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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法律(通用13篇)

时间:2023-11-07 16:20:42 作者:曼珠劳动合同的法律(通用13篇)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建立良好的雇佣关系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劳动者获得法定权益的基础。这里有一些精选的劳动合同范文,可以帮助您起草和修改劳动合同。

法律顾问劳动合同

依法成立的各类法人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有权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双方的知情权。

(1)用人单位的主动告知义务。

(2)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

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而特定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除了非全日制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外,其他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1.必备条款与任意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除了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从而形成劳动合同的任意条款。

2.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新录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特定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服务期、竞业限制与违约金。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特定情形下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间。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出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目的,与劳动者约定的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间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该用人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该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了上述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主体合法。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4)形式合法。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工之日,而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时。

(七)扣押及担保禁止。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律师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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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法律顾问劳动合同

第四条:乙方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应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资料,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甲方提交的资料用于诉讼或非诉讼活动。

第五条:甲方在要求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得要求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违法执业,并应向法律顾问提供真实的信息和材料。

第六条: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即可要求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有义务按照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费用:

4,代理诉讼、仲裁按照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收费;。

5,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通讯费、邮寄费等据实结算。

6,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工商查询费、专业鉴定费等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法律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

1、一般情况下,按月支付,在每月的月初由乙方提供上个月进行服务的清单,先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到甲方指定的信箱,甲方审核后,在每月10日前向乙方的账户上汇款,乙方收到款项后开出发票,并且连同盖了章的清单交给甲方。

2、遇到代理诉讼、仲裁则应先签订代理合同和委托书,然后用转账支票的方式支付代理费,乙方收账后开出发票交给甲方。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暂定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在本合同期满前,如甲方提出变更合同,或者用其他形式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本合同即提前终止,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九条:任何一方不认真履行义务导致违约或因要求解除合同产生纠纷,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则应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壹份,顾问律师备案壹份,自双方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行为完成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聘请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为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师_______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指定_______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1.为甲方解答法律问题,必要时提供法律意见书。

2.协助草拟、修改、审查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接受甲方委托,参与经济合同谈判。

4.接受甲方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活动。

5.应甲方要求,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每月缴纳聘请律师费_______元。律师费用按季缴纳,参加诉讼、非诉讼、调解、仲裁、以及项目谈判,收费按规定另议。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_______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顾问劳动合同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经济和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担任甲方常年经济和法律顾问。

二、经济、法律顾问应每月与甲方联系二至三次。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1.经济和法律咨询,就甲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应甲方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甲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

5.帮助甲方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决策、经营和管理水平,为甲方培养合同和其他法律人才。

四、顾问费为每年________元。

五、本合同有效期____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聘请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顾问劳动合同

依法成立的各类法人及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有权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的主动告知义务。

(2)劳动者的如实说明义务。

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而特定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

除了非全日制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外,其他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1.必备条款与任意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除了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进行约定,从而形成劳动合同的任意条款。

2.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新录用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了解的特定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3.服务期、竞业限制与违约金。

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在特定情形下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期间。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出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目的,与劳动者约定的在劳动者在职期间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间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该用人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该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流动和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除了上述服务期和竞业限制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主体合法。

(2)意思表示真实。

(3)内容合法。

(4)形式合法。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始于用工之日,而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时。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经济和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担任甲方常年经济和法律顾问。

二、经济、法律顾问应每月与甲方联系二至三次。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1.经济和法律咨询,就甲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应甲方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甲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

5.帮助甲方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决策、经营和管理水平,为甲方培养合同和其他法律人才。

四、顾问费为每年________元。

五、本合同有效期____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聘请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咨询公司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合同期为年,即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其中,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试用期,试用期为个月。在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包括:

1.乙方体检或身体健康未能通过甲方入职前所要求的;。

2.乙方在7日前未能完备所规定的手续的;。

3.乙方不能达到所担任岗位的绩效指标或者相应的要求的;。

4.乙方在试用期内请假次数超过5天或者迟到早退超过6次的;。

5.乙方的背景调查或者在履历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6.乙方顶撞上司或在工作期间与同事或领导发生斗殴行为的;。

7.其他任何部门经理主管认为乙方不能符合该职位的要求的;。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_________部门,担任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为:,其主要工作职责见其“职务说明书”。

2.甲方根据工作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品德、潜力)可作适当临时性调整,是不对本合同相应条款作出修改或调整。乙方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任务并接受甲方的考核。如果甲方欲与乙方作出非临时性的调整,将同乙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修订本合同条款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才予以实施,对此乙方表示同意并接受。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八小时工作制。执行标准工作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8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休息1日。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5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此乙方表示同意并接受。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甲方所规定的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自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双方协商执行安排。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在员工假日加班或平时加点的,甲方应支付加班费或加点费。

1.乙方基本工资依据职位和岗位等级标准支付,正式录用后每月基本工资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录用后工资的%;每年依据工作表现调整,但不低于国家所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和乙方的个人表现和业绩发放奖金,奖金的`数额由部门经理、考核部和人事部门进行,根据甲方效益和规定乙方绩效来确定。

3.甲方向乙方支付薪金的期限为次月的号前(遇假日的,不超过假日回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足额发放乙方上月的工资,乙方收到工资后如有异议应当在3天内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处理。

1.乙方患病或非工负伤,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享公司所规定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婚丧假、计划生育及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休假等有关待遇,具体规定详见员工手册。

4.在甲乙双方合作年后,甲方为乙方交纳五险一金。

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3.甲乙双方都可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5.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弄事责任的;乙方同时在其他地方兼职或以任何形式,对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过甲方提出后仍不改正。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但提前三十日向全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阅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5)因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人事调整的;。

8.若乙方无其他过失行为,甲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2)在甲方处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后,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有服务期约定的除外。

10.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若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甲方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5点的规定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已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

(6)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7)因公司规定,员工不遵守纪律、制度等等因素的;。

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合同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的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2.甲方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4.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保密制度、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等突发事态的发生。

1.甲方所有规章制度已告知乙方,乙方同意自觉遵守。甲方所有规章制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均适用于乙方。

2.乙方保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甲方所有规章制度,并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如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相关文书送达地址确认:

甲方的送达地址为收件人为:

固定联系电话为:

乙方的送达地址为收件人为:

固定联系电话为:

任何一方将有关通知、处罚、变更等文件寄到对方上述地址视为已送达。若上述地址收件人信息有变化的应当立即告知对方。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增加以下条款,即:

1.甲方以下的规章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员工手册》、《职务说明书》、《作为本合同》、《业绩承诺书》、《保密协议》等附件。

2.本合同自乙方赴甲方处报到之日起并经甲方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改和变更。

3.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4.在合同期内本合同内容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相关条款即行作废,按照法律执行。

5.本合同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条件下签订,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内容,本协议从签订之日起即刻生效。

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劳动合同的法律

新华网北京6月29日电(记者刘铮、周婷玉)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全国人大棠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
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法律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l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区分赔偿责任与违约金

(一)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未满服务期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或者因劳动者严重违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律纠纷

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等原因,一些企业选择从其他单位外包或派遣劳动者。就劳动外包和劳务派遣认定中的法律风险,马律师讲了劳务派遣新政策实施后的第一例将劳动外包认定为劳务派遣进而认定为非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例。

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驾驶劳动合同b公司指派甲为a公司提供具体服务a公司每月支付服务费3000元并承担税费。一年以后双方续签驾驶服务合同期限仍为一年服务费调整为3300元其他内容不变。甲在担任公司总经理驾驶员期间每天日记录每周形成周记录记录出发结束时间、公里小时数等相关信息经由总经理签字递交公司人力部门核算。甲平时按a公司要求进行出车服务a公司计算其服务费税费将款直接打入甲的账户收到款后甲将8%的税和200元管理费交给b公司b公司再开具发票给a公司。一年后a公司以服务到期为由要求和甲终止服务合同甲提出仲裁申请认为其和a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要求a公司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者之间通过服务合同建立了名为服务外包实为派遣的关系。此外,b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没有资格进行劳务派遣,认定为非法劳务派遣,无效。a公司和甲之间基于事实上的佣工关系,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二审也作出同样认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区分劳动外包和劳务派遣。

对于上述案件,马律师表示,关键点就在于劳动外包和劳务派遣的认定。对于如何认定外包还是派遣,马律师提出了以下五点:

1、劳动过程的管理。用工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间接管理而非直接管理,对劳动者的任命、安排必须通过外包公司进行,而不能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指令;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直接适用于外包的劳动者,应将要求通过外包公司下达或直接约定在外包合同中。

2、合同的标定。用工单位要明确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真正的对象是谁。外包包的是业务不是具体的人,而劳动派遣的对象则是人。如果在合同约定中针对的是人,那么很容易被认定为派遣,而非外包。

3、结算单位。有些外包协议按人数计算报酬,但真正的外包协议应按照业务,以另外的计量单位来计算整个的外包费是多少,而非人数。

4、对外名义。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进行工作时可以以用工单位的名义进行对外称呼,外包劳动者必须以外包公司的名义进行称呼。

5、工作场所、生产资料、工资的报销和发放。

最后,马律师提醒各位hr,区分劳务派遣和业务外包,关键在于合同签署上是签署的事还是人以及对劳动者是直接管理还是间接管理。在进行劳务派遣业务前,必须审核派遣公司是否具备行政许可资格,资格通过后方可进一步合作。

法律顾问劳动合同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甲方因业务工作需要,聘请乙方担任经济和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_________担任甲方常年经济和法律顾问。

二、经济、法律顾问应每月与甲方联系_________次。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1.经济和法律咨询,就甲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2.应甲方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甲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

5.帮助甲方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决策、经营和管理水平,为甲方培养合同和其他法律人才。

四、顾问费为每年_________元。

五、本合同有效期_________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甲方需继续聘请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订合同。解除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

六、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法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必须是具有签约资格的当事人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其内容应当具备法定条款,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否则将被确认为无效。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缺少有效要件不符合法定条件,全部或部分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一个劳动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具备劳动法律所规定的有效要件,这就是主体要合格,意思表示要自愿真实,内容要合法、完整,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订立程序要完备这四个方面的要件,任缺其一,均可导致劳动合同不能有效成立。

无效劳动合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主体不合格,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主体资格而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主体双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是决定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重要前提。合同主体不合格,即劳动者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或者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真实,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在这种状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内容基础受外力干涉,故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3.内容不合法或不完整,即合同条款违法或合同缺少法定必备条款。通常表现为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而显失公平或低于法定最低劳动标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

4.形式不合法,即要式合同未采用法定的书面形式或标准形式。

5.订立程序不完备,即订立劳动合同未履行法定必要程序。

劳动合同无效必然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因而它必须经国家机关确认。我国法定的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机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经法定机关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一般是,自订立起就没有法律拘束力。但这并不是说,无效劳动合同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它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必然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责任问题,也即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当事人基于过错而对他方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可因其行为的严重性程度不同,引发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问题。对此,应理解为自订立时起无效劳动合同就不能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而不应理解为像无效民事合同那样自订立时起,就不对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这是因为,劳动力支出后就不可回收,由此决定了对无效劳动合同已履行部分,即劳动者实施的劳动行为和所得的物质待遇,不能适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处理方式,并且对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的劳动者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根据无效的劳动合同要求另一方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劳动者用以交换的劳动力的特殊性,对于无效劳动合同,不可能采用返还及追缴等办法处理,所以,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撤销合同、重新订立合同、修改合同和赔偿损失三种。

1.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撤销合同的处理方式,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是国家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应通过撤销合同来消灭依据该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即劳动合同整体被确认无效。如正在履行的合同,要停止履行。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对劳动者付出了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到相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支付,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确定。劳动合同全部无效而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如果当事人双方都具备主体资格,劳动者要求订立劳动合同的,在撤销无效的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修改合同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修改合同的处理,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的某项条款被确认无效,该项条款不得执行;应依法予以修改。修改后的合法条款应具有溯及力,溯及到该合同生效之时。

3.赔偿损失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不是劳动者。这一点在《劳动法》第九十七条有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律纠纷

(一)从规章制度的制定层面来考察,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违背法治精神的地方。尽管我国现已出台了《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系列法律、法规,但却不是很完善,主要体现在可操作性不强和缺乏程序规定,且保留了众多的“人治”色彩。《高等教育法》作为针对高等教育的特别法,却没有对高校必须依法管理学生以及学生和学校的权利、义务、纠纷的解决等内容的规定。而目前我国各高校的成文校纪校规的有关规定的合法性及其立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科学性都值得商榷。如学校部分规章制度的内容与“上位法”相违背;规章制度陈旧过时,还存在朝令夕改情况;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不严谨。例如:现行的大学校规,大多数不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出台,而通常是以通知、决定、意见等形式出现,它们在制定过程中,为了追求管理效率,节省成本,常常是临事“立法”,有的甚至是“暗箱操作”,因而有很多都没有经过民主参与,没有经过学生的“消化”和“吸收”,缺乏公开性与透明度。

(二)从规章制度的执行层面来考察,高校在行使学生管理权时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中的重要内容,在管理过程中的正当程序是权利保障的基本要求。美国法学家hj-伯尔曼认为:“法律程序中更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他们不会尊重法律。”然而长期以来受我国法治建设中形成的“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高校的行政职权长期疏于程序的制约。高校学生管理,尤其是在学生处分和学籍处理中程序不明确、不规范,缺乏一致的操作标准,不履行告知程序,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申诉权得不到保障,使高校学生管理缺乏真正的法制公正性。现在反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引起法律纠纷固然有实体性原因,但同样存在学校管理程序不规范,管理人员行政不作为,相对方救济渠道不畅等程序性原因。因为必要的行使和正当的程序是决定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是否生效的必备要件之一,这个问题和缺陷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和弥补,一旦发生纠纷,学校就会陷入被动并承担败诉的风险。

(三)从整个社会的思想意识来考察,高校教育管理者依法治校意识普遍淡薄和学生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的冲撞加速了高校诉讼案件的不断出现。

首先在传统观念上,我国有尊师重教的传统,教师尊严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意识普遍存在,学校对学生可以无所不管,常常忽视同学生交流与互动。并且受到“重人治轻法治”传统的深刻影响,许多高校管理者对依法治校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往往依赖于政策和经验处理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有些教育管理者仍旧沿用学生与学校是服从与领导的传统观念,遵循“一日为师,终身为父”,采用强制服从的管制办法对学生严加管理,忽视法律约束,侵犯了学生权利,还认为替学生考虑。其次,学生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在我国大力推行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今天,民主意识、法制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已经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层面。学生们普遍认为教育是一种消费,已经将自己与学校摆在了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再加上近年来大学生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学生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获得两证就很难就业的外因,学生想通过诉讼重新获得两证的“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具体有以下几点:

1、合法性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2、协商一致性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3、合同主体地位平等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4、等价有偿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延伸阅读:

劳动合同的无效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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