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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合同(优质12篇)

时间:2023-11-12 08:52:08 作者:碧墨基金托管合同(优质12篇)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协议被广泛应用于各种合作、购买和销售等方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份完整的合同协议范例,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合同的要点。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合同

引导语:金融合同是指平等主体之间以金融资产及其衍生品为对象,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合同范本,欢迎阅读与参考!

列明订立托管协议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营业期限等。

订明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例如: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是《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订明基金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的事项: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以及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对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进行核查,以及发现基金托管人违反《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二)基金成立时,所募资金的验证事宜;

(三)基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四)基金证券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五)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六)和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具体订明有关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四)授权人员更换的程序。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标准、程序等;

(三)封闭式基金成立后,可申请上市及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拟上市时间;

开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就开放式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方面的业务安排。

(四)基金持有人买卖基金单位的清算、过户与登记方式。

具体订明下列事项: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每份资产净值计算和复核的完成时间及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建立基金帐册并定期对帐的事宜,以及基金财务报表编制和复核的时间、程序。

具体订明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据、时间及程序等事项。

具体订明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事宜。

(一)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除按《暂行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的信息在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及信息披露程序。

说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基金帐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并确定保存期限。

订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的事宜,并在报告中说明上一基金会计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约的情况。

(一)订明基金管理人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二)订明基金托管人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及更换程序。

订明基金管理人的报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的计提比例、计提方法、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等。

列明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例如: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一)说明由于托管协议当事人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说明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

(三)说明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资产造成实际损害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说明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予以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托管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基金契约终止之日。

(二)托管协议一式____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____份外,托管协议每一签约人持有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订明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以及修改部分的效力。

说明托管协议的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二)订明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注册资本:_________。

营业范围:_________。

组织形式:_________。

营业期限: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方是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乙方是依法成立具备受托管理资格的公司,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民法典》、《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人,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从事此项受托管理业务;双方同意本着真诚合作、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此项合作。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账户的管理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维护受益人和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2受托管理:指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支配的财产委托给乙方,由乙方按甲方的意愿、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年金基金财产的行为。

1.3企业年金基金:指_________企业根据《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4初始受托财产:签订本受托合同时双方约定的信托财产金额。

1.5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或受托财产:指本合同期限内由甲方交付的全部财产和本受托管理期限内获得收益的总和。

1.6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根据乙方指令托管人以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投资运营收益和支付企业年金受益人的退休待遇等。

1.7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指根据乙方指令托管人以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或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证券组合的名义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专门用于委托投资资产交易清算的托管专用账户。

1.8受托当事人:指根据本受托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甲方、乙方和受益人。

第二章受托的名称。

本受托的名称为: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

第三章受托的设立。

3.1受托当事人。

3.1.1委托人(甲方):_________。

3.1.2受托人(乙方):_________。

3.1.3受益人:由甲方提供的《受益人名册》确定(详见附件1)。

3.2受托声明与承诺。

甲方自愿按照本合同将其合法拥有的按照《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归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乙方,甲方对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本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没有设立任何担保,也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该财产的受托管理。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以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乙方承诺:管理本受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3.3受托目的。

依靠乙方的专业管理能力、优质服务以及透明化、规范化的操作,实现企业年金基金保值增值,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的运行效率,降低综合管理成本,为受益人提供补充养老保障,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3.4受托财产。

3.4.1初始受托资金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甲方须在合同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汇入乙方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专户。

3.4.2甲方在合同期内将按月增加或减少受托财产,增加的受托财产金额以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准,减少的财产以甲方确认的企业年金待遇支付金额为准。增加的财产与初始受托财产及其投资运营收益一并归属于受托财产。

3.4.3受托财产独立于甲方、乙方和其他任何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

3.4.4乙方因受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属于受托财产。

第四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权利。

4.1.1有权向乙方了解受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乙方做出说明。

4.1.2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受托财产有关的受托账目以及处理受托管理业务的其他文件。

4.1.3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受托管理业务不当致使受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甲方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受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项规定的申请权,自甲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4.1.4乙方违反受托目的处分受托财产或者管理、处分受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甲方有权解任乙方。

4.1.5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2甲方的义务。

4.2.1甲方有义务承诺甲方建立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4.2.2甲方有义务承诺交付的全部受托财产的来源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甲方有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缴纳受托资金及合同期限内追加资金的义务。并承担由于未按时缴纳资金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4.2.3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职工基本信息、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凭单、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等相关资料及证明。甲方有义务确认所提供的任何形式的信息材料准确无误;并保证无故意隐瞒。

4.2.4甲方同意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管理、处分受托财产。

4.2.5甲方有义务向受益人披露企业年金基金定期报告。

4.2.6甲方有义务承担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流程填制表格、确认数据、加盖公章的职责。

4.2.7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人员变动信息,遇重大人员变动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基金合同

编号:

出版著作名称:

基金资助单位(甲方):

作者(乙方):

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资助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出版______著作。?经双方协商,共同签定并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______元出版经费,其中有偿使用______元。不足部分乙方自行解决。

二.甲方提供的出版经费,乙方要严格按照______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出版著作的所有权归乙方。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在出版时,须在扉页标注“______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及编号。

三.?著者须在受资助著作印刷出版后一个月内,将样书三本(套)送交______科技处。如果著作不能按期按质出版(资助通知书下达后的一年内),______科技处可撤消资助,并由学院财务处收回资助资金。

四.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著作出版及经费使用情况;乙方有向甲方汇报出版情况的义务。

五.若有客观原因须延缓出版,必须经甲方同意。如果中止合同时须经双方同意,并且乙方把出版经费退回甲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资助           (以下简称乙方)出版              著作。经双方协商,共同签定并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   元出版经费,其中有偿使用    元。不足部分乙方自行解决。

二.甲方提供的出版经费,乙方要严格按照广西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出版著作的所有权归乙方。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在出版时,须在扉页标注“广西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及编号。

三.著者须在受资助著作印刷出版后一个月内,将样书三本(套)送交广西师范学院科技处。如果著作不能按期按质出版(资助通知书下达后的一年内),广西师范学院科技处可撤消资助,并由学院财务处收回资助资金。

四.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著作出版及经费使用情况;乙方有向甲方汇报出版情况的义务。

五.若有客观原因须延缓出版,必须经甲方同意。如果中止合同时须经双方同意,并且乙方把出版经费退回甲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年  月 日。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七、基金的销售。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九、基金的投资。

二十、基金的融资。

二十一、基金资产。

二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八、业务规则。

二十九、违约责任。

三十、争议处理。

三十三、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自20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3、招募说明书:指《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1、元:指人民币元;。

13、基金发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7、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0、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5、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8、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标的指数:指本基金投资组合跟踪的对象指数,本基金以道琼斯中国88指数为标的指数,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变更标的指数。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总经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______]______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______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张恩照。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85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2、公告招募说明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20xx年以上;。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本基金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13、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20xx年以上;。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

6、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更换标的指数,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3、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4、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份额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5、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进行要求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自履行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银行监管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原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代表每只基金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10%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一)基金名称: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运用增强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和数量化风险管理,在对标的指数有效跟踪的基础上力求取得高于指数的投资收益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存续期限: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元。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追加认购不得低于500元。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计入基金资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基金认购的规定。

关于本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发行公告中规定。

(七)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在全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八)认购的程序和方法。

1、认购程序。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

3、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与过户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并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人。

2、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1、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设立募集失败。

2、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天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公开说明书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申购、赎回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2.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7.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3%。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详细的申购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详细的赎回费率可参见招募说明书的有关内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75%用于注册登记费及相关手续费,25%归基金资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调整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数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_____-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八、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4、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20xx年以上;。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为了确保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_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为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人,从事托管业务。

双方同意本着真诚合作、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此项合作。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托管运作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受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本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合同编号:)及其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对该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1.2企业年金:指__________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3企业年金基金或受托财产:指__________企业根据《_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所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所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4投资管理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设立、有效存续,并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资产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

1.5委托投资资产:指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已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的资产。

1.6受托财产托管专户: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以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银行存款托管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的缴费支付待遇。

1.7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指乙方根据甲方的指令以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乙方营业机构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银行存款托管专用账户,用于委托投资资产交易的清算等。

第二章声明并承诺。

2.1甲方声明并承诺。

2.1.1甲方对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受托财产没有设立任何担保,也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乙方对该受托财产的托管权。

2.1.2甲方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而且该项委托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2.1.3甲方依据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等签订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职责。

2.1.4甲方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甲方章程和适用于甲方的任何判决、裁定、授权、协议。

2.1.5甲方同意将与本合同有关的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印章印鉴及相关文件交乙方托管,并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内不做出挂失、重新登记等导致印章、印鉴和相关文件无效的行为;甲方同意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证券账户交乙方使用,账户原件由乙方托管。

2.1.6甲方在此保证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信息资料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和误导。

2.2乙方声明并保证:

2.2.3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2.6遵循诚信原则,选派专职人员负责受托财产托管工作;

2.2.7乙方在此保证提供给甲方的一切资料均为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没有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2.2.8乙方承诺受托财产的托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三章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的权利:

3.1.1增加或减少受托财产。

3.1.2要求乙方按照信息报告的规定,提供受托财产托管业务信息报告。

3.1.3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对乙方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受托财产有关的账目以及其他文件,取得受托财产财务状况、证券交易记录等资料。

3.1.4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或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

3.1.5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

3.1.6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3.1.7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2甲方的义务:

3.2.1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将受托财产交乙方托管。

3.2.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规定的范围内,甲方不得单方面动用或处分受托财产,也不得干预乙方托管行为。

3.2.3受托乙方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在乙方指定银行营业机构开立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和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

3.2.4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将《__________企业年金计划》《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等乙方履行托管职责必需的资料交付乙方;所有根据本合同由甲方向乙方发出的指令和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加盖甲方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甲方有义务保证其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的真实有效。

3.2.5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费。

3.2.6要求投资管理人协助、配合乙方对投资管理人监督。

3.2.7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2.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乙方的权利:

4.1.1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足额取得托管费收入;

4.1.4按照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

4.1.5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甲方授予的其他权利。

4.2乙方的义务:

4.2.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人义务。

4.2.2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业人员,由专门部门负责受托财产的托管事宜,并将本托管财产与其他托管资产和固有财产严格分开,对不同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4.2.3执行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受托财产名下的资金往来;对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的正常、合法、合规的指令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

4.2.4除甲方的指令或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财产。

4.2.5建立、健全与受托财产托管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2.6定期向甲方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受托财产托管内部控制以及与本受托财产托管有关系统的可靠性的专项评审报告。

4.2.7向甲方报告其发生的任何可能与受托财产利益或履行本合同相关冲突的行为。

4.2.8按照本合同等文件的约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对投资管理人进行监督。

4.2.9采取必要的措施、政策与程序,跟踪、获取委托投资资产投资的上市公司公开信息,并确保公开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与来源的可靠性。

4.2.10按照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对受托财产进行会计核算。

4.2.11依据《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及本合同,计提并支付相应的受托费、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

4.2.12严格按照本合同有关信息报告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受托财产托管业务信息报告。

4.2.13复核投资管理人计算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等财务信息以及编制的受托财产投资运作报告的有关内容,并向甲方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4.2.14及时将支付企业年金基金的资金信息以及受托财产收益情况发给甲方和账户管理人。

4.2.15按本合同约定完整保存与受托财产有关的档案资料;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至少________年内,完整保存有关受托财产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

4.2.16配合与协助投资管理人办理委托投资资产交易席位租用与变更等相关事宜。

4.2.17配合与协助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终止和《__________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合同》终止的相关事宜,向甲方及时出具委托投资资产投资清算报告。

4.2.18协助甲方追究投资管理人的违约责任。

4.2.19赔偿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合同使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违约或违规行为给甲方或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

4.2.20协助甲方或应甲方的要求向任何第三方追偿该第三方给受托财产造成的损失,追偿所得归受托财产所有。

4.2.21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2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指定与变更。

5.1账户管理人。

5.1.1甲方确定或更改企业年金基金名称和对应的账户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书面通知。如涉及到甲方、乙方和账户管理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时需要签订三方协议书的,可以作为附件。

5.1.2账户管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出具书面通知。

5.1.3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本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人发送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或通知。

5.2投资管理人5.2.1与本受托财产相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和投资政策等情况由甲方确定后书面通知乙方。

5.2.2乙方应根据本合同以及《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接受投资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其权限范围内发送的指令和通知及其他业务文书。

5.2.3甲方应在终止投资管理人签署的《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前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乙方应配合、协助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完成合同终止后的相关事宜。

第六章受托财产的托管。

6.1受托财产。

6.1.1本合同项下的受托财产是指甲方受托乙方托管的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全部财产。

6.1.2受托财产独立于甲方的固有财产及其受托的其他财产,独立于乙方的固有财产及其托管的其他资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及其投资管理的其他资产。

6.1.3甲方和乙方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受托财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

6.1.4甲方和乙方不得将受托财产的债权与不属于受托财产的债务相互抵消。

6.1.5非因受托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甲方和乙方不得主张或同意第三方对受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6.2受托财产增加或减少。

6.2.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按月向乙方下达受托财产增加与支付的指令或通知,通知乙方接收新增受托财产和支付受益人企业年金待遇等。

6.2.2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将增加的委托投资资产划拨至托管人的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托管人应于收到委托投资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与投资管理人。

6.2.3在合同存续期内,如遇甲方需要减少委托投资资产,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并抄送投资管理人。甲方通知乙方将相应资金从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至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乙方应于划拨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与投资管理人和账户管理人。

6.3账户的开设与管理6.3.1交易席位的租用与管理6.3.1.1委托投资资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投资管理人聘用,并由投资管理人告知甲方和乙方,投资管理人指定证券经纪商提供的席位用于本项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交易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席位号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席位号为:.投资管理人应确保该证券经纪商有足够的交易和清算能力。

6.3.1.2甲方或投资管理人有充足理由认为证券经纪机构不能履行证券经纪职责时,可选择新的证券经纪机构代替,但投资管理人应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和乙方,原任经纪机构应在业务完全移交后方可退任。

6.3.2资金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与受托财产有关的资金账户(受托财产托管专户、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清算备付金账户等)的开设与管理由乙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资金账户的预留印鉴由乙方保管。

6.3.3证券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6.3.3.1根据甲方指令,乙方以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开立一个或分不同的投资组织开立多个证券账户。

6.3.3.2甲方为乙方开设证券账户提供相关便利。乙方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将账户开设确认资料和股东代码卡等的复印件送交甲方备案,乙方保留原件。

6.3.3.3本受托财产的证券账户开设和使用,仅限于满足本受托财产业务的需要,乙方不得出借和转让,亦不得使用这些账户从事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活动。

6.3.3.4乙方应制定受托财产有关账户的管理制度,并实施完善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保管受托财产。账户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及其修订应及时报甲方备案。

6.4受托财产移交。

6.4.1在向乙方转交受托财产前,甲方应向乙方发出受托财产移交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注明移交时间、移交金额以及该财产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名称及委托投资资产账户名称与账号等。

6.4.2乙方应在移交受托财产到账的当日,向甲方及相关的投资管理人出具受托财产到账确认书;确认书中应注明到账金额以及对应的投资管理人名称及委托投资资产的账户名称与账号、到账时间等,并加盖乙方公章。

6.4.3甲方向乙方下达受托财产支付指令后,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并及时将办理结果报告甲方。

6.5实物证券的保管。

乙方根据投资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手续,并根据相关规则安全保管实物证券。委托投资资产的实物证券及保管凭证由乙方持有。

6.6指令和通知的执行。

6.6.1指令和通知的内容。

6.6.1.1来自甲方的指令和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受托财产托管专户与委托投资资产托管专户的款项相互拨人、停止清算、受托财产的增加、支付受托费、投资管理费和托管费以及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等。

6.6.1.2来自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包括场外交易(如新股配售、新发国债认购、银行间市场债券买卖、银行间市场回购等)收付款、收付券指令等。

6.6.1.3指令必须载明下列内容:账号、金额、划款方式、用途、预留印鉴、签字、日期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6.6.2指令和通知的发送确认。

6.6.2.1甲方及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权代表签发并加盖预留印鉴。

6.6.2.2指令必须以书面方式发送,书面方式包括原件送达和传真。

6.6.2.3乙方收到指令或通知后,应指定专人验证签名和印鉴。签名和印鉴验证一致的,按照7.4.3有关规定执行;签名和印鉴验证不一致的,该指令或通知无效,乙方并应立即报告甲方。

6.6.2.4对于限时到账的指令或通知,甲方应当考虑乙方办理业务的必要时间。

6.6.3指令和通知的执行。

6.6.3.1对于来自甲方的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和本合同,乙方不得拒绝执行。乙方对甲方的指令或通知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指令或通知的当日通知甲方;如甲方书面通知维持其指令的,乙方必须执行。

6.6.3.2对于来自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和通知,乙方应对其进行审查,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等有关规定,而且没有与甲方的指令或通知相冲突,应立即执行,不得延误。乙方若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指令或通知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及《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应按照本合同7.7.2规定的处理方式和程序执行。

6.6.3.3如果投资管理人的指令或通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投资政策及《__________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规定,但与甲方的指令或通知相冲突,乙方应暂停执行,并立即报告甲方和投资管理人。甲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予以答复,乙方按甲方的答复执行。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托管合同

签订地点:省________市(县)。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鉴于:

1、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公司(即甲方,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的决议》,决定对公司实施整体(或业务)托管经营。

2、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司,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独立法人资格和权利,愿意接受甲方委托对公司实施整体(或业务)托管经营。

为了达到受托企业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和持续、长远发展的目标,乙方将派驻负责全面经营管理的团队,以保证受托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对受托企业进行有偿性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甲方特聘请乙方全权经营管理。双方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乙方提出经营管理的方案,甲方提出经营目标;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经营管理方案和经营目标。

为保证甲方和乙方成功地对接,减少企业新旧管理模式间的冲突,在企业托管中,乙方须先对甲方进行必要的企业文化建设服务,企业文化建设合同不包含在本合同内。

第一条托管标的。

1.1本协议项下托管标的名称为:_______________,成立于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企业性质:_______________,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

1.2根据《审计报告》的记载,截止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公司总资产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总负债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所有者权益(净资产)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职工人数为_____人,其中离退休人员_____人。

第二条托管期限。

2.1本协议项下乙方对公司的托管经营期限为________年,自乙方整体接管公司之日起算。

第三条托管事项。

3.1本协议托管经营期限内,乙方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或业务)。

具体包括:

3.1.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

3.1.2拟订、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1.3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1.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1.5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3.2资产产权:托管经营期间,公司的产权隶属关系保持不变,公司资产依法归甲方所有。

3.3经营费用:托管经营期间,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或业务)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3.4人员薪资:托管经营期间,公司按当地薪资水平发放乙方派驻人员同职位薪资。

第四条托管经营目标。

4.1乙方承诺:在乙方托管经营期内,公司净资产应保持不低于。

________万元,税后利润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负债率小于。

4.2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日内,乙方应组成不少于人的托管组,具体负责本协议项下托管经营工作。乙方托管组人员名单应当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接收。

4.3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日内,乙方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企业托管经营方案。托管经营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同意后,由乙方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托管经营保险。

5.1双方同意公司向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投保双方都认为必须的险项,公司一旦遭受损失可在所投保的险项范围内获得应有的赔偿。所有保险均由委托方投保,保险受益人为委托方,与受托方无关。

5.2委托方投保的公司财产险,其投保总额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5.3各项保险费及办理保险费的其他费用,均由公司支付。

第六条托管费用及支付。

6.1本协议项下托管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

6.2甲方分期支付托管费用,其中第一期托管费用于。

________日向乙方支付。

第七条甲方(董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7.1甲方依法对公司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7.2对乙方提出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重大经营决策、重要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享有审查、否决权。

7.3有权对乙方的托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乙方提出书面整改意见。

7.4有权对乙方进行经营目标考核,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乙方的托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评估等。

7.5有权任命公司主要财务负责人,公司会计部门直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7.6负责办理本协议项下公司托管事宜的审批手续,确保乙方托管经营合法、有效。

7.7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托管费用。

7.8按照本协议约定协助乙方组织、协调有关托管经营工作。

7.9不得非法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1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接管公司,有权以公司名义开展对外经营活动。

8.2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组织、实施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管理活动。

8.3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托管费用。

8.4应当确保公司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保证托管经营目标的实现。

8.5应当妥善保管甲方移交的各项文件、资料,托管经营期满后按照本协议约定移交甲方。

8.6依法经营,按照工商、税务等机关的规定和要求办理公司年检、依法纳税。

8.7严格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8.8乙方应按季度向甲方董事会提交财务、业务报表和甲方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8.9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监督、检查与质询,按照董事会的要求进行整改。

8.10未经公司董事会书面同意,不得以公司名义贷款、提供担保,不得以出租、出借、赠与、转让、质押、抵押等任何方式处分公司财产。

8.11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托管经营义务,不得部分或全部将公司交由他人托管经营。

8.12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托管公司同类的业务。

第九条托管事项的交接。

9.1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日内,甲方负责拟订企业托管移交清单,向乙方移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章及其它印鉴、银行帐号、管理文件、人事档案、业务档案、技术资料、财务账册、资产凭证等全部公司经营管理资料。

9.2企业移交工作完成后________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企业托管移交清单进行签章确认,乙方实际接管公司。

9.3乙方托管经营期满前________日内,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委托专业机构对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甲、乙双方依据专业机构的审计报告制定移交方案。

9.4托管经营期限届满之日起________日内,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企业托管经营终结确认书》,乙方结束并退出对公司的托管经营。

第十条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

10.1根据《公司债务处置方案》,乙方接管前的公司债务由公司自行承担。

10.2本协议托管经营期间,乙方应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追偿公司债权,债权回收所得归公司所有。

10.3乙方因履行托管经营义务形成的债务,由公司承担。但因乙方过错等原因形成的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

第十一条公司劳动、人事管理。

11.1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决定公司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

11.2乙方应依法进行劳动、人事管理,确保公司职工队伍的稳定;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随意解聘公司职工。

11.3本协议托管经营期限内,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公司员工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

11.4乙方应当依法为公司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时缴纳各项社保费用。

11.5乙方派驻的托管组人员的工资等劳动报酬由乙方自行支付,不得纳入公司职工工资管理。

第十二条重大事项的通知。

12.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2.1.1乙方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12.1.2乙方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变动;。

12.1.3乙方发生改制、重组、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12.1.4乙方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12.2上述情形影响乙方实施托管经营的,乙方应当妥善落实本协议项下托管经营责任并向甲方提交具体方案。

第十三条甲方的陈述和声明。

13.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遗漏、虚假、误导性陈述。

13.2本协议项下的托管经营已经获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并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托管经营权真实、合法、有效。

13.3甲方保证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第十四条乙方的陈述和声明。

14.1乙方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

14.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遗漏、虚假、误导性陈述。

14.3乙方保证在托管经营期内忠实、勤勉的履行本协议项下托管经营义务。

14.4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一切义务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的影响。

第十五条保密义务。

15.1甲、乙双方对因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将前述商业秘密公开或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披露。

15.2上述保密责任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有关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时止。

第十六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6.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16.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或补充,但须签署书面协议。

16.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6.3.1擅自处置公司资产或以公司名义贷款、提供担保的;。

16.3.2部分或全部将公司交由他人托管经营的;。

16.3.3乙方未实现本协议约定的托管经营目标的;。

16.3.4乙方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16.3.5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16.4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6.4.1甲方逾期30日以上未将公司交付乙方托管经营;。

16.4.2甲方逾期30日以上未足额支付托管费用。

16.5本协议提前终止的,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的约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违约责任。

17.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7.2甲方逾期未将公司交由乙方托管经营的,应当按照托管费用总额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7.3甲方逾期未支付托管费用的,应当按照逾期托管费用总额。

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7.4乙方未实现本协议约定的托管经营目标的,应按照托管费用总额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7.5乙方逾期未将公司移交甲方的,应当按照托管费用总额。

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7.6因乙方或乙方工作人员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18.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疫情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18.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在120天内仍不能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争议的解决。

19.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按第方式解决:

19.1.2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9.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二十条商标及服务标志。

20.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商定公司对外宣传时,适当的情况下分别加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管理"字样。

20.2双方同意受托方用其专有的商标或服务标志进行宣传推广工作和日常经营活动。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公司将不得再使用受托方的商标及服务标志。

20.3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即终止聘请管理的关系,受托方的一切管理责任随之解除。

第二十一条附则。

21.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附件。

21.2本合同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1.3本协议任何条款或任何部分的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不影响本协议任何其它条款或部分的效力或可强制执行性。

21.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21.5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公司董事会决议。

2、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3、企业托管经营方案。

5、企业托管移交清单。

甲方(盖章):

地址:

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

传真: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盖章):

地址:

受权代表(签字):

电话:

传真: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基金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元出版经费,其中有偿使用元。不足部分乙方自行解决。

二.甲方提供的出版经费,乙方要严格按照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出版著作的所有权归乙方。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在出版时,须在扉页标注“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出版”字样及编号。

三.著者须在受资助著作印刷出版后一个月内,将样书三本(套)送交广西师范学院科技处。如果著作不能按期按质出版(资助通知书下达后的一年内),师范学院科技处可撤消资助,并由学院财务处收回资助资金。

四.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著作出版及经费使用情况;乙方有向甲方汇报出版情况的义务。

五.若有客观原因须延缓出版,必须经甲方同意。如果中止合同时须经双方同意,并且乙方把出版经费退回甲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由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合同范文节选!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托管合同

甲方:

乙方:上海*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合同法》及其它法律的规定,甲、乙就食堂经营事宜经共同协商,甲方现将饭堂承包给乙方,为了加强饭堂的管理,提高员工生活水平,为了双方的权责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经营方式:

1、乙方负责食堂的经营管理,具体包括食堂从事菜肴的搭配与制作,就餐环境卫生,服务。

2、伙食标准:早餐元,午餐元,标准为.晚餐元,标准为.夜宵元标准为.

3、甲方提供厨房、设备及操作所用的水、电,燃料,住宿(可面议)。

承包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a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乙方进菜、配菜、营养搭配、服务水平及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

2、甲方应协调乙方维持食堂治安秩序,并加强对员工教育。

3、提供餐厅服务设施(餐厅、厨房设备、餐具),有关设备经登记造册后交乙方签收后使用。

4.甲方就餐员工应自觉维护公共卫生,(骨头、残渣)不得倒在地面和桌上,就餐员工应自觉的将残渣倒入桶内。

5.甲方不定期对乙方提供食物或饭堂采购的原物料进价抽查。

b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卫生的标准,严禁供应腐烂变质的食品,保持菜肴的新鲜和卫生。

2、乙方必须按时供应甲方工作各餐,做到新鲜可口,花样翻新,营养搭配。

3.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要求和伙食标准为员工供应可口的饭菜,确保所有采购的蔬菜、禽类、肉类、油新鲜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4.乙方定期对饭堂进行全面消毒除四害“蚊、老鼠、蟑螂、苍蝇”等。

5、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健康证,并在工作期间着统一的服装工帽、口罩、一次性手套,衣服保持整洁。

6、乙方必须严格操作规程,正当使用和爱护甲方的厨房设备。若有正常损坏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修,若因不及时报修所引起的误餐等各种事件均由乙方负责。

7、节约水、电、气的用量,杜绝浪费现象。

8、乙方派出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9、派驻餐厅人员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由乙方负责。

四、结算方式:

乙方以收取餐券,刷卡或报餐为结算凭证,每月日为双方结算日期;甲方必须以现金准时付款。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如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所辖法院诉讼,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托管合同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中标物管公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南京鼓楼区香榭里小区委托于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住宅小区。

座落位置 南京市鼓楼区闽江路8号。

占地面积 24000平方米。

建筑面积 45000平方米。其中,一期建筑面积23734.05平方米。

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为香榭里小区一期。包括内容有:1-6栋多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配套设施见附件一(香榭里一期设施、设备明细)。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 括 楼盖、屋顶、梁、柱、外墙面、承重结构、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

第五条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 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施设备、机电设备、配电系统等。

第六条 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一期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有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 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七条 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一期物业管理范围的公用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等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 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一期物业管理范围的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

第九条 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第十条 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一条 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 。

第十二条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见附件2。注附件2为“和平物业”代保管的全部物业材料的清单。

第十三条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 。

1.物业管理服务费 2.公摊费 3.物业公司提议并经业委会同意的其它收费。

第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六条 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第十七条 其它委托事项 。

1.  2.  3 。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十八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3年。自20__年11月1日零时起至20__年10月31日24时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甲方权利义务 。

1.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

2.制定业主公约并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公约 。

3.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

4.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

5.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

1无偿使用 。

2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租用,其租金收人用于。

9.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负责催交或以其它方式偿付 。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

1   2 。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二十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制度 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

3.按本合同第十六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乙方须按标书内容,以及与标书服务档次相近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中的级别内容提供服务。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设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非住宅房屋由乙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以中标书为准)。

2.空置房屋的管理服务费,由乙方按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

3.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由乙方按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收取相关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车位使用费由乙方按下列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二十四条 乙方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毗邻部位的维修、养护及其它特约服务,由当事人按实发生的费用计付,收费标准经甲方同意。

托管合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管理方: 上 海 旺 黎 餐 饮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就餐员工伙食托管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托管方式:

1、甲方免费提供厨房、餐厅、全套的厨房设备,负责水、电和燃料、甲方并为乙方厨房员工解决住宿问题。设施属人为损坏由乙方负责。

2、承包期内必须添置、或需要更换的物品,由甲方承担,确因老化无法继续维修和使用的,由乙方提交申请单,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负责。

3、乙方员工的工资、福利及运输用由乙方负责。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a、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托管合同规定监督乙方作法经营,认真履行合同,同时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2)提前一天核定就餐人数,并告知乙方。(以方便乙方采购)。

3)甲方对乙方进菜、配菜、服务水平及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及时整改。

4)甲方应协助乙方维持食堂治安秩序,并加强对员工的教育。

5)所在地办理的餐厅卫生许可证由甲方办理负责。

b、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负责食堂的托管管理,具体包括食堂人事、菜肴的搭配与制作、就餐环境卫生、服务等。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卫生的标准,严禁供应腐烂变质的食品,保持菜肴的新鲜和环境。

3)乙方必须按时供应甲方工作日各餐,(出现故障除外)做到新鲜可口、花样翻新,营养搭配好。

4)餐后认真清洗食具并消毒,食堂内部、用餐大厅环境卫生全面清洁整理,经常清理内外水池、下水道、确保畅通。

5)清除蚊、蝇、鼠害等。

三、伙食标准:早餐 元、中餐 元( 大荤 小荤 素菜一汤)、晚餐 元( 大荤 小荤 素菜一汤)、夜宵 元( 大荤 小荤 素菜一汤)。

四、结算方式:

甲方按实际用餐人数提前一天通知乙方现场主管人员被餐,并依据半个月(15天)或一个月结算餐费。于每月的 日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付给乙方。

五、若有一方有意终止合同关系,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

六、违约责任:

1、食物造成甲方人员食物中毒经执法机关确认属实,由责任方负责应当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甲方若未按时付给乙方余款,应承担违约金。(比照银行逾期付款处理)。

3、一方有意终止合同而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需赔偿对方一个月餐费的10%。

七、合同有效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八、争议解决:因执行该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合同自双方签章后才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俩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签章生效) (签章生效)。

二零 年 月 日 二零 年 月 日。

托管合同

委托方: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与乙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___________(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股国家股中的___________万股股份,占___________总股本的___________%(下称“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

2.根据规定,《股份转让合同》尚须得到国家国资委的批准方可办理过户登记。

3.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内,由甲方将合同股份委托给乙方管理。

基于上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生产经营稳定、职工稳定、经营班子稳定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股份的托管。

(一)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乙方有权经甲方授权,代理甲方就就合同股份行使如下权利:

1.在___________的所有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2.在___________股东大会上的提案权和质询权。

3.参与、同意或认可除需要特别授权外的___________决定的权利。

4.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对于下属事宜,乙方必须经甲方特别授权并按照甲方意图行使代理权:

1.对___________发行新股、重大主业发展等提案的表决权。

2.对___________利润分配方案的提案权和表决权。

3.其他涉及目标股份的处置权。

(三)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___________分红,乙方按照已经支付的股份转让款所对应的股份享受红利。未支付款项部分的红利由甲方享有。

(四)除上述托管权利以外,如果需要额外授权乙方行使合同股份的其他有关权利,以甲方书面授权为依据。

(五)如果实际操作中,对于授权的内容存在争议,或者对于在___________股东大会上有关议案的表决存在争议,双方按照下述方式决定以谁的意见为准:

1.如果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款超过总转让款一半以上,以乙方意见为准。

2.如果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低于或等于总转让款一半,以甲方意见为准。

(六)甲乙双方均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行使股东权或托管权应当在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以及相关合同中确定内容以内。不得超出双方约定范围更改或决定或影响__________的任何事宜。

1.本合同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办理完毕股权过户登记之日止。

2.如《股份转让合同》未获得批准,则本合同自动失效。

3.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或《股份转让合同》或其他与甲方以及甲方的关联方签署的有关股份转让相关的任何合同义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三条甲方义务。

乙方行使托管权需要获得的甲方授权,应当采取一事一授权方式。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规定积极协助乙方行使托管权利。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本着有利于____________、甲方和乙方最大利益行使托管权力。

2.乙方行使托管权需要授权时,应当提前___________个工作日向甲方提出。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___________市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1.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书面一致方可有效。

2.如《股份转让合同》失效或终止或解除,本合同也将终止。

第七条通知。

1.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合同需要向对方发出通知,应当以书面方式。书面方式包括传真、信函等。并且,应一方的要求,相对方应当对其发出的通知予以正式的书面文件原件予以确认。

2.本合同中所列甲、乙双方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邮政地址。

第八条费用。

1.乙方受托行使合同股份的权利,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任何报酬。

2.有关履行本合同的费用概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为追究违约责任而支付的调查费、律师费以及合理的预期利益)。

第十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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