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过程中,供应商需要关注市场变化,灵活调整供应计划。这是一份供货流程规范和操作指南,请大家参考并遵循执行。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
甲方根据售后服务市场的需求向乙方提出合同产品状态需求,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乙方必须提供。在甲方正式向乙方提出合同产品状态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应给予回复。
合同产品标识与包装。
(1)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对合同产品进行包装,并应当充分考虑到防腐、防锈、防水、防震等特殊因素,保证合同产品在仓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合同产品及其包装上注明公司标识与产品标识。
(3)在甲方正式向乙方提出包装要求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提供包装样稿供甲方确认。
(4)乙方不得将带有甲方公司标识和产品标识的合同产品包装随意处理,防止被他人不正当利用该合同产品包装损害甲方的利益。
(5)若甲乙双方书面约定由甲方负责包装,则以双方的书面约定为准。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
(1)甲方与乙方同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和《试制协议》;甲方质量保证部将在质量规划认可的过程中,确认《质量保证协议》》的签署情况,如未能及时签署,不应开展下一步工作。
(2)签署《试制协议》后,乙方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a:乙方应在签署《试制协议》后,双方共同确定产品的重要特性及其工艺过程的重要特性,并向甲方采购供应部及质量保证部提交《生产准备计划书》。
b:乙方必须向甲方质量保证部提交《质量规划》,并通过甲方质量保证部的认可。
c:在整个生产准备阶段,甲方质量保证部有权对质量规划的实施活动进行跟踪,确认其质保体系的管理效能。
d:乙方应定期向甲方质量保证部通报《质量规划》的实施及变更情况。
(3)乙方必须通过甲方质量保证部批量认可(包括首件认可、首批样品检验、工艺试装、两日生产验收、批量试装生产)。
(4)在开发和生产准备期间,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影响甲方开发和生产准备进度,甲方质量保证部将签发相应质量通报,暂停该产品生产准备工作并限期整改,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开发第二乙方。
2.改进要求。
(1)产品和生产过程的任何更改必须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乙方事先未得到甲方批准,私自对其供货产品、设备、模具、原材料、二级乙方、工艺、地点等进行更改,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同时按照该产品价格相应下浮3%-5%折合成买断金额处理,期限6个月;如更改没有造成损失,也会对乙方这种私自更改不诚信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将对供货产品价格下浮2%,执行期限六个月。
(2)针对乙方产品设计更改、工艺更改、材料更改、重要工装和模具的更改、生产场地的更改,中断供货一年以上重新供货和重要二次乙方的更改,要进行首批样品检验或两日生产验收或工程监查。
注:乙方承担因产品质量改进而必须委托第三方进行质量检验的费用。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
对于借出图纸,乙方应按照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约定的程序,以妥善有效的方式进行管理。
除甲方事先以书面形式予以同意外,乙方不得将出借图纸用于供应部件的制造、包装以外的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承认、转售、转让或提供担保。但是,由乙方利用自己专有技术自行制作的不在此限。
借出图纸不使用后,乙方应当根据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约定的程序,迅速将借出图纸返还甲方或者予以销毁。
第20条专用夹具。
乙方根据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约定的内容,购买或者制作仅为制造、包装供应部件使用的夹具、模具、测量仪专用器械等(以下简称“专用夹具”)。
甲方就乙方专用夹具的购买或者制作等发生费用(以下简称“专用夹具费”),经双方确认专用夹具符合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约定的规格,且经双方认可的专用夹具费用,甲方通过供货产品分摊专用夹具费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专用夹具(包含所属附件,如说明书)的所有权自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毕全部专用夹具费用时起由乙方转移至甲方。如未分摊完毕时甲方停止采购的,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补偿,补偿后专用夹具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乙方没有事前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对专用夹具进行改造、废弃、转让、出借等处置。但为了提高产品质量而进行的保全措施不在此限。
甲方制造的车辆批量生产结束10年后,甲方有权对专用夹具进行处置。
乙方对专用夹具应当按照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约定的程序,按照妥善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21条权益侵害禁止。
乙方在进行宣传、对外公关、刊登广告等活动时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
以保持乙方对甲方妥当供应部件为目的,甲方应在每年12月底之前将第二年1月至12月的年度生产计划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邮件通知乙方,但生产计划会根据销售的需要做出调整。
甲乙双方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及供货比例签订《零部件采购开口订单》(附件d《零部件采购开口订单》)。《零部件采购开口订单》是乙方未来预测的依据,不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
如果供应商在供货管理和质量等方面出现业绩不良,或出于成本改善的需要,甲方有权对供货比例进行调整。
第4条个别合同。
个别合同以甲方于n-1月25日之前就n月的供应部件按照规定的物料需求计划通过企业内部资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erp)向乙方发布订货,乙方应通过登录erp系统在三日内对甲方所发布的物料需求计划予以确认,以此视为个别合同订立;若乙方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三日内登录erp系统对物料需求计划予以确认,则应通过有效手段在物料需求计划发布的三日内通知甲方并经双方协商延迟物料需求计划确认,个别合同订立以物料需求计划确认日期为准;无法通过登录系统确认的物料需求计划,乙方应以书面传真的方式予以确认,并在物料需求计划发布三日内签字返回,三日内未返回且无异议的物料需求计划视为默认,个别合同成立。
甲方原则上应于n-1月下达n月物料需求计划时向乙方预告n+月的订货计划。该订货计划的预告,按乙方的参考信息对待,对甲乙双方没有任何约束力。
物料需求计划应规定以下各项所列事项:
(1)订货年月日;
(2)品种、规格;
(3)数量;
(4)单价、货款;
(5)交货期;
(6)交货地点;
(7)支付方法;
(8)交接条件;
(9)其他详细事项。
但是,个别合同的特别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可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仅限于存在变更供应部件规格或其他不得已事由时,甲方可以变更按照第款规定订货供应部件的数量和交货期,但供应部件的数量和交货期的变更须由甲、乙双方在先期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登录erp系统或书面传真形式最终确认。
乙方要按照双方达成协议的个别合同中规定的供货时间与数量给甲方供应部件,因乙方不能按期交货给甲方造成损失时,按本合同第条执行。同时,因前条款导致乙方发生损害和特别费用时,根据乙方的要求,甲乙双方协商补偿方式及数额。
不受本条第款规定之约束,甲方在组装过程中,供应部件发生损坏、丢失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紧急生产供应部件,作为个别合同的变更或补充。乙方应努力满足该要求,费用按同期量产价格由甲方支付,如发生其它费用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供给单位是指乙方按照甲方路线和工艺准备通知书的规定提供给甲方生产用的部件使用单位。
原则上乙方应保证按供给单位供给,但是可以根据需要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为满足市场售后服务的需求,乙方要按照甲方的要求,必须提供比供给单位小的构成部件,但仅限于售后服务使用。
备品的生产准备。
乙方为甲方提供备品的生产准备也应保证和整车的生产准备同步进行。
甲方制造的车辆批量生产结束后10年内,为了对甲方制造的车辆进行售后修理、维修、保养、安装,乙方应接受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的订货,具体订货需求由甲乙双方书面确认。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
供应商信息交互平台(简称scm系统),功能包括消息管理、计划协同、看板查询打印、补货管理、供应商管理、库存管理等功能模块。
上述两个系统为甲方使用的信息管理系统,也是甲方与乙方之间业务往来数据共享的软件平台,能够实现信息的交流与同步。
双方若发生争议,均以erp系统及scm系统数据作为协商、和解、仲裁及诉讼的依据,但有书面证据足以否定系统数据,以及信息系统无法体现的数据除外。
第26条禁止转让。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向第三方转让、提供担保、委托、或实施其他类似行为。
不受本合同条之约束,乙方在制造、包装供应部件时,在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将该制造、包装工作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方。
乙方按照前款的规定将制造、包装工作的全部或部分委托给第三方时,乙方应就委托事项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27条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短期无法有效控制的恶性传染性疾病的流行或其他无法预见的并且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其发生和结果的事由而导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履行延迟或不完全履行,对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符合前款规定的事由的当事人应在该事由发生后立即通过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全部情况,并应于事由发生后2周以内按照本合同第35条(通信)的规定发送有权机关出具的有关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的证明书,其后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尽快做决定。
第28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如下第种方式处理:(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29条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期间和合同期间届满后,应将对方当事人根据本合同提供的经营上或技术上的任何信息只用于完成本合同的目的,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以下信息不在此限。
(1)对方提供时已为公知的信息。
(2)对方提供后非因自己的责任而成为公知的信息。
(3)对方提供时自己已拥有的信息。
(4)对方提供后未使用所提供的信息而独自开发的信息。
(5)对方提供后从第三方合法取得且无需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甲乙双方,应各自负责责成保管或能够取得前款所述的信息的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职工,以及经前款规定的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获得披露的第三方及其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职工,无论其在职期间还是在退职后承担本条所述义务。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上述二款规定的义务时,该违反义务方应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其因披露信息而蒙受的经济损失,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纠正。
第30条甲乙双方的地位。
除非书面授权,甲乙双方在任何目的、范围内均不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法律上的代表人。
第31条对履行的抗辩权。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在违约方纠正该违约行为之前,可以停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己方的相应义务,且对违约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32条违约赔偿。
由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怠于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发生经济损失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怠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赔偿损失。
第33条条款的分割性。
本合同生效后,本合同的任何规定,因法律而无效、不能履行或失效时,仅该规定无效,其他规定依然有效地约束甲乙双方。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甲乙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尽快做出新的有效决定。
不受上述二款规定之约束,被作为无效规定的是构成本合同基础的、关系到本合同整体能否继续履行的重要规定时,甲乙双方应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整体,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尽快做出决定。
第34条不放弃权利。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即使未行使规定的权利,或未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也不能视为放弃该权利或放弃以后要求履行该义务的权利。同样,对于违反本合同的条件或条款,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即使获得免责,也不能视为后来对该条件或条款或者本合同其他条件或条款的违反的免责。
第35条通信。
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之间的通信均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法律认可的电子数据如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等)进行,应以预付邮资的航空挂号信或其他可靠的送达方式向下列地址或按照本条规定通知的其它地址发信。在不得已时,该通信可通过电报或电传发送,但应立即发送书面通知以进行确认。通过电子数据如电子合同、电子签名等方式的,依法律规定进行。
甲乙各方的联系方式以本合同《前言》中所列为准。
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通过邮件或其他可靠的送达方式进行的通信,除另外有规定外,视为于投寄日发送。通过电报或电传进行的通信,除另有规定外,以发送前款规定的旨在确认的书面通知为条件,视为于甲乙各方的发送日发送。
第36条使用语言。
本合同正本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甲乙双方之间有关个别合同的通信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或英文。订单及其他资料或文件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或英文。
第37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规定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事项,应根据需要,经甲乙双方之间的友好协商决定。本合同的条款的变更亦同。
第38条本合同的修正、变更。
本合同,非依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人签署的书面形式,不得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
第39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附件a: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附件b:公司《营业执照整合》复印件。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
1.家用乘用车:
包修期:年或者行驶里程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年或者行驶里程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2.非家用乘用车。
包修期:年或者行驶里程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二、易损耗零部件保证期。
包修期:以汽车产品三包凭证为准。
三、备品保证期。
包修期:年或者行驶里程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四、三包责任起止时间计算。
1.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2.备品包修期自用户自费修理更换零部件修理者开具修理发票之日起计算。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
1.供应商对产品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如6个月以上未解决或此问题已对甲方品牌造成严重影响时,甲方有权取消该产品的供货资格,并根据情况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取消该乙方的配套资格。
2.出现批量或重大质量问题或同一质量问题频发时,针对两家以上乙方供货的产品,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甲方质量保证部签发暂停供货通知或建议采购部调整供货比例并限期整改;针对独家供货产品,甲方质量保证部签发相应质量通报,并建议采购部开发第二乙方。
3.由于乙方擅自变更产品设计、工艺、材料、重要工装和模具等及其乙方链、生产场地发生变更而发生的质量问题,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同时按照该产品价格相应下浮5%折合成买断金额处理,期限6个月。如更改没有造成损失,甲方也会对乙方这种私自更改不诚信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将对供货产品价格下浮2%,执行期限六个月。
4.甲方质量保证部可以根据乙方产品缺陷严重度、缺陷率以及对生产过程、市场的影响程度,对乙方采取下述处理办法:
(1)因乙方产品缺陷,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由此而发生市场处置、整车召回。乙方承担因市场处置及召回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质量保证部要求乙方质保体系必须整顿,甲方将重新确认。
(2)因乙方产品缺陷,造成生产线停产的质量问题。
a:生产线停产支付甲方赔偿金元/30分钟;
b:如果停线起一年内同一批量质量问题重复发生,则不再给予该乙方新产品。
(3)因乙方产品缺陷,出现一般批量质量问题。
b: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现生产批量手修时,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照该产品价格下浮2%-5%折合成买断金额处理;对造成停发的质量问题需要手修更换时,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照该产品价格下浮5%折合成买断金额处理。
c:一般质量问题重复发生,应按照该产品价格下浮1%折合成买断金额处理,整改有效后恢复正常。
(4)乙方将不合格品(返回的材部件或已明确告知乙方的不合格批次件)混放到供货产品中,每发现一次将对该供货产品价格下浮10%,执行期限六个月。
(5)在新产品开发方面,对于质量业绩差的乙方,该乙方报价价格上调5%-20%计算,做为其提升品质的虚拟投入,以降低其成本优势。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
甲方完成甲方制造车辆的出厂检验时,或在此之前,甲方发现供应部件有错品或供应部件的构成品有短缺或错品(以下简称“错缺品”),或发现有不符合本合同第11条(质量保证)规定的不良(以下简称“不良”,存有不良的供应部件称为“不良部件”),并且判断该错缺品或不良应归责于乙方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同时说明错缺品或不良情况,并向乙方提供错缺品或不良的部件。
无论何种情形,乙方均应根据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实际情况,对甲方由于因归责乙方的错缺品或不良品发生的合法有效的实际损失、费用向甲方进行补偿。乙方如果对甲方提出的不良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述。
第13条甲方出厂检验完毕之后的质量索赔。
甲方完成甲方制造车辆的出厂检验后,在以下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前的期间内,甲方发现甲方制造的车辆所装配的供应部件有不良,并判断该不良应归责于乙方时,甲方应以说明不良情况的书面文件,及时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不良的部件。
本款所述“保证期间”,为以下期间:
(2)供应部件作为甲方制造的车辆的备用部件而出厂的,自该出厂日起至新车保证期间届满为止的期间,或自对用户的销售日起算至本合同附件f规定的备用部件的保证期间届满为止的期间,两者中届满日在后的一个期间。
收到前款规定的甲方的通知、不良的部件和可归责于乙方的书面证明后,乙方应及时进行调查并向甲方进行书面汇报,乙方应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程序和条件,对甲方由于因归责于乙方的不良而发生的合法有效的实际损失、费用向甲方进行补偿,补偿条款详见附件g《售后索赔条款》。
第14条产品责任。
对于因甲方制造的车辆的缺陷造成的、或被指控因甲方制造的车辆的缺陷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害引起的针对甲方的任何索赔或诉讼,甲方应负责处理该索赔或诉讼。
索赔或诉讼指控或者甲方可提供充分证明证实人员伤害及财产伤害是因供应部件的缺陷造成时,甲方应以说明该情况的书面文件当及时、迅速通知乙方,乙方应通过提供制造信息等有效手段配合甲方及时有效举证,协助甲方处理该索赔或诉讼。
对于甲方因处理前款规定的索赔或诉讼而发生的和解金、赔偿金及其他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调查费等),由乙方承担。
甲方在主张乙方的产品责任前,应向乙方提供存在缺陷的供应部件。如甲方无法提供缺陷的供应部件,则应当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和解书、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等。
对于因产品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及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向甲方予以补偿。乙方应承担的产品责任包括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或者甲乙双方共同书面确认的实际情况。
第15条召回。
以供应部件不符合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为理由,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自行或根据甲方制造的车辆销售地所在国政府的要求,认为有必要召回供应部件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经甲乙双方之间友好协商后决定和实施召回。
与前款相关、因实施召回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甲乙双方应在考虑各自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各自负担的金额。
第16条提出异议。
乙方对甲方根据本合同第12条(甲方出厂检验完毕之前的质量索赔)或第13条(甲方出厂检验完毕之后的质量索赔)作出的判断和决定持有异议时,乙方可以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于此情形,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加以解决。超过30日乙方没有提出书面异议,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所做出的判断和决定。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
1.乙方应按照《项目生产准备计划书》的节点提交首轮工装样件及ots样件,如乙方原因延期,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乙方以现金支付或者甲方从应付乙方货款中直接扣除。
乙方出现可能延期的情形,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日程,但该日程的调整并不免除上述乙方因延期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乙方应按照《项目生产准备计划书》制定并提交《ots样件检测计划》,如乙方在检测过程中出现异常,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能够提供ots样件并在甲方整车试生产前通过甲方的质量认可。在甲方整车试生产前,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提供通过甲方质量认可的合格ots样件,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1)如甲方同意让步接收,该产品量产后价格下浮5%,期限为12个月;
(2)严重不合格导致甲方试生产延期,该产品量产后价格下浮10%,期限为12个月。
3.违约责任条款在《试制开发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
本协议一经双方认可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本协议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于本协议签订时或执行期内,做出书面补充协。
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到年月日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
根据本合同,由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要求供应,由甲方购买供应部件,该部件应仅使用于甲方制造车辆的制造、组装及甲方制造车辆的销售后的维修、修理、保养、安装。
乙方应只为向甲方供应部件而制造,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供应部件向第三方进行转售、转让以作为其汽车或其他产品的制造、组装、维修之用,或者提供担保等,但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的或不属于交易对象部件的除外。
交易对象部件为附件c《交易对象部件明细书》中记载的部件号码及部件。
第2条供应部件的规格。
供应部件的规格,应符合下列各项规定:
(2)出借图纸及其变更应当经甲、乙双方书面签收确认。
^v^国家标准等强制性规定;
中国法律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
除上述各项外,甲乙双方之间另行协商决定的事项。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
交货地为甲方指定的仓库。
交货验收。
(1)甲乙双方在合同产品交接时应进行检验,包括品种、数量、包装等,交货时乙方应提供合同产品的合格证明。若甲方认为有必要对某些品种进行抽检或装车试验,乙方应予以配合并负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2)甲方在检验时发现乙方交付的产品数量不足,有权对验收单不予签收,乙方应在订单规定的交货期限内补充不足部分,否则视为逾期交货;若发现乙方交付的产品超出订单的范围,甲方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将超出部分的产品收回。
(3)甲方在检验时发现乙方交付的产品与订单品种不符、包装破损或质量缺陷,有权对验收单不予签收。若双方发生争议,在争议解决前可由甲方有偿妥善保管发生争议的合同产品,保管费用由事后确定的责任方承担。
(4)甲方检验完毕后,对经检验与订货单相符的产品应向乙方出具验收单,验收单作为乙方向甲方交付合同产品的有效凭证。
供货周期。
供货周期以订单约定为准。
交货期的保证。
在供货周期内,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将所订合同产品送达交货地。如不能保证交货期,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合同产品的预计出发时间和到达时间,与甲方共同制定补救方案,尽最大努力保证相关合同产品的及时供应,减少可能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延续供货。
(1)合同产品供货的责任期限为相关整车产品停止生产后十年。
(2)如果由于某些原因导致乙方本部不能保证十年延续供货,则在合同产品没有停产前,乙方须和甲方协商采用其他方式保证延续供货。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
(1)双方共同商定年度甲方乙方产品质量目标(见附件i)。
(2)不允许出现安全方面的(转向、制动等)、法规规定的(排放、灯光照明等)及严重影响整车基本功能的质量缺陷。
2.乙方的年度评价。
甲方质量保证部依据《乙方质量保证考核评价表》每月对乙方进行评价考核,累计到年末得出最终业绩评价结果。根据评价结果评出a、b、c、d级乙方。
3.乙方质量奖励。
对于供货质量绩效突出的乙方给予以下奖励:
(1)授予年度优秀乙方;
(3)两家以上乙方供应同一产品,可增加下一年度供货比例;
(4)有权优先参与新产品开发(放入年度管理中)。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v^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乙方向甲方供应生产物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一、订购产品名称:___________。
二、订购产品数量:___________。
三、质量标准:
甲方授权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甲方生产要求的货物。乙方的货物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和随货文件要求。
四、付款方式:双方选择以下第___________种方式支付货款。
(1)翻单结算。既第二批货物到甲方厂区指定地点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批货款。以后依次类推下次送货结算上次货款。
(2)留质保金结算。既乙方前一期货物送达且验收合格后,留下________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其余款项货到后当月内付清。合同期限届满,货物没有发生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全部退还乙方。
(3)货物运到甲方后,经检验合格,卸货后——日内付款。
五、产品包装要求及规格:(包装费用已包含在货物价格内)__________。
六、交货地点:——————————————————。运费由乙方负担。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等各种风险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七、供货时间:
乙方在收到甲方首批传真订单(或电话、短信通知)____个工作日内将货物送至合同指定地点。重复订单,____个工作日内将货物送至合同指定地点。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如果供应的货物行情有较大幅度的变化,经双方协商可根据市场价格对供货产品的价格做出必要的调整。协商不成,仍按原条款执行。
2、如乙方提供的货物包装或产品规格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如甲方拒收,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另行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且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3、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生产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及相关的手续。其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并随货附带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化验报告等手续。
4、甲方应在乙方所送的货物到达后及时进行质量检测,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须立即现场处理善后事宜。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的费用、必要的律师费、罚款等)。
5、因乙方产品内在质量问题,引发甲方生产或质量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的费用、必要的律师费、罚款等),此责任不因甲方已进行质量监测而免除。
6、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时间送货、送货迟延或货物的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应赔偿甲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7、双方都应保守对方的商业机密。
九、补充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特别声明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合同有效期: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合同签订地: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
根据《^v^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配件买卖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标的、品牌、规格、数量、价款:_________________。
生产厂家标的名称商标品牌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备注。
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注:_________________空格如不够用,可另续)。
第二条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可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双方可约定选择其中一项标准)。
第四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双方对汽车配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有争议的,通过直观观察等日常生活经验能够直接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判定依据;需要进行鉴定的,以具有法定汽车配件检验机构出据的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承担;鉴定无法明确责任的,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五条定金(可选项)。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向甲方交付汽车配件总额的__________%(此比例不得超过总额的20%)作为定金,甲方交货后定金抵作货款。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无权要求反还定金;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双倍反还定金。
第六条付款方式。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前或签订时向甲方支付的订金,视为预付款。
签订本合同时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汽车配件款。
签订本合同时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汽车配件款的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汽车配件款的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
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支付全部汽车配件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七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__________所有。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检验约定。
(一)检验标准:_________________;
(二)检验方法、地点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未按时交付汽车配件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总额(依据银行当时利率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交付配件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甲方应如数退还乙方支付的汽车配件款项,乙方还可继续追究甲方按已交付配件款的__________%支付违约或适用定金条款。
2、甲方明知配件严重存在瑕疵而未告知乙方的,或以欺诈方式销售汽车配件的,乙方有权要求更换或退货,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未按约定支付配件货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乙方应付款总额(依据银行当时利率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______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如数将汽车配件退回甲方,甲方还可继续追究乙方按已交付配件款的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或适用定金条款。
(一)向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起生效。
第十六条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人。
出卖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买受人。
买受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鉴(公)证意见: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汽车零部件供货合同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年月日为止有效。
第23条合同的终止或者解除的事由。
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或者解除: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
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本合同提前终止的。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受到停业或撤销营业许可等处分的。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资产、股份受到临时扣押、临时处分或强制执行的,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解散或丧失支付能力,或者被申请公司改组或破产的。
以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重大的股权比例变更、资产转让、合并或分立等,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不利时,另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向该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
因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以下简称“违约方”),另一方要求60天之内予以纠正,但违约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违约行为,另一方以此为理由以书面形式向违约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
乙方在供货期间如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甲方有权提出(但不限于保留此项权利)解除合同:
(1)经甲方体系审核为级供应商,经过半年提升仍未达到级。
(2)一年内出现三次重大质量问题,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3)一年内供货出现三次停线,而不能采取有效控制。
(4)一年内绩效评价结果三次低于分的供应商。
根据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终止或者解除的。
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为保证实现质量索赔,甲方有权扣留乙方适当应付款作为索赔保证金,索赔保证金=合同终止前产品保证期内单台平均索赔额×产品保证期内整车数量(保证期内的己销车辆与未销车辆之和)。
如在产品索赔保证期内,索赔金超出预留索赔保证金,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需在1月内支付超出款额。
如产品保证期结束后,乙方索赔保证金仍剩余,甲方需将剩余保证金返还乙方。
第24条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措施。
(1)本合同或其项下的个别合同终止或解除前,基于本合同或其项下的个别合同有效发生的债权和债务,在各自履行完毕之前有效存续。
(2)甲乙双方就甲方根据个别合同已交货的供应部件等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的处理,另行协商后决定。
(3)乙方应及时将借出图纸及其复印件归还给甲方。
(4)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于任何第三方从乙方购买“专用夹具”、供应部件及其半成品、原材料。同时,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时,甲方应当将本合同第20条第2款规定的费用的剩余部分、供应部件、供应部件的半成品、供应部件的专用原材料(合理的部分)等的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乙方予以支付,但该支付应以乙方交付专用夹具等物品为条件。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是由于乙方过错造成时,甲方不负责向乙方支付合同第20条第2款规定的费用的剩余部分(“专用夹具”费用未全额支付前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供应部件、供应部件的半成品、供应部件的专用原材料等的费用,且甲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也未能挽回的费用损失乙方毫不迟延地向甲方予以支付。
同时,由于甲方原因终止或者解除合同,或者由于甲方车型停产停止采购时,乙方因试制开发投入的先期费用未得到全部摊销时,未摊销的先期费用部分由甲方进行补偿。
(5)甲乙双方应依法承担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法律责任及义务。
(6)乙方接到甲方的终止合同通知时,乙方应在三个月内到甲方办理库存对账及清理、售后市场故障件返回、财务往来对账等工作,超过时限者,甲方将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