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文秘知识>明确饭堂管理规定的通知(实用20篇)

明确饭堂管理规定的通知(实用20篇)

时间:2023-11-18 05:55:59 作者:MJ笔神明确饭堂管理规定的通知(实用20篇)

通知的发布可以通过邮件、传单、公告栏、微信等多种媒介进行。范文中的通知从标题到正文,都充分考虑了读者的需求和表达的清晰程度。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旗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严格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统一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额济纳旗科级领导干部(含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出公差的定义与程序凡是因工作需要离开办公岗位及值班岗位的,都是出公差。分为县内出公差与县外出公差,凡是出公差的都应严格按照程序审批。

1、县内出差的应口头向上一级汇报,被批准后必须在岗位挂牌说明去向,出差结束后应及时撤销岗位挂牌。没有被批准而出差的,每发现一次视为当事人旷工,扣除当日工资及考核奖。出差前不在岗位挂牌及出差后不及时取消挂牌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20元。

2、县外出差应严格规范填写出公差申请表,注明出差的事由、时间、人员、车辆等,由分管副总签批。分管副总县外出差的,由总经理签批。出差前应在岗位挂牌说明去向,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取消岗位挂牌,并认真填写出公差记录表。未获签批县外出差的每发现一次视为当事人旷工,罚款100元并扣除当日工资及考核奖。出差前不在岗位挂牌及出差后不及时取消挂牌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

3、县内、县外出差使用本部门车辆的,由分管副总签批,使用办公室车辆的由办公室主任签批,出差结束后应在出公差登记表中使用公车栏注明出差起止时间、人员,里程、司机等并逐一签名,发现一次不规范的对所有出公差人员罚款100元,造成损失的由出公差人员共同赔偿。

4、签批领导不在家的电话请示,事后补签,未及时补签的按照未被批准的管理规定对当事人处罚。

5、出公差使用公车造成违章、事故或者车辆损坏的,损失由出公差人员共同赔偿。

二、出公差的要求凡是因工作需要或者是领导安排的,都可以申请出公差。

1、出公差必须是因为工作需要,巧立名目或者没有出公差必要而进行出公差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0元并赔偿损失。

2、出公差的过程必须是工作的全过程,弄虚作假、假借出公差办私事或者旅游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元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扣除保证金予以开除。

3、出公差应提高效率,尽量缩短时间,认定一次浪费出公差时间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4、县外出公差应留有每个时间段与客户在有门牌的出差地的照片或者视频备查,无照片的视为弄虚作假,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并赔偿损失,照片保留时间为3天。

5、出公差期间应向分管领导不间断地汇报工作情况,请求指示,出公差结束后应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结果,拒不汇报、我行我素或者分管领导不知情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6、出公差应事先准备,带足材料、宣传册、名片等,因没有事先准备而耽误工作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100元,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三、出公差费及报销出公差费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费用,谁经办谁负责,出差费报销必须符合《山东xxxx有限公司因公报销管理规定》的要求,实行终身负责制。

1、出公差费可以实行预借,借款数额应适应出公差需要,不能多借,燃油可领取加油卡,由分管副总与财务副总签批。出公差借款应在出公差记录表中注明,未注明的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50元,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赔偿。

2、县外因公出差人员餐补为早餐10元、午餐及晚餐20元的标准报销,住宿为商务酒店,住宿费标准为60元以内,特殊情况需要接待的,报总经理批准限额,所有超出的费用由个人负担。县内出公差无餐补、住宿补助。

3、公车出公差需要加油的,必须根据要求填写公车加油记录表凭加油卡加油并签名,确需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只报销普通座票。不按程序的,费用由经办人自己负担。

4、需要对公车维护、修理的必须填写公车维护修理申请表,经总经理签批。紧急情况下可以电话请示,事后补签。不及时补签的按照未被批准处理,费用由经办人负担。

四、出差定位。

所有出差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确保公司进行卫星定位检查,通讯不畅通的,发现一次当事人罚款100元。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国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及外交部关于《严格控制因公出访团组的通知》和四川省外办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实际情况,特制定因公出国管理有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司内部所有人员出国(境)活动必须有明确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其实质性内容是指去境外执行经贸洽谈,引进项目,友好交往,出席会议,国际参展,进修培训,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等任务或进行其它的活动。要做到计划明确,成员精干,讲究实效。

第二条:所有因公出国(境)干部和员工,须提供正式行文的出访报告,经公司董事长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方可向外办申报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条:除工作上的特殊需要外,三年内出国不得超过2次。每次出访一个国家时间不超过十天,出访两个国家不得超过十四天,一次出访最多不超过三个国家。(因任务需要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条:因公出访归来,在规定期限内要向公司董事长递交出国情况报告和向原发照机关上缴护照,否则下次将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第五条:所有出国人员在境外要保守国家机密和公司内部机密,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参赌,不得绕道,不得逾期不归。

第六条:员工因公出国需具备的条件:

1、公司自己组团或派遣个人赴国外考察学习、洽谈业务,必须有对方出具的邀请函。

2、公司随国家有关部门组团外出考察,必须有国家组团出具的任务批件和任务通知书。

3、个人身体健康,无心脏病,无传染病史。

4、思想端正,品行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公司内部出国申报程序:

本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上的有关证明,报总经理审批,最后交由董事会研究通过。

第八条:因公出国情况分类:

第一种情况:

a/携带对方的邀请函、出国人员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以上文件均需备有两份复印件)到外经贸委申请批复。

b/市外经贸委批准后,携带批准文件和邀请函到市外办办理出国任务件。

c/携带出国任务件和出国人员身份证到金堂县县委领取政审表,并携带政审表赴员工档案所在地政审,政审通过后到金堂县县委做政审批件。

d/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办理个人护照,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e/取护照,填写出国申请表,并在出国服务中心递交护照,办理签证。第二种情况:

a/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出国申请书到外经贸委申请出国批文。(三天)。

b/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外经贸委批文到市外办办理出国确认件。(二天)。

c/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市外办确认件到金堂县县委领取政审表,到县人事局政审,完毕后到县委做政审批件。(二天)。

d/携带政审批件、出国任务件、通知书、确认件、出国人员身份证、六张彩色照片到出国服务中心做护照。(五天)。

e/取护照,将任务件、护照送交国家组团处。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四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七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照上交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已退(离)休的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照交由所在单位集中管理,且申请因私出国(境)时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对无特殊情况,逾期未交回因私出国(境)证件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将于逾期5日内通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因私出国(境)证照。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审批其因私出国(境)申请。

第十七条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无法交回的,由本人前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证照作废,并将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件作废回执或证明于归国(境)7日内按照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送交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联系,对工作单位及职务发生变化的干部,按照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在任命文件下达7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照移交相应组织人事部门。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纪发[]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组织部、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监察厅(局)、人事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外事部门、监察局、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随着国际交往日益增多,人员和资金跨境流动日益频繁,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的情况屡有发生,甚至少数党员干部携赃款外逃,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一)加强教育,防范在先。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针对性地对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要把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出国(境)人员行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境)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从严把关。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3号)的有关规定。

(三)健全制度,规范党员干部在因公出国(境)期间的行为。对派驻国(境)外工作的党员干部,派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团组成员未经团组领导同意,不得单独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

二、对因私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严格审查。

(一)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或变相下放审批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二)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13号),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和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等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工作。

(三)加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后的管理。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回国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三、切实做好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

(一)因公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应在回国(境)后15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吊销其所持证件。

(二)党员干部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本通知下发后,各部门要对党员干部申领上述证照的情况进行清理,对未报告登记的,要组织补报和登记。

(三)因私出国(境)的国家机关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四)各单位要建立出国(境)证照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

(五)党员干部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的配偶出国定居或办理上述证件的,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要高度重视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健全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各业务主管部门特别是外交、商务、金融等部门及负责出国(境)审批、出入境证件颁发部门,要分别负起责任。

(二)加强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定期逐级上报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情况。下级组织人事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党员干部出国(境)情况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作书面报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给国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要从严惩处;对涉嫌犯罪的,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要加大缉捕力度。对党员干部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驻国(境)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团组发生人员擅自脱离组织出走、叛逃,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境)行为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应当依照规定追究该机构或团组领导人以及派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党员干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出国(境)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导致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或发生问题后不报告、不处理的,要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对一些出国(境)后私自不归和外逃后被引渡或遣送回国的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国法惩处的典型案例,要及时通过内部通报或公开报道,警示广大党员干部。

(四)纪检监察、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安全、人事、商务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严格管理,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形成有效预防和处理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问题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和完善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证照审批、资料管理和出国(境)情况信息数据库,并实现出国(境)相关管理部门间联网,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外事部门要定期通报因公护照收缴保管情况,及时准确上传颁照数据。财政、金融部门要对巨额资金和外汇使用流动等情况进行汇集和分析,并加强监管。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党员干部持有和使用出入境证件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掌握涉嫌违纪违法且有出国(境)动向人员的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提出依法采取措施、控制他们出国(境)的建议,公安机关要积极予以协助。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监察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和加强国际警务合作问题,完善有关政策,并提出相应措施。教育、科技、国家安全、人事、商务等部门,要研究防范科技骨干、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出国(境)私自不归问题,提出防范措施。

六、本通知自12月31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中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有关部门,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现颁布《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告我部。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九条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全旗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一般工作人员及以后退(离)休人员(二级单位由一级主管单位统一备案)。今后,凡本单位、本部门出现新录用或调入人员,于录用或调入15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供登记备案人员信息。

第二十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因私出国(境)审批人员签字及因私出国(境)审批用章样式。审批人或印章变更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更改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我旗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时,应当先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情况,再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照。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相关审批部门对申请人因私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人员需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必须写明申请人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配偶及子女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出国(境)事由、时间,由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送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九条已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直接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申请出国(境)人员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申请人携带个人申请,到组织人事部门领取并填写《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和《干部证照借取登记表》,填写和审签内容包括:出国(境)人员姓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单位、职务,出国(境)事由、时间,在国(境)外停留的时间,本人的政治表现,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分管旗级领导、纪检、检察对其出国(境)的意见等。

第十二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和《干部证照借取登记表》经纪检、检察、主管部门、分管旗领导签字盖章后,交回组织人事部门,方可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

第十三条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十日内,由所在单位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汇报。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管理工作,防止因护照散失在个人手中而可能发生丢失、被人利用等问题、根据外交部《关于因公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通过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下简称外办)申办护照的因公出国人员。

第二章护照的统一保管。

第三条总公司外事办公室作为公司的外事职能部门负责统一保管本公司所有因公出国人员的护照,包括外地公司人员由总公司外办申办的因公护照。

第四条护照由专人保管,建立严格的护照登记制度,每半年清理一次,保管人员定期向总公司外办主任汇报清理情况。保管人员调离时应交接清楚。

第五条本公司因公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15天内将所持护照交回总公司外办统一保管。因公出国人员再次出国时,凭出国任务批件或出国任务通知书(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从外办取回护照。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上交的,应写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外办审核,呈总公司总经理批准。无故逾期不交者,每过一天罚款100元(于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第六条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境者,持照人应在得到不再出国通知后一周内将护照交回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常驻国外机构人员临时回国,如果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护照可由持照人自己保管;超过15天者,所持护照应交回外办统一保管。常驻人员任职期满回国内后,应在30天内将所持护照上交外办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持办有多次往返签证护照的本公司因公出国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每次出境回国后,应在7天之内将所持护照交回外办统一保管,下次出国凭出国任务批件取回护照。逾期不交者,每过一天罚款200元(于当月发放工资时兑现)。

第九条护照交外办统一保管后,个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索回。需临时借用护照的,应由所在公司或部门出据证明,由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限期交回。对逾期不交者,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公司的人员,在办理有关调离手续时,应将其所持护照交回外办。外办将按规定将护照上交发照机关注销。对拒不交回者,总公司人事本部将不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第三章过期失效护照的销毁。

第十一条护照过期失效后,由总公司外办填写《销毁护照清单》,报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专人(二人)予以销毁,并报发照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外办将对销毁的过期失效护照登记造册。

第四章护照遗失、被窃的处理。

第十三条护照为出国人员出入我国国境和在国外停留的主要证件。护照一旦遗失、被窃,在国外,持照人应立即书面报告我驻当地使、领馆、处,由有关馆、处将护照具体情况通报并请示总公司主管领导后,由外办向发照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通知公安边防部门。

第十四条外办将每年对遗失、被窃护照及其处理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向总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物业公司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管理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传递的及时性,经公司研究决定,对公司各部门、各管理处周工作例会做如下调整:

1、各部门、管理处必须按公司统一要求于每周一上午8:30召开周工作例会,参加人员自定。

2、各部门、各管理处工作《会议纪要》,在周一下班前必须报公司同时抄报相关人员。

3、会议公文的字体一律为宋体,小四号。

4、会议纪律: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各负责人请假;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吸烟、不得随意离开会场;与会人员在会议进行中都必须关闭身边的通讯工具或保持震动状态,原则上不得在会议进行中接听电话。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年八月**日。

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医院管理,我院《关于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管理的'相关规定》经过两年来的试运行,现作以下调整:

1、主任医师在省或省级以上正规刊物上发表论文,每年可参加省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一次;未发表论文者,每两年可参加一次学术会议(市年会除外),报销往返销车票或机票。

2、 副主任医师在省或省级以上正规刊物上发表论文,每年可参加省或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一次;未发表论文者,每两年可参加一次学术会议(市年会除外),报销单程机票、单程车票或单程软卧、单程车票。

3、主治医师每两年可参加省内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一次。如有在省或省级以上正规刊物上发表论文,每年可参加省内学术会议一次,报销往返车票(不含软卧)。

4、 执业医师每2年可参加市级学术会议一次,如有在省或省级以上正规刊物上发表论文,每两年可参加省内专业学术会议一次,报销往返车票(不含软卧)。

5、 所有参加学术会议者,必须经所在科室主任同意,安排好科内所有工作,报医务科审核登记,业务院长批准后方可外出参会。未按照医院《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参会及报销流程》,而私自外出参会者,费用不予报销。参加学术会议者返院后,由医务科组织其在院内进行一次传达学习,再由财务科按规定程序进行财务审核后方可报销。

1000元。超出部分的费用自理。

7、 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必须参加的会议,按规定要求参加。

8、 同一专业学术会议,原则上只允许一人参会(市年会除外)。

9、 科主任、护士长可参照副主任医师标准执行。

10、护理、医技、药学等人员参照临床标准执行。

本规定即日起生效,请各科室遵照执行。

xxxxxx医院

2017年10月29日

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衔接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确保新《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两部委就有关衔接问题进行了解读。

关于保管期限的衔接规定。

(一)新《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可以销毁但尚未进行销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予以继续保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最低继续保管期限等于新《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减去已保管期限,下同)。

(三)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但2015年12月31日前尚未进行鉴定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确定销毁或继续保管。确定销毁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确定继续保管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

(四)未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期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一)单位如在新《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其有关工作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13〕20号)的要求,所形成的、尚未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的会计资料符合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电子会计档案归档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管。20以前形成的会计资料一律按照原《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保管。

(二)各单位根据新《管理办法》仅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的,原则上应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初开始执行,以保证其年度会计档案保管形式的一致性。

附: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单位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物业公司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确保物业服务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增强所有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为小区住户提供更好的物业管理服务,维护物业服务中心的良好形象。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服务中心。

三、客服电话。

四、方法与过程控制。

3.1春夏季:7:50-17:30秋冬季:7:50-18:30为正常上班时间,期间,所有日常事务工作都正常进行。特殊节假日适当调整。3.2周一至周六:17:30-20:00安排客服组二人,其他业务组一人在服务中心前台值班,处理日常业主的报修、建议与投诉、车位租用等工作。期间,家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3.3每天:20:00-次日9:00由监控中心负责值班,主要负责处理一些紧急事务(如:业主家里没水没电等情况安排技术员上门急修),对重大投诉或重大事件的处理和及时报告公司领导进行处理。同时安排有两名技术员值班到晚上22:00;22:00后有一名技术员留宿,确保对紧急维修事务及时处理。

3.4保安值班制度:实行三班24小时值班制度,对小区内实行安全监控。

3.5值班要求:值班人员准时到各岗位值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特殊情况不能到岗位值班,要经部门经理同意,并作好调配,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3.6各位值班人员的着装必须符合公司的标准要求。

3.7各位值班人员必须做好值班记录和值班的交接工作。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减少因厂内机动车辆管理,劳动部颁布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部关于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4月7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加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监察工作,减少因厂内机动车辆管理、操作与维修保养不善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现颁发《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 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 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第四条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第九条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第十条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第十一条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 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十三条 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第十四条 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第十七条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第十八条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第十九条 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二十条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第二十一条 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第二十二条 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第二十三条 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第二十四条 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第二十五条 车辆的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断片和缺片现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须紧固。

第二十六条 减震器应工作正常。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七条 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第二十八条 变速器应无裂纹,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第二十九条 传动轴万向节应无裂纹和变形,锁止齐全、可靠;传动平稳,在运转时,不发生震抖和异响。

第三十条 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劳动条件。

第三十一条 车辆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风挡玻璃不得使用有机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须装设后视镜、刮水器。

第三十二条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置,防止由于振动、冲击而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燃油箱与排气管的位置应相距300mm以上或设置有效的隔热装置。燃油箱应距裸露电气接头及电气开关200mm以上。

第三十三条 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用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三十四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全挂车和半挂车中间应加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六条 各类厂内机动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九条 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第四十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应由用车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由劳动部统一设计、监制。

第四十三条 厂内机动车辆遇有过户、改装、报废等情况时应及时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发证。

第四章 安全技术检验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由劳动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予以复检。

第四十七条 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四十八条 受检单位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九条 从事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检验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并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停驾、停驶、罚款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对在检验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检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2、牵引车:包括内燃牵引车、蓄电池牵引车、全液压式牵引车;

3、推顶车:包括内燃推顶车、蓄电池推顶车;

4、搬运车:包括内燃固定平台搬运车、蓄电池固定平台搬运车、平台堆垛车、托盘搬运车、拣选车。

(二)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1、内燃观光车;

2、蓄电池观光车。

修订我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我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部室、各班级:

为适应大众化教育的需要,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经安徽工程大学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对我院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1、自本学期开始,学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开学时可以补考一次,学籍异动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

2、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内经补考后累计有2门主要课程不及格或不及格课程达10学分的,给予降级警示(若学生希望降级学习可作降级处理)。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留级:

(2)一学年经补考后累计仍有3门主要课程不及格(或主要课程不及格达12学分);

(3)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有4门主要课程不及格(或主要课程不及格达15学分);

(4)一学年或连同以前各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20学分。

4、每门课程仅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的应重修,重修课程不再补考。

完成高一年级的课程后可以跳回高一年级学习。

6、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1)各学年累计有5门主要课程不及格或不及格课程达25学分的;

(2)学生在校因学习原因造成学习时间超过学制两年或各种原因超过学制3年的;

(3)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7)其它情况必须退学的。

7、学生因学业成绩不合格已达退学规定,可申请试读。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同意,辅导员和教务工作部审核,学院批准,可暂保留学籍,编入下一年级试读。

8、学业警示的由教务工作部批准,学校备案。

9、学生学籍异动由学院负责审核,并将本学院学籍异动情况报学校,学生学籍异动必须要告知家长,学籍异动结果由学校批准。学校负责在教务系统及教育部注册平台上进行异动处理。

10、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条款自即日起开始执行,教务工作部负责解释。

11、学位条例的修订经学位委员会研究后公布。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安徽工程大学相关部门

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衔接规定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后勤保障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确保新《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现就有关衔接规定通知如下。

(一)新《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12月31日前鉴定可以销毁但尚未进行销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月31日前鉴定予以继续保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最低继续保管期限等于新《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减去已保管期限,下同)。

(三)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但年12月31日前尚未进行鉴定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确定销毁或继续保管。确定销毁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确定继续保管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

(四)未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一)单位如在新《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其有关工作符合《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号)的要求,所形成的、尚未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的会计资料符合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电子会计档案归档条件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管。以前形成的会计资料一律按照原《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保管。

(二)各单位根据新《管理办法》仅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的,原则上应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初开始执行,以保证其年度会计档案保管形式的一致性。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203月8日。

附:

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衔接规定的通知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一)客体要件。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具有以下主要的特点:

(1)会计档案并非是人为故意制造的,而是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等会计主体在会计活动过程申自然形成的,是具有合法地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活动的产物。

(2)会计档案产生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故意形成会计档案供人查阅,而是作为一种核算手段,为了处理会计事项的需要而产生的。

(3)会计档案是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史料,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文献资料,文献资料通常是由特定的机构组织制定的,而会计档案是由会计人员和经济业务的当事人为体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所形成的。同时,会计档案作为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是对经济业务事项的客观记录和描述,没有经过人为的修饰,可以比较客观地反映当时的经济活动情况。

(4)会计档案是按照一定的规律集中保存起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不是随意保留下来就自然形成会计档案,而是必须按照一定的要求集中保存起来,才能形成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可以比较详细地反映出一个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一些情况,如果一个单位存在会计帐目混乱、手续不清、资料散失等问题,可以清楚地从会计档案中体现出来;同时,如果一个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活动,也可以从会计档案中反映和体现出来。

(3计档案可以为国家或者单位提供比较详细、完整的经济、技术资料,对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具体经济部门的经济决策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4)会计档案可以为国家完善会计制度提供借鉴,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完善会计制度时,可以通过查阅、研究、分析会计档案,找出现行会计制度中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从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完善。

制定煤矿作业人员站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预防煤矿零打碎敲事故的指导意见》,有效预防零打碎敲事故的发生,通过站位管理,规范员工作业行为,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车集煤矿作业人员安全站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龙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车集煤矿

2017年1月5日

车集煤矿作业人员安全站位管理办法

第一条 “站位管理”是持续提升员工安全素质,规范员工操作行为,有效预防零打碎敲事故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区队自主管理的重要途径。为进一步落实《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预防煤矿零打碎敲事故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区队要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深入学习《车集煤矿作业人员安全站位管理规定》,确保每名职工都能够准确掌握作业时的安全站位,并严格落实于现场。

第三条 各单位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规章制度时,需将《车集煤矿作业人员安全站位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纳入安全技术措施或规章制度中。

第四条 各区队要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详细制定队内站位管理办法,对本规定未涉及的站位管理要求要补充完善,明确考核内容。制定队内站位管理办法时应考虑以下两方面:一是本人站位是否在安全范围之内;二是个人站位是否影响到本作业区域其他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或安全。

第五条 相关要求

关人员严格落实奖罚。

2、各科室业务主管及以上人员、安检员每次入井至少抽查一名职工的安全站位掌握情况,对掌握不清的及时进行纠正,并将抽查结果纳入危险预知考核。

3、各级管理人员在抽查时,不得影响现场安全生产。

第六条 考核办法

1、队内无站位管理办法的,对队长、书记各罚款200元、当月“双基”考核扣2分。

2、区队队长、书记、各科室业务主管及以上人员、安检员入井或地面检查期间不按要求抽查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各科室业务主管及以上人员、安检员抽查时,职工未答出相应内容或所回答的内容与现场所从事的工作不相符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4、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情况下,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抽查现场人员对安全站位掌握情况,拒绝接受检查提问的,罚款100元/次。

5、“站位管理”要做到“知行合一”。现场作业人员不但要熟练掌握“站位管理”的内容,更要在现场作业过程中严格落实。对违反规定作业的将严格按照《车集煤矿不安全行为界定及处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报安检科。凡区队积极上报的矿不再纳入考核,且根据自查自纠管理规定给予“双基”奖励。

7、为提高区队开展站位管理工作的积极性,矿根据安全站位抽查合格率由高到低的顺序对各区队分组进行排名,按排名对相关单位当月“双基”考核进行加扣分。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车集煤矿。

附件:1.安全站位考核分组及奖罚标准表

2.车集煤矿作业人员安全站位管理规定

主办:安检科

车集煤矿行政办公室 2017年1月5日印发

附件:1

安全站位考核分组及奖罚标准表

附件:2

车集煤矿作业人员安全站位管理规定

一、采掘工作面作业站位管理

1、安装或拆除锚索托盘、锚杆托盘、钢带、锚索梁等巷道顶部支护材料时,身体应处于支护材料及工具下落的范围以外,严禁其他人员及作业人员身体任何部位(必要时除手以外)处于支护材料或工具下落范围内。

2、采煤机割煤时,人员应站在滚筒前后3架范围以外操作,(15°以下时可以站在机身后操作,15°以上时不得站在机身后方操作),严禁站在采煤机滚筒甩矸、机身滑矸或运输机窜矸的范围内。

3、采煤机割煤至距两端头5m位置时,端头处及前后5m范围内除设备司机及监护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应提前撤出,并拉设警戒,严禁其他人员站在警戒线内。

4、拉移支架时,应站在当前架顶梁下上底座面向煤壁操作,严禁站在推拉杆、下底座、架间或背对煤壁操作。

5、推溜时,所有人员应撤至人行道侧,站在支架底座等安全地点,严禁站或坐在推拉杆上、运输机上或煤壁侧。

6、打单体液压支柱掐接链条、调架,人员应撤至单体柱5m以外的安全地点供液,严禁人员站在单体柱5m范围以内供液。

《关于制定煤矿作业人员站位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正科级实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事前报盟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旗委组织部审核,报旗委审批,由旗委主要领导在因私出国(境)意见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署名后,加盖“中共额济纳旗委员会”公章。

第七条其他科级干部(含退休)和退(离)休处级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旗委组织部审批,一般工作人员(含退休)申请因私出国(境)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相关范文推荐
  • 11-18 青少年活动中心工作总结(实用18篇)
    月工作总结是对上一个月工作表现的总结和概括,能够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工作状态和进步。小编整理了一些月工作总结的优秀范文,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启发和帮助。(6)5月16
  • 11-18 党员电化教育制度(实用14篇)
    范文范本是我们学习和借鉴的重要素材,可以帮助我们提高写作水平和表达能力。请大家注意,下面的范文仅供参考,写作时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创作。党员管理制度。其具体
  • 11-18 新教师上课心得体会(优质23篇)
    教师心得体会的撰写不仅是对自己工作的总结,也是对对学生成长和发展的思考和关注。以下是对教育教学经验进行总结和归纳的一些教师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的教学实践有所启发
  • 11-18 财务管理调查报告(模板20篇)
    调查报告的写作需要准确、简明地叙述事实,同时合理使用数据和图表来支持主要观点。以下是一些针对具体群体或特定问题的调查报告,对于相关研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 11-18 乡镇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工作总结(热门19篇)
    月工作总结是一个重要的工作习惯,它可以帮助我们回顾过去一个月的工作情况。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几篇月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
  • 11-18 六项精进分享心得大全(17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可以更加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情感,让读者能够更好地了解我内心的世界。以下是小刘在参加活动后的心得体会,希望可以给大家一些参考和启示。
  • 11-18 停车场车位转租合同(优质20篇)
    合同协议是规范商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工具。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常见合同协议范文,供大家参考。大型停车场车位数目多、分布广且布局复杂,驾驶员在进入
  • 11-18 设计师年终个人总结范文(12篇)
    总结范文可以作为自我评估和提高的工具,帮助我们发现并改进自己的不足之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优秀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白驹过隙,转眼间20xx年已近
  • 11-18 幼儿园团队赋能心得体会(精选18篇)
    心得体会是个人对事物的感悟和思考,有助于形成独特的见解。这些心得体会范文中的一些观点和思考或许与我们的经历和观念不同,但可以帮助我们思考自己的问题和局限。
  • 11-18 圣诞节活动方案参考(热门18篇)
    一个完善的活动方案应该包括活动的背景、目标、内容、流程、预算等要素。活动方案范文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范文,希望能够给大

猜你喜欢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