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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优质19篇)

时间:2023-11-18 06:23:43 作者:温柔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优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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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平安春运·交警同行”

1月20日至3月3日,春节前为宣传重点期,春节初一至初六为强化期,初七至十五为持续期,其中春运启动日(1月24日)为春运交通安全集中宣传日。

坚持宣传先行、贯穿始终,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力量;突出“分众”理念,加强精细化、滴罐式宣教,以公路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交警执法站和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沿线,农村重要乡镇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切实做好春运交通安全宣传提示、教育引导、出行服务等工作,努力为广大群众欢度新春佳节构筑安全畅通、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加强曝光警示,形成强大震慑。春运启动前,各单位要向社会广泛公布本地春运交通安全管理措施、近年来春运期间典型事故案例、高发交通违法行为及其危害。特别是要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因发生较大以上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公布一批记满12分无缘春运的驾驶人、被终生禁驾人员名单等。春节长假前后集中出行阶段,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强重点违法警示,并向社会公布严重交通违法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查处交通违法,兑现奖励,发动群众参与、监督春运交通安全工作。

(二)加强交通诱导,提升服务水平。各单位要创新思路,拓宽渠道,认真落实“两公布一提示”工作措施,在春运全过程分阶段重点、分目标人群、分出行方式,持续发布交通安全预警提示,广泛开展“xx路况播报”qq群信息发布、电视游走字幕提示宣传、在“双微”平台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刊播等。在春节长假前后,要为大客流集中出行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实时发布高峰干线常见堵点、城市出入口交通拥堵时段及绕行路线,细化提示信息内容、加强分流时耗对比,并配上路线图,有效引导群众错峰合理出行。要采取多种途径加强雨雪、团雾等冬季恶劣天气交通应急信息发布。交警大队要积极参与“爱心16伴你行”十省联动宣传活动,为群众跨区域出行提供资讯服务。

(三)突出重点人群,增强宣传效果。交警大队、各派出所要深入辖区客货运输企业、社区、农村、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一是针对营运驾驶人,通过组织集中学习《防御性驾驶技术》宣教片、编发《致驾驶人的一封信》、安全讲座、典型事故案例分析、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等形式,加强对营运客车、货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农村面包车等“五类重点车”驾驶人的宣传教育,警示“五类重点车”驾驶人不超速、超员、酒驾、毒驾、疲劳驾驶。对客运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进行一次面对面安全教育,通报重大事故案例和责任倒查情况,督促企业负责人落实主体责任,提供安全的车辆,保证合格的驾驶人参加春运,确保春运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二是针对外地务工人员,加强乘坐包车返乡的宣传教育,重点宣传超员车、“黑包车”的危害,提示外地务工人员包租合法单位合格车辆返乡;三是针对城市居民,要通过进社区拉横幅、更新宣传栏、张贴宣传挂图等方式,警示教育群众拒绝“酒驾毒驾”;四是针对农村群众,集中宣传无牌无证、超员超速、酒后驾车、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乘车)、行人横穿高速等农村常见违法的'危害。

(四)加强媒体联动,扩大社会影响。政工室要积极协调新闻媒体,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通稿等形式,及时发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春运交通管理措施、规定、恶劣天气应急管理措施、服务春运出行便民措施等信息。交警大队要联系新闻媒体开辟专题时段、版块,滚动播报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各单位要加强对“五类十项”严重交通违法、危化品运输车辆“四非”、客运车辆“四违”以及农村面包车、校车、接送学生车辆超员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重大交通事故的曝光宣传,分析事故成因,报道驾驶人被查处情况,做到“宣传一个,震撼一批”。交警大队要在市道安办的牵头下,加强与省市电视台协作,组织部门领导、业务骨干走进直播间,开展直播报道,加强与群众互动。要集中公布一批在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中被停业整顿的企业、停班整改的车辆、因记满12分被禁止参加春运的驾驶人。要组织新闻媒体记者随警作战,宣传交巡警出行高峰保障、节日严查交通违法、深入省道缉查布控等春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推出有深度的春运报道。

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20xx年是新中国成立x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春运安保工作意义重大。20xx年春运从1月21日开始,至3月1日结束,为期40天。为切实维护春运期间全镇交通良好秩序,保障群众安全、顺畅出行,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紧紧围绕严防事故、确保畅通、安全防范、服务群众四个重点,有针对性强化春运安保措施,实现“五个坚决防止”和“三个务必确保”目标。

“五个坚决防止”:即坚决防止重特大交通事故,坚决防止在春运车辆、场站、景区以及春运公路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坚决防止发生拥挤、踩踏等造成群死群伤事件,坚决防止发生大范围、长时间、长距离交通拥堵,坚决防止重大春运负面舆情炒作。

“三个务必确保”:即务必确保全镇治安、交通形势持续平稳,务必确保春运重点区域、部位安全稳定、有序可控,务必确保人民群众安全、顺畅出行。

为确保我镇20xx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全面、有序的开展,我镇成立“20xx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镇政府镇长殷立成任组长,副镇长吴亚夫任副组长,安监办、农服中心、派出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安监办(简称“春运办”),由安监办负责人罗名洪、派出所所长钱朝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镇“20xx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的具体工作。

(一)重点线路。主要是临水临崖、急弯陡坡、山高沟深等高风险道路;

事故多发、违法突出、易受雨雾冰雪恶劣天气影响的易出事道路。

(二)重点部位。返乡流较大的村道路(西湖村大枫香树至石板岚垭、南湖村村委会至石轿大桥、东湖村关二咀至石溪盐井、北湖村南太路至碑基坪)。

(三)重点载具。主要是摩托车、面包车等重点车辆。

(一)镇交通安全办公室:负责本辖区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明确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的春运交通安全职责,定期研判春运安全形势,强化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农村交通安全劝导队(站)开展春运安全工作。组织农机、派出所、交通等部门参加春运联合执法,根据春运重点时段交通安全特点,开展常态联合执法检查和“交安”行动。负责全镇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督、协调、指导工作。

(二)农服中心:负责督促拖拉机所有人、驾驶人及运输业主落实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制度和防范措施,派出所上路检查,镇“交安”行动、变型拖拉机整治。负责制定春运道路交通安全气象灾害防范措施标准。加强春运期间天气监测和部门之间的信息转递,及时发布和通报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三)派出所:开展乡村道路交通执法,积极参与镇组织的联合交通安全执法整治。

(四)中心校:负责督促学校落实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

(一)强化分析研判。

以重点时段根据辖区情况,动态分析人、车、路、环境、天气等到信息数据,适时调整领导带队上路检查及劝导员勤务安排。

(二)加强隐患排查,降低安全风险。

要以人、车、路、企业“四类要素”为重点,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切实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确保隐患“清零”,让“合格的人、合格的车、安全的路、合格的企业”投入春运。春运期间,实行每周动态排查。

要相应的做好乡村道路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台账的建立,在恶劣天气下做好辖区道路的预警提示。

(三)强化路面管控,确保安全畅通。

1.突出防控重点。要以微型面包车、接送学生车辆、低速货车、拖拉机、变型拖拉机、三轮车、电动车、摩托车为重点,严查严处无证驾驶、酒驾、超员、违法载人、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客运车辆夜间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认真按照“九率”(排岗率、上岗率、上路率、管控率、查纠率、督导率、倒查率、道路隐患排查率、道路隐患整治率)“九个100%”开展工作,切实加强农村道路管控,特别要严防“翻坠”形态事故。

2.严格落实勤务。从即日起,全面启动镇派出所、镇执法小分队、5个农村劝导站,每个劝导站每天运行不少于6小时。要结合辖区实际,按照“四定一表”(定时间、定点位、定人员、定上岗时长,提前制定勤务排班表)要求,调整优化镇派出所、镇“交安办”、执法小分队、劝导队(站)、农业服务中心勤务部署,并录入农村信息系统,督促指导全员上路,加强农村道路管控。镇派出所、镇交安办每周上路执法检查均不少于3次,每周不少于1次依托辖区劝导站作为上路执法点。春运期间,交安办要针对秩序混乱、违法突出路段开展“交安”联合执法整治行动不少于4次。

3.强化城市道路疏导管控。春节前后要加强对场镇交通组织,强化秩序疏导管控。

(四)加强宣传提示,营造浓厚氛围。

利用大喇叭进行录制播放村干部喊话和交通安全山歌等形式,春运期间每天播放次数不得少于2次,每次不得少于10分钟。三是常态开展进农村宣传。用好派出所、交安办、农村劝导员、大喇叭、流动宣传车等农村宣传平台,把握好农忙、集中外出、集中返乡、农历节日等交通流量较大的时段,持续开展好农村宣传工作。要督促学校在学生放假前、开学前开展一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醒学生不坐超载车、拒坐“黑车”。

(五)加强应急管理,快速稳妥应对。

1.健全完善预案。针对低温冰雪恶劣天气,要制定交通应急处置预案,提前制定防范措施,进一步完善与气象、交通等部门的联动快速反应机制。

2.做好应急准备。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应对道路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设备准备,一旦出现突发情况,要迅速启动应急机制,科学应对。

3.强化应急处置。发生突发事件时,各单位要快速反应、协作配合,强化应急处置,防止大规模、长时间交通拥堵和多车相撞事故、二次事故的发生。对确需采取封路管控措施的,要做好协调对接,配合做好疏导管控分流工作,并将采取封路措施通报交通运管部门。要坚持及时发布路况信息,特别是封闭道路的,要做好解释、宣传、引导工作,告知群众预计开通的时间和绕行路线,引导群众合理出行,回应群众关注,争取社会理解和支持。

(六)多措并举,强化督促推动。

强化督导检查。镇交安办要加强对辖区执法小分队、农村劝导队(站)、农业服务中心履职情况的实地督促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按照问题、责任、整改分类建立“三个清单”,通过定期通报、下发整改通知书、约谈警示等方式,强力推动问题整改,确保问题闭环整改到位。

(一)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春运安保关乎安全、关乎民生,是开年的首场大考。各单位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始终坚持底线思维、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方案措施,切实把职责和任务落实每一位单位、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各项春运安保措施的落地见效,为建国x周年大庆安保工作开好头、起好步。

(二)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各单位要合理调整勤务,做好后勤保障,严格落实执勤执法安全防护要求,既要坚持严格、依法、文明执法,又要做好引导、指路、服务等工作,宣传报道先进事迹,大力营造平安春运、畅通春运、和谐春运的良好氛围。

(三)密切联系,协作配合。要统筹协调辖区派出所、交通、安监、教育等相关部门,健全完善会商研究、执法检查、责任追究、信息通报等工作制度,坚持综合、系统治理。依托交安办平台载体,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加强工作会商,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四)畅通渠道,灵通信息。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备勤,确定专人负责信息上报,遇有重大、紧急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以及省、市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形势发展变化,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不断提升道路交通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经研究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广大群众的热切期盼,事关群众切实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道路交通运量的持续增长,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薄弱、车辆整体安全性能偏低、交通参与者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日益突出,乡镇路网结构不合理、功能设置不科学,行车难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同时,一些行业和单位存在安全意识淡薄、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致使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已经成为安全生产领域最大的“杀手”,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巨大人身财产损失。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于改革发展稳定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始终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摆在重要位置来抓,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到到位。

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政领导、部门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

(一)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建设,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为直接责任人。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劝导站数量不少于行政村60%的要求,全面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

(二)建立源头管控的部门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责任,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源头管理取得实效。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公路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完善各类交通标志、标线,科学确定道路限速值,全路段设置限速及解除限速标志。2.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国办发〔2014〕55号),全面排查现有公路安全隐患,对未实施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的隐患路段,一律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保障运行安全。

1.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建立各类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落实交通违法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宣传投入,实现宣传全覆盖。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农村大喇叭,培养现代交通安全理念。

各村设立交通安全协管员。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职责。

镇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认真分析各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整改,建立交通事故预防的长效机制,尽力减少农村交通安全的“盲区”认真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

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认真分析农村交通安全形势,积极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各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具体负责该村所辖路段的交通管理,各村要认真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公路施工路段,危险路段及时养护,维修的隐患排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做好所辖路段的清障工作,坚决杜绝在路面堆放杂物、晾晒农作物等有障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各村的交通安全协管员要高度负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因不负责给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造成不良后果,镇要逐级追究责任。

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切实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交通安全知识,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对学校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接送学生的车辆及驾驶员资质的监督。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工作任务:镇成立组织、分解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对各村进行摸底,了解当地的经济、道路、车辆、驾驶员等基础情况,要求各村报数据给交通安全协管员。

(二)宣传教育阶段。采取悬挂条幅、张贴标语、召开会议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设的重要性。工作任务:

2、相关部门掌握自身的工作任务和职务;

4、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认真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并能够积极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完善建设方案,全力推进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设。各村于全面建立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做到不漏一村。工作任务:

1、镇有专门的交通管理机构和专职交通管理人员;

4、初步建立镇、村“五小”车辆及其驾驶员管理台帐;

5、镇建立辖区内道路和危险路段台帐;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工作,增强广大师生的道路交通法制和交通安全知识,减少校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闽清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方案》文件精神及我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务院笫165次常务会议精神和省、市、县政府领导近期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及省、市、县政府相关会议精神,不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教育引导与防范,营造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舆论环境,推动校园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广大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避免和减少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二、工作目标。

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为契机,普及我校师生交通安全知识,增强文明参与交通的意识。

三、组织领导。

组长:张秀云(学校交通安全全面工作);

(负责全体师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辅导工作);

黄蓉晖刘婷捷詹建云。

(负责各年段师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辅导工作);

四、具体工作。

1.学校11月2日之前召开组织工作会议,贯彻我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活动方案。

3.布置一份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作业,家长与学生共同完成。

4.利用国旗下讲话,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6.每日安全教育5分钟活动安排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8.利用宣传栏,开展交通安全图片展。

9.定期出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园刊及各班级主题专刊。

10.每月出一期简报,反馈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成果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

五、活动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强幼儿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事关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要高度重视,把开展宣传月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本园实际,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予以保障。

2、加强督促,健全长效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搞好引导,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2011.11.1。

【交通方案】通化县落实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省农村道路交通管理会议精神,推进我县创建国家级“平安畅通县区”进程,县政府决定实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控制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依据,以构建政府领导、责任明确、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机关新格局为目标,通过采取“明确属地管理、健全领导体系、完善考核机制、组建联动网络、开展强势宣传”得力措施,使全县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网络化、社会化的良性轨道,为通化县的经济建设提供和谐的交通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1

将全县农村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控制在稳中有降,死亡人数控制在。

20。

人以内。

2

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率达。

100%。

3

村村通公路危险路段整改率达。

100%。

4

接送学生校车监管到乡(镇)率达到。

100%。

5

交通安全管理指标的登记率达。

100%。

三、阶段任务。

18。

个月,分六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

2008。

3

3

日至。

3

31。

日为宣传阶段。

第二阶段:从。

4

1

日至。

4

31。

日为组建队伍完善组织阶段。

第三阶段:从。

5

1

日至。

5

31。

日为对普查摸底、登记建档阶段。

第四阶段:从。

6

1

日至。

10。

31。

日为对照整改、设施建设阶段。

第五阶段:从。

11。

1

日至。

12。

31。

日,为冬季车辆运行安全教育、制度、规章的修改完善阶段。

第六阶段:

2009。

1

1

日至。

7

31。

日,为检查验收阶段。

四、保障措施。

(一)建机制、定责任、强化组织领导。

(二)抓源头、重预防、强化设施建设。

(三)重导向、抓宣传、营造安全环境。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二)科学施政,落实责任。

在交通管理工作中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从严各项工作责任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建设,建立机制。

立足长远,抓好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并向正规化、法制化、网络化方向发展,建立起农村道路交通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严格执法、文明服务。

要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长远出发,构建起县、乡镇、村三级社会化管理,交警大队、交警中队、公安派出所警务室三级法制化管理的格局,全面预防农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文明管理、文明服务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营造出一个文明、平安畅通的县域交通环境。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全市各地建立常态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各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现经费保障到位、人员落实、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有序、考核逗硬;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农村群众交通安全常识进一步普及,交通安全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一般交通事故明显下降,较大交通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交通事故得到杜绝。

(一)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到位。

各地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乡镇交管办的工作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到位,保障乡镇交管办工作正常开展。

1.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县级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责主抓,主要领导统筹协调,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2.乡镇交管力量充实到位。乡镇交管办要以乡镇公安派出所为依托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凡专职管理人员不足3人的乡镇,要根据辖区人口、道路、车辆及驾驶人数量等实际情况,尽快将管理人员配齐。

3.配齐工作装备。各地要为乡镇交管办安排专门办公场所,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执勤执法装备,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4.落实专门劝导人员。村委会干部要负责对辖区机动车、驾驶人及车主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和劝导,各村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交通安全劝导员。

(一)完善管理工作配套制度。各地要按照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要求,对近年来制定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关工作制度进行清理,并认真修订、充实和完善,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打牢基础。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定期召开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总结阶段性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抓好落实。

(三)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各地要制订符合当地农村实际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学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四)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各地道路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要按照各级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工作检查和业务指导,每月向本级政府上报一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五)加强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各地要把辖区所有乡镇交管办分解到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实行部门定点联系和业务工作指导,不断提高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

(六)加强农村道路交通违法整治。各地要建立由乡镇牵头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制度,适时开展由派出所、交警中队和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参与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动,重点查纠客车、校车、面包车、拖拉机、低速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派出所要按照省公安厅《四川省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定(试行)》(川公交〔20xx〕93号)要求,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并确定一名民警经常参与当地交管办开展的交通违法行为查纠活动。

(七)加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建立隐患台账,制定整治计划和完成时间表,加大财力投入,实施安保工程,逐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八)落实农村道路管理养护职责。各地要切实履行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主体职责,按照相关规定投入养护资金和日常管理补助,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考核机制,确保管理和养护落实。

(九)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制定发展农村客运总体规划,积极引导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公交化和片区化经营。要合理设置农村客运站点,根据农村群众出行特点安排好车次和线路,保障群众平安出行。

(十)强化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农村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摩托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和违法查处,要完善惠民政策,落实便民措施,大力推行“带牌销售”和下乡服务等便民服务制度,消除摩托车无牌无证现象。

(十一)实行考评考核管理工作机制。各地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目标考核重要内容,细化考评考核办法,定期开展、全面客观实施,逗硬落实奖惩。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有序推进,确保农村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督导检查,完善奖惩机制,解决突出问题。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制度,以暗访与明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深入重点乡镇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促进整改。

(四)实行通报制度。各地每月要向市政府上报当月开展推进工作情况,每季度末月最后1个工作日,向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季度工作情况。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五)开展经验交流。各地工作亮点和经验做法,要及时上报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刊发工作简报,供各地交流借鉴。小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周活动总结城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实施方案基于新农村建设中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存在的困难策略。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扩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xx〕142号)精神,市政府将我县部分镇作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125”连片试点。为扎实推进我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按照“组织机构网格化、源头管理精细化、基础设施刚性化、宣传教育层级化”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乡镇参与、村组联动”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125”联合管理机制,切实增强广大群众和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农村道路管理三级网络的机构、人员、经费和装备落到实处。至20xx年6月底,全县农村道路力争达到“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交通环境不断改善、交通事故持续下降”的目标。

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在城关镇、涧池镇、平梁镇、蒲溪镇、漩涡镇、汉阳镇等7个镇全面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125”连片试点工作;将316国道汉阴段作为国道“122”模式示范路进行试点。试点期限从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30日止。

(一)在每条农村道路出入口建立交通安全劝导站,并落实1-2名责任心强的村组干部任劝导员;在每条农村道路出入口设安全门,如遇冰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关闭安全门;试点路段的所有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和学校、幼儿园门口、人口密集区域等路段,均要设置反光镜、防撞墙、防撞墩、防护栏、减速带等安全设施,并增加让行、减速标志标线以及三级以下山区道路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的禁令标志。

(二)各镇按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125”联合管理模式要求,全面落实五项机制,即落实联合检查和联合监管执法机制,落实山区农村道路养护和隐患排查机制,落实山区农村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山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信息采集应用和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山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投入保障机制。

(三)将高速公路“122”联勤联动模式延伸至316国道汉阴段进行试点,落实相关机构,健全机制,总结形成国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模式。

(一)宣传发动(20xx年4月中旬前)。召开联席工作会议,成立工作机构,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在试点路段全面开展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建立相应工作台账。

(二)组织实施(20xx年5月底前)。围绕试点工作内容和要求,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安保设施配套、综合执法整治和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建立完善联勤联动工作机制,联合对无牌无证车辆进行管理和教育,整治非法营运面包车、出租车、摩托车,严禁非法营运行为。安保设施、安全门、劝导站等全部按要求建设到位,标准统一、整齐划一。

(三)总结检查(20xx年6月底前)。对照试点实施方案,进行查漏补缺,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经验,形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样板工程。

(一)由县交警大队、县公路段、县交通局负责将高速公路“122”联勤联动模式延伸至316国道汉阴段,全面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进一步强化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重点车辆的巡查检查,对排查的安全隐患分类建档立卡,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限期治理。县公路段负责对316国道汉阴段存在的安保设施、基础建设、绿化、标志标牌缺损等隐患进行建设维护,对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发现的路段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二)县交通局负责配合市交通局对7个试点镇的农村道路筹集资金落实防护设施,即建立标志公示牌、转弯凸镜、警示标志牌、减速带、防护柱、安全门等(具体详见附件)。负责协调解决涉及试点镇与村道相连的县乡道路安保设施建设。

(三)县交警大队负责配合市交警支队对7个试点镇农村道路筹集资金建劝导站,配备协管员,为协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设备,落实一个协管员一部通讯设备、一套装备(一套服装、一件反光背心、一只交通指挥棒)、一块牌子(劝导站牌和劝导员胸牌)经费。

(四)县财政局负责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125”联合管理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落实协管员工资报酬,不足部分由各镇自筹。

(五)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项目实施,保障项目建设环境。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县政府成立由县委常委、县委办主任黄邦平任组长,县财政、人社、交通、交警、公路段、安监等部门负责人和城关镇、涧池镇、平梁镇、蒲溪镇、漩涡镇、汉阳镇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汉阴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125”管理模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由李增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试点日常工作。各单位主管领导要亲力亲为,抓部署、抓检查、抓落实,逐项明确责任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切实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管理效果到位,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多策并举,扎实推进。各镇和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倒排工作日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进度要求,严格按照期限、进度、内容,切实抓好各项措施落实。

(三)强化督导,严肃问责。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试点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检查和督促,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责任考核体系,实施定量和定性考核,定期对各镇、各职能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得力、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镇、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四)强化宣传,主动创新。县委宣传部、文广旅游、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和各镇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参与和支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良好氛围。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以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试点工作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推广各镇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推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探索创新,促进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春运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第一个春运,旅客极为关心,社会倍加关注,媒体高度聚焦。我们立足《xx报》,主攻《xx报》,力争中央级报刊和中央主要网络媒体,不断改善稿件质量,努力提高上稿数量,保证圆满完成春运各项工作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段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要在20扎实做好我段春运对外宣传工作,并进一步打造对外宣传工作的新格局,现将我段春运对外宣传工作方案制定如下。

以十八大精神统领对外宣传工作,以宣传xx、展示xx、推介xx、凝聚人心、振奋精神为宗旨,以“创建山区普速铁路一流工务段”为目标,整合和引导各方面的资源、要素积极参与春运对外宣传,努力提升全段对外宣传工作整体质量和水平,为推进春运期间全段安全稳定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以“狠抓设备整治,服务平安春运”为宣传主题,对内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全力以赴保春运。对外正确导向、树立形象,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为顺利实现春运任务目标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1、着力抓好两个重点:一是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及时组织稿件,反映干部职工全力以赴战春运保安全、舍小家为大家,为构建和谐春运无私奉献的精神,形成正面宣传的强大声势、扩大社会影响。二是加大舆论调控工作力度。牢固树立新闻舆论调控意识,把新闻调控工作作为关键性工作摆在凸出的位置来抓。各单位要以强烈的新闻敏感性,加强社会舆论动态的`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情况,遇到新闻突发事件或可能引发新闻重大事件的苗头,要迅速按照程序进行处置。

2、策划重点报道选题。一是紧紧围绕“创建山区普速铁路一流工务段”的目标,进一步加大春运对外宣传力度。重点做好春运对外宣传亮点收集,突出反映工务部门干部职工舍小家、顾大家的精神风貌,深度报道平安春运中的凡人小事;策划好小站职工服务平安春运保安全为纽带,大力开展“安全春运、平安春运”活动,打好安全质量翻身仗等一系列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二是紧紧围绕平安春运做文章,真正把确保线路设备质量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重点抓好“平安春运”创建活动,安全生产及设备优质,深入挖掘春运亮点、特色做法、典型事迹、优质服务等方面的新闻线索。大力宣传小站职工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精神状态,为“平安春运,安全春运”提供舆论支持。

3、加强同新闻单位的联系。春运期间,主动引导媒体实现正面宣传。根据不同时期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选择性地、有重点地分析、梳理、归纳、策划、确定春运采访主题和方案,主动邀请新闻单位到小站工区,通过他们的亲身体验和实地采访,增强对铁路春运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反映铁路人在春运中为建设和谐铁路所付出的艰苦努力和奉献精神,从而实现铁路与媒体之间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的良性互动,努力营造最佳的社会舆论环境。同时,按照春运对外宣传策划方案,邀请媒体记者到我段采访,从深度上宣传xx,展示xx。加大与兄弟站段的协作,以立体的、平面的、网络的、新闻的、文艺的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向外宣传xx。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春运对外宣传工作要紧紧把握中央和部党组、路局党委工作精神,紧跟时代步伐,做到有利于发展,有利于团结稳定,有利于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有利于提升xx形象和维护全段职工的根本利益。

2、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春运对外宣传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构建文明xx、和谐xx大局,要紧紧围绕重大主题、重大活动和重大决策开展有声势的宣传,大力唱响三xx科学发展的主旋律。

3、坚持“三贴近”原则。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职工,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到广大职工中。大力宣传来自基层一线职工春运期间生产生活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新典型,不断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为加强对全段春运对外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与指导,成立xx工务段对外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段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史忠任组长,宋冰峰、叶志权、孙国君、王建波、潘承武等为成员。

1、加强领导,强化落实。高度重视春运对外宣传工作,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完成工作。

2、形式灵活,贴近群众。春运对外宣传内容要有针对性,报道视角要深刻,力求贴近实际、贴近职工、贴近生活;形式要灵活,积极发动生产一线职工参与,增强现场感。

3、加强沟通,形成机制。及时向路局宣传部提供春运对外宣传信息,反馈工作情况,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健春运对外宣传工作长效机制,确保春运对外宣传工作有效、深入开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省、市、县委、县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总体部署,为继续深入推进全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坚持“政府主导,完善机制,落实责任”这条主线,以“强化管理,夯实基础,严格考评”为抓手,全面落实省、市、县政府关于“镇人民政府主责主抓,镇交管办牵头,公安派出所协助,整合执勤执法力量,有效管控农村道路”的工作要求,促进人、车、路和谐、有序、协调发展,实现全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健全、安全设施完善、交通有序畅通、法治意识增强、监督管理有效的目标。

(一)健全工作机制。

1.建立工作责任机制。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镇人民政府主管、交管办主抓、派出所监管、村(居)民委员会配合的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形成责任明确、合力强大、监管有力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2.建立日常巡查机制。镇人民政府认真落实节假日、逢场日等特殊时段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明确一名领导值班,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巡查。各劝导员必须到岗进行劝导工作。

3.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镇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召开由交管办、派出所、市场监管所、学校等部门参加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抓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

4.建立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路段责任机制。派出所(交警中队)要按照定人、定路段、定职责的原则,细化道路安全监管职责到人,提高对乡村道路的管控力度,预防和减少乡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要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机动车主、驾驶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二)突出三个层面。

1.设计规划层面。镇人民政府按照省、市县市的相关要求,紧密结合辖区实际,认真做好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统筹设计规划,用健全有效的制度和措施推进工作。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的措施、制度应包括:

(5)重点村设立劝导点及配备交通安全劝导员方案或制度。

2.操作实施层面。各村(社区)镇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设计规划,结合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实际,制定有针对性、具体、全面的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抓好落实,强化检查,固化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3.执行落实层面。各村(社区)要按照主责主抓的要求,要将交管劝导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中,建立健全机动车及驾驶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等7类基础工作台账,依托公安派出所、交管办等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加强农村道路管控,开展好源头治理工作;镇交管办制定符合本镇道路交通安全实际的工作计划加以落实,并加快村社交通劝导点的建设,组织村社劝导员开展劝导工作;建立健全各类制度,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依托公安派出所,整合执勤执法力量,有效管控农村道路,同时对货物装载场地实施监管。

(一)落实专门机构。镇建立健全交管办,并安排专门办公场所。村(社区)要落实劝导点、保障工作。

(二)落实劝导人员。社区干部要兼职交通安全劝导员,村、负责辖区机动车、驾驶人及车主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和劝导。重点村明确交通安全劝导员不少于2人,并设立劝导点,其他村明确交通安全劝导员不少于1人。

(一)加强督导检查。镇政府将对各村(社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将责令限期整改。

(二)开展宣传教育。各村社区要定期或不定期针对农村特点,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三)加强日常检查督促。镇政府要经常对交管办建立的基础工作台账、农村道路执勤执法、重点村劝导点和劝导员开展情况进行督察。

对村(社区)实行每月考评。镇交管办每月对村(社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全面、客观地对当月工作情况进行小结考评。

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今年春运开始时间与我国传统春节相距较近,学生流、返乡流、探亲流叠加,旅客出行压力较大。加之极端降雨雪、低温冰冻天气偏多,安全运行压力增大,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精心谋划实施。

一是完善工作方案。根据区政府要求,各单位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有针对性地制定完善春运工作方案;铁路、公路、水运要进一步加强旅客出行规律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正运输组织方案。

二是充分保障运力。区港航局、区运管处要牵头抓好水陆运输统筹,强化运输保障;各运输企业要根据客流需求,灵活安排好运力,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要加强节前返乡、节后返岗的客流接驳转运组织,加强农村客运的组织管理,增强农村赶场等活动的运力保障;货物运输和邮政快递要有序组织运力,为节日期间市场供给提供可靠的运输保障。公交公司要发挥覆盖面广、循环速度快的优势,采取延时收班、安排临时加班等方式,及时从客运枢纽疏运旅客;班线客车、包车要发挥“兜底”作用,科学分析旅客出行规律,摸准旅客出行节奏,合理安排好线路运力和机动运力,确保让每一个旅客都能顺利回家过年。

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严格落实责任,坚决执行好各项工作措施,全力保障春运期间交通运输安全稳定。

一是落实安全责任。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认真研究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措施加以解决,坚决做到守土有责、确保一方平安;各运输企业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和职工岗位责任,筑牢企业安全生产生命防线。

二是突出监管重点。区港航局、区运管处、路政支队、渡口所、车检站等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指导运输企业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禁不符合条的人员参与春运,严禁“带病交通工具”运营;严禁“三无”船舶私自载客。严格落实24小时班线动态监控制度,坚决执行凌晨2—点高速公路长途客运停运休息或接驳运输制度;要严格查处超载、疲劳驾驶、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客运站要严格执行“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对上车行包“逢包必检”和出站客车“逢车必检”;铁路要严格按照所在地政府部门要求,抓实抓牢安全工作。

三是强化安全检查。各监管责任单位要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查、突击查等方式,重点检查责任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安全监管实施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路政支队要加强节日治超工作,协同交巡警支队、高速执法支队、区运管处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保证平安畅通。

四是处置突发事。委属相关单位要牵头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做好值班待命及人员安排、物资储备,确保应急车辆和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区公路局、桥管处要做好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和巡查;区港航局要加强航道检查和设施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道路水路畅通;各责任单位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信息沟通,对恶劣天气造成的客流骤增等突发情况,加大运力调配和疏导安置力度。

五是维护行业稳定。区运管处要加强同公安、xxx、网信等部门的`协作,加强对网约车、非法营运车辆的监管和打击,形成合力,切实维护行业稳定,确保春运期间运输秩序良好。

各运输企业、客运站场要以“情满旅途”等活动为载体,狠抓服务质量,努力营造春运出行温馨氛围。

一是售票服务。客运站场要进一步加强客运售票管理,创新售票方式、拓宽售票渠道、增开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做好联网售票、代售点售票、自主售票等工作,满足旅客购票需求。铁路部门可针对学生、务工人员等集中出行情况,开展团体订票、上门售票、流动售票等特色售票活动。

二是运输服务。要加强通行秩序管理,做好旅客换乘候乘标志引导,及时发布出行服务信息,方便旅客合理安排行程;要加强运输调度指挥,提高正班正点率,增加班车班次和发车密度,解决好高峰期间旅客压站问题;要加强班次监管,严格按照所售车票载明的车次、车辆等级、发车时间等组织运输,防止侵害乘客利益的行为发生,保障旅客顺畅出行。

三是站点服务。要加强对站务、售票和司乘人员的宣传教育,推行规范化服务,保证车站容貌整洁、环境舒适、秩序良好;司乘人员要热情服务,对军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要开辟“绿色通道”,方便旅客购票候乘;与铁路衔接的汽车客运站要24小时开放候车室,遇突发情况,要及时帮助旅客解决困难,让旅客走得了、走得好、走得满意,保障旅客暖心候乘。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

篇一: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汇报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各位领导:

安监局只是在指导、协调和监督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下面,就安监部门履行职能,开展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始终把道路交通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省安全生产的龙头,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全省的安全生产形势,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省安监局组建以来,在国家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始终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管理的对策和措施,积极为省委、省政府出主意,当参谋,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工作。局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多次就当前时期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剖析;经常性的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交流和通气;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共同研究解决。针对今年发生的几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分别以省安委会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每逢“春运”、“节日”、“汛期”等重点时段和敏感时期,都提早部署,确保万无一失。

二、正确定位,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安监局是省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按照工作定位,确定了“理顺关系,完善法规,强化监督,突出重点,加强管理”的总体工作思路,以“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为指导思想,工作上,充分发挥主管机关和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作用,坚持到位不越位,监管不包揽,把重心放在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上,扎扎实实地推进工作的开展。

一是贯彻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精神,省安委会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成立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协调,还不定期编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简报”,及时通报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指导整治工作的开展。二是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社会化管理机制。坚持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阶段性工作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是新形势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趋势和必然要求。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关于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省安委会转发了《2002年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省安监局联合召开了全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会议。孙立新局长在会议讲话中充分肯定了道路交通工作取得的成绩,提出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监管,齐抓共管,推动社会化的交通安全工作深入开展。

三是坚持预防为主,把握关键环节,落实重点抓。针对山东省道路交通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先后与省交通厅、公安厅印发了《关于临时关闭高速公路的实施办法》;牵头与省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卧铺客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与省农机办转发了农业部、国家安监局《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已成为影响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瓶颈问题,省安委会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进行整改的通知》,要求各市安委会组织交警、安监、交通、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从治本入手,集中进行治理,确保年内完成整改任务。

四是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入调研,主动探索新形势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思路和工作措施。山东是农业大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用车发展迅猛。据统计,目前全省农用运输车拥有量已达180万辆,拖拉机171万辆。为了加强对农用车的安全管理,省安监局会同省公安厅、农机办进行了专题调研。同时,我们还从抓源头着手,围绕提高客运市场门槛,严格市场准入;营运车辆加装“黑匣子”等问题与公安、交通等部门进行了探讨,力争有所突破和创新。

五是注重开展社会化宣传,增强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交通安全宣传,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省安监局在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会议和全省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在6月份开展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中,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宣传重点,大造声势。按照抓“双基”工作要求,与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百日交通安全竞赛,争创先进单位和优秀驾驶员”活动的通知》、印发了《山东省“交通安全村”建设标准》、《山东省“交通安全社区”建设标准》和《山东省“交通安全示范学校”建设标准》、转发了公安部、国家安监局《关于印发〈“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促进了交通安全管理的纵深开展。

三、充分认清形势,把握监管工作的主动权(问题与对策)山东省的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和驾驶员的拥有量位居全国前列,人、车、路、环境之间的矛盾还比较突出,事故多发,形势依然严峻,一些问题的解决仍迫在眉睫。主要是:道路交通社会化管理新机制的建立、运作尚处于初始阶段,进度不一,发展不平衡;法制不完善,监管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如培训、高速公路、农用车管理等问题);交通参与者的素质参差不齐,交通安全意识亟待提高;驾驶员、车辆违章现象还比较突出等。今后,省安监局仍将一如既往地依靠和发挥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的作用,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管和指导、协调,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稳定全省的安全生产形势。

1、坚持预防为主,把抓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任务和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列入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

2、注重阶段性工作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全面推动“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社会化管理的新机制的有效实施。

3、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对责任不落实,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进行查处。

4、加大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治理工作的力度,从治本入手,落实措施,明确责任,使通车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5、抓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从车辆生产、改装、维修、检测、报废等环节进行管控把关,凡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一律不得进入营运市场;对驾驶员要严格培训和考核,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严禁驾车上路。

6、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监管。要加大对各种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取缔各种严重交通违章行为,做到不失控,不漏管,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7、宣传教育要深入到基层,重视从基础工作抓起。要以宣传《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为契机,大力推广“安全社区”、“安全村”和“安全学校”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舆论氛围。

汇报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篇二:xx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xxx人民政府。

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我镇辖区内机动车保有量大,道路环境复杂,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为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今年我镇根据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会议内容和精神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我镇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规范化管理。

一、领导重视,成立领导机构。

为加大对我镇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我镇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二、制定方案,齐抓共管。

我镇对辖区内的机动车明确了责任人,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个人。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每月召开一次防范交通事故会议,认真研究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各村(社区)委会主任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以各村(社区)委员会为单位,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年内共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x份。

三、加强源头管理,狠抓薄弱环节。通过派出所、交安办开展大量的道路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消除我镇辖区内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辖区内公路危险路段,集中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辖区内的农用车驾驶员的管理,利用各类交通事故图片及传单的形式在群众中广泛宣传,大大的提高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全年我镇不断严肃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x余起,其中简易处罚x起、一般程序处罚x起,坚决做到违法必处、违法必纠。我镇还加强了对辖区内私人汽车和各单位站所车辆的安全管理,对缺少年检、保险及车况差等不符合上路要求的车辆,我们尽量做到对其纠正,并要求其改正。

四、积极开展路检路查工作。

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我镇交安办在分管领导卜剑平的领导下,积极开展路检路查工作。工作过程中,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驾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实行口头教育以及强制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驶培训。今年内,我镇总计排查机动车x余辆,违法违规驾驶率由年初的x降至x,我镇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有明显好转。

五、组织培训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为提高我镇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的整体素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我镇交安办定期组织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参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培训。经过今年组织的x次培训,参加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达x余人次。为开办高质量的培训,我镇请来县交巡警大队的专业人员对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培训授课,并印发《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手册》。这一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整体素质,有效遏制了死亡x人以上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和一般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加强宣传,提高人们群众防范意识。

我镇辖区内机动车保有量大,农村道路环境复杂,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为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今年我镇根据市政府组织召开的相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会议内容和精神及目标职责,结合我镇实际,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我镇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进行规范化管理。

一、领导重视,成立领导机构。

为加大对我镇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我镇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镇长xxx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和相关办所主任为成员。

二、制定方案,齐抓共管。我镇对辖区内的机动车明确了属地责任人,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个人。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每月都要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安排,认真研究我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隐患,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加以排除。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镇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各村(社区)委会主任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以各村(社区)委员会为单位,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年内共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xx份。

三、加强源头管理,狠抓薄弱环节。

通过派出所、交安办开展大量的道路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消除我镇辖区内农村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辖区内公路危险路段,集中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辖区内的农用车驾驶员的管理,利用各类交通事故图片及传单的形式在群众中广泛宣传,全年发放农村道路安全宣传单xxxx多份,办农村道路安全宣传栏xx期,大大的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全年我镇整治农村道路安全专项治理行动x次。

四、积极开展路检路查工作。

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我镇交安办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积极开展路检路查工作,查出道路安全隐患xxx处,由镇村两级开展整治,镇政府整治农村道路安全隐患xxx处,共计投入xx万多元。

五、组织培训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为提高我镇辖区内农村机动车驾驶员的整体素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我镇由农机站牵头定期组织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参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培训。经过今年组织的x次培训,参加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达xxx余人次。重点开展对农村幼儿园接送车辆的检查监督,镇社会事务办牵头进行了排查。

六、加强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防范意识。

为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道路交通知识及法律法规,我镇在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丝毫没放松宣传工作。今年来,我镇共计悬挂横幅标语xx幅,通过农村广播站宣读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手册xx次。全镇农村道路安全工作做到家喻户晓,群众的道路安全意识得到很大提高。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抓好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按照省政府和市政府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市各地建立常态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各乡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现经费保障到位、人员落实、制度健全、机制完善、管理有序、考核逗硬;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农村群众交通安全常识进一步普及,交通安全法制意识进一步增强;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一般交通事故明显下降,较大交通事故有效遏制,重大交通事故得到杜绝。

二、工作措施。

(一)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到位。

各地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对乡镇交管办的工作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人力、财力、物力保障到位,保障乡镇交管办工作正常开展。

1.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县级政府负总责,乡镇政府主责主抓,主要领导统筹协调,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

2.乡镇交管力量充实到位。乡镇交管办要以乡镇公安派出所为依托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凡专职管理人员不足3人的乡镇,要根据辖区人口、道路、车辆及驾驶人数量等实际情况,尽快将管理人员配齐。

3.配齐工作装备。各地要为乡镇交管办安排专门办公场所,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和执勤执法装备,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4.落实专门劝导人员。村委会干部要负责对辖区机动车、驾驶人及车主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和劝导,各村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交通安全劝导员。

(二)完善管理工作配套制度。各地要按照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要求,对近年来制定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相关工作制度进行清理,并认真修订、充实和完善,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打牢基础。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定期召开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总结阶段性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抓好落实。

(四)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各地要制订符合当地农村实际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学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五)强化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各地道路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要按照各级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工作检查和业务指导,每月向本级政府上报一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六)加强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指导。各地要把辖区所有乡镇交管办分解到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实行部门定点联系和业务工作指导,不断提高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

(七)加强农村道路交通违法整治。各地要建立由乡镇牵头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制度,适时开展由派出所、交警中队和乡镇交管办工作人员参与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动,重点查纠客车、校车、面包车、拖拉机、低速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公安派出所要按照省公安厅《四川省农村公安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定(试行)》(川公交〔2007〕93号)要求,认真履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并确定一名民警经常参与当地交管办开展的交通违法行为查纠活动。

(八)加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深入排查,建立隐患台账,制定整治计划和完成时间表,加大财力投入,实施安保工程,逐步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九)落实农村道路管理养护职责。各地要切实履行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主体职责,按照相关规定投入养护资金和日常管理补助,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完善考核机制,确保管理和养护落实。

(十)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各地要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村客运政策性补贴制度,制定发展农村客运总体规划,积极引导农村客运实行公司化、公交化和片区化经营。要合理设置农村客运站点,根据农村群众出行特点安排好车次和线路,保障群众平安出行。

(十一)强化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农村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摩托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和违法查处,要完善惠民政策,落实便民措施,大力推行“带牌销售”和下乡服务等便民服务制度,消除摩托车无牌无证现象。

(十二)实行考评考核管理工作机制。各地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目标考核重要内容,细化考评考核办法,定期开展、全面客观实施,逗硬落实奖惩。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相关工作有序推进,确保农村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治理目标,细化工作任务落实督导检查,完善奖惩机制,解决突出问题。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制度,以暗访与明察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深入重点乡镇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促进整改。

(四)实行通报制度。各地每月要向市政府上报当月开展推进工作情况,每季度末月最后1个工作日,向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季度工作情况。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通报。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115号。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安全防范责任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明确责任,对国家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相关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实行责任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配备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管员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协助履行部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边远乡(镇)派出所履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与辖区内村(居)委会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

(二)利用农村广播、宣传栏和集市等,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开展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六)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台帐及危险路段的管理制度;。

(七)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

(一)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所属人员严格遵守;。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四)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录用机动车驾驶人时,不得录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

(三)机动车驾驶人被录用后,1年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安排驾驶车辆;。

(八)建立机动车驾驶人长途营运、超时营运强制休息和出勤驾驶人异地驻车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目录相互提供业务数据。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共同制定公路交通事故、拥堵等突发事件的救援预案以及特殊气象条件下公路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处置能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及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跨线桥、显示屏等,及时发布公路交通流量、道路状况、气象预报等信息。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对单位的车辆、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予以记录,并可以公布。

第十六条公民发现突发道路交通事件、道路塌方、路桥垮塌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紧急情况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立即对报告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对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单。

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本行政区域内1年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农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道路安全管理,增强学校、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安全意识,保证学生上学放学的路途安全,依据道路交通法规,特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

1、家长要知晓学生上、放学时间,掌握好上、放学时间,防止孩子过早出门和过晚回家。

2、家长要严禁学生骑车上学,教育孩子放学一律靠道路右边,不得在公路上玩耍、嬉戏、追逐等。

3、家长接送学生时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挤占主体道和堵在校门口。

4、家长要监督学生坚决禁止乘坐农用车、载货车、报废车和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车辆。禁止乘坐有超员、超速的车辆。

5、家长要与学校一起教育孩子上学、放学乘车,一定要看清前后左右,在确定无车辆通过时快速穿过公路;放学乘车时,要站在公路边以外等候,排队上车。

6、家长要与学校一起教育孩子不满12周岁,禁止骑自行车上路,更不得骑摩托车。

7、教育学生注意防溺水,不到水库、河沟、堰塘边玩耍。

8、家长特别要注意女生的安全教育,不与陌生人来往,不相信陌生人说的话,不单独与男生在一起。

9、春季来临,要教育孩子注意个人卫生,预防传染病。

10、家长要和学校密切配合,加强对学生道路安全的教育和乘坐车辆的监督,如家长发现学生乘坐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及时汇报交通运输部门和教育部门。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监管,共同培养学生守法、文明的交通行为,确保你们的孩子------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巫山县大云小学2017年3月1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安全防范责任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明确责任,对国家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相关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实行责任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配备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管员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协助履行部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边远乡(镇)派出所履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与辖区内村(居)委会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

(二)利用农村广播、宣传栏和集市等,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开展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对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进行管理;

(五)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治理占道经营,消除安全隐患;

(六)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台帐及危险路段的管理制度;

(七)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十条  单位应当遵守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

(一)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所属人员严格遵守;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四)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录用机动车驾驶人时,不得录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

(三)机动车驾驶人被录用后,1年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安排驾驶车辆;

(八)建立机动车驾驶人长途营运、超时营运强制休息和出勤驾驶人异地驻车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目录相互提供业务数据。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共同制定公路交通事故、拥堵等突发事件的救援预案以及特殊气象条件下公路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处置能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及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跨线桥、显示屏等,及时发布公路交通流量、道路状况、气象预报等信息。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对单位的车辆、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予以记录,并可以公布。

第十六条  公民发现突发道路交通事件、道路塌方、路桥垮塌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紧急情况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立即对报告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本行政区域内1年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农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厂区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我厂生产经营、物料运输、办公活动的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承担烧结厂区域内生产经营、物料运输、办公活动的昌龙公司、外协工队、个人机动车辆。

3.职责

3.1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负责厂区生产经营、物料运输车辆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每月组织进行车容车貌、运输抛洒、车辆安全性能、厂区道路限速等车辆交通安全工作检查,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3.2综合科负责外协工队和办公活动涉及的个人机动车辆检验及驾驶人员安全资质的审核把关工作。

3.3安环科每月组织一次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4.厂区机动车安全管理规定

4.1厂内机动车辆特种车辆(叉车、吊车、挖掘机、铲车、牵引车等)车况要保持良好,由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按《厂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4.2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防抛洒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4.3机动车辆进行危险化学品(氧气瓶、乙炔瓶)运输时,应到安环科办理《危险化学品准运证》,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

4.4厂内机动车辆要建立机动车辆和特种车辆保养维修制度,定期进行小修、中修,实行三级保养,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不得使用。

5.驾驶员安全管理规定

5.1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给驾驶执照方可驾驶。

5.2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作业,行车进入厂区内严禁吸烟。

5.3无阻火器车辆不准驶入禁火区。

5.4各类车辆必须按照厂区内划分的交通标线和交通标志的指示行驶,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行人靠右边通行。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未经许可,机动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和其他设有“禁止车辆驶入”标志的地段。

5.5厂内机动车辆应按规定的.工作路线行驶。

5.6进入厂区的车辆应按规定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车辆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严禁在道口、转弯处、生产装置区、厂大门周围50米内,作业区、库房进出口周围10米内,以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禁止停车的地带停放车辆。

5.7车辆通过道口、拐弯时,应显示信号,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或停车,注意观察。

5.8各种车辆均按规定乘人,凡无副驾驶员座位的车辆禁止携带人员行驶。

5.9严禁无证开车和无令开车(调度令);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挡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6.个人机动车辆、行人

6.1个人机动车辆无厂内通行证、未经许可禁止进入厂区道路行驶。

6.2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不准牵引其它非机动车辆或被机动车辆牵引,转弯前必须慢行,并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自行车不准载人。

6.3厂内行人必须走人行道,或靠路右边行走,不准突然横穿马路。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料场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料管工的指引下安全通行。

7.厂区道路

7.1厂区主要通道要设立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设有足够的照明路灯。路侧要设下水道(明沟应加盖),并定期疏通。严禁向路面排放蒸汽、烟雾、酸碱等有害物质。冬季积聚的冰雪要及时清除。7.2厂区交通限速为30公里/小时,叉车、铲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弯路、道口、进出库房的车辆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消防车、救护车及工程抢险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时速限制)。7.3厂区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厂区植树、绿化和架空管道不应妨碍机动车辆正常通行。在厂区道路的交叉路口、跨越道路的架空设施和重要路段处应设置必要的反光镜、限高标志、限速标志等交通安全设施或标志。7.4厂区道路实施养护、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厂区主要道路断路施工,须按照《消防条例》道路管理规定执行。

7.5破路施工以及跨越道路拉设绳架,除征得生产控制中心同意外,还必须有明显标志,夜间要有红灯。对施工场地狭小、车辆行人来往频繁的区域,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7.6履带车在厂区道路上行驶,必须铺设软垫;通过电缆沟、管道、铁路和容易下陷的沟渠、桥梁,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方可通行。

7.7严禁在交通道路和消防通道上堆积物资、设备,禁止在路面上进行阻碍交通的作业。由于生产需要必须临时占用时,须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占用。并按占道要求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和按期恢复道路通行。

7.8厂区规定的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8.事故处理

8.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科及事故单位安环科,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8.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安环科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公安交通科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8.3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交通科及单位安环科调查人员如实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8.4公安交通科及单位安环科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8.5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厂区、原料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厂区车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确保我厂生产经营、物料运输的有序进行,制定本规定。

1、生产控制中心外围保障组和各料管工负责物料运输车辆交通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每天组织进行车容车貌、运输抛洒、车辆安全性能、厂区道路限速等车辆交通安全工作检查,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或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2、安环科每天组织进行道路、料场车辆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并执行责任追究考核,并参与厂区道路交通事故或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及考核。

3、机动车和特种车(叉车、铲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防抛洒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4、机动车和特种车严格车辆的质量检查,杜绝失修和漏修,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不得使用。

5、机动车和特种车应按规定在指定地点依次停放,严禁在道口、转弯处、原料垛上以及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禁止停车的地带停放车辆,车辆停放不能影响交通安全。

6、机动车和特种车行驶时遇有行人横过车道或料场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车辆通过道口、拐弯时,应显示信号,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7、车辆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驾驶车辆时,应精力集中,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挡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或其他违章作业行为。

8、特种车在料场区域作业,料管工必须在现场指挥,若发现有人进入工作区域必须及时劝阻。凡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料场的工作人员,必须在料管工的指引下安全通行。

9、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原料场区域。

10、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伤害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派出所交通科及事故单位安环科;过往行人和料管工应当予以协助。

1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安环科主要负责人应及时赶赴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派出所交通科做好事故原因和经过的调查,妥善处理有关善后工作。

(一)公司各级领导、员工、外单位入公司车辆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公安安全交通部门和本公司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严禁违章驾驶。

(三)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在生产区内随意行驶。

(四)公司内行车速度不大于4公里/小时,转弯应减速鸣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五)公司内道路不得任意堆放物件,要保持畅通。机动辆停放时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

(六)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要分开停放,载货车辆要与非载货车辆分开停放,危险品货车要与非危险品货车分开停放。

(七)生产区内不准随意停放单车、摩托车,门卫有权检查进出车辆。

(八)公司内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

(九)汽车装载运输不得超载、超高、超长、超宽,若为特殊情况,应先报有关部门联系,采取措施,方可行驶。

(十)严禁在生产区内进行机动车辆维修和调试。

(十一)公司内交通安全由公司保安部门管理检查。

另外,在加强安全管理制度的同时,还可以加大宣传力度,在厂区主要路口悬挂交通安全标语,以提高职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加强路查路检,加大对交通违法违章的处罚力度,并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曝光等。这些工作的开展,可以进一步规范职工的交通行为,降低交通事故发生,在厂区营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春运自x月x日开始,至x月xx日结束。据统计,春运xx天,大队共出动警力xxxx余人次,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章xxx起,其中:客车超载xxx辆次,非法从事客运xxx辆次,其他道道路交通违章xxx起,转运旅客xxx人。大队各科、室、中队按照春运工作的指导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注重安全,提高服务,实现了春运工作“安全、有序、畅通”的目标;与去年春运相比,道路交通形势全面好大,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分别下降:13%、75%、62%、94%。综合分析,今年春运工作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机构健全、方案科学,措施合理、目标明确、指挥有方是做好春运工作的关键。

一是根据上级公安机关20xx年春运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市*支队的具体。

工作方案。

为确保辖区春运工作有序展开大队召开班子会做了专题部署并召开春运工作动员大会及时将各级公安机关春运工作精神传达至每个民警;二是专门成立了春运道路交通管理领导小组由大队长xxx任领导小组组长全面统筹指挥春运工作副教导员xxx、副大队长xxx任副组长各科、室、中队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指导、检查、落实大队春运工作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三是因地制宜制定了一套符合辖区实际、科学简便、不落虚套可操作性强的春运工作方案;四是制定并应用与相关警种的联动机制重点落实与高速公路*、黄金公安分局的联动机制;五是进一步加强春运工作社会综合防范机制与国道、省道沿线村委会、居委会、厂矿、企业、高校、大型商铺等单位、组组和工人建立春运工作协同联动机制。

二、精心组织、责任到人、落实“五定”公路巡逻机制是做好春运工作的基础。

春运之前,大队在科学预测客货运量、分析客流规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春运工作。

应急预案。

对在各种因素下可能出现的车辆、旅客分流做了精心的安排。同时对春运工作任务进行逐级细化在落实“五定”公路巡逻机制的基础上层层签订责任状即分管领导对大队一把手负责各科、室、中队对分管领导负责管段民警对中队领导负责。在路段管理模式上采用“中队分段包干、民警点段包干、管段责任到人、辖区统一调度”的方法将辖区道路分为三个责任区由各机关科、室协助巡逻中队分别管理一个责任区巡逻中队负责人对责任区的春运工作负总责;同时中队将责任区的道路分为若干点段指派民警分段负责并由民警与沿线单位构成联防共管的综合治理网络丝丝入扣环环相连;值得一提的是:2月2日杨梅渡大桥暨赣南工业大道建成通车辖区道路交通管理任务加重大队立即启用春运工作预案派驻原三中队为高速公路挂线中队并在国道105线与xx工业大道平交路口设置值勤点保证了对这一重点路段的24小时监控确保万无一失。

三、强化工作措施、严格工作纪律,确保政令、警令畅通是做好春运工作的保障。

春运工作历来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为确保春运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大队一是取消春节假期和春运期间所有双休日,从而为搞好春运工作提供战斗力的保障;二是在春运之前,便部署各职能部门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了一次拉网式排查,并对排查出来的xx处存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点段逐一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属于职能范围内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属于相关部门职能范围的,制作并发送整改。

通知书。

责成有关部门定期整改从而为搞好春运工作提供技术上的保障;三是加大路面巡逻和监控力度大队各职能部门和巡逻中队在充分落实“五定”公路巡逻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公路巡逻台帐详细记录当班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参数经大队分管领导审阅并签署意见后移入下一巡逻中队为确保中队全部警力、大队三分之二以上的警力上路巡逻执勤大队在原有早点名的基础上增加对讲机点名、电话点名和大队领导流动点名做到“白天见警车、晚上见警灯”实行公路主干道24小时昼夜巡逻值班和大队领导带班制度从而为搞好春运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四是在抓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同时强调大队内部安全不放松不但请相关部门的专家对大队的消防、用电、用水等设施进行安全评估还在专家的指导下适时添加了一批安全设施并在大队内部实施警用车辆“准驾证”制度春运前夕大队新购警车一台、摩托车两台并给全体民警装配雨衣、套鞋、反光背心等装备完善值班室设施及时足额发放加班工资从而为搞好春运工作提供扎实的后勤保障。

四、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提高春运质量的根本。

严格依法行政是确保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春运期间,大队要求各单位对在巡逻中发现的交通违章“铁心硬手”,不放过一辆有可能妨碍交通安全的车辆,也不放过任何一个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违章车,真正做到道路交通违章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做到程序合法,处罚得当,对所有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处罚决定,均严格依据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杜绝公路“三乱”发生。在严格执法的基础上,大队也千方百计为驾驶员和广大旅客提供一流的服务,一是与客运企业签订应急转运。

合同。

以便对因超载卸客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滞留旅客及时转运;二是在各主要公路沿线设置举报、报警和求助电话从而防范和杜绝了“车匪路霸”和各类涉路突发事件的发生;三是与相关单位联手设置客车驾驶员临时休息室对极少数疲劳驾驶的驾驶员进行强制休息程度地减少道路交道事故的诱因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

五、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是做好春运工作的条件。

春运前夕和春运期间,大队一方面充分利用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常识、介绍春运工作情况、及时向广大驾驶员和旅客通报道路状况及气象信息,真正做到电视里有画面、广播里有声音、报纸上有文章;另一方面,大队安排宣传车进村入户、驻村民警深入田间地头,交通法规咨询台在乡镇圩口一字排开,因地制宜向老百姓宣讲道路交通法规及春运常识。春运xx天,大队在各类媒体上发布信息xx余篇,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综上,今年春运工作大队虽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也存有不足之处,我们应清醒的看到:由于警力不足,大队对三级以下公路及乡村公路的全面监控力度尚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重点路口也存在重高峰轻平峰的现象;个别惟利是图的农用三轮车驾驶员仍然屡教不改,私下里搞非法载客的买卖。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并在以后的工作中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20xx年度,衡山*大队在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及市*支队的领导下,以保平安、保畅通、促和谐为目标,努力构建平安交通、畅通交通、文明交通、和谐交通,为创建“文明县城”营造了良好的交通环境。本年度(截止到十一月底)全县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308起,其中立案事故172起(包括死亡事故立案30起,伤人事故立案138起,财产损失事故立案4起,死亡32人、伤261人、直接经济损失85、1万元),发生逃逸案件3起,侦破3起,刑事拘留9人、逮捕6人、移送起诉8人、判刑3人,吊销驾驶证3本。

一、抓队伍建设,开展教育实践活动。

一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学习教育、听取意见,查摆问题、开展批评,整改落实、建章立制”三个环节,着力解决了“四风”突出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在县活动办督导组的指导下,大队于10月29日成功召开了。

活动总结。

会。二是认真开展“百日整风”活动,为解决当前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东湖中队随意执法问题,大队从5月20日开始,在全大队开展了整治“学习上的漂浮之风、纪律上的散漫之风、执法上的随意之风、工作上的应付之风”的“百日整风”活动,以提升队伍的战斗力、执行力,重塑衡山*良好形象。三是开展执法检查“回头看”活动,从四月底开始,针对民警在执法过程可能存在的不作为、消极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进行了重点查摆,并逐一整改。四是认真组织民警业务培训,通过采取集中培训、随岗培训等方式,民警的业务能力不断增强、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已集中培训3期,随岗培训5期,培训人员89人次。五是认真开展警务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六是扎实开展大走访活动,按照“四帮四促下基层”活动的安排,民警包村到户开展走访活动,了解民情、听取*,共走访群众1215户;同时邀请*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各界代表共议衡山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听取对我县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升群众安全意识。

20xx年度,大队根据不同时期工作重点,适时组织开展大型集中宣传和各类专项行动宣传。组织民警深入国省道、乡镇集市、客运企业、学校等处,并利用违法处罚、事故处理、*大厅和基层*中队等窗口单位,通过发放材料、张贴标语、摆放展板、悬挂横幅、播放影像资料、讲解交通安全知识、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先后开展了“情满旅途、*同行”春运交通安全宣传、“开心上学,安全回家”未成年人交通安全主题教育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十周年宣传、儿童交通安全“四有”宣传教育活动、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等,并积极参加了全县安全生产应急宣传活动、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共印发宣传材料5万余份,制作宣传展板60块,悬挂横幅150幅,张贴宣传标语200张,进行交通安全知识讲座、上交通安全课100课时,全县受教育人员近8万人次。另,在省、市、县各网站发布信息55篇,在衡山电视台发布新闻6条,在衡山手机报发布新闻7条,在衡山*微博发布信息139条。

三、加强路面执法管控,整治路面交通秩序。

20xx年度,大队紧紧围绕全县道路交通管理实际,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为根本,在抓好日常管理的同时,开展了各项专项整治行动,有效的打击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净化了道路通行环境,基本消除了交通拥堵现象。先后开展了“严厉打击货车严重违法行为”、“农村地区交通违法集中整治”、“春运交通安全管理”、“扫黑恶、净环境”专项整治、“全县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程运输车、砂土运输车”专项整治、“百日会战”、“打非治违”、“客车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校车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等行动,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30546起,其中:酒驾57起、客车超员59起、货车超载249起、超速4645起(50%以上的6起)、无牌无证1570起、无保险159起、未年检761起、涉牌涉证53起、闯红灯1109起、乱停15902起,其他违法行为5982起。行政拘留18人。

四、做好文明县城创建,确保县城道路畅通。

五、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实施,确保了重要节假日期间和各项警卫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

根据元旦、春节、元宵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节日期间的交通管理实际,大队及时安排部署,各所、队在认真分析往年上述节日交通规律特点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实际,强化重点路段、人群密集场所和旅游线路的隐患排查,有针对性地采取管控措施,确保了节日期间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

针对雨雪冰冻、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大队制定了交通应急管理预案,并与相关部门协调,确保了全县道路的安全畅通。

严密组织,圆满完成了“两会”及有关领导来衡山视察、调研等一系列的警(保)卫工作。20xx年度,大队共安排交通安全警(保)卫工作12次,其中二级警卫1次,其他警(保)卫活动11次。

六、狠抓源头责任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大队把客运车辆和校车作为源头责任管理的重点对象,会同教育部们建立完善了校车档案,落实了校长、园长和民警责任,并督促了客运企业和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了客运、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认真排查整治了一批客运、校车交通安全隐患,严厉查处了一些客运车辆、接送学生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全面落实了车辆驾驶人源头责任管理各项措施,有效预防和减少了涉及客运车辆、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

大队进一步加大力度,对全县辖区内的国、省、县道,特别是对村村通公路、临水、临崖、临谷及公路桥梁、涵洞、急弯、陡坡及校园周边等道路,开展全面排查,澄清公路隐患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底数,逐一建档,详细记录每个危险路段的道路名称、路段位置、主要隐患等,共排查危险点段13个,并提出整治意见,提请政府制定和落实整治计划。积极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对近年来排查出的还未治理的事故多发点段、交通标志和标线短缺路段、危险路段加快治理进度。20xx年以来,全县新增交通标志、标牌326块,施划标线15960米。到目前为止,全县共有交通标志、标牌3179块,施划标线175590米。另,今年我县未新增红绿灯、电子警察、电子卡口、电子监控点,但到目前为止,共有红绿灯5个、电子警察4个、电子卡口4个、电子监控点14个。

八、狠抓事故处理和信访控制工作,妥善处理信访案件。

一是强化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在加大侦破交通肇事逃逸积案的同时,切实加强逃逸案件现案侦破工作。大队制定并完善了逃逸案件侦破工作预案,确保对逃逸案件的快速高效打击。本年度,辖区共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3起,侦破3起。

二是大队专门召开会议,梳理了近年来的信访案件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明确了包案领导、具体责任人,并研究了应对当事人上访所采取的稳控措施。

三是强化执法办案监督。大队每月对各中队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做到“事先防、事中管、事后查”,把一些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和问题,解决纠正在执法初期和萌芽状态。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抓好外部监督,主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内部解决,确保信访隐患不出门、不扩散、不激化。上半年度,没有发生因事故处理引起上访、集访事件。

九、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工作。

大队按照绩效管理考核办法的要求,对车驾管民警工作量、服务态度、出勤以及群众评价等方面进行考核;健全完善办理机动车、驾驶人业务资格审核制度和车驾管业务岗位责任制;严把车辆注册登记和检验关,杜绝为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落户和办理检验手续;向农村基层中队下放摩托车驾驶证办理业务,在东湖、白果建成了摩托车考试场地,为边远地区的群众办理牌、证提供了方便。本年度,累计共办理车辆注册登记6395台,发放临时号牌434张,车辆年检5454台(其中:摩托车3228台),核发驾驶证332本(均为摩托车驾驶证)。另,受理其他驾驶证业务7058起,受理其他车辆业务1795起。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财政应当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交通、环保、城-管、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组织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同级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播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车辆保有量情况,可以对机动车实行道路交通流量控制。

第九条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对实施环境保护标志管理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本市登记的机动车从事道路营运,或者招用持有非本市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应当自使用、招用之日起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销售非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将非机动车销售情况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上道路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悬挂车辆号牌。上道路行驶时,其驾驶人应当携带行驶证并保持车辆号牌端正、清晰、完整。车辆号牌或行驶证遗失、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四)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登记的车辆或者机具不得上道路行驶,法律、法规规定不需登记的除外。

第十四条禁止在车辆上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装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并加强对慢行交通系统的研究,保障公众出行安全、畅通、方便。

第十六条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的管线、照明设施或者种植的植物出现损坏、照明不足、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交通、建设、城-管、电力、绿化、通讯等部门及道路经营养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

横跨道路设置管线、公益性宣传牌(栏)、横幅等设施,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通行。

第十七条道路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清扫、绿化等作业时,应当按照道路作业标准落实交通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当穿着醒目的安全防护服装,使用喷涂或粘贴有反光材料的车辆。

道路作业单位在高架道路、隧道进行作业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作业方案进行作业。

依附于道路设置的市政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施工单位可以先行抢修,并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维护高速公路上的设施完好,保持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发布交通安全预警信息,清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的车辆和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障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区道路交通安全和观光游览的需要,可以在旅游区内设置观光游览线路,供观光游览车辆行驶。

第二十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库)。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停车场(库)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通行条件和满足车辆停放需求,提高停车场(库)利用效率。停车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施划的停车泊位应当予以撤除:

(一)停车泊位已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库)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第二十二条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其配套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本市的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和滨江区道路禁止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需要对前款规定的车辆作出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区、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车辆、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被放行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遇交通信号灯黄灯亮时,未过停止线的不准通行,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待行区的交叉路口,直行或者左转弯的车辆应当根据提示信号依次进入待行区停车等候。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转借或者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

(二)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三)载货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防止货物脱落、泄漏、遗撒;

(四)非牵引车不得牵引货运用途的拖斗;

(五)全挂拖斗车、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故障机动车;

(六)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在夜间行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夜间路灯照明良好时行驶,不得开启远光灯。

机动车临时停车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右转向灯。

第二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在不妨碍公共汽车进出站和停靠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共汽车车站站牌前沿临时停车上下客,但不得停车候客。

校车、接送员工的单位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临时停车上下客。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在进出站点时,应当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应当在最右侧车道单排依次等候进站。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以外从事城乡间客运的车辆进出中心城区,应当按照交通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上下客。交通部门确定行驶路线和停车地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发生故障的,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移至导流线或者就近驶离高架道路;无法正常行驶的,除按照规定使用警示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外,还应当迅速报警,请求救援车、清障车对故障车辆进行拖曳、牵引,车上人员不得在行驶车道内活动或逗留。

第三十一条旅游区观光游览车辆应当在设置的观光游览线路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行驶,并注意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

鼓励游客换乘城市公共客运车辆、观光游览车辆进入旅游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为车辆换乘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进入环形路口时,应当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并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

(三)不得驾驶非机动车从事营运;

(四)不得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时速。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组织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环境污染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交通、环保、卫生、城-管等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遇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反馈信息。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遵守下列规定:

(二)聘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查验其驾驶资质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情况;

(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配备交通安全人员,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交通安全条件。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对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刁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对人。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但本章所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

(三)改动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的;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携带行驶证的;

(五)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车辆至恢复原状。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时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客运出租汽车、校车、单位客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三)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进站的;

(四)从事城乡间客运的车辆不按指定线路行驶或者停车上下客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一)转借或者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非牵引车牵引货运用途的拖斗的;

(三)全挂拖斗车、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四)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不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的;

(五)违反让行规定的;

(六)在高架道路上发生故障时,不按规定将机动车移至导流线或者就近驶离高架道路的;

(七)观光游览车辆不按指定的观光游览线路行驶或者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的。

有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有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有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恢复原状。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本市登记的机动车从事道路营运,或者招用持有非本市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未进行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车辆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扣留车辆或机具至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车辆上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其非法装置,予以收缴,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属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横跨道路设置管线、公益宣传牌(栏)、横幅等设施,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设置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道路作业单位或者作业人员在道路上作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立、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或者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驾驶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可以扣留车辆,依照后款规定处理外,对驾驶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被扣留的车辆,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收购、置换或者托运回原籍。托运的相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原本市有关部门核发牌证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牌证。逾期不接受收购、置换或者托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第四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处罚,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行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中涉及数字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车 辆

第六条  下列机动车辆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一)微型载客、微型载货汽车;

(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第七条  下列非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

(二)人力三轮车。

经济特区外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经济特区内行驶。

第八条  摩托车不予注册登记,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执法机关工作用车除外。摩托车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

禁止未登记的和经济特区外号牌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 

第九条  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一)车容严重污损的;

(二)噪声或者尾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装载垃圾、沙石、泥土等物品而未采取有效防止散落、飞扬、流漏措施的。

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禁止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驾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最高时速不超过80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最高时速不超过50公里。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高速竞逐、飚车和非法赛车;

(二)驾驶未注册登记的车辆;

(三)冒领驾驶凭证或者机动车牌证;

(四)驾驶擅自改变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

(六) 前方无障碍而故意在道路上慢驶、停驶或者以其他方式阻塞交通;

(七)驾驶摩托车使用雨(太阳)伞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

(八)驾驶摩托车搭载不戴安全头盔、侧坐、倒坐、撑伞或者双手持物的乘车人。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应当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应当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右侧车轮外缘距离道路边缘不超过0.3米。

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或者遇风、雨、霾、雾等低能见度条件时,还应当开启示廓灯、后位灯和雾灯。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公共汽车进出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站点以外的地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

(二)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依序单排等候进站;

(三)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

(四)驶离站点时按顺序行驶。

第十五条  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只准在固定座椅内搭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雨(太阳)伞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

(二)驾驶应当注册登记而牌证不全或者未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

(三)饮酒后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四)驾驶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

第十七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超过靠路边1米外行走;

(二)在机动车道上兜售、乞讨或者发送物品;

(三)在道路上驾驭牲畜。

第十八条  乘车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坐摩托车使用雨(太阳)伞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

(二)向车外抛撒物品。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

(二)明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而维修,致使证据灭失的。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维修外观损坏的机动车时,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发现被维修车辆涉嫌交通肇事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凡是对城市交通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公共项目、大型民用建筑以及其它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前,规划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和设计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它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

第二十三条  开辟和调整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申请在道路上开设路口的,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并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相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已建成使用的城市道路上申请开设路口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前征求规划、城-管部门的意见;在已建成使用的公路上申请开设路口的,应当经公路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前征求规划、城-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施工的,施工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内部设置对外开放的停车场,其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直接相连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申请开设停车场的,由规划部门审批,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申请开设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征求规划、国土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的使用期限为一年,延长使用期限应当重新申请。

第五章  交通安全防范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经济特区内各单位应当建立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对本单位所属机动车的日常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二)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并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各单位履行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明确的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于特大交通事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监督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全面调查机动车登记、驾驶人资格许可、道路通行条件、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隐患,及时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按照以下原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九十五。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机动车予以扣留,并处以二千元的罚款;经告知逾期不交纳罚款或者超过三十日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没收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非机动车予以扣留,并处以五百元的罚款;经告知逾期不交纳罚款或者超过三十日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没收非机动车,并对没收的非机动车予以销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摩托车予以扣留,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经告知逾期不交纳罚款或者超过三十日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可以没收摩托车,并对没收的摩托车予以销毁。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清除垃圾、沙石、泥土等物品。

有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可以扣留驾驶证至处罚完毕;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可以扣留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至处罚完毕;有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收缴牌证。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五项情形的,责令车辆限期驶离经济特区。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当场没收非机动车。

第四十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已建成使用的城市道路上开设路口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已建成使用的公路上开设路口的,由公路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应当建立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的营运单位未建立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的,责令限期建立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逾期不建立的,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或者不落实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造成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的,对营运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路。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现车辆有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至案件处理完毕,并可以当场开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书,或者通知当事人、车辆所有人、车辆管理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处罚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微型载客汽车,是指车长3.5米以下(含3.5米),发动机排气量1升以下(含1升)的汽车。

本条例所称微型载货汽车,是指车长3.5米以下(含3.5米),总质量1800千克以下(含1800千克)的汽车。

第四十八条 本市经济特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公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交通需求相适应。城乡道路规划与建设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鼓励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使用清洁能源。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市政、农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信息化程度,逐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依法成立的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辅助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一节机动车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机动车牌号实行计算机公开随机选取。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第十二条经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机动车的技术参数和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等主要特征进行确认,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核查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或者驾驶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等;

(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应当按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

(七)危险品运输车辆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喷涂或者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告标志。

第十四条上道路行驶的教练车应当安装副制动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或者粘贴教练字样,悬挂教练车号牌。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自备或者租用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保持车况良好,喷涂或者放置校车标识。车辆、行驶时间和线路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节非机动车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在允许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自行车不实行登记。

非机动车登记工本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按规定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具备转向、制动等装置,并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规范。

第十八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每位残疾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限于自用。申请人的具体条件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非机动车牌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式样并监制。

第十九条已登记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非机动车灭失的。

第二十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

非机动车牌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

第二十一条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不实行登记,只能在允许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按规定使用、审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借、冒用、伪造、变造、骗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取得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驾车时随身携带。

驾驶人的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二十四条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证代理业务。依法从事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和补证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基本情况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增设备案条件。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与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与管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服务水平与通行能力,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乡道、村道建设投入,逐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保障农村居民出行安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乡道、村道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管理、养护以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指导。

乡道、村道的陡坡、急弯、连续弯道、视线不良及其他危险路段,应当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当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实际情况,提出意见。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时规划、设计、建设、验收道路交通违法记录系统、道路交通信号、港湾式车站、吸能式安全防护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

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以及下边坡高度为六米以上的路段,应当设置交通指示、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住宅区或者单位内部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人行横道线应当同时设置其他相应的人行交通信号。

车辆流量较大、行人稀少的路段,可以设置触摸式人行横道信号灯。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人行横道线处的人行道,应当设置无障碍通道。

第三十一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科学合理规划,促进停车场建设,满足社会停车需求,加大停车引导系统建设和停车场管理科技投入,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鼓励单位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与安全的路段,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在交通情况发生变化,影响车辆、行人的通行或者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取消临时停车泊位和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开辟、调整公共汽车、营运载客汽车、旅游汽车线路和停靠站点,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敞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或者安全的公共汽车、营运载客汽车、旅游汽车线路和停靠站点,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管理情况,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与安全的地方,设置校车等临时停靠点。

调整区域交通通行线路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以及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行为,应当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道路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固定作业应当在作业区范围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等,夜间开启示警灯;移动作业时,应当在路段上设置可移动的作业标志。

(二)移动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明显的反光标志图案,作业时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三)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服饰、佩戴反光安全帽,注意避让过往车辆。

过往车辆对作业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或从事车辆修理、清洗、维护、装饰等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上及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霓虹灯或者建设建(构)筑物,不得遮挡、干扰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新建横跨道路的管线、道路附属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等,从地面起净高不得低于五点五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规定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重型货车、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以及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其中,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只能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进入实线标线划分车道的路段后,以及进入导向车道后,不得变更车道。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三十公里,公路为每小时四十公里;

(三)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七十公里,公路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每小时八十公里。

第四十条机动车在夜间或者在隧道内行驶时,或者在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雾天行驶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三十米开启转向灯。

第四十一条道路上同方向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车道时,右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左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让行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让行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观察,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但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规定,确保附载作业人员安全。在城市道路上,核定载质量零点六吨以下的小型货车,附载作业人员不得超过一人;其他小型货车附载作业人员不得超过三人。

自卸货车不得附载作业人员。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交通事故,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警示措施。驾驶人、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转移至安全地点。

第四十四条牵引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软连接牵引的,应当设置示警标识;

(二)牵引载运危险品的车辆应当由专业人员操作;

(三)挂车、拖拉机、载运危险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

(四)不得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

第四十五条驾驶机动车不得熄火滑行,不得故意在道路上慢驶。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应当按顺行方向停留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车身右侧距路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驾驶人不得离车。临时停车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通行。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辨清道路轮廓,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九条营运载客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停靠站(港)内停车上下乘客,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次进出站;

(二)停车时,车身右侧距路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

(三)不得在停靠站(港)内待客、滞留;

(四)不得使用扩音装置揽客。

第五十条机动车试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放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号牌;

(二)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

(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

(四)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

(五)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制动测试。

第五十一条拖拉机不得在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上行驶。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农机部门意见后规定。

第五十二条叉车、履带式专用机械等不得上道路行驶。

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禁止人力车、畜力车、三轮车在上午七点至晚上八点在主城区主干道上通行。

第五十四条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三)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四)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无转向灯的,伸手示意。

(五)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

(七)自行车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行驶,不得载人;其他地区驾驶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设置固定座椅。

(八)三轮车、畜力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

第五十五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路上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商业宣传、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但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除外。

第五十六条车辆未停稳前,乘车人不得上下车。乘坐机动车时,身体和携带物品不得伸出车外,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一节交通事故预防

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乡村道路交通特点,组织人员,采取措施,制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人为、自然突发事件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五十八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落实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公益性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计划,包括发布公益性广告,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介绍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幼儿园加强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交通安全教育,严格校车安全管理,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学校、幼儿园交通事故发生情况。

第五十九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交通协管组织协助交通警-察维护车辆、行人交通秩序,劝阻和制止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节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条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车辆能够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发生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可以移动的,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处理。

发生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方便群众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在三分钟内出警,并立即赶赴现场。

交通警-察应当维护现场秩序,组织现场救援等,并按照有关现场勘查规范勘验、检查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交通警-察应当清理现场,登记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撤除现场,指挥、疏导车辆、行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交通恢复正常前,交通警-察不得离开现场。

当事人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及时将交通事故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助恢复交通。当事人不服从及时移动车辆、物品的指挥或者难以自行及时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代为当事人将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故障车的清理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因案情需要,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状况、精神状况、伤残程度、人体损伤程度、尸体、未知名尸体人身识别、财产损失、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专业人员或者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程度,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六十四条交通事故关键证据未收集到,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中止交通事故认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原因消失后,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的,经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在十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查一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确有错误的,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并责成原承办单位重新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认定适当的,书面回复申请人。

承办单位拒不执行撤销决定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直接予以变更。

第六十六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之间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确认。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可以征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用后及时归还,并支付必要费用;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证管理制度。车辆零部件、法医物证等交通事故认定关键物证,应当登记、拍照,科学保存,以备核查。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提高交通警-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交通协管组织应当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总结

我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市政府、市安委会、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各部门积极支持协调配合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各项工作、积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力度和重点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专项。2012年度我镇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回顾我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石羊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一是镇政府于2012年7月初及时成立了石羊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岳昌勇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交通的副镇长和派出所所长担任,成员有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安监站、农机站及各村主任。办公室设在石羊镇综治办。二是2012年7至12月份镇政府共下发道路交通安全各类文件6份,镇安办下发文件4份。三是辖区19个社区成立了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村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村安全员担任。四是分工明确,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一岗双责”。

二、定期组织召开道路交通安全专题会议

2012年度镇政府组织召开四次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工作专题会议,每次会议上,镇长及分管的政协联络组长都做到及时地传达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专题会议精神和布署下阶段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镇安监办、派出所做到认真落实会议布署的`各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使会议精神得到有效落实。

三、继续深入开展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镇政府今年7月份就将各村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在今年8月21日全镇召开第一季度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会议期间,镇政府分别与19个村(居)、6所学校共签订《2012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25份。全镇19个行政村(居)于今年8月初,分别与539辆机动车驾驶员签订《2012年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运行责任书》共539份;19个村(居)两委成员与539名驾驶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联系户;19个村(居)分别与各村安全员签订《2012年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265份。

四、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一是在各村在重点路段共张贴道路交通宣传标语120张,提高广大群众的遵守交规意识。二是认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结合“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活动主题,镇政府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月”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月”活动领导机构,19个村(社区)和重点企业都相应地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月活动实施方案”。做到有机构、有方案、有实施、有总结。19个村(居)、重点企业共张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标语150幅标语。提高广大村民和企业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五、认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2012年7月初镇政府下发都石府发[2012]79号文件《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示范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在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的布置下,由镇综治办牵头召集派出所、各社区,于8月17日和10月19日开展两次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公安派出所、镇交管办协警共计40余人对我镇辖区内的交通安全进行了2次大规模的整治行动,共查处90余辆无牌无照摩托车;共排查出安全隐患46处,由镇政府督促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到目前为止已落实整改,增设减速枕15条、道路警示标志29块,取得显著成效,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六、开展学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在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布置下,由镇综治办带队,组织镇派出所、工商、安监办人员和学校负责人组成检查组。对辖区内各所学校开展校园安全及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安全隐患整治行动6次,共查出9条安全隐患。以《关于开展辖区学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排查整治的情况通报》文件形式上报有关部门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七、深入开展全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大会战

我镇根据市级相关部门工作要求,会同辖区派出所等具有执法力度的职能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综合大会战,具体措施为:一是镇政府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强化对重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力度。派出所和镇交管办人员每天做到不定期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一个小时以上;三是在节假日期间做到在道路管辖区内,轮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巡查执法,每天12小时以上。到目前为止,对违法违规驾车、超载、超员、无证照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处理42起。通过有效措施,有效地遏制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四是各村安全员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巡逻督查和宣传教育。在节假日期间,各村组织人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巡逻检查,对辖区村民违规驾车行为给予及时教育和劝导。教育广大村民不开超载车、超员车,骑摩托车戴好安全帽等现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安全防范意识。通过以上几项有效措施,有效地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辖区和-谐稳定。

虽然我镇今年在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离、市政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还存在有不足之处;尤其是农村还存在少部分无证照驾驶摩托车行为,还须要做大量工作,教育村民培训办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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