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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报告(通用18篇)

时间:2023-11-24 09:30:17 作者:雁落霞汇算清缴报告(通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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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报告

答: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2、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48号)的规定,自20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的通知》(财税[]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1)金融企业,为5:1。

(2)其他企业,为2:l。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号)文件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6、纳税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能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号)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7、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办理资产损失申报时应提供那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

除此之外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5)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8、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需符合哪些规定?

答: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所得税汇算清缴现存问题调研思考的调研报告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在新老税法衔接过渡期间,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制度和涉税审批事项变化较多,需要纳税人要及时了解有关政策和办理程序。为此,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和辅导力度,分行业、分类型、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帮助企业理解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准备报送的有关资料,引导企业使用电子介质、网络等手段,有序、及时、准确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二、确认好汇算清缴工作主体。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改变过去以独立核算的三个条件来判定纳税人标准的做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确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同时考虑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属于自然人性质企业,没有法人资格,股东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之外。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与旧税法有很大不同,这就需要我们针对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明确汇算清缴的主体。

三、加强受理年度纳税申报后审核工作。

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比对审核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后,及时要求企业重新或补充申报。审核时应对以下几方面进行重点分析。

(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权责发生制要求,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坚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有效防止企业利用收入和支出确认时间的不同规避税收。

(二)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汇算清缴时,我们应着重对工资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判断。具体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是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是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是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是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是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

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

实际操作中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与原企业所得税对职工福利费的处理做法存在差异。在汇算时,要注意20xx年纳税人职工福利费的支出要首先使用以前年度的节余,不足部分在按新税法规定进行列支。

(四)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与旧税法规定有很大不同。每一个企业基本都有业务招待费,在审核报表时,要特别注意纳税人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五)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将公益性捐赠界定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20xx年,我国先后发生了南方冰雪灾害、四川地震,并成功举办了奥运会,各个企业先后捐赠了不少财物,在审核时要重点审核捐赠是否真实,捐赠部门是否符合法定规定。

四、协调联动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的管理。

要建立健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失。要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组织跨省、跨市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汇算清缴报告

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

贷:银行存款。

5、重新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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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最终

(适用于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

编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单位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进行鉴证审核。贵单位的责任是,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我们的责任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对所鉴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进行职业判断和必要的审核程序的基础上,出具真实、合法的鉴证报告。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现将鉴证结果报告如下:

(一)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有效性。

(二)简要评述与企业所得税有关的各项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三)简要陈述对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等进行审核、验证、计算和进行职业推断的情况。

二、鉴证意见。

经审核,我们对贵公司______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持有重大异议,经反复磋商,在下列重大且原则的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们认为,贵公司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不能真实地反映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贵公司不可据此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或审批事宜。

(一)xx事项的审核情况。

(描述存在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情形,并阐述经与委托人就该事项磋商不能达成一致、出具否定意见的理据。下同。)。

(二)xx事项的审核情况。

(三)xx事项的审核情况。

税务师事务所所长(签名或盖章):。

中国注册税务师(签名或盖章):

地址:

税务师事务所(盖章)。

****年**月**日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1月1日至205月31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1月1日至205月31日。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和汇算清缴时间有变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事项,同时明示了汇算清缴时间调整事项。

1、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2、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以适当延长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3、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汇算清缴报告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和汇算清缴时间有变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明确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事项,同时明示了汇算清缴时间调整事项。

1、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2、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3、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

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79号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该《办法》共28条,自20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3号)予以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2]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一)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关税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3.国税总局:工资薪金福利费税前扣除公告。

4.最新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5.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

6.2015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标准。

7.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新规。

8.2015国家税务总局:固定与工薪发放的补贴将税前扣除。

9.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如何做汇算清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资料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二)财务报表(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1、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报送税务机关正式批复复印件;须向税务机关报备的事项,报送《企业所得税报备项目申请表》及相关报备资料。

2、减免税企业:凡2009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各类税收优惠(即填报了年度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相关项目)的企业,应随同年度申报表报送减免税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3、退税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发生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需要退税的企业,应随同年度申报表报送《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书》及退税相关资料。

4、零申报企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其纳税申报主表中利润总额的计算(第1-12行)金额均为零或通过第1-12行的运算后第13行“利润总额”金额为零的或纳税调整后所得(第23行)均为零、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纳税所得(第23行)为零的,应对其零申报的原因进行书面详细说明,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管理所进行报送。

5、亏损企业:应对亏损的原因进行书面详细说明,由法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税务管理所进行报送。

6、高新技术企业: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执行。

7、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1)企业当年从业人员人数声明;(2)财务会计报表;(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8、取得国债利息收入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1)国债利息收入证明;(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9、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企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1)投资合同、协议;(2)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有关证明;(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10、取得符合条件不征税收入的企业不征税收入的确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09]8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1)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相关材料。

如何做汇算清缴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就个人所得税而言,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一般而言,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结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除应办理正常的纳税申报外,还应根据情形进行“汇算清缴”。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特定行业(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按月预缴,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3)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6)纳税人取得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税清缴汇算办理

2023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在明天就开始进行了!也就是在3月1日开始!那么你知道个税清缴汇算要怎么办理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个税清缴汇算办理,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2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

计算结果大于0,税务局会退税,计算结果小于0,需要补税给税务局。

综合所得收入额=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

第一项:子女教育每月1000元。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子女的父母等法定监护人可分别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也可由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

第二项:继续教育每月400。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第三项:大病医疗每年1.5万起,限额6万。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第四项: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第五项:住房租金每月800元到1200元。

第六项:赡养老人每月2000元。

个人所得税可以退税的情况是预缴税额大于实际收入的,除了工资所得之外,其他的年度综合所得适用的扣税税率大于法定标准导致多交个税的,都可以通过汇算清缴在网上税务局申请退税。类似于有些专项费用没有扣除的,这也会导致多交一部分个税。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华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汇算清缴报告

对于减免税备案、资产损失申报、特殊重组等涉税事项请按照相关文件准备资料,依规定办理:

(一)减免税备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第76号)的'要求,准备备案资料。

(二)资产损失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5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号)等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三)特殊重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等文件的要求准备申报资料。

年度汇算清缴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即将开启。在此你知道关于2023年度汇算清缴是怎么样的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3年度汇算清缴,希望大家喜欢!

国家税务总局6日发布公告,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公告共有十二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税前扣除;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汇算的办理时间、方式、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受理税务机关等内容;第十条,主要对办理汇算退(补)税的流程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主要围绕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预约办税、优先退税等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二条,主要明确相关条款的适用关系。

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几次汇算公告的框架与内容。主要的变化有:

在第四条“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在维持预约办税起始时间(2月16日)基础上,将预约结束时间延长至3月20日,为纳税人提供更优的办理体验。

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新增了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规定。

今年汇算在确保优化服务常态化的基础上,又新推出了以下服务举措:

优先退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在2021年度汇算对“上有老下有小”和看病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一是“下有小”的范围拓展至填报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二是将2022年度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也纳入优先退税服务范围。

预约办税期限进一步延长。为向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使税收公共服务更有效率、更有质量、更有秩序,2022年度汇算初期将继续实施预约办税。有在3月1日-20日期间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以在2月16日(含)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汇算。3月21日后,纳税人无需预约,可在汇算期内随时办理。

推出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智能扫码填报服务。2022年个人养老金制度在部分城市先行实施,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填报享受2022年度税前扣除。纳税人使用个税app扫描年度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即可生成年度扣除信息并自动填报,在办理汇算时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

如何做汇算清缴

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5、 重新分配利润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另外,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如果上年度年终结账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的,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多计多提费用和支出,应予以调整。

个税汇算清缴时间

一般情况下个税汇算清缴是每年的3月1日正式开始,一直到6月30日结束。每年的这个时间段都是对上一年个人所得进行汇算清缴。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3个税汇算清缴时间,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年度汇算时间是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提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需要说明的是,为帮助纳税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通过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错峰办理,建议纳税人尽量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以免产生办税拥堵,影响办税体验。

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下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2)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

如何做汇算清缴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a类)适用汇算清缴办法,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不进行汇算清缴。

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提取并缴纳;

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

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如何做汇算清缴

平时按月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单位代扣代缴的,年底不进行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对象是: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投资者)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对象。

个税汇算清缴怎么计算的

2022年度个税汇算清缴将开始!个税汇算清缴怎么计算的?个税汇算清缴包含哪些项目?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税汇算清缴怎么计算的,如果喜欢请收藏分享!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一定时期内已经收入的所得税应纳税部分,应当办理申报、缴纳,以求得税务机关出具税务登记证或者税务发票等手续。汇算清缴流程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填写申报表。按照当期应纳税额填写相应申报表,需要提供有效的财务记录,确定纳税主体的所得额及应纳税所得额。

2、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一般税务注册和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是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必备条件,个人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一般税务注册和变更税务登记。

3、报送税务登记表和缴纳税款。打印出税务登记表,并将其提交到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会员缴纳应缴纳的税款及缴纳手续费。

4、税务机关发放税务登记证和发票。税务机关核实完毕后,将发放税务登记证和发票给当事人,凭此发票可以抵扣咱们的次月或次季应纳税额。

最后,个人负责严格按照上述步骤办理纳税申报,以确保汇算清缴工作可以准确完成。

拓展: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也可以通过税务代开登记及申报来完成,即税务机关按照当事人情况及提供的资料,帮助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由机关代开税务发票,以及缴纳税款。由此可以节省企业等个体申报的时间及精力。

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公式=[(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计算结果为正数则需要补交税款,为负数则可以申请退税.

其中:。

专项扣除=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注意事项:。

无论一个人是否按照实际工作12个月,都应该将6万元按照实际扣除标准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综合所得在按照年计算的情况下,无论是否取得i资薪金所得,每个月都需要维持生计的基本费用,因此应该因为某个月未取得i资薪金所得而中断其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年度汇算清缴调整项目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会计数据为基础,将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将会计所得调整为应纳税所得,套用适用税率计算得出年度应纳税额,与年度内已预缴税额相比较后的差额,确定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会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每年5月31日前需向税务机关提交。

1、征收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2征收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3、3税前扣除。

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铂略咨询调查分析,这一规定在2008年引起了造成了诸多税企争议。

何谓合理?何谓与取得收入有关?这让跨国企业的财税经理人们大感踌躇。

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拟在2014年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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