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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论文(优秀18篇)

时间:2023-11-24 13:35:18 作者:念青松保险制度论文(优秀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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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论文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愈加明显,致使城乡居民养老问题越发突出,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推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旨在缓和社会矛盾冲突,缩小城乡差距,保障人们的安居乐业,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文章通过分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试探性提出几点完善对策,希望能给相关研究者启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对策。

随着“新农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些地区立足实际,构建统一的、全覆盖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很好地打破了呈现二元化界限,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险的一体化转变,推动社会的公平发展。当前如何从制度层面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成为制度大规模推广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制度政策宣传效果不佳。

随着“城居保”和“新农保”的不断合并,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居民不能自愿参保投保,因此制度的覆盖规模有待扩大。由于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补贴和保障力度不高,对居民的吸引力不强,如养老金支付标准低,部分老年人的养老金不能支付其日常的开销。同时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宣传广度和力度不高,城乡居民不能全面了解养老保险的优势,缺乏较高的参保积极性。

(二)经办能力不足。

参保人员缴纳保费时,由于缴费环节众多且业务量大,选择商业金融机构养老金、代收保费是最为便捷的路径;但基础性业务工作对人员具有较高要求,需要专业人员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操作,做到服务一生、记录一生,以免出现大问题。然而部分地区的经办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缴费各环节的截止日期,有些经办人员不能对参保人员的缴费时间进行及时记录,导致基金增值保值能力受限,影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科学性及完善性。

(三)资金管理投资水平不高。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而言,其在具体运作管理中,由于窄小的投资渠道和过低的基金管理层次等因素的制约,导致基金的保值增值面临较大的压力。目前管理参保人员所缴纳的保费时,基本是由县级进行管理,但县级经办单位在人员和管理等方面有所不足,如投资管理人员的专业性不强、风险管控体系不完善等,加上基金的投资方式为国债与银行存款,导致投资渠道相对单一,不利于分散基金投资风险。可见,风控体系不完善、管理运营层次过低、基金投资渠道狭窄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扩大内需,发展经济。我国经济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基本立足点就是扩大内需,这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必须要优化调整居民的消费结构,提高消费水平,发挥出消费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能够稳定居民的消费预期,减少对未来经济保障不确定性而导致的压力,改善群众的生活质量,使储蓄向消费与投资转变,形成持久而强大的拉动作用,确保国民经济的良性发展。2.促进制度公平。国家了一系列的文件与决定,在长期实践发展中得以完善,例如,为保障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确定“新农保”试点的相关内容,如基本原则、资金管理、制度架构、筹资形式等;为实现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优化整合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缩小城乡差距,进一步缓和社会矛盾。3.缓解养老压力。现代社会的必然发展趋势就是人口老龄化,这也是全世界共同关注的问题。现阶段,我国人口的高龄化、老龄化趋势不断加深,导致代际养老压力增加,加上社会婚育理念的变化,人均寿命增长且独生子女增多,家庭结构出现明显的变化,致使传统家庭的养老功能有所削弱,这就需要通过制度化的安排来解决城乡居民老年生活保障的问题。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只有做好政策的宣传工作,使居民了解养老制度的重要性,增强参保意识,才能扩大养老保险的规模,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让更多的居民受惠,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具体宣传工作中要综合利用各种传播工具,如报刊、互联网、电视广播等,或者是发放宣传单、组织宣传讲座等,宣传讲解养老保险的意义,吸引城乡居民自主参保。当然各地政府可以应该立足实际,对本地的居民养老保险的'情况进行动态化公示,保证参保与领取养老保险执行情况的透明度,欢迎群众的监督、投诉和咨询等。

(二)加强经办能力与财政投入。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低的问题,各级政府应该加强财政投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能力,完善服务网络,增加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供给,为参保居民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同时政府也要从经济发展的状态出发,构建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养老金待遇的长效机制,有机结合家庭养老补充保障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共享社会经济的发展成果,解决居民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问题。

(三)适当拓宽基金投资渠道。

要想实现基金的增值保值,必须要从国内外的经济形势出发,对收益和风险进行权衡,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拓宽基金的投资方式及渠道,如: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管理方法、构建系统的基金风控体系、强化基金运作管理的监管力度等,从而实现多元化的投资方式,达到基金增值保值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对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多元化投资时,应该结合以下方式进行:1.选用收益和风险处于中间水平的投资渠道,如金融债券、基金等;2.选用高收益和高风险的投资渠道,如境外投资、期权期货、股票、企业债券等;3.选用低收益和低风险的传统投资渠道,如中央银行票据、国债、银行存款等。

(四)完善制度建设。

国家可以构建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以政府可承受的范围为基础,按照不同的缴费档次进行差别给付,使其与缴费档次呈正相关的关系;或者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让收入层次不同的居民都能参与养老保险,激发居民的参保意识,鼓励居民早参保、多得益。此外,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新农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断合并,这就要求制定科学的衔接转移办法,对制度的转移性及可携带性进行综合考虑,彰显居民个人账户与非缴费型账户的即得受益权。例如:在局部养老保险待遇衔接方面,采用的待遇衔接政策为“累计养老保险权益+分别计算待遇+累积缴费年限”。

(五)加快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

首先,科学调整金融代办机构,实施代扣代缴,以便群众的缴款取款,确保基层网点布局的科学性。其次,积极构建经办管理人员队伍,加强人员的培训教育力度,使其具备较高的服务意识、服务水平、专业素质,为城乡居民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最后,积极推行社会保障卡,成立信息化的共享平台,采用信息化的经办管理方式,借助计算机智能化操作来取代手动录入缴费等程序,实现缴付方法、缴付标准、领取人数、参保人员等信息的共享,实现社保手续的跨省转移接续。

综上所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制度政策宣传效果不佳、经办人员能力不足、资金管理投资水平不高等,严重影响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效果。针对这种情况,各级政府应该从实际情况出发,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经办能力与财政投入,适当拓宽基金投资渠道,完善制度建设,加快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从而充分发挥出养老保险的优势,缓解养老压力和社会矛盾,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社会的公平。

[1]王伟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安化县为例[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xx(02).

[2]程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方向[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xx(05).

[3]颜令帅,吴忠,向甜,职韵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探究[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xx(11).

[4]赵静.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及相关对策[j].现代经济探讨,20xx(11).

[5]田勇.浅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困境与对策[j].中国市场,20xx(37).

[6]唐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xx(12).

保险制度论文

(一)金融体系稳健、健康的发展为存款保险制度出台提供了平台在一系列政策指导下,金融机构盈利实力和偿债能力增强,市场约束机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信心大幅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性为制度的出台创造了条件。

(二)我国形成了相对稳定的银行系统初步形成了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和多元化经营的中小型银行为主要市场力量的银行体系,这给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三)金融体系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审慎性监管水平不断提高、银行会计准则国际化金融监管有了法律的规范,为存款保险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中国特色的银行监管架构,银行业监管取得非凡的成就和准确、完全、规范、透明的银行会计信息披露为存款保险制度提供可持续的发展环境。

(一)存款保险制度央行不再控制存款利率为防止银行间竞争,确保盈利,为此央行控制存款利率,但该制度出台后会使银行自身承担盈亏,这是银行业进一步开放的关键所在,央行放开存款利率,预测平均存款利率可能上升百分之一,而这百分之一的上升的利息收入相当于gdp的0.8%,这部分的增长转移到储户中去,促进消费、拉动内需。

(二)存款保险只承包存款类资金,不承保投资、理财类资金存款保险最高赔付额为50万元人民币,覆盖99.63%的储户提供保障,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全额赔付,超过部分优先索取银行清算财产,这样会降低金融风险,保护储户利益。

(三)保险费率由存款保险机构根据发展状况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按照不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水平以及风险程度有差别对银行收取保费。涉及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和农村信用社,针对经营业绩强、盈利能力好的大型商业银行按照基准费率收取保险费纳入存款保险基金。参考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和存款规模差别收取保费,使商业银行注重于风险管控和产品定价。

(一)对于银行股和保险股来说并非是利好消息对于整个股市来说是利好,该制度推出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有利的,部分银行存款转而流入保险、券商等非银行机构,大储户将部分资金配置理财产品,有利于增量资金进入股市。该制度的.出台没有改善银行的资产质量,大户对存款限额赔付的担忧抬高了小行负债成本,银行负债端成本竞争加剧导致息差收窄。存款保险制度要求银行缴纳保费,对银行利润实现会产生反向冲击。

(二)政府将不再为金融机构兜底存款机构不能再盲目贷款,贷款审核将会更加严格,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银行要缴纳保费,短期内银行的运营成本增加,如果从长期来看,银行利润的减少,成本的增加将会从下调存款利率中得到补偿,美国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只有1%左右。

(三)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有利于p2p(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平台)行业发展该制度的出台释放出银行倒闭的可能性,为安全保险起见,投资人会分散投资,p2p12%的年收益率将会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加入,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利率化的前奏,伴随着金融市场利率化,p2p平台20%的长期理财高收益将无法继续,10%左右的中长期年化投资收益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p2p理财产品将回归正常值,网贷利率会随着p2p理财收益下降而下降,吸引更多的小微企业进行网贷融资。

1.能够稳定我国金融体系安全,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金融市场化不断发展,国际化成为趋势,创新性金融产品日益增多,中小型商业银行如雨后春笋般成立,“影子银行”也应运而生,在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会导致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经验表明,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可行性选择之一。

2.会提升对银行的信心,最大限度保护储户利益由于银行吸收存款作为对储户的负债,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是银行的基本特征,银行经营不善导致不能如期清偿债务时,会引发储户对银行的信用危机,我国目前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在金融监管水平不高的情况下强制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是储户对银行充满信心的保障。

3.提高大众风险意识,能够减轻央行的负担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企业破产慢慢为大众所接受,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机构,破产也纳入正常的发展途径中,这就要求储户要有很高的风险意识,改变以往政府兜底的传统意识。存款制度的出台,政府不再为银行的破产买单,存款保险机构将对银行进行监督,定期检查银行财务状况,这减轻了央行监管的负担,帮助存在危机的银行渡过危机,实现央行的政策意图。

1.存款保险制度的落实会造成储户和银行的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出台,由于赔付额的保障,降低了储户甄别银行风险的意识,往往在存款时忽视银行风险状况和经营水平,把资金存放在高利率、经营不完善的银行,稳健经营的银行得不到存款。对银行来说,存款保险制度弱化了银行风险约束机制,银行为应对“高息揽存”压力,可能会减少资本金和流动性资金储备,内部管控松懈,引发银行“道德风险”,银行会将大量信贷资金投入到高风险、高收益项目中去。

2.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利率的实施会使银行业出现“马太效应”的局面由于大银行经营稳健,发生信用危机的概率比较小,因此,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对大银行的保费收取较少,况且保费对大银行来讲只是资金的九牛一毛,但是对于那些中小型银行来说,会收取高的风险差别费率,高费率保费对中小型银行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这样一来会出现“强者愈强”的局面。

3.一旦银行发生危机,实际的救助作用不是很强作为保险中的一员,同样遵循大数定律,我国银行相对集中,与业务要分散、相互独立性高的风险分散原则相违背,一旦发生大银行危机事件,仅仅凭借保险机构保费,很可能造成偿付不足,导致保险机构的破产,也就发挥不了很好的救助作用,效果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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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论文

摘要:近年来,农村生产力大幅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也大有提高,但是农村经济依旧存在着不少问题,例如基础设施不完善、经济管理有很大漏洞等。探究农村企业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以及影响的因素,对于改进农村经济现有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农村企业;农村经济;贡献;影响因素。

1农村经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人口占据全国总人口很大的比重,农村经济也是全国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是推动我国国民经济总体发展中的重要的一环。农村经济的发展体现着我国民生基础的巩固,其甚至不仅能够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甚至对世界经济的发展都有着不容小觑的贡献。在党所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的战略目标背景下,农村经济也面临着更高的要求、更大的挑战。尤其以生产发展作为基础的新农村建设二十字方针,更是凸显了发展农村经济对于构建整个农村和谐体系的重要意义。然而,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还是存在一些不能忽视的问题:

(1)农村交通条件比较落后。农村与外界联络的道路不通畅极大程度地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的脚步,阻碍了物资运输、人才交流等。

(2)农村的基础设施不够完善。除了交通条件外,农村的许多基础设施都需要改进,例如网络、通讯,还有最基础的物质保障:水、电等。如果连最基础的物质条件都不能保证、基础设施得不到完善,那么想要推动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将会十分有难度。

(3)农村经济的发展模式相对落后,尤其经济管理存在漏洞。农村经济结构十分单一,各种农业资源的利用率也较为低下,尤其经济管理中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资金管理缺乏规范性。由于农村生活条件以及待遇限制,导致专业的经管人员大量缺失。

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论文

随着农村企业的发展,农业的机械化进程也进一步加快。农机机械的工作效率明显高于手工劳作,尤其在一些大规模农作物耕作中,其所体现的优势更为明显。因此,农村企业的发展所带动的机械化水平的提高,能够简化工作流程、减少工作时间,缓解务农人员繁重的工作的同时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其次,在以往农村生产力较为落后的时期,农产品产量不太稳定,尤其面临突如其来得自然灾害时,农民往往束手无策。而农村企业的发展为稳定生产力水平提供了保障,日益成熟的机械设备也可以进一步抵抗自然灾害,保证农村经济的稳定性。

2.2增加农村人口收入,缓解就业压力。

近年来,我国对“三农”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针对农村经济现状的良好政策也不断涌现,农村企业也在宽松的大环境下飞速成长。农村企业不仅在数量上不断增加,各企业的效益、产值也在不断提升,这便吸引了大量人才的积极加入,对农村人口的就业问题提供一条顺畅的道路。

2.3推广农业新技术,促进农村经济现代化建设。

农村由于交通条件及各种设施条件的限制,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下与外界隔绝,不利于各种资讯的流通与新型技术的引入与推广,使农村经济发展也受到了限制。而农村企业的发展,能够作为一个良好载体,同时为各种讯息与技术交流提供依托,便于何种新型技术的推广与传播,促进农村经济向现代化发展迈进。

2.4开启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农村经济整体发展。

目前的农村企业还存在一些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也较为落后,面临着企业产品质量有待提高、技术含量较低、发展规模较小等诸多问题。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城乡统筹发展政策的提出,农村企业也将会在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技术含量以及实现规模化、集成化生产上多下功夫,在国家何种惠农政策的扶持下,加大对农村企业的投资与帮扶力度,农村企业也将成为新一轮的经济增长点。

保险制度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重视,而目前我国不断深化对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提高生产力水平,虽然能够使农村进一步发展,但有关农村的养老保险问题却逐渐凸显出来。农民是我国社会中的一个重要群体,他们所能拥有的权力和能够享受到的待遇是我国比较重视的一个方面。因为只有他们的生活水平提高,才会使我国加快步入小康社会的步伐,同时还可以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从而体现出我国以人为本的治国理念。因此,文章通过分析当前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能够提高我国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从我国这么多年来经济发展的状况来看,生产力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它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因素。生产力的有效提高能够使社会上的各项生产、分配以及交换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快速上升,而且一个社会的变迁,总是从生产力的发展开始的,而作为主要生产力的农民,他们的养老问题也是生产力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新中国成立之时,我国结束了几千年的封建帝制,使我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民开始自己当家做主,一直受到压迫的生产力开始了飞速的发展,尤其是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实施时,从根本上提高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既提高了自身的生产力,又推动了农村各项生产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农村市场,提高了农民的各项收入,养老问题也逐渐为人们所重视。虽然从总体来看,农村的经济是在向着好的方向发展,但其中的养老制度面临着很多问题,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家庭结构出现改变都会影响养老制度的发展,所以我国需要尽快建立一套完整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农村的经济能够得到全面的发展。

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能够缩小城市和农村之间的收入差距,改变居民之间社会保障福利不公平的状况,缩小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提高他们的消费水平,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缓解由于城乡之间经济发展速度不一致所引起的经济结构不协调的状况;深化整个农村区域的经济体制改革,提高农村的生产力,加快现代化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的个人素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一个城乡协调的和谐社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进一步完善农村的计划生育政策,对我国的社会民生和经济发展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政府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强力的资金支持。因为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并不是十分均衡,城乡之间差距过大,社会保障制度较为落后,都会使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得不到完善,从而影响农村的整体发展。而目前,随着我国各项制度的不断完善,财政资金在各方面都能够得到合理利用,这就从基础上为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财力方面的支持,同时有了雄厚的资金链条,可以使农村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完善,提高农村的生活质量,从而为接下来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打下基础。

2.1基金管理制度不完善,影响基金的运用。

农村的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的养老保险基金都存在同样的运营管理问题。当前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是通过国债的方式获得。这种有限的投资方式很难使养老保险基金增值,使养老保险的风险上升。同时在各个地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用的过程当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首先,地方政府对于基金管理不够完善。乡镇政府将资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融为一体,这种统一管理的方式会使上、下级之间的监督变弱,不利于资金的管理;其次,基金很难快速增值。因为地方上的投资渠道较少,大部分地区都是通过银行存款的方式进行投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的利率不是十分稳定,再加上国际通货膨胀的影响,基金不仅难以增值,甚至连保值都是问题,因而农民投入基金而无法获得收益;最后,基金安全管理不够完善。我国农村的养老保险基金大多是由县级政府进行管理,而这种管理模式较为分散,无法形成大规模的收益,最终就会使这些资金大量减少,这样就会出现很多挪用资金的状况,资金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2.2农村养老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进行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将传统的注重集体经济的农村经济体系进行全面的改革,同时,对于农村在家庭保障方面的职能不断地更新,削弱了农村对于土地的重视程度,并将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不断的调整。然而在当前新农村的背景下,我国实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较小,能够保障农民生活的程度较小,这就很难发挥养老保险的作用,而且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实行养老保险政策的地区大多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享有养老保险政策的群体也大多是比较有经济实力的农民。这种有钱才能够享受的状况与预期相悖,从而使养老保险制度无法保障农民获得应有的权利。

2.3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来源渠道少。

在实际生活中,用于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方面的资金较少,只有农民自身的收入和地方政府在财政方面的支持。我国政府大约在20xx年开始在少数地区开展养老保险资金支持的试点工作。但是从我国各个区域的情况来看,大部分还是依靠农民自身的收入,这会限制农民对养老保险的投入,而且在农村地区大多是以县为单位进行养老保险投入,地方县级的财政资金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快速实行。

3.1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养老问题。

政府逐渐重视农村养老问题是发挥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作用的重要条件。养老问题在农村生活中一直都是很严重的民生问题,无论经济如何发展,二者都不能十分合理的适应。一些欧盟国家在经济还不是十分发达的时候就尝试实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面对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结构的不断变化,以及人口老龄化的速度逐渐加快,各地区政府及相关财政部门要从整体的经济全局出发,为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快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学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将建立养老保险体制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当中,制订完善的工作计划,根据当前农村的经济形势和人口结构,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进行改善和调整,使我国农村的养老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3.2加快农村经济发展。

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建设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一个地区所拥有的社会保障基金的数量,是由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的。所以,如果想要提高社会保障的程度,就必须加快当地经济的发展;想要建立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就必须保证农村经济的有效发展。一方面,尽快完善土地承包制度,进一步将土地流转制度进行优化调整,促进土地资源在经济体系中的资源合理配置;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使农业向现代化方向发展,通过多种方式大力提高农民收入。针对在提高农民生产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引进各项科学技术促进农业发展,加强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化调整农村的产业结构,从而带动农村的经济发展。

3.3构建新型的农村基金投资模式。

一个有效的投资模式需要合适的经济条件,这样才能使农民能够认可这种资金的使用,从而提高农民的投资积极性,降低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的成本,提高企业的服务水平。不同的地区还要根据自身具有的.经济特点,建立奖励或者惩罚的投资模式,优化农村的经济结构。在筹集资金方面,可以采用一次性缴纳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分期缴纳的方式,有的农民还可以用自己的资产进行抵押投资,或者用年老后的资产进行提前抵扣,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筹资活动,扩大农民参与的范围。

3.4优化对农村各项基金的管理结构。

首先,按照不同层级建立起分级的运营机制。将省、市、县进行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级别的地区,采用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这样不仅可以优化管理结构,降低管理工作的成本,还能够扩大基金的使用规模,增强对风险管理的预估,保证基金的安全。其次,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扩大资金的使用范围。可以根据当地的保险公司或者各大银行相关的优惠政策,制定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比如在国债发行的时期,政府可以允许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在一些风险较小但收益较高的项目中进行投资。最后,加大对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可合理设立由政府基金的管理人员和社会公益组织的相关人员共同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

3.5加大公共财政对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持。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大多是依靠政府公共财政资金的支持,这也是很多发达国家在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上总结出来的经验。想要使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正常实行,就需要地方政府每年专门针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制定出相应的基金预算,从而保证其能够和我国总体的经济形势相适应。但是目前,乡镇级的养老保险制度使中央的财政难以维继,而省级财政则需要对偏远和经济不十分发达的地区进行支援,所以农村方面的养老保险资金只能通过当地的政府进行调整。但是从长远来看,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需要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管理才能够保证进一步发展,所以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实施一些优惠政策来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对于国家的影响也是越来越大,我国政府需要进一步缩小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使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能够适应我国总体的经济形势。农村人口问题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民生水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一步步地将农村的经济与整体经济相协调。

[4]梁春贤,苏永琴.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经济问题,20xx(5).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论文摘要

两年前的“莫兆军事件”曾在我国司法界引起强烈震动。9月,广东省四会市法院法官莫兆军开庭审理李兆兴告张坤石夫妇等4人借款1万元经济纠纷案,当时李持有张夫妇等人写的借条,虽张辩称借条是由李等人持刀威逼所写,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莫兆军经过审理,认为无证据证明借条是在威逼的情况下写的,于是认为借条有效,遂判处被告应予还钱。同年11月,张坤石夫妇在四会市法院外喝农药自杀身亡。事发后,经公安查证老夫妇所述确实,莫兆军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捕受审。消息传出,舆论一片哗然。沿袭“死人为大”陈旧习俗,各媒体充斥对莫兆军的谴责,《葫芦僧判断葫芦案现代版》等火药味十足的文章和标题随处可见。尽管如此,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对莫兆军作出了无罪的判决;今年夏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维持一审的无罪判决。这一起令社会、尤其是司法界关注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但是这起案件让人们得到一些启示。

作为一名公证员,我自然联想起这些年来那些因采信虚假或不实证据造成公证文书发生错误而被媒体曝光的事件,这些事件中的经办公证员无一幸免,悉数卷入旋涡,并均以被处分、包括受刑事处分作为结局。从“问题”的严重程度看,当属莫兆军为过:公证员采信虚假证据,证件材料在形式上无疑义,也无人提出异议,但莫兆军采信证据时,则有当事人当庭提出异议,此为一;其次,当事人提出李等人“持刀威逼”的行为属刑事犯罪,按有些人的说法“莫兆军理应引起重视”,公证员则无此“麻木”问题;第三,莫兆军采信错误证据的结果是造成两名当事人死亡,而公证文书尚未造成致人死亡这样严重的后果。但处理的结果又为何如此的迥然不同,究其原因,法院对莫兆军作出无罪判决,依据的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明确民事诉讼活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任何一方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就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结果。据此,莫兆军在被告未就其主张的借据是受原告胁迫而写提出相应的证据的情况下,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是符合民事法律证据规则要求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出现新证据而改变裁判”的.情形不属于追究错案责任的范围。因此,虽然事后证实莫兆军所作的判决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新闻媒体、检察机关甚至部分法官在事后提出了大量不无道理的“应当”,但这一切均不能成为莫兆军有罪的理由。反观公证,我们发现公证竟然没有证据规则!由于没有证据规则可援引,更没有免责规定可依照,公证员采信的证据如有问题,他难以自证其已尽责,即使社会有认为他已尽责的意见和应当免责的呼声,也不足以与那些“应当”的理由相抗衡,他得根据由公证文书造成的后果和那“应当”呼声的强烈程度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在社会信用程度不高的今天,公证员无疑成了一种风险极高的职业,安全根本得不到保障。因为这种风险是公证员依自身谨慎、努力所无法克服。难怪有公证员作出这样的“总结”:现在每多办一件公证,就是往自己身上多安装上一颗定时炸弹。

当然,没有证据规则,远不只是公证员的职业风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公证得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要实现这一任务,必须有一定的程序作保障;而要保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严格的证据规则则是必不可少的。没有证据规则,证据采信标准不确定,势必造成公证员各自根据其知识、经验、能力甚至是性格来决定如何取证和采证的局面,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当然得不到保证,公证文书也就无法担当民诉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从而公证就失去存在的必要,我国年轻的公证制度生命危殆!这才是问题严重性之所在。

二、我国公证证据制度现状。

(一)我国公证远未形成证据规则,有的只是少量、零星的关于证据收集、审查的原则性要求。

1、我国公证法规、规章有关公证证据规定的内容。

[1][2][3][4][5][6]。

保险制度论文

在当今银行业面临利差收窄,与互联网金融和民营银行的激烈竞争的环境下,我们更需要关注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我国商业银行有哪些影响和针对其带来的消极影响银行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本文旨在研究中国即将施行的款保险制度分别对我国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建议。

(一)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一直以来,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都是由国家提供隐形担保,拥有良好的信誉度,但是由于承担着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资金支持的政策性任务,造成了其经营的低效率及大量的不良资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国家信誉将从这一担保中退出,国有商行将作为一般的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竞争,这对的国有商业银行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第一、成本增加,存款保险制度建立短期内对国有商业银行最直接的影响是国有商业银行需要增加一部分存款保费支出。虽然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差别费率会相对较低,但是国有商行的存款基数大,也会有一笔不少的保费。并且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存款利率市场化会逐渐放开,按照其他国家地区利率市场化的经验,小型银行的利率一般高于大型银行100-120基点。在竞争的压力下,大型银行将不得不增加挽留旧存款和吸收新存款的成本。第二、融资压力增加,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要求,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对资本充足率有较高的要求,因此,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之后,国有商业银行自身偿债能力的重要性就突显出来,并且资本金是否充足将会影响国有商业银行信誉的,这给国有商业带来了融资压力。第三、竞争更加激烈,以前隐形的存款保险制度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保护力度远远大于非国有商业银行,这对非国有商业银行的竞争造成了不平等,现在显性存款保险制度从法律上对不同类型的银行提供了平等的保护,营造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竞争更加激烈,这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挑战。针对存款保险制度给国有商业银行带来的一系列影响,现有以下建议:第一:完善组织结构、加强内部控制、降低管理成本;发展新业务、多开展中间业务、增加收入渠道,用收入的增加对冲成本的增加。第二: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和民间资本,实行员工持股等建立多元化资本金补充渠道,满足资本充足率的相关监管要求。第三: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对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制改造,加快风险管理现代化,变革经营目标,追求可持续利益最大化,以多种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成为具有综合性服务功能的金融企业,从根本上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的实力,使国有商行在国家信誉退出的环境下平稳、健康运行。

(二)对中小型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建议。

相比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而言,以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规模小、资金不充分、市场竞争力弱、信用度低揽储困难。存款保险制度施行之后,营造的公平竞争环境为中小商业银行带来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第一,存款保险制度增强中小商业银行的信誉度,同时也增强了存款人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的信心,有助于中小银行与国有商行的公平竞争。第二,中小商业银行规模小、资金不充分等特点使其承担金融风险的能力低,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增强了它们抗金融风险的能力,可以将资金投于收益好、利润高的行业,提高营业收入水平。第三,存款保险制度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大型储户和企业可能会更倾向于总体信用度和规模水平更高的国有商业银行,中小型商行的大型储户和企业可能会波动从而导致部分存款搬家,中小储户将会成为中小商行吸收存款的.主要对象,因此中小型商行在产品种类、服务管理水平等市场化要素方面面临着考验,提升自己在中小储户方面的竞争优势。由此可见,要中小商业银行在竞争激烈的银行业求得生存,必须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营效率,发挥自己业务灵活性的优势,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以客户为主导设计有针对性的理财产品,扩展表外业务增加其他服务的营业收入,转变发展方式,成为符合了市场个性化发展的中小商业银行。

(三)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影响和建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合金融机构自成立以来在服务“三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农村金融的基础和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存款保险制度对农合金融机构的影响对其以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第一:农合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三农”和小微企业,具有成本高、效益低、风险大等特性,在监管评级与资信评估方面也无法与大银行相提并论,风险差别费率比其他商行高。其次,存款保险的对象主要针对储蓄存款和小额存款,因此储蓄存款或零售存款占比高农合金融机构,会支出更多存款保险费,增加了他们经营成本。第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之后,会促使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提高他们的信息透明度,存款保险机构也会对他们进行风险评估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充分的信息披露将会督促他们提高自己的的经营水平,但是也可能会使农合金融机构出现两极分化的情况,优秀的脱颖而出,经营差的逐渐衰落,由此可能导致农村中小机构的兼并重组。面对上述问题,首先,提升农合机构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资产质量、加强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工作,提升风险拨备水平,夯实家底,努力提升监管等级,才能享受和大型银行同样的存款保险费率。调整负债结构、增加再贴现、发行可转让存单等非存款负债方式的比例,减少存款比例,以此减轻存款保险制度带来的存款保险费支出压力。其次,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定程度上放开了农合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促使他们转型发展、改革创新,在金融空白点找到生存空间,加强服务“三农”与小微企业,成为具有自己经营特色业务、风险可控、收益均衡的银行。

保险制度论文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反洗钱力度的不断加大,利用银行系统洗钱的风险越来越高,洗钱者于是开始将保险产品作为其新的洗钱工具。保险业错综复杂的关系及保险产品功能的不断深化演变,客观上导致保险业面对更大的洗钱风险。随着反洗钱工作范围从银行业、证券业向整个金融业全面扩张的开始,保险业作为重要组成部分,亦是洗钱频发的高危地带。洗钱领域逐渐向保险业延伸,保险洗钱手段趋向多样化、隐蔽化、专业化,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面对严峻考验,防范并打击保险洗钱成为目前金融业反洗钱的重点之一。

同时,相对其他金融领域,由于保险本身的行业特征以及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即除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外,还涉及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中介机构。以上种种方面势必导致保险业洗钱手段更多、更隐蔽。随着《反洗钱法》的出台,商业保险反洗钱机制不断完善,但仍存在缺陷。要有效地遏制保险洗钱,就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对金融保险领域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全面围剿保险洗钱活动。针对保险业面对的洗钱风险,保险管理者及从业者如何规避风险、防范风险,值得深思和研究。

一、我国洗钱的概念。

所谓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人民银行2003年颁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所涉及的“黑钱”范围扩大,包含了贪污、贿赂、诈骗、逃税、侵占国有资产和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其实质是扩展了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洗钱活动不仅使违法所得合法化,而且还扭曲正常的经济和金融秩序,损害金融机构的诚信,腐蚀公众道德。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随着银行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越来越多的犯罪分子将黑手伸入保险行业,利用商业保险反洗钱机制的缺陷逐步向保险行业渗透。因此,在保险业中做好反洗钱工作已刻不容缓。

二、我国保险业洗钱的目前状况。

目前,利用保险业洗钱在我国尚无法律上的明确界定,理论界一般将其概括为投保人利用保险机构使非法收益合法化,或者以将集体的、国家的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为目的的行为。目前在我国利用保险业洗钱的主要方式以后者为主,总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金退保。

具体而言就是企业先以单位的名义用支票购买保险单,将巨额资金分散到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员工名义下进行投保。一般情况下普通员工对此一无所知。钱到保险公司账后,时间长短不一,投保企业就按约定退保,保险公司扣除手续费后,以现金的形式将钱打回到企业指定的个人账户上。中小型寿险公司甚至连手续费都不收,只要求企业的保费在自己的账上留存一个月或更长的时间,然后以现金的方式返还到企业个人账户上。如此,保险公司能获得短期融资而省去同业拆借的利息。

2、利用团险业务洗钱。

在团体寿险业务中,投保人通过长险短做、夏交即领、团险个做等不正常的投保、退保方式,将公款转入单位“小金库”化为个人私款或逃避纳税的行为是洗钱行为的重要渠道。按照多数保险公司的规定,团体保险退保是有时间限制的,例如只能投保三年后才能退保,但是,由于团体保险的“单子”都比较大,面对高额保费的诱惑,对于经营压力巨大的保险公司而言,这些规定逐渐被掏空,不但何时退保可以商量,甚至退保扣除的费用比例也可以协商。在这里,保险已经失去了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最基本职能,而成为当事人取得各自不正当利益的工具。

同时,投保企业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利用较低的成本达到逃避企业所得税的目的。这种情况的团单,一般采用上年末投保而新年伊始退保的方式,这也是为什么每年年初团险退保量剧增的理由。除团险、骗保手法外,保险洗钱通用的手法还包括地下保单洗钱、犹豫期退保洗钱以及保险欺诈、长险短做、趸缴即领、违规退费等,此外,隐匿真实身份、虚报个人材料亦是常用的洗钱方式。还有利用人寿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进行保单贷款,洗钱者在购买了高额的人寿保险之后以抵押贷款的形式提取现金,然后让保单自动失效。

3、财产保险洗钱。

财产保险洗钱的主要方式有保险欺诈、理赔欺诈和现金交易等。突出表现为退保和保费支付的时候,保险公司应客户的要求不选择银行划账,而是通过现金支付。另一种表面上是外汇保单,实际是用人民币来缴费,而理赔却是外币。

4、用黑钱购买奢侈品。

比如用黑钱购买豪车,然后向保险公司全值投保,制造保险事故要求保险公司对其给予现金补偿。

5、地下保单。

洗钱者购买地下保单,把钱打到业务员指定的国内账户,然后在香港签单,由业务员负责把钱从内地转到香港,从而实现资产转移。

6、银行保险洗钱。

银行保险的核保标准较低、征询信息较少、成交速度快、手续简便,但现金价值却很高,洗钱者反而可以从银行划转保费。网上保险也是一种新型洗钱工具,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保单生效,投保人就可以退保变现,这为洗钱提供了条件。

7、行贿保单洗钱。

用寿险保单送礼,即由行贿者(洗钱者)进行巨额保费支付,受礼方退保变现。在企事业单位采购团险时,保险公司会虚增保费,成交后再向有关人员赠送大额保单,由其退保变现,这种属于上游犯罪的“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

三、我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面对的理由。

保险业经营中的洗钱活动,不但为其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和便利,而且扰乱了金融、保险市场秩序。在日益严峻的反洗钱形势面前,保险业还存在许多制度与结构性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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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论文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已经完全具备了排他性、可分割性以及一定的可转让性,因此,从理论上讲土地权利可以作为与农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交易的标的;经验数据证实了农村土地产权的融资条件已经初步具备,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开展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形式的农户贷款模式对于缓解农村地区的资金“瓶颈”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我国农户最有价值的资产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宅基地使用权。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政策上的不可抵押性,要深入挖掘和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金融功能,创新设计能够被农村金融机构认可和接受的贷款模式,鼓励其提高对农户的贷款额度,从而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

1.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

分析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变迁轨迹,有助于对现行的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认识,同时也有助予研究农村土地产权的抵押担保条件。新中国建国初期进行了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建立农民土地私有制度,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7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贫农、中农占有的耕地占全部耕地的90%以上。在农民土地私有制度下,农民对拥有的土地产权可以自由买卖和出租,实现了土地产权的完全排他性、可转让性。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户自愿以“大包干”、“小包干”等方式组建了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开始从单纯集体所有向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两权分离模式转变。随后,一些沿海发达省市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进行试验,使得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突破了家庭承包经营的限制,土地产权流转制度重新进入试验期。

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启动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第四次变迁,它明确了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涉农物权抵押担保的一系列规定,对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起到了一定的铺垫作用。

2.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贷款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随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逐步变迁,农民作为土地使用权主体涵盖的各项权利的界定也逐渐明确,这对于搭建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合作非常重要。理论上讲,只有当产权及其各项子权利都是可以转让和分割的,这些权利的每一项或每一项的不同部分才可以与不同个人或团体之间相互交易。因此,以农村土地产权为切入点研究农村金融机构农户贷款模式,首先就是要在理论上明确界定农民拥有的'土地产权是否具备了如上所述的排他性、分割性和转让性,这是前提,需要运用产权模型加以分析;其次则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农村土地产权能否充当链接农户与农村金融机构之间建立贷款合约的有效抵押担保标的,这同时需要经验数据的支持。假设上述两项均存在,那么就可以以农村土地产权为抵押,进行农户贷款模式的创新设计,从而缓解农户资金需求缺口矛盾。

3.农村土地产权抵押贷款模式引致的问题。

农村土地产权实现抵押贷款后将引致两个问题:农户违约风险和农村金融机构对抵押债权的变现风险。前者是指一旦农户由于自然因素或者经营失败导致贷款不能如期偿还,那么农户将失去对土地拥有的产权,从而影响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后者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如何在现有土地制度框架下按照贷款合约依法顺利地变现抵押债权,弥补贷款损失。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各种流转形式顺利进行的基础平台和前提条件,是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实现规模化经营的重要保障。因此,要尽快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让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入市场交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很有价值的资产,农民拥有对土地的使用权、流转权、转让权和收益权,如果能够作为抵押担保物权向银行申请贷款,将不仅是对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制度的一种具体表现,而且对于解决农民遇到的资金难题也非常有利。一般来说,非农收入水平越高的农户的土地依赖程度越低,土地抵押贷款后农户承受的风险越低,财务风险越小。因此,用非农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的60%对农户类型进行划分,对农村金融机构确定授信农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存款保险制度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论文

摘要: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转移、分散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法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在侵权行为法内部主要表现在责任保险的功能作用的发挥上。

关键词:责任保险侵权行为救济无过错责任原则功能互动共存。

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发展。

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从过错归责原则到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并存,可以视为是一种新的制度取代另一种制度的过程。

此一过程,标志着一种合理性的危机,也预示另一种合理性的诞生。

无过错责任制度是与保险制度密切相连的,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转移、分散事故造成的损失。

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保险责任中的普遍应用,已经对侵权行为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侵权行为法的赔偿功能的局限性。

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制度奉行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行为人有无过错是是否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首要前提。

这导致侵权行为法的赔偿功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在诉讼中的局限性。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和陪审团要确认的首要要件是原告与被告究竟谁有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及范围。

在通常情况下,认定事故并不难,但要认定过失及其相关问题通常是令人困惑的。

侵权行为法的功能之一是对受害人予以赔偿,如果赔偿依附于围绕过错而进行的相互谴责的最后结果的话,那么,受害人则完全有可能成为竞争的失败者而不能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和救济。

2、侵权行为归责发展的局限性。

无论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如何发展,归结到一点它并不能使受害人获得确定的赔偿。

造成这种问题的根源在于侵权行为责任是一种追究个人责任的机制: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两极格局,使得受害人补偿要求受制于加害人的赔偿能力;侵权行为赔偿以成立侵权行为为前提,他首先关注的是加害人的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事故的加剧,侵权行为法已经难以承担补偿大量的、严重人身伤亡事故的任务,只有突破个人责任的传统教义,采取社会化的方式,由此更加便捷、更有保障的给受害人提供赔偿救济。

3、过错原则自身救济的局限。

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引入无过错责任的首要目的,在于对过错责任的不足予以救济;对受害人利益予以保护,满足受害人的需求。

但是,在过错原则下,由于诉讼的拖延和诉讼行政成本的高昂,使得受害人的需求并不能到保障。

可见,无过错责任的引入,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其一,不可能在所有领域都引入无过错责任,这是违背侵权行为的基本原则的;再者,即使我们假定在所有案件中都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由于侵权行为人控制资源的有限性,必然使许多受害人得不到赔偿。

这样,在法律结果上任何人都可以得到侵害赔偿,但实际上,人们却得不到赔偿的事实。

二、保险制度——侵权行为责任的救济。

侵权行为责任的扩张,只是从救济原则上的不足,转换到实施救济履行不能的不足。

对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自身来说,如此替代是形式上的,而不是实质性的、根本的、彻底的。

1、侵权行为发展过程中的新现象。

侵权行为法自身演进的趋势随着社会的变迁是显见和必然的。

这种进化在侵权行为法内部表现为,责任保险已经接管了侵权行为责任提供赔偿的大部分功能。

这是因为责任保险比侵权行为责任更适用于履行此种功能。

投保人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法,在自己受到损害时,得到责任保险的救济取代相对较大的、偶尔出现的损害赔偿的方法,是可行的。

这样,在逐渐缩小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的同时,在损害赔偿领域引入无事故领域、环境事故侵害领域造成的人身损害中,实行社会赔偿,而不再主张哪一方应该承担责任,而一律由受害人的机动车事故保险公司和医疗责任保险公司支付受害人经济损失,即使受害人完全无辜,也由其保险公司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

2、对侵权行为法功能学说的思考。

在现代法律制度中,保险制度为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的落实提供了制度保障。

把保险制度与侵权行为法联系在一起的是侵权行为法的功能学说。

很多学者将补偿作为侵权行为法的首要目的。

依照普通法学家jean等人的理解,在民事责任领域,主要是补偿问题。

不仅如此,还有一种道义补偿,认为正义要求不法行为的受害者获得补偿。

如果以过错作为侵害赔偿的标准,不仅因为侵权行为人无过错而免除了赔偿责任,而且因为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侵权行为人有过错而不能得到赔偿。

此种举证责任对于受害的原告来说十分困难,即使举证成功,侵权行为人仍可以提出抗辩事由。

基于此,有人认为过错责任体现的道德价值值得怀疑,

由于保险制度对侵权行为法的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于现代法学家普遍认为,“离开对保险事实和程度的关注,就难以理解侵权行为法的运作”。

在实践中,多数案件都仅仅是因为被告已经加入了保险这一事实,才使得案件值得提起诉讼。

同样,许多企业之所以加入保险,也是由于担心他们遇到自己的资源无力偿付权利请求。

一个基本问题就此摆在面前,这就是在保险制度涉入事故的赔偿领域之后,侵权行为法已经发生了潜在的变迁,这些变化既有侵权行为法自身的,也有与诉讼程序相关的。

有鉴于此,现代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保险制度填补侵权行为法赔偿功能的缺憾。

在民法传统国家,出现了保险立法;在普通法传统国家,则通过先例制度,确立了多种赔偿制度共存的赔偿机制。

保险制度对侵权行为法的侵入,在侵权行为法内部主要表现在责任保险的功能作用的发挥上。

在法理意义上,一个保险单就是一个契约,他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

侵权行为法所关注的是在契约法之外对他人造成的非法侵害的法律救济。

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是民法中两种根本不同的制度,然而,在责任保险领域,通过民事责任这一纽带,两者实现了某种关联,侵权行为法介入了契约法。

1、责任保险与侵权行为法的关联。

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承包被保险人因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一种合同,责任保险的标的是无法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

此种责任的成立,完全取决于原则,即侵权行为法上的责任制度是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制度前提,没有侵权行为责任的存在,也就没有基于侵权行为之上的责任保险。

但是责任保险制度与侵权行为法毕竟是现代赔偿制度中两种性质不同的制度。

就责任保险而言,一方面它以侵权行为责任为前提,另一方面,它又以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前提。

这在责任保险的法理中两个方面都是缺一不可的。

但是,在责任保险制度下,所有的赔偿都是以保险单的存在为依据,而责任保险的保险单的标的就是侵权行为责任,没有侵权行为法上的责任存在,也就没有责任保险的存在。

在不断增加的对侵权行为法的讨论中,美国的johnfleming和德国的moller等著名学者曾建议用保险取代侵权行为法,以便实现侵权行为法的变革。

同样,由于责任保险的优势,它在法国一出现,很快就得到他国的仿效。

现在保险公司为大多数人身伤害和死亡侵害案件提供赔偿是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

责任保险给侵权行为法确实带来极大影响。

1)归责原则。

保险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的私人契约,由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在危险发生时给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经济补偿。

侵权行为责任主要关注的是加害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侵害,根据法定条件,加害人是否应对受害人的损害负责。

在保险制度介入侵害赔偿领域之后,过错在赔偿中的功能发生了潜在的变化。

责任保险制度下,侵权行为不再由造成侵害的侵权行为人承担,而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是没有过错的,它之所以承担此种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不再是取决于侵权行为法所确认的过错,也不是特定条件下的无过错责任,而是受害人已经加入了此种责任保险的事实。

在与无过错原则相关联的责任保险领域,比如机动车法定责任保险领域,司法推理已经不再是侵权行为法上的推理了,而是责任保险制度上的了。

在这里强调的中心不再是因果关系,而是造成侵害这一事实。

现代有些国家所采用的机动车意外事故赔偿计划,其立法理念同侵权行为法相去就更远了。

2)直接诉讼。

根据契约相对性原则,在侵权行为诉讼中,原则上只有被保险人才有权起诉保险人,受害人不享有直接诉权。

直接诉讼是指即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与保险人之间无契约关系,当侵权人就其所致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责任保险时,受害人在遭受侵害人所担保的危险损害时,就其损害有权请求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人应当直接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直接诉讼是两大法系均认可的一种制度。

在法国,1930年制定的有关保险契约的法律,规定了受害人对保险人直接诉讼的方式,法国司法在1939年的判决中亦确认了此种诉讼方式的有效性。

在英美国家,英国同样在1930责任保险法对此作了规定,它认为,如果被告购买了责任保险,在被告被确定要对原告承担责任之前或者之后破产,则那些破产的被告根据责任保险的契约所享有的权利应当由原告享有,它可以据此直接对保险人提起侵害赔偿诉讼。

许多案件之所以值得提起诉讼,其基本理由就在于被告已经加入保险这一事实。

3)法律推理。

现如今,广泛认同的保险、保险单的形式、以及保险单的发展和保险实践已经极大的改变了侵权行为法的实际运作方式,以至于在现代的司法推理中,在判断是否应该由一个人承担向遭受损害、损失或者损伤的另一个人赔偿之法律责任的场合,相当流行的观点是法律应该考虑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否加入了责任保险。

在侵权行为法中,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被告必须对原告遭受的伤害、损失或者侵害负赔偿责任;被告是否加入责任保险这一事实有助于回答他能否偿还损害这一问题,而与被告是否必须被命令来支付损害这一问题不相关。

4)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rightofsubrogation)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利。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填补损害的保险所专有的制度。

依照这一制度,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标的损失时,如果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事故而招致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享有侵权行为法上的损害赔偿的权利,依照公平正义之原则,被保险人应将该权利让渡给保险人。

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代被保险人行使相对于造成损害的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

代位求偿权的存在使得被保险人经由他们的保险费,支付依照法律应由被告承担的损失。

上个世纪的过失概念所强调的目标是威慑制止,损害赔偿本身是次要因素。

现在的中心已经发生了变化,转移到了赔偿方面。

社会开始要求确立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中,侵权行为法已经稳定的由过错基础转向以社会保险为基础。

保险制度给受害人提供的赔偿,就其属性而言,已不再具有传统的伦理价值,即它不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基础,而是以侵害发生这一事实为基础,成为一种促成受害人维持社会所认同的基本生存需要得以实现的技术。

1、侵权行为法与社会保险的功能差异。

1)侵权行为法的功能。

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就其功能而言,是多重的。

它表现为预防、赔偿、惩罚等。

侵权行为法所隐含的个人主义精神,浸透了社会对个人自由行动和自由决定的要求,它最终使过错归责原则成为侵权行为法的主导原则。

侵权行为法中“责任人是过错的必然结果的规则,实际上已经从一个普通法的规则变成了一个自然法的规则。”侵权行为法通过责任的加强,防止类似行为的发生,使人们不致再犯类似道德上具有可非难性的行为;通过向受害人支付适当数额的赔偿金,把损失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这一赔偿行为本身就体现着惩罚的性质。

2)社会保险的功能。

在社会保险的理念中,作为一种制度设计,它关注的只是侵害已经发生这一事实,对此,它的基本回应是对损害所殃及的人在经济上予以赔偿,而不考虑此种侵害是由过错行为引起的,还是由不幸事件引起的。

由于它不以造成侵害的事件或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上的应受谴责性基础,因而,使得这种赔偿失去了惩罚性的功能;也由于造成此种侵害的事件或者行为,都是社会风险意义上的,它们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可预测性,比如交通事故、工业事故等,都是人的意志无从控制的,也使得这种赔偿失去了预防功能。

如此社会保险所提供的赔偿在属性上具有单一性的特点,即赔偿遭受损失的人,使他们得以生存下去,并维持社会所认知的基本生活水准。

2、侵权行为法与社会保险的在法律技术上的差异。

侵权行为法上的责任以校正正义为基础,法官在审案时关注的是侵权行为法只接受当事人之间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前的资源分配,并决定是否应该改正原告资源的减少。

社会保险则不同,它以分配正义为依据,目的在于减轻一种侵害或者疾病,而不考虑它是如何造成的。

由于可供分配的社会资源的有限性,社会保险几乎很少提供完全的赔偿。

这种救济的实现是通过国家设立的特定社会福利机构或者社会福利基金实现的。

3、社会保险与侵权行为法的适用领域。

不容置疑的是,侵权行为法、社会保险法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中,各自规制着社会生活中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

社会保险制度介入侵权行为法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侵权行为法上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多数学者认为,在人身侵害领域可以用社会保险上的赔偿计划取代侵权行为法上的责任制度,而在财产侵害案件中则不能用社会赔偿计划取代侵权行为法上的责任制度。

人身侵害需要社会连带。

在一个尊重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权实现的时代,对人身造成的侵害被视为一种集体责任。

当一种侵害发生后,受害人的医疗、康复和生存等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主要目标。

在财产侵害的某些特定领域,社会保险和责任保险计划也取代了侵权行为法上的责任,机动车意外事故侵害案件就是此种情景极好的例证。

不过,从总体上看,社会保险关注的重心不在受害人财产损失的恢复,而是人的生存条件的维持,这些条件包括受害人医疗、康复、继续生存等所必需的基本要求。

这是因为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们免受生活中的危险,如果把它推向极端,社会保险可以给所有人提供一种完全的防御疾病或者侵害的保护。

由上可知,在财产侵害领域,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仍将发挥主要的调整功能;在人身侵害领域,尤其是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侵害领域,最有可能成为社会保险活动的空间。

但是,即使在这一领域,由于社会保险计划自身的缺陷,也使得这种期待存在问题。

五、建立侵权行为法与保险制度共存的法律体系。

(一)责任保险与侵权行为。

1、责任保险与侵权行为目的相同。

责任保险与传统的侵权行为责任关系密切,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的实行推进了责任保险的产生、发展和发达,而责任保险的发展和发达又保障了过错侵权责任原则的实行。

对于责任保险而言,两大法系国家均将责任保险的目的从过去担保责任人责任的目的转为确保债权实现的目。

正是由于责任保险和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的目的相同,它们始能共同发展。

2、责任保险与侵权行为的互动。

1)责任保险对侵权行为的积极作用。

责任保险对所涉及到的三方当事人无疑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对于受害人而言,责任保险可以对其损害赔偿提供极大的保障,如果它能成功的胜诉的话;对于致害人而言,如果其行为被认定为过错侵权,责任保险意味着它不会因此而破产;对于保险人而言,他们因为投保人支付保险费而获得利益,在他们对受害人支付了损害赔偿以后可以通过代位方式而取得受害人的权利。

但是如果因此而认为责任保险取代了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则是言过其实的。

2)侵权行为弥补责任保险的不足。

责任保险的作用虽然越来越重要,但是,责任保险不可能取代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原则。

第一,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的行为构成过错侵权责任为前提,如果被保险人对受害人造成损害,但是其行为不构成侵权责任,则保险人不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

另一方面,责任保险本身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对侵权受害人的保护不力。

在现代社会,虽然法律对某些危险活动采取强制性保险的方法,但是,并非每个司机都购买了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方面的限制性条件和排除责任条款众多,受害人不能获得全部的损害赔偿;所保险的责任仅仅限于致害人有过错而受害人无过错的情形;损害所造成的数额可能会超过责任保险所担保的总额;担保契约的期限与受害人所享有的诉讼期限不一致。

在中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责任保险的范围已经基本确认,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险在产品质量、医疗事故、环境侵害、高度危险作业等领域,都将为侵权行为责任的落实,提供不可估量的帮助。

但是,责任保险在基于侵权行为法的救济中的有效性,是有一定限度的,它不能完全取代侵权行为责任。

(二)社会赔偿与侵权行为的互动。

1、社会保障对侵权行为的积极作用。

社会保障是事故损害分担的一种方法,是在社会控制事故总成本的范围内增加快速、高效的权利实现途径。

在传统的侵权行为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得到适用的情况下,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成功经验,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以保障受害人的利益。

第一,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并不等于主张要用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来取代过错侵权责任原则,也没有国家试图在各个领域实行社会保障制度,大多仅仅是在交通事故、工业事故这两个特殊领域建立起社会保障体系;第二,社会保障是否会导致人们责任心的下降和肇事率的上升,在经验方面并没有证据加以证明。

事实上,即便实行社会保障,受害人的赔偿由某些机构承担,但是,最终承担责任者仍然是侵权行为的责任人,社会保障的实行不会导致责任注意义务的懈怠。

2、侵权行为弥补社会保障的不足。

社会保障制度对受害人的保护不及侵权行为过错侵权责任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各个国家的社会保障仅仅对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而不对财产损害提供赔偿。

第二,社会保障仅仅对超过一定数额的赔偿进行支付,对于小额的赔偿请求,有关的机关不受理。

第三,通过社会保障取得的赔偿要比通过侵权诉讼方式少得多。

总的说来,虽然侵权行为的过错侵权责任原则也许的确存在着诸如程序缓慢、代价高昂的弊端,但是,它在对受害人的保护方面是强而有力的,尤其是它所贯彻的完全损害赔偿的原则能够确保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全部赔偿,而适用其他非侵权程序,受害人的损害仅仅能得到部分赔偿。

有学者设想,在人身侵害领域,由社会赔偿计划完全取代侵权行为制度,但是,由于社会赔偿计划内在的弱点,在此一问题上应采取审慎的态度。

因为社会赔偿计划从来都没有设想对受害人提供完全的赔偿。

参考文献:

[1]袁宗蔚著.保险学—危险与保险[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版,第547页。

[4]吴荣清著.财产保险概要[m].三民书局,1992年版,第223页。

保险制度论文

根据国家统计年鉴,我国从20xx-共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18762起,这也意味着环境污染事故平均每天有4起发生,这些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4亿元。巨额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受害者仅能得到少得可怜的赔款,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此时,推行具有“分散风险功能”的环境责任保险有重要意义。环境责任保险是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西方发达工业国家对环境保护的不断重视,各国的环保法纷纷出台,环境责任保险迅速发展起来。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整体处于起初阶段,存在环保法律法规小健全、险种少、费率高、赔付率低等问题。本文通过介绍国际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况,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较成熟的美国进行分析,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

环境责任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因污染包括大气、水、土地等环境而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或治理责任的责任保险。其中,责任风险是指法人或公民因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在我国,20xx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明确对于环境污染,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是指即使没有过失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我国立法机关尚未建立相应的社会化承担机制,无过失责任原则使企业面临较大的赔偿风险。

在实践中,环境责任保险主要有三种模式: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任意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制度。分别以美国和瑞典为代表,以法国为代表,以德国为代表。

对于承保机构,主要有: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专门保险机构承保方式,二是以意大利为代表的联合承保方式,三是以英国为代表的由现有产险公司自愿承保的方式。

对于环境责任保险保单的承保方式,主要有两种:事故发生制和赔款发生制。事故发生制是指承保的损害事故必须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而索赔可以在以后的任何时候提出;赔款发生制是以索赔时问为准,索赔必须在保险期问或后续的扩展报告期内提出,事故则可在保险期问或之前的追溯期发生。

针对承保范围,保险人一般只承保突发的、非故意的社会经济活动、意外事故及小可抗力导致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对于污染性企业正常、积累性的排污造成的损害可特别承保。

20世纪60年代以前,由于环境风险小突出,环境责任案件较少,由公众责任保险直接承保环境污染风险。随着工业化进程,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加大立法强度,相继颁布《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有毒物质控制法令》、《自然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1980年环境综合治理、赔偿和责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污染者采取严厉的货币赔偿和刑事制裁。巨额赔款和高额罚金使一些非故意污染企业面临破产风险,由此环境责任保险受到重视并不断发展。

美国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危险物质,即经鉴别有危险特性的固体、液态废物、《清洁空气法》列举的危险空气污染物,以及任何有毒污染物和高度危险的化学物质为环境责任保险主要涉及对象。由1988年成立的专门的保险机构环境保护保险公司进行承保。

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以约定的限额下,被保险人污染环境而造成邻近土地上任何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二是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污染自有或使用的场地而依法支出的治理费用的.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由于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不确定并且危害较大,保险公司一般只针对突发性的、非故意的事故承保,但企业正常的、累积的污染损害也可特约承保。

针对环境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美国采取有限赔偿制,通常约定的赔偿限额有4种: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累积最高赔偿限额、被保险人的自行承担的赔偿额。以特定场所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单为例,它适用赔款发生制,并规定一次污染事故的所有索赔当成一次损失事件,适用一次赔偿限额,只扣除一次免赔额。同时,由于环境污染有长尾效应,为明确保险责任,往往在保单中使用“日落条款”,即约定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最长期限为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30年。

此外,美国也通过社会力量保障环境安全,设置了为防比废弃物污染的舒坡儿基金,并在《1980年环境综合治理、赔偿和责任法》中规定由该基金支付尚待责任人归还的清理费用。

我国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小健全,现有的法律规定了污染企业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主要针对损害赔偿和治理污染费用,但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实践操作性,加之污染企业往往是当地纳税大户,地方政府处理事故纠纷时多有偏袒。法律的完善与执行是环境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我国应建立《环境责任法》,明确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并具体制定相关的赔偿、惩治措施,完善立法,严格执法。

3.1环境责任保险应采取强制保险为主、任意保险为辅的模式。

目前我国公民环保意识小高,企业相比环境保护更注重经济效益,所以在没有外力约束的情况下,他们小会主动将环境污染的成本内部化,也就是说,完全任意责任保险在我国无法实行。可在核燃料生产、火力发电、采矿、石油化工、印染等高风险、高污染的行业实行强制环境责任保险,在商业、公共事业等低风险行业由政府进行引导,鼓励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3.2实行保险公司联合承保的方式。

由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小成熟,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巨大,单一保险公司往往无法承担如此大的风险;而如果效仿美国成立专门的保险公司进行承保,政府的负担过重,也是对现有保险公司的一种资源浪费。因此,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支持,在现有的财产保险公司中遴选合格的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承保,同时进行再保险分散风险。

保险柜制度

3.2各部门职责。

3.2.1行政部职责。

组织公司内部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保证财务取送款的安全工作;

负责政府领导、重要客人和外宾参观公司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3.2.2各部门职责。

3.2.3行政总监职责。

确保本公司安全技防报警系统(如有)和其它技防设备完好有效;

对发生的经济诈骗、财产侵占类刑事犯罪案件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和法务部汇报;

3.2.4财务、商务等部门职责。

商务等部门要对各种票据、信息资料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对重要资料还应确保机密;

3.3安全保卫的具体措施。

3.4奖惩。

保险制度论文

: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结构小型化的现状,决定了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将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本文从威海实际出发,调研论证了威海市推进社会化的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提出了探索性的制度设计构想,为下步全面推行制度运行提供了方向。

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小型化、预期寿命延长等现实因素影响,亟需加快推进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以完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能人员的护理需求。为更加审慎地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本文结合威海实际进行调研论证,力保制度健康起步,走得更远。

1.人口老龄化的迫切要求。

山东省是全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省份之一,截至20xx年底,山东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900多万,老年人口总量位居全国第一,占人口总数的19.7%。而威海市是山东省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地级市,全市现有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60.75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23.85%,远超国际上10%的标准。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到9.67万人,呈现深度老龄化特征。随着健康意识的提高和医疗条件的改善,20xx年威海市人均预期寿命将达到83岁,老年群体的养老护理需求将进一步释放。

2.小型化家庭结构负担沉重。

由于少生优生观念深入人心,威海市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基本保持在1左右,大大低于2.1的更替水平和1.8的国家控制目标。长期稳定的低生育水平导致家庭户规模不断缩小,目前全市家庭超过92万户,户均2.7人,独生子女家庭58万户,占家庭总户数的63%。“4-2-1”家庭结构(4个老人、1对夫妻、1个小孩)的增多,导致失能老人护理问题日益突出,护理水平低、时间成本高、经济压力大,亟需建立社会化的长期护理制度以提供专业化的护理服务。

3.缺乏保障的护理需求挤占医疗资源。

20xx年,威海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为36336元,农村居民为16313元。养老护理费用逐年递增,家庭服务人员工资指导价位中位数为24000元,公立养老机构收费800元/月-4300元/月之间,重度失能老人护理费用更高。受护理成本和传统观念影响,大部分老人在衰老过程中以居家养老为主,一些参加医疗保险的老人往往以住院的方式缓解家庭护理的经济压力。但失能老人长期住院费用是养老机构护理费用的8-10倍,给医保基金长期平衡带来较大压力。

1.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

截止20xx年底,威海市医疗机构达到2626所,执业(助理)医师7188名、注册护士8704名,其中千人口医师、护士数分别为2.6和3.1,千人口床位数6.22张,居山东省领先水平。全市创建三级甲等综合医院2个、三级甲等中医院3个、三级甲等妇幼保健机构1个,在山东省率先实现每个区市至少建有一个三级医院的.目标;大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标准达45元。

2.医养结合机制运转良好。

20xx年,威海市成功争取了全国第二批医养结合试点单位,大力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相互协作,建立了医疗巡诊服务制度,形成了互补、互助、互动、互融的发展格局。推动医养结合综合体建设,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开办护理机构,计划总投资7.69亿元推进7处医养结合项目,并将优先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

3.护理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推进。

连续两年实施千名养老护理员免费培训工程,试点建立养老护理员岗位补助制度,对初、中、高级及以上护理员每人每月按50元、100元、150元标准给予岗位补助。目前,全市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40%以上。对经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高等院校,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级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目前,全市现有12所院校设置老年人服务与管理专业,招收学员1280人。

1.建立多层次医疗护理服务。

为满足不同参保对象的护理服务需求,拟开展三类医疗护理:医疗专护,为因病需长期保留各类插管、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瘫痪或昏迷短期住院不能好转以及其他术后仍需长期住院维持治疗的,在医疗机构接受专业的医疗护理;机构护理,为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的,在养老机构接受长期医疗护理;居家护理,为人身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长年卧床,生活无法自理的,居家接受医护人员上门提供的医疗护理服务。对医疗护理费用实行“定额包干”结算办法,引导护理服务机构提供适宜适度的护理服务,减轻医保基金支出和家庭经济负担。

2.建立多渠道筹资体系。

为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按照责任分担原则,坚持筹资渠道多元化,由政府、社会、个人等多方筹集长期护理保险资金。参照我省试点城市的普遍做法,采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补助资金、福彩公益金和个人缴费等多渠道共同负担,并接受企业、单位、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

3.建立流畅的管理服务办法。

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和开展养老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完善待遇享受人员准入、准出、监督审核机制。各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要安排医师现场审核申请人的病情及自理情况,按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adl量表)的标准进行初步评定,统一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纳入保障范围。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要参照住院管理模式,配备相应的医师、护士和护工,如实上传治疗费用明细,填写巡诊记录,确保护理服务质量。

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利于解决长期失能者的养老护理问题,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尊严;有利于缓解“以医代养”造成的医疗资源浪费,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有利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从粗放的生活护理向精细的专业护理转变,形成群众受益、基金减支、行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先期低水平起步,在参保职工中推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待条件成熟再逐步扩大到城乡居民。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外延内涵的扩大,失能患者能力等级评估机制的建设,与现行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衔接等问题,有待在制度推行过程中逐步予以完善。

[1]孟婷.人口老龄化背景下的中国长期护理保险研究[d].辽宁大学,20xx.

[2]李超.关于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设计的思考[j].商业时代,20xx,(2):74.

保险制度论文

一方面责任保险发展严重滞后于保险业整体发展。20xx年,我国责任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为146。35亿元,占财产保险业务的3。1%,相对国际平均水平差距很大,同期,在发达国家责任保险一般都占财产保险的20%以上,美国则超过40%,其责任保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另一方面,大量的侵权损害赔偿由政府买单。如20xx年河南洛阳东都商厦火灾造成309人死亡案,20xx年汤山395人中毒42人死亡案。据统计,责任保险在这些案件中没有任何赔付记录,缘于肇事企业或个人没有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在加害方无力对受害人进行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为维护受害者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稳定,其损害赔偿只能由政府承担。实际上是全体纳税人为某一个体的经营风险买单,不仅有违社会公平原则,更影响了社会资源配置的合理性。

审视我国责任保险市场的现状,我国责任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产品和服务供应不足、法律环境不完善、政府工作错位等现象。

1、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供应不足。

首先,责任保险产品的设计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从农业经济、工业经济,迈向信息经济,但是责任保险产品设计思路,还是寻求法律、法规对损害赔偿的规定,远远跟不上日益发展的新经济、新技术、新行业、新产业。这些责任风险催生了对保险产品的新需求。其次,市场上责任保险产品“大一统”特征十分明显,缺乏不同产业、行业的专属产品,比方说,大型商场与歌舞厅的责任风险特征差别很大,但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则完全一样。责任保险产品的产需不能吻合抑制了市场需求。再次,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习惯于价格竞争的低层次竞争阶段,盲目追求保费规模,无视产品和服务升级的重要性,缺乏产品创新的'驱动。

2、法律环境不完善。

我们说,人们行为的规范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体(包括个人或组织),其特征是个体是否遵守只影响本身的福利,而不涉及其他主体的福利,即个体行为的遵违不具有外部性。另一种,可称为社会规范,其特征是个体是否遵违会影响到的其他个体的福利,即个体的遵违具有外部性。法律作为社会规范,对个体是否遵违的外部性具有普遍约束力。比如法律可以规定不准杀人,但不能约束自杀,这就是我国商业保险采用自愿投保的法理所在。但是,对于个体侵害他人后的损害赔偿能力保证,法律则少有约束或缺少刚性约束。比如,消防法第33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显然,本条法律规定只是授权性规范,行为个体可以选择做或者不做,没有任何约束作用。可以预见,假如再有东都商厦的火灾的善后,肇事者还可能会“耸肩摊手”,兜底的还是政府,无奈的还是受害者。目前,我国除了交强险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的强制保险外,其他责任均为自愿保险。如广泛涉及民生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等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亟待相应的法律环境不断完善。

3、政府工作错位。

政府机构作为公共产品的提供者和公共秩序的维护者,依法行政是基本要求。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责任保险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事件中的“抗震”作用,陆续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文件的形式,要求区内相关行业投保责任保险,形成责任保险地方性强制制度。这本身是降低政府应付突发性安全事件成本的有效措施。但是,地方政府机构却采用招标形式选定保险公司共保、统保方式为本地区投保企业提供服务,同时,否定企业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的同类责任保险产品。在保险费由投保企业承担的条件下,对服务商的选择,理应是谁出钱谁做主。政府的这种做法不但有越俎代庖、设租、寻租之嫌,更以行政手段直接干扰市场规则,限制了本地区责任保险市场公平竞争,进而制约了本地区责任保险的良性发展。

纵观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从财产保险到人寿保险,再到责任保险,及至当代,责任保险历经百年的发展,已发展成为具有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和应用价值的保险业务。诚如学者所言“近代以来,由于对他人身体、财产权利尊重的观念日受重视,责任保险亦随之不断扩张,现已成为保险业中一大主流”,在现代保险中,责任保险已成为保险市场上的一项重要业务,责任保险发达与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建立并完善“政策引导、立法强制、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责任保险制度,规范责任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与社会管理功能,充分保障受害人的经济利益,缓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是国家运用市场手段管理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

1、政策引导。

一方面,保险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订相应的政策,引导、激发并保护保险公司责任保险产品创新的积极性。保险公司要牢固树立产品竞争和服务竞争的理念,把握社会生活发展趋势,创新并细化责任保险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关乎到新兴产业兴衰的责任保险产品,可以在其税收或转移支付上进行政策倾斜,激发责任保险产品供需两旺。

2、立法强制。

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不断完善社会生活各领域法律制度,为责任保险创造必要的法律条件。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强制投保的基础上扩大责任保险的强制面,尤其在风险程度大和危害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如石油、化工、建筑施工行业以及人群聚集的经营场所、运动场所等行业。

3、政府推动。

首先,各级政府坚决摒弃圈地、包办、代办的工作方式,对企业和市场所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其次,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社会发展情况和水平,基于最大限度保护受害者利益,对强制性或区内强制性责任保险制订本地区的实施标准,如侵权责任中的每人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等做出刚性要求,明确监督组织强制保险推进的职能机构、处罚权力和责任等。

4、市场运作。

即便是部分责任保险已经由法律或地方法规规定了强制性,在仍然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该保险仍然具备商品的一般属性和商品的规律,那么,就要服从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这些机制就是价格、供求、竞争、决策等机制。责任保险要健康发展,就得符合市场的一般规律。政府就得制订包括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易规则,而不能直接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参与其中。所谓市场运作,就是界定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形成市场负责效率、政府负责公平,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责任保险市场。在这个市场中,责任保险的产品、定价、服务等要素不断在市场竞争中不断优化、升华,保险公司运用风险识别、评估、价格、防灾等手段,不断提高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管理水平,投保企业在保险费率杠杆作用下,风险管理意识普遍提高,最终达到社会风险管理成本的最佳配置。责任保险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具有重要的社会管理功能和保障作用。

保险柜制度

保险柜的管理使用,专门存放现金,各种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印章及其他出纳票据。

保险柜一般由行总经理授权,由出纳员负责管理使用。

保险柜要配备两把钥匙,一把由出纳员保管,供出纳员日常工作开启使用;另一把交由行政综合部或财务总帐会计负责保管,以备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开启使用。出纳员不能将保险柜钥匙交由他人代为保管。(公司现保险柜只有一把钥匙,另一把不明的情况下暂时由出纳保管,查明具体在何处后交由行政综合部保管。)。

保险柜只能由出纳员开启使用,非出纳员不得开启保险柜。如果单位总会计师或行政综合部需要对出纳员工作进行检查,如检查库存现金限额、核对实际库存现金数额,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启保险柜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由总会计师或行政综合部开启,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任意开启由出纳员掌管使用的保险柜。

(4)财物的保管。

每日终了后,出纳员应将其使用的空白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银钱收据、印章等放入保险柜内。保险柜内存放的现金应设置和登记现金日记账,其他有价证券、存折、票据等应按种类造册登记,贵重物品应按种类设置备查簿登记其质量、重量、金额等,所有财物应与账簿记录核对相符。按规定,保险柜内不得存放私人财物。

出纳员应将自己保管使用的保险柜密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出纳员调动岗位,新出纳员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保险柜应放置在隐蔽、干燥之处,注意通风、防湿、防潮、防虫和防鼠;保险柜外要经常擦干净,保险柜内财物应保持整洁卫生、存放整齐。一旦保险柜发生故障,应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修理,以防泄密或失盗。

出纳员发现保险柜被盗后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待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才能清理财物被盗情况。节假日满两天以上或出纳员离开两天以上没有派人代其工作的,应在保险柜锁孔处贴上封条,出纳员到位工作时揭封。如发现封条被撕掉或锁孔处被弄坏,也应迅速向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报告,以使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及时查清情况,防止不法分子进一步作案。

社会保险制度

在医疗保险制度下,国家或者是地区可以按照相应的保险原则对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分配与筹集,进而解决公立医院开展医疗出现的一些问题。医疗保险制度是医疗保健事业一种有效的筹资机制,是一种比较进步的构成社会保险的制度,同时也是一种世界范围内应用费用管理模式。

我国建立了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以后,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得到了有效的促进,为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提供了保障,在提高人们的自身体索质上也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迅速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医疗设施的不断完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表现。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逐步建成了一个遍布城乡的、涵盖各级各类卫生机构以及卫生人员的医疗卫生网。发展至今,我国医治疾病的能力得到了显著地提高,同样可以医治发达国家能够医治的疾病。

(一)欠费数额日益增加。

在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前,医院主要以公费作为应收款或者是特约记账等形式,这些欠款基本上都能得到全部的回收,同时应收款数额较小,通常以收人现金的形式为主。但是在社会医疗保险改革以后,医保应收款替代了以往的公费应收款,成为了主要的应收医疗款,在每年公立医院都需要承担一定数量的超定额医疗保险费用,甚至医院在每年都会有多达数千万儿的超定额扣款,应收医疗款数额日趋变得庞大,而且其中超出定额部分的扣款是无法实现回收的部分,进而导致应收款回收质量难以提升。

(二)资金使用压力增加。

由于大量的基金都被应收款占用了,而医保的结算资金又无法及时到位,同时医保部门又需要对医院扣留一定数额的考核费用,且暂扣的考核费用会随着医保收人的增多而增高,就算年终考核通过以后全部返还;但也依然损失了资金具有的时间价值。从而医院的建设与发展会因为资金的不足而受到很大的影响,造成医院在经营上的大资金压力。

(三)运行效率与效益受到的影响逐渐增强。

由于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导致医院内医保病越来越多,这是公立医院在医保制度改革下受到的一个显著的影响,同时又因为公立医院主要以医保支出作为经济补偿方面的主要来源,这就导致了公立医院在提供服务上被制约于医保的支付机制,所以,公立医院必须要加强重视医院的医保管理工作。不仅每年的超定额扣款会对医院造成很大的影响,医保方面还存在很多种类的检查扣款,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医务人员进行的医疗服务行为,医院在扣款上也承受了严重的损失。

(一)在公立医院投入社会功能。

我国的公立医院在社会职能上的行为主要包括慢性疾病的监测、传染病的监测与防治、健康教育采供血等一些公共卫生服务性质的职能卫生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以及医疗科研等一些由医学技术加以支持的职能;为医疗急救提供绿色通道、为无主病人人群的医疗提供的救助职能。地方政府部门需要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以公立医院承担的社会功能成本数据与基本情况为依据,对医疗机构的总支出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相应的补助,且将重点放在绩效5核评估上,将绩效评估的结果联系到经费的补助。

(二)对医疗服务收费给予政策性的亏报补助。

由于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实行的是“包工资”,所以可以有较低的医疗服务收费。但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新项目收人补贴与药品收人的医疗服务收费相对较低,“以药补医”政策取消以后,理应由政府来补助这部分的万损,大致有两种办法可供选择,一是将药品加成取消,直接对医疗服务进行补助;一是根据药品在利润上的下降比例,逐年逐步的增加财政上的投人,将“以药补医”政策消化掉。其中前者属于一步到位的做法,在新的年度预算内财政支出的结构需要做出较大的调整;而后者属于逐步到位的做法,可以逐年的将财政支出结构做出相应的调整,公立医院在临床行为上也可以建立一个逐步调整的适应过程。

(三)购置投入基本建设与设备。

作为公立医院的管理者以及所有者,政府应当将合理的政策方向放在加强区域的卫生计划上,将区域的医疗需求作为主要的导向,统筹规划公立医院的大型设备购置以及基本其基本建设内容。首先应当向社会公开设备的购置情况以及年度的基本建设情况,将社会监督机制引人进来。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公立医院一半以上的总收支结余上收至地方财政,可以建立起医疗发展基金专户,同时地方财务也可以等比例的向专户提供资金的注人。在区域内设备的购置以及医疗基础设施的建设上可以使用这此基金统筹。医院可以用未上交的总收支结余为职工提供福利。

综上所诉,国家为了保证卫生事业的发展以及公立医院的正常运转,会对相对数量的公立医院承担大部分的筹资,帮助其完善监管政策,使其社会责任的落实得到促进。虽然面对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公立医院的财政补助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但是相信,只要采取正确的策略对公立医院投人社会功能、对医疗服务收费给予政策性的购置投人一些基本的建设与设备,相信公立医院一定会为广大民众提供更好的卫生服务。

保险柜制度

保险柜的管理使用,专门存放现金,各种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印章及其他出纳票据。

保险柜一般由行总经理授权,由出纳员负责管理使用。

保险柜要配备两把钥匙,一把由出纳员保管,供出纳员日常工作开启使用;另一把交由行政综合部或财务总帐会计负责保管,以备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开启使用。出纳员不能将保险柜钥匙交由他人代为保管。(公司现保险柜只有一把钥匙,另一把不明的情况下暂时由出纳保管,查明具体在何处后交由行政综合部保管。)。

保险柜只能由出纳员开启使用,非出纳员不得开启保险柜。如果单位总会计师或行政综合部需要对出纳员工作进行检查,如检查库存现金限额、核对实际库存现金数额,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启保险柜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由总会计师或行政综合部开启,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任意开启由出纳员掌管使用的保险柜。

(4)财物的保管。

每日终了后,出纳员应将其使用的空白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银钱收据、印章等放入保险柜内。保险柜内存放的.现金应设置和登记现金日记账,其他有价证券、存折、票据等应按种类造册登记,贵重物品应按种类设置备查簿登记其质量、重量、金额等,所有财物应与账簿记录核对相符。按规定,保险柜内不得存放私人财物。

出纳员应将自己保管使用的保险柜密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为他人利用。出纳员调动岗位,新出纳员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保险柜应放置在隐蔽、干燥之处,注意通风、防湿、防潮、防虫和防鼠;保险柜外要经常擦干净,保险柜内财物应保持整洁卫生、存放整齐。一旦保险柜发生故障,应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修理,以防泄密或失盗。

出纳员发现保险柜被盗后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待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才能清理财物被盗情况。节假日满两天以上或出纳员离开两天以上没有派人代其工作的,应在保险柜锁孔处贴上封条,出纳员到位工作时揭封。如发现封条被撕掉或锁孔处被弄坏,也应迅速向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报告,以使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及时查清情况,防止不法分子进一步作案。

行政综合部。

20xx-9-26。

保险柜制度

使用保险箱的人员多而杂的情况下,保密性差,容易造成密码密钥泄露和财物丢失。应当配备专职使用人员,专职的开启人员。

很多财物管理人员,以为保险箱设置了密码就不存在失窃的问题了,殊不知密码设置的安全度也直接影响着保险箱扥防卫能力,位数长,数字重复率低的密码安全度高,不易被破解,而位数短,设置简单的密码则容易让人识破而轻易突破保险箱的防卫。

保险箱的密码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如果不是固定密码的保险箱结构,那么就应当在恰当的时候修改密码,如出纳员调动工作,保管人员离职,保管程度高的财物也应当定期更换密码。出厂后的密码没有更改,或者财物管理人员的频繁调动,经常性的在多人情况下开启密码,都容易造成密码的泄露。

钥匙可分别交由保险箱使用部门和企业保卫部门分别保管,交有保卫部门的应当封存。例如,曾有企业只注重财务部门的安全管理,保卫部门却没有良好的封存制度,就给某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当他窃取超控钥匙后,很轻易的就绕开了密码口令,打开了保险箱。

只有制定了相关制度,才能有据可依的去执行。比如:节假日满两天以上或相关人员离开两天以上没有派人代其工作的,应在保险柜锁孔处贴上封条,到位工作时再揭封。曾经有企业由于欠缺这一管理制度,造成财物失窃后多日才被发现。

可见,没有保险箱管理制度的企业,就很容易使造成使用人员随性而为,一旦发生了盗窃事故,很可能连破案的线索都无据可查。

因此,真正管理好保险柜的应用,才能真正做到防范于未然。

xxx。

20xx-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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