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我建议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团队的智慧和创造力。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意见建议范文,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启发。
立法建议书材料
市人大常委会年立法工作,以立良法、促善治、求实效为目标,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为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治理“大城市病”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围绕人民群众最需解决的问题,持续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具体安排如下:
一、计划审议法规草案3项。
第三十七次常委会会议(5月)。
北京市旅游条例(表决)。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表决)。
第三十八次常委会会议(7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
第三十九次常委会会议(9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次审议)。
第四十次常委会会议(11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次审议)。
第四十一次常委会会议(12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表决)。
二、法规草案起草项目3项。
1、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3、北京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三、立项论证项目3项。
1、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2、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
3、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四、其他工作2项。
1、做好下届五年立法规划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
2、总结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
立法建议书材料
我是律师事务所金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正式提上人大议事日程之际,就诉讼案件的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一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郑重的提出如下立法建议: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胜诉方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其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但律师代理费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常规标准。
一、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弱势群体因为经济原因无法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在现今中国比比皆是,即使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聘请得起律师亦存在亏本的可能,因为案件胜诉得到的利益还无法抵销委托律师的成本。一面搁置的是律师法律知识,一面是弱势群体因不懂法律专业知识权益得不到保护,这样的冲突与矛盾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如果将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写入《民事诉讼法》将会很好的化解上述矛盾,让弱势群体得到很好法律服务,也减少对律师资源的浪费,促进年轻律师的成长。
二、增加违约、违法当事人的成本,减少恶意诉讼,节约司法成本,提高社会守约、守法意识,有促于建设法制、诚信社会。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写入《民事诉讼法》不仅不会导致滥诉,反而可以遏制恶意诉讼的发生。因为败诉的当事人除了要支付本方律师费用外,还需负担对方的律师费用,因此,人们将会在充分地权衡利弊后才会提起诉讼,即使是潜在的被告也更有可能与对方协商、和解以解决争端。
三、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除了特殊案件的以外,基本是为经济困难的人群提供法律服务,这些人大多数是弱势群体,是受害者,往往在民事诉讼中是获胜一方,如果规定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那样大大减少政府法律援助支出,政府也不用为那些违约、违法人的行为买单。
一、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就明确规定了一部分案件的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
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专利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5、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6、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7、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分析: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8、仲裁案件。
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9、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是有法律基础的,另外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将公平原则落实到实处。
二、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了许多案例,例如“二十世纪福克斯公司诉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南京电力自动化总厂诉南京天印电力设备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都含有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由于这些案例带有判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强指导意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则首开劳动争议案件律师费转付之先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在理解立法精神的基础上,从20xx年1月1日起,将部分案件的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由败诉被告承担,并成功判决了十余起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由败诉被告方承担的案件。这些地方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具有可操作性。
三、查阅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两大法系关于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的资料,无论是以律师代理费用为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还是将律师代理费作为损害赔偿金为理论基础,两大法系都不同程度地认可了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的制度。
一、“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负担”写入《民事诉讼法》,结束单行的法律、法规关于这方面零零散散的规定,在全国实行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统一指导全国这方面的司法实践。
二、为防止胜诉方恶意支出过高的律师代理费,故对其支出律师代理费应有一定的约束,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首先,败诉方承担的律师代理费不应该超过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代理费标准。其次,应约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考虑因素,例如优先考虑请本地律师,以减少旅费的开支、一般情况下只支付一个律师的代理费等等。第三、在起诉时应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代理费发票作为律师代理费支付的证据。
三、考虑该制度一开始就全面实施难以统一,可以在存在过错性案件中试验,在加以推广,在《民事诉讼法》中可以这样规定:“当事人进行过错性案件民事诉讼,胜诉方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其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但律师代理费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常规标准。”
金律师。
20xx年x月x日。
立法建议书材料
关于自助行为,德国学者拉伦茨的表述为:”为了保证权利而采取的法律上允许的、具有进攻性的行为,即法律允许的自助。”该种认识突出强调自助行为具有进攻性,从而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防御性区别开来。但其在要件构成中,仍属于一种权利实现的保全措施。王泽鉴先生的表述为:“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称为自助行为,为法律所容许之权利全保措施,亦不负赔偿责任,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援助,而且非与其时为之,则请求权不得实行或实行现有困难者为限。”该观点依然将其作为公权力救济制度的例外。梅仲协先生认为:“以私力保护自己之请求权,稗臻于安全者,谓之自助行为。”该观点对自助行为的保护对象限定为请求权。
笔者认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情势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凭借个人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的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使其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自助行为一般条款的界定。
生活本身并适应它的瞬息万变。对于作为自助行为适用基础的一般条款更应符合社会经济复杂、潜在风险增加和网络技术普及等需要。
二、研究自助行为一般条款的意义。
(一)弥补法律漏洞。
规定法律的一般条款,可以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等法律规范共同组建逻辑之网,以避免“具体决疑式”法律规范可能发生的漏洞、缺失和数目过于庞大的问题。因为具体规则势必导致难以列举穷尽,出现法律漏洞,或条文数目过于庞大,而自助行为的一般条款可以简化立法,尽量用最简单的条文规定最丰富、最大量的自助行为的内容,通过其概括性、衡平性来克服这些局限。一般条款进行法律推理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建立法律逻辑体系不可或缺的环节。
(二)适应社会发展和变革。
一般条款是一种高度的弹性条款,能够迅速适应社会变革的法律形态,可以给将来自助行为制度的发展留下必要的空间,在短时间内形成一种全新的法律框架,以实现法律调整秩序的功能。自助行为的类型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如果单纯采用一一列举的方式,必然使得将来出现新的自助行为类型时无法为自助行为的具体条款所调整。为避免因法律的频繁变动而引起的法律体系内的混乱与社会秩序的不稳定,采用自助行为一般条款是明智之举。
(三)赋予法官的裁判准则的统一。
由于我国法官培养渠道不统一,地域辽阔,各地习惯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因此不同的法官对同一自助行为可能存在不同的认识。我国司法实践己经表明,如果将问题完全交给法官自由裁量,则难免出现同一案件审判结果大相径庭的局面。法制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民事主体对行为结果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因此通过一般条款的规定,规范统一的裁判标准,从而避免走入司法裁判差异的困境。
三、自助行为一般条款的立法建议。
我国现在正处于民事立法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的三个民法典草案都从不同角度对自助行为予以规定。参照以上三个草案,结合自助行为的发展趋势及各国立法例和我国的实际,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况紧急,来不及请求政府有关部门介入的情况下,可对行为人的财产进行扣留。实施自助行为造成对方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中,将自助行为规定在抗辩事由中,第十八条这样规定自助行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加害人实施自助行为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12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自助行为纳入其中。
笔者认为,还是将其规定在总则中比较合适。首先,在我国担保法中已经规定了在保管、运输、加工合同中的留置权,在物权法建议稿中也规定占有人的追击权和防御权。如果不在总则中规定一般自助行为,那么这些特别自助行为将失去依托。其次,民法是权利法,以权利为本位,以个人利益的保护为最高的使命。所以,法律应以积极的姿态鼓励权利人去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将自助行为规定在抗辩事由中的话,自助行为只能起到消极的防御作用,即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发生阻却违法的效力,使侵害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不利于债权人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助行为的一般条款与自助行为的具体列举应当并存。自助行为的一般条款本身也有不可避免的缺陷。一般条款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和高度概括性与这个深刻变革的时代显然无法完美契合。自助行为一般条款的实行必须有严格的司法程序保证,因此望通过自助行为一般条款解决所有的问题是绝对理性主义的做法。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568.
[2]【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上册).法律出版社,,(1):358.
[3]杨湘君.论自助行为[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17页.
立法建议书材料
地方统计立法调研是今年全省、全市统计工作的重点之一。根据全省地方统计立法工作部署,从4月份开始各地进入立法调研阶段,围绕立法调研工作开展活动,至6月份上报调研报告。为了增强立法调研的交互性和针对性,确保取得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圆满完成调研任务,特制定我市课题调研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基本框架。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9年由省人大会颁布实施以来,除1997年省人大会针对与《行政处罚法》抵触的个别条款进行过一次修改外,至今未作较大修改。在此期间,全国人大会已分别于1996年和20xx年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做了修改。《条例》有些条款已经与上位法相抵触,多数条款已显陈旧,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经慎重研究后,省统计局确立了立法思路——彻底改造《条例》的框架体系,即废旧立新,参照新《统计法》的框架结构,分章节地描述法律规范的内容。
《条例》拟由九章组成,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公布与使用;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五章机构和人员;第六章调查对象权利与义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2、《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废立研究。
二、调研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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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动物建议书材料
亲爱的同学们:
现在我国的一些鲸正濒临灭绝,它正面临许多灾难,人类的捕杀,鲸的捕食关系,自然的灾害……它们现在很危险,我在此建议:一定要保护我们的朋友——鲸。
鲸是人类亲密的朋友,是自然生态系统重要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资源。保护鲸,维护鲸的环境,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也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我国是一个鲸资源较多的地方,但是由于生态环境的恶化,人的捕杀,使我国鲸的数量分布日益缩小,许多种类正处于灭绝状态。特别是这几年,捕杀鲸的行为屡见不止,使许多种类的处境更加艰难。
我们不但要自己做到保护鲸,还要不断提醒身边的人一起来保护自然之子——鲸。
现在请大家想一想,我们这个世界,如果没有了鲸,我们人类会怎样?如果因为这个而再使一个物种灭绝,生活又会怎样?也许是无奈,或许捕杀更多的动物,但是无论会怎样,对人类说,没有了鲸,又大量捕杀动物,只会和动物一起走向灭亡。
亲爱的同学们,你们觉悟了吗?就让我们手拉手,一起保护鲸,让一朵灿烂的鲸之花再次开放吧!
建议人:任芷欣。
立法建议书
袁明圣。
[摘要]立法法作为一部完善和规范立法活动的国家基本法律,其起草与制定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并被寄予厚望。但是,只要我们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立法法既未能解决现行立法体制及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其规定本身也不尽合理,甚至有违宪之嫌,其预期效益也难以实现,从而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与此同时,立法法的制定本身也反映出近年来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设租与寻租,以及立法的随意性等重大问题。
[关键词]立法法评析合宪性立法效益。
一、引言:众多的期待。
立法法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其论证和起草工作的,历经数年的不懈努力,立法法带着理论界与实践部门人士的众多期待,终于于3月15日正式出台。由于被赋予了太多的使命,肩负着太多的重托,所以它的出台理应引起学界热烈的评论与赞语,但与以往国家一些重要立法的出台所引起的热烈反响相较,立法法出台后,学界的反映未免有些冷清。毫无疑问,立法法的出台,使立法体制中存在的某些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在欢呼雀跃的同时,我们是不是也应当理智地对立法法的内容乃至立法法的制定过程件本身作些反思?笔者认为,这种反思并非是毫无意义的。
二、先天不足:合宪性问题的困扰。
古有瑕不掩瑜之说,笔者却欲反其意而用之,用瑜不掩瑕来评价立法法,可能是再恰当不过了。立法法的出台虽使如立法权限的分工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立法法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却是无法回避的。
立法法存在的首要问题是其整体上与某些具体规定的合宪性问题。在立法法出台之前对草案的讨论中,学界对此即有不同的认识,大多数学者认为立法法草案不存在合宪性问题,[4]但也有学者认为,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法自行进行立法权限的划分本身就违背了基本的宪政原则,而且,全国人大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立法监督权”实质上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剥夺,同样是违宪的。[5]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非是毫无道理的。立法法对有关国家机关“立法”权限的划分,因涉及各国家机关的关系而从根本上说属于“宪法”问题,应当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加以处理,全国人大虽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但也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全国人大以日常立法,即通过制定立法法来对它自身与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划分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其宪法依据是不充分的。
而且,就现代分权理论而言,立法权的执掌者为国家立法机关,这在我国宪法中得到了明确的确认,根据宪法及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特定的行政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但是,这些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及规章的权力并非立法权,而属于行政权的范畴,[6]立法法将行政法规也作为其调整对象混淆了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区别。从根本上说,宪法授予这些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是为了使之能够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因此这种权力实质上属于执行权的范畴。立法法在未能正确把握特定的行政机关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权性质的情况下,将之纳入到立法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这无异于承认这些行为属于立法行为,无异于承认行政机关、地方机关可以与国家立法机关分享立法权,这显然是与国家立法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宪法规定相悖离的。
三、预期效益的失落:立法法遗留的问题。
只要我们仔细分析立法法的具体条文,自然而然地浮现在我们眼前的第二个问题是立法法的必要性问题。所以提出这个问题,主要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立法法的动因或预期目的是什么,其所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其二,如何通过制定立法法实现预期目的,或者说它是否能够通过立法法创设的机制达到预期目的。当然,立法法既已出台,提出这一问题难免有秋后算帐之嫌,不是被人认为是“傻帽”,就极有可能要被视为“马后炮”故意找茬了。尽管如此,笔者还是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其次,从立法法的具体内容看,出台的立法法虽分6章94条,洋洋洒洒万余言,但并没有达成其预期目的,也未能如学界所期望的那样,解决立法体制中的许多重大问题dd遑论所有问题。这些未解决的重大问题除早已为学界所重视的立法权与“行政立法权”的关系问题、立法监督等问题外,还有立法程序问题、法律解释体制及效力等问题。限于篇幅,笔者想简单地谈一谈后两个问题。
其一,是立法程序问题。尽管立法法以相当的篇幅就立法程序问题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过是宪法及相关组织法有关规定的简单重复而已,即使不谈其是否具备可操作性,我们也可以说,这种程序规定也难以使立法程序更趋民主化与法治化。例如,在立法过程中,代表或委员能否提出对草案的修正案?如果提出,如何处理?立法法中似乎并未规定。尽管从表面上看,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有“绝对民主”之忧,[16]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立法所体现出来的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有限的民主而已。朱国斌先生在“立法法的合宪性研究”座谈会上的发言就曾问道:“150人组成的人大常委会能充分代表民意吗?”[17]我们是不是还可以进一步设问:近3000人的全国人大能充分代表民意吗?基层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可以说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尽管我们都无例外地承认,人大代表是人民(选民)的代表或代言人,既然要实现立法的民主化,那么公众就有权了解立法的整个过程,包括查阅人大的议事记录,但在实践中,这种记录几时又曾向公众全部公开过?公众事实上是无法查阅这些资料的。在民主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形式时,法治化的欠缺无疑只会走向专制。立法法虽然试图解决各种“立法”活动中所存在的随意性、部门利益倾向等问题,但从具体规定看,除了确认已经存在的所谓立法权的“分割”外,并没有对行政立法、军事立法等在程序上规定有意义的、具操作性的规制措施。许多立法(甚至包括宪法修正案)字面上所标示出的“法治”并不能掩盖“人治”的实质,立法法的制定本身也无法有效地防止立法过程中的“人治”现象,甚至可能为事实上的人治铺平道路或者为之披上“法治”的外衣。
其二,是法律解释体制及效力问题。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可谓是有目共睹的.,[18]因此,既然制定立法法,那么如何完善和规范法律解释,也就成为其题中应有之义,然而,遗憾的是,立法法除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权的范围与程序,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委会及省级人大常委会等相关机关有“提出法律解释要求”外,[19]别无其他规定。一方面,既然立法法将“行政立法”、“地方立法”乃至“军事立法”都在立法法中加以规定,那也就没有任何理由仅对“法律”的解释问题作出规定,而回避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乃至军事机关对法律、法规的解释问题;另一方面,既存的“行政解释”、“地方解释”、“检察解释”、“审判解释”乃至所谓的“军事解释”等是否仍然合法存在?如果说这些解释存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因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而得到承认的话,[20]那这种授权决定本身是否合法、正当?退而言之,即使承认其合法性与正当性,各种所谓“解释”的效力及冲突如何解决?而且,既然它们拥有对法律的解释权,规定它们可以“法律解释要求”又有何意义?反之亦然。对此,立法法没有为我们提供答案。
此外,立法法的某些规定还可能会造成适用上的困难。其中较为典型的是立法法第3条关于立法指导思想的规定。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毫无疑问,这些原则都是要的,是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时所必须遵循和贯彻的,但是否要在立法法中加以正式规定呢?综观现行宪法颁布以来的立法文件,我们可以看到,在法律的正式条文中确认这一原则还是第一次。笔者愚见,立法法的这一规定将会带来一系列的实际问题。其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立法法作为我国享有立法权或“准立法权”[21]的国家机关在进行“立法”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法律依据,所有有关机关,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立法机关)都必须在其法律创制活动中切实地一体遵行,而不得有任何违反。如此一来,首先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或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时,是否应当遵行?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特别行政区可以继续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其现有的政治、法律、经济及社会制度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得到维系,在这一基础上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否存在违反该条规定的问题?据笔者愚见,这一问题的答案绝非那么简单。应当说,宪法以“序言”而非正式条文的方式确认这些原则绝非是随意的,而是在充分考虑到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特殊性而慎重权衡的结晶。
四、拔出萝卜带出泥:权力割据及其他。
立法法本身所存在的问题就暂论至此。从立法法的出台,我们是不是还可以发现一些其他问题呢?我想是有的。综观来的立法经验,除了理论界与实际部门的同志所指出的问题以外,笔者认为,立法法的制定过程本身还反映出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只有权力的分配,而没有权力的制约,对当前所存在的权力割据现象非但没有加以适当的控制,反而进一步使权力的割据法律化。立法法关于军事立法权等的确认都不过是事实上所存在的权力割据的法律确认而已。由于权力本身的诱惑力及其背后所隐含的巨大利益,立法权力割据现象的存在及法律化必然进一步刺激有关机关试图加入权力分配与再分配的行列,以便从中分得一杯羹,这也是不少地方不遗余力地争取“计划单列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等并非虚名的“名号”的内在驱动力。
2、立法活动与立法过程中的利益驱动现象。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在立法过程中广泛存在,尤其是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从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介入时机的折衷规定所体现出的公安部门的强大势力,到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问题的规定,[25]都可以说是这种利益的体现。由于每一件立法的出现,都必然意味着某种国家权力的授予或分配,而权力则意味着某种潜在的利益,因是之故,各种五花八门的立法也就有可能出台。与此相对照,事关绝大多数人切身利益的,也可以说是现代市民社会中最重要的法律dd民法典却迟迟不能出台。当然,民法典所以迟迟不能制定,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仔细分析起来,除了客观方面的原因外,是不是也印证了立法过程中对自身利益、部门利益追求现象存在的事实?也许尽管民法典事关每一个公民,但却与任何集团的利益没有直接的联系,它也不会产生权力的赋予与分配或再分配,因而其迫切性似乎也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立法法关于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也因涉及相关机关的权力及权力背后的利益而使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
进一步言之,某些所谓“立法”,如部委规章等,实质上就是利益分配的产物,借用经济学的术语,是“设租”与“寻租”的产物。通过这些立法,某些行业、某些集团的利益(甚至是巨额利润)虽然得到了维护,但却以牺牲社会公正与大众利益,甚至是国家利益为代价。这种情况在某些社会性立法及政府对经济的管制性立法中也极为常见,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些立法不过是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或者说是管制捕获的产物。[26]国家立法尚且如此,因其部门利益倾向或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而受到普遍责难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地方性法规自不待言。
4、立法的随意性问题。立法的随意性不仅体现在普通法的制定上,甚至连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修改也体现得淋漓尽致。现行宪法颁行以来的近20年中,我们已先后对它进行过3次修改,共有17条修正案。而这些修改基本上是在没有修宪的强烈社会诉求与充分的理论准备和论证下进行的。[31]从宪法的修改情况看,对现行宪法进行的3次修改,都是以中共中央提出修宪的建议为起点的,从修宪建议的提出,到修正案的通过,其速度之快,真可谓是匪夷所思。与修宪前理论上的沉寂极不对应的一个奇怪的现象是,修宪后的溢美之词却不绝于耳。只有为数不多的学者对此表示过怀疑与忧虑,但这种怀疑与忧虑终因曲高和寡而显得异常的寂寥。
就立法法而言,尽管在起草过程中即有学者对其必要性提出过质疑,但却未能引起重视。与其说它是理论界经过深思熟虑论证的结果,不如说更多地是对实际部门权力划分要求的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方方面面的实际部门的要求下开始着手起草这部法律的,实际部门的要求是出于感觉,他们感到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划分不清,因而强烈呼吁要制定一部立法法来解决这一问题。”[32]这种状况除反映出立法的随意性以外,同时也印证了前面提及的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追求倾向。
五、结语。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无论是从哪一方面看,立法法都不是一次成功的立法。在极为有限地解决了立法活动中存在的部分问题的同时,又增加了新的矛盾与法律冲突。人们对它的期望值很高,但它带给人们的却只有失望dd学者的失望、对法治的失望。但是,立法法本身及某些规定所存在的诸如合宪性等问题也许并不是最重要的问题,在笔者看来,更重要的是立法法的制定过程本身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如何提高立法活动的科学性与法治化水平,避免立法行为的随意性;提高社会民众对立法活动的参与程度,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克服立法活动所体现出来的对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集团利益无尽的追求,尽可能防止由于立法行为而加剧现实政治生活中业已存在的权力割据现象,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立法的效能,避免宝贵而有限的立法资源的无谓浪费。当立法行为不再为梦醒时分的一时感觉所困扰时,那也就是立法乃至整个社会真正民主化、法治化实现之日,也只有在法律得到有效的、全社会的一体遵行时,法律的权威才能得以维系,法治才能成为现实。
(本文原刊于《东吴法学》专号,发表时有删节)。
注释。
[1]参见包万超:《设立宪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违宪审查庭并行的复合审查制――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另一种思路》,载《法学》第4期;曲耀光:《论我国的立法冲突》,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5期;李步云:《法的内容与形式》,载《法律科学》第3期;张廉:《论法制统一的实现途径与措施》,载《法律科学》19第1期。
[2]参见应松年:《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发展》,载《中国社会科学》19第5期;彭贵才:《关于行政诉讼困境的法律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年第3期。
[3]朱阳明:《论军事立法权的依据--立法法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
[4]参见周汉华、任进等在“立法法的合宪性研究”座谈会上的发言。见《众说纷纭(之一)》,载《北大法律周刊》20第2卷第2期专题版。网址:/flzk/。
[5]莫纪宏在“立法法的合宪性研究”座谈会上的主题发言:《立法法本身不具有合宪性》,载《北大法律周刊》年第2卷第2期专题版。网址:/flzk/。
[6]参见陈斯喜:《论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各部、各委员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1条第(一)项的规定,有权制定规章的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则因全国人大分别通过的特别授权决定而获得地方规章的制定权。
[9]章剑生:《行政诉讼法基本理论》,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页。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相对人在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等的审查申请,但这些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
[11]顺便说一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日常立法随意地将宪法规定的内涵与外延予以扩张并非自立法法开始,而是早已有之。例如:宪法规定人大代表可以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提出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3条),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相关立法中分别将之扩大到议事规则将质询的对象扩大为“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42条)、“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25条)、“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3条)。
[12]据介绍,军事机关“事实上”已制定了近千件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起草立法法时即据此肯定其“法”的性质。参见李步云:《关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专家建议稿)的若干问题》,载《中国法学》年第1期。
[13]同上。
[14]王磊:《对行政立法权的宪法学思考》,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
[15]董[舆:《比较立法与公布》,载《社会科学探索》1997年第5期。
[16]见前注[5]莫纪宏文。
[17]朱国斌在“立法法的合宪性研究”座谈会上的发言。见《众说纷纭之二》,载《北大法律周刊》2000年第2卷第2期专题版。网址:/flzk/。
[18]有关这方面的论述较多,较为全面且具代表性的可参阅张志铭文:《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载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及程宗璋:《关于加强和完善我国法律解释工作的若干思考》,载《湛江师范学院学报:哲社版》1997年第3期。
[19]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43条。
[20]参见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21]“准立法权”是笔者对除国家立法机关以外其他国家机关享有的制定法规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权力的一种指称,可能不一定非常恰当,姑且用之。
[22]俞德鹏:《立政关系法:宪法概念的新定义》,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6期。
[23]应当指出的是,笔者无意否定“三权分立”的重要理论意义。经过数百年的历史演变,三权分立理论已经成为人类共同的财富。虽然它未必是最好的权力分配模式,但却是有史以来经过实践证明是一种“较好的选择”。参见刘德福:《依法治国的理性思考》,载《江西社会科学》2000年第7期。
[24]“权力割据”得益于张志铭先生《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一文。在该文中,张志铭先生用“法律割据”来论述法律的行政解释问题,笔者十分欣赏这一提法。见前注[18]张志铭文。
[25]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所谓“重大、复杂”的案件分别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者(在我国,相当一部分的人大代表来源于各行政部门)维护其自身利益与地位乃至“面子”的意图或倾向。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4条第(三)项、第15条、第1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26]“管制捕获”是美国行政法学界关于政府管制的一种理论。按照这种理论,“确立政府管制的立法机关或政府管制机构仅代表某一特殊利益集团的利益,而非一般公众。‘捕获’政府管制即促使政府进行管制的,或是被管制对象本身(由于它深受市场失败的影响),或是其它有可能从中获益的人,比如铁路管制中受到铁路营运者盘剥的农场主或者受到挤兑的其它运输业主。换而言之,政府管制与其说是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毋宁说是特殊的利益集团‘寻租’的结果,也许,在某些时候,政府管制会给一般公众带来一些有益的因素,但这并非政府管制实际的初衷,它充其量不过是管制的意外结果而已。”参见董炯:《政府管制研究――美国行政法学发展新趋势评介》,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
[27]考虑到以下情况,即:在我国全国人大一般每年仅召开一次会议,会期约为15日,而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财政预决算案、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等日常议程,已经使会议疲于奔命;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每2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但会期也较短,再加上我国仍处于政治、经济的转型期,立法任务在相当时期内仍然非常繁重,因而立法资源的紧缺也就显得异常突出。
[28]参见游伟、孙万怀:《明确性原则与“罪刑法定”的立法化设计――兼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载《法学》1998年第4期。
[29]这方面的文章如山西省人大法制委课题组:《关于地方立法程序的几个问题》,载《晋阳学刊》1998年第6期;孟庆瑜、陈佳:《论我国自然资源法制及其立法完善》,载《河北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2期。
[30]对于国家机关来说,职权既意味着权力,也意味着职责,它既不能让渡,也不能放弃。各国在法律上对滥用职权的界定虽存在差异,但一般都将“前后不一”、“反复无常”、“差别对待”视为滥用职权的主要形式之一。
[31]而某些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尽管经过长时期理论上的准备和论证,甚至采取专家起草的方式,但由于种种原因,最后出台的文本却面目全非,此种情形尤以刑法典及合同法典为最。
[32]王磊:《多重矛盾之下的立法法(草案)》,载《北大法律周刊》2000年第2卷第2期专题版,网址:/fl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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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活动建议书作文材料
中国人历来就有“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传统,中华民族从来就是一个热爱学习、勤奋读书的民族,读书是我们民族精神动力不竭的源泉。
读书,可以拓宽我们的眼界,获得丰富的知识;读书,能引导我们明理,学会如何做个有修养的人;读书,还能提高我们的阅读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一本好书就像一艘航船,引领我们从浅狭的港湾驶向无垠的海洋。
今天,人类已进入新的世纪,读书不仅成为一个人修养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成为人们完善自我,塑造自我,提升自我,凝聚智慧的重要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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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卷有益,学无止境。”我们特向社区居民发出以下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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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读书变成一种伴随终身的良好习惯。
书籍是人类的精神食粮,是人类走向文明与进步的阶梯。
读书将使我们每一个人生活得更加充实、更加健康。
可以说,一个人如果从小就能养成良好的阅读习惯,一生都会受益无穷。
一个民族具有热爱阅读的追求与渴望,这个民族就会充满智慧和希望。
——会读书。
掌握正确的读书方法。
在读书过程中逐渐探索出一套适合自己的方法,以利用有限的时间和资源达到最大的学习效果。
不管做什么,懂得资源的优化配置都极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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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我们选择了好书,才能在阅读中体味人生,感悟生命;陶冶情操、健全人格;提高品位、成长成才。
读书吧!正所谓“静对好书成乐趣,闭看云物会天机”,读书真的很快乐!我们坚信:阅读是成长的基石,阅读是精彩人生的开始!让我们积极参与到读书活动中去,分享读书的浓浓乐趣,共享读书的美好时光。
让我们把读书活动真正作为一次新的耕耘与播种,让勤于阅读在我们的社区蔚然成风,让迷人的浓浓书香飘溢在我们社区的角角落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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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爱的同学们:
在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和谐学校、和谐课堂的今天,互联网技术得到迅速普及并逐渐渗透到学习、生活的各个领域,网络已成为学习知识、交流思想、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然而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我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网上的腐朽文化,对同学们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进行侵略;网上的黄色流毒,对同学们身心进行摧残;网上的`暴力文化,对我们的行为进行误导。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环境,清除不健康信息已成为社会的共同呼唤、家长的强烈要求和保障同学们健康成长的迫切需要,为此我们向同学们发出如下建议:
一、把互联网做为崇尚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的主阵地,我们有责任和义务来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和谐文明的网上舆论氛围。
二、从自身做起,在主观思想上建立一道防线,抵制网络上反动、腐朽、不健康的内容对自己精神上的侵蚀,树立与之斗争的信念与决心。
三、上网要做到“三不”和“三上”,即:不进营业性网吧;不进色情、垃圾网站;不沉迷于网络游戏;健康上网,把网络作为获取知识的园地;文明上网,正确处理上网与学习的关系;绿色上网,熟悉上网的安全通道。
亲爱的同学们,让我们信守建议,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坚持自尊、自律、自强,努力弘扬网络文明,让我们高举网络文明的大旗,努力促进网上健康文明的道德规范和社会网络文明的良好氛围的形成,追求健康时尚的网络新生活,为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建议人:xx。
时间: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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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干部职工:
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减少碳排放是节能、环保、绿色、生态、健康的一种生活方式,是改善我们的生活环境,享受美好人生的一种愿望。为了我们xx更加靓丽,为了我们生活更加幸福、环境更加美好,我们向全局干部职工倡议:
一、争做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的宣传者。低碳生活无处不在、无处不有。我们倡议全局干部职工学习掌握、宣传低碳知识,提高低碳意识,树立低碳理念,倡导低碳生活;向身边人宣传开展“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的意义和方式,带动更多的人参与到行动中来。让我们的家园多一片蓝天,多一丝绿色,多一路畅通,多一些文明。
二、争做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的践行者。我们倡导全局干部职工积极参与“低碳生活,绿色出行”活动,特提出如下倡议:
(一)居住在城区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在不影响上、下班制度前提下,根据自身的身体素质选择步行或骑行的方式出行。
(二)根据天气情况,在保障人身安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每天下午下班后,由“低碳绿色骑行俱乐部”组织在城区车辆较少的路段骑行1小时。
(三)本年度选择步行或骑行的出行方式,沿永定河、大清河、引清东干渠等河堤,组织2次以上的河流生态环境巡查活动。
(四)利用周六、日组织一次远距离骑行,到周边县、市参观绿化、生态、污染治理的工程项目,并交流工作经验。
(五)每周五设立为“无车日”。在不影响工作和生活的前提下,全局干部职工不使用机动车。集中执法行动或上级安排的集中活动除外。
三、争做低碳生活、绿色出行的倡导者。我们倡议全局干部职工树立“能走不骑,能骑不坐,能坐不开”的出行理念,自觉遵循“低碳生活,绿色出行”倡议内容,尽可能采取乘坐公交车、骑自行车或步行等出行方式为广大居民作出表率。
繁忙的道路,城市的未来,也许将从这一刻开始,更加通畅,更加光明!
我们期待您的参与!
xx县环境保护局。
城市环保建议书[材料]
在现实社会中,能够利用到建议书的场合越来越多,建议书的写作格式一般由标题、称呼、正文、署名、日期等几部分组成。为了让您在写建议书时更加简单方便,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环保建议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尊敬的小区居民:
我是在北海小学读书的一名小学生。我从小就在这里居住,这里的环境变化我看得一清二楚。
我们这里大多数都贴着“请节约用水”、“请节约用电”的字样。,虽然这些都要我们做的,但是老年人比我们更积极,把家里能省的都省了,而我们却不节约,经常浪费。
我有几条建议:
1、每个人节省一些水,洗澡水冲厕所;洗脸的水可以洗脚,洗完脚又可以浇花。
2、每天做到不浪费水,把可以用的水循环使用。
3、洗手的时候,看见旁边的水龙头开着或滴着水,可以帮忙把它关掉。
所以我们要尽可能地节水,想想那些干旱地区的人们,喝不到水,多么苦呀!
此致
敬礼!
建议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敬爱的爷爷、奶奶、叔叔、阿姨:
如今的地球,环境情况不容乐观:大量的黑烟涌上天空,大量的污水排进河中,大量的水资源缺失,大量的珍稀动物死亡,森林面积锐减,白色污染越来越严重。
地球,这位人类的母亲,她是多么的伟大,她无私地奉献她的一切,我们应该用尽全部的力量去保护地球,而现在我们人类呢,不但不保护她,反而还肆意去破坏它,如:乱砍乱伐树木,造成大量野生动物死亡;大量建造工厂,导致大量排放污水和空气污染,导致大量鱼儿死亡和人类出门必须戴口罩的事件;大量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饭盒等等,导致白色垃圾越来越多、要是人类还是这样做的话,就会变成电影《星际穿越》中的,到处都是沙尘暴,再也种不出蔬菜和水果,人类只能踏上在太空中寻找新住所的路途。
为了保护地球,造福于子孙后代,在此,我们发出倡议:
1、我们要讲卫生,不能随地吐痰,大小便,在公共场所不要抽烟,如:机场、火车站等等。
2、我们要保护自然,不猎杀动物,不要穿野生动物皮毛,在野外旅游时,不偷猎珍稀动物。
3、尽量少用一次性制品,一次性用品给我们带来了方便和卫生,但也消费了不少的宝贵资源,一次性用品,我们实在消费不起。
4、要珍惜水源,最好做到一水多用,随手关掉水龙头,乃一举之劳,一水多用更是做到了节约用水。
爷爷、奶奶、叔叔、阿姨,让我们行动起来,共营生命绿色,不是有那么一句话么:有限的资源,无限的循环,总有那么一天,我们的天会蓝起来,水会清起来,地球会恢复以往的美丽!
六年级(3)班宁雅克同学。
20xx年10月21日。
广大市民们:
你们好。
我们生长在这个美丽而又富饶的地球上,是地球母亲给了我们一个温暖的家。然而,在此同时,我们却不顾后果的破坏各种资源,不但使他们不能再生,还造成了一系列的生态灾难。在大街上,一些在乱扔垃圾的人屈指可数,还有一些不讲卫生的人随地吐痰,一个个细菌蔓延开来,使人胆战心惊。沈家门近几年来,气温在逐渐上升,不再是冬暖夏凉之地,这还不是人们滥用电资源造成的。夏天,每家每户都开着空调,虽然解决了一时的危机,但给许多人都造成了危害。来到大海边,海面上漂浮着许多杂物,有罐头、水果皮、食品包装袋,甚至还有一些居民扔掉的剩饭与剩菜。大海也不是以前的原样了,在汽油的污染下,原本蓝色的海水变成了黑通通的了,见了使人害怕。这都是一些捕鱼的渔民捕鱼之时留下来的汽油。嘿,这是可怜了这海水!为此,我向您诚恳地提出了以下建议:
1、请让垃圾回到自己的家,乱扔垃圾不但影响市容,还污染了环境,请市民们不要乱扔垃圾,更不要扔到海边。
2、建议市民们自己组织一个环保队,去寻找身边乱扔垃圾的人,并进行教育与提醒。
3、市民们要在马路周围多多植树,树会吸收氧气吐出二氧化碳,时空气更清新。
4、建议渔民们使用一些好渔船,使汽油不会漏到海里去。
如今,创卫口号喊得响响的,可是这些不文明的举动常常出现在我们眼帘,希望以后广大群众能够爱护珍惜自然资源,让我们的地球母亲不再哭泣,焕发以前年轻美丽的容姿。
建议人:
日期:
清远第一城物业管理处:。
随着小区的人口的不断增加,居民的生活垃圾也逐渐增多。也惹来了许多蚊子、老鼠、蟑螂和苍蝇。这些害虫对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为此,我建议在全体小区居民中开展“保护环境,消除四害”的活动。
二、每一幢楼房都推选出一位有责任心的代表,动员居民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如:生活垃圾用塑料袋装好后,不放在楼道的街梯上,随身的垃圾不乱扔,三、每周全体小区居民进行一次大清结和消毒工作。每户人家负责自家门前的楼梯。
四、每月评选“环保家庭”,并对“环保家庭”给予适当的奖励。
五、对小卖部分期进行检查,确保居民的身体健康。让小卖部门口设置垃圾筒,而且要按时倒掉,不让害虫繁殖。
六、垃圾要分类处理,塑料袋和电池等的物品归为一起,交给垃圾处理厂进行特殊的处理。
地球是人类的母亲,让我们赶快行动起来,为人类的环保事业贡献出一份力量吧!
小区住户:王启樾。
xx年4月17日。
同学们:
很久以前,地球呵护我们,现在地球生病了,我们能袖手旁观吗?让我们行动起来,当一名环保小卫士,给地球治病。我的建议如下:
1.少开私家车,减少废气排放。
2.少用塑料袋,缓解土壤污染。
3.不乱丢垃圾,爱护环境。
4.少抽烟,保持空气清新。
5.公司、工厂少开空调、电灯。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天然资源。
如果做上以上几点,我们以后的城市路边没有任何垃圾、废气和噪音。小鸟回到天空,唱着悦耳的歌声。地球妈妈的病好了,她又向我们绽开了温柔的笑脸。
所以,同学们,我们要爱护大自然,建设美好家园。
全世界人民:
你们知道吗?由于人类滥用化学品、乱排放废气等污染环境的举动,使地球的生态环境被破坏,为了让地球不再被破坏,我特提出以下建议:
1、吃饭不用一次性筷子、饭盒,保护地球上的树木;
2、不向河里倒垃圾,不把厕所污水排入河中,保护地球水资源;
3、购物时,不用超薄型塑料袋,尽量用纸袋,减少白色垃圾;
4、不随便丢弃废电池,应把废电池收集起来,集体处理;
5、用完水后,随手关闭水龙头,节约用水;
6、不烧荒和焚烧秸秆、树叶,保护空气;
7、不破坏花草树木,保护环境卫生;
我希望,全世界人们可以采用我的建议,大家一起行动吧!要保护地球,爱护地球,让地球更好的造福于人类吧!
还未清醒的人们:
大家好!
地球,这位人类的母亲,曾是那样的壮观,和蔼可亲,但是由于我们的破坏,地球那容光焕发的面孔变得皱皱巴巴,一条条“皱纹”刻在了“母亲的脸上!”为了母亲展开那久违的笑容,我想大家提出一些保护环境的建议,第一:不乱扔乱丢,不随地吐痰,不在公共场所吸烟;第二:节约水电,出门不忘关灯,洗手后关水龙头;第三:要爱护花草树木,不践踏草地;第四:不用塑料袋;第五:不用一次性筷子。
以上是我提出的不大成熟的建议,我希望大家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让我们为建设一个环境优美的家园而共同努力!
此致
敬礼!
建议人:
20xx年xx月xx日。
罪恶的人类:
你们好!
地球,这位人类的母亲,这个生命的摇篮,是那么的美丽壮观,与蔼可亲。但是如今十分发达的地球,虽然环境情况看起来十分乐观,实际上却有十分重大的隐患,深林大量被砍伐,生态系统平衡被破坏。我们生存的地球犹如一位生命垂危的老人,奄奄一息。
这样的不良现象,都是由我们人类心目中那“第二个家园”引起的,科学家已经证明,至少在地球为中心的40万千米的范围内,没有适合人类居住的第二个星球。但是,我们却随意毁坏自然,不顾后果地滥用化学品,使本来可以不断再生,给人类做贡献的森林资源不能再生,却还指望破坏了地球以后在移居到别的星球上去。难道你们忘记了吗?在地球衰落的同时,又有多少双贪婪的眼睛虎视眈眈地望着我们……沙尘暴,由于人们滥砍滥伐,不注重绿洲,导致植被面积缩小,水土严重流失;酸雨,不植树造林,水土流失,导致它正腐蚀着我们的笑容与美丽……一寸土一片绿,正在被人们的肆意所吞蚀。
你们说,地球拥有的森林资源难道是无限的吗?我们不加节制地利用资源,难道就不会枯竭吗?这令人震惊的严重现象,怎能不引起大家的认真思考呢?为了我们共同的家园——地球,我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1、节约资源:不乱砍滥伐,即使需要树木,伐过树后,也要植树,那样才能使生态平衡。节水为荣,随时关上水龙头,防止滴漏。
2、重复使用,多次利用:尽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多使用耐用品。如不使用塑料袋、一次性筷子与餐盒,减少白色污染;自备购物袋或提篮。
3、分类回收,循环再用:不乱丢废弃电视、废塑料等垃圾、废物;将垃圾分类投放,变废为宝,使资源循环再生,造福人类。保护地球人人有责!让我们共同保护地球,保护地球的生态环境吧!
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家,名字叫地球。地球,这位人类的母亲,这个生命的摇篮,是那样的美丽壮观,和蔼可亲。地球是无私的,它向人类慷慨的提供矿产资源。但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拿矿物资源来说,他不是上帝的恩赐,而是经过几百万年,甚至几亿年的地质变化才形成的。如果不加节制的开采,必将加速地球上的矿场资源的枯竭。旱灾、洪灾、污水四溢、沙尘暴,甚至是沙漠化这些都是我们平时不起眼的恶习造成的。像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如果,我们要真正做到保护环境、达到珍惜资源的目的,就要遵守以下几点要求。
一、不乱砍伐树木,不使用一次性用品,要多植树造林。树林不仅能制造空气,还能净化空气,使我们能呼吸到新鲜空气。不在树上乱刻,要护花护草。
二、水是生命的泉源,它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如果没有了水,那么最后一滴水就是人类的眼泪。
三、不乱扔垃圾,垃圾不仅会影响市容,还污染环境。
四、汽车排放的尾气会严重污染环境,所以上下班时,最好骑自行车或坐公交车。骑自行车不仅能减少排污,还能增强体质。
保护环境要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共同建设我们美丽的家园,为了我们的未来,保护和珍惜我们的地球。
建议人:
日期:
号称万物之灵的人类:
如今经济发达的,地球,从表面上看,虽然高楼林立、环境优美,但是却有着十分巨大的隐患,兴趣一个例子:看到我家乡的木兰溪,在50年代初本来是一个清澈见底的.河流,介现在这已是鱼虾绝迹的污河。
国此,我郑重地向你们这些号称万物之灵的人类提出建议:
一、在校园里的每个水池旁,贴上一些关于节约用水的标语。这样,来水池用水的师生,都可以看到这些警示语。
二、在晨会上开展“节约用水”的专题活动,让全校师生都有节水意识。
三、以“节约用水”为主题,每个班级召开一个班队会,让每名同学都畅谈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四、在教学楼的每个楼层安设红领巾服务岗,由少先队干部轮流在课做好监督和指导,如控制好水龙头的开关,用完水后拧紧水龙头等。
节水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希望全校师生都增强节水意识,从小处做起,共同行动,节约每一滴水。
xxx六一班李红。
20xx年11月12日。
环保局的叔叔阿姨们:
你们好!
我们生活在地球上,是地球的主人!我们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地球的环境!因此我想给你们提几条建议:
1。加强环保宣传,增强人们忧患意识。
2。环保是一项功在当今,造福子孙的事业,叔叔阿姨们要加强管理力度,不能仅是树个警示牌,挂副标语了事!
3。持续性,大面积的在街道,社区办多种形式的环保知识学习班,让人们感觉到环保就在你我身边!
4。责令工厂处理好工业三废问题,这个力度一定得强,这是我们环境污染的最大杀手!
环保局的叔叔,阿姨们,保护地球,提高我们的生存质量,维护生态的良性发展,是你我共同的责任,我们小学生永远做你们忠实的小小宣传员,相信只要我们不懈的努力,地球,我们这位人类的母亲会永远重新焕发美丽。青春的!
亲爱的人们:
我们现在生活在地球母亲的怀抱中,地球像一个无私的母亲不断地为我们提供着我们生活需要的资源。但人类却还不知足,一而再再而三地去破坏地球上的资源,把“母亲”搞得那么脏,却没有人去帮忙清理。
现在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大量地使用一次性餐具、一次性筷子等,这些东西确实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方便,但是给人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也给地球环境带来了危害,白色污染越来越严重,这样更加重了地球环境的负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这些不良现象会出现的原因是人们对保护环境意识的淡薄,对白色污染缺乏紧迫感,而且每天都在大量地制造白色污染;全球5、60亿人起码2、30亿人乱扔垃圾他们却采取满不在乎的态度,缺少主人翁的精神。因此,为人类提出以下建议:
1、建议大家不要乱扔垃圾,把垃圾分类后扔到指定的垃圾箱中;。
2、建议大家不要浪费资源,珍惜我们的资源,也包括不能浪费一张纸;。
3、使用可降解的塑料制品,尽量不使用一次性筷子、一次性餐具等;。
4、强化监督管理,如果发现身边有破坏环境的人,要积极提醒、制止并教育;。
5、扩大宣传面积,让我们有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
作为地球上一个小主人,改善地球环境和节约资源是我刻不容缓的责任和义务,如果我们身边的每个人都能做到人人环保,天天环保。我相信我们的地球母亲就一定会重新振作,让我们能生活的更好,要像对待兄弟姐妹一样善待它、保护它、珍惜它,这样才能给我们创造一个更好地生活空间,使人类在地球的时间更长。
建议人:龙泉小学崔润珠20xx年10月30日。
环保局的叔叔阿姨们:
您们好!
我是一名身在农村的小学生,我每天都在自己的家附近来来往往,发现我们农村的变化十分大,可同时我也发现在我们的生活中还存在着不少浪费资源和污染环境的现象:
1、小河旁堆积着许多生活垃圾,塑料袋啊等等,都是沿河居民所扔下的。
2、马路旁,街道上以公共场所都“躺”着许多垃圾。
3、有些家里总会看到这样的情况——电灯开着,电视机也开着,但整个家里却空无一人。
4、在垃圾堆里,总能发现没用完的纸张或半截铅笔。
根据以上这些我所发现的不良现象,对此我向你们提出一些建议。
1.尽可能的用一些宣传的方式或短信的方式提醒广大群众,或在电视上介绍一些环保门。
2.上网查找一些有关的资料,刊登在报纸上,让广大群众们认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可以直接刊登到环保网上。
3.下令从某天开始,对于破坏环境比较严重的那些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4.从娃娃抓起,加强小孩子的环保意识。
这些就是我的建议啦,希望叔叔阿姨们能够采纳一些好的建议,我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明天一定是美好的!
xxx。
20xx年2月24日。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地球,人类唯一的母亲,曾经有一头美丽的黑发。现在,只有几根稀疏的、黄色的头发,曾经长满了身体,现在却瘦得皮包骨头。曾经容光焕发的脸现在布满了皱纹。这些都是因为地球的孩子而浪费资源的结果。
地球上的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大气资源和生物资源可以不断再生。然而,由于人类的无节制使用和浪费,许多资源迅速减少,一些资源几乎消失了。
我举个例子,比如:狼族,这是我们的生物资源。因为长期攻击羊,被人类消灭了。1937年春天,最后一只无助的狼死在猎人冰冷的枪口下。还有一只鹦鹉因为肉质鲜美被当地村民猎杀到了地面!
针对以上问题,我提出以下建议。
1.节约用水。
用水后立即关闭水龙头。拖地时不要用太多的水。也可以用拖地的水冲马桶。珍惜水资源是每个人的责任。如果世界上没有水,那么最后一滴水将是人类的眼泪。我们应该节约用水。
2.少用白色塑料袋。
白色塑料袋也叫白色污染,不好处理,会污染环境。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让我们减少白色垃圾的使用,为地球母亲做出贡献!
地球是我们生活的家园。我们应该珍惜资源,让我们美丽的家园更加繁荣。
建议人:吴耀忠。
20xx年10月20日。
临湘市政府:
地球是我们的家,同时也是我们的母亲,地球无偿的供给我们各种资源,而我们却在为一些蝇头小利不顾后果的肆意去破坏她。正如《只有一个地球》这篇课文说的,我们不能指望破坏了地球移居到别的星球上去,地球如果灭亡了,那么降临到地球上的命运终究也会降临到人类身上。所以,我们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保护我们的地球,爱护环境,望做到以下几点:
2、不要滥用各种资源,如煤,矿,木,水……如果这些资源被无止境的开采,当没有资源时,就不能生存了。
3、水是生命之源,但它又太少了,用洗菜的水可以洗碗,用洗衣服的水冲马桶。
虽然我们一两个人改变不了地球的命运,但是要全国人民都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保护地球,地球就能炫出青春的笑脸。
对教室的建议书材料
亲爱的全体同学们: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古人此语不假。当你聚精会神沉浸在知识的海洋书页的馨香,却打书桌传来包子的油香;当你下意识将手伸进抽屉,却触摸到瓜果纸屑生活垃圾;当你路过空无一人的教室却灯火通明------您是否已经不习惯在这样的教室学习看书,你是否已经看厌了并暗自决定将从我做起而彻底改变。
来吧,亲爱的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让我们“善小亦为,恶小亦弃”而坚决摈弃在教室产生垃圾,坚决制止能源浪费等问题的发生,让我们成为清洁卫生的爱护者低炭经济的践行者!
“小行动大文明共同维护我们的教室学习环境”!
和谐社区建议书材料整合
尊敬的领导:
以下是我对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的几点建议。
1、突出重点排查,及时整改隐患。根据后勤服务的特点,该中心突出餐饮、水电、物业、交通运输、医务等安全重点,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时对食堂及服务网点等重点场所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分工专人整改。
2、定人定点监管中心调整增配了餐饮管理人员,做到大食堂都有一名专职人员定点监管,检查督促食堂及服务网点不加工已变质或有异味的蔬菜、肉、鱼、蛋、禽等半成品,不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原材料,并做好食品留样专人、专具登记管理;检查督促各食堂和服务网点工作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检查督促各食堂和服务网点工作人员经常保持个人清洁卫生。同时在各食堂醒目处设立“食堂监管责任人及联系电话”标示牌,师生发现食堂饮食卫生安全有问题时,可随时拨打电话投诉,要求及时解决问题。,确保饮食卫生安全。饮食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学校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学校后勤服务重中之重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