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是组织或团体为了维持秩序和管理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规定。规章制度范文的阅读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培养遵守制度的态度和习惯。
体育场管理制度
为了促进全民健身和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对学生及社区有序开放管理,实现学校体育设施资源共享,推动社区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本校学生及持有上海市学生电子卡的学生;
2、周家桥街道持有社区居民健身活动卡的居民;
3、学校共建单位;
1、工作日:下午:3:30——6:00。
2、双休日、寒暑假:上午:8:00——11:00。
下午:2:00——5:30。
注:区少体校运动队训练时段,暂不对社区开放。
健身锻炼。室外篮球场、塑胶跑道。
1、保安负责活动人员的验证放行和清场工作。
1、进入校园时学生应出示有效证件,社区居民凭体育局教育局印发的健身卡,自觉配合门卫做好登记工作。外单位借用学校场地的应于前三天与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的方可进入。
2、严格按照学校制定的开放时间和场所进行活动,不得提前或超时,不得擅自进入非开放场所。
3、宠物和各类车辆禁止入校。
4、如遇开放时间和学校安排的`活动冲突时,应主动避让,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5、自觉爱护学校的公共设施和校园环境,并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6、严格遵守活动器械的使用常规,安全责任自负。如带孩子前来活动的家长,应对孩子在校活动的安全负全责。
7、每个健身者要有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意识。身体不适和不宜参加运动的居民请勿入校。个人物品自行保管,如发生物品被盗、丢失、意外伤害等,责任自负。
8、对不遵守学校规定的人员,保安人员和值班人员因拒绝其进入或劝离。对不听劝告,蛮不讲理的人员,保安或值班人员立即报110请社区民警加以干预把其驱逐出校园。
体育场管理制度
1.体育教师保管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爱护器材,自觉遵守器材管理制度。
2.场地、器材实行责任制,由体育教师专人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坏、丢失,应按价赔偿。如果发现场地、器材损坏,及时上报后勤及有关领导,进行维修和补充。
3.体育器材必须登记造册,由总务处、体育教研组长、器材保管员分别保存。定期检查品种、数量,发现损坏、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认真处理。
4.领取器材时,要实行登记签名制度。体育教师领取、使用器材后要及时归还。若有学生不慎将器材丢失或损坏,应由肇事人按价赔偿,并给予批评教育。
5.其他教师或工作人员借用器材,需由体育教研组长及保管员的签字同意。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
6.器材室要经常保持干燥、通风、整洁,放置合理,不得随意乱扔器材,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体育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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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器材室是学校正常开展体育课堂教学、课外体育活动、学校各项体育竞赛的后勤保障部门。安全可靠的体育器材是在体育活动中杜绝和避免伤害事故发生的有力保障。因此制定器材室管理制度,加强体育器材管理对提高器材利用率和使用寿命具有着重要意义。
1、对新进的器材要核对凭证。
2、检查器材的数量与质量,发现问题及时与主管领导联系。
3、登记入册。
1、做到入库登记,帐物相符。
2、器材损坏、报废及时登记备案。
3、经常清点与定期清点相结合。学期结束清点器材,做好帐面记录。
1、合理分类、存放整齐,便于器材计算清点与借还。
2、每月检查器材,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体育教研组长及主管领导。
3、要进行维护与保养。(海面垫的防潮、器械的防诱)。
1、借用者必须填写登记单,使用人签名,才可发放器材。
2、体育课教学、运动训练有任课教师和带队教师负责借还,做好使用记录。
3、班团活动课,有带班教师确定使用器材的数量到器材室填写登记单并签名,才可领取。
4、课后立即收回清帐。
5、如本校教师使用,须有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借出,并做好记录,学期结束必须收回。
6、发放班销售额的器材必须做好记录,学期结束前收回。
1、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坚守自己的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2、器材室要有专人管理,进出必须随手关好门窗。
3、严格按照出借制度借、收器材。
4、定期检查器材,保证教学的使用安全和使用率。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体育教研组长及主管领导。
5、做好器材室管理工作,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每学期要与财产保管员核对帐物。
1、体育设施及场地,如篮球架(场)、单双杠、肋木、滑梯、攀爬架等场地、器材、要由器材保管员、体育教研组长和后勤负责人共同管理。如发现有损坏、破坏和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以便立即进行维修或置换,不能让安全隐患过夜。
2、学校每学期都要对活动使用频繁的设施(如球架、单双杠、肋木、滑梯、攀爬架、浪桥、秋千等)进行检查维护;每一学年要对学校所有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维护、检修和保养以保证师生生命和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体育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公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公共文化体育机构。
第三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充分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第四条国家有计划地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举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国家鼓励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建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社会基金,并鼓励依法向人民政府、社会公益性机构或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捐赠财产。捐赠人可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国家鼓励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
第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将全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数量、种类、规模以及布局,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并符合国家关于城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美观等要求,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使用。具体设计规范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使用国有土地的,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预留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城乡规划,并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建设预留地。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和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完善服务条件,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学校寒暑假期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八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公众公示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示。
第十九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设施的功能、特点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第二十三条公众在使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第二十五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
公共体育设施内设置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体育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
经批准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择地重建。重新建设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由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年8月1日起施行。
体育室管理制度
1、入室必须按管理员要求换好运动鞋,否则管理员有权拒绝任何人在馆内活动。
2、活动课课前教师要认真检查器材,发现问题及时与管理员汇报。
3、活动课一定按要求进行活动,并注意师生安全。
4、活动课后老师要组织学生搞好卫生,关好门窗和电源,管理员检查合格,经允许后方可离开。
5、室内器材一律不准外借,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
6、本校师生借用器材,管理员要认真填好借用记录。
7、任何人不准带外来人员在体育室内活动。
8、任何人不准在室内吸烟。
9、爱护室内的设施和各种器材,如有丢失或损坏按价赔偿,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0、室内要保持卫生清洁,器材摆放整齐规矩。
11、体育室是专室专用,如有特殊用场需经校长批准。
12、师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活动,其他时间一律不准开放。
13、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体育室管理制度
1、体育器材必需有专人管理。未经许可,外人不得擅自进入体育器材室。
2、体育器材及设备入库,要凭单据及时登记,做好帐册管理,每年年底调整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3、体育器材及设备原则上不向校外出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手续,并按时归还。
4、日常管理中,保管人员要做到器材的防盗、防火、防潮、防鼠等工作。
5、做到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如有损坏应及时填写“体育器材及设备损坏报告单”,按有关规定报损。保持常用器材、设备完好无损。
6、体育教师要教育学生爱护器材,若有无故损坏、丢失者,要追究责任,照价赔偿。对破损的器材,要随时维修。
7、班级活动所需借用的器材由班主任或任课体育老师办理,否则管理员拒绝借器材。
8、根据教学安排,及时做好准备工作。师生借用,做好借用记录。
9、保持室内整洁有序,不准存放其它无关物品。
体育馆管理制度
一、进入体育馆活动的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规定,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文明活动,确保安全。
二、自觉爱惜馆内场地、设施,严禁私自挪动、或调试器材与设施设备。
三、进馆上课前,需履行登记手续,任课教师应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并协助管理人员做好巡查与卫生保洁等事宜。每节课结束后,管理人员应及时查看相关场馆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须及时记载与反馈。无教师组织的情况下,学生不得入馆。
四、进入篮球场活动的人员,须穿运动鞋,严禁穿高跟鞋、硬质鞋底等鞋类,以防损伤地板。
五、入馆后,注意清洁卫生,严禁乱涂乱画,严禁在门厅等非活动区域进行活动,禁止喧哗与吸烟。
六、如篮球场光线不足,灯光需由管理人员负责开启与关闭,不得擅自动用。
七、活动时,须自行保管好随身携带的个人物品,遗失概不负责。
八、非本校人员借用场地,经学校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
九、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关锁,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开、关,严禁私自配用钥匙。
体育管理制度
一、添置体育器材需报告领导,批准后方能购进。购置器材要把好质量关。
二、所有体育器材必须登记注册、编号、分类,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三、体育器材必须于课前按教学进度要求领出、布置,课后及时如数归还器材室。
四、在体育教学中应教育学生爱护和保管好体育器材,如遇自然损坏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如是人为的`损坏应予以赔偿。
五、体育训练器材,可根据训练特殊要求,暂时领出借用较长一段时期,但必须妥善保管,注意安全,待学期结束前必须归还器材室。
六、每位教师应主动支持、配合器材管理员保管好、使用好各种器材。没办理手续不得私自将器材取出、带出校外。
体育室管理制度
二、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体育器材购置登记,器材分类摆放整齐。
三、上课前或体育队训练前,要预先取出使用的体育器材,下课或训练完毕,要检查收齐体育器材放回原处。
四、使用过程如有器材被损坏或遗失,要告诉学校主管领导和填好遗失登记。
五、体育器材外借,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借出,如借出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六、上课后或训练完毕,要搞好室内整洁,检查器材放置,关好窗、锁好门,如失职造成损失扣学期贡献奖或按损失程度,追究事故责任。
体育馆管理制度
1、体育馆是学校体育教学、训练、竞赛、大型集会、文艺演出等活动的主要场所。馆内活动由总务处统筹安排,未经批准,外来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馆内活动。
2、教师带学生到体育馆开展各项活动,必须认真做好组织工作,教育学生爱护场地,听从管理员的安排。
3、校内各部门使用体育馆,应提前三天到总务处办理申请使用手续,友好单位租借体育馆,应提前一周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在办妥租借手续和交齐租场费用后,由总务处协调安排。
4、进馆前应在隔沙板和地毯上把泥沙擦拭干净,雨具应放在入口处。严禁穿足球鞋、钉鞋等易坏场馆地板的鞋进入体育馆,进馆进行活动的人员请穿平底胶质运动鞋。
5、在馆内活动,应注意安全。严禁在馆内点火、吸烟;严禁擅自开关馆内电闸;严禁在馆内通道打闹。
6、未经管理员批准,不得擅自移动馆内器材和设备的位置;不得挪用馆内设备及其它公物。
7、在馆内不得有随地吐痰、吃零食、嚼香口胶、丢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8、严禁涂画、污染馆内墙壁、门窗和各种器材,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恶意损坏加倍赔偿。
9、进馆人员在管理员宣布清场后,必须迅速离场,违者取消用馆资格。
体育室管理制度
为管理好本校的体育用品,让这些用品发挥更大的作用,丰富同学们的课余生活,增强体质,更好地为广大同学服务,制定此管理办法:
1、根据教学安排,及时作好准备工作。师生借用,做好借用记录。按配备标准和教学要求,及时申购器材及设备,保证教学正常进行。体育器材及设备入库,凭单据及时登记,做好帐册管理,每学期期末全面清查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2、学生到体育保管室借用器材,一律凭学生证借用,用后即归还。使用登记时所用有效证件暂押方可借出,不允许使用其他同学的证件办理;借用完毕后,由本人将借用物品送回本办公室并取回所暂押证件。
3、体育器材为学校公共财产,只限本学校学生借用,借用者要对所借用物品爱护好,人为损坏或遗失要按价酌情赔偿。
4、各类体育器材必须当天借,当天还。周五借用的器材可在下周一上午归还。要爱护器材,如有损坏或丢失要照价赔偿。
5、体育课、运动训练等出借器材,原则上由任课教师、体育委员填写借物登记表借用,用后即还,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6、体育器材借用时间除体育课外,一般为每天第八节课外活动时间。节假日借用器材,需提前一天办理,节、假日停止后立即归还。
7、训练运动专用田径跑鞋由教练员统一借用;比赛服装由教练员在赛前统一借用,赛后一周内交还。训练服、比赛服必须清洗干净后归还,若有遗失,按单价的三至五倍赔偿。保管员应对服装经常整理、晾晒。日常管理中,作好防潮、防霉工作。
8、做到定期保养、及时维修。如有损坏,应及时填写“体育器材及设备损坏报告单”,按有关规定报损。保持常用器材、设备完好无损。
9、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下班前关闭水、电、总开关和门窗。
10、器材检查:认真管理好器材,做到每天一小查(当天器材点数归类),一周一大查(清点与整理),每月一次整理,修补并配齐器材,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体育馆管理制度
一、保持体育场馆内卫生,严禁在场地内吸烟、吐痰、吃带有皮核的食物和口香糖,严禁乱扔废弃物;禁止在墙面、地面刻画、涂写。
二、禁止携带禽畜、易燃、易爆及油质物品进入场地。
三、禁止嬉戏、打架斗殴。
四、爱护体育场馆各种设备、设施和器材,使用器材时要按操作规程进行,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在活动时须按各运动项目要求着装;室内体育馆严禁穿皮鞋、高跟鞋、钉鞋等进入场地。
六、未经许可,不得在体育场馆内外悬挂、张贴宣传品,摆放及发放商业产品。
七、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
八、使用单位、部门和个人在使用体育场馆的过程中,都要保证场馆安全、保持环境卫生和维护活动秩序。
九、使用单位或部门应对参与人员进行爱护场馆设备设施的公德教育与安全教育,积极配合场馆管理人员的工作,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体育室管理制度
一、体育室由上体育教师负责管理(组长负责)。
二、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体育器材购置登记。器材分类摆放整齐。
三、上课前或体育队训练前,要预先取出使用的体育器材,下课或训练完毕,要检查收齐体育器材放回原处。
四、使用过程如有器材被损坏或遗失,要告诉学校主管领导和填好报失登记。
五、体育器材外借,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借出,如借出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六、上课后或训练完毕,要搞好室内整洁,检查器材放置,关好窗,锁好门,如失职造成损失,学校将追究其事故责任。
七、合理使用器材,延长使用时期,发挥使用效率,做到物尽其用,用尽其能。
八、师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活动,其它时间一律不准开放。
九、各班要加强学生思想教育,爱护学校的各种体育器材、人人爱护。
体育室管理制度
一、体育器材室由专职体育课教师负责管理。
二、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体育器材购置登记。器材分类摆放整齐。
三、上课前或体育队训练前,要预先取出使用的体育器材,下课或训练完毕,要检查收齐体育器材放回原处。
四、使用过程如有器材被损坏或遗失,要告诉学校主管领导和填好批失登记。
五、体育器材外借,必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方可借出,如借出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六、上课后或训练完毕,要搞好室内整洁,检查器材放置,关好窗、锁好门,如失职造成损失或按损失程度,追究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