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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如何转让(实用18篇)

时间:2023-12-08 07:51:45 作者:书香墨土地承包合同如何转让(实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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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简介:基层法院法官,法律本科,2008年取得法律资格证书,现工作于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曾从事过民事,行政,商事,立案等工作.能守住清贫,善于孤独.业余时间擅长写点理论研讨文章,许多不太成熟的观点在实践中未得到应用,但仍然坚持把它写出来,以待时间检验.本博所有文章除特别说明外,皆为原创,若需转载,请与本人联系.

[案例]:原、被告于2004年元月5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契约,契约约定,被告将自己所有的四间房屋、猪笼、厕所等房前屋后的宅基地全部出售给被告,价款为人民币13000元;契约还约定,被告将其户所承包的4.83亩农田全部永久性无偿转让给原告承包。此后,原、被告双方按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原告从此开始在受让经营的土地上进行农业生产。原告还将户籍从宣城市迁入芜湖县某组。原告将户籍迁出后,原告原籍村里将其原来承包的土地收回并已发包给本村其他村民承包。

4.83亩土地共分三块),并在其中二块土地上播种小麦,导致原告无法耕种,诉争的4.83亩土地,现原告实际占有其中一块,被告占有其中两块。原告认为自己已经取得该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原、被告达成房屋出售及土地转让协议后,村委会的临聘文书王某填写了一份与被告编号相同日期相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证除了将承包方户主姓名变更为原告外,其余记载事项与被告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相同,在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登记簿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户)未进行任何变更,亦未发生转包备案事实。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原、被告于2004年元月5日签订的农村土地转让条款。[审判]: 芜湖县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变更原告与被告2004年1月5日签订的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性无偿转让条款。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原告享有4.83亩农地中的一块地约1.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享有4.83亩农地中的两块约3.6亩地承包经营权。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条款的效力存在三种意见:

一、转让条款有效。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履行了主要义务,原告也因此将户籍迁入成为承包土地所在地集体组织成员。此后,村里的承包地分户登记表,农业纳税证明通知书、农民负担监督卡及种粮补贴储蓄卡都登记于原告名下,并履行了相关农业税费交纳义务。虽然原告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能作为认定原告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但是鉴于被告在村里任书记这一特殊职务,作为发包方应该知道原被告之间转让承包地的行为,以承包方未经发包发同意为由否认转让合同的效力显然与事实不符。因此双方的转让条款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二、转让条款无效。承包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农民失去土地即意味着将失去生存的基本保障。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依法、有偿的原则。而对于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规定更加严格,只有在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前提下,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才可以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本案被告显然不具备上述条件。所以,原被告虽然签订了转让条款,但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事先经过发包方同意或者经过申请,发包方拖延表态,虽然原告直接向发包方交纳各项费用,这只是发包方为便于收取土地税费,简化缴费程序的一种方式,而且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作为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证明诉争土地至今承包经营权人未进行任何变更。因此转让条款无效。三、转让条款可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土地流转后,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导致合同内容显失公平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对合同条款作相应的修改。协商不成的,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处理。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在土地流转合同纠纷中,因情势变更而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无偿转让承包地条款后,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但尚未完成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合同仍在履行之中。2004年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措施,逐步取消了农业税,并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国家“一免两补”惠农政策的出台,使原本在农业税不免不补,而且还要交纳统筹和提留费的合同基础发生了不可归责当事人意考虑到本案原告已将户籍迁入争议土地的村民组,因此适宜对合同进行变更。根据原、被家庭成员状况,原、被告对现在所占有的土地分 [评析]:笔者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条款(协议)成立,但还没有生效。理由如下:《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两者之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合同成立是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合同生效是解决合同效力的问题;

第三,合同不成立的后果仅仅表现为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为缔约过失责任。而合同无效的后果除了承担民事责任之外,还可能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第四,合同不成立,仅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问题,当未形成合同时,不会引起国家行政干预。而对于合同无效问题,如果属于合同内容违法时,即使当事人不作出合同无效的主张,国家行政也会作出干预。《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形式要件上要签订书面合同,实质要件上还要经发包方同意后,才能生效。发包方同意的方式也即是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作为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承包经营人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视为发包方未同意。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农民失去土地即意味着将失去生存的基本保障,正因为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决定了发包方是否同意转让必须谨慎,发包方的同意必须采取明示的态度,不应采取推定、默示的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规定,采用转让方式流转土地使用权的,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合同无效。也就是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

《物权法》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原、被告达成土地转让协议后,村委会的临聘文书王某虽填写了一份与被告编号相同日期相同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该证除了将承包方户主姓名变更为原告外,其余记载事项与被告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相同,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也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农村土地承包转让合同后,至今承包经营权人(户)未进行任何变更。王某也作为本案的证人证实,当初为原告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未征得村委会同意,也即是说原、被告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未经发包方同意,故该土地转让条款未生效。

本案争议的解决方式。原告要想诉讼请求得到支持,必须先要求被告履行土地转让条款,征得村委会明示同意后,共同到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户)变更登记。若被告拒绝,可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被告以本案土地转让条款未经登记,要求解除转让条款的理由也不成立,被告可以情势变更为由,与原告协商变更条款内容,原告若不同意,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可采取第三种意见作出本案判决。

土地承包转让合同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签订本合同以供遵守。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__乡(镇)________村________组____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_____年,即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____.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___(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__________.

甲方应于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为_______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________.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________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________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住址: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土地承包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管理政策,甲乙双方就土地承包事宜经公开、公正、公正等原则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承包面积及价格:甲方同意将本村土地经营权承包给乙方,具体地块位于鄂州市华容镇何庄村六份湾。旱地亩,水田亩,总计亩。每亩旱地每年100元。每亩水田每年100元,水田每年递增50元,第二年水田150元/亩,第三年200元/亩,第四年250元/亩,第五年300元/亩。

二、承包用途:乙方承包土地用于养殖、种植,不得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

三、承包期限:第一轮为五年,即20xx年5月1日—20xx年4月30日,第一轮承包期满后,如甲方无异议则自动顺延,顺延期费用以第五年为准,不再递增!

四、承包款支付:每年十二月三十日,乙方现金支付甲方承包款。如乙方不能按时付款,每日收滞纳金1‰,超一月不付,甲方有权收回承包的田地。

六、违约责任:

2.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七、合同纠纷处理:若双方发生合同纠纷,甲、乙双方应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首先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何庄村委、区镇农业局备案。

村民组长签字:法人签字:

签订日期:

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第五十五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应注意的问题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因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2款的规定,侵害承包人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过程中而发生的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农业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较长,承包人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一般要进行先期投入。在承包期内,因工业占地或其他项目征地,承包合同需要解除。承包合同解除后,承包方与发包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就会引发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此类纠纷涉及:承包人死亡后其所得承包收益的继承问题;林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问题;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问题等。

(一)因外部承包而引发纠纷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由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收益相对较低,一些农民不愿种地,部分农村土地被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有些地方的土地在升值,农民又开始愿意种地,此时就出现了农民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土地不满的情况,一些地方的集体经济组织迫于压力只得要求与承包人解除合同。因外部承包引发的纠纷,有的是因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有的是因订立合同未经民主程序引起的。

(二)因承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主要有两种:一是承包人拖欠承包费。拖欠的原因有的是因为对发包方在履行合同义务方面有意见;有的是因为经营不善,交纳承包费困难;有的是故意不交纳承包费。有的承包费经发包方同意予以减少,但由于没有书面证据,发包方负责人更换后不能得到继续认可也是发生纠纷的一个原因。二是承包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

(三)因发包方违约而引发纠纷

4、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承包地。

(四)因合同解除后对承包方的补偿问题而引发纠纷

在程序方面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审查合同的订立是否遵守了有关民主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二是对采用招标方式订立承包合同的依据我国关于招投标方面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三是关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的承包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如果发包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法院应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责任。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较强,因此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基于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考虑,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应特别慎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在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投入的情况下,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单从字面上看,该《规定》只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效力而提起的诉讼。但笔者认为,最高院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结果不应因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对无效合同已无事后调整的必要。

承包合同对承包地的面积(四至界限)、履行期限、承包费的数额及交纳时间、违约金等内容应当明确约定。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土地利用的合法性问题。我们在审理中发现一些合同的内容不合法主要表现在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二是合同期限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一般为30年,而在发生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有些承包期限不足30年。笔者认为30年是倡导性的法律规范,为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遵守。

(三)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

对于已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约,更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协议解除一般来讲不会发生纠纷。法定解除具体包括:不可抗力;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不能实现合同承包目的;承包方全家搬迁且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承包方无力经营且本人自愿解除;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人继承其承包经营权;承包方长期不予经营,造成承包地闲置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而导致合同解除;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劝阻无效的;合同的继续履行将影响一方重大利益的等情形。一般而言,只有符合上述情形方可解除合同。实践中,发包方常常以合同约定的承包费偏低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在对农村承包经营地征用过程中如何对被征地农民给以合理补偿,因同时受国家征地补偿法律和承包合同的双重调整而使具体操作变得复杂。根据目前的补偿办法,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般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通常不分到农民个人手中。但对于存在承包合同关系的耕地来说,其补偿办法应该有所区别,除了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外,还应当根据承包地的收益情况给予承包人一定的预期收益补偿。这种预期收益的补偿标准可以依据两种方法确定:一是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一个比较合理的计算方法;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土地征用后的补偿方法。

《土地承包法》第43条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该条规定可以理解为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对承包地有较大投入,使承包地的使用价值有了较大改善与提高的,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要求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对此类问题应妥善处理,否则既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影响到新一轮的发包。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否得到了依法保护在审理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时,首先要审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效力,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1、流转是否改变了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2、流转期限是否超过了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超过部分应无效;3、受让方是否有农业经营能力,对此笔者认为应从宽把握,只要受让方不造成承包地长期闲置、荒芜,不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即可,对于其受让后承包收益比之从前降低或明显减少则不在法院的审查范围之内;4、在同等条件下是否考虑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5、流转是否违背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违背则流转无效;6、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是否办理了登记,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当前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普遍存在分割男女双方责任田承包经营权问题。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离婚案件中妇女责任田权益的法律保护问题已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法院在审理中应首先正确适用上述规定,采取调解优先的原则。如调解达不成协议,可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一)按照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生活的原则,在原承包地范围内为离婚妇女分配适量的责任田。制定分配方案时一要考虑方便双方当事人管理,二要兼顾土地的优劣、管理的方便程度和双方当事人的管理能力。这样的分配附有一定条件,即当该妇女在其它组织取得责任田后,此项权利即告终止。此外,已离婚的妇女也可以采取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法,将所分责任田转包他人管理,从取得转承包费中实现其责任田权益。

(二)采取全家责任田轮耕的方法来解决,直到离婚妇女另行取得责任田为止。具体方法是:按照离婚时男方的家庭人口数量,规定每隔几年可以让已离婚的妇女对土地进行轮耕,为离婚妇女确定合理的轮耕年度。法院在判决中应注明男方将其全家责任田交付已离婚妇女的时间和女方将责任田交还男方的时间,同时在判决中写明双方均不得进行取土等掠夺性生产的条款,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

(三)离婚妇女如不从男方处取得责任田,则男方应用管理女方责任田所取得的收益对女方进行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数额按当地责任田的平均毛收入扣去劳动成本和资金投入后的差额计算。这笔补偿由男方按年度定期支付给已离婚妇女,或用于折抵应付的抚养费,直到已离婚妇女另行取得责任田为止。

如何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2008年10月29日,韩某与詹某就韩某为户代表承包的3亩菜地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韩某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詹某,转让期限为10年,詹某一次性交付转让费人民币12万元。双方当事人以及证人陈某在协议书上签字按印。协议签订当日,詹某交付转让费用人民币12万元,韩某将土地交付詹某使用。2010年4月,韩某以该合同没有经过发包方同意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在詹某已经耕种的土地上种植其他作物。詹某多次要求停止侵害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韩某停止侵害并继续履行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性质,合法有效,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协议签订后均已履行主要义务。被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根据,双方应当按照原合同履行。遂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五十六条规定,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

韩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上诉方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发包方出具的证实虽未以此为不同意的理由,但该理由是客观存在的,故可以认定发包方不同意转让具备法定理由。因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对被上诉人詹某提出的继续履行合同、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故二审法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民事诉讼法》 判决撤销原判,确认韩某与詹某签订的协议无效。

本案中两审法院作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其原因在于两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认定不同,即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韩某与詹某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是从合同的构成要素来进行判定的,认为其符合合同法对于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定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二审法院认为该合同没有获得发包方的同意,而发包方又具有不同意的合法理由,因此该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笔者赞同二审判决的认定意见,其理由如下:

1.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土地承包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自愿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让给乙方办厂,转让期为壹拾伍年(自20xx年3月1日起至2030年3月1日止),转让金每亩柒佰元整。

一、付款方式:协议签字生效后,租金贰年一付。

二、乙方使用期内,如国家需要使用土地,甲方应按实际年限退还乙方所付的转让金。

三、双方在承包期内,都要本着互相支持互惠互利的原则,在协议执行期间的经营权、场地转让权和赔偿权归乙方所有,土地赔偿权归甲方所有,协议解除后,双方互不存在赔偿,在经营期间如一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3倍的经济损失。

四、在壹拾伍年期满后,在双方无异议的情况下,可按此协议继续执行,如有异议,甲方有意对外转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如乙方不承租,三方应协商解决。

五、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当事人如有变故,可按《继承法》决定当事人,合同继续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转让合同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地块。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自留土地(位于张月祥家正房的后方)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通组支路道路改造工程。该块土地四至:北面抵杨老贵家围墙脚下,南面抵距离张月祥家正房后墙1。5米处的水泥路面边界,东面抵杨老贵家右厢房墙角直下到张月祥家后墙,西面抵杨老贵家朝门直下(即杨老贵家、张明辉家共走支路边界)。

二、转让期限及权属。

永久性转让,自转让之日(即签订合同)起,该块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归乙方所有。若遇政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征用或征收,所有赔偿均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做任何干涉。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大写:叁仟元(3000。00元)整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转让金给甲方,支付的时间为合同签订日。

五、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该地块当时所值市场价钱的十倍计算。

六、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五份,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

土地承包转让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地物:

甲方将其集体经营的位于新城办金州二组,东至赵至山墙。

2.6处,西至去回民上坟路路边,南至回民坟路路边,北至村级硬化路边,(面积约为:0.806亩)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为一次性长期。国家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届至后如果不进行调整为永久长期,如果进行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期限顺延。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款为:贰拾捌万元(:280000.00)人民币。

四、转让金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乙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支付。甲方收到转让金时须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及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____日内甲方将所转让的'土地交付于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甲方现就该宗土地永久性使用权,一次性有偿转让给乙方,自愿达成以下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的一处土地转让给乙方使用;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__平方米,东西宽_______米,南北长______米;东邻_______,西邻________,南邻_________,北邻________。

二、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享有该土地的永久性使用权,甲方保证该土地无任何纠纷,如发生与有关四邻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和债权债务,概有出让方承担完全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让方负责赔偿。

三、土地转让费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自本合同签字生效时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保证在乙方办理该宗土地使用证时提供方便。

五、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后,如遇国家和地方政府征用或商业性开发等,征用本土地时,对本土地及房产的一切赔偿费或政策性补偿费完全归乙方所有。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证明人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承包土地转让合同

甲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农村土地流转事宜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

一、流转土地的基本情况及用途甲方愿意将位于___________亩流转给乙方。乙方从事常规作物农业生产种植等一系列涉农生产经营活动。

二、土地流转期限土地流转期限为年,自_____年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__日将土地交付乙方。

1、甲方应在以乙方交齐土地流转款时,及时把土地交付给乙方使用。

2、乙方获得该土地流转经营权后,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不得损坏原有耕地,乙方有权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经营种植和产品销售权等。

3、甲方有权享受该土地的国家惠农政策(粮食直补、综合直补、品种补贴等惠农政策),乙方享受国家及政府为其提供的惠农政策和补贴及从事温室大棚生产的各项补贴。

4、在土地流转期间,甲方无权干预乙方的经营、管理、销售等权力。

5、乙方在取得土地流转经营权后,在土地流转期内,有权将该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等事项。

6、一但该土地被征用,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土地的一切补偿款都归甲方所有,地面上建筑物的补偿款都归乙方所有。同时甲方应返还乙方未到期年限的流转土地款及利息(按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甲方(签章):___________

鉴证方(签章):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代表(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转让承包土地合同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改善西子湖景区生态旅游环境,提升观赏效果,为旅游开发拓展空间,经故县镇人民政府协调,故县镇窑瓦村愿将部分耕地承包给乙方,用以发展药用及观赏牡丹,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现协议如下:

一、承包土地的区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条例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同意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期限属于永久性,乙方子孙有继承转让权。

二、土地四至边界:东至彭帮权地边;南至路边为界;西至彭帮富地为界;北至彭帮富地为界。

三、成交后一切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四、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款陆万叁仟元整(63000.00元)。

五、如甲、乙双方有违反合同者,违反方付守约方违约金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六、合同从双方成交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合同转让

甲方:云溪乡原石角山村身份证号码:

乙方:云溪乡云溪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拥有土地的使用经营权和收益,双方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甲方将其承包的,云溪乡原石角山村,土地名荒塘,面积合计(大写)平米,转让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三、转让期限为永久,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青苗补助款、转让款金额元。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支持、配合乙方开展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如有违反,应对乙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享有国家和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优惠政策与服务。

经济补偿。

六、其他条款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人(签字、盖章):

见证人(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甲方: 住所地:

乙方: 住所地:

公民身份号码:

甲方的土地承包权转包给乙方的有关事宜,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特签本转包合同。

一、转包土地的地点:

甲方自愿将与 签订承包合同的坐落于 的承包经营权转包给乙方。

二、转包土地的期限:

转包期限为五个月,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9日止。

三、转包价格:

土地转包价格为500元,此款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次性-交纳。

四、转包土地的用途:

在转包期间,乙方只能将转包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不得买卖、再次转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构筑其他建筑物。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若自行改变土地用途,甲方有权解除转包合同。

2、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及本合同规定情况下,乙方有自主经营权。因土地经营所带来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3、转包期间的土地收益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享有转包土地的任何收益。

4、转包期间,乙方不得再次将土地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

1、因甲方不具有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该予以赔偿。

2、若因乙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致使甲方承包合同被解除,乙方应该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解约,否则应该承担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本合同约定转包价格二倍的违约金。

4、乙方擅自再转包土地经营权,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该予以赔偿。

5、在本合同履行期内,若遇有关部门依法征地,本合同自动解除,征地收益归乙方所有。

6、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签字并手印)

乙方:(签字并手印)

年 月 日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承包转让合同。

第二条 甲方转让 亩地的承包使用权。位置位于:

第三条 承包年限: 。

第四条 承包费付款方式:乙方预付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待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完与村委会的转承包手续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在按本合同约定收到定金5日后将转承包土地及地上物移

交给乙方。甲方在收到全部土地转承包出让金后,帮助乙方办理好和村委会的土地转承包手续。

2. 转让后,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所

有补偿将归乙方所有。甲方所享受的地上物获得的国家补贴归乙方所有。甲方必须保证乙方获得实际土地使用面积和转让前的实际使用面积相符,如因出让后实际使用面积小于出让前实际使用面积造成的乙方损失由出甲方负责赔偿。

3. 甲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的承包土地及地上物。若

甲方毁约,解除合同,则应当叁倍返还乙方所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承包出让金的其他部分,乙方并可请求甲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使用该地过程中,不得违法经营。

第七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款规定的方式解决:

(一)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住所: 住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土地承包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方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但经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同意受让青岛双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土地及厂房、车间(以图为准),坐落在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香店工业园内,刘林杰以北,漳州路以西,面积______亩,转让给乙方。

二、本宗地上的附着物,包括车间、办公楼、警卫室等,以附图为准。

三、厂房及土地的转让价格为______万元,乙方签订合于___年___月___日之前付___万元,余款于___年___月___日前付清。

四、乙方办理厂房及土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将政府已缴纳的土地款______元同时转让给乙方),但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合同生效后,以前所有债务与纠纷与乙方无关。

六、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提请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规则进行仲裁。

七、本合同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土地承包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经村村民小组同意,本着自愿、平等、有偿、诚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承包土地经营权、林地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订立以下条款。

一、土地转让期30年,甲方共出让土地经营权1.4亩,出让金250元/年;付租方式:一年付一次,每年农历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承包期满后,如果乙方需要再继续承包,甲方只能要求在土地承包金上按当年土地流转的市场价格调整而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继续承包。

五、假如遇到国家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征用承包区域内的土地,土地征用补偿费以及原有未采伐的林木补偿费归甲方所有,凡是乙方承包后修建的设施及种植的植物补偿费都归乙方所有。

六、承包区域内的任何东西,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方可进入采集使用。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承包土地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县街街道办事石庄村委会小石庄村民小组,对安林证字(______)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业经登记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小石庄村民小组本着发展林业,繁荣林业,拓展林业经济。召开党员会,村民代表会及户长大会,将小石庄集体所有和部分村民经营的林权林地招标公示。经公示竞标结果,同意转让给本村村民沈克川承包经营管理。双方经多次反复协调,核实,对林地流转让,承包给的问题,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一、承包竞价面积,按林勘面积178.6亩,另外小山头有约80亩林地(80亩由中标者到林业部门审批后方可采伐),实际面积待过林权证手续时甲、乙双方请有关测绘部门测量数为准。

二、在转让承包中,林地的四至分别为:

第一林班

东至:以村民上山路_____的左边为界。

南至:第一段以_____文家林地为界。

第三段_____埂上为界。

第四段_____上为界。

西至:以八角亭上山路_____边为界。

北至:_____起为界。

第二林班

东南边至:

上为界。

西至:

右边为界。

北至:第一段_____。

第二段:

为界。

第三林班

东至:以沈家坟堂下村民上山路(麻栗坡—团地)的左边为界。

南至:第一段:

为界。

第二段:

为界。

西至:第一段_____为界。

第二段:_____为界。北至_____看守房后墙边两米为界。

三、荒山林地转让承包的含义:

1、一次性将林地上的树木出卖,采伐手续由承包人去办理。

2、林地采发以后,由承包人重新种植经济林木。

3、转让承包期限三十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到期后,若因政策影响,可延长_____年。

四、转让承包的价款及支付方法:经村民代表,党员会议多次研究决定:招标竟价总价不低于人民币伍拾万元。支付方法是以竞价当天现金支付。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招标竞价,本村村民已人民币五十万五千元取得承包权,尾数五千元为村小组办完相关手续后支付。

五、转让承包的林地,甲方必须是以林权证上界定的范围为准,并以甲乙双方到林业部门给予办理林权流转手续,村民以户为单位由村小组办理,签名盖章为证并备案。

六、乙方承包林地以后,由乙方自主经营经济林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甲方不作干预。

七、乙方采伐林木,必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数量,树种,范围,时间及重新营造林木的要求及缴纳的相关费用。

八、承包期间,若地下发现矿藏资源可利用,需要开采,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且向村小组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九、承包期间,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规定,帮助乙方协调与邻近社队发生的相关问题,特别是护林防火,安全保卫及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问题。

十、在承包期间,国家征用该林地的赔偿,地上附着物,设施的赔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赔偿款扣减乙方不满的年限和林地投入的开发费后归甲方所有。企业单位占用,应赔偿的林地开发费归乙方所有。若国家征用和企业占用,承包期不满,甲方应按不满年限计算和荒山林地开发费,赔偿给乙方。

十一、在承包期间,遇国家对林业发展优抚的各种政策优惠及补助,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归乙方享用。

十二、违约责任:属于国家政策变化,收到不能承包等影响,不算违约。甲乙双方造成的违约责任,按地上附着物和设施的现行价格,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按地面附着物和设施总价值的20%比例,作违约赔偿付给守约方,合同照样执行。

十三、以上条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不得违反,若有异议,双方共同协商,以书面补充完善。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包土地转让合同

村土地生产承包责任人:(以下简称甲方)。

农村土地流转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农民自由流转承包有关政策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夫,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土地流转承包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1、承包形式: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同意将上述所属村组土地流转有偿租赁给乙方经营。流转承包后,乙方将按照有关国家政策统一管理、耕种。

2、租赁期限:本合同租赁期限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合同约定。

3、承包费用:乙方按照每年稻田元/亩,向甲方支付承包费用,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时先期支付费用,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支付租赁期间全部费用。

4、续租:本合同租赁期限到期后,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原则下,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优先流转承包经营权,重新签订土地流转承包合同。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至租赁到期,本合同终止。

1、合同执行期间双方如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由违约方负责全部责任及损失。

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各农户流转承包合同签名附后。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承包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该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原合同内容)。

1.甲方一次性转让给乙方,合同生效后乙方享受甲方原合同所有的待遇和责任。同时乙方履行甲方原合同所有内容。

2.土地的转让总价为人民币(小写)__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

3.乙方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地价款________万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第二期,付清余款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余款付清后,本合同生效,土地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4.合同生效后,现有土地上的树木,甲方应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全部处理完,不得影响乙方的土地规划使用。

1.甲方在原合同到期时,有责任参与原合同法人更换为乙方法人的责任。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余款,甲方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乙方不得争议。

1.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4.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5.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乙方:

土地转让承包合同

发包方:东辽县泉太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公开协商讨论同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西至:___ ___ _________,

北至:_____ _________,

南至:____ __ _________。

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为经果林种植和养殖及相关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培训、服务。

2.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 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 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 元。

2.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全额交纳承包经营期限承包金合計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荒山杂树补偿款。

五、 地上物的处置

乙方有权处理承包区域内现存地上物及其他植被,在承包经营期内乙方所建设、种植之地上物所有权亦为乙方所有。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并使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应用。

5.按照合同约定,保证电路畅通,并无偿提供通往承包地的道路。

6.按本村村民用电价格收取乙方电费。

7.为乙方提供所在地村民的其他同等待遇。

8.在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不得重复发包该地块, 在承包期限内,如因承包范围出现土地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若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由甲方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甲方必须确保乙方在承包期内不受任何干扰。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乙方在承包地范围内可以种植速生树种和其他林木、果树,并可以养殖家禽、家畜及鱼类等动物,但不得污染饮食水源和村民的住宿环境。

4.乙方对承包地有独立自主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处分权和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承包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在承包期内,乙方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并有权拒绝交纳除合同规定承包款外的任何其他非国家规定之费用。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双方均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但乙方必须及时将情况报告甲方,甲方应及早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协助恢复生产,并根据乙方的损失情况协商减免承包款。

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双方应于本合同期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乙方必须将承包地的林木等砍伐处理完毕。在合同期满后90天内将原承包地交还给甲方。如合同期满时,承包地内的林木若因未达到经济采伐期、或因采伐指标等限制未能采伐,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有限度延长承包期至林木采伐完毕,甲方应该适当给予延长承包期,延长期的承包费由双方另行商定,但不得超过本和约承包费用之二倍。

7.本合同履行期间,即使下列情形发生改变,甲乙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1)、甲方的.负责人、经办人变更;

(2)、甲方的名称改变、甲方分离或甲方与他方合并。

8.承包期内,承包户主如去世,其家庭成员及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之以上约定,即视为违约。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全额承包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费,并且解除此合同。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超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如因甲方发包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

3.因乙方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投入相应资本及人力,无论甲方在合同到期前以任何理由收回该承包土地,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补偿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同时对于乙方所承包地上的建物、树木及其他地上物等以实际评估价值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辽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附 土地平面图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

发包方(甲方): 市 村民委员会 发包方代表:_____________ 职务:___ __________ 承包方(乙方):__ _家庭住址___ __________ ____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将集体所有耕地_ _______亩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其四至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二、承包期自_ ___年__ _月__ 日起至_ _年__ _月____日止,一共五十年。

三、乙方所承包的土地使用权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结清。甲方出具加盖村委会公章的正规发票或收据。

四、甲方要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乙方对所承包的土地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和继承权。

五、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一次性-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六、甲方保证该土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八、承包期内,甲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不得因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继续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甲方: 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乙方通过 土地承包 方式取得甲方 农村耕地700亩 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以兹共同遵守,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以南、以东、以西毗邻的 农村耕地700亩 发包给乙方使用。

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十年不变,即从2015年03月25日起至2024年03月25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 农村耕地700亩 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元整、(小写)280000元整,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承包 农村耕地700亩 后应积极治理,在耕地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粘土、沙石等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 农村耕地700亩 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 农村耕地700亩 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 农村耕地700亩 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 农村耕地700亩 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 农村耕地700亩 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 农村耕地700亩 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伍万 元整、退还乙方承包农村耕地700亩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当地法院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五家渠市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同签订日期:2015年3月25日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土地 亩、每亩承包费 元承包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 元、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结清。结不清收回土地, 若有诚信,可续保,价格再议,本合同长期有效。

四、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甲方承包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六、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但不能改变土地 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方式、乙方要认真管理 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让别人占用、及时除草不能留下杂草 、保养、平整好每块 土地不得损坏。

七、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 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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