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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师工作总结(模板12篇)

时间:2023-12-13 07:28:11 作者:FS文字使者消防工程师工作总结(模板12篇)

月工作总结是对一个月工作的整体回顾,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成长和进步。【公司名称】一月份工作总结 -- 精益求精,永不满足!

消防工程师岗位职责

一、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形象,廉洁奉公,公司利益高于一切。

二、服从工程部领导,现场工作听从主管领导调遣。

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认真熟悉图纸、施工规范、质量验评标准及操作规程等。

四、参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招标、投标及评标工作,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施工单位解决有关问题。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严把技术关,质量关,及时跟踪会审记录的完成情况。

五、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单位的监理细则,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跟踪,并对检查所发生的问题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做到准确无误。

七、每天做好巡视检查工作,及时解决所发现的问题,如若超出本人权限内,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八、严格控制工程的进度、质量、造价及安全。如若发现进度、质量、安全存在问题,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会议对所发生问题及时的提出整改意见。

九、参加工程协调会及监理列会,再例会中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讨论,并提出解决办法。

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坚决不允许不合格的材料使用到工程上。

十一、负责协调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关系。

十二、审核签署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进度款报审表,十三、负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的落实和检查。

十四、保管好工程相关的文件资料,不得丢失,毁损,工程完工后向有关部门进行移交。

十五、协调组织工程各阶段的验收工作及移交。

十六、完成公司交代的相关事宜。

如何报考消防工程师

参加过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的朋友都知道,消防的难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技术实务和综合能力知识点多;

2、数字记忆部分较多,容易混淆;

3、案例分析题量大,难度深;

4、个别考点在书中找不到答案。

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应注册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初始注册:考试通过后拿到执业资格证书后的首次注册,有效期3年。

延续注册:初始注册有效期满后,在未发生注册信息变更的情况下申请延续注册信息。

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当注册信息发生改变时需要变更注册。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1)变更聘用单位的;

2)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3)注册消防工程师姓名变更的。

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施行前(2017年10月1日)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该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即2018年10月1日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包括:

1)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4)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继续教育是为了让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执业过程中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

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应当持续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在不违法相关法规规定外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最迟可以注册到70周岁。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注册消防工程师规定

(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公安部令第143号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术人员。

师。

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第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注册。

第八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未经注册,不得以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开展执业活动。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载明理由。

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等复印件;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

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以及下列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材料。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册的;

不满五年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止不满一年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

罚,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期。

第三章。

执业。

第二十五条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市范围内执业。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六)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

术工作。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

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

术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根据上款规定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第二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章:

(一)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

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四)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律责任。

(二)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全技术文件;

(五)参加继续教育;

(六)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三)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

密。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

全重点单位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三)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

业活动;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继续教育。

育规划和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注册级别,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第三十七条对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处。

册证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注册。

或者公告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或者注册有效期满超过三个月未延。

续注册的;

(三)被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证的;

(五)执业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被注销消防。

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

(七)与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超过三个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

请初始注册。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

采取下列措施:

料,询问有关事项;

业活动质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

重点抽查下列情形: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三)是否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分制度。

累积记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档案,并确保执业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核。

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理。

第四十九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五十一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

业活动的。

第五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对不符合法定。

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注册或者拖。

延办理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

法处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级。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注册消防工程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为提高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化管理水平,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2012年9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level1certifiedfireengineer。

level2certifiedfireengineer。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七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十四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五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七条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

第十八条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完成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工作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工作,并将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公安部消防局应当自收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相应级别的注册证。

第二十三条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四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注册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有关情况,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诚信档案,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八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在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与该机构业务范围和本人资格级别相符的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1.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2.除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三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能力要求: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较丰富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4.具有较强的消防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工作。

1.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具有一定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经验;

2.熟练运用消防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手段,及时发现和解决一般性消防安全技术问题;

3.较好完成执业范围内各项工作,所签署的消防安全技术咨询和评估、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等各类技术文件真实、完整、准确,所维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权利与义务。

(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七)完成注册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在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前长期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考核认定的办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对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

第三十六条通过考试取得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是消防安全监测、消防设施检测领域申请评定消防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三十七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执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规定和公安部相关要求制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配备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数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字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等注册执业的具体要求和管理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负责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第三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3个科目。

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

第四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3个考试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内参加应试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在连续的2个考试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第四季度。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不得强迫应试人员参加与考试相关的培训。

第十条考试管理部门和考务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处理。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一)、条件。

(二)和条件。

(三)中各一项条件的在职(在编)在岗人员,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考核认定。

(一)学历与工作经历: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7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8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0年。

3.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0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2年。

4.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5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7年。

5.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再增加5年。

(二)技术能力与业绩成果:

2.依法获得有关消防技术专利权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县级以上区域消防安全或者火灾风险评估项目不少于2个。

5.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项目不少于15个。

(三)学术水平与研究能力:

5.在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咨询与评估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7篇;或者在地市级消防技术刊物上发表独立完成的消防技术咨询与评估报告、课题研究报告不少于10篇。

二、考核认定组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2),全面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部消防局。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及其中央管理的企业(以简称中央单位)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函。

(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样式见附件3);

(四)获奖者应附奖状、个人证书或者正式公布的获奖人名单等有效证明。对奖项未颁发证书或者未正式公布获奖人员名单的,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单位申报奖项的人员名单、获奖主要文件的复印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主要项目(技术)负责人证明、已颁布实施的相应级别消防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标准主要完成人证明。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于企业的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推荐。

中央单位的人员,由本部门、本企业人事部门统一向公安部消防局推荐。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中央单位消防业务管理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复审合格后,提出推荐人员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拟认定人员材料,报领导小组复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意见和申请人员材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为期10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五、考核认定申报日期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中央单位的消防业务管理机构及人事部门,应当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复审。于2013年5月31日前,完成审查和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和复审意见,并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印章后,将全部申报人员的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在审查、复审申报人员材料时,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报送的各类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应当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真实性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应当优先推荐符合申报条件、能力业绩突出、业内认可,且仍在消防安全技术一线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本办法印发前,已通过特许或者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或者现役军人岗位工作、正在申报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和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范围。

因在消防安全技术工作中违法违纪或发生重大失误,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央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复查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者单位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的资格,并依据相应法律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规定

(2017年2月2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4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人员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和消防安全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第五条公安部消防局对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鼓励依托消防协会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应当依法登记和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注册消防工程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妨碍公平竞争,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注册。

第八条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审批部门。

第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

第十一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三)无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十二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所在地(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申请注册的人员,拟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开展执业活动的,应当通过该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注册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凭证并载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地市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将申请材料送至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四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条件和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注册决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注册决定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相应级别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并向社会公告;对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注册决定书并载明理由。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证、执业印章式样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制定,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制作。

第十六条注册证、执业印章的有效期为3年,自作出注册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领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时,已经取得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应当同时将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交回。

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但尚未注册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达到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第十八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三)聘用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证明材料;

(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或者人事证明复印件。

聘用单位同时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还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执业印章;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执业业绩证明材料;

(五)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变更注册:

(一)变更聘用单位的;

(二)聘用单位名称变更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原注册证和执业印章,以及下列变更事项证明材料:

变更注册后,有效期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在半年以内的,可以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准予延续的,注册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二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申请变更注册之日起,至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其变更注册之前不得执业。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四)未达到继续教育、执业业绩要求的;

(八)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未履行完毕的。

第二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执业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注册审批部门备案。

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遗失、污损需要补办、更换的,应当持聘用单位和本人共同出具的遗失说明,或者污损的原注册证、执业印章,向原注册审批部门申请补办、更换。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补办、更换的注册证、执业印章有效期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第三章执业。

第二十五条注册证、执业印章是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六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可以在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业。

(一)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二)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六)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除250米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含灭火器维修);

(四)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五)公安部或者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实际,根据上款规定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具体执业范围。

第二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应当与其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级别相符合,本人的执业范围不得超越其聘用单位的业务范围。

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1个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聘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管理,对其执业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下列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以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的名义出具,并由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一)消防技术咨询、消防安全评估、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书面结论文件;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工作综合报告;

(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书面结论文件;

(四)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文件。

修改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盖章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应当由原注册消防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原注册消防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其他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修改,并签名、加盖执业盖章,对修改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管和使用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

(五)参加继续教育;

(六)依法维护本人的合法执业权利。

(一)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三)保证执业活动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一)同时在2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

(三)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加盖执业印章;

(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或者执业印章;

(五)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继续教育。

第三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应当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具有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非注册人员,应当持续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管理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组织制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注册级别,采取集中面授、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对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实施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出具证明材料。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九条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定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违法执业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违法执业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抄告原注册审批部门。原注册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后,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注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证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撤销注册。

第四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注销注册,并将其注册证、执业印章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或者注册有效期满超过3个月未延续注册的;

(三)被撤销注册、吊销注册证的;

(五)执业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单位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被注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

(七)与聘用单位解除(终止)工作关系超过3个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查阅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服务单位相关资料,询问有关事项;

(三)实地抽查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情况,核查执业活动质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抽查下列情形:

(一)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三)是否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

累积记分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档案,并确保执业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同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原注册审批部门应当撤销其注册,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五十一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注册消防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

(二)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三)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

第五十六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2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除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另有规定的外,由违法行为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

第五十九条注册消防工程师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注册消防工程师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注册或者拖延办理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本级。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消防工程师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本人xxxx年xx月毕业于xxxxxx大学法学专业,在校期间主修国际经济法专业知识的学习。毕业后于xxxx年x月进入xxx公安局从事消防监督工作,xxxx年xx月被聘为消防技术助理工程师。通过七年的工作实践以及对相应专业的学习,现已熟练掌握消防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消防监督检查以及火灾事故调查等专业知识,并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现对几年来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如下:

一、政治思想品德。

本人积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时刻将江泽民的“三个代表”与本职工作相结合,做到与时俱进,工作中努力开拓、积极进取,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来武装自己,注重以理论联系实际,发现问题及时分析问题,并严谨地解决好问题,来丰富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始终以政治上合格、业务上过硬来严格要求自己。

本人自xxxx年xx月任消防技术助理工程师以来,能够熟练地处理好日常业务工作,做好辖区消防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宣传教育及火灾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积极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大力消除火灾隐患,确保辖区安全。

(一)我根据辖区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不断强化辖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同时,还要求各单位不断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按照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帮助企业建立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切实做好隐患自查自纠。此外,还根据季节与重大事件的安全保卫工作要求适时开展各种专项治理工作。xxxx年和xxxx年我和科里的其他同志一起开展了“奥运”和“亚运”专项治理工作,为xxxx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为北京奥运会、广州亚运会的圆满举办打下了坚实基础。去年我们根据xxxx消防设施残、缺、损及历史欠帐情况严重的情况开展了消防设施专项整治,收到了明显成效。今年我们以“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宣传大培训大练兵”为主线,强力推进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大大促进了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过多年来的专项治理,xxxx地区的消防安全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二)作为所在单位的青年业务骨干,我还参与了辖区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工作。五年以来,参与了大小消防验收审核项目80多项,其中包括了油品码头、库房、堆场、车间等建筑工程,也有集贸市场、饭店酒楼、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建筑工程。我对每一项建筑工程的总平面布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通风和空调系统防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材配置等项目的审核验收,都能够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对发现不符合现行技术规范问题能及时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协商,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三)作为单位的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成员,我能把在课本上学习到知识应用到实践工作中。任消防技术助理工程师以来主要参加了以下火灾事故调查:xxxx年xxxx火灾事故的调查,xxxx年xxxx及xxxx火灾事故调查等。对于参与的每一起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我都一丝不苟地调查取证,科学、准确地认定火灾原因及灾害成因。通过参加火灾事故调查,我不仅积累了火灾事故调查的经验,提高了火灾原因调查的技术,而且更进一步明确了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提高了防火监督的技术水平。

(四)在日常工作中,我十分注重对辖区管理人员、专兼职消防队员、重点工种、特殊工种等相关人员进行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岗位防火知识、防火技术和灭火技能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防火意识和防火灭火技能,取得了实效。此外,xxxx年xx月我被xxxx市协会南海代表处聘用为消防培训讲师之一,负责对xxxx单位开展消防培训教育。自聘任至今共到汕头、湛江、海南、广州等地开展了消防培训10余次,参加培训人员2000多人。

议,对当月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为上级领导制定下个月的工作任务提供参考。三是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工作,有效提高单位消防监督员的业务水平。四是做好案卷材料的归档工作。五是完成了xxx市公安局每年组织的执法考评工作。

任助理工程师以来我每年开展各种消防监督检查200多次,整改火灾隐患及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100余项,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30多场次;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我参与审核验收建筑工程80余宗,火灾事故调查13宗,为维护xxx火灾形势稳定和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三、学习更新知识。

察部队学院进行了为期三年的消防工程专业(函授)学习,于xxxx年毕业取得了第二个本科学历。通过这三年的学习,丰富了专业理论知识,并把它很好的与实际工作相结合,提高了自身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增强综合素质。

在做好自身本职工作的同时,我还努力学习电脑的操作:vb编程软件、office系列办公软件、autocad系列制图软件、视频编辑软件,使自己的工作效率有一个质的飞跃,增强自身的综合素质,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以上是我七年来从事的主要技术工作的情况,通过从书本上学习、从实践中学习、从他人那里学习,再加之自己的分析和思考,确实有了较大的收获和进步,专业知识和综合素质都有较大提高。我将继续努力,总结经验,把自己的工作做的更好,为xxx地区经济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消防工程师考前必看

2016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就快到了,为了解答大家关于消防工程师的一些疑问,百分网小编带来消防工程师的考前必看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更多内容请关注应届毕业生网!

(一)毕业前和毕业后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在“满×年”的计算上,可以从从事消防技术工作时间计算到考试当年的年底。

(二)取得与消防工程专业无关的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可以报考注册消防工程师,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三)公安消防部队在职人员取得消防工程专业、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或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并符合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要求均可报名。公安消防部队在职警官从事防火、灭火工作年限可以视为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其他岗位的工作经历和士兵岗位的工作经历不能视为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

(四)从事消防技术工作主要是指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和管理工作,包括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监测、灭火器维修、消防咨询、消防安全培训等消防技术服务,以及从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检查、维护、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中从事消防设计、消防施工工作;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消防研究、消防教学工作等。

(五)鼓励建筑设计院和消防设施施工企业人员参加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其所从事的消防设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工作年限可以视为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

(六)合同制消防员和辅助执法的消防文员工作年限对照公安消防部队在职人员要求处理。

(七)在异地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可以报考本省的一、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但二级注册工程师资格只在本省有效。

(八)外籍考生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考生目前不能参加考试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其免试条件要求的有关问题请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第167号令)以及人事部、建设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人发[2001]5号)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专业包括土木、结构、公用设备、电气等专业,并采用专业分类命名执业注册名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建造师不属于该范围。此外,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如实行一二级分级管理的,以取得相应专业一级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作为免试条件。

举例说明更易懂

提问:

回答:

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根据《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办法》规定,免考条件规定的评聘高级工程师是指消防工程专业或是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的高级工程师。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名称请参照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附件一《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表中“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相

应级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处理。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2,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工作技术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4、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5、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6、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符合(一)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20xx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专业工作年限计算日期截止到20xx年12月31日。

考一级消防工程师还是二级消防工程师好

消防工程师考试自从2915年开考以来,就受到了很多考生们的热烈关注,这两年的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人数是一年比一年多,因为消防工程师挂靠行情一片大好,今年的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被安排在下半年11月份,很多考生就很纠结了,2017考一级消防工程师还是二级消防工程师好?一起来和小编了解下。

2017考一级消防工程师还是二级消防工程师好?

1、首先证书执业范围不一样。消防工程师和建造师一样,都是职业类证书的考试。一建在全国有效,二建在所在省内有效,同样,一级消防工程师也是在全国有效,二级消防工程师在所在省内有效。

2、其次要求知识掌握程度不一样。一级消防工程师比二级消防工程师执业范围更广,对消防知识的掌握、消防技术的操作等各种要求都要高于二级消防工程师。

3、再来看看在考试上的不一样。在报考条件上,一级消防工程师的`报考条件比二级消防工程师的要严厉,对学历的要求、毕业年限以及在消防单位从事工作的年限都不一样。在考试成绩上,一级消防工程师成绩三年有效,三年内考试合格,就可以取得一级消防工程师的资格证书,二级消防工程师成绩两年有效,两年内考试合格,就可以取得二级消防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当然,在考试的内容上也有区别,一级消防工程师比二级消防工程师多考一科《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4、最后不得不说说含金量差异。近几年,各项政策显示国家还是很看重消防安全这一块,数据也显示这个职业在市场上是比较紧缺的,两个证书都有含金量,但是不管是从薪资待遇还是执业范围来讲,一级消防工程师证比二级消防工程师证要更好。

区别这么大,然而还是有考生在纠结“我可不可以先考二级再考一级消防工程师?”“可不可以两个都考?”

答案当然是能考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尽量考一级。一级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消防工程师是共用教材,知识内容差不多,只是考题深度或不一样;当然,有人会说二级还少考一科,行业人都知道,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是基础,基础掌握不好,综合能力和案例分析必然掌握不好;目前,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已经开考,而二级消防工程师还没有组织考试,从行业发展来说自然是早考为妙。所以,抓紧时间开始一级消防工程师的备考吧!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

1.人防工程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丙类可燃固体库房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c)m2.

a、150。

b、300。

c、600。

d、1000。

2.(d)不适用于地下客运设施、地下商业区、高层建筑和重要公共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

a.橡皮电线电缆。

b.特种聚氯乙烯电线电缆。

c.交联聚氯乙烯电线电缆。

d.普通聚氯乙烯电线电缆。

加气母站内双车道或双车停车位宽度不应小于(c)。

a.4.5m。

b.6m。

c.9m。

d.4m。

4.灭火器a类火灾配置场所为中危险级时,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为(d)。

a、5a。

b、4a。

c、3a。

d、2a。

5.人防工程医院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应为(a)m.

a、24。

b、30。

c、35。

d、40。

6、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其中,安装间距不应超过(b)m。

a.10。

b.15。

c.20。

d.25。

7、消防控制设备对有管网的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显示功能在延时阶段,应能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停止通风.(b)系统。

a电力。

b空调。

c水网。

d照明。

8、建筑面积大于(d)m2的人防工程,其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a、20xx。

b、3000。

c、4000。

d、5000。

9、人防工程防火分区划分宜与人防工程(d)相结合。

a、抗爆单元。

b、染毒区。

c、清洁区。

d、防护单元。

10、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场所,其灭火器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a)。

a、50%。

b、60%。

c、70%。

d、80%。

11、储罐防火中,钢制储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钢质储罐接地点沿储罐周长的间距,不宜大于(c),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a.20m,10ω。

b.20m,15ω。

c.30m,10ω。

d.30m,15ω。

12、评估建筑或活动场地内人员是否能够安全疏散,除了消防照明、消防指示、消防广播等消防设施,还需要考虑建筑物或活动场地内人员自身的一些特点对安全疏散的影响。其中(d)是决定疏散分析结论的'基础,是评估建筑疏散安全性的前提条件。

a.人员素质。

b.人员体质。

c.人员熟知度。

d.人员荷载。

13、设有灭火系统的场所,其灭火器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a)。

a、30%。

b、40%。

c、50%。

d、70%。

14、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用的火灾探测器是(b)。

a.感温火灾探测器。

b.感烟火灾探测器。

c.火焰探测器。

d.气体火灾探测器。

15、不属于消防控制设备对消火栓给水系统的功能有:(a)。

a增加给水系统的流量。

b显示启泵按钮启动位置;。

c显示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d控制消防泵的启.停;。

1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主要由送风口、送风管、送风机和吸风口组成,其中金属管道的风速不应大于(d)m/s。

a.7。

b.10。

c.15。

d.20。

17、按响应火灾参数不同,火灾探测器一般分成(b)种类型。

a四。

b五。

c六。

d七。

18、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与办公楼、飞机部件喷漆间、飞机座椅维修间、航材库、配电室和动力站等生产辅助用房应隔开,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a)级防火门。

a.甲。

b.乙。

c.丙。

d.丁。

19、人防工程柴油发电机的贮油间、蓄电池室等房间应采用(d)型灯具。

a、防潮型。

b、低压。

c、高温。

d、密闭。

20、预先危险性分析法中,采用防护材料,使有害的能量保持在有限的空间之内的危险性控制方法指的是(b)。

a.限制能量。

b.防止能量散逸。

c.减低损害和程度的措施。

d.防止人为失误。

一级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消防工程师的区别

一级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消防工程师有哪些区别呢?下面是百分网小编搜索整理的相关内容,欢迎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二级消防工程师证书同样具备含金量,在注册方面,虽说只能在本省内注册、执业,但由于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的稀缺(预计今年通过人数20000人左右,无法满足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的需求),二级消防工程师无论在需求度和含金量方面,都是值得期待的。

1. 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 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 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 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3. 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 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 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对本机构的消防技术服务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进行技术审核。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第三十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并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由公安部与人社部共同组织考试,该证书发证单位为公安部与人社部,全国范围内注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人社厅联合组织考试、发证,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注册。

由一二级的执业范围可以看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是可以从事绝大部分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的。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四)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五)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六)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符合上述有关报考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20xx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一)20xx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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