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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公务员辞职信(优秀14篇)

时间:2023-12-19 09:27:12 作者:琴心月甘肃公务员辞职信(优秀14篇)

辞职信是一种离职申请书,通过它我们可以向公司和同事们表达自己的决心和感谢之意。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常用的辞职信例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写出一份满意的辞职信。

甘肃省公务员考试

一、考生必须严格落实省委组织部《甘肃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考生新冠疫情防控告知书》各项要求,凡不按《告知书》规定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经专业人员综合判定不能参加考试的,不得进入考场,后果由考生个人承担。

二、考生参加笔试需携带《准考证》和与报名时一致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两证不全者不得参加考试。本次考试公安部门出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不视为有效身份证件。

三、笔试采取“裸考”方式进行。考生参加笔试所需的文具(中性笔、2b铅笔、橡皮擦、胶带、垫板)由张掖市考录办统一提供。除“两证”外,考生不得携带任何随身物品进入考场。

四、本次考试为考生设置小件物品寄存处,贵重物品请不要带入考点。考生进入考点后,先到指定位置领取物品寄存袋,并在寄存袋上准确填写本人考场号和座次号,将携带的手提包、手机、手表、钥匙等随身物品全部装入寄存袋,在考场楼门口把物品寄存给工作人员。凡不按规定寄存物品或物品寄存不彻底,将“两证”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的,按《考场规则》和《应考人员违纪处理规定》进行处理。物品寄存袋只发放1次,上午考试结束后考生可将物品寄存袋带离考点并妥善保管,下午考试时,继续在考场楼门口给工作人员寄存。

五、考生入场前须扫描查核“健康码”、测量体温、寄存物品并进行安检,建议上午考试提前90分钟到达考点,下午考试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为有效压减因安检带来的排队时间,建议考生尽量减少佩戴首饰等金属制品。考试结束后,考生根据广播提示错时离开考场,请合理安排时间,避免耽误行程。

公务员辞职信

尊敬的领导:

由于我个人感觉,我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的表现不能让自己感觉满意,感觉有些愧对领导这两年的照顾,自己也感觉自己在过去两年没有给单位做过点贡献,也由于自己感觉自己的能力还差的很多,在公司的各方面需求上自己能力不够。所以,经过自己慎重考虑,为了自己和单位考虑,自己现向领导提出辞职,望领导给予批示。

xx。

xxxx年xx月xx日。

公务员辞职信

尊敬的局领导:

首先,我向各位领导提出辞职的请求表示深深的歉意。

从20xx年12月份来到卫生监督所工作以来,至今快三年多时间,在这三年多的工作当中,有过面对困难时的彷徨和苦累,也有过成功后的甘甜,是单位把我从一个还未迈出大学校门、不谙世事的学生培养成为一名综合素质较强的公务工作人员。在卫生监督所工作的一短时间多来,我得到了各位领导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同事的热情帮助,度过了一段愉快、充实的时间。

经过三年多的的锻炼,发现由于自己所学专业的局限性,我在工作中深深感到自己相关知识的缺乏,虽然工作得到领导的认可和同事的好评,但仍然感觉自己在工作上一直处于一个比较被动的局面,而作为我本身来讲,做一名优秀的法律人一直是我的梦想,因此,我更希望从事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工作。经过再三的思考之后,我决定调整一下自己目前的状态,准备把自己置身于与法律相关的事务性工作中加强专业学习的同时,迎接今年9月份的司法资格考试,以加强专业理论水平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为实现理想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经过近段时间的考虑并向领导汇报情况之后,我决定辞去现在的工作到法律相关的职位上工作,边上班边复习准备司法资格考试,争取在今年能通过司法考试。

最后,我为我的辞职给单位带来的诸多不便深感抱歉,并请各位领导谅解我的处境,再一次致谢。

辞职人:

xx年x月x日。

公务员辞职信

尊敬的单位领导:

您好!

本人因为个人健康原因,经过慎重的思考后,决定向单位领导提出辞职申请,望批准为盼。

在xxx工作的这一年多来,我收获良多。在领导以及同事的帮助下使我拓宽了知识体系,开阔了视野,增长了阅历。xxx的工作氛围好,同事们工作都很努力,相处融洽,领导也很关心、体谅下属。在这里,我感受到了家的温暖。感谢xxx在我职业生涯中留下了这段珍贵而温情的记忆。

无奈自今年三月以来,也许是由于工作紧张自顾不周,也许是长期来对于健康的忽视,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症,无法直立,卧床不起,经治疗后症状缓解,但至今仍时好时坏,不能痊愈,长受疼痛之苦,身体其他方面也跟着受影响。在xxx是忙并快乐着,而我目前的身体状况也许更适合一份节奏稍慢的工作,毕竟,已不再年轻,纵有千般不舍,也惟有为健康让行。对于由此为单位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还望领导体恤见谅。

最后,祝xxx在未来的道路上,蓬勃发展,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xxxx年xx月xx日。

公务员辞职信

尊敬的领导, 同事们:

今天, 是我最后一次在xx县任职工作以来, 和大家见面的机会了。借此机会, 我给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表个态并说上几句话。首先, 我服从组织对我的工作安排。因为这是工作的需要, 所以作为个人也是应该服从大局的。同时, 我也非常感谢组织对我的关爱和照顾。我在xx县工作了八年零三个月20天有余, 组织上把我放在这里, 在此期间, 我作为一个班长和大家朝夕相处, 一起生活和工作。我认为跟大家已建立了深厚的友谊和真挚的感情, 从班子来看, 我们xx县的班子, 始终是一个团结、务实、开拓、创新的班子, 是一个能够战斗的堡垒。从xx县的干部队伍来看, 是一支素质较高, 业务较强, 步调一致, 能打善战的一支较为整齐的队伍。在我们这支队伍中, 多年来始终没有一个落伍的, 并涌现出了很多先进个人和拔尖人才。

从我们xx县国税工作来看, 多年来对上级交办和地方党委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税收任务, 都能够按时、按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去完成, 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了我们应有的贡献。从xx县国税内部环境来看, 也得到了彻底的改观, 干部职工住房和个人待遇也得到很大改变和提高。从xx县国税外部环境来说, 通过我们多年坚持严带队, 严执法, 重服务, 善协调, 得到了纳税人的高度赞扬, 也得到了社会各界对我们xx县国税所做的工作给予了认可和肯定。以上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市局党组正确领导和支持的结果, 是地方党委, 政府支持和关爱的结果, 是各职能部门配合帮助的结果, 是我们xx县国税全部干部团结奋进, 其心协力, 积极努力的结果, 在此, 我忠心的`感谢各级领导和大家, 谢谢你们多年来对我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对我生活的关爱和照顾。

做为我个人, 到xx县以来得到了领导和同志的关心和帮助、配合和支持, 我深深感受到大家对我本人是信任的, 对我的能力是认可的。做好人是本份, 我深知好人不一定是好官, 但做好官必须是好人。我曾记得在我到xx县上任工作那天, 在xx县国税局会议室就面对市局领导和同志说过:"我来这里工作, 就要堂堂正正做人, 清清白白任职, 扎扎实实工作, 实实在在干事。"我想:领导就是责任, 领导就是服务, 官大责任大、服务面也大。工作让大家干, 心里也应时刻想着大家的事。我是这样想的, 实际也是这样做的。在工作能力上, 我个人的能力并不强, 但我靠的是集体的力量。总的讲我们班子还是能够总揽全局, 在决策议事上还没有大的失误, 在协调内外关系上, 我们xx县国税应该说基础已打好, 和谐氛围已形成。

所谓基础, 就是班子队伍团结, 整体政治、业务素质相对较强, , 管理相对规范, 税政征管相对扎实, 税源形成良性循环。所谓和谐氛围:就是内部风气正, 人心齐, 心情舒畅, 这一支队伍能拉得出, 打得胜。外部, 纳税人纳税意识强, 县城经济发展强劲, 县委政府对我们国税真是高看一眼、厚爱一层、非常支持。国税工作靠领导的支持, 靠大家的力量, 我才能在xx县工作这么多年。同时由于自己的素质还不强, 水平还不高, 在工作中也做过一些不该做的错事。因工作也伤害过个别同志的感情。特别是因工作, 自己不注意方法而批评过不该批评的同志, 再此向同志说声对不起, 请原谅。

我就要走了, 到新的岗位去工作了, 但我会永远珍惜, 不断回顾, 牢记在xx县工作八年多与大家建立的友谊和感情。有机会一定会来看望大家, 也希望大家有机会去我那儿坐一坐, 喝一杯, 有事需要我办的说一声, 只要能办, 一定尽心尽力。我想信与大家建立的感情是真挚的。谢谢大家。

此致

敬礼!

xxx

xx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xxx领导:

首先,我向各位领导提出辞职的请求表示深深的歉意。

从xx年11月份来到市明办工作以来,至今有一年多时间,在这一年多的工作当中,有过面对困难时的彷徨和苦累,也有过成功后的甘甜,是单位把我从一个还未迈出大学校门、不谙世事的学生培养成为一名综合素质较强的机关工作人员。在文明办工作的一年多来,我得到了各位领导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同事的热情帮助,度过了一段愉快、充实的时间。

一年多以来,由于自己所学专业的局限性,我在工作中深深感到自己相关知识的缺乏,虽然工作得到领导的认可和同事的好评,但仍然感觉自己在工作上一直处 于一个比较被动的局面,而作为我本身来讲,做一名优秀的法律人一直是我的梦想,因此,我更希望从事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工作。经过再三的思考之后,我决定调整 一下自己目前的状态,准备把自己置身于与法律相关的事务性工作中加强专业学习的同时,迎接今年9月份的司法资格考试,以加强专业理论水平和提高实际工作能 力,为实现理想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经过近段时间的考虑并向领导汇报情况之后,我决定辞去现在的工作到法律相关的职位上工作,边上班边复习准备司法资格考试,争取在今年能通过司法考试。

在此,我感谢市委宣传部和市文明办领导曾经提供给我一年多来的学习和成长时期,感谢领导和其他同事带给我快乐的工作和学习的时间。在各位领导的关心和 同事们的指导帮助下,我学会了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同时我在综合协调和文章写作等方面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这将是我一生受用不尽的宝贵财富,在此我表示衷 心的感谢。

最后,我为我的辞职给单位带来的诸多不便深感抱歉,并请各位领导谅解我的处境,再一次致谢。

此致

敬礼!

xxx

xxxx年xx月xx日

尊敬的领导:

首先,我向各位领导提出辞职的请求表示深深的歉意。

从2013年8月份来到市明办工作以来,至今有一年多时间,在这一年多的工作当中,有过面对困难时的彷徨和苦累,也有过成功后的甘甜,是单位把我从一个还未迈出大学校门、不谙世事的学生培养成为一名综合素质较强的机关工作人员。在文明办工作的一年 多来,我得到了各位领导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同事的热情帮助,度过了一段愉快、充实的时间。

一年多以来,由于自己所学专业的局限性,我在工作中深深感到自己相关知识的缺乏,虽然工作得到领导的认可和同事的好评,但仍然感觉自己在工作上一直处于一个比较被动的局面,而作为我本身来讲,做一名优秀的法律人一直是我的梦想,因此,我更希望从事与法律专业相关的工作。经过再三的思考之后,我决定调整一下自己目前的状态,准备把自己置身于与法律相关的事务性工作中加强专业学习的同时,迎接今年9月份的司法资格考试,以加强专业理论水平和提高实际工作能力,为实现理想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经过近段时间的考虑并向领导汇报情况之后,我决定辞去现在的工作到法律相关的职位上工作,边上班边复习准备司法资格考试,争取在今年能通过司法考试。

在此,我感谢市委宣传部和市文明办领导曾经提供给我一年多来的学习和成长时期,感谢领导和其他同事带给我快乐的工作和学习的时间。在各位领导的关心和同事们的指导帮助下,我学会了很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同时我在综合协调和文章写作等方面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这将是我一生受用不尽的宝贵财富,在此我表示衷心的感谢。

最后,我为我的辞职给单位带来的诸多不便深感抱歉,并请各位领导谅解我的处境,再一次致谢。

此致

敬礼!

xxx

xxxx年xx月xx日

公务员辞职信

尊敬的xx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局里对我的'培养,长期以来对我的关心和照顾,使我得到了家庭般的温暖。和大家在一起的日子里,让我学到了很多知识,学会了很多为人处事的原则。

现由于个人原因(家庭原因/身体原因等等)不能在局里继续工作了,决定在x年x月x日辞职,特向局里提交辞职报告。 希望你能及时找到合适的人选接任我的工作!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xxxx年xx月xx日

甘肃省公务员请假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二条 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四条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五条 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 请假标准

第六条 公司请假标准见下表:

第四章 请假规定

第七条 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 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减月工资。

第九条 如因私人原因请假,应优先使用个人工休或年假 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请假。

第十条 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补修以半天(4小时)以上计算。

第十一条 假期计算。

1.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2.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 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条员工1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享受当年年假;凡安排疗养或休养的员工,其天数不足年假时,可以补足;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假。

第十四条 公司中高级职员请假,均须在总经理室备案或审批,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常务会议批准颁行。

一、请 假

(一)病假、事假无伦时间长短都必须向有关领导请假告知,绝不能不告而别,不请自走。无人知晓去向,无故不按时上班者视为旷工。

(二)请假的'时限与准假权限

1、请假半天的向本股室负责人请假;

2、请假一天的向分管副局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天的向局长请假;

4、请假期满,尚需再续者,应当向有关领导请示续假;

5、请假期满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三)局领导请假

1、副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办公室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局长请假。

2、局长请假:一天内向分管考勤人员通告;一天以上向分管考勤副局长通告,并按有关规定向县有关领导请假。

(四)请假的方式

1、实行请假条制度。无伦请假时间长短,都必须填写请假条,分别按权限批示并留存备案。

2、请假者由本人申请并填写请假条,按权限分别由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局长审批。请假条由办公室负责设计、印制。

(五)对违犯制度的处理

1、对于偶尔发生的违犯请假制度的人不予追究;

2、对于违犯2次以上者,原则是批评教育,提高认识,自我改正;

3、对于长期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

4、请假逾期、又不续假、又不上班,视为无故旷工,列为年终公务员考核中。

二、休 假

(一)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1、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5天;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0天;

3、参加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员工,每年休假15天;

4、参加工作满二十五年以上员工,每年休假20天;

5、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公休假:

1、在各类学校脱产学习、培训、进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员。

2、当年连续病假两个月或累计病休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3、当年事假累计达到1个月以上的人员。

4、超出国家规定产假假期继续休息的人员。

5、当年从外单位调入公司系统的人员。

6、并事假人员中如果当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达到90%以上,则下一年不再安排休假。

7、员工在受处分期间。

(三)休假的方式

1、休假可串不可占,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串休,也可零休,但累计天数不可超过规定休假期。

2、集体休假,由局领导议定。

3、个人休假,须提前7天向分管领导申请,报局长审批后执行。

4、加班补休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股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批示、局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5、休假应按规定时限休假。期满后要按时上班,逾期不归的按无故旷工论处。

(四)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1、对轻微的违纪以教育为主,令其自觉改正;

3、对休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按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年甘肃考录公务员公告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7年2月至2005年2月期间出生),对于2023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2年2月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招考职位所要求的专业条件。

9.具有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0.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计算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

11.专门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招考的职位,报考人员须是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甘肃省“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民生实事项目人员”以及军队服役5年(含)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

12.2023年从优秀村干部、社区党组织书记中招录乡镇、街道公务员工作继续纳入全省“四级联考”一并进行。面向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社区党组织书记的职位,笔试环节需要加试专业知识,重点考察解决农村基层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并将“近三年考核结果中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作为乡镇党委推荐报考的必备条件。因村(社区)书记(主任)实行“一肩挑”,由原书记(主任)改任,仍享受原职级待遇的副书记(副主任),可以报考符合条件的职位。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以及有其它影响公务情形的职位。

二、网上报名与资格审查。

年甘肃公务员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3月16日至2000年3月16日期间出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毕业的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即1977年3月16日以后出生)。其中,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年龄以《职位简表》中的具体职位要求为准。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2018年应届毕业生须由毕业院校出具证明,在政审考察环节提供毕业证书原件)。根据《甘肃省适当降低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公务员考录报考条件办法》(甘人社通〔2014〕480号)的有关规定,我省58个连片特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基层招录单位驻地在海拔3000米以上的,部分职位学历条件可放宽到中专、高中。

8.具备招考职位所要求的专业条件。

特别提示:招考职位所要求的专业条件,《职位简表》中按照《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学位〔2011〕1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10号)规定的规范称谓表述。如果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不包含在职位要求的专业类中或所学专业与职位要求专业名称不完全相同,须由报考人员到毕业院校开具说明,认定所学的专业属于职位要求的专业类,或认定所学的专业名称虽与职位要求的专业名称不同,但课程基本相同,属同一专业,并附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以及本人所学课程成绩单,在资格复审时一并提供审核。如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在资格复审时未予审核通过,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

9.具备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10.根据《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11.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基层和农村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人员和以灵活就业形式就业人员的就业经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自报到之日算起。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时间算起。

计算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16日。

12.面向“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招考的职位,报考人员须是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未被当地安排聘用到事业单位的“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已被当地安排聘用到事业单位的“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和“民生实事项目人员”,只能在取得原单位同意后,报考其他职位。

13.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不能报考。

14.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甘肃省公务员面试技巧

面试是由国家机关用人部门精心设计,通过多种方法,在特定场景下面对面地科学测评考生的基本素质、发展潜力、实际技能以及其与拟录用职位的匹配性,为考生展现各方面素质提供机会,并为人员聘用提供重要依据的考试。

面试是各级各类组织选拔人才时普遍采用的测评手段,目的是为了测评考生的综合素质。这主要是因为:

(1)面试不同于面谈和交谈,它是一种精心设计的考试活动,而不是简单或一般性无明确目的的谈话行为。

(2)面试以谈话和观察为工具,以语言和行为为媒介,区别于笔试的以文字为媒介。

(3)面试是在特定场景下进行的,这一特点使它有别于日常的观察、考查和测评等方式。

(4)面试主要考查考生素质、技术能力等笔试难以测定的内容。它作为笔试的一个有效的补充形式而存在。

(5)面试不同于口试,它具有模拟操作的特点。面试是在特定场景下,以考官对考生的面对面交谈与观察为主要手段,由表及里测评考生的知识、能力、经验等有关素质的一种经过组织者精心设计的考试活动。

在公开选拔公务员工作中,笔试、面试、考核是测试与考查考生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不可缺少的三个组成部分,而面试是中问环节,同时也是关键环节。面试是考查考生能力素质测评的一个主要方法,是测评考生能力素质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因此,面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面试前的准备工作

面试一般都包括几个环节?

答:从大的方面讲,可以分为确定面试对象、资料确认、候考室抽签、候考、思考室,进入考场,回答问题,退出考场,确定成绩,面试结束等10个环节,其中最重要的是看回答问题这个环节。

在公务员面试 关键环节要做什么的?

答:第一,抽签确定顺序。具体地说,就是考生在规定的时间进入候考室后,一般是先按要求将手机等通讯工具,统一交到工作人员处集中保存,然后抽签,确定每个人的面试考场、考号顺序。

第二,进门鞠躬敬礼。在工作人员喊考号请你进入考场后,一般由引导员送你到考场门口,进门时无须敲门,轻轻推开进入即可。进门后,应当向考官鞠躬致意,说一声“老师好!”,随后在考生桌位前就座。

第三,看题思考然后进场回答。这是面试中,最关键的环节,它最终决定您的面试成绩。这个环节包含阅读放在桌面上的试题,有的地方是主考官宣读;略作思考,必要时列个大纲目,思考时间有限制;逐题按顺序回答等内容。

第四,完毕起身告辞。全部题目回答结束后,应当说一声“回答完毕”,主考官示意或者说“你可以离开了”后,即再次鞠躬,道一句“谢谢!”转身离开考场。

第五,再次进场听分。上午或者下午的一场面试全部结束后,考生往往会按组或几名一起进入考场,听主考官宣布每一名考生的面试成绩。至此,面试的过程就彻底结束了。

面试抽签的顺序对面试成绩有影响吗?

答:有的考生对面试顺序在先还是在后,考虑过多,有的认为前面的吃亏,有的认为中间的沾光,还有的认为后面的更麻烦。关于这个问题,大可不必过于担心。一般来说,面试成绩与考号顺序说一点影响没有,那是不可能的,因为毕竟考官的精力也是有限的,或者是变化的,一般地说刚开始时,精力比较集中,听的也很仔细,评分可能严一些。后来相对松一些,这与体操、跳水等比赛,是有相近之处的.。

但是,这种影响并不是很大,实际上关键是考生临场发挥的水平如何。具体操作时,一般是前三名考生回答结束后,评委们在一起讨论一番,进行综合平衡,统一评分标准,防止你高我低。

如果抽到了最后的签,大半天在焦虑不安候等着,这时候应该怎么办呢?

答:到了后来,特别是临近吃饭的时候,考官往往有些疲劳,这是正常的。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地说,考生回答的时候一定要做到干脆简练,更不能拖泥带水。同时,多用目光看一下考官,适当的眼神交流,可以激起考官的情绪,能够注意力更集中。

任何事情有利有弊。后面的考生,在等候的时候,可以再翻看一下书,继续复习。注意,这里讲的是翻看一下,是粗略地看,不是精读。也可以适当地闭目养神,回忆一下自己复习过的面试题型。

去面试时,最好准备一、二块巧克力之类的,以备充饥时用。特别是抽到上午11点、下午4点以后的签,人容易感到饥饿,精力下降。

进入面试考场后,向考官敬礼问候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这里有2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问候语不宜过多。实践中,有的考生说什么“各位领导,你们辛苦了!我是5号考生,希望领导批评指正”甚至“多多关照”等,反而会给考官留下过于世故的印象。同时,声音要清晰、但是不宜太宏亮,说一声“老师好!”就可以了,考生对应为老师,一般不称之为领导。考场大多为学校、培训中心的小教室或者单位的小会议室,空间不大,因此问候时不要扯着嗓子太大了。二是鞠躬问候的位置,应与考官有一定距离,不能太近。一般在一进门或者接近考生桌位时即可进行。有的考生,走到考官前面很近时才致意,让考官不舒服。

甘肃省公务员考试报名

1.浏览报考信息(考试公告、考试大纲、职位条件一览表)。

2.选定职位(专业上有疑义,可咨询所报单位)。

3.开始网报。

(1)登陆网报网站及页面。

(2)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

(3)等待审核。

(4)审核通过后网上缴费。

(5)报名成功。

注:当下大多数省市均采取网上报名,并在网上直接打印准考证,现场确认报名的方式。

甘肃公务员考试公告

报考人员登录省人社厅(http://)网站,认真阅读《招考公告》《报考指南》《2014年甘肃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专业分类参考目录(试行)》(甘人社通〔2014〕11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资格审查有关问题的意见》(甘人社通〔2013〕516号)和其他有关政策规定,查阅《职位简表》,详细了解招录单位、招考人数、职位简介、资格条件等,再确定报考职位。

(二)网上报名。

本次招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程序如下:

1.提交报考申请。

报考人员在。

2014年7月21日至7月28日,每天8:30—21:00。

期间可登录省人社厅网站,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单位中的一个职位,一律使用二代身份证进行报名。

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和《报考指南》,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否则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承担。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恶意注册干扰正常报名秩序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报考资格,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的有关规定,予以5年内或终身不得报考等严肃处理。

网上报名期间,“省考录办”负责对各市州和省直招录单位就政策把握方面的书面请示进行答复;各市州考录办和省直招录单位解答报考人员的咨询;省人力资源考试中心负责网上报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信息办公室负责网上报名技术咨询。

2.网上资格审查。

网上资格审查由各招录单位负责,时间为。

7月21日至29日每天8:30—21:00。

网上资格审查工作应客观、公正、及时、认真,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随意放宽条件,否则由相关单位和人员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3.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报考人员可于。

7月21日至7月29日,每天8:30—21:00。

期间登录省人社厅网站查询本人是否通过资格审查。已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7月21日至7月28日每天8:30—21:00。

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7月29日8∶30至21∶00。

期间,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4.查询报名序号。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

7月21日至7月29日每天8:30—21:00。

期间登录省人社厅网站查询报名序号,并务必牢记,以便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查询分数。

(三)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于。

7月30日至8月7日每天8:30—21:00。

登录省人社厅网站进行报名确认。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上传近期免冠2吋证件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报考人员必须在省人社厅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审核处理工具”,上传经该工具审核处理并保存后的本人近期免冠标准彩色证件电子照,方可在报名系统中通过照片审核;经该工具审核不通过的,请重新选择或处理照片直至审核处理通过后再保存和上传;未使用该工具审核处理而自行上传的照片,报名系统无法审核通过,报考人员将无法完成网上报名。

根据《关于调整公务员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3〕800号)在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150元。未按规定进行报名确认和缴费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报名确认期间,经报考人员申请可以更改填写错误的两类信息:一是报考人员姓名中明显的错别字,主要指同音字、形似字等;二是报考人员身份证号中不涉及出生年月的个别错误数字。其他报名信息,不得更改。报考人员申请更改报名信息,须持身份证原件并填写《报名信息更改申请表》。各市州考录办和省直招录单位审核后,报“省考录办”审查同意方可更改,截止日期为7月30日18:00前。

农村特困户、城市低保户家庭报考人员,可申请减免报名考试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低保证(原件、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填写《减免报名考试费申请表》,经省、市州考录办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费用手续。其中,省直单位(包括垂直管理系统)及其直属机构报考人员报送“省考录办”;市州及以下单位报考人员报送所在市州考录办进行审查,再由市州考录办统一上报“省考录办”审批办理。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人员在报名确认和缴费成功后,于。

9月11日至9月19日每天8:30—21:00。

登录省人社厅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并妥善保管,后续各环节都需使用,不得遗失。

甘肃公务员处分条例

公务员处分救济制度,是指对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受到惩戒处分的公务员,给予权利救济的原则、方式、程序的总和。下文是甘肃公务员处分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

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公务员违反纪律,就应当施以行政处分,予以惩戒。对公务员施以行政处分,是基于公务员一定违法违纪行为所做出的。公务员违法违纪是指尚未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没有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应当施以行政处分的行为。《公务员法》第55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公务员违纪惩戒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实施了违纪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公务员法》第53规定了公务员必须遵守的16条纪律。公务员实施了违纪行为,是指公务员出于故意或过失违反了公务员16条纪律规定的某项条款的行为。公务员违纪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积极的作为,如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也可是消极的不作为,如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作为或是不作为,都必须是公务员已经实施的行为,并由此造成了一定的后果。如果公务员违纪行为只表现为思想意识活动,而实际并未实施违纪行为就不构成违纪行为。

2.违纪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公务员违反纪律的行为是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或者虽然构成了犯罪,但尚为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如果公务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依法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就构成了犯罪。构成犯罪的,就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存在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违纪的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就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行为不慎,以致发生了违纪行为。无论公务员故意还是过失引起的违纪,行为人都要承担违纪责任。一般对公务员是否违纪的认定,通常以因果联系的原则来归责。如公务员一般的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且情节显著轻微的违纪行为,经过过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甘肃省公务员考试报名

第一步、认真阅读《招录公告》、《招录简章》,了解基本的政策和要求,特别是报考条件,选择与自己条件相符的招录机关和职位。

第二步、登录报名系统开始报名。报名时,报考人员必须阅读并同意《诚信承诺书》。

第三步、报考人员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等等并提交上报。报考人员要慎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一经资格审查则不得修改。

第四步、查询资格审查结果。

第五步、报名确认并缴费。

第六、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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