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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监管协议书三方协议(热门13篇)

时间:2023-12-20 14:52:13 作者:笔尘资金监管协议书三方协议(热门13篇)

合同协议在贸易往来中起到了明确双方权益、明确交易内容的作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的合同协议样本,以便更好地了解如何起草合同协议。

三方资金监管协议

丙方(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规范商丘至周口高速公路商丘段二期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确保建设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经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协商,并在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制定如下协议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应积极为乙方提供符合“商丘至周口高速公路商丘段二期工程高速公路工程合同”规定的各项工程资金结算和相关的咨询服务。指导、帮助其搞好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二、甲方应向丙方提供审查资金用途所需的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程进度报表、财务报表、每月用款计划。

三、甲方有权对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将施工设备转移出本项目施工现场,甲方有权停止拨付其工程计量款。

五、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甲方报送当月用款计划和日常支出计划时,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

第二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拥有工程建设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乙方须在甲方指定银行开立核算账户,并将其账号签约到甲方账号下。

三、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工程建设资金结算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四、乙方应向单位所在地支行级及其以上级别的商业银行申请办理动员预付款银行保函和银行履约保函,在提交甲方和丙方审查合格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动员预付款支付手续。

五、乙方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或按甲方要求)将施工设备按时足数到位,经甲方(或甲方的委托代理人)验收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可启用动员预付款。

六、乙方的所有合同或协议(包括分包合同、材料供应合同、设备的购买合同等),必须报甲方计划合同处、财务资产处核备,并抄送丙方一份。

七、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施工设备转移出本项目施工现场。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拨付工程结算款,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从其结算账户中划转等同于所转移设备价值的款项进入专户存储,专户存款未经甲方的书面批准不得支用。

八、乙方必须保证所有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的使用,未经甲方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转移资金(含上交折旧费、管理费等)。如转移资金,由甲方从履约担保中追索,并且转专户存储,否则甲方有权停止拨付工程结算款。

九、甲方在乙方拨付工程结算款时,乙方应同时向其劳务协作单位(如有)和通过甲方同意或批准的主材料供应商支付结算款。乙方、劳务协作单位、主材料供应商应在甲方和丙方指定的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否则丙方有权拒付。

十、乙方所支付的材料、设备购臵、劳务分包等费用必须和上报给甲方的合同或协议相符合,否则,甲方和丙方有权拒绝支付。

十一、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报送本月用款计划和相对固定的日常费用计划,经甲方核批后送丙方核付。

十二、甲方委托丙方对乙方项目资金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即乙方单笔业务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出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含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或提取现金超过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含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必须经甲方签字核准(如距离较远可通过传真方式办理),丙方见甲方签字核准后方可为乙方办理支付手续,否则,丙方有权拒绝支付。

十三、乙方所有资金的支付不得采用背书转让方式,如采用此方式造成一切责任纠纷由乙方承担并且丙方有权拒绝支付。

十四、乙方应向丙方提供审查资金用途所需的各种类资料和必要的工程进度报表、财务报表。

第三条丙方权利义务。

一、丙方应为甲方和乙方提供优质服务,不得无理压票压汇,应配备专管员提供资金结算咨询服务,必须根据甲方已签字核准后的资料方可为乙方办理资金结算业务。有义务接受甲方对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监督。

二、丙方应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在甲方资金周转困难时,丙方应按银行有关贷款管理办法积极提供临时周转贷款。

三、丙方应配合甲方对乙方实施工程建设资金监督管理。

四、丙方有权在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擅自转移本项目建设资金或设备时,按照甲方要求从乙方结算账户中划转等额款项进入专户存储。专户存款未经甲方的书面批准不得支用。

五、丙方应协助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履约保函和动员预付款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乙方以背书方式使用甲方支付的工程款项时,应按背书票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核算专项账户内的资金挪用,作为工程建设以外的支出(包括向其主管部门交纳折旧费、管理费以及与此费用性质类似的用途)时,应按挪用资金金额的_____________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视挪用金额大小、性质等情况,停(缓)拨工程结算资金。

第五条协议生效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决算后自动失效。

第六条协议文本数量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

三方资金监管协议

丙方(监管方):上海________房地产展销服务有限公司。

为保证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丙方受浦东房地产交易中心委托提供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甲、乙、丙三方共同友好协商,就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协议所示资金监管期限从乙方第一笔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之日起至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该房地产转移登记,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之日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委托丙方监管购房款为:

(1)一次性全额付清________(2)全额分期付清。

(3)首付款加贷款________(4)部分款:________元。

第四条。

根据甲、乙双方相关协议,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日内分________次,将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崂山支行帐号________,具体付款方式、金额、期限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________后________日第一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________后________日第二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________后________日第三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付款方式经三方协商,按下列第________款处理,甲乙双方所签订《买卖合同》之付款方式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一)丙方应在乙方全额监管房款划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且丙方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收件收据》所示受理日期后第二十五日(如有退件,受理日期应从交易中心收到补件之日起计算),通知甲、乙双方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遇双休日及国定假日顺延)

(三)甲、乙双方自办贷款,则本协议所示放款日期自乙方全额监管款项到帐后第二十五日(以银行到帐凭证所示日期为准)由监管方通知甲、乙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丙方按本协议约定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后,甲、乙双方应于收到通知十日内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逾期不领,丙方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乙双方,通知发出七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无法同时至丙方处同时领取,丙方视作甲方或一方自动放弃权利,可向甲方或乙方单方发放监管房款或产权证。

第七条。

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过程中,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因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办理转让交易过户登记,不予登记书一经作出,丙方通知甲、乙双方,并于不予登记书作出拾日内向乙方退还已收房款,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八条。

若甲乙双方于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前签订本协议,但因故终止该房地产交易,或由甲、乙双方所签《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造成交易登记终止。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九条。

方所监管房款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因非为丙方原因而依法冻结造成丙方不能将监管房款交付甲方或乙方。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条。

丙方对房款的监管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对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其他与房地产买卖合同有关的任何问题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甲、乙双方在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监管方未能及时完成本协议委托事项,则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负相关违约责任。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

因甲、乙双方不按本协议中规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后果,由违约方承担责任。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监管费用为________元,由甲方支付________元,乙方支付________元。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如委托丙方办理贷款、产证等其他事宜,具体见附页。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并由乙方按协议约定将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后,自行失效。

丙方(盖章):上海________房地产展销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鉴证方(盖章):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

丙方(监管银行):

根据甲乙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定的《____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元人民币,作为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为了保证甲乙双方顺利完成交易,保障转移资金的安全,经本协议各方协商,就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对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万元进行监管之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并授权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万元(以下称监管资金)进行监管。

二、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丙方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户名:,账号:,并将监管资金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三、资金监管期限为日历天,即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

四、在监管期间,除本协议第六条的有关约定外,丙方不得受理本协议各方及其他任何人支取、划转、销户或其他动用监管资金的业务。但如遇有权机关对上述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扣划,则丙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丙方不承担责任。

五、在监管期间,若因上述卡挂失补办或其他原因换领新卡,导致上述卡号变更,对于新卡内的存款丙方仍然应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管。

六、监管期内丙方根据下列情形将监管资金解除监管:

1、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____有限公司的%股权转移登记至甲方名下(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名下);法人代表已经变更为甲方指定人员。

2、在监管期内甲乙双方取消股权转让交易,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提出解除资金的书面申请,丙方在收到后予以解除资金监管,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由甲方自行处置。

3、监管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能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延长监管期限的,丙方监管责任解除,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由甲方自行处置。

七、丙方依据本协议仅承担资金监管的责任,甲乙双方之间因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产生的所有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与丙方无关。

八、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

资金监管协议书

买方:____________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

买方代理人:_______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

第三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易铮华地址: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写字楼九楼。

买卖双方于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转让长沙市________区单位房产的《________》,为保证此次交易资金安全,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愿意委托第三方对________部分交易资金进行监管,并签定协议如下:

一、买卖双方同意将本次交易________(定金/房款/交房押金)人民币合计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元)委托第三方托管。签定本协议后________日内(买/卖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交付给第三方,为转帐及付款方便,买卖双方同意(买方/卖方)从指定帐户将款项转入第三方指定帐户视为第三方收到款项,________(买方/卖方)与第三方的指定帐户如下:

买方:户名开户行帐号签名确认:

第三方: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帐号:_______。

二、第三方仅对托管在其处的资金安全负责,并依据买卖双方约定的以下第________种事由出现时无息放款给卖方:

(a)、卖方将房产证原件交给第三方办理房产过户,且经查档无抵押无查封登记;

(b)、买卖双方签订房管局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将过户回执原件产第三方;

(d)、________。

卖方指定帐户如下:

户名开户行帐号签名确认:

三、买卖双方声明:若此次交易发生纠纷无法完成交易,为了达到保证交易资金安全而委托第三方托管的目的,如第三方已经按约定事由放款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要求第三方再次支付托管款项;如在放款事由出现前双方已发生纠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要求第三方支付托管款项,第三方仅凭买卖双方书面协商结果或法院/仲裁生效判(裁)决向权利人放款。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卖方、买方、第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备注:

提示:此合同必须由买卖双方本人或经委托公证的代理人签名后方可生效。

三方资金监管协议书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为保障合同号为中交易资金安全,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如下(20____年)第号合同交易资金监管合同。

监管费用为______元,甲方支付______元,乙方支付______元。

4.1本合同应自乙方将交易金额一次性全额转入甲方在丙方开设的监管账户,到甲方履行过户和交付义务并收到全部监管金额为止。

4.2按照合同号为约定,监管期限暂定为月,如果甲方不能如期完成过户义务,则丙方自动将监管账户内本金以及产生的利息打入乙方原转账账户。

4.3如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甲乙双方协商延长监管期限,则需甲乙双方共同通知丙方延长监管期。

甲乙双方在签订(20____年)第号合同后日内,由乙方将付款金额1680万(大写壹仟陆佰捌拾万)由乙方账户(账号)转账支付于甲方在丙方新设立的账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5.1乙方转入甲方账户的款项由丙方先行监管,甲方该账户余额为不可用余额。监管期限,按客观预估为月,如果期限届满前,甲乙双方无共同通知丙方延长监管期限,甲方未履行全部过户义务则,丙方将监管账户的本金以及产生利息归还给乙方转出账户。

5.2甲乙无论乙方构成违约,对本协议导致无法履行,则丙方所收取的监管费用不予退还。

5.3在甲乙双方共同持过户后的新的土地证和产权证到丙方办理取消监管程序时,丙方应当在一日内予以办理,逾期不能办理视为违约。

5.4在甲方义务履行完毕后,乙方可以单方书面通知丙方银行,取消对监管账户的'监管。如果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可向丙方提交申请,由丙方向乙方负责人发出书面确认,乙方确认后也可取消管控。该合约视为履行完毕。

甲方在乙方转账后日内需履行完成合同编号为(20____年)第号中土地使用权以及不动产的登记过户义务。

7.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则按照合同编号为(20____年)第号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7.2如果丙方违约将监管账户的款项提前取消监管,则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收取的监管费用予以退还,并需支付所收取监管费的两倍费用作为违约金。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效力等同于本协议。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依法向违约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签订地点唐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持一份,协议自三方单位盖章并由负责人签字后生效。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三方资金监管协议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资金监管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丙方)。

有权签字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股权转让收购协议书》项下股权转让价款即人民币_________万元整在丙进行监管。

为保证甲乙方股权转让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交易资金的顺利实现,经三方协商同意,甲乙双方在办理股权转让过程中,乙方将履行股权转让合同需要的交易资金存入本协议指定的账户(由乙方授权代表负责,下同),由甲、乙、丙三方共同管理和控制。现就监管事宜订立本协议,三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为甲方和乙方股权转让保障需要,经协商一致,乙方自愿将为该股权转让需要所需全部资金,存入本协议约定的监管账户委托丙方管理。

第二条监管事项:

1、监管资金来源:甲乙双方在第一条中所约定的股权转让资金;。

2、监管资金金额: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大写)。

3、监管方式:乙方将监管资金以转账方式存入丙方的监管账户,丙方同时开具银行转账回单给乙方。监管期内,除非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件,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前支取或采取其他措施。

4、监管账户:乙方在丙方开立账户。

户名: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5、监管涉及的股权:

6、监管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监管终止事由实现为止。

第三条本协议项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监管期间,甲乙双方自行办理股权转让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丙方不参与、监管甲乙双方的交易行为,任何甲方和乙方的交易纠纷均与丙方无关。

2、丙方对股权转让本身的合法性、可行性、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与股权转让合同有关的任何问题均无任何保证、监管等义务。

3、在监管终止事由发生时,只要甲乙双方或单方按第五条的约定提交了申请,无论是否存在甲方与乙方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备申请条件、申请解除监管的金额、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申请的方式等,丙方均按照相应申请对相应资金予以解除监管。

4、监管期间,丙方对资金的监管不意味着丙方对乙方的付款义务向甲方承担任何保证、监督等责任。

5、在甲方认为付款条件已经成立,乙方应对其履行付款义务但拒绝出具划款申请,或:在乙方认为交易已经不可能实现,甲方应出具解除监管账户资金手续时,甲方拒绝向丙方提出申请的,应由甲乙双方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乙方应通过司法等程序主张权利,丙方不承担任何调解、决定、审查等义务。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受让方):身份证号:

乙方(转让方):身份证号:

丙方(监管银行):

根据甲乙双方于20__年月日签定的《__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万元人民币,作为第一期股权转让款。为了保证甲乙双方顺利完成交易,保障转移资金的安全,经本协议各方协商,就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对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万元进行监管之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同意并授权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应当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万元(以下称监管资金)进行监管。

二、甲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在丙方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户名:,账号:,并将监管资金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三、资金监管期限为日历天,即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__年月日止。

四、在监管期间,除本协议第六条的有关约定外,丙方不得受理本协议各方及其他任何人支取、划转、销户或其他动用监管资金的业务。但如遇有权机关对上述账户进行查封、冻结、扣划,则丙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丙方不承担责任。

五、在监管期间,若因上述卡挂失补办或其他原因换领新卡,导致上述卡号变更,对于新卡内的存款丙方仍然应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管。

六、监管期内丙方根据下列情形将监管资金解除监管:

1.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__有限公司的%股权转移登记至甲方名下(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名下);法人代表已经变更为甲方指定人员。

2.在监管期内甲乙双方取消股权转让交易,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提出解除资金的书面申请,丙方在收到后予以解除资金监管,监管账户内的监管资金由甲方自行处置。

3.监管期届满,甲乙双方未能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也未能达成补充协议延长监管期限的,丙方监管责任解除,监管账户内的资金由甲方自行处置。

七、丙方依据本协议仅承担资金监管的责任,甲乙双方之间因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产生的所有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解决,与丙方无关。

八、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商品房资金监管协议书

第一条根据《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秦政办发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区(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收款监管办法》实施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和使用,应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市房产市场管理处是秦皇岛市城市区具体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

监管部门职责:

负责预售资金监管涉及部门间的协调、联系,督导全市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实施机构职责:。

(三)负责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支取及使用情况。

第四条设立监管账户金融机构应具备条件:。

(一)具备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一)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监管项目的名称、座落、建筑幢号、建筑面积等;。

(四)监管账户的名称和账号;。

(六)预售资金交存和使用方式:。

(七)预售资金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其它。

第六条开立监管账户的程序:。

(一)预售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2.《承诺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4.规划总平面图;。

7.总投资计划表及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阶段使用计划;。

8.《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受理审核。实施机构审核预售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应向预售人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

(三)开立账户。预售人持实施机构出具的《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通知书》及开户金融机构所需要的其它资料,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监管账户。每个拟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开立监管账户后,预售人在秦皇岛日报发布开立监管账户公告,并持金融机构出具的《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证明》和《公告》交实施机构备案,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预售人应将监管账户在预售场所公示。

第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及备案:。

(一)预售人与承购人应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当载明预售资金交付方式,开户金融机构和监管账户,明确交款的时间和金额。

(二)承购人交款后,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实时备案。预售人与承购人在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备案。

(一)承购人未按揭贷款的交款程序:。

1.承购人按《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单》要求,将购房款交存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预售资金交款信息在资金监管系统中实时备案。

3.承购人凭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交款单回执或金融机构进账单(交款回单)向预售人换取交款票据。

(二)承购人按揭贷款的交款程序:。

承购人交付首付款程序同“未按揭贷款的交款程序”,按揭贷款交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1.预售人或承购人持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贷款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

2.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将贷款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承购人采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贷款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3.预售资金交款及贷款到账信息在资金监管系统中实时备案。

预售人申请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机构应予办理支取手续。支取的资金包括取得土地的全部费用、税金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已投入工程建设资金的90%、其他相关费用。(预售人利用监管项目、土地等抵押贷款的,应将贷款数额从已投入资金中扣除)。

(一)提出申请。预售人提交《秦皇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申请表》,并根据用途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支取建安工程费的,按照实际工程形象进度并结合“拟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阶段使用计划”进行支取,提交以下资料:。

(1)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证明(实施机构抽查项目施工单位和工程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证明的真实性,每个项目抽查不少于3次)。

2.申请支取土地出让费用,应提交预售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申请支取监管项目税款的,应按开发企业当月总售房款的12%支取税款。

4.申请支取监管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按每次支取建设工程费的20%同时计提。

5.每月末由开发企业通过资金监管系统进行监管账户资金核对,如资金账目信息不一致,报请实施机构进行账户余额的核定。

(二)受理审核。实施机构对预售人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通知书》。同时将电子信息传输给开立监管账户的金融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为预售人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支取通知书》。

(三)支取资金。开户金融机构凭实施机构开具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通知书》及网络系统确认信息,将核准使用资金支取给预售人。月末,实施机构、开发企业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监管账户账目核对。

第十条预售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取:

(一)用款申请的资金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

(二)预售资金未及时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三)未按监管部门和实施机构要求进行整改的;。

(四)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其它违反《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使用资金情况的。

第十一条预售人变更监管账户或账号的程序:。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经开立,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按法律规定确需变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预售人提交《变更监管账户账号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变更监管账户或账号。

(二)经监管金融机构同意,并经实施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出具《变更监管账户账号通知书》,开户金融机构予以变更。

(三)变更后的监管账户,预售人应及时在预售公开场所张贴、实施机构应及时在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公示。

第十二条预售人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应转入新设监管账户。在办理变更手续期间,应暂停办理网签合同业务和预售资金的支取手续。

第十三条预售人申请撤销监管账户的程序:。

(一)预售人在预售项目办理初始登记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到实施机构提出解除账户监管的申请。

(二)实施机构对预售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解除账户监管通知书》,预售人凭此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第十四条建立诚信档案和公示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秦皇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诚信档案,在秦皇岛市住房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公示:。

(一)预售人直接收存预售资金,未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向承购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的;。

(三)提供虚假审报材料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履行合同备案手续和承诺的;。

(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工程进度证明的;。

(六)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房屋、土地等抵押贷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实施机构报告备案。

第十五条遇退房退款情况,人民法院、税务部门冻结监管账户资金时,以监管部门出具《商品房退房退款通知书》时点前的资金额度为准。建立各级人民法院、税务部门与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的信息通告机制,划转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资金后,人民法院、税务部门及时将划转信息通告给预售资金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预售人须将《秦皇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向承购人公示告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品房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银行机构)。

乙方:(房地产开发商)。

丙方:(工程监理单位)。

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

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晋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

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预售商品房概况。

乙方开发建设的项目,坐落位。

置:,土地证证。

号:,土地面积:平方米,总。

建筑面积:平方米,工程预算清书总额:万。

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资金账户。

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为乙方开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帐户名。

称:,帐号:。

该专用账户账号是本协议项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收款款账户。

三、监管方式。

预售资金的收取第一文库网、使用和违约责任,严格按照《晋中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执行。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共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按照下列第项处理:

(一)向晋中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后,根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乙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经协议三方一致书面同意,资金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方可解除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

2、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的,必须由乙方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并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六、三方协商确定的其它事项。

1、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收取、使用等行为应当接受和服从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八、本协议共计页,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别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九、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商品房资金监管协议书

乙方: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一、经甲方审核同意,乙方拆迁项目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专项存储的资金额度为___________(大写)。

二、乙方将上述专项资金存入丙方为其单独开立的资金专户,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存款按活期利率计息。

三、上述资金专户内的存款本息均用于乙方_________________拆迁项目的补偿安置。乙方必须持转帐拨付凭证及甲方签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通知单》交丙方办理资金拨付事宜。

四、丙方负责资金的监管及安全,乙方未持有甲方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通知单》,丙方不得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中拨付资金。

资金到位后,丙方再次出具当日的存款证明。

六、以下三种情况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1)出具虚假资金证明。

(2)未凭甲方开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通知单》拨付资金。

(3)不及时拨付资金。

七、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或需要对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资金监管协议书

丙方(监管方):_________。

为保证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丙方受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委托提供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甲,乙,丙三方共同友好协商,就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买卖的房屋位于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产权号:_________,交易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第二条本协议所示资金监管期限从乙方第一笔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之日起至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完成该房地产转移登记,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之日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委托丙方监管购房款为:

第四条根据甲,乙双方相关协议,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分_________次,将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_________银行_________支行帐号_________,具体付款方式,金额,期限如下: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后_________日第一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后_________日第一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后_________日第一次向丙方指定银行帐号存入房款人民币_________(大写)。

第五条付款方式经三方协商,按下列第_________款处理,甲乙双方所签订《买卖合同》之付款方式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一)丙方应在乙方全额监管房款划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且丙方收到《_________房地产交易中心收件收据》所示受理日期后第二十五日(如有退件,受理日期应从交易中心收到补件之日起计算),通知甲,乙双方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遇双休日及国定假日顺延)

(三)甲,乙双方自办贷款,则本协议所示放款日期自乙方全额监管款项到帐后第二十五日(以银行到帐凭证所示日期为准)由监管方通知甲,乙双方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甲方全额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

第六条甲,乙双方确认:丙方按本协议约定书面通知甲,乙双方后,甲,乙双方应于收到通知十日内同时到场至丙方处领取监管房款及乙方产权证;如逾期不领,丙方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乙双方,通知发出七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无法同时至丙方处同时领取,丙方视作甲方或一方自动放弃权利,可向甲方或乙方单方发放监管房款或产权证。

第七条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过程中,经房地产登记机关审核,因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办理转让交易过户登记,不予登记书一经作出,丙方通知甲,乙双方,并于不予登记书作出拾日内向乙方退还已收房款,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八条若甲乙双方于正式签订《买卖合同》前签订本协议,但因故终止该房地产交易,或由甲,乙双方所签《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造成交易登记终止。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九条丙方实行房款监管后,不能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该房地产的查封或以其他形式的限制房地产权利的裁定,决定。如发生丙方所监管房款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因非为丙方原因而依法冻结造成丙方不能将监管房款交付甲方或乙方。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条丙方对房款的监管不意味着对乙方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对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可行性以及其他与房地产买卖合同有关的任何问题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甲,乙双方在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与本协议无关的任何争议均应由双方自行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因甲,乙双方原因导致监管方未能及时完成本协议委托事项,则按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负相关违约责任。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一条因甲,乙双方不按本协议中规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后果,由违约方承担责任。本协议自然终止,已收监管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监管费用为_________元,由甲方支付_________元,乙方支付_________元。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如委托丙方办理贷款,产证等其他事宜,具体见附页。

第十四条_________。

第十五条本协议经三方签字,盖章后并由乙方按协议约定将监管房款存入丙方指定银行帐号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三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本协议经甲方收到全额监管房款,乙方收到房地产权证后,自行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公司。

联系人(签字):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商品房资金监管协议书

山东省住建厅印发了《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房地产领域易发问题治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1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终止。

第六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含商品房预售许可、预售合同网签备案、预售资金监管等模块),实现预售资金监管信息化、自动化。

第二章监管银行及账户。

第七条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录,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第八条监管银行在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并与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确保业务办理连续、安全、便捷。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使用节点;。

(六)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划转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预售人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预购人,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预售人需变更监管银行、企业名称、监管账号、开户范围、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的,应当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预售资金收存。

第十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第十四条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当尽快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同时根据合同相关约定,预售人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预购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预购人申请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购人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并书面委托贷款银行将发放的按揭贷款足额转入监管账户。

第十五条监管银行收到预购人交存和贷款银行转入的房价款后,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并将信息传至房地产主管部门。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监管银行、监管账户、预购人资金结算个人账户、预售资金总额、本次交存数额、累计交存数额、交存时间等。

第四章支出和使用。

第十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是指商品房预售项目自批准预售的工程节点开始,到完成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等工程建设、达到竣工综合验收条件所需的单位建筑面积费用;应当实行商品住宅全装修的,还应当将装修费用计算在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由设区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是指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面积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的乘积,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确定,并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予以载明。

第十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当资金总额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后,预售人方可自行提取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并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优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核拨流程,保证及时用于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一般分为4个控制节点,分别为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主体结构封顶、单体竣工验收合格、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是指监管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占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的百分比。当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60%-70%;当主体结构封顶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30%-35%;当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时,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5%-18%;当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文件时,监管终止。

对于高层、超高层或者大体量建筑,各地可以增加1-2个控制节点,但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不得突破上述规定。

第二十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根据预售人信用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适当降低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但最多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第二十一条在主体结构封顶控制节点之前,预售人可以凭银行出具的保函部分抵顶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但不得突破监管额度的30%。

第二十二条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节点提出用款申请,并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监管资金留存比例。预售人应当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企业用款申请表;。

(二)工程建设进度相关证明材料及影像资料;。

(三)监管账户对账单;。

(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各地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及调控需要,可以按照鲁政办字〔2016〕118号文件“从严掌控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鼓励推行现房销售”的要求,提高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并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监管额度、控制节点及监管资金留存比例。

第二十四条预售人申请提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符合使用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单。

《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通知单》中应当明确资金拨付额度及方向。预售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付款证明的,明确将相应额度的资金拨付至预售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提供拟付款证明的,明确将相应额度的资金拨付至施工、材料设备供应或者专业经营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拨付通知单》拨付相应款项,与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的,应当同时核对电子信息。

第五章终止和解除。

第二十六条预售人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后,可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如实填写、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终止监管申请书;。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

(三)监管账户对账单;。

(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二十七条预售人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现场查勘。符合终止预售资金监管条件的,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终止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终止通知单》终止监管,与预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的,应当同时核对电子信息。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山东省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管理办法》(鲁建发〔2016〕5号)有关规定,按物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前,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约定,从监管账户中一次性划转规定数额的保修金到指定专户,并告知预售人。

第三十条预售人和预购人协商一致或者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人和预购人可以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解除预售资金监管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和本地相关规定的,准予撤销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并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单》。

监管银行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解除通知单》和生效法律文书,将监管资金退回预购人指定的交易资金结算个人账户和贷款银行账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预售人有下列行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预售合同网签业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三十二条监管银行有下列行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通报金融管理部门:

(一)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三)擅自截留、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设区的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商品房资金监管协议书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制定了日照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第一条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区范围内批准预售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新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购房人,是指购买预售的新建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日照监管分局(以下简称日照银监分局)负责监督银行机构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工作的合规性。

第四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止。

第五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总额参照建设项目综合造价情况以及该项目的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总额的1.2倍。

第六条新建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必须用于购买本工程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开发项目贷款(包括项目贷款、住房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额度最大的银行机构作为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并与市房管局、监管银行共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第八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提供预售项目的监管协议。

取得预售许可后,监管协议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并在售楼场所公示。

第九条开发企业应按照基础完工、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第十条符合资金使用节点条件的,开发企业可向市房管局分别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资金总额的30%、30%、35%、5%的款项,用于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应按照一个预售许可项目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

建设项目一经预售,开发企业不得变更监管银行。

第十二条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

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收存的定金,应在网上签约后2个工作日内存入监管账户。

第十三条购房人申请贷款的,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贷款(包括公积金贷款)银行应当将个人住房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到达相应节点后,开发企业使用监管资金的,应向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基础完工,提交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二)主体结构封顶,提交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三)竣工验收,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

第十五条市房管局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用款申请的审核工作。符合拨付条件的,向监管银行出具拨款通知书;不符合拨付条件的,应当向开发企业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拨付通知书。

对市房管局不予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有异议的,开发企业可向市住建委提出复审。

第十六条监管银行收到市房管局拨款通知后,应当按照监管协议约定的方式于当日拨付相关款项。

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支付给项目工程建设相关单位。

第十七条入账资金达到预售资金监管总额前,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开发企业可持市房管局出具的网签合同注销证明等资料向监管银行申请退回相应购房款,监管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入账资金超出预售资金监管总额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的,由开发企业自行结算退款。

第十八条监管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及时将监管账户的收支情况提供给市房管局。

第十九条开发企业办理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该相关建设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自动解除。

第二十条市房管局应当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房管局责令限期整改:

(一)未按规定将定金或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监管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提供虚假资料逃避监管的。

整改期间暂停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暂停商品房网上销售。

第二十二条开发企业违规支出资金的,监管银行不得向其销售支票并收回已售支票。

第二十三条监管银行未按监管协议约定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市房管局可按协议约定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日照银监分局。

第二十四条监管工作人员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莒县、五莲县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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