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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心得(优秀13篇)

时间:2023-12-20 16:28:13 作者:FS文字使者

银行紧密联系着人们的日常生活,通过提供贷款、储蓄、支付等服务满足人们的金融需求。银行业在可持续发展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以下是一些银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案例。

银行

银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主要体系,而法律是银行运营中的重要保障和约束。作为银行行业从业人员,我们需要深入了解银行的法律法规,全面掌握银行运营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同时对自身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有深刻的认识和反思。以下是我在银行工作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法律规范银行行为。

银行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营活动必须遵守各种法律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政策法规对银行机构的设立、许可、监管、处罚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因此,银行从业人员必须全面掌握各种银行法律法规,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遵守各项规定,确保银行业务的顺利开展。

第二段:合理运用法律纠纷解决机制。

在银行运营过程中,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和纠纷时有发生。这时,合理运用法律纠纷解决机制显得尤为重要。银行从业人员应该在争议和纠纷发生时,果断采用法律保护措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以维护银行利益和客户权益。在纠纷中,银行从业人员首先要保持冷静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在此基础上,合理运用法律条文和解决机制,妥善处理问题。

第三段:银行保密制度的重要性。

银行保密制度是银行目前最重要的制度之一,也是保障客户利益和维护银行信誉的重要手段。在银行运营过程中,银行从业人员必须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护客户个人和商业信息的安全。同时,银行从业人员要始终牢记自身职业操守,在处理客户信息时,勤勉尽责,保证客户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第四段:团队合作的重要性。

银行从业人员需要在工作中与同事紧密合作,通过分工协作、信息共享、互相监督等方式,发挥团队的力量,共同完成工作目标。在协作过程中,银行从业人员不仅需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还需要具备开放的思维,注重取长补短,相互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第五段: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银行从业人员要时刻保持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银行行业对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非常高,从业人员身上必须具备敬业爱岗、诚实守信、保密审慎等优秀品质,切实维护银行机构的声誉和形象。银行从业人员除了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外,还要践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做贡献。

总之,银行从业人员必须深入领会银行法律法规,全面掌握银行运营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加强自身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提升自身综合素质。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不断完善自己,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和快速变化的金融业环境,为银行机构的发展和客户利益的实现做出更大的贡献。

银行法规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2-3句话,大约100字)。

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法规一直是银行业务运作的基石。在我最近参加的一次培训中,我深入学习了银行法规,并通过实践运用,对其有了更深的理解。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对银行法规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银行法规的重要性(3-4句话,大约200字)。

银行法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它保护了银行和客户的权益,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其次,银行法规规范了银行业务的运作,提供了行业最佳实践。最后,银行法规是银行监管的重要依据,促进了金融市场的秩序和健康发展。

第三段:银行法规的执行和应对策略(3-4句话,大约200字)。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执行银行法规是一项复杂而严肃的任务。首先,我们需要全面理解银行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并建立相应的操作流程和控制措施。其次,我们需要定期进行自查和内部审计,确保业务符合法规要求。最后,我们还需要与监管机构保持密切合作,主动汇报业务运作情况,接受监管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段:银行法规对业务发展的影响(3-4句话,大约200字)。

银行法规的执行对银行业务有着深远的影响。首先,银行需要加强对业务的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可控。其次,银行需要提升内部控制水平,加强对关键业务环节的监管和管理。最后,银行还需要不断提升员工的法规意识和法律素质,将法规要求融入到业务治理中。

第五段:结论(2-3句话,大约100字)。

通过对银行法规的学习和实践,我认识到银行法规对银行业务的重要性,以及对业务发展的影响。作为银行从业者,我们应该深入理解并遵守银行法规,不断完善和加强内部控制,以确保金融行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注意:

-以上提示只是一种组织结构参考,具体内容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扩展。

-文章开头和结尾要简洁明了,内容要连贯,逻辑要清晰。

-每段的字数是一个大致参考,具体可以根据自己的写作风格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十条、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第二十条、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二)申请人最近二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四)经营方针和计划;

(五)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本条有修订】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银行

作为现代经济运行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银行和法律问题无疑是近年来备受瞩目的话题。本文从自己的实践出发,就此发表心得体会,分五段式进行探讨。

第一段:了解银行运营模式,是防范经济风险的关键。

银行的本职工作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通过资产负债管理使得银行的资产回报最大化,而负债风险得到最小化。在银行的运营模式中,存贷利差是银行的核心收入来源。保证存贷利差值在安全的范围内,就是银行风险管理的关键点。因此,银行职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则,科学合理地制定银行经营策略,以确保银行运营的顺利和稳健。

第二段:法律是银行风险管理的最基础要素。

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创新,各种金融业务层出不穷,金融风险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因此,法律意识的培养和风险控制方法的研究是银行工作人员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法律制度是保障金融安全和防范经济风险的最重要的要素。银行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法律意识,加强对法律制度的研究和了解,深入分析银行业务的各个环节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将法律风险控制融入到日常的银行工作中,保证银行业务的顺利运行。

第三段:普及金融知识,助力银行员工更好地工作。

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它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应对的社会风险。传播和普及金融知识,增强银行员工的金融素养是保障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途径。银行员工应具备的金融知识包括:基本的法律法规、货币政策、货币市场基础知识、风险管理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广泛普及金融知识和这些技能的培养,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银行员工的思维水平和风险应对能力。

第四段:高效的内部控制也是银行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银行在内部管理上必须强调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净控制,规范银行各种业务流程,以保证银行经营的顺利和稳健。一个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帮助银行识别和解决内部风险,并及时建立和调整相应的防范机制。这样不仅可以降低整体风险,提高经营效率,还可以有效地防范银行的内部腐败现象。银行要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建立较为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从而保障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段:结语。

总之,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银行职员持续加强自身的法律法规宣传学习,并逐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好金融风险管理工作,保障银行的稳定运营。同时,优化内部控制机制,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工作经验,都是银行员工提升素质、能力,为国家的经济安全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的重要途径。

银行法学心得体会

银行法学,是现代商业银行日常运营、风险控制、法律合规等方面必须掌握的知识。在我的学习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了银行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以下是我对此的五点心得体会。

第一,银行业务应大力强化合规意识。现代商业银行的法律合规意识和能力是衡量其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的重要依据。银行机构应切实加强法律合规管理,落实“从严管理、从严检查、从严惩处”的方针,构建科学合理的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合规风险的发生,稳定经营和财务状况。

第二,充分理解和运用银行法律法规。银行员工要熟练掌握银行相关法律法规,在业务操作中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安全性。同时,还应该加强对金融业务适用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银行业务风险分析、处理和管理,避免违规操纵、突破风控的风险。

第三,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银行业务中存在丰富的信用风险,这既包括信用担保业务和信用评估业务,也包括贷款、拆借、垫款、保证金,还包括银行间拆借、公司债、航运融资等业务。银行要制定科学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全面加强信用风险监控、预警、防范和应对,充分保障客户的权益。

第四,合理应对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来自市场价格波动和市场变革导致银行业务收益的变化,通常包括利率风险、价格风险、外汇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银行应当积极应对市场风险,实现有效的防范和控制,保障银行的经营安全和客户的安全。

第五,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规范性和可靠性。银行内部控制是保障金融安全、安全稳健经营的重要手段。银行应当从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完善制度规范等方面出发,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其规范性和可靠性。同时,还应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意识,督促员工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落实内控要求,推动实现内部控制机制的全面规范化。

总之,银行业务涉及微妙复杂的法律制度和实践操作,员工应当深入理解当前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做到法治在心、法规在行,避免违规操作,保障客户的利益和银行的经营安全。银行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的提升,是银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银行法律学习心得

我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也明确了要以__。

为指导,在各方面做学生的表率,通过学习,本人受益非浅,对依法执教、关爱学生、无私奉献等概念的内涵有了更深层次的诠释。下面,我就具体谈一谈学习的感想:

一、教师要具备良好的个性品质。

我们所面对的是一群特殊的学生。教师的品质对少年儿童的影响所形成的那种教育力量,是无论靠教科书、靠道德说教、靠奖惩制度都无法取代的。教师的良好个性品质的形成,一是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教育理论的学习。现在我们要面对新形势下新教育发展的需要,必须认真学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等教育理论。二是学理论,就要抓住实质,在提高理论素养上下工夫,逐步加深对“教育即服务”、“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等重要思想的理解。并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加强自己的依法执教意识。

二、热爱自己的教育事业。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是教师的天职。教师要注意教师形象,才能不愧为人民教师的称号。在业务方面,教师还需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知识修养。新形势下新的理论知识层出不穷,业务知识学习不能仅停留在学过、看过、听过即可,如果钻研不深不透,特别是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做得不到位,就会对工作产生不可预知的影响。我们应该时刻记住,只有不断学习新的知识,不断加强业务进修,才能满足新时期对教师要求的“从经验型向知识型研究型的转变”,才能更好地做好服务于教育教学这项本职工作。

三、爱戴自己的学生。

有位教育家曾说过:爱学生是对老师最最基本的要求。老师爱学生,可以弥补家庭和社会教育的不足,使教师的影响长久地保存在学生的内心深处。要做一个合格的人民教师,还要爱学生。不论在生活上,还是在学习上,都要给予必要的关心和帮助。我还抽时间给学生谈心、交流,和学生共同活动,缩短了师生距离。由于我爱学生,关心学生,处理问题及时,方法得当,注意和学生沟通,所以,学生就信任我,喜欢我,也喜欢上我的课。热爱学生,还表现在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和信任,以及对学生的严格要求。尊重学生的人格,了解学生的个性,相信学生,关心学生,既统一严格要求,又注意学生的个体差异,区别对待。对程度、水平不同的学生,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因材施教。关爱每一个特殊学生,使每一个学生都学有所得,不让一个学生掉队。一个教师能得到学生的信任,使自己的工作顺利进行,使学生能健康活泼的成长,是自己最大的成功和欣慰。

四、提高了思想认识水平,增强工作责任感。

作为教师,教书育人是应尽的责任。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真正成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立志成为教育专家。努力做到“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是做好教师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是敬业精神的核心,也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教师不仅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教师的工作是塑造人的工作,因此,感觉作为教师的责任非常重大。

五、明确了工作规范,提高了教学管理水平。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的保证。过去虽对教学的有关要求有一些了解,但不够全面深入,通过学习比较系统地了解教学管理的规范要求,这样保证教学管理有章可循。如课表、作息时间表的编排,新课程的培训,青年教师的培养,教师继续教育,学生课外活动的安排,健康教育课程的开设,校本课程的开发与管理,综合实践活动的安排等等,都能按文件要求落实,提高了教学活动的规范化水平。

通过学习月活动的学习,体会较多,收获很大。但活动的结束,并不是学习的结束,在以后的工作中,将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继续学习,以有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和能力。

银行法学心得体会

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银行法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学习银行法的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同时也发现了银行法对于整个金融行业的重要性。以下将结合我的学习体验与感悟,谈谈对于银行法学习的几点体会。

一、深化对于法律的理解。

银行法为银行组织活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学习银行法过程中,我不仅仅是熟练掌握了其中的各项规定条款,更是对于法律的整体性和条款适用场景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在实践中,我们也需要结合具体情境去理解银行法律条文,这样才能更好地衔接实务工作。通过对法律的了解与理解,更好地把握银行业中的关键点,能够更好地预防金融风险,保证金融机构的顺利运转。

二、全面认识银行的角色定位。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代表,其扮演的角色定位自然十分重要。银行按照金融市场的要求和国家发展战略应用银行法管理其业务,对于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银行法规定了银行的一系列行为准则,规范了银行的经营范围,强调了银行对客户的义务,从而维护了银行的公信力。同时,银行法还约束了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危机化解,对于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健运行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三、学会合规监管。

作为金融机构,银行存在着较大的监管风险。银行法规定了各类银行的监管要求,银行必须保持合规经营,不断升级风险防控手段,尽力杜绝潜在风险的发生。合规监管是银行的基本要求,对于金融执法者、金融监管部门、银行的执法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在银行业务开展和风险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合规方面的因素,严格监管自身经营,确保合规经营,才能更好地在金融市场中开展业务。

四、题材鲜明的法律原则。

银行法的各项规定都有着明确的原则。例如,针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银行应该基于客户对其的信任,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和便捷的金融产品。此外,在银行参与金融市场活动时,也需要按照市场法规和市场秩序进行,不得随意操作和违法违规行为。在银行法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学习这些规则,掌握其具体含义,以更清晰的思路去组合问题,并解决实际业务中遇到的问题。

五、壮大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通过对银行法的系统学习,我发现落地实用往往是相对困难的。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深入洞察法律体系和规范内涵,做到真正领悟法律的含义和规定,将其与实际工作结合。实践中我们也要坚持自我修正,不断更新法律意识,保持法律素养。只有深入学习与实践,才能真正把握银行业的法律原则,结合商业应用场景,成功开展银行业务。

总结。

银行法的学习过程不仅需要我们全面认识金融机构、认知银行法规程,同时也需要我们牢记银行业的操守要求,加强风险监控并获得更好的法律素养。在银行业普遍存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的环境中,学习银行法理应得到广泛的重视,在未来的银行业务中,我们将深入研究并实现银行法在银行行业中的有效实践,为实现金融稳定、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商业银行法律顾问总结202

江西xx律师事务所在xx年7月15日与xxx分公司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律所指派本律师负责贵单位具体法律顾问工作。光阴荏苒,时间已过去一年。现对这一年来的工作作个总结,以期双方更好的指正交流,相互促进。

一、提供法律咨询,分析企业事务,防范法律风险。

有句谚语“法律如空气一样,无所不在。”xxx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历史较久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范围又是涉及到国计民生的特种行业。因此,在资产、人员、经营方式、内部管理上,更要求审慎处理每一件企业事务。本律师通过电话或亲临公司提供法律咨询,详尽解答。

二、全程介入公司资产购置、处理等重大企业事务。

随着公司经营方针、策略的变化,需要购置合乎规划的民营油站,出售闲置的自有油站。这涉及到资产数额、产权过户,防范交易风险等问题。本律师对经济合同全面审查修订。另外,对一起违规给大客户佣金的做法指出法律风险,建议立即纠正。

三、利用自身优势,代理企业诉讼,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本律师作为多年的社会律师,有较好的社会资源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善与法官司沟通,熟悉诉讼技巧,努力维护顾问单位合法权益。对一件多年悬而未决的油站产权提起确认所有权诉讼,取得了预期结果。现另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法院审中。

商业银行法律顾问总结202

资博集团公司:

我受聘担任贵公司20xx年度法律顾问即将期满,现将一年来的法律顾问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工作。

一年来按照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主要为贵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提供了以下法律服务:

1、解答咨询,提供法律建议。公司领导,分·子公司和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均进行了解释,解答并提供法律建议。如利州分公司提出的食品厂内原租赁合同违约问题,提出建议后,已按合同如数收回租金,嘉陵市场工商变更登记的建议已办理完毕。

2、审查修改了公司的合同,凡送审的合同协议均审查修改,修改意见得到了采纳。如广农公司的合同变更了合同主体等内容,已经审批同意。

3、参与了企业投资上市活动,资博公司对金轮公司的投资、农产品交易中心的上市、贵商银行的参股等活动起草修改了相关协议。

4、审查修改了一些规章制度。我对今年公司制定的保密制度进行了修改。

5、参与协调了一些非诉讼活动,如临时工死亡,嘉陵公司租赁户上访等。

6、办理了其他法律事务,如代理公司诉讼等(目前还有一件未办结)。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存在问题。

全年专门法制教育开展得不够、不主动,积极提出的法律建议不够。

三、体会。

通过给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已历时6年),我深感贵公司各级领导、各部门和分·子公司依法治企的法制氛围很浓,法律意识很强,遇到涉法问题,能主动提出,进行咨询,倾听意见和建议。去年,还专门制定法律顾问工作文件,规范公司法律服务。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经营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公司对法律顾问工作十分重视,对法律顾问的一件十分重视,令我深受鼓舞、感动。

四、建议。

1、对法律顾问工作有什么要求、意见和建议,希及时提出以便下年改正;

2、职工专向法治教育待加强;

3、如作为苍溪农商行发起人,投资溢价还需探讨;

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准版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副行长协助行长工作。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维护本辖区的金融稳定,承办有关业务。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基金会兼职。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的行长、副行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商业银行法试题及答案

1.使用商务谈判阶段划分法,交锋过程属于哪一个阶段:

a准备阶段。

b开局阶段。

c磋商阶段。

d终结阶段。

正确答案:c。

2.一般而言,模拟谈判需要三类人员,即知识型人员、预见型人员和():

a技术性人员。

b求实型人员。

c法律型人员。

d经济型人员。

正确答案:b。

3.在控制理论中,我们将未知问题称为(),它为我们要探知该领域,只能通过观察其中的输入与输出变量,寻找并发现规律:

a“白箱”问题。

b“黑箱”问题。

c“灰箱”问题。

d“暗箱”问题。

正确答案:b。

4.谈判各方根据主客观因素,考虑各方面情况,经过科学论证、预测核算、纳入谈判计划的谈判目标为():

a最高目标。

b实际需求目标。

c可接受目标。

d最低目标。

正确答案:b。

5.在谈判中,以势压人、以大欺小、以强临弱、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违体现了商务谈判的()特点:

a不确定性。

b冲突性与合作性。

c广泛性。

d公平性与不公平性。

正确答案:d。

6.所谓客观标准,是指独立于谈判各方意志之外的社会标准,不属于客观标准的是:

a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标准。

b实力较强一方的标准。

c行业标准。

d通行的惯例。

正确答案:b。

7.“言必行,行必果”体现了商务谈判的()原则:

a使用客观标准原则。

b互利互惠原则。

c讲究信用原则。

d遵守法律原则。

正确答案:c。

8.故意混淆相对判断与绝对判断的界限、以前者代替后者以期扼制、压倒对方谈判人员的论证方式是哪一种诡辩思维:

a偷换概念。

b平行论证。

c以相对为绝对。

d以现象代本质。

正确答案:c。

9.按谈判中双方所采取的态度,可以将谈判分为:软式谈判、硬式谈判和():

a立场型谈判。

b集体谈判。

c横向谈判。

d原则式谈判。

正确答案:d。

10.以下()不是谈判多变性的表现形式:

a因势而变。

b因机而变。

c因人而变。

d因时而变。

正确答案:c。

11.使用商务谈判阶段划分法,报价过程属于哪一个阶段:

a准备阶段。

b开局阶段。

c磋商阶段。

d终结阶段。

正确答案:c。

12.关于谈判主体与谈判客体的,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b谈判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有有意识、有行为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组织或其他。

社会实体。

c没有任何一个谈判可以仅有谈判的关系主体而没有谈判行为主体。

d有时谈判关系主体同时也是谈判的行为主体。

正确答案:b。

13.要求产品及品牌要反映当地市场的特点和居民的消费偏好体现了谈判的哪一原则:

a讲究诚信原则。

b对事不对人原则。

c本土化原则。

d合作原则。

正确答案:c。

14.在商务谈判中有权参加谈判并承担后果的自然人属于:

a谈判客主体。

b谈判的主体。

c谈判的目标。

d行为主体。

正确答案:b。

15.协调利益分歧、寻找共同利益是哪一个原则应该注意的:

a互利互惠原则。

b对事不对人原则。

c立场服从利益原则。

d合作原则。

正确答案:a。

16.采用商品试销、试购,以及谈判模拟等方法收集市场上的动态信息属于哪一种情报收集方法:

a电子媒体收集法。

b观察法。

c实验法。

d通过专业机构调查法。

正确答案:c。

17.使用商务谈判阶段划分法,导入过程属于哪一个阶段:

a准备阶段。

b开局阶段。

c磋商阶段。

d终结阶段。

正确答案:b。

18.以下哪一形成是与顽固的人进行谈判的禁忌:

a缺乏耐心,急于达成。

b和他辩驳。

c表现出不耐烦。

d胆怯,想开溜。

正确答案:a。

19.使用商务谈判阶段划分法,简单介绍自己的情况,并努力获取对方的意图属于哪一个阶段的描述:

a准备阶段。

b开局阶段。

c磋商阶段。

d终结阶段。

正确答案:b。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准版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二十一条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商业银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认真学习贯彻南京分行金融法制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xx”时期辖区经济金融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充分发挥央行职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广泛开展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中心支行系统依法行政,着力提高社会公众遵守金融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为促进地方经济平稳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民生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通过“七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广泛深入地开展金融法制宣传教育。以扎实有效的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中心支行系统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提升决策和依法管理的能力;进一步促进广大职工熟悉掌握金融法律知识,熟练运用业务法规,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升维护人民银行合法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的金融法律意识,提升其遵纪守法的能力。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法治央行”建设总体目标和人民银行中心工作,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为中心支行的各项工作提供法律支持与法律服务。

坚持求真务实,效果为先。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突出重点,根据普法的内容与对象,因地制宜地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要求,有区别地开展各项工作,增强针对性与时效性。

坚持面向社会,服务民生。坚持将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公众的金融知识需要相结合,在普法工作中实现丰富社会公众金融知识,提升社会公众法律素养的有机融合,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民生营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坚持与时俱进,创新求变。积极探索新时期下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内在规律,根据经济发展和技术革新对普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挑战,坚持创新工作思路,充分运用新兴技术与媒介,拓展金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空间与深度,扩大中心支行工作的影响。

教育和引导中心支行干部职工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大力宣传《人民银行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金融法规规章以及基本民事法律,倡导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办事原则,为推动各项法律法规在中心支行系统的贯彻落实,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奠定基础。

严格执行党委中心组定期学习制度,把法制学习纳入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举行1—2期的法律专题学习,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方面,认真组织实施。以金融法律法规为重点,不断提升领导干部法律理论修养,以法律作为决策与办事的依据和标准,实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

利用中心支行内联网页、新行员培训、政治业务学习、法制讲座、法律专题讨论等多种渠道与载体,在普通干部职工中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学法活动,将知晓熟悉与人民银行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干部职工的基本要求加以执行;以执法人员为着力点,组织好执法岗位职能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与培训,突出执法程序合规、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结果正确的实务学习与教育,及时开展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确保对外依法行政;加强对干部职工法律知识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考试或考核评估。将考试或考核评估成绩作为评定工作业绩与能力以及年度考核、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形成法律学习的硬指标、硬约束。

利用地方政府的网站、中心支行政务公开平台、行政服务大厅窗口等各种宣传媒介和宣传渠道,不断加大金融知识和金融法规的宣传,努力增强全社会对金融法规的认知度和守法意识;组织开展3.15消费者保护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支付结算、征信管理、人民币管理等专题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权利、责任意识;根据新形势下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大力开展对金融机构和企业的普法活动,通过组织业务知识培训、研讨会等形式,促进其对金融法律法规尤其是新的法规政策的了解把握,努力提高金融机构和企业职工的金融法制观念,促进守法经营。

将网络普法作为普法的重要载体,充分发挥网络媒体信息量大、传递迅速、内容丰富、受众面广、互动性参与性强等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特殊优势,使网络逐渐成为普法宣传工作的重要阵地。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网,设置灵活多样的栏目,及时更新内容,增强普法内容的可读性、知识性和趣味性,增强与社会公众日常生活、工作、学习密切相关的金融法制宣传教育项目,培育其法治精神;注重发挥网络的`互动性功能,以在线咨询、在线访谈、在线论坛、在线调查等形式,开展网民与网站即时互动沟通,引导网民广泛讨论,使金融法制宣传教育更具有贴近性,及时回复网民在线咨询,增强吸引力;坚持正面引导的原则,特别是在处置、报道社会热议的话题时,应把握好角度,要善于通过网络媒体,强化监督制约、有效维护和提升人民银行的公信力。

多方位、多渠道宣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点宣传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利义务,投诉途径与方式以及金融消费活动中的风险防范,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社会认知度,提升金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同时联合金融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利用网络和平面媒体开展金融消费知识普及教育,讲解金融产品的特征、功能和隐含的风险,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技能。

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把“七五”普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工作计划,统一考虑,统一部署。中心支行成立由行长任组长,分管行领导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七五”普法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辖区各市支行也要参照中心支行成立相应的机构,落实人员与工作经费保障。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实际,整合宣传资源,统筹安排,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开展“七五”普法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要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不断完善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行员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法律顾问咨询制度等多项普法工作制度,使普法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

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普法工作列入执法人员和窗口服务人员的基本工作职责,增强在执法中普法、在服务中普法的意识。要围绕人民银行中心工作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为落脚点,规范对外行政执法与金融服务,打击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要进一步丰富内容、创新形式,以满足社会公众的新期待、新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金融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金融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各单位、各部门要将普法工作作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年组织对普法工作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促进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的全面落实。逐步建立普法工作评估考核机制,开展普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考核工作,把年度普法工作的成绩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之一,确保“七五”普法规划的各项任务得到落实。

中心支行的“七五”普法工作从20xx年开始实施,到20xx年结束。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12月前,制定“七五”普法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制订普法规划,做好组织、宣传、发动工作。研究制定年度法制宣传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至20xx年,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结合辖区经济金融形势和中心支行年度工作重点开展工作,做到部署及时、指导有力,督促到位,完成各项预定工作任务,确保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

(三)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在上级行的统一部署安排下,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中心支行机关开展“七五”普法工作进行总结,积极主动接受上级行和地方政府组织的“七五”普法考核验收。同时组织开展对辖区各市支行“七五”普法工作的考核验收,圆满完成“七五”普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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