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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训用枪心得体会(优秀12篇)

时间:2023-12-20 19:37:20 作者:飞雪军训用枪心得体会(优秀12篇)

军训心得体会是对军队文化、军事科学和素质教育的辩证思考,是丰富个人阅历的一种方式。以下是一些精选的军训心得体会案例,希望对大家写作有所帮助和启发。

军训用枪心得体会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第二章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勤务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保障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用公务用枪,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四)政工部门负责会同配枪部门审查配枪民警条件、评定持枪资格等级,持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配枪民警训练、考核。

(五)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指导配枪部门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工作,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组织加载电子枪证、制作持枪证,电子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销毁报废公务用枪,维护《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六)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制作枪弹痕迹,建立和管理枪弹痕迹检验档案。

(七)法制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范性文件,参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案事件的调查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组织购置、调拨、维修枪支等勤务保障工作,组织建设枪支弹药库(室),购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审核报废公务用枪。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细化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管理责任;。

(二)依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枪支;。

(三)根据工作需要审核提出配枪民警名单,申办持枪证;。

(四)对配枪民警进行经常性法制、安全教育,了解掌握思想动态、现实表现;。

(五)组织开展日常实弹射击训练;。

(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对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日常检查、评估,建立配枪民警、公务用枪管理档案、台账,维护、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章配枪管理。

第十条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由装备财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治安管理部门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报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申报审批。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海关缉私机构和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申报、审批,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汇总审核批准所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按规定报公安部组织统一购置。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凭公安部下发的《警用武器调拨通知单》,按规定时限调拨公务用枪,并将调拨情况报公安部。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配备的公务用枪制作枪弹痕迹,加载电子枪证。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设置枪支弹药库(室、柜),划定验枪区域,设置验枪板或者验枪沙袋(桶)等专用设施。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持枪证:

(一)已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二)熟知枪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熟练掌握所配枪支种类的使用、保养技能;。

(四)通过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

第十五条配枪民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持枪证;。

(二)领取、交还枪支时进行登记、报告;。

(三)领取、交还或者交接枪支时进行验枪;。

(四)按照规定保管枪支;。

(五)不得私自维修枪支或者更换枪支零部件;。

(六)严禁出租、出借枪支;。

(七)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暂时停止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或者被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

(二)与他人产生纠纷或者家庭存在重大变故的;。

(三)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暂时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四)未通过年度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的;。

(五)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同意,应当及时恢复其配枪资格。

第十七条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一)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调离配枪岗位的;。

(二)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退休或者调离公安机关的;。

(四)依法依规不适宜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

对被取消配枪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注销持枪证。

第四章训练考核。

第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列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

配枪民警每人年度实弹射击训练用手枪弹数量,不得少于100发。

第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组织配枪民警培训、考核。对配枪民警进行法律政策考试,按所配枪支种类进行使用枪支训练和实弹射击考核,并结合训练、考试、考核情况,开展持枪证年度审验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时,应当加强法律政策、敌情观念、心理行为、射击要领及枪支分解结合的教育训练,提高配枪民警依法、规范、安全管理使用枪支的实战技能。

第二十一条手枪射击训练应当作为配枪民警的必训科目。防暴枪、冲锋枪、步枪射击训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应当由特定的配枪民警进行射击训练、使用。

配枪民警更换、增加配枪种类时,应当事先经过训练,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实弹射击训练管理制度,细化程序规则,健全场地设施,落实安防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配枪民警开展一次实弹射击训练,加大近距离实战对抗射击训练比重。

配枪部门应当组织配枪民警加强日常训练,使其达到训练考核大纲要求。

第五章储存保管。

第二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应当集中储存、保管枪支,落实枪支弹药库(室、柜)24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保障枪支安全存放,保证及时领取、交还枪支。

第二十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按照要求设立枪支弹药室,配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将所属配枪部门自行保管的枪支上收统一集中保管,确因工作需要上收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自行保管枪支的配枪部门,应当选配专(兼)职枪管员,负责枪支储存、保管和领取、交还登记等工作,加强对枪支弹药库(室、柜)及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整改。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指定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并配齐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

(一)在重点地区执行反恐防暴任务需要的;。

(二)执行特定侦查任务需要的;。

(三)地处偏远农村、山区的派出所不具备自行保管枪支安全值守条件的;。

(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确定的其他情形。

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的审批时限,一次不得超过30天。

个人保管枪支的配枪民警不需佩带枪支时,应当将枪支存放在枪支弹药室(柜),向枪管员说明情况予以登记,需要时及时领用;或者将枪支上锁后存放在其办公室、住宅保险柜,并随身携带枪锁、保险柜钥匙。

第二十七条对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立即收回枪支:

(一)审批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不需继续个人保管的;。

(二)脱产学习或者借调在外的;。

(三)休病假、事假的;。

(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不适宜由配枪民警个人继续保管枪支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领取交还。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坚持明确责任、简化手续、动态监督、服务实战的原则,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审批、登记制度。

第二十九条配枪民警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由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枪管员核对后领取枪支,完成任务后交还:

(一)执行应当佩带枪支任务的;。

(二)参加实弹射击训练的;。

(三)所属公安机关依法指令应当领取枪支的其他情形。

任务紧急时,可以凭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给枪管员的指令领取枪支。交还枪支时,应当补办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还枪支的,应当提前向负责人报告获得批准并告知枪管员,在交还枪支时作出备案说明。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所属配枪部门的配枪民警需要每天佩带枪支执行任务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按月审批,实行上班领取、下班交还枪支登记制度。每月审批枪支领取、交还情况,应当向其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报告备案。

第三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领取枪支时,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领取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二条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与值班负责人或者民警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并监督配枪民警按规范动作和要求进行验枪。

配枪民警夜间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或者代行枪管员职责的值班民警,与值班负责人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并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

第七章勤务保障。

第三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从配枪民警中选配专(兼)职枪械员,负责枪支维护、保养等勤务保障工作。

枪械员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枪支故障,报告枪支损坏、弹药超过有效期等情况,提出采购维修、保养枪支设备、工具的意见。对损坏的枪支,及时提出报修、报废意见。

第三十四条集中储存保管的枪支,应当按月维护、保养。个人保管的枪支,应当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维护、保养。实弹射击后或者被水侵蚀的枪支,应当及时保养。

第三十五条省级公安机关可以储备一定数量的枪支,用于反恐处突应急任务需要。应急调拨时,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对收回超范围、超标准配备枪支和报废枪支的型号、枪号、数量及超过有效期弹药的品种、数量,应当进行严格登记备案。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收回、报废枪支集中销毁,所需经费纳入武器装备经费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度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情况。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半年组织对所属配枪部门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各级公安机关所属枪支管理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应当每季度将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情况,向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公务用枪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配备问题;。

(六)枪支维护、保养情况,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弹药行为;。

(七)依法依规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阅有关档案、台账,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违规问题、安全隐患,予以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组织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实施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置等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配枪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对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有力的,应当给予表扬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制度不落实、问题隐患突出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问责。

第九章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调查期间可以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配备枪支的;。

(二)不按规定对所配枪支加载电子枪证的;。

(三)未按规定储存、保管枪支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枪支弹药库(室、柜)值守制度的;。

(五)不执行枪支领取、交还审批登记制度的;。

(六)擅自购置枪支的;。

(七)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八)未有效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所属枪支管理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调查期间可以对有关责任人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配备、调拨公务用枪的;。

(二)未按规定对配枪民警进行条件审查或者训练、考核的;。

(三)未按规定取消民警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的;。

(四)未按规定制作枪弹痕迹、核发持枪证或者组织加载电子枪证的;。

(五)未按规定编制、审核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

(六)未有效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配枪民警、枪管员、枪械员违反本规定,在调查期间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待调查结束后视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何办理公务用枪枪证、持枪证。

实施机关或组织:。

[处室]治安总队。

[岗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被许可人:其他组织、个人。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法定期限][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枪证不收费,持枪证每证40元(浙价费[]65号)。

年检审:无。

设立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配备公务用枪,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

办理《公务用枪枪证》需统一填写《配备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登记需要制证的枪型、枪号、管理状态、使用人等信息,并经枪弹痕迹建档后,逐级上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核,最后由省公安厅审批同意后制发枪证。

办理《公务用枪持枪证》,需统一填写《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经配枪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公安厅审批,省公安厅审批同意后制发证件。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枪证申领条件: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凡是已经配备的所有公务用枪,都必须按照规定申领《公务用枪枪证》持枪证申领条件:

2、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

4、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

5、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材料明细。

1、《配备公务用枪审批登记表》。

2、《配枪人员申请持枪证件审批登记表》。

安全用枪心得体会

在现代社会,枪支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无论是警察、军人还是普通民众,正确使用和安全存放枪支都是非常重要的。作为一个从事安保工作多年的安全专家,我深刻认识到了安全用枪的重要性,并总结出一些心得体会。

起初,我对枪支的观念停留在电影和电视剧中的刺激情节。在那个时候,我把枪看作是一种玩具,一个展现自己威严的道具。然而,通过一系列职业培训和实践,我逐渐意识到,枪支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又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因此,对枪支的正确使用需要特别谨慎和严格要求。

第一段主题:了解枪支的基本知识。

要正确使用枪支和确保安全,首先我们需要对枪支有足够的了解。不同类型的枪支有不同的特点和用途,了解枪支的构造和操作原理是确保安全使用的基础。比如,应该熟悉枪支的各个零部件以及它们的功能,掌握装填子弹的方法以及如何卸弹。此外,了解枪支的射击原理和射击时的注意事项也至关重要。只有深入了解枪支,才能更好地掌握安全用枪的技巧和方法。

第二段主题:严把枪支的存放和携带。

作为持枪人员,我们不仅要掌握安全的使用方法,还要严格遵守枪支的存放和携带规定。枪支应该妥善存放在专门的枪械箱或保险柜中,以防止未经授权者获得和触摸。同时,不得携带枪支进入禁区或公共场所,避免枪支落入坏人手中或造成误伤。只有严格遵守存放和携带规定,我们才能确保枪支的安全,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第三段主题:提高射击技能,增强反应速度。

枪支的有效使用不仅仅是了解操作和遵守规定,还需要有一定的射击技能和良好的反应速度。通过持续的训练和实践,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射击准确度和速度,从而更好地应对危险情况。此外,还应该学会如何应急射击和判断射击时机,以便在关键时刻能够迅速反应,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段主题:保持冷静,谨慎判断。

面对突发事件和危险情况,保持冷静和谨慎判断是非常重要的。一味地盲目射击或者惊慌失措往往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在使用枪支时,我们必须保持头脑清醒,理性思考,准确判断形势和目标。只有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我们才能采取必要的行动,有效地应对危机。

第五段主题:倡导和弘扬枪支安全文化。

枪支安全事关个体和整个社会的安全。作为从事安全工作人员,我们不能仅仅关注自己的安全,也要积极倡导和弘扬枪支安全文化。通过组织安全讲座、培训和宣传活动,普及枪支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只有形成人人都懂安全用枪的氛围,枪支安全问题才能真正得到解决。

总结起来,正确使用枪支和确保安全需要不断学习和实践。通过了解枪支的基本知识、严格遵守存放和携带规定、提高射击技能和反应速度、保持冷静和谨慎判断,以及倡导和弘扬枪支安全文化,我们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枪支是一个工具,只有在正确和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才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总字数:800字)。

军训用枪心得体会

为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提高民警管枪、用枪能力,保障枪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务用枪,是指公安机关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的各种枪支。

职能部门,是指公安机关承担公务用枪管理职责的内设部门。

配枪部门,是指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的内设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

配枪民警,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以下简称持枪证)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以工作必需、规范管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为原则。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管理职责,明确配枪民警管理、使用枪支责任。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公务用枪管理责任,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提升公务用枪动态监督管理和服务保障实战的能力与水平。

公务用枪研制、定型、列装、订购、监造、验收,训练器材的研制、定型以及《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工作,由公安部负责统一组织。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立主要负责人牵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勤务指挥(办公室)、政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法制、装备财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公务用枪管理工作。

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日常事务。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分工行使管理职能,并对口指导下级部门相关工作:

(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使用枪支过程中构成违法违纪的案事件进行调查。

(二)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日常保管公务用枪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构成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勤务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本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保障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用公务用枪,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四)政工部门负责会同配枪部门审查配枪民警条件、评定持枪资格等级,持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配枪民警训练、考核。

(五)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指导配枪部门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工作,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组织加载电子枪证、制作持枪证,电子枪证年度审验,组织销毁报废公务用枪,维护《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六)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制作枪弹痕迹,建立和管理枪弹痕迹检验档案。

(七)法制部门参与研究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范性文件,参与违反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枪支佩带使用规范案事件的调查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组织购置、调拨、维修枪支等勤务保障工作,组织建设枪支弹药库(室),购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审核报废公务用枪。

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细化落实公务用枪管理制度、管理责任;。

(二)依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枪支;。

(三)根据工作需要审核提出配枪民警名单,申办持枪证;。

(四)对配枪民警进行经常性法制、安全教育,了解掌握思想动态、现实表现;。

(五)组织开展日常实弹射击训练;。

(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对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当加强日常检查、评估,建立配枪民警、公务用枪管理档案、台账,维护、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由装备财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治安管理部门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审核配备公务用枪限额,报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申报审批。

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海关缉私机构和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的申报、审批,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汇总审核批准所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年度购置计划,按规定报公安部组织统一购置。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凭公安部下发的《警用武器调拨通知单》,按规定时限调拨公务用枪,并将调拨情况报公安部。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配备的公务用枪制作枪弹痕迹,加载电子枪证。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和安全防范标准要求设置枪支弹药库(室、柜),划定验枪区域,设置验枪板或者验枪沙袋(桶)等专用设施。

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条件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持枪证:

(一)已授予人民警察警衔;。

(二)熟知枪支管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熟练掌握所配枪支种类的使用、保养技能;。

(四)通过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

配枪民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妥善保管持枪证;。

(二)领取、交还枪支时进行登记、报告;。

(三)领取、交还或者交接枪支时进行验枪;。

(四)按照规定保管枪支;。

(五)不得私自维修枪支或者更换枪支零部件;。

(六)严禁出租、出借枪支;。

(七)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暂时停止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调查或者被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

(二)与他人产生纠纷或者家庭存在重大变故的;。

(三)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暂时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四)未通过年度法律政策考试、实弹射击考核的;。

(五)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后,由所属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经政工部门同意,应当及时恢复其配枪资格。

配枪民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属配枪部门提出,经政工部门审核,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取消其配枪资格,收回持枪证:

(一)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被调离配枪岗位的;。

(二)因身体或者心理原因丧失管理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退休或者调离公安机关的;。

(四)依法依规不适宜使用枪支的其他情形。

对被取消配枪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注销持枪证。

公务用枪训练考核及储存保管。

训练考核。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把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列为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的重要内容,坚持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考核。

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

配枪民警每人年度实弹射击训练用手枪弹数量,不得少于100发。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年度训练计划和训练考核大纲,组织配枪民警培训、考核。对配枪民警进行法律政策考试,按所配枪支种类进行使用枪支训练和实弹射击考核,并结合训练、考试、考核情况,开展持枪证年度审验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训练时,应当加强法律政策、敌情观念、心理行为、射击要领及枪支分解结合的教育训练,提高配枪民警依法、规范、安全管理使用枪支的实战技能。

手枪射击训练应当作为配枪民警的必训科目。防暴枪、冲锋枪、步枪射击训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应当由特定的配枪民警进行射击训练、使用。

配枪民警更换、增加配枪种类时,应当事先经过训练,并经考核合格。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实弹射击训练管理制度,细化程序规则,健全场地设施,落实安防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至少每季度组织配枪民警开展一次实弹射击训练,加大近距离实战对抗射击训练比重。

配枪部门应当组织配枪民警加强日常训练,使其达到训练考核大纲要求。

储存保管。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应当集中储存、保管枪支,落实枪支弹药库(室、柜)24小时值守、枪弹分离、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保障枪支安全存放,保证及时领取、交还枪支。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督促所属具备保管条件的配枪部门按照要求设立枪支弹药室,配置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各级公安机关不得擅自将所属配枪部门自行保管的枪支上收统一集中保管,确因工作需要上收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同意。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自行保管枪支的配枪部门,应当选配专(兼)职枪管员,负责枪支储存、保管和领取、交还登记等工作,加强对枪支弹药库(室、柜)及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整改。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报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指定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并配齐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

(一)在重点地区执行反恐防暴任务需要的;。

(二)执行特定侦查任务需要的;。

(三)地处偏远农村、山区的派出所不具备自行保管枪支安全值守条件的;。

(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确定的其他情形。

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的审批时限,一次不得超过30天。

个人保管枪支的配枪民警不需佩带枪支时,应当将枪支存放在枪支弹药室(柜),向枪管员说明情况予以登记,需要时及时领用;或者将枪支上锁后存放在其办公室、住宅保险柜,并随身携带枪锁、保险柜钥匙。

对配枪民警个人保管枪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立即收回枪支:

(一)审批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不需继续个人保管的;。

(二)脱产学习或者借调在外的;。

(三)休病假、事假的;。

(四)所属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决定不适宜由配枪民警个人继续保管枪支的其他情形。

公务用枪领取交还及监督检查。

领取交还。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枪部门应当坚持明确责任、简化手续、动态监督、服务实战的原则,采用科技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审批、登记制度。

配枪民警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由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枪管员核对后领取枪支,完成任务后交还:

(一)执行应当佩带枪支任务的;。

(二)参加实弹射击训练的;。

(三)所属公安机关依法指令应当领取枪支的其他情形。

任务紧急时,可以凭所属配枪部门负责人给枪管员的指令领取枪支。交还枪支时,应当补办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还枪支的,应当提前向负责人报告获得批准并告知枪管员,在交还枪支时作出备案说明。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所属配枪部门的配枪民警需要每天佩带枪支执行任务的,可以由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按月审批,实行上班领取、下班交还枪支登记制度。每月审批枪支领取、交还情况,应当向其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报告备案。

各级公安机关配枪部门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配枪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主要负责人领取枪支,应当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跨所属公安机关管辖区域执行任务领取枪支时,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领取狙击步枪、班用机枪执行任务的,应当经所属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配枪民警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与值班负责人或者民警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并监督配枪民警按规范动作和要求进行验枪。

配枪民警夜间领取、交还枪支时,应当由枪管员或者代行枪管员职责的值班民警,与值班负责人共同开启枪支弹药库(室、柜),并使用《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验录持枪证、电子枪证信息。

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每年度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情况。

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半年组织对所属配枪部门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各级公安机关所属枪支管理职能部门、配枪部门应当每季度将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情况,向所属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

监督检查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按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配备公务用枪情况,是否存在超范围、超标准配备问题;。

(六)枪支维护、保养情况,是否存在使用过期弹药行为;。

(七)依法依规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务用枪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阅有关档案、台账,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违规问题、安全隐患,予以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三)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组织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实施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处置等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配枪部门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对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有力的,应当给予表扬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制度不落实、问题隐患突出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问责。

用枪心得体会

用枪是一项需要技巧和经验的活动,无论是运动射击还是实战应用,都需要掌握一定的技能和心得。作为一个热爱枪械的爱好者,我从用枪的过程中获得了很多体会和收获。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使用枪械的经验和体会。

段落二:技巧和训练。

想要用枪射击准确无误,首先需要掌握一些基本的技巧,并进行系统的训练。对于初学者来说,正确的握枪姿势是非常重要的。通过正确的握持方式,可以在射击中提供稳定的支撑,从而提高精度。另外,呼吸和眼睛的合理运用也是重要的技巧之一。在射击过程中,保持平稳的呼吸有助于控制肌肉的放松,提高射击准确度。同时,正确的眼睛运用也能让射击者更好地瞄准目标。

段落三:心态和专注力。

射击不仅仅是技巧和训练,心态和专注力同样至关重要。在射击过程中,保持平静的心态和高度的专注力能够提高射击精度和反应速度。心态的稳定有助于射击者在高压力环境中保持冷静,并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而专注力的提升,则能够使射击者更好地集中注意力,增强感知能力和反应能力,从而在瞬息万变的射击环境中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

段落四:安全和责任。

在使用枪械的过程中,安全意识和责任感是永远不能忽视的。在任何情况下,射击者都应该始终遵循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严格遵守射击场所的规定和指导,正确存放和携带枪械,以及尽可能避免任何可能导致意外的行为都是非常重要的。此外,作为一个懂得责任的射击者,我们还应该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冲动和暴力行为,以确保枪械的合法和适当使用。

段落五:枪械的乐趣和挑战。

用枪不仅仅是一种技巧和训练,更是一项有趣而充满挑战性的活动。通过不断地练习和提高,我从中获得了很大的乐趣和满足感。每一次准确的射击都是对自己技术的认可,也是对挑战的胜利。与此同时,用枪也能让我更好地了解和尊重枪械这一物品,同时感受到它的强大力量和责任。正是这种挑战和乐趣驱使着我不断地提高自己,并享受在射击中所带来的成就感和满足感。

总结:

军训用枪心得体会

第四十六条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枪支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中国规范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将严查违法违规行。

为切实加强公务用枪管理,规范公务用枪管理使用工作,严防枪支弹药丢失、被盗(抢)及滥用枪支案(事)件的发生,公安部近日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用枪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到7月31日前,各公务用枪配备部门要组织进行一次公务用枪安全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配枪单位进行督导、检查、验收。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对各地公务用枪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掌握各配枪部门公务用枪管理使用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通知强调,要全面摸清公务用枪配备底数、全面清理使用枪支人员、全面查清失管的枪支弹药、全面排查枪支保管安全设施、全面检查各项枪支管理制度,做到不留死角。

公务用枪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通知要求各公务用枪配备部门、单位进一步落实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抓紧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和发生涉枪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配枪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各配枪部门、单位是枪支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本部门、本单位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要把每一支枪、每一发子弹的安全责任与各环节的每一个管理责任人捆绑起来,对公务用枪配备、保管、使用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为哪些人。

根据《枪支管理办法》第三条下列人员可以佩带枪支: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四)海关因工作必需佩带枪支的人员;。

(五)军工工厂的警卫押运人员。

第四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公用枪支:

(一)有配枪必要的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科研等单位的保卫部门;。

(三)在偏僻地区和海上作业有配枪必要的地质勘探队、测绘队;。

(四)航行沿海和远洋的客、货、油轮及其他海上作业的工作船;。

(五)有配枪必要的民航机场和民航飞机。

第五条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第六条专业狩猎生产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佩带和配置猎枪。非专业狩猎人员持有猎枪的,限十八岁以上公民,每人不得超过两支。

第七条狩猎生产和科研教学单位、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单位、兽医院需对动物进行麻醉注射的,可以配置注射枪。

第八条电影制片厂因拍摄电影需要,可以购置已经淘汰的旧式枪支作道具使用。但除少量效果枪外,其他枪支机件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再能用以实弹射击。

其中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是公务用枪,3-8条的规定都是属于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但刑法上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是指公务用枪以外的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

军训用枪心得体会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正确使用公务用枪执行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是指各级公安机关(包括铁路、交通、民航、林业、海关)及其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按照规定配备的用于执行职务的各类枪支弹药。列入公安机关序列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装备的枪支,按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以工作必需为原则,非因工作需要的不予配备公务用枪。

非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一律严禁佩带、使用公务用枪。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本着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的原则,建立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各配备枪支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公务用枪管理职责,明确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人民警察的枪支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安部负责公务用枪的研制、定型、列装、订购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工人事部门负责协同治安部门对配备枪支单位中申请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进行资格审核,掌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中不宜佩带、使用枪支的情况,决定取消或暂时取消其佩带、使用公务用枪的资格。

第七条对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公务用枪持枪证件。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公务用枪和持枪人员进行年度审验。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装备财务部门负责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购置计划的编制、供应和勤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部门负责对人民警察公务用枪的佩带、使用、保管进行督察,对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配备枪支单位的职责。

第十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根据《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枪,严禁超标准配备。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必须经刑事技术部门检验并建立枪弹痕迹档案。

第十一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明确领用枪支弹药的审批责任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确定专门的部门,县级以下的配备枪支单位应确定专职干部,承担公务用枪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配备枪支单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执行任务的情况,提出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进行审查。配备枪支单位要对使用公务用枪人员进行法制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枪支携带、保管和使用情况,落实枪支管理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所配备的公务用枪和佩带、使用枪支人员的各类档案,所配枪支的种类、型号、数量应与登记内容一致。

第十四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保管枪支的制度,完善各种安全设施。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有专人二十四小时值守,双人双锁,保证随时领用枪支。枪支与弹药必须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发生违规使用枪支案件和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或其他事故的,必须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公务用枪管理的其他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对配备、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会同政工人事、装备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培训工作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根据公安部确定的各警种公务用枪培训大纲,制定实施公务用枪年度培训计划;。

(二)每年度应进行一次理论考核和一次以上的实弹射击训练。实弹射击训练应达到公安部规定的年度训练用弹标准。

第四章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的条件与职责。

第十七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经过专门培训,掌握枪支的性能和使用、保养规定,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

(四)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受处分记录;。

(五)参加公安工作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警务活动严禁携带、使用枪支;。

(四)不得携带枪支饮酒;。

(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饭店、商场和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六)非执行任务需要不得用非制式装具携带枪支;。

(七)不得使用所配枪支狩猎;。

(八)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送、交换所配枪支;。

(九)不准将枪支交给非人民警察携带或保管;。

(十)不得将私自修理枪支或更换枪支零部件;。

(十二)接受枪支主管部门的查验和年度审验;。

(十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经特别许可不得携带枪支:

(一)乘坐民航飞机;。

(二)进入北京市区;。

(三)执行警卫任务;。

(四)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工部门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

(一)因退休或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二)丧失合法使用枪支资格或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三)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佩带、使用枪支的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人事部门审查后可取消或暂时取消其配枪资格,通知治安管理部门收回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个人保管的枪支由所在单位收回:

(一)因刑事犯罪或违法乱纪案件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

(三)违反枪支保管规定造成枪支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其他事故的;。

(四)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的。

第五章公务用枪的使用。

(一)处理一般治安案件、群众上访事件和调解民事纠纷;。

(二)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

(三)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

(四)从事大型集会保卫工作时;。

(五)在疏导道路交通和查处交通违章时;。

(六)与他人发生个人纠纷时;。

(七)使用枪支可能引起严重后果时。

第二十三条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一线民警一律不得携带枪支,二线民警依照命令可以携带枪支。

第二十四条人民警察使用公务用枪后应及时将枪支使用情况、弹药消耗情况及伤亡情况书面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抄报治安、装备管理部门。

第六章公务用枪的保管。

第二十五条公务用枪应当集中保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由个人保管:

(三)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必须携带公务用枪的任务完成前,或上级指令必须携带公务用枪备勤时,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人民警察必须填写审批表,经本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人民警察个人保管公务用枪的,应配有枪套、枪纲、枪锁等安全装置。外出执行任务时必须随身携带枪支,严禁人枪分离。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保管的枪支必须集中保管,本单位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交由上一级公安机关集中保管:

(一)休假、病假、探亲、旅游等非警务活动期间;。

(二)脱产学习、培训期间;。

(三)外出参加会议、长期借调在外和其他无携枪必要的公务活动;。

(四)其他不宜由个人保管枪支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形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方便使用及下列原则确定:

(二)各级公安机关非一线实战单位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配备的公务用枪一律实行集中保管,实行执行任务或训练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领用,完成任务或训练完毕后交回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集中保管公务用枪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领退枪支和验证、登记工作,定期清点整理枪支弹药,检查保管设施的可靠性,及时向枪支管理负责人报告枪支弹药保管、领用和弹药消耗情况。

第七章公务用枪的勤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含所属人民警察学校)的公务用枪购置和弹药补充,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购置程序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购置枪支弹药。

第三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制定的装备标准装备弹药,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装备弹药。

第三十一条公务用枪使用后要及时进行擦拭保养,防止锈蚀。

集中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每月擦拭保养一次,个人保管的公务用枪要根据使用情况随时擦拭保养。

第三十二条报废的公务用枪应当及时销毁。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会同装备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八章公务用枪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各级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所属的枪支弹药储备库,由装备财务部门和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每半年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属配备枪支单位的公务用枪管理工作应一个季度检查一次,县级以下配备枪支单位对本单位公务用枪管理情况应一个月检查一次。

第三十五条配备枪支单位应对所配枪支的管理、配备、使用、储存、领退情况进行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各级督察部门随时对人民警察携带、使用公务用枪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不按本规定对申请持枪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的,或应取消持枪人员资格而未取消造成后果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规定发给公务用枪持枪证件或者超范围配发枪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配备枪支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配备的公务用枪超过《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的标准隐瞒不报的;。

(二)对所配备的公务用枪不及时申领持枪证件,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配备公务用枪应集中保管而未集中保管,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擅自购置公务用枪和弹药的;。

(七)不上缴报废公务用枪的。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五、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的;。

(二)擅自使用装备弹药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枪支未造成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其所属公安机关直接领导者、分管领导者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一)违法使用枪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

(二)丢失、被盗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规范用枪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出现的一些枪支乱用事件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担忧。枪支是国家的重要物资,使用不当不仅会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也会对社会稳定产生极大的影响。我们应该同时认识到,枪支的使用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在规范用枪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社会安全,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段:认识枪支及其使用的规范。

枪支的本质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安全,但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国家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枪支的管理和使用做出了详细规定。在使用枪支前,我们应该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包括申请枪支许可、使用枪支的时间、场所、原则等等。

第三段:强调使用枪支的安全注意事项。

枪支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为了避免意外发生,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检查枪支状态。使用枪支前先仔细查看枪支的末端、枪膛等部位,确认枪支状态正常。

2、保持枪支清洁。不定期地对使用过的枪支进行清洗,以免长期积存的污垢和残留物影响枪支的正常使用。

3、规范使用场所。使用枪支时要在专门的场所内,并安装防护措施,保障周围人员的安全。

4、妥善保管枪支。将枪支存放在固定的枪柜内,避免枪支被非法窃取或移动。

第四段:建议强化枪支使用培训。

规范用枪需要有相应的培训和教育,能够让使用者更好地掌握枪支的使用技巧和安全知识。对于有一定需要使用枪支的民众,如枪支爱好者、保安等,建议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参加一些专业枪支使用培训,学习枪支的使用技巧、操作流程以及应对紧急情况的应对方法等等。

第五段:结尾。

在运用枪支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时刻保持敬畏之心,尊重枪支,严格遵守使用规定和安全注意事项,保证枪支的正常使用,维护社会和平秩序。枪支的存在既有利于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安全,更需要我们共同保管和使用,做到其合理而规范,让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

军训心得体会军训心得体会

军训是每一个大学生都要经历的一段历程。这段时间,我们不仅学习了许多军事知识,还磨练了自己的意志和毅力,锻炼了自己的身体素质。在这段时间里,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也思考了很多问题。今天,我来分享一下我的军训心得体会。

第二段:信仰是成功的基础。

军训中,最让我深刻的一点就是:信仰是成功的基础。在那个紧张的场景中,只有深信自己能够完成任务,才能够真正的完成任务。正如军训中教官所说:“当你感到疲惫,觉得自己无法继续,你只需要告诉自己——我能够坚持下去,我一定能够完成,这个目标就只有你自己。”这句话让我认识到,无论是学习还是生活,只要有信仰,就能够克服困难,走向成功。

第三段:广泛交流有助于个人成长。

在军训过程中,同学之间相互支持,共同克服着困难。在日常训练中,我们也会跟不同的教官接触,并从他们的讲解中学习到更多的知识。尤其是每周的班会,我们不仅可以听到班主任对我们的关爱和教导,还可以分享自己的心得体会,互相鼓励,更好地实现自我成长。因此,学会广泛的交流沟通是我在军训中的另一个收获。

第四段:身体与心理的双重锻炼。

通过军训,我不仅使身体得到锻炼,更是锻炼了自己的心理。在那个压抑的环境中,我学会了调节自己的情绪,控制自己的思维。在队列训练中紧盯前方,保持直立,我时刻保持着对前方的专注和自我要求。这样的坚持和训练能让我得到不断的提高,并在心理上变得更加自信。

第五段:结语。

总之,军训不仅是一种学习,更是一种锻炼,是对人性的极大考验。在未来的人生中,我将时刻保持当兵时的那份军人精神,不断奋斗,追求自己的理想,不忘初心,在新的时代取得更大的成就。Finally,军训不但是学习,还是一段锻炼,是一次磨砺人性的体验和考验。未来的日子里,带着军人的精神永不停歇,勇往直前,追求自己的理想,不忘初心,开创更加美好的明天。

使用枪械心得体会

第一段:介绍枪械的普及与重要性(200字)。

随着社会的发展,枪械成为了国家安全、个人防护以及狩猎运动等方面不可或缺的工具。随着人们对枪械使用需求的增加,我们需要深思熟虑地使用和掌握这项技能。因此,本文旨在分享我个人使用枪械的心得体会,以期能够为更多有需要的人提供参考和指导。

第二段:正确与安全地使用枪械(300字)。

正确和安全地使用枪械是非常重要的。首先,我们需要具备基础的射击技能和知识。这包括正确持枪姿势、瞄准、扣动扳机等。其次,要遵守所有的安全规则并严格遵循指导手册中的操作要求。重要的是,我们还应该尊重武器的杀伤力和危险性,将枪械妥善保存,并将其放在儿童和未经训练的人员无法接触的地方。总之,正确而安全地使用枪械是我们必须时刻遵守的原则。

第三段:培养沉着与耐心(300字)。

当我们面对使用枪械时,沉着和耐心是至关重要的品质。在射击时,我们需要保持冷静和专注,不受外界干扰。同时,我们还需要有耐心,不断训练和练习自己的技能。射击不仅需要掌握基本的技巧,还需要培养正确的心态。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提高射击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因此,当我们使用枪械时,沉着和耐心是必不可少的。

第四段:尊重和理解枪械的力量(200字)。

枪械是一种非常强大的工具,它能够造成巨大的破坏和伤害。因此,我们应该尊重和理解枪械的力量。这意味着我们需要非常小心和谨慎地使用枪械,只在必要的情况下使用,并且始终遵守法律和道义准则。同时,我们还需要理解枪械的合理使用范围,以及在什么情况下使用它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充分发挥枪械的潜力,同时避免不必要的伤害和危险。

第五段:使用枪械的责任与义务(200字)。

作为使用枪械的人,我们有一项重要的责任和义务,那就是确保我们的行为不会给社会带来任何危害和不稳定因素。我们应该始终尊重法律和规定,并在使用枪械时保持透明和合法。同时,我们也需要将使用枪械的知识和经验传授给那些有需要的人,以帮助他们正确使用枪械并提高安全意识。使用枪械不仅是一种技能,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我们应该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它。

用枪警示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200字)。

近年来,枪支暴力事件屡屡发生,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为了警示人们关于枪支的危害性,我们学校开展了一次特殊的活动——用枪警示。在这次活动中,我深刻体会到了枪支的危险和对和平的负面影响。下面是我在这次活动中得到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认识枪支(200字)。

在警示活动中,我第一次近距离接触到了真实的枪支。手中持有的冷硬金属感触让我不禁颤抖,双手发起了微弱的颤抖。在专业教官的指导下,我慢慢地仔细观察和摸索枪支的各个部分。那些钢筋铁骨、冰冷而锋利的外壳,让我对枪支的破坏力有了更直观的了解。我还学习到了枪支的操作和射击技巧,从中可见,枪支并不是一件简单的工具。

第三段:枪支的危险(200字)。

枪支的本质是杀伤工具,其危险性不容小觑。在实验中,一位同学不小心扣动了扳机,子弹竟然击中了靶子附近的一根小树干。这次意外引起了全场的震惊,使我们深刻认识到枪支的力量和不可控制性。枪支的释放没有“暂停”按钮,一旦扣动扳机,后果就是不可挽回的。在这个实践中,我们对枪支的危险性有了更加直观的感受。

第四段:枪支对和平的威胁(200字)。

枪支的存在无疑对和平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在活动中,教官给我们介绍了各类枪支的用途和在战争中的作用。在过去的历史中,许多战争和冲突都是因为枪支的存在而产生的。无数人为了争夺枪支而付出生命的代价,为此我们应该深思。如果我们能在家庭、社区和国家层面上统一抵制枪支,我们的和平生活将会更加安全和祥和。

第五段:警示与行动(200字)。

这次活动让我们不仅仅是认识了枪支的危险,更是激发了我们拒绝暴力和追求和平的觉悟。作为中学生,我们应该积极参与警示活动,宣传抵制枪支的理念。同时,我们应该通过教育、法律和社会行动,加强对枪支的管控和限制。只有每个人都意识到枪支的危险,都积极行动抵制枪支,我们才能拥有一个和平与安全的世界。

总结(200字)。

通过这次用枪警示活动,我深深认识到了枪支的危险和对和平的威胁。枪支不仅仅是一种杀伤工具,同时也代表着暴力和破坏。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宣传抵制枪支的理念,为和平做出自己的贡献。只有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真正实现一个和平、安全的社会。在今后的生活中,我将积极投身于拒绝和抵制枪支的行动,以期为社会和谐与安宁贡献力量。

用枪警示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00字)。

用枪警示是一种常见的措施,这种方式通过使用枪支来发出警告,以达到促使人们放下武器和停止暴力行为的效果。然而,这种方法并非没有争议,有些人认为用枪警示是在加剧暴力,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众安全的必要手段。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从自己的经历出发,分享我对用枪警示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警示的效果(250字)。

我记得有一次,在一个嘈杂的街道上,两个团伙成员就在此地发生了冲突。当时,我正好路过,目睹了整个过程。警察迅速赶到现场,并用枪发出了几声警告射击。这突如其来的声音立即吸引了周围行人的注意力,人们纷纷停下脚步观望。警示声极大地震慑了团伙成员,他们放下手中的武器,不敢再造成更大规模的混乱。这次事件让我深刻体会到用枪警示的威慑力,它可以迅速制止暴力行为,遏制犯罪活动。

第三段:警示的争议(250字)。

尽管用枪警示具有明显的震慑效果,但它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有些人认为,警示枪声会引发公众的恐慌和不安,导致人群踩踏和意外事故。此外,警示枪声也可能引起误解和误伤。并且,警示枪声会给人们留下“执法者不仁”的印象,损害了政府和警察机构的形象。因此,尽管用枪警示可以在短时间内解决问题,但也需要权衡利弊,避免不必要的副作用。

第四段:替代措施的重要性(300字)。

面对用枪警示的争议,我们应该考虑是否存在其他有效的替代措施。在警示使用武器之前,警察机构可以采用其他手段,如高声呼喊、示警信号灯等方式,来提醒当事人停止暴力行为。此外,警方还可以提高对警示射击的训练标准,并建立更加严格的规章制度,以避免误伤和滥用警示枪声的情况发生。同时,社会应该加强对人们法律意识的教育,提倡和培养文明的行为习惯,以减少暴力事件的发生,降低对警示措施的需求。

第五段:总结(200字)。

综上所述,用枪警示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安全的手段,具有一定的效果和争议。虽然它可以迅速地制止暴力行为,但也存在着引发公众恐慌、误解和误伤的风险。因此,为了实现更有效的社会治安管理,我们应该寻求替代措施,并加强对人们法律意识的教育,从根本上减少暴力行为的发生。只有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建立起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安全用枪心得体会

用枪作为一种工具或武器,无疑是一项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安全用枪不仅仅是练习射击技巧,更是一种负责任的行为。长期以来,我作为一名猎人和射击爱好者,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逐渐总结出一些安全用枪的心得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首先,了解枪械的基本知识是安全的前提。无论是使用步枪、手枪还是其他类型的枪械,我们都应该对其结构和原理进行深入的了解。只有了解了枪械的工作原理,我们才能更好地了解它的安全操作方式,并在使用时避免发生不可预料的事故。在使用新枪械前,我们应该阅读相关的教材,向专业人士咨询,熟悉和理解如何正确操作和保养枪械,了解如何避免枪械故障,并在需要时进行简单的维修。

其次,规范的射击场地和环境也至关重要。射击活动应该在专门设计的场地进行,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射击场地应该有严格的规则和安全设施,如安全防护网、固定射击靶位和安全触发器等。除此之外,场地周围应该是空旷且没有人员进入的区域,以确保射击过程中不会误伤他人。在开展射击活动之前,我们必须仔细检查射击场地和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并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射击。

第三,严格遵守枪械的安全操作规程。在持枪的任何时候,我们都应该把安全当作第一要务。无论是在射击场地,还是在自家后院,我们都不能忽视安全操作规程。永远把枪口指向安全地方,不要随意指向任何人或动物,无论枪是否装上子弹。在使用和未使用的枪支之间转移时,控制好枪口的方向,并且当有人或物体靠近时要及时停止并保持警惕。在操作枪械时,我们还要使用正确的姿势和手势,并保持稳定的动作,以避免误伤自己或他人。

第四,保持良好的射击素养。良好的射击素养不仅表现在准确度和技术上,更重要的是对自身能力的准确评估。我们应该清楚自己的能力和枪械的射程,不要超出自己的实际能力范围进行射击。射击应该是一项放松的活动,我们要排除杂念,专注于目标,并始终保持冷静。应该与我们的同伴相互尊重,尊重他人的射击和安全操作,不要有随意挥舞和玩耍枪械的行为。

最后,良好的枪械保养和储存也是安全用枪的重要环节。枪械对于气候和环境的变化非常敏感,如果不进行及时的保养和储存,不仅会影响射击效果,还可能增加事故的发生概率。每次使用后,我们务必对枪械进行彻底的清洁,以去除灰尘和腐蚀物质。在长期储存时,我们应该将枪械放在干燥、通风、温度适宜的地方,并注意及时更换腐蚀防止剂,以确保枪械的状态和性能。

总而言之,安全用枪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通过了解枪械基础知识,选择合适的射击场地,严格遵守规程,保持良好的射击素养以及做好枪械的保养和储存,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作为猎人和射击爱好者,我们要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用枪时尽职尽责,享受射击带来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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