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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技术资料包括:。
1、安全监控系统各类设备合格证、说明书、图纸等,井下设备要有防爆合格证、矿用安全标志ma,是计量器具的要有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等。
2、各种规则制度、岗位责任制、各类报表、台帐等。
3、监控系统的各类监测监控数据。
5、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验收资料、集团公司年检报告及各种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
6、各种监控系统数据分析记录。
第二条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及运行的有效性,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同时各矿应建立各项制度的详细实施考核细则,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规则制度、岗位责任制包括:。
1、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监控设备、设施的验收、入库、出库、报废等。
2、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包括设备调试、检修周期、办法、检验等。
3、安全监控系统维护制度:包括设备的安装、拆除、移动、日常维护等。
4、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调试校正制度:包括地面中心站、井下工作站、通讯设备的调试校正等。
5、安全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包括各部分运行状态、三级联网传输运行等。
6、安全监控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处理制度:包括各类故障的发现、登记、汇报、安全措施、故障分析处理等。
8、安全监控系统日报管理制度:包括监测日报格式、内容、监测日报的审批签字程序等。
9、安全监控系统信息传输制度:包括各种数字信息数据的上传和信息调度汇报业务流程等。
10、安全监控系统超限制度:包括超限信息的汇报处理流程详细规定。
11、安全监控系统报警、断电追究制度:包括各类传感器超限报警、超限断电情况汇报、核实、登记、处理等。
12、安全监控系统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制度:包括定期测试的时间、方法、登记、上报等。
13、备用主控机在线联机测试制度:包括备用主控机测试的时间、方法、登记、上报等。
14、机房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包括机房病毒防杀和病毒库升级等。
15、要害场所管理制度:包括要害手续、登记、器材配备等。
16、机房消防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器材、防火知识等。
17、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包括安全仪表校验的周期、操作规范等。
18、组织机构及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包括人员配备、培训、持证上岗及相关管理人员和各监测工种岗位责任制。
19、值班制度:包括值班人员配备、职责、交接班等。
20、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包括各种账卡、报表、监控中心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井下事故记录等。
22、安全监控系统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分类、汇报程序、安全措施、事故分析处理等。
23、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分析制度:包括分析时间、地点、结果、处理意见。
第三条各矿必须建立健全如下帐卡、报表和记录,要求各报表帐卡记录得数据必须完整、准确和连续。
1、安全监控设备、仪表台帐。
2、系统故障汇报处理以及处理结果记录。
3、设备(仪器)检修记录。
4、设备报损记录。
6、机房中心站运行日志。
7、安全测控日报。
8、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
9、传感器标校记录。
10、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记录。
12、备用主控机上线联机测试记录。
13、传感器异常、超限报警、超限断电汇报处理以及处理结果记录。
14、网络运行记录。
15、备用电池检查维护记录。
16、要害部门登记表。
17、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台帐。
18、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故障记录。
19、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维护检修记录。
20、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定期调试记录。
21、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放记录。
22、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年检记录。
第四条各矿每季度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装置布置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断电控制接线图》必须于每季度末25日-30日内以cad电子图纸形式上报集团通风部。图纸监测装置布置图必须与本矿实际监测系统部署相符。
第五条为适应通风系统网络图形信息化管理,各矿地质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5日内以电子图形文件格式(mapinfo和autocad两种格式)向各矿通风区提交上月本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各矿通风区必须在每月初的8日内完整绘制本矿的通风系统图、通风立体图、通风网络图、监测监控装置布置图、瓦斯抽放布置图、防尘管路与设施布置图、防灭火布置图、瓦斯区域断电监测设置图。并将绘制完成后的上述图形文件按要求的时间和格式传回集团瓦斯监测中心。
第六条根据安全监测系统所获取的信息,整理出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须有一副本保存在监控信息中心。
第七条安全监控系统所获取的各种资料均需定期保存,各矿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与制度。
第八条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种资料必须经通风区区长、技术主管、监控技术员的许可才能查阅。如需借阅,要办理相关的手续。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网络中心应每个月对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年。
第十条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年,事故资料要长期保存。
第十一条保存方式为光盘刻录。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矿井必须建立安全监测系统,制定“矿井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条安全监测人员(包括队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安全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技术矿长的同意。
第三条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安装的工作面,如果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不具备断电功能,不准验收投产。
第四条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分站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作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技术矿长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通风科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
第五条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
第六条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部门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及控制线,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第七条装备的设置标准;
1、回采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回采工作面应在工作面,回风流、专用排瓦斯巷和上隅角各设一个瓦斯传感器。
(2)机尾传感器安设在回风巷距机尾10米内,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3)回风传感器安设在距回风第一贯眼10---15米处,瓦斯报警及断电浓度为1%,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1%。
(4)专用排瓦斯巷传感器安设在回风巷口栅栏以里10---15米处,瓦斯报警浓度为2.5%,断电浓度为3%,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安全电器设备电源,复电浓度小于2.5%。
(5)工作面上隅角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其报警浓度为1%,断电浓度为1.5%,断电范围:工作面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2、掘进工作面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双巷掘进工作面的正副巷口以里10—15米、距煤头5m以内、双巷掘进总回风,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均为1%,断电浓度:煤头传感器为1.5%,工作面回风流传感器为1%,断电范围:正巷瓦斯超限,切断正付巷内部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1%。
(2)单巷掘进工作面应在距煤头5米以内,巷道口以里10—15m处,各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浓度1%,断电浓度:煤头传感器为1.5%,工作面回风传感器为1%,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3)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时,除按正常安设瓦斯传感器外,还需在串入回采工作面的进风巷中再增设一个传感器,位于距回采面煤壁3—5m范围,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5%,断电范围:回采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点小于0.5%。
(4)掘进工作面使用串联通风时,在所串入的局扇入风前3—5m范围内,再安设一个瓦斯传感器,报警断电均为0.5%,断电范围: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复电小于0.5%。
(5)在大巷开口或某一采区口确需要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入的风流中安设瓦斯传感器,一旦瓦斯超限,能切断被串入区内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报警断电点均为0.5%。
3、回风井、回风巷独立供电运行的设备(包括水泵、绞车等)应安设瓦斯传感器,当瓦斯达到1%时,自动切断该地点一切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电源。
4、井下各装煤点、煤仓上方应安设断电瓦斯传感器。
5、地面抽入泵站机房内,应安设瓦斯传感器,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超过05%时,发出报警。
6、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煤壁不小于200mm,要避开淋头水,顶板条件不好的地点,能够正确反映所测地点的瓦斯浓度。
7、凡应安设监测设备的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采掘队根据《作业规程》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安装,否则,不许开采作业。
第八条掘进、回采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第九条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通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
第十条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缆线均由该地区机电工负责,改线或移设备时,必须提前与通风科联系,与监测人员现场共同处理。
第十一条增加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便携式瓦斯检定器三者进行校正。调试完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第十二条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进行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第十三条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查、更换与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
第十四条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超出限差时,监测人员应及时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运装置,否则必须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所属巡检员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的工作和完好情况,并将核对仪器指示瓦斯浓度记入瓦斯巡回检查图表。
第十六条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时,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全部进行检修、清扫、调试、校对。
第十七条凡与装置无关的电器设备需要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技术矿长批准,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第十八条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器设备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第十九条监测中心站必须保持24小时连续运转,认真填写各种记录(包括分站、传感器、运行状况),断电情况,及时打印监测班报表,并送通风科长,安全矿长,技术矿长,矿长审核。
第二十条矿井必须建立维修校验室,并配备标准气样、校验台等设备,维修校验必须有记录可查。
第二十一条监测中心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终端机屏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情况,遇到报警情况后值班员应立即通知通风科、矿调度室、技术矿长。
第二十二条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2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维护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分站、声光箱,电缆等由使用单位的电工负责日常维护,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后传感器移动由巡检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采掘队、组不按规定移动传感器、声光箱、电缆或发生解脱,破坏监控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的制度,严肃追查处理责任者。
第二十五条凡需停运监测装置,必须经技术矿长批准,否则追究停运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测应建立报表和台帐:
1、设备仪表台帐。
2、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
3、校验记录。
4、巡检记录。
5、值班日志。
6、安全监测班报表。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为了防止发生重大事故,确保高炉煤气柜安全稳定运行,搞好现场煤气设备设施监视、监控,特制订本制度。
河北省澳森钢铁有限公司煤气柜柜区主要设备设施。
1、主控操作人员随时对监视、监控画面进行观察,发现画面异常随时上报处理。
2、每月10日由白班人员对各摄像头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画面清晰。
3、遇风雨天气加强对监控系统的检查,防止设备出现异常,导致信号中断。
4、上传页面由上级部门共同监管,有问题及时进行联系沟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处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级监控中心。
澳森钢铁有限公司(技术管理)。
煤气柜电话(工段长)。
5、定期对摄像头进行擦拭(每周三一次),对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等现象要认真做好记录。
6、发现监控画面不能上传等问题及时向市局监控中心汇报。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项目部(矿)必须建立安全监控设备的管理台帐,对设备的安装、维修、报废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条分站经大修后必须在地面进行不少于48小时的通电试验以确定其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甲烷传感器更换电路板或感应元件后必须送分公司通风实验室进行检定,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其他传感器更换电路板或感应元件也必须进行调校,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第三条装置的报废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对确需报废的应经分公司通风实验室鉴定后,履行报废手续。
第四条地面中心站的管理。
(一)必须装备两台同等功能的计算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
(二)必须采用抗静电地板,并安装空调,确保室内空气温度和湿度符合要求。
第五条项目部(矿)管理职责。
(一)监测队。
a)负责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周期校准和系统信息的传输工作。
b)地面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监控主机出现故障不能正常工作时,监控备用机要能立即投入工作,确保系统的连续工作。
c)当发现有异常情况时中心站值班人员要及时安排维护人员进行处理,作好记录。
d)当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瓦斯浓度呈上升趋势,超过正常值0.2%时中心站值班人员要及时与通风科联系,共同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查明原因,并作好记录。
e)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断电值(正常调校除外)时中心站值班人员要立即向矿调度室、矿通风科调度汇报,并检查该地点被控设备是否已断电,否则要立即实施远程断电,切断该区域所有机电设备的电源。
(二)通风科调度。
a)安全监控系统终端机要保持24小时开机,值班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并经常浏览,发现有异常情况要随时向矿监控中心站查询、向矿调度室汇报。
b)当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点瓦斯浓度呈上升趋势,超过正常值0.2%时要向值班科长汇报并及时与监控中心站联系,共同派人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c)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断电值(正常调校除外)时要立即向项目部(矿)调度室汇报,并向通风值班、科长、主管技术员汇报,作好相应的记录。
(三)项目部(矿)调度室:安全监控系统终端机要保持24小时开机,值班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并经常浏览,当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报警、断电值(正常调校除外)时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随时掌握处理情况,并作好记录。
第六条项目部(矿)要建立以下技术管理资料,保持期不少于2年:。
a)安全监控设备台帐;。
b)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c)检修记录;。
d)巡检记录;。
e)传感器调校记录。
f)重点监控异常情况处置记录;。
g)中心站运行日志;。
h)安全监控日报、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i)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j)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备情况统计表(月报);。
其中安全监控日报必须由项目部经理(矿长)、项目部(矿)总工程师、通风科科长(或监测队长)、值班员签字;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必须由总工程师、通风科科长(或监测队长)、值班员签字。
第七条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图应标明中心站、电源、分站、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等设备的位置,标明接线情况、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等情况。
第八条监测监控系统断电控制图应标明分站、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的位置和断电范围,标明被控开关的名称及编号,标明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第九条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图基本要求:。
(一)在1:20xx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上报1:5000)。
(二)在图上标明主要通风设施及风流方向。
(三)标明系统中心站主要设备型号、信号传输线路种类及长度、分站或扩展器的位置和型号、各类传感器位置、型号及断电范围。
(四)每月修改,每季度必须向分公司通风管理部上报一份。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一、建立建全安全信息指挥中心,按要求各类传感器及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具备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的全部功能,必须具备防雷电保护和断电状态以及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储存和打印报表功能,具备不少于两小时的不间断电源,中心站主机不少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带电备用。
二、瓦斯监控设备必须具有“四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防爆合格证、ma标志)计量产品还必须有计量合格证,按要求购置安装使用。
三、井下监控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底板不少于300mm,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风速、负压、温度传感器应悬挂在能正确反应该点测值的地方。
四、传感器的安设数量、种类、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瓦斯监测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五、井下跟班领导、科队长、班组长、电钳工、安全监测人员等入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六、各种传感器的备用量不得小于在用量的100%,分站备用量不小于在用量的50%,便携式不小于在用量的100%。
七、配备监控设备校验仪,配定仪器仪表调校及维护人员,定期对瓦斯监控系统进行调校。巡检维护人员每班不少于2名,标校人员每班不少于1人,监控系统值班员每班不少于2人。
八、瓦斯监控系统设备每月至少调校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体调试一次,其它传感器按规定要求定期调校。
九、认真填写监控系统运行日志,及时填写校验检修记录,发现瓦斯超限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处理,如瓦斯浓度超过规定值,切断控制开关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允许浓度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十、安全监控系统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1)甲烷传感器只有监测人员有权调校,每周必须用标准气样进行标校。
(2)监控断电功能必须每7天试验一次,并要有记录可查,确保断电功能灵敏、可靠。
(3)车场口的常闭风门必须上风门传感器,工作面风巷安设温度及风速传感器。
(4)工作面监测人员或瓦斯检查工每天必须对甲烷传感器用光学瓦斯检查仪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汇报调度室及通防队值班人员。当两个检测仪器误差大于0.1%时,先以读数大的为依据,通防队必须在8小时内用标准气样对甲烷传感器进行重新调校。
(5)因瓦斯超限断电的电器设备,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6)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转时,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小班提出申请经矿调度室、通防队许可,方可按计划时间实施,并汇报调度室。
(7)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能立即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8)工作面的监控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断电时,监控机房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调度室通知工作面所有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并将人员撤到进风巷。然后安排通防队立即到现场处理。只有监控设备恢复正常后,并向调度室汇报,工作面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9)洒水灭尘时,严禁将水洒到甲烷传感器上。
(10)甲烷传感器每班移动由综采队当班班长与瓦斯检查员负责,当监测系统出现故障时,严禁采煤作业。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1、监控维护、修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各后方可上岗。监控制值班人员不得脱岗,当发现异常或故障时,应在2分钟内汇报安全矿长,调度员应及时调清情况安排处理,并汇报值班领导及矿调度。
2、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监控分站,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动力开关、闭锁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安全科严格按规程措施的要求进行安装。
3、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在开工前,必须由施工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的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人监控人员在场监护。
4、监控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和监控分站防爆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5、井下装置要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进行一次调试和试断电、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就使用地面空气和标准气样进行调试,甲烷传感器每7天由监测工和瓦检员、机电工在现场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在测试和使用过程中,断电功能失效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头面的施工,及时处理,处理好后才能恢复施工。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6、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7、如果监控装置与人工检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在正负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控装置。
8、瓦检员、安检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
9、监控装置应定计划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监控分站必须每天进行防爆检查,严禁失爆。
10、凡属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区队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装置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系现场共同进行,因故障检修与监控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控维护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11、使用监控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12:监控中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监控装置故障登记表、设备仪表管理台账、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应长期保存,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毁任何技术资料。
13、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监控维护工或瓦检员按规定位置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控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
14、采煤工作面从运、回巷门子口至工作面,掘进迎头从开门点到迎头所有监控设备由施工单位看管,被盗或故意损坏的责任者开除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如查不出责任者按发下标准情况由施工单位赔偿,探头被盗:20xx元/个,损坏探头:500元/个,探头线被盗:5元/米。区长罚款50元,各工作面的探头均由当班的安全员和瓦检员负责,维护、看管,如当班瓦检员、安检员未发现汇报,各处以300元罚款,传感器线每丢失1米按20元计罚,传感器线被人为砸断,每处罚款200元,特殊情况除外。
15、各区队的责任管理范围,按通风工区当月划分的范围执行。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1、监测监控系统的供电,是保证监测监控系统不间断可靠运行的必要条件。监测系统分站的电源必须取自工作面总馈电开关的电压侧。
2、监测系统分站的装设地点,综采工作面分站安装在工作面进风巷口高压开关处,掘进工作面分站安装在工作面巷口总馈电开关处。
1、机电科在搞采掘工作面的供电设计时,要考虑到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时的断电执行,每个采煤工作面要在适宜地点设立总开关。采掘面所设立的总开关,都能够与瓦斯超限断电的输出执行信号——常闭或常开接点相配接,并保证总开关方便自动断电。
2、井下各点瓦斯超限时,断电范围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实施细则在生产作业规程中确定。
3、当发生瓦斯超限断电时,系统应立即报警,生产调度人员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知有关部门。
4、断电方案由机电科提出,通风科实施。断电的可靠性由通风科、机电科会同安检科定期组织试验,并认真作好记录。
复电前必须首先向矿调度室打电话询问是否由于瓦斯超限而断电,如属瓦斯超限断电的复电必须按照规程及矿有关规定执行,由矿总工程师及通风部门指挥执行。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发生,使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准确有效地对井下各有害气体进行实时监测监控,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二.各煤矿每月至少一次把井下安全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布置图和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报局调度中心。
三.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特别是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体和空气调校一次。
四.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如出现数字信号中断、分站信号中断、传感器掉线、传感器数据不准或传感器数据出现负值等现象)时,应及时进行处理,2小时处理不完的,立即上报局调度中心。
五.一周内不少于2次对井下各传感器用便携仪进行标校,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安全监测监控值班人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调试完毕。
六、定期检验监测监控设备是否具有风电闭锁和甲烷断电功能。特别是对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的测试,每7天必须测试一次。使用标准气样或调节甲烷传感器模拟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和复电浓度,进行测试报警、断电、复电超值、断电范围、馈电状态。同时检查断电后是否自动恢复送电。瓦斯超限断电,严禁开关自动送电。
七.安全监控设备(包括分站)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监测设备,每七天必须调校一次,并有专职人员负责维护和收发,并做好有关记录。
八.安全监测监控设备铭牌的防爆标志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必须是本安型或隔爆兼本安型或其他防爆复合型。输入输出信号是否是本质安全型。
九.分站电源应按照防爆合格证的要求配接关联设备(传感器、断电器、开停等),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负荷侧。
十.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之间应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并有阻燃测试证明。
十一.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矿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十二.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co浓度、风机开停状态、风门开停状态等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十三.配齐所有资料:安全监测监控管理规定、监测监控日报表和月报表、故障处理的紧急措施等方面的资料。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月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并签字。
十四.传感器报警超过15分钟以上的,以书面材料的形式写出原因,由总工程师签字后上报局调度中心。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学校校园监控系统,由室内红外探头监控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和校围墙红外对射报警系统三部分组成。现室内红外探头报警系统已安装到位投入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已部分安装完毕投入使用。为使校园监控系统充分发挥其作用,达到人防、技防、物防的完美结合,从而提高学校安全管理的保障水平。特制定以下校园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3、设备投入使用后,必须严格按规定开关机,规范化操作;
11、做好设备的交接班。早接班人员应目视设备完好情况和画面显示壮态;
12当监控设备出故障,或在使用中出现疑问可向安装公司业务人员报修和咨询。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为确保井上、井下监控通讯设施正常有效运行,服务生产,确保安全,提高监控人员工作积极性,增强人员责任心,强化人员劳动组织纪律,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1、监控中心站实行8小时值班制度,实现24小时不间断连续监测监控。
2、监控维护人员实行早班、贰班入井对井下设备进行维护、故障处理及设备搬迁等工作,值班主要负责地面监控设备维护、修理及夜班井下突发故障处理及设备搬迁等工作。
3、早班8∶00~15∶00,贰班14∶30~22∶00,值班24小时,每班两人。
4、入井人员应严格遵守《规程》及矿有关规定,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5、监控中心站值班员应密切注意井下瓦斯及各种开关量传感器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6、中心站值班员应对中心站内监控设备运行情况做出正确判断,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7、监控人员严禁出现迟到、早退、空岗、脱岗、缺岗、睡岗(中心站)等违纪现象。
8、监控维护人员每月入井不少于22次,入井时间每次不少于4小时。
9、值班人员应对工作场所进行卫生清扫工作及设备、记录等要摆放合理,不得乱扔乱放。
10、对井上、井下出现的监控故障要及时、有效处理,不得拖延或拒不处理。
11、根据生产情况及时对井下监控设备布置进行搬迁、调整。
12、严格按照其它有关规定完成对监控通讯设施的维护及故障排除等工作任务。
以上制度如有违反严格按照《月度经济责任制》予以考核。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构。配备足额的监测队伍。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使用、维护、调试工作。
二、监测监控队伍,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安全监测人员不得随意调动,不得兼职,如需调动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
三、根据《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新工作面如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不准验收投产。
四、凡应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和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开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监测系统图报分管领导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队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五、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表,报送信息化办公室。
六、相关监测人员接到安装申请表后,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和机电队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缆和控制线、电源线,进行连接时,必须要有井下监控负责人现场监护。
七、井下装置定期维护调试,每隔10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
八、井下装置发生故障,必须立即进行处理,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井下装置。如8小时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可继续生产,否则必须停产处理。
九、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十、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误差范围(0.2%)内时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与装置监测误差超过0.2%时,应及时对传感器调试,在此期间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十一、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六个月至十二个月后,应升井做全面的检修、清理、调试和校正。
十二、监控系统地面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电脑屏幕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种记录。
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服务矿井安全生产,调度监视监控系统应用于生产中,现对该系统的使用与管理作以下规定:
施工单位编写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设施时,必须对安全检测系统作出设计,内容包括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和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在使用过程中探头及线缆、接线盒由该地点的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监管,否则损坏或破坏,除按原值赔偿外,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各分站点由各分站地点的单位负责监管。线缆、接线盒、甲烷传感器由责任区内的使用单位监管,损坏或破坏除按原值(甲烷传感器3千元)赔偿外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各分站主机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看、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峒室内,其离地板高度不小于300mm或吊挂。
3、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侧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吹甲烷传感器。
4、工作面完工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回撤设备及线缆并及时交回调度室。
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回撤的距离不小于100m,放炮后挂在距迎头6m,采煤工作面放炮前向外回撤不小于50m,放炮后挂在距工作面10m范围内,线缆吊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标准,此项工作由本工作面班组长负责回撤及敷设。
2、使用单位应在开工前5天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提出安设监控申请单,交于调度室。掘进巷道从风机至工作面由使用单位敷设,采煤面从分站以外由本单位敷设。
3、机电处要建立校验制度,负责对各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校验工作,校验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等,使用单位要给予配合,机电处要制定甲烷传感器的使用制度、维护保护措施,确保正常使用。
4、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如果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甲烷感器。
5、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有特殊情况除外)其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二日,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必须每月进行调试校正一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试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7、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0日,必须将井下设备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确需停止运行的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运行。
8、瓦斯检查员完成正常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辖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误差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测结果报检测值班员及工区,瓦检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汇报内容,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9、安全监控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配合相关联的单位拿出措施,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做好记录。
10、调度室应有一定数量的监控设备的材料、零配件,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1、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每班必须有一名值班员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系统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如实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事故报警后,应立即通知公司值班领导。
2、值班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并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批。
3、调度监测、监控系统信息的采集要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去监测室采集数据;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使用打印机打印资料。确因工作需要的数据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采集有关资料并签字存档。
负责检测的单位及有关单位要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建全以下台帐和报表并定期保存。井下事故记录还应长期保存。
1、设备仪表台帐。
2、安全监控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查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安全监控日报表。
7、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8、矿井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
016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监控系统是为了实现对井下瓦斯涌出量情况进行实时监控,超限报警、断电、闭锁的数据采集监控系统。为更好的落实安全生产,有效提高安全管理,充分发挥监测挥监测监控系统功能,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监测的连续性系、准确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监测机构,配备足额的监测监控队伍。
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各工种必须经培训合格取得资质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使用各类型传感器,并有一定数量的备品备件,工作面若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健全,不准验收投产。
四、凡应安设安全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作明确规定。
五、装置必须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测试后方可下井安装使用,严禁不合格的装置下井安装。
六、井下装置定期维护调试,每隔7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的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
七、对监测监控系统进行中出现的故障要在24小时内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在24小时内更换,并向地面检测室汇报具体情况,并做好记录。
八、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燕子擅自甩掉装置不用。
九、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误差范围(0.1%)内时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人工检测与装置监测超过0.1%时,应及时对传感器调试,在此期间不得擅自停用装置。
十、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使用六个月后,应升井做全面的检修,清理调试和校正。
十一、监控系统地面机房值班人员要认真监视电脑屏幕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各种记录。
十二、监控室人员发现异常要及时通知值班人员,并做好记录。
瓦斯监测监控及排放管理制度
1、采掘工作面、主要工作地点、要害场所均应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
2、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
3、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干涉瓦斯检测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米的胶管、温度计等。矿长、总工程师、采、掘、机、通风区队长、技术员、爆破工、流动电钳工、班长、监测监控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4、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三对口”制度。
5、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或超过处理权限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警标,并及时报告。
6、所有采掘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每班不少于两次。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对临时停工的作业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7、井下所有爆破地点都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风或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9、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10、通风区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通风区应制订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11、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并签字。
12、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瓦斯浓度达到1%且未达到3%时,由瓦斯检查员负责排放,瓦斯浓度达到3%以上要制定相应的措施并报总工程师审批由救护队负责排放。
13编制瓦斯排放措施时,应根排放地点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措施。排放时,必须认真按措施执行,责任落实到人。
14、加强瓦斯排放工作的管理,每次排放瓦斯都要登记备查。
一、全风压通风系统积聚瓦斯的排放
(一)矿井因停电或检修等原因停止主扇运转时:
1、主扇司机应及时敝开防爆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风;
3、在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前必须编制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
7、经全面检查并认定安全后,立即向调度室(站)汇报。
(二)通风网路中某翼某支路通风设施遭受破坏使风流短路,或已形成全风压
通风条件但因未及时安装通风设施而造成瓦斯积聚时,要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措施,利用并联风路中风门进行调节(风量)性安全排放。
(三)如遇因煤与瓦斯突出或老塘冒落压出瓦斯而造成风流中瓦斯浓度骤高时,应该采取短路并联风路通风设施逐步进行调节(风量)性安全排放。
二、盲巷积聚瓦斯排放
1、凡需启动局扇(包括风动风机、考克)排放瓦斯,一律采用“t”型风筒实行风流短路限量调节方法排放,以确保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量混合后的沼气和二氧化碳不超过1.5%。
2、当停风区中沼气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由瓦斯检查员启动局扇或打开压风考克恢复通风排放瓦斯。
3、当停风区中沼气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由通风班长或瓦斯检查员与保安工利用“t”型风筒控制风流排放瓦斯,使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其流经的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设置栏杆。
4、当停风区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或启封密闭,由通风区(科)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通风安全付总工程师组织通风、安全、救护、机电和所在单位人员按其所司之责进行瓦斯安全排放。
5、凡属临时安装局扇与加接风筒进行盲巷瓦斯排放时,要由外(下或上)向内(上或下)逐节加风筒(最前面的风筒必须使用5m以下的短风筒)进行限量瓦斯安全排放。
6、排放串联通风区(段)瓦斯时,应遵守首先沿进风方向开始排放的顺序的原则,只有在前方局扇送风巷道结束瓦斯排放并恢复正常通风后,方可进行后方局扇送风巷道的瓦斯排放工作。
7、排放瓦斯时,凡具备条件的地点,要利用瓦斯监测仪进行监控。
8、严禁局扇吸循环风状态下进行瓦斯排放,严禁“一风吹”或断续开、停局扇的办法排放瓦斯。
9、凡属规定编制专门安全措施而进行的瓦斯排放,均要明确撤人和设置栏杆的地点以及停电范围。属于密闭启封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除有排出密闭前和密闭内瓦斯的措施外,还应有打开密闭的安全措施,防止打开密闭过程中出现瓦斯事故。
10、凡是瓦斯排放工作进行前、后,均要向安全措施终审权限人员汇报与按“一通三防”安全调度日报规定内容进行填报。
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8、不准在监测监控主机上建立服务器或共享文件夹,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下载,不准浏览或下载其他服务器或网站的数据。
在检查中如果发现有上述情况,一经查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