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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报告办法范文(16篇)

时间:2023-12-22 14:29:06 作者:笔尘职业病报告办法范文(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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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工作自查报告

为切实发挥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作用,实现和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xx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xx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xx—20xx年)〉实施情况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xx办发电〔20xx〕16号)文件精神和按照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的部署要求,现将我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目前从全区来看,尤其是近几年职业病患者上访事件的不断恶化及升级,区总工会高度重视各基层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从基础工作干起,不断建立健全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

一是成立了专门的领导机构。配备了相关专业人员,定岗、定责,专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督导检查等工作,定期为企业提出建设性合理化建议,并与效益工资奖励制度相结合。

二是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企业实际,定期将协调企业把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发放到接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手中,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受侵害。

三是建立培训制度。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认识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他们对企业、家庭的责任感、使命感。

四是建立了职工职业卫生定期检查制度。坚持对新进企业职工进厂体检,例行每年定期对职工进行免费体检,每年至少一次,建立职工健康档案,做到底数清、责任明。

(一)建立三方协调机制。

去年,我们与区卫计局、安监局积极配合,先后召开了两次劳动安全卫生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会议,及时研究和分析了全区劳动安全卫生关系的状况,对一些劳动安全卫生争议案件中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对策和意见,维护了全区劳动安全卫生关系的和谐稳定,限度地调动了广大企业职工和企业的稳定性、积极性。

(二)抓好安全宣传教育。

全区各级工会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在职工群众中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树立先进的安全生产理念,逐步促进职工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

一是“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区总工会于6月10日,安排组织工会干部在二马路步行街进行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活动,发放《安全生产法》、《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资料共计20xx余册,并于六月下旬深入企业为企业职工发放《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宣传资料1000余份。二是督促各企业工会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要求新进厂的职工都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岗位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之后才能上岗,督促企业与职工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三是号召各企业工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与安全生产相关联,且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彩,职工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四是区总工会深入全区基层工会组织开展了以职工群众自我教育为主,职工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营造了“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讲安全,我会安全”氛围,极大地增强了我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了安全素质。

(三)组织开展健康体检。

一是组织开展职工健康体检活动。去年2月份至今年上半年,区总工会协调天水协和医院拿出60多万元,对全区34家企事业单位和11家非公企业的2700多名职工免费进行了健康体检。此次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增强了职工职业病防护保健意识,受到了全区广大职工群众的一致好评和赞扬。

二是为企业职工建立健康档案。在去年体检的基础上,根据职工体检的情况及结果,我们分别对11家非公企业的356名职工建立了企业职工健康档案,进一步使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三是扩大职工互助补充保险覆盖面。去年我们在全区各基层工会中普遍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摸底工作,通过摸底筛选,已为全区3家非公企业的122名职工建立了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

(四)大力开展劳动合同签订。

为进一步维护我区职工群众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区总工会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保护合同》同时签订、同时续订制度,保证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的制度化与长效化。

1、截止目前,全区新签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1份,覆盖企业11家,涉及职工214人;续签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98份,涉及职工7840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累计达209份,涉及职工11034人。

2、对今年上半年新建会的11家非公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涉及职工214人;对今年上半年到期的28家非公企业续签了集体合同,涉及职工984人;今年上半年累计签订企业集体合同39家,涉及职工1089人。

3、配合区社保局积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今年上半年共签订劳动合同718份,其中农民工512份。

4、区总工会免费为全区基层工会女职工举办了妇科病普查和妇幼保健知识讲座,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保护合同34份。

5、截止目前,对全区11家非公企业签订了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涉及职工477人。

1、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由于职业病发病缓慢,短时间内难以引起政府、企业、职工及社会普遍重视,加之近几年很少发现职业病病例上报,客观上由于缺乏人力物力财力,导致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2、机制不全,制度完善不够。一些基层工会的劳动保护规章制度没有健全完善,存在着有的工作项目无章可循,有的制度运行机制差而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制度没有考核内容而缺乏工作制约,有的制度内容过时没有及时修订,有的制度没有通过一定的形式(如文件、职代会等)发布而缺乏性,导致一些规章制度的严重缺位、形同虚设与不能落实。

3、管理不当,档案规范不够。多数单位工会的劳动保护档案不够规范,有的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有的未开展工作而没有劳动保护资料,有的开展了工作而没有及时整理归档,有的没有定期汇总而资料缺失,导致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前后没有传承性,工会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和职工的劳动保护状况不能完全掌握,工会工作的经验不能全面总结、存在的问题难以及时诊断。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领导及各基层工会、用人单位要从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

职业病自查报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职业病防治法》及市cdc信息中心要求,为进一步作好本中心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本中心信息报告管理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科室专业人员对本中心有职业病报告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职业病报告检查,提高本中心职业病报告、审核和登记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规范本中心相关科室职业病报告和职业病网审核工作;提高职业病信息发掘、预警利用和交流能力。

3、职业病卡片填写质量。

5、职卫科对所属部门职业病报告培训、检查和指导情况。

6、对检查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效果。

7、对本中心信息报告和审核质量进行期中、期末评价。

2、检查时间:每半年1次,并根据应急要求随时增加自查次数和内容。

年终将全年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并提请中心领导审核,纳入年度科室工作考核,按中心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奖惩。

北京市第六医院感控科。

20xx年07月19日。

职业病自查报告

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北京市职业病报告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职业病报告的自查、互查工作。

三、每月对各科室进行一次职业病报告自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年底存档。

四、按区疾控中心的规定,及时与相关单位认真做好职业病的互查工作。并要有详细的记录。

五、职业病专职人员负责对医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指导工作,防止漏报现象的发生。

六、做好职业病的上报工作,要求字迹工整、无涂改、无漏报、误报、错报、瞒报。

七、做好职业病报告的自查、互查计划及总结。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是为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制定的办法。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依法受理和查处有关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9月8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对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现有法定的职业病分10大类115种。用人单位如存在下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必须申报、登记。

1.粉尘类:矽尘、煤尘、石黑尘、炭墨尘、石棉尘、滑石尘、水泥尘、云母尘、陶瓷尘、铝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等各种粉尘。

2.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外照射急性放射病、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复合伤、根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等。

3.化学物质类:铅、汞、锰、镉、锌、铊、钒、磷、砷、砷化氢、氯气、二氧化硫、光气、氨、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硫化氢、磷化氢、氟、氰及腈类化合物,四乙基铅、有机锡、羰基镍、苯、甲苯、二甲苯、正已烷、汽油、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二氯乙烷、四氯化碳、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丙烯、氯丁二烯、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甲醇、酚、五氯酚、甲醛、硫酸二甲、丙烯酉脘、有机磷农药、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杀虫脒、溴甲烷,拟除虫菊酯类农药;根据《职业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可导致诊断为职业中毒性肝病的化学毒物;根据《职业性急性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总则》,可导致诊断为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的化学毒物。

4.物理因素:高温、异常气压、振动、放射线、微波、高频等物理因素。

5.生物因素:炭疽杆菌、森林脑病病素、布氏杆菌等生物因素。

6.皮肤损害因素:可导致接触性皮炎、过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等职业性皮肤病的皮肤损害因素。

7.眼部损害因素:可导致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的眼部损害因素。

8.耳鼻咽喉损害因素:可导致噪声聋、铬鼻病的职业性有害因素。

9.致癌物:石棉、联苯胺、苯、氯甲醚、砷、氯乙烯,以及焦炉作业,铬酸盐制造作业产生的致癌物。

10.其他:可导致化学灼伤,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棉尘病、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牙酸蚀病的其他职业性有害因素。

职业病工作自查报告

xx市全区总人口156万,市区常住人口20万,境内有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设施,交通运输方便快捷。我市目前共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家(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机构0家,我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均由疾控中心承担,职业病诊断依托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来,职业健康检查人数由最初的不足千人逐年上升至4000人左右,每年新诊断职业病病人3人左右。

xx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于209月,是在原xx市卫生防疫站的基础上新组建的单位,是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民事业单位,集疾病预防与控制、应急预警与处置、疫情收集与报告、监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为一体,以提高群众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为根本目标。

1.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中心职业病报告系统业务管理员由传染病报告系统业务管理员兼任,职业病防治科具体负责职业病报告与审核。中心制定有职业健康体检网络报告工作制度,对职业健康体检网络报告工作进行规范管理。中心根据职业病报告工作的要求及实际需要,目前共有职业病报告系统业务管理员1名、职业病直报用户1名,具体负责职业健康体检情况的网报与审核。

2.经费和硬件保障。

中心职业病防治科专门配置了职业健康体检网络报告工作的电脑,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报告与审核均通过科室电脑网络直报。中心未设有职业病网络报告专项经费,但日常工作中,中心能保障职业病网报工作的软、硬件的需求。

3.培训工作。

因我市仅有疾控中心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中心职业病网络报告工作均由中心直接负责,中心不需要也未组织其他单位进行业务培训。以来,中心网络报告业务管理员、直报人员、审核人员按有关要求参加省市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同时中心不定期组织三类业务人员交流沟通,以便更好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4.日常督导检查工作。

中心内部定期组织自查,确保网报工作规范开展。

5.网络直报系统使用情况。

我市共开设有职业病报告系统本级业务管理员1名、职业病直报用户1名,均为疾控中心使用,20、、20均规范开展##职业病报告工作,各项报告及时、全面,无漏报及迟报现象。中心对职业病网报账号规范管理,因工作需要,为及时掌握了解我市职业病的相关情况,中心经审核,对唯一的本级用户授予隐私使用权限使用,并要求对查询结果仅在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范围内用于政府部门管理,隐私权限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6.纸质报告卡管理。

年以来,中心对所有需要职业病网报系统上报的信息均先行填写纸质报告卡,纸质报告卡规范、完整,所有报告卡均保存在档案室。

7.数据质量控制。

中心本级用户定期对职业病网络数据审核,2013年、2014、年均及时进行审核,确保上报数据准确及时。

8.数据利用情况。

中心定期对职业病网报数据进行分析,对网报中发现的问题及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通报,为政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去年中心规范进行网络直报及数据审核工作,但在2015年上半年,中心对职业病网报工作有一定的松懈,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存在不及时现象。

中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网络直报工作,及时规范通过网络直报。重点是要强化网报人员的专业化和责任心的教育,强化目标考核,做到常抓不懈。

建议省、市专业机构举办经常性的专业培训和交流活动,以促进职业病报告工作全面平衡地发展。

职业病自查报告

为切实发挥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作用,实现和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天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甘肃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实施情况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甘安办发电〔2015〕16号)文件精神和按照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的部署要求,现将我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12(四)大力开展劳动合同签订。为进一步维护我区职工群众的安全健康合法权益,区总工会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保护合同》同时签订、同时续订制度,保证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的制度化与长效化。

1、截止目前,全区新签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1份,覆盖企业11家,涉及职工214人;续签企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198份,涉及职工7840人;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累计达209份,涉及职工11034人。

2、对今年上半年新建会的11家非公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涉及职工214人;对今年上半年到期的28家非公企业续签了集体合同,涉及职工984人;今年上半年累计签订企业集体合同39家,涉及职工1089人。

3、配合区社保局积极推进劳动合同制度,今年上半年共签订劳动合同718份,其中农民工512份。

4、区总工会免费为全区基层工会女职工举办了妇科病普查和妇幼保健知识讲座,签订女职工特殊权益专项保护合同34份。

5、截止目前,对全区11家非公企业签订了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涉及职工477人。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由于职业病发病缓慢,短时间内难以引起政府、企业、职工及社会普遍重视,加之近几年很少发现职业病病例上报,客观上由于缺乏人力物力财力,导致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2、机制不全,制度完善不够。一些基层工会的劳动保护规章制度没有健全完善,存在着有的工作项目无章可循,有的制度运行机制差而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制度没有考核内容而缺乏工作制约,有的制度内容过时没有及时修订,有的制度没有通过一定的形式(如文件、职代会等)发布而缺乏权威性,导致一些规章制度的严重缺位、形同虚设与不能落实。

3、管理不当,档案规范不够。多数单位工会的劳动保护档案不够规范,有的没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有的未开展工作而没有劳动保护资料,有的开展了工作而没有及时整理归档,有的没有定期汇总而资料缺失,导致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前后没有传承性,工会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和职工的劳动保护状况不能完全掌握,工会工作的经验不能全面总结、存在的问题难以及时诊断。

四、今后的工作措施。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领导及各基层工会、用人单位要从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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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自查报告

一、单位基本情况:

**市全区总人口156万,市区常住人口20万,境内有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设施,交通运输方便快捷。我市目前共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机构0家,我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均由疾控中心承担,职业病诊断依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0年以来,职业健康检查人数由最初的不足千人逐年上升至2004年4000人左右,每年新诊断职业病病人3人左右。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成立于2004年9月,是在原**市卫生防疫站的基础上新组建的单位,是实施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全民事业单位,集疾病预防与控制、应急预警与处置、疫情收集与报告、监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促进、应用研究与指导、技术管理与服务为一体,以提高群众健康水平和生命质量为根本目标。

二、职业病报告工作开展情况1.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中心职业病报告系统业务管理员由传染病报告系统业务管理员兼任,职业病防治科具体负责职业病报告与审核。中心制定有职业健康体检网络报告工作制度,对职业健康体检网络报告工作进行规范管理。中心根据职业病报告工作的要求及实际需要,目前共有职业病报告系统业务管理员1名、职业病直报用户1名,具体负责职业健康体检情况的网报与审核。

2.经费和硬件保障。

中心职业病防治科专门配置了职业健康体检网络报告工作的电脑,职业健康检查情况报告与审核均通过科室电脑网络直报。中心未设有职业病网络报告专项经费,但日常工作中,中心能保障职业病网报工作的软、硬件的需求。

3.培训工作。

因我市仅有疾控中心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中心职业病网络报告工作均由中心直接负责,中心不需要也未组织其他单位进行业务培训。2013年以来,中心网络报告业务管理员、直报人员、审核人员按有关要求参加省市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同时中心不定期组织三类业务人员交流沟通,以便更好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

4.日常督导检查工作。

中心内部定期组织自查,确保网报工作规范开展。5.网络直报系统使用情况。

我市共开设有职业病报告系统本级业务管理员1名、职业病直报用户1名,均为疾控中心使用,2013年、2014、2015年均规范开展##职业病报告工作,各项报告及时、全面,无漏报及迟报现象。中心对职业病网报账号规范管理,因工作需要,为及时掌握了解我市职业病的相关情况,中心经审核,对唯一的本级用户授予隐私使用权限使用,并要求对查询结果仅在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范围内用于政府部门管理,隐私权限管理符合有关规定。

6.纸质报告卡管理。

2013年以来,中心对所有需要职业病网报系统上报的信息均先行填写纸质报告卡,纸质报告卡规范、完整,所有报告卡均保存在档案室。

7.数据质量控制。

中心本级用户定期对职业病网络数据审核,2013年、2014、2015年均及时进行审核,确保上报数据准确及时。

8.数据利用情况。

中心定期对职业病网报数据进行分析,对网报中发现的问题及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及时向政府监管部门通报,为政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存在问题及今后打算。

去年中心规范进行网络直报及数据审核工作,但在2015年上半年,中心对职业病网报工作有一定的松懈,职业健康体检报告存在不及时现象。

四、下步工作计划。

中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网络直报工作,及时规范通过网络直报。重点是要强化网报人员的专业化和责任心的教育,强化目标考核,做到常抓不懈。

五、意见及建议。

建议省、市专业机构举办经常性的专业培训和交流活动,以促进职业病报告工作全面平衡地发展。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16年4月18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2.

卫生局须对当事人实施鉴定。

本案中,王某不服“无职业性慢性铅中毒”的诊断结论,向被告申请鉴定,同时提供了自述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已履行了其个人所能尽到的举证义务。被告在受理了原告的鉴定申请后调取了原告的职业病诊断材料,未能全部获得法律规定的鉴定所需资料,但即便“已穷尽了通知和取证方法”,被告也未能按照卫生部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此外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对受理原告鉴定申请的时间前后不一致,又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行政行为存在瑕疵。

对于原告王某诉讼请求被告作出“确认患有职业脖的鉴定结论,法院认为“该结论的作出,须由被告组织的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进行实体审查后才能确认”,因而驳回原告请求;判决撤销南京市卫生局今年6月对王某作出的《职业病鉴定终止通知书》,责令卫生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是否患职业病组织鉴定。

健康维权有法可依。

获悉该案判决结果后,劳动部门相关人士也对广大从事特殊职业的劳动者提出建议,若在工作期间发生疾病并怀疑所得疾病为职业病,应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文档为doc格式。

职业病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职业病是指长期从事某种职业或工作行业而患上的疾病,它不但严重影响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存质量,还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负担。我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制造业企业,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职业健康风险,公司通过实行职业病管理办法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而在这个过程中,我有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加强职工教育。

职业病是由于职工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长期接触危害物质导致的,因此加强职工的健康教育非常重要。我公司在职业病管理办法中规定,对所有新进员工进行职业病预防教育,向职工普及职业病危害知识,教育职工认识到职业健康的重要性。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发现只有加强职工教育能够真正达到提高职工自我预防职业病的意识和能力。

第三段:加强职业卫生管理。

职业卫生是职业病预防的重要环节。我公司实行了“工作场所卫生监测制度”,通过对主要作业场所进行定期环境监测和评估,评估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公司还加强职业防护具的配备和管理,确保职工在工作中佩戴护具。在职业卫生管理中,重要的一点是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防治职业病,这对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企业健康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四段:加强职业病监测、诊断和报告。

对职业病进行监测是预防职业病的重要环节。对职工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报告职业病疑似病例。以便对病例进行诊断并积极展开治疗,避免病人职业病的恶化甚至死亡,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在公司实施的职业病管理办法中,要求做到职业病诊断及治疗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诊断及治疗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段:持续完善职业病预防体系。

职业病预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求我们持续不断地完善职业病预防的体系机制。在公司实施的职业病管理办法中,规定还应不断改进和完善职工健康教育、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监测、诊断和报告等职业病预防体系。通过企业和职工双重努力,有效地控制职业病的发生,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是公司长远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结论:

职业病管理办法的实施是一项长期的且必须得到持续改进和完善的过程。通过加强职工教育、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监测、诊断和报告等方式,能够不断提高预防职业病的能力和水平。只有在企业和职工共同努力下,实现可持续发展,防范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才是真正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实现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前提。

职业病管理办法心得体会

自1996年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国对于职业病的防治日趋重视。而职业病的治理不仅仅是医疗行业和劳动监察等部门的事情,而是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其中职业病管理办法是保障职业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一个重要文件。在实践中,我深深体会到了职业病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在具体管理过程中的心得体会。

职业病管理办法是对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的具体规定,是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手段。职业病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明确企业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义务,帮助企业建立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制度,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在企业实践中,职业病管理办法属于一份具有指导性的文件,是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的重要依据。企业可以将职业病管理办法中的有元素纳入企业的管理制度中,加强对职业病的防治和管理。比如,加强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提高职业健康安全意识等。

第四段: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

在实际执行中,我发现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非常重要。企业应根据自身职业病危害情况和职业病防治法规相结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在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的过程中,应考虑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合理安排。企业还应将职业病防治计划纳入日常管理中,形成常态化的职业病防治体系。

第五段:企业文化建设。

企业要实现职业病防治的目标,仅仅依靠法规是不够的,还需要注重素质教育和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应该重视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以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对于非常规作业岗位的员工,企业应加强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职业病防护意识。通过增强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文化建设,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形成健康的行业生态。

总结:通过职业病管理办法的执行,可以有效实现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企业应该按照职业病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制度和技术措施。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的职业病防治技术、科学防治思想会不断完善和进步,保障着员工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集团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公司应当采用先进技术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要求。

2.公司应加强设备和工艺管理,杜绝跑、冒、滴、漏,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管理。

3.公司在改革工艺和技术革新时,应采用低毒物质替代高毒物质,加强通风排毒、排尘,实现机械化、密闭化和自动化。

4.公司必须对有毒有害作业职工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卫生和健康教育知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器材。

5.公司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安排专人管理,定期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转,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6.对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及其它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设警示牌,配备有效的紧急防范设施和医疗急救用品,并有应急救援的组织措施。

7.公司必须为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8.易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公司必须加强安全卫生管理,在作业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保证贯彻执行。

9.公司必须配合公司对其进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定期检测。

10.公司必须配合公司及地方卫生监督人员进行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卫生调查,如实反映职业卫生的现状和实际情况。

11.涉及有毒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12.涉及有害作业建设项目立项,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该建设项目验收时,必须提交由专业机构出具的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13.生产、使用和引进新化学品,必须具备毒性鉴定资料、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否则严禁出厂、使用和引进该化学品。

集团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

一、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三、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

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总经理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企业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企业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组织对公司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6、经常检查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7、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8、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9、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企业技术部门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4、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

四、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职责。

1、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2、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5、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7、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五、分厂厂长职责。

1、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

2、组织对本厂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4、定期组织本厂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5、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

6、对本厂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

职业病防治整改报告

区安监局:

根据x月贵局对我公司检查情况及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xx安监管责改﹝xxxx﹞职卫xx号)的精神,xxxx公司从技术、防护、监护三个方面的进行了整改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改造工艺设备,减少声源、降低噪声。

一是针对气传动设备多,气流噪声大,通过增加尾部消声器,利用滤波的原理,达到消耗声能降低噪声的目的。目前,7条生产线已完成安装,共计加装消声器2500余个,加装后现场监测显示噪声级比原来下降了2-3分贝。其余生产线预计6月30日前完成。

二是用1台大功率中央吸尘器替换掉xx一分厂17线4个布袋吸尘器,并将其布局在车间外,在减少噪声来源的同时,改善了车间环境,降低了二次扬尘的可能。

三是计划通过设备更新换代,淘汰噪声危害较重的麦森公司配料分厂4台老式手动剪板机,购置全自动剪板机,减少16个噪声危害较重的岗位。目前,技术中心正在抓紧时间进行选型和采购工作,预计在10月底前完成更新换代。

二、梳理噪声危害区域,增加个人防护,加强宣传教育 一是安全办会同技术中心对生产区域的涉及噪声危害的区域进行了一次全面梳理,专门采购了噪声测量仪,技术人员花费2周时间对现场90余个区域逐一进行噪声监测。

对监测数据按80db以下、80db-85db、85db以上三个级数建立了噪声危害数据库,今后将定期监测,同时建立完善了噪声危害岗位员工档案。

二是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要求,为员工配备适用的防噪耳塞。我们通过遴选、择选、试戴、定型4步,确定用霍尼韦尔smf-30防噪耳塞替换原3m1100防噪耳塞。截止4月30日,噪声危害岗位员工配发及更换工作已全部到位,累计配发和更换耳塞610副。

三是加强教育培训和现场告知。为确保员工重新认识噪声危害,能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噪耳塞,安全办及各子公司、分厂、部门共组织培训会10余场,现场增加“噪声有害”、“必须佩带护耳器”、“噪声-职业危害告知卡”等安全标识310张。并计划在5月拍摄新定型耳塞的佩戴视频加入车间电视机滚动播放,进行目视化佩戴培训。

通过这次整改,公司上下对噪声危害重新进行了认识,有计划分步骤进行了整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司将继续在区安监局的指导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不断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在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上下功夫,确保安全稳定。

xxxxxx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安达市安监局:

针对黑龙江美信职业卫生环境评价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黑龙江豪运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中提出的控制职业危害的整改建议,我公司整改情况如下:

一、生产车间(造气厂房、络合厂房)已经按国家排风标准要求设置了机械通风装置,并进行了联锁,事故通风设施通风次数每小时不少于12次。

二、车间出入口、通道、走廊、楼梯等场所均设置了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并增加了局部照明,照明设施照度达到150-200lx以上,已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

三、公司已为员工提供和配置了防护性能较好的3m防毒面具和全面罩式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定期更换,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的要求。

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及《用人单位职业防治指南》的要求,已建立了职业管理措施,制度了本公司职业卫生工作方针,设置了职业防治领导机构,明确了相关组织的职能,职业防治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了职业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职业卫生档案,建立健全了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了警示标识、警示说明和公告栏。

二o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也关系到瓮安县域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我公司历来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报告工作的通知》及省、州、县精神,国家疾控中心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随着公司的相关制度的完善和认真宣传,职业病防治工作正逐步走上完善成熟的轨道,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果。近两年来,通过采取宣传教育,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监督监测等措施,有效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健康,维护了职工的权益。为此,我公司着重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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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管理秩序,严肃党纪政纪和****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对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理,确保*****干部职工队伍稳定,促进*****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有关规定以及**的各项制度,结合*****的各项规定和操作规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员工,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都按照本办法处理;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处分种类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部职务)、内部待岗。

第五条违规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规违纪应当受到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六条一人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的,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应当受到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内部待岗处理的,即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减轻处分:

1、主动交待错误的;

2、主动检举揭发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赔偿、挽回经济损失或者有效避免经济损失的;

4、主动挽回不良影响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加重处分:

1、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2、抗拒、干扰、妨碍组织调查的;

3、串供或阻挠他人揭发问题、提供证据材料的;

4、包庇同一事件其他当事人或者强迫他人违规违纪的;

5、有其他情节需要加重处分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一个聘任期内(其他工作人员在同一工作岗位上),犯同类错误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加重处分。

第十条凡属本办法处理范围内的行为,同一归口*纪委按照程序查处,对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干部职务)和内部待岗的,由*纪委下达处理决定书或处理建议书,分别由组织人事和人力资源部门实施,并将处理结果报送*纪委。

第二章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十一条单位(部门)内部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甚至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单位(部门)党政主要领导(或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通报批评直至解聘职务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规定接受有可能影响正确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品馈赠的,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责令退出个人所得,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规定接受或索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视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直至内部待岗处分,责令退出个人所得,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第十四条私自借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其他用具为个人使用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规定到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报销应由个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各种费用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直至内部待岗处分,责令退出个人所得,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第十六条利用公款在上下级、单位和部门之间相互请客送礼的,对决策人通报批评处分;造成严重影响的,加重处分,责令相关人员按照承担责任的大小分摊所有费用,并给予2倍数额的罚款。

第十七条不遵守职业道德,以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等手段骗取荣誉、技术职称等个人利益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并取消其所骗取的个人利益。

第十八条违反规定在自己分管的业务和职责范围内,个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给予有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造成影响的,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十九条违反规定参与与供应处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的经营活动,给予有关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造成影响的,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二十条员工的配偶、子女参与与供应处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个人的经营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员工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第二十一条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采购、***检验、**配送、基建工程、设备维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性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并责令立即退还公物或按照原价进行赔偿。

第二十三条擅自处理本单位废旧物资的,给予决策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全额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违反规定借出差、好差、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的,视情节给予决策人员通报批评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并责令相关人员承担所花费用。

第二十五条参加赌博活动的,一律给予内部待岗处分。

第二十六条参加业务单位安排的高消费娱乐及健身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有关人员通报批评处分。

第二十七条利用公款支付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的,给予决策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给予参与活动的当事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款项。

第二十八条不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及时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不自觉接受党组织和职工群众监督的,视情节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反规定做假帐或做帐外帐以及设置“小金库”的,给予决策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处分,给予具体操作者通报批评处分,并追缴“小金库”的全部余额。

第三十条违反《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和形象饮酒行为的暂行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当事人调离工作岗位(干部解聘职务)直至内部待岗处分。

第三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若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的地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201月1日前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在年1月1日以后被发现的,依照本办法处理。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设置必须适应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实现区域覆盖。

第四条 各地要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相关的人员、设备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诊断机构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设置规划,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的复印件;

(三)与申请开展的职业病诊断项目相关的诊疗科目及相关资料;

(四)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

(五)与申请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清单;

(六)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决定受理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和提交技术评审报告,并对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负责。

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的申请单位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延续。经原批准机关审核合格的,延续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需要,指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并使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报告职业病;

(三)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四)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和健全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医师等有关医疗卫生人员技术培训和政策、法律培训,并采取措施改善职业病诊断工作条件,提高职业病诊断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关心、爱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的隐私。

第十六条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一)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五)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依法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不得从事超出其资质范围的职业病诊断工作。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名单、地址、诊断项目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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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诊 断

第十九条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

第二十三条 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第二十八条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第二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第三十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弃权。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诊断需要,聘请其他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后,应当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二)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

(三)诊断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应当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相关部门、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

(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资料;

(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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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为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相关监管部门、用人单位提出专业建议。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怀疑劳动者健康损害可能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第四章  鉴 定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当事人申请;

(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

(四)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

(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

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承担职业病鉴定工作的办事机构的名称、工作时间、地点和鉴定工作程序。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其成员。专家库可以按照专业类别进行分组。

第四十条专家库应当以取得各类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为主要成员,吸收临床相关学科、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鉴定工作。

第四十一条 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应当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从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抽取的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经当事人同意,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鉴定需要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相关专业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并有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专家组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相关专业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为本次专家人数的半数以上。疑难病例应当增加专家组人数,充分听取意见。专家组设组长一名,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

职业病鉴定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

第四十三条 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已参加当事人职业病诊断或者首次鉴定的;

(三)与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职业病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鉴定申请书;

(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

(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职业病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首次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十五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

第四十六条 根据职业病鉴定工作需要,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可以向有关单位调取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及时提供。

专家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医学检查。

需要了解被鉴定人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或者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的,在现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作出前,职业病鉴定应当中止。

职业病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专家组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旁听职业病鉴定会。所有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

第四十七条 专家组应当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

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第四十八条 职业病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鉴定事由;

(二)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

(三)鉴定时间。

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

首次鉴定的职业病鉴定书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各一份,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再次鉴定的职业病鉴定书一式五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各一份,再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鉴定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鉴定书应当于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二十日内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条 鉴定结论与诊断结论或者首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职业病鉴定过程,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家组的组成;

(二)鉴定时间;

(三)鉴定所用资料;

(四)鉴定专家的发言及其鉴定意见;

(五)表决情况;

(六)经鉴定专家签字的鉴定结论;

(七)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

鉴定结束后,鉴定记录应当随同职业病鉴定书一并由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永久保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

(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定期考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第五十七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八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

(二)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

(三)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10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公布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

第三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四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9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考核,自现场考核结束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批准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4年。

第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二)职业病报告;

(三)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九条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做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

第十一条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

(一)职业史、既往史;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做出。

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可以经必要的医学检查或者住院观察后,再做出诊断。

第十三条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第十四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规定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内容应当包括:

(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用所有资料;

(四)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结果报告单;

(五)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第一条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妥善处理、安置职业病患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乡镇、街道、私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业病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本规定所列《职业病名单》(附后)中的职业病,为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各地区、部门需要增补的职业病,应报卫生部审批。

第四条职业病的诊断应按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执行。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职工,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

第五条职业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单位行政、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其职业病诊断证明和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按国家现行规定确定,经费开支渠道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六条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其所在单位应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疗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应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对于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的生产、工作的技术骨干,调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七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因按规定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所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应按正常出勤处理,如职业病防治机构(诊断组)认为需要住院作进一步检查时,不论其最后是否诊断为职业病,在此期间可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八条从事有害作业的职工,其所在单位必须为其建立健康档案。变动工作单位时,事先须经当地职业病防治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其检查材料装入健康档案。

职工到新单位后,新发现的职业病不论与现工作有无关系,其职业病待遇由新单位负责。过去按有关规定已做处理的不再改变。

第九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待业期间新发现的职业病与上一个劳动合同期工作有关时,其职业病待遇由原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与其他单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如原单位已撤销者,应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负责。

第十条各级工会组织有权监督检查患职业病的职工有关待遇的处理情况,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处理,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单位,应出面进行交涉,直至代表职工本人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处理的职业病,不论是否已列入本规定的范围,患者的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根据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有关职业病范围问题,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有关职业病待遇和劳动人事管理问题,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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