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申请书的书写要认真审查,确保没有拼写错误、语法错误等低级错误。这些申请书范文按照不同主题和行业进行分类,你可以选择与自己相关的范文进行参考和借鉴。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不动产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几乎各个地方都可以看到不动产的使用。其实不动产的定义也是非常广的,包含海、陆、空等各个领域。我们身边最熟悉的不动产就属房子了,其都是需要进行相关登记的。今天就一起来了解下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范文如何写,同时认知下如何申请不动产登记。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登记申请表;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并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2、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登记机构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送的材料:房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
4、若利害关系人在异议登记事项受理后,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异议登记的有效期从受理之日起算为十五日。
1、当事人准备好一份房屋异议登记申请书。在申请书请将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申请理由等事项详细写清楚,会方便房屋交易中心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携带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申请书到不动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异议登记手续。
2、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会设有专门办理不动产异议登记手续的柜台。根据柜台工作人员的要求,申请人填写相关的表格。交纳异议登记费。
3、领取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异议同意书,异议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异议登记办理完毕后第二天开始计算,15日内到法院起诉。成功立案后,将法院出具的案件受理通知书送回房屋交易中心异议登记柜台。在整个诉讼期间,房屋过户都处于冻结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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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常识分享。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今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一个多月来,全国还有超过84%和96%的地市和县没有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
近日国土部与中央编办联合下发。
《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
《条例》已满月,只有50个地市、101个县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占比分别不到16%和4%。所谓的不动产登记,俨然变成了不动产不登记,令人五味杂陈。96%的县没有动起来,显然原因复杂,比如《条例》从施行到落地,难免需要时间;再比如由于职责和机构整合尚未到位,缺乏实施主体也使得登记难以推进。
除此之外,是否与相关部门缺乏热情和动力有关?
比如为官不为,导致政令不通。
在3月1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怒称:
不管这种情况存不存在,都应该正视“上面九级风浪,下面纹丝不动”的状况。
《条例》没有动起来,或因受到阻力。
尽管《条例》并不具备反腐功能,但一旦施行。
一些官员灰色财产或将暴露,特别是对那些坐拥数套、十多套乃至数十套住房的官员来说,他们不仅不愿意推动《条例》动起来,甚或暗自设置障碍。其实,《条例》对反腐并非毫无作用,正如参与《条例》制定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所称,《条例》规定将统一建立不动产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信息共享,这对于打“老虎”来说,确实有一定帮助,只要经过一个平台就可查询特定个人名下的全部不动产。
不怕慢,就怕站。那些尚未行动起来的地方,应该快马加鞭。按照国土部、中央编办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确保年内完成各级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如果连职责和机构整合都不愿意做,不动产登记恐怕遥遥无期。由于不动产实行属地登记,市县两级是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键,即便各地整合了统一登记的职责和机构,也需要有使命感和紧迫意识,不能拖,更不能凝滞不动。
当然,除了各地行动起来,中央也需形成制度安排。据国土部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此前表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即将完成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尽快颁布实施。也许有了实施细则,各地就更容易动起来。
《条例》可谓命运多舛,尚未出生已是争议四起,好不容易出台后,仍然备受质疑。早前有学者预计,《条例》实施绝不会是一块好啃的骨头。与其说一语成谶,毋宁说这是基于现实的清醒认知,《条例》既已出台,就应该不折不扣落实,哪怕阻力再大,哪怕再有复杂状况,也不能却步。为了确保《条例》推行更顺畅一些,理应在出台实施细则的同时,强化问责机制。
不动产登记
1、抵押登记、转移登记:
你是否结婚?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是否夫妻共有?
注:如果共有应夫妻共同申请;如果非共有应提交非共同所有的证明材料。
2、在建工程抵押:
是否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截至目前已经预售了几套商品房?是否在房管机关进行了备案?
注: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1)请房管部门提供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如果取得,应提供以备案的合同。
3、异议登记:权利人是否不同意更正登记?是否已知悉异议不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物权法》19条: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是否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已经预售几套房屋?
(二)实地查看【房屋登记办法】19条;[规程】p10。
1、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2、实地查看资料:实地查看表、现场照片。
3、实地查看内容:
1)在建工程的坐落与证明材料记载的信息一致;2)申请抵押的部分已建造。
4、实地查看人员:由2名登记人员负责,至少一名登记官。
(三)申请人单方申请:【技术规程】p6。
1、首次登记;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地产权力;
3、因生效的法律文件;
5、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7、权利人申请不涉及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
注意:夫妻共有的,必须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四)通知和公告。
1、通知权利人:
2、公告:【技术规程】p101)公告的情形: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权属证书或证明公告作废;补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权属证书或证明;查封建议公告【司审】p138。
2、法人身份证明:【规程】p27境内企业法人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内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境内经营型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境外企业法人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境外其他组织应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应提交该使馆、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房屋登记收件】p16:香港、澳门法人、台湾法人及外国法人公证认证的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15条:外国组织提交外文身份证民的,应当同时提交经过公证或认证的该身份证明的中文译本。
3、权利人名称、身份证明类型变更登记:【收件】p381)自然人:
4、抵押登记或转移登记权利人的证明材料。
5、公证的情形:
1)【收件】p47:转移登记,约定由某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的买卖合同或作价入股合同应当进行公证。
2)【收件】p71:转移登记,因离婚约定某一方所有或第三方所有的,协议经过公证或法院确认、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其与存档档案一致的,且载明房屋申请人的,可以单方面申请。
3)【收件】p52:涉外涉港澳台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作价入股合同应当公证。
4)【规程】p29:。
1、因继承、受遗赠实施申请相关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地产的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
2、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地产登记的委托书。
3、父母之外其他人处分未成年人的房地产申请登记的,应提供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的证明,但法院制定监护除外。
4、境外出具的公证材料应经转递或认证,并附中文译本。
(二)代理登记注意事项。
2、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与当事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3、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1、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夫妻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2、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受让人属于共有人以外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按份共有人抵押其不动产份额的,应当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登记。
3、确定共有人的情形及证明材料【《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及司法审查》p20】。
(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企业的房地产转让、抵押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9)。
(四)监护人代为申请注意事项。
1、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有权机关出具的监护关系等证明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3、以下材料可作为监护关系证明使用: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证明监护关系的公证书;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
1、申请材料注明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材料未注明提交原件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复印件,并提供申请材料原件供登记部门核验。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的,可以提交出具该原件的机关或者法定存档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公证机构公证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2、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应当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由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3、申请人应当就有关事项接受登记部门询问并如实回答,在确认询问结果后,在询问笔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代理人代为接受询问的,代理人应当明确代某个申请人接受询问。
4、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自愿公证的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明,可以作为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一、其他材料。
1、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登记司法审查】p87:在建工程抵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首次登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及规划核实意见书(超出规划的)。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报告【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4、55条。
2、房屋竣工证明。
1)【房屋登记司法审查】p8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备案证明。2)【房屋登记收件】p20:房屋竣工证明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对竣工房屋综合验收形成的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证;城建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房屋已经竣工的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房屋已经竣工的保证,或证明房屋已经竣工的照片。
注:
1、依据《建筑法》村民自建民宅,无需取得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备案,申请人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5、公证:
涉外涉港澳台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作价入股合同应当公证。【收件】p52。
8、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c.1.1】。
9、保障性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提交批准文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13、反担保人的资格要求:反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自然人须是党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与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及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认可的其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企业法人可以是申请贷款企业的主办企业,也可以是其他独立法人企业。自然人只能为个人提供反担保。企业法人可以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提供反担保。
15、抵押权实现的种类:抵押物拍卖、抵押物变卖、抵押物折价。【收件】p139。
18、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抵押权人做出的声明或承诺、记载有在全确定其间的登记簿打印件或复印件(原件);【收件】p153(1)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证明:抵押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约定不明确或未约定的,自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收件】p168【收件】p215:预告登记的权利消灭的证明材料:1)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的证明:接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协议;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仲裁调解书。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法院、仲裁机构解除、撤销或宣告无效: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裁决书。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无效。
20、法人被撤销或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为权利人。
一、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有关规定:
1、境外机构、个人购房的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个人:1)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主的住房。
2)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3)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
机构: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2、【收件】p52:《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四条: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24、因公司合并发生转移登记的,应提供被解散(被合并或兼并)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资料。
25自然人变更姓名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材料及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免税凭证。涉及国有企业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涉及集体企业的,还应提交上级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地址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26、查封或预查封未解禁之前不得办理:所有登记。异议登记期间:除查封或预查封外所有登记不得办理。
转移登记: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地役权权利人、共有人书面同意。
变更登记:异议权利人。
抵押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地役权权利人、共有人书面同意。
二、什么是认证:【民事讼诉法】240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才具有效力。
问题:【赣州市登记指南】。
1、立项批文。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用地红线图。
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资料: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验收单。
4、物业用房证明。
5、由社区服务用房的,须提交移交协议。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附总平面图。自己问题:
1、几栋房屋的,其中一栋登记,如何识别符合规划?
2、保障性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提交批准文件;是否需要?
3、有地下室的,须提交非人防证明;??????
6、集体房屋抵押是否先办理土地抵押,如何办理》》》???
7、商品房抵押,过户问题?
8、申请书自填还是签字?
10、如何分清,某栋楼是否符合规划?
1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多吗?
12、担保范围、履行期限是否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13、抵押权预告登记转化为房屋抵押权登记如何操作?
1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如何保障其为合法建造???
15、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及附件?????
16、订立一个夫妻共有的实际操作规程。
问题:
1、以一层为单元登记,楼道部分是否为公有部分?
3、房地产首次登记时,是否就一套为单位编码,包括车库、地下室吗?
4、如何保障单位编码不重复,商品房登记不出现一房二登记?
5、[司审]127:抵押要件增加共有房屋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6、p168:司审,在建工程抵押的询问?
7、在建工程抵押,收件应增加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是否进行了预售。
8、异议登记,询问中应告知申请人权利、义务。15日,法院起诉。
9、地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有谁签字?
10、土地预告登记是否可行??????????
重点: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地籍调查规程。
公证汇总:。
1、【细则】11条,父母、法院指定以外的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关系应公证。
2、【收件】p52:《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四条: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港澳台的法律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3、继承、受遗赠材料必须公证。【细则】14条。
4、【细则】12条,境外申请人委托,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或认证。
流程再造问题。
1、如何使用电子签章?
2、测绘公司应提供电子测绘图、界址点坐标。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兹委托全权办理本人(单位)坐落于的不动产登记事宜。
一、委托事项包含以下第项:1、代为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登记材料。
2、代为就申请登记事项接受询问,并签字确认;3、代为领取受理单;
4、代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5、代为缴纳不动产登记中所需缴纳的费用;
6、其他二、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仅限于上述事项,除此之外,均需本人(单位)确认。
三、
本人(单位)对委托代理人的上述代理行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受托人签名(盖章):年月日。
登记申请书
注册号:
企业名称:
网址:
咨询电话: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广州市工商局:
本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在对应栏内打钩。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企业住所使用证明;
4、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
6、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文件谨此确认。
投资人:_______(签字)。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2、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以及资料中提交复印件必须核对原件;
3、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投资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4、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1、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材料后进行查验,在“对应”栏中打钩。
2、企业住所证明:投资人自有的住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协议及产权证明。企业住所不是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投资人除了提交企业住所证明外,还应当提交生产经营场所的证明。投资人自有的经营场所,应当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
3、申请人是指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人。申请人是投资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首问责任人审查情况:
责任人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签字确认:
20xx年xx月xx日。
注:申请人应当按工商部门经办人提出要求补齐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由企业负责人来递交申请材料并说明情况。根据阅读上文内容介绍可知,针对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的模板已有所示例。在社会实践中对企业进行法人变更时,一定要按照政策要求撰写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在申请书中明确标注好变更人和具体变更事项,以免在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不动产登记
一年来,我县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市局的大力支持和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做好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成了职责机构整合、人员划转、数据移交、平台建设、流程再造、窗口改造等工作,并于2016年8月30日正式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经过2个多月来,不动产登记工作开展基本顺利,各项业务衔接顺畅,到12月6日至,我县各类不动产登记共收17922件,登簿17273件,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6798本,证明发放7693本,查询8767件,到现在全市各县市区平阳发证量居全市第三,这是我们全体不动产登记人努力取得成绩。经过2个多月的磨合期,我们局决定在11月1日起对抵押首次登记提速,由原来承诺6个工作日缩短3个工作日,抵押注销当场办结,这也是全市首创,解决了时下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但还是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岗位设置、业务培训、业务水平、人员不足、硬件设备缺少,档案管理、不动产登记与交易衔接、信息共享、办理时限、数据稳定性等诸多问题,现将今年不动产登记工作总结如下:
一、前期准备工作(6到位)。
1、机构职能到位:2015年11月13日,我县编办下发了《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还有在2016年3月31日县政府下发《关于平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这两个文件主要是对我们不动产登记中心职责、内设机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中内内设4个职能科室、办公室、登记科、权籍调查科、档案科、下设6个分中心、)、人员编制(原住建人员划转30名、林权2名目前还没到位)。
2、资料移交到位:按照我们县编办文件规定,整合前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原住建部门管理,统一登记后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由县国土局承担,但原住建部门登记资料影像数据已在登记整合之前分2次全部移交给我们。
3、流程再造到位:我们对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不同的登记机构的表单进行梳理、调整、归类,形成了统一的不动产流程和收件标准目录,印发了《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发放到各个分中心。
4、系统建设到位:我们委托技术开发单位是臻善公司,从目前的运行来看,总体还行,但还是存在许多问题,目前公司也正在修改和完善中。
5、人员培训到位:利用双休日时间,我们对登记人员集体培训,包括业务培训、不动产登记系统实战培演练。
6、舆论宣传到位:2016年8月15日平阳县政府下发了《关于实施不动统一登记的公告》,连续10天在平阳县报刊上该公告,向社会宣传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办理事项。
二、存在问题(4困难)。
1、人员不足问题:根据平编(2015)140号文件,原住建从事房屋登记工作人员划转30到不动产登记中心,但原住建从事房屋登记工作总86人,国土部门从事土地登记40多人,现成立不动产登记中心后,从事不动产登记共76人,从全市各县市区来看,除文成、泰顺外,我县从事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是最少的,因为文成、泰顺全县只有一个不动产登记中心,而我县有6个分中心2个办证点,业务量全市第三,目前从事登记一线人员紧缺,窗口设置太少,群众排队过长,意见很大,我们已经向贵办打报告要求增加临聘人员15名,目前市登记中心也正在招临聘人员80名。
2、档案管理问题:经过2个多月,我县共发证6798件,目前各类档案正在扫描和装订中,但由于原来国土档案室太少,已经无法存放不动产登记档案,大厦13楼原计划作为档案室,经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后,原来设计承载力每平方米300公斤,而档案室要求设计承载力1200公斤,需要进行加固。目前各类档案只能暂时存放在各分中心,不方便群众查询及管理。
3、业务培训问题: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不动产登记首发之前,我们只对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各经办人员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各项业务还不是很熟练,导致收件速度很慢,排队时间过长,群众意见很大。
4、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统一登记过程中,发现房产证已过户,土地未过户;土地审批与规划审批不一致;房产证上建筑占地面积与土地证上土地面积不一致;属地基过户,但房产证已办等诸多历史留问题有待妥善解决。
三、明年工作计划(8计划)。
1、探索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方案,创设疑难问题会审机制。
2、邀请知名专家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理论素养、技术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
3、努力打造不动产信息平台开发和建设,推进不动产信息数据与法院、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实时共享。
4、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缩短办证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5、开通网上不动产登记进度查询业务,昆阳、敖江、水头三大分中心在大厅显要位置设立自助查询终端,方便群众办事,减少排队等候时间。
6、明年初争取增加15名临聘人员,使窗口设置更加合理科学,力争不动产所有权登记三审制(目前二审制),减少行政风险。
7、力争明年初档案室装修落实到位,各分中心及时对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档案进行影像扫描和装订到位,及时移交县档案室整理上架,方便群众查询。
8、坚持开辟“绿色通道”,为老弱病残、工业企业提供上门服务和预约服务,专设批量业务受理窗口,开展延时服务等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
不动产登记
摘要:我国不动产采取以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和非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相结合的物权生效要式,不动产登记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模式,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初步整合,立法体系尚有待完善。全国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程度不同,水平各异,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公安、民政、住建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建设尚处于构想、尝试阶段。实务中,因各种原因导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主体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发生。本文深入剖析我国登记制度下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特征及其成因和影响,试图寻求提高登记簿公信力的路径,以最大程度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减少物权纠纷,保障不动产交易市场安全和稳定。
1不同登记制度下登记簿公信力比较。
我国借鉴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并结合我国社会主义特色土地制度和具体国情,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依申请进行,登记是物权生效的主要但非唯一形式,登记机构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不动产登记审查模式种推定登记簿记载权利人为真实权利人的推定公信力。
《物权法》赋予登记簿极高的法律地位:“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注销,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以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同于动产以交付为物权生效标志,不动产以登记为物权主要生效标志。
2.12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更正机制。
为保障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均对有证据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情形给出救济途径。
2.13取得物权的特别规定。
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受让人可以基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推定其为真实权利人,即便后来证明登记簿记载错误,或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非真实权利人,即使交易受让人存在一定过错,只要受让人是基于对于登记簿的信赖,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所有人交易相同的法律效果【3】。
分散登记时期,房屋、土地、林地等分开登记,各领域登记部门都有针对各个领域的登记条例或登记办法,尤其在房屋登记领域,已经出现了行业标准性质的登记规程,并开启房屋登记官制度的先河,各个地方对房屋登记的重视和精耕细作程度非常高,房屋登记工作的严谨和精细化程度,为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公信力提供保障,也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全国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设立不动产登记机构专门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制定不动产登记相关条例和实施细则,制定不动产登记簿编写和存放规范,指定登记机构负责保管登记簿和其他登记资料,强调登记人员业务素质,更加细化和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同时首次提出各部门数据共享的理念。行政部门间信息共享是一项大数据整合工程,建成以后,将有效提升登记机构的审查能力,客观上为提高登记质量和登记准确性及提升登记簿公信力提供技术支撑。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应以绝大多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和实际权利相吻合为基础,在实践中登记簿记载权利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登记簿的公信力存在一定局限性,这种局限性的成因是多方面的。
2.21登记机构审查能力有限导致的错误登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询问申请登记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人,而未明确这种共有关系的审核是否包含基于婚姻关系的“隐性共有”,登记机构从审慎角度出发,对共有关系审核延伸到“隐性共有人”,4这种审查面临两个问题:第一,申请人提供的登记原因证明资料,诸如房屋买【】卖合同和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均显示不动产权利人为一人,但登记机构通过对申请人有无共有人的询问可能得知不动产实际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如果直接依据询问进行登记,就导致登记结果和登记证明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出现;第二,共有不动产应该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如果让“隐性共有人”共同到场申请,将加重申请人负担,登记人员在“放管服”“最多跑一趟”的压力下,侥幸认为不涉及权利处分的登记,本人不到场应该没有风险,常常在“隐性共有人”未到场情况下直接根据询问笔录将不动产登记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以上两点是很多登记机构工作人员面临的两难问题,在法律法规和“放管服”双重压力下采取折中,往往造成登记程序存在瑕疵。
2.23对申请人婚姻关系是否审查模糊不清,导致登记逻辑上互相矛盾。
如登记机构不审核申请人婚姻关系,《婚姻法》对婚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一般认定为共有财产,而夫妻存续期间取得不动产,两人并无特殊约定,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却只有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情形较为常见,这与不动产实际权利状况不符;如审核申请人婚姻关系,登记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授权审查,登记机构受各方面客观条件限制也无能力审查,即便通过询问申请人等方式尽到形式上的审查,这种审查结果的真实性也非常低,反而影响登记结果的准确性。
不动产登记簿具有公示和公信力,不动产登记是国家机关依申请人申请所做出的行政确认行为,是代表国家行使的公权力,这种公信力和公权力的赋予和行使,旨在通过对不动产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转移和灭失进行干预以明确不动产物权状态,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的首要目标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便民利民。一旦登记机构做出错误的登记行为,出现登记簿记载权利主体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况,使真实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权利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因登记错误造成损失的,权利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物权法》对于因登记错误造成对权利侵害的赔偿做出了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赔偿。”更为重要的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权利和实际权利不一致,背离了不动产登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宗旨,影响不动产登记形象,降低不动产交易效率,也不利于维护不动产交易市场安全和稳定。
4.1健全不动产登记法律体系,明确登记机构审查范畴4.11进一步明确审查方式。
明确登记机构对于“隐性共有人”有无审查义务,明确基于婚姻关系的“隐性共有人”物权法律地位。
4.2提升登记硬件设施,提高登记机构审查和甄别能力。
增强身份验证、指纹比对、人脸识别等办公设备的投入,提升审查能力,减少登记错误情况的发生,提升登记簿公信力。
4.3加快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形成规范共享登记资料的法律地位。
不动产涉及范围较广,与建设、房产、林业、渔业、海洋等部门都有很重要联系,部门间的数据共享非常迫切。如果通过信息技术共享登记材料,可有效降低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概率,也将大大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
不动产登记涉及法律较为广泛,不动产登记人员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不动产登记知识。不动产登记本身涉及权利人重大财产,需要登记人员严谨的工作态度和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登记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敬业程度直接关系到不动产登记簿准确程度。
4.5建立登记信用机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继承和受遗赠登记不再强制公证,但在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时期,数据共享尚处于构想和尝试阶段,登记人员素质有待加强,而继承、受遗赠涉及更为广泛、更为复杂的法律和社会关系,登记机构购买公证服务,由公证机构对继承、受遗赠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进行审查不失为减少登记错误的可行方案之一。
参考文献:
登记申请书
黎塘镇房管所:
小区共有334套房屋,现已出售完毕。根据业主的要求,在业主自愿参加的基础上组建了黎塘镇和德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大会成立工作筹备组,并于xx年2月28日正式开始工作。在xx年3月8日公布了《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通知》。在业主自愿报名参选业主委员会的基础上于xx年3月21日公示了《和德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和德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草案)》《业主议事规则(草案)》、《和德城市广场管理规约(草案)》,并告知了黎塘镇政府、黎塘镇房管所、黎塘镇金龙社区、和德城市广场开发商、和德城市广场物业公司。
xx年3月28日召开黎塘镇和德城市广场小区首届业主大会。在黎塘镇房管所、黎塘镇金龙社区、和德城市广场物业公司监督之下小区业主在大会上进行投票、验票、统计等工作,《和德城市广场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草案)》、《业主议事规则(草案)》、《和德城市广场管理规约(草案)》草案获得通过,同时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如下:
主任(一名):董泉宏副主任(二名):王雪莲、何发军
委员(十名):蓝春丹、何保盛、黄华生、磨长升、梁增奎、
廖顺严、李戎玺、韦春岳、韦冰、韦小梅
黎塘镇和德城市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所有程序符合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现请黎塘镇房管所给予登记。
特此申请。
登记申请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
我公司投注差为元,币种为,已登记外债为元,币种为,现申请登记外债金额为元,币种为,贷款条件如下:
债务人(申请人):
债务人英文名称:
债权人:
债权人英文名称:
借款期限:从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借款利率:
提款日期(如有多次提款需附表说明):
借款用途(中、英文):
付息方式及付息金额(如有多次付息需附表说明):
还本方式及还款金额(如有多次还本需附表说明):
是否有提前还款条款:
适用国家法律:
我公司郑重承诺,上述申请事项与合同相符。若有虚假行为,我公司及其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公司盖章。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一)中国古代的土地登记制度中国以土地为中心的登记制度源远流长,从一开始就与土地税赋息息相关。据学者考证,中国古代以土地交易为中心形成的登记制度,肇始于周朝中后期。唐代以后,中国在土地管理方面出现了立契、申碟或过割制度。土地买卖必须通过官府,进行书面申报和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否则,不仅交易无效,而且还要受到严厉的制裁。
从中国古代土地登记制度的历史演变可以看出,它主要是伴随土地税赋制度而存在的,乃税赋制度的衍生物,其最主要目的是便于税赋征收。地契作为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证明只是其附带性的作用,并不能作确权证书。更为重要的是,地契资料由官府掌握,且对外保密,普通百姓不能查询相关资料,与现代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公示要求相去甚远。因此严格地说,中国在民国以前的历史上并没有真正形成以公示为目的的登记制度。
就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来说,中国在民国时期继受西方法制,已经正式建立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然而该制度却主要是为土地私有制服务的。建国初期,我们也曾建立起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但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中国在经济体制方面实行全面的公有制,登记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使该制度在中国一度中断30多年,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土地管理法颁布以后才逐渐恢复和发展。因此可以说,登记制度在中国虽然有着悠久历史,但真正意义上的作为物权公示手段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却起步较晚,且一开始就服务于不动产行政管理的目的,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使该制度未能在维护交易便捷与安全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从中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来看,中国的登记制度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4)登记机关的责任赔偿制度阙如。
关于如何完善中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学者们见仁见智,针对登记制度的诸多弊端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该法设专节规定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它在总结中国不动产登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立法经验,对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登记类型及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中国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结构,为将来不动产登记法的制定,提供了整体架构和思路,标志着中国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正式确立。
(5)规范了登记当事人和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制度
我省召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推进电视电话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孙金献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在郑州分会场收听收看。
会议传达了国家、省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精神,通报了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进展情况。会议指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建立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加强协作,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各项工作,建立申请方便、内容清晰、程序简洁、结果规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包括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
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登记工作。
第六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制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规范。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应当有唯一编码。
第八条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体登记。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的登记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当事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可以由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申请登记,并同时提供其他按份共有人知悉处分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具体登记事项所需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四条申请登记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全体申请人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验,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或者调查。符合登记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不动产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符合登记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申请登记的进行公告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进行公告。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场所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
第十九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一)不动产的坐落、编码、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不动产权利的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四)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不动产权利被限制或者提示的事项;。
(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换发、补发等事项;。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更改登记事项。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向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二十三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换发前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刊发声明十五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自补发之日起,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第二十五条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不动产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变更情形。
第二十八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接受遗赠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八)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导致地役权转移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地役权、抵押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地役权人、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情形,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不动产灭失证明文件,将注销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作废。
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当事人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机关的要求,并依据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不动产登记条例
今天上午,国务院发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中国经济网记者查阅《条例》全文,没有看到有关“以人查房”字句。但《条例》第2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第27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这也意味着,此前外界将“以人查房”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看点,认为一旦执行,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等情况将被刹车。但现在看来,“以人查房”短期内并不能实现。中国经济网记者综合媒体报道发现,所谓“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目前普通市民平时用于房产交易时的房屋信息调查,主要采取向相关部门告知物业地址的方式进行,用以查询房屋产权情况、抵押状况等。而一旦可以以姓名查房,就可以迅速获得一个特定个人名下所有不动产资料。而此次条例涉及不动产查询方式的主要包括两条,均用于保护被查询人隐私。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业内人士指出,多层次信息共享制度的建立,将解决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全国联网问题,并为未来部分政策实施提供基础数据来源。但制度发挥作用还有赖于信息共享制度执行细则的落地和完善。
据权威人士透露,该条例共六章三十五条,将于203月1日起正式施行。内容包括不动产登记适用对象、执行部门以及登记程序、信息共享和法律责任。条例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和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等均为不动产登记适用对象。
上述权威人士称,条例在登记程序、法律责任方面没有明显改动。但在信息共享方面,条例提出,未来各级不动产信息将统一纳入国土部牵头建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并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实时共享,这意味着不动产信息将在国土系统内部各级共享。此外,国土、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也应加强彼此之间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的互通共享。
东方证券预期不动产登记条例出台对房地产市场影响中性。条例的出台导致投资者预期反腐风暴可能带来楼盘抛售,以及房产税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东方证券认为,拥有多套住房的贪腐官员带来的楼盘抛售已经在过去两年有所体现,但楼市本身量价变化起主导作用,抛售的房屋相对于楼市的潜在需求依然偏少。房产税是否会进一步扩大范围,取决于修法的.进度和楼市的表现,很难想象在楼市低迷的时候去扩大房产税的试点范围,这一判断也得到国际经验的支持,房产税的征收往往在房价快速上涨的时期内出台实施。
登记申请书
海事局(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无抵押权登记,请予核准。
船舶所有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船舶名称曾用名船籍港。
初次登记号码船舶呼号船舶种类。
imo编号船体材料建成日期
造船厂名造船地点。
尺度:总长米;型宽米;型深米。
吨位:总吨;净吨。
主机:种类;数目;总功率千瓦。
船舶所有人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船舶所有权取得日期船舶所有权登记日期
提交申请材料情况。
01.身份证件。
02.委托书。
船舶抵押担保情况说明:。
船舶抵押权三:船舶抵押权(84字)。
海事局(处):no.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现申请下述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请予核准。
抵押人名称(盖章)抵押权人名称(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
登记申请书
我俩自愿离婚,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对有关问题已作出妥善处理,请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
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民族______。
出生日期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籍贯______
现在住址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
职业________。
居民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
离婚证字号,日期___字第___号__年__月__日离婚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子女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财产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它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双方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按指印:
审查处理结果。
离婚证字号____字第____号。
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