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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商会章程(专业15篇)

时间:2023-12-23 11:36:50 作者:梦幻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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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第一条本会名称:xx市xx镇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或本会),英文名,缩写:。

第二条商会性质:商会由xx市xx镇的工商企业自愿结成,属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开展“爱国、敬业、守法”的宣传教育,提高会员素质。团结全镇工商企业以市场经济为导向,诚信经营,发挥本会优势,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xx镇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xx镇人民政府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日常活动接受xx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广东省xx市xx镇xx大道中家电创新中心大楼三楼。

第六条商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二)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三)开展工商企业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五)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和企业调解经济纠纷。

(六)增进各社会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与发展。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的互相联系。

(七)办好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七条在xx区域里的企业、团体和个人,都可申请成为xx镇商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的会员,也是xx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当然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外资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

(二)团体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协会、民间企业家工会、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乡镇企业协会。

(三)个人会员包括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工商界知名人士,也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的福利和享有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七)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按要求交纳会费或不明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已不在企业任职的,其会籍自行卸去。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三年换届一次,由若干理事组成,理事可连选连任。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分级收取,会长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常务副会长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副会长每年交纳会费4000元,理事每年交纳会费20xx元,企业、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xx市xx镇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或本会),英文名xxxxxxxxxxx,缩写:xxx。

第二条商会性质:商会由xx市xx镇的工商企业自愿结成,属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商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贯彻党和政府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开展“爱国、敬业、守法”的宣传教育,提高会员素质。团结全镇工商企业以市场经济为导向,诚信经营,发挥本会优势,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为xx镇的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xx镇人民政府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日常活动接受xx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办公地址:广东省xx市xx镇xx大道中家电创新中心大楼三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商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桥梁,其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当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二)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会员提供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三)开展工商企业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四)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五)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关系,为会员和企业调解经济纠纷。

(六)增进各社会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与发展。组织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的互相联系。

(七)办好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在xx区域里的企业、团体和个人,都可申请成为xx镇商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的会员,也是xx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的当然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外资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

(二)团体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协会、民间企业家工会、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乡镇企业协会。

(三)个人会员包括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工商界知名人士,也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的福利和享有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七)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按要求交纳会费或不明原因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已不在企业任职的,其会籍自行卸去。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三年换届一次,由若干理事组成,理事可连选连任。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商会章程

第一条工商业联合会是共产党领导的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二条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工商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条工商业联合会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设同级工商业联合会。

地区(盟)和区设工商业联合会或办事处。

第六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及地区(盟)、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可称商会或总商会。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工商业联合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

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县以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三条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十六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

第十七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本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副主席一般不连续任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

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否设常务委员会,由其执行委员会决定。

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县、区及不设区的市可设乡镇商会、市场商会或街道商会等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工商业联合会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社会团体以及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五条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应报请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乡镇章程心得体会

乡镇章程是属于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是规范乡镇行政管理和社区建设的重要法律文件。我于日前参加乡镇章程的培训,深切感受到了其对于基层治理和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在此,我分享我对乡镇章程的体会和心得,希望对您有所启发和帮助。

首先,乡镇章程制定是乡镇改革创新的基础。乡镇章程从制定、修改、实施等全过程,都需要广泛地征询专家、群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这有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此外,乡镇章程还需保持与时俱进,充分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实际行动推进乡镇治理和社区建设。

其次,在乡镇章程中突出法治思想,可以促进乡村治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乡镇章程将规定乡镇内各项制度和法规,如市场准入、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这有助于构建从上至下的管理体系,建立条例和常规,实现乡村治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第三,乡镇章程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有力支撑。在乡镇章程中,我们可以看到针对各类乡村问题的解决方案,促进措施和落实方法。通过制定章程,可以领导极大地激发社区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积极性,使乡村经济更好地实现转型升级,乡村生态环境得到保护。

第四,乡镇章程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而进行制定,因地制宜。这一点是极其重要的。因为乡镇的情况不同,他们面对的问题和需求也会有所不同,只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乡镇章程,才能真正解决当地问题,并且得到社区人员的认同和支持。

最后,乡镇章程的执行和监督同样至关重要。在执行乡镇章程时,我们应该尽可能贴近国家法律法规,保证它们有效顺畅地推进。另外,监督和评估是章程实现的重要保障,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以确保章程的贯彻执行。

总之,乡镇章程是乡镇行政管理和社区建设的重要法律文件,它的制定的启示是因地制宜,务求顺畅,努力达成乡村治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这样就可以打造一个秩序井然和和谐的社区,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让社区居民享受到更好的生活。

商会章程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是。英文名称是,缩写为。(商会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商会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商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全联”等字样。商会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本商会是以行业或地域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住所:。

第六条本商会业务范围: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七条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信誉;。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x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二十六条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人选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进行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落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理事会不予确认,则需立即停止履行职责。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人选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监事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没有条件设立监事会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设监事。

第三十八条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九条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负责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

第四十三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及负责财务、资产工作的商会和秘书处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八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章程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xxxx商会是以在xx市境内常驻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xx籍公民创办的企业为主体,团结xx籍在xx地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团结xx市xx籍工商界人士,以凝聚xx工商界力量,聚合xx工商业资源,挖掘xx工商业优势,传承xx工商界文化,弘扬xx工商界精神为使命;以团结友爱,诚信务实,科学创新,共赢发展为精神;以服务会员、服务xx、贡献xx为宗旨。本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领导。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xx市和平区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大厦23层2306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开拓创新,为xx的稳定和xx经济发展服务。

(二)培训服务:组织会员参加高端论坛、各类培训、企业管理讲座、经济学术报告会,促进会员企业从业人员的基础管理水平和综合决策能力的提高。

(三)信息服务:建设网站,定期编辑发行商会刊物,传达中央、xx市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和法规,介绍xx及xx两地政治经济动态,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互惠互补。

(四)协调服务:关心xx驻津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努力为会员单位提高效益作好服务。

(五)维权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为保障会员利益服务。

(六)交流学习:组织成功的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介绍。积极开展行业内、跨行业、跨地区的交流、学习和合作,帮助会员发现新的商机。

(七)搭建平台:利用商会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xx驻津企业、在津工作的xx籍人士和社会各界拓展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企业发展更具活力。

(八)公益服务:鼓励并组织会员从事公益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1-6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1-3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乡镇章程心得体会

乡镇是我国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镇的治理有序和有效对于保障基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而乡镇章程则是乡镇治理规范的重要法规,旨在确保乡镇事务的管理规范、公平、透明的处理。乡镇章程规定了乡镇各部门职责的分工、公共服务的提供、集体经济的管理等各方面的内容,是乡镇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段:乡镇章程的相关法规和制定依据。

乡镇章程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乡镇组织法,同时也涉及到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与决策以及高层文件,同时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处理。目的在于通过制定规范的管理方法和标准,推动乡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工作、民生改善等方面的跨越式发展和进步。

乡镇章程的制定对于乡镇的治理和发展是非常有利的。一方面,乡镇章程可以规范乡镇各项事务的管理,保障乡镇治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乡镇章程还可以优化乡镇公共服务的提供,强化乡村的文化建设和乡村风貌建设,提高乡镇社区的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

第四段:乡镇章程编制与落实的问题。

具体到乡镇章程的编制和落实中,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在制定过程中,可能存在于干部缺乏必要的技能和经验,乡镇居民参与不充分等问题。其次,在落实过程中,也可能因资金用途规划不全面、能力不足等问题无法落实。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加强培训管理相关工作,保证乡镇章程的编制和落实顺利进行。

第五段:乡镇居民对于章程的重视与参与。

最后,乡镇居民应该对于乡镇章程的制定和发展抱有积极的态度。引导居民参与乡镇章程的编制、实施,让居民了解并参与到乡镇治理及公共事务管理当中,更好的实现居民需求,更好地推动乡村的发展和建设。

综上所述,乡镇章程对于乡镇治理和发展是非常重要的,它为乡镇治理和服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和规范。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和促进乡镇章程的制定和实现,发挥我们的主人翁作用,共同推动乡镇的进步与发展。

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全称为“xxx市建材行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商会性质是由在xxx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建材行业生产、加工、流通、研发、施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非盈利行业社会团体组织,在xxx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商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会员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履行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与监督的职能,积极为政府管理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充分发挥商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开展行业内外信息交流、资源分享与合作,推进本地建材行业发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为天中建材行业的快速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x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会的法定地址为:xxx市润升建材城二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商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自身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会员之间团结互助、敬业诚信、守法自律,不断提高会员素质,建立会员的良好信誉。

(一)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进行行业统计,提出对行业发展政策、企业税收、产品价格调整的建议和要求,供政府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二)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要求、意见和建议,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三)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及时传达政府部门的政策意图,对行业工作进行引导,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参与和配合区域性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整顿经济秩序、安全检查等专项活动。

(八)开展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会员参加或举办建材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产品推广介绍会。

(九)开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组织建材行业的产品展览及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产品技术鉴定会;。

(十一)与国内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民间交流与合作;。

(十二)承办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

(十三)开展符合本商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已依法登记注册、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建材行业的企业、个人,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请加入商会。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商会的意愿;。

(三)在商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具有承担本会任务或义务的能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商会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优先享受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商会的重大事项有表决权;。

(六)对商会的工作、活动和经费开支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要求商会帮助解决与政府间沟通协调、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商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

(二)执行本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维护商会、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商会布置的工作;。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未经秘书处批准,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商会的解散与清算;。

(六)决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联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商会秘书长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根据不同专业需要,商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为商会的分支机构,在商会的领导下为企业提供有关专业服务,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为“xxx市建材行业商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后,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十一条专业委员会须执行本章程,接受商会秘书处的管理和监督;专业委员会设秘书组,在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日常业务活动,并定期向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和商会秘书长汇报工作。

第五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商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x市工商业联合会和xxx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xx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四条商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xxxx年月日经xxx市建材行业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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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文联章程

第一条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xx县文联)是中共xx县委领导的,由全县性的文艺家(工作者)协会和相关社团联合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建设文化强县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xx县文联是xx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市文联指导。

第二条xx县文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切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和组织全县广大文艺工作者,致力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事业,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xx县文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全县性的文艺家(工作者)协会、研究会、学会和县级企业文联,可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委员会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会员的权利:对县文联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参加县文联举办的活动,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负责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四条xx县文联对各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指导、服务的职责。通过组织团体会员间的交流活动和调研工作,密切联系广大会员,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和要求,并承担所属协会需要统筹安排的事宜。

第五条xx县文联会同各团体会员组织文艺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生活,开展各种文艺创作、学术研讨、文艺批评和文化交流活动。发现和培养文艺人才,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文艺队伍建设,特别是中青年文艺工作者的扶持和培养,不断壮大全县文艺队伍和提高文艺工作者的素质。

积极争取党和政府对文艺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同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并与政府文化艺术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各人民团体合作,共同发展我县的文学艺术事业。

第六条本会设“天姥山文学艺术奖”,建立三年一次的评奖制度。“天姥山文学艺术奖”为xx县最高文学艺术奖,对优秀文艺成果、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以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xx县文联维护宪法和法律所赋予文艺工作者和文艺团体的权益,坚持“二为”方向,依法维护本会会员的创作自由和在艺术方法、艺术风格上的大胆探索。

第八条xx县文联根据需要和可能,本着积极、慎重、规范、求实的精神,创办必要的经济实体和开拓创收渠道,以增强自身活力,促进文艺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xx县文联的最高权力机构为xx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审议和通过县文联工作报告;修改县文联章程;选举产生县文联委员会;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大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荐产生,县文联可邀请有关人士为代表大会代表。

县文联委员会成员按规定办法,经民主协商提名,并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决定具有代表性的人士为县文联委员会的候选人。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委员会履行代表大会所赋予的职权,处理日常事务。

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主席提名,经委员会通过后任命,副秘书长的名额和人选,由主席、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主席、副主席工作,并设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县文联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设若干名誉职务,名誉职务由县文联委员会聘请。

县文联委员会认为担任本会领导职务的成员中不称职者,可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罢免和撤换。

第十条xx县文联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由委员会召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副主席召集。必要时可多次召开。

第十一条xx县文联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开展以文补文活动所得收益;(三)社会资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权属县文联代表大会,解释权属县文联委员会。

乡镇老年人协会章程

第一条协会的名称:xx市老年人协会(简称“老协”)。

第二条老协的性质:是由xx市各界离退休老年人和农村老年人自愿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娱乐、自我保护的老年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老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老协的宗旨:团结和带领广大老年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老龄工作方针、政策,确立以“老年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协助政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目标,努力为老年人服务,把老年协会办成“老年人之家”。

第四条老协的主管部门:xx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老协的登记机关是民政局。

第五条老协的住所:xx市xx街9号老年活动中心。

第二章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老协的工作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引导老年人保持平和乐观心态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不断提高生命生活质量。

(二)围绕市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按照自愿与量力、社会需求与个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鼓励会员和从事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共建和谐社会。

(三)组织会员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

(四)不定期的举办各种有关老年人的政治、生活、健康知识、法律知识等讲座,。

(五)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做好调解邻里、家庭等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督促赡养人落实对老年人的.家庭赡养和抚养。

(六)开展老龄问题研究、反映老年人的需求和愿望,为党和政府制定老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第七条老协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单位会员:

本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驻崇单位及乡镇老年人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九条个人会员:

承认老协章程,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岁,自愿加入老协者,成为老协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参加老协的活动权;。

(三)获得举办老协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老协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老协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老协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老协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维护团结,向老协反映情况。

乡镇中心小学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xx县xx镇中心小学英文名称:,简称。

学校地址:xx县xx镇xx村。

学校性质:全民所有制学制六年办学规模15个教学班。

第三条学校在xx县教育局的领导下实施教育工作,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六条办学方向:与时俱进,严谨治校;勤学好问,文明守纪;愉快学习,健康成长。

第七条培养目标:诚信做人、智慧成才,一切为了学生终身发展。

具体包括: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主义意识和文明行为习惯;良好的意志品格和活泼开朗的性格;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合理锻炼,养护身体的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爱美情趣。

第八条发展定位:学校实施初等义务教育,以汉语文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学校通过教育教学活动,使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为初中阶段教育奠定基础。

第九条办学宗旨:孩子向往的乐园,家长放心的学校,人民满意的教育。,学校素质教育水平达到县一级甲等学校的标准,通过市“合格学校”评估验收,并在此基础上,丰富内涵,完善特色,与时俱进,到创建成为县品牌小学。

第十条办学特色:学校实施“依法治校,名师立校,科研兴校”战略,鼓励教师岗位成才,争做各级教学能手,突出“体育艺术教育”和“教科研”两大办学特色。

第十一条校训:用知识的力量,扬起希望之帆。

校风:尊师守纪,文明礼貌,团结友爱。

教风:为人师表,勇于创新,关心学生。

学风:勤学苦练,诚实虚心,持之以恒。

第十二条每年的9月18日为学校成立纪念日。学校设立校徽、校歌《xx中心小学在前进》。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主任、教师和其他人员。设置德育处、教务处、总务处、教研组等职能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党支部,设支部书记、支部委员会等,全面负责党务工作。

第十五条党支部工作职责:

1.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在学校的贯彻执行,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

2.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认真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邓小平理论和十八大的重要思想,不断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

3.做好全体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政治学习,开展组织活动,提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4.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

5.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学年、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政策方案、重要工作和人事安排等认真研究、讨论、参与决策,保证计划的顺利实施。

6.对领导干部发挥管理、教育与监督作用。

7.组织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8.组织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妇联开展创造性的工作。

第十六条党支部工作原则:

1.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2.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召开党支部大会、支委民主生活会,上好党课。坚持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党员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对党内腐败现象,依据党章党纪严肃处理。

4.建立健全党务档案,做到规范有序。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和权利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遵循育人规律,提高育人质量。

2.决策权。校长有权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指令,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问题行使最后决定权。

3.人事权。校长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有权对副校长任免提名,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有权对中层干部、教职工进行聘任、分工和管理。

4.财务权。对国家拨给学校的办学经费,校长有权决定使用方案,对校舍和设备,有权合理安排和使用,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校长工作原则:

1.正确处理党政关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主动征求党组织意见,请党组织提出意见,参与决策。

2.校长应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有不同意见者,应正确处理看待,不得阻挠,打击报复。

3.不搞特权,廉洁奉公,不得以权谋私。

4.努力加强政治思想及业务工作,文化知识的学习,深入教学第一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

1.校务委员会由校长、支部书记、副校长、主任(中层领导)、工会主席等人组成。

2.校务委员会定期召开,每周周一第一节进行。

3.校务委员会的召开,由校长主持。重点分析、研究、反馈、交流教育教学、总务等项工作进展情况;讨论并通过学校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结构工资分配方案、各项规章制度等学校重大事宜,为校长的正确裁决提供依据。

4.校务委员会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多数人的正确意见,作出决定。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校长有权作出最后裁决。

第十九条由工会组织负责,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组织制度如下:

1.教代会推选主席领导小组主持会议,主席团中教师代表不低于60%。

2.教代会每两年为一届,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其中有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定、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3.教代会对校长权限内的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如意见不能统一,按校长意见执行,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第二十条教师代表大会主要职能: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学校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并对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3.审议通过教职工制度和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及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

4.制定修改学校章程,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5.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工作,并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建议。

6.讨论并向校长送交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各种提案,及早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一条教务处负责抓好教学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小学各科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按照教学计划,对教和学两方面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教务处设主任1人,教研组长3名,全面负责本处工作。

第二十二条教务处工作内容:

1.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科学地安排好年级课程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调动课表。认真执行上级教育部门下发的教学文件、意见等。

2.建立健全教学工作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加强教学档案管理,建好教师业务档案。

3.定期召开教学科研工作会议,研究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为教学工作服务。有目的、有计划的组织教师开展好教学科研活动,提高教研实效。

4.负责各类课题的规划、申报、立项工作。

5.注意反馈教学工作信息,及时定期做好教学分析与业务讲座,学期末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加强对青年教师培养,做到有计划、有组织、有层次。

6.负责学校活动课程落实工作,定好相关制度,做好活动课质量的评估工作。

8.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学生的考勤、奖惩、质量综合评价工作。

9.做好招生、编班、转学和学籍管理工作。做好教科书和教材的预订工作。

10.科学地安排作息时间,保证学生在校时间和教师办公时间符合上级规定。

11.负责教学质量监控,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所学的科目进行质量抽测。定期进行备课、作业抽查,每学期不少于四次。

12.做好会议记录、《学校大事记》、《学校日志》的记载,负责信息宣传及校长文秘工作。

13.负责家长学校的工作。

14.负责学校微机房、课件制作、多媒体教室、图书室、阅览室、仪器室、实验室、体育室、音美室、办公室、少队活动室、各班级教学设备的管理、维护和添置。

15.负责教师现代教育技术培训、考核。

16.负责学校网页的制作、上传,学校管理系统的正常运作。

第二十三条德育处、少先队部负责学校的德育、安全、体育、卫生等工作,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制定并落实本校德育工作制度,真正实现校风正,校纪严,教风实,学风活,校容净的目标。少先队部设辅导员一人,副辅导员一人,全面负责队部工作。

德育处、少先队部工作内容:

1.认真实施《小学德育纲要》等政策法规,在学生中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抓住德育契机,利用德育基地、图书、歌曲、影视、宣传栏等对学生进行教育,严格执行每周一升国旗制度。

2.贯彻落实《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礼仪常规》,建立健全德育工作制度,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

3.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指挥系统,加强德育教师队伍建设,特别是班主任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其教书育人的工作能力。

4.加强思想品德课管理,保证班队会质量,定期召开校会,对班级德育工作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价。

5.培养和使用好少先队辅导员,搞好少先队工作。发挥少先队的德育功能,定期召开少代会,抓好阵地建设,开展丰富多彩活动。

6.抓好学生一日常规管理,深入开展争夺“流动红旗”、创建“文明班级”活动,使学生的养成教育扎实、深入、持久地开展。

7.加强校园环境建设,抓好卫生清洁管理,创设优美、整洁、有序的校园环境;精心设计校园文化,创设优良文化氛围,充分利用橱窗、板报、宣传栏、广播、电视等搞好宣传工作,使校园环境全方位达到最优化。

8.及时妥善处理学生违纪事件及家长与教师之间的偶发纠纷,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9.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自救等教育,杜绝发生违法犯罪现象,防止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10.认真执行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制度,建好学生健康卡,定期组织师生体检,定期组织召开学生运动会。

11.做好优秀班主任、优秀辅导员、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文明班级、优秀中队等评选工作。

12.制定学校课外、校外教育发展规划,学年计划,以“突出重点,全面发展”为原则,组织安排、检查评比各小组活动情况,使课外、校外教育朝着健康有特色的方向发展,负责抓好乡村学校少年宫工作。

第二十四条、总务处负责学校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维修等工作,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服务。总务处设主任1人,报帐员1名,全面负责总务后勤工作。

第二十五条总务处工作内容:

1.为教育教学提供必要的物质保证。负责学校常用的各种教学设备、办公用品、建校和维修的各种材料、设施的采购运输工作。

2.加强对学校经费、设备、校舍的管理,努力做到开源节流增收节支,及时监督检查师生使用物品和爱护公物情况,制定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教育手段现代化。

3.定期对校舍、电路等进行检修和维护,严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搞好校园环境建设,制定发展规划。净化、绿化、花化、文化、美化校园,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5.不断改善教师的生活条件,努力提高职工福利待遇。

6.办好管好学校食堂,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努力做好服务工作。

7.组织师生参加建校劳动和各种公益劳动。

第二十六条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在校长室的统一领导下,既要做到分工明确,又要做到相互合作。

第二十七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学年末写好全面工作总结上交主管部门,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三章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招收施教区内年满7周岁的儿童免试入学,实行秋季开学,转学学生和不属本校服务范围内的借读生按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教学采取单式班级授课制,每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并与家长密切合作,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教学班级学生额以不超过45人为标准。

第三十条学生修业年限6年,修业年限已满且成绩合格者,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对有病的学生,凭有效证明(县医院),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准其休学。休学超过三个月者,复学时根据学生实际编入相应年级。

第三十一条学年末学科考试不合格者,准许其补考,补考不合格者,从德、智、体等方面进行评价。学校执行不留级制度。对学生成绩优异,提前达到更高年级学历程度的学生,准其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学习,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大力表彰,对违反纪律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学校按有关规定不开除学生。

第三十三条积极防止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班主任应立即报告学校,并协同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学生复学工作。

第三十四条严格管理学籍,专人负责,每学期至少进行两次至三次学籍核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及时解决。

第四章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五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三十六条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每学期开展论文评比活动。

第三十七条坚持德育为首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等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的五爱教育。加强德育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十八条班主任要同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密切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及学业等情况。学期末要根据学生行为表现写出谈心式评语。评语要有个性,具有激励作用。

第三十九条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注重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

第四十条坚持学校领导成员听课制度,校长、教导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干部要深入教学第一线,指导教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学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时间最多不超过6小时。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安排学生假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学生的课后作业要精选,难易适度,数量适当。(原则上一年级不留书面作业:二、三年级作业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0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

第四十二条学校一律使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不得擅自购买各种学习辅导资料,积极组织校本课程。

第四十三条学期末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和英语,其他科目通过平时考查评定成绩。学校建立健全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的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管理,制定科学评价体系。

第四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育工作的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认真抓好体育课、大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学校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开好秋季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五条学校抓好美育工作,上好音乐、美术课,其他学科从本学科特点出发,渗透美育教育。注意利用课外,校外兴趣小组,结合学生日常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四十六条指导好学生课外、校外活动,与学生家庭、素质教育基地、图书馆等校外活动机构联系,开展好乡村学校少年宫活动,安排好课余生活,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竞赛评奖活动,严格遵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学校每年举行“法制安全教育活动月、周”、“教学研讨开放周”、“我能行文体活动周”、“科技文化艺术周”等活动。

第五章财产与经费管理。

第四十八条办学条件及经费,按照分级办学管理的原则,以国家财政(教育局等)、镇政府拨款为主,学校自筹、社会支持等多渠道筹措为辅,努力达到符合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设备、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第四十九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设施、教学仪器、图书资料等。

学校健全管理使用制度,努力提高使用率。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花化、文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

第五十条学校依法保护学校的校舍、场地和设备,对侵占校舍、场地的行为,依法向侵权行为者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学校按有关规定,从学校实际出发,努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所创收入主要用于补充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教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等。

第五十二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资。

第五十三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全部免除一切费用;按有关规定对贫困学生执行“补助”政策。

第五十四条学校健全经费管理制度,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合理使用,认真履行经费支出审批手续,提高使用效益。每年的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校务委员会审议(或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卫生保健及安全。

第五十五条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学校设有兼职校医,负责学校健康教育,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组织学生体检。

第五十六条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等都要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五十七条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校医定期举办卫生常识讲座,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

第五十八条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安全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月月有安全教育专题活动,分管副校长全面负责安全工作,与相关班主任以及教师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假期安排好值班人员,加强学校财产的保管。

第五十九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保障师生安全。班级外出要经校长批准,学校组织外出报请县教育局批准,并由一名校级干部带队。

第七章学校、家庭与社会三结合教育。

第六十条学校与家庭、村组建立联系网,成立社区教育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

第六十一条发挥学校自身优势,组织学生开展以服务、宣传为主的文明活动,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同时,建立社会素质教育基地,充分发挥基地作用,并定期组织学生到基地参观、实践、考察,使学生在接受各方面教育的同时,了解认识社会。

第六十二条各教师在校长的带领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家教工作,及时汇报工作情况,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收集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

1.成立家长学校,以教学班级为单位,成立家长班级,采取六年制方式,学生入学家长入学,学生升级家长升级,学生毕业家长毕业。每学期至少开两次课,帮助家长了解孩子,掌握教子方法,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2.每学年开展一次家长教育经验交流会活动,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家长”。

3.教师做好家访工作,开好家长座谈会。

第八章教师和学生。

第六十三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校采取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重视培养锻炼青年骨干教师队伍。

第六十四条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五条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者,辅导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成绩优异者;见义勇为、同违法行为斗争者;为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成效显著者;为学校争得荣誉赢得声誉者,学校给予奖励。每学期评选学校优秀教师并向上级推荐。

第六十六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呈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2.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者。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4.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荣誉的其他的行为者。

第六十七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教育的义务。

第六十八条对全面发展的学生,学科竞赛成绩优异,思想品德高尚,对集体有特殊贡献,个人有良好特长的典型人物,为学校争得荣誉赢得声誉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

第六十九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章程经由学校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七十一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修改程序同制定程序。解释权归校长室。

乡镇中心小学章程

我乡“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工作在县局的直接指导下、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系列精神,突出预防,强化监管,落实责任,狠抓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杜绝了重特大事故发生,防止了小事故的出现,确保了我乡在春节及全国、全省全市及县“两会”期间的安全,形势稳定,现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强化监管。

在百安活动开展中,各单位都制发了宣传标语,乡上专门组织了宣传车一辆,来回八个行政村进行了广播宣传,讲解安全知识及法律法规。安监办办专刊二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督察通报三期,3月28日集中安全活动宣传日,发放了安全知识手册200本,用电安全挂历图片展1000份,进行了烟花爆竹安全知识讲解,组织了收看了安全知识专题影片,全乡范围形成了浓厚的安全生产宣传氛围。

在元月2日,我们专门组织召开了非煤矿山、砂石经营业主、烟花爆竹经营户,以及建设施工的工匠等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会上安监办何文松同志通报了安全生产形势和20安全生产计划,参会人员很受感动。会后,我们去农房建设工地检查时,无一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这说明我的会议是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在非煤矿山检查中,发现了厂房必须翻盖、维修,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予以农忙季节整改。水上砂石开发中,船上无救生衣,给予限期购买的整改意见。

在春运期间,1月18日我们组织驾驶员召开了春运及全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签订了各类责任书100份,按照“五不出站”的安全管理规定,做到了始发车进行专人登记,收班时要专人检修,“百安”活动中各类事故实现了“零”的突破。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至大寨的网络公路正在硬化之中,大寨、福申到。

**的客运车辆途经我乡高庙村道公路,该路段坡陡,弯急,路况极差,隐患十分严重,我们多次报告到运管所,他们熟视无睹。乡安办多次没收路牌,多次警告,但他们仍然在偷跑此线路。

2、烟花爆竹的经营者不守法经营,有证的给无证的批发,堵死堵严困难。

四、今后打算。

今年是“十二五”的开局年,安全工作我们要警钟长鸣掌抓不懈,加强学习,随时检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治理整改,决不能搞秋后算账,对个别无视法律法规的人和事,严格委托执法,坚决处理打击,决不姑息迁就。为打造平安**、和谐**、幸福**谱写新的篇章。

民间商会章程

第一条本商会的名称是:中国民营经济国际合作商会,英文名称是china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fortheprivatesector,缩写为ciccps。

第二条本商会是由已经或有条件、有意愿“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开展国际经济合作的企业尤其是大型民营企业和与“走出去”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以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为主体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全国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教育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贡献,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建设中国特色商会组织。

坚持政治建会,牢牢把握商会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团结立会,发挥企业家自主办会优势,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听党话、跟党走;坚持服务兴会,积极搭建经济服务平台,助推会员企业转型升级和行业领域创新发展;坚持改革强会,创新运行机制和服务手段,不断提升商会的影响力、凝聚力、动员力,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作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全国工商联。本商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住所:北京市。

第六条本商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隶属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党委。

第七条本商会党组织在商会中发挥政治领导作用,做到把方向、议大事、促落实。积极开展统战工作,建设先进文化,对商会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以及涉及商会方向性问题等提出意见建议,以党建带会建。会长和党组织负责人对商会“三重一大”和方向性问题应沟通一致,会长办公会应尊重党组织意见。党组织和会长办公会出现原则性分歧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出现难以调和的重大分歧时应向全国工商联报告,按全国工商联协调意见办理。

第八条本商会党组织负责人与领导层党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具体管理办法按中共全国工商联直属商会综合党委有关规定执行。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

第九条本商会可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党组织负责对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组织业务工作进行领导。

第十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治引导。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会员中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引导会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制定团体标准,促进国际互认;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有序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开展行业领域情况调研和统计分析,助推行业领域高质量发展;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三)诉求反映。搭建平台,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就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和政策环境等建言献策,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四)维护权益。建立法律援助机制,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政策制定,推动政策落实,参与第三方评估等工作。

(五)诚信自律。开展普法宣传,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积极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六)协同参与社会治理。鼓励支持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促进共同富裕、风险防范、污染防治工作,注重安全生产,助推区域经济发展,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开展民商事和劳动争议调解,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完成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十一条本商会的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商会会员同时是全国工商联会员,享受全国工商联会员权利,承担全国工商联会员义务。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工商界有关人士等。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三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本商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商会活动并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其他。

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五)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六)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办理本商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五)视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按要求参加本商会活动;

(二)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商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级条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商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商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报全国工商联同意后,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的会员(代表)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商会终止,须经到会会。

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

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决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常务会长会由会长、常务会长组成,作为本商会的核心议事层行使以下职权:

(一)商会日常事务的决策;

(二)重要人事、大额开支、重要事项等前期酝酿及初步研究;

(四)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等。

第三十五条常务会长会议原则上须全体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组成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常务会长会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会议,重大事项及时召开,会议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的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强;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没有严重失信情况;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实行会长轮值制,会长设1人,从常务会长会组成人员中推选,原则上2年一轮换。会长、常务会长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然后提交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不在轮值期,为常务会长。

第三十八条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人选应当于任职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三十九条会长职责主要包括:

(一)主持商会全面工作;

(二)代表商会签署文件、出席活动;

(三)召集并主持常务会长会、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

(四)财务预算、审批;

(五)每月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重要事项随时沟通,代表常务会长会、会长办公会检查督促各机构工作。

第四十条本商会秘书长设1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一般应为中共党员,年龄不超过67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工作,热心本商会事业正确发展;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由会长提名,由常务会长会决定,并向会长办公会报告。对有关人选会长办公会成员半数以上反对,则常务会长会决议无效并重新启动提名。秘书长实行聘任制,任期与商会届期一致。每两年由常务会长会对秘书长进行信任投票,过半数不信任的秘书长不能继续任职,需调整岗位。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不兼任副会长,不得与会长、监事长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秘书长人选应当于任职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秘书长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审批会长委托范围的财务事项。

第四十三条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对商会负全面责任,不得兼任其他全国性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和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四)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五)引起商会不团结导致商会正常运转受到重大影响的;

(七)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和解聘情形的。

(二)有20%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解聘副秘书长由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三)当秘书长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时,由常务会长会指定临时负责人。

第四十六本商会设立监事会,是商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四)检查本商会的财务报告;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七)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可以对本商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商会承担。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商会的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忠实勤勉,清正廉洁,坚持原则,工作务实,办事公道;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未受过刑事处罚;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监事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本商会的会长、常务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专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一条本商会监事长设1人,任职前报全国工商联考察,监事若干人,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长、监事人选应当于任职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五十二条监事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常务会长会议等会议,并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五十三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的;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四)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五)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六)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五十四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报全国工商联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及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七条本商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严格按照《会计法》开展工作,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全国工商联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商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议。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商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一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商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由民政部和全国工商联依据情节给予法定代表人警告、责令改正、责令撤换等处理。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商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二条本商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商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本商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收捐赠、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本商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本商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报全国工商联审核,然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

第六十八条本商会制定和修改的章程,于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经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

第六十九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七十条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本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七十一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全国工商联及有关单位指导下,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本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全国工商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经2022年6月25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乡镇中心小学章程

第二条【学校辨识信息】本校中文全称为长安镇中心小学,英文全称为chang’ancentralprimaryschool,chang’antown,dongguancity;住所地址为东莞市长安镇长盛中路72号,邮政编码为523843;官方网址为。

第三条【学校名称、隶属关系】学校是东莞市教育局举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体由长安镇教卫局管理。本校为实施6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招生对象】学校面向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教育服务区招生,招生对象为6至12周岁学龄儿童。办学规模为6个年级36个班级,总体学生为1620人。

第五条【语言文字】学校积极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

第二章理念文化。

第六条【办学理念】以人为本,全面发展。

第七条【学校发展目标】学校立足校本、依托文化、坚持“优质+特色”,促进内涵特色发展,营造一流的育人环境,创建一流的教学设备,建设一流的师资队伍,实施一流的教学管理,力争一流的教学质量。

第八条【学生发展目标】具有坚定的民族文化认同感,健康的身体机能和心理品质,扎实的知识技能,良好的学习习惯及能力。

第九条【教师发展目标】以激活教师主动和谐发展的内驱力为主要策略,以开展教育科研为重要手段,以青年教师发展为重点,努力建设素质优良并具有奉献和创造精神的教师队伍。

第十条【校园文化与特色】学校的校训:博爱、乐群、勤勉、创新;学校的学风:文明、好学、活泼、进取;学校的教风:爱生、敬业、乐教、上进。

第十一条【学校标识】学校校徽:校徽由学校名称、长安两字的简拼字母、变形的长安门和圆圈组成,底色为红色,象征着学生在红旗下健康成长,长安门图案边的绿色象征莲花山。

学校校歌:《阳光少年》,学校校刊:《小莲花》。

第十二条【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5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校长职权】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政策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充分发挥民主,发挥教职工积极性;。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第十五条【党团组织】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学校为党群组织和社团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党小组,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

学校成立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校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的成立和作用】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机构设置】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后勤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教导处负责学校的教学业务管理,负责实施日常教学、教师队伍、教务、考务、学籍管理等教学管理职能。指导教师开展教育科研;组织、承担上一级教育部门、科研机构下达的科研任务,负责教育资讯等职能。

后勤组负责总务部门职工管理;教学用品的采购、管理;学校基本建设财产的登记、管理、添置、维修;食堂管理;经费预算、使用;校园安全防范等管理职能;负责本校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和监督工作;负责公车的管理等职能。

第十八条【学校重大决策制度】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在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工会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展览室,重视校史整理,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二十一条【食堂管理】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后勤组具体负责,卫生、德育等部门和师生代表参加的学校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从业人员的责任;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二十二条【信息网络管理】学校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学校加强信息网络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校园网、国际互联网的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平安校园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学校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建立一岗双责制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安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抓好每周安全教育10分钟和其他安全教育活动,加强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法制副校长制度】学校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学校聘请法制副校长和法律顾问,积极发挥其在学校处理法律事务工作中的作用。完善聘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第二十五条【办学监督】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校主业】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七条【教育教学基层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八条【德育管理】学校实行“以育人为核心”的德育管理。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贯彻以育人为核心的理念,构建德育目标体系,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加强法制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知法、明法、守法、护法,正确行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建立(利用)德育、科普、法制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校外教育实践活动以爱国主义教育、科技教育、国防安全教育、亲近自然教育、环保教育等板块为主体来规划开展,保证校实践活动的系统性、有效性,确保活动质量。学生走出教室、走进社会,在实践中探索思考,在活动中享受成功,拓展学生视野,促进学生综合能力发展。

学校每年举办科技文化节、阅读文化节、体育文化节等传统校园主题节日活动,寓德育于活动中,使学生在活动中合作、体验、感悟,在活动中成长。

学校以少年宫为平台,以学生社团为依托,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养。

学校成立志愿服务站,分别成立家长志愿服务队、教师志愿服务队、学生志愿服务队,开展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班级管理】学校设班级正、副班主任各一名,负责管理班级日常事务,营造班集体育人环境,发挥班集体的育人功能,培养学生的高尚情操。

第三十条【社团管理】学校本着促进学生多元发展的理念,推行社团活动课程化,以学校少年宫为平台,开设特色文化、综合实践、学科拓展等特色社团课程。实行自主选课、分年段走班制,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学生文化素养、探究精神、创新思维与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

第三十一条【课程体系】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特色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二条【教学管理】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教学。学校按规定选用教材教辅。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根据课程标准制定各学科质量标准,树立全员全面全程质量意识,严谨教学过程,注重学习兴趣的培养、学习习惯的养成和班级学习氛围的营造。规范教学检查,定期做好质量监测。落实学校减负措施,凸显学校轻负高质教育特色,确保学校各学科教育质量相对优质均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校历安排学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须按有关规定向镇教育卫生局和市教育局报批。

学校积极开展综合素质评定,不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高低作为评价和奖励师生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三条【课堂管理】学校规范课堂管理,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注重营造生动活泼、轻松和谐的课堂学习氛围,打造高效课堂;根据学生课堂生成组织教学;组织学生有效合作探究;合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科学分配教学时间,确保学生书面作业时间;按要求及时评价学生课堂学习常规和学业结果。

第三十四条【体育工作】学校认真制定体育工作计划,上好每一堂体育课。认真落实体育大课间活动,保证学生每天至少一小时校园体育锻炼时间。积极开展体育艺术“2+1”活动,每个学生都能较好地掌握两项运动技能和一项艺术技能。规范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价。每年举办学校体育文化节,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各项体育健康活动,精心组织学校冬季田径运动会。

第三十五条【卫生工作】学校建立卫生室,每年组织学生体检,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完善学校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卫生环境,学校为无烟学校。

第三十六条【艺术教育】学校严格执行《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按要求开设艺术课程,组织开展课外艺术活动,每年举办一届形式多样的校园艺术节,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校园文化艺术环境,提高学生艺术文化素养。

第三十七条条【劳动教育】学校劳动教育以综合实践课、技能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

第三十八条【心理健康教育】学校贯彻《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建立相关工作机制,配备专(兼)职教师,建立心理辅导室。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树立全员都是辅导老师的理念,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工作。帮助学生正确处理好学习、生活、人际关系等方面遇到的心理困惑,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培养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和积极的人生观。加强青春期教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

第三十九条【信息技术管理】学校设立信息技术中心全面负责学校信息技术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学校高度运用的校园网,管理维护学校网络系统、计算机、仪器设备等设施,加强对教师信息技术运用能力培训,实现教育信息化、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服务。

第四十条【教育科研管理】学校树立“科研兴校”战略,科学规划教育科学发展。树立科研为教育服务,为教学服务,为教师专业成长服务,为学校发展服务的理念。落实以研促教,教研训一体的工作思路。完善科研工作制度,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激发教师参加教育科研的积极性。立足问题,注重过程,加强科研培训,落实科研档案袋管理,定期立项课题研究过程的监测和指导,做好科研成果的总结推广。帮助老师改进思维方式、教育教学习惯,引领学校健康发展。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四十一条【监督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督导或委托其他部门、人员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估。

第五章学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入学管理】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学生权利】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主要有: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学生义务】学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主要有: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六条【退学管理】在校生原则上不允许退学,对于无故退学的学生,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动员其复学。如动员无效,迅速报上级部门,对学生家长采取教育或行政措施,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复学。

第四十七条【留级、跳级管理】学校取消留级制度。对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提前达到高一年级学力程度的学生,学校可准其跳一级,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八条【学生评价】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九条【学生奖惩】学校对表现优异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学生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类。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可以申诉及其期限。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第五十条【毕业管理】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五十一条【学生资助】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五十二条【学生自治】学校建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

第五十三条【学生评教】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学生权益维护】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第六章教职员工管理。

第五十五条【教师队伍】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与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六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主要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教师义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主要义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职工权利、义务】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班主任队伍建设】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其敬业精神、育人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程》,履行相应职责、任务,享受相应待遇、权利。

第六十条【教师培训】学校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

第六十一条【师德建设】学校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学校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的首要依据。

第六十二条【教职工考核、表彰、处分】学校建立科学、公正、系统的教职工评价体系,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能力态度、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学校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七章学校资产管理。

第六十三条【经费来源】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六十四条【设备管理与应用】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并做好日常维护、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工作。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以及博学楼各功能室、实验室、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防止闲置和浪费。

第六十五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设置固定资产账薄和实物清册,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调入和调出及资产处置手续,做到账实相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损坏,依法依规严格追究侵权者责任。

第六十六条【资产保护、清算】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妥善保护学校资产安全,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六十七条【财经制度】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财经制度,配备专业会计、出纳人员,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保证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上级财务监督、检查和审计。

实行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六十八条【学校预算】学校依法向上级部门提供年度预算计划,经批准后严格按预算批复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学校收费】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条【接受捐赠】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一条【采购招标制度】学校严格按《政府采购法》对基建、重大维修工程、货物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加强财产保管和使用制度建设。

第七十二条【经费效益】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压缩各种非教学费用和非科研费用开支,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第八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七十三条【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建设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体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七十四条【兼职教师聘请】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第七十五条【家长委员会】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任务、委员的产生、任期和职责要求等,由家长委员会自主决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六条【与家长联系机制】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与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加强联系,做好家访工作,采取家校合一、协调一致的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成立家长志愿服务队,定期发布招募信息,由家长自愿参与。遵循“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原则,面向本校学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十七条【社区关系】学校与社区建立良好关系,依托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机会。学校本着为社区服务的精神,在不影响教学情况下,有效利用学校自身资源和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

第七十八条【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学校依靠镇党政部门,加强同综治、公安、安监、文化、卫生、工商、建设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做好学校周边环境、治安管理、溺水问题治理等,共建平安校园。学校聘请公安干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

第七十九条【校友会】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等作用,增强凝聚力,促进学校发展。

第八十条【校际合作】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宽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十一条【国际合作】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化、国际化。

第八十二条【督查督导】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接受督学、督查专员依法对学校工作的督导和督察。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章程解释】本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法制统一原则】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八十五条【生效程序】本章程在制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吸纳各方意见,进行公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会议审定后,报长安镇教育卫生局初审和东莞市教育局核准。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六条【制度体系建设】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八十七条【章程修订】学校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二)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时;。

(三)学校实际事项发生变化,与原有章程不符时;。

(四)因切实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学校章程的修改需由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学校领导班子全体成员通过,由学校报长安镇教育卫生局初审和东莞市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乡镇文联章程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xx省汽车行业协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xx省各类汽车销售集团,汽车生产企业销售部门,汽车4s店,汽车、二手车经销企业,汽车、二手车有形市场,汽车、二手车电子商务,汽车美容及用品销售企业,汽车租赁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经纪公司、汽车金融保险等相关汽车流通领域的企业自愿组成,并经xx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实行行业自律,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提供双向服务,为促进xx地区汽车流通行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受xx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xx省商务厅等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活动地域为xx省。

第六条本会住所设在海口市内。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管理;。

(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才培训,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六)开展与相关团体的合作与交流,组织企业到国外进行学习考察;。

(七)引导和促进国外、地区间汽车企业的合作,组织经贸洽谈;。

(八)组织编写汽车流通经营管理方面的资料和书籍;。

(十)组织xx地区的汽车交易会;。

(十一)创办实体;。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凡是经xx省汽车销售集团,汽车生产企业销售部门,汽车4s店,汽车、二手车经销企业,汽车、二手车有形市场,汽车、二手车电子商务,汽车美容及用品销售企业,汽车租赁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二手车经纪公司、汽车金融保险等相关汽车流通领域业务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书面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给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xx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出本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六)改变或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入会的审核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以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立监事二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任期不限。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二名。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领导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法定代表人指定副会长或秘书长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及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回,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xx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赠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条本会章程经x年4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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