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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公务卡管理制度(优质14篇)

时间:2023-12-23 20:50:44 作者:雅蕊

合理的规章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各类纠纷和矛盾,提升组织的内部和外部形象和信誉。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规章制度,以下是一些相关的实际案例。

医院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车辆管理,有效管理国有财产,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交通工具的效率,确保正常的公务用车,更好地服务于法院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原则。

本院公用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实行派车单制度。驾驶员应积极服从办公室统一调度,用车前养成自觉检查车辆的习惯,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确保行车安全。车辆的维护、年检、保险手续由办公室按规定安排专人办理,凡涉及外单位公务借车的,在不影响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必须经院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

二、用车范围。

1、院领导工作用车。

2、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需要安排用车。

3、省、州、县会议需要安排用车。

三、派车程序。

1、凡符合派车条件的,由办公室开具派车单,指定驾驶员,未经指定的不得驾驶车辆。

2、城区公务用车的,部门负责人或驾驶员按《派车情况登记表》的要求如实填写后由办公室派车(城区用车包括:东―浪坝溏、南―大南茂(刑事至上江看守所)、西―赖茂中学、北―跃进桥)。

3、出差到县外由部门负责人凭《出差审批表》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院长同意,到办公室领取车钥匙,出车回来及时将车辆清洗干净后停放在法院车库内,并办理车辆的相关交接手续,将车钥匙交还办公室,禁止将车辆停放到本院外。

4、安排车辆,本着既保证需要,又注重节约的原则,在同一方向、时间人数不超员的情况下,不重复派车,应合并用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5、部门到县外出差需派车的,须提前一至二天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应做到事前不报不派车,用途不明不派车,车况不好不派车。

6、星期五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派车。

四、车辆保养、维修。

1、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内清洁卫生,合理、规范使用车辆。

2、驾驶员要及时向办公室汇报车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故障,以便车辆及时维修,保障行车安全。

3、车辆维修原则上采取定点维修,实行车辆维修单制度,由驾驶员提前向办公室申报,并填写车辆维修单,经车管员进行询价核实后,报分管领导批准,由车管员严格按照维修单所列维修项目进行维修,否则不予核销。

4、外出公务用车(县外)在外地需维修的,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申报,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在外维修。

5、维修费用必须勤俭节约、严格审查,方能结算。

五、燃油管理。

车辆所需燃油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专人专管、专卡专用。公务出差需加油时,实行油卡签领制度,由驾驶员向办公室车管员申请领取。

六、责任追究。

1、严禁酒后驾车。违者造成损害,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严肃处理,并停止在本院驾驶公务车辆的权利。涉及刑法的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2、驾驶员公务出差,应做到上车前证件齐全(驾驶证、行车证、包缴卡、通行证、保险卡)因证件不齐而造成罚款或其他损失的,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3、禁止未经许可私自搭载他人或超员行驶,由此引起的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4、除执行紧急任务或押解人犯外,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

5、禁止将警车及公务车辆停放在公共娱乐场所或其他有损于单位形象的场所。

7、因驾驶员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或停放管理不当,造成车辆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8、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驾驶员非因紧急公务违章或超速驾驶受到罚款处理的由个人自负。

9、车辆肇事,造成损坏的,按照驾驶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10、需要交接车辆时,驾驶员应做好检验登记工作(包括车辆完好状况、随车工具、维修记录等)。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医院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实物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定向保障部分特定岗位的机动车辆。

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是指用于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履行统筹、指导、监督下级公务用车管理职责,负责本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筹、指导、监督全省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省本级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编制和配备管理工作。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实物保障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3.实物保障用车,选择以实物方式保障工作用车的,按照每人1辆在所在单位核定编制;

4.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实有数80人(含)以下的核定1辆,81人至160人(含)的核定2辆,超过160人的核定3辆。

具有独立“三定”规定的副厅级省直单位,与机关本级合署办公的,增加机关本级1辆应急保障用车;未与机关本级合署办公的,核定1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保障用车。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驻昌省直下属处级单位,核定1辆用于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的公务用车。

(二)各级公务用车平台车辆实行编制管理,公务出行保障供需矛盾突出需要调整编制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按程序统一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调整计划,报中央车改办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三)市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套班子机关的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用车,每个单位核定1-2辆编制。

第七条因工作需要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无偿捐赠或中央无偿调拨车辆的,报同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接收车辆。

第八条因新成立机构、人员编制增加等原因,确需新增车辆编制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标准要求予以核编。

第九条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第十条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第三章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需求,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直垂直管理部门的配备更新计划由省直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二条因机构调整、特殊工作任务等需要在年度配备计划外购置公务用车的,以及因公务用车丢失损毁的,凭相关证明材料按程序报有关部门重新购置。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申请购置公务用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编制空缺的;

(二)编制内车辆达到更新条件的;

(三)购置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非垂直管理部门为本系统单位配发车辆或者安排购置经费,必须提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且应符合当地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要求和车辆配备标准,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车。

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九条乡镇在更新公务用车时,鼓励选用皮卡车等适合基层公务出行需求的车型。

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或配备越野车的,必须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并纳入车辆编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开具的公务用车登记通知单,为新采购的公务用车办理车辆登记上牌手续。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财政部门出具上牌手续。

第二十二条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或30万公里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经检测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二十四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禁止以长期租用等形式变相配备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符合实物保障用车条件的人员,可选择实物保障用车或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但选定以后原则上不作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选择实物保障用车的领导干部工作调动,不得将原单位车辆带至新单位使用。

第二十六条在优先保障规定用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公务用车可用于安排执行以下公务活动:

(一)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紧急或不宜使用社会车辆实施保障的'公务活动;

(二)保障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含前期筹备工作);

(三)执行机要保密工作任务;

(四)因公接待;

(五)干部职工因突发伤病急需送医;

(六)经批准的其他特殊紧急情况。

第二十七条领取公务交通补贴人员在补贴保障范围内的普通公务出行,由其个人自行选择出行方式,不得使用公务用车,单位不得报销费用。

驻昌省直机关的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务用车平台建设,平台公务用车不得固定给已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领导干部使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建设全省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采用信息化手段实行统一管理,实现统筹调度、高效使用。

第二十九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统一实行标识化管理。

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二条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主要通过公务用车平台或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三十三条公务用车丢失或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损毁的,应在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处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事件经过和处理情况报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处置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务用车处置遵循厉行节约、统一审批、统一调拨、公开拍卖的原则。公务用车无论配置途径与购置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国有资产,列入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各使用单位无权擅自调拨或作转让、变卖等任何涉及车辆产权变动的处置。

第三十五条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时,车辆使用单位应及时将旧车交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处置,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资产审批手续。旧车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六条机构改革或调整中撤销单位的公务用车,在履行资产审批手续后,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采取调拨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对车辆编制进行调整。

第六章监督问责。

第三十七条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向本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级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并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

第三十八条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的户籍管理,依据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对公务用车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过户变更、报废等手续,并定期与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十九条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五)违规给下级单位超编制、超标准配备车辆的;

(六)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七)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四十二条各设区市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xx年12月1日印发的《江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20xx年9月27日印发的《江西省省直机关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医院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进一步规范我院车辆管理,严格控制消费支出,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关于厉行节约、防止铺张浪费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区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公务用车实行申请报批制度。一个工作日内用车,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外出时间超过一天或市外长途须经分管领导签批。

3、需要用车必须到院办填写派车单,用车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办公室按“轻重缓急”原则或用车申请时间先后顺序予以安排。

4、特殊情况临时用车,由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安排。

5、上级领导或者外单位调车,必须经院领导同意后交待院办予以安排。

6、若医院车辆不能满足用车安排,而工作确实必须用车,经办公室同意后,可安排以私车公用方式解决,但要做好详细记录。

7、医院公车统一固定停放,工作时间以外和节假日严禁车辆私自外出,需要外出的,必须由医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到院办开具派车单。

二、派车范围。

3、上级领导检查工作接待公务用车。

5、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三、用车费用。

1、公务车加油统一使用加油卡。加油卡由办公室保存,每次加油办公室要在公务用车记录上进行登记备案。

2、加油卡的充值、费用审核由车队办理,财务科审核。

1、车辆保养、维修由车队或指定人员负责,修理必须在定点机构进行。

2、车辆故障修理前必须向院办报告车况,说明原因,并测算出费用,经院办批准后方可处理。

3、出车期间严格按派车单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程,不得随意私停乱放。

4、车辆发生事故追究司机的责任(对方全责除外),违章罚款按照处罚款的70%报销,30%由司机个人承担,恶意违章的'罚款由司机自己全额承担。

医院管理制度

一、新病员人院每天测体温、脉搏、呼吸四次,连续三天;体温在 37,5 ℃以上及危重病员每隔四小时测一次。一般病员每天旱晨及下午测体温、脉搏、呼吸各一次,每天问大小便一次。新入院病员测血压和体重一次 ( 七岁以下小儿酌情免测血压 ) ,其他按常规和医嘱执行。

二、病员入院后,应根据病情决定护理分级,并做出相应标记。具体制度见《分级护理制度》。

附:死亡病员料理注意事项

1. 医师检查证实死亡的病员方可进行尸体料理。

2. 医师填写死亡通知单,即送住院处,由住院处通知死者家属或单位。

3. 需有两人在场检查死者有无遗物,如钱、票证、衣物等各种物品,交给死亡家属或单位。如家属或单位人员不在,应交由护士长保存。

4. 当班护士要用棉花塞好死亡病员之口、鼻、耳、肛门、阴道等。如有伤口或排泄物,应擦洗干净包好。使两眼闭合。穿好衣服,用大单包裹,系上死亡卡片,通知太平间接尸体。

5. 整理病室,撤走床单、被褥,通风换气,床铺、床头柜按常规消毒处理,如系传染病员,即按传染病消毒制度处理。

6. 整理病案,完成护理记录。

医院管理制度

一条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制定本规范。

二条根据国家和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法规、标准,拟定全院医院感染控制规划、工作计划,组织制定医院及各科室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经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监督和评价。

三条负责全院各级各类人员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考核。

四条负责进行医院感染发病情况的监测,定期对医院环境卫生学、消毒、灭菌效果进行监督、监测,及时汇总、分析监测结果,发现问题,制定控制措施,并督导实施。

五条对医院发生的医院感染流行、暴发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条参与药事管理委员会关于抗感染药物应用的管理,协助拟定合理用药的规章制度,并参与监督实施。

七条对购入消毒药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卫生用品进行审核,对其储存、使用及用后处理进行监督。

八条开展医院感染的专题研究和讲座。

九条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上报医院感染控制的动态,并向全院通报。

xxx堰卫生院

医院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学校公车管理,做到节约开支,确保公车的合理、安全、有效使用,特制定《二中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一、车辆适用范围。

1、学校行政领导日常公务用车、教师业务学习、培训、交流等工作用车。

2、来宾接待及学校重要会务用车。

3、校长、分管校长指派的临时紧急用车。

二、车辆调度规定。

1、办公室为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调配,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除校长、分管校长、办公室主任外,其他部门任何人均无权调度车辆,驾驶员也不得私自答应出车。

2、派车坚持服务教学,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主次、急缓派车。

3、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用车,必须由部门负责人提前一天(特殊情况除外)与办公室预约,由办公室安排驾驶员出车,否则驾驶员不得出车,出车用途与主任通知不符时驾驶员有权拒绝出车。办公室统一印制《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用车后立即交送办公室存档备案。未经办公室安排,任何人不得随便派车、出车,否则对当事人和驾驶员以违纪论处。

三、车辆保管和维修规定。

1、车辆保管实行一人一车制,驾驶员对该车负有保管责任。

2、车辆属学校公共财产,必须在日常使用中小心驾驶,确保人员和车辆的安全。

3、外出停放车辆时尽量选择比较安全场所,并且及时锁好,不要在车里明显位置摆放手机,手包等物品,在确保车辆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开。

4、办公室驾驶员因公差或请假,其所保管的车辆的一切证件及钥匙,应交由办公室暂存。

5、车辆发现故障需要维修的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办理维修事宜。维修时,驾驶员应在现场督办。

6、在驾车过程中,应保证通讯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与学校联络。

7、每次出车前,应查看轮胎情况,观察仪表盘的各种信号指示灯,如有异常,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联系修理单位,尽快认定发生问题的部位,及时予以修理,坚决杜绝带病车上路的现象。

8、日常情况下,应在指定加油站使用油卡加油,如果在其他加油站用现金的方式加油,报销时必须附上有办公室主任签字的有关说明。长途出车可酌情处理。

9、车辆修理必须到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修理厂,办公室在比较修理质量和价格的基础上,固定1-2家修理厂负责学校车辆的日常修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将车辆送至固定服务商以外的修理点,否则将自行承担费用。

10、车辆不得出借、出租或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换使用。更不得私自借给学校以外的人员使用。私自借出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全部费用由借出和借入的车辆负责人和保管人承担,并且追究借出负责人的责任。

1、办公室负有对本部门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和检查监督的职责。驾驶员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不违章,无事故,优质服务,安全行车。

2、认真执行例行和定期的维修保养和保洁工作,爱护车辆,保持车况良好。坚持“三检查”制度,即出车前检查、行车途中检查、收车后检查。

3、驾驶员要妥善保管车辆行驶证等证件,如有丢失,要及时报告,及时补办。

五、学校驾驶员工作守则。

1、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2、根据办公室驾驶员岗位的特点,除出车外,要求驾驶员上班时间原则上必须在工作室内待命。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以及其它上班以外时间,驾驶员也应做到随叫随到。

3、服从安排,准时准点出车。值班或工作时间内如因病、因事不能出车者,事先必须请假。

4、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精神面貌和驾驶技能,着装整洁。不允许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和超过核定时速驾车,确保安全行车无事故。

5、保持车辆内外整洁,车内无杂物,无异味。

6、负责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年检,负责办理年度保险等具体业务。

7、严守保密纪律,不插话,不议论,不传话。

8、车辆离开本地时,驾驶员应主动告知办公室,以便了解和掌握车辆动态。

9、实事求是,按规定领取补助,核销的燃油费、停车、过桥过路等费用必须与承担的出车任务相符。

六、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无照驾驶、未经许可将车借与他人使用而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的,由驾驶人员负担损失,并予以纪律处分。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员承担。

3.各种车辆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时,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向学校报告,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学校报告。

4.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后,再视实际情况处理。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应视责任具体处理。

医院管理制度

1、医院感染管理员会在院长或业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全院医院感染控制规划,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建全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医院感染监测制度,消毒隔离制度,消毒药械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管理制度等。

4、对医院感染管理科拟定的全院医院感染工作计划进行审定,对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进行评价考核。

5、定期召开医院感染管理工作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重事项,遇有紧急问题及时召开。

医院管理制度

1、每天收集各临床科室医院感染病例报告,并及时分析、核对,每月总结汇总一次。

2、每月15—20日组织各科室监控人员进行重点区域、物品及消毒液的细菌培养检测,并总结汇总一次。

3、每月一次对全院各科室进行医院感染管理、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总结并反馈。

4、每季度一次对全院院内感染率、环境微生物监及细菌药敏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以院内感染通报的形式进行反馈。

5、至少每年二次对全院各诊疗组进行抗菌药物使用情况的调查,并进行总结反馈。

6、每年组织全院医生、护士、工勤人员、新职工和进修实习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管理知识的培训。

7、经常督促检查医院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废物及消毒药械的进购、储存、使用管理及回收处理工作。

8、每年召开全院监控人员会议,布置监控计划,加强业务培训。

9、随时关注医院感染流行、暴发的迹象,及时调查、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医院管理制度

1、在科主任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2、全科工作人员必须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并有安全检查记录。

3、安全值班人员及时查看设备的安全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向保卫科报告。

4、经常检查灭火器的完好情况,使灭火器经常处于良好安全状态。

5、严禁在工作场合吸烟、乱接电线。经常检查电器线路的完好情况,如果有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报告电工房值班人员,及时处理或更换。

6、值班人员下班前认真检查水、电、气的关闭情况,关好门窗,确保室内安全。

医院管理制度

4.感控风险评估制度。

5.多重耐药菌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

6.侵入性器械/操作相关感染防控制度。

7.感控培训教育制度。

9.医务人员感染性病原体职业暴露预防、处置及上报制度。

10.传染病相关感染预防与控制制度。

1.医院感染暴发应急处理预案。

2.医院感染暴发应急处理流程。

1.医务人员职业暴露应急处理预案。

2.乙肝职业暴露处理方法与报告流程。

3.丙肝职业暴露处理方法与报告流程。

4.梅毒职业暴露处理方法与报告流程。

暴露处理方法与报告流程。

3.传染病报告登记制度。

4.传染病报告自检自查制度。

6.结核病报告、转诊制度。

医院管理制度

为维护某某全体利益,形成有章可循的薪资福利管理制度,保证中心的稳定与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中心的所有人员,包括:中心运营总监、业务主管、口腔医生、咨询、护士、后勤、保洁员、市场人员等等。

二、中心运营总监实行聘任制,聘任期限以公司考核为主。

三、前期中心业务主管以保底工资为主。后期底薪加提成。

四、其他口腔中心人员薪酬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基本月薪;

2、绩效月薪;

3、奖励月薪;

4、法定福利和保险;

5、培训、考核优秀者奖励。

五、基本月工资:

1、以每个月10号发放,按时核发;

3、新聘(或新晋升)人员的基本工资按照现行标准进行核定;

4、特殊情况、特别人员可汇报公司主管再进行弹性调整。

六、绩效月薪:

1、在每月结束后,根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在次月十号一次性核发;

2、任职不满一个月者按实际天数进行核定。

七、考试奖金:每月进行一次口腔业务与营销服务考试。按末位淘汰制度实行,连续三次考试不及格者解聘,第一名或优秀者可以适当奖励部分现金。

八、口腔中心人员凡发生以下情况者,均考虑停发、缓发或减发工资:

1、违反口腔中心政策、规定严重者;

2、辞职或辞退者;

3、以往工作中未发现问题,但对当前中心业绩带来不利影响者;

4、透露中心业绩者、相互透露讨论各自工资待遇者;

5、工资发放、停发的决定权在口腔运营总监处;

九、口腔中心的所有人员不享受双休日,国家法定假期等。福利保险

十、上班满一年人员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和保险,其享受内容和享受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上班满一年人员可享受特别福利保险,但中心若发生经济效益滑坡或其他重大事件,可停止支付。

十二、福利保险中心负责60%。个人负责40%。

十三、国内进修学习:

1、口腔中心医生任职满一年者,考核结果良好者,可以到公司指定的学习地进行学习。费用中心负责。

2、中心员工绩效考核优秀者,运营总监可以汇报公司给予到总部参观学习、旅游。费用由中心负责。

十四、本规定未尽事项,另行规定或参见其他规定的相应条款。

十五、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中心人力资源部。

我刚接触到医院的管理,好好学习一下发光并非太阳的专利,

医院管理制度

二、采购消毒产品要索取与每批(种)产品标识(标签)的生产经营者名称、品名、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等相符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三、应索取规定的产品批准证书。

四、进口产品应当索取口岸进口监督检验机构的进口检验合格证书。

五、提供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所代表的产品批号、品种,必须与实际经销的'该产品批号、品种相符,不得重复使用。

六、对供货商不出具有关卫生部门的检查合格证或化报告验单,取消供货资格。

七、库房内定型包装必须贴有标签。

八、票证与实物的规格、型号、质量不相符应拒绝入库,由采购员退库、索赔。

医院管理制度

1、按上级有关规定及医院临床用药的实际情况,划分贵重药品管理范围。

2、贵重药品须建立逐日消耗交班表和日清月结收支帐。

3、凡属贵重药品,值班人员必须每日认真盘点,填写逐日消耗交班表,如有差错和丢失现象按科有关规定处理。

4、统计员每日根据门诊用药消耗数量及时补充药品,以保证临床用药,当日消耗的贵重药品应及时登记入帐,并应帐物相符。

5、自费药品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自费药品用医保结算的现象发生。

6、贵重药品如有自然破损,应按上级规定的.报损制度执行,认真清点破损药品,填写药品报损单,由科室负责人和主管理院长签字方能报损。报损单为二联,其中一联报院财务销帐。

7、药库如遇药品调价时,应及时清点库存药品将药品差价填写调价单,上报财务科。

8、值班人员调配处方时,应调配无误,错发及多发出的贵重药,均按差错登记处理,损失由调配人员自费赔偿补足。

9、属医疗保险的患者,应按医疗保险制度执行,严格控制用量现象。

10、贵重药品应定期检查有效期限,严防过期失效。

11、凡属生物制品的药品均按要求冷藏保存,易潮解霉变的药品应存放于阴凉、干燥处。

12、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严防假、劣药混入。

13、严格执行贵重药品逐日消耗制度,并认真填写明细表,人员交接时应双签字。

医院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确保基建施工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基建财务制度和文件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建财务管理与领导机构。

基建财务业务的执行由财务科负责,由财务科科长、基建会计和出纳组成基建财务小组,隶属于主管院长领导,同时接受上级相关部门指导。

第三条:基建财务小组职责。

1、管理基建工程款项的拨入、支付和结算;。

2、编制基建财务收支计划;。

3、参与基建项目预算、审核、验收、合同签订、决算;。

5、监督基建工程合同的执行;。

6、其他有关基建财务事项。

第四条:基建支出审批权限。

经审核的基建投资工程项目的进度预付款、结算款、设计费及零星支出,应以单个项目为单位,按医院资金审批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基建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违反合同条款和审批手续不全的基建款项,有权拒付,并应及时向院领导阐述理由。

第五条:基建项目预算审核与确认。

1、经批准的基建项目,由基建主管部门做出概算(预算),并附该项目的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交基建财务小组复核签章后,报基建领导小组审定,必要时由基建财务小组再送上级主管部门复审后确认。

2、不经过基建财务小组审核及签字的基建预算无效。

3、经确认的工程预算合同和招标文件应留存基建财务一份,以备查验,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的重要依据。

4、需公开招标的基建项目,应严格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招、投标的文件精神进行,特别是要做好预算(标底)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基建项目合同的签定。

当施工队伍确定后,通常以乙方命名,则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前,双方应就工程施工等事项充分酝酿。经甲、乙双方签定的合同,应存留一份给财务以备查验,这是支付工程款项的依据。

第七条:基建工程款项的支付与结算。

1、应按上级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基建资金应在银行开立专户进行管理,定期对账、核算,并应与医院其他账户资金分开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2、基建工程款的支付数额,最多只能以当时账面基建项目资金为限,不能挪用医院其他资金垫支,特殊情况需动用医院其他账户的资金,须由基建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凭医院领导批示,通知财务执行。

3、基建工程款一般以支票支付;确需现金支付,须由施工单位出具说明书,经财务科长审核,医院领导签字同意。

4、乙方收取甲方的工程款项,不论多少,一律应出具正式发票交财务入账。无正式发票者不予结算(预付款、进度款在工程结账时必须补正式发票)。

5、基建工程进度预付款及结算款,按国家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规定以及甲、乙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等有关条款的约定,须经基建财务小组审核签字,由医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支付。

6、乙方如有违反合同行为,应由基建主管部门及时通知财务,冻结乙方应得工程款,待正确履行合同后才解冻。

7、基建结算结束后,基建财务小组应在一星期内组织核算,列出财务报表,提交医院领导审核、批准,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财务人员必须保证基建款按时足额支付。

8、基建财务小组应在施工期间定期或不定期核对账目,分析工程用款情况。财务人员发现支付有超支或未按合同条款支付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以便采取措施。

第八条:基建工程的验收与移交。

1、基建工程完工后,甲方须按规定组织验收。除有关单位人员外,甲方应报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工作。如发现工程未按设计施工,质量达不到技术要求等问题时,应及时向基建领导小组报告,以便采取弥补或处罚措施。

2、有返工的工程,应在返工后重新组织验收。但因乙方质量等责任问题造成甲方损失,应按合同及甲、乙双方补充协议执行,基建财务人员对不履行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的行为有权拒付工程款。

3、从工程竣工后到正式结算前,甲方停止支付该项目工程款余额(含结算款),特殊情况需付款时,凭院长签字批准,由基建财务执行。

4、乙方将工程建设项目移交给甲方后,应造册登记整个工程建设项目财产明细表,根据医院管理与使用需要,再移交给具体管理、使用部门,明确经济责任。同时,在基建账户中结转到行政账户中增加固定资产。

第九条:对基建项目筹建、施工、验收舞弊行为的处罚。

凡在医院各级项目建设中有下列舞弊行为者,医院将作出相应的处罚或上报纪检部门,构成刑事犯罪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泄露有关基建项目的标底、预算等秘密者;。

2、借工作职务之便收取施工单位的好处费者;。

3、故意制造施工方面的困难等事端而追加预算者;。

4、协同施工队伍(乙方)偷工减料者;。

5、在验收过程中隐瞒质量问题者;。

6、与乙方串通骗取甲方资金,造成甲方损失者;。

7、有其他舞弊行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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