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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约定大全(15篇)

时间:2023-12-24 07:39:03 作者:QJ墨客

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安排。想要写一份完善的劳动合同,那么就不能错过小编精心准备的这些劳动合同范例。

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违约金,是现代民法体系中为实现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合同履行而发展出来的一个重要工具。违约金是依法强制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一种经济制裁,一般在合同的约定条款中载明。

一般学者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惩罚性违约金具有惩戒作用,不论是否存在经济损失,违约方均应支付,且违约方在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后,仍需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性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预先估算的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总额,违约方支付赔偿性违约金,不再承担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民法属于私法领域,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在民法领域适用并无不当。而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属于社会法。社会法是以一种特殊的标准衡量当事人的地位及分配利益。这些特殊的标准源于社会弱者的“身份”认定,是以特殊身份来决定利益的分配,使这种分配结果有利于具有“弱势身份”的一方。社会法正是以调整主体的不平等关系为己任,注重实质平等。因为劳动法上存在强势主体和弱势群体之分,违约金一旦适用,极易被强势主体所滥用。所以,在劳动合同立法时,只有首先确定该违约金条款的性质,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更有利于劳动纠纷的解决。

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既是一种违约责任的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方式,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有重大的意义。依据违约金发生的原因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从性质上看,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称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此种违约金不能与违约损害赔偿同时主张,因为该违约金的功能就在于弥补一方违约后造成的损失,如果违约金数额低于损失的,可以适当增加,反之,如果高于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

法律应明确规定非违约方如果是用人单位,则该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所造成的损害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对其造成了损害,则违约金条款不能法适用,劳动者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对于违约所约定的一种私的制裁,故又称为违约罚。此种违约金的功能在于其强烈的惩罚性,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的责任后,还要承担其他一切的违约责任。此种违约金是对违约方一种额外的处罚。显然,惩罚性违约金的运用很容易损害违约方的权利,并使合同相对方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违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即为赔偿性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约定不明,则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中,根据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想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第23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一是有专业技术培训;。

二是需保守商业秘密即有关竞业限制。

除此之外,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而,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如援引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劳动者可以主张该约定无效而拒绝承担。

在适用违约金条款时,劳动者应比对法律法规及咨询专业人士,并注意以下事项:

1、具体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因专项培训费用和专业技术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可以设定违约金。且需要以书面形式约定。

2、具体标准。

立法上对具体标准有限制,即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对培训费用负举证责任。

若用人单位索要培训费,应该出示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赔偿金应根据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限按年递减计算,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予认可。

能约定违约金的劳动合同有哪些

小杨是上海某大学理工科的大学生,毕业后留在上海工作。他与上海市某通信器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是系统部技术员,合同约定期限是1999年5月17日至2001年5月17日,月工资是1300元。由于小杨工作积极,公司很器重他,1999年底出资让他去国外进行培训,双方约定变更合同,将小杨提升为系统部现场技术工程师,并将合同期限延长至2006年7月30日止,未约定月工资。

但小杨在新岗位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工作量反而没有以前多,比较清闲。而小杨是个闲不住的人,他认为这样会让自己产生惰性,对自己技能的提高不利。于是,经过一番思考,小杨作出了一个决定:他于2004年6月16日,以“系统部工作量少,今年1至6月无事可做,有很大的危机感”等为由提出辞职。而公司方觉得小杨是个不可多得的人才,作为公司的人才资源,可以为公司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便拒绝了小杨的辞职请求。但小杨坚持要走,公司见无法挽留,提出因小杨合同期限未满就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应向公司支付18000元培训费及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小杨认为这个数额太大,无法接受。于2004年7月23日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减免违约金数额,同意支付2000元至3000元。公司接到申请书后表示同意,要求小杨支付违约金3000元。小杨支付后,公司给其出具了退工通知单。小杨与公司终止了合同。

然而,小杨事后越想越委屈,他觉得企业索取的违约金于法于理都无据,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返还违约金3000元。小杨认为,最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而后更改的合同中亦未约定。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没有根据,所以要求返还其已支付的3000元违约金。

公司则认为,违约金是小杨和公司共同协商的结果,小杨当初提出减免的要求表示其已接受违约金作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且有小杨提交的书面申请为证,这个申请和公司对申请的同意,相当于合同要约和承诺过程。所以,对于小杨要求返还3000元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接受。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认为公司在小杨提出辞职后,通知其支付违约金18000元,小杨通过书面形式与公司协商,最后他实际支付违约金3000元,此数额小杨在其书面申请报告中亦已明确表示认可,此可视为双方协商的结果。现小杨请求判令公司返还违约金,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违反合同判赔偿。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劳动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其法律效力如何?我国《劳动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次由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违约金进行了规定。近几年,在实践中,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和解除劳动合同中双方因违约金条款约定的内容发生的争议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存在较大的区别,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的性质以及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支付标准等都具有其特殊性,值得进一步的探讨。

《劳动法》并没有规定违约金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之一。但是,在我国的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违约金作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作了明确规定。比如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在上述案例中,小杨违反了劳动合同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如果小杨和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则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小杨违反合同的约定提前解除合同,是属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中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学者争鸣。

在关于我国未来的《劳动合同法》中是否应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这个问题上基本形成了两派观点:一派主张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如有学者认为:“违约金的约定有其合理性,尤其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后,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合同当事人积极履约的作用。”也有学者认为:“应规定许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在一定的程度上有自由约定违约责任的权利;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幅度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等的权利。”另外:“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是劳动合同当事人违约不履行合同时,双方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条款。”还有学者认为:“双方可以约定不履行合同而应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条款”等等。

另一派观点主张劳动合同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违约金条款不应载入劳动合同中,如:“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不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预定违约金是不太合适的”,“尽管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预定制度在民法上是允许的,但劳动合同附和化的性质决定了在非对等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应被禁止。”

还有学者认为,目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在实践中可以起到约束双方遵守劳动合同的作用,在实践中大量的劳动合同也设立了约定违约金的条款,已经成为违约方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当然也存在违约金数额约定不当等问题,但是目前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出现的一些问题,乃至其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只是一项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所伴生的正常现象,完全可以通过制度本身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而加以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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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2021劳动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更多2021劳动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请点击“劳动合同”查看。

法律分析: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有两种情况: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赔偿数额按照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出现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三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021员工劳动合同。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起。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完成工作任务的标志是_____________。

(二)试用期为_______(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如无试用期,则填写“无”)。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_______小时(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_______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三)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

(四)乙方的其他休息休假安排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劳动报酬。

(一)甲方依法制定工资分配制度,并告知乙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

(二)乙方每月工资_____元(其中试用期每月工资_____元)或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执行。

(三)甲方每月____日发放工资。甲方至少每月以货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一次工资。

(四)乙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五)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享受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的,甲方按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

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二)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女员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三)乙方从事________作业,可能产生___________职业危害,甲方应采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防护措施,并每年组织乙方健康检查____次。

(四)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规章制度。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二)乙方应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

(三)乙方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八、合同变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合同文本双方各执一份。

九、合同解除和终止。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6、甲方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甲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甲方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经济补偿。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2、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七)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第(八)项第4目、第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甲乙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发放标准应按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甲方依法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一、合同解除和终止手续。

甲乙双方解除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甲方应依法向乙方出具书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十二、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工会寻求解决或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其它。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有抵触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书面授权代签无效。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签名)。

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

在合同法中,几乎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约定违约金。但是,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吗?假若劳动合同中也可以约定违约金,那么,我国法律是否对此有限制条件呢?下面,我们马上一起来学习下。

可以,但有限制条件。

违约金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对方交纳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合同法》中,几乎所有的合同都可以约定违约金,但《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实行了限制性规定。如下: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从此规定看,假如没有培训费就不能约定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约定离职后竟业限制条款,为保证这些约定能够执行可以约定违约金。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的这些规定,有效地遏制了用人单位动辄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阻碍劳动者自由择业、自由流动的权利,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一是违约金的数额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承受能力;。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劳动合同是否能约定违约金的法律解答。综合上文可知,尽管我们在劳动合同法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但适用违约金情形就两种,即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另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时,双方要站在平等基础上,并要考虑彼此的承受能力,特别是劳动者。如果您对此还不清楚地,请您及时联系律师。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它可以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那未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办呢?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与风险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

1、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风险: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除了要支付上述赔偿,还需要承担其他风险: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未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走人,将导致企业内部人员的流动性,这种流动对企业制度管理不利,对企业文化更是致命。

3、未签劳动合同不能对涉及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劳动者进行有效约束。

劳动合同是否签订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的工资。那么,在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劳动合同是否签订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本文整理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的规定,劳动合同并非唯有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劳动者也应当持有。因此,“谁掌握管理,谁举证”的强制分配原则在这起案例中并不适用。此案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此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合同纠纷一般由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负完全举证责任,否定性主张一方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也是合同,该案中用人单位应属于作出肯定性主张的一方,劳动者应属于作出否定性主张的一方。根据民诉证据规则,用人单位必须再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签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上所述,在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并承担劳动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否则劳动者的仲裁请求应得到支持。

小编为您整理这篇文章,希望能更好的帮助您了解关于劳动合同是否签订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法律知识,欢迎浏览。

案情介绍:

至2月,陈某在成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工作。工作职务为技术部经理。后因科技公司经营不善,前景不容乐观,陈某向科技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办理了相关手续,结算了工资,但由于科技公司经济紧张,无力一次性支付,便于202月4日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载明:“今欠技术部员工陈某的年终提成合计70000元”。此后,科技公司支付了陈某19700元,余款一直未支付。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所涉及到的事实和证据比较简单,但由于涉及到劳动合同纠纷转化成债权债务的问题,在立案时还遇到些周折。个别立案庭法官的法律素质不是很高,在认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立案时多次与立案庭法官沟通,才得以立案。因考虑到本案金额较小,为尽快地解决问题,尽快地让陈某拿到欠款,避免进入二审程序,张律师建议法院调解结案。最终调解结案,虽然最后还是通过强制执行来结案,但相对于按照一审、二审程序完全经过所花费的时间,还是更快一些。律师能通过自己的工作,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节约时间,尽快地处理完纠纷,这也是律师的价值体现!

裁判结果:

年5月22日,陈某委托张礼美律师向科技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欠款5030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对基本事实无争议。因考虑到本案金额较小,为尽快地解决问题,尽快地让陈某拿到欠款,避免进入二审程序,耽误更多的时间,张律师建议法院调解结案。在承办法官和张律师的努力下,陈某与科技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达成协议,并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由科技公司在2013年8月30日前支付陈某年终提成50300元。此案调解后,科技公司并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款项。陈某委托张礼美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案以强制执行完结。

旷工处理的法律规定。

不知阅读这篇文章的读者朋友们有没有旷过工?旷工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稀奇,依然存在旷工,那么对旷工又应该怎么处理呢?对旷工的处理,法律又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就由小编来给大家普及公务员旷工和普通企业员工旷工的处理规定。

公务员旷工及其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

第三十三条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企业除名。

企业除名的理由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缺以下的任何一条属违法解除:

(1)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

(2)规章制度公示了吗?

(3)除名通知工会了吗?

(4)进行批评教育,这一条企业已经做到了。

(5)企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无效条款。

因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从这一规定来看,企业对职工的除名处理,必须符合以上两个条件: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由此可见,在对旷工职工作除名处理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对职工作出开除处分的过程中应遵循下列程序:

1)弄清事实,取得证据。企业对职工所犯错误的事实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并且对所取得的证据要严格审核,以保证确凿无误,结论材料应与本人见面,允许其申辩,如确属于事实不符,应当纠正。

2)经厂长或经理依据职工的错误事实提出开除处理的意见。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4)将开除处分决定报告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备案。

5)将开除处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劳动合同违约金

劳动合同违约金

现实中,像高某所在的这家单位一样,在劳动合同中设置违约金条款的用人单位挺多,甚至不少用人单位会约定高额违约金,这样做多半是为了“拴住”劳动者。而劳动者为了能得到工作,即使明知这样的违约金条款对自己不利,也只能咬着牙签字。

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除了两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设定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是用人单位拥有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劳动者必须对此保密,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设立“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如果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在《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后,上述案例当中的公司就不得与员工签订所谓“一方违约,违约金付10万”的合同了。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编辑

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介绍

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形式,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都自然终止。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只要劳动者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死亡,意味着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从主体上的消灭。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当劳动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作为民事主体和劳动关系当事人,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然终止。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破产,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是指合法建立的公司或企业在存续过程中,未能一贯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政府部门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被撤销是指企业未经合法程序成立,或者形式合法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实体规定,被政府部门发现后受到查处。按照《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消,意味着企业的法人资格已被剥夺,表明此时企业已无法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只能终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根据《公司法》规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资格便不复存在,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也随主体资格的消亡而消灭。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法律规定不可能包含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现象,因此,《劳动合同法》将这一规定作为兜底条款。为保护处于困难情况下的劳动者不致因失业而丧失生活来源,法律对终止劳动合同的某些情形作了限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最主要形式,适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旦约定的期限届满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通常都自然终止。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退出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已经通过养老保险制度得到保障,劳动者不再具备劳动合同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只要劳动者依法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3、劳动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死亡,意味着劳动者作为自然人从主体上的消灭。宣告死亡,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失踪,是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当劳动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作为民事主体和劳动关系当事人,无法再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自然也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然终止。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

破产,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法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种行政处罚,对企业法人而言,吊销营业执照就意味着其法人资格被强行剥夺,法人资格也就随之消亡。用人单位被责令关闭,是指合法建立的公司或企业在存续过程中,未能一贯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政府部门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被撤销是指企业未经合法程序成立,或者形式合法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实体规定,被政府部门发现后受到查处。按照《民法通则》、《公司法》以及《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消,意味着企业的法人资格已被剥夺,表明此时企业已无法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只能终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根据《公司法》规定,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其法人资格便不复存在,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也随主体资格的消亡而消灭。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

法律规定不可能包含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所有现象,因此,《劳动合同法》将这一规定作为兜底条款。

为保护处于困难情况下的劳动者不致因失业而丧失生活来源,法律对终止劳动合同的某些情形作了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也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也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时终止:。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

劳动合同违约金案例

吴某旷工7天后,单位依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自动解除,却不料,因未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并送达吴某,近日,被法院认定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

2009年7月17日,吴某与济南某水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9年7月17日至2010年7月16日。合同第29条约定:吴某旷工7天以上,本合同自动解除。水泥厂为吴某发放工资到2010年3月份。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水泥厂按照1320元的缴费基数为吴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10年4月24日,吴某递交了一张请假条,称因有病需请假10天(4月26日-5月5日),水泥厂准许。但此后,吴某未再到单位上班。2010年6月13日,吴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水泥厂支付2010年5月以后的工资2000元。仲裁委裁决后,吴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123。

庭审中,水泥厂辩称,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2010年5月12日解除,5月份吴某也未为单位提供劳动,故吴某要求2010年5月以后的工资无法律依据。

123。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职工旷工7天以上的自动解除合同,但水泥厂依据该规定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仍然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吴某,因水泥厂并未作出与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决定并送达吴某,故2010年5月13日之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2010年6月13日,吴某提交申请仲裁的材料,其中含有要求与水泥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内容,水泥厂对此也无异议,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可视为从该日起解除。虽然吴某在2010年5月至6月12日期间未向水泥厂提供劳动,但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事实,水泥厂应当支付吴某在此期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算的基本生活费。

据此,法院判决:吴某与水泥厂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0年6月13日解除;水泥厂支付吴某2010年5月至6月12日的基本生活费901.6元;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

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介绍

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指的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其他有关约定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但部分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侵害了劳动者自主择业权。为防止此类侵权行为的发生,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明确,除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或者以赔偿金、违约赔偿金、违约责任金等其他名义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违约金

陈先生来自海南,于20xx年7月28日到日佳公司应聘,他顺利通过了面试,获得了在公司的工作机会。

入职时,公司的人事刘先生给了陈先生一份劳动合同,是公司通用的格式范本,这份劳动合同中有一条款特别醒目,让陈先生觉得很不舒服:“任何一方不遵守合同条款,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陈先生提出该违约金显然过高,人事说这对双方是平等的。陈先生想想也对,就没有再说什么。

请问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吗?

违约金本属于民法领域的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应当向对方支付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支付违约金责任是违反合同应承担的主要违约责任之一。违约金仅适用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且只有当事人于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法律规定有违约金时才能适用,反之则只能适用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违约金具有预定性、惩罚性和赔偿性三大性质。但当违约金从民法领域引入劳动法领域,违约金的三大性质之一的惩罚性不具有了,而且劳动法领域的违约金仅适用特定的情形,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对违约金作了明确规定,从而结束了全国各地对劳动合同违约金不同规定的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条规定表明,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且员工在离职后企业依约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这两种情形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的单方辞职权:“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对劳动者辞职没有设立实质性要件,只需要劳动者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的义务即可,因此,就不能允许企业用违约金的方式来限制和妨害劳动者行使单方辞职权。即劳动者在履行提前三十日通知义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行使法定授权,不构成违约,也不应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劳动合同是我们公司签订的一个合同,劳动合同是可以证明我们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的一个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来说,他可以约束员工,与公司是一个具有双向的合同劳动合同,如果产生违约的话,也要给予相应的违约金,那么劳动合同他的违约金一般是多少呢?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况,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一、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不是岗前职业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约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条款,违法无效。

1、构成要件不同。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由于劳动者的过错造成的以外,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有过错,其均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迫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违约金则需一方违约。

2、计算基点不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应以具体损失为平衡的基点。而经济补偿的计算基点并不是劳动者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受到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已作出的贡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越长,其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就越多;反之,工作时间越短,经济补偿金就越少。

3、功能不同。违约金的功能主要在于赔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到的损失,而经济补偿金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具有赔偿性质,另一方面在不可归责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当事人之事由时,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照顾义务效力而衍生的一种义务,其法律性质为对被雇劳动者的离职补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详述劳动合同的违约金

小杨是上海某大学理工科的大学生,毕业后留在上海工作。他与上海市某通信器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岗位是系统部技术员,合同约定期限是1999年5月17日至2001年5月17日,月工资是1300元。由于小杨工作积极,公司很器重他,1999年底出资让他去国外进行培训,双方约定变更合同,将小杨提升为系统部现场技术工程师,并将合同期限延长至2006年7月30日止,未约定月工资。

但小杨在新岗位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工作量反而没有以前多,比较清闲。而小杨是个闲不住的人,他认为这样会让自己产生惰性,对自己技能的提高不利。于是,经过一番思考,小杨作出了一个决定:他于2004年6月16日,以“系统部工作量少,今年1至6月无事可做,有很大的危机感”等为由提出辞职。而公司方觉得小杨是个不可多得的人才,作为公司的人才资源,可以为公司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便拒绝了小杨的辞职请求。但小杨坚持要走,公司见无法挽留,提出因小杨合同期限未满就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约行为,应向公司支付18000元培训费及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小杨认为这个数额太大,无法接受。于2004年7月23日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减免违约金数额,同意支付2000元至3000元。公司接到申请书后表示同意,要求小杨支付违约金3000元。小杨支付后,公司给其出具了退工通知单。小杨与公司终止了合同。

然而,小杨事后越想越委屈,他觉得企业索取的违约金于法于理都无据,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返还违约金3000元。小杨认为,最初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金,而后更改的合同中亦未约定。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没有根据,所以要求返还其已支付的3000元违约金。

公司则认为,违约金是小杨和公司共同协商的结果,小杨当初提出减免的要求表示其已接受违约金作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而且有小杨提交的书面申请为证,这个申请和公司对申请的同意,相当于合同要约和承诺过程。所以,对于小杨要求返还3000元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接受。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的审理,认为公司在小杨提出辞职后,通知其支付违约金18000元,小杨通过书面形式与公司协商,最后他实际支付违约金3000元,此数额小杨在其书面申请报告中亦已明确表示认可,此可视为双方协商的结果。现小杨请求判令公司返还违约金,理由不足,不予支持。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劳动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其法律效力如何?我国《劳动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次由国务院法制办起草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对违约金进行了规定。近几年,在实践中,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和解除劳动合同中双方因违约金条款约定的内容发生的争议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存在较大的区别,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违约金的性质以及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支付标准等都具有其特殊性,值得进一步的探讨。

《劳动法》并没有规定违约金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之一。但是,在我国的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违约金作为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的责任形式作了明确规定。比如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1)违反服务期约定的;(2)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在上述案例中,小杨违反了劳动合同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如果小杨和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如果一方违反合同,则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小杨违反合同的约定提前解除合同,是属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7条的规定中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可以自由约定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在关于我国未来的《劳动合同法》中是否应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这个问题上基本形成了两派观点:一派主张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如有学者认为:“违约金的约定有其合理性,尤其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后,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合同当事人积极履约的作用。”也有学者认为:“应规定许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在一定的程度上有自由约定违约责任的权利;当事人可事先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幅度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等的权利。”另外:“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是劳动合同当事人违约不履行合同时,双方约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条款。”还有学者认为:“双方可以约定不履行合同而应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条款”等等。

另一派观点主张劳动合同双方地位是不平等的,违约金条款不应载入劳动合同中,如:“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不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预定违约金是不太合适的”,“尽管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预定制度在民法上是允许的,但劳动合同附和化的性质决定了在非对等的劳动合同关系中应被禁止。”

还有学者认为,目前《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在实践中可以起到约束双方遵守劳动合同的.作用,在实践中大量的劳动合同也设立了约定违约金的条款,已经成为违约方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当然也存在违约金数额约定不当等问题,但是目前劳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出现的一些问题,乃至其所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只是一项法律制度发展过程中所伴生的正常现象,完全可以通过制度本身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而加以克服。

劳动合同违约金

20xx年5月18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用人单位向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追索违约金和培训费的劳动争议案,判决调整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并将某服装公司要求劳动者周某返还的培训费中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予以剔除。

1997年8月25日,周某到某服装厂工作。同年9月1日,双方签订了自1997年8月26日到20xx年8月2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违约金20xx元。20xx年7月9日,某服装厂因生产需要,决定派周某到上海东华大学进行技术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并对原劳动合同部分内容进行了变更。该协议约定:某服装厂派周某到上海东华大学进行技术培训,周某培训期满到岗上班后必须为某服装厂服务十年;培训费用由某服装厂全额出资,培训出资金额包括:证书费、培训费、差旅费、培训期间的工资、岗贴、福利及劳保等;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变更为20000元,若周某有服务期内自动离职、申请辞职或终止劳动合同而违约,应付给某服装厂违约金20000元,并按应服务年限等分培训出资金额,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给某服装厂。20xx年9月至10月,周某赴上海进行了为期21天的技术培训。除上海匹基姆服装科技有限公司免去直接培训费用外,某服装厂另出资 1985.78(差旅费1472.50元、工资444.39元、岗贴42.64元、劳保福利费26.25元),培训结束后,周某回某服装厂履行劳动合同及培训服务协议。20xx年4月22日,某服装厂变更为某服装公司。周某在某服装公司工作。20xx年6月19日,周某向某服装公司书面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20xx年7月6日,某服装公司书面回复周某,同意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之后,周某继续在某服装公司工作,某服装公司未与周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仍继续发放周某工资,为周某缴纳养老保险费至20xx年11月。20xx年9月29日起,周某自行离开某服装公司并自此未到某服装公司上班。20xx 年1 0月27日,某服装公司向周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书,并要求周某缴纳违约余及培训费211 91元。

某服装公司的要求自然不能被告周某所接受,20xx年12月24日,某服装公司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周某给付违约金20000元及培训费21191元。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周某支付某服装公司违约金8000元及培训费1991元。周某不服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与某服装厂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培训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自觉履行。某服装厂更名为某服装公司,不影响劳动合同和培训服务协议的履行。本案中,某服装厂出资送周某到上海东华大学培训,双方约定“如周某在服务期内自动离职、申请解职或终止劳动合同,应付给某服装厂违约金20000元,并按服务年限等分培训出资金额,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给某服装厂”根据双方的约定,周某在接受培训后应当为某某服装公司工作一定的年限,而周某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与某服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出资招用或向劳动者提供了特殊福利待遇的:双方可以劳动合同或者另外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约金。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周某违约应当按约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约定的20000元,多倍于被告出资培训费用和周某某的工资报酬,如果完全按约由周某承担该违约金,有失公平,应按周某的工资及某服装厂培训费支出等情况予以调整。周某在培训费间仍为某服装厂的一员,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不能因为其在接受培训期满后,回单位工作不到约定期而解除劳动关系,就将其在接受培训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为此,海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了判决,判决周某给付某服装公司违约金8000元,赔偿某服装公司培训费883.50元。

本案中双方约定的20000无违约金数倍于被告出资培训费用,如果完全按约由周某承担该违约金,有失公平。这里有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即对这种显失公平的约定,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进行调整?对此,现行的劳动法没有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予以适当减少”,有人主张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对过高的违约金,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整。本案仲裁委员会主动综合多种因素进行了调整,将20000元的违约金调整为8000元。我们认为,采取主动审查和主动调整的做法比较妥当。理由:一、我国劳动立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性质,劳动法调整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裁判机关的主动介入与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干预相一致。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是不妥当的。二、我国劳动立法的宗旨之一是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目前我国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普遍比较薄弱,许多劳动者在有明文时尚不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目前在劳动法无明文规定之时,要求当事人申请调整违约金,对劳动者的保护显然不利。

关于培训费的处理,我们认为:在对劳动者这种违约行为的处理上,应当和一般的违约行为区别开来,不能因此而损害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期间已依法取得和享有的劳动者权利。周某在培训费间仍为友谊服装公司的一员,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而且不不能逆转的。不能因为劳动者在接受培训期满后,回单位工作不到约定期限即解除劳动关系,就将劳动者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予以追回。关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接受培训投入的额外费用,如本案中的学习费用、报销的路费则应当由劳动者予以返还。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既是一种违约责任的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方式,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有重大的意义。依据违约金发生的原因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从性质上看,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称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此种违约金不能与违约损害赔偿同时主张,因为该违约金的功能就在于弥补一方违约后造成的损失,如果违约金数额低于损失的,可以适当增加,反之,如果高于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

法律应明确规定非违约方如果是用人单位,则该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所造成的损害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对其造成了损害,则违约金条款不能法适用,劳动者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对于违约所约定的一种私的制裁,故又称为违约罚。此种违约金的功能在于其强烈的惩罚性,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的责任后,还要承担其他一切的违约责任。此种违约金是对违约方一种额外的处罚。显然,惩罚性违约金的运用很容易损害违约方的权利,并使合同相对方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违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即为赔偿性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约定不明,则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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