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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汇总22篇)

时间:2023-12-24 21:18:09 作者: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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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探讨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是全省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公路快速发展,但管理、养护滞后的问题十分突出,直接影响了农村公路的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xx49号)和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xx40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协调发展。

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符合我省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一)全省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省、州(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有关制度和技术规范,编制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与省级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负责审核并转报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编制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计划,监督和考核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市场。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制定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监督和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对养护资金、项目、质量、进度负总责,同时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拟定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养护计划组织实施。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没有设立专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可委托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不得另设机构。

(五)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认真做好工作。

三、建立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强养护资金管理使用。

(一)资金来源。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主要由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补助及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等构成。省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在统筹安排汽车养路费时,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的资金水平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各地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后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交通规费留地方部分的40%应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实际,统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也要逐步增加,为农村公路养护的正常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要积极拓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融资渠道,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积极鼓励和吸收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出资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二)资金管理使用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统一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省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含汽车养路费),主要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专项工程,实行对州(市)、县(市、区)切块包干的管理方式。各州(市)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由各州(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等专项工程。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和其他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小修保养等专项工程。省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年度安排计划,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商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要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省发展改革、财政、交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研究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科学核定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及人员。要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际,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科学定岗,重新核定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具体测算标准,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商省交通、财政等部门制定,并报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在此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稳步推进养护工程单位转企改制工作。

(二)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为确保养护质量,控制养护成本,有效利用现有养护资源,对沥青路面和水泥路面的大中修、防护和水毁修复等技术性较强的养护工程项目,应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养护作业单位组织实施,充分发挥专业管理、施工、监理队伍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中的作用。小修保养工程可通过竞争方式,捆绑承包给具有相应养护资质的公路养护专业单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路基和其他路面的养护工程实行社会化养护,可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村民,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

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扎实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为加强组织领导,平稳推进改革工作,成立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组,省交通主管部门为组长单位,省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构,依据本改革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省交通主管部门要针对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科学测算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成本,合理确定养护资金投入标准,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数据库,制定符合全省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定和验收标准。省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机构编制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起主要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改革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改革工作。

新形势下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探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加强我市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工作,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下面我就承德市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

根据《公路法》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规定,本着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各乡镇成立乡村公路管理所,由主管乡镇长任所长,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1―2名,负责辖区内乡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每个行政村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该行政村道路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工资由县区财政列支。在管理人员配备上,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管理组织到位,管理人员到位,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

根据冀政办〔〕16号文件精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市、县级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进行统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得以正常养护。

县级公路养护资金执行省厅下达的养护资金计划,主要用于县级公路的养护、养护工程和养护管理;乡级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补助部分和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配套组成,主要用于乡级公路的的大中小修工程;村级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补助部分和市县交通主管部门按规定配套组成,主要用于村级公路的的大中小修工程。

乡级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人员工资由县级政府负责,按《承德市乡级公路养护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承财综〔〕37号)规定的县区财政每年从农村税费转移支付中按每公里1000元的`补助标准予以列支,用于乡道的日常养护。村级公路日常养护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采取“一路一议、一村一议、一事一议”的方法筹资,进行养护。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组织要加大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力度,组织村民委员会制定《村民护路公约》,树立村民爱路护路意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县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设立专门帐户,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养护节余资金须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做好日常养护工作。

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承德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评比办法》及有关要求,做好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和管理的督导、检查、考核验收工作。乡镇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也要加大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力度,设专人对辖区内乡、村级公路的桥梁、涵洞和地质不良路段进行经常检查,特别是汛期要经常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桥梁、涵洞重要部件存在明显损坏或不良地质路段存有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要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等措施,同时向县级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乡村公路管理养护采取乡镇每月检查、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季度检查、市局半年检查、年终联查的方式进行,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目标的重要内容。

年初各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所要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对乡、村级公路进行摸底排查,合理编报乡、村级公路的大中小修和日常养护计划,适当安排桥涵、排水设施配套项目,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后审批报市局备案;县级公路养护计划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编制后报送市交通局审批,每月25日前报送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质量及进度情况。

五、做好乡、村道路的绿化工作。

各县区、乡镇政府应本着“谁栽、谁有、谁受益”的原则对宜林路段县乡道路进行绿化;由各行政村本着“自养、自得”的原则进行村级道路绿化。建议林业部门尽可能的将有关资金安排在农村公路绿化上,为农村公路绿化提供苗木和技术指导,逐步使农村公路达到“畅、洁、绿、美”的效果。

1、日常养护:乡、村公路日常养护不设置专门的养护道班,也不设置专职养护作业人员。乡级公路由乡镇公路管理所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养护标段,采取招投标形式择优社会养护公司进行养护,也可通过招标形式择优养护专业户进行养护;村级公路日常养护由乡镇公路所组织各村民委员会采取划分养护责任段、分路到户到人等多种形式进行养护。乡镇公路管理所负责日常检查工作,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依照养护合同和养护完成工作量计量支付养护资金。

2、大、中、小修工程:乡、村级公路的大中小工程,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协同乡镇公路管理所采取招标形式,公平竞争,择优施工队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大、中、小修工程竞争。农村公路大、中、小修工程将逐步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养护工程技术管理和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按批准的计划,依照养护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计量支付养护工程资金。

3、对那些未改造且路况较差、交通量较小的路段,经过充分论证后可采取季节性养护形式,但也要采取招标形式确定养护责任主体,签订合同,明确标准和要求,定期检查和验收。

七、加强行业管理,做好人员培训工作。

针对乡村公路养护点多、线长、面广,从事养护工作人员构成复杂、工作经历短等特点,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制定详细的培训方案,重点培训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要求、养护作业施工操作规程等。尽快建立起一支责任明确、素质优良的农村公路养护体系。

八、合理编报县、乡、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计划。

新形势下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探讨

1月14至18日,xx市农村公路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三个检查组,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检查。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养护管理站规范化、养护大中修工程、安保工程、砼路面灌缝完成情况以及市政府挂牌督办危险道路整治情况等。

今年全市乡镇管养站大部分做到了“六有、五统一”。总体较好的`单位有xx县、xx县、xx县。特别是xx县农管所对辖区内所有乡镇养护站进行了设备更新,统一配备了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空调,办公环境焕然一新;xx县农管所为全县每个乡镇养护站派出驻站专职工作人员,并配备笔记本电脑。

检查组对10万元以上养护大中修工程进行实地查看,并对10万元以下的项目进行了抽检。今年养护工程建设顺利推进,全市大中修工程计划235项,投资5824万元,均按要求签订了施工合同,现已基本完成。计划安保工65项479.6公里,总投资5766万元,已基本按计划落实到位。检查组对全市砼路面灌缝项目进行了逐个查看,全市共申报完成项目34个439.7公里,检查发现多数砼路面手工灌缝路段存在灌缝效果不好、灌缝料易脱落现象。xx县整体相对较好,汝阳罗葛线灌缝效果明显好于其他路段。

今年全市农村公路在安全管理上,加强了危桥管控、危险路段整治,不断提升农村公路安全水平。各级政府大力支持,相关单位积极组织实施,圆满完成了市政府挂牌督办存在安全隐患的25条县乡道路的整治工作,有效保证了沿线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检查组现场指出了存在问题,要求各单位进一步规范乡镇管理养护站工作,对工作相对滞后的单位,督促其加快进度按标准完善到位,夯实乡村道路日常养护工作。各单位要全面实现机械灌缝,按照技术规范实施砼路面灌缝工作,有效延长道路使用年限。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切实巩固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促进农村公路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为了调动广大养路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增强职工责任感,充分挖掘内部潜力,提高养护工作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推动公路养护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江西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全县所有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县道、乡道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通乡、通行政村的乡道、村道。

第三条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为县交通局。县交通局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和养护质量,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使农村公路达到整洁、美观、顺畅。

县交通局具体负责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公路段养护管理的除外)养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乡、村道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谁受益、谁建设、谁养护、谁管理以及养管并重、改造提高”的原则,逐步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养护管理体系。大力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由县交通局负责编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下达到县交通局实施。县交通局应将养护计划分解为季、月计划,并根据本县区域内公路养护季节性特点,合理组织和安排生产。

第七条县交通局应按要求及时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养护月报表。报表内容应真实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第八条县交通局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水泥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并保证每年集中修补2次,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水泥路使用寿命。县道、乡道与专业养护队伍签定合同,由其负责养护。

第九条县交通局对本辖区内县道的砂石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实行集中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年集中性养护不少于2次,及时处治各种病害,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不断改善路面技术状况。村道与镇政府签定合同,由其负责养护,保证辖区内村道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

第三章养护管理技术规范。

第十条农村公路各类路面和沿线桥梁养护具体要求。

(一)水泥砼路面:

1、对路面进行经常性清扫,及时清除杂物、丢弃物,保持路面清洁。

2、及时对路面进行排水、扫雪、除冰等。

3、每年应对缩缝、胀缝、裂缝定期灌缝,做好水泥路面防渗工作,春秋两季各进行一次。

4、对破碎、脱空、沉陷、断裂、拱起、坑洞的水泥砼板要及时翻修或压浆稳定。

5、对唧泥唧水板,应加设纵横向盲沟,排除基层顶面积水。

6、对水泥板麻面、露骨等严重影响行车舒适的板块,视具体情况进行翻修或表面处置。

7、对板边板角以及基层薄弱地段拆除维修应设置加强钢筋。

8、水泥板严重损坏、路况严重下降路段应进行大中修。

(二)砂石路路面。

1、对路面进行经常性清扫,及时清除杂物。

2、路面出现坑槽、沉陷、车辙应及时层层回填夯实,达到设计坡度、强度。

3、保持路面排水通畅,以防雨水冲刷。

(三)桥梁养护。

1、经常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对桥梁进行清扫保洁和维修加固。

2、加强桥涵管理,对险桥危涵应设立限载、限行等危桥标志。

3、桥头接线应保持通畅、平顺,无跳车、无隐患,出现上述问题应及时处理。

4、桥梁栏杆撞断,混凝土剥落,桥面铺装损坏,“u”型台浆3砌块石接缝出现裂缝、沉降、外倾应及时维修。

5、桥面泄水孔积泥、冰块、积雪、杂物应及时清理、清扫,以保持桥面排水通畅、清洁。

6、拱上竖墙开裂,主拱圈混凝土老化,截面变形,联系构件松动,拱座开裂,强度不够,可局部加固或拆除重建,应及时对桥梁基础四周青苔和杂草进行修理。

7、桥梁基础被河水冲刷掏空,可采用围堰抽水,用砌石或现浇混凝土补充淘空部分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的绿化工作由县交通局负责规划和实施。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和河道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收取费用。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十三条县交通局、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履行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维护公路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需在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和修建临时建筑物、构造物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

(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

(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

(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

(五)无摆摊设点、占路为市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五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六条县交通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管理,建立养护管理资金专户,上级补助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以及其它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全部都须进入该专户,做到专款专用,确保经费合理、安全、有效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养护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扣分制,以每条路线为单位评分,定期检查总分100分,低于90分者,每降低1分扣该月该路线养护经费总额的1%。

(一)路基检查扣分标准。

1、路肩未及时整理、存在高路肩、路肩冲沟,每公里3处扣1分。

2、边沟清理不干净、有杂物未达到要求每20延米长扣1分,边沟淤塞每处扣1分。

3、路肩上有垃圾或堆积物每处扣1分。

4、挡土墙、护栏滋生杂草未清除,每处扣1分。

5、路基有2立方米以下的塌方未及时清除,每处扣1分。

6、填方路段的冲沟处治不及时每处扣1分。

(二)路面检查扣分标准。

1、水泥路面清扫不彻底,路肩与路面结合部存在砂土等杂物,路容不整洁,每公里扣2分。

2、水泥路面上有泥土、杂物每处扣1分。

3、水泥路面上有3厘米深的积水、积砂每处扣1分。

4、砂石路回砂不及时,路面松散、露骨每公里扣3分。

5、水泥路面伸缩缝养护不良,每处扣1分。

(三)桥涵检查扣分标准。

1、桥面有污泥、杂物、杂草,每处扣1分。

2、涵洞淤塞,每处扣1分。

3、桥下河槽流水不畅或冲刷墩台,每处扣1分。

4、桥面排水管、泄水孔堵塞,每处扣1分。

(四)绿化检查扣分标准。

1、路树有人为损坏情况不报告、不处理每发现一次扣1分。

2、路树不剪枝影响行车,每发现一处扣1分。

3、季节性养护不到位或质量不符合每公里扣1分。

(五)沿线设施检查扣分标准。

1、标志牌、里程碑、百米桩、轮廓标未定期清洗,字迹不清,每处扣1分。

2、沿线无里程碑或已设置了百米桩、示警桩、轮廓标的路段有缺少或歪斜、破损现象,每处扣1分。

3、公路附属设施遭到损坏,未及时报告、记录,每次扣2分。

(六)其他项目检查扣分标准。

1、养护生产日记,记录不齐全、不规范,每发现一次扣1分。

2、好路率、综合值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

第八章奖惩制度。

第十九条经县交通局检查认定,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予以奖励:

(一)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

(二)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

(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

(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

(六)乡村道路养护管理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二十条经县交通局检查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罚:

(一)经检测,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况质量无明显提高者;

(五)路政案件未能及时查处,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定南县交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形势下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探讨

为做好我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总体方案》和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实施方案》、邵阳市人民政府《邵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实施方案》、隆回县人民政府《隆回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本镇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原则、目标任务。

1、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有人养路、有钱养路、有效养路”、“谁受益、谁管理、谁养护”和“责权明确、管养分离、保障投入、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镇为主、村配合”的管养机制和“村道村管”的责任体系。建立完善的养护管理登记制度,逐级明确养护管理责任主体。

2、目标任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专项工程。日常养护指日常保养护和小修工程,专项工程指中修、大修及灾害修复、附属设施完善工程。养护范围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及其附属设施。行政村养护任务为行政村辖区内所有村道,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舒适、美观。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1、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在业务上接受县交通局及其农村公路管理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村道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执行公路养护规范及技术标准,保持公路及附属设施完好、畅通。

2)制定、编制本镇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期检查各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隆回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在镇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

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养护。

2、各村成立以各村主任为组长,村支两委干部为成员的'村级公路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村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择优选择专业队伍或专业人员进行养护管理。

三、养护质量和管理。

农村公路养护质量评定依据按照国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养护质量评定标准等规定。结合我镇村道实际,常年保持公路路面、路肩整洁,边坡稳定,边沟、桥涵排水畅通,设施完好,绿化协调美观。村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具体要求:

1.路面:及时清扫,无堆彻,无积水,无遗洒;

2.路肩:无堆彻,高度适宜,无杂草,无违章种植;

3.边坡:坡度适宜,培植草皮;

4.边沟:排水通畅,无杂草,边沟三米内严禁建房;

5.桥涵:泄水孔畅通,无淤积物。

村民委员会要将乡道村道纳入村公益性服务设施,把维护村道路产路权列入“村规民约”。农村公路养护人员也是农村公路路政协管员,应及时制止、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行为。保护好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四、养护资金筹集与管理。

1.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与管理,遵循“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原则,镇政府建立政府投资为主、村民自筹为辅、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资金筹集机制,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正常运转。

2.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镇人民政府设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专账,专户归集本级及上级拨入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实施的养护情况,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动态管理,视养护任务完成、养护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拨付至养护单位。养护资金分日常养护资金和专项除草、救灾基金。日常养护资金村道按800元/年公里做为考核基数,按实际考核得分计算养护经费。专项除草、救灾基金由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用于聘用农村公路养护专业队,专业队员负责全镇农村公路统一进行除草及灾害抢修修复。对当年未用完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留存在镇人民政府的专户内,滚存使用。每年度总体控制在预留10%年度养护资金根据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领导小组组织的年终考核评比作为“以奖代补”奖励资金。

五、检查与考核。

镇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镇年度责任制考核内容,各村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做好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按日常巡查、月度抽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四种方式进行,具体考核办法以《滩头镇农村公路养护目标管理责任状》为依据。

1.日常巡查:各村公路管理小组负责所辖村道养护的日常巡查工作。及时掌握养护作业动态,巡查路况变化,养护人员出勤等情况,保障公路畅通,及时向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报告养护情况。

2.季度抽查: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第三个月下旬组织相关人员,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季度检查评比,并依据《滩头镇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纳入年终考核内容,以此推动和促进日常养护。

3.半年检查: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将全镇列入养护的村道进行普查,将其结果通报全镇,同时将其结果纳入镇年终考核,并根据半年检查的综合得分情况发放半年养护经费。

4.年度考核:镇人民政府按年度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根据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的技术评分结果,对位列前三名的予以资金奖励,对养护不力甚至根本没搞的除通报批评外,并按责任状扣减绩效考核分值和养护经费。

滩头镇人民政府。

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诸如乡类似贫困山区农村要发展当地经济,离不开公路建设,公路建设要发挥应有效用,就离不开加强公路建设管理。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尽快将乡下余51.8公里村道社道进行硬化,规范设置标识标牌、警示标志和安保设施,确保安全畅通。对今后的农村公路建设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大对贫困边远地区项目支持的力度,特别是交通建设经费的投入,否则,仅靠“一事一议”集资筹资获得交通建设项目支持来改变农村公路现状是不现实的。只会导致随着时间推移,山河依旧的结果,到2020年与全省同步实现小康的目标将是一纸空文,一句空话。

二是科学统筹规划建设方案。在制定规划建设方案的时候,不能只搞形象工程而不顾农民群众的实际需求。要综合考虑当地山、水、林、田综合治理、村庄发展、扶贫和国土资源有效开发等要求,有步骤,有重点分步实施。要把交通项目、扶贫连片开发、人畜安全饮水等民生项目捆绑使用,杜绝搞单打一。在能改建的地方,绝对不重复建设,要重视质量而不可把外观看得太过重要。在设计时,要严格遵守“经济适用、经久耐用、安全畅通、利于环保”等原则。在申报建设项目时,要抓主要问题,不可一窝蜂的上。要根据实际条件而定,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可对农民群众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

三是建立资金筹措机制。要建立多渠道的公路建设资金筹措机制。农村公路建设不能仅仅依靠于国家投入,应建立广泛地资金筹措渠道,区分产业路与公益路,引进外资及利于民间借贷等有偿资金,加以集中投入,以奖代补,以奖促建,对连片贫困地区行路难、通行难应当整体规划,分年实施,限期达标。谁建谁负责,谁打招呼谁负责,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化、程序化。

四是积极建立公路建设质量检查制度。实行严格的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制度,工程质量是工程施工的最重要环节。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应该建立“企业自检、政府监管、社会监理、群众监督”的四级保证制度。在竣工时应实行“项目法人初验和交通部门竣工验收”的验收方法。凡是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安排资金,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五是农村公路要建养并重。要想农村公路长期保持良好的公路环境和技术状态,服务于农村、服务于农民、服务于经济,要做的事很多,首先要认真贯彻学习关于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的法律法规;其次要建立健全养护管理机制。应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专业养护队伍,专门的养护经费;最后要加大监管考核力度,确保农村公路真正服务农村经济发展,把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放党委政府重要工作日程。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系,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保障我县农村公路网络安全、畅通、持续发挥作用,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县交通部门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和上报审核审批、养护组织实施和计划管理、养护资金筹集管理、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及设施保护等,负责组织实施县道的日常养护。乡(镇)政府是乡道、村道养护和管理具体责任主体,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县、乡、村三级道路养护资金筹措及管理。

县交通部门负责筹集县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资金以及用于农村公路及附属桥梁的小修挖补及日常养护管理资金。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乡道、村道养护经费。主要用于乡、村道路及附属桥梁的日常养护及管理。县交通部门对各乡(镇)普修达到农村公路养护要求的乡道、村道按照每年1000元/公里的标准予以补助。每年,县交通部门一次性给各乡(镇)配齐基本养护工具,损坏和损耗由各乡(镇)自行解决,不能影响养护工作的1开展。

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专用帐户,专款专用,定期接受单位审计。要严格财经纪律,对乡、村公路养护经费,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严禁挪用。

乡、村公路养护经费的开支情况,每月要及时向交通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报告,并接受审计,确保有限的资金真正用在农村公路的养护事业上。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所辖乡、村公路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要积极与林业部门联系,充分利用廊道绿化项目在公路两侧进行绿化。要督促基层养护站做好乡、村公路的养管工作,保障公路洁净、安全、畅通、美观。

(二)县交通部门至少向各乡(镇)派驻一名人员,指导开展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要严格按照2011年农村公路整修达标里程确定养护路线,核实养护里程,配合各乡(镇)选召农民养护工。乡道、村道每2公里配备1名养护工,不足2公里的按每行政村1名养护工选配。今后,各乡(镇)政府一定要重视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必须在现有条件下建立相对完善的基层养护站,要做到有固定办公场地,有固定管理人员,农村养护工照片和基本信息以及养护线路图标要上墙公示,养护目标任务要有年初计划和日常考核记录,并收集好基本档案资料,达到省、市交通部门对基层养护站的考核要求。

(三)各乡(镇)没有达标的乡、村公路,今后如通过进一步整修,经交通部门验收达到列养条件,仍然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补助养护资金。

(四)依据省“。

十、百、千”示范工程和“好路杯”竞赛以及创建“文明示范路”的要求,使列养线路达标率达到100%,并努力完成“文明示范路”的创建任务。

(五)交通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公路养护的法律法规以及操作规范,制定出对各乡(镇)养护管理工作的考评制度。派驻各乡(镇)的管理人员,要坚守基层,配合乡(镇)加强对养护工的管理,并负责技术指导,做好日常考评记录,每月将考评结果向各乡(镇)通报一次。

(六)每月末养路工例会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召集,所属乡(镇)养护站负责总结本月养护生产工作,布置下月养护生产任务并在交通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养路工学习公路养护知识,进行养护技能培训,传达上级有关的会议和文件精神,逐步提高养护生产人员的综合素质。

(七)县交通主管部门每季度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并结合各乡(镇)的日常考评结果,对乡(镇)的农村公路养护工出勤率和养护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评比,对评分靠前,农村公路面貌有较大改善的乡(镇),进行奖励,同时依据考评结果拨付本季度乡、村道路养护补助款。每季度的评比结果将上报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备案,作为县政府对乡(镇)年终考评的一项重要依据。

四、乡、村道路管养及绿化具体标准。

1、路肩培护线形通顺、美观,要求路肩培护必须挂线绳,培护到位、达到密实、平整、无杂草、无杂物,每侧路肩宽度1米,特殊路段不小于0.75米。

2、边沟、排水沟要求标准上口宽80厘米、下底宽60厘米、高70厘米,必须保证边沟无杂物、排水畅通,有条件的路段边沟应进行硬化,过村路段必须保证排水沟硬化,排水顺畅、无堵塞。

3、对于路面坑槽、有明显病害的路段应尽快整修,确保路面完好,必须保证路面整洁、干净、无堆积物。6米以上的乡道必须划分标线。

4、乡道入口处设置管养公示牌,过村庄、学校、路口路段应设置村名牌及警示警告标志,陡坡急弯路段应设置设立防护桩,防护墩并涂刷红白漆。

5、加强乡道桥涵设施检查,保证栏杆、扶手等安保设施无缺失,发现缺失及时更换维修,保证桥涵无堵塞,排水畅通。

6、公路绿化标准:农村公路宜林路段必须要进行绿化。县道绿化栽植树木每侧不低于两行,以栽植杨树、柏树为主,株距4米;乡道、村道的绿化以栽植女贞、杨树为主,特殊山区路段可人工取土栽植黄杨,株距4米。行道树按要求挂线绳涂白,涂白树木要看起来美观整齐。

十、百、千”示范工程具体要求进行综合考评。对在养护工作中表现积极,成绩突出的乡(镇),除省、市表彰的“十佳乡镇”、“百佳村”等奖励以外,县农村农路建设领导小组再评选出若干乡(镇)、村,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重视不足、措施不得力,完不成农村公路养护任务的乡(镇),在年终的政府绩效考评中定为农村公路养护目标不达标单位,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来年该乡(镇)的农村公路养护费用由乡(镇)自行解决,交通部门将视其整改效果,决定是否继续对该乡镇拨付补助款。

二〇一二年三月四日。

【交通方案】朝阳市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16。

贯彻落实国家、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有关政策。

以改革创新为动力。

行业稳定为前提。

进一步落实县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和各级交通行政部门行业管理职责。建立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运行机制、资金保障机制及农村公路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运行机制。完成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事权和资金向县级政府转移工作,推进全市农村公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逐步实现“四好农村公路”的建设目标。

主要包括:规划、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年度计划与建设编制由县级交通部门结合乡村实际进行,具体报批程序按照省《实施意见》执行。养护工作实行县、乡、村分级管理,县级公路由县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养护;乡、村级公路由县交通部门委托或通过招标确定养护单位,完成专业化养护;乡级公路非专业化养护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村级公路非专业化养护工作由乡(镇)政府、村委会共同负责。非专业化养护生产任务可采用道班形式组织开展常规性施工作业,也可采用群众集中会战、个人分段承包等形式完成。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受省、市相关部门指导,由县级交通部门路政执法机构负责,依法履行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要逐步建立以县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资金筹措机制。建立专项资金、专户存储、专户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一)国家和省补贴由县级交通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政府审批,按省、市审批数列入同级预算并通过财政拨付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专户。

(二)市补贴资金(不低于省要求标准)由县级交通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市交通、财政部门审核,由市政府审批,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安排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年度预算,由市财政通过县财政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专户。

(三)县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公路配套和投入资金(不低于省要求标准)也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资金使用需要拨付县级交通部门农村公路专户。

(四)其他渠道投入和筹集的资金也要拨付县级交通部门农村公路专户。

(五)所有拨入农村公路专户的资金,县级交通部门要专款专用,接受上级财政、交通部门和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管理。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年度资金投入使用管理纳入对县、乡政府的考核。

分三个阶段进行:

16。

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公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经[。

31。

号),成立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农村公路维修改造工程和养护生产年度计划;加强资金筹措与管理,建立农村公路工作资金拨付和管理制度;建立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县、乡政府要将农村公路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将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归并、整合县公路管理机构,建立县、乡、村三级养护管理组织体系和群专结合的养护运行机制。

按照新的建设与养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及资金拨付和管理制度开展工作,实现农村公路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县级交通部门依照职责,研究和制定农村公路新的行业管理制度。

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总结,主要包括:机构整合、新建情况,自筹资金落实及拨付情况,县、乡、村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工作作法及遇到的问题等。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形成总结报告。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原朝阳市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调整试点领导小组自行撤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履行具体工作职责,完成相关工作。

1

名乡(镇)领导,

1

名专职交通助理,

2

名村委会成员组成的交通工作组,完成农村公路管护工作。

“四好农村路”示范县。

【交通方案】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全文

49。

2007。

76。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2

3

年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

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各级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一)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下达本市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和工程补助资金计划,审查批复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监督检查辖区内农村公路计划执行情况、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市农村公路局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指导工作,组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的检查考核。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制定本地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会同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养护质量,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县(市)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承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拟定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两区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由市农村公路管理局与两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的精神协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乡镇要积极组织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日常养护资金主要用于路面保洁,路肩、边坡培修,沿线设施维护,绿化修剪,涵洞疏通等工作。养护工程资金主要用于水泥(沥青)路面病害处治、路面改善及大中修工程、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等工作。

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养路费等。

1.

日常养护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日常养护资金来源于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县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预算补助、社会捐助等。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小机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扣除正常征收成本后应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各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

2.

养护工程资金主要来源于省交通主管部门补助。

具体标准为县道每年

7000。

/

公里、乡道每年。

3500。

/

公里、村道每年。

1000。

/

公里。各地要有计划地安排养护工程,逐步改善农村公路路况。

1.

日常养护资金中的财政预算资金及小机养路费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2.

养护工程省补资金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按养护工程进度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3.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一)在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逐步剥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工程单位,将直接从事大中修等养护工程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公路养护公司实行自负盈亏,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二)农村公路的大中修等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三)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各县(市)要结合实际,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适合本地情况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乡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可以结合养护管理工作,采取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沿线村民保护公路的积极性,综合整治农村公路超载超限问题,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交通部门要认真组织、大力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并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方案政策解读

整治全镇县道、乡道、村道公路沿线控制范围内路域环境。

(二)整治时间。

全镇路域环境整治工作自xxxx年xx月xx日开始,xxxx年xx月xx日结束,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xx月xx日至xx月x日,各村按照时限完成任务,并进行自查整改。

第二阶段:xx月x日至xx月x日,进行检查评比。

第三阶段:xx月x日至xx月xx日,对工作成效和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

(三)整治内容及标准。

重点围绕八个方面组织开展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清理路面:做到路面平整清洁、无积水、无烂板、无污染。

清理水沟:做到水沟畅通、无积水。

清理路肩:做到路肩整齐无坑槽缺口、无杂草和垃圾。

清理边坡:做到边坡干净、无杂物堆积和种植物。

清理存在隐患:做到隐患整治全面彻底、路域交通安全通畅。

清理乱堆乱放:公路用地范围内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白色垃圾,无柴草堆和建筑材料。

清理行道树木和绿化带:对所有行道树、绿化带进行补栽、修剪、刷白树木。

清理侵占路产路权:清理公路用地内开荒、种庄稼;严禁随意开挖路基、路面,对已经开挖的要按照原设计标准恢复,摸排相关责任单位,并督促其自觉到公路部门接受处理。

通过扎实深入开展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确保整治取得农村公路“畅、洁、舒、美、安”五个方面基本成效。在完成上述基础工作的同时,还要做到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路长制’创建、水毁道路灾后重建”三方面工作紧密结合。

全宣传,农村公路设置的安全工作劝返点要常态化开展工作,并做好登记及图像资料留存,在易发事故路段全面设置安全警示提醒标志。

二是同“路长制”创建工作相结合。在组织开展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时,要将农村道路边的所有招呼站也纳入清理范围,清除招呼站内杂物、野草、野广告,打扫卫生,修剪行道树,补栽补齐行道树、绿化带,弥补修缮缺损缺失的“路长制”标牌。

三是同水毁道路灾后重建相结合。各村(社区)做好辖区内列养的镇村道路灾后恢复工作,及时清理塌方,清扫路面,对排水沟、破损面板、挡墙等及时进行修复,对险要路段全面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确保正常安全通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量部分)。

(二)中央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养护的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需要,并随农村公路里程和地方财力增长逐步增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通过提高补助标准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九条省级人民政府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且补助标准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均应当作为补助基数。

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转移支付资金增长机制,增幅不低于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的增量资金增长比例。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建立省级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地市、县人民政府加大养护管理资金投入的积极性。

第十二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使用好上级补助资金和其他各类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完善资金监管和激励制度。

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捐助的资金,应当在尊重捐助企业和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由接受捐赠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养护资金,由村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村道养护。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养护计划应当结合通行安全和社会需求等因素,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安排。

大中修和改建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相关管理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优化现有农村公路养护道班和工区布局,扩大作业覆盖面,提升专业技能,充分发挥其在公共服务、应急抢险和日常养护与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将日常保养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性养护队伍。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应逐步推行市场化,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

鼓励从事公路养护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参与养护市场竞争。

第二十条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频率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

路面技术状况评定宜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在五年规划期内,县道评定频率应当不低于两次,乡道、村道应当不低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为基础,制定符合本辖区实际的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省、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评定结果进行抽查。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公路技术状况评定结果作为养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二十六条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对农村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划定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

第二十九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或者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或者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对农村公路进行养护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向地方人民政府建议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补助资金拨付,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于4月发布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交公路发〔〕43号)同时废止。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吸收和采用新方法,不断改善生产手段,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延长公路的使用寿命。

3、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4、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要求保洁公司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对保洁公司要求如下:

1、养护人员必须保持全天上路。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天对公路进行巡查,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

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所在交所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

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所在交管所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

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交管所汇报。

10、完成交管所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各保洁公司管理好所属养护人员,养护人员在作业时确保施工安全,具体如下:

1、上路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穿戴安全标志服、标志帽,不得穿硬底、高跟鞋或赤脚作业。

3、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4、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5、台风、暴雨、冰冻、雷雨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6、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7、在山岭陡坡地段,如果用手拉送料时,要有二人同时操作。上坡前拉后推,下坡前顶后拉慢行。

8、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9、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合同制度。

1、公路保洁公司签订合同期为一年。

2、劳动报酬:经检查合格者按合同给予拨款。

3、对保洁公司管理较差者,交管所建议并汇同公路处协商有权予以辞退,并不再续签订合同。

五、资金使用制度。

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

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养护资金内使用。

六、检查制度。

1、公路处与交管所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所辖农村公路进行检查并评分,并且交管所负责所辖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检查及考核。

2、公路处与交管所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

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县道及其他公路上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筹集渠道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

第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明确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并合理确定各自的工作职责。

第九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梁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梁安全事故,由管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经费的投资决策单位未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管养要求安排相应投资而造成的桥梁安全事故,由投资决策单位和具体管养单位共同承担主要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

(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的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负责对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

(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八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九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二十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每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

第二十一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第二十三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上级公路管理机构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

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二十五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警示标志的设置位置、型式、数量,以及应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地市级及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视工程具体情况推行招标投标制度。

情况特殊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辖区桥梁养护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梁养护工程市场。

第二十九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六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桥梁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特别重要的特大型桥梁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第三十三条公路桥梁技术档案应包括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桥梁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桥梁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结构计算分析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

(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

(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

(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

(六)交(竣)工验收资料。

对新建桥梁,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桥梁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三十五条桥梁管理资料包括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桥梁养护工程师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桥梁养护工程师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主要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特殊检查还应包括检测(试验)方案、检测(试验)报告、照片及多媒体材料,检测(试验)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以及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七条桥梁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二)桥梁的中修、大修、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第三十八条桥梁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三十九条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四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第七章应急处置管理。

第四十一条桥梁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四十二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具体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四十三条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桥梁管养单位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四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梁管养单位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交通部: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辖区内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桥梁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

第四十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二)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

(三)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五)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六)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七)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项目。

第四十八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有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

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91年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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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渝办发〔2006〕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一)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七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四)监督考核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的管理养护工作;

(五)检查养护质量;

(六)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二)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审核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七)检查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八)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九)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指导乡镇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应落实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乡镇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农村公路本级财政预算;

(三)与村签定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

(六)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七)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条村应多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组织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配合乡镇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乡镇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村可以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

各区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乡村道养护管理职责进行适当调整,有调整的区县须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市公路局核备。

第三章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一条按照国办法〔2005〕49号要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资金(公路养路费:汽车养路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一事一议”集资和社会捐资等。

第十二条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二)县级财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由收费单位负责筹措。

第十五条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

标准执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按照《___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管理参照《___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相关规定执行。

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乡道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季度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每半年对村道进行一次养护质量检查,做好乡、村道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年终进行一次养护综合质量评比。乡、村还应分别对乡、村道路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切实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九条市交通委员会和市公路局将对各区县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对于农村公路养护不力、管理不善和社会反映大的区县,停拨该相关区县的公路养护补助经费,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及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路面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并使之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向市公路局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见附件)、水毁工程月报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二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乡、村道部分)、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参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水毁工程月报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的其他报表,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公路局。

第二十三条应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路树正常生长。

第二十六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要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

(一)小修保养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个人(农户)分段进行;

(二)农村公路可实行经济承包的方式,开展创好、创优活动,加强科学管理,进行技术革新,改进落后的养护方式,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三)路产路权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加强维护。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目标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差的要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___市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各区县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为巩固本辖区农村公路的建设成果,提高农村道路通行质量,加强农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有效地解决农村公路重建轻养的现象,延长道路使用年限,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路基保养。1.整理路肩、边坡,修剪路肩草,清除杂物,保持路容整洁及路基的几何尺寸。2.疏通边沟,保持排水系统通畅.3.清除挡土墙、边坡、护栏滋生的杂草,清理伸缩缝、泄水孔及松动石块。4.路缘带的修理。

(2)路基小修。1.清除零星塌方,填补路基缺口,轻微翻浆沉陷的处理。2.修理挡土墙、护坡等局部损坏3.局部用砂石或稳定材料加固路肩。

(三)路面保养.1.清除路面泥土、杂物,保持路面整洁。2.排除路面积水、积雪、积冰、积砂。3.砂土路刮平,修理车槽。4.碎砾石路面洒水刮平波浪,修补磨耗层。5.水泥混凝土路面伸缩缝的正常养护6路缘石的修理。

(四)路面小修。1局部处理砂石路的翻浆变形,添加稳定料.2碎砾石路面修补坑槽、修理磨耗层。3.桥头、涵顶跳车的处理。

(五)桥涵结构保养。1.清除泥污、积雪、杂物,保持桥面清洁,疏通涵管。2.养护伸缩缝,疏通泄水孔。3.桥涵的日常保养。

(六)桥涵结构小修。1.修补墩、台及河床铺砌和防圬工的微小损坏。2.修理涵洞和进出口的铺砌.3.通道局部维修和疏通,修理排水沟。

二、方法步骤:。

(一)划定责任片。在行政区域,以村为单位,划分成4个责任管理片。

(二)确定工作目标。农村道路的养护要求达到路面平整,路拱适度,行车顺畅,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水沟畅通,桥涵等构造物维护完好,标志齐全,绿化达标,确保农村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三)签订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书。乡政府与各行政村签订农村公路养护责任书,具体约定养护内容、养护的标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考核结算办法、相关责任等事项。

三、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按照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总体要求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制。乡政府、各行政村负责做好服务工作的宣传发动、任务落实、队伍组织。支持和帮助养护人员开展工作,各村确立专人协助责任片的工作人员进行服务。

(二)保障农村公路公路养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照政府责任不减,财政投入保障的原则,养护单位只要完成所在责任片的工作任务,年终按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某地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某某公路管理办法》、《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某地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某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计划的乡道、村道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其它村道和专用道路。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公路构造物养护、受灾工程恢复、中修、大修工程。所称公路管理是指为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采取的限高、限载和其他管护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包括个人捐资、群众集资修建的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包括公路路基、路面、边沟、公路留地、桥梁、涵洞、防护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侵占和破坏公路及公路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管养分离,某场有序,保障投入,专款专用,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某地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某地交通局是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养护和管理办法,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全某地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按照每3公里配备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配齐配强养路员工,同时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包括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某地养护公司养路员具体职责是:(1)积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合格的养路员工。(2)努力工作,完成路面好路率指标。(3)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养护管理工作由各行政村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和一名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专(兼)职农村公路管理干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列养公路和未列养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各行政村的村长为本行政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每3公里配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各行政村要结合村情实际,配备1至2名养路员工,负责本村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及取水,应当予以大力支持与协助。

第八条道路养护、管理人员的职责:认真学习国家、某某、某有关道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和业务知识;巡视道路,清除路障,及时制止侵占和破坏道路及设施的行为,加强红线控制区管理,确保道路畅通无阻;保持路面清洁,路肩平整无缺;做好道路的排水和绿化工作;依法打击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发现毁坏公路和交通中断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某地公路管理部门。

第九条某地公路养护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养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畅通。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主要是某地与某地、某地与乡、乡与乡、乡与村之间的道路,具体路段及里程由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由所在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村负责养护管理,专用道路的养护管理由受益单位或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采取常年养护、季节性养护、临时性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办法,突出春季路况恢复,夏季水毁抢修,秋季全面整修三个重点环节,全面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列入养护计划和未列入养护计划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的预防抢修工作,制定抗灾抢修预案,储备抢修物资,清除桥涵淤积,疏通排水系统,修补、加固护坡等构造物,消除水毁隐患;水毁、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修复,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对较大的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相应路线设置明显标志,确保车辆安全通行;特殊情况下,可组织延线群众进行抢修。

第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证路产、路权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十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员职责: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利用、侵占和破坏、损坏路产的行为;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处理地下、地上穿(跨)越公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相关事宜;对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车辆通过公路事宜进行审批,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查处公路违法行为,可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凭证;按照乡道以不超过40吨为限,村道以不超过20吨为限的标准,依法查处超载超限车辆;未纳入某地公路列养计划的通村公路由各乡镇、村、负责管理,在保证消防车、送奶车和中型客车能够正常通过的前提下,根据道路承载能力,自行制定限高标准,设置限载设施。限高标准以不超过2.4米为准,应设置活动式限高门架,既限载又方便群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标准: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法建筑;无堆放杂物、打晒谷物、挖沟引水行为;无摆摊设点、马路某场等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行为。对某地列养路线范围内的路政管理由某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非列养路线的路政管理由各乡村依据《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与处罚。

第五章养护资金的筹措及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与管理,要坚持“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某地级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农用车养路费;汽车养路费中用于某地道公路补助的资金;乡级道路养护转移支付资金;公路遇到大自然损害时的专项补助资金;某地财政预算安排的公路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乡镇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上级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来源: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资。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养护村级公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公路养护单位的主要依据。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全部列养农村公路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给公路养护部门,并及时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考核确认,农村公路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给予奖励: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受侵犯的;农村公路养管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某地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我某地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黑龙江某某公路管理办法》、《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某地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列入某地公路管理机构养护管理计划的乡道、村道及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其它村道和专用道路。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公路构造物养护、受灾工程恢复、中修、大修工程。所称公路管理是指为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采取的限高、限载和其他管护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包括个人捐资、群众集资修建的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包括公路路基、路面、边沟、公路留地、桥梁、涵洞、防护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不得侵占和破坏公路及公路设施。

第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管养分离,某场有序,保障投入,专款专用,科学养护,有路必养,保障畅通”的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某地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某地交通局是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路养护和管理办法,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负责全某地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按照每3公里配备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配齐配强养路员工,同时负责全某地农村公路(包括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某地养护公司养路员具体职责是:(1)积极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合格的养路员工。(2)努力工作,完成路面好路率指标。(3)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未列入某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计划的村道养护和管理工作。具体养护管理工作由各行政村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定一名领导和一名素质较高、责任心较强的专(兼)职农村公路管理干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列养公路和未列养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各行政村的村长为本行政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每3公里配1名养路员工的标准。各行政村要结合村情实际,配备1至2名养路员工,负责本村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路面保洁,路肩草整齐,路肩平整,边坡稳固,边沟通畅,水打沟治理与维护,桥涵维修、维护与保养,超载车辆及履带车辆管理,及时向上级反映情况,向村民宣传公路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及取水,应当予以大力支持与协助。

第八条道路养护、管理人员的职责:认真学习国家、某某、某有关道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和业务知识;巡视道路,清除路障,及时制止侵占和破坏道路及设施的行为,加强红线控制区管理,确保道路畅通无阻;保持路面清洁,路肩平整无缺;做好道路的排水和绿化工作;依法打击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行为;发现毁坏公路和交通中断等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某地公路管理部门。

第九条某地公路养护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养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和管理,保证公路畅通。

第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主要是某地与某地、某地与乡、乡与乡、乡与村之间的道路,具体路段及里程由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凡未列入养护管理计划的农村公路,由所在行政区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行政村负责养护管理,专用道路的养护管理由受益单位或企业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要采取常年养护、季节性养护、临时性养护相结合,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办法,突出春季路况恢复,夏季水毁抢修,秋季全面整修三个重点环节,全面提高养护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某地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列入养护计划和未列入养护计划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的预防抢修工作,制定抗灾抢修预案,储备抢修物资,清除桥涵淤积,疏通排水系统,修补、加固护坡等构造物,消除水毁隐患;水毁、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修复,保证公路安全畅通;对较大的灾害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相应路线设置明显标志,确保车辆安全通行;特殊情况下,可组织延线群众进行抢修。

第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证路产、路权不受非法侵占和破坏。

第十五条公路路政管理员职责:负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利用、侵占和破坏、损坏路产的行为;依法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依法处理地下、地上穿(跨)越公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相关事宜;对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车辆通过公路事宜进行审批,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路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查处公路违法行为,可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凭证;按照乡道以不超过40吨为限,村道以不超过20吨为限的标准,依法查处超载超限车辆;未纳入某地公路列养计划的通村公路由各乡镇、村、负责管理,在保证消防车、送奶车和中型客车能够正常通过的前提下,根据道路承载能力,自行制定限高标准,设置限载设施。限高标准以不超过2.4米为准,应设置活动式限高门架,既限载又方便群众。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下列标准: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法建筑;无堆放杂物、打晒谷物、挖沟引水行为;无摆摊设点、马路某场等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行为。对某地列养路线范围内的路政管理由某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对非列养路线的路政管理由各乡村依据《黑龙江某某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进行管理与处罚。

第五章养护资金的筹措及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措与管理,要坚持“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某地级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农用车养路费;汽车养路费中用于某地道公路补助的资金;乡级道路养护转移支付资金;公路遇到大自然损害时的专项补助资金;某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公路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乡镇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来源: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公路养护专项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上级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来源: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公路受益单位和个人投入养护的资金;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法律、法规允许范围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资。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养护村级公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全某地农村公路养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公路养护单位的主要依据。公路养护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全部列养农村公路进行一次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农村公路养护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给公路养护部门,并及时纠正、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某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考核确认,农村公路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给予奖励: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受侵犯的;农村公路养管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某地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所辖行政区域内主要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旅游景点、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和省道的县际间、连接国道和省道的重要公路。

乡道,是指不属于县道以上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通往所辖行政区域内乡(镇)的公路,乡(镇)际间、乡(镇)与外部连接的公路以及具有重要联网功能的乡(镇)通往行政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的乡(镇)通往行政村、行政村之间以及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县道、乡道、村道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命名和编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筹措、拨付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和正常使用。

第五条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实行以县级为主、乡(镇)村配合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负责筹措和落实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四)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农村公路畅通。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劳动保障、人事、公安、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道养护管理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直接负责;乡道、村道养护管理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八条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设立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一定比例的汽车养路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和其他省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构成,其中从汽车养路费中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汽车养路费总额的15%。

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为农村公路养护的补助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的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并应当侧重用于农村公路比重较大的经济欠发达的海岛、山区县(市、区)。

省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由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实行预决算管理。拖拉机与摩托车养路费应当全部纳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当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并优先保证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

第十一条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补充用于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但不得摊派和强行收取。

第十二条村道养护如需村出资、投劳的,应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法依法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决定。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应当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各类设施完好。对桥梁、隧道、急弯、陡坡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逐步设置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日常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鼓励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企业积极参与农村公路养护作业的投标。

山区、海岛等确因自然条件的原因,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无法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的,可以采用委托养护企业、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

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乡道、村道养护管理机构与养护作业单位、个人签订的养护合同,应当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建立“标准明确、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政府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确保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

第十八条县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人员严格执行养护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二)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期间,应当保障车辆通行的基本条件和安全,不得因养护作业而随意封道,中断交通。确因养护作业需要封道,中断交通12小时以上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农村公路养护所需的取砂、取石、取土、取水等事项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沿线生态环境和植被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及时收集、清理养护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县道和乡道的绿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村道绿化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自主实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绿化树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资料档案库;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有关资料档案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五条发生在农村公路上违反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农村公路较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三)养护作业单位的选择未依法进行招投标的;。

(五)强令村出资、投劳,增加农民负担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以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大修和中修工程。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是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等。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中的收费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行政村所辖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可以逐步纳入村道进行养护与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建在农村的不属于农村公路的单位专用道(含公共工程专用道)的养护与管理,由其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的确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1、在高路堤、桥头引道、陡坡、急弯、临水库、沿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等危险路段,应在路侧设置限速、警示、警告标志和护柱、石砌护墩、石垛等安全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设钢质护栏;桥头引道、漫水桥、过水路面等路段应设置警示标志;漫水桥、过水路面上应设置标杆。

2、在视距不良的急弯路段,应根据需要设置线形诱导标志、警告、减速等标志;在平面交叉路口,应设置道口标志等必需标志。

3、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减速装置。

4、受限路段应在起终点处设置减速、限载、限高等警告标志。

在急弯、陡坡、大型构造物、学校等特殊路段应设置警告、禁令标志及必要的指示标志。

有条件的农村公路可设置里程碑、漆划标线。

提倡农村公路结合防护工程进行绿化,改善视觉环境,增强行车安全,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备注:目前我国乡村公路在建设过程中交通指示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等还存在不完善制度,需要加大资金后续投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

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

2.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3.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

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

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面、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

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3天。

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

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

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5.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2次;对公路构造物,如1。

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乡养护站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向乡养护站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10.完成乡养护站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

三、安全生产制度。

1.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

2.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

关部门。

4.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5.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

6.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

四、资金使用制度。

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

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养护资金内使用。

五、检查制度。

1.乡养护站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全乡农村公路检查。

2.乡养护站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

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xx〕49号)以及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xx〕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

第四条农村公路实行“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一)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和管理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七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职责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规划和养护规划;

(四)监督考核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的管理养护工作;

(五)检查养护质量;

(六)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乡道和村道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八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职责:

(一)负责县道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二)拟订县道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

(三)组织县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四)对县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五)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负责县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六)审核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报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七)检查监督乡、村道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

(八)对乡、村道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九)会同交通执法管理部门指导乡镇做好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乡镇应落实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工作。乡镇具体职责如下:

(一)编制农村公路本级财政预算;

(三)与村签定目标责任书,对村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四)组织实施乡道养护计划;

(六)负责乡道、监督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

(七)负责乡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

第十条村应多方式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组织村道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配合乡镇做好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及时向乡镇报告侵占、损坏公路路产路权行为。

村可以成立群众性的农村公路养护协会或自治组织,实施村道养护管理。

各区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乡村道养护管理职责进行适当调整,有调整的区县须将调整后的方案报市公路局核备。

第十一条按照国办法〔20xx〕49号要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资金(公路养路费:汽车养路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一事一议”集资和社会捐资等。

第十二条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养护资金。

(二)县级财政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拨付县级交通主管部门;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由收费单位负责筹措。

第十五条县道养护严格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乡道、村道公路养护参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县、乡公路路政管理按照《xx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村道路政管理参照《xx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乡道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对所辖县道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每月进行全面的养护质量检查,做好养护质量技术等级评定工作,并保存好原始检查记录备查。

一次养护综合质量评比。乡、村还应分别对乡、村道路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并切实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十九条市交通委员会和市公路局将对各区县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对于农村公路养护不力、管理不善和社会反映大的区县,停拨该相关区县的公路养护补助经费,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乡道、村道日常养护及小修应做到有人管护及巡查,做到路面基本平整、无大的`坑凼,路面整洁、路肩整齐无垮塌,无堆积物,并使之达到晴雨通畅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交通部《公路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向市公路局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见附件)、水毁工程月报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其他报表。

第二十二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汇总表(乡、村道部分)、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记录表(参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公路养护质量季报表、水毁工程月报表等及市交委、市公路局需要报送的的其他报表,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公路局。

第二十三条应加强农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整齐,无损坏丢失现象。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要按照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路树正常生长。

第二十六条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县、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障车辆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公路要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采取多种方式,把农村公路管养责任落实到位。

(一)小修保养可以通过聘用、委托、承包等方式由个人(农户)分段进行;

(二)农村公路可实行经济承包的方式,开展创好、创优活动,加强科学管理,进行技术革新,改进落后的养护方式,不断提高养护质量。

(三)路产路权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奖励举报人、聘请路政信息员等方式加强维护。

第二十八条各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检查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考核差的要给予适当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xx市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各区县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1、凡在公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工作装(服),管理人员必须穿有反光标志的桔红色背心。

2、公路路面养护维修作业必须按作业控制区交通控制标准设置相关的渠化装置和标志,并指派专人负责维持交通。

3、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应用专用车辆接送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养护人员不得在控制区外活动或将任何物体置于控制区外。

4、在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应设专人观察险情。

5、在高路堤路肩、陡边坡等路段养护维修作业时,应采取防滑坠落措施,并注意防备危岩、浮石滚落。

6、坑槽修补应当天完成,若不能完成须布置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二、冬季除雪安全作业。

1、除雪作业应加强交通管制。

2、除雪作业人员与机械应做好防滑措施。

三、雨季安全作业。

1、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维修机械应有防滑措施。

2、暴雨台风前后,应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

3、在雨季养护维修作业时,作业现场应及时排水,人行道的上下坡应挖步梯或铺沙,维修机械工具等应采取防滑措施,并加强对维修机械工具等的检查。

4、长时间在雨季中作业的工程,应根据条件搭设防雨棚。作业中遇有暴雨应停止施工。

四、雾天养护维修安全作业。

雾天需要进行抢修时,宜会同有关部门,封闭交通进行作业,所有安全设施均需设置黄色施工警告灯号。

五、山区养护维修安全作业。

1、在视距条件较差或坡度较大的路段进行养护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交通,作业控制区应增加有关设施。

2、控制区的施工标志应与急转弯路标志、反向弯路标志或连续弯路标志等并列设置。

3、在同一弯道不得同时设置两个或两个以上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

六、清扫、绿化养护及道路检测安全作业。

1、严禁在能见度差的条件下进行人工清扫。

2、凡需占用车道进行绿化作业时,必须按作业控制区布置要求设置有关标志。

3、遇大风、大雨、下雪、雾天等特殊气候时必须停止绿化养护维修作业。

七、养护维修机具安全操作。

1、养护机械应按其技术性能要求正确使用,不得使用缺少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已失效的机械作业,不得操作带故障的机械作业。

2、操作人员必须执行有关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工作中的观察制度和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3、养护机械在作业时,操作人员应熟悉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

4、养护机械应按时进行保养,严禁养护机械带故障运作或超负荷运转。

5、禁止在养护机械运作中进行保养、修理作业。各种电气设备的检查维修,应停电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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