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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管理制度(实用12篇)

时间:2023-12-25 06:46:06 作者:灵魂曲

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只有大家共同努力,才能形成有效合理的制度体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规章制度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

民办学校教职工请假管理制度

1、病假事假一律提前书面请假,单位同意后方可休假,突发事件则及时说明。如与单位重大活动或者实际情况冲突,则以大局为重。

2、病假在一周之内,所在单位审批,超过一周提出书面申请,由镇教管办审批。病假超过两周的,由市教育局审批。

3、公办教职工病假时间超过六个月不参加考核。从第七个月起地方补贴不发。正常恢复上班后再发。

二、请假出勤奖扣发说明:

1、事假每月2天之内,病假每月3天之内课务自行调代,病假一天扣10元。事假一天扣20元。如经本人申请,幼儿园同意安排代课,病假扣20元,事假扣40元。

2、病假3天以上,事假每月3天或以上,课务自行调代,病假一天扣15元。事假一天扣30元。如经本人申请,幼儿园同意安排代课,病假扣25元,事假扣45元。

3、教师中途有事外出,须填写外出申请。每月4次,每次40分钟。每次超过40分钟,作事假半天处理。

4、教师迟到早退一次半小时以内扣2元,半小时以上1小时以内扣4元,超过1小时作事假半天处理。每月迟到早退不超过3次,超过三次,每超一次,作事假1天处理。如上班途中遇特殊原因,需及时电话联系园领导。

三、幼儿园准假规定:

1、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年满20周岁):3天。凭结婚证请假。

2、产假:顺产:90天,剖腹产:90+15天。凭生育证请假。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小产或生产的按照事假论处。并自行给付代课金。

3、教师选择有效节育措施(上环)怀孕:原则上享受15天产假,没有选择有效节育措施及有效节育时间(正常生产3个月以内、剖腹产6个月以内)而怀孕的病假论处。戴环假2天。

4、丧假:直系亲属:3天,隔代:1天。(仅限于: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及配偶的外公外婆、爷爷奶奶。)其它的以事假论处。

5、有子女哺乳期(8个月以内),上下午可安排半小时喂奶或两次并作一次。(必须在做好班级工作的情况下自己抽空闲时间。)。

四、特别说明。

以上准假规定均属连续计算,并且不扣除其它法定假。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办好学校食堂,既关系到学校形象,更关系到师生的身心健康。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食堂财务制度。要在保证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制订每日菜谱,提高伙食质量;努力降低支出成本,坚持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财务原则,真正使学校食堂成为全体师生享受质优价廉营养餐的服务窗口。

1、学校的.食堂财务均以集中核算管理。具体原则为“一集中”、“两统一”、“三不变”。“一集中”是指学校食堂经费学校管理。“两统一”是指银行账户由中心学校统一开设,收费发票由市财政局统一提供。“三不变”是指食堂的管理体制不变,食堂的理财机制不变,会计主体的法律责任不变。

2、中心学校开设一个食堂专用银行账户,学校食堂收取的师生伙食费、饭菜下脚处理等所有收入,应统一开具市财政局印制的教育食堂专用票据,并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及时全额缴存食堂专用银行账户。食堂专用银行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每季末应凭银行结息单及时入账。中心学校食堂专用账户只能转账,一般不得提现。食堂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

3、中心学校食堂会计按统一要求设立会计科目,对学校食堂的费用收支进行核算,并编制有关报表,向有关方面提供必要的财务信息报告。

1、每一学校食堂配备兼职出纳一人,负责费用收支、票据整理及报销。学校行政出纳兼任食堂出纳。出纳工作移交应由学校派员监交。

2、食堂货物采购必须实行内部监督制度。一般学校应实行双人采购,规模较大的学校,验收人员也应至少两人,验收人员在货物验收后应当场在票据上签名,采购人员和验收人员一般学期中途需进行轮换,一学期必须进行轮换。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团体采购加配送的方式向食堂供货。

3、学校食堂出纳向中心学校领取备用金,并负责保管、报销。所有发票必须经购菜人员和验收人员签字、总务主任票审后报校长签报,由食堂出纳进行帐务处理。

4、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2)堂物品采购员在学校出纳处领取采购费用;

(3)食堂物品采购员按有关规定进行物品采购;

(5)学校食堂出纳凭据向中心学校报销费用,补足备用金余额。

民办学校民主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办好学校,促进教育改革和发展,依据《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条例规定,制定我校民主管理制度。

二、民主管理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学校要定期召开教工代表大会或教工大会,执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四、学校重要事情的决策,以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的制定,都要经过教职工代表参与讨论研究或审议,由校长颁布施行。

五、拓宽民主渠道,广聚群策,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开展征集合理化建议活动,设立“合理化建议卡”,“意见簿”,“校长信箱”等,经常收集教职工们的意见和要求,由工会负责具体工作,及时向学校领导班子汇报进行处理。

六、定期评议校领导干部。每年1—2次。评议结果由校主要领导向教职工群众汇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民办学校考勤管理制度

为严肃校纪,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树立良好的校风校貌,进一步稳定教学秩序,确保我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小学教职工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教职工考勤制度。

1、请假制度:每位教职员工,都要认真遵守考勤制度,因病(需出示三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因事[指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因发生重大特殊事宜必须亲临现场等正当理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酌情,由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书写请假条(请病假还需同时出示三级甲等及其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履行请假审批手续。因突发事件,事前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需及时通知相关领导,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2、请假审批制度:请假0.5天以内,由教务处审批;请假1天以内,由副校长审批;请假3天以内,由校长审批;请假3天以上,由教育组审批。

需在开会、考试、指令性等工作时请假,还需向相关部门的最高负责人请假。

3、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准假后,请假期间不扣款、不扣分。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3天以内,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15天以内;产假,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正常年龄生育的,90天以内,其配偶护理假,7天以内;直系亲属丧葬假,3天以内;(需教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函授学习等。

4、事假:1天以上(包括1天),每天按8课时计算,每1天扣除本人月基本工资的1/22(不足1天的,按节数计算),并扣考核基础分8分。

因直系亲属病重需陪护,经准假后,按照事假的1/2执行。

5、长期病假:

(5)年龄在30—39周岁,确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工作,出示三级甲等医院证明,每月扣发实发工资的35%。

(6)年龄在30周岁以下,确因身体原因无法坚持工作,出示三级甲等医院证明,每月扣发实发工资的40%。

以上(1)—(6)条例,重病住院治疗的,住院治疗期间工资照发;出院后需疗养的,应出示相关医院证明,经校委会批准,在疗养期,扣发实发工资的10%;出院后,在疗养期内,正常上班,但无法承担正常工作量的,每月扣发月基本工资的2%。

(7)请病假不足一个月的,每1天按照每月扣款金额的1/22计算。

1、旷课:指有课,未给学生上课,每节扣款40元。并扣除考核基础分10分。

2、旷工:指无课,坐班时间不在校,每节扣款20元。并扣除考核基础分5分。

3、迟到:指上课或坐班起始时间晚到岗10分钟之内;脱岗:指上课或坐班过程中,未经准假,擅自离开校园10钟之内;早退:指上课或坐班结束前,早离岗10分钟之内。迟到、脱岗、早退超出10分钟,均按旷课或旷工处理。

4、上课期间,迟到、脱岗或早退,每次扣款20元,并扣除考核基础分5分。非上课期间,迟到、脱岗或早退,每次扣款15元,并扣除考核基础分3分。

5、值班:节假日、双休日及值夜班,一律按平时上课执行,若出现盗窃、安全事故等,依据情节,追究相关值班人员责任。

6、一年以内,旷工累计超过10节课以上,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本年度的评优及晋级、晋职称资格;一年以内,考核基础分累计扣除超过80分者,同时取消本《年度考核》中“合格”及以上等次资格(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1、在上班时间串岗或在办公室内上网打游戏,按照旷课或旷工记录。

2、抽查考勤时,除在实验室准备实验或在图书室借阅教学参考书等正常工作外,其他如捎假等,不作为出勤依据。

3、有事不经请假,擅自相互代课者,双方均按旷课处理。

4、考试监考期间,不得随意外出,违者按旷课处理。

5、无论何种请假,不经准假、不符合请假手续的,一律按照旷课、旷工处理。

6、会议、考试、指令性等工作,及学校安排的活动,均按正常上课考勤;在寒暑假、节假日期间,由学校和上级教育行政及业务部门统一组织的活动以及学校的相关安排,视为正常工作时间,按照正常上班考勤。不经准假,无故缺勤,均按旷工处理。

7、因擅离职守等违规行为,给学校声誉造成严重影响,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酌情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8、根据教育工作的性质,按照相关规定,不设工龄假(带薪年休假)和探亲假,如有符合条件须休假的,可在寒暑假期间休假。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2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各类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中小学校。

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专修学院、民办培训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鼓励发展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明晰产权与风险防范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落实投资者、管理者权责利和保障学校师生员工权益相结合。

第六条民办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防范并降低财务风险;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加强预算执行控制和管理;有效配置学校资源,加强核算,节约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落实法人财产权,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七条民办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必须确保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统一。

第八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全面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校各种资金和经济资源。

其他民办学校如果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未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九条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和校长非同一人时,民办学校的对外经济活动和内部财务管理事项,由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以下简称决策机构)确定审批权限,法人代表和校长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使审批权,原则上在决策机构批准的预算、方案内的财务事项,由民办学校校长根据教育教学、日常行政管理需要进行审批。

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长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和其他经济工作,不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权相重叠的副职。

第十条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等,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重庆市财政局制定的《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后任命,并报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同时被聘任为民办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学校正常的经济秩序;制定相适应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内控制度检查和绩效评价考核,切实推进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四条民办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民办学校校长负责组织财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拟订年度预算,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审批后实施,对民办学校的业务活动具有约束力。民办学校财务部门是预算管理的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预算是指民办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民办学校预算按照会计年度进行编制。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保运转、保稳定、避风险、持续发展原则。

第十七条民办学校预算经决策机构批准后,由校长组织财务部门负责实施,校内各部门具体执行,未经规定程序原则上不得改变。

第十八条民办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提出调整方案,并报民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后调整预算。

第十九条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批准的预算于每年1月底以前上报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建立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制度,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与分析。每年7月20日前向教育部门报送学校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设立申请报批报告、办学协议、学校章程等承诺的出资金额和时间,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第二十二条民办学校本身的借款、接受捐赠的财产、获得的国家资助和办学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第二十三条举办者通过借款作为投资用于民办学校建设、发展、运转等,只能是举办者本身的债务,不得转嫁作为民办学校的负债。转嫁了的,根据转嫁金额按出资不到位处理。

第二十四条举办者可以货币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者投入必须合规、真实。

第二十五条举办者以货币资金出资的,要把货币资金转入到民办学校开设的银行账户上。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的,必须在民办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1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将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等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按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举办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到位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对于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等,还必须通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分批出资或办学过程中再投入到民办学校的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确定举办者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出资份额的依据。

民办学校聘请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资、评估,在正式聘请前要得到教育部门认可。违反职业道德或有不良记录的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的验资、评估,教育部门不予以认可验资或者评估结果。

第二十七条联合举办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约定各方权利与义务,包括约定其中部分出资者退出的处理程序。退出的出资者可以将其在民办学校的权属转让给第三方,联合出资者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按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确定举办者的出资额,依法向教育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如需修改民办学校章程中有关出资额等记载事项,经教育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

第二十九条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属于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民办学校依法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举办者,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

第三十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后,又以借款、租用等形式,无偿或不合理占有、使用民办学校资金、资产的,按涉及金额,视为抽逃资本或没履行出资义务处理。

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后,以借款、租用等形式合理有偿使用民办学校资金、资产,应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并与民办学校签订经济合同,按时足额支付使用费用,由民办学校作为学校收入,不得作为举办者的出资。没有及时足额支付使用费用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民办学校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三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集中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对存货、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民办学校应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算、催收,不得长期挂账。

第三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防止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浪费、破损、丢失,防止管理中出现重钱轻物情况。

第三十六条民办学校出借与转让资产、对外投资等,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并报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涉及金额不得超过民办学校办学结余形成未分配的净资产总额的1/3。

第三十七条负债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等,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交税金、预收账款、预提费用和预计负债等。

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必须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学校负债规模,改善学校债务结构,要充分考虑民办学校的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九条民办学校借款只能用于学校本身的建设和发展,不得用于其他对外投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四十条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学校教学设施设备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应及时清理各种应付款项及应缴款项,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要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费、退费按照《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民办学校向受教育者收费开具重庆市财政局监制的《重庆市民办学校收费收据》或税务票据。

第四十四条民办学校的收入分为: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并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四十五条民办学校的各项收入只能存放在民办学校依法开设的银行账户上,且全部纳入预算,由民办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举办者无论以何种理由将民办学校收费资金及其他资金存入非民办学校账户上,属于非法侵占民办学校法人财产行为,必须严厉禁止。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教育部门补助给民办学校的财政性专项经费分为两类,一类为学生资助资金,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临时生活补助等,学生资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必须全额、专项、直接用于学生资助;另一类为教育项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教育项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实行项目管理,按指定项目和用途单独核算,按照要求向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检查、验收,接受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

第四十七条财政性专项经费在政府补助收入科目中作为限定性经费进行账务核算管理。

第四十八条教育项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补助的项目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实行政府采购。

第四十九条民办学校的费用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支出应当根据收入来源区分为非限定性支出和限定性支出,并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五十条民办学校的支出不能无依据、无预算。

第五十一条民办学校净资产分为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第五十二条民办学校限定性净资产应当按项目、用途设置明细科目。

要求有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非限定性净资产应当分别核算举办者出资、本年办学结余、发展基金、依法依规或学校章程提取的费用、结余分配和未分配结余等。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在执行国家统一规定会计制度的前提下,在当年非限定性收支结余形成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中按不低于25%比例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民办学校章程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等后,要求有回报的出资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十四条举办者不得在年终结余前获取回报或预提回报。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资产负债率超过40%时,举办者不得获取回报。

第五十六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民办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会计报表附注。

第五十七条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民办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情况,资产使用、收入、费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对出资人支付回报的情况以及学校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出资人投入资金变动情况、社会捐赠变动情况、学校办学积累增减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占业务活动成本及管理费用的比例、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或成本)增减、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等。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五十八条民办学校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要求编制财务报表。

第五十九条民办学校每年3月前向教育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财务报表使用者报送上年度财务报表、结账前后最底层科目余额表和会计师事务财务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在审批机关监督下,由民办学校组织财务清算,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处理好财产分配、债权债务等。财务清算后,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六十一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在审批机关监督下,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财务清算时,首先应清退学生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其次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最后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各种债务。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三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财务工作受教育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民办学校年终财务报表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民办学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在正式聘请前要得到教育部门认可,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要说明变更理由。

违反职业道德或有不良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民办学校财务报表的,教育部门不予以认可审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民办学校提供给教育部门的年度财务报表时,除了遵守一般会计准则和审计规则外,还要以恰当方式对民办学校执行本财务管理办法的情况作明确说明。同时,民办学校也必须主动告之会计师事务所。没有按本条要求执行的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学校不得再聘任其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对民办学校执行本财务管理办法的情况作明确说明的内容包括:

(一)出资到位情况,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过户情况;

(四)民办学校借出的款项是否存在违反本管理办法和其他不合理情况;

(六)民办学校是否进行了预算管理,预算执行情况;

(七)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有必要反映的其他情况。

第六十六条民办学校存在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至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至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年检财务部分为不合格。

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存在违反除本条第一款之外其他规定的,经教育部门两次书面正式通知整改仍不执行的,年检财务部分为不合格。

年检财务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不得享受教育项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

第六十七条民办学校中的国有资产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七十条本办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民办学校设备管理制度

1、实验员负责实行常规管理保养,技术业务指导及督促、检查工作,通电检查和维护每两周一次,使仪器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2、仪器设备由实验员负责分类编号、定位,设立仪器设备档案卡,建立明细帐本,统一收存仪器说明书。

3、实验课需使用仪器设备时,必须由实验指导老师与实验员履行借还登记手续,在借还前后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和检查并报告主管人及时处置。

4、坚持仪器使用登记制度,每台仪器设立使用登记本,实验指导老师负责督促学员进行登记,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延长仪器使用寿命。

5、仪器在运行时,必须有人看管,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各类仪器设备订出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标在仪器设备上。

7、制定仪器损坏赔偿制度,尤其是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仪器设备严重损坏,经调查后确认仪器设备被盗、丢失、霉烂等事故,应负责赔偿办法另订并写出事故报告。

8、需添置仪器设备者,必须填写申请单,一般半年填写一次在学期结束前,经主管人会同有关老师合议后,汇总提出购订计划,由教务科统一审议后执行。

9、外单位需借用本校仪器设备,需持该单位证明,填写借用单,经主管人同意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按学校规定收取折旧费。如有损坏,必须由借用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10、凡新添置仪器设备,未经验收,写出报告和主管人同意,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一)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二)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三)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四)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五)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六)专兼职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数量不少于教师总量的二分之一,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教师应具备上岗资格证书,承担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三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三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指导实习教学经历。承担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培训的专业理论教师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和两年以上本职业(工种)教学经历。

五、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2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九、以“浙江”冠名的民办培训学校其注册资金应在500万元以上,自有办学场地300平方米以上。

十、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计算机校园网是学校教育信息传输的“高速公路”,是对外交流信息的窗口,为能有效地发挥和充分利用校园网的信息资源,保证教育信息高速公路的畅通,特制订本规定。

1、校园网系统涉及学校各个部门的信息资源和机密,如有破坏和损坏,将给学校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禁止任意修改和删除校园网系统的文件和数据,不准改动计算机的系统设置。

2、树立正确的计算机职业道德,禁止在校园网上非法拷贝和下载软件。

3、在校园网上,禁止使用盗版软件,不允许玩电子游戏,不允许无关人员使用,也不允许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4、利用校园网及资源编制的程序、数据库、cai课件、文档资料等软件的知识产权属学校所有,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不得向外交流,不得占为私有。

5、为保证校园网的安全,人人都要预防计算机病毒,堵塞病毒传染渠道。外来软盘、光盘必须用病毒检测程序确认没有病毒后才能在校园网上使用。

6、禁止从互联网上查看和下载不良信息,一经查实将报校有关部门处理。

7、及时保存程序和数据。需在校内交流和存档的数据,按规定地址存放,个人使用的数据一般用移动存储盘存放。

8、保护校园网的设备和线路,不准擅自改动计算机的连接线,不准打开计算机主机的机箱,不准擅自移动计算机、线路设备及附属设备,不准擅自把计算机设备外借。

9、各处室部门必须加强对计算机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员应经常测试计算机设备的性能,发现故障及时通知网络管理员处理。

10、各处室部门应认真做好计算机的养护和清洁卫生工作。教师在使用计算机时不得再做有影响计算机性能的事。

11、学校将定期对各处室的计算机使用、管理及清洁卫生等情况进行检查。若有违反本规定的,由校相关部门处理。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1、进菜、售菜价格公开,成本核算正确。每日凭原始进料单进帐,日结日清。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禁止在食品加工所吸烟,严禁在上班时间喝酒。按时开饭送菜,按时供应开水。

4、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饮食卫生五四制保持厨房、饭厅及周围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定位,讲究个人卫生,上班时间必须穿戴工作衣帽。

5、要节电、节油、节水、节燃料。电灯、电扇,吊扇、水龙头有专人负责,及时开关。

6、增加消防、用电、用油、设备仪表等安全意识,主要设施、设备有专人负责。

7、加强食堂职工的心理健康指导,加强对营养与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及职业道德法制教育。

8、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和食堂规章制度,尽心尽职为食堂做好各项工作。

9、食堂工作人员自觉接受校膳管会的监督,虚心听取师生的意见,不断改进,提高饭菜质量,增加菜品种,在色、香、味上下功夫。

10、食堂工作人员自觉端正服务态度,礼貌待人,文明分菜售菜,做到师生职工一视同仁,食堂人员不搞特殊化。

11、要严格执行采购、验收、复核手续。所有菜一律由两位购菜员同时采购,严把价格、质量、数量关。对不合质量要求的验收员要坚决拒绝。复核员根据又采购员两人签名的原始进料单复核数量,价格有出入的要如实记载,并及时报告食堂主任。验收员、复核员均要在原始进料单上签名。

12、自觉接受校长、总务处的领导和监督。

办学管理制度

1、实行坐班制。全体教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得迟到、早退、脱岗。坐班时间为:上午8:00_11:30,下午2:30_5:00。

2、有事必须请假,半天以内的小时假,在各组组长处请假,办理请假登记手续。半天以上(含半天)三天以内在教务处主任处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上请假由校长审批。

3、上班期间学校严格执行门卫制度,上午8:00,下午2:30大门落锁。教职工请假出入校门必须严格登记,实行出入校门登记与组长处登记双轨制。未登记(以文字记录为准)视为脱岗。

4、学校将采取定时或不定时签到、签走和随机组织检查等形式,加强劳动劳动纪律检查(以文字记录为准)。

5、因病或急事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请务必向教务处电话请假,说明并且和事由,且事后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6、违纪、迟到、早退、脱岗、空课等按原规定执行。

7、小时假,根据我校中学部教学实际,小时假按课时节数计算,每月请课时假少于4节者不扣钱,超出4节者,每节扣1元;超出7节者每节扣3元;半天假每次5元;一天以上者按原规定执行。关于婚假、产假、丧假、送子女上学家、陪护假等按原请假制度执行。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为美化校园,造就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四有新人,学校公物做到个个爱护,人人有责,特制订下列制度和措施。

每学年开始总务处对各班、处室所有校产全部按数登记入册,由班主任、处室负。

责人签。如中途有破损及时报告总务处,一周内进行调换或修理。期末按各班、处室入册数检查核对一次。

1、不乱涂乱刻墙壁、门窗、桌凳,不攀折践踏花木。

2、爱护班内卫生工具,使用后放回原处;不挪用别班的卫生工具;若借用学校的公物必须及时归还。

3、开关门窗、日光灯、电风扇各班要有专人负责,白天、晴天尽量做到教室内少开日光灯,做到人走灯熄。

1、损坏课桌(张)赔偿30元;损坏课凳(条)赔偿5元;损坏教室内卫生洁具(件)赔偿2元;损坏玻璃(块)赔偿15元;损坏日光灯启辉器、开关(只)赔偿3元;损坏录音机(次)20元。

2、体育器具、自来水龙头无故损坏,视损程度赔偿。

3、如遇损坏其它班级公物,按上述价赔出外。还要扣除三项竞赛分数。

校产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学校教育经费的开支,这份工作班主任要付出一笔很大的辛劳,故此设立校产管理奖惩办法。首先,与学校的三项竞赛挂钩,视损坏程度每损坏5元扣半分。其次,到学期结束,根据使用保管程度的检查结果奖励经济30-50元,损坏校产比较严重的班级,要扣奖金。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教育教学正常秩序和校园安全,强化劳动纪律,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学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经学校行政会研究,特对教职工请假考勤制度做如下规定。

1、实行坐班制。全体教职工必须按时上下班,积极主动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得迟到、早退、脱岗。坐班时间为:上午8:00_11:30,下午2:30_5:00。

2、有事必须请假,半天以内的小时假,在各组组长处请假,办理请假登记手续。半天以上(含半天)三天以内在教务处主任处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上请假由校长审批。

3、上班期间学校严格执行门卫制度,上午8:00,下午2:30大门落锁。教职工请假出入校门必须严格登记,实行出入校门登记与组长处登记双轨制。未登记(以文字记录为准)视为脱岗。

4、学校将采取定时或不定时签到、签走和随机组织检查等形式,加强劳动劳动纪律检查(以文字记录为准)。

5、因病或急事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手续的,请务必向教务处电话请假,说明并且和事由,且事后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6、违纪、迟到、早退、脱岗、空课等按原规定执行。

7、小时假,根据我校中学部教学实际,小时假按课时节数计算,每月请课时假少于4节者不扣钱,超出4节者,每节扣1元;超出7节者每节扣3元;半天假每次5元;一天以上者按原规定执行。关于婚假、产假、丧假、送子女上学家、陪护假等按原请假制度执行。

本规定自20__年3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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