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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精选14篇)

时间:2023-12-25 11:54:05 作者:ZS文王

安全工作总结是一种思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方式,有助于推动安全工作的持续改进。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收集了一些优秀的安全工作总结范文,供大家在撰写过程中参考和学习。

管理规范化工作总结

为了使学校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提高广大教师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全体学生的道德水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学校管理更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我校开展的实际情况,特总结如下。

全面落实学校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制度化、人文化、民主化,确保教育方针的全面、扎实、有效实施,向学校管理一流化攀登。

(一)、首先强化了教师的管理。

1、加强了师德建设,建立了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相结合的考评网络,建立了奖惩制度,奖优罚劣。

2、严格执行教师的聘用管理和考勤制度。

3、加强了对教师教学的管理。我们强化了课堂教学常规、教学质量的检查考核,采取了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评估方法,采取了看、听、查、问的方式,严格检查,从细处落实,并记入了老师个人业务档案,调动了广大教师的积极主动性。

4、强化了对教师的人文管理,通过关心教师的生活,认真对待,积极与教师沟通,增进了校领导和教师们的感情,让广大教师能更安心地工作。

(二)、其次加强了学生管理。

1、加强了对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真正地把《小学生守则》。

《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落实到学生的实际生活和学习之中。

2、进一步深化了雏鹰争章活动,培养了学生良好的品质和行为。我们首先抓好了活动前后的宣传发动,注重活动的过程,不断进行总结,加大了表扬和鼓励,使这项活动真正能成为了学生乐于参与的大事。

3、加强了学生的.养成教育,培养了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结合雏鹰争章活动,一切从小事做起,日积月累。另外积极配合家长开展了一系列活动,让每个孩子得到了健康成长。

(三)、第三,进一步强化了环境管理。

在外部环境上,我们协同村委会,配合镇派出所做好了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确保了学校工作的健康发展。

在内部环境上,我们将着重点放在了校园的美化、亮化工作上,抓好了环境卫生、个人卫生、校园卫生,安排了专人负责,责任到人、到班。

我们还建立了学校、家庭、社会共同管理学校的网络,增强了学校管理的动力。

我们也抓好了师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加强了团结,相互理解,营造了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突出了以人为本报管理理念,使学校管理更加民主化、和谐化、科学化。

(四)、第四,我们强化了教学管理。

我们全面实施了新的课程标准,明确了教学目标,改变了教学方式和教学评价制度,把教师的教变成了学生的学,使学生在愉快中学习,在自主中合作,在探究中进步,减轻了学生的课业负担,使学生确实把学习当成了一件快乐的事。

(五)、第五、我们进一步强化了学校安全管理。

我们完善了学校安全制度,加大了奖惩力度;严格落实了安全责任制,层层签订了安全责任状,并且把学校的安全工作同教师的评先树优、上岗晋级联系在了一起,确保了师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了家庭合睦,社会和谐。

做好了校舍的安全排查工作,一丝不苟,真抓实干,深入落实,时刻牢记住安全责任大如天。

做好了校舍校产的维护和保管工作,采取了专人负责制,确保了学校财产不受任何损失。

安全管理规范工作总结

民警在对驾驶人路检路查中积极发放交通安全宣传材料,结合“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内容,积极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摒弃六大交通陋习”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完善“六类道路安全及管理设施”。同时,外勤各中队在路检路查中加大对客运车辆及微型客车、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违法载人带病上路的查缉力度,严防因车辆技术状况及驾驶人主观因素而导致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0__年,在______的正确领导和各专业、班组、维护单位的通力协作下,经过部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按照公司《关于20__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目标》进行工作布署,认真落实安环部要求开展安全大检查活动,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现将煤质中心20__年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一、安全指标。

1、人身伤害事故:部门圆满完成了零伤害目标;

3、输煤设备无重大损坏事故;

4、按公司要求完成了部门安全工作目标;

5、未发生环保事故、火灾、交通事故以及职业病;

6、全员安全培训和合格率到达100%。

二、主要安全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电力安全生产和公司相关文件精神,全面强化安全管理,继续抓好了最基本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度的建立和贯彻落实,建立健全了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管理职责制,以落实“两票三制”(补充增加了工作票危险点风险辨识单)为着力点,以杜绝人员职责性事故的发生,以防止人身伤亡事故为重点,开展了以反“六不”(不办工作票、作业前不交底、现场不监护、作业不停电、不验电、不挂接地线)、防倒杆、防触电为主要资料的反人身事故,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了安全管理水平,使安全形势可控、在控基本稳定。

(二)贯彻上级安全文件和制定相关规定。

传达学习了公司下发的《关于20__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目标》等26个安全文件和通知;结合文件精神,我们下发了学习宣贯了《关于做好20__年安全工作计划》、《关于全面开展安全大检查的通知》、《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的通知》、《关于应急本事建设评估实施方案》、《关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职责深化年职责清单分解》、《公司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方案》、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的通知等26个文件。

(三)部门要求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联防联控机制。

成立了以安全生产为中心,部门主管及分管领导下班组参加安全活动,全面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安全法律法规、指令、文件;负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督导、检查、考核各专业、班组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事故职责人进行职责追究。实行安全职责目标管理是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及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职责的一个重要资料,公司领导与部门签定了安全生产职责书,逐级落实了安全生产职责指标,明确了安全生产第一职责人,要求各级管理要把安全职责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执行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拟定安全生产管理重奖重罚的原则。

(四)深入现场,严格安全检查,监管全覆盖,狠抓安全管理。

现场管理是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资料,安全工作能否搞好,关健是看现场管理工作做地怎样样。从运行情景看,由于煤质杂物(三块)现场存在问题多,隐患多、设备缺陷多、任务重,再加之单机运行频繁,针对这种情景,我们组织相关人员、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求必须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安全。同时要求维护单位,有关技术人员要深入生产现场,了解除杂设备运行情景,掌握设备运行方式,检查设备缺陷。同时结合设备消缺工作,把一切可能出现的隐患、设备缺陷尽可能的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了来煤接卸、输煤系统、采制化专业的安全运行。

(五)强化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今年我们对年初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进行了层层分解,明确了各级职责人。经过对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严明了各项管理制度。要求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安全员深入生产现场,查隐患、查设备缺陷、抓“三违”。充分发挥了安全员、技术专工及各级管理人员的作用。尤其对前后夜班、重点区域、汽车煤、火车煤接卸地点,加强了安全检查力度。要求各个运行人员,依据《安规》、《运规》及现有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了现场巡回检查。要求各班组严格了安全监督检查力度,使各班组人员真正做到了尽职尽责。要求运行人员勤检查、勤保养、勤调整,煤种掺配工作做到细处,严格落实了“两票三制”;同时号召部门员工以电力系统事故案例及我厂以往事故为教训,学《安规》、学《运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狠反“三违”,做到在我身边无违章、无误操作。

(六)进取开展各类安全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以公司及《关于做好20__年安全工作计划》开展的各项安全活动为中心开展工作。一年来共开展“一切事故都是能够避免的”理念,“安全生产月”活动一个,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答题》活动一个,“消防安全知识答题”活动一个,开展部门“消防应急演练”、“防汛演练”、“输煤皮带火灾应急演练”等活动四次:以部门领导轮班参加班组安全活动三次、切实做好各级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技改项目“煤场封闭”专题讨论三次。坚持每周召开一次由部门领导主持的安全生产例会,对一周来安全生产情景进行分析总结,各班组坚持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日,坚持召开班前会,要求各专业、班组、维护单位,外来施工单位在布置工作的同时,布置安全注意事项,检查工作的同时,检查安全工作,总结工作的同时,总结安全工作,要求各专业班组对当班发生的不安全现象进行分析、讨论、总结经验教训,隐患、缺陷要合理计划整改,为今后更好的工作积累了经验。

随着公司各类安全活动的开展,要求每个员工在各项安全活动中进取参加,关注参与“oa安全专栏”动态和“公司主页安全文件”。在安全月活动中,举办了以“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为主题的条幅挂展,十二月份以课件形式及微信平台学习宣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为资料的安全活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受到了职工的好评。

(七)重视应急管理,提升事故处置本事。

为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员工在事故情景下的应变本事,准确确定和处理事故。按年初要求,使职工提高了障碍、事故情景下的应变本事,提高了操作技能,保证安全运行。部门主要进行了如下反事故演习:

1、组织开展了消防应急事故作为演习题目的反事故演习。本次演习结合工作实际,参演人员以班组为单位‘全员参加’,根据演习题目要求,对燃料楼火灾模拟现场分析和计划整改治理,并提出了切合实际的新见解,将事故处理预案补充得更完善。

2、组织开展每年一次的输煤皮带火灾事故演习。20余名输煤维护人员等参加,此次演习按照电力生产《二十五项反事故措施重点》要求,以“#2输煤皮带着火”为演习题目,检验了当班运行班组应急处置本事。经过问答和模拟演习的方式,判定事故危害程度和处置重点方向,并按照程序,果断采取应急措施,迅速扑救初火灾,避免了事故扩大,到达了检验预案、锻炼队伍。

3、以“#8篦子为重点防汛部位”为题,组织30余名输煤运行人员以班组为单位,开展了应急反事故演习。到达了检验、锻炼各班组的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和组织协调本事的目的。

4、按照电力生产《应急本事建设通知》组织部门20余名人员开展了“心肺复苏急救”培训。

(八)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增强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是搞好安全生产的最基本的保证。部门领导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异常重视,按照公司计划提出了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要求,落实了安全培训职责,做到了员工教育工作有安排、有检查、有考核、真正把“安全第一,稳定生产”落到实处,确保了教育和培训目标的实现。一年来我们从部门到班组采取了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年初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部门组织采制化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参加人数46人次,由部门、班组两级组织了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培训21场次,参加培训人员57人次。为了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素质,熟练应用《安规》、《运规》,在今年六月安全月以来,对员工进行了《安规》、《运规》、《新安全生产法》培训。全年组织对新入厂员工、实习人员、外围施工人员40余人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个人安全教育受训档案。

(九)安全奖罚。

充分发挥每周部门周例会安全导向作用,对部门的生产情景和安全工作开展情景以及对“三违”和事故处罚情景进行通报,对外围施工人员的习惯性违章得到严格考核,七次违章考核罚款,报公司财务。

20__年即将过去,回顾过去一年,不足之处依然很多,新的一年就要到来,我们将不断学习,努力工作,尽力完成部门安排的各项任务。

在中心校的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教育、群防群治的原则,通过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通过齐抓共管,营造全镇教职员工关心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的局面,从而切实保障全镇师生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维护全镇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和保障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经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他单位及有用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统称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社会化、网格化、专业化管理和消防技术服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评估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状况和发布有关信息,督导单位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协调解决区域性消防安全问题。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信息沟通,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和行业协会开展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委员会,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消防协会应当指导和协助餐饮、酒店、网吧、娱乐等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消防安全自律性规范,对本行业单位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宣传,培训有关消防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引导、支持和帮助会员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其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下列范围中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州(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消防安全管理需要,也可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人员密集场所管理单位;

(二)广播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三)县级以上国家机关;

(四)档案馆和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六)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七)重要的科研单位。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可以通过消防安全公共服务网上平台进行申报,由当地州(市)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由省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消防安全管理需要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 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实行目录列管。州(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制作列管目录;公安派出所按照管辖范围,对辖区内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作列管目录。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将列管目录报所属公安机关,由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列管目录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姓名和职务、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和职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建筑消防安全情况、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等内容。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分别负责对列管目录内的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情况;

(三)制定符合本单位特点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

(四)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消防演练的情况;

(五)按照本单位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的情况;

(六)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况;

(七)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定期组织维护消防设施、器材的情况;

(八)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情况;

(十)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及管理要求的情况。

前款第一项至第七项主要检查有关工作记录,第八项至第十项按照一定比例抽查。

专项消防安全检查活动中,按照活动要求抽查单位履行有关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第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设消防安全公共服务网上平台,对单位提供下列服务:

(一)公示消防政策法规及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二)公示有关部门和组织的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四)公布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等情况;

(六)提示、指导单位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七)发布消防安全常识、消防安全提示和火灾案例警示;

(八)提供消防业务咨询、消防事项办理、消防教育培训等服务信息;

(九)公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有关信息;

(十)发布各类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各行业、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火灾应急预案、火灾应急演练等示范文本。

担负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在消防安全公共服务网上平台分别录入、更新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内容,按网格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并组织开展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实行多户联防、区域联防,组织群众开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

(二)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督促居(村)民遵守,督促网格内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六)对独居老人、残疾人、儿童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监护责任人员加强监护。

居(村)委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网格消防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十条 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或者人员,落实必要的经费;

(六)不在经营场所内违规存放、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

(十)组织员工熟悉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及安全出口的位置,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并组织初起火灾扑救。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制度;

(三)对外营业的,应当将本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古城镇、连片村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禁烟、禁火消防安全标志,禁止或者限制吸烟、使用明火;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程安装、使用电器、燃气设备;

(五)将集中储存的柴草、饲料等可燃物堆垛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并避开电气线路;

(六)保障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七)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和消防用水量充足;

(八)改造既有建筑时,尽量选用不燃、难燃材料;

(十)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配备适应扑救低耐火等级密集建筑火灾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第十三条 有用工的从事餐饮、旅馆、网吧、服装、玩具、家具、电子器件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不得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木材、化纤织物等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二)按照消防安全标准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五)不得违规在生产经营场所留宿人员;

(六)不在生产经营场所违规存放烟花爆竹、汽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八)设置室内消火栓或者消防卷盘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无室内消火栓的四层以上旅馆,在每层楼梯间的休息平台安装消防卷盘,其水源可由市政管网或者屋顶水箱供给,屋顶水箱应当保存必要的消防用水。

第十四条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应当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十五条 电力、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定期对电力、燃气使用单位用电、用气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整改。电力、燃气使用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不及时整改可能引发火灾的,电力、燃气供应单位可以依法采取停止供电、供气等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单位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时,应当通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使员工具备下列消防应急能力:

(一)掌握消防基本常识和预防火灾、逃生自救等基本技能;

(二)熟悉工作场所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的位置;

(四)主动在工作场所劝阻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五)发生火灾时,迅速逃生自救和引导其他人员安全疏散,参加有组织的初起火灾扑救。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教育,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分析和整改火灾隐患,经常组织消防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和教育,做到“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同相邻单位和群众组织搞好消防安全联防工作。

二、防火巡查、检查。预先编制相应的防火检查表,规定检查内容要点,检查依据和检查合格标准。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单位、科室负责人及职工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备案。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要配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配备防火门和其他应急疏散设施,并定期进行检修,保证完整、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障畅通,不得堵塞。

四、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消防器材的配置种类、数量及配置地点,应当由专人负责,配置地点应当有明显标志。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定期进行检测,发现损坏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

五、用火、用电、用气管理。

(一)对于储存或处理可燃气体、液体、粉尘的设备,应当进行安全处理;

(二)敷设燃气管线、电气线路、安装和维修燃气、电气设备,必须

由正式参加特殊工种培训人员承担;

(三)电加热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使用和监管,离开时要切断电源;

(五)燃气、电气管线和设备应当有专人负责监管,定期检查。

六、火灾隐患整改。认真研究本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根据实际,制定一整套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按要求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彻底整改,对整改内容不清楚或是历史遗留火灾隐患,无法按时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汇报。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规定本单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类别、品种和防火防爆场所,安排专人看管,严格收发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进入防火防爆场所手续,制定各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防火、防爆和灭火措施。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建立健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机构,明确分工,相互协调,熟练掌握消防业务基本技能,能够及时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发生火灾后保护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 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 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3.作业人员对紧急事故的处理方法是否受过培训;。

4.作业人员是否精神饱满、士气高昂;。

5.是否有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如在作业时嬉笑、打闹等;。

6.作业人员是否在不安全处逗留;。

7.作业人员是否会为了维护或取物方便等原因,将安全防护装置部分拆除或整体拆除;。

8.是否出现超速作业、超速行车、超速传递的现象;。

9.作业人员是否使用了不安全的工具;。

10.是否有不佩戴或不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现象。

11.各种气体管线有哪些潜在危险性;。

12.液封中的液面是否保持得适当;。

13.如果外部发生火灾会使设备内部处于何种危险状态;。

14.如果发生火灾、爆炸,有无抑制火势蔓延和减少损失的必要设施;。

17.紧急用阀或紧急开关是否易于接近操作;。

18.重要的装置和受压容器最后的检查期限是否超过日期;

19.是否实现了有组织地通风换气,如何进行评价;。

20.是否考虑了防静电措施;。

21.对有爆炸敏感性的生产设备是否进行了隔离,是否安设了屏蔽物和防护墙;。

23.对压力容器是否进行了外部检查、无损探伤和耐压试验;。

24.压力容器是否具备档案,检查过没有;。

25.重要设备是否制定了安全检查表;。

26.设备的可靠性、可维修性如何;。

27.设备本身的安全装置如何。

29.工艺中所用原材料分解时产生的热量是否经过详细核算;。

30.对可燃物的防范有何措施;。

31.有无粉尘爆炸的潜在性危险;。

32.对材料的毒性是否了解,允许浓度如何;。

33.容纳化学分解物质的设备是否适用,有何安全措施;。

32.为防止腐蚀及反应生成危险物质,应采取何种措施;。

34.是否根据原料、材料、燃料的特性进行合理的管理;。

36.使用惰性气体进行清扫、封闭时会引起何种危险,气源供应是否有保证;。

37.原料在储藏中的稳定性如何,是否会发生自燃、自聚和分解等反应;。

39.对所用原料使用何种消防装置及灭火器材;。

40.发生火灾时有何种紧急措施。

41.对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反应操作,采取了何种隔离措施;。

42.工艺中的各种参数是否接近了危险界限;。

43.操作中会发生何种不希望的工艺流向或工艺条件以及污染;。

44.装置内部会生成何种可燃或可爆性混合物;。

45.对接近闪点的操作,采取何种防范措施;。

48.发生异常状况时,是否有将反应物质迅速排放的措施;。

49.有何防止急剧反应和制止急剧反应的措施;。

50.泵、搅拌器等机械装置发生故障时会产生什幺样的危险;。

51.设备在逐渐或急速堵塞的情况下,生产会出现什幺样的危险状态。

53.各种管线(蒸气、水、空气、电线)及其支架等,是否妨碍工作地点的通路;。

54.有害气体、蒸气、粉尘和热气的通风换气情况是否良好;。

55.原材料的临时堆放场所及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是否超过规定的要求;。

56.车间信道是否畅通,逃生信道是否通向安全地点;。

58.进行设备维修时,是否准备了必要的地面和工作空间;。

59.在容器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时,遇到危险情况,检修人员是否能从出入口逃出;。

60.热辐射表面是否进行了防护;。

61.传动装置是否装设有安全防护罩或其它防护措施;。

62.信道和工作地点、头顶与天花板是否留有适当的空间;。

63.用人力操作的阀门、开关或手柄,在操纵机器时是否安全;。

64.电动升降机是否有安全钩和行程限制器,电梯是否装有内部连锁;。

65.是否采用了机械代替人力搬运;。

66.危险性的工作场所是否保证至少有两个出口;。

67.对噪声大的操作是否来取防止噪声措施;。

68.为切断电源是否装安装电源切断开关。

1.公司员工管理规范制度范本。

2.幼儿园安全管理规范制度。

7.班级规章管理制度参考。

8.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建筑安全管理规范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和《哈尔滨市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

2.施工现场设置的办公和生活设施应当符合环保的有关规定。

3.对产生污染源的振捣棒、搅拌机、龙门架、硅泵等,应当在开工15日前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放噪声申报、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并提出便民不扰民措施。

4.搞好与居民委、组共建活动,做到文明施工,在居民区内施工,白天噪音不超过规定要求,夜间二十二时于次日早五时,停止扰民的施工作业。保证居民很好地休息。因抢险,抢修作业和施工工艺要求须夜间(超过二十二时)作业的工程,需提前经环保主管部门批准。

5.不准在居民区内露天、熬制沥青、焚烧垃圾。

建筑安全管理规范

为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行、设备检维修和施工过程中避免发生意外设备事故和其他伤害,保证检维修过程的安全和高效率高质量,制订本制度。

1施工、检修前准备。

1.1编制施工、检修计划应做到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应包括对安全装置设施的检修。凡是具有二人以上参与的施工、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1.2施工、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施工、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在对参加施工、检修人员交待好任务的同时,书面交待好安全措施。

1.3施工、检修负责人在施工、检修前,要组织人员对施工、检修过程进行风险评价,做好施工、检修机具准备和周密检查,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安全可靠。

1.4施工、检修存在危险物质的设备时,必须进行清洗置换和有效隔离,方可作业;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1.5设备检维修负责人要对移交施工、检修的设备置换处理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确认合格方可办理移交。

1.6施工、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专人监控,方能施工、检修。

2施工、检修安全规定。

2.1施工、检修人员要对施工、检修项目进行检查,符合危险作业的项目办理审批手续;施工、检修前准备工作符合施工、检修要求方可进行施工、检修。

2.2一切施工、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2.3凡施工、检修时,要在施工、检修场所悬挂警告牌。特殊作业,要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2.4在受限空间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应采取临时通风措施,或使用空气呼吸器等,并设专人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2.5凡施工、检修用的临时照明,应使用36v或者12v电压的安全行灯,绝缘要良好,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有可靠的接地零线。

2.6拆卸有危险物质设施,应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防止中毒和灼伤等伤害。

2.7遇有易燃易爆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2.8设备内检修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担任,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检修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2.9在施工、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施工、检修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再次施工、检修时必须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2.10较大型设备内检修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3竣工验收。

3.1施工、检修竣工后,施工、检修部门要细致检查,切勿将工具器材等忘掉在机械设备内,并将搭设的工作架台拉设的临时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3.2施工、检修移交验收前,不得拆除悬挂的警示牌。

3.3竣工验收时,使用和施工、检修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是否全部符合施工、检修标准,安全装置是否恢复齐全。

3.4检维修设备(设施)竣工验收单,签字验收后;交由设备(设施)管理人员存档备案。

安全制度管理规范

组长:刘__。

组员:邹__、姜__、将__、王__、李__、张__、花__。

2、小组职责。

(1)、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参与制定和修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技术规范;

(5)、组织部门危险源进行查找、评估,找出降低危险源的方法并评估、实施、再评估;

(6)、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年度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评定;

(7)、带头组织参与安全事故救援、工伤人员救治及后续整改、验收等。

二、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检查实行岗位、部门和公司三级共同推进。

1、生产岗位安全检查负责人:员工本人。

每天生产操作开始前,有职工对自己的岗位和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2、部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负责人:部门主管。

各部门负责人每天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内容包括: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安全通道及安全疏散门是否畅通。

3、公司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负责人:总务部、管理小组成员。

公司定期组织人员对电梯、电器设备、机器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食堂卫生、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三、安全生产措施。

1、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车间现场管理人员或一线操作员工如发现安全隐患、设备异常等,需立即停止作业并上报,待隐患排查确认解除后,方可进行作业。一般隐患必须在当日整改,重大隐患需上报总经理,经批准后在最短时间内整改到位。

2、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新招聘入厂员工的厂区安全教育有人事部负责统一进行入职培训。

新工人上岗前、岗位轮换人员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有相应车间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

3、做好生产现场设备正常运行及设施防护。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保证车间生产现场的环境清洁、照明充足、通风良好和通道畅通。各类安全生产近视标识完整醒目。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制度》规定,确保公司车间设备、机器机械安全正常运转。

4、特种岗位、车间重点监控。

重点针对冲压、磨脚、组装、注塑机床、五金机床、维修电工等易发事故工伤的岗位、工种进行重点管控,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操作人员安全意识。

电镀的生产用化学危险品根据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检测、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措施;剧毒化学品的购进、存储、发放和使用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和公司程序操作。

5、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

公司针对特殊岗位和存在操作安全隐患的工种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各类手套、防尘面罩、防噪耳塞、护目镜、辅助工具等,工人在操作时必须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不准存在侥幸心理,麻痹大意。公司一经发现,按照《员工日常行为规范》中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将给予相关责任人100元的罚款处理。

(1)、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车间部门至少要指派一名义务消防员,并定期组织部门人员培训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固定和周知消防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安全紧急逃生通道。

(2)、企管部每年要组织全厂员工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疏散演习,并集中各部门义务消防员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培训。

(3)、生产车间、办公场所、员工宿舍严禁非生产性烟火,严禁私扯乱拉电缆电线,超负荷用电应妥善保存。

(4)、切实做到人走机停、下班断电,各类用电用气设备、办公电器,下班后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巡视检查,确保无遗漏、无隐患。

(5)、特殊岗位重点监控。对于易引发火灾的地点如厂区配电室、仓库、电气焊操作等,要特别注意按照操作规范进行作业和隐患排查,避免发生事故。

四、安全生产事故紧急救援预案。

各部门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现场和危险源部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以便一旦发生危险,能够有效的组织抢险和救灾,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出现工伤事故的,按照公司《工伤事故处理工作流程》进行处置。出现一般或重大安全事故的,立即进行正确的自行处置排除险情,如处置不及的,应立即报警求助,并及时通知公司领导。

落实好公司《夜班值班管理制度》,确保公司内部生产处于24小时可控状态。

五、安全生产奖惩细则。

对于在安全隐患排查、预防和整改及时、安全教育培训突出,且一年内未发生轻伤、重伤等安全事故的部门,公司将视情节给予该部门一定的奖励和通报表扬。

处罚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1、违反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的,根据违章情节的轻重程度,及时采取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全厂、停工学习、经济处罚、降职解聘等办法予以处罚,并处以罚款100元。

2、为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致使出现工伤事故的,对当班班长处以50元罚款,对部门主任和直接分管领导处以100元罚款,并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整改方案。

3、一年以内出现5次以上工伤责任事故的部门,所属部门的相关班组班长、副主任和主任将被扣除当年度年终奖金的20%。

4、出现各类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故意隐瞒不报的,予以责任人200元的处罚并予以通报。

5、主观恶意酿成安全事故,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运输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人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臵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臵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分析安全形势,安排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特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应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不低于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各项工作的费用支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建立独立的台账。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营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二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管理科室、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九)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十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八)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节客运驾驶人管理。

第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积极实施驾驶适宜性检测,明确新录用客运驾驶人的试用期。客运驾驶人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并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

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第二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臵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客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第二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客运驾驶人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臵等教育培训。客运驾驶人应当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l小时的教育培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客运驾驶人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客运驾驶人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在客运驾驶人接受教育与培训后,对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教育或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月查询一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客运驾驶人违法驾驶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参加教育与培训情况以及客运驾驶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等。考核的周期不大于3个月。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

第二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包括客运驾驶人基本信息、客运驾驶人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对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客运驾驶人要及时调离或辞退。

第二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第二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制度。关心客运驾驶人的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客运驾驶人进行体检,为客运驾驶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

第二节车辆管理第二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二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二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立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的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臵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臵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逐步建立车辆技术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第三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应制定车辆维护计划,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

车辆的日常维护由客运驾驶人或专门人员在每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车辆维修企业执行。

第三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车内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配备是否齐全有效,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臵有效,开启顺畅,并在车内明显位臵标示客运车辆行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位臵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监督举报。

第三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审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第三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改型与报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客运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辆报废期满前,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车辆报废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客运车辆牌证统一管理,建立派车单制度。车辆发班前,企业应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企业签发派车单,由客运驾驶人领取派车单和车辆运营牌证。在营运中,客运驾驶人应如实填写派车单相关内容,营运客车完成运输任务后,企业及时收回派车单和运营牌证。

派车单的主要内容包括:由企业填写的车辆、客运驾驶人、线路基本信息,始发点(站),中途停靠点(站),终点(站),批准签发人。由客运驾驶人填写的旅客人数,运行距离和时间,途中休息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事故等。派车单应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

第三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自备或租用停车场所,对停放的营运车辆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节动态监控。

第三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臵(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第三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臵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臵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第三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臵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臵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臵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臵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臵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第四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第四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通过科技手段,加强动态监控工作。

第四节运输组织。

第四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申请线路经营时应当进行实际线路考察,按照许可的要求投放营运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帐,并提供给客运驾驶人。

第四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对于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企业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对于长途卧铺客车,企业要合理安排班次,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

第四十六条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应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第四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规范运输经营行为。

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站外上客或揽客,不得超员运输。驾乘人员要对途中上车的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客运包车要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持包车票或包车合同运行,不得承运包车合同约定之外的旅客。驾乘人员要对旅客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挂靠经营,不得违法转租、转让客运车辆和线路牌。第四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汽车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关键岗位的特点,分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监督员工严格执行,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

第五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等。

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第五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监控平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章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

第五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乘务员值乘工作规范,值乘途中安全检查要求,车辆行驶中相关信息报送等。

第五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安全运营实际需求,制定其他相关安全运营操作规程。

第六节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五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归档、查阅。

第五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全过程考核,定期通报奖惩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奖惩处理。

第五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臵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行车安全事故,客运驾驶人应及时向事发地的公安部门以及所属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属地县级以上的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臵预案。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第五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第六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能力。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和完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更新宣传、教育的内容。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予以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应至少为3年。

第六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规范道路客运旅客安全告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还应当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

第五章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管理规定,对营运车辆、客运驾驶人、运输线路、运营过程等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由运输企业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依据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六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六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七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的安全隐患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六章目标考核。

第七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应至少包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财产损失、万车公里事故起数、万车公里伤亡人数等指标。

第七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针对目标,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绩效考核,通报考核结果。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年终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岗位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惩。对全年无事故、无交通违法记录、无旅客投诉的文明安全驾驶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内部评价机制,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内部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生产安全监督与检查、应急响应与救援、事故处理与统计报告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充分性及有效性。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和安全生产内部评价结果及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和方法,修订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持续改进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运输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疫苗储存、运输管理,保证疫苗质量,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条例中规定的疫苗储存、运输过程中的管理。

第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接种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疫苗储存、运输中的管理。

第五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除提供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外,同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供应或分发疫苗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和检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提供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及资料。收货时应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销售、供应或分发疫苗。

第九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或超过有效期等情况,应及时采取隔离、暂停发货等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异常或过期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异常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储存的疫苗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过期、失效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二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疫苗的发货、装箱、发运工作。发运前应检查冷藏运输设备的启动和运行状态,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发运。

第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使用的冷藏车或配备冷藏设备的疫苗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

第十四条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三章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监测。

第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储存和运输。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一)应采用自动温度记录仪对普通冷库、低温冷库进行温度记录。

(二)应采用温度计对冰箱(包括普通冰箱、冰衬冰箱、低温冰箱)进行温度监测。温度计应分别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冻室的中间位置,冰衬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顶盖处,低温冰箱的中间位置。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记录。

(三)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对运输过程中的疫苗进行温度监测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供货(发送)单位、数量、批号及有效期、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运输工具名称和接送疫苗人员签名。

第四章疫苗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

(一)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生产、经营、使用规模相适应;

(三)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

(四)冷藏车应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

(一)专门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或冰箱,其容积应与使用规模相适应;

(三)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或配有冷藏设备的车辆;

(四)冷藏车应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第二十条乡级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应配备冰箱储存疫苗,使用配备冰排的冷藏箱(包)运输疫苗。并配备足够的冰排供村级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接种单位应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

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有专人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接种单位应对疫苗储存设备进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本规范由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宾馆饭店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3.高层建筑内厨房不应该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燃气管道应从室外单独引入,不应该穿过客房或其他公共区域。厨房中的气瓶应集中在一起管理,距灯具等明火或高温表面要有足够的间距,以防高温烤爆气瓶,引起可燃气体泄漏,造成火灾。厨房中的灶具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与可燃物有足够的'间距,以防烤燃可燃物。

5.厨房灶具旁的墙壁、抽油烟罩等容易污染处应天天清洗,油烟管道至少应每半年清洗一次。

9.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所有的燃气燃油阀门,切断气源、火源后方可离开。

运输安全管理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组织实施好《规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具体体现,是深化道路客运隐患整治行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客观要求,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综合治理,认真抓好《规范》的学习宣传、检查督导和贯彻落实工作。要强化宣传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宣贯工作方案;针对企业规模、经营特点,实施分类指导、分批宣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使广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深入了解《规范》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强化督促指导。围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对照《规范》的内容和要求,逐条逐款进行落实和整改。对于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要加快研究解决;对于《规范》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要强化联合检查。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辖区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对贯彻落实《规范》不到位的企业,要现场督办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确保《规范》贯彻执行到位。

第三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第三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第三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

第四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第四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通过科技手段,加强动态监控工作。

第四节运输组织。

第四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申请线路经营时应当进行实际线路考察,按照许可的要求投放营运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并提供给客运驾驶人。

第四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对于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企业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对于长途卧铺客车,企业要合理安排班次,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

第四十六条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应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第四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规范运输经营行为。

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站外上客或揽客,不得超员运输。驾乘人员要对途中上车的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客运包车要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持包车票或包车合同运行,不得承运包车合同约定之外的旅客。驾乘人员要对旅客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挂靠经营,不得违法转租、转让客运车辆和线路牌。

第四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汽车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关键岗位的特点,分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监督员工严格执行,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第五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急驾驶操作程序、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等。

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第五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监控平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章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

第五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乘务员值乘工作规范,值乘途中安全检查要求,车辆行驶中相关信息报送等。

第五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安全运营实际需求,制定其他相关安全运营操作规程。

第五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的归档、查阅。

第五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全过程考核,定期通报奖惩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奖惩处理。第五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对于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行车安全事故,客运驾驶人应及时向事发地的公安部门以及所属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生地和企业所属地县级以上的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提出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第五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知识,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能力。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和完善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设施和设备,定期更新宣传、教育的内容。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予以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应至少为3年。

第六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规范道路客运旅客安全告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第六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还应当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

第五章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自身管理规定,对营运车辆、客运驾驶人、运输线路、运营过程等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第六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由运输企业立即组织整改;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依据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对于自身不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六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隐患排查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第六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六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七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目标应至少包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财产损失、万车公里事故起数、万车公里伤亡人数等指标。

第七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针对目标,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绩效考核,通报考核结果。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年终考核结果,对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岗位工作人员给予一定的奖惩。对全年无事故、无交通违法记录、无旅客投诉的文明安全驾驶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内部评价机制,每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生产内部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投入、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管理、生产安全监督与检查、应急响应与救援、事故处理与统计报告等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适宜性、充分性及有效性。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与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果和安全生产内部评价结果及时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和方法,修订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持续改进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运输企业安全规范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2年1月31日印发。

年中小学安全管理规范心得

中小学安全工作是关系到青少年一代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幸福和社会稳定的大事。200x年,我们城关中学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指示精神,在县委、政府,县文教体局的直接领导下,根据我校地处繁华地段、学生人数多、居住分散的特点,始终把安全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首重列为议事日程,确保学生有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现将一年来的安全工作简单回顾如下: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

我校成立了以校长苏永树为组长、副校长杨梅玲、总务主任任广学、政教主任张志亮、教务主任赵清华为副组长,各班主任、体育教师及门卫为组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订了《城关中学安全教育制度》、《城关中学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城关中学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及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校长负总责,分管领导总务主任、政教主任具体抓,做到机构健全,队伍精干、责任明确。分管领导每季度有汇报、有研究,把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做到有部署、有措施、有检查、有奖惩。

二、宣传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搞好宣传教育是提高师生安全意识的重要一环。学校充分利用班会、校会、广播、板报、校报等多种形式,宣传安全工作的重大意义,组织广大师生认真学习贯彻县文教体局《关于加强我县中小学安全教育工作的意见》,并将安全知识渗透到各科教学中去。平时重抓学生的交通安全,聘请县交警队交警向全体师生讲解遵守交通规则的重大意义和《河南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有关条款,给学生上了一堂生动的交通安全教育课。利用阴雨天体育课组织学生观看省教育厅统一制作的《中小学安全教育录像带》,对学生进行了较系统的防火、防盗、防震、防病、防溺水、防触电、防煤气中毒、防交通事故、防食物中毒等安全知识教育,提高了学生的安全意识,增强了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就是稳定,安全就是幸福,安全就是文明的认识。

三、安全工作无小事,明确责任抓落实。

我校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校长一再强调,安全工作无小事,责任明确抓落实。校长与各班主任签订了《城关中学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使校长与各班主任人人明确职责,责任落实到实处,有效促进了我校安全与稳定。对班主任的几点要求是:

1、班主任要对全班安全工作负总责,做好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进行苦口婆心的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促使学生行动落实。

2、学生无故不到校,班主任应及时和家长取得联系,查明原因,上报学校。否则,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追究班主任的责任。

3、严禁动用交通工具组织学生外出,从关口上把好学生外出的安全关。

4、教师因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不良后果及重大事故者,按照县文教体局有关规定,一经发现,立即停职,严重者开除公职。

5、各班主任要对班内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及时上报,重大事故不得超过12小时。对迟报、漏报或有意瞒报者,要追究责任。要求总务主任做到:

1、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校舍不安全因素进行全面检查与维修,及时排除事故隐患。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确定专人负责伙食管理工作。定期对炊事员进行健康检查,炊事员必须具备健康合格证。伙食保证干净卫生,每天保证让学生喝上开水。

3、醒学生加强防范措施,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的发生。冬季,各教室要用食醋熏蒸的方法预防感冒,确保学生身体健康。

四、规范安全管理,消除不良隐患。

我校聘请了城关镇派出所所长刘金科担任法制副校长,协助学校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保证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学校领导和教师加强了对学校各个环节各个部位的管理。强化学校纪律,要求学生上下楼梯不拥挤,靠右行,杜绝校内追逐嬉闹及打架现象,严禁学生携带管制刀具及器械进校。加强了门卫制度,上课锁大门,下课锁小门,学生进校不准随便外出上街,确需外出必须出具班主任老师批准的出门证。放学时打好疏散学生时间差,请交警队为我校开辟了学生绿色通道,为学生的交通安全保驾护航。力争管住校内,止住校外,确保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在假期将至时,分发《致家长一封信》,强调家长要紧密配合学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形成家校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实行节假日领导轮流值班制,在微机室、多媒体教室、多媒体备课室等存有贵重物品的办公室都安装了防盗装置。平时,认真做好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的自查,确保实验室的绝对安全。另外,我们还定期对食堂、水源、电源线路等容易发生安全隐患的地方进行检查、整治。今春“非典”期间,杜绝校外人员进入校区。学校配备了体温计,师生坚持晨检,坚持体温一天两汇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要求教职工和学生尽量不参加校外大型集会活动,对缺勤的学生和教职工跟踪调查,及时掌握其活动情况和健康状况。加强了对教室、宿舍、食堂等重点场所的定期消毒工作,尤其是学校食堂每天至少消毒一次,顺利完成了春季非典防治工作。

学校安全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警钟常鸣。今后,我校将继续与家庭、消防、交通、卫生等部门更加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确实保证学校拥有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教学环境,让广大师生在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中工作、学习和生活。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加强农机监理队伍正规化建设,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包括农机安全监理员、农机检验员、农机考试员和农机事故处理员。农机安全监理员,是指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中依法履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检验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考试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对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人员进行各科目考试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农机事故处理员,是指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中负责农机事故处理的农机安全监理人员。

第二章农机安全监理人员职责

第三条农机安全监理员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农业机械号牌和行驶证核发工作;

(三)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和审验工作;

(四)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违法驾驶人的教育、处罚工作;

(五)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六)履行农机监理法规规章和政府以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农机检验员职责

严格按照《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负责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

第五条农机考试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标准和考试纪律;

(二)负责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各科目的考试工作

第六条农机事故处理员职责

(一)负责农机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二)负责农机事故的统计、分析, 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条件

第七条农机安全监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热心农机化事业, 热爱农机监理工作。

第八条农机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在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秉公执法;

(三)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三年以上的在编在岗农机安全监理人员;

(五)熟练掌握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技术,持有相应机型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四章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农机监理人员工作职责要求和提高人员素质的需要,对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考试。

省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市级(含)以上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和县级(含)以上专项业务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县级(含)以下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

第十条农机安全监理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国家、省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

(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五)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农机检验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国家、部、省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标准;

(三)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农业机械常识;

(四)安全技术检验装备的应用。

第十二条农机考试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理论考试

1 、国家、部、省的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3 、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4 、驾驶人考试的相关规定及评分办法。

(二)技能考核

1 、挂接农具;

2 、田间作业;

3 、场内驾驶;

4 、道路驾驶。

技能考核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驾驶人科目二、 科目三、科目四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进行考核,每个科目只允许考试一次,前一个科目不合格,以下科目不再进行。

第十三条农机事故处理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国家、部、省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机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

(三)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四)农机事故勘察设备的使用;

(六)模拟农机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

第五章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员和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报省农机办审批后,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检验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考试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事故处理员证》,并在省农机安全监理网页上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每年集中办理申领一次,其它证件每2 年一次。

第十五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从事相关农机监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检验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考试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事故处理员证》是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岗位技术资格证明,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述证件有效期均为2 年,省农机安全监理站每2 年对持证人员审验一次。审验合格的,签注审验章;审验不合格的,收回相应证件予以注销,并在省农机安全监理网页上公布。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证件损坏或遗失的,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件补(换)发申请表》,逐级上报省农机安全监理站。经核查属实的,予以补(换)发。

第十八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因退休、工作岗位变动等不再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及相关岗位技术工作的,应收回相应证件上缴省农机安全监理站予以注销,并在省农机安全监理网页上公布。

第十九条农机安全监理员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程序:

(一)县级( 含) 以上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件审批表》,由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查申报人资格,向省农机安全监理站申请,由省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核后报省农机办批准。

(二)县级以下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由县级农机安全监理站申请,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站负责审核后报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农机检验、考试、事故处理员证申领程序:

(一)所在单位同意, 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件审批表》;

(二)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查申报人资格,向省农机安全监理站申请,由省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核后报省农机办批准。

第六章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二)坚持依法行政,按规定程序办理业务;

(三) 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四)服从上级领导,令行禁止;

(五) 纪律严明,有错必纠;

(六)强化为民-意识,不断完善便民措施;

(七) 文明监理,优质服务;

(八)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二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二)弄虚作假, 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活动;

(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四)酗酒、滋事等其它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五) 参与有损农机监理形象的活动;

(六)违法执法或者违规收费、 罚款 ;

(七)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八)酒后驾车;

(九)态度蛮横,语言粗野;

(十)着标志服或驾驶执法车辆出入娱乐场所。

第二十三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证上岗,着装整齐,佩带农机安全监理行业标志,举止端庄,规范用语,为机手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四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人员职责范围的不当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农机事故处理和办理行政处罚过程中,遇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要求回避的情形或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权限,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监理人员,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岗位或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或予以辞退,触犯刑律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并由所在单位收回相关证件,上缴省农机安全监理站予以注销。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款所列行为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审验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审验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其它违反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必须调离监理岗位工作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廉洁、高效便民、层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的总体要求:机构体系健全,队伍建设规范,装备设施齐全,业务管理科学,执法公正文明,监管严格高效,服务热情周到,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机构建设

第五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业机械牌证核发审验、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农机事故处理等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执法单位,接受同级农机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农业机械的登记和备案;

(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

(四)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证件核发和审验;

(五)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六)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七)农机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

(八)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各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应规范,岗位设置应科学合理、分工明确,既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又高效运转、方便群众。

第八条  具体承担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业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一般应设置以下岗位:业务领导、登记审核、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牌证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统计分析、安全宣传教育等。

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工作流程的相邻岗位不能兼任。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安全检查、行政处罚、事故现场勘察、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至少由2人共同完成。

第三章  人员队伍

第九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根据本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保有量和驾驶操作人员数量合理确定,应当满足岗位设置的要求,与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十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明确其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责任到人、持证上岗,并在工作场所或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设施装备

第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具有适应农机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配备宣传教育、信息化管理和办公自动化等仪器设备,并按照农机安全监理行业标识规范设置相关标识标志。

第十三条  承担牌证核发业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设有方便群众、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办证场所,办证场所环境卫生整洁,配置桌椅、饮用水、笔墨、胶水等用品。

第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具有满足需要的考试场地、考试机具及配套设施,逐步实现无纸化考试和电子桩考。

第十五条  县级及设区的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配备固定式或移动式安全技术检测设备,以配备移动式安全技术检测设备为主。

第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配备安全检查、事故处理、应急救援、移动检测等专用车辆并统一行业标识,安全检查、应急救援车辆应装备扩音、通信等设备,事故处理车辆应装备事故勘察仪器。

第五章  业务规范

第十七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按照《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工作规范执行。对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不合格、不按规定检验的不得办理登记业务;严禁跨行政区域发牌发证。

第十八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领业务,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及其工作规范执行。对未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医院体检证明和申请人情况与所提供资料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等牌证制作,按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制发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核发等业务应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管理软件。

第二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制定农机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经常性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

第二十三条  农机安全检查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农机事故处理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事故的报案登记、受理、立案、现场调查、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做好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统计和农机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业务档案应按规定立卷归档,符合档案管理标准和要求,执行档案保管期限和借阅制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档案应专库存放,且具备防潮、防火、防盗、防蛀等功能,各类档案排列有序,完整规范,便于查找。重要电子档案应做好备份。

第二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业务印章使用保管、牌证物资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第六章  服务标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困、助民增收、保民平安”的观念,做到纪律严明、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第三十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及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办事人员及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岗工作和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洁,佩带统一标识标志;开展农机安全检查等执法活动,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格按照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第三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业务实行“首问负责制”,严格执行限时办结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当场办结;材料不全的,应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对依法不能办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三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实行服务承诺制,推行“一站式”办公、进村入户、预约服务,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周期,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四条  农机安全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和农机化管理工作考核内容,建立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岗位制约机制,执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加强对下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层级监督长效机制,建立通报、督办、暂停业务、责令整改等制度。

第三十七条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设立行风举报电话和意见箱,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安排人员负责调查落实,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费收支情况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依据本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酒店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宾客、员工和公共财产安全,以预防为主,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做好应付各种突发事件的准备,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饭店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消防组织机构

第二条  单位成立消防领导小组

成员如下:

组长:利元胜总经理

副组长:彭小艳经理、贺强保安队长

成员:安全主管及其他各部门经理

第三条  消防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规定》,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灭火预案。

3.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4.立足自防自救,对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消防演习。

5.布置、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消防工作。

6.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隐患,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为了保障酒店人身财产安全,以防为主的消防原则,确保酒店人身财产的绝对安全,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特制定以下《酒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酒店,或员工宿舍内违者处罚1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造成事故公安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2、严禁吸烟,不准随意丢烟头、火柴棒、一次性打火机,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在工作场所生火或违返用火,用气,用电,用油使用规定,违者处罚5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造成事故公安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3、不准在消防器材,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或私自把消防器材搬动位置,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设备。

4、各岗位负责人每天检查本部门的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并做好详细记录,发现问题不及时向酒店领导汇报,违者处罚5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造成事故公安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5、各岗位负责人应每天按排人员擦拭消防器材,保持清洁干净,设施设备必需保持完好,无锈无污迹,违者同第4条处理。

6、各楼层主管及厨房各组组长是义务安全消防责任人,要有高度安全消防意识,加强本部门消防管理,对员工消防知识的培训学习,员工熟悉掌握消防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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