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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文献综述论文(模板17篇)

时间:2023-12-25 12:57:18 作者:薇儿学前教育文献综述论文(模板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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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文献综述

【案情】:2010年5月,滨海市工商局副局长李强与其妻张晓丽(滨海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为在滨海市工商局团购住房中能多得一套住房,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但既未分割财产也未分居。7月,张晓丽高中同学王宁找到张晓丽,请求帮助其子进市工商局工作,并表示事成后一定给予感谢,张晓丽答应。后张晓丽未告诉李强,直接找到市工商局人事处处长赵鹏,要求其录用王宁之子。赵鹏向李强汇报了张晓丽打招呼的情况,并提出可用点录的方式解决,李强表示同意。9月,王宁之子在市工商局正式上班。为表示感谢,王宁到李强的办公室送5万元,李强以自己马上要退休了,不能受影响为由拒绝,王宁说那就等退休以后再说,李强未置可否。3个月后李强正式退休。王宁以6万元从移动公司拍得尾号为666666的手机号码送给张晓丽,说:“这是个吉利的手机号,要值6万元,感谢你和李局长解决了我儿子的工作。”张晓丽将此事告诉李强,李强说:“就一个手机号,哪值那么多钱?”后该号一直由张晓丽使用。

【分析】:本案中,主要有以下几个行为需要运用刑法的思维加以分析和认定,一是李强和张晓丽嫁接离婚多骗取团购房行为的性质;二是张晓丽帮助其同学王宁的儿子进入工商局行为的性质;三是李强在张晓丽帮助其同学儿子进入工商局工作的过程中其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四是王宁的行为如何认定,下面我们来一一分析。

首先,对于王宁行为的性质比较容易认定,其行为完全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由于此行为不存在任何争议,此处不再赘述。

其次,针对李强和张晓丽假接离婚多骗取团购房行为是否可以定为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李强和张晓丽主观上是不是具有非法占有公有财产的目的,客观上是不是实施了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产的行为,是判断其是否构成诈骗罪的两个关键要素。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对二人离婚的客观效力和法律效力进行评判。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但离婚毕竟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巩固和社会关系的稳定,所以离婚自由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尽管我国婚姻法对协议离婚当事人没有用“感情确已破裂”加以限制,允许双方自愿合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但无论是从客观事实上讲还是从法律的立法目的上讲,协议离婚的实质要件依然应当为夫妻感情破裂。如果不牵涉到公共财产的所有权,那么根本不需要对二人的协议离婚是否真实进行评价,这是他们二人之间的问题,如果二人的离婚行为已经直接影响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影响到国家房改政策的落实,就必须对二人离婚的真实用意进行了解,对其客观效力进行评判。笔者认为,如果二人的离婚虽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但二人并未分家,依旧以夫妻名义生活,夫妻关系并未发生实质改变,则二人的行为属于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从主观上讲,二人离婚的真实目的并不是源于“感情确已破裂”,而是为了多分一套团购房,即李强和张晓丽是为达到多分得一套团购房的目的,伪造离婚手续,最终骗取了一套团购房,因此对他们离婚这一“合法行为”背后所掩盖的非法目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处罚。所以,通过对客观事实的判断,可以认定二人的协议离婚只不过是非法侵吞公共财产的一种手段,是诈骗罪中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具体表观。因此根据二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方式,二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再次,针对张晓丽和其丈夫在帮助其同学儿子进入工商局工作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共犯的辨析。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成立共同犯罪,行为人应当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基于此,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需要同时满足共同的受贿故意和共同的受贿犯罪行为两个条件。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称《纪要》)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分别对受贿罪共同犯罪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纪要》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应当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其近亲属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近亲属的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该国家工作人员应认定为受贿罪,其近亲属以受贿罪共犯论处。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构成受贿罪共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将财物送给其他人,构成犯罪的,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意见》指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同时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构成受贿罪共犯。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综合以上法律文件,笔者认为以下四种情形构成受贿罪共同犯罪:(1)特定关系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代为转达请托事项,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告知该国家工作人员;(2)国家工作人员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了他人财物,仍按照其要求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3)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4)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通谋,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授意请托人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

(七)》规定的新罪名,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旨在于弥补法律漏洞,惩处那些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和地位收受贿赂的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这些人主要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血缘、亲属、情人、同学、同事、朋友、战友等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利益关系的人。正因为这种密切的关系,行为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对国家工作人员施以影响,令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不必直接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便利,而只要利用其身份和地位便足可以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他们的职权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身份、地位及职权成为了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既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也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之间是否存在共同的受贿故意和共同的受贿行为,即通谋。如果存在通谋,那么属于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如果没有通谋,只是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和职权实施行为,那么该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没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而不构成犯罪,特定关系人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而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本案中,张晓丽利用其丈夫李强工商局副局长的身份和地位,为了帮助其同学的儿子进入工商局工作,令市工商局人事处处长赵鹏帮助办妥此事,张晓丽行为的定性取决于其与李强之间是否存在通谋,如果存在,那么二人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如果不存在,则邵某因为缺乏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而不构成犯罪。李某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案情可知,张晓丽与李强之间并没有通谋,虽然人事处处长将张晓丽打招呼的事情告知了工商局副局长李强,但是这并非是张晓丽主观上的要求,因此此处不构成张晓丽与其丈夫李强的通谋,故在本案中张晓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非受贿罪的共犯,其丈夫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同时,工商局人事处主任应当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

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晓丽应当以诈骗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二罪并罚定罪处罚;李强应以诈骗罪和受贿罪二罪并罚定罪处罚;王宁应当以行贿罪定罪处罚;工商局人事处主任应当以受贿罪共犯定罪处罚。

学前教育文献综述范文

钢琴是音学前教育专业必修的专业课之一,准确定位学前教育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更新教材资料、完善教学手段,能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增强课堂教学效果,提高钢琴教学水平。

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钢琴是一门技术活,教学目标是一切教学活动的出发点,教学活动离不开教学环境,教学设备是完成教学活动的必要因素,根据调查结果表明,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基本没有学过钢琴,大部分的学生都觉得学习钢琴很重要,学前教育专业的情况不乐观,大部分学生不清楚课时教学目标,教学设备都不够完善。需要长时间不断的练习和巩固,不利于教师的专业发展。教材是课堂教学内容的主要来源,钢琴基础的学习都是最重要的,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依据,要掌握正确的弹奏方法和加强基本功练习,但根据调查显示,教材的使用并没有突出各自的专业特点,对歌曲伴奏、自弹自唱的安排有所欠缺。教师根据教学内容和教学对象,实现教学目的而采取的教与学应科学合理的选择教学方法,随着钢琴理论研究领域的不断完善。应选择好的科学的学习方法,逐渐探索出多种授课方式,学习变得更有意义。在课堂上结合学生的实际练习情况,要合理的选择,科学的应用。

成因学生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现为学习兴趣不高,学琴自主性差,对于钢琴的学习更是零基础,大部分的学生没有目标,考试时只针对了考试的曲目进行练习,学习动机并不是对钢琴自身的喜爱,有的甚至连钢琴弹奏的坐姿和手型是错误的。教学目标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现为学生对学期目标不了解,对本专业钢琴学科目标不清楚,学生对课时目标不明确。教学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现为钢琴学习氛围有待加强,教学设别不完善,有时琴房不充足,学习氛围总的来说不是很浓郁,保证不了练琴时间,影响了学琴的效率。课堂教学气氛不佳,老师和学生的交流不默契,学生实践机会太少,缺乏锻炼,钢琴的弹奏水平和表现力不强,有待师生的共同努力来提高。教学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现为钢琴相关课程设置的问题,学生的理论知识很贫乏,只开设了钢琴基础课程,学生的音乐理解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低。教材与教学内容方面也存在问题,教师没有结合本专业的专业特点,导致出现能弹不能教的问题。

教学方法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现为采用传统的“一对二”的个别课教学,教学环境封闭,缺乏与外界的沟通与交流,老师更多的是技巧训练方面的指导,不可避免地造成重复劳动,对教学方法和手段的多样化缺乏思考,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评价的科学性,个别课教学使学生之间缺乏交流,教学内容不会得到扩展,导致了教师资源的极大浪费;数码钢琴集体课教学的弊端表现为教学进度和教学内容基本相同,又受到时间的限制,忽视了学生的个体差异,教师不能听完所有的同学的回课,学生的个性得不到发展;授课方法也存在问题,只采用讲授法、示范法及练习法,应该科学的结合、大胆的创新,需要更多的方法来辅助教学才行。教学反馈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现为学评价的方式单一,钢琴课的教学效果都不是很理想,忽视了学生自评这一重要环节,应当引起老师的重视。教师方面存在的问题表现为教育科研水平有待提高,作为教师,应该不断的充电学习,应学会现代教学工具的运用学习,才能适应新时期的教育现状,提高教师专业素质和修养。职后继续教育有待加强,不断的更新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

钢琴教学中,钢琴是必要的教学设备,应改善教学环境,建立和谐的课堂气氛,要保证设施的齐全和维护工作,双方在教学过程中配合默契,老师的主导作用是必不可少的。要为学生提供实践的舞台,不管用什么方法,来加强公开演奏的训练。重视钢琴学习的基础教学,加强断奏、连奏、非连奏、跳音,老师就应该严格要求学生要掌握好,告诉学生弹好双音也是弹好和弦的第一步。音阶的种类很多,应作为技术训练。保证弹出来的乐音音色和音量流畅,要提前做好预备动作,要注意每次转指之后新的音区,需要循序渐进。指导学生掌握科学的练习方法,指导学生正确的解读曲目,尽量保持手位的稳定和手指工作的秩序,处理好分手练习与合手练习,寻找到乐曲的技术难点,专攻这些难点,慢练可以想得更清楚,弹得更准确,分解练习时弹好整体的基础和前提。提高学习动机,激发学习兴趣,要把一堂课上得精彩,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科学合理的选用多种教学方法,可以适当的采取其他方法来配合教学,提升学生、思维能力可以采用提问式启发,教学应该是开放的,应该充分的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让学生自己去查阅]乐曲的参考书,带领学生欣赏一些优秀的钢琴作品,结合学生的学习情况,正确的选择。

科学合理的运用多种教学形式,老师和学生面对面的直接交流,让学生在课堂上进行练习和提问,培养学生的音乐表现力和舞台演奏能力,可以多为学生提供实践的舞台,还可以同学之间相互评论,培养学生的合作能力和团结精神。随着幼教改革的不断深入,应更新钢琴教材,调整和拓展教学内容,针对个小组的情况进行相应的指导与练习,让学生之间互相学习,互相帮助,锻炼学生的心里素质和演奏能力,挖掘学生的创造力和想象力,提高其整体的艺术素养。

[1]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丁淑娜.高校学前教育专业钢琴集体课教学的实践与思考[j].黄河之声,

[3]霍树霞等.钢琴讲义仁[d].呼和浩特:呼和浩特职业学院音乐系钢琴教研室,

[4]朱锐.浅谈学前音乐教育对人全面素质培养的重要性[j].教育理论,

[5]涂爱萍.高师音教专业钢琴课教材的选用与分析[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我通过登陆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和查找有关文献,共搜集有关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文献资料二十几篇,其中大部分都集中在04、05年。现将有关的资料归纳如下:

2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

2.1不同类型社会体育指导的培养。

刘平江、赵立《浅谈社会体育专业人才的培养》(2002年)一文中提出:“要培养一专多能的社会体育专业的学生。”在邓星华《论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2001年)一文中提出:“我国社会体育的特点和锻炼群众的需要,可以将社会指导员分为健身健美类、医疗保健类、竞技运动类、休息娱乐类等四类。”从上述文献资料可以看出,培养各个层次类别的体育指导员,可以全方位地为社会体育指导服务。

2.2加大高校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力度。

廖军在《充分发挥高校优势培养社会体育指导员》(2003年)一文中表明:“高校体育专业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体育专业人才的任务,根据社会对个类体育人员的客观要求,其培养目标应主要是适应面广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因此高校应该把培养和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列入其职责范围。

3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

3.1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应更加细化。

倪同云、白云、陈琳等在《完善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管理体制的研究》(2002年)一文中明确指出:“对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具有国情特色的较细分类,如在大类上可分为管理型、经济型、技术型等,再在每个大类上分细,如技术型可分为:青少年指导员、老年指导员、妇女指导员等。”

3.2建立健全的我国社会体育组织管理体制。

早在1987年,日本由文部省公布了《关于社会体育指导员知识,技能审核事业来认定规程》。在《邓星华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2001年)一文中指出:“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法规,从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申报、培训、考核、授予称号、上岗经营、年审注册、晋级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从上可以看出,建立完善的社会体育组织管理体制的重要性。

4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现状。

4.1社会体育指导员总体数量情况及分布。

如付明、李飞杰在《武汉社会体育指导员现状调查与研究》(2005年)一文中归纳出:“武汉三镇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表现出第一总体数量偏少,第二等级结构失调,国家级一级所占比例太少,而三级比例过大。”何敏学、都晓鹃在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特点研究》(2005年)一文中指出:“我国人均社会体育指导员约为1:3994,京津沪辽江浙等市处于领先地位。”

4.2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性别构成。

李小燕在《宜昌市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现状调查与分析》(2002年)一文中指出:“女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大多为职业女性和离退休人员,这一分布是与女性工作生活生理结构以及对体育的价值观念相应的。”在武笑玲、马美荣等《城市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2004年)一文中指出:“目前洛阳市城区社会体育指导员性别结构与国家1998年的.统计基本吻合,性别结构基本合理,男性高于女性,调查还发现女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多为职业女性如文艺工作和离退休人员。”

4.3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年龄结构。

孙培初年《龄结构偏大文化层次偏低---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现象调查》(2005年)一文中明确指出:“以上海为例:70%以上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由街道社区聘请专业教师授课培训各区省自己发证,除少量街道社区文教干部外,绝大部分是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其中年龄最大的78,岁最小的34岁,平均57岁。”

4.4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文化素质状况。

庄永达在《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问题研究》(2004年)一文中提到:“我国已经拥有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约20万人,这样的发展速度和规律应该来说是来之不易的,说明我国的各级体育部门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发展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但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如此高速度大规律地发展背后的质量保证问题。”

4.5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分布状况。

付明李、飞杰在《武汉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现状调查和研究》(2005年)一文中表明:“武汉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职业分布中专业社会体育指导员占5.9%,兼职的人员最多达到62.2%,其次是离退休人员占26%,体育教师所占的比例最少为0.5%,其他的为3.4%。我们可以看出体育教师所占的比例过少,说明体育教师的积极性还没充分的调动起来。专职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所占的比例不大,说明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先阶段还不能作为一种主要的谋生手段。”

5总结。

通过以上的文献资料可以了解到,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养管理等方面的理论以及它的一些现状。荆州地处我国中南部,社会环境经济实力体育发展水平和体育人口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相比还处于落后状态。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虽然要顺应我国这个大环境,但也必须体现指导员鲜明的地方特色,因时、因地制宜建立适合本地区的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

学前教育文献综述范文

摘要:学前游戏作为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其灵活的组织方式、先进的开展理念、丰富的游戏内容等对于幼儿的发展与培养是多方面多层次的,积极做好学前游戏的设计与开展可以有效地提升学前教育的教学水平,促进幼儿的开发与培养,从而实现我国学前教育新时期的飞跃性发展。

关键词:游戏;学前教育。

游戏作为童年精神教育的主要体现,与学前幼儿的心理需求与情感体验相契合,与幼儿的兴趣培养与潜能开发密切相关,是学前教育的基础组成并发挥着重要的价值导向。本文主要针对游戏在学前教育的价值进行研究,以期更好地推动我国学前教育的建设步伐。随着素质教育改革的深入,学前教育作为教育的基础层面逐渐引起社会关注。学前教育面向的对象为入学前幼儿,其身心发展不成熟,也使得幼儿学前教育困难重重。如何突破既定的限制,实现幼儿学前热情的调动,实现儿童兴趣与潜能的开发与培养,学前游戏为其提供了突破口。作为新型教学模式的一种,学前游戏在学前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游戏与幼儿爱玩的天性相契合,更容易激发幼儿的关注与参与热情。学前教育中针对幼儿的身心特点及学前教育的课程培养要求,通过开设既定的学前游戏,比起枯燥单调的学前教育课堂,新颖生动活泼自由的学前教育往往更能调动幼儿的参与,幼儿在参与游戏的过程中自觉地开发智力,其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其通过触摸玩具,参与游戏提升对外界的感知能力。幼儿借助对特定游戏器具的接触,可以感知事物的具体形象,在脑海中构建起事物的具体形象认识,从而完善自己的感知认识。其次重复的动作与口令提升幼儿的记忆力。学前游戏的正常开展需要既定的参与规则,幼儿在参与游戏的过程中需要记住一定的参与口令与参与规则,加上学前游戏本身带有很强的重复性色彩,在不断重复与再现的过程中提升幼儿的记忆能力。再次学前游戏的虚拟性为幼儿提供想象的空间。学前游戏的开展需要借助虚拟的教学情境得以完成,幼儿在虚拟的教学情境中自由想象某些虚拟动作与虚拟道具,幼儿的想象力与创造力得到有效的开发与培养。最后幼儿参与游戏的过程也是思维开发锻炼的过程。幼儿在参与游戏的过程中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能动性,需要不断地思考问题,寻找游戏的策略等。思维的过程有助于提升幼儿的思维能力,提升自己的创新意识,从而培养起爱思考善思考的好品格。学前游戏作为学前教育的基础组成,对于幼儿智力与潜能的开发是其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价值教育体现。

游戏是基于幼儿特定的兴趣科学设计,不仅能调动幼儿的参与热情而且与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相契合。幼儿在快乐的游戏氛围中能自觉地锻炼身体,提升自身体能。如果在幼儿阶段就开展高强度的体育活动与体育锻炼显然是不合适的,而游戏强度适中,处理方式更加柔和,因此在学前教育中得以盛行。从我国学前教育中游戏的开展情况来看,其对幼儿体能的提升性影响最为明显。一方面幼儿在参与游戏的过程中,通过完成“跑、蹦、跳”等一系列动作可以锻炼幼儿的身体。游戏的开展还需要幼儿手,口、眼的综合参与,有利于提升幼儿的身体协调能力。幼儿在参与游戏的过程中,整个身体各个部分都得到锻炼与开发,为后期的课堂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开展学前游戏可以增强幼儿的抵抗力。学前教育中的部分游戏是在户外开展,这就为幼儿接触阳光与自然提供了可能,通过在阳光下参与游戏可以增强幼儿的抵抗力,帮助幼儿有效地对抗各种流行性疾病,这与我国“阳光体育”的理念的不谋而合。好身体是从事后期学习的前提,幼儿学前游戏实现了教学与锻炼的有效结合。最重要的是游戏本身对幼儿强大的吸引力,幼儿的参与热情与参与意识更加主动积极。游戏本身所营造的欢快气氛是学前教育课堂教学所无法建构的。幼儿在参与游戏的过程中,身体机能得到有效提升,随着机能不断提升,可以参与到更高层次要求的游戏中,从而构建了幼儿学前教育的良性循环。

幼儿不仅对事物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刻,对情感的把握也不够具体准确,因此幼儿的情绪带有很大的波动性,前一分钟还是嬉笑打闹后一分钟就是泪如雨下,这种情绪的失控一方面基于幼儿特定的心理发展,另一方面与情感熏陶与培养的缺失密切相关。如果说前者需要时间完善,那么后者则需要游戏的补充改善。积极做好幼儿情感的熏陶与培养,才能引导幼儿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导向。首先幼儿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小,在生活中往往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受到某些客观条件的牵制与束缚,这些外在的束缚很容易激发幼儿的紧张与焦虑情绪,幼儿缺乏正确的情绪处理方式,往往造成情绪的突然失控。学前游戏最显著的优势就是可以稳定幼儿的情绪,为幼儿提供情绪抒发的突破口。幼儿积聚在心中的不安情绪在幼儿快乐的游戏参与中得到发泄,或者是实现了向良性情绪的转化,在长期的游戏锻炼中幼儿更容易控制自己情绪的松弛。例如幼儿的厌学情绪就可以借助游戏的形式加以改善,幼儿刚从家庭单元中走出,心理情绪难免存在不适应性,通过学前游戏,进行了家庭与学校的有效衔接,幼儿的情绪得到有效的过渡,从而树立起对学前教育的正确认识,而不是一味地抗拒。其次游戏可以增强幼儿对美的感受与体验,从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学前游戏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审美,幼儿参与游戏的过程其实就是审美的过程,潜移默化地提升幼儿的美感认识与体验。学前教育通过选取特定的游戏类型,让幼儿真实生动地感知自然与社会中的美好事物,辅助以文字的引导与音乐的熏陶,提升幼儿对美好事物的体验与把握,在长期的美感训练中幼儿逐渐能区分美丑善恶,从而为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打下基础。良好的情绪与情感是幼儿参与学前游戏最直接的体验与收获。

结束语:学前游戏作为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其灵活的组织方式、先进的开展理念、丰富的游戏内容等对于幼儿的发展与培养是多方面多层次的,积极做好学前游戏的设计与开展可以有效地提升学前教育的教学水平,促进幼儿的开发与培养,从而实现我国学前教育新时期的飞跃性发展。

参考文献。

论文文献综述

1、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必须是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4种人;而诬告陷害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包括犯人。

2、客观行为不同。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即是以利用职权或国家权力为前提条件,而诬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进行告发,且行为的实施不要求必须利用职权进行。而且,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权诬陷他人的,则要从重处罚。

3、手段方法不同。报复陷害的手段,既可以用捏造事实(不能是犯罪事实)的方式进行报复,也可以利用客观存在的某种对被害人不利的事实进行报复,而诬告陷害罪必须是以捏造犯罪事实的方式进行。

4、犯罪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二、袁广林的观点。袁广林在《诬告陷害罪若干问题探析》中认为两罪的差异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比报复陷害罪广。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靠职务实施的犯罪,具有职务性,其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客体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报复陷害罪的客体仅仅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3、犯罪行为内容不同。诬告陷害罪和报复陷害罪虽然都是凭借国家权力进行的犯罪,但诬告陷害罪是通过捏造犯罪事实,虚假告发的方式借助司法机关的权利达到侵害被害人的目的,行为人本人没有司法权,不能直接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报复陷害罪则是行为人本人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利用自身职权、假公济私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整治。

4、犯罪行为侵害对象不同。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任何人,对身份、地位等没有任何要求,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必须是对行为人提出张国斌、宋志伟的人。

1、不同:报复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权利。

2、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对象是一切公民。

3、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是一般主体。

4、行为表现不同。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

1、主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是一般公民。而报复陷害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报复陷害的主体。

2、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任何人。可以是国家干部,也可以是一般公民。而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依刑法规定,必须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检举人以及举报人、执法人、证人。

3、告陷害的最终目的能否实现,不取决于诬告陷害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可以直接通过行为人自己的行为来实现。

4、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不同。诬告陷害罪和报复陷害最虽然都是凭借国家权力的犯罪行为,但是其犯罪手段是不同的,主要体现在运用国家权力的方式不同。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本人没有司法权,不能直接对诬告人进行刑事追究,只能假借司法机关的权力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因此,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是以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的办法企图借助于司法机关的权力,达到使被害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报复陷害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在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利用职权之便指使要挟他人利用职权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政治上、经济上的、行政上的整治。

五、王敏的观点。王敏在《报复陷害罪若干问题探析》中认为两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手段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基于职务,滥用职权或者假公济私;诬告陷害罪则不需要利用职权。

2、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打击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3、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靠职务实施的犯罪,具有职务性,其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比报复陷害罪广。

关于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的讨论.,可谓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各专家对两罪的区别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但是两罪都同时具有陷害的渊源,容易产生混淆,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加以区分:

一、两罪客体的界限。

依据刑法的规定,两罪侵犯的都是复杂客体,其中都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是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公民的民主权利,即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和举报权;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从侵犯的对象看: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必须是对行为人提出控告、申诉、批评、举报的人;诬告陷害罪侵害的对象是任何人,对身份、地位等没有任何要求。

二、两罪客观方面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陷害行为,但报复陷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是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和申诉人等侵害对象进行打击报复,其中行为人滥用自己的职权是必不少的要件;诬告陷害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告发。

三、两罪主体的界限。

报复陷害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靠职务实施的犯罪,具有职务性,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比报复陷害罪广。

四、主观方面的界限。

两罪都是故意犯罪,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有陷害他人的目的,但是行为人产生陷害目的的内心起因不同。报复陷害罪的行为人是因为被害人依法行使控告、申诉、批评、举报等民主权利,直接或者间接的涉及行为人的利益而产生报复意图;诬告陷害罪的起因则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实现某种经济的、生活的目的,有的是出于政治斗争之目的等。

五、两罪构成要件的界限。

犯罪的构成对行为结果的要求不同。诬告陷害罪只要行为人捏造的犯罪事实为司法机关知晓就构成即遂,而不论被害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也就是说,报复陷害罪并不是情节犯;报复陷害罪则要求行为人的报复陷害行为必须造成了一定后果,才能成立,如果没造成危害后果或后果不严重不构成犯罪。

六、行为表现不同: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

七、犯罪行为内容不同。诬告陷害罪和报复陷害罪虽然都是凭借国家权力进行的犯罪,但报复陷害罪是行为人本人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够利用自身职权、假公济私直接对被害人进行政治、经济、行政等方面的整治;诬告陷害罪则是通过捏造犯罪事实,虚假告发的方式借助司法机关的权利达到侵害被害人的目的,行为人本人没有司法权,不能直接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

八、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打击报复陷害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和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枉受刑事追究。

九、犯罪手段不同。报复陷害罪必须是基于职务,滥用职权或者假公济私;诬告陷害罪则不需要利用职权。

综上,国内学者对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尚未达成共识。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今天,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明确此罪与彼罪对于法学理论研究和具体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论文文献综述范文

自20世纪初开始,比较成本理论对于现实国际贸易模式的解释能力遭到越来越多的怀疑。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已无法解释工业国家之间的大量贸易,也不能解释异质产品双边贸易的盛行。如何构建新的框架,用以分析贸易模式已成为众多经济学者关注的焦点。瑞典经济学家林德(linder)于1961年提出了偏好相似理论,该理论不同于以往的基于供给的国际贸易理论(比如要素禀赋论),而是一种基于需求的贸易理论。该理论认为拥有相似需求的两个国家会发展相似的产业,从而进行产业内异质产品贸易。波特教授提出了产业集群的概念,并用来分析国家竞争优势,说明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来源。华人经济学家杨小凯从专业化分工的角度,提出了国际贸易源自国内贸易的观点,他认为在本质上,劳动分工是经济发展和增长的原动力(杨小凯、黄有光,1999)。克鲁格曼(krugman,1980)首次将空间因素纳入到一般均衡的分析框架中,提出了“本地市场效应”这一概念,认为假设存在规模经济和运输成本,那么国家将倾向于出口其拥有较大国内市场的商品。

二、理论阐述。

n的“本地市场效应”。克鲁格曼认为在规模报酬递增和有运输成本的情况下,总有激励因素使商品的生产向其最大的消费市场聚集,从而在该地区实现规模经济,并最小化运输成本,因此一国倾向于出口其有更大国内市场的产品。此即为“本地市场效应”。克鲁格曼(1991)从理论上证明了工业活动倾向于空间集聚的一般性趋势,并阐明由于外在环境的限制,如贸易保护、地理分割等原因,产业内集聚的空间格局可以是多样的,特殊的历史事件将会在产业区形成的过程中产生巨大的影响力。helpman和krugman(1985)认为企业是否集聚,取决于向心力(“本地市场效应”、价格指数效应)和离心力(市场竞争效应)谁占主导地位。

2.偏好相似理论。新古典模型中的要素禀赋论曾经统治了国际贸易学界,直至里昂惕夫的实证研究推翻了h-o理论。1961年林德在《论贸易和转变》一书中提出了偏好相似理论,第一次从需求方面寻找贸易的原因,并做为对里昂惕夫之迷的解释。他认为要素禀赋学说只适用于解释初级产品贸易,工业品双向贸易的发生是由相互重叠的需求决定的。林德指出,国际贸易是国内贸易的延伸,产品的出口结构、流向及贸易量的大小决定于本国的需求偏好,而一国的需求偏好又决定于该国的平均收入水平。平均收入水平越高,对消费的需求的质和量都会提高。因此两国人均收入相同,需求偏好相似,两国间贸易范围可能最大。林德还认为,一国将出口那些国内需求规模大的产品,因为厂商往往对国内生意的机会更敏感,发明、创新也往往由国内市场没能解决的问题所激发,而对新产品的不断改进也只有在为国内消费者接受的情况下才会带来显著的成本效应。

3.竞争优势理论。迈克尔・波特认为国家竞争优势主要不是体现在比较优势上,而是体现在产业集群上,产业集群是国家竞争优势的主要来源。集群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费用,从而促进分工的演进。这点与杨小凯的观点有相似之处。波特(2002)提出了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四个因素:生产要素、需求条件、支撑产业、企业的战略与结构,即“钻石模型”。他的竞争优势理论引发了不少管理学家对产业集群以及合作竞争战略的关注,,特别是该理论强调竞争是动态和不断变化的,国家竞争优势的产生依赖于国内的竞争环境等问题。但他的研究忽视了跨国的贸易活动对各个要素的影响,且缺乏对集群内部结构、集群内各个企业间的产业联系的研究。简言之,波特的理论强调了创新的重要性,解释了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以及各国在国际贸易中所处的地位。

4.新兴古典贸易理论。杨小凯等人创立的新兴古典经济学,放弃了新古典经济学中生产者和消费者两分的假设,引入了专业化经济和交易费用作为核心概念,运用超边际分析法,对经济现象做出解释。该学派认为各种经济现象都是劳动分工的内生演进引起的,贸易作为劳动分工的一个侧面,也可以从分工角度进行解释。杨小凯等人认为贸易都是折衷专业化经济与节省交易费用之间两难冲突的'结果,即使所有人都没有外生比较优势,只要存在专业化经济,每个人选择不同专业后都会产生内生比较优势。而只有贸易能够解决生产专业化与消费多样化之间存在矛盾。但是贸易又产生交易费用,当交易费用大于每个人的专业化经济时,贸易不能产生,在多样化需求的强制下,每个人只能回到自给自足状态。当交易费用小于专业化经济时,每个人可以选择不同的专业,并通过贸易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于是贸易便发生了。

随着交易效率的不断提高,贸易程度不断深化。交易效率的改进又会导致商品种类的增加。一个社会的专业化程度、结构多样性、贸易依存度、商品化程度、经济一体化程度等组织结构问题都可以由此说明。

三、简要的述评。

林德、波特、杨小凯以及克鲁格曼的“本地市场效应”理论都解释了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并强调了国内市场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作用。

林德的偏好相似理论从要素需求入手,认为要素价差最终源于国与国之间消费嗜好不同、收入水平和收入分配也不同。因此两个收入水平相近,需求结构相似的国家之间更有可能发生贸易,或者贸易量会更大。而“本地市场效应”指出国家倾向于出口其有较大国内市场的产品,是因为国内市场需求较大的产业最可能在该国聚集,从而实现规模经济并最小化运输成本,进而使该国成为净出口国。“本地市场效应”的出发点并不是要素需求。

杨小凯等人指出交易效率决定经济和贸易发展,而基于分工和专业化建立的新贸易模型可以避开不完全竞争市场。而克鲁格曼的“本地市场效应”隐含的两个思想是:1.经济规模的充分利用要与更大规模的市场相适应,所以人口的增加会带来生产率的上升;2.根本不存在一个经济学界普遍认同的不完全竞争模型。同时克鲁格曼把消费者和生产者分开进行讨论,而杨小凯建立的是每个人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的分析框架,从交易效率的提高角度解释了国际贸易如何从国内贸易而来,从而将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原理统一起来。杨小凯的专业化分工理论也解决了递增规模报酬与竞争市场的相容性问题,认为存在竞争均衡和帕累托最优的一致性。“本地市场效应”与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最大的区别在于,克鲁格曼固守了那些能被数学模型所处理的外部性,因而拒绝讨论技术和知识外部性等的空间影响。

这些经济学理论都有现实的政策意义。如我国应加大公共基础建设,并建立合理的关税制度,进而减少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从而提高国民的福利水平。我国在进出品模式上,不应出口我国储藏量丰富或产量较大的初级产品,也不能盲目依赖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而应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市场适销能力,出口专业化程度高和国外消费者偏好较大的产品。

参考文献:。

[1]krugman,p.,“scaleeconomies,productdifferentiation,andthepatternoftrade”,americaeconomicreview,1980,70(5),pp.950-959.

[2]杨小凯、黄有光,《专业化与经济组织:一种新兴古典微观经济学框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

刑法论文文献综述

姓名:刘雅婷。

班级:2013级会计学系专科三班。

学号:130322339。

上课时间:周一910节。

序号:107。

安乐死,亦称尊严死,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一词,原意是指“快乐地死亡”、“尊严地死亡”,它是在西方文明中杀死那些身患不治之症、年老或者身体严重畸形者的社会政策下产生的一个专门术语。安乐死以特定的方式剥夺了特定对象的生命权利,无论在主观罪过上,还是在客观表现形式上,乃至在侵害的客体对象上都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完全一致。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安乐死也不能例外。

一:安乐死的起源与发展。

早在古斯巴达,就有可予处死不健康婴儿的安乐死记录.在古罗马和古希腊,杀死婴儿、自杀和各种安乐死行为更是广为人们接受。纵观各国安乐死立法的进程,最早出现的是1906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安乐死法案。30年后,英国于1936年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且于同年向英国国会提出了安乐死法案.该年美国也发起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但由于有披着“合法杀人”外衣的嫌疑,遭到了民众的纷纷反对。1938年,希特勒借口实施安乐死,建立了安乐死中心,杀死20多万人,这使安乐死笼罩上恐怖的阴影,阻碍了安乐死的蓬勃发展。到1976年9月30日,加利福尼亚州州长签署了第一个《自然死亡法》[3](加利福尼亚州健康安全法),规定“任何成年人可执行一个指令,旨在临终条件下中止维持生命的措施”。是年,在日本东京举行了“国际安乐死的讨论会”,会议宣称要尊重人的“尊严的死”的权利.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英国第一例安乐死的案件,同意了年仅21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3年2月9日荷兰参议院通过了关于“没有希望治愈的病人有权要求结束自己的生命”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立法的国家。受此影响,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于1995年也通过了“安乐死法”(但实施不到两年即废止)。2000年10月26日,瑞士苏黎世市政府通过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允许为养老院中选择以“安乐死”方式自行结束生命的老人提供协助。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上议院以46票赞成,28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安乐死法案。为了避免滥用安乐死,造成非正常的死亡,法案本身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条件:患者的病情必须是不可治愈的、患者遭受的是难以忍受的无限折磨、患者必须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经过深思熟虑后,完全自愿地接受安乐死。荷兰医生并没有决定安乐死的权利,他们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否则将受到起诉;同时,实施安乐死的医生必须咨询另一名负责医生的意见。[4]于是荷兰成为了当今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安乐死运动在一国已彻底取得了胜利。比利时众议院于2002年5月16日通过了“安乐死法案”,允许医生在特殊情况下对病人实行安乐死,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使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西班牙也正在酝酿就此问题立法.从以上国外对安乐死立法可以看出:无论是哪一个国家的安乐死法案其安乐死的对象都主要是那些患了绝症,目前无法救治,或是一直处于人为条件下维持心跳、呼吸或意识已处于昏迷状态,虽生犹死的病人,且均规定了必须是处于自愿的还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及一定的程序后才予以实施.这实际也是对生命权予以保障的一种方式。

其实在我国,学者也曾多次提出了安乐死的立法需要,并于1998年,由山东省中医药大学课题组经过20年的研究,提出了《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5]但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安乐死的成文法,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授权个任何机构和个人实施安乐死的权利。但是从1992年起我国全国人大提案组每年都会收到要求使安乐死合法化的提案.而在1986年陕西省一名叫王明成的男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的首例案件到现在无数身患绝症的人请求政府给予安乐死来看,安乐死在我国被国人在意识和心理上所接受,并且默许这种行为。虽然各界人士及群众均普遍认同了安乐死,但由于安乐死是涉及医学、哲学、伦理学和法学的综合命题,对于安乐死的各种争论仍在继续进行着。

二:安乐死是否合理。

客观地说,在我国刑法学界,长期占据着学术权威地位的学者们主观观点一直倾向于安乐死行为是犯罪行为,而司法实务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也同样持肯定的态度。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安乐死这种特殊的行为尤其是其中的消极安乐死几乎从人类社会发轫之初就已经存在,并且社会越发达,人类文明水平越高,社会对安乐死行为就越宽容、越支持。同时,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意见在当今世界也不绝于耳。支持者与反对者的观点相互对立。

儒家思想中认为死亡是一种自然规律,不可抗拒,《论语》中也有“生死有命”的说法。儒家对于死亡应该秉持一种顺其自然的态度。但是在生与死的问题上,儒家特别重视生命的生的质量。《老子·二十五章》中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道家家认为,天地人皆在道法之中,道即是自然规律,人由生到死的过程是自然界中的客观规律。从这一点上说,道家与儒家的生死观是相同,都尊重死亡的是自然规律的结果。安乐死是违反生老病死自然规律的反自然行为,削弱了人类战胜灾难的力量和勇气。同时,确定患者是否真正愿意安乐死很困难,安乐死有被滥用的危险。虽经病人的同意,也不能阻却其杀人的违法性。他们觉得生命是神圣的和至高无上的,医学伦理要求医生必须尽一切可能救助病人的生命。医疗行为的目的是尽其所能,力求使病人的病情好转,而安乐死则要提前结束人的生命,不能认为是医疗行为。不可逆的诊断未必准确,不仅医学的发展可以使绝症可治,现实中更有许多病例是医学无法解释的奇迹(如植物人数年后苏醒),应该给病人以这样的机会。法律允许安乐死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犯罪,历史上更有过纳粹借安乐死来进行屠杀的教训。

但我认为安乐死是处于绝症无望的病人自觉自愿的选择生死的一种行为,没有遭受到任何外力的强迫,是病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这种行为是有道德责任和价值的。人们(包括病人本身)选择安乐死均是由于病痛的折磨已是无法言语,并且死亡也是不可避免,为了减轻病人及其家属的各种来自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才产生安乐死的想法.这时的安乐死已不再是“死亡”这个冷漠的词汇所能反映的,就像战场上有的人为了让无法救治的受重伤的心爱的战友免受痛苦或敌人的折磨,会在此战友的恳求下挥泪结束他的生命一样。当我们用心去体会的时候,我们会发现安乐死带给战友或病人的是找到归家的路途,这时在人们的内心深处总会有同情之心产生,对于死者是惋惜,对于生者是怜悯,而绝不会去责备生存下来的人。追求生命质量是实现生命价值的重要目标,当一个人的生命只具有纯粹生物学意义上的存在或是只能在巨大痛苦中等待死亡时(生命质量已大大降低),医生却硬要拖延以使他承受痛苦,实际上是对病人的虐待,恰恰是一种不人道。病人身患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痛苦难当,希望早日摆脱痛苦,对其实施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对一个无望挽救的绝症患者投入大量的医疗力量实际上是浪费,应当将这些宝贵而有限的医疗资源节省下来用于救助那些可能治好的病人。死亡并非永远是人类的敌人,应正确看待死亡。生和死都是宇宙万物的基本问题,死亡不过是事物的自然序列中的一环。

三: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的可行性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安乐死非罪化是安乐死合法化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先解决它,才能帮助司法机关正确断案,不被形式上的假象所蒙蔽,以避免公民(主要是医生)因对病人实施人道的安乐死而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从而有利于实现对公民人权的保护。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本质的规定,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性。这三个特征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社会危害性是三个特征中最基本的特征,也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故一个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当然不具备犯罪的其余两个特征。我认为以安乐死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因为如果说安乐死行为是犯罪的话,则根据在于说它侵犯了人的生命权。安乐死不是对生命的处置,而是对生命终结的处置,是行为人依病人承诺对病人死亡方式采取的人工调控。它不是对生命权的侵犯,相反,它是在尊重病人生命权的基础上的对病人死亡方式采取的优化处置。采取这种优化处置,不但可以解除绝症患者的痛苦,保持其人格尊严,而且可以减轻社会与其家属的物质、精神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安乐死不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基于此,实行安乐死的行为因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就当然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性。因此,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是犯罪。最后,根据故意杀人罪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来看,安乐死-特别是采用作为方式实施的安乐死-虽然与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有某些相似,但在本质上二者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不能混为一谈。第一,二者客体不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人的生命权。即使是出于同情等动机而实施的帮助自杀行为也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因为被害人非必然死亡之人(不是指终极意义上的死亡),行为人可以采取规劝或其它措施去避免死亡的发生,但行为人不但没有采取措施去避免,反而主动促使其发生,故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安乐死则没有侵犯病人的生命权。因为安乐死的适用对象都是特定的患有不治之症的垂危病人。他们的生命在短期内已确定将终结。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故实施安乐死只是遵守这一法则而对病人的生命终结方式进行人工优化。因此,安乐死不侵犯人的生命权;第二,二者主观方面不同。故意杀人的行为不论其杀人的动机是为情为仇或其他,其直接目的都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行为人都具备主上的罪过,而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往往是在病人主动请求下,出于同情、怜悯等心理,按严格条件和程序对其实施安乐死,其直接目的仅是解除绝症病人不堪忍受之痛苦,因而主观上无罪过,因此,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讲,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我认为实施安乐死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也不应当将其作为其他任何名义下的犯罪来处理。因此,除刑法理论上应对其正名以外,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应该停止将其作为犯罪来处理,以避免错误地使有关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

文献综述范文字学前教育

摘要:随着我国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国家政策对学前教育的逐渐重视,幼儿研究人员就学前评价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取得一定成果,但也有不乏需要重新审视的地方。本文从学前教育评价对象和评价要素两个方面对学前教育评价进行综述,研究分析现有研究成果,总体存在的问题,提出发展趋势。

关键字:学前教育评价、对象和要素、综述。

究较多的是对学前教育评价相对权威的人物南京师范大学的虞永平教授以及冯晓霞教授的理论观点。

一、就学前教育评价对象来看。

(一)幼儿发展评价。

1、对评价模式的研究。

如对1962年佩里学前教育研究计划主持人戴纬·韦卡创立的美国高端模式的引入,针对我国具体园情,更强调了对幼儿发展评价中各领域的情境性评价的效度和信度。研究学者也把焦点放在了儿童的本体发展上,孙镜情在《浅谈“幼儿发展评价”》中也提出了评价不再是为了检查幼儿学习知识、掌握技能的情况,更为关注的是幼儿的过程和学习方法,关注幼儿的情感、兴趣、爱好和意志、学习态度。在《指南》中,“充分尊重和保护幼儿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也是强调是从幼儿的角度来客观对幼儿评价。

2、对评价方法的研究。

档案袋作为一种质化评价方式一直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认可,丁晓梅在《幼儿成长档案》中详细介绍了在新《纲要》的理念下对档案袋评价方式的初探,多角度、立体化的评价更适合儿童年龄特点。《观察记录—幼儿发展的评价的一种途径》提出了观察记录的科学设想和解释其可行性。包括系统取样,凡此种种研究大都是对已有的评价方法进行系统的介绍,或者进一步细化其优点,在自然情境中注重过程评价。于开莲、焦艳的《两种学前教育评价方案的对比》—多彩光谱评价方案与作品取样系统,两种评价方法都体现了教育评价的发展性和服务性功能,体现出发展性评价思想。

3、对评价的角度的研究。

在对幼儿各领域评价研究也很多,张静的《多元评价促进幼儿个体发展》也说明了对幼儿评价的多元化、整体化。向海英《幼儿社会性发展评价方案初探》是从幼儿社会性发展角度进行探究摸索,给予评价方案。徐晓莉《幼儿发展评价》也认为对幼儿的评价更应该放在过程上,注重幼儿的多方位发展,关注更多的是评价的动态性、多元化、综合性和过程性。结合素质教育的浪潮,《幼儿素质发展评价中的问题及改进对策》、《在素质教育观念下对幼儿发展评价的定位》都是从一种新的角度对幼儿评价重新定位,贴近我国的现行的教育理念,总体评价角度分化上来研究。

整合目前研究者对儿童发展评价来看,研究的层次重在理论,考。

刑法论文文献综述

以上分析仅是涉及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中必然说和必然偶然说的内部之争,那么,因果关系是否仅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实际上,必然说还是必然偶然说法是建立在其为客观方面上的一个要素展开讨论的,即我国学者提出的刑法因果关系客观性问题。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无非是指,刑事案件发生了,犯罪行为与结果以及行为人对行为与结果的认识这些客观事实,不以我们的主观认识存在与否,都实际存在着。而这些参在的客观事实,包括行为人行为时的行为状态事实,与由这种心里状态支配的行为与结果的关系的事实。这样因果关系既是客观方面的一个要素,又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所具有的认识因素。而必然说、必然偶然说之争从这个角度看仅是因果关系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客观方面的争论,把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等同于客观方面的片面认识。而我们在研究因果关系时,应同时注意主观方面的因素,即从主客观相统一的角度来理解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往我们的研究,忽视了对行为人主观方面因果关系认识的研究,按照以往研究的逻辑,客观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确定之后,进一步查清主观方面行为人的认识则是很容易的事,殊不知,某些案件在客观方面的条件关系查清后,其主观认识也具有重大意义。而我们的必然说、必然偶然说之争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由因推果的思维倾向,最后导致因果关系判断的“毕其功于一役”。

二、英美法系的双层次原因学说。

在英美国家中,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同作为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条件之一的因果关系理论,是一脉相承的,即把原因分为两层:第一层是“事实原因”,第二层次是“法律原因”。“事实原因”类似于大陆法系条件说圈定的原因,由“butfor”公式判断,意指如果没有被告的行为,就不会发生这一危害结果,则行为是结果发生的原因。但事实原因并非最终都能被认定为刑法原因,还需要运用一定的标准进行限制筛选,找出其中应当让行为人对结果负责的行为,这就是所谓“法律原因”。不难发现,“法律原因”理论同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宗旨想同,都是为了限定刑法上因果关系范围。然而对于如何选择法律原因,“近因说、“普通观念说”、“政策说”、“预见说”等各执己见,表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

我认为,“近因”所谓的最近,不必是时间或空间上的最近,而是一种因果关系的最近,其实质要求也就在于危害行为对于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不能过分微弱,应当是足以令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本来因果关系问题应当是在责任之前考虑的问题,近因说却把确定因果关系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而要回答为什么可以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时,又必然以因果关系的参在为前提,完全倒果为因。预见说的缺陷是考察因果关系以行为人主观上对所发生的结果是否有认识或能认识来决定,正如有人批评《模范刑法典》因果关系条款是“因果关系和主观责任循环论证”。而在判案实践中,由于实用主义的影响,其具体判断标准极富灵活性,随着案情涉及的环境、当事人的特定状况、时代背景不同和伦理价值观念的变异,法官可能会对相同的事实得出不同的结论。以致有的人对于刑法中是否存在一个能够用来解决所有因果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都产生了怀疑。

刑法因果关系历来是刑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新论迭出的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的研究当中,历史上就有偶然因果关系说与必然因果关系说之争,现在又有高概率之说、条件说、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区分说之论,这些观点的出现,表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正在深化,为我们进一步研究开阔了视野,但同时又给了我们一种不是隔靴搔痒——抓不到实处,就是只提出问题却没有说明如何解决问题的浅尝辙止的感觉,刑法学作为一门应用科学和解释学,其立论的出发点应该是解决实际问题,作为刑法学的重要课题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当然也不能例外,但是,从我国目前有关这个问题的研究来看,情况似乎并不如此。

体育专业论文文献综述

随着我国校园足球的开始,给许多城市带来了活力,有许多的体育工作者又能有了体现自身价值的机会,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开展青少年校园足球活动。

学校一直是我国最全面的最优秀的教育地方,里面有很多的教育资源,而体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区矫正论文文献综述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正案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这在继刑。

法修正案八以后,再一次在国家立法层面上,肯定了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一大亮点是扩大了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增加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形。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的扩大,对于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而言,不仅仅是责任,更是挑战。如何克服实践中的困难,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理论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应积极思考的问题。

一、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区矫正人员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比愈来愈大。截止2012年6月底,沙市区在册的社矫人员共有**名,累计接收**人。去年同期是在册人数**人,累计接收**人。目前沙市区司法局下辖10个司法所,从事社矫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共有15名,这与去年相比,基本没有变化,然而社矫人员与社矫工作人员的比例上升。

(二)社区矫正的教育工作针对性不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以及即将实施的刑诉法修正案的有关规定,社区矫正的对象主要包括四种类型:管制;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假释。对社矫人员的教育,是社区矫正工作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与成功率。由于社区矫正人员心理和行为上的偏差,而矫正教育方式的大众化、统一化,使得部分罪犯在学习教育过程中产生抵触心理,存在不服管、不报告、不请假即外出,甚至成为脱管人员的现象,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即使有心学习,也常常因为教育内容不符合自己的具体情况而放弃学习。目前,仍然采取的是比较单一的、传统的教育模式,针对性不强。

(三)对社矫人员的帮助工作如何落到实处。目前,在册的社矫人员中,有**人处于无业状态,大约占总人数的30%,46岁至60岁之间的人员有**人。家庭困难、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的大约占总人数的20%。低保、社保、专项的慰问款等,能带来一定的帮助,然而,却是杯水车薪,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如何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借助过渡性安置实体,使得帮扶工作真正的落到实处,是我们在工作中要摸索出来的道路。

二、对社矫工作的几点设想。

(一)属地原则为主,指定原则为辅。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按照规定,社矫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到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一个司法所对其进行日常的管理,并未严格规定是在社矫人员的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报到。尽管在实际工作中的通常做法均是由居住地的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但是这并不排除可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县级司法局指定居住地以外的司法所负责管理,因为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比如:监狱警察与犯人的管理,是按照4比1的比例来配备警力的,而我们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工作,应改变一贯坚持的属地原则,如果采取指定原则,就可以缓解前述社区矫正人员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比愈来愈大的问题。在沙市辖区内,在册社矫人员,城区街办社区矫正人员最多的司法所,胜利司法所**人,解放司法所**人;基层乡镇社区矫正人员最多的司法所,关沮镇司法所*人,锣场镇司法所*人。社矫人员人数两极化比较严重。出于科学安排,可以将部分具备特定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指定到居住地以外的司法所,进行均衡化管理。

特定条件是指要具备相邻关系,且转移管理不致发生其他不良影响。相邻关系是指社矫人员居住地临近拟指定司法所的辖区,便于管理。在此基础上,要考虑到转移管理的后果,某些情况下不适合转移管理,如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居住在拟指定的司法所,易发生冲突等。

属地原则为主,指定原则为辅,既能平衡社矫人员与社矫工作人员的数量比两极化,也能充分利用目前现有的司法干警的警力资源,对于目前无法扩充警力的现实状况而言,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同,在管理措施上区别对待。年老体弱、多病、行动不便,尤其保外就医的,可以适当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集体活动,平时以采用电话汇报,进行个别教育为主。四是对属于在校学生的社矫人员,为不影响学业,同时也为减少负面影响,在管理上还是以学校教育为主,社区矫正组织进行协助。五是对每个社矫人员落实相应的帮教人员。在帮教人员的落实上,要有利于帮助、教育改造社矫人员,防止产生反面作用。六是在矫正方案的制定中应找准社矫人员的心理症结、心理障碍,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正,对症下药。此外,在实施矫正个案时,应注重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适时调整,确保矫正实效。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建设过渡性安置实体。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与效果是为了让社矫人员能修复社会关系,顺利回归社会。不少社矫人员重新返回社区后,因为种种原因成为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生活来源的“三无”矫正人员。目前,主要是依靠矫正工作人员通过各种途径,甚至通过个人关系为矫正对象解决低保、住所和就业问题。这种方式不仅不能全面解决矫正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且给社矫工作人员增加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因此,对社矫人员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使其掌握一门技术、手艺,增加其就业的可能性,是社矫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由于现在就业压力大,再加上社矫人员的“背景”,往往易造成社矫人员无业可就。在此种情况下,过渡性安置实体的建设,尤为重要。然而,在实践中,尤其在没有政府资金投入的前提下,难以付诸实现。因此在经费保障上面,可以试图“以政府划拨资金为主,以社会捐助资金为辅;省和县两级政府分担经费”的经费保障体制。同时,以税收优惠等政策吸引企业加入这一计划。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学前教育毕业论文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职前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愈加关注,从学前教育的内容上看,幼儿教师的专业知识、专门技能以及教育实践过程中的综合素质均依赖于学前教育专业的教学质量;因此,如何进一步以理论教学为指导、以实践教学为核心优化学前教育专业成效,是现阶段相关教育人士的关注热点[1-2]。

学前教育实践课程主要指通过提供从事学前教育教学的感性经验,从而达到帮助学生获得从事幼教工作的技能技巧,以及培养学生日后从事学前教育教学及研究的工作能力的目的。从本质上看,学前教育的实践课程是属于教育中的综合课程,是教育专业课程中的重中之重;从内容上看,实践课程可主要可包括教育见习、模拟教学和教育实习以及综合实践等课程项目。

二、学前教育实践课程价值分析。

由于学前教育的教育对象具有低龄化、身体素质差、认知思维结构发展不完全、生活自理能力低等特征,因此,从事学前教育的幼教不仅应具备合格的教育技能,同时也应以幼儿的发展为中心积累育儿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以及创新的能力。而学前教育的实践课程属于教育专业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课程,从教师教育的发展方面来看,实践课程有助于帮助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将理论转化为实践,培养其教育教学实践能力。从实践课程内容上看,其涵盖了实践性课程、实践技能和实践活动等方面,有助于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由职前向职后教师,由新手向专业化教师的过渡发展,从而为实际教育技能操作奠定基础。

三、优化学前教育实践课程教学的策略探讨。

(一)见习的广度与深度并进。

教育见习是学前教育实践课程的基础阶段,是该专业学生在充分掌握了教育理论后,在学校的计划与组织下,以一定的学习目的为导向到托幼机构、幼儿园等进行实地参观的重要教学项目。通过见习的跟班观摩学习获得感官上的幼儿特点信息,从亲身实践中初步感受幼教工作,为其进一步将学前教育理论和教育实践相联系奠定基础。为了促进见习的有效发展,常态化是现阶段见习制度的发展方向,对此,笔者认为,学校可通过分散见习的模式开展教学活动;例如,将教育见习安排于每一学期的理论教学末端,见习时间以一星期为参考;对每次见习进行具体内容的计划与安排,根据其层次可首先使学生了解以及学习幼儿园的常规活动,并参与协助幼教的班级管理活动,观察幼儿园的环境创设活动等,使其从具体内容中获得初步实践经验。

(二)丰富实习的规模与内容。

传统的学前教育在实践课程中通常以一次性实习为主,该模式不仅规模小无法达到预期的实践教育目标,同时也不利于学生实践经验获取的客观性发展,具有较高的偏差度。为了避免一次性实习的缺陷,应对实习制度的规模以及内容进行丰富,例如,将实习模式分为三个环节,包括教育实习(小实习)、毕业实习以及研究性学习。首先,教育小实习属于毕业实习的初始阶段,应重在发展学生从事幼教工作的基础技能,在此过程中使学生加入到幼儿园五大领域的教育活动中,帮助其积累具体的实践经验。其次,毕业实习作为实际岗位实习的一种,可安排在毕业前夕,应主要旨在培养学生独立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进行全方面的工作;一般来说,毕业实习可囊括的教育实践活动应包括保育、教育、班级管理、家长与社区等工作,为学生参与幼教工作后独立从事幼教活动提供经验发展平台。在实习过程中,可实施“双导师制”,即由学院教师和幼儿园教师对学生的实习进行全程指导,以保障学生实践课程能得到及时反馈。

(三)注重专业技能综合实践。

要真正培养起现代化学前教育领域的合格教育人才,还应注重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通过综合实践活动取得落实。一般来说,学前教育专业的教学技能以教学基本功,教学活动的设计与组织,教学方法的运用,班级的管理,偶发事件的处理等内容为主。对此,教师可采取微格教学、模拟教学以及多媒体等各种途径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另外,学校可组织包括高校专家讲座,幼儿园名师做客,典型教育教学案例观摩,网络资源共享等在内的综合活动,使学生参与其中,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小组实践综合活动。活动教学时,教师应关注课外自主练习和课堂演练相结合,以观摩典例、演练、师生研习、再次演练为参考程序循序渐进达到教学目的。

四、结语。

综上所述,学前教育实践课程作为理论与实践相联系的桥梁,符合社会人才培养要求,也符合学生技能发展规律;学校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全程渗透式地开展实践教育,将职前幼儿教师的培养落在实处,从而达到提升了幼教人才实践能力的最终目的。

[1]粟华.浅析学前教育专业实践课程教学现状及改进方向[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5(04):87~88.

[2]柳文.学前教育专业实践课程设置新思路[j].淮阴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02):161~163.

学前教育毕业论文参考文献学前教育毕业论文

[摘要]:幼儿正处在创造力的启蒙时期,教师应更新观念、重视在各种活动培中幼儿有真正的机会充分表达自己。是一种在已有知识经验基础上,积极主动、创造性反映现实生活的;通过角色游戏活动,幼儿从中能获得全面发展。因此,研究如何在角色游戏中发展幼儿创造力。充分发挥孩子们在角色游戏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孩子们的兴趣和需要得到满足教师在组织幼儿开展角色游戏时开展角色游戏中要以遵循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律,来体现幼儿教育中的主体性,从而来实现幼儿教育的自身的价值。

[关键词]:幼儿教育主体性角色游戏。

在知识和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对人的整体素质的要求超过任何代,这种整体素质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全面发展,而且具有高度的“主体性品质”: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富有创造精神。可以说,主体性教育是新时期素质教育的核心和灵魂。角色游戏就是通过角色扮演,模仿和想象,幼儿再现自己的现实生活经验和创造自身的生活,其实体现了幼儿、教师、材料三向交流的可能性,为实现幼儿的主体性发展创造了自己学习的物质条件和形式,是幼儿主体性发展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之一。

一.角色游戏在幼儿主体性教育中的作用。

(一)角色游戏能激发幼儿的能动性,让幼儿主动去学习。

能动性是构成主体性的根本特征,人的能动性是和动物消极适应环境的被动性相对而言。能动性表现在人能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目的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去改革客体,人是主观能动的,幼儿也不例外。能动性强的幼儿往往表现出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并能作出积极的反应,主动地参与活动,从而提高幼儿自主学习的兴趣和能力。在角色游戏中能充分满足幼儿的好奇心。有了好奇心,就会去探索去创造。游戏前让幼儿自己去探讨确定游戏的主题,主动构思主题如何去延伸,再加上教师适时适度的指导,一次有趣的角色游戏就能在幼儿积极主动的氛围中开展下去。如:游戏“超市”,就是在孩子们七嘴八舌的情况下产生的,他们本来对现实生活中的超市就非常好奇,很想像爸爸妈妈那样去买东西,像服务呐喊那样去卖东西。所以孩子们的积极性特高,主动为超市取名、布置环境、制定工作人员职责等等,教师在一旁适当地给他们出谋划策,他们玩得可开心了。那一次的游戏给孩子们留下了深刻的记忆。由此可见,角色游戏能充分满足幼儿的需要,从而发挥了幼儿的能动性,使幼儿保持高涨的学习情绪,促使他们不断尝试探索,获得更多的成功,学习更多的知识。

(二)角色游戏能促使幼儿的社会性,让幼儿主动与人交往。

社会化是人所必需的,如果个体不接受社会,不学习和适应他所处的社会和文化所需求的规范、规则和方法,他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幼儿来到这个社会,就必然要学习这个社会和文化所要求的各种规范、规则和方法,学习这个社会的语言、思维和行为方式,包括如何称呼他人、如何与他人交往、如何使用餐具、如何对待事物、如何处理问题等。

角色游戏是最能体现幼儿的社会性,角色间的交往在游戏中是必不可少的。如:在快餐店中店员必须要主动去招呼顾客”,热情大方地介绍有什么吃的,这样才能吸引顾客,开好店子。在游戏过程,就连班上最不爱说话的幼儿,在这里当顾客也都能大胆地说出自己要吃什么,可见,幼儿是自然而然地融入了与他人交往的角色中,由此培养了幼儿的自我服务能力、表达能力,以及主动交往能力。

(三)角色游戏能发挥幼儿的想象力、创造力,让幼儿主动克服困难。

我们把重视因势利导、启发想象、引导创造这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称为诱导天使的灵感。一个轻松、活泼,富有启迪性的氛围,可引导幼儿的想象,产生创造的欲望。在幼儿园这样一个特定的环境中,利用角色游戏是教师营建这种氛围的关键,因为想象、创造是角色游戏的特征。在游戏中多数是以物代物来满足幼儿对材料的需求,替代材料越丰富,幼儿选择余地越大,想象、创造的空间也就越大。如餐厅的顾客”提出要吃牛排,在讨论中幼儿提出可以用泡沫切成一块一块,涂上颜料来替代牛排,很快就解决了这一困难。又如:菜场的顾客要买“海带,可正缺货,于是孩子们自己想办法,寻找合适材料(如纸条或布条)来替代或制作,由此激发了幼儿解决问题的能动性,同时又充分发挥了幼儿想象、创造能力。

二、角色游戏影响幼儿主体性发挥的原因。

考察当前的幼儿教育实践,教育活动的主体问题并没有很好地得到解决,这是影响幼儿主体性发挥的主要原因。不少教师严然以教育活动主宰者的身份出现,与孩子不是朋友关系、知心人的关系,而多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关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在开展幼儿角色游戏的过程中,许多教师往往包办代替,超出主导范畴,即由教师确定主题,分配好角色,讲解各角色的玩法、规则,而在游戏开展的过程中又过多干涉,让幼儿的思维随教师走。结果,角色游戏成为了教师导幼儿演”的表演活动,幼儿在游戏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得不到发挥,这样忽视幼儿主体性的活动,达不到其教育的作用。上述种种,突出地反映为孩子还没有成为教育活动的主体,更没有成为发展的主体。孩子的主体性是一种自身的自然存在,3至6岁是孩子主体性发挥与发展的黄金期。但决定其能否发挥与发展的关键因素是孩子的内因,没有孩子主体地位的真正回归与自身自然存在的主体性的释放,教师再怎么卖力对教育活动进行发动”也是没用的,教师的作用只是外因条件;教师如果取代孩子的主体地位(教师成为主体),视幼儿教育活动是一种我教你学”的过程,必将限制孩子主体地位的到位与主体性作用的释放,其主体性的发展尽管有其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难以真正成为现实。因此教师应该转变观念,树立幼儿是游戏主体的思想,在游戏中更好地发挥幼儿的主动性,体现幼儿的主体性。

三、如何在角色游戏中体现幼儿的主体性。

(一)创设适宜的环境,提供开放的活动空间。

兴趣不大,于是在讲评活动中,教师及时提出来,大家一起添置新的游戏材料,幼儿对富有新意的环境总是表现出特别敏感而有兴趣,他们对每个富有新意的事物,都想看看、听听、摸模、碰碰、问问,这时他们的思维活动与探索精神也处于最佳状态,如果教师抓住时机,对幼儿进行启发、诱导,幼儿就能主动地,不断地创造游戏。

(二)让幼儿自由选择,放手开展角色游戏。

我们承认了“孩子是游戏中的主体,那么孩子在角色游戏中的主体地位体现在什么地方呢,我们纵观幼儿游戏的全过程不难发现在角色游戏的过程中要确立幼儿的主体地位,就必须尊重幼儿的意愿,真正实现五个自由,即:尊重幼儿选择主题的自由、尊重幼儿选择情节的自由、尊重幼儿选择玩具的自由、尊重幼儿选择角色的自由、同时还要尊重幼儿自由地讲评自己的游戏,只有做到了尊重幼儿这五个自由,游戏才能变为孩子们自己的游戏。

1、自由选择主题:幼儿游戏主题的来源往往是幼儿周围生活中见过的或者体验过的事和物,从熟悉的家庭或者幼儿园的生活,逐渐扩大到社会生活人和事,如从”娃娃家”到”照像馆”、”图书馆”。教师在主题确定上要给幼儿选择的余地,平时多收集幼儿感兴趣的主题,利用自由活动时间与幼儿交流,了解幼儿感兴趣的游戏主题,给幼儿自由选择的机会。如:许多孩子喜欢去麦当劳吃汉堡、薯条。利用此机会,教师为他们新增设了快餐店的主题,收集了许多有关的游戏材料,许多去过快餐店的幼儿就有了喜欢的新主题。大大满足了幼儿主体选择的权利。在角色游戏中每个幼儿都能依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游戏主题,大大满足了幼儿主体选择的权利,享受到个性自由的快乐,同时培养了幼儿的自我意识。

2、自由选择情节:主题确定后,教师可组织幼儿讨论游戏怎样玩,以此来发展游戏情节,教师在幼儿游戏过程中不要过多干预,根据幼儿意愿发展情节,如:娃娃家里的妈妈总是在那里做饭,教师见到后就让妈妈去买菜,可是妈妈却不愿意,这时,教师就应尊重幼儿的意愿,了解原因,根据幼儿意愿发展游戏情节。

3、自由选择角色:在选择游戏的角色时,要体现按意愿选择角色,年龄小的幼儿可以问一问愿意担任什么角色,中、大班幼儿则鼓励幼儿自己商量分配角色。

4、自由选择玩具:角色游戏中的玩具就是游戏材料,在选择时,教师也要鼓励幼儿按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如我班的何青松小朋友在一次医院的游戏中,突然萌发了“做手术”的情节,因为没有口罩,他将理发店的毛巾当口罩,这是很有创意的想法,如果教师没有观察清楚而误认为他乱拿别人的物品,就会抹杀孩子在游戏中的主动性、创造性。

5、自由讲评游戏:孩子们在游戏中会有许多开心的事情与出现的问题,教师要给予幼儿充分讲述的自由与时间,每次游戏结束后都可以让幼儿分组讲一讲,特别是大班的小朋友,他们有自己的见解,可以解决简单的问题,可以针对问题让幼儿自由讲述自己的游戏,从而培养幼儿的自主性。

(三)坚持多样的指导方式。

合理运用游戏的指导方式,是实现幼儿在游戏中主体地位的需要保证,而教师在角色游戏中的现场指导,应以幼儿的主体性为前提。有的教师在指导过程中常运用游戏外直接指导的方式,即以教师的身份指出游戏中出现的问题,这种方法常使幼儿的游戏出现中断,影响幼儿在游戏中的活动。教师可采取以角色的身份参与指导,更好地融入游戏中,使教师和幼儿处于一种平等的人际氛围中。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幼儿的主体性才能充分体现。如幼儿在开展”理发店”的游戏中,扮理发师的幼儿常弄错理发顺序,不知理发前该做些什么。为此,我扮成顾客去理发,提示”理发师”先帮我洗个头,这样剪的时候才不会疼。忘了围围布,就对”理发师”说:“想个办法别让头发丢在衣服上。在我的提示下,幼儿很好地完成了理发的过程。其效果比教师直接说步骤好得多。

说:“宣宣,你是娃娃的妈妈吧娃娃肚子饿了,你给她喂点吃的。引导她带娃娃上超市买,或到饮食店里吃。这样,明确了她当妈妈的角色,也调动了她参与游戏的积极性。个体差异的随机指导,帮助能力弱的幼儿体验游戏的乐趣。

(四)创设轻松的游戏氛围,让幼儿享受游戏的快乐。

游戏之所以受幼儿的喜爱,取决于它所具有的享受功能和教育功能。幼儿在游戏过程中,身体和精神上能够得到放松。营造自由、宽松的游戏氛围,以及教师正确的评价,适当的表扬和鼓励,都能激发幼儿在游戏中表现自己的主体地位。游戏活动中,教师应多给幼儿说的机会,让幼儿自己与同伴交流,之后教师应以肯定的态度来看待每位幼儿,并且对幼儿出现的错误持接纳的态度。只有在宽松、自由的环境下,孩子的自主权才能得到发展,才能在角色游戏中充分地体现出主体性。

成功的角色游戏不仅可以取得一定的教育效果,同时还可以提高幼儿在游戏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教师在思想上要克服怕常规乱的思想,多给幼儿参与的机会,以幼儿为主体,采用引导性的互动方式,积极引导幼儿的主动活动,使游戏过程成为幼儿自由交往、自由创造、自由探索的形式,让幼儿体验到游戏的乐趣,享受到个性自由的快乐,主动地参与角色游戏,真正体现幼儿的主体性。

1.何磊:《角色游戏的理论与实践》,早期教育编辑部,1992年12月。

2.惠敏:《充分发挥角色游戏的优越性》,重庆出版集团,11月。

3.金祥:论游戏在幼儿教育中的价值,1底1-2期。

4.建军著:当代主体性教育论,江苏教育出版社,2001版。

学前教育文献综述范文

现代教学理论指出,学生的学习是积极主动的构建过程,他们是学习的主人。在学前教育学教学过程中,要改变幼师学生在学习中的被动性,把他们放到教学活动的主体位置,调动其学习的积极主动性,提高学习效果,开发幼师学生的潜能,让他们会学、乐学、会实践、会教,从而培养优秀的幼儿教师。

课程改革必须要改变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把学生放在教学的主体地位上,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灵活运用案例教学、实际操练等教学模式。

1、课堂上多采用案例教学,树立学生的科学教育观。

教师的教育观念对教育目标、内容和策略的选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从而影响幼儿的发展方向。案例教学法在多次实验教学中都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益,实施案例教学法一步步把学生引入教学情境中,让学生自觉独立思考问题,从而找出问题解决的方法。

2、强化实训教学,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把幼教理论知识融入幼儿的真实生活中,需要做到以下两点:第一,增设教学情境,有针对性地进行模拟练习,如:让学生发挥自己的思维布置班级环境;组织学生表演智力游戏。第二,给学生提供足够的实习时间,积累经验,提升教育技能。学生在实地观察可以对幼儿园进行全面的了解,通过与幼儿的接触,发现自身的幼教兴趣点,形成个性化的教学方式,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

课程评价的方式有很多种,在课程实施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学前教育学的课程特点,对学生学习情况的评价可采用阶段性评价。如若结合课程的实践性可采用的课程评价方法有: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学生自评与学生互评,针对不同的评价结果调整改革眼前的考试法,发挥学生各方面的才智,下面就列举了几种考试方法:

1、学生命题的考试方法,此考试法主要考查了学生的理论基础知识。学前教育学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教育学科,学生首先要对该课程的理论知识有所掌握,然后再付诸于实践活动中进行深层次的理解。采用学生自由命题的方式打破了传统考试中学生的被动局面,内化了学生的知识。具体做法:

(1)教师带着学生进行全面的复习,此过程中要强调命题的范围、重点、题型、分值比例等。

(2)根据全体人数,把学生划分为几个小组,组成员分工合作,共同组建一套完整的试卷,然后各组之间互相审核,进行整理。

(3)把修改后的试卷定为考试试卷,各组互换试卷进行答题,最后由原出题小组进行批阅,确定考试成绩。

2、记录案例后的抽签考试法,着重考查学生的实践能力。学前教育学所涉及的内容实践性较强,这就要求学生不仅要掌握理论基础知识,还要会利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具体做法如下:

(1)把学生分为若干小组,两人一组,要求学生记录四个案例。

(2)由各小组对所记录案例分别提出问题,以题签的形式呈现出来,并附上相应的分析见解。

(3)最后把修改后的记录案例交给老师,由老师负责学生的抽签考试。

(4)案例记录小组评定成绩,教师进行监督和补充。

3、小组合作的实践考试方式。给学生提供足够多的见习机会,让学生对幼儿园的教学环境、教学组织结构有一定的了解,对不同阶段的实践内容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方法及内容:

(1)把学生分成几个小组,创设一个符合幼儿特点的游戏结构,游戏结构的设计要从整体出发,运用材料和色彩的独特性,对学生进行综性的评价合。

(2)让幼儿表演游戏,此过程中要渗透合作学习的特点,并以此为考核标准。

(3)开展具有特色的主题活动,让学生自由发挥,自制玩具,玩具的玩法和教育功能要有相应的说明。

总之,学前教育学的课程改革要把重点放在学生的主体性上,以实践性为导向,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参考毕业论文文献综述

当毕业论文题目确定后,在开始写作之前需要做好一些基础性的工作。首先是要了解别人关于这一课题研究的基本情况。因为研究工作最根本的特点就是要有创造性,而不是重复别人走过的路。只有熟悉了别人对本课题的研究情况,才可以避免重复研究的无效劳动,从而能站在前人的基础上,从事更高层次”更有价值的研究。其次是要掌握与课题相关的基础理论知识。只有理论基础扎实,研究工作才能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否则,不可能深入研究下去,更谈不上创新。上述两项基础性工作,在文献综述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好的文献综述,不但可以为毕业论文写作奠定一个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能表明写作者对既有研究文献的归纳分析和梳理整合的综合能力。因此,在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写作之前写好文献综述,是写好本科毕业论文的一项必要的前期工作。

文献综述是文献综合评述的简称,是指在全面搜集有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经过归纳整理“分析鉴别,对一定时期内某个学科或专题的研究成果和进展情况进行系统”全面的叙述和评论。#综$是要求对文献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使材料更精练明确”更有逻辑层次;#述$就是要求对综合整理后的文献进行全面的“系统的论述。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就是针对自己论文选题,全面搜集与所选题目相关的文献资料,经过归纳整理”分析鉴别,对一定时期内与该课题有关的研究成果和进展情况进行系统“全面的叙述和评论以及对本人研究课题的启发。简而言之,就是自己选择的课题原来有哪些人做过哪些研究,研究的进展程度及结果如何等。

写作文献综述,至少具有以下方面的意义:

1.通过搜集文献资料的过程,可进一步掌握专业文献的查找方法和资料的积累方法,在查找的过程中同时也扩大了知识面,还可以弥补以前所学知识的不足。

2.查找文献资料”写好文献综述是撰写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的前提,也是为毕业论文的写作打基础的过程。特别是对于管理类学科的学生,其毕业论文一般均为综述性的形式。

3.通过文献综述的写作,能提高归纳“分析”综合能力,有利于提高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写作水平。

写作文献综述一般经过以下几个步骤:搜集阅读文献资料“拟定提纲(包括归纳”整理“分析)和最后成文。

1.收集和阅读资料。论文题目确定后,就要围绕题目搜集有关的文献资料。收集文献资料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互联网。在网络资源中的各种数据库中查找文献资料,如中国知网”超星电子图书“万方数据等。其次,到图书馆”阅览室和专业资料室,借阅或翻阅今年或近几年出版的学术刊物。比如,对于会计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就是查阅与会计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和财经院校的学报,从中找出与自己选题相关的文献,并将其复印下来进行阅读。在阅读文献时要写好读书笔记,用自己的语言写下阅读时得到的启示“体会和想法。这样做的好处不仅能为撰写文献综述时提供有用的资料,而且对于训练自己的思维能力”表达能力以及提高阅读水平都有好处。当阅读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后,心得体会自会产生,这时便可以着手文献综述写作了。

2.拟定写作提纲。对于查找和搜集到的大量文献资料先要进行分析“归纳”整理和取舍,然后草拟出一个提纲,以便对文献综述的全文进行整体构思和结构安排。有了一个好的提纲,可以使写作者的逻辑思维更加趋于完善,既有利于成文,又便于修改,使文章层次清晰,前后照应。文献综述的提纲不同于论文提纲,可以写得简略一点。

3.撰写。在大量阅读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根据所选题目进行综合论述,并撰写成文。全文完成后要认真进行修改,直到满意为止,必要时也可请指导教师或同学阅读,提出修改意见,使其不断完善。

文献综述的格式与一般研究性论文的格式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研究性的论文注重研究的方法和结果,而文献综述是介绍与主题有关的详细资料“动态”进展“展望以及对以上方面的评述。因此文献综述的格式相对多样,但总的来说,一般都包含以下具体格式:综述题目”作者姓名“摘要”关键词“前言”正文“总结和参考文献。

1.题目。题目一般应在20字以内(包括副标题),最多不要超过25个字。题目要求能够准确反映出文献综述的主要内容。

2.摘要和关键词。摘要也就是内容提要,它是在文章完成之后,建立在对全文进行总结的基础之上,用简单”明确“易懂”精辟的语言对全文内容加以概括,提取文章的主要信息“作者的观点”文章的主要内容“研究成果等。通过阅读摘要,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字数一般应在200字以内。摘要后须给出3~5个关键词,关键词之间用分号分隔。

3.前言部分。前言部分,主要是说明写作的目的,介绍为什么要选择这个题目,有什么实践或理论意义。介绍有关的概念”定义以及综述的范围,扼要说明有关主题的研究现状或争论焦点,使阅读者对全文要叙述的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轮廓。

4.主题部分。主题部分是文献综述的主体,其写法多样,没有固定的格式。可按文献发表的年代顺序综述,也可按不同的问题进行综述,还可按不同的观点进行比较综述,不管用那一种格式综述,都要将所搜集到的文献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及分析比较,阐明引言部分所确立综述主题的历史背景”现状和发展方向,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评述。主题部分应特别注意代表性强“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的文献引用和评述。主题内容根据综述的类型可以灵活选择结构安排。

5.总结部分。将全文主题进行扼要总结,与引前部分呼应,指出现有研究中主要研究方法上的优缺点或知识差距,并能提出自己的见解。

6.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是文献综述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表示对被引用文献作者的尊重及引用文献的依据,而且为文献阅读者深入探讨有关问题提供了文献查找线索。参考文献的编排应条目清楚,查找方便,内容准确无误。参考文献应限于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最主要的“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文献综述的篇数一般应不少于15720篇。

五、写作文献综述的要求。

1.搜集文献应尽量全面。掌握全面”大量的文献资料是写好综述的前提,否则,随便搜集一点资料就动手撰写是不可能写出好的综述的,甚至写出的文章根本不成为综述。

2.注意引用文献的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在搜集到的文献中可能出现观点雷同,有的文献在可靠性及科学性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在引用文献时应注意选用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较好的文献。

3.引用文献要忠实文献内容。由于文献综述有作者自己的评论分析,因此在撰写时应分清作者的观点和文献的内容,不能篡改文献的内容。

4.综述中要有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文献综述要条理清晰,文字通顺简练。

5.参考文献不能省略。有的科研论文可以将参考文献省略,但文献综述绝对不能省略,而且应是文中引用过的“能反映主题全貌的并且是作者直接阅读过的文献资料。

6.文献综述字数应在一般应在1500~2000字之间。

论文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文献综合评述的简称,指在全面搜集、阅读大量的有关研究文献的基础上,经过归纳整理、分析鉴别,对所研究的问题(学科、专题)在一定时期内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存在问题以及新的发展趋势等进行系统、全面的叙述和评论。“综”即收集“百家”之言,综合分析整理;“述”即结合作者的观点和实践经验对文献的观点、结论进行叙述和评论。其目的并不是将可能找到的文章列出,而是要在辨别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论文来综合与评估这些资料。一个成功的文献综述,能够以其系统的分析评价和有根据的趋势预测,为新课题的确立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论证。

文献综述要针对某个研究主题,就目前学术界的成果加以探究。文献综述旨在整合此研究主题的特定领域中已经被思考过与研究过的信息,并将此议题上的权威学者所作的努力进行系统地展现、归纳和评述。在决定论文研究题目之前,通常必须关注的几个问题是:研究所属的领域或者其他领域,对这个间题已经知道多少;已完成的研究有哪些;以往的建议与对策是否成功;有没有建议新的研究方向和议题。简而言之,文献综述是一切合理研究的基础。

大多数研究生并不考虑这些问题,就直接进行文献探讨,将在短时间内找到的现有文献做简略引述或归类,也不作批判。甚至与论文研究的可行性、必要性也无关。

其实回顾的目的就是想看看什么是探索性研究,所以必须主动积极地扩大研究文献的来源。也只有这样,才可能增加研究的假设与变量,以改进研究的设计。

文献综述至少可达到的基本目的有:让读者熟悉现有研究主题领域中有关研究的进展与困境;提供后续研究者的思考:未来研究是否可以找出更有意义与更显著的结果;对各种理论的立场说明,可以提出不同的概念架构;作为新假设提出与研究理念的基础,对某现象和行为进行可能的解释;识别概念间的前提假设,理解并学习他人如何界定与衡量关键概念;改进与批判现有研究的不足,推出另类研究,发掘新的研究方法与途径,验证其他相关研究。

总之,研究文献不仅可帮助确认研究主题,也可找出对研究的问题的不同见解。发表过的研究报告和学术论文就是重要的问题来源,对论文的回顾会提供宝贵的资料以及研究可行性的范例。

文献综述可以帮助新研究者在现有知识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所以撰写此章节时,要向读者交代论文不同于先前研究之所在。它是一个新的有关此类研究主题方面的重要的学术研究。但是研究生在撰写文献综述过程中易犯以下四种错误:

误认为文献综述的目的是显示对其他相关研究的了解程度,结果导致很多文献综述不是以所研究的问题为中心来展开,而变成了读书心得清单。

我国高等院校多以本校学生考本校研究生者居多,因而往往出现大量引用自己导师的研究成果而不注意其他同行的研究成果的现象,学生担心学位论文答辩通不过,所以难得见到学生批判导师已有研究的不足;遇到名校名师,学生更易放弃自己批判的权利。由于大量引用他人的著作,每段话均以谁说为起始,结果使自己的论文成为他人研究有效与否的验证报告,无法说服读者相信自己的论文有重要贡献。

对有较多学术争议的研究主题,或发现现有的研究结论互相矛盾时,有些研究生的论文就回避矛盾,进行一个自认为是创新的研究。其实将这些冲突全部放弃,就意味着放弃一大堆有价值的资料,并且这个所谓的创新,因为不跟任何现有的研究相关与比较,没有引用价值,会被后人所放弃。遇到不协调或者互相矛盾的研究发现,尽管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来处理,但是不要避重就轻,甚至主动放弃。其实这些不协调或者冲突是很有价值的,应多加利用。将现有文献的冲突与矛盾加以整合是必要的,新研究比旧研究具有更好、更强的解释力,原因之一是新的研究会将过去的所得做一番整合与改善。

有些研究生不是系统化地回顾现有的研究文献,找出适合研究的问题或可预测的假设,却宣称某种研究缺乏文献,从而自认他们的研究是探索性研究。如果有选择性地探讨现有文献,则文献综述就变成了研究生主观愿望的反映,成了一种机会性的回顾。

因此一定要进行系统的、全面的文献综述,以严谨的科学设计来寻找、评估以及整合科学研究的证据,确保文献综述完整不偏。要端正学风,勇于探索和不回避冲突。分析冲突的原因、方法与结论,可以为未来的研究及论文奠定成功的。

社区矫正论文文献综述

黄爱教在《构建和谐社会环境下的中国社区矫正问题研究》一文中认为:社区矫正是刑法观念变化所产生的结果。她认为我国刑法观念一直没有太大的变化,虽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有一些新的变化,但是中国传统观念一直以来认为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罪犯,受刑越痛苦似乎越能接近行刑的目的,在此理念的影响下,我国当前刑法当中规定的管制、监外执行制度,司法人员在适用过程中慎之又慎,实际操作的很少。并且,在本篇文章中还提到我国司法官员还存在“行刑就是关押”,“只有严刑才能稳定”等观念,似乎只有在监狱里执行监禁才能达到社会稳定、改造罪犯的目的。由于这样的理念的普遍存在,利用社区对罪犯进行改造和教育在司法人员的头脑中还存在一定的抵触,以致于社区矫正的实践操作无法有效推进。

杨方泉在《社区矫正本土化若干问题的思考》中认为,我国不存在法律层面的社区矫正立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难以满足矫正工作的需要,并与原有的法律制度存在矛盾,试点地区的矫正工作缺少有力的法律保障。他还认为我国社区矫正不存在专设性的矫正机构,试点地区的联合执法模式导致了权责的不明和矫正质量的不佳,抽调组成的矫正小组缺乏合法的身份和权威,工作人员临时性、欠缺专业性。

王顺安在《社区矫正法律问题》一文中指出,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层面上主要存在下面三个问题:第一是社区矫正机构主题的合法性地位没有确立,按照我国的法律,还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机构的地位、性质和作用,社区矫正机构由于不是公安机关,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没有法律依据。并且,他还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主体地位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明确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是社区矫正内容没有具体化,操作性不强,属于我国社区矫正范畴的刑种和行刑方式只有管制、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但在这些社区矫正的适用刑种中,具体规定的内容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标准,操作性不强。第三是我国于1994年颁布实施的《监狱法》由于受到历史条件和环境的影响,存在很多缺陷,如适用范围比较狭窄,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国际行刑新理念的出现,《监狱法》已经不适合我国的行刑的发展趋势。

三、有学者关于社区矫正在我国执行方式的问题。

陈鹏所写的《中外社区执行方式的比较研究》认为我国的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假释由公安机关监督;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其执行机关是居住地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或原单位协助配合。总而言之,这些工作基本上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但是由于我国的公安机关有着众多的职能、刑事侦查与治安保卫等任务繁重,且警力分布严重不足,既容易使刑罚执行以及考察、监督流于形式,也不可能像专门矫正机构那样去从事专业性的矫正工作。同时,由犯罪侦查部门去执行刑罚也不利于刑罚执行公正性的获得。

刘茜在《我国社区矫正问题研究》一文中认为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过于简单,他在文章中写道属于我国社区矫治范畴的刑种和行刑方式有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这五种,但是我国却没有明确规定对这些符合条件可以采取社区矫正方式执行刑罚的罪犯应该采用什么样的社区矫正方式,实践中对这些人采用的监管方式也基本相同,一些基层管理部门甚至沿用监狱的登记表格进行管理。刘茜认为要取得良好的矫正效果,需要因人而异地设计矫正方案,需考虑罪犯的犯罪类型、犯罪特点、前科纪录等,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素质、工作量及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都有较高要求,但是由于各地条件制约,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在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中尚不多见。另一方面,社区矫正从执行环境、执行方式上都与监狱矫正不同,社区矫正的方案也应当与监狱的矫正方案区别开来,因此,为便于实践操作,应当创新设计具有个性化社区矫正方案的制度。但是,我国,目前还缺乏相关的好的方案来执行社区矫正。并且,在结束矫正之后,目前通常采用的方式是按社区服刑人员的重犯率来评判,但由于重犯率受到多种因素的响,仅通过这个指标来评价矫正效果恐怕有些牵强。

四、关于矫正队伍的问题。

薛静丽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中提到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的专业化程度较低这个问题。她在文章中写道,首先,我国目前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较少,另外,社区矫正工作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但是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情况与此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大部分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人员构成单一,缺乏各种相关专业人才,试点工作的发展后劲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其次,由于社区矫正工作具有特殊性,为社区服刑人员安排志愿者时要尊重其意愿,要根据服刑人员的特点为其安排专门的志愿者,但合格的社区矫正志愿者非常紧缺。再次,从服刑人员的心理来说,存在因害怕被歧视而产生的心理负担,急需熟练、过硬的心理专家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重新树立生活的勇气和信心。但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中缺乏此类心理专家,使社区矫正工作中非常重要的“心理矫正”开展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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