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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模板16篇)

时间:2023-12-25 16:40:26 作者:XY字客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模板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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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鉴定标准

上周末,来自本市房屋管理、鉴定检测、物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举行现场答疑活动,集中解答群众关注的房屋安全、物业管理、维修资金等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同时受理群众对违法使用房屋行为的举报投诉。

以下情况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经批准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变整幢楼房用途的';(三)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四)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五)建设工程的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项目的施工可能影响施工区域相邻房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中造成施工区域相邻房屋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修复或者赔偿,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鉴定;(六)房屋所有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进行鉴定;(七)危险房屋的认定。

市内六区房管部门和鉴定中心咨询电话。

和平区房管局房管科23391715。

河东区房管局房管科84122033。

河西区房管局房管科28377073。

南开区房管局房管科27228050。

河北区房管局房管科26293607。

红桥区房管局房管科27575789。

buildingappraisal。

按照有关技术文件,对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进行检查、测试、验算,并对房屋的完损状况给予综合判断。其目的是掌握房屋结构、装修、设备各部件的技术动态;为拟定房屋的修缮方案,编制修缮计划提供依据。

buildingappraisal。

按照有关技术文件,对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进行检查、测试、验算,并对房屋的完损状况给予综合判断。其目的是掌握房屋结构、装修、设备各部件的技术动态;为拟定房屋的修缮方案,编制修缮计划提供依据。

文档为doc格式。

危险房屋鉴定收费标准

3.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储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3.6.1整幢危房。

3.6.1.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1.4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局部危房。

3.6.2.1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3.6.2.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6.2.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4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3.6.2.5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

3.6.2.6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3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4危房及危险点处理。

4.1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4.2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4.3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4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扩展阅读篇】。

危险房屋鉴定收费标准

几年前,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属的上海市房屋检测中心曾经下发了关于调整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鉴定技术服务和评审取费指导标准的通知。如下:

一、房屋质量检测项目:

房屋质量检测业务范围根据检测目的不同分为以下七大类,其内容基本囊括了关系房屋质量的所有项目,房屋质量检测单位对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2、房屋安全检测。

3、房屋损坏趋势检测。

4、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检测。

5、房屋质量综合检测。

6、房屋其他类型检测。

7、各类灾后(雪灾、火灾、震灾)质量检测。

8、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9、一房一验。

二、房屋质量的检测过程。

七类检测内容的检测深度依次递增,各有不同,但均包括以下5部分内容:

1、调查建筑物的使用历史和结构体系;。

2、测量倾斜和不均匀沉降;。

3、通过文字、图纸、照片、影响等手段记录房屋构件,装修设备的损坏程度部位及范围;。

4、利用专业设备检测相关数据,经过演算后分析原因;。

5、综合评级;。

三、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的权威性。

房屋质量检测是房屋质量评定的最终方式,也是法院裁决的主要依据,其权威性相当于金字塔的顶端,报告全国范围内有效。

四、节能检测。

节能现场检测节能系统检测粘结加固材料检测保温材料检测。

1、节能材料检测服务范围:

外墙外保温等常用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界面剂、胶粘剂、抹面胶浆(抗裂沙浆)、玻纤网格布、增强抗裂腻子、镀锌电焊网、锚栓等的热工性能、燃烧性能和力学能等。

2、服务内容:

对外墙外保温等常用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界面剂、胶粘剂、抹面胶浆(抗裂沙浆)、玻纤网格布、增强抗裂腻子、镀锌电焊网、锚栓等的热工性能、燃烧性能和力学能等进行科学客观的检测。

五、灾后建筑物检测。

包括:火灾、雪灾、地震等灾后的建筑物结构安全性检测。

六、文物保护建筑质量综合检测评估。

优秀近代建筑保护检测鉴定。

历史遗留的程序违法建筑取证检测鉴定。

房屋加层改造检测鉴定。

因故停工后工程复建前检测鉴定。

租售前房屋质量检测评估。

重装修前检测鉴定。

质量问题争议(诉讼)检测鉴定。

工业建筑生产改造检测鉴定。

建筑物使用管理例行的检测鉴定。

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与加固。

工业设备及管线抗震及可靠性鉴定。

危险房屋鉴定收费标准

合肥安研基因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凤阳路段(新亚汽车站东侧恒丰大厦),经由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授权,负责合肥地区dna亲子鉴定工作的宣传、咨询、接待及鉴定样本采集工作。

中心资质:

中心经国家司-法-部批准成立(司发函[]40号;司法鉴许可证号:110006008)。并且通过了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是国内首家通过“二合一”认证的独立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

法律效力和公正性:

我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我中心独立于公检法系统之外,鉴定结果公正、可靠,不受其他社会因素影响。

鉴定范围:

我中心接受全国各级公安、检察、法院,各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各类司法鉴定。

鉴定业务包括:法医物证鉴定(dna亲子鉴定、dna同一认定、dna数据库等)、法医临床鉴定(包括伤残评定,医疗纠纷鉴定等)、动植物基因鉴定(牛,猪,羊,狗的亲缘关系鉴定)。

员工资历:

中心员工全部是专业鉴定人员,经过相应的专业化培训,参加过国内、国际的大型项目,如泰国海啸遇难者的dna鉴定、青海省公安厅犯罪人群dna数据库的建立等,疑似彭加木干尸鉴定、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好评和接见。

攻坚能力:

中心依托于中国科学院,中科院北京基因组研究所、北京华大基因研究中心,浙江大学watson基因组科学研究院这几个强有力的科研实体,拥有国际领先的专业设备和专业技术,同时还聘请海内外的各个领域的专家为专家团,指导疑难案件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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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是根据司-法-部令第62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陕西省司法厅审核并报司-法-部批准设立的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号61000。

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依托于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科,该学科由我国著名法医学家胡炳蔚、刘明俊教授创建于1953年。五十年来为我国法医学教育、科研事业及法医学司法鉴定实践做出了巨大贡献。该学科为法医学博士学位授权点、法医学博士后流动站、卫生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共建法医学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学科、陕西省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

一、为了确保广大消费者得到更准确更可靠的检测结果,白求恩遗传鉴定中心郑重承诺,每例鉴定都签订正式合同,因为白求恩遗传鉴定中心造成的鉴定结果不准确的时候,我中心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并且重新为委托方免费进行鉴定得出准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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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dna亲子鉴定?

一、什么是亲子鉴定?

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有亲生关系。亲子鉴定又称亲权鉴定、父权鉴定。

亲子鉴定是法医活体鉴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见于:

1、家庭纠纷,或未婚先孕,怀疑子女不是亲生。

2、怀疑医院产房或育婴室调错新生婴儿。

3、失散多年的家庭成员认亲。

4、移民公证,需确定要求移民者与某人有无亲生关系。

5、涉及计划生育政策,怀疑将亲生子女作为收养儿或将超胎子女给他人抚养等。

6、遗产继承纠纷要确定亲生关系,或试管婴儿的生父认定。

当前dna亲子鉴定利用人类基因组中的重复碱基序列(str)和pcr技术进行个体识别。

str作为第二代分子标记,势必会被90年代后期诞生的第三代分子标记技术:一种被称为单核苷的多态(snp)的技术所取代。美国911恐怖袭击中经过烈火高温焚烧后的尸体辨认工作曾因str局限性而一度进展缓慢。不过,最终辨认工作依然顺利完成,这全应归功于科学家们采用了snp技术的创意性决策。

与此同时,中国亲子鉴定信息网的科学家正在开发用于亲子鉴定的snp检测技术,志在跨越把snp技术和基因芯片结合的技术难点,完成亲子鉴定基因芯片的设计和制造,并将其率先运用到中国的亲子鉴定事业中去。

危险房屋鉴定收费标准

我省《暂住证》为纸制证,《暂住证》工本费为每证5元;《暂住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可换新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除向外来务工人员收取《暂住证》工本费外,其它如暂住费、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等费用一律不得收取。

上述收费标准自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后执行,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审定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1995]64号、赣财综字[1995]100号)、《关于调整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的函》(赣价费字[2000]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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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鉴定收费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1.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1.4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1.5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1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2构件单位。

2.2.1基础。

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

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

c.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2墙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单位;。

2.2.3柱以一层高、一根为单位;。

2.2.4梁、搁栅、檩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单位。

2.2.5预制板以块、捣制板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6屋架以一榀为单位。

2.3.1地基、基础。

2.3.1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或因其他特殊地质原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2地基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或因自身局部加层增大荷载,或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3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4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

2.4.1柱、墙。

2.4.1.1柱产生裂缝,保护层部分剥落,主筋外露;或一侧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或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2.4.1.2墙中间部位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伴有保护层剥落。

2.4.1.3柱、墙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100。

2.4.1.4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超过全面积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4.2梁、板。

2.4.2.1单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底面产生横断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或其上面产生多条明显的水平裂缝,上边缘保护层剥落,下面伴有竖向裂缝;或连续梁在支座附近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在支座与集中荷载部位之间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或斜裂缝。

2.4.2.2框架梁在固定端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或产生交叉裂缝。

2.4.2.3简支梁、连续梁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挑梁根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

2.4.2.4捣制板上面周边产生裂缝,或下面产生交叉裂缝。

2.4.2.5预制板下面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4.2.6各种梁、板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2.4.2.7各类板保护层剥落,半数以上主筋外露,严重锈蚀,截面减少。

2.4.2.8预应力预制板产生竖向通裂缝;或端头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的100以上的。

2.4.3屋架。

2.4.3.1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裂缝大于1mm竖向裂缝。

2.4.3.2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2/100。

2.4.3.3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

2.4.3.4端节点连接松动,且有明显裂缝。

2.5砌体结构构件。

2.5.1墙。

2.5.1.1墙体产生缝长超过层高的1/2、缝宽大于2cm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5.1.2梁支座下的墙体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5.1.3门窗洞口或窗间墙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竖向裂缝或水平裂缝。

2.5.1.4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5/10。

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7/100),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2.5.1.5风化、剥落,砂浆粉化,导致墙面及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平均达1/3以上)。

2.5.2柱。

2.5.2.1柱身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竖向贯通裂缝,其缝长超过柱高的1/2。

2.5.2.2梁支座下面的柱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

2.5.2.3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5/100)。

2.5.2.4风化、削落,砂浆粉化,导致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平房达1/4以上)。

2.5.3过梁、拱。

2.5.3.1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2.5.3.2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松动,或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6木结构构件。

2.6.1柱。

2.6.1.1柱顶撕裂、榫眼劈裂,柱身断裂。

2.6.1.2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柱脚达1/2以上,柱的其他部位达1/4以上。

2.6.1.3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1.4明显弯曲,曲背产生水平裂缝。

2.6.2梁、搁栅、檩条。

2.6.2.1中部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水平裂缝,其长度与深度分别超过构件跨度与构件高度的1/3。

2.6.2.2梁产生超过跨度1/120的挠度,搁栅、檩条产生高度1/100的挠度。

2.6.2.3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2.6.2.4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2.5榫头断裂,支座松脱。

2.6.3屋架。

2.6.3.1支撑系统松动失稳,过度变形,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4/100。

2.6.3.2上、下弦杆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变形。

2.6.3.3上、下弦杆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2.6.3.4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3.5主要节点,或上、下弦杆连接失效。

2.6.3.6钢拉杆松脱;或严重锈蚀,截面减少达1/4以上。

2.7其他结构构件。

2.7.1土墙。

2.7.1.1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1.6/100。

2.7.1.2墙体风化、硝化深度达墙厚的1/4以上:或有墙脚长度的1/4,其受潮深度达墙厚。

2.7.1.3产生两条以上的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2/3。

2.7.2混合墙、乱石墙。

2.7.2.1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

2.7.2.2墙体连接处产生竖向裂缝,其深度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或墙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

3.1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储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4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5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危险房屋鉴定收费标准

2.7.1.1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1.6/100。

2.7.1.2墙体风化、硝化深度达墙厚的1/4以上:或有墙脚长度的1/4,其受潮深度达墙厚。

2.7.1.3产生两条以上的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2/3。

2.7.2混合墙、乱石墙。

2.7.2.1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

2.7.2.2墙体连接处产生竖向裂缝,其深度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或墙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

青岛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与对其有行政、经济管辖权的主管部门签订聘任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经鉴证的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个执一份。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仇及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教育与培训;。

(八)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劳动争议的处理;。

(十一)当事人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3种。原系固定职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或者工龄满20年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不同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实行试用期。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下列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一)本单位原固定职工;。

(二)转业退伍军人及其随军家属;。

(三)国家指令性分配安置的人员。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当从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之日起计算,如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合同生效日期,则从合同规定的生效日期计算。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期限最后一天的24小时为准。如果因连续工作而超过最后一天的24小时的,应当以完成该项工作任务的时间为准。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经当事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变更合同协议,并订明生效日期和期限。变更合同协议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变更的合同须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第十六条劳动者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和国家造成损失的;。

(五)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需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劳动者属前款(二)、(三)项规定情况、劳动合同期满的,应当延续劳动合同到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哺乳期满为止。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不正当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一)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

(二)用人单位依法解散或者依法被撤消。

第二十三条除第十九条规定外,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后需延续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30日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转移工作单位,应当先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然后按规定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已找到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持原用人单位终止合同证明直接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即无法律效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五章集体合同。

第二十九条企业职工一方可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三十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

第三十一条签订集体合同,由双方代表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当有工会主席书面委托,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第三十二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间,原订立集体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的,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进行协商。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将合同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内的中央、省属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和驻青部队所属企业的集体合同报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其他企业报所在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三十四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书后15日内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双方。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商处理。

第六章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三)、(四)、(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和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及其他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一次性的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为: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10年以下(含10年)的,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工资;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加发相当于本人1.5个月的工资;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但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二)项规定及其他情况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给予经济补偿。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七条(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本规定第三十六条发给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三十八条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计算标准,按用人单位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实得平均工资计算,不满12个月的按劳动者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实得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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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鉴定标准范文

结构计算书均应校审,并由设计、校对、审核人在计算书封面上签字、盖章;一般情况下,较完整的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类型及复杂程度和使用要求,具体项目的计算书内容可酌情增减)。

1)用商业电算程序计算时,应注明所采用的计算程序的名称、代号、版本及编制单位,计算程序(软件)必须经过有效审定或鉴定,电算结果应经分析认可。

对带转换层结构、带加强层结构、错层结构、多塔结构、连体结构及中大型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复杂结构,应提供不少于两个不同力学模型的程序计算书。

对高层建筑中的转换层、加强层、连体结构的连接体等,还应补充结构局部有限元分析计算书。

对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甲类建筑、超高层建筑等,应补充时程分析的计算书;

2)混凝土结构:总体信息、结构简图、荷载简图、配筋简图、墙和柱底部截面内力简图、d+l计算结果简图、楼层侧向刚度比、重力二阶效应验算、结构整体稳定验算、楼层受剪承载力比、周期及周期比、地震作用振型、楼层地震剪力系数、框架-剪力墙结构及框架-筒体结构框架部分承受的地震倾覆力矩比、地震有效质量系数、总地震剪力、楼层位移及位移比、柱(墙)轴压比、框架柱的计算长度系数、超筋超限信息及其处理措施等。

3)钢结构:除要求类似混凝土结构计算书的内容外,还应包括杆件长细比、板件宽厚比、内力图或内力文件、钢梁挠度图、强度验算和稳定验算的应力比等,特别是梁柱连接、梁墙连接、梁梁连接、支撑连接和柱脚连接节点的验算。

4)砌体结构:结构计算控制参数、计算总结果、结构简图、荷载简图,以及各层的内力计算结果、墙抗震验算结果、墙受压承载力计算简图、墙局部受压承载力验算结果、墙高厚比验算简图和楼板配筋简图等;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还应输出底部框架总倾覆力矩、各角度下的地震剪力、层间侧向刚度比及底部框架计算结果图等。

5)程序无法完成的建筑装修荷载、填充墙荷载、隔墙荷载、填土荷载、装饰构架荷载等荷载的手算计算书,大跨度梁、板构件挠度及裂缝最大宽度计算书,连接节点的受力预埋件计算书。构件的手算计算书时,应提供构件平面布置简图和计算简图,并注明计算图表或不常用公式的来源;计算书上构件的编号应与施工图等资料上的一致。

6)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规范有要求时)和基础抗弯、抗剪及抗冲切验算,规范要求的抗震验算及必要时的抗浮验算。

青岛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全文

第十八条房屋修缮资金的安排应当与下列要求相适应:

(一)保证住用安全;。

(二)翻修危险房屋;。

(三)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四)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住房条件。

第十九条直管公房修缮资金的筹措,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一)房租收入中应当用于房屋修缮的部分;。

(二)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适当划拨;。

(三)本系统多种经营收入的部分盈余;。

(四)法规和政策允许用于房屋修缮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单位自管房的修缮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私有房屋的修缮资金,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解决。用于出租的私有房屋,其所有人筹集修缮资金确有困难的,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避险抢险和救灾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全市各类房屋进行安全普查,并将普查情况于当年9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提前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

第十六条经鉴定房屋危险性等级属于a、b级的房屋,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房屋修缮责任人送达《房屋修缮通知书》,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修缮通知书》要求及时进行加固或修缮,并在30日内将房屋修缮情况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屋修缮责任人拒不加固或修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人代理履行修缮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房屋修缮责任人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对危险房屋的加固和修缮。

第十七条房屋修缮责任人对房屋进行加固或结构性处理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房屋修缮通知书》制定修缮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应当将房屋修缮的有关技术资料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经鉴定房屋危险性等级为c级的危险房屋,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县(区)政府送达《危险房屋处置通知书》,县(区)政府应当按照《危险房屋处置通知书》要求采取处置措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反馈。

第十九条经鉴定房屋危险性等级为d级的危险房屋,县(区)政府应当按照《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避险抢险和救灾应急预案》立即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将房屋腾空。同时,按照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货币补偿安置,安置补偿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付,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房屋鉴定标准范文

首先,应选择符合结构实际工作状况的计算模型、计算简图、计算方法和结构软件。

其次,当采用程序进行整体计算时,输入的荷载(标准值)应正确,输入的各项总体信息和计算参数要符合规范规定。

第三,对实际的结构体系、结构平面与立面布置的规则性、结构构造等方面,必须要有准确判断。

第四,对既有结构构件存在的缺陷、损坏或质量问题,在计算中要予以折减考虑。(如考虑砼构件的空洞、烂根、碳化对界面的削弱,以及潮湿、腐蚀环境的影响等)。

对关键构件、节点、重要部位、形状突变部位、薄弱部位以及内力和变形有异常变化的部分(如较大孔洞周围、节点及其附近、支座和集中荷载附近等),必须重点查勘,并进行局部分析。

因为结构分析必须基于现状,所以对调查与现场查勘的要求很高,基于现场条件限制,查勘工作难度和工作量很大。因此,针对既有结构的计算(验算、复核)分析工作,其实比设计工作要难的多。

如果鉴定人员没有一定设计基础,如果对设计规范的理解与运用比较欠缺,在验算分析时,可能会被软件牵着鼻子走,如:参数不会调整、计算结果不会判断、计算书不会编写。

房屋鉴定标准范文模板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7年4月,宁波市xxx会、景宁畲族自治县xxx会分别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景宁畲族自治县xxx关于修改(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报省xxx会批准。接到报批文本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即转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5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报批文本进行审议,提出了批准文本草案。现将有关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餐饮、娱乐、洗浴、酒吧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根据xxx《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是建设单位申领营业执照的前置性行政许可。《规定》的本意是为了强调上述特定行业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须在申领营业执照前办理,但在表述上有歧义。为此,经与宁波市人大研究,建议将该款中“从事餐饮、娱乐、洗浴、酒吧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一句修改为“用于从事餐饮、娱乐、洗浴、酒吧等经营活动的建设项目”。

(一)修改决定第五条第三款规定:“自治县享受省人民政府比照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扶持。”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在“省人民政府”之后增加“在职权范围内”几个字。

(二)有关部门提出,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地方政府已经无权决定减税和免税。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xxx民族区域自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税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县是可以决定减免的。为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现行政策相协调,同时为今后政策调整留有空间,建议将修改决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县执行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政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的减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和《景宁畲族自治县xxx关于修改(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内容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议省xxx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和报批法规的批准文本草案,请予审议。

本溪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工作,并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房屋修缮责任人或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一)出现不安全因素的;。

(二)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前次安全鉴定确定使用期限的;。

(三)改变用途危及安全的;。

(四)房屋装饰装修危及房屋安全的。

发现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房屋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及房屋所在地政府应当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公共场所用房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应当每5年申请一次安全鉴定。

第八条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证及其他有关的合法证件;。

(三)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不能提供前款第(二)项规定证明材料的,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受理。

第九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自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勘查、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做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

(六)签发鉴定送达报告。

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第十二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应当使用统一术语,注明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和处理意见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有效期为1年。

青岛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区、郊区城镇(指建制镇,下同)地区和工矿区危险房屋的鉴定和修缮管理,均须遵守《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危险房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

自管房较多的单位,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可以设置相应的鉴定机构,负责本单位自管房屋的安全鉴定,并接受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管理和指导。

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规定。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局设立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市级鉴定机构)负责多层、高层楼房和跨度大于12米单层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会同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对文物古建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对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设立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级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区、县级鉴定机构负责其他各类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区、县或单位的鉴定机构对所承担的房屋安全鉴定有困难或有争议时,可会同或移交市级鉴定机构鉴定。

单位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须报区、县级鉴定机构复核。

第六条要求房屋鉴定,应向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并提出下列证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一、房屋所有人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契证、建筑执照等证件。

二、房屋使用人须提交房屋租赁契约、房屋准住证或其他使用权证件。

三、受委托管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房屋所有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鉴定机构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之日起12日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七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鉴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房屋安全鉴定按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范》执行。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建筑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房屋抗震鉴定,按《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执行。

二、现场鉴定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进行。鉴定人员须认真查阅有关技术资料,详细检查、测试房屋危险房层,并做现场笔录。

三、根据查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提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使用统一的专业用语。

四、鉴定结论应自鉴定结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危险房屋的鉴定结论,须在作出鉴定结论后的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报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第八条房屋鉴定收取鉴定费。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负担;经鉴定不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九条房屋所有人应每年对其所有的房屋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民用住宅和托幼园所、中小学校、公共场所用房,须重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当地房地产管理局。

地下人防工事的主管单位,对涉及地上房屋安全的地下人防工事,每年汛期前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危及房屋安全的隐患,应及时处理,并立即通知房屋所有人。

防汛期间,房屋所有人应对房屋进行重点检查,做好抢修的准备工作。对可能发生倒塌事故的危险房屋,须在汛期前抢修完毕。

第十条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或房屋的危险部位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发生房屋倒塌事故时,房屋所有人应立即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报告。

第十一条经鉴定认定为危险房屋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局通知房屋所有人加固或修缮,房屋所有人必须按区、县房地产管理局通知的要求处理。房屋所有人不按要求修缮治理,或房屋使用人阻碍房屋修缮的,另一方可以向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由房地产管理局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阻碍修房的房屋使用人迁出,由房屋所有人进行修缮。代修的有关费用,由房屋所有人负担;因阻碍修缮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担。

私有危险房屋的修缮,除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外,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危险房屋修缮工程应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审批机关须及时办理;危险房屋需紧急抢修的,可先进行抢修,再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不按规定检查房屋的;

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的;

第十四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使用人擅自增加房屋荷载、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的;

二、使用人阻碍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三、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堆料、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的;

二、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责任期内发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

第十六条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房地产管理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安全、合理利用燃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燃气,是指供给城市单位、个人生产、生活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天然气及其他用作燃料的气体。

第三条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储存、输配、运输、经营、使用燃气和进行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以及生产、销售燃气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青岛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是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劳动部门负责燃气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以下统称县级市)的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权限分工,负责辖区内的燃气行政管理工作。青岛市燃气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三)对各县级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业务指导;。

(九)查处违反燃气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各县级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项目的初审和本地区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正常供气的管理工作以及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许可证的审验(市内五区单位在各县级市所设点除外)。

第六条燃气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计划用气和节约用气。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发展规划,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青岛市燃气管理处根据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编制近期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各县级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后,报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对已批准的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规定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九条建设燃气工程,须经青岛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十条城市燃气工程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等要求。在选址审查时,应当征求劳动、消防监督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按照有关的标准、规范、规定实施。

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方案须经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和劳动部门、消防监督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竣工后,须经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和劳动部门、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按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要求,同时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预留燃气设施器具安装位置。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费用。纳入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工程的配套费或总概算。

城市燃气工程建设资金,可由国家和单位投资,也可以由用户集资。增加用气量和新增用户的,应缴纳燃气建设集资费。

第十四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建设工程,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要求。

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需迁移固定燃气设施时,须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迁移重要的燃气设施,应经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迁移的燃气设施中有压力容器的,应经劳动部门批准。迁移费用及由此引起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凡在燃气设施附近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前与燃气经营单位商定保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监护下施工。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单位经营燃气,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禁止个人经营燃气。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单位申领营业执照前,须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三)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对符合本条(二)项规定的,发给《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燃气经营管理费。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单位经营燃气的压力、热值和数量,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单位自产、自购燃气供本单位生产和职工生活使用的,应按规定申领《燃气自供许可证》。不具备燃气贮存条件的自供单位,经青岛市燃气管理处批准,可与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自供许可证》的单位签订协议,委托代供。

第二十条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对燃气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审验;劳动部门对使用压力容器的燃气经营单位的自供单位,每四年进行一次审验。对审验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燃气用具必须是具有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销售前必须经市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燃气用具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符合有关标准的,发给许可证标志,准予销售;无许可认证标志的,禁止销售。

青岛市燃气管理处配合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市销售的燃气用具进行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运输燃气出入青岛市的,须按规定向公安、海上监督、铁路部门办理化学危险品准运证。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单位因施工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压力或暂停供气时,应提前三天通知用户。突发事件除外。

第四章用气管理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居民(以下简称用户)使用燃气应向燃气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使用人工煤气及其他管道煤气的用户更名过户,改变用途、扩大用气范围以及增装、改装、拆除、迁移固定燃气设施,必须经燃气经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六条用户的固定燃气设施应由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定期检验和维修;燃气设施中的压力容器,由劳动部门指定的单位定期检验和维修。用户应保持器具完好、整洁、严禁擅自倒灌液化石油气随意排放、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严禁单位用槽车直接充装钢瓶。

第二十七条用户应按规定缴纳燃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超计划用气的实行累计加价收费。

用户应严格执行燃气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八条燃气经营单位的贮灌厂(站)、配气站、调压站、铁路专用线、燃气输送管道以及附属的各种设备、专门运输工具应设置明显、统一的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覆盖。

第二十九条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的燃气设施、器具经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检验、鉴定报废的,应按规定交指定检验单位做破坏性技术处理,严禁重新启用。

第三十条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必须制定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其管理的燃气设施、器具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并的用户使用燃气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严禁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或用火。

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单位和自供单位的管理、操作人员,须经青岛市燃气管理处、劳动部门和消防监督机构培训。液化石油气储灌站的有关专业管理、操作人员须持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培训合格证书上岗。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燃气事故是指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四条发现事故征兆、隐患以及已经发生的事故,任何人都有向燃气经营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报警、现场维护,消除现场周围火种及其他力所能及的抢险义务。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应设专职抢修队伍、配备必要的设备、器材等,并预先制定各类事故的抢修方案。

第三十六条燃气经营单位、自供单位接到属其管理的燃气设施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实施抢修、抢险。

在处理紧急燃气事故时,对影响抢修、抢险的树木和各种设施,抢修人员可于现场采取应急措施,事后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四)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固定燃气设施或燃气用具的;(五)因管理不善,影响燃气经营单位正常供气的。

用户的前列行为,给燃气经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三十九条燃气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减量供气或无故降压、停气、造成用户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四十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十)在燃气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存放物品或用火,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百至五千元罚款。

前款所列行为,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可由劳动部门给予处罚,但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四十一条擅自经营燃气、燃气用具,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燃气经营单位和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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