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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办法(优秀15篇)

时间:2023-12-27 21:43:22 作者:碧墨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办法(优秀15篇)

规章制度需与时俱进,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需要。为了促进规章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小编整理了一些操作指南和建议,供大家参考。

公司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办法

财务部的重要作用是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下面小编跟大家分享公司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办法,想了解的不要错过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护公有财产安全,促进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和各专业公司(不包括有独立人事管理权的专业公司,下同),其它所属企业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订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备案。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总公司财务本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类按国家相关行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固定资产计价的原则和方法:

(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

(四)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或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公司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人固定资产的价值。

公司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应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第六条 公司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范围和折旧年限按国家规定范围执行。

第七条 公司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下称直线法)。净残值率按3%计算。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第八条 直线法的折旧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二)固定资产年折旧率=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三)固定资产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值×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2

第九条 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的年度预算应包括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预算。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样式附后),报总公司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并按下列程序核准:

1)预算内购置固定资产5,000元(不含)以下由财务本部和办公室共同审批;5,000元一30,000元(不含)由主管副总经理或助理总经理审批,三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2)凡预算外购置固定资产一律由总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条 亏损企业扭亏期间不得购置固定资产,特殊情况必须购置的,一律按程序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一条 经批准购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购置或经办公室指定规格、型号后由申请部门自行购置。

第十二条 总公司各部门和各专业公司报废固定资产应向总公司办公室报送《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调样式附后),经总公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鉴定并签署意见后按购置固定资产的审批程序转呈有关领导批准报废。

第十三条 原则上维修费用小于净值的固定资产不予报废。

第十四条 总公司办公室统一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分类,设置固定资产卡片并详细登记,年内会同财务本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第十五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应根据固定资产实物的增减(购置、报废、盘盈、盘亏、毁损等)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修理由各位用部门负责。各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落实到人。

第十七条 总公司办公室和财务本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至少年终清查一次),固定资产清查主要是通过对固定资产实物盘点进行帐物核对,以便真实地反映其实有数量和分布情况。如有盘盈盘亏还应查明原因。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的程序: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时,由办公室和财务本部组成清查小组,编制“固定资产盘点表”,经查核后确定出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数额,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填制“固定资产盘盈表”和“固定资产盘亏表”,经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后,财务本部据以进行有关的帐务处理。

第十九条 财产清查中发现盘盈的帐外固定资产,应按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值,按新旧程度估计确定折旧额,并按重置完全价值减去累计折旧额后作为净值。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收入或清理报废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毁损、报废损失较大的,可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财务本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为了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格控制支出,规范报账程序,特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1、财政收入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所有收入要及时、足额上解财政的专户,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所有支出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管理。

2、经费支出管理:实行乡长一支笔审批。对于5000元以下发票必须有经办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再有乡财经领导小组签字,方可到财政所报账。5000元的以上的开支,由乡党镇联议会同意后方可开支,否则,不予报销。每个月的30号为发票集中审核审批时间,遇节假日,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

3、个人借款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原则上都不得借支公款,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支公款,所借金额要在本人月工资额度内,须经乡长批准后方可借支,但必须在三个月之内还款。

4、差旅费报销管理:差旅费包括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严格按照《霍邱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5、招待费管理:上级来客,本着热忱、廉政、节俭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严控支出规定,一律在政府食堂就餐。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招待的,必经镇党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就餐,一律不准签单,否则不予报帐。公务接待实行实名制,不能出现烟和酒,要根据县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6、专项资金管理: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资金拨付一律转账结算,杜绝现金支付;万元以上的经费一律实行政府采购;专项资金要进行审计,实行工程决算审计,验收审计,年度资金收支审计。

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为加强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有些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标准、但耐用年限仍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或少数使用价值高的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建筑物和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业务用房、学生宿舍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和学生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器材、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是指学校根据教学和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学仪器、电器设备、电化教学设备和通讯设备等。

3、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办公设备、交通工具等。

4、文物陈列品。是指学校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物、字画、纪念品等。

5、图书。是指学校贮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种图书。图书馆(室)、阅览室的图书等。

6、其它固定资产。是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实验室中玻璃仪器、药品属低质易耗品,不作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有原始价值,重置完全价值和折余价值。根据学校业务活动和固定资产管理的特点,主要采用原始价值计价,在无法确定固定资产原值时,才采用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出售单位的帐面原价(扣除安装成本)或调拨价及运杂费、包装费、安装费等记帐,购置车辆按支付的购置费及附加费计人购价之内。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等全部成本记帐。

3、在原有的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开支的改建、扩建费用,减去改建、扩建中的材料变价收入后的费用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价值凭据记

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固定资产是指单价在xx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办公家私、办公设备。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买入价(含资产的本身价值、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税金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计价。

五、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六、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税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由使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申购/调拨单》(附件一),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后,交采购部统一购置(流程详见附件二)。

一、无论以何种形式增加的固定资产都必须按照验收程序办理交接验收手续。固定资产的验收由采购部、仓库、申请部门联合进行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附件三)。工程类资产,如有需要工程部也要参与验收。《固定资产验收单》(附件三)根据验收情况开具,完成后连同《请/付款单》、《采购申请单》、发票一并交财务中心、使用部门留存(流程详见附件四)。

二、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由仓库填写《直拨物料验收单》或《出仓单》,通知行政中心做好资产登记,建立标签、资产卡片(附件五),由使用部门到仓库办理领用手续。

一、固定资产购置后归使用部门进行管理。使用部门必须通知行政中心新增固定资产,行政中心会同财务中心依其类别统一编号,并粘贴标签,更新固定资产明细帐。

二、财务中心建立资产卡片(附件五)并归档。

一、行政中心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码,标签贴于资产显著位置。标签内容包括设备编码、名称、规格型号、购买时间、使用人、使用部门六项内容。标签是用于资产管理、盘查核实的重要标志,任何人不能将它撕下或破坏。

二、代码构成:一级代码+二级代码+三级代码+流水号(具体详见附件六)。

一、每年6月、12月须进行对全集团的固定资产全面盘查工作(每年至少一次),具体日期以行政中心发文通知为准。固定资产的盘查,要做到帐、卡、物三者相符。

二、各中心文员作为部门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中心资产的自查和盘点,并编制本中心的《固定资产盘点表》(附件七),报行政中心。

三、行政中心根据各中心的《固定资产盘点表》(附件七),会同财务中心对各中心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盘点。对各中心盘盈盘亏的资产,找出原因及责任人。如属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将追究当事人和管理者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赔偿损失。

四、盘查工作结束后,对盘盈的固定资产要查清来源,财务中心重新估价入帐;盘亏的固定资产由行政中心、财务中心查原因,分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领导审批处理;必要时,财务中心需到财税局报备并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一、中心内的资产调拨,资产需求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申购/调拨表》(附件一),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拨。

二、中心外的资产调拨,除按照上述要求完成外,还需报原资产所属中心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调拨。

具体流程详见《固定资产调拨流程图》(附件八)。

三、所有资产调拨审批后,必须到行政中心进行资产调拨登记,重新做好标签及修改资产卡片信息;未在行政中心进行资产调拨登记的,资产原使用者未经批准擅自将固定资产调出、外借、交换、出租、变卖、拆套、串换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固定资产的报废,由使用人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附件九),由使用部门副总加具意见,由运行部/工程部检测确认该资产是否具有维修价值。其中电子设备的报废流程及相关管理规定按照《电脑设备管理办法》(银集行字[xx]112号)执行。

总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使用中心负责人确认后可以报废;总价值在1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使用中心负责人确认后,报行政中心、财务中心、总裁审批后报废。(详见《固定资产报废、清理流程图》附件十)。

确认报废的固定资产,需要变卖的,由行政中心通过三家以上的废品回收站报价,价高者得;此过程必须有财务、行政中心参与。固定资产的报废或变卖,使用部门必须通知行政中心做好登记,更新固定资产台帐。

财务部门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1. 安装防盗门窗,使用公安指定的合格保险柜,做到撬不开,搬不走。下班离室前必须关锁好保险柜和防盗门。保险柜的'钥匙要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2. 财务人员到银行取送现金或有价证券时,必须专车接送并有保卫人员押运,中途不得到其他场所逗留,无关人员不得跟车同行。

3. 现金存放过夜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将超限额现金存入银行,经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存入财会室保险柜内过夜。

4. 加强支票和其他有价证券的管理,坚持检查复核制度。印鉴、票据必须妥善保管,支票、汇票不得预留印章。

5. 除与财务部门联系业务工作外,其他人员无特殊原因禁止进入财务部门柜台内操作室,一切财务手续均在柜台外办理。

6. 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固定存放位置,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或损坏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专人管理,定期巡查,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7. 定期为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开设防火、灭火自救知识培训,加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保证工作人员能正确使用灭火设备。

8. 办公室内禁止吸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明火。

9. 工作完毕关闭计算机、离开房间切断电源、随手关灯。

10. 一旦发现电器或线路故障及时做好应急处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员工必须自觉遵守操作规程,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安装或改变用电线路。

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六)对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了解,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总会计师、会计、出纳和审计工作人员组成。

在没有专职总会计师之前,总会计师职责由会计兼任承担。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固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的财务管理工作,满足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为满足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三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组织管理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以集中为主,分散为辅。办公室和信息技术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领退、维修、清理等综合管理工作。计划财务部负责组织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统一确定公司固定资产的总账和明细账,对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转移、报废、清理等全过程进行核算,统一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折旧年限及折旧率。

第三章 固定资产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按实物形态可划分为:

(一)房屋及建筑物: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其他建筑物。

(二)交通工具:各种车辆。

(三)电子设备:电子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空调、组合音响、电视、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四)其他设备:电梯、保险柜(箱)等不属于上述类别,但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财产。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购建与计量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应事前进行预算报批,10(含)万元以上资产购置应经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凡经批准新购、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固定资产,办公室、信息技术部

负责各项资产的验收、入库及使用管理。计划财务部依据资产购置预算审批及合同签订情况配合办理款项的支付。同时依据资产分类标准及资产实物的型号、规格、价格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核算。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一)外购固定资产: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外购固定资产分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两类。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相关支出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2.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3.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信用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摊销金额除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外,均应当在信用期间内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

1.通过自营方式建造的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应当按照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确定。

2.采用出包工程方式建造固定资产,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固定资产折旧

1. 应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1.1 房屋和建筑物;

1.2 在用的各类设备;

1.3 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

2. 不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1 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2.2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2.3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4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2.5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 计提折旧标准

3.2 公司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

3.3 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

运输设备 6-12年;

电子设备 3-10年;

其他 2-11年。

4.公司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值的3%。

5.折旧率:

公司的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 5.1 年折旧率

6.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7.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8.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1.资本化的后续支出: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

2.费用化的后续支出,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在发生时计入损益。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盘点与处置

第八条 计划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司的固定资产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卡、物三者相符。对发生的盘盈、盘亏、毁损、有偿转让、清理、报废等产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

(一)固定资产盘盈,按重置价值增加固定资产原值,按财产的折旧程度折算固定资产的净值并入账,同时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内部签报单》,计划财务部及有关部门分别记账。作为前期会计差错处理。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二)固定资产盘亏,应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填制《固定资产减少(报废)内部签报单》,经财务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计划财务部及有关部门分别核销。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

(一)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

(二)属正常损耗确已无法修复的固定资产,凭办公室或信息技术部的鉴定证明,填制《固定资产减少(报废)内部签报单》,经财务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计划财务部及有关部门分别核销有关账务。

关账务;如责任人赔偿,其赔偿费用可冲减“固定资产修理费”。报废、丢失的固定资产的赔偿款项,视同变价收入处理。

(四)固定资产报废清理的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以“营业外收入”记账。

(五)公司将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出售给其他企业,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以“营业外收入”记账。

(六)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使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能够反应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但不得超过符合持有待售条件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原账面价值高于预计净残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管理机构 理事会负责本社资产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监事会负责本社的财务资产监督和内部审计工作。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二、管理内容 合作社资产财务管理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管理。合作社资金管理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

三、资产管理 社的资产实行内部牵制制度管理和台账登记责任管理。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置等环节上,实行“五分开”,即购置计划与审批、审批与采购、采购与验收保管、保管与使用审批、处置与审批相互分开,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建立资产台账登记责任制度,确定专门理事对资产的购置、验收和保管、使用进行登记,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凡造成资产损失或者浪费,又不能补救的,其直接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财务部要根据本社实际,分门别类的确定易耗品使用期限和周期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比例,以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资产折旧。财务部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账账、账卡、账实清查,向理事会呈报实物资产清查报告,提出实物资产管理问题解决方案。加强对本社商标、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四、财务账款管理

本社现金、各种存款、账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账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本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本社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由当事人负责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财务审批管理 本社财务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在_______元以内费用开支,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在_______元以上费用开支,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在_______元以上的开支和投资(或者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以上的费用开支和理事长向合作社出资额度2倍以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财务人员办理各项支出,原始凭证(支出计划审批、发票、验收、入库等凭证)必须齐全,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监事会在每月财务轧账前对财务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支出的,提出质询,责令整改纠正,甚至责令由责任人赔偿。

六、财务公开办法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月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每年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人员必须热情接待社员提出的与其有关的财务查询。

七、购销价格管理

本社购销产品、生产资料的价格确定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社员了解。

八、社员账户管理

本社建立社员账户,由财务人员详细记载社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以及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社员与非社员要分开核算。国家财政扶持补助、其它捐赠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分配给成员,不得记入成员账户,仅作盈余分配依据之一,成员退社后不再享有。

国企财务管理制度及具体管理办法范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本和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中央直属企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财政厅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行为,制定了《企业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财务行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全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监管范围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负债以及成本费用进行监管。

第二章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流动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

第四条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现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出纳员要做到日清月结,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支现金的,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法人代表审批方可支取。财务负责人定期对出纳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及本企业领导的监督检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企业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银行结算业务,按照资金性质或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银行印鉴必须由财务负责人与出纳员分开保管。不准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贷款)担保,任何人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卡。不准将企业资金借给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各单位核算统一归集在财务部门,不准各部门另行设置出纳,分散核算。

(四)严禁用公款炒股、炒期货。

第五条应收或预付帐款的管理。

(一)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二)企业粮食业务要遵循“钱进来、货出去、货进来钱出去”的原则,对合同期内应收款项,应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及时收回,以防坏账的发生。

第六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一)以前年度发生的其他应收款要查清原因,企业督促并协助责任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追回。

(二)除正常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应收款外,不允许有其他应收款发生。

第七条应收补贴款的管理。

应收补贴款应专款专用,并及时与财政部门结算。

第八条存货的管理。

(一)企业存货,特别是原粮、产成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二)企业每个季末要对库存商品进行盘存、核实,做到账实、账账、账证、账表相符,对盘盈或盘亏库存商品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调整账务。

(三)中央、省、市、县级储备粮油严格按规定专仓、专罐、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质量好、储存安全和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力争不亏损。

第九条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管理。

(一)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按规定列支。

(二)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由企业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入帐。

第十条坏帐损失的管理。

企业每年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检查,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或不能支付的应收、应付款项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清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资产购建的管理。

(一)项目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投资的项目应当经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企业自筹的项目经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决定;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报批。

(二)项目招投标。拟建项目经核准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三)基本建设(含新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结算付款。

(四)盘盈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入帐,其资产名称及重估入帐价值须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

(五)企业购置汽车(货车、轿车)必须报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批准后,方可购买。亏损企业一律不得购买轿车。

第十二条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

(一)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资产范围:企业整体转让资产、部分出让或转让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盘亏、报损报废固定资产。

(二)审批程序: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向市商务和粮食局提出书面请示(附处置资产明细表),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派人员到现场实地勘察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评估价值在5万元(含5万)以上必须采取公开竞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企业资产收益的管理。

企业资产收益必须按时入帐并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负债的管理。

(一)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每笔结算支付必须有凭有据。大额资金的运行须上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

(二)专项应付款:最低收购价、仓房维修费、简易建筑费企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章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制定费用标准。企业要增强节约意识,制定工资、招待费等费用标准,降低费用开支,力争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企业所有费用开支必须坚持企业财务部门审核把关,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严把费用开支关,堵塞漏洞。企业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报销费用或变相列支费用。

第十七条企业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的收入、成本、费用,不准虚列成本、虚报盈亏、隐瞒财产和收益,不做假帐,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十八条各企业只准设置一套会计核算,严禁搞账外账或设置“小金库”。

第六章监管方式。

第十九条严格实行《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商务和粮食局对企业财务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一)每半年市商务和粮食局对市属购销企业组织一次内部审计。

(二)如遇特殊情况,市商务和粮食局随时对企业财务执行情况予以检查。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现金出现短库,由出纳员全额赔偿。其短库金额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应收和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由于失职、渎职行为不能按时收回的,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赔偿损失和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也须采取一定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企业财务负责人未按《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进行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批评,发现三(件)次以上(含三次)未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失职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出纳、和审计人员组成。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财务经理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财务经理负责审核,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经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行政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第四章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支票由出纳员或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请购审批单”,经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借款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支票借款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清算,超期的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借款单”转应收个人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由支票领用人办理现金借款手续,并按现金借款管理规定执行。

凡一周内支出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支出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二十三条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经理会同总经理联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经总经理授权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五章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固定资产、原料辅、车辆保管维修、代办运输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财务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借款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并按借款审批程序第二条执行。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四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行政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财务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帐目,逐笔记载现金、银行款项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财务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财务经理批准。

第七章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八章附则。

(一)财务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

(二)出纳作业处理准则。

(三)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

(四)借款及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审批程序。

(五)其他有待补充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三条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各级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理顺和规范资本与财务管理关系。

企业拥有子公司的,要建立母子公司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母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本办法所称“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其中:中央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财政部;地方管理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是指地方同级财政部门。

本办法所称“母公司”,是指直接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及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直接投资或者由各级人民政府划转母公司直接管理并取得控制权的企业。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国家统一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级主管财政机关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

(二)参与企业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管理;。

(三)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四)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

(五)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监管国有资产评估;。

(六)制定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制度,监缴国有资本收益;。

(七)制定企业财务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价;。

(八)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十)各级政府授予行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母公司的主要职责如下:

(二)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三)编制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企业各项资产;。

(五)按照国家政策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七)拟订子公司资产重组方案,依法审定子公司以下企业的资产重组事项;。

(八)实行企业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依法管理子公司投资、融资事项;。

(九)制订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措施,依法审议子公司及其以下企业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组织内部财务考核和评价,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十三)按照主管财政机关的规定行使其他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 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的部分管理职能,可以委托给母公司。

母公司可向全资子公司或者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向拥有控制权的子公司委派财务主管或财务总监。

第九条 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应当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

(三)子公司以下企业国有资本变动的,由母公司审批。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设置方案和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应当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方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工资制度、社会保障、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财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审议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事项,必须作出会议纪要。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或者列席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相关的会议。

第十一条 企业对于按规定需要报告主管财政机关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报送,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 国有资本投入的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所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的结果调整;发生产权变动时,企业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调整。

第十三条 国家对企业注册的国有资本实行保全原则。

企业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持续经营的子公司发生资不抵债情形时,母公司对其未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能冲减所持有的国有资本;如需注入资本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决定,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并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未按规定转增实收资本的,主管财政机关也可根据其资本积累情况,直接作出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决定。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在不同企业法人单位之间的转移,实行有偿转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是国有资本的出资证明,也是企业持有并经营国有资本的法律凭证。

第四章 国有资本营运的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对年度内的资本营运与各项财务活动,应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母公司编制执行的年度财务预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各项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额,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一般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批准可以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等分配制度。

第二十条 企业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注意防范财务风险,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

母公司应当建立以现金流为核心的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对企业资金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明确资金调度的权限和程序,控制负债规模并改善债务结构,降低企业资金成本。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

对企业向外提供的各种类型的担保,财务部门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企业投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财产,必须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批准后30日内,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向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资产产权属关系,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应当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与债权银行依法订立债务保全协议,制定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承继、转让价款结算、企业重整等内容的方案。

第二十四条企业合并前,各方企业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税款和尚未归还的银行借款以及其他债务随同各项债权及其他资产,经审计、评估后一并转入合并后的企业。

企业分立前的各项债权及其他资产按照业务相关性原则划分,对不宜分割的整体资产,由持有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价值补偿;企业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税款和尚未归还的银行借款以及其他债务,根据人员、业务相关性原则,随同资产由分立后的企业分别承担。

第二十五条企业实施产权转让,转让方应当对受让方的资质、信二、财务状况进行调查,确认受让方具有支付产权转让价款、承担债务、安置职工的能力。对持续经营但已资不抵债的企业,受让方具有实际资金投入、能够妥善安置职工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的,可以采取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兼并。

第二十六条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母体企业或者存续企业必须与公司制企业实行人、财、物和经营业务分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子公司实行公司制改建时,对没有纳入改建范围的国有资产,应当划转给母公司或者母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持有。

第二十七条企业发生对外投资、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等行为的,必须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资产交易价格的基础。

第五章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本收益是指注册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九条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归企业投资者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度可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

母公司制订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母公司向主管财政机关上缴利润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制定。

第三十条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法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连续5年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依次用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

企业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三十一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由有关部门及时按财务制度等规定予以核实,查清责任。

对核实清楚的资产损失,企业可区别以下情况处理:生产经营的损失计入本期损益;清算期间的损失计入清算费用;公司制改建中的损失,可以冲减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二条转让母公司国有资本所得收益,上缴主管财政机关;企业转让子公司股权所得收益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清算。

企业清算净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子公司清算所得净收益,投资者分享的份额与其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处理;母公司清算所得净收益,上缴主管财政机关。

第六章财务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为核心,内容包括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四个方面,具体指标和方法,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执行。

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指标的标准值,由财政部制定发布。

第三十五条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分为外部考评与内部考评。

企业外部考评由主管财政机关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企业内部考评由母公司组织进行,主要检查、分析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考核各预算执行单位的经营业绩,并作为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主管财政机关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母公司进行年度财务考核与评价后,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负责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部门提交财务考核与评价报告,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奖惩及任免的参考。

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等激励政策;对已批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可以财务考核与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年薪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七条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政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财政部规定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财务考核与评价的结果,可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主管财政机关有权对企业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和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者没收非法所得、通报批评:

(一)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

(二)企业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三)企业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的;。

(四)企业取得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资产损失的;。

(八)企业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超过180天的。

第四十一条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或者不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一)企业制定的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不按规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的;。

(二)不按规定编报年度财务预算的;。

(三)不按规定申报国有资本变动事项,但尚未造成国有资本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办理审计、评估业务,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

第四十三条企业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或者拒绝主管财政机关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监督检查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主管财政机关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财政处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可建议人事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主管财政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于印发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勤俭办事。同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票据审核,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票据坚决不予报销,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第二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300元以下由公司经理直接审批;300元至1000元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上报粮食稽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报销条据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并说明支出事由,报账员初审,按支出权限审批后报销。

第三条凡能通过电话、信函办理的事务不派人出差,一人能办的事,不派两人,能合并办理的事不得分别办理;职工出差前要填写派差单,由派差领导签字后方可外出,出差期间的车船费、住宿费超过报销规定标准以外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参训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经稽查大队领导同意,按规定标准统一订票。参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第五条实行月报账制度,报账员提前通知干部职工整理上交报销票据,经分管领导统一审核后,汇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账。

第六条办公用品购置,由出纳定期统计制定采购计划,汇报公司经理签字同意后统一购买,属政府采购的按程序进行办理;个人未经同意在外购买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公司机关文件、资料,原则上在公司内部印制;需在外面印刷的,必须经公司经理同意后,方可在外印刷;大宗印刷的书籍、图册和喷绘的版面等,由公司董事会研究提出方案,汇报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安排印制;职工个人私自印刷资料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报账员统一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清册,逐项明确到人,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维修公物由人秘股统一负责办理,维修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公物,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报账员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职工调离或离退休时,须交清公共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行政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厉行节约,杜绝浪费。项目经费由各科室编排预算方案,集体研究落实,各项资金一律不准用于私人借支,定期存款做到定期、定点、专人管理,不得以移民资金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改革措施,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

1、会计的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组织会计日常核算、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按期报账,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及时上报上级单位。

(2)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会计数据与资料,提出管理意见,实行事前控制与事中监督。

(3)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原始凭证及账本等会计档案的管理。

(4)按照经济稽核原则,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5)及时做好银行对账工作。

2、出纳的职责: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按审核签批后手续完备的单据凭证办理款项收付,收付款凭证及原始凭证附件上加盖“收讫”、“付讫”、“附件”。

(2)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款凭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及时盘点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若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严禁私人挪用;预支现金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3)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积极配合会计做好银行对账、报账工作,严禁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

(4)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根据我办实际,财务由主任授权副主任审批。财务印鉴分开管理(法人代表章由会计管理,出纳章、单位财务章由出纳管理),互相制约。机关财务和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别由综合科和发展扶持科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凡机关财务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经办人签名,综合科负责人核签,报分管副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单位公务接待统一由综合科安排,一律要填报申请单,按标准接待。本办非日常性的开支,凡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副主任签批;5000元以上的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能报销。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对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浙财农字〔xxx7〕55号、57号、65号文件和瑞移办〔xxx7〕20号、21号文件执行。

珊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要严格对照温州市移民办关于珊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对项目资金拨付必须经办联系片、村、点干部、项目负责人、后扶科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资金的拨付必须由后扶科提供直补资金发放的名册,经财务会计审核后提交给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拨付。

因公外出开会、培训的车船费、住宿费、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费等报销标准根据《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控制标准暂行规定》执行(瑞财行〔xxx〕37号文件)。借支差旅费的人员,必须由本人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到何地、办何事及计划天数,核定借款金额,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返回后一周内按审批程序报销,报销单据不得使用白条。

3、办公用品、其他物品购置及报刊、杂志的订阅。

订阅报刊杂志,先由各科提出订阅意见,再由综合科综合平衡,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统一订阅。购置各类办公用品和其他物品等,应向综合科提出购置意见,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由综合科具体实施。

凡金额在1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凭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正式发票报销,非正式发票或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不予报销。1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4、车辆的运行和维护费。

机动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前应由司机提出计划,经综合科汇总后报分管。

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同意。年终或每半年结帐一次,报销时必须按正常报批程序结算,并附修理费明细表。机动车燃料费实行一次性购买,分期领用。

5、参加培训和学历教育经费的报销。

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培训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销,未经组织批准,自行参加学历教育和培训的费用不予报销。报销标准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一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于印发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勤俭办事。同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票据审核,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票据坚决不予报销,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第二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300元以下由公司经理直接审批;300元至1000元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上报粮食稽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报销条据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并说明支出事由,报账员初审,按支出权限审批后报销。

第三条凡能通过电话、信函办理的事务不派人出差,一人能办的事,不派两人,能合并办理的事不得分别办理;职工出差前要填写派差单,由派差领导签字后方可外出,出差期间的车船费、住宿费超过报销规定标准以外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参训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经稽查大队领导同意,按规定标准统一订票。参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第五条实行月报账制度,报账员提前通知干部职工整理上交报销票据,经分管领导统一审核后,汇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账。

第六条办公用品购置,由出纳定期统计制定采购计划,汇报公司经理签字同意后统一购买,属政府采购的按程序进行办理;个人未经同意在外购买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公司机关文件、资料,原则上在公司内部印制;需在外面印刷的,必须经公司经理同意后,方可在外印刷;大宗印刷的书籍、图册和喷绘的版面等,由公司董事会研究提出方案,汇报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安排印制;职工个人私自印刷资料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报账员统一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清册,逐项明确到人,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维修公物由人秘股统一负责办理,维修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公物,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报账员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职工调离或离退休时,须交清公共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为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保证工会经费为开展工会各项工作更好地服务,杜绝贪污和浪费,促进经费使用人员的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财务制度,认真审核原始凭证。

二、必须是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方能报销。

三、严格执行开支标准,符合标准方可报销。

四、经费使用要严格执行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不准随意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否则工会财务不予报销。

五、各分会报销单据必须做到有本单位经办人、负责人和工会主席签字,手续不规范将不予报销。

六、各单位对经费、会费使用要建帐登记,所购物品的发放要有发放登记表,并有领取人签字。

七、各单位若有重大开支项目,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未经请示或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开支办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八、每季末月20~25日,为基层单位集中报销活动费用时间。

国企财务管理制度及具体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行政经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厉行节约,杜绝浪费。项目经费由各科室编排预算方案,集体研究落实,各项资金一律不准用于私人借支,定期存款做到定期、定点、专人管理,不得以移民资金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改革措施,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

1、会计的职责:

(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组织会计日常核算、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按期报账,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及时上报上级单位。

(2)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会计数据与资料,提出管理意见,实行事前控制与事中监督。

(3)按会计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原始凭证及账本等会计档案的管理。

(4)按照经济稽核原则,定期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5)及时做好银行对账工作。

2、出纳的职责:

(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按审核签批后手续完备的单据凭证办理款项收付,收付款凭证及原始凭证附件上加盖“收讫”、“付讫”、“附件”。

(2)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款凭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及时盘点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若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严禁私人挪用;预支现金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3)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积极配合会计做好银行对账、报账工作,严禁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

(4)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根据我办实际,财务由主任授权副主任审批。财务印鉴分开管理(法人代表章由会计管理,出纳章、单位财务章由出纳管理),互相制约。机关财务和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分别由综合科和发展扶持科分管领导负责审批。

凡机关财务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经办人签名,综合科负责人核签,报分管副主任批准后方可报销。单位公务接待统一由综合科安排,一律要填报申请单,按标准接待。本办非日常性的开支,凡5000元以下的由分管副主任签批;5000元以上的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能报销。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对照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浙财农字〔xxx7〕55号、57号、65号文件和瑞移办〔xxx7〕20号、21号文件执行。

珊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要严格对照温州市移民办关于珊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对项目资金拨付必须经办联系片、村、点干部、项目负责人、后扶科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资金的拨付必须由后扶科提供直补资金发放的名册,经财务会计审核后提交给分管领导签批后,方可拨付。

因公外出开会、培训的车船费、住宿费、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费等报销标准根据《瑞安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控制标准暂行规定》执行(瑞财行〔xxx〕37号文件)。借支差旅费的人员,必须由本人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到何地、办何事及计划天数,核定借款金额,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返回后一周内按审批程序报销,报销单据不得使用白条。

3、办公用品、其他物品购置及报刊、杂志的订阅。

订阅报刊杂志,先由各科提出订阅意见,再由综合科综合平衡,报分管领导批准后统一订阅。购置各类办公用品和其他物品等,应向综合科提出购置意见,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由综合科具体实施。

凡金额在1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凭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正式发票报销,非正式发票或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不予报销。1000元以上的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4、车辆的运行和维护费。

机动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前应由司机提出计划,经综合科汇总后报分管。

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同意。年终或每半年结帐一次,报销时必须按正常报批程序结算,并附修理费明细表。机动车燃料费实行一次性购买,分期领用。

5、参加培训和学历教育经费的报销。

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和培训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销,未经组织批准,自行参加学历教育和培训的费用不予报销。报销标准按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国企财务管理制度及具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财务行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全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监管范围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负债以及成本费用进行监管。

第二章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流动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

第四条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现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出纳员要做到日清月结,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支现金的,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法人代表审批方可支取。财务负责人定期对出纳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及本企业领导的监督检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企业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银行结算业务,按照资金性质或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银行印鉴必须由财务负责人与出纳员分开保管。不准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贷款)担保,任何人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卡。不准将企业资金借给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各单位核算统一归集在财务部门,不准各部门另行设置出纳,分散核算。

(四)严禁用公款炒股、炒期货。

第五条应收或预付帐款的管理。

(一)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二)企业粮食业务要遵循“钱进来、货出去、货进来钱出去”的原则,对合同期内应收款项,应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及时收回,以防坏账的发生。

第六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一)以前年度发生的其他应收款要查清原因,企业督促并协助责任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追回。

(二)除正常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应收款外,不允许有其他应收款发生。

第七条应收补贴款的管理。

应收补贴款应专款专用,并及时与财政部门结算。

第八条存货的管理。

(一)企业存货,特别是原粮、产成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二)企业每个季末要对库存商品进行盘存、核实,做到账实、账账、账证、账表相符,对盘盈或盘亏库存商品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调整账务。

(三)中央、省、市、县级储备粮油严格按规定专仓、专罐、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质量好、储存安全和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力争不亏损。

第九条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管理。

(一)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按规定列支。

(二)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由企业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入帐。

第十条坏帐损失的管理。

企业每年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检查,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或不能支付的应收、应付款项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清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资产购建的管理。

(一)项目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投资的项目应当经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企业自筹的项目经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决定;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报批。

(二)项目招投标。拟建项目经核准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三)基本建设(含新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结算付款。

(四)盘盈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入帐,其资产名称及重估入帐价值须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

(五)企业购置汽车(货车、轿车)必须报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批准后,方可购买。亏损企业一律不得购买轿车。

第十二条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

(一)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资产范围:企业整体转让资产、部分出让或转让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盘亏、报损报废固定资产。

(二)审批程序: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向市商务和粮食局提出书面请示(附处置资产明细表),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派人员到现场实地勘察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评估价值在5万元(含5万)以上必须采取公开竞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企业资产收益的管理。

企业资产收益必须按时入帐并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负债的管理。

(一)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每笔结算支付必须有凭有据。大额资金的运行须上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

(二)专项应付款:最低收购价、仓房维修费、简易建筑费企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章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制定费用标准。企业要增强节约意识,制定工资、招待费等费用标准,降低费用开支,力争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企业所有费用开支必须坚持企业财务部门审核把关,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严把费用开支关,堵塞漏洞。企业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报销费用或变相列支费用。

第十七条企业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的收入、成本、费用,不准虚列成本、虚报盈亏、隐瞒财产和收益,不做假帐,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十八条各企业只准设置一套会计核算,严禁搞账外账或设置“小金库”。

第六章监管方式。

第十九条严格实行《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商务和粮食局对企业财务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一)每半年市商务和粮食局对市属购销企业组织一次内部审计。

(二)如遇特殊情况,市商务和粮食局随时对企业财务执行情况予以检查。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现金出现短库,由出纳员全额赔偿。其短库金额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应收和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由于失职、渎职行为不能按时收回的,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赔偿损失和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也须采取一定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企业财务负责人未按《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进行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批评,发现三(件)次以上(含三次)未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失职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层工会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1、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相对独立的群众团体,学校工会财务工作是直接在工会主管主席的领导下,在上级工会及本校财务部门指导下,负责全校工会经费核算工作和管理工作。

2、校工会财务工作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务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条例为工作准则。

3、校工会财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发挥会计的反映和监督职能,遵守财经纪律,维护国家、集体和全校教职工的合法利益。

4、校工会财务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认真学习专业知识,正确处理会计帐务,熟练运用计算技术和分析方法,提高业务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无私奉献的精神,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为领导当好参谋,为全校教工当好家,理好财。

工会财务制度包括工会资金的筹集、分配、计划、使用和财产进出、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主要有:预算、决算管理制度,会费、经费收缴制度,经费使用原则和开支范围,财产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

1、经费、会费收入、开支及管理。

(1)经常向主管领导和财务部门宣传有关政策规定,使拨交经费的政策深入人心,全面落实。

(2)抓好组织建设,增强组织观念,提高会员素质,使会费收缴率达到100%。

(3)严格制度,依法办事。每月按时按规定向上级工会上解经费,做到及时、准确、足额。

(4)面对现实,合理使用,量入定出,周密计划。经费的使用向基层分会倾斜,向开展活动倾斜,并保证每年略有节余。

(5)经费开支,严格执行上级工会规定的范围,对超出范围的开支必须集体讨论,对不合理的开支不予报销。

(6)强调计划性,超过千元的开支必须先提出计划,经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7)坚持一本帐、一支笔、一个户头,杜绝以留代报现象。

(8)坚持公布制度,院工会每半年向工会委员会,基层分会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会费使用情况,接受民主监督。

(9)坚持廉洁公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坚决予以抵制。

2、经费预决算:

(1)编制预算时要分析上年预决算执行情况,掌握当年的工作规划和重大活动项目,力争使预算符合实际。

(2)控制预算外开支,如遇特殊情况急需追加预算时,报主席会议讨论批准后方可追加。

(3)加强对财会人员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通过预决算能够看出工会工作的标准及全貌。

3、会计工作制度:

(1)熟悉本职义务,掌握财经政策,严格执行法律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上帐,准确清楚。

(2)做到日清月结,及时提供准确数据。

(3)每月同银行核对一次帐目,千张传票事故率不超过0.5%。

(4)接待报销的同志应主动热情,坚持原则,手续齐全,必须坚持先审批,后报销的原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解释工作。

(5)月末凭证副件完整,装订整洁。

(6)按规定控制库存现金,保证支付而不超限额。

(7)严禁向私人借工会财务现金和支票。

(8)出主意、想办法、协助主管领导收好、管好、用好经费。

(1)工会财务工作应按照上级规定和财务制度认真编制,执行财务计划,预算、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分清经费渠道,合理使用经费,保证完成工会各项活动所需费用。

(2)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认真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手续齐全,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3)不准挪用,截留应上解的经费。

(4)不准化大公为小公,损害会员利益。

(5)不准私分工会财务,不准侵占国家财产,用白条顶库存。

(6)不准滥发奖金,津贴和实物。

(7)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铺张浪费。

(8)不准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9)不准借出差、开会之机游山玩水,探亲访友。

(10)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堵塞漏洞。

5、会计职责。

(1)具体分管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对各项财务会计工和要定期研究布置、检查、总结。要积极宣传,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要把专业核算与群众核算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改进财务会计工作。

(2)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3)组织制定本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

(4)负责完成各项上交任务。

(5)开展财务成本完成情况分析,收、管、用好工会经费,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6)审查或参与拟订各项经费予、决算计划,当好领导参谋。

(7)负责向本单位领导和职代会报告财务状况,审查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

(8)组织会计人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技术,负责会计人员的考核。

6、出纳员职责。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a.严格按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

b.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印章及“收讫”、“付讫”戳记。

c.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不能用白条抵库,更不能挪用现金。

d.严禁签发空头支票。

(2)登记现金和银行的记帐,每月终了,现金的帐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每月终了,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

(3)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簿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4)保管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

(5)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及空白支票,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但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各种印章,不得全部交一个保管。

村级财务审批管理制度办法

为了加强我村村级财务管理,提高村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我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和《安徽省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各种收入票据一律由村报账员在镇财政所领取、使用。任何人不得代领、代开。

2、村集体资金收入主要包括:“一事一议”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上级部门拨款和奖励;财政转移支付村级的补助资金;各种代收、借款等其他资金;其他收入。凡村集体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必须先全额缴入“村集体资金管理专户”内。

村级一切开支均应取得合法凭证,杜绝白纸条。凡从企事业单位、商业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购买商品或向有关部门缴款等须持正式发票报销入账;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应使用由财政所统一印制的自制凭证。各种付款凭证要注明事由及其数量、单价和金额,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入账。村级的日常开支,由村委会提出申请,经镇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再由财政所根据村经济业务的大小,核给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季末或年末结账,据实报销。

l、每季末由村报账员将合理、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报送镇财政所,经审核后,再从备用金中予以报销、支持。

2、村招待费原则上实行“零”招待。确需安排就餐的,每人每次按20元标准补助。

3、严格控制村级公务费支出。

4、专项资金(包括从外单位争取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一)财务开支审批原则

村级集体经济财务开支审批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审批。

(二)财务开支审批权限

1、生产经营性开支。凡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

元)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凡一次性支出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的,须经村党支部书记审核后,再由村委会主任审批;凡一次性支出在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经村两委研究决定后,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核,村委会主任审批;凡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经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核,村委会主任审批。

2、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凡一次性支出在500元以下(不含500

元)的,由村委会主任审批;500-2000元经村党支部书记审核后,再由村委会主任审批;凡一次性支出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的,经村两委共同研究决定后,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核,村委会主任审批;凡一次性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经村两委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村党支部书记审核,村委会主任审批。

3、村级基础建设投资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要经村两委

班子、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支部部书记审核,村委会主任审批。

4、当年分配应接当年收益部分,按照财务开支审批权限第2款执行,如果超支报镇政府审批。

(三)财务开支审批程序

1、经办人员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村报账员将原始凭证报送镇财政所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村财务负责人根据审批权限规定各尽其责。

4、对于各项出差及购物人员的暂领款,必须在一个星期内结算清楚。

5、对于各项基建工程,能够取得正式发票的购物及开支凭证,必须取得正式发票或税务部门的正式凭证;对于不能取得正式凭证的较大数额开支,须经村两委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再予报销。

(四)财务开支审批责任

村财务负责人审批的开支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合法、合理、规范。对超权限审批,造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严重混乱,集体资产重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国企财务管理制度及具体管理办法

“减载”即减轻负担,主要是减轻中小学生繁重的课业负担和心理负担。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根据开好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组织生活会通知要求,我紧紧聚焦“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总目标,在深学细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以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指定学习篇目的基础上,对照党史目标要求、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深入开展谈心谈话,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现将检视剖析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情况。

7月1日,集中收听收看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会后,又通过党支部学习、个人自学等形式,对总书记讲话精神进行了反复研读,通过深入细致学习,我对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有了更加清晰的认知和判断,在新的征程上更加坚定、更加自觉地牢记初心使命、带头践行“人民至上”工作理念,勇扛红旗、争建新功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更加坚定坚决。我将自觉把总书记讲话精神与纪检监察工作相结合,大力赓续共产党人精神血脉,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职于行,永葆“闯”的精神、“创”的劲头、“干”的作风,以昂扬姿态和拼搏干劲,在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不负时代,不负韶华,切实做到“请党放心,纪检有我”。

二、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指定学习材料情况。

三、对照党史目标要求、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查摆出的问题。

(一)对照党史目标要求方面查摆出的问题:一是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百年奋斗史“常学常新”“真信真用”不深不透,被动传达学习多,主动研究思考少,没有完全做到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学习党的百年历史时,还停留在学习思考阶段,没有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去学习理解,对其精神实质和内涵要义,领会得不深不透,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在学思践悟、融会贯通上还存在短板。同时,作为纪委书记,对委机关理论学习抓落实的措施力度不够,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理论学习抓得不够紧不够实,传导压力不到位,督促抓理论学习的措施没有及时跟上,存在上热下冷的情况,机关各党支部不同程度存在学习制度执行不够严,标准不够高,要求不具体,研讨不深入和被动学、应付学等问题。比如:前段时间,在集中办理xxx案件期间,因纪检监察室的业务骨干都被抽调,大部分时间奋战在办案一线,与之相对应的是,机关临时党支部制度机制还不健全,作用发挥不明显,导致理论学习的形式和效果都大打折扣。以上这些都说明距离学史明理、学史增信要求还存在差距。二是学史明理效果不够明显,突出表现在:践行“两个维护”不够,对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程度不高,对社会上、网络上传播的一些隐蔽性较强的负面信息警惕性不够。凡事从政治上研究、审视、处理做的不够经常,对当前互联网中的一些错误思潮和言论仅仅满足于自己不信不听不看,没有旗帜鲜明进行斗争。三是学史力行不够。作为纪委书记,通过党史学习教育推动理论学习同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结合不够到位,用新思想新理念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本领不足,学史力行在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中还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比如:开展工作依赖老经验、老办法,“新瓶装旧酒”,传统路径思想较重,以创新思维推进工作、解决问题方法不多,主动融入乡村振兴、绿色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等重点工作做的不好,主动将纪检监察工作统筹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到位,有些工作还没有找到突破口和结合点。

(二)对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查摆出的问题:一是主动服务群众不到位。作为纪委书记,认为只要坚持执纪为民,处理好群众信访举报问题,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就可以了,其他群众工作重在参与,不必投入太多精力。因此,主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不够到位,比如,在脱贫攻坚战中,对自己帮包的村庄和贫困户,面上指导多,安排乡镇和相关单位按政策抓好帮扶多,实地察看了解少,与贫困户沟通交流的次数偏少、深度不够,“授之以鱼”的多,“授之以渔”的少。二是规矩意识还需进一步增强。对于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等一些成文的规矩有较强的遵守意识,而对于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不成为的规矩重视不够。比如,对于顽强拼搏、艰苦奋斗等党的优良传统继承发扬不够,认为没有“硬杠杠”,满足于不碰纪律“底线”,而没有去追求道德“高线”。三是攻坚克难的实干精神还有欠缺。对一些棘手的问题,存有畏难发愁情绪,缺乏敢于啃“硬骨头”的勇气。如:在纠治“四风”方面,虽然查处并曝光不少顶风违纪行为,但在如何根治“四风”特别是隐形、变异“四风”问题上,深入分析研究不够,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跟不上形势的变化,缺乏有效的整饬手段和管长远、固根本的制度。四是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不够积极主动,拜群众为师、向群众问计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还需进一步提高,开展工作时还没有主动从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和反复出现的问题出发,虽然把纠治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环境保护等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作为了“我为群众办实事”重要工作抓手,但持续用力不够,多是满足于纠治面上问题,在长久制度机制建设上着力不够。

四、原因分析。

针对查摆出的以上问题,深刻反思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理论武装不够坚实。开展党史学习活动时满足于读原著、学原文、做面上了解,“蜻蜓点水”、“一知半解”,没有在把握背后的思想精髓,同时,在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不扎实、不深入,主动性、规划性、系统性不足,存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这些都说明理论学习上离党史学习教育目标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

(二)为民服务的责任感不够强。这几年,通过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三严三实”主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等一系列活动,宗旨意识有了明显加强。但随着年龄加大,职位升迁,真正深入群众摸实情听实话的时间变少了,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无私品格和“人民至上”的真挚情怀,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干事创业劲头不足。党员领导干部先锋表率作用发挥不够,对标对标先辈先进,自身勇于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奋发有为的劲头和积极性不足,尤其是面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缺乏攻坚克难的勇气,敢闯敢试的锐气,缺乏“钉钉子”精神和“滴水穿石”韧劲。

(四)履职尽责标准不够高。工作中铺下身子干、亲力亲为抓的思想不够坚决,有时满足于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满足于面上不出问题,自我满足、求稳怕乱、畏难发愁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遇到棘手问题时存在“船到桥头自然直”,坐等办法出现等思想,提前谋划不够,未能主动把工作做实、做深、做细。

五、今后的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

(一)坚持理论学习,着力在提高政治素养上下功夫。以党史学习教育为契机,持续深学践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正确把握党的最新理论成果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真正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特别是要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活学活用、学以致用、融会贯通,努力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谋划推进工作的思路举措和实际成效。

(二)崇尚实干担当,着力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上下功夫。始终保持拼搏进取的干劲、奋发向上的闯劲,坚决杜绝精神懈怠、安逸求稳的消极思想,坚持开拓创新求作为,抬高工作标准,主动探索实践,积极寻求突破,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争取多出亮点、多出精品。

(三)坚持人民至上,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工作理念。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为契机,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把为民办实事思想贯穿纪检监察工作主责主业,坚定不移地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坚定不移地纠正“四风”问题,用监督执纪问责的实效,维护群众利益,赢得群众赞誉,以扎实工作成效持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按照开展专题组织生活会的有关要求,我仔细阅读了规定书目,认真收看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大会,深入进行了自我剖析,查找了差距不足,现检视剖析如下。

一、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收获体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回顾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光辉历程,展望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通过聆听品读感到催人奋进、令人振奋,激发了全国人民拼搏奋进、开拓未来的激情。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深感使命艰巨、责任重大,更坚定了我铁心向党、忠心护党,听党话、跟党走的决心和信心。身为公司财务部门的一员,我将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不断鞭策自己,注重加强党务和业务学习,强化理论素养,提高专业技术;履行好国企管理相关规定,提升工作标准,创造性开展工作,认真负责、精益求精地干好本职工作,持续提升管理水平,为企业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二、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指定学习材料的感悟和收获。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从1921年到2021年,是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历经无数风雨坎坷、英勇抗争,才创造了中华民族彪炳史册的丰功伟绩,是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从胜利走向胜利,绘就了一幅跌宕起伏、波澜壮阔的百年历史画卷,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赓续奋斗中,不断开创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崭新局面。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各项事业都取得了辉煌成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伟大历史成果。这些举世瞩目的成绩,激发了我履行职责、接续奋斗的热情,抬升了我服从大局的眼光、落实工作的动力。

三、对照党史学习教育目标要求,自身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历史自觉、弘扬优良传统、加强党性锤炼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一是政治理论学习还没有做到坚持经常。主动学习、结合工作学习的意识还不够强,学习有时只是停留在面上的、浮浅的、实用性比较强的一些内容上,缺乏扎扎实实、全面系统的实劲。二是思想改造的持续性还不够。在不断加强思想造上,还存在感觉良好、时紧时松的倾向,没有真正做到常问初心本色、常扫思想尘埃、常修党性品行。三是“学史力行”践行不到位。运用党史指导实践还缺乏自觉,在工作落实上,缺乏“闯”的精神,工作的劲头还不够足。服务群众的理念树的还不够牢,深入基层、深入末端不够,缺乏对下指导。四是开拓创新的劲头还不够足。受繁重的日常工作冲击,创新研究的精力不够充分,新业务新技术开展不够主动。

四、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情况,为身边群众做实事好事情况及差距。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贯穿党的百年历史,是党初心使命的集中体现。工作中,我能牢固树立时刻想着群众,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需,从为人民服务的角度出发干好本职工作,疫情期间,我主动要求回公司值班,参加社区卡点值守,带头向疫区捐款捐物,参加抗疫志愿服务活动,献出了自己的一份爱心;与同事一道,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财务诊断与分析,查找会计基础薄弱环节,有效化解财务、税务风险;注重发挥表率作用,敢于担当、主动作为,重要任务我领着干,带头加班加点,身边的同事有困难,我主动上前关心帮助,起到了团结人、带领人、鼓舞人的重要作用,建立融洽和谐的内部关系。但有时工作中还满足于老经验、传统做法,对新时代抓好财务工作领会还不够深入,实践中缺乏创新,敢于尝试、勇于挑战的劲头不足。

下一步,我将紧紧扭住党史学习这个重点,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工作实效。树立持续学习观念,提高自身理论素养,增强自身的政治定力,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深耕本职岗位,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群众质量,为推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做出积极贡献。

按照开展专题组织生活会的有关要求,我仔细阅读了规定书目,认真收看了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大会,深入进行了自我剖析,查找了差距不足,现检视剖析如下。

一、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收获体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回顾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光辉历程,展望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通过聆听品读感到催人奋进、令人振奋,激发了全国人民拼搏奋进、开拓未来的激情。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深感使命艰巨、责任重大,更坚定了我铁心向党、忠心护党,听党话、跟党走的决心和信心。身为公司财务部门的一员,我将以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不断鞭策自己,注重加强党务和业务学习,强化理论素养,提高专业技术;履行好国企管理相关规定,提升工作标准,创造性开展工作,认真负责、精益求精地干好本职工作,持续提升管理水平,为企业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二、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指定学习材料的感悟和收获。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从1921年到2021年,是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历经无数风雨坎坷、英勇抗争,才创造了中华民族彪炳史册的丰功伟绩,是伟大的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从胜利走向胜利,绘就了一幅跌宕起伏、波澜壮阔的百年历史画卷,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在赓续奋斗中,不断开创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崭新局面。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各项事业都取得了辉煌成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伟大历史成果。这些举世瞩目的成绩,激发了我履行职责、接续奋斗的热情,抬升了我服从大局的眼光、落实工作的动力。

三、对照党史学习教育目标要求,自身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历史自觉、弘扬优良传统、加强党性锤炼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一是政治理论学习还没有做到坚持经常。主动学习、结合工作学习的意识还不够强,学习有时只是停留在面上的、浮浅的、实用性比较强的一些内容上,缺乏扎扎实实、全面系统的实劲。二是思想改造的持续性还不够。在不断加强思想造上,还存在感觉良好、时紧时松的倾向,没有真正做到常问初心本色、常扫思想尘埃、常修党性品行。三是“学史力行”践行不到位。运用党史指导实践还缺乏自觉,在工作落实上,缺乏“闯”的精神,工作的劲头还不够足。服务群众的理念树的还不够牢,深入基层、深入末端不够,缺乏对下指导。四是开拓创新的劲头还不够足。受繁重的日常工作冲击,创新研究的精力不够充分,新业务新技术开展不够主动。

四、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情况,立足岗位、履职尽责情况,为身边群众做实事好事情况及差距。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贯穿党的百年历史,是党初心使命的集中体现。工作中,我能牢固树立时刻想着群众,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需,从为人民服务的角度出发干好本职工作,疫情期间,我主动要求回公司值班,参加社区卡点值守,带头向疫区捐款捐物,参加抗疫志愿服务活动,献出了自己的一份爱心;与同事一道,完善了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财务诊断与分析,查找会计基础薄弱环节,有效化解财务、税务风险;注重发挥表率作用,敢于担当、主动作为,重要任务我领着干,带头加班加点,身边的同事有困难,我主动上前关心帮助,起到了团结人、带领人、鼓舞人的重要作用,建立融洽和谐的内部关系。但有时工作中还满足于老经验、传统做法,对新时代抓好财务工作领会还不够深入,实践中缺乏创新,敢于尝试、勇于挑战的劲头不足。下一步,我将紧紧扭住党史学习这个重点,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工作实效。树立持续学习观念,提高自身理论素养,增强自身的政治定力,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深耕本职岗位,创新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群众质量,为推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做出积极贡献。

第一条严格执行《会计法》、《审计法》及《关于印发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县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县各类实施细则,厉行节约,压缩开支,勤俭办事。同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票据审核,对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票据坚决不予报销,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

第二条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权限审批。300元以下由公司经理直接审批;300元至1000元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后,上报粮食稽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1000元以上提交公司董事会议研究决定后,上报大队领导批准后,方可支出。报销条据必须是符合规定的正规票据,由经手人签字,并说明支出事由,报账员初审,按支出权限审批后报销。

第三条凡能通过电话、信函办理的事务不派人出差,一人能办的事,不派两人,能合并办理的事不得分别办理;职工出差前要填写派差单,由派差领导签字后方可外出,出差期间的车船费、住宿费超过报销规定标准以外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四条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单位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由参训人员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往返交通工具,乘坐飞机要经稽查大队领导同意,按规定标准统一订票。参训期间,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得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

第五条实行月报账制度,报账员提前通知干部职工整理上交报销票据,经分管领导统一审核后,汇报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程序报账。

第六条办公用品购置,由出纳定期统计制定采购计划,汇报公司经理签字同意后统一购买,属政府采购的按程序进行办理;个人未经同意在外购买的任何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条公司机关文件、资料,原则上在公司内部印制;需在外面印刷的,必须经公司经理同意后,方可在外印刷;大宗印刷的书籍、图册和喷绘的版面等,由公司董事会研究提出方案,汇报稽查大队领导同意后,安排印制;职工个人私自印刷资料产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报账员统一建立单位固定资产清册,逐项明确到人,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维修公物由人秘股统一负责办理,维修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审批;需报废的公物,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后,由报账员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废手续;职工调离或离退休时,须交清公共财物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市属国有粮食企业财务行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会计法)、《财务通则》、《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全市粮食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的监管范围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负债以及成本费用进行监管。

第二章流动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流动资产的管理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等。

第四条货币资金的管理。

(一)现金管理:要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出纳员要做到日清月结,严禁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存。因工作需要确需借支现金的,必须由财务负责人审核,法人代表审批方可支取。财务负责人定期对出纳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相关部门及本企业领导的监督检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二)银行存款的管理:企业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银行结算业务,按照资金性质或业务需要,开设银行账户进行结算。银行印鉴必须由财务负责人与出纳员分开保管。不准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资金(贷款)担保,任何人不得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和银行信用卡。不准将企业资金借给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三)各单位核算统一归集在财务部门,不准各部门另行设置出纳,分散核算。

(四)严禁用公款炒股、炒期货。

第五条应收或预付帐款的管理。

(一)企业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

(二)企业粮食业务要遵循“钱进来、货出去、货进来钱出去”的原则,对合同期内应收款项,应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及时收回,以防坏账的发生。

第六条其他应收款的管理。

(一)以前年度发生的其他应收款要查清原因,企业督促并协助责任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追回。

(二)除正常工作需要发生的其他应收款外,不允许有其他应收款发生。

第七条应收补贴款的管理。

应收补贴款应专款专用,并及时与财政部门结算。

第八条存货的管理。

(一)企业存货,特别是原粮、产成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

(二)企业每个季末要对库存商品进行盘存、核实,做到账实、账账、账证、账表相符,对盘盈或盘亏库存商品要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调整账务。

(三)中央、省、市、县级储备粮油严格按规定专仓、专罐、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质量好、储存安全和管得住、调得动、用得上,力争不亏损。

第九条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管理。

(一)由于政策原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按规定列支。

(二)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流动资产损失,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由企业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入帐。

第十条坏帐损失的管理。

企业每年末,对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检查,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或不能支付的应收、应付款项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清情况进行处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企业资产购建的管理。

(一)项目审核。按照有关规定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国家投资的项目应当经企业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企业自筹的项目经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决定;专项资金项目必须按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报批。

(二)项目招投标。拟建项目经核准批复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

(三)基本建设(含新建、扩建、维修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方可结算付款。

(四)盘盈固定资产必须及时入帐,其资产名称及重估入帐价值须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

(五)企业购置汽车(货车、轿车)必须报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批准后,方可购买。亏损企业一律不得购买轿车。

第十二条企业资产处置的管理。

(一)应当按规定程序审批的资产范围:企业整体转让资产、部分出让或转让资产、租赁或托管资产、盘亏、报损报废固定资产。

(二)审批程序: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由企业领导班子及职代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向市商务和粮食局提出书面请示(附处置资产明细表),经市商务和粮食局派人员到现场实地勘察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必须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其评估价值在5万元(含5万)以上必须采取公开竞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企业资产收益的管理。

企业资产收益必须按时入帐并按相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负债的管理。

(一)应付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每笔结算支付必须有凭有据。大额资金的运行须上报市商务和粮食局备案。

(二)专项应付款:最低收购价、仓房维修费、简易建筑费企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章成本费用的管理。

第十四条制定费用标准。企业要增强节约意识,制定工资、招待费等费用标准,降低费用开支,力争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十五条企业所有费用开支必须坚持企业财务部门审核把关,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十六条严把费用开支关,堵塞漏洞。企业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报销费用或变相列支费用。

第十七条企业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当期的收入、成本、费用,不准虚列成本、虚报盈亏、隐瞒财产和收益,不做假帐,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第十八条各企业只准设置一套会计核算,严禁搞账外账或设置“小金库”。

第六章监管方式。

第十九条严格实行《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商务和粮食局对企业财务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一)每半年市商务和粮食局对市属购销企业组织一次内部审计。

(二)如遇特殊情况,市商务和粮食局随时对企业财务执行情况予以检查。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现金出现短库,由出纳员全额赔偿。其短库金额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应收和预付帐款、其他应收款由于失职、渎职行为不能按时收回的,对有关责任人采取赔偿损失和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也须采取一定的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企业财务负责人未按《攀枝花市商务和粮食局局属企事业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进行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批评,发现三(件)次以上(含三次)未报告的,市商务和粮食局将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其失职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的,市商务和粮食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财务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费用。

(七)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公司财务部由财务经理、会计、出纳、和审计人员组成。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财务经理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公司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公司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公司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范公司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公司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七)完成总经理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财务经理负责审核,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经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并做好内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财务审计每季一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总经理。

第十八条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行政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总经理监交。

第四章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支票由出纳员或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请购审批单”,经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财务经理、总经理审批。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借款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支票借款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清算,超期的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借款单”转应收个人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内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由支票领用人办理现金借款手续,并按现金借款管理规定执行。

凡一周内支出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支出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凡与公司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二十三条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内,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经理会同总经理联签字。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经总经理授权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五章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六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公司固定资产、原料辅、车辆保管维修、代办运输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财务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借款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并按借款审批程序第二条执行。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财务经理、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四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行政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财务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总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帐目,逐笔记载现金、银行款项支付。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财务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财务经理批准。

第七章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八章附则。

(一)财务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

(二)出纳作业处理准则。

(三)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

(四)借款及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审批程序。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

村级财务审批管理制度办法

1、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村内各项财务开支发票通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再由村主任审批报销。

2、审批权限:

(1)500元内(含500元)由村主任审批;

(2)501元至2000元(含2000元)由村主任、支部书记会签;

(3)2000元以上由村两委集体研究讨论审批;

(4)兴办公益事业及购置固定资产、重大开支应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同意,由村两委申报,蹲点领导审核,递交乡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开支。

3、村内支部书记及村主任由一人兼任职务的村,本人经手的各项开支发票应由村两委集体审核签名才能报销。

4、对村内各项开支发票手续不健全、要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村主任应拒绝审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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