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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制度(汇总17篇)

时间:2023-12-27 22:38:23 作者:JQ文豪法医鉴定制度(汇总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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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书

3.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提供鉴定资料:_________病历资料及x线片

鉴定方式:文证审查、法医学检查、专家会诊

被鉴定人:_________,男,____岁

住址:_______________

案情摘要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因受伤到被告______卫生院就诊,被告通过拍片检查,出具了“未见骨折征象”的x线报告,并让原告打针吃药。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去_________人民医院拍片,发现了“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去______医院住院手术治疗,现原告遗留左股骨动力髋内固定,左下肢活动受限。原告诉称:由于被告的漏诊漏治,造成原告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由可选择手术变成难免手术,增大了治疗难度和原告的痛苦,并有可能致残。被告辩称:被告在为原告检查治疗的过程中并无明显的过错,至少误诊与原告治疗费用关系不大,与后期损害后果不大。

病史资料

一、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卫生院x线片(n0:_____)报告单:骨盆各构成骨未见骨折征象,双侧髋关节间隙正常。头颅各盖骨内外板结构完整,未见骨折征象。

三、_________中心医院住院病历(n0:_____)记载:

1.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首次入院录:“左大腿外伤后50余天伴疼痛”入院。pe:左髋部肿胀畸形,伴骨擦感,左髋关节活动受限。门诊资料:左髋关节正侧位片:左股骨转子间骨折。

2.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术前讨论:患者为左股骨转子间骨折,手法及外固定较难,有手术适应症,无手术禁忌症。

3.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术后记录:患者在连硬外麻下行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切开复位加动力髋内固定术。术中进行顺利,安返病房。

检验情况

被鉴定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接受法医学活体检验:神志清楚,精神尚可,检查合作。左股骨外侧区上段见18cm疤痕,左髋关节僵硬,屈、伸、外展、内收、旋外、旋内功能部分受限,左大腿肌肉较右大腿轻度萎缩。

_____年_____月_____2日_________人民医院x线(n0:_____)报告单:原“左股骨上端粗隆骨折”术后复查,今片可见大量骨痂生长,骨小梁通过骨折线。

分析说明

一、医疗过错认定

原告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摔伤左大腿到被告______卫生院就诊,被告通过临床检查与拍片检查,出具了“未见骨折征象”的诊断意见,并让原告打针吃药。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去_________人民医院拍片,发现了“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被告 ______卫生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拍摄的x线片(n0:_____)经专家会诊认为:该片成像不够清晰,拍摄部位不佳,但隐约可见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迹象,至少报告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可能,建议加照左股骨上段正侧片。并且临床医生通过临床症状、体征的检查也应充分怀疑骨折可能,而不能轻信于x线报告,草率作出骨折的诊断,让原告打针吃药。结合外伤史、临床表现与x线,鉴定人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诊治过程中存在着漏诊行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后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理:要么保守治疗,进行外固定和牵引,要么采取手术治疗,而被告也存在着漏治行为。被告作为一等甲级医院,应当具备准确诊断该骨折的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但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漏诊漏治。

综上所述,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存在漏诊漏治,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二、损害后果认定

原告在_________中心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后,现遗留左髋关节僵硬,屈、伸、外展、内收、旋内、旋外功能部分受限,左股骨上段内固定物存留,左大腿肌肉较右大腿轻度萎缩。本次手术成功,达到解剖复位,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人民医院x线(n0:_____)片可见大量轻度骨痂生长,骨小梁通过骨折线,已达到临床愈合。左大腿轻度萎缩、左髋关节僵硬及功能部分受限是因为患肢长时间固定、制动所致,日后加强锻练,会逐渐恢复,一般不会遗留功能障碍,但从现在起需休息六个月左右。内固定需择期行拆除术,依照本地医疗消费水平,后期医疗费用约需_____元左右,术后需休息一个月左右。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标准九级32条、十级34条,骨折内固定属九级伤残,骨折愈合无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但考虑到原告骨折是在就诊以前就固有的损伤,并非被告医疗行为造成,于是降低一个伤残级别,综合评定为十级伤残。

三、因果关系认定

股骨粗隆间骨折处理原则:可保守治疗,也可选择手术治疗,两者各有利弊。保守治疗优点:1.治疗费用低,2.创伤小;缺点:1.长期卧床,不便护理,并发症多(比如易发褥疮),2.容易畸形愈合(比如:髋内翻、下肢缩短畸形),造成功能障碍。手术治疗优点:1.达到解剖复位,功能恢复好,2.可早期活动,避免关节僵硬,避免长期卧床所引起的并发症;缺点:治疗费用高,创伤大,需行二次手术。保守治疗效果往往没有手术治疗效果好,由于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提高,人们对医疗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医学临床上日益趋向于选择手术治疗。

本案中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如能及时诊断,适用上述治疗原则,但延误五十天后拍片发现颈干角变小,大转子上移,患肢缩短,且骨折处周围肌肉挛缩、纤维组织粘连,保守治疗已难以达到满意效果,只能进行手术治疗。手术最佳时期为伤后一周左右,此时手术出血少、恢复快,术前应进行牵引,作术前准备。由于被告的漏诊漏治,加大了手术治疗的'必要性,使手术治疗成为难免,且由于错过了手术的最佳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手术的难度,加长了骨折愈合与功能恢复的时间。

综上所述,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即法学上的事实之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5%。

鉴定结论

被告______卫生院在对原告_________的诊疗过程中漏诊漏治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导致手术治疗难免,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5%。原告左股骨上段内固定评定为十级伤残,从现在起需休息六个月左右,后期医疗费用约需_____元左右,术后需休息一个月左右。

鉴定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医鉴定标准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适用意见:

脱落:牙齿松动三度,连牙根一起掉。

三度松动:外伤性松动无法保留的。但如果不是完全脱落,并且不一定非要拔除。法医鉴定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到受害者的年龄以及受伤前的口腔环境。说白了就是充分考虑外伤在这种轻伤下的参与度,下面的话都需要出现在病历上:

2、由医生建议保守治疗这枚松动的牙齿;。

3、到一定程度,由医生写上,保守治疗无效,建议予以拔除;。

4、本人在病历上签字,医生在手术前必然会这么要求,同意拔除松动的牙齿;。

5、拔牙。

这样,三度松动被拔掉的牙齿才算一颗脱落的牙齿计算。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文档为doc格式。

法医临床鉴定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2厘米;阴-茎创口长度达1厘米。

第四十条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第四十一条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第四十四条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烫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

三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烫伤。

第四十六条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第四十八条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法医鉴定书

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

伤残情况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鉴定,你目前的伤残情况,符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定结论为_________________。

对本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__________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用人单位签名:_________________。

工伤人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

签收日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法医鉴定书

提供鉴定资料:_________________病历资料及_____线片。

鉴定方式:_________________文证审查、法医学检查、专家会诊。

被鉴定人: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岁。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案情摘要。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原告因受伤到被告_______________卫生院就诊,被告通过拍片检查,出具了“未见骨折征象”的_____线报告,并让原告打针吃药,法医鉴定书。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原告去_____________人民医院拍片,发现了“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去_______________医院住院手术治疗,现原告遗留左股骨动力髋内固定,左下肢活动受限。原告诉称:_________________由于被告的漏诊漏治,造成原告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由可选择手术变成难免手术,增大了治疗难度和原告的痛苦,并有可能致残。被告辩称:_________________被告在为原告检查治疗的过程中并无明显的过错,至少误诊与原告治疗费用关系不大,与后期损害后果不大。

病史资料。

一、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卫生院_____线片(n0:_____________)报告单:_________________骨盆各构成骨未见骨折征象,双侧髋关节间隙正常。头颅各盖骨内外板结构完整,未见骨折征象。

1.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首次入院录:_________________“左大腿外伤后50余天伴疼痛”入院。pe:_________________左髋部肿胀畸形,伴骨擦感,左髋关节活动受限。门诊资料:_________________左髋关节正侧位片:_________________左股骨转子间骨折。

2.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术前讨论:_________________患者为左股骨转子间骨折,手法及外固定较难,有手术适应症,无手术禁忌症。

3.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术后记录:_________________患者在连硬外麻下行左股骨转子间骨折、切开复位加动力髋内固定术。术中进行顺利,安返病房。

检验情况。

被鉴定人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接受法医学活体检验:_________________神志清楚,精神尚可,检查合作。左股骨外侧区上段见18cm疤痕,左髋关节僵硬,屈、伸、外展、内收、旋外、旋内功能部分受限,左大腿肌肉较右大腿轻度萎缩。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2日_____________人民医院_____线(n0:_____________)报告单:_________________原“左股骨上端粗隆骨折”术后复查,今片可见大量骨痂生长,骨小梁通过骨折线。

分析说明。

一、医疗过错认定。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因摔伤左大腿到被告_______________卫生院就诊,被告通过临床检查与拍片检查,出具了“未见骨折征象”的诊断意见,并让原告打针吃药,鉴定书《法医鉴定书》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原告去_____________人民医院拍片,发现了“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被告_______________卫生院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拍摄的_____线片(n0:_____________)经专家会诊认为:_________________该片成像不够清晰,拍摄部位不佳,但隐约可见左股骨粗隆间骨折迹象,至少报告为:_________________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可能,建议加照左股骨上段正侧片。并且临床医生通过临床症状、体征的检查也应充分怀疑骨折可能,而不能轻信于_____线报告,草率作出骨折的诊断,让原告打针吃药。结合外伤史、临床表现与_____线,鉴定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被告在对原告的诊治过程中存在着漏诊行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后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处理:_________________要么保守治疗,进行外固定和牵引,要么采取手术治疗,而被告也存在着漏治行为。被告作为一等甲级医院,应当具备准确诊断该骨折的医疗设备及技术水平,但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造成漏诊漏治。

综上所述,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与过于自信,存在漏诊漏治,存在医疗过错行为。

二、损害后果认定。

原告在_____________中心医院住院手术治疗后,现遗留左髋关节僵硬,屈、伸、外展、内收、旋内、旋外功能部分受限,左股骨上段内固定物存留,左大腿肌肉较右大腿轻度萎缩。本次手术成功,达到解剖复位,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人民医院_____线(n0:_____________)片可见大量轻度骨痂生长,骨小梁通过骨折线,已达到临床愈合。左大腿轻度萎缩、左髋关节僵硬及功能部分受限是因为患肢长时间固定、制动所致,日后加强锻练,会逐渐恢复,一般不会遗留功能障碍,但从现在起需休息六个月左右。内固定需择期行拆除术,依照本地医疗消费水平,后期医疗费用约需___________元左右,术后需休息一个月左右。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分级》标准九级32条、十级34条,骨折内固定属九级伤残,骨折愈合无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但考虑到原告骨折是在就诊以前就固有的损伤,并非被告医疗行为造成,于是降低一个伤残级别,综合评定为十级伤残。

三、因果关系认定。

股骨粗隆间骨折处理原则:_________________可保守治疗,也可选择手术治疗,两者各有利弊。保守治疗优点:_________________1.治疗费用低,2.创伤小;缺点:_________________1.长期卧床,不便护理,并发症多(比如易发褥疮),2.容易畸形愈合(比如:_________________髋内翻、下肢缩短畸形),造成功能障碍。手术治疗优点:_________________1.达到解剖复位,功能恢复好,2.可早期活动,避免关节僵硬,避免长期卧床所引起的并发症;缺点:_________________治疗费用高,创伤大,需行二次手术。保守治疗效果往往没有手术治疗效果好,由于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提高,人们对医疗质量的要求日益提高,医学临床上日益趋向于选择手术治疗。

本案中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如能及时诊断,适用上述治疗原则,但延误五十天后拍片发现颈干角变小,大转子上移,患肢缩短,且骨折处周围肌肉挛缩、纤维组织粘连,保守治疗已难以达到满意效果,只能进行手术治疗。手术最佳时期为伤后一周左右,此时手术出血少、恢复快,术前应进行牵引,作术前准备。由于被告的漏诊漏治,加大了手术治疗的必要性,使手术治疗成为难免,且由于错过了手术的最佳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手术的难度,加长了骨折愈合与功能恢复的时间。

综上所述,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即法学上的事实之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5%。

鉴定结论。

被告_______________卫生院在对原告_____________的诊疗过程中漏诊漏治左股骨粗隆间骨折,导致手术治疗难免,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5%。原告左股骨上段内固定评定为十级伤残,从现在起需休息六个月左右,后期医疗费用约需___________元左右,术后需休息一个月左右。

鉴定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法医鉴定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籍贯,住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街,是__________公司职工。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任__________职务。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劳动部门依法认定申请人在_______________时间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是_______________公司职工,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被招入公司,担任__________工作,在__________年月日上班时间,按照领导的工作安排,从事工作。因为发生__________工作事故,致使申请人受到严重伤害,大脚指母粉碎性骨折。申请人受伤后,在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医院住院治疗,现已治疗_____个月,花费医药费__________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劳动部门对申请人受伤一事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认定本人此次受伤为工伤。

此致

__________县(市)劳动局。

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医鉴定介绍信

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办理期限。

自被鉴定人受伤后至案件审理判决、调解终结前。需要到医疗终结才能鉴定的则到医疗终结后鉴定,若不能医疗终结的不可鉴定。

法医鉴定介绍信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行政处罚法第26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目的。

程序公开。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鉴定公开。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5、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6、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收费公开。

法医鉴定收费应严格按当地物委有关规定项目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法医鉴定介绍信

讨债不成,黄某纠集3个人,将陈某打成鼓膜穿孔,2013年12月,经法医鉴定,陈某构成轻伤。

因为6周后伤情痊愈,陈某没再做复查,今年5月,漳州市检察院技术审查后认为,无法认定是否属于轻伤。

昨日,少了这条故意伤害罪名的从重细节,最终黄某等4名被告人,经南靖检察院提起公诉,被一审法院判处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4个月到5个月不等,缓刑8个月至1年不等。

【事件】。

鼓膜穿孔6周后痊愈无法认定为轻伤。

陈某欠黄某3万多元债务。

2012年12月27日1时许,黄某得知陈某在南靖县山城镇茶叶街,便纠集王某等3人,到茶叶街找陈某要钱。

因陈某无法还钱,黄某、王某多次踢打陈某的头部、手臂、脚等处,黄某逼迫陈某叫人,将其小车开到靖城镇给自己扣押,后黄某又将陈某载到自己家,逼其写了一张八万二千元的欠条,直到当日4时许才放走陈某。

2013年1月16日,经南靖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双侧外伤性鼓膜穿孔,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陈某属于轻伤;但今年5月21日,经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性证据审查,因未见到陈某伤后6周复查的病历材料,无法认定其是否属于轻伤。

为什么公安法医鉴定是轻伤,最终到检查起诉阶段却变了呢?

【说法】。

新鉴定标准出台伤情等级划分更细。

昨日,海都记者从漳州市检察院获悉,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新的伤情鉴定标准。

在此之前,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标准是1990年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

为规范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由公安部牵头,在广泛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社会医学院校、全国公安系统法医学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历时6年,修订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新标准整合了原有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标准,将损伤程度由重到轻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等5个级别。

“以前规定‘外伤性鼓膜穿孔’属于轻伤,现在则更为细化,外伤性鼓膜穿孔是否构成轻伤应视愈合时间判断,6周不能自行愈合属于轻伤二级,6周能自行愈合属于轻微伤。”检察官刘龙清介绍。

本案中,陈某的伤势于6周内痊愈,依据新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却属轻微伤。如果没有复查材料,根据司法部的通知,应认定为轻微伤。

档案鉴定制度

二、档案材料收集范围:凡是对我单位有参考利用价值的各类原始材料都属于档案收集范围。

三、档案材料收集坚持定期送交制度和联系催要制度。

(一)定期送交制度。形成档案材料的各职能部门,应在文件材料办理完毕的第二年,按照档案室的归档时间、归档质量的要求,归档到档案室。

(二)联系催要制度。档案工作人员应经常了解和掌握形成档案材料的信息,及时向形成材料的部门催收应归档的材料。

四、收集材料的要求,

(一)收集入档案的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的原始材料(原件),要完整齐全、真实、文字清楚。(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材料,档案室将责成档案材料形成的相关职能部门按要求完成。

1.载体纸张要求。归档材料统一使用a4(80g)规格的'办公用纸(专业特殊要求的除外)。

2.载体字迹要求。只能用炭素墨水、蓝黑、黑色墨水书写。禁止使用纯蓝、红色墨水、圆珠笔、铅笔书写。

3.现代化设备形成的材料要求。禁止色带打印、墨水打印材料归档;禁止传真形成材料归档。

(三)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1.各部门完成的当年工作职责应该有相应材料佐证。包括录音、录像、照片、幻灯片、图片、表格及文字材料。

2.整件事情形成的成套材料必须配齐,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逻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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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委托书

本人,于xx在工作中受伤,因身体原因,行动不便,现委托前往贵局申报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等事宜,请贵局予以方便、支持。

受委托人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及职务:

经常居住地:

委托权限:申报工伤认定、领取工伤结论书等。

委托人:

20xx年x月x日。

法医鉴定介绍信

但刑事案件(轻伤,重伤)申请重新做伤情鉴定尚没有明确规定时间,《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都没有规定具体时间。

在实际工作中,在告知轻伤、重伤伤情鉴定结论之日起,一般在十五日内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从楼主提供的内容看,对方已经申请重新鉴定,应当不再受十五日之限制。

半个月过去了,本人认为可能是公安机关的原因尚没有通知你朋友何时去鉴定。有些地方公安机关对申请重新做鉴定,要求双方提供重新鉴定费用,如果鉴定结论有改变,不服者就不要承担相关费用。

楼主可通知你朋友去公安机关询问一下,是什么原因还没有去?

另外,重伤案件公安机关是不能调解结案的,必须向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追究伤人者的刑事责任。民事赔偿部分,如伤人者能积极主动出钱,有悔过之意,判决可轻一些。

伤情相对稳定后可以申请司法鉴定,通常三个月,通过办案公安局、律师事务所、法院都可以委托。

继续追问:

补充回答:从受伤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申请司法鉴定,超过三个月也可以申请,但不要超过一年,因为人身损害的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

【作者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

【分类号】:d919.4。

【正文快照】:

法医鉴定结论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诉讼和定罪量刑,是当事人双方关注的焦点。由于鉴定时间的不一,伤情发生的变化也就不同。因此,鉴定时机选择的不当常常是造成鉴定结果不同的重要原因。为此,了解某些损伤的病理变化过程,规范统一的法医鉴定时限,寻求公正的。

法医鉴定介绍信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轻微伤的评定的原则方法及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公、检、法、司及院校系统进行损伤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违反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造成的轻微损害。

2总则。

2.3鉴定人应当由公安机关及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法医人员或经培训过的.兼职法医人员担任。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有权了解有关案情、现场勘查情况和调阅病历档案。有关部门必须给予协助。

2.4鉴定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并结合损伤的预后作出综合评定。

2.5轻微伤的鉴定应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

2.6本标准为轻微伤的下限,上线与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稿)衔接,未达到本标准的为不构成轻微伤。

3头颈部损伤。

3.1头皮擦伤面积在5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3.2头皮创。

3.3头部外伤后,确有神经症状。

3.4面部软组织非贯通性创。

3.5面部损伤后留有瘢痕,外伤后面部存留色素异常。

3.6面部表浅擦伤面积在2cm2以上;划伤长度在4cm以上。

3.7眼部挫伤。

3.8眼部外伤后影响外观。

3.9眼外伤造成视力下降。

3.10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26db以上。外伤后引起听觉器官的其他改变。

3.11耳廓创在1cm以上;耳廓缺损。

3.12外伤后鼻出血;鼻骨线形骨折。

3.13口腔粘膜破损,舌损伤。

3.14涎腺其导管损伤。

3.15外伤致使牙齿脱落或者牙齿缺损。

3.16外伤致使牙齿松动2枚以上或三度松动1枚以上。

3.17外伤致下颌关节活动受限。

3.18颈部软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

3.19颈部皮肤擦伤,长度在5cm以上,面积在4cm2以上,或挫伤面积在2cm2以上。

4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4.1躯干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躯干皮下血肿。

4.2躯干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在1cm以上或者创口累计长度在1.5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4.3肋骨一处单纯性线性骨折;确证肋软骨骨折。

4.4女性乳-房浅表损伤。

4.5外伤后血尿。

4.6会阴-部软组织挫伤。

4.7会阴、阴-囊、阴-茎单纯性创口。

4.8阴-囊、阴-茎挫伤。

4.9脊柱韧带损伤。

4.10损伤致孕妇先兆流产的。

5四肢损伤。

5.1肢体软组织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擦伤面积在20cm2以上。

5.2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创口长度在1cm以上,刺创深达肌层。

5.3肢体关节、肌键损伤,伴有临床体症。

5.4手、足骨骨折。

5.5外伤致指(趾)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6其他损伤。

6.1烧烫伤。

6.1.1躯干、四肢一度烧烫伤,面积在20cm2以上,或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4cm2以上;深二度烧伤。

6.1.2面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0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

6.1.3颈部一度烧烫伤面积在15cm2以上;浅二度烧烫伤面积在2cm2。

6.1.4烫伤达真皮层。

6.2牙齿咬合致使皮肤破损。

6.3损伤致异物存留体内。

法医鉴定委托书

委托人:

被委托人:

对王全权的眼部和面部损伤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0xx年x月x日,王全权被他人殴打,造成眼部、面部受伤,其中,眼部受伤严重,视力严重下降,有关功能受限,给日常生活带来严重不便。

为此,特请求贵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对王全权的伤情进行伤残鉴定。

委托人:

20xx年x月x日。

法医鉴定介绍信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6、如两次鉴定的结论不同,办案单位应按《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给当事人开具委托书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

其次,鉴定公开。

1、被委托的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机构对办案单位的委托应予受理,不得无故拒绝,对没有委托书的当事人,鉴定机构有权拒绝。

2、法医伤情鉴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检验鉴定所根据资料要详实可靠,要调阅原始病历,客观公正地做出是鉴定结论。

3、法医鉴定机构做出鉴定后,应向办案单位公开鉴定书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

4、当事人如对鉴定的结论、检查结果、采纳的医院病历记录、依据的法律、法规有疑义,法医鉴定人应当做出解释。

5、法医鉴定人在接案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除因功能性损伤需要有观察伤情变化期限的)向办案单位送出;疑难案件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法医鉴定书》向办案单位送出;如伤情复杂不易下结论,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鉴定机构移送。

6、被鉴定人在接受检验时必须与鉴定人密切配合,必须向鉴定人提供真实的全部治疗病历、检查报告单、各种摄片,不得造假,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最后,收费公开。

法医鉴定收费应严格按当地物委有关规定项目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法医鉴定介绍信

轻微伤不构成刑事责任,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具体赔偿如下: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应当予以赔偿。

1、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

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医鉴定介绍信

1、法医鉴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委托的鉴定。县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伤害法医学鉴定的,须委托县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初次鉴定,不得越权鉴定。

2、委托鉴定由办案单位进行,不授理以个人名义委托的法医学鉴定。

3、委托法医鉴定前,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准备充分的鉴定材料,交由法医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案件受伤当事人应配合办案单位提供病历资料、检查报告单、影像诊断资料(x片、ct等)等鉴定资料。

4、法医应当对被鉴定人进行人身检查,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材料,有确定鉴定时机的义务。委托单位和被鉴定人应当配合法医鉴定。

5、对行动能力严重受限的被鉴定人,办案单位和法医可以到被鉴定人所处的地点进行人身检查。

6、办案单位或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理由不足、不全面、发现新的材料以及解答新问题,可以由办案单位委托原作出鉴定的法医进行补充鉴定。

7、案件当事人认为法医鉴定结论(或意见)有异议,可以向办案单位申请委托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重新鉴定。

四、办理期限。

自被鉴定人受伤后至案件审理判决、调解终结前。需要到医疗终结才能鉴定的则到医疗终结后鉴定,若不能医疗终结的不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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