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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修订与实施(优秀17篇)

时间:2023-12-29 13:06:02 作者:翰墨民法典修订与实施(优秀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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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总审计师孙宝厚21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新条例在审计监督范围、审计监督权限,以及对审计机关的监督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总体来说,条例的有关内容更具体、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

“根据新条例,审计监督的职责范围有所拓展。通俗地说,今后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孙宝厚告诉记者,根据中国审计法律关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规定,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这次新条例规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新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审计机关的监督权限。一是增加规定了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以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具体程序。二是增加规定了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程序和期限。三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情形。

“新的规定更具体、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孙宝厚举例说,为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但“遇有特殊情况”可不事先通知。这有利于在紧急情况下有效防止被审计单位掩盖违法违规事实。

“审计机关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孙宝厚说,“比如,新条例就对审计机关不事先通知被审计单位而直接实施审计的几种‘特殊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仅限于办理紧急事项、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并且规定必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新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审计机关封存被审计单位资产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7日。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对被审计单位的正常业务活动造成影响。

“审计难,处理更难,公开审计结果难上加难。这是因为,公开审计结果的威慑力远远大于审计本身。”孙宝厚指出,新条例进一步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

原条例将审计结果的公布范围限于以下三种: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公布的、社会公众关注的、法律法规要求公布的。

为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新条例取消了这一限制规定,但是审计机关公布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时,需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另外,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审计结果公开的范围越大,对审计质量要求也越高。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孙宝厚说。

“‘谁来监督审计机关’是一个大家很关心的问题。”孙宝厚说,新条例从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两方面,就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是加强了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孙宝厚说,“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关于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监督。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制度。”

“二是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孙宝厚说,审计法规定了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新条例颁布后,审计署会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加强对审计行为的监督和控制,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当然我们也欢迎外界的监督。”孙宝厚说。

北京民法典实施细则

劳动合同的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北京民法典实施细则,欢迎参考阅读!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京劳协发[1995]118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5年3月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应制定实施方案,包括起草劳动合同书、实施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等,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条企业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与其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精神病患者,经专科医院确诊无行为能力期间,以及出国人员在约定的期限内和正在服兵役的人员,暂缓签订劳动合同,维持原劳动关系。

第四条劳动者连续工龄十年以上(含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用人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五条用人单位被兼并、合并、分立后,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的时间,视作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与现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第六条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及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本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上述人员初次参加工作并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第七条用人单位出资培训、进修(包括出国培训、进修)和(接)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只要未到期仍然有效。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短于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尚未履行的期限。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还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或《聘任协议书》,约定其岗位(工种)、工作数量、质量标准和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因患病等原因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应签订《专项协议书》,约定其在特定条件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时中止执行。各项《协议书》是劳动合同的附件。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十条为避免出现无效劳动合同,提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合同鉴证部门予以鉴证。

第十一条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应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当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2、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的;。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的;。

4、劳动者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的。

第十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规定》发布之日,劳动合同尚未解除的,劳动者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劳动者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人单位应当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条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2、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退伍后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3、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中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或约定各种形式的抵押金;经济合同、承包合同不得代替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以及医疗期问题,按劳动部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企业工会组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管理基础较好,职工和企业有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十条自《规定》发布之日起,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劳企发字[1990]327号)、《关于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京劳企发字[1992]50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民法典心得体会

2020年第12期《求是》杂志刊发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这部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是公民权利的宣言书。唯有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领会、广泛普法、加强解读,才能让民法典真正走进群众心里,让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深入领会,让群众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伟大的时代,催生伟大的法典。纵观民法典的编撰历程,细读民法典的通篇内容,深入领会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既标志着开启中国法治新时代,也寄托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是“人民至上”这一执政理念的最好体现。要深入领会民法典颁布实施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的重大意义。既多读多看多学相关专家学者关于民法典的理论文章,深入领会民法典颁布实施的背景、目的,认真学习民法典总则、民法典各分编,又充分认识民法典颁布实施对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多方面的重大意义,为扎实推动民法典实施提供重要遵循。

广泛普法,让群众充分感受民法典保护权益的重要作用。民法典的顺利实施,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是关键。这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法律的顺利实施,离不开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要大力推进民法典进校园,不断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依托课堂教学、课外实践等形式,引导青少年了解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及重要作用。同时,要积极营造人人学民法典、知民法典、爱民法典的良好社会氛围,让社会各方力量加深理解认识。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通过发放宣传单页、绘制宣传墙、文艺汇演、专家巡讲等方式,让群众感受到民法典与自身权益息息相关。通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覆盖面广的普法活动,引导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到民法典既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既享有权利,又认真履行义务。

加强解读,让群众充分理解民法典总则分编的重要内涵。民法典有很多专业术语,比如物权、人格权、民事主体、侵权责任等,必须加强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的阐释解读。习近平总书记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个聚焦”“三个阐释好”的要求,要认真贯彻落实。即“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要自觉树立“事事关己”的民法典学习意识,把总则编和各分编的内容进行认真梳理,分编逐一进行系统学习。在阐释好民法典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以及一系列新概念新精神的过程中,要不断加强思想淬炼、专业历练、实践锻炼。从思想上认识到充分理解民法典总编分编重要内涵的重要性,增强对民法典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积极参与集中学习、自觉开展自学等方式,加深理解、提高认识。在此基础上,在日常工作实践中,自觉养成懂爱、爱法、守法的意识,在遇到涉及自身权益的问题敢于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法典的实施,意义重大且深远。让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引导广大群众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充分感受民法典保护权益的重要作用、充分理解民法典总则分编的重要内涵,让民法典走进群众心里,在群众心里开花结果。

民法典实施一年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200字)。

2021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一年过去了,我们迎来了民法典实施的第一个周年。民法作为中国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对于规范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民法典的实施过程中,我们能够深刻感受到新法律体系带给我们的巨大变化。在此,我将分享我的心得和体会。

在民法典的实施下,我们感受到了生活中的许多变化。例如,个人信息保护被赋予了更加重要的法律地位,网络数据安全的保护也得到了更好的规范。在拥有知识产权及其保护方面,民法典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在民事权益的保护方面,如合法的财产继承、婚姻家庭纠纷、劳动用工纠纷等问题,民法典也做出了规范。

然而,也存在着民法典实施中的问题和挑战。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民法的复杂性不断增强。此外,因为民法涉及到多个领域的法律问题,实践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将民法典的规定落地成案,如何适用新法律等等问题都需要实践者不断摸索和探索。

民法典的实施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启示。首先,世界已经步入了全球化时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不仅要符合国情,还需要与国际接轨。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法律制度需要不断发展变化,在民法典实施中,我们需要把握好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再次,我们需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法治与信用的有机结合。最后,对于每个公民来说,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应该树立法律意识,并加强自我法律素养。

第五段:结语(200字)。

总之,民法典实施一年,是一个值得庆祝的时刻。过去的一年,民法典为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变化,同时也为未来的中国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和启示。作为公民,我们需要更加注重法律教育,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相信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未来会有一个更加完善的中国法律体系和更好的生活。

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版

殡葬殡仪程序:竖灵、收敛、丧失协调、引灵、接体、奠礼、火化、出殡、安厝、后续关怀。下文是殡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针对部分地区殡葬收费内容庞杂、价格较高的现状,昨天,国家发改委会同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遗体接运、存放、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将执行政府定价,遗体整容、防腐等延伸服务按非营利性原则执行政府指导价。

基本服务。

非营利定价。

根据殡葬服务需求特点,《意见》将殡葬服务区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

基本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等必需的服务。

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的基础上,考虑财政补贴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从严核定。

延伸服务。

政府价。

在保证基本服务的供给规模和质量的前提下,殡葬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开展延伸服务。延伸服务是指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特殊服务,包括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对延伸服务,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

考虑到殡仪馆销售的殡葬用品具有较小的选择性,《意见》要求对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花圈、寿衣等殡葬用品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采取其他必要方式管理。

公墓定价。

价高干预。

在规范各类公墓价格方面,《意见》要求各地加强对经营性公墓定价行为指导规范:对价格明显偏高的,必要时要依法进行干预和管理。对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采取严格的政府定价管理,实行低收费政策,满足群众基本需求。

《意见》特别强调,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骨灰存放格位、殡葬用品时,要注重满足中低收入群众的需要。对享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各地政府要研究制定基本服务收费减免政策及政府补偿办法。

监督措施。

项目标准公示。

《意见》要求,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殡葬用品价格公示体系,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抓紧对本地区殡葬服务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和收费行为。各地清理后重新制定的殡葬服务收费政策,要向社会公布。

《意见》指出,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严肃查处殡葬服务单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及强制服务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民法典实施一年的心得体会

2021年1月1日,我国全新的《民法典》正式实施。作为新时代大幅度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法律,民法典在我国整个社会生活中具有巨大的影响。一年来,民法典实施取得了很多阶段性的成果,让我们对于未来国家法律制度的建设充满了信心。在这一年中,我从自身的角度来体验和感受民法典的实施效果,感受到了从法律角度保护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积极意义。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系统地总结和评价民法典的实施情况,以及我的心得和体会。

第二段:民法典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细致的保障。

我发现,民法典实施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细致的法律保障。比如,在家庭关系方面,在民法典的实施下,侵害其他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我们可以通过亲情关系来寻求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和遗弃家庭成员,针对一些严重疏于关爱家庭中的成员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制裁。再比如,在物权方面,民法典高度重视财产所有人的权益。民法典规定物权可以担保债务,并对质押、抵押等行为的法律后果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些具体的规定和制度,使我们得到了民法典的规范化与依据,使社会秩序更加稳健有序。

第三段:民法典持续推进司法改革。

与此同时,民法典的实施不仅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提供了契机。我体验到的一些司法案例,说明法院在民法典的实施下,更加注重维护公民权益,更加注重对法律可能引发的争议及时做出裁判。例如,在合同方面,新民法典明确了在合同中履行的诚信原则,并建立了违约责任和不履行责任的法律规定,有效预防了违约行为。另外,在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新民法典借鉴国际法通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经验,扩大了个人资料保护的范围、完善了其保障制度。这种改革性的进步和优化,让民法典质量和全国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度大大提高,彰显了我国司法制度的公正与透明。

第四段:民法典促进国家的数字化经济创新与发展。

随着技术的日益发展,这个数字化时代走向前行不可避免,我国数字经济已经朝着更强大,更具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发展。“新基建”、“数字经济”等新词汇被频繁提及,新民法典也为现代经济体系的适配和发展奠定了基础。在这一年多的实践当中,民法典已经在版权、商业信用、网络交易、电子合同等领域迎头赶上,并尝试着融入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实践,促进我国经济的创新与进步。

第五段:结尾。

总之,在民法典的实施下,我国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随着中国的发展,实现全面建立法治国家才能为广大人民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更优质的服务。未来,我国法制建设仍面临诸多挑战,要保证民法典的完善和日益创新,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和先进性,促进社会治理和凝聚全社会的发展力量。

实施民法典心得体会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5月29日,中央政治局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就“切实实施民法典”发表了重要讲话,充分肯定了民法典的地位和意义,也对民法典的宣传、实施和研究提出了明确的指示和要求。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世之仪表也”。无法则无安,这部关系每个人一生的“百科全书”已经开启“阅读模式”,各级党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必须占领法治制高点,在党的领导下,立体布局全面落实民法典精神,更好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

横向拓展民法典的有效实践。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关键是有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强调,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强化立法观念,坚持问题导向,以民法典为准绳,对同民法典规定和原则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应该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同时制定民法典相关法律解释,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确保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典的稳定性和适应性。在具体实施进程中,行政、司法机关要发挥实施主体的作用,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以民法典实施效果作为检验行政权力或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试金石;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不断提升执法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纵向深入民法典的理论研究。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正式步入民法典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强调,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对民事法律制度的理论研究,尽快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民法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为有效实施民法典、发展我国民事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十八届四中全会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后,历经5年心血,终于完成这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典,实现几代人的夙愿。深入开展民法典的理论研究工作,构建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民法理论体系是当前和今后我党在法治领域的重要任务。发挥民法研究会理论研究资源,结合中国法律实践经验,借鉴传统大陆法系民法解释学经验或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训诂与解释方法,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性、立足国情的民族性、源于客观的实践性、与时俱进的时代性,探索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制度,形成具有中国特色法治理论体系,在保持民法典稳定性基础上,使之永远葆有生机与活力。

全方位部署民法典的普法工作。民法典既是护民之剑、利民之器、惠民之策,更是治国之基、利国之本、强国之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在实施民法典时同步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将其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工作的重点来抓,培养群众解决问题的法律意识。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娃娃抓起,培养青少年法律观念。把司法人员、法律服务工作者、民法学者作为宣传主体,按照文化程度、传统观念、法制意识差别制定不同的宣传内容,聚焦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需要把握好的核心要义和重点问题,围绕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精神做好一系列的民法典阐释工作。把民法典的时代意义、价值理念、知识概念、权利体系、规范规则、制度内容以及职能职责,包括可能遇到的问题挑战等,用法律共同体、党政干部和社会大众都能够听得懂、记得住的语言精准阐释清楚和广泛传播。

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各司其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让民法典的精神和内容内化于心、外践于行,融入日常生活,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必将助推“中国之治”跃上更高境界,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奋斗征程上树起又一座法治丰碑。

食安法实施条例修订之十大看点

食安法实施条例新修订了,那么新修订的食安法实施条例对保健品规定有什么看点值得我们关注?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食安法实施条例修订之十大看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保健食品,指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为目的,能够调节人体机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含有特定功能成分,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有规定食用量的食品。(第二百零四条)。

为保证特殊食品注册申请工作需要,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的,应当缴纳注册费和检验费。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二百零七条)。

“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保健食品”,“货值在一万以上二万以下的””撤销特殊食品注册证书“;”货值在二万以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给予处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

保健食品只能标注注册证书批准的保健功能。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载体上明示或者暗示功效。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

说明书。

的相关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并标注注册号或者备案号。(第八十条)。

从事保健食品预混料、提取物等生产加工并对外销售的生产者纳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第三十一条)。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保健食品产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能力。(第八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企业标准负责,企业标准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企业标准已经纳入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的,可以不进行企业标准备案。(第二十七条)。

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公布相应的原料的名称、用量、对应的功效以及原料的生产工艺、功效成分和检验方法等相关技术要求。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内的原料,因生产工艺变化导致原料成分、用量及其对应的功效发生改变的,按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的原料申请注册。

不以补充营养物质为目的的保健功效原料,应当按照保健食品原料进行管理,不得申请作为新的食品原料。保健食品外的其他食品不得使用仅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

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第八十四条)。

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核查动态生产过程,并现场抽取下线试制样品,进行检验。(第八十五条)。

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组织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在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生产企业内完成样品生产,并提交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试验报告。(第八十八条)。

食品销售企业应当设专柜或者专区销售保健食品,并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者专柜”。保健食品不得与药品或者普通食品混放销售。

保健食品还应当在专柜或者专区显著位置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字样。(第九十一条)。

生产、进口和经营定量食用特殊剂型食品,标签、说明书声称保健功能而未按照保健食品注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一百八十一条)。

实施民法典心得体会

要说广大干部近期的学习热点,不能不提今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本“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就如同你如影随形的亲密朋友,当翻开它,开启与它的“聊天”时,“民法典”也拍了拍你,提醒着你要时刻牢记听民意、讲法治、严守纪三大关。

听民意,坚持人民至上。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的诞生,紧扣着社会关切,回应了人民的期待,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了保障,更蕴含着“人民至上”重千钧的理念。党员干部身为人民公仆,亦要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俯首甘为孺子牛”。尤其是基层干部,更要坚定为人民群众谋福祉的初心,以大爱的奉献精神,时刻心系群众,将“人民至上”放在心里、落于行中,做到“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

讲法治,强化法治意识。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还记得《民法典》跟你说的第一句话吗?“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一编第一章第一条)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它的实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党员干部在与其深入“交流”中,要逐步培育并坚定自身对法治的认同、信服、尊崇与敬畏等情感。作为基层干部在工作开展中要善于与民法典“合作”,重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严守纪,筑牢纪律防线。法国思想家卢梭所说:“人生而自由,但无处不在枷锁中。民法典是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镖”,更是民事行为的指挥官。作为党员干部,除了要带头学习民法典,更要做遵守和维护法纪的表率。凡人之性成于习,遵规守纪的良好习惯,需要在点滴中养成。因此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要带头讲政治、守规矩,遵纪守法,依法办事,明纪守纪于微处,做到小错提醒、警钟长鸣,时刻感到纪律的约束,真正让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同时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能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民法典实施一年的心得体会

自202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的实施,是我国法律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影响着每一个人的生活。一年来,随着实践的加深,我们对民法典的认识也愈加深刻。在这一次的实践中,我也积累了一定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民法典的重要性。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了解民法典的重要性。民法典制定并颁布实施后,为构建统筹、协调、合理、有效的民事法律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扫清侵权赔偿难的“道路障碍”,产生了显著的积极作用。因此,站在法律施行者的本职角度,我们要不断学习研究掌握最新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以更好地为社会大众和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第三段:立即应用民法典。

学习了解是为了更好的应用。在实践中,我逐渐认识到,法律的知识要不断与实际相结合,以达到更好地诉讼结果,而非单纯地奉承所谓的“一刀切”的原则。法厅内的审判,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而不是扛旗帜标语。

第四段:倡导文明正义。

随着法律知识的慢慢掌握,与其他领域的关联也越来越显著。一件案件的推进,不仅仅是法律理念和法律条文的衡量,更要体现出公平正义。对于当事人的矛盾与纠纷,我们需要具备更多的人际沟通技巧、说服和疏导力,化解当事人难以妥善解决的矛盾。这样既能顺利处理矛盾,也能为社会传递出文明正义的价值观。

第五段:法律责任的确性。

在实践中,我们也深刻认识到了法律责任的确性。不法之徒的行为,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痛苦,因此,严格的责任制度非常重要。我们要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一旦有不法行为,要严惩不贷,为社会营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信任安全的环境。

结语:

在实践中,我们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和服务能力,增强解决矛盾的技巧和思路,对习惯性侵权的不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切实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支撑。有远见和智慧的国民才是国家梦想的倡导和争取者,愿我们的行动、智慧和领悟成为和谐文明社会的点滴亮光。

实施民法典心得体会

把好民法典的“三道关”

6月16日,《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习近平总书记表示:“实施好民法典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的回应,充满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底色,党员干部更要以民法典为旨,收集民意、健全民权、稳固民生,把好实施民法典的“三道关”,读懂共产党人的“为民情结”。

聆听“民意关”,舒缓民情。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实施民法典要站在群众的角度,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首先要知道群众在想什么。党员干部要坚持群众路线,亲近群众,尊重群众,用真情感动群众,将心比心,才能让群众从内心接受民法典,学习民法典。只有常怀为民之心,想方设法聆听群众的原声,才能知道群众的所思所想,所需所盼,才能找到工作的方向,打通民法典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维护“民权关”,化解矛盾。民法典开启了中国法治的新时代,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先学法懂法,知法用法,明确自身行为和活动的范围和界限,才能因势利导,引导群众建立法治意识。随着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民事法律的不断规范、完善和全面,为保护新时代下人民不断提高的需求和愿望,人民的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实施好民法典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广泛开展普法工作,收集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用案例正面教育群众,引导其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教会其善用法律知识做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发挥民法典真实力量。

稳定“民生关”,解决民困。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厉民之事,毫末必去。解决民生问题是我们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民法典不仅要求要强健民生福祉,还要遵循人民至上的理念,尊重人民尊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造和谐社会,挺直民族腰板。党员干部要将人民之事看作头等大事,聚焦百姓关切问题,拉紧时间之弦,及时回应群众的期盼。处理群众民生之事,要时常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坚决厘清“踢皮球”“闭门羹”等现象,拉起干部作风纪律红线,强化“四风”整治。将解决问题的态度和为人民服务的质量,作为考察党员干部的标准,保障人民群众幸福生活依法得到保护,做好民法典完美落地的把关人。

民法典实施一周年心得体会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一个通行于全国的、具有全局修养意义的重大法律文书正式问世。作为我国首部民法典,它与新中国的成立、改革开放的进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各个历史时期密切联系,凝聚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各族人民艰苦奋斗和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民法典实施一周年之际,让我们回忆这一年来的学习、理解、研究、实践,以及对未来的展望。

第二段:充分认识民法典的背景及其意义。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为之奋斗的战略目标。而民法典的实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首先,民法典是继宪法、民事诉讼法、刑法、行政法、司法解释后,中国现代法律大家族的第六部公共法律全书。其次,它不仅是我国现行法律中,集宪法、行为人权法、物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领域法律于一体的法典,而且是中国法学史上顶尖学者终身心血和团结合作的结晶。它也是中国法学发展史上取得的最重要成果之一。

第三段:深刻分析民法典落地一年的实践效果。

民法典实施以来,法学家和普通民众都对它的实施收效甚微。首先,财产保护方面,民法典规定了对个人财产和保密信息的保护。其次,婚姻法方面,民法典鼓励夫妻间爱与协调、诚信和忠诚,同时也规定了前妻、前夫有权进行房屋继承。第三,债权债务法方面,民法典对象代理人与数据保护等问题进行了规定。第四,继承法方面,民法典规定了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方案,并明确了被继承人的财产要求先清偿债务再分配给继承人。第五,合同法方面,民法典充实了对消费者保护,限制了销售人员的推销行为等。民法典实施一年来,正确效力的实现和法律的适用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这需要我们不断学习、探究和实践。

第四段:分析民法典实施中的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民法典的实施将产生一系列影响,如如何切实保障公民权益,确保民法典正常实施不受制约;如何解决的加强新时期双方和多方合作愈发频繁的问题,样板合同的逐渐普及,企业向外国企业进行代表授权和合作,这意味着我国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面临更广泛的法律问题。因此,在人们使用、宣扬、解释该法典时必须十分谨慎,以避免产生法律上的紊乱和误解,群众才能真正参与、着力稳定。

第五段:总结发现。

全社会应发动广泛、深入、持续的法制宣传和教育,进一步普及民法典的精神和实施。必须增强民族自信心,起到鼓舞士气、动员热情的作用,激励人民更加积极地推动法律进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使民法典的法形式转化成为人们日常生活行为的法律实践,变成了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顶层设计的内在要求。

全面推动民法典的实施心得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全面推动民法典的实施提供了根本遵循,对各级领导干部学好用好民法典提出了明确要求。

带头学好民法典。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实施好民法典,不仅对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权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注入法治力量。领导干部作为治国理政的骨干力量,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服务的组织者、参与者和推进者,其法律素质的高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强弱,直接决定着其依法治理、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的水平。正因如此,领导干部要坚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深学一层,带头学习好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深刻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重点问题,为运用民法典履职尽责打下坚实基础,着力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实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更好地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

带头守好民法典。立法为民,守法护民。民法典体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的精神,7编和附则共1260条,涵盖方方面面的民生关切,构建起全方位的民事权利保护体系。从一定意义上来看,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只有自觉遵守民法典,才能为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现实利益提供法律保证。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增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将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一言一行纳入到民法典的范围和界限之内,自觉依照民法典行使权力和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行政,时时以民法典来规范自己,事事以民法典约束自己,正确处理好权和法的关系,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决不侵犯人民群众享有的合法民事权利,切实尊重和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带头用好民法典。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民法典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重要作用,决定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水平,用好民法典来保护公民民事权利不受侵犯、促进民事关系和谐有序。通过推动民法典的全面实施,督促领导干部树牢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在实施民法典的工作中,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强化民法典在维护群众权益、调处利益关系中的权威地位,强化民法典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保障作用,真正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来实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来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从而更好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激发人民群众新时代干事创业的动力。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领导干部要带头弘扬法治精神,带头成为民法典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带头把民法典的实施体现到工作的各环节和全过程。只有做民法典实施的排头兵,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才能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更好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美好生活,发挥民事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法治保障。

民法典实施意义和学习感悟

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部以人民为中心、与时俱进的法典,凝聚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心血,是中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也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然而,对于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干部而言,如何让这部体现对公民权利的重视和关切的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仍有太多努力值得期待。

期待“学法知法”存敬畏。法律,治国之重器;良法,善治之前提。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检验党员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试金石”与“基准线”。对法的信仰更多体现在对法的敬畏。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结合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领域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涵盖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涉及普通民众切身利益的方方面面。7编加附则、84章、1260款条文、超10万字内容,以其浓浓的人文关怀,传递出了一部良法的温度。“凡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理应坚持把学好、用好、宣传好民法典作为新时代条件下做好各项群众工作的基本前提,尊重法律、敬畏规则,全面系统地掌握其内容和要点,并依靠法治思维指导实践、推进工作,绝不能打折扣、搞变通、做选择、图应付。

期待“守法用法”握标尺。“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新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层出不穷,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保障需求日益强烈和丰富。民法典打通了民事法律体系“血脉经络”,实现了对法律条文的“深加工”,为民众活动提供了更为细致的规范依据和法律保障,也回应了中国民众与时俱进的法治需求,体现出时代特征,镌刻着时代精神。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既是守法者又是执法者,要想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高地,就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把合法性作为第一道标尺,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让“言必合法,行必守法”成为一种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的一致共识和执政风尚,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

期待“崇法护法”敢斗争。“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符合人民利益和愿望、顺应时代发展要求,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然而,法律的根基在于人们发自内心的拥护,其力量源于人们坚实的信仰。党员干部是党的各项事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必须要把学法、守法、护法与依法办事的具体实践紧密结合,将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的责任扛在肩上、记在心上、落在行动上。自觉拿起民法典这一有力武器,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风骨气节、操守胆魄,真正把法治精神内化于心,把法治能力外化于行,努力破除事业发展道路上的各种阻碍,做崇法尊法、拥法护法的忠诚践行者和坚定捍卫者。

民之所呼,立法所向。“法典”时代,从“法”到“典”,回应更多诉求,不负更多期待!

全面推动民法典的实施心得

6月16日,《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充分认识颁布实施民法典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文章从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等多个方面详细阐释了颁布实施民法典的重大意义、依法更好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民法典回应了人民的期待,充满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底色,习近平总书记这篇民法典“讲义”,更是饱含人民情怀。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宣传,让民法典的规章与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融入日常生活。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从《法经》问世,到《唐律疏议》出台,历史表明,法之盛衰关乎政之治乱,良法向来是治国之重器、善治之前提。在我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我们党都高度重视民事法律制定实施,4次启动制定和编纂民法典相关工作,但由于条件所限没有完成。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通过5年艰苦细致的工作,完成了民法典编纂这一重大立法任务,为人民美好生活提供了强大法治保障。民法典有着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既是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更为维护人民权益织密防护网。民法典姓“民”,所涉及的领域贯穿每位公民的一生。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民法典实施得好,人民群众权益就会得到法律保障,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就会更加有序,社会就会更加和谐”。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针对疫情期间家长隔离在外、孩子在家无人照料等紧急情况,民法典进一步完善监护制度,为孩子们提供更多保障;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怎么办?违反规定饲养动物、侵占通道等引发的纠纷,相关方如何担责……经济社会在不断发展,生活方式在不断变化,社会关系在不断调整,调节社会关系的民法也需要与时俱进。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回应社会关切,对接人民的法治需求,把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急,实实在在地写进了法律条文中,从法治层面推动解决痛点难点问题,这部镌刻人民权利的“宝典”,有力度、有温度。有关部门要加强民事立法相关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典共1260条,全文逾10万字,大到产权制度,小到婚姻家庭,无不为人民而书写。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常抓不懈。民法典诞生就是充分尊重民意的过程,10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建议,因此,民法典的实施也要始终到群众中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各级要广泛开展民法典普法工作,通过专题讲座、普法进社区、普法赶大集、在线答题等多种方式,线上线下相结合,引导群众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绘就全面依法治国的崭新画卷,推动“中国之治”进入更高境界。

励志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修订

一、指导思想。

以信念教育为导向、以教育激励为手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激发和唤醒学生内动力,让广大学生把学习当作天职,把激情化为动力,把理想变成现实。勉励学生树立远大志向,培养学生吃苦耐劳、坚忍不拔的毅力,教育学生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正确对待挫折,自立自强自信,从“被成长”中产生生命自觉,用自己的力量成长,最终达到成人成才。

二、达成目标。

1、学生学习上由“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

2、品行上由“不敢犯错误”到“不愿犯错误”的转变;

3、管理上由“我被管理”到“我管理自己”的转变;

4、发展上由“要我成才”到“我要成才”的转变,三、组织领导。

搞好励志教育主题活动,是学校营造浓厚学习氛围,培养学生良好学习习惯,激发学生奋发向上,立志成才的良好途径。为此,学校成立励志教育主题活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活动的领导和指导。

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李群锋。

副组长:张怀斌张敏姚艳红。

成员:全体教师。

四、活动时间及内容。

(一)宣传动员(2018年3月-4月)。

1、学校制定《实施方案》,并开展“自立自强,励志成长”德育教育启动仪式。学校召开全校师生动员大会(可结合升旗仪式),发出“自立自强,励志成长”主题活动倡议。各班级根据学校实施方案制定活动计划。

2、各班举行主题班会,学习活动实施方案,了解励志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学习《励志习惯养成方法》,读励志故事,通过不同形式创设励志氛围,激发和唤醒内在动力。

3、组织学生课外收集整理感动自己的中外成功人士的典型材料,利用班队会时间进行交流,也可以召开以“等主题我的未来”、“扬理想风帆”、“有志者事竟成”等主题的班队活动。

4、利用校园网、广播站、黑板报、文化长廊等励志教育宣传阵地,宣传开展励志教育活动的目的、意义,创设教育氛围。下发励志学习材料组织师生学习,让励志教育深入人心。

(二)活动实施(2018年4月-5月)。

1、开展日常励志教育。

a、励志故事、语录。教导处精选部分励志小故事发送给各年级,各年级也可以在此基础上自己寻找适合年龄段的励志小故事互相分享。班主任利用晨会时间带领读故事,谈体会或者写一句体会感言。精选励志语录,班主任利用晨会时带领学生集体朗读。对于一些精选语录,还可以利用升国旗的时候,全校师生集体朗读。让学生在读故事、诵语录中,潜移默化地接受励志教育,让故事中的人或事走进学生内心,使教育意义深刻久远。

b、成长记录。学生填写的方法,要求“只记进步不记忏悔,只记快乐不记烦恼,因为进步和快乐的累积会产生巨大的力量助我前行。”在学生每日对自我肯定与教师激励共同作用下,实现学生的自立自强自信,主动成长。

c、反省和自我评价。学生要反省自己,进行自我评价。评价方式简单易于操作,利用四个笑脸给自己进行每日反馈,认为极好记4个笑脸,很好记3个笑脸,好记2个笑脸,差记1个笑脸。

2、寻找身边学习榜样。小学生年龄小,励志目标易小而实,身边榜样所起到的示范引领效果显而易见。五月份,鼓励学生励志学习,并寻找身边学习榜样,月末各班推选出1至2名优秀学生代表到学校教导处,学校最终确定8名优秀学生代表做为榜样进行宣传推荐。班主任组织学生和家长及相关人员准备材料,最后以看板的形式展现优秀学生事迹,以榜样力量带动全员励志成才。

3、励志教育主题活动(主题班会)。由班主任带领学生完成的每月一次的主题活动课,形式上主要以学生喜欢的形式为主,比如励志视频、课堂讨论、励志歌曲、励志故事等,让学生体验领悟,建构认知,调整心态,探求在具体情景下的最佳行为方式,从而不断提升心理品质和道德品质,促进学生成人成才。

(三)活动总结(2018年6月)。

依据平时检查和集中督查情况,对本次活动中积极参与组织、策划的优秀班级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活动结束后,将评选出2个班级作为“励志教育示范班级”,每班推荐1至2名学生作为校级“励志教育优秀学生”,对获奖班级和个人予以奖励,并制作专题励志教育宣传栏,总结励志教育成果,形成经验材料。

排厦小学2018年3月8日。

民法典实施重大意义心得

做好民法典“下基层”“进农村”

5月29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进行了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如何更快、更好地让群众多了解、多普及民法典?通过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优势、加大宣传动员,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化作促学懂法之风,推动民法典“下基层”“进农村”。

宣传发动造氛围,成为教育推广的“宣传员”。在“引”上做文章,“吹响”宣传发动的号声,基层村干部在农村宣传发动上起着很大作用。充分发挥基层资源优势,结合基层工作实际情况,发动基层干部力量,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以多元化方式在“线上”“线下”多渠道进行宣传,做到让村干部“动起来”,让宣传推广“跑起来”,让群众对民法典有初步了解。

党员干部带头学,树立先学先悟的“排头兵”。做到党员干部“亮身份”,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召开党支部会议、党员大会、党小组会议、上党课等方式,让党员充分学习交流、分享心得,通过评星积分等方式,让党员干部“比、学、赶、超”,在群众中形成“榜样”模范,抓典型,促推广。同时,组织主题活动、知识竞赛等活动,发挥“传、帮、带”作用,让党员干部先学习、先领悟,基层群众跟着学、乐意学。

理论宣讲强推进,开设民法典普及的“主课堂”。打造普法讲堂,通过党员教育平台、新时代文明实践讲堂、远教广场等平台,打造民法典“普法讲堂”,邀请当地司法部门、专家、教授、学者等到基层宣讲教学。借助典型案例、群众身边日常小事纠纷等,化繁琐枯燥的法律理论为生动形象的“活例子”,促进村民对法典的理解,养成群众自觉守法的意识。

落实行动有保障,构建答疑解惑的“咨询室”。理论学习的关键还是在于运用到实践生活中来。让群众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依托村内综治调解室、便民服务中心等机构,为村民提供咨询服务、民事纠纷调解,定期到村民家中,谈心谈话,通过面对面、心贴心的交流,做好群众的“知心人”,打造起能让村民“安心”“放心”的“咨询室”。

形成文明新风尚,成为民法典驻村的“守护者”。在做好民法典普及化的同时,在村民间培养会懂法、能用法的氛围。通过将民法典写入村规民约等方式,树新风,助传承;将民法典编写成趣味宣传小册子、挂历海报,让法典进入到村民的生活中来;通过巾帼志愿队、老人协会成员等群体组织,起到践行监督的作用,让民法典长长久久地走进群众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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