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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报告制度(模板17篇)

时间:2024-01-08 06:13:30 作者:雨中梧安全风险报告制度(模板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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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安全报告制度

不过只要是手术,或者说是只要是治疗,就是会存在风险的,我们需要做的是如何规避风险。近视眼手术是属于眼睛浅表层的手术,目前主流的术式一般都是全程激光的手术,与传统有刀的手术相比,感染风险,手术准确性,术后视觉效果质量都是上了一个新台阶的.。

不管是哪种手术,都会有一个创面在,近视眼手术最主要的风险我认为就是前期伤口感染问题,不过只要严格按照医生医嘱进行术后护理的话,一般也都没问题。

1、一般都会建议术后前一周眼睛不能进水。

2、术后严格遵医嘱进行用药。

3、定期复查,一旦发生感染,处理及时得当的话也没问题。

重要提醒:一定一定要去正规的医院!进行严格的术前检查,确认自己适合哪种手术,做好充分的术前准备,术后定期复查。眼睛是与外界交流的唯一视觉器官,保护眼睛就是保证生命的精彩!

村食品安全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并有效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本乡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范围,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食源性疾患、重大食品质量事件、重大制售假劣食品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食品安全事件。

第五条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

(2)事故疾患者(含疑似患者)的发病时间、发病人数、临床症状及体征;

(3)治疗单位、地址,抢救治疗的基本情况;

(4)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和调查处理的工作进度;

(5)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6)需相关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7)事故的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及报告时间。

第六条  报告应采用电话、传真或其它快捷有效的方式。

第八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实行审核上报制,上报信息须经乡主要负责人或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确保信息规范、准确。发生下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紧急突发事件,实施紧急报告制度。各相关单位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同时,应在2小时内,报告乡政府、村委及永和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食品安全事故。

第九条 对食品安全事故瞒报、迟报、漏报、不报的有关责任人,将视情节严重,予以严肃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及时并有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一条  为规范本镇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发布及时、准确、有效,促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交流与配合,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与发布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安全信息内容包括:

(二)所在系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重大行动或举措;

(五)查处的不法企业(个人)名单及其主要违法事实内容;

(六)对消费者提出的消费警示信息;

(七)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及处理结果;

(八)获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企业(单位)名单;

(九)省、市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及其企业名单;

(十)学校食堂、餐饮业名单;

(十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十二)其它属食品安全信息范围的。

第三条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程序:

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直接向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负责收集本系统食品安全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逐级报告。

第四条  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月25日前向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填报一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月报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向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食品放心工程统计数据季报表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书面小结;遇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在2小时内向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五条  由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汇总一次全镇食品安全信息,并书面报县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镇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镇食品安全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并根据需要,统一编印信息简报印发至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手术安全报告制度

一、手术安全核查是由具有执业资质的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三方(以下简称三方),分别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共同对患者身份和手术部位等内容进行核查的工作。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手术,其他有创操作可参照执行。

三、手术患者均应配戴标示有患者身份识别信息的标识以便核查。

四、手术安全核查由手术医师或麻醉医师主持,三方共同执行并逐项填写《手术安全核查表》。

(一)麻醉实施前:三方按《手术安全核查表》依次核对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手术方式、知情同意情况、手术部位与标识、麻醉安全检查、皮肤是否完整、术野皮肤准备、静脉通道建立情况、患者过敏史、抗菌药物皮试结果、术前备血情况、假体、体内植入物、影像学资料等内容。

(二)手术开始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手术方式、手术部位与标识,并确认风险预警等内容。手术物品准备情况的核查由手术室护士执行并向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报告。

(三)患者离开手术室前:三方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实际手术方式,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肤完整性、动静脉通路、引流管,确认患者去向等内容。

(四)三方确认后分别在《手术安全核查表》上签名。

六、手术安全核查必须按照上述步骤依次进行,每一步核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不得提前填写表格。

七、术中用药、输血的核查:由麻醉医师或手术医师根据情况需要下达医嘱并做好相应记录,由手术室护士与麻醉医师共同核查。

八、住院患者《手术安全核查表》应归入病历中保管,非住院患者《手术安全核查表》由手术室负责保存一年。

九、手术科室、麻醉科与手术室的`负责人是本科室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十、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本机构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与管理,提出持续改进的措施并加以落实。

县质监局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

根据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关于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方案(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以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为目标,本着“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沟通、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到主动应对、及时反应、有效处置、全面控制,切实抓好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1、收集风险信息。

我局指定专人对国内外主要媒体网络、官方网站食品安全信息和上级机关通报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通过下厂监管、专项检查、调查等,了解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尤其是行业潜规则。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认真的筛选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送。对需要采取处置措施的要同时实施,以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组织明察暗访。

我局根据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监管对象进行明察暗访,掌握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1、核准信息。

我局要按照《意见》要求对工作中收集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从速核准,确定信息来源、主要内容、风险危害程度、危害对象、社会影响等,根据分析筛选结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属于一般性食品安全信息的按照工作职能依法处理,重要风险信息必须按照《意见》要求报送。

2、筛选标准。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以及风险信息。

——对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引发政治关注或外交事件的;

——需要作出一级响应的重大动植物疫情;

——需要总局或省级政府统一协调组织处置的。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二级风险信息。

——违法添加物、不明化学物质或其他物质、特殊食品处理工艺(包括行业潜规则);

——地域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并呈扩大态势;

——对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造成影响的;

——有可能引发政治关注或政治事件的;

——引发社会关注的;

——重大动植物疫情;

——需要总局或省级政府关注的。

(3)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三级风险信息。

——有可能引发二级风险信息所列情形的;

——尚不构成一、二级风险信息的;

——需要进一步研判的风险信息;

——需要引起系统内关注的信息。

3.报送要求。

报送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遵循《意见》的各项要求。总的报送原则是及时处置、及时报送,但报送信息要准确、详实,如:信息概述、信息来源、收集时间、产品种类、产品数(重)量、产品流向、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络方式)、检测数据、判定标准、检测机构、处置情况及进一步处置意见等。我局要定期向市局食品科上报风险信息,需要保密或暂时不宜公开的,要遵守保密规定。

我局对一、二级风险信息,要在第一时间同时用文字、电话、网络(信息平台)等方式立即报送市局食品科。对三级风险信息要当天通过信息平台报送市局食品科。

对收到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立即作出研判,立即组织核实,以准确定性。一般情况下,在形成研判结论的同时必须提出处置意见。

我局按照《意见》规定的有关原则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早处置”。原则上,确认风险信息的本级部门能处理的要立即处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对研判定性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要按照统一格式(格式见附件2)通报有关部门。实行日零报告制度,并按周进行风险分析,有效跟踪动态,做到“早预警、早沟通”。

我局通过媒体网络公布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对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为快速有效地处置重要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如食品安全事故、事件),我局建立健全本辖区的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食品安全风险的应急处置原则是分级负责,急事先办,做到对食品安全风险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有效避免和遏制涉及检验检疫监管职能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消减食品安全危害程度,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健康生命安全。

(二)对主动监测发现或研判确认的一级风险信息或重大问题须逐级、第一时间上报,同时各级部门都要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危害。

(三)对一时难以准确研判或依法处置的,但社会关注度较高,已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当由职能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或采取防范措施,有关情况立即报送市局食品科。此类风险信息一般不对外公开,如确需对外公布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四)涉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范围或一时不能明确监管范围的风险信息,应当主动和相关部门通报协调,特别是报告地方政府或牵头管理部门,但不得事先对外发布信息或意见。

(六)探索形成及时应对媒体和发布公告(消息)的工作模式。

(七)我局建立风险信息管理值班制度。主管领导亲自带班,确保24小时无缝隙对接,并指定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应急联络员,明确应急职守纪律,并配备必要的工作条件。

(八)我局要建立风险信息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风险信息,并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归档,有效期至少3年。

安全科事故报告制度

1、生产事故发生后,各分厂、责任单位和个人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抢救、疏散、救护工作。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发现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告之段长和安全员,上报本单位领导,有关单位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到现场组织实施抢救措施。并立即通知公司领导及安全办公室。分厂立即向公司所属副总和安全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办公室执行“聊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于1小时内报上级安全管理机关。

3、发生人身工伤事故,由段长、安全员填写“伤亡事故报告单”。详细报告事故发生经过,分析事故原因,由各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出具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劳资科。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劳资科依据伤亡事故报告单审核工伤报销凭证。

二:调查处理制度

1、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对事故进行处理,避免事故的再次发生。

2、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3、事故调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4、公司安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5、对事故根据制度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对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三、事故奖惩制度

1、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大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奖罚制度。

2、安全生产办公室按事故的等级,对责任单位按规定处罚。报企管科执行。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较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2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2万元,不满5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5万元以上的事故。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理学校突发重大事故的危害,保证广大师生生命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建立起“信息畅通,反应快速,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严格实行学校重大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学校突发事件的信息传报的第一责任人为学校校长,相关责任人为学校工作分管或负责人员。相关责任人确认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学校领导,学校在核实情况后立即报教育局安全科,并同时报相关的卫生、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或单位。村小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中心小学。

发生重大事件时,要实行“零报告”和日报告制度,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和信息畅通制度。

对不报、瞒报、漏报、缓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或了解有与安全有关信息的,第一现场的责任人或知情人要及时将情况报告给该学生的班主任、学校值班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恶化。

2、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学校在了解情况后,按照安全信息报送程序将安全信息报教育局安全科。发生食物中毒或传染病疫情,还要报卫生防疫部门。

3、发生安全事故的,班主任要及时通知家长到校,主动协助解决,不迟延。

4、发生安全事故,为了保证学校稳定,作好安全教育工作,可以将情况向全体学生通报。

5、班主任应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勤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6、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班主任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企业安全风险报告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xxx食品安全法》、《xxx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

第三条xxx会同xxx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xxx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本着及时性、代表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原则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各市(地)、县(区),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第五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修订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制定。

xxx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需要,提出列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建议的内容应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名称、相关食品类别及检测方法、经费预算等。

第六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提出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xxx。

xxx会同xxx有关部门于每年9月底以前制定并印发下年度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时,应征求行业协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七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遵循优先选择原则,兼顾常规监测范围和年度重点,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监测的内容:

(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四)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

(五)已在国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包括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第八条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同时应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指南,供相关技术机构参照执行。

第九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监测的内容、任务分工、工作要求、组织保障措施和考核等内容。

第十条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统一的检测方法。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用的评判依据应经xxx会同xxx有关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xxx根据医疗机构报告的有关疾病信息和xxx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会同xxx有关部门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由xxx会同xxx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

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非常规的风险监测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实施指南的要求,完成监测计划规定的监测任务,按时向xxx等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

第十四条xxx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获得的数据进行收集和汇总分析,向xxx提交数据汇总分析报告。xxx应及时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通报xxx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xxx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第十五条xxx会同xxx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xxx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特征、主要生产和消费食物种类、预期的保护水平以及经费支持能力等,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方案调整情况报xxx备案,并向xxx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xxx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风险监测数据分析结果通报xxx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xxx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第十七条本规定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食源性疾病监测:指通过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对食源性疾病及其致病因素的报告、调查和检测等收集的人群食源性疾病发病信息。

食品污染:指根据国际食品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则,在食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过程中因非故意原因进入食品的外来污染物,一般包括金属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超范围或超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以及致病微生物、寄生虫等。

食品中有害因素:指在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除了食品污染以外的其他可能途径进入食品的有害因素,包括自然存在的有害物、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被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

二、本着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及时、准确无误地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和按月填报伤亡事故月报表。

三、在校园内发生各类伤亡事故,均应立即按规定报告教体局安全办,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经过、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应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四、校内发生的轻微的意外受伤事故,学校按有关规定自行调查、协调处理。

五、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事故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教育、安监、公安等部门组成的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20xx年12号令)和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六、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以及无正当理由的,拒不接受事故调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并做好安全工作,学校各部门要认真排查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各种事故隐患,并逐一落实各项防患措施,对重点部位、易发事故的环节,更应做好安全防患工作,为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特制订此应急报告制度。

一、报告流程:

1、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或相关责任人要按照“先口头,后书面”的原则,第一时间、及时迅速上报学校相关部门领导。

2、各部门责任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应视事故性质、情节、后果等,临机决断,是否立即向110、119报警和通知120医疗救护。同时,应立即将事故地点、时间、类别等事故有关信息通知学校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迅速调集力量,采取应急措施,积极组织施救。

二、安全事故的类别:

1、溺水、交通意外与人身伤害等报告制度;

2、实验室、微机室、体育课意外等报告制度;

3、防火、用电安全意外事故等报告制度;

4、饮食卫生安全意外事故等报告制度。

三、报告制度类别:

1、重大事故直接报告制度。重大事故即意外重大人身伤亡、集体或群发饮食中毒事件。当重大事故发生时,任何在现场的教职工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学生,按照“谁在场,谁负责”的原则,可以直接向校长室报告,以便学校更及时、更有效采取应急救护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加重,最大限度地保护师生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2、一般事故部门报告制度。一般事故即一般偶发事故或较轻微事故。当一般事故发生时,直接或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及时迅速地报告给部门责任人,由部门责任人作出初步应急处理,再向校长室报告。

为确保学生在校安全,严格执行安全报告制度,使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根据《两江镇中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食品安全报告制度文本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工作,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违法经营行为,提高本局办事效率,防止餐饮服务环节行政许可和餐饮服务环节监管中出现以权谋私或违法执法等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指社会各界、公民以电话、信函、口头等形式向我局检举、投诉发生在本县范围内的餐饮服务环节违法经营以及本局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或违法执法等行为。

二、遵循原则

1、依法行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及时解决,化解矛盾。

4、树立餐饮监管行政执法权威。

三、受理机构

分局食品科负责受理本县辖区内对餐饮服务环节违法

经营行为的举报投诉。

分局纪检室负责受理本县辖区内对本局工作人员以权

谋私或违法执法等行为的举报投诉。四、受理范围

1、本局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适当的。

3、无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营或有餐饮服务许可证但超范围经营行为。

4、违法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行为。

5、从业人员持无有效健康证明上岗行为。

6、餐饮店内外环境不符合卫生要求。

7、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办理程序

1、根据案件的性质、地点及其他情况及时移交、督办或直接查处。

2、来信来访反映的,应当记载反映的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及简要案情,并将材料及时呈报负责人。

3、负责人签署调查意见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将交办函发出。

4、未征得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其身份。处理结果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5、进行调查的,应当一个月内作出处理结果。逾期不能办理的,及时告知,并说明原因。

6、逾期不报,又无理由的,通报督办。六、工作责任

1、凡在办理过程中收受贿赂、不依法办案者,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2、对举报的案件不及时处理或置之不理、对举报人不耐心细致、态度生硬的,要向举报人赔礼当前,并及时纠正。

八、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

投诉举报电话:食品科52222558、纪检室52210803;

电子邮箱:http://.

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

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的实施,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局局长对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工作负总责。

分管领导负责餐饮服务行政许可工作,食品科具体经办

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第四条本局采取设置公告栏或制作活页材料等方式在办公场所长期公示以下内容:

(一)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二)许可条件、程序、期限;

(三)许可申请所需申请材料目录;

(四)许可申请申请材料的示范文本;

(五)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联系电话、投诉举报电话;

(六)《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并附以下资料:

(一)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资料;

(五)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含以下内容:

1、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

2、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3.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卫生管理;

4、清洗消毒管理;

5、人员卫生管理;

6、人员培训管理;

7、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8、加工操作管理;

9、餐厨垃圾管理;

10、消费者投诉管理;

11、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的其他管理制度。

(七)餐饮服务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等);

(八)自备水源的,需提供生活饮用水安全检测报告;

(九)大型餐馆,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工地食堂,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连锁经营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及人员的证明资料;

3、卫生检查计划;

4、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还需按以下要求提交资料:

1.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产品包装材料证明;

2.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

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的有关资料。

(十一)不属于以下情形的说明资料:

4、聘用曾任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餐饮服务提供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在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满5年的。

(十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所交材料除图纸外应用a4纸打印或用碳素笔书写,逐份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按次序装订,一式两份;凡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印章。

第八条本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审核与决定

第九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五)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餐饮服务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按照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进行现场核查,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对于需整改复查的,出具《整改通知书》,申请人根据《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后,提出整改报告,申请重新核查。经再次核查,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

第十一条应当根据申请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放《餐饮服务许可延期通知书》。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整改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第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应当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变更需提供工商部门核准的证明资料;

(五)地址门牌号变更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地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应当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手续,提交《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提供第九条中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

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审核申请人按照本条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按照餐饮服务分类许可审查规范以申请变更内容为重点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根据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准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或者准予办理许可事项变更手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变更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第十七条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二)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许可范围、有效期。

(二)加工经营场所、房屋结构、卫生设施、产品种类、原辅材料、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卫生管理等现场审查和核查。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证明情况。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存档的监督、监测记录,守法经营情况。

准予延续的,颁发新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不变。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发放《不予延续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遗失《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公开声明《餐饮服务许可证》遗失,向本局申请补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毁损的,凭毁损的原证向本局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一)《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终止的;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被吊销的;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申请注销的;

(五)延续审查时不符合要求,且在规定期限内改进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临时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同一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不同地点或者场所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同一经营场所有多个经营主体,并有独立经营场地的,应分别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餐饮服务经营地点或者场所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五章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

违法违纪行为并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

以上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北京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天联合组织召开了大型连锁食品经营企业代表的约谈会,对夏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进一步提出要求,包括家乐福、京客隆、稻香村、卜蜂莲花、物美等十六家大型连锁超市食品安全负责人参加了约谈。

北京市工商局食品处处长冀玮表示,近期媒体曝光的一系列食品问题暴露了企业的主观问题,因此加强夏季食品安全管理对于企业至关重要,特别要加强对敏感问题、高风险食品及特殊行为的管理。

他对流通领域食品经营企业开展自律与经营活动提出要求,包括从即日起至8月底对重点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建立夏季食品安全状况报告制度,即日起至8月底,每周向辖区工商部门食品科报告本店食品安全整体情况;各企业每个门店至少指定一名食品安全监督员,与辖区工商部门取得联系,遇到问题及时沟通,把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北京市工商局副局长张风平也表示,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日常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商部门要科学细化食品安全监管手段,主动排查、发现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强化监督执法职能。同时,企业、政府及媒体要积极发挥职能共同监督,确保广大人民食品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案件报告制度

加强和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切实维护公司和员工利益,杜绝瞒报、虚报事故现象发生。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3、安全事故报告流程

安全事故是指工伤事故、盗窃事故以及在公司内发生的治安事故等

3.1 发生工伤事故的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30分钟内)电话通知人资行政部;

3.5报告表单统一采用《事故报告、整改跟踪表》;

3.4后勤、人资行政部需对事故做详细调查,并做出处理;

3.5后勤和人资行政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总经理;

3.6当事故损失大于5000元以上,总经理必须呈报董事长;

3.7人资行政部、后勤负责安全事故通报和善后处理工作。

* 如事故发生时间为非工作时间,报告时间为事故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早上八点钟。

4、责任处罚

4.3安全事故责任处罚参照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免各类医疗纠纷,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报告要求: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医院医务科。

4、医务科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二、事件调查处理 :

2、医务科积极配合科主任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 事件的性质、原因,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3、监督管理:1)医务人员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予以相应处罚。2)质量管理委员会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改进情况。

4、附则:

1)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2)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a、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b、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3)对于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及以上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省属企业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领域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建设、应急演练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事故救援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安全技术等工作情况,填写相关季报表(见附件2)。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季报表1、季报表3~8报送省应急中心。

省属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作日内将季报表2、季报表3~8报送省应急中心。

省级及以上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机构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季报表3、4与相关的内容和表5、7报送省应急中心,同时报送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加强我车队源头管理,切实搞好安全管理工作,减缓事故,及时上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车队实际情况,特制订志丹县润东运输公司危货运输车队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井区是原油运输的始发站,是安全管理的源头,车队要严把“三关”,搞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车队如发生一般及以下的安全事故或发生安全隐患,车队管理人员有责任及时采取措施立即报告运管所。派出所、队长,并作好报告记录。

三、车队发生打架斗殴事件,管理人员及时制止并立即报派出所、站长,并作好报告记录。

四、车队发生重大以上级火灾事故,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消防大队,请求救援,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作好记录。

五、安全责任将遵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当班、谁负责”的原则,发生事故未及时制止,并立即上报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影响严重的给予下岗处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

六、车队将安全事故情况月底汇总报队长备案。

幼儿园安全报告制度

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召开局委会进行研究,并向分管做了专题汇报,成立检查小组和复查组,及时研究部署整顿工作,并向各幼儿园、联校、民办幼儿园转发了晋教基〔20xx〕29号文件,成立了全县幼儿园规范整顿领导组,由分管局长带队抽调专人,对全县幼儿园进行全面检查整顿,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

我们根据清理整顿民办幼儿园的工作方案,详细了解幼儿园的基本情况,为这次规范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坚实的基础。20xx年全县有幼儿园46所,其中公办园3所,幼儿附设班34所,民办园9所,在园幼儿2778名。全县幼儿园教职工205人,其中专任教师159人,有教师资格证的有122人。

我们首先召开了各级各类幼儿园园长、中联校长以及此项工作的检查人员会议,领会了规范整顿的.文件精神,学习了有关法律法规,知晓规范整顿幼儿园的学前教育机构的重要性和条件简陋存在安全隐患的无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危害性,并要求每个幼儿园都要召开家长会,让广大家长知晓早期教育和科学保教的重要性,树立正确的育儿观念。其次各级各类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育部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不进行写字、拼音、计算教学,不布置书面作业等,努力克服“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第三要求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证制度,完善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把师德师风纳入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年度考核,无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现象,树立关爱儿童、尊重儿童、爱岗敬业的职业操守,正确履行教师职责。第四要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意识,进一步完善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重视对幼儿及教职工的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全制度,成立安全工作小组,做到每天排查填写安全日志,实行月报制度,切实保障在园幼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第五对检查人员进行明确检查内容和重点,使这次检查真正落到实处。

我们按照文件要求,对各级各类幼儿园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尺度统一,检查细致,评价公正,指导有力,经过为期十天的检查,小黄帽幼儿园、圪针沟幼儿园、康乐幼儿园、理想幼儿园条件设施较差,已下发整改通知。中垛乡三堠春蕾幼儿园教师均未取得教师资格证,已下发整改通知,要求通过考试,尽快取得教师资格证。公立幼儿园均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每天填写安全日志并进行月报,并组织教师认真学习了有关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文件、《幼儿园教师指导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xx—20xx)》、《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各幼儿园教育、教学方面的规章制度。

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和幼儿园教师从教行为是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对推进全县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一定从“一切为了孩子”的.高度出发,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推进我县学前教育工作更上新台阶。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学校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按规定程序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四、学校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一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报告上级。

学校发生师生伤亡、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社会安定、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应在第一时间(2小时内)报告上级;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事故处理结束后向上级写出书面报告。

五、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1、火灾事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2、治安(刑事)事故。拨打匪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3、食物中毒事故。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4、其它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分别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六、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学校安全责任报告制度

一、学校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果断处置各类安全事故。一是要使用最快的交通工具,在第一时间内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护。在未送到医院或医务人员到来之前,应采取必要的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伤势恶化。二是要采取必要手段保护好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三是要采取有力措施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关闭校园。

二、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确定责任,并迅速处理事故。因学校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监护人过错或者学生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其监护人、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校、学生和学生监护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几方共同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各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校正常活动中,由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学校安全事故应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协调下,由学校负责处理。影响较大的事故,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出面协调处理。涉及人数多、赔偿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特大事故,应请当地政府统一协调解决。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不成功时,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四、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应根据事故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责任不在校方的学校不承担赔偿,对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隋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责任不在校方并由责任人已经赔偿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因学校教职工责任导致学校安全事故的,学校赔偿后可向责任人员追偿。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治疗后能够继续在校学习的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在校学习的,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五、学校应设立安全工作专项经费,以保障学校安全工作和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赔偿。专项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有关保险。有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可自行设立学校安全事故赔偿预备金。

六、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报告工作。学校事故(含学生校外意外伤亡事故)无论责任属于谁,无论事故发生地点和责任归属,都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上报,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迟报、漏报甚至瞒报。严重食物中毒、重大疫情、重大伤亡、重大损失等,以及危及社会安定的重要事件,均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情况复杂时,可先简单后详细,或根据事故发生及处理的进展情况,分阶段上报。

一、我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二、校长对学校一切安全工作是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和分管具体工作的人员负直接责任。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四、各办公室安全责任人对本办公室的安全负责,对于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五、电工必须定期检查校内用电设施,确保学校正常、安全用电。对于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要追究其直接责任。

六、学校食堂管-理-员对学校食堂、小卖店安全负责,要严格监督检查学校的食堂、小卖店的卫生以及其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定期检查进货渠道,杜绝"三无"产品,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每一个环节的检查,食品的采购、运输、储存、留验等否符合卫生标准,从业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每个环节实行完整的过程控制。要教育食堂工作人员提高安全意识,作好防范工作。认真作好防火、防盗、防毒工作。要定期检查身体,上岗要佩带健康卡。对于责任心不强造成的安全事故,学校食堂管理委员会负有直接责任。

七、政教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八、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九、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学生家长要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十一、学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十二、学生及家长违反学校制定的《学生往返学校交通安全要求》,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其直接责任。

十三、师生、家长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

十四、对于以上各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赔偿、不进职、不聘、开除留有、报上级批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学安全工作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安全监管,严格安全事故信息管理,及时、妥善地处置学校突发的安全事故,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区负责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收集、上报,并监督和组织学校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二、信息报告实行随时、逐级上报制度,如遇特殊情况可疑越级报告。

三、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和主管部门报告。各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按照相关预案和领导要求开展工作。

四重特大事故从发生至终结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总结报告。

1、初次报告。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伤亡人数,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进展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展变化及上级的要求随时上报。报告的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等。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报告事故的结论,对事故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吸取教训,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措施。

五、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最先发现或接到报告的学校和个人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区教育部门报告,不得延报。学区应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立即报告市教育局。发生一般事故时,学校应在2小时内向主管教育局报告,学区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市教育局报告。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六、对报告工作不负责任,信息反馈不及时,有意包庇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造成事态扩展和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1、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反映工作成果及存在的问题。

2、发生重特大和一般刑事案件,应当天报告局综治安全办,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3、发生破坏事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在一小时内报局安全办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4、及时报送各种月报表。

5、按照报告专项工作落实情况。

6、及时报工作总结和各种数字。

7、及时总结上报经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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