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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用18篇)

时间:2024-01-08 11:06:02 作者:ZS文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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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一年来,镇政府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政治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制定了交通安全宣传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一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为主线,利用赶场天组织大规模宣传,通过悬挂宣传标语,播放交通安全宣传图片,散发宣传传单,滚动播放警示教育片和进行交通安全咨询的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二是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和交管办主任轮流坚持上广播和逢会必讲道路安全工作的原则,增强了党员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三是利用学校春、秋季开学典礼,交管办主任到学校为同学们讲一堂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四是落实交管办协警深入村(居)社对村(居)社干部、党员代表和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4月份,镇政府投资2万多元在镇政府办公楼阳台安装了电子显示屏,利用“安全生产月”、非营运车、面包车整治契机滚动播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交通事故的教训信息,利用岩标、布标、黑板报书写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有效提高了干部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认识、意识,为进一步做好道路安全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长期工作,事关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在对工作的总结反思中,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距上级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一是目前我镇境内村社道路状况差,大部分道路等级低,路窄、弯多、坡陡,且缺乏配套的安全设施,容易诱发和造成事故。二是车辆营运者的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安全警惕性差,超速行驶、客运车辆超员和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面包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三是村级客运市场未得到上级部门的重视,市场运行未得到合法化组建,群众乘车难、出行难的问题还将继续存在,导致群众出行乘坐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面包车的现象突出。四是由于镇政府工作人员外借严重,无法按照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且没有专业的知识和规范化的培训,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覆盖面受限。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整治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防控能力,强化道路安全隐患治理,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和全镇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创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按照阆中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现将xx镇xxxx年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总结如下:

按照市委、市府和市道安办有关文件精神,xx镇年初确定了交通安全的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大投入。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由镇长马旭同志任组长,分管安全副镇长胡曦同志为副组长,应急办、交管办、各村(社区)等为成员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是切实加大投入。xx镇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重点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同时,加大了对道路及配套安全设施建设和养护的投入,做到在硬件上缓解道路交通供求矛盾。

三是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我镇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对各村(社区)的工作考核范围,对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如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将严格按照上级政府有关规定,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确保全镇实现道路交通事故“零增长”的重要载体,推动事故预防责任落实的主要抓手。各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部门全面负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确保了xx镇道路交通安全总体态势平稳。

一是加快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缓解交通压力,镇重点抓好建设畅通便捷的交通网络。为此,我镇加大资金投入用于镇公路建设,新建和改造提升道路,各村居的道路加宽工作已全部完成。“”大雨后,各村(社区)组织劳力对全镇滑坡路段进行清理,疏通道路、沟渠共计xx处。

二是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今年以来,我镇加强源头管理,狠抓薄弱环节,通过加强多部门的联合整治,联合xx镇派出所、交管办,在xx加油站前xxx米处、宝马场镇胡家坪路口处设置交通检查点,先后进行了十余次交通安全整治活动,切实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力度,重点整治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通过开展道路安全宣传活动,全镇人民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

三是做好安全台账建立。xx镇建立了摩托车驾驶员安全台账、农用车拖拉机安全台账、安全隐患排查台账、道路情况台账、交通事故登记台账、勤务管理台账、工作日志等相关台账。

四是加强信息报送。今年以来,我们加强了信息报送,及时、全面、准确的向上级部门报送信息。

围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进工地、进村庄、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活动为载体,加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努力把交通安全宣传从部门业务工作向社会公益活动方向扩展,强力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利用“安全生产月”活动,积极创建、培育“文明用车、安全行车、遵纪守法、文明礼让”的现代交通安全文化,在主要道路沿线悬挂喷涂安全横幅标语五幅,营造了浓厚舆论氛围;在各村、学校、重点单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板报,展出宣传图板,播放安全宣传片,对广大群众进行面对面的安全宣传和知识讲授,提高了广大群众的交通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形成文明交通习惯。截止目前,上半年组织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各村负责人召开交通安全培训会x次,培训人次达xxx人次。结合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共组织开展专门宣传教育活动x次,利用各种节庆活动和学校法制课等进行宣传,并发放各类交通安全法规政策宣传单资料xxx余份。在全镇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教育氛围。

配合市运管局、xx队做好“村村通工程”,对全镇xx个村(社区)x座以上面包车进行了宣传,引导他们积极投身“村村通”客运。

为了有效缓解我镇场镇区域内,车辆乱停乱放、违章停车等乱象,我镇应急办联合交管办对辖区四个场镇的停车区域进行了新一轮的规划,在xx社区、xx社区、xx社区、xx社区域,共计规划xxx余个车位,且已投入使用,有效缓解了停车难、停车乱的现象。

1.由于我镇财政比较薄弱,对交通安全的经费投入还不是很足。

2.农村公路等级低、路况差、安全系数小,且山区容易出现因大雾等天气问题引起的各种意外。

3.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不到位。由于我镇村落比较分散,群众安全意识相对淡薄,对摩托车超员、酒后驾车、非客运车辆违法载客等违法行为认识不够到位。

4.由于乡镇区划调整与行政村合并,部分村(居)劝导员开展工作滞后。

(一)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改善道路交通条件。在全面加强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对事故多发和繁忙地段的路面时段的控制,加大对道路交通违章违纪行为严查查处力度,改善路况,加强运政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开展道路交通隐患大检查。在加强常规管理的同时,要定期开展好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检查,组织好相关部门对全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一经查出隐患及时整改,将道路交通各类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三)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安全宣传教育,要做到有的放矢,重点对机动车驾驶员的道路法规及典型恶性道路交通死亡事故宣传力度,提高他们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要加强安全意识的灌输,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无小事,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今年我镇安全生产工作在市委、市府和市安委会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安监局的业务指导下,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指导原则,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切实加强“三项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立足事故防范,通过“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宣传,突出重点,强化监管,着力隐患整改,狠抓打非治违。通过全镇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镇的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全年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继续坚持“一把手、抓到底”的安全工作机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一是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书记负总责、镇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配合抓,社会各界共同抓的安全生产格局,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时对镇安委会成员进行调整充实。坚持按季度召开安委会成员会议,认真总结上季度工作,安排布置本季度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是调整充实了镇安办和交管办人员。三是镇党政主要领导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12次,分管领导24次,亲自参与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是镇党委、政府做到逢会必讲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或参加全镇安全生产会议达10次,分管领导12次。

印发了《镇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xx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20xx年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明确了各安全生产监管单位、部门的职责,落实了具体的措施和考核办法。

为严格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分管领导和部门,责任到人,达到各个安全生产领域有具体部门管,有具体人员抓,形成齐抓共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局面。镇党委、政府与相关部门(单位)、村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各类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35份。其中,村、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书18份,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17份。

编制完善《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镇20xx年地质灾害防御预案》、《镇应急工作综合预案》、《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森林防火预案》、《消防预案》等系列工作预案、方案。做到事前有准备,遇事不混乱,处置按步骤。同时要求、督促各企业从机构、人员、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深化各类各级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采用书写岩报、悬挂布标、板报、召开培训会、印发宣传资料、场镇宣传、进村入户、利用广播电视等形式,广泛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一)安全宣传进村入户。印发《镇安全防范告知书》等宣传资料5000余份,散发食品安全手册1x份,分发森林防火宣传资料1x00余份。督促各村及时制定村居民安全公约,成立村安委会,明确职责,不定期召开村居民安全培训会。

(二)狠抓各类各级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一是镇安办组织全镇企业负责人、车主、单位负责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是组织危化品、烟花爆竹零售点责任人、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市安全培训。

三是督查各企业、单位和学校的安全教育、培训。

(三)扎实开展“安全宣传月”活动。镇党委、政府成立了镇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领导机构,制定了宣传方案。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为重点,通过开培训会、设咨询点、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散发资料、张贴标语、收看县电视台安全教育片等多种形式,在全镇干部群众中进行了广泛宣传,强化了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根据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会议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着力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重点领域专项整治行动。狠抓了元旦节、春节、清明节、五一节、国庆节等节前安全大检查,开展了防汛和地质灾害清理排查整治活动、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活动和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活动、职业健康执法检查,食品卫生安全检查等活动工作。

(一)强化执法检查,加强道路交通整治。镇政府与村签订了《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责任书》。重点查处教育了两轮、三轮摩托车主非法运营超载学生上、放学行为,清理了车辆的乱停乱放,对重点路段的路况、安全隐患、车辆进行了检查,共上路执法36次,检查车辆560辆/次,纠正、处理违章操作车辆325辆,现场受教育612人,受处罚人达231人,共处罚金13000余元。做到有违必罚,有违必纠。形成震慑,有力地打击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二)深化全镇消防安全整治。全镇木质房屋居多,防火等级高,消防压力大,防火形势严峻。一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全镇消防工作深入人心。大力开展消防宣传“五进”活动,使消防工作深入各行各业。二是落实措施,群防群治。各学校、医院、供电所等重点防火单位,各经营户、居民户严格按要求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三是落实各级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镇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责任;明确中学、小学、供电、医院等重点防火单位主体职责;明确场镇责任制,与居民制定场镇防火公约。层层落实消防责任,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三)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重点检查了烟花爆竹经营户。烟花爆竹经营户的经营资质、仓储点、警示标志、消防设备、物品摆放等情况,及时纠正了经营户的不规范行为。

(四)地质灾害预防。在汛期来临及期间,重点排查了各滑坡隐患点和易发点。安排全面排查辖区内灾害及隐患情况,落实监测人员及时性整治或上报灾害情况,要求对不能及时整治的隐患设立警示标志,发放安全告知书,让群众充分知晓,注重防范。

(五)建筑施工安全。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安全责任书。通过签订安全责任书,让施工单位加强监测及时排危,确保了安全渡汛。

(六)森林防火安全。健全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意见。在清明节及防火警戒期间组织林业工作人员对辖区内重点林区展开拉网式隐患排查,在加大森林防火宣传的基础上,加强对违规用火现象的处理力度,以增强教育、警示作用。

(七)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每周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12次。用“思想认识到位、安全教育到位、管理到位、督查到位、整改措施到位”五个到位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八)食品卫生安全。重点加大对学校食堂、农村大型家宴及集体用餐、生猪屠宰场、食品经营场所等关键领域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常检和抽检力度;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并现场指导。在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假日期间,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以确保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件。

(一)全镇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安全生产压力非常大,群众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薄弱。

(三)企业与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素质较低,麻痹大意思想存在。

(一)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机制,严格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检查和执行力度。

1、抓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是汛期地质灾害工作。

3、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和场镇消防。

4、抓好节假日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

为了贯彻教育局安全文件精神,预防和减少学校及师生交通安全事故,杜绝安全事故,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自9月以来,我校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学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下面就近三个月所做的工作做一些小结。

我校位于朱行老街,交通欠发达。加上这附近有三个学校,所以每次上、放学时段,来往车辆特别多,交通容易造成拥堵。因此上、放学的安全特别让人担心,因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是安全教育的重中之重。学校对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及非载人交通工具严查;对未满12周岁的学生坚决不予支持骑自行车。学校领导定期召开会议,认真解决校园交通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同时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将专项整治工作层层落实到各部门、各教师身上,确保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还针对地理位置,增派值班教师,确保学生上放学时段安全。学校门卫严守门卫,确保校园不让坏人入内。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学生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近三个月的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我校努力实现了学校师生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未发送交通违法行为,学生违法搭乘车辆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改善,未发生师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总之,在相关部门的有力支持与积极配合下,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保障了学生安全。在以后的安全工作中,我校继续努力,时刻将安全第一意识放心中。

我班按照学校的要求,于20xxx年09月18日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学习教育以。在学校正确领导和交通相关部门的大力关心支持下,我班学生的道路安全意识有了大幅度提高。现将学习以来做如下总结:

“没有安全,谈何教育”是我们的共识,也是我们开展任何工作最基本的要求。我校领导高度重视交通安全工作,认识到位。充分利用每天晨会时间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在此基础上根据我班学生的实际,同时在班上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教育。班级学生与学校签订了安全责任协议书。

虽然教育疏导是我们最重要的工作和主要的教育手段,但毕竟学生是缺乏自控能力的未成年人,家长中也不乏怀侥幸心理的人,所以加强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工作还需要我们不轻易放过日常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

(二)在学习过程中,注重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我班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规常识,加强我班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学校学生交通安全专题课等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张贴书写固定、步幅标语,出示黑板报宣传等。

(三)在学习中,认识道路安全标志,了解和遵守交通规则,做到行走安全、外出乘车安全。

总之,我班已经在这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但离学校及上级对我们的要求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我们将继续努力做好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教育学习。

交通安全教育是我校德育的重点工作,为了强化学生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的意识,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我校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懂得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帮助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学生交通安全。现把我们学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总结如下:

为保证活动长期有序地开展,我校成立了“学校交通安全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安排学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把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1)组长:xx。

(2)副组长:xx、xx。

(3)组员:各班班主任。

德育处与大队辅导员、各个年级组长、各班班主任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的具体操作与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建立,使我校的交通安全工作有了一个行之有效的组织保障,各项具体工作得到了很好的落实。

我校先后制订了《学校交通安全制度》、《学校教师自驾机动车管理制度》等。在交通安全工作小组的领导下,我校还制定了《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预案》。

1、我校的开学教育就是以“交通安全教育”为主题的,在开学典礼和国旗下讲话中,“交通安全”一直是重要主题。可以说,一开学我校就将交通安全教育放在首位,将交通安全意识的培养放在了重要位置。

2、交通安全教育课。我们利用校会课,请交警进行“交通安全伴我行”为内容的课程,使全校师生受教育率达100%,实现了交通安全教育进学校的目的,交通安全知识讲座使全体学生深受教育。

3、组织学生观看《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宣传片,通过宣传片中一些场景感染学生,提升安全意识。

4、我们与交警中队联系,索取有关交通安全的图片资料、电影片,并将交通安全有关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交通标志牌和事故案例图片等展板,在学校橱窗内进行展览。校园都设置了交通安全教育标语和宣传画,使学校形成浓厚的交通安全氛围,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

5、各班黑板报出“交通安全专版”进行宣传;进行题为“关爱生命,安全出行”征文比赛;交通安全知识问卷;交通安全广播;组织学生编写交通安全手抄报,举行交通安全知识竞赛,等形式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扩大学生的知识面。

6、组织班级以交通安全为主题的班会,通过班会学生们对自己身边发生的的感受,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7、学校开展了“大小交警手拉手”的活动,组织学生接受了包括交警手势操、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等项目在内的多项训练。

8、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对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对子女进行必要的走路和行车安全提醒,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这样,不仅使能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而且能辐射家长,规范家长的交通行为。

1、加强对学校教师自行车、电动车、汽车的管理,教育教师严格做到“安全行车、规范停车”,通过教育、检查等形式制约教师遵守交通法规以及校纪校规。

2、我校交通安全隐患最大的时间是学生上学、放学四个时段,地点是学生过马路的地方。为加强学生的出入管理,加强对上学和放学的管理,降低交通安全隐患,我校每天的上学和放学都安排有值日行政领导和值日教师在校门前护导,再加上保安和值勤生,共同疏导、维持上学和放学的交通秩序,监督和纠正个别不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秩序的行为。

交通安全工作已深入人心,老师、学生和家长都深有感触。学生了解了交通安全常识,提高了遵守交规意识。安全走路,安全乘车,安全骑车己成为师生们的自觉行动。这些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广大师生的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有了很大的提高。开展此活动以来,我校的交通安全工作到位,没有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同时,社会对学校的满意程度有了较大提高。可以说,我们开展的特色活动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学校各项工作起了支撑和推动作用,成为学校德育工作的支点和杠杆。

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力防范化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根据《务川自治县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务川县市场监管局镇南分局以市场为载体,立足职能,在辖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加强电动车行业监管。加强电动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行业监管,查看是否符合新国标执行标准;是否有完整的进销货台账;进货渠道是否合法。

二是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管。重点对辖区机动车维修店进行检查,查看机动车维修店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拼装机动车的行为;是否存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零配件的违法行为。

三是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查看辖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具有检测资质;是否按操作规程检测;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检测的行为。

四是加大宣传,强化意识。联合多部门在辖区采取张贴宣传标语、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led屏滚动播放标语等多种方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以提高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下一步,我分局将继续加大检查力度和宣传力度,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全力防范化解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风险。

20xx年春运工作从1月24日开始至3月3日结束,为期40天,全省水路交通共投入旅客运输船舶142艘,载客量2998客位,累计完成客运量8.7652万人,同比增长1.8%,全省水路春运工作平稳运行,运力充足,无安全责任事故,无旅客举报投诉,无旅客滞留码头。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为切实做好春运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要求和省厅春运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我局按照“以客为主、安全第一、服务至上、保障有力”的总体要求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责任体系,印发了《关于认真做好20xx年水路交通春运工作的通知》,成立了省水路交通春运领导小组,组长由吴敏刚局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春运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水路春运日常工作。同时,要求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运(海事)管理机构相应成立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春运工作方案,完善并落实运输组织、安全监管、安全值班、信息报送、应急保障等制度和措施,全力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服务到位、保障到位,确保了全省水路春运工作安全有序开展。

二是突出重点,狠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今年我省水路交通春运工作本着“便民利民,平安春运”理念,科学预测旅客流量,合理安排运力投入,紧紧抓住安全稳定这条红线,认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杜绝船舶“带病”参与春运。春运期间,我局分4次对兰州、白银、临夏、陇南4个市州春运工作进行了检查督导。4个市州海事局对投入春运的所有艘船舶采取逐一“过堂”的方式,核实船舶安全技术条件、船员适任情况和消防救生设施等,并对其中符合要求的142艘船舶发放了春运准运证。春运期间,全省各级水运(海事)管理机构共出动监督巡查车(船)40余台(艘)次,重点加强了对“四客一危”船舶、乡镇客渡船舶和渡口集中出行高峰时段的现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船舶超员、超载和非法载客等违法行为。春节前夕,省局会同4个市州地方海事局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做到了工作在第一线,解决问题在第一时刻,有力地保证了船舶运输安全,促进了水路交通春运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同时,督促水路运输客运企业和个体船户,严格执行安全行船各项规定,及时纠正船舶各类违法违章行为,保证水路运输客运企业和个体船户合法经营,守法安全航行,做到了监管到位,情况明了,掌控有力。

三是认真做好春运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厅相关要求,我局和各市州水运海事管理机构对春运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制定并严格落实了节假日值班安排,设立了春运举报投诉电话。春运期间,各级水路交通从业人员恪尽职守,坚守岗位,认真履职,报送信息及时准确,对上对下没有发生误时误事现象。

四是努力提升服务水平,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春运期间,全省水路交通春运从业人员积极开展“情满旅途”和青年志愿者服务春运“暖冬行动”等活动,成立了4支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累计开展11次活动,为群众出行提供现场帮扶。同时,不断提高船班航次准点率,及时发布水路春运动态,创出了服务品牌,提升了行业形象。兰州水上巴士有限责任公司在春运期间推出了“乘船拜年”、“春节水上生态游”、“快艇激情冲浪”等一系列便民活动。

今年春运工作虽然平稳顺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个别经营者在春运高峰期安全意识有所淡化,不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营运;二是各级水路交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三是部分水路客运企业一线职工的规范服务、便捷服务、真情服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针对以上问题,我局将认真研究加以改进,加快改善硬件设施,创造舒适客运环境,努力使我省水路春运工作再上新台阶。

路家小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周活动总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一项长期的治本工作。如何进一步引起学生及家长的重视,从而形成现代文明交通的社会大氛围,有效预防,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和安全,是我校一直关注的问题,现将在3月31日至4月6日开展的阳信县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周活动情况总结如下:

随着学生进入校园,我校领导宣布学校安全教育工作随之同步。利用国旗下讲话,开展以“强化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素养”为主题的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宣传周活动动员会。

1、学校利用现有教学设备,上好“交通安全课”。

2、学校开展安全疏散演练,提高学生的安全防护意识。

3、各班开展一堂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素养”主题班会。

5、组织开展调查接送学生的车辆信息状况,明确学生上、下学乘坐的车辆情况。

6、积极参见省公安厅、省教育厅、山东广播电视台将联合举办“20xx年山东省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闯关赛”活动。参见人数据统计达20余人。

总之,在宣传周活动中,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并进一步加强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使我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扎实有效地进行。今后,我校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对学生交通等各方面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开展交通法规和法制教育,进一步强化安全教育和管理,杜绝交通安全事故,确保学生安全无事故,使我校的交通安全工作更上一层楼,从而维护稳定的教育教学秩序。

xxxx年以来,我乡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县安监局文件积极开展各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现就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乡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把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一是乡政府成立了先锋乡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交通的领导担任,成员有派出所、乡安办及各村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乡安办。二是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各类文件xx份,乡安办下发文件x份。三是辖区x个村(居)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村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各村道路交通协管员担任。四是分工明确,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一岗双责”。

在全面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强化群众的安全驾驶意识。一是利用各村召开群众大会,组织群众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二是配合辖区交警执勤,并对驾驶员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知识,并对违章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三是定期更新宣传横幅、利用各村政务栏张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画册,加强对群众进行交通法规宣传。四是大力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在超载、酒驾专项整治行动、中小学生交通安全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中,我乡根据县安办文件指示进行安排部署,通过在小河坝桥头悬挂宣传横幅,向群众散发宣传材料,集中开展了一系列主题宣传活动,取得了集中宣传活动的良好效果。五是定期加强对乡干部的'交通安全基本常识宣传教育,提醒乡干部要以身作则,不乘坐违法车辆,文明出行。

一是宣传人员少。目前,我乡安办人手不足,现有工作人员x名,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内业档案人员x名,x片区派出所负责区域大,日常交通管理工作多,宣传覆盖面主要集中于xx市场赶场日,难以向辖区更多的群众延伸。

二是宣传工作做得不够实,部分群众对宣传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对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不理解,应付了事。宣传工作着力于表面,未能扭转群众思想,使宣传工作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市县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防范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为了抓好我镇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5月18日,南梁镇党委、政府组织开展“政策法规助推脱贫攻坚”集中宣传活动,镇安监、交管、消防部门积极筹备、全程参与,开展了以“生命至上,安全发展”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活动。

在宣传主会场,镇安监站、交管站、消防站设立宣传咨询台2处,悬挂横幅2条,发放安全知识读本等宣传彩页1000余份,制作展板4个,并利用音响设备循环播放安全常识及安全相关政策法规。

通过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安全意识和防范处置事故的能力,夯实了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推动全镇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为今后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自1月初开始,镇党委政府召开专门会议安排部署五小车辆劝导及“农村系统”数据录入工作,分解了系统录入工作责任。目前为止,共录入劝导工作日志425条,上报工作信息15条,录入道路隐患信息5条,录入会议记录6次,录入各类宣传活动4次。

我镇境内道路119公里,全镇境内共有“五小车辆”1419辆,其中摩托车836辆,农用三轮车560辆,拖拉机23辆。镇政府重点对所有通行客运车辆的道路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治;加强了对临崖、临水、急弯、陡坡、桥梁等危险路段的重点整治。加强了灾后重建施工期间道路安全监管,减少了道路基础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为车辆的安全通行创造了较好的条件。

我镇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由于线路长、五小车辆基数大、涉及面广,监管难度特别大,虽然加强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但仍然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我镇道路多、线路长,对机动车辆的监督、检查,无法实现全方位。

二是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特别是五小车辆整治工作难以形成合力,其主要原因是相关职能部门其他工作任务繁重,人员少,无法保证人员按时派人参加联合执法检查。

三是由于我镇财政困难,应当安装防撞护栏的道路未安装,存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四是五小车辆非法载客仍有一定市场,治理难度大,特别是二轮摩托车发现检查人员调头就跑,为整治工作增加了难度。

针对上述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了保护人民群众乘车安全,我镇将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广播、板报、墙报、院坝会等多种形式扩大宣传教育面。

二是积极筹措资金,对应该设立安全防撞护栏的道路尽快安装。

三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严肃查处。四是认真实施文明交通计划,让全镇广大居民、中小学生、逐步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五是继续坚持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切实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南梁镇人民政府。

20xx年6月23日。

12月2是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日,为切实做好交通安全日的宣传工作,切实加强全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明交通意识,普及安全出行常识,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五一”小长假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朔州市交警以“关爱生命、明出行”为主题,开展了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让更多的社会群体了解交通安全形势,自觉明参与交通,营造浓厚交通安全宣传氛围。

xx月xx日,各地纷纷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日启动仪式,强化安全宣传氛围。市交警支队在飞马广场举行了以“遵交规关爱生命、度假期明出行”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王加关、市明办主任王植、市明交通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出席了宣传活动。活动中进行了交通安全宣传巡展、有奖交通安全知识问答、宣传资料发放、艺表演等,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平鲁区政府组织公安、教育等相关单位领导和民警100多人走上街头,为过往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城区大队、阴大队宣教民警深入辖区中小学校开展以“珍爱生命明出行”为主题的宣传活动,通过播放警示光碟、展出图片为学生传授交通安全知识;怀仁大队在县广场组织了万名群众明出行签名活动,并在广场举办以“关爱生命明出行”为主题的大型图画展;应县大队民警深入辖区货客运运输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利用事故展板结合事故案例,告诫客货运车驾驶员遵驾驶、明出行;右玉大队在杀虎口景区对出游的司乘人员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醒驾驶员不要酒后驾驶、不要疲劳驾驶。

本着服务于群众安全出行的宗旨,支队民警加强对节日期间交通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微博等媒体,发布“五一”期间交通管理工作措施,动员广大群众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的工作,劝导群众明出行、安全出行。朔城区深入辖区客运企业、旅游公司发放客运驾驶人安全读本以及安全出行温馨提示卡,播放交通安全教育警示片,讲解酒后驾驶、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加强客运驾驶员安全行车意识,督促企业加强驾驶员监管力度,杜绝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怀仁大队在放假前深入辖区中小学校开展节日安全出行宣传,提醒校车驾驶员明驾驶、安全出行;阴交警大队利用手机短信平台,每天为驾驶人发布两条安全提示短信;平鲁、右玉、应县在旅游景区公路路口和景区景点电子显示屏及时播报交通路况,为广大群众旅游出行提供服务。

五一小长假期前,全市交警宣传民警深入各辖区客货运单位进行交通安全宣传,组织客货运驾驶人进行安全知识学习次。4月28日,支队在朔州汽运总公司、朔州物流公司、利民出租公司、中煤平朔车队等10家客货运车辆单位,开展以“关爱生命,平安出行”为主题的驾驶人安全教育活动,宣传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并展示交通安全宣传挂图,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

各(区)县大队结合正在开展的“货运车辆违法整治”活动重点抓好辖区客货运公司驾驶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并在客货运场所悬挂宣传标语、展示宣传展板,播放交通安全宣传专题片,形成了浓厚的宣传氛围。通过对客货车驾驶人开展专题学习教育,提高了驾驶人的交通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为保障五一期间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打下良好的基础,收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

我乡辖区内机动车保有量大,道路环境复杂,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为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今年我乡根据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会议内容和精神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我乡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规范化管理。

我乡对辖区内的机动车明确了责任人,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个人。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每月召开一次防范交通事故会议,认真研究我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各村委会主任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以各村委员会为单位,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年内共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4份。

通过派出所、交警队开展大量的道路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消除我乡辖区内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辖区内公路危险路段,集中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辖区内的农用车驾驶员的管理,利用各类交通事故图片及传单的形式在群众中广泛宣传,大大的提高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全年我乡不断严肃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0余起,其中简易处罚9起、一般程序处罚1起,坚决做到违法必处、违法必纠。我乡还加强了对辖区内私人汽车和各单位站所车辆的安全管理,对缺少年检、保险及车况差等不符合上路要求的车辆,我们尽量做到对其纠正,并要求其改正。

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我乡安监站在分管领导陈显康的领导下,积极开展路检路查工作。工作过程中,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驾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实行口头教育以及强制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驶培训。今年内,我乡总计排查机动车20余辆,我乡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有明显好转。五、组织培训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为提高我乡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的整体素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乡安监站定期组织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参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培训。经过今年组织的2次培训,参加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达30余人次。为开办高质量的培训,我乡请来县交巡警大队的专业人员对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培训授课,并印发《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手册》。这一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整体素质,有效遏制了死亡2人以上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和一般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六、加强宣传,提高人们群众防范意识。

为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道路交通知识及法律法规,我乡在开展各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丝毫没放松宣传工作。今年来,我乡共计悬挂横幅标语4幅,并在各村道上用石灰书写宣传标语40余条,通过广播站宣读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手册8次。同过这一系列的宣传工作,我乡辖区内人民群众对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有了更多的了解,改善了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按照西安委办发〔20xx〕3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及西政办发〔20xx〕65号《关于在全县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镇党委、政府再次召开了道路交通安全专题会议,安排部署道路交通专项检查工作,明确任务和责任。结合“铁拳执法”专项行动,6月25日至7月8日期间,在全镇辖区内开展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专项检查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镇党委、政府把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作为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了交通道路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经济办(安监站)具体负责集中行动指挥、协调、督办等工作。主任由张建东同志兼任、成员为艾军、王永利,办理日常道路交通安全日常事务,并制定了道路安全实施方案。各村也相应的成立了交通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交通安全工作。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隐患排查重点和具体实施步骤。

通过道路安全检查活动的开展,完善村级(社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定期排查整治的事故预防长效机制,整治一批交通秩序混乱、违法行为突出、事故隐患点多的区域和路段,查纠一批严重违法车辆,消除一批客运安全隐患,努力解决一批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断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一是实行隐患整改落实制度,做到整改期限落实到位、整改内容措施落实到位、整改责任人员落实到位。对查处的各类隐患,实行“一患一档,分类治理”并列入整改计划的隐患。二是对各类隐患实行分线负责制度,负责隐患的整改落实定人员、定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镇上采用各种不同的形式,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活动,营造良好氛围。首先,在镇政府机关、各行政村、开办交通安全专栏,利用横幅、标语、等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其次,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针对性,重点加强对中小学生和农村群众的宣传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严禁、严查使用报废车辆、农用车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车辆接送学生。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交站点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大宣传,增强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加强对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排查本辖区内县村级、组道路的事故隐患,查出安全隐患10余处。并将检查情况上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对设置不合理的村、组道路道口标志牌提出建议。并对改扩建的道路完善安全警示标志牌12个。加强对事故多发和安全隐患点段监控。积极多渠道争取资金,对县道(高家池)悬崖、滑坡点等地质灾害、水毁悬空面板、老黄杨路段超限行驶车辆压坏的路面实施工程治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尽管我们在隐患排查治理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道路安全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1、是由于客观原因,监管不到位、责任措施不落实的问题仍然存在。

2、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3、镇内县村级道路监管及执法力度责任不明确。

我们将以道路安全专项检查隐患排查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加大力度,进一步排查安全隐患,加强对县道村级道路管理,隐患的排查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

2、对全镇施工拓宽道路排查交通安全隐患,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3、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辖区类企业负责人对运渣车、水泥罐车车辆管理。

4、健全完善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完整的应急预案,并尽快形成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程序。

5、把隐患排查整改列入安全目标考核内容,长抓不懈,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今后我们将不断加强安全交通监管工作力度,从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警钟长鸣,坚持到底,切实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全力抓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治理,建立健全安全长效机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xx镇的社会稳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我社区道路交通安全小组紧紧围绕交通安全工作实际,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主线,广泛开展社会化宣传,积极探索交通安全工作的新路子,在控制交通违法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开展便民利民活动等工作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1、年初成立了领导班子,责任分工明确,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到人,信息员落实到位。

2、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全面到位,做到了底子清,情况明。

3、经常开展督查工作,了解路段交通安全情况。

1、张贴交通安全标语,横幅,在醒目地方树立固定标语和张贴挂图,进行法规宣传。

2、根据上级领导安排在重点地域进行交通执勤。

3、非法营运得到有效的控制,通过整治后,杜绝了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4、居民安全意识明显提高,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驾驶人员能遵纪。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社区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建立日常排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考核,落实到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实行奖惩兑现。针对社区道路网络健全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了抓源头、重防范的工作方针,以摸排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基础,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并对摸排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我们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交通安全宣传氛围不浓,行人、乘车人、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差,交通违法行为突出;二是部分路段交通秩序差,安全隐患多,整治难度大;针对上述情况,我们确定了明年的工作重点:加强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力度,形成强大的浓厚宣传氛围。

总之,在工作中,我们立足实际,坚持“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思想理念,营造出了一个良好交通安全环境。我们将继续全力以赴投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为社区内的道路安全奠定稳定基础。

根据州交警支队《临夏州20xx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实施方案》临州公交支发【20xx】12号文件精神,在今年为期40天的春运安全宣传工作中,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紧紧围绕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指示精神,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狠抓源头管理,强化宣传教育,开展了多种行之有效的春运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春运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大队以“压事故、保安全、保畅通”为目标,以“和谐、平安、迎春运”为主题,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力以赴开展了春运交通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保证了春运工作有条不紊的顺利进行并取得了实效,大队成立了由临夏市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大队长马旭东任组长,教导员王虹霞、副大队长马小龙、x玉、秦文鹏、副教导员石小军任副组长,各室、所、队负责人为成员的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传中队。通过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有效的增强了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交通意识、安全意识、从源头遏制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大队将“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和冬季交通安全宣传特点有机的结合起来,贯穿到了春运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中,认真策划,精心组织,形成了集中宣传态势,从源头上防范超速、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

1月19日春运第一天,大队联合当地文明办等有关部门举办了“20xx年春运交通安全宣传启动日”活动,启动仪式当天,临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杨国宗、副支队长石建华、州支队法制宣传科科长娄仲彦等出席仪式,并组织各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300多人参加了会议。通过开展文明交通倡议、宣誓、志愿者服务等系列活动,拉开了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序幕。在随后的1月28日、2月10日、2月20日专题宣传活动中采取了有效措施:

二是组织民警深入到客运企业、单位检查督促春运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组织召开客运企业领导、管理人员、车主、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会,观看宣传展板、宣传光盘、散发宣传资料,巡回举办道路交通事故图片展等,力求教育面达到了100%。

大队加强了重点场所的宣传教育,在车管分所、事故处理室、违法处理岗位等窗口单位设置了春运交通安全宣传区,悬挂、张贴了宣传标语横幅、展出事故展板挂图,滚动播出宣传光盘、散发宣传资料,大队利用新安装在中心广场、北滨河东路、单位各大厅门口的led显示屏全天候滚动播放了春运安全警示语。以“五进”宣传为基础,大力加强了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农村群众和中小学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把执法、宣传、服务三者结合起来,突出了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宣传效果。

在春运正式启动前,大队再一次对辖区内所有道路进行了一次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的事故黑点路段和安全隐患做到台帐清楚,心中有数。对已经排查出来但尚未得到治理的隐患路段和事故易发、多发路段,及时设立警示标志,改良通行条件。

春运期间,大队积极部署,抽调警力组成工作组,深入一线,督导检查工作,工作小组成员切实高度负责,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督查、了解、指导春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力求春运工作不失控,不失管的顺利进行,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交通安全宣传到位、源头管理到位、巡逻管控到位、违法行为查处到位、督促检查到位。

根据统计,大队在春运期间累计出动警力57人次,出动警车21台次,悬挂横幅8条,拱门1个、立柱2组、展出展板50张、散发资料11000,受教育23023人次。同时,民警在日常工作中还在饭店、餐馆、酒吧等易发生酒后驾车的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宣传。

春运期间,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认真履行了各项工作职责,全力以赴,严格落实各项交通安全管理措施,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狠抓路面交通秩序管理,立足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这个主战场,全力打好了20xx年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之战。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坚持以“四项建设”为引领,始终抓牢队伍建设这个根本,严格落实从严治警、从优待警各项措施,规范民警执法执勤行为,全力打造一流队伍。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民警收听收看党的十九大开幕式,聆听习近平总书记的报告。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使全队民警切实打牢高举旗帜、听党指挥、忠诚使命的思想根基,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二是抓牢纪律作风建设。认真组织开展“私车公养”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执法不廉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治陋习、树新风”深化作风建设活动、《公安民警使用网络社交媒体“九不准”》学习教育活动等,完善了考勤考核、督查检查等内部管理制度,全队民警职工签订了《廉洁执法承诺书》、《严禁私车公养承诺书》、《数字证书、警务通使用管理承诺书》等。针对交管工作的特殊性,采取“微信查岗(上传工作视频及图片)、对讲机报告、警车gps动态监控”等措施,对队伍作风纪律、履职担责、车辆管理等全面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全面落实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做到队伍纪律作风真抓实抓严抓,抓细抓小抓实,推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常态化。全队的队伍纪律更严、工作作风更实、服务效率更高。三是开展优秀团队创建。按照省交警总队的部署,结合开展文明单位、园林单位、卫生单位创建工作,扎实开展创建优秀团队活动,发现挖掘了刘国建、邓祖辉等民警的“闪光点”,对他们无私奉献、坚守岗位的精神予以表彰奖励,对他们的优秀事迹进行宣传。设立7个宣传栏,建立了警营文化墙和廉政教育文化长廊,开展了丰富多样的文化活动,加强了院内园林绿化管理。落实从优待警政策,完成了大队机关和三中队的职工食堂建设。同时,组织开展了党员干部“佩带党徽、亮身份”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大宣导”活动。通过系列举措,提振了队伍精神,激发了正能量,凝聚了团队力量。对工作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不人性化、不作为、不廉洁等4大类26项突出问题进行了清理整顿。对2家停车场的2419台涉案车辆进行清查,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违法数据采集、审核情况进行清查,对201x年以来行政案件复议、交通事故复核情况进行清查,对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进行清查,对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单位,明确具体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2020年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虽然取得一些成绩,但是离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一是交通智能管理水平不高。主要是县内省道和城区主要路口电子警察系统和交通号灯缺失。二是提升警务实战效能方面仍有诸多不足。人均交通违法查纠率特别是非现场人均查纠率低,乡镇交通安全工作开展不平衡。三是交通参与人的安全意识有待增强,机动车违法载人,摩托车打伞等交通违法仍然多发,农村交通安全防事故压力大。下一步,全队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上来,用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队伍建设和公安交管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以及市县领导对我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克服麻痹松懈和疲劳厌战思想,坚守“红线”、“底线”,严防严守、严管严治,实现“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同比下降,不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目标。

(一)抓实道路交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继续常态化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以县道安委的名义督促责任部门对安全隐患实施整改。重点是争取县委、县政府重视,协调相关部门抓好省道安委督办的s322线、s323线事故多发点段安全隐患整改治理扫尾工作,确保通过验收销号。

(二)抓实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打击整治。保持严管态势,继续紧盯农村、城市两个主战场,改革勤务模式,提高见警率,推进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三超一疲劳”、违法载人、涉牌涉证、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抓好校车、客运车辆、货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摩托车、渣土车、微型面包车专项整治,坚决不留安全隐患。

(三)抓实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监督管理。抓好客运车、出租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把住源头,确保安全。

(四)抓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交通安全宣传“五进”为平台,开展内容新颖、形式多样、社会广泛参与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交通参与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五)抓实道路交通安全基层基础。争取县委、县政府重视支持,夯实县道安委日常议事机构(县道安办),督促乡镇街道履行交通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提升道路交通智能管控水平,发挥职能部门监管作用,凝聚道路交通安全齐抓共管合力,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

(六)抓实交警队伍建设管理。组织全队民警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不懈地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脚踏实地开展创建优秀团队活动,持续开展执法不廉问题专项整治活动、“治陋习、树新风”深化作风建设活动,为打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提供强力保障。

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2016年12月30日在兰州召开,传达学习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三运,省委副书记、省长林铎对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批示精神,安排部署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马世忠出席会议并讲话,副省长、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任杨子兴主持会议。

马世忠对2016年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取得的成绩予以充分肯定。他强调,要牢固树立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全力以赴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要牢牢抓住基础工作、严管严查、责任追究三个关键,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依法严格管理、严格查处交通违法行为。要坚决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控等五大责任,凝聚治理合力,全力破解影响安全畅通的突出问题。

杨子兴强调,要充分预判形势,准确把握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全力以赴做好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点在强化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路面交通违法整治、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恶劣天气应急管理、春运工作责任落实上下功夫,确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向好。

会上表彰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先进单位,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了2017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坚持管源头、除隐患、防事故,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作为道路交通安全全面提质的重要抓手,多措并举,全力推进。一是做实结合文章。将“以落实主体责任为主题的安全生产全面提质年”活动与路面执法打击整治、黄标车淘汰等工作相结合,同步推进。根据路面执法工作中发现情况,就客运车辆站外经营问题、鸿基出租车公司车辆保险到期问题分别专门向县交通局发送了工作函,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税费统征办就执法执勤车、工程和环卫作业车等工作车辆不悬挂机动车号牌或未注册登记上路行驶的问题发送督促函。提请县政府印发《强力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向车主发放黄标车提前报废通知单。二是落实监管措施。对全县客运车、的士车、校车、危险品运输车全部实行“户籍化”管理。实行客运车辆安全管理日登记制度。每季度对客运、危化品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对驾驶人进行资质审查,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促落实安全制度。加大四类重点车辆(“两客一危”及重型货车,含“营转非”客车)隐患清剿工作,共筛选有三次以上交通违法记录未处理的重型货车80辆,全部落实隐患清剿责任民警。排查“六类重点车辆”未年检125辆,排查持a.b准驾车型驾驶证逾期未检验的驾驶人417人,全部落实责任民警。三是抓实安全培训。加强对运输企业安全负责人和重点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培训工作,落实安全责任,把好交通安全“第一关”。1月9日-11日,联合县运管等部门先后深入郴汽集团桂阳分公司、县交通运输服务公司、荣兴公汽公司等企业,组织召开春运交通安全会议。2月18日,联合校车办、运管所等部门召开春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并与校方和园方签订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状》。4月19日,在县演艺中心2号会议室,对“家宝公司”120名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4月20日,组织召开全县工程作业车、工程运输车、园林绿化车安全管理工作专题会议,通报“4.3”事故,开展警示教育,培训安全常识。9月23日组织召开了2020年秋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8月18日上午组织郴汽集团103车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鸿基出租公司等客运企业安全负责人在交警大队402会议室观看了旅游客运安全大讲堂讲课活动。9月19日联合县行政执法局、环卫所以及全县砼业、渣土公司以及保洁等企业负责人召开工程运输车(含渣土车、水泥罐车、砂石车)、环卫车、执法执勤车等车辆的规范管理工作调度会。

春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春运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第一个春运,旅客极为关心,社会倍加关注,媒体高度聚焦。我们立足《xx报》,主攻《xx报》,力争中央级报刊和中央主要网络媒体,不断改善稿件质量,努力提高上稿数量,保证圆满完成春运各项工作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段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要在20扎实做好我段春运对外宣传工作,并进一步打造对外宣传工作的新格局,现将我段春运对外宣传工作方案制定如下。

以十八大精神统领对外宣传工作,以宣传xx、展示xx、推介xx、凝聚人心、振奋精神为宗旨,以“创建山区普速铁路一流工务段”为目标,整合和引导各方面的资源、要素积极参与春运对外宣传,努力提升全段对外宣传工作整体质量和水平,为推进春运期间全段安全稳定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以“狠抓设备整治,服务平安春运”为宣传主题,对内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激励广大干部职工全力以赴保春运。对外正确导向、树立形象,营造和谐的社会舆论环境,为顺利实现春运任务目标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1、着力抓好两个重点:一是加大正面宣传的力度。及时组织稿件,反映干部职工全力以赴战春运保安全、舍小家为大家,为构建和谐春运无私奉献的精神,形成正面宣传的强大声势、扩大社会影响。二是加大舆论调控工作力度。牢固树立新闻舆论调控意识,把新闻调控工作作为关键性工作摆在凸出的位置来抓。各单位要以强烈的新闻敏感性,加强社会舆论动态的`监测,及时准确地掌握情况,遇到新闻突发事件或可能引发新闻重大事件的苗头,要迅速按照程序进行处置。

2、策划重点报道选题。一是紧紧围绕“创建山区普速铁路一流工务段”的目标,进一步加大春运对外宣传力度。重点做好春运对外宣传亮点收集,突出反映工务部门干部职工舍小家、顾大家的精神风貌,深度报道平安春运中的凡人小事;策划好小站职工服务平安春运保安全为纽带,大力开展“安全春运、平安春运”活动,打好安全质量翻身仗等一系列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二是紧紧围绕平安春运做文章,真正把确保线路设备质量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重点抓好“平安春运”创建活动,安全生产及设备优质,深入挖掘春运亮点、特色做法、典型事迹、优质服务等方面的新闻线索。大力宣传小站职工吃苦耐劳、无私奉献的精神状态,为“平安春运,安全春运”提供舆论支持。

3、加强同新闻单位的联系。春运期间,主动引导媒体实现正面宣传。根据不同时期媒体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选择性地、有重点地分析、梳理、归纳、策划、确定春运采访主题和方案,主动邀请新闻单位到小站工区,通过他们的亲身体验和实地采访,增强对铁路春运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反映铁路人在春运中为建设和谐铁路所付出的艰苦努力和奉献精神,从而实现铁路与媒体之间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的良性互动,努力营造最佳的社会舆论环境。同时,按照春运对外宣传策划方案,邀请媒体记者到我段采访,从深度上宣传xx,展示xx。加大与兄弟站段的协作,以立体的、平面的、网络的、新闻的、文艺的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向外宣传xx。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春运对外宣传工作要紧紧把握中央和部党组、路局党委工作精神,紧跟时代步伐,做到有利于发展,有利于团结稳定,有利于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有利于提升xx形象和维护全段职工的根本利益。

2、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春运对外宣传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构建文明xx、和谐xx大局,要紧紧围绕重大主题、重大活动和重大决策开展有声势的宣传,大力唱响三xx科学发展的主旋律。

3、坚持“三贴近”原则。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职工,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到广大职工中。大力宣传来自基层一线职工春运期间生产生活实践的新经验、新成果、新典型,不断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为加强对全段春运对外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与指导,成立xx工务段对外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段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史忠任组长,宋冰峰、叶志权、孙国君、王建波、潘承武等为成员。

1、加强领导,强化落实。高度重视春运对外宣传工作,落实专人负责,认真完成工作。

2、形式灵活,贴近群众。春运对外宣传内容要有针对性,报道视角要深刻,力求贴近实际、贴近职工、贴近生活;形式要灵活,积极发动生产一线职工参与,增强现场感。

3、加强沟通,形成机制。及时向路局宣传部提供春运对外宣传信息,反馈工作情况,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健春运对外宣传工作长效机制,确保春运对外宣传工作有效、深入开展。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一)强化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大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广泛开展“交通安全镇”、“交通安全村(居)”建设,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常识应知率。同时,适时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知识培训活动,充分运用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对驾驶员等进行警示教育。

(二)不断改善全镇路况。要采取有力措施,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改善道路安全状况,并组织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开展辖区道路的安全情况排查工作,同时,强化对养、护路人员的管理,切实抓好雨季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全力确保雨季公路畅通、安全。

(三)严防死守,治好违法。结合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认真统筹、抓紧落实,按质按标开展好查处各类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对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章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真正形成严管态势。

(四)统筹协调,确保稳定。认真处置好上级部门安排的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各项工作,确保全镇境内少发生事故、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条 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应当听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纵容、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车辆,不得妨碍交通警-察执行公务。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 机动车辆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一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只供下肢残疾人单人代步使用,但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可载一名陪护人员。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方准上道路行

驶。?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证明、证件及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驾驶人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记分可使用记分卡等记分载体。

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车辆时应当将记分卡与驾驶证、行驶证一同携带。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协助交通警-察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警-察有权调用其车辆,因此造成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经济损失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建设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应当听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实施。 第十七条 在交通事故多发或存在严重交通隐患的危险路段,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警告标志、减速或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在划有掉头车道的路口设置掉头指示信号灯。绿色回转箭头灯亮时,车辆按方向所示掉头行驶;红色箭头灯亮时,不准车辆掉头。

第二十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必要时可以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

禁止擅自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物、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确需在交通隔离护栏上临时悬挂横幅和宣传广告牌等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并安排专人维护交通秩序。?

(二)施工完毕及时清除余土、遗留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通行。

非机动车辆在公共场所停放的,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标线内停放。?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就某一区域或者道路,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条 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 ?

(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 ?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城市禁鸣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

意停车。 ?

第四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点以外或者禁止停车的地点招停出租车、公共汽车。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辆在同车道的前方车辆遇禁止信号、缓慢行驶或者因故受阻时,必须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行驶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前方是交叉路口的,应当停在路口停车线以外等候。

第三十三条 车辆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翻斗车、拖挂车、半挂车、拖拉机不得进入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道路行驶;?

(四)其他货运机动车辆不得进入环城公园路以内(含环城公园路)道路通行; ?

(五)人力平板车、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进入一环路以内(含一环路)道路通行。 ?

(六)在高架道路或立交桥桥面上行驶时,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速;禁止逆向行驶、倒车或停

车,发生故障的应当及时移开。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辆不得在城市禁鸣区域内鸣喇叭。城市禁鸣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八条 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警报器在执行紧急任务时方准使用。

第四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

(四)不得在高架路或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桥面上行走;

(五)不得在站点以外或者禁止停车的地点招停出租车、公共汽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龙广一中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小学安全管理办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师生应当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三条: 校长为学校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园)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学生出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班主任老师、科任老师是具体责任人。学校要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将责任落实到人,齐抓共管,把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我校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努力增强全体师生安全第一的意识,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素质。加强对学生的常规训练,努力提高他们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1

以后才能上、下车;上、下车时不能使用跳跃动作,要当心被车门挂住衣服或书包;乘车时身体的任何部位都不能伸出车窗外,不能向车窗外扔东西等。对骑自行车学生的教育: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只能在非机动车车道上骑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骑车;不要闯红灯;不要几个人并排骑行;自行车不准搭人等。对步行的学生,要教育和提示他们特别注意经过十字路口和横穿道路时的交通情况。

第六条: 龙广一中应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责任意识,杜绝学生家长使用或租用“三无”车辆或没有接送资质的车辆接送学生,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的联动机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条: 严禁龙广一中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因体育场地欠缺,无法组织学生在安全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的,龙广一中应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

第八条 :对于乘坐校车上、下学的,龙广一中应严格按照《龙广一中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办法》、《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对于自行上、下学或家长自己接送学生的,以及有特殊情况和特殊路线的学生,龙广一中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第九条 :公路沿线的学生,要专门对学生进行教育,促使学生上、下学必须走人行道,确保学生在公路上行走安全。

第十条: 龙广一中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告知学生家长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乘坐摩托车或骑自行车上、下学。发现学生有上述行为后,龙广一中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该行为,并告知家长。

第十一条: 坚决杜绝将校园、操场等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龙广一中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三条 :龙广一中应当按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积极主动与交通、公安部门联系,落实保障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十四条: 龙广一中集体组织用车时,无论时间长短、车辆多少,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县教育局请示,获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请示中应详细说明本次活动的时间、地点(含行驶路线)、人数、组织方式、安全措施、安全预案和受委托旅行社名称及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龙广一中要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第四章 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严格实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个人,将予以表彰;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落实的,或因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发生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

龙广一中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守则

1、坚持徒步上下学,不准在街道、公路上拦车、爬车、追车和强行搭车。

2、不满12周岁的学生不准骑自行车。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未取得驾驶证的学生不许骑摩托车,不管步行或在公路街道上行走时,必须靠右行走或人行道上行走。

3、步行时,在横穿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时,应注意来往车辆。在无来往车辆时,从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4、严禁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公路。不准在有机动车通过的道路上做游戏。

5、在公路或其他道路上行走时,不准钩肩搭背、三五成群并肩而行,不准边走边看书或边玩耍。

6、前进途中,遇到路边堆放障碍物时,要特别注意来往车辆,待无来往车辆通过时再通过,并且要靠安全一侧。

龙广一中道路交通安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区教育局的相关要求,为了加强我校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促进学校的.文明建设,树立全校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负责贯彻落实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负责制定实施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宣传教育和检查评比、奖惩等工作,并处理有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二条 协助交-警部门维持校门口学生上学、放学时秩序,实行校门口、楼梯值班制度。联系办理一切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手续。积极完成上级交通安全部门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师生行走规定

(一)行人必须靠路边行走。不得三人以上并行,妨碍交通。

(二)不准在校内外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和抛物击车。

(三)行人须注意来往车辆,不准在道路上追逐打闹。

(四)不准在校内外道路上进行各类体育活动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五)不准在校内道路上学习骑车。

(六)不准在校内道路上扶身并行,骑车带人。

(七)非机动车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妨碍交通。

第五条 校区内道路规定:

(一)不许在校内道路上堆放杂物,妨碍交通。

(二)在校内道路上施工,须先到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申报、登记、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要在施工路段设明显标志,确保行人与车辆的安全,施工后要及时恢复原路面,保证原道路的畅通。

第六条 违章及事故处理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分清责任,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人员或机动车辆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后,除向出事地交-警部门报告外,同时应向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写出事故情况报告。

第八条 对因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者,根据交通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法者将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学校每年对师生员工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评比。表彰奖励在交通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和学生,并将评比结果报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辆驾驶员、道路安全管理,预防各种交通事故发生,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畅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交通法规,结合三分局生产经营实际,规范交通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分局所属项目部施工生产使用各种道路机动车辆都应遵守本办法。与三分局及所属各单位(项目)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的单位也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三分局所属各项目部。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三分局安委会负责全分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分局质安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设备物资部负责分局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五条 三分局所属项目部的行政正职为各项目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对本项目部交通安全负领导管理责任。

第六条 所属项目部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作业队、班组负责人,对所管辖的交通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运行、维修等管理规章制度规程。

(二)做好机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和运输调配工作。

(三)组织驾驶员、维护管理人员开展日常和专项安全教育技术培训活动。

(四)负责办理机动车辆,驾驶员运输行驶相关的证件审验和各种规费等工作。

(五)发生场内外交通事故应及时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善后工作。

第七条 安全管理部门与工程部对各级的交通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规和三分局规定、指令,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各种活动。

(二)组织专业人员对小车每周一次,其它机动车辆每月一次的安全技术状况专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三)定期对机动车辆路检,纠正违章、

(四)协助交-警部门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年度检审工作。

(五)参加场内外交通事故调查,提出有关责任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对车辆行驶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

(一)遵章守纪,严格按岗位操作技术规程和交通法规驾驶车辆。

(二)爱护车辆,保持车辆良好安全技术状况和车容车貌。

(三)做好出车前安全检查和收车后的保养工作。

(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积极参加交通安全活动,礼貌行车、礼貌待客。

(五)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抢救伤员,配合调查。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安全纪律,做到八不准,即不准酒后开车、私自出车、绕道行驶、无证驾驶、疲劳行车、驾驶室超座、穿拖鞋或打赤脚驾驶、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第十条 车辆调度人员应合理安排车辆和驾驶员,不合格的“病”车不准派出。

第十一条 维修人员应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安全性能直接负责。

第十二条 职工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工程项目交通安全规定,各行其道,不准强行搭车、爬车、跳车,强行横穿公路。无证人员不得驾驶车辆和其它移动设备。

为加强村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遏制场镇逢场天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高发的势头,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开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开江府办发〔2011〕33号)等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辖区逢场日,交管办交通管-理-员应参与赶场。

二、赶场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通过摆放交通安全宣传展板、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光盘、散发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街头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查纠三轮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查纠摩托车、载客车载人超员;查纠无证驾车、酒后驾车、无牌无证车、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和车辆乱停放。

3、配合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四、赶场过程中要敢于管事,善于管事,发现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收集违法证据、纠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后方可放行。

1

五、遇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故意阻挠管理的行为、处置难度大的交通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突出的情况,要及时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和公安交-警队联系,请求协助处理。

2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安全标准化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内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产区、生活区交通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公司员工、外来施工人员与外包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和其它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3.1.1 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需在公司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3.1.2 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3.1.3 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3.1.4 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3.1.5 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3.1.6 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

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3.1.7 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备的证件。

3.1.8 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3.1.9 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3.1.10 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3.1.11 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3.1.12 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3.1.13 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3.1.14 车辆管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3.1.15 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严禁将报废车辆在施工现场使用。购置新车,严格把好质量关。

3.1.16 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3.2 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3.2.1 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

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3.2.2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b) 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

c) 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d) 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e)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

3.2.3 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3.2.4 公司区内机动车的行驶速度:大小客车、大小货车摩托车和拖拉机为10km/h,各种车辆出公司大门、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行驶。

3.2.5 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3.2.6 公司内机动车行驶严禁超车,倒车时,驾驶员 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3.3 交通事故管理

3.3.1 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应急领导小组成员,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3.3.2 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领导小组成员按未遂

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3.3 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3.3.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3.3.4 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3.3.5 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3.4 安全奖励

3.4.1 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a) 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00元的奖励;

c) 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3.4.2 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00元的奖励。

3.5 违章处罚

3.5.1 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

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3.5.2 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3.5.3 超载行车或厂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3.5.4 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3.5.5 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3.5.6 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3.5.7 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以上。

3.6 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3.6.1 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3.6.2 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3.6.3 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3.6.4 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3.6.5 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3.6.6 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 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 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

3.7 检查、评价与反馈

3.7.1 制度执行人应经常检查本部门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的规范性,每半年填写一次评价表(附录1),报制度负责人进行评价。

3.7.2 制度负责人根据反馈情况对各部门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升级。制度执行人须确保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订版本。

我校地处撒张公路沿线,校门口出入公路岔路口处视线不开阔,学校生源村寨都处于公路沿线,上下学都必须在公路上行走,道路交通安全尤为突出,为了确保师生出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门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由学校领导负责。

2、学生上下学以安全小队的方式出行。

3、安全小队以村为单位:上下小龙井为一个安全小队,其他各村组分别为一个安全小队。

4、安全小队上下学出行期间必须列队行走于公路右边。

5、每个安全小队有负责教师选出一名安全小队长和一名副队长,安全小队长在出行时必须佩带安全小队长标志,负责队伍行走过程中纪律和安全;副队长执安全队旗行以队伍最前。

6、学生在出行路途中必须遵守规矩,行于队伍中,不得推搡拥挤打闹,否则于违纪处理,处理由班主任承担,每人次按0.01分计扣。

7、安全小队由专人负责:

老泥沟村安全小队:郭洪云负责每周一三及单周五,陈晓春负责每周二四及双周五;

董家塘村安全小队:罗兴泉负责每周一三及单周五,负责每周二四及双周五;

郭家屯村安全小队:王吉生负责每周一三及单周五,负责每周二四及双周五;

大龙井村安全小队:赵建书负责每周一三及单周五,赵建昌负责每周二四及双周五;

寺湾村安全小队:李玉仙负责每周一三及单周五,范所凤负责每周二四及双周五;

小龙井村一年级安全小队:黄奕负责;

小龙井村二至六年级:值周教师负责;

8、放学后教师不得随意留学生在校,否则学生回家路途交通安全由该教师自己负责。

马龙县小龙井小学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安全防范责任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制定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明确责任,对国家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实行目标管理。

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防范方案和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指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安全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是同级人民政府实施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部署,指导、协调、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相关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实行责任制,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配备专职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管员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协助履行部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边远乡(镇)派出所履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对其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与辖区内村(居)委会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

(二)利用农村广播、宣传栏和集市等,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建立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开展车主和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四)对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进行管理;

(五)组织道路交通安全检查,治理占道经营,消除安全隐患;

(六)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台帐及危险路段的管理制度;

(七)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十条  单位应当遵守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规定:

(一)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所属人员严格遵守;

(二)制定交通安全目标和工作方案,建立培训和考核评比制度;

(三)建立和落实所属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四)建立所属人员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登记制度;

(五)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除遵守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录用机动车驾驶人时,不得录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

(三)机动车驾驶人被录用后,1年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不得安排驾驶车辆;

(八)建立机动车驾驶人长途营运、超时营运强制休息和出勤驾驶人异地驻车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目录相互提供业务数据。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共同制定公路交通事故、拥堵等突发事件的救援预案以及特殊气象条件下公路应急预案,提高快速处置能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及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跨线桥、显示屏等,及时发布公路交通流量、道路状况、气象预报等信息。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实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对单位的车辆、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超过控制指标、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等信息予以记录,并可以公布。

第十六条  公民发现突发道路交通事件、道路塌方、路桥垮塌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紧急情况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立即对报告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建议。

专业运输单位和其他拥有专用运输车辆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本行政区域内1年发生2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死亡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农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管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财政应当按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交通、环保、城-管、教育、农业(农业机械)、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在交通警-察的组织指挥下,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同级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询和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播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车辆保有量情况,可以对机动车实行道路交通流量控制。

第九条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对实施环境保护标志管理的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本市登记的机动车从事道路营运,或者招用持有非本市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的,应当自使用、招用之日起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销售非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将非机动车销售情况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上道路行驶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悬挂车辆号牌。上道路行驶时,其驾驶人应当携带行驶证并保持车辆号牌端正、清晰、完整。车辆号牌或行驶证遗失、损坏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动、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四)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行驶证。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登记的车辆或者机具不得上道路行驶,法律、法规规定不需登记的除外。

第十四条禁止在车辆上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装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并加强对慢行交通系统的研究,保障公众出行安全、畅通、方便。

第十六条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设置的管线、照明设施或者种植的植物出现损坏、照明不足、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交通、建设、城-管、电力、绿化、通讯等部门及道路经营养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排除。

横跨道路设置管线、公益性宣传牌(栏)、横幅等设施,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通行。

第十七条道路作业单位及作业人员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清扫、绿化等作业时,应当按照道路作业标准落实交通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当穿着醒目的安全防护服装,使用喷涂或粘贴有反光材料的车辆。

道路作业单位在高架道路、隧道进行作业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作业方案进行作业。

依附于道路设置的市政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施工单位可以先行抢修,并应当同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维护高速公路上的设施完好,保持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发布交通安全预警信息,清理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的车辆和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障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区道路交通安全和观光游览的需要,可以在旅游区内设置观光游览线路,供观光游览车辆行驶。

第二十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区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其所属的停车场(库)。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停车场(库)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通行条件和满足车辆停放需求,提高停车场(库)利用效率。停车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施划的停车泊位应当予以撤除:

(一)停车泊位已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库)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第二十二条盲道、人行道应当保持安全、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盲道及其配套设施,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本市的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和滨江区道路禁止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需要对前款规定的车辆作出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区、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车辆、行人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被放行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车辆遇交通信号灯黄灯亮时,未过停止线的不准通行,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待行区的交叉路口,直行或者左转弯的车辆应当根据提示信号依次进入待行区停车等候。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转借或者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

(二)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三)载货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防止货物脱落、泄漏、遗撒;

(四)非牵引车不得牵引货运用途的拖斗;

(五)全挂拖斗车、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故障机动车;

(六)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在夜间行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夜间路灯照明良好时行驶,不得开启远光灯。

机动车临时停车时,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者右转向灯。

第二十七条客运出租汽车在不妨碍公共汽车进出站和停靠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共汽车车站站牌前沿临时停车上下客,但不得停车候客。

校车、接送员工的单位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临时停车上下客。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在进出站点时,应当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应当在最右侧车道单排依次等候进站。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以外从事城乡间客运的车辆进出中心城区,应当按照交通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停车上下客。交通部门确定行驶路线和停车地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条机动车在高架道路上发生故障的,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移至导流线或者就近驶离高架道路;无法正常行驶的,除按照规定使用警示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外,还应当迅速报警,请求救援车、清障车对故障车辆进行拖曳、牵引,车上人员不得在行驶车道内活动或逗留。

第三十一条旅游区观光游览车辆应当在设置的观光游览线路内,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行驶,并注意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

鼓励游客换乘城市公共客运车辆、观光游览车辆进入旅游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为车辆换乘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进入环形路口时,应当按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并让已在路口内的车辆先行;

(三)不得驾驶非机动车从事营运;

(四)不得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时速。

第三十三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组织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环境污染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公安、交通、环保、卫生、城-管等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遇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所规定的情形发生时,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反馈信息。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实施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遵守下列规定:

(二)聘用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查验其驾驶资质和道路交通安全培训情况;

(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配备交通安全人员,保障交通安全投入,改善交通安全条件。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对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刁难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对人。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但本章所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

(三)改动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的;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携带行驶证的;

(五)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交由非下肢残疾人驾驶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车辆至恢复原状。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超过国家规定的行驶时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客运出租汽车、校车、单位客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三)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进站的;

(四)从事城乡间客运的车辆不按指定线路行驶或者停车上下客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百元罚款:

(一)转借或者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非牵引车牵引货运用途的拖斗的;

(三)全挂拖斗车、载运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四)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不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的;

(五)违反让行规定的;

(六)在高架道路上发生故障时,不按规定将机动车移至导流线或者就近驶离高架道路的;

(七)观光游览车辆不按指定的观光游览线路行驶或者避让其他车辆和行人的。

有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处二百元罚款。有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有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恢复原状。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使用非本市登记的机动车从事道路营运,或者招用持有非本市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未进行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驾驶依法不予登记的车辆或机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扣留车辆或机具至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车辆上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其非法装置,予以收缴,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属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横跨道路设置管线、公益宣传牌(栏)、横幅等设施,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设置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道路作业单位或者作业人员在道路上作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立、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或者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驾驶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人力三轮车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可以扣留车辆,依照后款规定处理外,对驾驶人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被扣留的车辆,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收购、置换或者托运回原籍。托运的相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承担。原本市有关部门核发牌证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牌证。逾期不接受收购、置换或者托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第四十九条驾驶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处罚,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行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中涉及数字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车 辆

第六条  下列机动车辆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一)微型载客、微型载货汽车;

(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第七条  下列非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一)电动自行车;

(二)人力三轮车。

经济特区外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经济特区内行驶。

第八条  摩托车不予注册登记,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执法机关工作用车除外。摩托车使用年限不超过10年。

禁止未登记的和经济特区外号牌的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 

第九条  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一)车容严重污损的;

(二)噪声或者尾气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装载垃圾、沙石、泥土等物品而未采取有效防止散落、飞扬、流漏措施的。

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乘车人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禁止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驾驶,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驾驶,最高时速不超过80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最高时速不超过50公里。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高速竞逐、飚车和非法赛车;

(二)驾驶未注册登记的车辆;

(三)冒领驾驶凭证或者机动车牌证;

(四)驾驶擅自改变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

(六) 前方无障碍而故意在道路上慢驶、停驶或者以其他方式阻塞交通;

(七)驾驶摩托车使用雨(太阳)伞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

(八)驾驶摩托车搭载不戴安全头盔、侧坐、倒坐、撑伞或者双手持物的乘车人。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停放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在道路停车泊位内,应当按顺行方向停放,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借道进出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正常通行。

第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应当按顺行方向停车,车身右侧车轮外缘距离道路边缘不超过0.3米。

临时停车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或者遇风、雨、霾、雾等低能见度条件时,还应当开启示廓灯、后位灯和雾灯。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公共汽车进出站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站点以外的地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

(二)暂时不能进入站点的,在最右侧机动车道依序单排等候进站;

(三)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

(四)驶离站点时按顺序行驶。

第十五条  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只准在固定座椅内搭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雨(太阳)伞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

(二)驾驶应当注册登记而牌证不全或者未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

(三)饮酒后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四)驾驶有动力装置驱动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

第十七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超过靠路边1米外行走;

(二)在机动车道上兜售、乞讨或者发送物品;

(三)在道路上驾驭牲畜。

第十八条  乘车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坐摩托车使用雨(太阳)伞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

(二)向车外抛撒物品。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

(二)明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而维修,致使证据灭失的。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维修外观损坏的机动车时,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发现被维修车辆涉嫌交通肇事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凡是对城市交通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公共项目、大型民用建筑以及其它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前,规划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应当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和设计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及其它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

第二十三条  开辟和调整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申请在道路上开设路口的,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畅通的要求,并经规划、建设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相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已建成使用的城市道路上申请开设路口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前征求规划、城-管部门的意见;在已建成使用的公路上申请开设路口的,应当经公路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前征求规划、城-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经批准施工的,施工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内部设置对外开放的停车场,其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直接相连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申请开设停车场的,由规划部门审批,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申请开设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并征求规划、国土部门的意见。临时停车场的使用期限为一年,延长使用期限应当重新申请。

第五章  交通安全防范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经济特区内各单位应当建立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立对本单位所属机动车的日常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二)教育所属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三)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单位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并设置交通安全工作机构,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保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各单位履行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明确的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九条  对于特大交通事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全生产监督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全面调查机动车登记、驾驶人资格许可、道路通行条件、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隐患,及时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需要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的,按照以下原则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的减轻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九十五。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机动车予以扣留,并处以二千元的罚款;经告知逾期不交纳罚款或者超过三十日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没收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非机动车予以扣留,并处以五百元的罚款;经告知逾期不交纳罚款或者超过三十日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没收非机动车,并对没收的非机动车予以销毁。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摩托车予以扣留,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经告知逾期不交纳罚款或者超过三十日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可以没收摩托车,并对没收的摩托车予以销毁。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清除垃圾、沙石、泥土等物品。

有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可以扣留驾驶证至处罚完毕;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十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三千元的罚款,可以扣留车辆、驾驶证、行驶证至处罚完毕;有第三项情形的,应当收缴牌证。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五项情形的,责令车辆限期驶离经济特区。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或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当场没收非机动车。

第四十条  行人、乘车人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已建成使用的城市道路上开设路口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已建成使用的公路上开设路口的,由公路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应当建立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的营运单位未建立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的,责令限期建立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逾期不建立的,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或者不落实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造成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的,对营运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路。

第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现车辆有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未处理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至案件处理完毕,并可以当场开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书,或者通知当事人、车辆所有人、车辆管理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处罚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微型载客汽车,是指车长3.5米以下(含3.5米),发动机排气量1升以下(含1升)的汽车。

本条例所称微型载货汽车,是指车长3.5米以下(含3.5米),总质量1800千克以下(含1800千克)的汽车。

第四十八条 本市经济特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珠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公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城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交通需求相适应。城乡道路规划与建设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鼓励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使用清洁能源。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市政、农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管理信息化程度,逐步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依法成立的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辅助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道路交通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

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一节机动车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取得本市核发的行驶证的机动车,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上道路行驶时应随车携带。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机动车牌号实行计算机公开随机选取。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第十二条经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机动车的技术参数和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等主要特征进行确认,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核查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或者驾驶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等;

(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应当按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

(七)危险品运输车辆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喷涂或者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告标志。

第十四条上道路行驶的教练车应当安装副制动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或者粘贴教练字样,悬挂教练车号牌。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自备或者租用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保持车况良好,喷涂或者放置校车标识。车辆、行驶时间和线路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节非机动车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在允许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自行车不实行登记。

非机动车登记工本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按规定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具备转向、制动等装置,并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规范。

第十八条申请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每位残疾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限于自用。申请人的具体条件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非机动车牌证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式样并监制。

第十九条已登记领取牌证的非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一)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非机动车灭失的。

第二十条已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

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

非机动车牌证损毁或者遗失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

第二十一条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不实行登记,只能在允许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按规定使用、审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借、冒用、伪造、变造、骗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取得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驾车时随身携带。

驾驶人的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二十四条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证代理业务。依法从事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和补证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基本情况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增设备案条件。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道路、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与道路交通信号的规划、设计、建设、养护与管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合理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服务水平与通行能力,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乡道、村道建设投入,逐步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保障农村居民出行安全。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乡道、村道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管理、养护以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指导。

乡道、村道的陡坡、急弯、连续弯道、视线不良及其他危险路段,应当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八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等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当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实际情况,提出意见。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时规划、设计、建设、验收道路交通违法记录系统、道路交通信号、港湾式车站、吸能式安全防护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

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以及下边坡高度为六米以上的路段,应当设置交通指示、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住宅区或者单位内部供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应当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人行横道线应当同时设置其他相应的人行交通信号。

车辆流量较大、行人稀少的路段,可以设置触摸式人行横道信号灯。在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人行横道线处的人行道,应当设置无障碍通道。

第三十一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科学合理规划,促进停车场建设,满足社会停车需求,加大停车引导系统建设和停车场管理科技投入,提高停车场利用效率。停车场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鼓励单位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停车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与安全的路段,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警示标志。在交通情况发生变化,影响车辆、行人的通行或者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取消临时停车泊位和相应的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并通知相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开辟、调整公共汽车、营运载客汽车、旅游汽车线路和停靠站点,应当符合交通规划和安全、敞通、方便出行的要求。交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影响车辆、行人通行或者安全的公共汽车、营运载客汽车、旅游汽车线路和停靠站点,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管理情况,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与安全的地方,设置校车等临时停靠点。

调整区域交通通行线路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以及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行为,应当征得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道路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固定作业应当在作业区范围设置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标志等,夜间开启示警灯;移动作业时,应当在路段上设置可移动的作业标志。

(二)移动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喷涂明显的反光标志图案,作业时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三)作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反光服饰、佩戴反光安全帽,注意避让过往车辆。

过往车辆对作业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或从事车辆修理、清洗、维护、装饰等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在道路上及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霓虹灯或者建设建(构)筑物,不得遮挡、干扰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新建横跨道路的管线、道路附属设施、交通管理设施等,从地面起净高不得低于五点五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规定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重型货车、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以及实习期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其中,牵引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摩托车只能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进入实线标线划分车道的路段后,以及进入导向车道后,不得变更车道。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三十公里,公路为每小时四十公里;

(三)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七十公里,公路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每小时八十公里。

第四十条机动车在夜间或者在隧道内行驶时,或者在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雾天行驶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三十米开启转向灯。

第四十一条道路上同方向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车道时,右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左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让行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让行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观察,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但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规定,确保附载作业人员安全。在城市道路上,核定载质量零点六吨以下的小型货车,附载作业人员不得超过一人;其他小型货车附载作业人员不得超过三人。

自卸货车不得附载作业人员。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交通事故,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警示措施。驾驶人、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转移至安全地点。

第四十四条牵引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软连接牵引的,应当设置示警标识;

(二)牵引载运危险品的车辆应当由专业人员操作;

(三)挂车、拖拉机、载运危险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

(四)不得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

第四十五条驾驶机动车不得熄火滑行,不得故意在道路上慢驶。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应当按顺行方向停留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车身右侧距路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驾驶人不得离车。临时停车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通行。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辨清道路轮廓,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九条营运载客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停靠站(港)内停车上下乘客,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次进出站;

(二)停车时,车身右侧距路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

(三)不得在停靠站(港)内待客、滞留;

(四)不得使用扩音装置揽客。

第五十条机动车试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放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号牌;

(二)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

(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

(四)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

(五)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制动测试。

第五十一条拖拉机不得在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上行驶。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农机部门意见后规定。

第五十二条叉车、履带式专用机械等不得上道路行驶。

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节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五十三条禁止人力车、畜力车、三轮车在上午七点至晚上八点在主城区主干道上通行。

第五十四条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非机动车道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车、三轮车、畜力车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三)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

(四)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无转向灯的,伸手示意。

(五)制动器失效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成年人驾驶的自行车不得载人。

(七)自行车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行驶,不得载人;其他地区驾驶自行车可以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儿童应当设置固定座椅。

(八)三轮车、畜力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

第五十五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人行道的,应当在距道路边缘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走。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路上组织开展体育锻炼、商业宣传、文艺表演等集体活动。但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除外。

第五十六条车辆未停稳前,乘车人不得上下车。乘坐机动车时,身体和携带物品不得伸出车外,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第一节交通事故预防

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乡村道路交通特点,组织人员,采取措施,制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人为、自然突发事件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五十八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落实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公益性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计划,包括发布公益性广告,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介绍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幼儿园加强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交通安全教育,严格校车安全管理,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学校、幼儿园交通事故发生情况。

第五十九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交通协管组织协助交通警-察维护车辆、行人交通秩序,劝阻和制止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节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条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车辆能够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发生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可以移动的,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处理。

发生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方便群众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在三分钟内出警,并立即赶赴现场。

交通警-察应当维护现场秩序,组织现场救援等,并按照有关现场勘查规范勘验、检查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交通警-察应当清理现场,登记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撤除现场,指挥、疏导车辆、行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交通恢复正常前,交通警-察不得离开现场。

当事人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及时将交通事故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助恢复交通。当事人不服从及时移动车辆、物品的指挥或者难以自行及时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代为当事人将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故障车的清理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因案情需要,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状况、精神状况、伤残程度、人体损伤程度、尸体、未知名尸体人身识别、财产损失、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专业人员或者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程度,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六十四条交通事故关键证据未收集到,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中止交通事故认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原因消失后,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的,经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在十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查一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确有错误的,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并责成原承办单位重新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认定适当的,书面回复申请人。

承办单位拒不执行撤销决定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直接予以变更。

第六十六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之间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确认。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可以征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用后及时归还,并支付必要费用;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证管理制度。车辆零部件、法医物证等交通事故认定关键物证,应当登记、拍照,科学保存,以备核查。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提高交通警-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交通协管组织应当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工作,增强广大师生的道路交通法制和交通安全知识,减少校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闽清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集中宣传教育活动方案》文件精神及我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学校道路交通安全大宣传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务院笫165次常务会议精神和省、市、县政府领导近期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及省、市、县政府相关会议精神,不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强教育引导与防范,营造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的舆论环境,推动校园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广大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避免和减少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二、工作目标。

以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为契机,普及我校师生交通安全知识,增强文明参与交通的意识。

三、组织领导。

组长:张秀云(学校交通安全全面工作);

(负责全体师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辅导工作);

黄蓉晖刘婷捷詹建云。

(负责各年段师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辅导工作);

四、具体工作。

1.学校11月2日之前召开组织工作会议,贯彻我校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活动方案。

3.布置一份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作业,家长与学生共同完成。

4.利用国旗下讲话,对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6.每日安全教育5分钟活动安排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8.利用宣传栏,开展交通安全图片展。

9.定期出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园刊及各班级主题专刊。

10.每月出一期简报,反馈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成果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

五、活动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强幼儿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事关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要高度重视,把开展宣传月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本园实际,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予以保障。

2、加强督促,健全长效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搞好引导,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2011.11.1。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道路安全管理,增强学校、学生和学生家长的安全意识,保证学生上学放学的路途安全,依据道路交通法规,特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

1、家长要知晓学生上、放学时间,掌握好上、放学时间,防止孩子过早出门和过晚回家。

2、家长要严禁学生骑车上学,教育孩子放学一律靠道路右边,不得在公路上玩耍、嬉戏、追逐等。

3、家长接送学生时不得进入校园,不得挤占主体道和堵在校门口。

4、家长要监督学生坚决禁止乘坐农用车、载货车、报废车和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车辆。禁止乘坐有超员、超速的车辆。

5、家长要与学校一起教育孩子上学、放学乘车,一定要看清前后左右,在确定无车辆通过时快速穿过公路;放学乘车时,要站在公路边以外等候,排队上车。

6、家长要与学校一起教育孩子不满12周岁,禁止骑自行车上路,更不得骑摩托车。

7、教育学生注意防溺水,不到水库、河沟、堰塘边玩耍。

8、家长特别要注意女生的安全教育,不与陌生人来往,不相信陌生人说的话,不单独与男生在一起。

9、春季来临,要教育孩子注意个人卫生,预防传染病。

10、家长要和学校密切配合,加强对学生道路安全的教育和乘坐车辆的监督,如家长发现学生乘坐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及时汇报交通运输部门和教育部门。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监管,共同培养学生守法、文明的交通行为,确保你们的孩子------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安安回家!

学生签字:

家长签字:

巫山县大云小学2017年3月1日。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总结

2015年度,衡山交-警大队在、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及交-警部门的正确领导下,以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创建“文明县城”营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总体目标,牢牢把握防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开展各项交通管理工作,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保持平稳。本年度,全县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1246起,其中立案事故131起(包括死亡事故立案8起,死亡8人,伤人事故立案121起,伤229人,直接经济损失93.81万元),交通事故比去年同期上升15.16%,立案事故比去年同期上升16.96%,立案事故中的死亡事故、死亡人数、伤人事故、受伤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分别比去年同期下降20%、下降20%、上升21%、上升23.12%、上升37.69%。破获逃逸案件4起(侦破率100%),刑事拘留11人、逮捕7人、起诉2人、判刑1人。

一、推进公正廉洁执法,树立交-警良好形象

2015年度,大队积极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工作。一是全面推进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对执勤执法、事故处理、车驾管等方面的整治,有效地推进了大队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队伍的执法公信力。二是认真开展“转作风、解难题、抓关键、见实效”专项活动,通过学习讨论、自查自纠、督查监督的方式,切实增强了服务效能、提高了服务效率、改进了工作作风,化解了社会矛盾。三是积极深化“为民务实清廉”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开展党性教育、群众路线教育、规范执法教育,强化了民-警公正廉洁执法思想,树立了民-警执法为民、务实清廉的执法理念,营造了民-警清正、警队清廉的清风正气,提高了队伍的战斗力,提升了群众的满意度和队伍的美誉度。四是狠抓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工作,通过开展政策法纪教育、警示教育,民-警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法制观念得到了提升;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民-警座谈会等形式,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从思想、纪律、作风、执法等方面进行查摆,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五是通过对驾驶人考试、机动车上户、年检及事故处理每月一次的警务调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工作作风不断改善,工作效率不断增长。六是推行新的《绩效管理考核办法》,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不断增强。七是扎实开展“百乡千村万户大走访”活动,按照人员包村的要求,大队47位民-警、职工共走访7个乡镇的47个村的771户村民,了解各村情况,听取他们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和看法,通过走访,进一步密切了警民关系,树立了交-警的良好形象。

二、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切实提高全民-意识

2015年,大队组织民-警深入国省干道、乡镇集市、客运企业、学校、广场等处,并利用违法处罚、事故处理、办证大厅和基层交-警中队等窗口单位,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摆放宣传展板、悬挂宣传横幅、播放影像资料、讲解交通安全知识、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先后开展了“全国交通安全日”系列主题宣传、“两部令”三大宣传、“守护平安团圆路”春运主题宣传、“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货车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宣传、“六一”儿童节交通安全宣传、“安全生产月”宣传、“未成年人”交通安全主题宣传、货车交通违法“大曝光”、“创建文明县城”宣传及“文明交通志愿者”活动等一系列宣传活动,印发宣传材料3万余份,制作宣传展板50块,悬挂横幅100幅,张贴宣传标语200张,进行交通安全知识讲座、上交通安全课70课时,全县受教育人员近5万人次。

三、加强路面巡逻管控,整治道路交通秩序

2015年度,大队紧紧围绕全县道路交通管理实际,以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为根本,在抓好日常管理的同时,开展了各项专项整治行动,有效的打击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净化了道路通行环境,基本消除了交通拥堵现象。大队先后开展了“重点客货运输车辆和驾驶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春运交通安全管理”、“严管严治、保安保畅”、“打非治违”、“大排查、大教育、大整治”、“客货车违法行为整治”、“县城交通秩序整治”、“‘沙泺石’货车违法行为整治”、“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等专项行动,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38834起,其中:超速13091起、酒驾54起、客车超员108起、货车超载636起、无牌无证675起、未年检410起,行政拘留49人。

为创建“省级文明县城”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确保道路畅通,大队在县城主要街道、路口安排了民-警上路执勤,维护交通秩序,并对乱停乱放车辆进行了查处。今年以来,共查处乱停乱放车辆15900台次,闯红灯2297起,净化了道路通行环境。

为确保学校周边交通安全,大队安排民-警在上学、放学高峰期对重点路段、路口进行巡逻、执勤,疏导、指挥交通。

国省道沿线交-警中队加强了路面巡逻,及时发现并消除道路安全隐患,确保国省道畅通。今年以来,我县辖区道路未发生大规模的交通堵塞现象。

根据元旦、春节、元宵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节日期间的交通管理实际,大队及时安排部署,各所、队在认真分析往年上述节日交通规律特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管控措施,确保了节日期间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平稳。

四、抓好“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工作

2015年,大队确定314省道衡山大桥至福田铺乡三座桥、061县道八里至金月作为我县“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路段,大队按照支队的安排部署,一是成立了“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领导小组,由大队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交通秩序的副大队长负责专抓,以师古中队为重点,专门负责“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工作;二是制订了创建工作方案,明确了创建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了工作责任;三是通过改进勤务机制、加强秩序整治、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加强宣传发动等措施,努力完成创建工作。

五、狠抓源头责任管理,努力消除安全隐患

大队始终把客运车辆和校车作为源头责任管理的重点对象。

2015年度,大队联合安监、交通运管部门,多次深入全县各客运运输企业开展安全检查,要求各客运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对客运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加大对客运车辆gps的动态监管及交通违法驾驶员的内部处罚。

在进行安全检查的同时,大队也通过举办培训班、民-警与所管理的车主、驾驶员见面、利用短信平台进行安全提示等方式,加强了对客运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今年以来,共举办培训班5次,与车主、驾驶员见面六百余人次,发送安全提示三千余条次。

此外,大队对我县客运车辆的违法行为及时抄告各客运运输企业,督促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并对多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运车辆驾驶员列入“黑名单”,进行重点管理。

今年以来,大队进一步加大力度,对全县辖区内的国、省、县道,特别是对村村通公路、临水、临崖、临谷及公路桥梁、涵洞、急弯、陡坡及校园周边等道路,开展全面排查,澄清公路隐患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底数,逐一建档,详细记录每个危险路段的道路名称、路段位置、主要隐患等。共排查危险点段50处,并提出整治建议,提请政府制定和落实整治计划。

在、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我大队联合教育部门,对全县所有学校、幼儿园的接送车辆进行了摸底排查。同时,加大了对接送车辆的查处,坚决遏止超员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六、做好事故处理和信访控制工作,妥善处理信访案件

一是强化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在加大侦破交通肇事逃逸积案的同时,切实加强逃逸案件现案侦破工作。大队制定并完善了逃逸案件侦破工作预案,确保对逃逸案件的快速高效打击。本年度,辖区共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4起,侦破4起。

二是梳理近年来的信访案件和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明确了包案领导、具体责任人,并研究了应对当事人上访所采取的稳控措施。

三是强化执法办案监督。大队每月对各中队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做到“事先防、事中管、事后查”,把一些不规范的执法行为和问题,解决纠正在执法初期和萌芽状态。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抓好外部监督,主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内部解决,确保信访隐患不出门、不扩散、不激化。本年度,没有发生因事故处理引起上访、集访事件。

四是强化落实回访制度。按照公安机关警务调查的要求,大队安排专人对各窗口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回访。每月都分别对事故当事人或办事群众进行电话回访,了解民-警在工作态度、工作效率、服务态度、清正廉洁等方面的情况,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并向当事人或群众进行反馈,有效的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七、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车辆及驾驶人的管理工作

大队按照精细化管理考核办法的要求,对车驾管民-警工作量、服务态度、出勤以及群众评价等方面进行考核;健全完善办理机动车、驾驶人业务资格审核制度和车驾管业务岗位责任制;严把车辆注册登记和检验关,杜绝为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落户和办理检验手续;向东湖、白果中队下放摩托车驾驶证办理业务,为群众提供方便。2015年度,累计办理各类新车注册3150辆;办理各类驾驶证212本;办理各类机动车检测2479台。

八、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

一是抓业务培训,提高民-警素质。组织民-警、交通协管员业务培训,通过采取集中培训、随岗培训等方式,民-警、交通协管员的业务能力不断增强、自身素质不断提高。

二是完善执法管理体系。大队坚持每月对各类案卷逐案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记录在案,并实行每月一小评,每季一大评,半年一总评,对评比结果及时在大队网上通报。同时,开展案件评析活动。针对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文书制作不规范、告知处罚时间不吻合等共性问题,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案件评析会,评析不合格案卷,提出改进意见,明确努力方向。

三是强化交-警执法的外部监督。结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交-警工作的题案,建议,大队专门召开会议,并邀请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其他社会各界代表共议衡山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听取他们对交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他们的监督。

四是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服务意识。全体民-警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按照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依法办事,依程序办事。民-警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将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做出的处罚决定及时向当事人指出,并告知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使得违法当事人能够及时处理相关的违法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充分体现“人性化”执法,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当场给予教育放行。并按照《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文明用语,特别是违法处理窗口和路面执勤民-警,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对待群众要做到热情周到,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使群众能够以平和的心态接受处理,并通过窗口向社会展示交-警的良好形象。

五是抓好执法功能分区建设。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大队队部进行了功能划区,分为:办公区、办事区、办案区、生活区等,设置了信息采集室、询(讯)问室、宣传教育事等,添置了设备,安装了摄像头。各农村基层中队也执法规范化按照要求,进行了功能分区。

九、积极协调,精心安排部署工作

在大队的积极争取和协调下,本年度,县政府2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及存在问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后多次考察交-警工作;、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先后亲自参与交通秩序维护和整治行动5次;县交安委加大了指导督促力度,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作用进一步发挥,各乡镇、部门和企业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防范的自主作用,在全县上下形成了严密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和防控网络。政府在交通安全主管理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为推进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注入了强劲动力。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案

篇一: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汇报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各位领导:

安监局只是在指导、协调和监督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下面,就安监部门履行职能,开展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始终把道路交通安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道路交通安全是全省安全生产的龙头,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全省的安全生产形势,影响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省安监局组建以来,在国家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始终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加强管理的对策和措施,积极为省委、省政府出主意,当参谋,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工作。局党组会和局长办公会多次就当前时期的道路交通安全情况进行剖析;经常性的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交流和通气;遇有重大问题,及时进行协调,共同研究解决。针对今年发生的几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分别以省安委会名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每逢“春运”、“节日”、“汛期”等重点时段和敏感时期,都提早部署,确保万无一失。

二、正确定位,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省安监局是省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按照工作定位,确定了“理顺关系,完善法规,强化监督,突出重点,加强管理”的总体工作思路,以“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为指导思想,工作上,充分发挥主管机关和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作用,坚持到位不越位,监管不包揽,把重心放在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上,扎扎实实地推进工作的开展。

一是贯彻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精神,省安委会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并成立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协调,还不定期编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简报”,及时通报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指导整治工作的开展。二是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社会化管理机制。坚持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阶段性工作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是新形势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趋势和必然要求。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公安厅、省安监局《关于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省安委会转发了《2002年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省安监局联合召开了全省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会议。孙立新局长在会议讲话中充分肯定了道路交通工作取得的成绩,提出要坚持预防为主,综合监管,齐抓共管,推动社会化的交通安全工作深入开展。

三是坚持预防为主,把握关键环节,落实重点抓。针对山东省道路交通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我们先后与省交通厅、公安厅印发了《关于临时关闭高速公路的实施办法》;牵头与省经贸委、公安厅、交通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卧铺客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与省农机办转发了农业部、国家安监局《关于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已成为影响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瓶颈问题,省安委会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进行整改的通知》,要求各市安委会组织交警、安监、交通、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从治本入手,集中进行治理,确保年内完成整改任务。

四是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深入调研,主动探索新形势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思路和工作措施。山东是农业大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用车发展迅猛。据统计,目前全省农用运输车拥有量已达180万辆,拖拉机171万辆。为了加强对农用车的安全管理,省安监局会同省公安厅、农机办进行了专题调研。同时,我们还从抓源头着手,围绕提高客运市场门槛,严格市场准入;营运车辆加装“黑匣子”等问题与公安、交通等部门进行了探讨,力争有所突破和创新。

五是注重开展社会化宣传,增强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交通安全宣传,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省安监局在全省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会议和全省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牢牢把握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在6月份开展的“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中,把道路交通安全作为宣传重点,大造声势。按照抓“双基”工作要求,与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百日交通安全竞赛,争创先进单位和优秀驾驶员”活动的通知》、印发了《山东省“交通安全村”建设标准》、《山东省“交通安全社区”建设标准》和《山东省“交通安全示范学校”建设标准》、转发了公安部、国家安监局《关于印发〈“交通安全村”和“交通安全社区”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促进了交通安全管理的纵深开展。

三、充分认清形势,把握监管工作的主动权(问题与对策)山东省的道路通车里程,机动车和驾驶员的拥有量位居全国前列,人、车、路、环境之间的矛盾还比较突出,事故多发,形势依然严峻,一些问题的解决仍迫在眉睫。主要是:道路交通社会化管理新机制的建立、运作尚处于初始阶段,进度不一,发展不平衡;法制不完善,监管体制没有完全理顺(如培训、高速公路、农用车管理等问题);交通参与者的素质参差不齐,交通安全意识亟待提高;驾驶员、车辆违章现象还比较突出等。今后,省安监局仍将一如既往地依靠和发挥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的作用,进一步强化综合监管和指导、协调,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稳定全省的安全生产形势。

1、坚持预防为主,把抓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任务和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列入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

2、注重阶段性工作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全面推动“政府负责,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社会化管理的新机制的有效实施。

3、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对责任不落实,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进行查处。

4、加大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治理工作的力度,从治本入手,落实措施,明确责任,使通车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5、抓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从车辆生产、改装、维修、检测、报废等环节进行管控把关,凡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一律不得进入营运市场;对驾驶员要严格培训和考核,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严禁驾车上路。

6、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监管。要加大对各种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取缔各种严重交通违章行为,做到不失控,不漏管,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

7、宣传教育要深入到基层,重视从基础工作抓起。要以宣传《安全生产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为契机,大力推广“安全社区”、“安全村”和“安全学校”建设,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舆论氛围。

汇报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篇二:xx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总结xxx人民政府。

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总结我镇辖区内机动车保有量大,道路环境复杂,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为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今年我镇根据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会议内容和精神及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我镇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规范化管理。

一、领导重视,成立领导机构。

为加大对我镇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我镇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二、制定方案,齐抓共管。

我镇对辖区内的机动车明确了责任人,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个人。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每月召开一次防范交通事故会议,认真研究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各村(社区)委会主任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以各村(社区)委员会为单位,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年内共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x份。

三、加强源头管理,狠抓薄弱环节。通过派出所、交安办开展大量的道路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消除我镇辖区内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辖区内公路危险路段,集中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辖区内的农用车驾驶员的管理,利用各类交通事故图片及传单的形式在群众中广泛宣传,大大的提高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全年我镇不断严肃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共查处交通违法行为x余起,其中简易处罚x起、一般程序处罚x起,坚决做到违法必处、违法必纠。我镇还加强了对辖区内私人汽车和各单位站所车辆的安全管理,对缺少年检、保险及车况差等不符合上路要求的车辆,我们尽量做到对其纠正,并要求其改正。

四、积极开展路检路查工作。

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我镇交安办在分管领导卜剑平的领导下,积极开展路检路查工作。工作过程中,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驾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实行口头教育以及强制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安全驾驶培训。今年内,我镇总计排查机动车x余辆,违法违规驾驶率由年初的x降至x,我镇的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有明显好转。

五、组织培训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为提高我镇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的整体素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我镇交安办定期组织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参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培训。经过今年组织的x次培训,参加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达x余人次。为开办高质量的培训,我镇请来县交巡警大队的专业人员对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培训授课,并印发《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手册》。这一措施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整体素质,有效遏制了死亡x人以上的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和一般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加强宣传,提高人们群众防范意识。

我镇辖区内机动车保有量大,农村道路环境复杂,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为了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今年我镇根据市政府组织召开的相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会议内容和精神及目标职责,结合我镇实际,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我镇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进行规范化管理。

一、领导重视,成立领导机构。

为加大对我镇辖区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力度,我镇成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镇长xxx任组长,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和相关办所主任为成员。

二、制定方案,齐抓共管。我镇对辖区内的机动车明确了属地责任人,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个人。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每月都要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安排,认真研究我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的隐患,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加以排除。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精神,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镇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各村(社区)委会主任为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各司其职,齐抓共管。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以各村(社区)委员会为单位,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和奖惩制度,年内共签订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书xx份。

三、加强源头管理,狠抓薄弱环节。

通过派出所、交安办开展大量的道路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消除我镇辖区内农村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辖区内公路危险路段,集中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辖区内的农用车驾驶员的管理,利用各类交通事故图片及传单的形式在群众中广泛宣传,全年发放农村道路安全宣传单xxxx多份,办农村道路安全宣传栏xx期,大大的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全年我镇整治农村道路安全专项治理行动x次。

四、积极开展路检路查工作。

按照上级部门工作要求,我镇交安办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积极开展路检路查工作,查出道路安全隐患xxx处,由镇村两级开展整治,镇政府整治农村道路安全隐患xxx处,共计投入xx万多元。

五、组织培训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为提高我镇辖区内农村机动车驾驶员的整体素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我镇由农机站牵头定期组织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参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培训。经过今年组织的x次培训,参加培训的机动车驾驶员达xxx余人次。重点开展对农村幼儿园接送车辆的检查监督,镇社会事务办牵头进行了排查。

六、加强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防范意识。

为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道路交通知识及法律法规,我镇在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丝毫没放松宣传工作。今年来,我镇共计悬挂横幅标语xx幅,通过农村广播站宣读道路交通法律法规手册xx次。全镇农村道路安全工作做到家喻户晓,群众的道路安全意识得到很大提高。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有效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控制各类重大事故发生,确保车辆安全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签订本责任书。本责任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国家、省、市、区出台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新规定、新要求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责任书进行约定。

一、甲方责任。

1、及时传达上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指示(指导),适时部署相关工作任务。

2、配合公安、建设、安监、质监、卫生、消防、物管委等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3、总结先进经验、树立典型、及时推广。

4、建立安全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自职责,付诸实施。

一、乙方责任。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示、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乙方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规范车辆停放,同时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2、建立健全乙方公司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构、职责、任务和工作计划,确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员。

3、落实乙方公司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措施,层层签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堵塞违法违规漏洞。

4、定期组织乙方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采取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交通法规宣传教育、行车安全注意事项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技能教育等业务培训;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鼓励乙方员工自觉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5、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及时整改、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检查,车辆隐患排查,并建立记录。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乙方使用的所有车辆上配置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器材设施完好、有效。及时购买车辆各类保险,保障企业财产安全和员工安全。

7、积极做好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年审工作,确保车辆证照齐全、合法、有效;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维护,定期对车辆进行检验、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等,确保车辆自身安全。

8、建立驾驶员台帐,定期对驾驶员资质(身份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进行审验,确保驾驶员证照齐全、合法、有效;同时要定期对车辆违章进行查询,查询到的违章查要督促驾驶员及时处理。

9、货运车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杜绝超载、超长、超宽、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服从公安交警部门、公安派出所、交通部门的指挥和管理,取缔存在的非法改装违法行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

三、道路交通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四、车辆在乙方使用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包括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被盗、被抢等,均由乙方负责处理、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失。同时因事故对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名誉损失),乙方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五、因国家法律、法规或安全生产形势变化需要对责任书内容进行修订的,双方适时完善。

六、本责任书作为甲乙双方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责任书内容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本责任书一经签订,甲乙方双方须共同遵守,发生人员伤亡、重特大交通等事故时,本责任书作为区分甲乙双方责任的主要文件,本责任书未约定的事项,由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八、因本责任书产生争议的,任何一方有权向本责任书签订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责任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单位:乙方单位:(签章)(签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地:xxxxxx。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创造有序、畅通、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为保护中小学生的人生安全,为创造文明交通安全学校,为让学生掌握交通法规知识,提高学生的守法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学校与学生及家长签订如下交通安全责任书。

一、学校方:

1、每月以授课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法规学习和教育,提高学生的守法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预防违章和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2、在上学和放学时,派值班老师在校门口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

3、核准学生骑车人数,每天由值班老师进行督促和检查,对发现有问题应及时教育纠正。

4、经常与学生家长联系,了解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情况,与家长携手教育学生。

二、学生与家长方:

1、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文明交通参与者。

2、文明走路,做到靠右边行走,主动避让来往车辆,不闯红灯,不破坏交通安全法规。

3、文明骑车,在校园内推行,在校园外做到靠路右边行驶,不走路中间,不单手骑车或大撒把,拐弯要伸手示意,不闯红灯。

4、文明乘车,做到排队候车,有序上车,不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向车队抛撒物品。

5、学生家长经常与学校取得联系,了解学生遵守交通法规情况,经常教育学生负责放学回家及节假日期间对学生的教育管理。

以上责任书一式二份,由学校和学生及家长各执一份,共同负责学生的交通安全,学生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其行为要对自己、对学校、对家长负责。

班主任签名:

生签名:

学校盖章:

学生家长签名:

2016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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