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体会是对自身经历和感悟的总结和反思,它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发现问题和提升能力,我想我应该写一篇心得体会了吧。小编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学预算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随着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学预算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成为了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法规之一。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深感学预算法实施条例对于提升教育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教育公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条例实施的过程中,我有幸亲身参与其中,通过实践与思考,积累了一些宝贵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预算法实施条例强调了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对于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实施条例过程中,我们学校的领导已经建立了一套科学的预算制度,合理分配资源,确保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每年的预算编制工作都要进行细致全面的调研,全面了解各个方面的需求,做到了以需求为导向,保证了资源的合理配置。
其次,学预算法实施条例强调了教育公平的实现。教育公平是一项长期而繁复的任务,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实际中,我们学校注重资源向重点地区和薄弱学校倾斜,切实保障了所有学生享有平等的教育权益。特殊教育和农村教育是条例关注的重点领域,我们学校针对这两个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为他们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和支持。通过这些措施,我们能够更好地推动教育公平,为农村和特殊教育领域的学生提供更好的教育机会。
此外,学预算法实施条例也强调了教育管理的规范和透明。透明化是现代教育管理的要求之一。在学校的预算编制和使用中,我们学校要求所有的预算都要经过严格审批和公示,确保了预算的使用透明化。通过这样的措施,我们不仅提高了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还增强了学校管理的透明度,有效防止了腐败问题的发生。
此外,学预算法实施条例还强调了社会参与教育预算的重要性。教育是一个公共事业,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学校要加强与政府、家长、企业等社会主体的合作,形成多元化的教育预算模式。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我们学校成功引入了社会资本,提供了更多的教育资源,让学生受益匪浅。
总的来说,学预算法实施条例的实施给我们的教育事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通过深入理解和贯彻这一条例,我们学校清晰地认识到了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性、教育公平的追求、教育管理的规范和社会参与的必要性。相信随着我们不断研究、实践和总结,学预算法实施条例将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使我们的学校更好地为广大学生提供教育服务。
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
根据20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新《预算法》自1月1日起正式施行。学习新《预算法》、宣传新《预算法》、遵守新《预算法》、落实新《预算法》,是财政部门当务之急的一件大事,也是每一名财政干部的应尽之责。据初步统计,新《预算法》在原《预算法》的基础上,共作了82处的修改,新增了28个条文和3款内容,删去了5个条文和1款内容。新《预算法》全文共11章、101条。通过集中学习,我们认为需要强化六个新理念,以更好地适应新《预算法》对规范财政收支管理与监督的各项新要求。
体会之一:要改变过去“重资金分配、轻规范管理”的模糊认识,不断强化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政府收支行为”的新理念。相比较原《预算法》而言,新《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第1章第1条开宗明义,明确立法的宗旨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这是新《预算法》的重大理论突破。从过去强调预算的分配和管理,变为强调对政府预算的规范和约束,这是立法理念上的深刻变化。同时,新《预算法》至少有7处条款对县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预算审查、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等方面提出明确的时限要求和约束性规定,超过时限即构成违法行为,对比以往这是有本质区别的。如第44条,“县级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52条,“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第80条,“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因此,作为基层财政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带头执行,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做好预算执行与管理监督等各项工作,避免过去的工作问题演变成违法违规行为。
体会之二:要改变过去“单一预算管理”的固化模式,不断强化“全口径预算”、“透明预算”的新理念。过去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掌握着一定数额的公共资金,这些资金虽然大部分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总的来讲,其资金的“部门”特色是客观存在的。为了强化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全面建立全口径预算制度,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在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也就是说,今后政府的收支不再有预算内外之分,这就彻底改变了过去我们将一些公共性质资金和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而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做法。新《预算法》在第5条、6条、9条、10条、11条等条款,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各自的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和相互关系,要求后三者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这也彻底颠覆了过去我们习以为常的单一预算观念。同时,新《预算法》还特别强调了预决算公开透明的内容,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会批准,预算、调整预算、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公开。重点包括两个20日内公开并说明:一是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必须在经人大批准后20日内,由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见第14条第1款)。二是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必须在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第14条第2款)。因此,我们财政部门要以此为抓手,让财政各项政策和资金“普见阳光”,特别是加大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扶贫等民生领域资金分配信息的公开力度,让预算执行经得起群众质询,回答得了群众疑问。
体会之三:要改变过去“把预算审查的重点放在当年收支是否平衡上”的惯性思维,不断强化“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新理念。原《预算法》要求对预算审查的重点放在当年收支是否平衡上,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及时足额完成上缴任务,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的问题。执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在经济过热时,应收不收或放到下一年征收。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严重影响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第48条将各级人大对预算审查的重点修改为: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第55条第1款规定,在严禁违法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预算收入的基础上,增加了严禁多征和提前征收的规定。第55条第2款规定,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同时,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第41条第2款)。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第66条第1款)。在此之外,新《预算法》还提出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第97条)。这为下一步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为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预留了空间。
体会之四:要解决过去“财政预算刚性不足”的问题,不断强化“无预算不支出、无支出不行政”的新理念。现代预算管理的灵魂是强化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而硬化预算约束的关键在于不能随意开口子,做到有预算才能开支,有支出才能行政。新《预算法》实施以前,在县级层面,支出预算编制比较粗放、预算执行调整较多、随意性较大、约束力不强,是一个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干一件事要一笔钱,每年人大审查和审计部门例行审计都指出这些问题,要求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对此,新《预算法》贯穿了对政府预算进行约束的精神,体现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制原则(第12条第1款、第35条第1款、第37条第3款)。并强调严格控制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第37条第2款)。要求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第68条)。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第61条)。同时,新《预算法》进一步规范预算调整,明确了预算调整的情形和调整程序,并强调预算一经人大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第67条、第70条第1款)。要求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第69条第1款)。对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先动用预备费;预备费不足的,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第69条第2款)。
体会之五:要解决过去“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监管之外”的问题,不断强化“政府债务必须可防可控”的新理念。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实际上,各地出于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了较大额度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大多数未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给各级财政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隐患。新《预算法》按照“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但同时也作出了五个限制:一是限制主体,只有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债;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债,并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规定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的同时,必须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第35条)。这些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既坚持了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原则,又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建立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奠定了基础,从而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体会之六:要解决过去“对违法违规人员问责条款比较模糊”的问题,不断强化“对违法违规人员处罚处分的震慑力”。一方面,新《预算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这就从法律上划清了预算单位与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上的责任边界,突出了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的责任主体地位,从法律层面较好解决了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工作中的“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减少了财政部门背负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新《预算法》对法律责任规定进行了全面充实和明确,原《预算法》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三种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而且不够具体明确,新预算法不仅对各级预、决算送审和批复的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在第92条至95条中,详细规定了违法调整预算、违法开设专户、虚列收支、违规担保、挪用骗取预算资金等20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一些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责任。如违法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等,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第92条、93条、94条、95条)。同时在第96条中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相对于原《预算法》来说,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罚和处分更加严格,更具有震慑力。
总之,新《预算法》总结并吸收了原《预算法》实施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预算管理的实践经验,全面体现了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新《预算法》的内容更加丰富、要求更加严格、责任追究更加具有针对性,它的实施必将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深远影响,给各级政府、财政及其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带来巨大影响。我们财政部门要针对预算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认真抓好新《预算法》的贯彻与实施,主动适应预算管理新常态,加快建立和完善“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财政制度。
新预算法学习心得体会
根据20xx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新《预算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深入学习贯彻新预算法,是财政部门当务之急的一件大事,也是每位财政干部应尽的职责,通过学习,我们认为需要强化六个方面,以更好适应新《预算法》对规范财政收支管理与监督的各项新要求。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在原预算法体系下,我国有相当一部分的政府收支活动没有纳入地方预算管理的范畴,比如第76条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预算外资金的存在致使政府预算只对预算内资金进行约束,预算外资金长期游离于预算监管之外。松江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游离于政府预算体系的财政资金,如国库102账户、151账户、往来账户以及单位过渡户的资金等,截至20xx年底,区级各部门过渡户资金为2748.68万元,其他账户资金为44352.09万元,经过清理后,实际停留在单位账户的资金为5908万元,这些预算外资金的存在,不仅增加了财政工作的复杂性,而且不利于发挥政府预算的作用,破坏了整体效率。
为此,新预算法重新界定了政府预算收支的定义,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不再有预算外这个概念。其中,第5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这就从法律上真正确立了四本预算的法定性,使预算编制的全口径有法可依。此外,第5条还强调了四本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可见,新预算法彻底颠覆了以往单一预算的概念,代之以全口径预算的理念,实现了预算体系的新跨越。
为了贯彻新预算法精神,松江区在推进全口径预算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下一步,我区将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一方面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科学性,并做好国库102账户、151账户及过渡户等资金的清理工作,逐步消除预算外资金,使政府预算真正做到不留死角,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收支情况;另一方面要建立起三本预算之间的合理联系,形成畅通的资金流动渠道,改善预算缺口与预算盈余并存的局面,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发挥预算资金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切实提高预算效率。
二、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尽管我区预算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在预算管理过程中仍存在年初预算不细、执行中追加支出频繁、追加程序不规范、支出标准体系不健全以及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等问题。对此,新《预算法》强调:一是要求编实编细年初支出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要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要编列到款。二是强化年初预算约束力。所有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三是严格限定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得出台新的增支、减收政策。必须作出的,要在向人大报送的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以上几点为我区预算管理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一是要进一步强化预算执行管理。一方面严格执行批复的部门预算,并在预算草案中体现临时预算执行情况,另一方面加快部门预算执行进度,从源头上避免存量资金的产生,减少财政资金滞留。增强财政管理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支出标准。基本支出要在定员定额标准体系基础上科学合理化,同时要加快推进对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探索研究,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对的基础支撑和源头控制作用。
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这将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减少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目前我区街镇接受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一般转移支付、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各区级部门直接拨付至街镇。而且,现在正处于由部门拨付向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过渡的阶段。我区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情况为:20xx年专项转移支付执行数是2.28亿元,20xx年预算数是5.48亿元。一般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仍太低,因此,应当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
四、全面推进预算公开。
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对预算细化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强调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报送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到最末级;第75条规定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第14条对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等情况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第92条规定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以上规定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我区区级政府预决算公开体系不断丰富和完善,在全区范围制定了《松江区财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沪松府办【20xx】25号)及《松江区20xx年财政信息公开目录和工作要点》,规定了财政信息公开的原则及主题,细化了财政信息公开的内容。在同级政府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专栏,向社会公开了公共财政收支预决算、政府性基金收支预决算以及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决算。在人大会审议批准20个工作日后,财政预决算报告,公共财政收支、政府性基金收支以及国有资本经营等方面的预算、执行、决算情况向社会进行了公开。但新《预算法》的要求更进一步,公开时间大幅提前,公开的内容继续拓展,公开的科目更加详细,对照来看,我们仍有差距。因此,下一阶,我区将针对我们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一一改进,一方面完善区级部门预决算的公开质量,另一方面稳步推进街镇的财政信息公开工作。
五、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做到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由于审批程序复杂、预算资金下达滞后、前期执行缓慢等原因,许多支出项目都集中在年末的一两个月内完成,“突击花钱”成为政府财政支出的常态。又由于时间仓促,很多项目都赶在短时间内完成,其应有流程和监督环节都流于形式,预算绩效更是无从谈起。在这种大背景下,松江区的财政支出也受此困扰,在一些刚性及人为因素的限制下,预算支出执行通常在前期较为缓慢,而预算法的硬性要求使得后期执行压力巨大。此外,匆忙的项目支出导致了财政资金的利用率不足,预算绩效更是明显不受重视。
为适应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新需求,新预算法第12条第2款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同时,第41条明确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以上规定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奠定了基础。目前,松江区财政局正在积极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致力于通过科学的分析与预测,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性,增强财政政策的前瞻性和可持续性。
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建立是我国预算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针对其在实行过程中面临的难题,我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突破:一是注重跨年度预算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相结合,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二是建立健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制度,明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主要用途和筹集方式,规范使用程序,强化监督机制,确立预算收入年度间以丰补欠的制度安排,从而为财政收支周期性平衡创造条件;三是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收支责任意识,完善收支信息披露,突出预算绩效管理,从而为跨年度预算提供详实的信息基础。
六、严格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原预算法第28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实际上,我国的地方债由来已久,其发端于新中国成立之初,更是在20xx年金融危机之后进入鼎盛时期。据审计署公布的审计结果显示,20xx年全国地方债存量为10.72万亿元,20xx年为15.89万亿元,20xx年6月底该数字则达到17.89万亿元。松江区的债务清理甄别结果表明,截至20xx年底,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共计188.32亿元,其中一般债务93.98亿元,专项债务94.34亿元。地方债务规模的扩张以及管理模式的不完善将对地方财政的安全运行造成威胁,因此,改革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势在必行。
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此外,新预算法还体现了“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在有限“开闸”地方发债的同时,对地方政府的举债主体、规模、方式等方面做出了诸多规定,以严格防范债务风险的扩张。从松江区20xx年的债务情况来看,本年共取得上海市财政局转贷的32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其中6亿元为新增债券,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26亿元为置换债券,用于置换高成本的存量债务,这有效减轻了本区政府的利息负担,优化了债务期限结构,降低了债务违约风险。
为了实现政府债务的可持续增长,下一阶段,松江的债务管理重点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严格甄别存量债务,进一步做好债券置换工作,优化债务结构,同时有效控制债务增量的产生,始终坚守举借债务的限额标准;二是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进入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投资活力,疏解松江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从而降低政府的债务融资需求;三是将政府债务作为预算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政府债务信息动态披露机制,真正做到政府债务在阳光下运行。
学预算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学预算法实施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一环,其对于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提高学校经费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近日,在学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指导下,我校进行了一系列财务工作,让我深感学预算法实施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改变和挑战。以下是我对学预算法实施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学预算法实施条例强调了经费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学校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向所有教职工公开预算信息,包括经费来源、用途和支出情况等。这一举措有效地增加了预算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让教职工对学校经费的使用情况有了更为清晰的了解。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参与了预算编制的讨论和决策过程,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这使我们感到在学校财务决策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提高了我们对学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责任感。
其次,学预算法实施条例提出了“更多自主权,更多责任”的原则。学校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和使用经费,提高财务管理的灵活性和自主性。这给了我们更多的机会去创新经费使用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然而,自主权带来的同时,也意味着更多的责任。我们要全面了解学校的经济状况,合理规划和使用经费,确保经费使用符合法规要求,不乱花钱、乱用钱。实践中,我们组织了一次经费使用培训,加强对学校经费政策和相关法规的学习,确保自己在财务管理中不仅具备足够的自主性,也能够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学预算法实施条例要求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财务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流程化,提高财务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性。学校制定了一系列财务管理细则,明确了各项财务操作规范和流程,增强了财务工作的可控性。而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则可为学校提供独立公正的财务监督和评估,确保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合规性。我们在法规的指导下,积极参与了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了一些财务风险,保障了学校财务稳定发展,同时也提高了我们对财务管理的专业素养。
最后,学预算法实施条例推动了学校的财务信息化建设。根据学预算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化系统,提高数据管理和分析的能力。我们的学校在实施条例的指导下,建立了全新的财务信息化系统,集成了预算编制、经费管理、财务分析等功能,实现了财务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这大大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了数据录入和统计的时间和人力成本,同时也为学校的财务决策提供了更为准确和及时的数据支持。
综上所述,学预算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有着重要作用。在实践中,我深感学预算法的实施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改变和挑战,同时也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学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了我们的财务管理能力。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学预算法的实施只是一个新的开始,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素质,不断适应和应对未来可能的变化和挑战,为学校的财务管理做出更大的贡献。
学习预算法个人心得体会字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1月1日起施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
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4、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预算法培训心得体会范文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
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4、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财政预算法培训心得体会
在财政预算法培训中,我有幸参加了为期五天的培训课程。本次培训主要内容包括财政预算法的基本原则、编制流程以及实际应用案例等。通过培训,我对财政预算法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并且还学到了一些实用的技巧和经验。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培训心得体会。
第二段:基本原则的领悟。
财政预算法的核心在于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预算编制职责,并且规范了预算编制的流程和要求。我深刻领悟到,财政预算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运用计划管理的思想和方法,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只有通过对各项收入和支出进行详细的审慎分析,才能确保预算编制的数据真实可信、合理有效。而财政预算法所倡导的节约和效益原则也启示我们,在编制预算过程中要注重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段:编制流程的重要性。
财政预算法不仅规定了预算的基本原则,还明确了预算编制的流程和必要的程序。我在培训中深刻认识到,一个完善的预算编制流程对于保证财政收支平衡和预算科学性非常重要。首先,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预算编制,确保预算的合法合规;其次,预算编制过程中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避免信息不对称和决策失误;最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及时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预算的实施效果和财政资金的安全。
第四段:案例分析与实际应用。
培训课程中,我们还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学习了财政预算法在实际应用中的运用。通过分析各类案例,我们发现财政预算法的实际应用是充满挑战和复杂性的。在编制预算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灵活的调整。从这些案例中,我学到了许多实用的技巧和经验,这对于我的工作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第五段:心得总结与展望。
通过本次财政预算法培训,我对于财政预算法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积极应用所学知识和经验,提高我个人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同时,我也相信,在财政预算法的指导下,我和我的团队将更好地完成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为国家的发展和民众的福祉贡献一份力量。
以上是我在财政预算法培训中的心得体会。通过这次培训,我对财政预算法的基本原则、编制流程以及实际应用都有了更加深入的理解。我相信这些知识和经验将对我的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也对我今后的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将不断努力学习,提高自己的能力,为财政预算工作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预算法培训心得体会范文
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历经四次审议,预算法在出台20年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新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及社会各界的关切,并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确保新预算法的顺利贯彻执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
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
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5.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新预算法学习心得体会
20xx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
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4、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根据xx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学习预算法个人心得体会字
“研究性学习”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从社会、自然和生活中选择课题进行研究,在研究过程中主动地获取知识,这种开放性学习,改变的不仅是学生学习的地点和内容,更重要的是:首先,它提供给学生更多的获取知识的方式和渠道,在了解知识发生和形成的过程中,推动他们去关心现实,了解社会,体验人生,并积累一定的感性知识和实践经验,使学生获得了比较完整的学习经历。其次,学生在这样一种学习中将培养起一种开放性的思维,这种思维方式的形成对于中国学生创新精神的培养尤其重要。在长期的以考试为中心的教育训练中,学生慢慢形成了这样一种思维定式:所有的问题都有答案,并且只有一个标准答案。研究性学习恰恰要改变这种状况。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学生研究的问题各不相同,每一个问题由于所获取的资料不同、对资料的分析处理不同,其结果会有很大差别。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一个标准答案”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学生没有了思想上的束缚,完全可以在他负责的研究领域中任思绪自由地驰骋,充分发挥他的想像力。这样一种开放的自由的学习,正是学生灵感火花、创新精神产生的前提条件。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学习活动让学生通过课程的实施获得上述感受和体验,正是开设研究性学习课程的主要目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研究性学习过程本身恰恰是它要追求的结果。
总之,和现有的课程相比,研究性学习突出的。是它的实践性、开放性、自主性和过程性。重要的是学生通过这个过程的研究,我们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定得到很大的提高。
常说“平安就是福”这也不正意味“健康就是神”。身体健康对于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很重要的。病从口入,所以我们每一个人,应该注意日常生活中的饮食,要做到卫生饮食。
为当代的青少年,我们是祖国未来的希望生命固然重要。因此我们应讲卫生,时时刻刻注意我们的饮食卫生。做为中学生的我们,用膳的大多场所、时间都限制在学校的食堂。食堂的饮食卫生就成为我们身体健康的主要因素。这也是我们本组所调查的研究性学习专题,经过我们一段时间的调查表明,学校食堂的饮食卫生还有待提高,尤其学校食堂供给学生用的餐具,我觉得应经过严格的消毒后再供我们学生用善,还有食堂的服务员的道德素质不高,应接受相关的道德教育,而且每个食堂也应具备工作制服供给服务员,服务员必须有配套的手套,口罩等等。这些都是一个合格食堂最基本的最必要的。
健康并不是个人的问题,而是我们大家共同的问题。只要我们大家共同关注饮食卫生,时刻警惕着它,共同为我们的健康做相关的准备,病也会远我们而去,健康将成为我们最亲密的好友时刻伴随在我们身旁,将陪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
卫生搞好了,我们的生活也有了保障,快乐也会随之而来,人活着不正是为快乐而活吗。
我们研究的课题是“饮食卫生”,大家都知道:健康是世人普遍追求的,在困难家庭中,人们追求健康以至减少生活负担,在富裕家庭中,人们就崇尚健康以至让自己享受多一些劳动成果,而追求健康也并非单方面的遵守,它与运动、环境、饮食等方面都息息相关,其中饮食方面是最为重要的。
在研究的过程中,让我们认识到了许多我在学校中、家庭中、旅行中所不在意的饮食卫生习惯。
在学校中,常有些食堂为了节省时间而对学生的食物卫生情况不认真,还有的食堂为了获得更多的盈利便从市场收购一些“不干净”的食物来让学生食用。学生们在校园中,食物无非是最重要的营养来源,食堂这样做似乎已对学生们的成长造成了威胁。这同时也是新闻报道中经常提到的“学生食物中毒”的重要因素之一。
这种忽略饮食卫生的事例不胜枚举,但终归还是为了让人们明白饮食卫生的重要性。
饮食卫生是日常生活中最易被我们忽视的,我们应引起对其的警惕。只有健康的身体与精神,才会让我们有信心面对未来!
进入高中,我们成为课改的第一批实验品。在这新的学习过程中,和以往有所不同,学校不时安排的社会活动。这让我们更加亲近生活,了解社会。
在高二第一学期,学校就组织我们去参观东山野生动物园。去了解自然。通过这次社会实践。我得到不少收获。这让我了解到大自然的多样性,动物和人类的回去密切关系,自然对人类的重要性,深深感悟。自然是我们生命的一部分。我们要珍惜每一份资源。爱护好我们的大自然。
在高二的这个学期——第二学期,学校准备了许多课题,让我们在其中选择任意一个课题进行研究,去了解社会。健康是生命的快乐,卫生是我们要的健康。搞好卫生,去拥抱快乐,所以我们选择了《食堂饮食卫生》这个课题。我们六人组成一小组,进行研究实践的过程中,首先是在网上查找关于课题的资料。第二部进行小组内讨论课题。第三:通过社会实践更深入的了解。通过实践,我们得到了不少收获发现了食堂的许多不合格问题,了解了同学们对食堂卫生的看法。和得到了同学们许多宝贵的意见。通过实践让我们在社会上更成熟。让我们更加了解社会,亲近生活。
在高一的时候,我们已经进入了课改的初级阶段。可是当时的我们的成果是建立在有标题的提前上,可是今年的研究是自己选题目。给了我们发挥和创造了空间。与课题进行了很多反思,达成共识。古板的无味的题目已经过去。现在,创新已经增进了课改中的趣味与投入。面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这个研究性课题促成了第二届课改中对课题研究有了进一步的了解。这课改影响了老师,也影响了学生,也改变了人们对生活学习的态度。课题的真正意义不是做完就可以了,而是在课题中得到认识生命的真谛。我们以老师为代表的队伍,进行在课题上的道路。我们知道自己的渺小和短暂,而我希望创造更多更好的例子示范下一届。
通过这次的课题研究,我学到了同上次不一样的东西。这一次给了我们更大的自由空间,自选课题,自由研究。而我们分工合作,有人收集资料,有人进行实地调查,有人进行整理编写,这样大大的增加了我们合作的能力,也增强了我们的团结和凝聚力。
虽然在研究之中,我们经历过困难挫折,但我们团结在一起,走过了困难。其间,我们也有过猜疑和争论,但我们也有了大局,我们最后还是凝聚在了一起,最终完成了课题。
这次的研究,使我真正的学到了很多东西。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让我们学会了团结,学到了团队的精神,如果自己单枪匹马,根本就不可能完成的。还有一点就是增进了我们的友谊,我们在欢乐的笑声和争论之中和好,友情得到了改善。所以,这次的课题研究真的让我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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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培训心得体会范文
今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也是备受关注的新预算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更是按照新预算法编制的政府预算接受人大审查的第一年。
修改后的新预算法篇幅扩大一倍,多达82处的修改几乎让旧法案焕然一新,按照新预算法要求编制的2015年政府预算草案较往年有很多新变化,如报告了全口径预算收支情况、增加了对支出和政策分析的内容、不回避债务风险、转移支付、财经纪律松弛等昔日敏感问题,应该说在推进依法理财上迈出新的一步。
财政是国家现代治理体系的基础。各级政府严格依法理财,既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必然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在依法理财上还存在很多不规范的现象。比如,部分政府收入游离于预算体系之外,金额巨大的地方政府债务长期处于隐蔽状态局部存风险隐患,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引发跑部钱进,各部门预算的透明度不够等。
更有甚者,破坏和违背财政纪律,出现截留、挪用、占用或拖欠财政资金,随意减免税、超收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2016全国两会深入学习心得体会范文2016全国两会深入学习心得体会范文。这既与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不符,也与依法治国相悖。
新预算法最大的变化是对立法宗旨的修改,把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写入立法宗旨,其带来的根本性变化是使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变成了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政府从过去管理监督的主体转变为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这一变化对于今天如何看管好规模超过20万亿元的国家财政大盘子具有深远意义。新预算法补充了违反预算法的一系列法律惩戒条款,正是严肃财经纪律、用铁腕法律制度规范约束政府乱花钱的具体体现。
实践证明,一个科学合理的预算法,能更清晰地划定政府与市场边界,厘清中央和地方权责关系,有助搭建良好的国家治理架构,有效地遏制腐败。换句话说,政府依法理财建设法治财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尽管依法理财不能一蹴而就,但法治化和科学化方向已经明确。在以法治引领改革、以改革完善法治的过程中,各级政府理应把依法理财和定向宏观经济调控、增收节支、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反对腐败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理财与财政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紧密结合起来,用法律铁腕看好纳税人的血汗钱。
在2015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总理对今年政府主要工作提出4方面建议,民生问题所占篇幅长、着墨多。四个方面建议位于报告的第三部分,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全面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所占篇幅最长,约2000字。
政府工作报告显示,中国将不再强调不惜一切代价实现经济增长,而是转而强调实现社会福利保障;这也体现了中国新一届领导班子的工作重点。
报告还特别强调减少能源消耗,着重解决和减少中国面临的严重空气、土壤和水污染。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待,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关系人民福祉,关乎子孙后代和民族未来。
2015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新起点,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开局之年。今年的两会是承前启后的大会,新一届政府按照十八大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框架,制定了2015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路线图。
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坚持为了人民、服务人民、依靠人民。因此,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我们必须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紧密联系自己工作实际,紧密联系广大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愿所盼。把人民的信任与重托,转化为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的具体行动,不断增进人民福祉、不断增加党的活力、不断提升国家实力。
90多年来,我们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更好地造福人民。
一是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实现了民族独立、人民解放;二是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三是我们党紧紧依靠人民进行了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开创、坚持、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这三件大事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不可逆转地结束了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悲惨命运,不可逆转地开启了中华复兴的历史进军。其政治影响和社会意义,在人类发展史上都是十分罕见。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正身处改革攻坚期、发展关键期、矛盾凸显期。我党正面临着长期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的考验,党内存在着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的危险。
我们党的最大优势是联系群众,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2016全国两会深入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书籍读后感-名著读后感-小说读后感-教师读后感等-中小学生读后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肩负的重大历史任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特点和优点。
这两项制度扎根中国大地,是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模式的重要内容。会议的召开和运作过程,同时也就是中国民主政治模式的实践过程。与此相关联的是,我们的治国理念和政治模式因为会议而得到更加广泛的理解和认可,这是一个很大的成就。作为国家的一员,我们更应该吸收学习老一辈革命党人的优良传统,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自觉自愿为身边需要帮助的人民群众做出奉献。
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新时代年轻党员的良好精神风貌,为党注入新的活力与斗志,使人民发自内心拥护党的领导。希望通过自己的一言一行,鼓励百姓、教育百姓、融入百姓,从而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增瓦!
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
0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1月1日起施行。历经四次审议,预算法在出台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新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及社会各界的关切,并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确保新预算法的顺利贯彻执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
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
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5.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预算法培训心得体会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
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4、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预算法培训心得体会
新预算法(全文)。
新预算法全文共十一章一百零一条,自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新预算法的详细内容。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修正自20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七条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八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九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
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十三条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以为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第十七条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第十八条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九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二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二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对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
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监督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七条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施,凡涉及增加或者减少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应当在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草案中作出相应安排。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根据其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资产情况,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预算草案。
前款所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分为类、款。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第三十四条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资金,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举借债务应当控制适当的规模,保持合理的结构。
对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中举借的债务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的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限额。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中央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预算法培训心得体会
20__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历经四次审议,预算法在出台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新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及社会各界的关切,并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确保新预算法的顺利贯彻执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
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预算法培训心得体会
__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__年1月1日起施行。历经四次审议,预算法在出台后,终于完成了首次修改。新预算法比较好地总结了2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创新,全面贯彻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比较好地回应了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及社会各界的关切,并与此前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相衔接,确保新预算法的顺利贯彻执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2、明确全口径预算的范围,新预算法第5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以上四大预算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规范。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
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5.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将预算公开实践成果总结入法,形成刚性的法律约束。
(六)坚持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
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七)亮点四:“预算公开”入法,从源头防治腐败与原预算法相比。
新预算法首次对“预算公开”做出全面规定,第14条对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并在第92条中规定了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
对于预算不够细化问题,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多处做出明确规定,如强调今后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按功能分类能明确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知道政府支出是用到教育上还是水利上;按经济分类则明确反映政府支出按经济属性究竟是怎么花出去的,知道有多少用于支付工资,多少用于办公用房建设等。两种方式不能偏废,分别编制支出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预算有利于更全面理解预算是怎样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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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____大报告中提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一个政党,一个政权,其前途命运取决于人心向背。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习近平总书记的话语是光明之路的指示牌,是荆棘之路的指明灯。
全面从严治党,政治建设是基础。____大报告中指出,旗帜鲜明讲政治是我们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要求,我们要坚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勇于直面问题,敢于刮骨疗毒,消除弊菌,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弘扬清正廉洁的价值观,人民群众争做慧眼。党员干部要学政治、讲政治,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时时用党的纪律严格约束自己,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尊崇党章,严格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抵制和防止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等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政治素养和政治责任。
全面从严治党,思想建设是武器。革命理想高于天,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思想基础。我们必须党员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工作,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严格落实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八项规定,树正气震歪风。统一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党员干部要切实发挥关键作用,做到严明作风纪律、严守政治规定、严树正气之风。把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____大精神上来,走进企业、农村、机关、校园、社区,同干部群众开展面对面、互动式的宣讲,推动____大精神走进基层、走进群众生活,让____大在人民群众生活中真正成为思想“武器”。
全面从严治党,是长期并且持续的。我们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推进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党兴则事业兴,党强则国家强。把政治思想作为首要,提醒广大党员干部严守政治,用党风建设来武装自己,牢记党员使命,在从严治党的道路上,我们应该把纪律放在跟前,牢守政治意识,树立担当精神。全面从严治党,我们在路上。永远在路上,从时间维度来看,我们没有尽头没有终止,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在这个“严”守的时代,发扬钉钉子精神,攻坚克难,一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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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外出实习这已经是很正常的事情,实习实践也已经是每个大学生生命中的一部分了。学校是为了使教学更好地与生产相结合,以理论来联系实际,加深我们对_知识的认识与理解,以及实践技能的培养。在实习工作的过程中来检验自己学到的知识和动手能力,从而发现自己的不足,在以后的实习工作中学习弥补自己不会的知识与能力。
每个工程都有预算,通过预算来了解成本,和得到的利润,这样投资的风险就要小很多,要是不出很大的意外,一般的预算都不会和最后的结果相差多少,每一个预算员,都得有足够的细心和责任心,能够吃苦。顶岗实习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来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锻炼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具体训练和考察过程。刚开始实习时,我是跟在师傅的身后帮忙,在工作中要多看、多观察、多听、少讲,不要说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多学习别人的艺术语言、和办事方法。
首先师傅是熟悉图纸,收集资料,掌握建筑面积的构成内容,准确地计算出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建筑面积。然后再对整个工程进行预算,建筑工程有着很多的部门,都是做不同的建筑和设备,有着很多的包工头,比如现在的电焊也有楼梯扶手和阳台,然后承包给那些包工头是多少钱一米,有多少米,算出总和。再算出其他的部门承包价钱的总和,加上自己的材料费、地皮费、运费、还有属于公司以累的员工费,这样算出整个工程的造价。然后在算出这个房子能够卖出多少钱,算出保底的利润,是赚是赔,然后公司的领导才愿意是否投资动工。
每个预算员的工作都十分的小心,特别是大的工程,那样投资的数额相当的大,要是不够细心,多写一个零或少写一个零,在任何一个环节出错,那么影响相当的大,有时就算一个小数点都会害死人。在实习的过程中,我只是在一旁学习,就算有时让我预算,师傅也会拿去反复检查,足以说明预算的工作是大意不得的。在顶岗实习的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的东西,将在学校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工作当中去,在工作中要有吃苦的决心,平和的心态和虚心求学的精神。作为一个新人,平和的心态很重要,做事不要太过急功近利。还要坚持的学习,这个社会不断地发展,如果你跟不上社会的脚步,那么你只会被社_淘汰,现代科技不会因为你而停顿向前发展。
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我会不断的努力,谢谢学校给我这次实习的机会,谢谢师傅这段时间对我的照顾和指导。我也知道自己的不足,原来还有很多东西我都还不会不明白,所以我不能停顿,要不断学习,才能做的更好。
通过这个两个月的实习,我认为实习过程中或者今后刚进入工作岗位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有吃苦的决心,平和的心态和虚心求学的精神。作为一个新人,平和的心态很重要,做事不要太过急功近利,表现得好别人都看得到,当然表现得不好别人眼里也不会融进沙子。
2、工作中要多看,多观察,多听,少讲,不要说与工作无关的内容,多学习别人的艺术语言,和办事方法。
3、除努力工作具有责任心外,要善于经常做工作总结。每天坚持写工作日记,每周做一次工作总结。主要是记录,计划,和总结错误。工作中坚决不犯同样的错误,对于工作要未雨绸缪,努力做到更好。
4、善于把握机会。如果上级把一件超出自己能力范围或工作范围的事情交给自己做,一定不要抱怨并努力完成,因为这也许是上级对自己的能力考验或是一次展示自己工作能力的机会。
5、坚持学习。不要只学习和会计有关的知识,还要学习与经济相关的知识。因为现代企业的发展不仅在于内部的运作,还要靠外部的推动。要按经济规律和法律规定办事。有一位教育学家说过,当我们把学过的知识忘得一干二净时,最后剩下来的就是教育的本质了。这里我把“教育”改成“知识”,我们在大学里学习的知识也许会被淘汰,但那些最基本的学习方法永远是我们掌握最新知识的法宝。
由于我在学校学习的土木工程,工程造价方面的课业只开了半学期,造价的_知识学习的不是很深,所以刚来到公司的时候对预算部门的工作简直是一无所知。还记得当我拿到第一份图纸准备计算工程量的时候,我真不知道从何开始算起。幸运的是我遇到了一个好的师—父,无论我提出的问题是多么的简单,他都会耐心并详细的帮我解答,有时候问的问题连我自已都感觉很不好意思问出口,可是师—父都没有表现出不耐烦,还总是说让我不懂的就问他,不要总是闷着不问,不要害怕问。
公司的其他同事也都对我特别照顾,在工作上他们都细心的教我,让我一步步地熟悉工作的流程。在生活的各种细节上总是让孤身一人在外工作的我感觉到非常的温暖,特别是我们项目上的那个资料员,虽然她比我小,但是处处照顾我,让我非常的感动。
在接触预算部门工作的两个月之中,我对造价的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我觉得干好这份工作真的需要很大的耐心、细心、还有责任心。在这三者中我最欠缺的就是细心。在帮劳务办进度结算的时候,我深刻的感觉到细心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算工程量的时候,如果出一点点的错误算出来的钱就会出现很大的误差,那结的都是现啊!还有就是外面去交各种税的时候,虽然这些都看起来简单,但是真的是一点都不能马虎。
这一次的实习虽然时间短暂,但是依然让我学到了许多知识和经验,这些都是书本上无法得来的。实习学习中还培养了我遇到问题就立即多学多问的好习惯,哪怕是最基本的知识,只要我有疑惑,就不会羞于启齿。在问与学的过程中我逐步对“工程预算”这个概念渐渐清晰起来。可这只是初步,目前我对合同、及与分包方等互动工作方面还未曾接触,这将是一条无止境的学习之路。我会本着不断修正自身缺点、充分发挥自身优点的同时,谦虚、踏实地继续学习。通过实习,我们能够更好的了解建筑工作的本质,了解这个社会的方方面面,能够让我更早的为自己做好职业规划,设定人生目标,向成功迈进一大步。工程预算需要很丰富的工程经验,而工程经验是一个慢慢积累的过程。所以在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还要安心学习,于此同时经常去现场学习,避免闭门造车。多学习工程规范和国家相关法规,了解市场行情,慢慢积累经验,做一名合格的预算员。
回顾这两个月的工作和生活真的是受益良多,想到在两个月之前自已还是一个还在大学里面不知道工作之滋味的学生,现在已经在工作岗位上实习了两个多月了,觉得人生真的是充满了变化。不过人总是要从学校里面走入社会的,想到自已从刚开始来到这个项目实习的紧张到现在的慢慢适应,真的是要感谢项目上的每一个帮助我!
一、作为一名预算员,我能按照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按质地完成公司的各项预算及审核工作。
按公司的规定要求,严格执行公司所签订各类合同中有关条款,做好工程建设项目预(结)算及审核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在基本建设方面颁布的各项法令和政策,准确执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定额文件及费率、税收等规定,了解定额及取费方面政策及其变化,及时调整避免发生不应有的错误;严格执行公司各个开发项目的投资计划,维护公司的权益。
熟悉图纸及设计变更,及时编制和审查各单位工程的预算及审核工作,及时掌握和了解市场情况,熟悉_市每月工程造价信息,并多渠道收集其他材料信息,对项目中所用的设备、材料、成品或半成品价格,进行询价工作。
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对定额编制的工料含量的高低水平作出适当科学合理化的调整,为公司的成本控制提供一些合理化的保_措施,为公司及时提供一些经营资料及数据,及时做好项目的成本核算工作。及时参加公司的各项会议,负责审查各工程项目的概、预、结算,并书面提交审查意见。根据公司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在工作中总是积极地配合项目经理进行合同管理,参与一些承包合同的洽谈,对合同进行跟踪管理,实行成本跟踪控制。
总之,在经营方针上坚持最高的收入,最低的支出。及时、准确、实事求是、把握住定额,控制量。有时遇到一些工作困难,及时向领导联系汇报,以便寻找更好解决问题的办法,争取公司的最大利润。
二、积极做好工程的审计工作。
做好了工程的审计工作及工程的审核扫尾工作,以及其他各项预结算及审核工作等。
三、服从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积极做好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本人在工作中,总是以大局为重。在工作中积极参与公司的其他工程招投标工作和其他的预算工作。服从公司领导的工作安排,科学、合理地利用时间,既完成了自己的分内工作,又完成了公司安排的其他任务。
四、积极遵守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加强工作责任感。
今年以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得到改善或进一步的完善,本人总是积极响应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预算员的职业道德为准则加强工作责任感,及时做好本人的各项工作,为企业做好本人力所能及的服务工作。
五、利用工作之余的休息时间加强学习。
平时注意收集_市有关现行的定额资料文件,并加强学习工程量计算的技巧等业务知,努力学习计算机知识,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0_年9月份我进入工作岗位实习,回顾这两个月的工作和生活真的是受益良多,想到在两个月之前自已还是一个还在大学里面不知道工作之滋味的学生,现在已经在工作岗位上实习了两个多月了,觉得人生真的是充满了变化。
不过人总是要从学校里面走入社会的,想到自已从刚开始来到这个项目实习的紧张到现在的慢慢适应,真的是要感谢项目上的每一个帮助我适应的领导和同事们。
由于我在学校学习的建筑工程施工技术_,工程造价方面的课业学习的不是很深,所以刚来到项目上的时候对我们项目上_门的工作简直是一无所知。还记得当我拿到第一份图纸准备计算工程量的时候,我真不知道从何开始算起。幸运的是我遇到了一个好的师父,无论我提出的问题是多么的简单,他都会耐心并详细的帮我解答,有时候问的问题连我自已都感觉很不好意思问出口,可是师父都没有表现出不耐烦,还总是说让我不懂的就问她,不要总是闷着不问,不要害怕问。
公司的其他同事也都对我特别照顾,在工作上他们都细心的教我,让我一步步地熟悉工作的流程。在生活的各种细节上总是让孤身一人在外工作的我感觉到非常的温暖,特别是我们项目上的那个资料员,虽然她比我小,但是处处照顾我,让我非常的感动。
在接触_门工作的两个月之中,我对造价的工作有了全新的认识,我觉得干好这份工作真的需要很大的耐心、细心、还有责任心。在这三者中我最欠缺的就是细心。在帮劳务办进度结算的时候,我深刻的感觉到细心的重要性,特别是在算工程量的时候,如果出一点点的错误算出来的钱就会出现很大的误差,那结的都是现啊!还有就是外面去交各种税的时候,虽然这些都看起来简单,但是真的是一点都不能马虎。
在造价领域,我真的是一名切切底底的新手。自已平时除了要看看图集外还要经常熟悉定额。同时也要从公司各位师父的身上学习工作经验,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的工作水平。从前几天师父用电脑算出的量拿来跟我算的对比之后,就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我对图纸、工程做法及工序认识的真的是不够全面,更别谈去把一项工程的造价准确的报出来了,这些都需要我在以后的工作当中认真虚心的学习,慢慢的提高和完善自已。
俗话说万事开头难。经过两个多月的学习和工作,我也算是走进了预算工作的“大门”,以后的“修行”真的是要靠自已了。我也会继续的努力学习,踏踏实实的工作。把自已的不细心的最大缺点给慢慢改掉,不断的提升自已的工作素养,努力的给公司的发展尽一份薄力。
预算法培训心得体会
《预算法》作为安排国家财政收支的基本制度。它一方面以法律形式明确了预算管理职责权限的划分,另一方面又以法律形式严肃了预算的立法程序,是把权责与程序紧密结合的一部财政预算的根本大法。《预算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的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轨道,对于我们从事预算管理工作的同志,是一个巨大的鼓舞和鞭策,深感任重而道远。下面谈谈自己的几点学习体会。
一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建立全口径预算体系。预算的完整性,就是要把所有的政府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这是政府预算管理一项基础性要求。为此,新预算法删除了预算外资金的相关内容,代之以全口径预算,明确要求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从而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全口径预算体系。
二、硬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调整程序对此,新《预算法》强调三点:一是要求编实编细年初支出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要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要编列到款。二是强化年初预算约束力。所有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三是严格限定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得出台新的增支、减收政策。必须作出的,要在向人大报送的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并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对此,新《预算法》强调三点:一是要求编实编细年初支出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要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要编列到款。二是强化年初预算约束力。所有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三是严格限定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得出台新的增支、减收政策。必须作出的,要在向人大报送的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并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预算法培训心得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6最新修订版)。
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地方各级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总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四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的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第四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上一年预算执行和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对本年度预算草案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是否可行作出评价;。
(三)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草案和预算报告提出建议;。
(四)对执行年度预算、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审议决定。
第五十二条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安排对下级政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内正式下达。
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本级各部门的预算和批复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预算,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六章预算执行。
第五十三条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五十四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可以安排下列支出:
(一)上一年度结转的支出;。
(三)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根据前款规定安排支出的情况,应当在预算草案的报告中作出说明。
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五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第五十六条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十八条各级预算的收入和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
特定事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
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地方国库业务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国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条已经缴入国库的资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决定需要退付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及时办理退付。按照规定应当由财政支出安排的事项,不得用退库处理。
第六十一条国家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第六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政府财政、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支持政府财政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支出。
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建议本级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六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
第六十四条各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六十五条各级预算周转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六条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各级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第七章预算调整。
第六十七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地方各级预算,在执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需要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需要增加举借债务数额的。
第六十八条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第六十九条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
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七十条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
对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第七十一条在预算执行中,地方各级政府因上级政府增加不需要本级政府提供配套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支出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接受增加专项转移支付的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七十三条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学习预算法个人心得体会字
根据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新《预算法》自1月1日起正式施行。学习新《预算法》、宣传新《预算法》、遵守新《预算法》、落实新《预算法》,是财政部门当务之急的一件大事,也是每一名财政干部的应尽之责。据初步统计,新《预算法》在原《预算法》的基础上,共作了82处的修改,新增了28个条文和3款内容,删去了5个条文和1款内容。新《预算法》全文共11章、101条。通过集中学习,我们认为需要强化六个新理念,以更好地适应新《预算法》对规范财政收支管理与监督的各项新要求。
体会之一:要改变过去“重资金分配、轻规范管理”的模糊认识,不断强化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政府收支行为”的新理念。相比较原《预算法》而言,新《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第1章第1条开宗明义,明确立法的宗旨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这是新《预算法》的重大理论突破。从过去强调预算的分配和管理,变为强调对政府预算的规范和约束,这是立法理念上的深刻变化。同时,新《预算法》至少有7处条款对县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预算审查、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等方面提出明确的时限要求和约束性规定,超过时限即构成违法行为,对比以往这是有本质区别的。如第44条,“县级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52条,“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第80条,“各级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因此,作为基层财政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带头执行,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做好预算执行与管理监督等各项工作,避免过去的工作问题演变成违法违规行为。
体会之二:要改变过去“单一预算管理”的固化模式,不断强化“全口径预算”、“透明预算”的新理念。过去由于种.种原因,一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掌握着一定数额的公共资金,这些资金虽然大部分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但总的来讲,其资金的“部门”特色是客观存在的。为了强化现代预算完整性的要求,全面建立全口径预算制度,新《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在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也就是说,今后政府的收支不再有预算内外之分,这就彻底改变了过去我们将一些公共性质资金和应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而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做法。新《预算法》在第5条、6条、9条、10条、11条等条款,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各自的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和相互关系,要求后三者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这也彻底颠覆了过去我们习以为常的单一预算观念。同时,新《预算法》还特别强调了预决算公开透明的内容,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会批准,预算、调整预算、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公开。重点包括两个20日内公开并说明:一是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必须在经人大批准后20日内,由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见第14条第1款)。二是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必须在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第14条第2款)。因此,我们财政部门要以此为抓手,让财政各项政策和资金“普见阳光”,特别是加大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扶贫等民生领域资金分配信息的公开力度,让预算执行经得起群众质询,回答得了群众疑问。
体会之三:要改变过去“把预算审查的重点放在当年收支是否平衡上”的惯性思维,不断强化“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新理念。原《预算法》要求对预算审查的重点放在当年收支是否平衡上,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及时足额完成上缴任务,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的问题。执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在经济过热时,应收不收或放到下一年征收。这既不利于依法征税,也严重影响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第48条将各级人大对预算审查的重点修改为: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第55条第1款规定,在严禁违法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预算收入的基础上,增加了严禁多征和提前征收的规定。第55条第2款规定,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同时,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第41条第2款)。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第66条第1款)。在此之外,新《预算法》还提出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第97条)。这为下一步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为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预留了空间。
体会之四:要解决过去“财政预算刚性不足”的问题,不断强化“无预算不支出、无支出不行政”的新理念。现代预算管理的灵魂是强化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而硬化预算约束的关键在于不能随意开口子,做到有预算才能开支,有支出才能行政。新《预算法》实施以前,在县级层面,支出预算编制比较粗放、预算执行调整较多、随意性较大、约束力不强,是一个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干一件事要一笔钱,每年人大审查和审计部门例行审计都指出这些问题,要求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对此,新《预算法》贯穿了对政府预算进行约束的精神,体现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确定了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编制原则(第12条第1款、第35条第1款、第37条第3款)。并强调严格控制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第37条第2款)。要求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第68条)。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对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第61条)。同时,新《预算法》进一步规范预算调整,明确了预算调整的情形和调整程序,并强调预算一经人大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第67条、第70条第1款)。要求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第69条第1款)。对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先动用预备费;预备费不足的,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第69条第2款)。
体会之五:要解决过去“政府债务游离于预算监管之外”的问题,不断强化“政府债务必须可防可控”的新理念。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但实际上,各地出于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了较大额度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大多数未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给各级财政带来了一定的风险隐患。新《预算法》按照“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但同时也作出了五个限制:一是限制主体,只有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债;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省级政府在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债,并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规定之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的同时,必须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第35条)。这些规定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既坚持了严格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原则,又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建立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奠定了基础,从而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体会之六:要解决过去“对违法违规人员问责条款比较模糊”的问题,不断强化“对违法违规人员处罚处分的震慑力”。一方面,新《预算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这就从法律上划清了预算单位与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上的责任边界,突出了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的责任主体地位,从法律层面较好解决了财政部门在预算管理工作中的“越位”和“缺位”的问题,减少了财政部门背负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新《预算法》对法律责任规定进行了全面充实和明确,原《预算法》仅就擅自变更预算、擅自支配库款、隐瞒预算收入三种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而且不够具体明确,新预算法不仅对各级预、决算送审和批复的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在第92条至95条中,详细规定了违法调整预算、违法开设专户、虚列收支、违规担保、挪用骗取预算资金等20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一些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责任。如违法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等,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第92条、93条、94条、95条)。同时在第96条中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相对于原《预算法》来说,对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罚和处分更加严格,更具有震慑力。
总之,新《预算法》总结并吸收了原《预算法》实施以来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预算管理的实践经验,全面体现了党的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新《预算法》的内容更加丰富、要求更加严格、责任追究更加具有针对性,它的实施必将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深远影响,给各级政府、财政及其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带来巨大影响。我们财政部门要针对预算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认真抓好新《预算法》的贯彻与实施,主动适应预算管理新常态,加快建立和完善“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现代财政制度。
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
20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1月1日起施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
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4、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学习预算法个人心得体会字
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重新颁布修订后的预算法,《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与原预算法相比,新预算法在立法宗旨、全口径预决算、地方政府债务、转移支付、预算公开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并进行了诸多创新,在预决算编制、审查和批准、执行和调整、监督和法律责任方面也有许多完善。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亮点:
(一)匡正立法宗旨,极大提高新预算法的地位和作用。
原法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新预算法将原法“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修改为“规。
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将原法“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修改为“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预算法从过去的政府管理法转变为规范政府法、管理政府法,从过去的“帮助政府管钱袋子”转变为“规范政府钱袋子”,政府以前仅仅是管理监督的主体,而现在同时也是被管理、被监督的对象。
2、我国财政改革秉承公共财政的理念,在财政功能上,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财政的作用“不越位”、“不缺位”。新预算法删除“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定,正是体现了财政的“二不”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真正让预算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3、法定预算改革的目标为“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同时,新预算法第2条增加“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极大地拓展了预算法的调整范围。
(二)实行全口径预决算,政府全部收支入预算接受人民监督。
1、确立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基本原则。新预算法第4条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13条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新预算法首次确立全口径预算体系法律框架,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概念、编制原则、如何衔接,为日后中国特色全口径预算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奠定法制基础。
(三)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严控债务风险。
原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实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还是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这些债务多数未纳入预算管理,脱离中央和同级人大的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为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按照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六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
1、限制举债主体。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主体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2、控制举债规模。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内举借的债务。
3、明确举债方式。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4、限定债务资金用途。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共预算中必需的部分建设投资,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5、列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新预算法第14条和34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会批准。政府举借债务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开并作出说明。
6、严格控制债务风险。新预算法第35条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国务院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仅解决了地方政府多年来举债合理不合法的问题,也满足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四)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原法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没有规定,针对近年来转移支付存在的问题,如地方可自由支配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偏小、限定用途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繁杂、交叉重复、资金分散、配套要求多等,新预算法第16条、第38条、第52条等对转移支付的种类、设立原则和目标、预算编制方法、下达时限等做出规定。
1、种类。从纵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从横向划分,转移支付包括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2、原则和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3、预算编制方法。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编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同时还增加关于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的规定。
4、下达时限。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政府。地方政府应当将上级政府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转移支付,应当及时下达预算;对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新修改的预算法首次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奠定了法制基础,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五)改进预算控制方式,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
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
同时,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新预算法强调,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各级政府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如果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经本级人大或者其会批准,可以增列赤字,报财政部备案,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这就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并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留出了空间。
学习新预算法心得体会
根据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新《预算法》自201月1日起实施。深入学习贯彻新预算法,是财政部门当务之急的一件大事,也是每位财政干部应尽的职责,通过学习,我们认为需要强化六个方面,以更好适应新《预算法》对规范财政收支管理与监督的各项新要求。
一、完善政府预算体系。
在原预算法体系下,我国有相当一部分的政府收支活动没有纳入地方预算管理的范畴,比如第76条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预算外资金的存在致使政府预算只对预算内资金进行约束,预算外资金长期游离于预算监管之外。松江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也产生了大量游离于政府预算体系的财政资金,如国库102账户、151账户、往来账户以及单位过渡户的资金等,截至年底,区级各部门过渡户资金为2748.68万元,其他账户资金为44352.09万元,经过清理后,实际停留在单位账户的资金为5908万元,这些预算外资金的存在,不仅增加了财政工作的复杂性,而且不利于发挥政府预算的作用,破坏了整体效率。
为此,新预算法重新界定了政府预算收支的定义,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不再有预算外这个概念。其中,第5条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这就从法律上真正确立了四本预算的法定性,使预算编制的全口径有法可依。此外,第5条还强调了四本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可见,新预算法彻底颠覆了以往单一预算的概念,代之以全口径预算的理念,实现了预算体系的新跨越。
为了贯彻新预算法精神,松江区在推进全口径预算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下一步,我区将按照新预算法的要求,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一方面进一步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科学性,并做好国库102账户、151账户及过渡户等资金的清理工作,逐步消除预算外资金,使政府预算真正做到不留死角,全面完整地反映政府收支情况;另一方面要建立起三本预算之间的合理联系,形成畅通的资金流动渠道,改善预算缺口与预算盈余并存的局面,增强政府调控能力,发挥预算资金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切实提高预算效率。
二、硬化预算支出约束。
尽管我区预算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在预算管理过程中仍存在年初预算不细、执行中追加支出频繁、追加程序不规范、支出标准体系不健全以及预算执行进度缓慢等问题。对此,新《预算法》强调:一是要求编实编细年初支出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要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要编列到款。二是强化年初预算约束力。所有支出必须以经过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三是严格限定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得出台新的增支、减收政策。必须作出的,要在向人大报送的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以上几点为我区预算管理工作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一是要进一步强化预算执行管理。一方面严格执行批复的部门预算,并在预算草案中体现临时预算执行情况,另一方面加快部门预算执行进度,从源头上避免存量资金的产生,减少财政资金滞留。增强财政管理透明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二是要进一步完善支出标准。基本支出要在定员定额标准体系基础上科学合理化,同时要加快推进对项目支出定额标准体系探索研究,充分发挥支出标准在预算编制和管理中对的基础支撑和源头控制作用。
三、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这将有利于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科学性、公平性和公开性,有利于减少“跑部钱进”现象和中央部门对地方事权的不适当干预,也有利于减少地区间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目前我区街镇接受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财政一般转移支付、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以及各区级部门直接拨付至街镇。而且,现在正处于由部门拨付向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过渡的阶段。我区专项转移支付主要情况为:2014年专项转移支付执行数是2.28亿元,年预算数是5.48亿元。一般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仍太低,因此,应当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将一般性转移支付占比提高到60%以上。
四、全面推进预算公开。
新预算法第32条、37条、46条等对预算细化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强调各级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制,报送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到最末级;第75条规定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第14条对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等情况公开的范围、主体、时限等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对转移支付、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等社会高度关注事项要求公开作出说明;第92条规定违反预算公开规范的法律责任。以上规定有利于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升财政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我区区级政府预决算公开体系不断丰富和完善,在全区范围制定了《松江区财政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沪松府办25号)及《松江区2014年财政信息公开目录和工作要点》,规定了财政信息公开的原则及主题,细化了财政信息公开的内容。在同级政府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专栏,向社会公开了公共财政收支预决算、政府性基金收支预决算以及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决算。在人大会审议批准20个工作日后,财政预决算报告,公共财政收支、政府性基金收支以及国有资本经营等方面的预算、执行、决算情况向社会进行了公开。但新《预算法》的要求更进一步,公开时间大幅提前,公开的内容继续拓展,公开的科目更加详细,对照来看,我们仍有差距。因此,下一阶,我区将针对我们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一一改进,一方面完善区级部门预决算的公开质量,另一方面稳步推进街镇的财政信息公开工作。
五、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原预算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做到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由于审批程序复杂、预算资金下达滞后、前期执行缓慢等原因,许多支出项目都集中在年末的一两个月内完成,“突击花钱”成为政府财政支出的常态。又由于时间仓促,很多项目都赶在短时间内完成,其应有流程和监督环节都流于形式,预算绩效更是无从谈起。在这种大背景下,松江区的财政支出也受此困扰,在一些刚性及人为因素的限制下,预算支出执行通常在前期较为缓慢,而预算法的硬性要求使得后期执行压力巨大。此外,匆忙的项目支出导致了财政资金的利用率不足,预算绩效更是明显不受重视。
为适应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和财政宏观调控的新需求,新预算法第12条第2款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同时,第41条明确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以上规定为今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奠定了基础。目前,松江区财政局正在积极编制中期财政规划,致力于通过科学的分析与预测,强化其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性,增强财政政策的前瞻性和可持续性。
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建立是我国预算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针对其在实行过程中面临的难题,我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求突破:一是注重跨年度预算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相结合,形成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二是建立健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制度,明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主要用途和筹集方式,规范使用程序,强化监督机制,确立预算收入年度间以丰补欠的制度安排,从而为财政收支周期性平衡创造条件;三是推进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进一步强化收支责任意识,完善收支信息披露,突出预算绩效管理,从而为跨年度预算提供详实的信息基础。
六、严格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原预算法第28条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实际上,我国的地方债由来已久,其发端于新中国成立之初,更是在金融危机之后进入鼎盛时期。据审计署公布的审计结果显示,全国地方债存量为10.72万亿元,为15.89万亿元,6月底该数字则达到17.89万亿元。松江区的债务清理甄别结果表明,截至2014年底,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共计188.32亿元,其中一般债务93.98亿元,专项债务94.34亿元。地方债务规模的扩张以及管理模式的不完善将对地方财政的安全运行造成威胁,因此,改革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势在必行。
新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此外,新预算法还体现了“开前门、堵后门、筑围墙”的改革思路,在有限“开闸”地方发债的同时,对地方政府的举债主体、规模、方式等方面做出了诸多规定,以严格防范债务风险的扩张。从松江区2021年的债务情况来看,本年共取得上海市财政局转贷的32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其中6亿元为新增债券,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26亿元为置换债券,用于置换高成本的存量债务,这有效减轻了本区政府的利息负担,优化了债务期限结构,降低了债务违约风险。
为了实现政府债务的可持续增长,下一阶段,松江的债务管理重点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是严格甄别存量债务,进一步做好债券置换工作,优化债务结构,同时有效控制债务增量的产生,始终坚守举借债务的限额标准;二是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进入公共产品和服务领域,充分激发社会资本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投资活力,疏解松江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从而降低政府的债务融资需求;三是将政府债务作为预算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政府债务信息动态披露机制,真正做到政府债务在阳光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