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买卖不仅是满足人们生活需求的途径,更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进行买卖,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些买卖技巧和注意事项。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范文
各方的身份情况及保证情况:
1、甲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各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行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3)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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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生产单位的事故发生率之所以很高,是由于它的行业性质所决定的。诚然,电厂不但有高温度、高压力的设备及管道,还有电压远远高于生活用电的高压电器。种.种特殊,决定了我们在生产中所面临的危险系数大大增加,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我们在事故发生后推脱、逃避责任的理由。虽然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兮旦福”,但是,在“天灾人祸”面前,难道我们就只能束手无策、坐以待毙吗?当然不是。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曾经有过一项统计:国内发生的重大事故里面,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这一数据说明,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员工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对于事故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或许有的人听到这些会微微一笑,觉得事故的发生必然是“天灾”大于“人祸”,上班期间遇到了事故,只能说自己的运气不够好。事实真的如此吗?当我们没有按照规程和条例进行操作时,心里虽然不安,但是当看到什么事情都没有发生的时候,就会觉得违章操作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只要自己小心一点,就不会酿成事故。岂不知,正是因为这样的侥幸心理,使得我们在以后的操作中,一而再地违规操作,最终造成悲剧发生。新职工在入厂教育时没有认真学习,未充分认识到生产的危险性,而老职工在日常工作中麻痹大意,对于现场的危险源视而不见,最终造成悲剧一次又一次发生。
安全生产应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尽管严重事故发生是小概率现象,单起事故伤害程度的大小受到偶然因素支配,但是事故是有规律并可以预防的。如果同类轻微伤害事故或无伤害事故多次发生,当达到一定概率后,必然发生重大事故;要防止发生重大事故,必须从防止无伤害事件和轻微伤害事故做起,而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必须做到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价和控制。因此,加强管理者和当事人的安全意识,做到责权到位,是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
安全管理作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体现了对社会生产力的保护,更强调了对劳动者的保护,这是一个谋求发展的永恒话题。而安全教育说到底是人的意识教育,是企业强化安全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手段和具体内容。安全教育投入多少,效果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其作用不可低估。从近年来的工伤事故来看,绝大部分事故的发生均与职工的安全意识不强、违章操作和违规违纪有密切关系,细细分析都属于人为因素所致。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范文
一是要加强自身及员工素质教育,提高我们每名职工的安全认知能力。煤矿安全一系列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可以说都是用高昂的代价换来的,其实更是我们对规律、人力缺憾的总结、浓缩。通过对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业务技术知识的学习,彻底解决人的思想、行为、习惯等问题。知道到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这样做了会产生怎样的后果,从认识上下功夫,充分调动人积极性。只有境界提高了安全工作才会被真正重视起来,才会将安全真正放到生命至上的高度去研究、去管理、去落实,去全面履职履责。
二是提高超前防范的安全意识,要做好隐患的排查工作。安全工作的关键就是要防患于未然,能“见于未萌、避危于无形”,变被动为主动。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因为不能及时的发现问题,未能及时查出现场设备安全隐患,不能切实地解决安全运行中的困难。存在侥幸和“等等看”的的错误思想认识。所以排查隐患很重要的是要细致,慎之又慎,查找深层次的问题,对异常信号的原因进行深查细究,彻底消除隐患。因此对一些隐患,尤其是细微隐患,我们要以最快的速度在事态恶化前提前做好整改,真正将所有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是加强现场管理力度,确保工程质量。通风设施在煤矿安全生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个装置的小小故障,一个人的不经意失职,很有可能造成几人甚至是几十人生命的瞬间消失。因此,狠抓现场安全管理,抓责任落实,规范班、组干部员工井下安全行为,狠抓精细化管理,确保工程规格、质量按标准化施工。坚持做到跟班到现场,现场及时解决和排查制约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对主要地区的安全工作蹲点死守严格把关,为安全生产铸就一道坚不可摧的防线。
军人工伤事故心得体会总结
军人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承担了巨大的安全风险和身体压力,他们的工作环境是特别危险的。因此,军人的工伤事故是常见的,给他们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困境。本文就是对军人工伤事故心得体会总结的探讨。
军人的职责是保卫国家,为此军人通常会涉及到各种危险的活动,包括使用危险武器或者进行军事训练等。另外,军人的工作也需要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条件才能胜任,一旦这些条件不满足,就会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所以,尤其需要重视军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状况。
第三段:分析工伤导致的后果。
军人的工伤事故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恢复,通常情况下,工伤事故会影响到军人长远的职业生涯和生活。事故后,军人需要接受专业的职业透视和心理治疗,这对于很多军人来说是非常困难的。此外,军人的家庭也会受到影响,加重家庭的负担和矛盾。
预防军人工伤事故是非常重要的。一些措施包括加强了职业培训和对危险的认识,在部队中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工具,举办推广健康生活线上线下活动。鼓励军人关注自身健康和心理状况,且良好的工作环境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可以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军人的职业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危险的。我们应该尽一切努力保护军人和他们的家人。预防工伤事故,维护军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对军人和家庭都有重要的意义。今天,我们深刻体会到军人工伤事故所带来的痛苦和困境,我们应该设想制定能够完美的预防措施加强治疗技术,让军人安全地完成他们的使命和工作。
军人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在执行使命的道路上,军人们时刻面临着各种危险和困难。由于军队的特殊性质,工作环境往往比其他行业更加复杂和危险。因此,军人工伤事故时有发生。本文将通过探讨军人工伤事故的形式、原因以及应对措施等方面,提出一些建议和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工伤事故的形式并加以重视。军人工伤事故形式多样,包括火灾、爆炸、意外坠落、车辆事故等。这些事故不仅给军人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还容易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军事失误。因此,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工伤事故的严重性,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可预测的风险。
其次,我们需要深入分析导致工伤事故的原因。一方面,军事工作的高风险性和复杂性使人们容易疏忽安全问题。另一方面,缺乏足够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培训,也是导致工伤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例如,许多爆炸事故和车辆事故都源于军队单位管理不善,设备维护不当,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是人为疏忽导致的。因此,我们应该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管理,提升军人的安全意识,加强相关技能培训,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此外,军人在面临工伤事故时,及时采取正确有效的应对措施也是非常关键的。首先,要确保受伤人员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军队单位要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提供及时有效的急救服务,确保伤员的生命安全。其次,要对事故进行彻底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关改进。最后,要加强对军人的心理疏导和后续帮助,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会福利保障,帮助伤员顺利度过难关。
最后,军人工伤事故体现了军人的职责和责任。军人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时刻面临着危险和困难,他们的工作不仅需要勇气和毅力,还需要高超的战斗技能和过硬的意志品质。只有在不断的实践和锻炼中,他们才能成为真正的战士。军人工伤事故是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但我们也要注意保护好军人的生命安全和权益,以及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军人工伤事故的发生对军队和社会都会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工伤事故的形式和严重性,并深入分析导致工伤事故的原因。同时,我们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安全管理,提升军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以及及时处置和处理工伤事故发生时的相关问题。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军人的身体和权益,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履行使命,为国家和人民的安全而努力奋斗。
企业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xx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赋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独立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在是一种独立的事实。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可以发挥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过错企业额外承担侵权责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负担。的确,按照现行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与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密切相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满足提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要求是不争的事实,其对遏制高工伤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实证研究,无法仅凭想象盲目加以肯定。
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只是个别用人单位,实行双重责任不会带来用人单位整体负担的普遍增高。对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期限、方式、地点以及由第三人保证”,不一定非经诉讼手段解决争议,所谓的诉讼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三、实行双重责任制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坚持双重责任制度的情况下,对于劳动者的侵权赔偿请求范围应如何确定,涉及到劳动者获得双重补偿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目前比较一致看法和实践,更多地倾向于侵权赔偿应限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这是值得商榷的。
作为一种一般规则,所有法律传统都接受“差别原则”,即必须通过相关利益在侵害发生以前的状态和侵害发生以后的状态的比较计算侵害赔偿。由于这种计算要求所得利益抵消所受损失,因而,双重责任原则似乎与受害人不应该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获这一公认的准则相违背。但我们所讨论问题是在两个人有不同功能的法域内展开的,不同的责任负担承载、实现着不同的价值,在立法上没有将价值取向进行整合之前,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重叠适用,是立法都对调整对象之间利益平衡的结果,不应在执法中予以修正,否则可能带来对法制统一的破坏。
仅允许劳动者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在劳动者实际诉讼能力有限,而精神损害赔偿额度不高的情况下,除了其宣示意义外,并不具有太高的价值。而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是以自身的生命、健康损害为代价的,对于这些无价之权利,赔偿多少又为之过呢?我们的社会既然允许一个人通过购买彩票中奖而牟取巨额利益,为什么一个无辜受害者就不能因为自己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获取一笔数额并不太惊人的赔偿金呢?在让劳动者获得“意外收益”与让侵权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这间的权衡中,还是应当选择前者。
(二)工伤事故侵权纠纷不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工伤事故的侵权赔偿请求权,是各种因素权衡的结果,在总体制度设计上的倾向性不应影响具体制度设计遵循一般规则。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的前提,为此,在具体诉讼中,没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在工伤保险赔偿先行的情况下,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损害存在过错进行举证,是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难点,但要求劳动者提出证据证明伤害事故是用人单位恶意行为,或者证明用人单位放任事故的发生和扩大,或恶意隐瞒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劳动者更为严重伤害的后果等,没有超过一般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明难度。同时,对此类纠纷,还可以借助法律援助制度缓解劳动者的举证困难,工会帮助作用的加强,也是不可低估的力量。
相反,如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则可能引起滥诉等现象,加大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将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出现同类事物的不同处理的后果,有悖公正。毕竟,劳动者享有获得双重补偿的权利与行使该权利并不是同一概念,坚持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双重属性的目的,也不是要普遍性地扩张用人单位的义务。
综上所述,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制度的设计,应当与我国现代社会的经济、社会、文化、伦理、环境相适应,体现现代社会对人的权利的全面关怀的价值观。实行工伤事故赔偿的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的双重责任制度,辅之以对中小企业从业人员采取强制性安全培训措施,让有限的监管力量发挥最大作用,是符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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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军人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常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危险和风险。有时候,虽然进行了周密的准备和相应的防护措施,但仍然难以避免不可预料的工伤事故的发生。在此,笔者将分享自己亲身经历的一次军人工伤事故,以及在此过程中获得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我的亲身经历。
在某次军营训练中,我受命负责试射新型火箭炮。由于火箭炮的结构和操作不同于传统的武器装备,我需要通过阅读资料、参加培训等多种方式获得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实际操作时,我仔细、认真地按照流程进行,但由于一时的疏忽,火箭炮发射时出现了故障,导致我左手受伤。这一次意外让我深刻地体会到了工伤事故的严重性以及我们作为军人在任务中所面临的风险。
第三段:心得体会一:严谨的态度。
在面对高风险任务时,我们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娴熟的操作技能。作为军人,我们不能掉以轻心,任何一丝疏忽都可能造成巨大的后果。在我的工伤事故中,繁琐的操作程序和烦人的细节看似无关紧要,但却是保证任务安全顺利完成的基础。因此,我们需要保持严谨的态度,时刻保持专注和警惕,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以避免因为马虎而造成工伤事故。
第四段:心得体会二:相互配合与团队协作。
军队是一个团队合作的集体,越是在危险的环境中,越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和团队协作。每个人的任何一丝疏忽,都可能对整个团队的安全和成功造成影响。在我的工伤事故中,我将问题的发生归咎于自己的疏忽,但更深层次地体会到了团队合作和配合的重要性。只有整个团队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机制,才能确保在高风险任务中,各个部门之间的工作无缝对接,为任务的完成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段:心得体会三:安全意识与培训教育。
保障军人的安全是军队的首要任务。只有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军人的安全意识,才能有效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在我的工伤事故中,虽然发生了一次意外,但事后我认识到,如果我对新型火箭炮的结构和操作有更深入的了解,或许能够避免这次事故的发生。因此,军队应该加强对军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任务和装备的理解,增强他们在工作中的安全意识,从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结语。
军人工伤事故的发生常常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和负担,严重时还可能影响到整个部队的战斗力。通过这次工伤事故,我深刻认识到了安全意识、团队合作和严谨态度的重要性。军人们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同时也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整体的战斗力和安全保障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军人的安全,保证任务的安全顺利完成。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工伤事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给工作者的生命和身体造成伤害。在遭遇工伤事故后,写下自己的心得体会不仅是对事件的总结,更是对个人成长的反思。以下,我将就如何写工伤事故心得体会展开论述,以供参考。
一、介绍工伤事故的发生经过及对自己的影响。
在文章开头,应简要叙述工伤事故的发生过程和对自己的影响。可以回答一些关键问题,如“事故发生时,我在做什么工作?事故是如何发生的?导致我受伤的原因是什么?”等等。同时,可以深入探讨受伤对自己的影响,包括身体的痛苦、工作能力的减弱以及对生活的影响等。
二、分析事故原因及责任。
在这一段中,应分析事故的发生原因及相关责任。可以从个人因素和工作环境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个人因素包括工作不细心、疏忽大意、违规操作等。工作环境方面有可能涉及到缺乏安全培训、不完善的安全设施等。在描述这些原因的同时,可以对自己的责任进行辩解或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一些改进措施以预防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三、总结经验教训。
在事故的心得体会中,总结经验教训至关重要。可以回答一些问题,如“我在事故发生前是否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是否合理预估了风险?是否及时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等。通过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有助于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增加工作的警觉性,以及更好地规避潜在风险。
四、表达对工作和生活的反思。
在这一段中,可以表达自己对工作和生活的反思。可以对现有的工作环境提出改善建议,表达对自己工作方式的调整和提升的意愿,同时也可以通过心得体会更好地审视自己的生活方式,思考如何更加合理和健康地平衡工作与生活,以及如何更好地照顾自己的身心健康。
在文章的结尾,应对以上内容进行总结,并给出自己对未来的展望。可以简要总结前面的论述,再次强调个人的责任以及对安全意识的重视,并表示对未来的改进和成长的期望。可以谈论自己对个人成长和职业发展的理解和规划,表达对未来的积极态度,同时鼓励读者也都保持对安全的高度警觉。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写工伤事故心得体会的连贯的五段式文章的介绍。写工伤事故心得体会,既要对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进行思考,更要从中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找到改进和成长的方向。希望这些建议能对你在写作中有所帮助。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前几天天,公司组织观看了安全事故录像。录像中发生的各种工伤,设备事故,交通事故,不外乎是以下内容,某人安全意识淡漠,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某某安全责任心不强,麻痹大意习惯性违章;某某单位安全管理不严,尤其是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力等等。 安全是一种文明。文明相对于野蛮,不文明的行为也可视为野蛮的行为。“三违”行为就是野蛮的行为。
安全是一种挑战。每一次重大事故都会促使人反省自身行为,总结教训,研究对策,发明新技术,预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也许事故永远不会杜绝,于是挑战永远存在,人的奋斗永远不会停止。事故是对人类能力的考验,人类应当经受得住这种考验。 安全是一笔财富。我们讲安全,就是要提高人的生存价值,就是在积累财富。 安全是权利也是义务。在生活和工作中,享受安全与健康的保障,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生命的基本需求,就像吃饭穿衣一样,甚至有时比吃饭穿衣更重要。每个劳动者不仅拥有这个权利,而且要尊重并行使这个权利,不能因利益诱导或暂时困难而玷污了权利的神圣。“我要安全”是权利的表达,也是义务的表达。无论贫富,无论职业,无论城乡,每一位公民都要尊重他人和自己的生命,都必须维护和保障生产和生活的安全状态,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与惩罚。
安全靠什么?安全靠责任心。在日常的生活工作中,在上班的每时、每分里,安全的隐患随时都象凶残的野兽张着血盆大口,盯着我们脆弱的肉体,麻痹的神经。只有按分守已、循规蹈矩、踏踏实实做人做事,强化安全意识,增强责任心,生产的安全才不受威胁。只有增强责任心,安全才有保障,生命才会美丽。
安全靠人,人必须有一定的安全素质,即道德修养,责任心,业务技能,健康的身体等; 安全靠企业领导,领导高度重视,舍得投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安全靠制度,用科学的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 安全靠机制,建立健全奖惩机制,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实行重奖中罚; 安全靠管理,建立安全管理体系,重视过程控制,实现规范化管理。 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长抓不懈。
这些惨痛的案例,无不折射出我们的安全教育的缺失,表现出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尚存很大的缺陷,我们安全管理的体系还是那么的脆弱! 安全生产只有满分,没有及格。一个工程的十项措施我们做了八项,我们不能说安全工作及格了,往往剩下的两项措施就有可能是我们安全工作的隐患,就是发生事故的原因。含磷水处理站只是我公司的一个辅助装置,可能大家都未想到会在此发生这种事故,而往往在不经意的地方却发生了。
安全生产百分百,要做到这一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除了要掌握安全工作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企业纪律章程这几件法宝,还要多有几颗心:一、专心。学一行,专一行,爱一行。“既来之,则战之;既战之,胜之则”,不能“身在曹营心在汗”,工作的时候就应该专心工作,不要想工作以外的事情。二、细心。不管是长年在干的,还是第一次接触的工作都来不得半点马虎,粗枝大意实在是安全生产的天敌。三、虚心。“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现场中相当一部分安全事故就是因为一些冒险家胆子太大,一知半解,不懂装懂,不计后果,想当然,冒险蛮干。不是怕丢面子、羞于请教,就是自以为是、瞧不起人。四、责任心。要树立“企业欣我荣,企业衰我耻”的敬业精神,立足岗位,爱岗敬业,做到不违章违规,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切实做到“严、细、实”。除了这些,很重要的是平时的功课要做好了,钻研业务,通过平时的实际工作要不断提高自我的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和处理事故的能力,只有这样,在每次工作中,才能做到次次都是一百分。一点小小的故障或许会对我们的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没有及格,只有满分。
安全工作的关键就是要防患于未然,能“见于未萌、避危于无形”。综观许多安全事故,都在发生前就显露出了隐患。如果相关责任人能见微知著,提前排查出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完全能够避免事故发生。
要“避危于无形”,首先要提高员工的责任心。要通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每一个生产环节的安全目标量化到人,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促使他们主动排查、整改安全隐患。
要“避危于无形”,其次要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对各种生产设备、每一个生产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员工要能及时察觉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排除。这就需要企业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技能培训,使他们真正掌握安全生产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本领。
在生活生产中我们严格安全规章制度,杜绝“悲剧的重演”!严把质量关、安全关,确实的为大家着想。生产中大家互相监督、互相提醒。针对危险性大的作业做出相应措施后才进行作业。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范文
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后,我字斟句酌反复阅读了这些规定,感觉“字字重千斤,条条都是生命线”,每一条都是经验和教训的总结,每一条都是铁的纪律,《七条规定》不仅切中了煤矿安全生产的要害,抓住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牛鼻子”,更为煤矿安全增添了一道“防火墙”,为矿工撑起了一把“安全伞”。《七条规定》言简意赅,涉及到了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体现了国家对矿工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这同样也是对矿长的爱护。因此要把《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落到实处,把维护矿工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要务。
下面就把学习《七条规定》落实到工作实际心得浅谈一下个人看法:明确责任,提高悟性,深刻领会《七条规定》的重大意义。《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重大举措。《七条规定》涵盖了证照、采界、通风、瓦斯、水患、设备人员等方方面面,切中了煤矿安全的要害,为煤炭企业有效解决突出问题,确保煤矿生产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七条规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尽心尽力抓落实,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而不懈努力。《七条规定》要求我们要将安全生产真正摆到“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高度去抓,确保安全上万无一失。认真贯彻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行体系建设,深化精细管理,是实现安全生产‘零事故’的重要举措,是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将现场零隐患、作业零违章、生产零事故作为滨湖煤矿安全管理的追求和目标,进一步强化“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做到超前预测、超前防范、超前治理,改善作业环境,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身为矿长对矿井的安全生产有直接影响,是矿工生命的护卫者,要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要始终保持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敬畏态度,不断加强安全管理力度,守规尽责,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用安全来保障各项任务目标的实现,努力实现滨湖煤矿的长治久安。《七条规定》不仅涵盖了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底线,它的出台更是基于大量的数据分析。《七条规定》是保护矿工安全的生命线,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底线。要全面学习贯彻落实好《七条规定》中的每一条,始终把员工的冷暖放在心上,想员工之所想、急员工之所急、干员工之所需,真正做到用真情关心员工、用真爱温暖员工,真心实意地为员工解决实际困难,把维护矿工的生命安全作为第一职责,时时刻刻绷紧安全弦,夯实安全基础,筑牢安全防线,保障安全效益,实现矿井的长治久安,为创建和谐矿区做出积极的贡献。
学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及煤矿百人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心得体会――安全重于泰山,预防做到提前,“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作为一名管理人员,在学习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及观看了煤矿百人事故警示片后,我更加深刻领悟到该方针的重要性,它是指导我们煤矿工作的总原则,为我们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安全生产,重于泰山,在现场的工作中,我们的工作原则要做到“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七条规定》不仅切中了煤矿安全生产的要害,更为煤矿安全增添了一道“防火墙”,为矿工撑起了一把“安全伞”。煤矿运行的主要任务是井下设备的运行操作和维护、管理工作。
其特点是维护的设备多、出现异常和障碍的几率大;工作繁琐乏味、容易造成工作人员思想上的松懈。而一旦发生事故轻则造成经济上的损失,重则危及生命、设备和矿上的安全,甚至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的稳定。从观看安全警示教育片中,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是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而违章作业造成的。为此,我们必须全力以赴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的良好氛围。我认为我们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安全思想教育要到位,加强安全培训。加强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是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保证。企业的生产必须有高素质员工队伍为依托。员工没有安全意识,安全生产无从谈起,我们要懂得本职岗位的职责是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应该注意什么,要安全生产警钟长鸣,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遵章守纪,杜绝违章作业,严格贯彻《煤矿安全规程》、质量标准化标准、现场安全措施、《岗位行为规范》、《双述》等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到位,安全工作要到位,加强现场管理。要根据安全生产的目标和任务,根据各岗位的分工,层层细化分解责任,将责任具体化、合理化、规范化,切实做到谁管的事、谁负责,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安全责任制不能流于形式,讲得多、做得少。在进行每项工作时都要保证做到计划到位、准备到位、检查督促到位、验收到位。这样,才能使各项工作安全顺利的开展。加强现场管理,落实一项措施,胜过十句口号。现场管理工作一直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软肋,推行安全责任监控和安全信息监控,对各个岗点、地点的不安全隐患实行动态循环控制,努力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严格落实值班跟班责任制,对于发生事故采取措施不及时,延误时机或因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而影响安全工作的有关人员,坚决严肃查处。严格查处现场“三违”人员,每次事故的发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三违”,“三违”人员要狠抓、要严处。要狠抓现场施工措施落实情况,根据措施要求,班前会要求查处违规人员,对于现场班组长、安全负责人未把好安全关,给予严肃处理。
三、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做到预防为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提高超前预防能力。做到对不安全因素“发现得快、控制得住、排查得早、解决得好”。深入排查安全隐患,不定期地开展隐患排查活动,加强对重大隐患危险源的整改监控,把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提前到对隐患责任的追究,对违反隐患排查有关规定者,追究责任。对于员工提出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并适当给予奖励。总之,安全工作不能只停留在宣传片的观看体会上,最终是要在自身岗位上切切实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我们要深刻吸取事故经验教训,举一反三,接受事故教训,在工作中时时刻刻做到提醒自己,盯促他人,把“安全生产,警钟长鸣”真正放在心上,在各项工作中认真做到位。
工伤事故通告
一、事故经过8月1日上午,机修分厂工人、两人在焊接过程中由于无实焊能力而贸然去做,导致焊接不牢固出现断裂,看到钢板与焊接点脱落,用手试图去扶钢板,结果未能扶住钢板,导致钢板砸到了脚背上,造成右脚大拇指与小拇指处两处骨折。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伤者送到骨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定于8月6日进行手术。8月4日生产系统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方案。
1、机修分厂工人、违章作业,安全意思极差,且未严格执行生产安全操作规程。
2、机修分厂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对工作过程安全监护不力。
三、事故责任1、(机修分厂工人):安全意识差,工作不负责,未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盲目操作,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2、(机修分厂工人、伤者):安全意识极差,未对自己采取2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3、(机修分厂厂长):对员工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班组安全管理薄弱查处不严,承担此次事故的领导责任。
四、事故处理近期机修分厂连续发生工伤事故,此次事故属于重复发生典型安全责任事故,反映出安全管理存在松懈。经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处理如下:
1、对机修分厂处罚500元,费用从分厂年底绩效奖金中扣除。
2、对厂长处罚200元。
3、对机修分厂工人给予开除处理。
4、对机修分厂工人给予留岗查看6个月处理,并处罚款100元。
5、此次事故伤者的医疗费用由机修分厂承担40%(分厂自行分解到事故责任人)。
五、事故预防措施。
1、各生产分厂要严格执行、落实公司及分厂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工作时要严格落实安全措施,配备安全监护人员,实行危险挂牌制、安全确认制及安全提醒制。
2、所有进场员工一定要进行安全教育三级培训后方可上岗,遇突发事件要做到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责任未分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公司各部门要吸取事故教训,对安全隐患进行检查、整改,加强员工的培训、教育工作,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xx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责任教训心得体会
在工作中,雇主应当确保员工在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下工作。然而,事故是无法预测的,它们可能涉及到员工受伤或严重受伤,需要雇主或者公司为其提供赔偿。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工伤事故,以及我们可以从这些事件中学到的经验和教训。
工伤事故通常是一种被认定的在工作场所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包括各种类型的工作安全和健康问题。例如,职业性疾病、身体损伤和死亡都是工伤事故的一部分。这些事件不仅会给个人带来痛苦和影响,而且还对公司产生许多影响。要么是直接承担医疗费用和所有的适当费用,要么是可能存在的声誉损害或在整体生产力方面所受的影响。
三、主要责任。
在工伤事故中,责任往往被分配给多个人或部门。然而,首先负责的是雇主或公司。他们有责任确保员工在安全和健康的环境下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保障。如果员工因为公司违反规定造成受伤,公司应该为其提供赔偿。
其次,员工本身也有责任确保自己的安全。他们应该使用必要的装备、遵守安全规定和接受相关培训。另外,如果员工在工作前未透露任何对其健康的影响,例如行使一些运动,或处于身体不适的状态,有可能导致出现更严重的问题。
四、预防工伤事故。
很多工伤事故都可以预防,因此,只要能够采取必要的措施,公司和员工应该尽可能地避免事故发生。公司应该制定和实施必要的安全规定,并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资料。员工应该勇于提出有关安全问题和建议,并积极参与安全活动。此外,风险评估和排除也是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五、总结。
总之,工伤事故的成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所有公司都应该为其雇员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确保员工接受必要的培训和资料。同时,员工也应该尽可能地保护自己。预防工伤事故,需要公司和员工合作,加强安全管理和意识。最终,减少工伤事故对公司和员工的影响,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保持生产率和质量,更可以提高员工幸福感和公司的声誉,这是公司持续发展所必需的。
工伤事故通报
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那么关于工伤事故的通报怎么写呢?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工伤事故通报,供大家参考!
矿属各单位:
20xx年11月24日,钻探一队夜班机长和辅助工在43071巷打钻过程中,因机长“本安操作”确认和“手指口述”执行不到位,现场互保能力差,在辅助工未完全离开钻机的情况下操作钻机,将辅助工左手挤伤。现将《关于对钻探一队职工工伤事故的处理通报》下发至全矿,望各单位认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执行本安员工操作管理法,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基本情况。
20xx年11月24日23时,钻探一队当天值班干部徐波波正常组织夜班召开班前会。当班出勤40人,其中跟班干部1人、班长1人。值班干部安排机长刘国伟和辅助工李威(伤者)去东四盘区43071巷11#~12#横川间打钻。
20xx年11月24日1时30分许,钻探一队夜班接班后,机长刘国伟、辅助工李威在43071巷11#-12#横川正巷使用mk5履带式钻机打钻,因80-1#钻孔施工至126m处见矸,机长刘国伟将孔内的钻杆退杆后,在该孔附近500mm处重新开新孔。5时许,新80-1#钻孔(方位角189°,倾角6°)施工至30m处,在续接钻杆时,辅助工李威用右手托着钻杆一侧,左手扶着钻杆尾部,进行上钻杆作业;因钻杆尾部距离煤帮太近,无法上水辫,机长刘国伟试图再将钻杆往前给进一段距离,操作动力头后退时,钻杆同时也向后退,将李威左手食指挤在煤帮上致伤,机长立即向值班干部徐波波进行了汇报,后将伤者搀扶上井送至晋煤总医院进行诊治,现在医院治疗中。
经现场勘查:
1、该钻机打钻处巷道宽度为5.5米,巷道内靠南帮安装有一部1米皮带,上钻杆后钻杆末端距离北帮约为500mm。
2、经现场打钻测试,该钻机夹持器和动力头性能完好,在只后退动力头的情况下,钻杆不会连带后退。
1、钻探一队机长刘国伟,打钻过程中本安操作确认和“手指口述”执行不到位,现场互保意识差,在辅助工未完全离开钻机的情况下操作钻机,并且注意力不集中,因误操作致使辅助工左手食指被挤伤,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钻探一队打钻辅助工李威,现场自保意识差,上钻杆时违章将左手放在钻杆尾部,钻杆后退过程中将其左手食指挤在煤帮,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3、钻探一队当班班长和跟班干部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安全把关不到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4、钻探一队当日值班干部,班前会安全注意事项强调不到位,安排不详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管理原因。
5、钻探一队对本队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管理原因。
6、抽放管理部业务保安不到位,对钻探队日常打钻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管理存在严重漏洞,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管理原因。
7、安全管理部对打钻零星作业地点安全监管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管理原因。
四、处理意见。
根据《寺河矿事故分类标准及统计规定》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认定本事故为轻伤事故,结合寺煤安字[20xx]157号《四季度安全工作安排》第二条4.4款之要求,对人身事故上一台阶按严重工伤事故处理,现对相关责任人及单位处理如下:
1、钻探一队机长刘国伟,打钻过程中本安操作确认和“手指口述”执行不到位,现场互保意识差,在辅助工未完全离开钻机的情况下操作钻机,并且注意力不集中,因误操作致使辅助工左手食指被挤伤,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钻探一队打钻辅助工李威,现场自保意识差,上钻杆时违章将左手放在钻杆尾部,钻杆后退过程中将其左手食指挤在煤帮,对本次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已受伤,免于处罚。
3、钻探一队当班班长陈海军和跟班干部李国军,现场监督检查不力,安全把关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对其各罚款1200元,并分别扣除当月长效机制考核分15分。
4、钻探一队当日值班干部徐波波,班前会安全注意事项强调不到位,安排不详细,对本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对其罚款1200元,并扣除当月长效机制考核分12分。
5、钻探一队对本队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对本次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对队长王保功、书记田呈、安全副队长杜育峰各罚款1000元,并分别扣除当月长效机制考核分10分。
6、抽放管理部对钻探一队日常打钻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管理存在严重漏洞,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对分管副部长芦苇罚款600元,扣除当月长效机制考核分7分;对部长郭峰、书记史卫国各罚款500元,分别扣除当月长效机制考核分5分。
7、安全管理部对打钻零星作业地点安全监管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管理责任,对分管现场负责人李海艮和主持工作副部长王佐各罚款500元。
8、根据《关于加大四季度矿井安全考核力度的通知》规定,免发钻探一队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和当班班组人员11月份安全绩效奖,核减钻探一队其它人员11月份安全绩效奖50%,并核减抽放管理部11月份安全绩效奖20%,同时核减矿其它单位11月份安全绩效奖5%。
9、以上受处分人员由人劳科另行下文从11月份起执行。
五、防范措施。
1、各队组要提高本单位职工的安全自保互保意识,在现场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本安员工操作管理法进行安全确认,并严格执行“手指口述”互相监督和监护,养成按章作业的良好习惯,杜绝违章作业行为的发生。
2、各钻探队有关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作业,严禁用手抓在钻杆尾部扶钻杆或上钻杆,防止造成工伤事故。
3、各区队要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班前会必须详细布置安全注意事项,提高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操作行为。
4、抽放管理部要加强业务保安,对分管业务的各项工程加强安全技术指导,对安排的工程要有布置、有落实。并且要牵头完善打钻零星作业地点覆盖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对井下所有钻机打钻作业地点进行定期的全覆盖检查监管,并且要做好检查记录。
5、安全管理部要加大对打钻作业地点的覆盖频次和隐患排查力度,抓好各级人员的责任落实,严格把好安全关。
6、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本次事故通报,举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训,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寺河矿。
年11月24日。
20xx年3月15日,六矿6172采场选矿工王国华上白班,9点左右王国华和同组作业人员到达采场里顺路底部,安全员阎永检测炮烟浓度合格后,作业人员进入采场,阎永和组长孙洪波按红区管控要求从10#段向外进行隐患排查,阎永和孙洪波将10-11#段小硐及9-10#段小硐隐患排查完毕后,组长孙洪波将选矿工王国华叫过来,让王国华和阎永从9-10#段小硐向外继续进行隐患排查,孙洪波对采场其他作业人员进行分工,10点左右阎永和王国华撬碴至8-9#段时(采幅宽3.8m左右,高2.7m左右,王国华使用撬棍长1.3m),发现顶板有隆声,阎永让王国华向后退,王国华退后一步,继续对头部顶板进行撬碴,顶板突然脱落将王国华砸伤。
事故发生后,六矿通知安环部,安环部立即组织人员对其同组作业人员和采场跟班安全员进行调查,查看其本人升入井录像资料,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通过调查确认,王国华所发生的伤害事故确系工伤。
(一)直接原因。
1、选矿工王国华撬碴时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观察不细,作业方式方法不得当,未根据现场实际使用长撬棍进行撬碴,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经验不足,对选矿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学习不到位。
2、采场撬碴工具上班次摆放位置不合理,将长撬棍放在采场红区管控里侧,不穿过红区无法拿到长撬棍进行撬碴。
(二)间接原因。
1、选矿组组长孙洪波及同组作业人员对工友安全监护不到位。
2、矿区及班组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特别是岗位操作规程培训不到位。
3、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观察不细,经验不足,撬碴时工具选用不合理,对现场安全监督指导不到位。
四、下步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现将此次工伤事故通报给各单位,希望各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举一反三,加强培训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发生。现就下步安全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各矿采场每班次作业完毕后,需将采场需要使用工具摆放在安全出口一侧,便于下班次隐患排查时及时合理使用工具。
2、各单位组织开好班前会,认真落实执行红区管控和保命条款相关要求,观察好员工的行为状态,杜绝酒后上岗、带病上岗、带情绪上岗、疲劳上岗。
3、各单位加强对各工种的安全管理,教育员工在作业时应仔细观察作业环境,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岗位操作规程和。
规章制度。
4、各矿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对作业人员的作业方式方法进行。
监督指导,发现作业方式方法不得当或违反操作规程的,必须及时制止停止其作业,对其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培训,现场演示正确的操作方法,通过教育保证其以后能按章操作。
安全环保部。
年3月18日。
各车间、部门:
10月19日15:25分左右,二车间20组在揭窖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窖泥箱合页伤人事故,为警示公司广大职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经公司维权部安全生产办公室调查并结合公司《安全管理手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现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及原因分析20xx年10月19日14点30开班,2车间20组班长××安排操作工××负责揭窖作业。在15点25分左右揭满一箱窖皮泥后,由行驾人员××将泥箱吊运至泥坑上方,××打开泥箱合页卸出窖皮泥,卸完后进行关闭合页作业,由于合页关闭困难,××第一次向上推动合页,但并未关闭,又再一次进行关闭作业,在第二次进行关闭过程中该操作人员不慎将左手中指伸入合页及箱体内部,由于合页关闭困难需较大力度操作,故该操作人员在关闭操作时用力过猛造成左手中指受伤。随后该人员将事故报告车间相关负责人并送医治疗,经医学检查及鉴定该人员为左手中指前端末节毁损伤,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该人员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属轻伤。事故发生后2车间当即将情况报告至维权部安全生产办公室,随后安全办工作人员对此事故展开全面调查,除详细了解事故经过及原因外,安全办还对该操作人员安全教育等情况进行了解,但未发现该人员安全教育等相关记录并且还了解到二车间在9月中旬已发现该窖泥箱存在关闭困难的安全隐患并告知设备计量部××需安排维修,但由于该设备属于新购设备还在试用阶段,设备计量部××当即通知该设备厂商要求其维修,直至事故发生为止供货厂商仍未对该设备问题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分析1、事故当事人××在关闭窖泥箱合页操作时未对作业环境及设备进行危险源辨识,操作过程中存在违章作业(人的不安全行为),故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2、2车间副主任××、班长××未对唐××进行相关安全教育(管理方面的缺陷)且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停止使用(物的不安全状态),负该事故的管理责任;3、设备计量部××未及时安排设备厂商进行维修,存在协调不到位等情况(管理方面的缺陷),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1、事故主要责任人:伤势痊愈复工后,重新接受三级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作业;2、事故管理责任人: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对两名责任人各进行人民币100元处罚;3、事故次要责任人: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对其进行人民币100元处罚;四、事故整改措施1、要求各车间、部门需加强对各班组、科室人员及设备的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过oa、书面形式反馈至相关部门,对反馈等问题未能得到及时处理请立即报告安全办;2、要求各车间、部门需自查各自安全教育情况,对未进行安全教育以及教育记录不完善等情况及时整改,安全办将对各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3、加强相关方的管理,设备计量部、采购部共同催促供货厂商加快设备维修;4、加强各车间、部门操作人员《安全操作规程》学习。此次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还处于公司级层面,未能将安全文化及安全一票否决权深入基层和部门,且该次事故也反映出公司各部门之间在安全工作中协调、协作不到位以及相关方管理办法的缺失,望公司各部门及全体职工以安全为天职,牢记安全责任,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为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尽心尽职,为公司安全发展多做贡献。
维权部安全生产办公室。
10月28日。
军人工伤事故心得体会范文
近年来,中国军队在各项军事训练中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士兵们在艰苦的环境中坚持训练,兢兢业业为国家和人民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军人的职业特点使得他们更容易遭受工伤,这不仅给他们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负担,也给军队带来了一定的损失。作为一名担负着保卫国家重任的军人,我深刻体会到了军人工伤事故给我带来的痛苦和教训。以下是我对于军人工伤事故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军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在执行任务或者训练过程中,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戒,严守纪律和军事规程。工伤事故大多发生在士兵疏忽大意或者违规操作时,因此,保持警惕性是防止工伤事故的重要措施。例如,在集训训练中,我曾亲眼目睹一名战友因为没有正确佩戴防护装备而受伤,这个事故让我深感警惕性的重要性。因此,作为一名军人,我们每时每刻都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时刻追求卓越,保证自己和战友的安全。
其次,军人在遇到工伤事故时应该冷静应对。在工伤事故发生时,士兵们应该保持冷静,迅速做出应对。切不可因为慌乱而导致事态恶化,对伤员造成更大的伤害。例如,在某次演习中,由于突然变化的情况,一名战友不小心摔倒受伤,血流不停。当时,我们大家都非常慌乱,但是及时有一名战友冷静地叫来了医疗人员,并采取了临时止血措施。这个事故让我明白在遇到工伤事故时,冷静应对是拯救生命的关键。
再次,军人应该加强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只有具备了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才能提前发现潜在的危险并防止事故的发生。为了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我们应该不断提升自己的安全意识,加强对技能的学习和训练。例如,在某次演习中,我们需要在一处陡峭的山坡上进行攀登,为了确保安全,我们事先进行了反复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同时,我们还利用专业教练进行了绳索下降的实操训练。正是这些培训与训练,使我们能够安全顺利地完成任务。
此外,领导者的责任也是不可忽视的。领导者不仅需要为士兵们做出榜样,更需要制定科学的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只有领导者高度重视军人工伤事故的防范,才能够减少事故的发生。作为一名部队的领导者,我经常强调安全第一的理念,并制定了详细的安全规章制度。例如,在集合训练前,我会带领全体官兵做好充分准备工作,确保每个战士都佩戴好防护装备。同时,我也鼓励战友们提出改进建议,并及时解决问题。通过这些措施,我们成功地减少了工伤事故的发生。
总而言之,军人工伤事故对于军队和每个士兵来说都是一种教训和警示。面对潜在的危险和困难,军人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冷静应对,加强安全意识和技能培训,同时,领导者应该制定科学的安全措施和规章制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保护好每一位军人的安全,为军队的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工伤事故心得体会精彩范文
在电视上,经常看到报道工业生产领域和建筑施工领域的工伤事故不断发生,企业应该要做好事故的防范措施,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下面是本站带来的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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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企业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也是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那怎么避免和减少这些事故?除了公司加强管理和教育之外,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
通过学习工伤事故,惨痛的教训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通过学习我深深的认识到:
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爱岗敬业,珍爱自己的工作岗位,对从事的职业有一种自豪感、神圣感和使命感。培养良好的信仰。一个有信仰的人,才会有责任感,忠实于企业,自觉遵守企业的各项。
规章制度。
有了正确的职业观和良好的信仰才不会在工作中迷失自我,自觉做到听招呼,守规矩成为企业放心,领导满意的好员工。
八小时工作制最早由社会主义者罗伯特欧文于1820xx年提出,1866年第一国际日内瓦代表大会提出了”8小时工作,8小时自己支配,8小时休息”的。
口号。
要求各国制定法律予以确认。
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超长的工作时间,会影响职工身体健康以及文化技术水平的学习提高。更会产生疲劳工作,引发工伤事故。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起到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避免疲劳工作,从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更好的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
认真遵守分公司实行的标准工作制度。坚持严格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上班集中精神,认真操作,做到不脱岗,不离岗。工作认真负责,按质按量完成岗位工作。积极主动搞好生产现场和设备文明卫生。做好交接班工作。
认真学习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设备维修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按规范作业,穿戴好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用电。高空作业办理高空作业票。在易燃易爆的场所作业,办理动火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3月28日,山西省王家岭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153矿井人员补困在井下,生命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就在我们为这起矿难事故感到伤心之余,河南伊川国民煤矿又发生瓦斯爆炸。在31号那天,国民煤业有限公司井下21煤工作面回风巷施工过程中瓦斯突出,逆流从负井口涌出,遇火在地面发生爆炸。由于该矿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逃跑,加之矿灯房倒塌后将下井人员名单压埋,给确定下井人数带来很大困难。而截止现在统计,已有19人遇难。二十多人被困井下。
矿声震震,矿难就是中国经济发展中一个难以根治的“顽疾”。在以前帮括我个人的许多人都认为只有民营的小煤窑才会出现事故,可是后来才发现一些国有大矿也是事故频频。像这回的王家岭煤矿,就是一个国有控股的煤矿。“安全第一”是煤矿企业的生产理念。可是这些煤矿企业负责人却忽略了这个最最基本的道理,只知道一味追求所谓的进度,将煤矿工人的生死抛掷在一旁,那么,我们要反思并呼吁,要“不带血的gdp”。可现实是残酷的,但在不改变以gdp考核官员的情况下,要gdp不带血谈何容易。
根据一些专家的研究,它们之间的确存在相关性。中青报多年前曾报道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院长刘铁民的一项研究,刘通过对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工伤事故死亡人数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率的数据进比较分析后,得出了一个“死亡弹性系数”:当我国gdp增长率大于5%时,每增加一个万业宝点,死亡人数指数随之增加2.2%,当gdp增长率超过7%,这种同步增长的趋势更为明显。
这一“死亡弹性系数”说明,工伤事故状况与一个国家工业发展的基础水平、速度和规模等因素密切相关,是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管理能力的反映。某种意义上,事故与伤亡是工业化进程带来的产物,用马克思的话说,是“自然的惩罚”。
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也可证明这一点。比如,日本的六十年代,在工业就业人口仅仅5000万左右的情况下,每年因工伤事故死亡6000多人,直到70年代后才逐渐好转,现在每年工伤死亡仅1800多人。美国的煤炭生产在二战前,每年事故死亡人数20xx人以上,也是七十年代开始好转。我们引用刘的研究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并非要为监管部门在矿难中的失职行为———假如有的话———进行开脱,而只是陈明一种客观事实。对煤矿乃至一切企业的安全生产的监管,都不应该脱离现实。“不脱离”的意思是,该规范的要规范,该严格的要严格;但像目前这种动辄拿官员免职的做法却是值得商榷的。
美国处理矿难的做法告诉我们,在工业化过程中,健全的法治是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必由之路,而最直接和有效的办法是对企业实施强制性的执法监督,尤其是对风险程度高、事故隐患突出的工作场所进行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强制执法对提高企业安全水平,预防事故发生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不过,美国的经验并不完全适合中国。因为美国的做法是建立在全社会都遵守法律的基础上的。中国的情况是,有关法规不可谓不多,但大都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也就是说,我们不患于无法,而患于执法不严。执法不严的原因,除了社会普遍弥漫的对法律的不信仰之外,还在于目前政府垄断了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权力。政府虽然是监督主体,但当政府垄断监管权力时,其出台的任何防范和应对事故的行政措施,都有可能成为官员以权谋私的寻租工具;并在发生事故后,互相卸责。
所以,真要遏制矿难,一方面是严肃法制,强化执行力;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必须破除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管的权力垄断,将其权力部分还给社会,即赋权于社会组织和个人,能够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提请调查,使他们在安全生产的监督方面,扮演着政府的伙伴角色。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工伤事故心得体会。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xx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x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独立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在是一种独立的事实。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可以发挥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过错企业额外承担侵权责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负担。的确,按照现行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与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密切相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满足提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要求是不争的事实,其对遏制高工伤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实证研究,无法仅凭想象盲目加以肯定。
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只是个别用人单位,实行双重责任不会带来用人单位整体负担的普遍增高。对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期限、方式、地点以及由第三人保证”,不一定非经诉讼手段解决争议,所谓的诉讼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坚持双重责任制度的情况下,对于劳动者的侵权赔偿请求范围应如何确定,涉及到劳动者获得双重补偿是否构成不当得利的问题。目前比较一致看法和实践,更多地倾向于侵权赔偿应限于精神损害的范围,这是值得商榷的。
作为一种一般规则,所有法律传统都接受“差别原则”,即必须通过相关利益在侵害发生以前的状态和侵害发生以后的状态的比较计算侵害赔偿。由于这种计算要求所得利益抵消所受损失,因而,双重责任原则似乎与受害人不应该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获这一公认的准则相违背。但我们所讨论问题是在两个人有不同功能的法域内展开的,不同的责任负担承载、实现着不同的价值,在立法上没有将价值取向进行整合之前,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重叠适用,是立法都对调整对象之间利益平衡的结果,不应在执法中予以修正,否则可能带来对法制统一的破坏。
仅允许劳动者就精神损害提出赔偿,在劳动者实际诉讼能力有限,而精神损害赔偿额度不高的情况下,除了其宣示意义外,并不具有太高的价值。而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是以自身的生命、健康损害为代价的,对于这些无价之权利,赔偿多少又为之过呢?我们的社会既然允许一个人通过购买彩票中奖而牟取巨额利益,为什么一个无辜受害者就不能因为自己遭受他人不法侵害而获取一笔数额并不太惊人的赔偿金呢?在让劳动者获得“意外收益”与让侵权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这间的权衡中,还是应当选择前者。
赋予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工伤事故的侵权赔偿请求权,是各种因素权衡的结果,在总体制度设计上的倾向性不应影响具体制度设计遵循一般规则。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劳动者可以获得工伤事故侵权赔偿的前提,为此,在具体诉讼中,没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在工伤保险赔偿先行的情况下,劳动者就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损害存在过错进行举证,是诉讼中可能存在的难点,但要求劳动者提出证据证明伤害事故是用人单位恶意行为,或者证明用人单位放任事故的发生和扩大,或恶意隐瞒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劳动者更为严重伤害的后果等,没有超过一般损害赔偿纠纷的证明难度。同时,对此类纠纷,还可以借助法律援助制度缓解劳动者的举证困难,工会帮助作用的加强,也是不可低估的力量。
相反,如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则可能引起滥诉等现象,加大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将导致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出现同类事物的不同处理的后果,有悖公正。毕竟,劳动者享有获得双重补偿的权利与行使该权利并不是同一概念,坚持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双重属性的目的,也不是要普遍性地扩张用人单位的义务。
综上所述,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制度的设计,应当与我国现代社会的经济、社会、文化、伦理、环境相适应,体现现代社会对人的权利的全面关怀的价值观。实行工伤事故赔偿的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的双重责任制度,辅之以对中小企业从业人员采取强制性安全培训措施,让有限的监管力量发挥最大作用,是符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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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通告
北京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xx年x月x日上午(下午)点分,我公司员工在到岗(岗上)上班(工作)时,因,不慎在,发生了伤害事故,当即由同事送往x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医生认定为,并开据了休息天,天后再到医院进行复查。我单位认为此事件,是员工在单位工作时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该属于国家工伤认定范围内,特此报告。
北京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工伤事故通告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2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工伤事故通告,供大家参考!
20xx年8月1日机修分厂发生了工伤事故,造成一人受伤。该事故属于严重违章操作事故,在距上次机修分厂工伤事故不到一月时间又发生类似的事故,在公司内造成了不良影响,现将事故通报如下:一、事故经过8月1日上午,机修分厂工人、两人在焊接过程中由于无实焊能力而贸然去做,导致焊接不牢固出现断裂,看到钢板与焊接点脱落,用手试图去扶钢板,结果未能扶住钢板,导致钢板砸到了脚背上,造成右脚大拇指与小拇指处两处骨折。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伤者送到骨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定于8月6日进行手术。8月4日生产系统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事故责任进行分析,提出预防措施和整改方案。二、事故原因1、机修分厂工人、违章作业,安全意思极差,且未严格执行生产安全操作规程。2、机修分厂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安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管理不到位,未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对工作过程安全监护不力。三、事故责任1、(机修分厂工人):安全意识差,工作不负责,未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盲目操作,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2、(机修分厂工人、伤者):安全意识极差,未对自己采取2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3、(机修分厂厂长):对员工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班组安全管理薄弱查处不严,承担此次事故的领导责任。四、事故处理近期机修分厂连续发生工伤事故,此次事故属于重复发生典型安全责任事故,反映出安全管理存在松懈。经研究决定对事故责任处理如下:1、对机修分厂处罚500元,费用从分厂年底绩效奖金中扣除。2、对厂长*处罚200元。3、对机修分厂工人给予开除处理。4、对机修分厂工人给予留岗查看6个月处理,并处罚款100元。5、此次事故伤者的医疗费用由机修分厂承担40%(分厂自行分解到事故责任人)。五、事故预防措施1、各生产分厂要严格执行、落实公司及分厂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工作时要严格落实安全措施,配备安全监护人员,实行危险挂牌制、安全确认制及安全提醒制。2、所有进场员工一定要进行安全教育三级培训后方可上岗,遇突发事件要做到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责任未分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公司各部门要吸取事故教训,对安全隐患进行检查、整改,加强员工的培训、教育工作,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有限公司。
根据20xx年第3季度统计,中海国际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共发生上报工伤事故19起,19人,其中死亡1起1人,重伤3起3人,轻伤15起15人。
本季度事故分布情况:(1)属自管船舶工伤3起3人,其中轻伤3起3人;(2)属主营船舶工伤11起11人,其中死亡1起1人,重伤3起3人,轻伤7起7人;(3)属外派船舶工伤5起5人,其中重伤1起1人,轻伤4起4人。
上海分公司工伤10起10人,其中死亡1起1人,重伤2起2人,轻伤7起7人。(1)属自管船舶未发生工伤事故;(2)属主营船舶工伤6起6人,其中死亡1起1人,重伤1起1人,轻伤4起4人;(3)属外派船舶工伤4起4人,其中重伤1起1人,轻伤3起3人。
广州分公司工伤9起9人,其中重伤1起1人,轻伤8起8人。(1)属自管船舶工伤3起3人,其中轻伤3起3人;(2)属主营船舶工伤5起5人,其中重伤1起1人,轻伤4起4人;(3)属外派船舶工伤1起1人,其中轻伤1起1人。
本季度大连分公司、中海海员未发生船员工伤事故。
中海国际陆岸单位未发生工伤事故。
本季度与去年同期相比,中海国际船员在船工伤事故减少4起5人,下降20.83%,其中死亡减少1起2人,重伤持平,轻伤减少3起3人。属自管船舶工伤增加2起2人,其中轻伤增加2人,未发生死亡、重伤事故;属主营船舶工伤减少3起4人,其中死亡减少1人,重伤持平,轻伤减少3人;属外派船舶工伤减少3起3人,其中死亡减少1人,重伤增加1人,轻伤减少3人。
根据统计分析,本季度工伤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降幅明显,船员工伤总量呈下降趋势,夏季防暑降温劳动保护工作成效显著,未发生高温中暑、食物中毒等上报事故,安然度过夏季高温期。但主营船舶仍发生了一起船员高处坠落死亡事故,劳动安全状况仍不稳定。
根据20xx年1-3季度统计,中海国际船员在船工作期间,累计发生上报工伤事故45起45人。其中死亡2起2人,重伤7起7人,轻伤36起36人。
与去年同期相比,工伤事故减少16起20人,下降26.23%和30.77%。其中死亡减少1人,重伤减少1人,轻伤减少18人。
20xx年1-3季度事故分布情况:(1)属自管船舶工伤5起5人,其中死亡1起1人,轻伤4起4人。
(2)属主营船舶工伤32起32人,其中死亡1起1人,重伤7起7人,轻伤24起24人。
(3)属外派船舶工伤7起7人,其中重伤1起1人,轻伤6起6人。
20xx年1-3季度,中海国际陆岸单位未发生工伤事故。
三、船舶及船员工伤事故分布统计分析。
本季度工伤事故中,涉及货轮船员10人,占52.63%;涉及油轮船员6人,占31.57%;集装箱轮船员2人,占10.53%;客轮船员1人,占5.26%。
涉及甲板部9起9人,占47.37%;轮机部10起10人,占52.63%。涉及干部船员11起11人,占57.89%,其中甲板部驾驶员等4人,轮机部轮机员等7人;涉及中普船员8起8人,占42.11%,其中甲板部水手5人,轮机部机工3人。
四、事故时段和年龄。
本季度事故按时段和年龄分析,7月份5起,8月份8起,9月份6起,月工伤平均6.33起,事故频率同比下降。工伤船员平均年龄40.42岁,其中干部船员37.45岁,中普船员44.5岁。
五、事故类别和原因分析。
本季度按事故类别分析,属机械伤害4起,占21.05%;物体打击3起,占15.79%;高处坠落2起,占10.53%;灼烫2起,占10.53%;其他伤害8起(其中跌落伤害5起),占42.11%。
本季度按事故原因分析,属违章作业原因9起,占47.37%,比重有所增加;其他原因10起,占52.63%。
(一)坠落伤害严重。主营船舶先后发生2起水手在回收移动舷梯、船岸通道作业时,发生高处坠落,导致1死1伤,属重复性伤害,事故性质严重。
(二)干部船员工伤所占比重大。干部船员占工伤总数近58%,其中轮机部干部船员为64%,甲板部干部船员为36%,问题比较突出。
(三)违章作业比重有所上升。船舶未能严格执行sms文件和操作规程,疏于对作业现场和相关人员的督促检查,未能及时评估、布置落实防范措施等违章作业原因引发的事故达47%,比重有所增加。
七、本季度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一)中毒窒息伤害。20xx年7月21日,主营船舶“嘉信山”轮靠黄埔港新沙码头#1泊位卸煤。0209时,一名码头装卸工人未经船舶值班人员同意,擅自打开第4货舱左侧倒门盖,下舱作业时在货舱梯道因缺氧晕倒,大副接报后立即带领一名实习生穿戴空气呼吸器前去施救。大副到现场将自用的空气面罩提供给遇险人员,自己却导致缺氧并从梯子上跌落造成头部裂伤,实习生也发生缺氧症状。船舶采取现场通风等应急措施,轮机长和政委先后戴空气呼吸器下去进行补充供氧,并将3名遇险人员陆续救上甲板。装卸工人和实习生轻度缺氧经施救脱险,大副因缺氧窒息及头部伤害留院治疗。
事故原因和教训:违章操作及设备缺陷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因货舱梯在槽型舱壁内,且舱内余下货煤较多封住下端出口形成相对封闭舱室。外来作业人员进入密闭舱室作业时,违反船舶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险情。大副前往紧急救人时未携带提供遇险人员使用的空气呼吸器,无法采取有效的施救措施,冒险脱下自戴氧气面罩给遇险人员,自身引起缺氧并跌落致伤。大副、实习生所使用的两套应急空气呼吸器也存在氧气不足问题,从而导致事态扩大,险些酿成多人严重伤亡事故。
因此,船舶应加强对外来人员在船从事危险性作业的监控,对进入处于密闭状态货舱梯道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密闭舱室作业操作规程,办理报批手续,落实通风、测氧和监护措施后方可进入。重视对空气呼吸器、检测仪器等应急设备、器具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在使用空气呼吸器前必须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防止设备缺陷或使用不当导致险情,同时应避免实习生因参与此类危险性较大救助活动,谨防发生多人意外伤害。
(二)物体打击伤害。20xx年7月23日,主营船舶集装箱“向飞”轮在连云港锚地进行救生演习收救生艇。1515时,因遇到无法启动绞艇机,作业人员即将电动临时改用手动方式启动。因手动离合器不到位,由木匠和报务员进行调整。在绞艇机摇手柄还未完全脱离的情况下,电机员突然启动电动开关,导致摇手柄突然旋转击中报务员,造成右股骨、尺、桡骨等多处严重骨折。
事故原因和教训:违反操作规程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船舶进行收放救生艇作业,操作人员将绞艇机电动转换为手动启动时,由于现场缺乏统一指挥协调,未布置落实安全措施,导致电机员在未确认摇手柄完全脱开、现场人员尚未离开危险区域的情况下,擅自启动电动开关,致使现场人员在没有防备的情况下遭遇伤害。此类摇手柄伤害事故属易发的重复性事故,因此,船舶在进行救生艇收放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救生艇安全操作规定,加强现场统一指挥协调,布置落实安全措施,明确操作程序和人员站位,在将电动与手动相互转换过程中,必须临时切断电动开关电源,及时卸下摇手柄,避免因误操作导致摇手柄突然旋转伤及他人。
北京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上午(下午)点分,我公司员工xxx同志在到岗(岗上)上班(工作)时,因,不慎在,发生了伤害事故,当即由同事送往xxx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医生认定为,并开据了休息天,天后再到医院进行复查。我单位认为此事件,是员工在单位工作时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该属于国家工伤认定范围内,特此报告。
北京xxxxxx管理有限公司。
水泥行业工伤事故心得体会
水泥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基础建设行业,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安全隐患,因此劳动者的劳动安全问题备受关注。伴随着中国工业化的进程加速,工伤事故的发生也时有发生,因此,深切认识和总结水泥行业工伤事故的成因和规律,不断完善相关的预防和保护措施十分必要。
水泥行业是一个传统的重工业,其生产方式比较粗放,一些企业在投入资本的同时没有做好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这就给管理层面和劳动者的健康生命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这些安全问题表现为职业病、意外伤害、慢性病等,如果不及时加以处理或者采取防护措施,就会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
水泥行业工伤事故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不仅会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从心理上看,员工和其家庭会受到很大的冲击和负面影响,有些员工得不到及时治疗或者工伤赔偿也会对其产生心理上的困扰和焦虑。
第四段:如何预防工伤事故。
水泥行业的从业人员首先应该注重安全意识的培养,尤其是对于某些反复出现的产品、环境和职业病等,应该时刻保持警惕,遵守使用安全规范和操作流程。其次是企业管理层应该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措施的完善以及及时的工伤赔付和安置,这样才能从源头上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五段:结尾。
作为水泥行业从业者,我们必须深刻领会和认识到工业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重要性。只有在学习防范措施和加强信息交流的同时,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强化安全生产理念,并且践行每一个安全承诺,防止发生工伤事故。最后,也希望政府和主管部门出台更加严格的安全规定和监管制度,确保水泥行业的健康安全环境,为全社会的经济和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