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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搞好消防管理工作,形成全公司的消防管理网络,实行群防群治,切实保障好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
二、公司主要负责人是仓库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仓库保管员、警卫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维护知识,负责对灭火器换粉、维护。
四、进入库区任何人不准将烟火、可燃物、易燃物等带入库区。库区内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方可作业,并做到严格限定动火区域和人走火灭、人走物清,火种及可易燃物不许在库区过夜。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库区内消防器具、设备等消防器材严禁挪作它用。
六、公司应定期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防火安全知识教育,
七、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仓库保管员和警卫人员,经常对库区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发现的及时处理,自己不能处理时汇报公司领导。
八、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要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成绩的人员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九、对无视消防安全工作,违反消防法规,不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及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人员,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矿山爆破作业安全制度
(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爆破器材,不准使用擅自制造的炸药。
(2)进行爆破工作的群采矿山、矿点,必须设爆破工作负责人、爆破员和爆破器材保管员。这些人员应了解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爆破技术和有关的煤矿安全知识。
(3)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
(4)中、4,3矿山,进行浅眼爆破时,应有爆破说明书。其内容包括装药量、装药结构、填塞长度、起爆方法等。
(5)爆破作业地点有以下情况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通路不安全或通路阻塞;进行中深孔、深孔爆破时,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危险1i2边界上未设警戒;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6)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禁止穿化纤衣服;在大雾天、雷雨时、黄昏、夜晚,禁止进行露天爆破。
(7)装药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用木制炮棍;装起爆药包时,严禁投掷或冲击;一旦起爆药包没装到位,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8)进行填塞工作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禁止采用无填塞爆破;浅孔爆破时,一般填塞长度为孔深的1/3;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堵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9)炮响完后,经过充分通风,才准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10)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没置明显的标志。地下爆破应在有关通道上设置岗哨。回风巷应设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牌子。
(11)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在危险区的人员能够听到、看到。爆破后,经检查确认安全时,方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12)爆破员进入放炮地点后,应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现象。如果发现有这些现象,应及时处理。若不能处理时,应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常用的处理盲炮的方法有重新起爆法、诱炮法、打平行眼装药爆破法、用水冲洗法。
煤矿爆破作业的规范关系着矿工的.生命,不按规定将会酿成惨重的后果,所以爆破工务必按照爆破作业规定去谨慎处理。
一、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五项规定:
1.有专(兼)职安全 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2.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作业;
3.在危险区域边界设置岗哨和标志;
4.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5.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二、必须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六、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
煤矿爆破作业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减少煤矿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附近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第四条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五条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煤矿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条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他办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灭尘;
五、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八条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煤体中,为增加煤体裂隙、煤体松动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十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六、为降低震动爆破时发生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栏防护;
七、石门揭穿煤层的全过程必须特别加强支护,并应有发生突出时保证人员安全的措施;
八、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条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潮湿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十二条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十三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顶等情况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绝装药和进行爆破。
第十五条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第十六条爆破前,机械、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有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第十七条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必须用电阻检测仪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各矿对放炮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对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第十八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
二、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四、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五、只准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十九条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距离,由矿务局(公司)统一规定。
第二十条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作。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s,方可通电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情况。
第二十一条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二十二条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四、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50m)前,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一、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作业规程,落实“一炮三检”,严禁违章指挥、违章爆破作业。
二、爆破作业必须认真执行报告和联锁制度,由带班队长向矿调度室报告瓦斯、煤尘、支护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严禁擅自爆破。
三、石门揭煤、巷道贯通等重点环节爆破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报批后,由矿领导现场监督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情况下爆破作业。
四、爆破前后必须采取洒水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严禁煤尘积聚或超限情况下爆破作业。
五、必须严格落实探放水措施,严禁在有突水预兆情况下爆破作业。
六、必须在规定的安全位置警戒、起爆和躲炮,严禁爆破后未经检查进入警戒区。
七、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和炮泥,严禁裸露爆破或放明炮、糊炮。
八、必须按规定处理大块煤(矸)和煤仓(眼)堵塞,严禁采用炸药爆破方式处理。
九、对顶板(顶煤)预裂爆破必须在工作面前方未采动区域进行,严禁在工作面架间(后)爆破。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的规范专用,减少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用爆破器材要定人审批后才能领用,未经过审批的人员不得领用民用爆破器材,冒领或没有凭证发放,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为做好民用爆破器材的专用管理,做到即领即用,用完退回,不得将爆破器材乱扔乱放,违反规定者将按相关规定执行,领用要做好各项进出登记。
三、各项登记要与实际相符,库管员要做好发放前的审核检查及退回时的核对,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反应,不得拖延,更不得隐瞒不报。
四、库管员不得发放有问题的爆破器材给领用人,对已经发现有问题的要与其它完整的区分开来,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五、生产管理人员要及时核查爆破器材的去向登记,发现不符合相关制度要求的,要及时终止或制止使用,做好防范工作。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库房贮存量不得超过核定容量。
2、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3、库房内不应存放任何废品。
4、爆破器材物品应成垛堆放,堆垛间以及距离墙柱应留有检查、清点和装运的通道。
5、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住宿、会客及进行其他活动。
6、发现爆破器材丢失、短少、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
7、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知识,熟悉仓库管理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8、暴雨及雷电等恶劣天气下,不准出入库。
9、仓库内使用的运输及工具应是不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10、库房内必须保持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11、库房内严禁存放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12、库房内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13、库区内的消防设施,通讯设备,报警和防雷装置应经常检查。
14、严禁穿带钉子的鞋和化纤衣服进入库房。
15、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民爆器材仓库。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消防安全方针,认真执行各项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建立消防组织,全面实现安全经营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仓库区域内不准随便使用明火、库区内严禁吸烟、并要有禁吸烟的明显标志。
二、按照规定,专库专用、分库存放,堆放整齐,不超重、不超高、不混存。
三、操作及检查人员,严禁把火种、火源带入库房,不准穿带铁定的鞋进入库房,做到防火、防盗、防电、防潮。
四、库房区域内严禁住人,不准设置火炉、煤油炉、电炉等用火用电设备。
五、进库人员交出火种,关掉手机、呼机等通讯设备。机动车辆入库,排气管必须戴上火星熄灭器。周围不得有杂草,库区内的杂草要定期锄除,不能等枯黄后才清理。
六、保证库区清洁、在库房内不得存放其他杂物。
七、爆炸物品仓库应备有存储足够水量的防冻池或消防用水管道。
八、爆炸物品仓库不论其所在地区的雷电期的长短,都应采取妥善的避雷措施。
九、爆炸物品的仓库上空,不准架设任何电线或电缆,库房内不装照明设备。
十、不论何人进出库区都必须遵守出入库登记制度,并详细登记在册,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仓库。
十一、搬运装卸及堆装爆炸物品必须轻装轻卸,轻拿轻放,严禁摔损撞击。
十二、堆放各种爆炸物品时,要求做到稳固整齐、便于搬运,不至于稍受外力即跌落或因搬运不便而造成事故。
十三、库内不准使用铁质或容易产生火花的金属工具。
十四、定期组织人员学习消防知识、消防演习,并做好总结与记录工作。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配备齐全,符合标准,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2、开工前办理好航行通告及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等有关施工手续。
3、在施工期间应尽量减少施工船舶的相互干扰。建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工程船舶进行即时动态管理。根据施工现场船舶航行情况,借助海上专用通讯频道,对施工船舶进行合理调度,及时做出避让措施,以免海损事故的发生。
4、工程船舶要按规定悬挂信号,并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施工中认真执行海上安全监督局颁发的《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安全检查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值班制度,正确使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
6、在炸礁工程开工前,向工程师代表提交炸、清礁开工报告,并取得业主和海事部门及有关单位的许可,开工前需由海事部门发布航行通告,通告内容包括:爆破钻孔作业船施工位置、施工起止时间、钻孔作业船信号和抛锚情况、爆破临时浮标位置、爆破封航时间和开航时间、通航船舶须知、避让和联系信号、爆破施工的安全措施等。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有关的各种标志和信号的安全可靠性。
7、做好安全警戒防护措施,并提交工程师代表审查。爆破前15分种派出悬挂红旗的巡逻艇前往爆破区上下游担任警戒,以防任何过往船舶接近爆破区,即将爆破时,悬挂红旗的爆破作业船鸣笛三次,每次历时3秒。爆破结束时发出信号,鸣笛10秒,并降下红旗。
8、抓好季节性防范措施,现场项目经理部须制订详细的安全避风措施,选择避风锚地,并落实到专人,布置到各船。夏天高温季节认真布署降温工作,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9、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做好记录,特别是在接获突发性灾害天气时,项目经理和各船长应加强现场值班,并有应急措施。
爆破作业安全检查制度
1、各种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爆破器材,不准使用擅自制造的炸药。
2、进行爆破工作的群采矿山、矿点,必须设爆破工作负责人、爆破员和爆破器材保管员。这些人员应了解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爆破技术和有关的安全知识。
3、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培训和考试,取得当地县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员作业证》后才准进行爆破作业。
一、为了保障生产安全,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操作规章规程、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要求,项目部要定期对本部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二、保管员要每天进行火工品库的安全检查工作,抽检、定巡,每天要去库房内对民爆物品进行检查清点,确保民爆物品数量准确,没有多出与失缺。并认真做好民爆物品的清点、记录工作。
二、安全监督检查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安全的“三违”行为,监督检查实行“安全监督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监督检查实行生产环节全过程管理,安监员是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者;爆破人员日常领用,保管员日常发放,安全责任人要对领用、使用环节的各个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出的问题落实处理并上报、跟踪复查。
四、监督检查的范围为民爆物品的使用、运输、发放、进退库,包括整个库区的安全防护,人员工作状态等,检查时按不定期、不定时、不定人进行检查,随时行进抽查,以提高员工对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五、安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规程、措施在现场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情况,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基层单位领导及安监员的上岗情况,在岗员工的应知应会情况等。
六、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有: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各部门负责人、各班组长、保管员、爆破员等。
七、安全监督检查出的问题每天按问题反馈单下发各部门,各单位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
八、安全监督检查由专职安全员负责组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问题、隐患的整理下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问题整改情况的复查。
九、安全监督检查的组织、考核工作按有关文件负责考核。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在主管领导下,由公司办公室统一管理,按要求及时上报。
1、发生一般轻伤事故,负伤人员或事故现场的其他人员在保护现场单位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并做出相应的应急处理决定。
2、发生多人死亡以上的事故,应立即上报经理,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3、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措施抢救人员和财物,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事故的部门领导应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因,并落实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部门负责落实,单位无力解决的问题,由事故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上报上级部门统一协调解决。
1、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按统一规定执行。
2、公司办公室将历年发生的事故整理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做好20xx年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为全体员工创造舒适、健康的工作生活环境,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加强安全生产目标的管理,将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安全生产,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保障措施如下:
1、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题,组织重要安全生产活动。
2、各项目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分析、预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综合管理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项目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协调相关事故处理,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3、建立有效且符合爆破工程作业生产实际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确保文件中规定的都要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有效实施。
4、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长期行为,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点,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并建立长效机制。
5、坚持在实际工作中,对爆破工程作业生产活动中的风险及时进行动态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及时向职工进行安全交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6、制定工程爆破作业安全生产规定,各项目、班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明确。
7、按规定,各项目配备专(兼)职安技人员,并认真履行职责。
8、全年由公司总经理或专职安全员带队开展的安全自检自查活动不少于四次,生产施工期间每月一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项,及时进行纠正和采取预防措施。认真做好平时安全检查工作记录台帐。检查要着重整改,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做到任务、时间、费用、措施、责任人五落实,逐条落实整改,对一时整改有困难的要及时定出整改计划,限期解决,使检查出来的问题条条有落实,件件有交待。
(2)项目应建立严格的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度:
(3)项目是事故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项目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对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的或没有进行整改的,责令停产整改,并追究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9、加强新工(临时工、转换工、复转军人)现场岗位教育,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持证上岗。认真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项目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
10、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职工的生命健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防尘、有毒有害气体的防护工作,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1、认真执行生产作业施工的“三同时”制度。坚持生产施工项目在施工前有施工组织设计且有安全生产专篇。
12、生产施工项目必须要有施工设计和施工安全设计书,在项目施工前报大队安全科备案。
13、租用的设备和雇用人员全部纳入公司安全生产统一管理,杜绝“以包代管”现象的发生。
14、坚持对爆破工程作业生产设备使用的维护与保养,正确使用爆破工程仪器仪表,坚持定期对使用车辆进行强制二级维护,严格执行爆破工程作业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15、加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民爆条例》中的要求和规定,认真做好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保管、领用、使用、清退、销毁工作,做好爆炸物品的登记记录工作,做到帐物相符。
16、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7、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18、进行爆破、挖掘清运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9、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各方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
20、施工项目应做好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矿山应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和防护设备与装置,认真落实粉尘、高温、噪声、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危害的防治措施,切实改善作业环境;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实向从业人员报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矿山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毒物、噪声和空气含氧量进行自测自检,并接受法定检测机构依法进行的检测。
21、施工项目的爆破器材管理和爆破作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执行。矿山爆破应预先制作工程爆破说明书。
22、矿山开采,应按照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先做设计后开采,先做施工组织设计后采矿的顺序,同时编制掘进作业规程、采矿作业规程、爆破作业规程等。对特殊作业还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及施工管理措施方案。
23、应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必须制定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应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未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与邻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救援。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五项规定:
1、有专(兼)职安全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2、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作业;
3、在危险区域边界设置岗哨和标志;
4、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5、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二、必须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六、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
爆破作业安全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列》和有关法律法规,坚决杜绝制造、买卖、储存、使用非法爆炸物品的行为,严格民爆物品的日常安全管理,确保本单位规范使用,不发生民爆物品丢失、被盗、流失社会的问题和爆炸案件、事故,特签定责任书如下:
一、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是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要严格落实本单位内部安全责任,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彻底杜绝爆炸案件、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隧道内、工人宿舍、 闲杂库房以及其他任何地方非法储存民爆物品;坚决不制造、买卖、储存、使用非法爆炸物品;不将民爆物品用于非法开采和转借、转让。本人不从事非法涉爆活动,更不指使单位其他人员从事非法活动,发现非法涉爆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
三、本单位要按规定配足配齐涉爆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作业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人卡相符。按规定流程采集上报民爆信息,做到不遗不漏不错,并要建立严格规范的民爆物品流向登记记录,做到记录详细、流向清楚,严防民爆物品流失社会的问题。
四、本单位要自觉做到经常性的自查,并自觉接受各级公安机关的检查,对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整改,存在隐患要及时消除。
按时参加各级组织的培训,经常性的对他们进行法律和安全教育,保证他们不从事非法涉爆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我和我单位愿意接受公安机关的整改意见、接受公安机关处罚,触犯法律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 二00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为了加强xx高速公路xx合同段施工安全管理,确保k50+100~k50+500村道改路段爆破施工更顺利地进行,保障爆破危险区域内人员人身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订立本安全管理责任书,甲乙双方协定如下: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爆破作业安全警示牌和防护设施,并负责相应的采购和发放工作,确保乙方安全施工。
二、甲方配合乙方办理有关工程爆破审批手续,保障乙方在符合爆破施工方案和爆破规范操作的前提下,火工品的正常供应。
三、甲方负责对爆破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爆破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四、甲方必须加强乙方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管理,遵守甲方安全管理制度,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
五、乙方负责爆破作业安全警示牌和防护设施的安装、保养和保管工作;
六、如因乙方保管的爆破安全警示牌和防护设施丢失造成的爆破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七、乙方自带起爆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因乙方设备造成的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乙方必须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炸材管理工作,不得私自存放,因炸材被盗、遗失造成的事故,乙方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九、乙方爆破作业必需由取得爆破作业特种证件的人员进行操作,杜绝非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现象。
十、因乙方违章操作或非爆破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而造成的爆破事故,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为确保爆破管理服务工作安全进行,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签订此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规章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
二、爆破作业的实施,必须是经过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的本公司爆破员。
三、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
四、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办理合法使用手续,必须严格遵守领取、使用、清退的有关制度,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要在当天退回专用库房。
五、严禁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民用爆炸物品,严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
六、禁止为无证或证件不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爆破作业。
七、安全措施不落实和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作业工地,不得实施爆破作业。
八、爆破员应积极向公司领导和公安机关反映无证施爆和其
他涉及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违规、违纪情况。
九、爆破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而造成爆破安全事故的,由爆破员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公司将对肇事者作出经济及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本安全管理责任书一式两份,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公司负责人签字: 爆破从业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贵州久远祥和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结合相关规定,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为指导方针,全面加强基础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全面实现,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切实保障每位员工的人身安全,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牢记在心中,落实到行动上,特此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其责任指标与具体内容如下:
一、事故控制指标:
1、杜绝爆破伤害事故;
2、杜绝民爆物品燃烧、爆炸事故;
3、杜绝爆破现场炮烟中毒事故;
4、杜绝爆破器材转借、转让、丢失、被盗、挪作它用;
5、共建和-谐杜绝因爆破发生的扰民事件;
6、遵守国家明文规定的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包括职工摩托车),不发生交通事故。
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与指标
1、遵守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对爆破施工现场的爆破器材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负责。
2、严格落实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在使用环节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进一步规范民用爆炸物品在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3、做好危险源辨识和风险控制工作。加强爆破现场安全管理,从重点部位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等方面入手,努力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
4、严格按照爆破员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明确工作职责,提高个人安全意识,规范管理活动和操作行为,实现公司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操作行为的规范化、标准化。
5、服从交通安全管理,所属爆破员的机动车辆、摩托车和驾驶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6、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和违章违纪行为按照“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如实报告并进行调查与处理,严肃查处并实行责任追究,做到不隐瞒、不虚报或拖延不报。
7、按照“具体操作程序化、现场管理规范化、班组考核精细化”的要求,组织开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评比活动。形成抓安全意识教育、现场监督检查、隐患整治“一条线”的闭环体系,全面规范作业行为。
8、爆破员必须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和安排,树立“安全第一,文明施工”的思想,坚持“安全生产保生存,热情服务拓发展”的宗旨。
三、爆破员的责任:
1、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2、在安全施工现场实施爆破的从业人员,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的有序进行,必须明确分工。纠正、制止其它参与爆破作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做到分工合作、互相制约,确保安全生产。
3、制止爆破作业人员穿化纤衣服和无证人员进行爆破作业;禁止在爆破施工现场内使用手机、对讲机等无线通讯工具;严禁在爆破现场吸烟和使用明火,严格按照《爆破施工设计》实施爆破作业。
4、当班所领取的爆破器材,必须放在临时保管防爆箱内,实行双人双锁并有专人看管;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爆破结束后,同作业点配备的安全管-理-员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并作好清退交接记录,不准私藏、私放雷管和炸药。
5、领取炸药、雷管时,要对领用量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按量领用,并认真填写领用清退记录;严格按照爆破作业的相关标准执行,禁止擅自增加、减少爆破器材的使用量,改变爆破器材品种及其他所禁业的'行为。
6、进行爆破作业时,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哨和明显标志,要求在爆破前后发出信号。在特殊地段爆破时,采取措施对飞石进行必要的防护,防止出现飞石事故;必须做到自装、自检、自放,严禁多人操作;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按规程处理。
7、不准酒后施爆,不准为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施爆作业,不准为亲朋友好私买、私借爆破器材。
8、必须严格按照方案技术要求和《爆破安全规程》操作,因违规操作规程在施爆过程中造成一切安全事故由爆破员自行负责。
9、每次爆破钻孔爆破前必须由公司工程师现场技术交底确定后才能施工,杜绝爆破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10、严格制定爆破时间和爆破次数计划,同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阴雨天和夜间严禁爆破;
(2)安全警戒未落实严禁爆破;
(3)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和项目负责人不在场严禁实施爆破。
11、爆破员没有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责任书》的,一律不允许从事本公司的爆破作业工作。
12、上、下班途中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无驾驶证的人员严禁驾驶任何车辆、有驾驶证的人员严禁驾驶“三无”车辆和与准驾不相符的车辆,严禁酒后驾车、开带病车;不开超速车、英雄车、不强行超车、不发生交通事故,违者后果自负。
13、凡是违规操作的爆破员一次给予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并立即停工学习三天,累计达三次违规的爆破从业人员,公司将除名处理;如果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及公司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且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14、爆破员要服从公司及现场管理人员的正确安排,自愿签订本责任书,以上规定,望认真执行,切实做到,经爆破员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安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爆破员(签名): 身份证号:
为增强全员对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树立起“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为煤矿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我我矿坚持把落实责任作为提高安全保卫工作的落实能力来抓,从增强政治责任感的高度抓落实能力,一级抓一级,使全矿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氛围。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要求,结合爆破作业点的特殊情况,煤矿与爆破员签订本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爆破员必须服从煤矿的统一管理和安排,树立“安全第一,文明施工”的思想,坚持“安全生产保生存,热情服务拓发展”的宗旨。
二、爆破员职责:
1、在施工现场参加爆破的爆破员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的有序进行,必须有明确分工。纠正、制止其他参与爆破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做到分工合作、互相制约,确保安全生产。
2、领取爆破器材(火工品),必须由爆破员持本人ic卡领取;领取后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爆破结束后,爆破员必须将剩余的爆破器材(火工品)如数及时退回炸药库。
1 / 3
3、严格按照爆破作业的相关标准执行,禁止擅自增加、减少爆破器材的使用量,改变爆破器材品种及其他所禁业的行为。
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煤矿按规程处理。
5、不准酒后施爆,不准为不具备使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施爆作业,不准私藏、私放、私运、不为亲朋友好私买、私借火工品。
6、必须严格按照方案技术要求和《爆破安全规程》操作,因违规操作规程在施爆过程中造成一切安全事故由自行负责。
7、当天爆破余下火工品必须当天在规定时间以前全部请退回煤矿炸药库,并做好清退交接记录。不准私藏、私放一枚雷管和炸药。
8、每次爆破钻孔前必须由相关负责人现场技术交底确定后才能施工,杜绝爆破质量和安全的发生。
9、爆破区域内必须设立警戒标志,每次爆破前必须排除安全隐患,确定安全后才能施爆。
10、本爆破员必须服从煤矿及现场监督和安排,自愿签订本“爆破员安全责任书”。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煤矿、爆破员各持一份,经爆破员本人签字后立即生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县的有关规定办理。
2 / 3
责任人签字(盖章): 签字日期:
身份证号码:
神木县中鸡镇板定梁塔煤矿(盖章)
3 / 3
爆破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1.
必须持有劳动部门培训考核有效的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2.
爆破物品由专领、专用、专保管,在领用时,应对不同批号的导火线、雷管、作试验,检查是否失效或潮湿,导火线每卷至少试燃一米,雷管每盒至少试炸一个,领出后应存放在专用的木箱内,上好锁,做好记录;
3.
切割导火线或导火索,必须用锋利的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少于1.2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4.
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新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爆药包应有专人妥善保管;
5.
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药;
6.
放炮前,必须明确规定安全警戒线,制定同意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地点设安全哨,待施工人员、行人、车辆等全部避入安全区内后方可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场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7.
爆破后炮工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如发现瞎炮,应及时按照瞎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未处理前,必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
8.
隧洞相向凿进的开挖,两端在相距30m以内时,点炮前必须通知另一端暂停工作,退到安全地点,当相向开挖的两端相距15m时,一端应停止掘进放炮;
9.
导爆索禁止打结,网络中连接或搭接点应按厂家说明书的规定进行,导爆索装入炮孔后,不得任意切割,严禁对导爆索撞击或投掷任何物体。
爆破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1.
1为加强施工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财产和作业人员的安全。促进施工生产,防止爆破事故,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
2必须实行专职爆破员制度,建立专门的爆破作业组。设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员。
1.
3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县(市)、区以上有关部门组织的爆破安全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爆破员作业证。
1.
4必须执行定时爆破制度。
1.
5爆破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并定期进行检验,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
1.
6爆破工作领导人的职责:
a、
负责爆破工程的全面领导,组织爆破工程实施,并检查实施情况;
b、
监督检查爆破工作人员执行安全规章制度;
c、
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运输、贮存和使用;
d、
参加本单位爆破事故的调查处理。
1.
7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
a、
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b、
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
c、
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指导;
d、
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e、
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1.
8爆破器材管理人员的职责:
a、
负责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爆破器材;
b、
对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有权拒绝发放爆破器材;
c、
负责检查库区的安全情况,消防设施和防雷装置,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无力处理的要及时报告爆破工作领导人;
d、
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
e、
参加爆破器材的销毁工作;
f、
对超计划和规定量领取爆破器材的,有权拒绝发放。
1.
9爆破员的职责:
a、
按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b、
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乱放、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或挪作它用;
c、
严格遵守本规程;
d、
爆破后认真检查现场,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情况,及时处或上报;
e、
爆破结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交回爆破材库,不准私自保存,不得转让他人或买卖。
2.
1一般规定
2.
1.1深孔爆破应编写爆破设计书。
裸露爆破、浅眼爆破和扩壶爆破应编写爆破说明书。
爆破设计书,必须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2.
1.2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时,除了须经本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批准外还必须征得当地有关部门同意和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批准。
2.
1.3爆破作业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a、
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
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c、
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孔;
d、
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e、
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f、
未严格按本规程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2.
1.4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穿着化纤衣服,不准携带发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机等)。
2.
1.5在雷雨天、大雾天、七级以上风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爆破,在作业中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2.
1.6装药前不准将起爆器材与炸药混放在一起。
2.
1.7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药前应对炮孔、药壶进行检查、清理和验收;
b、
必须按计算药量装药,深孔及浅眼爆破时禁止超过规定的装药高度;
c、
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d、
浅眼、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处理;
e、
若发现起爆药包(含导管)没装到位被药柱埋住而不能轻微提起时,禁止拨出或硬拉导爆管,应按处理盲炮的有关规定处理;
f、
装药工作必须使用木制炮棍;
g、
禁止烟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h、
遇有硝铵炸药结块时,纸装管药用于轻揉,袋装的散药应用木制锤、棒轻轻打碎后方准使用。
2.
1.8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保证填塞质量。深孔和浅眼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
b、
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线路;
c、
填塞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
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2.
1.9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2.
1.10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2.
1.11已装药包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存留。
2.
1.12在爆破危险区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同一区段的二次爆破应采用一次点火或远距离起爆。
2.
2爆破警戒与信号
2.
2.1在装药地点周围10m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
2.2现场加工导爆索,加工药包时,应在中深孔爆破区域20m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
2.
2.3起爆前,根据爆破设计及现场周围与装填的具体情况,确定爆破危险区的警戒边界。并设置岗哨,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2.
2.4起爆前必须发出明显的音响和视觉信号,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和看到。
应使职工和附近居民,预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音响信号的意义,以及规定的爆破时间。
第一次信号(即起爆预告信号)发出后,所有与起爆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警戒危险区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点。
第二次信号(即起爆信号)发出后,在确定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进时,总负责人才准发出引爆指令,施爆员根据指令进行引爆。第三次信号(即解除警戒信号),响爆后爆破警戒岗哨应坚守岗位,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经指定的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
第三章起爆。
3.
1火雷管起爆
3.
1.1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专门的单独的房间或现场安全地点进行,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靠近人群的地点加工。
3.
1.2必须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每盘导火索两端应先切去5cm,中间部分才能使用。切取导火索时,一头要切成重直面,切割前要仔细检查导火索质量,异常和缺陷部分应切除。
3.
1.3装配起爆管和信号管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准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3.
1.4应将导火索有垂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旋转摩擦,用胶布捆扎紧口,操作者手中只准拿一发雷管,附近雷管不得超过100发。
3.
1.5应将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分别存放,信号管必须系上醒目标志。
3.
1.6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锥子在药包中心扎一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雷管插入药包后,应用细绳或胶带将雷管固紧。
3.
1.7禁止用导火索缠绕起爆药包,或折曲导火索;禁止提着导火索往孔内放起爆药包;禁止导火索缠成环状。
3.
1.8加工起包药包应在爆炸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只准加工当班爆炸作业所需用量。
3.
1.9用于湿潮或有水的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要进行防湿、防水处理。
3.
1.10在有沼气或粉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难以顺利地撤离安全地点时不准用导火索起爆。
3.
1.11导火索起爆时,应采用一次点火法,一人连续点火的根数(或分组一次点火的组数)露天爆炸不得超过10根(组),但任何时候不准工作面只留下一人点火。
导火索的长度应保证人员撤至安全地点,但不得短于1.2m。
在同一次爆破中,禁止使用燃速不同的导火索。
3.
1.12在工作面点火时,要指定一人为组长,负责协调点火工作,掌握信号管燃烧情况,及时发出撤离安全地点的命令。
信号管响后,无论导火索点完与否,人员必须立即撤离。
信号管长度不得超过该次被点导火索中最短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
3.
1.13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点火,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机点火,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
在整个点火工作前,逐根确认导火索都能点火,严禁边剥线边点火,边切线头边点火。
3.
2导爆索起爆。
3.
2.1采用导爆索起爆时,应事先按需要用快刀切好。每盘首尾两端应切掉5cm,禁止切割接上雷管及药包或已插入炸药的导爆索。
3.
2.2导爆索起爆网络要采用搭接、水手结等方法联接。搭接时,其重叠长度不得小于15cm,中间不得夹有异物和炸药卷,捆绑要牢固。支线与主线方向的夹角不得大于90,起爆导爆索的雷管应绑紧在距离导爆索端部15cm处,雷管的集能穴朝向导爆索的传爆方向。
3.
2.3导爆索网络中,除采用水手结外,禁止打结和打圈。须交错通过时导爆索之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cm的垫块。
3、
3导爆管起爆
3.
3.1导爆管网络中不得有死结。孔内不得有接头,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导爆管应是同厂同批号产品。
3.
3.2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将雷管和药包紧固好。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起爆药柱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起爆药柱外面。
3.
3.3地表导爆管起爆网络联结应在全部装药充填工作结束之后,从爆区一端逐步进行。
3.
3.4敷设好的起爆网络,要仔细检查并把地表起爆雷管用细渣埋好。
3.
3.5深孔爆破充填料块度不准大于300mm,以免砸断导爆管。
3.
3.6在每卷导爆管两端封口处向后切掉5cm后才能使用。露在外的导爆管不要切开封口,和雷管联结时在封口向后不小于5cm处联接。
3.
3.7用套管联接两根导爆管时,两根导爆管的端面切成垂直面,互相接触,并保证不被拉开。
3.
3.8在有爆炸性的气体或易爆炸的矿尘存在的工作面,不应采用导爆管起爆。
第四章裸露药包、浅眼和扩壶爆破。
4.
1裸露药包爆破。
4.
1.1裸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他药包,如不能达到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包。
4.
1.2一般情况下不宜将炸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特殊情况下可以例外,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4.
2浅眼爆破。
4.
2.1露天矿场浅眼爆破应形成台阶,并应符合爆破说明书有关钻孔、装药、填塞、起爆顺序等规定。
4.
2.2采用导火索起爆或分段电管雷管及非电导爆系统起爆,炮孔间距应保证其中一个炮孔爆破时,不至破坏相邻的炮孔。
4.
2.3采用导火索起爆,应不少于二人进行爆破作业。
4、
3扩壶爆破
4.
3.1深孔扩壶爆破时,禁止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孔深超过5m时,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4.
3.2进行扩壶爆破,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爆破后应经过15min才允许重新装药。
4.
3.3扩药壶时,孔口的碎石、杂物必须清除干净。
4.
3.4两个以上药壶爆破,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
第五章深孔爆破。
5.
1现场装填准备工作
5.
1.1严格执行深孔钻凿完毕后的测量验收制度,对不符合原设计要求的部分,要采取措施,并重新审核药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深孔,又无有效补救措施的应予报废,不准装药爆破。
5.
1.2爆区内的机电设备应移出爆破危险区。
5.
1.3深孔周围(半径0.5m范围内)的碎石、杂物应清除干净,孔口岩石不稳固者,应进行维护。
5.
2现场装填工作
5.
2.1运输炸药的汽车应有专人指挥进入爆区。
5.
2.2搬运爆破器材时须小心谨慎,轻拿轻放,不准使其发生摩擦和撞击,严禁拖拽、抛掷。
5.
2.3深孔爆破若采用两点式起爆,两组起爆体分别置于深孔装药高度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三处。
5.
2.4深孔装药,先检查核实孔深,有问题时,及时处理。处理有困难时,立即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解决。
5.
2.5在深孔装药过程中,需多次检查装药高度上升变化情况,若发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进处理。
5.
2.6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作业,不准私自增加减少装药量,如需要调整装药量,必须得到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批准。
5.
2.7深孔爆破的雷管应是防水雷管。
5.
2.8深孔爆破填塞前须先检查炮孔装药情况,不合格的炮孔不予填塞。如有异常,须立即向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报告,由专人按要求处理。
5.
2.9在保证填塞质量的同时,必须保证爆破网络不受损坏,必须使雷管脚线及其他起爆线保持松弛状态。
5.
2.10有水深孔应使用防水炸药或进行防水处理,施工中发现水孔,须及时报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由专人按要求处理。
5.
2.11使用浆状炸药、乳化油炸药在装药时应缓慢投进,不能过急,以免堵孔。
第六章爆破后检查与盲炮处理。
6.
1爆破后检查。
6.
1.1炮响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钟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6.
1.2如果发现盲炮、冒顶、危石、支护破坏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6.
1.3经检查和处理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6.
1.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6.
2盲炮处理
6.
2.1处理盲炮遵守下列规定:
a、
发现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其附近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
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并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c、
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d、
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在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e、
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盲炮爆破人员填写登记卡片。
6.
2.2发现有盲炮时应在当班处理。若当班不能处理或处理不完,应将盲炮情况在现场交待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6.
2.3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充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覆盖封泥起爆。
6.
2.4处理残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若抵抗线变小,必须加强警戒或覆盖2倍的碎渣。
b、
打平行眼装药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也长度不超过20cm的填塞物。
c、
用木、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
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作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
采用硝铵类炸药时,如孔壁完好且药柱高度较小,填塞高度也较小,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
6.
2.5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
爆破网络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
在距离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
b、
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第七章安全距离。
7.
1各种爆破、爆破器材销毁、爆炸源与人员和其他保护对象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种爆破效应(地震、冲击波、个别分散物等)分别核定并取最大值,确保安全。
7.
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
7.
2.1主要类型的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震速度规定如下:
a、
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屋1.0cm/s
b、
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c、
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7.
2.2爆破地震安全距离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计算确定。
7.
2.3在特殊建筑物附近或爆破条件复杂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应或专门试验,以确保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7.
3爆破冲击波安全距离
7.
3.1露天裸露爆破时,一次爆破的炸药量不得大于20kg,并应按安全技术规定确定空气冲击波对掩体内避炮作业人员的安全距离。
7.
3.2药包爆破作用指数n﹤3的爆破作业,对人和其他被保护对象的防护,应首先核定个别飞散物和地震安全距离。当需要考虑对空气冲击波的防护时,其安全距离由设计确定。
7.
4个别飞散物安全距离
7.
4.1爆破(抛掷爆破除外)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如下的规定;对设备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由设计确定。
1、
露药包爆破法,400m;
2、
浅眼爆破法、浅眼药壶爆破,300m;
3、
深孔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200m;
4、
深孔药壶爆破,按设计,但不小于300m;
5、
浅眼眼底扩壶、深孔孔底扩壶50m。
沿山坡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增大50%。
第八章爆破材料的管理和运输。
8.
1爆破器材的管理
8.
1.1库房的贮量不得超过其设计容量。
8.
1.2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装硝化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和继爆管的箱(袋)必须放在货架上;装其它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m;
b、
在架上堆放硝化甘油类炸药和雷管时,禁止迭放;
c、
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袋)的宽度;
d、
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少于20cm;
e、
堆放导火索,导爆索和硝铵类炸药等的货架(堆)高度不超过1.6m。
8.
1.3库区内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
8.
1.4库区严禁存放与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8.
1.5库区必须昼设警卫,加强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8.
1.6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8.
1.7库区内的消防设备、通迅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应每季度检查一次。
8.
1.8总库内不准拆箱(袋)发放爆破器材,只准整箱(袋)发放。
8.
1.9爆破器材的收发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查;
b、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c、
变质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得发放使用;
d、
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8.
1.10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里进行,严禁在贮存爆破器材的库房里发放。
8.
1.11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内进行。
8.
1.12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8.
1.13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b、
作业地点只准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体不得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8.
1.14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
2爆破器材的运输
8.
2.1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运输爆破器材。
8.
2.2装卸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应有专人在场监督;
b、
应设置警卫,禁止无关人员在场;
c、
禁止爆破器材与其它货物混装;
d、
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
e、
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g、
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消化甘油类炸药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二层;
h、
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一层;
i、
遇雷雨或暴风雨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j、
爆破器材的装卸工作,应尽量在白天进行。
8.
2.3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有明显的信号,白天应悬挂红旗或警标;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8.
2.4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烟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8.
2.5炸药、雷管、导爆索不准同车装运。雷管箱内应有柔性材料填实。
8.
2.6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在行使途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有押运人员,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坐;
b、
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准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桥上(下)停留;
c、
车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
d、
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的底部应铺软垫;
e、
汽车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时不能超过40km/h;因扬尘、起雾、暴风雨等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
f、
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两台汽车的距离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时不小于300m;
g、
遇有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距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h、
寒冷地区的冬季运输,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8.
2.7用人搬运爆破器材,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炸药与雷管应分别放在两个专用背包(木箱)内,禁止装在衣袋内;
b、
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得转手。禁止乱丢乱放;
c、不得提前班次领取爆破器材,不得携带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e、
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准超过:
同时搬运炸药和起爆器材10kg。
拆箱(袋)运搬炸药20kg。
背运原包装炸药一箱(袋)。
搬运原包装炸药二箱(袋)。
爆破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爆破工必须持证上岗。爆破工必须经国家承认的具有特种作业培训资格的单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有特种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
爆破工必须服从爆破工程师的领导,作业中严格执行《爆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认真落实由爆破专家编制的工点爆破技术实施方案。
3、
爆破工必须严格领发料制度,作到每次爆破每次领取,爆完料清,禁止一次多领,领用台帐记录齐全。
4、
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第二条爆破设计。
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均应编制爆破设计书;其他一般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爆破说明书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2、
爆破设计书和爆破说明书,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编制。
3、
爆破设计前,应对爆破区域进行地形地质勘测,对爆破对象和爆破区域周围环境、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调查。
4、
爆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地形测量结果和地质条件、拆除物结构尺寸、材质等与原设计依据不相符时,应及时修改设计或采取补救措施。
5、
各种爆破作业均应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实施,爆破设计书、说明书、修改和补充设计文件均应编号存档,并与爆破后的效果进行比较分析和总结。
6、
a级、b级、c级、d级爆破工程设计,应经有关部门审批,未经审批不准开工。
第三条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一般要求:
1.
1露天、地下、水下和其它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1.
2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须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2、
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2.
1岩体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的;
2.
2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
2.
3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计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2.
4硐室、炮孔温度异常的;
2.
5作业通道不安全或堵塞的;
2.
6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不符或工作面支护损坏的;
2.
7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2.
8光线不足、无照明或照明不符合规定的;
2.
9未按本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工作的。
3、
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人员的人员穿化纤衣服;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遇雷雨时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4、
爆后检查等待时间
4.
1露天浅孔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4.
2露天深孔及药壶蛇穴爆破,爆后应超过15min,方准检查人员进入爆区。
4.
3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
4.
4拆除爆破爆后应等待倒塌建(构)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稳定之后,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
4.
5洞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爆破作业,爆后的等待时间,也设计确定。
5、
一般岩石爆破应检查的内容有:确认有无盲炮;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稳定,有无危坡、危石;硐室爆破、拆除爆破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爆破作业,爆后检查应按第5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6、
检查人员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应接近。
7、
发现残余爆破器材应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8、
盲炮处理
8.
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
8.
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定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8.
3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8.
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重新起爆。
8.
5不应接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起爆药包。
8.
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8.
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8.
8处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如发现炸药受潮变质,则应将变质炸药取出销毁,重新敷药起爆。
8.
9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8.
9.1经检查认起爆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8.
9.2可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0.3m,对于浅孔药壶法,平行孔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应小于0.5m。为确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以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8.
9.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8.
9.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8.
9.5处理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加收雷管。
8.
9.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8.
10深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8.
10.1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8.
10.2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爆破参数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确定并经爆破领导人批准。
8.
10.3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时,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向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进一步处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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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在进行爆破作业过程中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在进行装药工作时必须按计算药量装药。
在进行装药工作时必须使用木制炮棍。
作业时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填塞作业时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起爆材料。
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已装药炮孔必须一次爆破完毕,不准存留。
在装药地点周围10m以外插上红旗,以标志爆破危险区,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必须发出明显的信号,应使危险区的人员都能听到。
爆破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第一条为减少煤矿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进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四周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回原主。
第四条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五条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煤矿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条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他办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灭尘;。
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八条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煤体中,为增加煤体裂隙、煤体松动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十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条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进,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湿润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十二条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疏松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十三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
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疏松、透老顶等情况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尽装药和进行爆破。
第十五条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四周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第十六条爆破前,机械、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身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进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职员必须在有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第十七条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必须用电阻检测仪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各矿对放炮器必须同一治理、发放。定期对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第十八条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煤矿井下爆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
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十九条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间隔,由矿务局(公司)同一规定。
第二十条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练习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纵。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盘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s,方可通电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假如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情况。
第二十一条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假如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二十二条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
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正确的丈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50m)前,地测部分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透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骚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职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爆破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爆破作业是一项具有危险性和不安全因素的作业,在整个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根据工程要求和爆破的具体条件,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严密组织好施工防护,严格控制爆破能源释放效果,无介质破碎工程,即可达到预期的爆破效果,提高施工速度,又可将爆破范围及爆破危害控制在规定的安全限度之内。
(一)。
爆破作业应专人负责,统一指挥,较大的爆破施工还应建立临时爆破领导小组,成立有工程技术人员、爆破专业人员、防护员、联络员等组成的爆破专业队伍。
(二)。
爆破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要求和爆破点的具体情况制定爆破方案,防护措施(减震、防冲击波、防飞石、防噪音)和具体的施工方法。
(三)。
打炮眼前应详细地检查施工点岩层、石缝和使用的工具,清除危石、杂物、积雪,按要求选好炮位、炮向和立脚点,在斜坡和作业困难的地点立脚时,可设置工作吊架和临时脚手架,机具应放置在妥善地点,不得随意乱放,高空打眼作业时,禁止将工具或钻杆由上往下投掷。
(四)。
打眼时,胸部以下钎杆和眼孔要保持在一条直线上,作业人员要随时瞭望炮眼上部,发现落石及时躲避和呼喊。
(五)。
检查、试验和加工爆破材料时,应远离施工地点,并禁止在炸药房附近进行试验。
(六)。
清楚雷管内杂物时,禁止用手掏、嘴吹、更不能用硬物插入雷管。
(七)。
进行爆破器材加工,检修作业和爆破作业的人员,严禁穿戴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装药区内严禁吸烟、点火,与装药无关的人员应在装药前撤离装药区。
(八)。
临装药前才可把爆破材料运至工作点,存放在指定地点,随取随用,禁止边打眼,边装药,边放炮,爆破后的剩余材料应清点入库,禁止随地存放或带回宿舍。
(九)。
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装药工具应是木、竹制品,装药前应清楚炮眼内的杂物和积水,药物轻轻送人,不得用铁器(铁丝、钎棍)捣压。
(十)。
逢浓雾、暴雨或雷电天气以及黑夜里,均不得进行露天装药和爆破工作。
(十一)。
爆破指挥人员应和所有防护员、联络员取得联系,确认一切准备工作完成后,先发出爆破预备信号,再次确认危险区内无人时,方可发出点炮信号。
(十二)。
多人点炮时,应统一听从爆破指挥人员发出的信号,依从“先远后进(炮位),先长后短(导火索)”的原则,依次点炮。在山上实施点炮作业每人不得超过2个,山下或平地点炮每人不得超过5个,听到撤离信号时,无论点完否,均应立即撤出点炮区,进入避炮安全处所。
(十三)。
起爆后,确认炮区的炮全部响完后或最后一炮响后20分钟,爆破人员方可进入炮区,检查有无瞎炮、危石、落实,并进行处理。
(十四)。
对爆破后发生的瞎炮,必须有爆破人员或有经验的瞎炮处理人员专门处理,排除瞎炮时,必须一人处理,一人监护,瞎炮点应明显设置警戒标志,四周5米范围内禁止无关人员走行。
(十五)。
处理瞎炮时,应按规定处理,严禁拉动导火线或雷管脚线取出雷管,可用水冲洗炮眼,或与距瞎炮不少于40cm(深孔不少于2cm)另行平行打眼装药起爆。
(十六)瞎炮处理完毕后必须仔细检查,谨慎处理残余未炸的爆破材料,当确认瞎炮处理完毕,完全安全后再撤出警戒标志,方可在附近进行新的作业。
爆破作业安全责任协议书
乙方:深圳市宏业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爆破工程的特殊情况,为确保老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项目场地平整工程安全顺利施工,明确安全责任,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签订如下安全协议:
爆破点周边200米(按爆破飞石的安全距离确定)。
老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期/二期(包括厂房、办公楼、综合楼及内外部设备设施和人员)、老虎坑环境园中区(包括施工单位活动板房、施工车辆及施工人员)。
1、甲方按合同约定,协助乙方办理爆破施工相关许可事项。
2、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爆破作业人员出示相关工作证明以确认身份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有权制止乙方爆破作业人员的`违章、违规操作行为。
3、甲方人员接受乙方所进行的爆破作业安全培训,无关人员不得接触爆炸物品。
4、甲方协助乙方组织召开爆破作业协调会,检查爆破区周边警戒情况。
1、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爆破公司的资质文件、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爆破工、安全员的特种作业证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安局批准和备案手续等资料,向监理申报审批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2、爆破施工严格遵照《爆破安全规程》和深圳市有关规定办理。爆破施工前,编制详细的爆破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3、组织爆破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就爆破作业进行沟通协调,确保爆破施工进行顺利,每次爆破前在受影响单位处张贴书面告示和安全警戒图。
4、爆破开工前,要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讲解安全技术操作方法,预防事故措施和劳动保护要求;安全技术施工组织设计由乙方编制,经监理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5、石方爆破开始前,对周围建筑物进行详细调查,出具爆破安全评估报告,并依据其结构特征和国家标准给出各自的爆破振动安全允许值。爆破前要落实爆破安全评估报告所提出的要求。爆破时组织对要保护物及设备进行爆破振动监测,爆破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爆破振动监测报告并提交给甲方和监理。
6、严格安全防护措施,对飞石进行控制,以防止个别飞石造成周围保护物的损害。爆破时实施严格的安全警戒。
7、起爆前加强警戒警示,爆破时人员/车辆全部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起爆,环境园道路、二期道路、中区施工道路及泥头车外运临时道路等设置警戒,爆破警戒范围按爆破飞石的安全距离确定,安全警戒必须在爆破前30分钟设立,炮响后,经现场爆破人员确定后,方可撤除安全警戒。
8、爆破施工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进行爆破施工。在使用爆破器材时,要严格按照《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定》施工。
9、严格按公安机关批准和甲方、监理同意后的作业时间内进行爆破作业,并尽量固定作业时间。
10、火工品管理。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使用严格按照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对爆炸物品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爆炸物品管理员负责对爆破物品的专门管理,由专人领取,领取及使用均应进行登记。做到未用完爆炸物品及时退库,现场不存放、不遗留、不过夜爆炸物品。
13、遇暴雨、雷电、山洪、台风、塌方、道路阻断、地震等或因国家政策规定及相关管理部门规定不得施工时,乙方不得进行爆破施工作业。
甲方(盖章)。
法人代表: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爆破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1本工程使用的火工材料由供货商在现场,按安全要求设库统一存储管理。火工材料由机电物资部门按计划统一采购,爆破作业前派爆破人员从仓库领出送至爆破作业面。爆破完毕后,当班剩余火工材料,必须及时按手续办理退库。任何单位与个人均不得留存火工材料。
2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领用火工材料,必须将计划报经项目部工程部、质安部、机电物资部审批后,指定专人持“三证”(爆破证、监炮证、押运证)领料,非指定领料人不得领取火工材料。
3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必须按经由项目部工程部审核后的实际施工用量领用火工材料。
4无“三证”的施工单位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委托经项目部工程部、质安部许可的持有“三证”的单位实施爆破作业。
5在装卸和运输火工材料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炸药与导爆材料在搬运过程中应分别搬运。
6使用汽车运输火工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6.
1汽车应装设专门的缓冲器。
6.
1汽车的排气管应引至前面散热器的下面,并使排气孔斜向下或对地面。
6.
3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注意防止急刹车或意外事故的发生。
6.
4汽车行驶在视线良好的情况下,时速不得超过20km,在弯多坡陡、路面狭窄处行驶,应保持时速5km以内。行车间距:平坦道路应大于50m,上下坡应大于300m。
6.
5途中遇雷雨停车时,应停在距树林、住宅或建筑设施200m以外的空旷处。
7装运火工材料的一切运输车辆,严禁开快车或抢道行驶。
8爆破作业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爆破员实施。
9所有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工种或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制,经常检查作业面的安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必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实施。
10在同一工作面,露天浅孔爆破不得与深孔、洞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11爆破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检验,凡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爆破材料一律禁止使用。制作每茬炮的起爆药包所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传爆线,必须是经过检查合格的同厂家、同批号的产品。
12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的安全地点或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人员、设备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13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雷电和五级以上风力(含五级)等恶劣气象条件下,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14装药时要采用木、竹制做的炮棍,将炸药轻塞,不得用力过猛和使用金属棒捣实。
15爆破前,点炮人员必须事先选定好可靠、安全的掩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起爆。
16应严格按业主规定的爆破时间实施爆破。起爆前,作业单位须至少提前半小时派出警戒人员实施爆破影响区域边界安全警戒,并实施严格的爆破音响警戒信号,爆破音响警戒信号具体规定见第十九节《信号和告警》。
17爆破后,爆炮工应检查所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如发现瞎炮,应及时按照瞎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未处理前,不得解除爆破警报,必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置明显警戒标志。
爆破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爆破工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凡接触爆破材料、炸药及进行爆破作业时,要严禁动火和携带发火物品。
3、
作业前要对作业现场周围环境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具爆区50米外设警戒线,在爆区两端插上红旗,并设专人看护,禁止非爆破人员车辆进入。
4、
运送爆材炸药时要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的运输管理有关规定来执行,到达现场后炸药与爆材不得堆放在一起。
5、
爆破作业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严禁使用铁质器具。
6、
使用炸药过程中严禁冲击、拖拉、抛掷。
7、
雷雨、大雾、大雪天和夜间禁止爆破作业,施工过程中突遇雷雨时迅速撤离爆破区并安排专人监护。
8、
爆破人员要做好警戒人员与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不少于300米,设备与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爆区前方100米,侧后方50米。
9、
起爆前对爆破网络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起爆。
10、
响炮后要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11、
剩余的爆破材料要及时退回库房,严禁乱扔乱放私存和转让。
12、
爆破装运过程及爆区内禁止使用手机。
爆破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露天爆破作业中存在较多不安全因素,因此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爆破技术和专业安全教育,掌握安全作业方法和了解爆破安全规程,持证上岗。
爆破作业的爆破准备,炮位验收、药包加工、装药、堵孔、起爆和爆破检查等环节都必须保证安全。
爆破作业应当事先了解天气情况,禁止在黄昏、夜间、雷雨、大雾进行爆破,爆破前做好炮孔检查,有无乱孔、堵孔、积水,及时了解,设计装药。
起爆药包的加工需在独立的房内进行,禁止烟火,装药时要有可靠的防静电措施,起爆前,所有人员应撤离到安全地点,防止早爆事故造成伤亡。爆破后,严格按规定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发现拒爆药时,应设置警戒界限并立即处理。
为保证人员设备和建筑物安全,必须正确确定各项安全距离。
严格按照盲炮处理的各项规程处理盲炮。
对爆破后的危岩,必须及时排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线孔爆破,炮孔直径小于50mm,深度小于5m。
使用起爆器时,必须首先关闭闸刀处于断路状态,以防外流电流进入雷管,放炮合闸必须发出信号,炮响后立即关闸,确保安全。
电雷管必须脚线联接,阴阳线互相缠绕,联接牢靠,使其短路,以免杂散电流把雷管意外引爆。
爆破作业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爆破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2、
爆破前生产科要搞好爆破设计,交主管领导审批。
3、
施工时,现场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设计规范要求。
4、
在爆破前对影响爆破的障碍物必须及时撤出或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5、
爆破时,爆破员要严格把住爆破质量,严格按规程施工。
6、
起爆网路联接要由爆破员亲自连接,并要确保起爆网路的连接质量。
7、
起爆网路联好后,井下其他中段作业人员必须撤离到地表,爆破员要认真检查是否有漏联现象。
8、
警戒人员要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警戒的规定,严禁人员和设备进入危险区内。对人员警戒距离如下:深孔松动爆破:250m;浅孔爆破300m;裸露爆破400m;轰水100m;扩壶爆破100m。
9、
装药结束后必须把剩余的炸药与导爆索及时送回井下炸药库。
10、
在起爆前必须检查井下各中段作业人员是否撤离到地表。
11、
与爆破无关的人员禁止进入爆区,违者重罚。
12、
在爆破区内严禁吸烟和携带明火,违者重罚。
13、
响炮后经安全确认达标,爆破员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有无盲炮,如有盲炮,能及时处理的要马上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做好标记,并向领导汇报。
14、
在爆破危险区内,作业人员因设备修理和其它原因不能离开时,爆破员不得起爆,要派专人看管,待人员或设备修好撤出后方可起爆。
15、
领取爆破物品时,严禁炸药与导爆索同车装运。
16、
爆破作业时爆破员要作好每次的爆破记录。
付:井下装药器使用规定及导爆索切割方法。
井下装药器使用规定:
装药器壳体应用耐腐蚀的导电材料制作。
2、
输药管必须采用半导体管。
3、
装药器必须接地良好,整个喜用的接地电阻值不的大于10万欧姆。
4、
输药风压不得超过额定风压上限值。
导爆索切割方法:
应使用快刀切取导爆索,每盘导爆索的两端应先切掉5cm。
2、
切取导爆索是,每根导爆索的一头应成垂直面。每根导爆索的两端都应切成垂直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