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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专业17篇)

时间:2024-01-19 01:22:03 作者:GZ才子202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专业17篇)

在工作或学习中,写自查报告可以促使我们认识自己的优点和不足,为进一步提升做好准备。随着经验的积累和技能的提高,我们可以撰写出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自查报告。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检查的自查报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的要求,现就切实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业务经办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检查的自查报告

在数据迁移前,通过调整原信息系统政策参数,启动今年参保人选高档缴费工作;对今年已按高档缴费的参保人员,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在数据迁移前统一调整缴费补贴。推行二次缴费,满足今年已缴费人员再次选择高档缴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检查的自查报告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受托机构应当将养老基金单独管理、集中运营、独立核算,可对部分养老基金资产进行直接投资,其他养老基金资产委托其他专业机构投资。

同一个养老基金投资组合,托管机构与投资管理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的机构,需向受托机构提交申请。受托机构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健全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竞争机制,不断优化治理结构,提升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水平。

第十九条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与委托人合同约定。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侵占、挪用受托管理的养老基金资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托管机构。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托管机构,是指接受养老基金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基金托管业绩和社会信誉,负责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一条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养老基金资产。

(二)以养老基金名义开设基金资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

(三)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负责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复核、审查和确认投资管理机构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按照规定监督投资管理机构的投资活动,并定期向受托机构报告监督情况。

(六)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交养老基金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定期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开展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情况的报告。

(七)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托管机构发现投资管理机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立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投资管理机构,并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托管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六)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托管机构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养老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在45日内办理基金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的托管机构应当接收并行使相应职责。

第二十五条托管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其固有财产混合管理。

(二)将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财产混合管理。

(三)将托管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混合管理。

(四)侵占、挪用托管的养老基金资产。

(五)利用养老基金资产或者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或者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示他人进行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投资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机构,是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具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经验,或者具有良好的资产管理业绩、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负责养老基金资产投资运营的专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独立投资运营;应当健全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等制度。

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养老基金资产和受托机构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八条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投资管理合同,管理养老基金投资组合和项目。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养老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三)及时与托管机构核对养老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四)进行养老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养老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五)按照国家规定保存养老基金投资业务活动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投资管理机构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委托投资资产出现的投资损失。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受托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一)养老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

(二)有可能使养老基金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机构合同约定,情节严重的。

(二)利用养老基金资产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接管的。

(四)受托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被终止职责的。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

根据市人社局的《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局对照了通知中的检查内容,逐项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度建设情况。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城乡居保基金监督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建立了基金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的内控制度,我局制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对照实施细则,严格执行细则中建立重点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权责分明、互相监督的岗位责任制度,规范业务经办流程,提高业务经办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和切实加强岗位人员的.纪律、法律观念,要求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业务资料,top100范文排行维护参保人权益。

二、参保缴费情况。截止xxx月,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总参保人数为45xx2人,经核实,全部符合参保资格条件,20xx年缴费人数为19947人,2795名参保人员按相关规定补缴,本年累计收缴保费共258.08万元,参保、缴费人数与实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人数一致,不存在擅自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标准的现象。保费收缴实行银行代扣代缴和参保人员直接到银行现金缴款两种方式,确保了本单位经办人员或工作人员不直接接触到现金保费。工作人员核对银行反馈的扣款明细信息、资金凭证后,把打印好的发票送至村委,由村委交到参保人员的手中。每月月初将上月收取的保费通过合作金融机构从收入户划转到财政专户,并按要求管理,每月与农信社、财政局进行对账,确保保费收缴无误。经核查,不存在截留、侵占保费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基金管理情况。至20xx年xxx月底,总共筹措资金xx49.1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划拨xxxx万元;自治区财政划拨82万元;万元;县级财政划拨81.21万元,集体补助收入1.24万元热门思想汇报,原民办教师补助68.24万元;保费收入258.08万元;转移收入0.28万元;利息收入48.92万元)。城乡居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各级财政划拨的专项资金全部归集到财政专户,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自查,目前我区城乡居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能够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不存在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违规投资运营行为。

五、经办服务情况。我区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施完全积累,实帐管理。在保费收缴上实行银行“代扣代缴”三方协议,确保保险基金安全,在待遇发放和支付上严格做好与财政部门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复核和对账工作,确保发放及时、准确。在社会化管理上,严格执行社会化管理制度,在档案管理上建立健全有关业务台帐,规范档案室,完善社保档案管理。

此次自查,本单位没有发现套取、骗取社保资金以及隐匿、转移、侵占和挪用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首先是组建领导班子,由沈锡根同志为组长,华根洪为副组长,其中班子成员和会计为组员的领导小组。

2、及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认真细致分析和领会镇里会议精神,对几个文件内容及相关政策进行解读,使班组成员都能领会和了解,便于熟悉工作。

3、建立三个工作小组,村干部领导各小组成员。分别担任三个小组的组长,村民组长为组员,同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调动工作小组积极*和进取*。

二、层层发动,做好宣传通过上面三种关系,及时召开党员、组长、村民代表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对这次社会养老保险做法,进行作动员,造声势,把镇、村二级会议精神,及时进行贯彻和传达。

2、三个小组全体成员召开第二次会议,再度贯彻这次会议主要精神,并落实激励政策。

3、开好广播会,再次在全村范围内对推动这项工作进行宣传和之前动员。

三、分片包干,落实到户三个小组,每个组包干7个小组。

2、对片区农户及家庭人员劳动力资源分布状况作到心中有数,对症下*。

3、劳动力资源登记,及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机结合,左右开弓。

四、落实到位,责任到人每个小组,根据小组大小,分配一定人数参加保险。

2、从我做起,从自己做起,班组人员必须自己带头,自觉参加保险,村民代表、党员干部有条件的带头参加。

3、发扬团队精神,互常互助,工作信息确保畅通。每个组,做到“赶、帮、超”,营造一定工作热情和氛围。

村干部齐心协力提前超额完成养老保险参保任务,参保率达到160%多,极大地鼓励了村民参保的热情。我村将继续努力配合上级*做好后续工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检查的自查报告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息技术部门要负责本市州省、市、县、乡镇业务网络四级联通。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尽快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业务经办工作。各市州对所辖县市区开展工作的情况要及时跟踪了解,切实履行组织、指导、监管职责。省厅从9月15日起至年底,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业务经办工作进行重点督办。业务经办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城乡居保中心反馈。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内控制度自查报告

根据《关于印发养老保险内控制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社险发(20xx)2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基金管理,我局对基本养老保险内部控制制度认真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建立健全了比较完善的组织决策控制制度。我局内设统筹科、退管科、居保科、工伤生育科、财务审计科(信息科)和办公室,对每个科室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各科室制定了业务工作制度,针对每项业务工作制定了具体的办理程序。在工作中,制订了一系列的组织决策制度,针对不同的情况,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进行研究决策。对重大的问题由主要领导审批决策或者集体研究。在岗位设置上,会计出纳分设,业务与财务分离,基金征收实行计划与征收分离。在业务经办中,实行经办人员初审、科室负责人复审、分管领导审批的制度,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相互监督制约。目前,上述制度都得到了较好的执行。

2.强化授权管理。对各项业务办理均实行了严格的授权管理,我局对机关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制定了业务工作制度,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养老基金的退付转移等17项业务全部进行了授权管理,明确规定哪些业务由科室人员直接办理,哪些需要业务需要送主要领导审核,哪些业务需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对每项业务都有明确的授权。在授权管理中,体现了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执行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3.强化人事管理。建立健全了人事管理制度,在人员招录中,根据岗位要求,设置招录人员条件,一律实行公开招考。在人员管理中,我局制发了云社险发〔20xx〕26号文件,对每个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作了进一步细化,强化工作考核,严格开展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强化工作人员学习培训制度,每月至少组织职工集中学习一次。

1.完善业务规程。依据现行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明确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及缴费基数核定、账户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确保具体业务操作之间都形成了内在的制约关系。

2.加强参保登记管理。建立了《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不同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程序和审核、审批办法作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针对涉及补缴1995年12月31日以前养老保险费的审核审批作了更为严格具体的要求。所办养老保险登记、申报业务,符合《养老保险操作规程》要求。

参保人员死亡时,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帐户继承情况等方面都符合规定。

3.严格经办程序,加强基金征缴。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要求,对各业务环节的`经办范围、程序、要求和办理时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对参保单位进行稽核。例如,统筹科定期将企业月缴纳的养老保险申报表、明细表等,送财务审计科复核,并根据财务传递的到帐信息及时登记各种台帐,确定专人保管。

强化个人账户管理,按规定利率记息,终止缴费者除建立标识外封存其个人账户。

4.办理退休审核业务时,坚持实行退休人员档案“两审制”,即档案先由业务人员初审,再由分管领导复审,做到手续完备,资料齐全。同时明确了岗位职责,退休审核岗位与待遇计算岗位相分离,计算退休待遇时,坚持专人办理,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复核,确保退休信息录入数据与退休审核审批资料一致。

5.养老待遇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支付审批程序健全完善。每月养老待遇的月结算形成的各类支付计划,坚持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复核;离退休人员及两类人员的死亡待遇办理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并坚持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复核。

6.做好领取养老待遇的资格认证工作。目前,各乡镇(街道)社保所的人员已完全到位,我局组织了业务培训,将认证工作下伸到各乡镇(街道)社保所,由各社保所进行生存认定,填好表册,报我局处理。

7.在职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能按规定及时为其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包括在统筹范围内流动时,转移的个人帐户档案符合要求;跨统筹范围流动就业时,能按有关规定转移个人帐户基金。

建立了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对业务档案资料按规定归档保管。

1.制定基金管理制度。按照《社保基金财务制度》、《社保基金财务制度》的要求,我局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目标考核制度》、《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工作中认真执行。加强预算管理,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

2.加强基金收支管理。养老保险基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资金存入规定银行。养老、工伤、生育分别建账、分别核算,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记账,更正会计错误有依有据。

3.加强社保基金财务对账工作,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银行、审计等部门联合发文,建立完善社会保险基金对账机制,从体制、机制上规范了对账行为。指定由出纳负责核对支出户银行账户,由会计负责核对财政专户银行帐户、核对税务征缴数额、核对业务实收实拨及业务计划数,使银行存款账户与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相符,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一致,做到账账、账表、账单相符。

4.建立岗位责任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了财务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规定了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要求,使不相容的工作岗位相分离。会计负责管理财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会计档案资料保管等工作,出纳负责转账支票的填开、日记账的登记等工作,出纳不得登记涉及收支、债权债务等会计业务。

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专人保管,财务人员私章由本人各自分别保管,领导印章由办公室保管,杜绝一人保管全部财务印章。

1.已按照国家及xx市有关社保信息系统建设标准,规范建立了业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已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2.我局已明确了系统管理员、业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由系统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分配业务人员的权限。

3.我局养老保险业务信息的录入、修改、访问、数据维护等都是按照xx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管理规范进行的。

4.我局已建立了计算机房安全管理制度,业务系统已与外部互联网进行了完全物理隔离。坚持按时备份制度,我们是坚持每天对业务数据加以备份的,市局已建立远程备份机制,对计算机病毒实时进行检测,并及时更新杀毒软件,以确保数据安全。

1.我们根据劳动部及xx市的有关规定,制定了xx县社会保险内部控制制度,已设立了内审稽核部门,并配备了内审稽核人员。

2.内控制度以通知的方式发我局各科室,由财务审计科牵头执行,制定了工作计划,开展了内审及内控工作,工作笔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3.我局对各项业务进行了定期检查,如财务审计科对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进行复审,现发问题及时向业务反馈,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整改。

4.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同时加强信息披露管理。

我局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了权力的制约和责任追究,规范了业务行为,提高了数据信息质量,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完整,杜绝了养老基金被贪腐、截留、挪用等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但经过自查还存在以下不足:如信息系统控制方面感到技术力量跟不上,人才严重不足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从而推动社保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检查的自查报告

各县市区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名单应于9月30日以前报省城乡居保中心,对经办人员进行统一登记授权。今后,各地增减或变更工作人员必须报省城乡居保中心备案并重新设置业务权限。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利用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乡镇申报查询平台,处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其操作权限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赋予。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可利用此平台申报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检查的自查报告

第五十七条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情况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处理。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受托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第五十九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业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管理费扣减;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5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第六十条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超出投资范围或者违反投资比例规定进行投资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同时处以5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由所在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其养老基金投资管理职务。

第六十一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提供报告或者提供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下管理费扣减。

第六十二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暂停其接收新的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业务。

第六十三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受到3次以上警告的,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十四条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事、管理和从业人员侵占、挪用养老基金资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资产。

第六十五条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养老基金资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受托机构终止其养老基金托管或者投资管理职责,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依法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第六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养老基金投资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或者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按照各自职责作出决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同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第六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养老基金投资运营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检查的自查报告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前身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它有两个突出特点: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除个人缴费外,还有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个人缴费越多,政府补贴也越多,而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全部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将会给予补贴:对选择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

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政府将按100元/年·人的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由账户储存额,也就是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总额来决定;基础养老金则由政府全额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以个人达到60周岁(或退休年龄)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139指个人账户计发系数)。

而基础养老金是以绝对额来确定的,目前,国家规定的全国统一的最低标准是每人每月55元,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四川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即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元,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检查的自查报告

各县市区要查漏补缺,并按照编码规则采集、编制、完善城乡居保行政区划编码。新信息系统上线运行后,县市区一级的行政区划信息的新增、修改、维护由省城乡居保中心办理,乡镇、村组行政区划信息的新增、修改、维护由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办理。同时,各县市区务必在11月30日之前完成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符合参保条件但仍未进行参保登记的人员参保信息的核对、采集和确认工作。

城乡居民大病自查报告

大病医保的推出是国内医疗保障制度的进一步完善。200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出台并开始试点实施,2007年又建立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以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功能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有利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有利于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质量;有利于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一)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随着新医改的持续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初步建立。截至2011年底,城乡居民参加三项基本医保人数超过13亿人,覆盖率达到了95%以上。其中,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数达到10.32亿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有了基本保障,老百姓敢去看病了。

但我们也看到,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制度还不够健全,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人民群众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存在“一人得大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大病医疗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当中的一块短板。与此同时,基本医保基金存有不少结余,累计结余规模较大。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使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大病保障。

(二)工作模式探索。

国务院医改办相关负责人近日介绍,目前已有24个省份的部分市县进行了城镇居民大病医保的探索,16个省份中的部分市县进行了新农合大病医保的探索,这为大病医保的推广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平安范式经营公司:平安养老类型:政企合作型实施时间:2000年特点:政府主导和保险公司运作相结合的政企合作。

江阴模式经营公司:太平洋保险类型:保险合同型实施时间:2001年特点:在基本医保之外,个人再缴一定比例的资金来购买大病保险产品。

洛阳模式经营公司:中国人寿类型:委托管理型实施时间:2004年特点:把基本医保的一些服务委托给商业保险机构来经办。

楚雄模式经营公司:人保健康类型:保险合同型实施时间:2008年特点:在基本医保之外,个人再缴一定比例的资金来购买大病保险产品。

襄樊模式经营公司:阳光人寿类型:保险合同型实施时间:2009年特点:从基本医保结余中划拨一定的比例或额度来购买大病保险产品。

太仓模式经营公司:人保健康类型:保险合同型实施时间:2011年特点:从基本医保结余中划拨一定的比例或额度来购买大病保险产品。

玉溪模式类型:政府主导型实施时间:2011年特点:在基本医保基础上,财政再投入资金提高新农合农民大病报销比例。

平安范式。

从2000年开始,平安养老参与了城镇职工大病医保试点,并相继开展了多个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大病医保的项目,涉及十多个省份和60多个市县,累计服务约3000万人次。

随着新医改持续推进,平安养老积极探索参与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医保的项目。平安养老逐步打造了以厦门为代表的平安范式,即政府主导和保险公司运作相结合的政企合作方式;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三者结合的城乡一体化管理方式;专业风险管控和一站式即时结算相结合的服务方式。目前,在厦门已成功实现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一体化的大病医保管理和服务。平安养老通过“前端合署办公,后端集中运作”的服务模式,推动实施医院“先垫付、后结算”的结算模式,通过数据上载等多种形式加快费用结算。

江阴模式。

2001年11月太平洋保险江阴新农合业管中心成立,承保江阴市70万城乡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

2009年,太平洋保险为新农合参保人提供新农合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为患大病、负担较重的参保人提供减负保障,平均减轻了患大病参保人10%左右的负担,与新农合基本医疗、医疗救助一起,构成农村医疗保障的安全网。

去年,太平洋保险在江阴设计了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微观监控的支付制度,进而在与医院谈判、签约和执行支付协议方面承担了重要的职责;还着手建立了对过度医疗与药品器械流通过程中的不正当促销行为的监督管理机制,以及新农合基金安全使用管控模式。

洛阳模式。

自2004年,中国人寿在新乡全面经办新乡市新农合业务,逐渐确立了“政府组织引导,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中国人寿承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运行机制,形成了“新乡模式”、“洛阳模式”。

中国人寿以“管办分离”为基本管理理念,在管理方法及服务内容上不断完善创新。2010年利用公司网络优势,在洛阳分公司实现了市、县、乡三级医院直补和参保群众异地就医结算功能。

目前,中国人寿承保了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保险等6项业务。去年中国人寿增加意外伤害及大额医疗保障,保额由10万元可累计提高到22万元。

湛江模式。

自2007年,人保健康通过“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合署办公、即时赔付”的方式,配合湛江基本医疗保险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和健康管理服务,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的就医巡查和部分费用审核工作。湛江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的15%用于购买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去年,人均保费分为两档,分别为9元和18元(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筹资渠道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责任起付线为2万元,封顶线分两档分别为10万元和12万元,报销比例按照医院等级分别为50%、65%、75%。

人保健康以“管理+经营”思路全面参与湛江市居民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形成了湛江模式,即免费管理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保险合同的形式经营城乡居民大额补助保险、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病救助保险。

楚雄模式。

2008年和2009年,楚雄州政府分别建立了商业保险承办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大幅提高医保补偿限额,并于2010年开展了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

楚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偿范围定位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的病种和医药费用范围。超过医保补偿限额后的自费部分,保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筹集,不增加财政负担。城镇职工群体由个人和企业共同缴费,个人每人每年缴费35元,企事业单位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千分之五缴纳,赔付比例90%,最高赔付15万元;城镇居民每人每年缴费50元,赔付比例80%,最高赔付6万元;农民每人每年只需缴费20元,赔付范围是新农合报销之后超过3000元以上的自付住院费用的40%(乡级医院65%),最高赔付5万元。

襄樊模式。

2009年,襄樊通过招标方式委托阳光人寿经办城镇居民大额医疗项目,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医保中心、财政部门监督执行,保险公司经办的商社合作模式。

阳光人寿在。

总结。

全国多地医保政策的情况下,针对性地详细制定了风险管控措施和数据监控模型,与襄樊市医保局共同对项目进行管理。在管理过程中坚持将“六个统一”作为风险管控的核心,即统一征缴、统一政策、统一人员调配、统一系统管理、统一医疗管理、统一支付标准,最终使风险完全在控制外围之内。

大额补偿限额从2009年的3万-8万元逐年提高到2012年以来的3万-9万元。参保人员从2009年的22万人逐年提高到2012年的25万人,保险责任也从单纯的大额补充扩充到了意外险。

太仓模式。

2011年,太仓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利用医保结余资金开办社会医疗保险大病住院补充保险,对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个人付费部分给予二次补偿。

太仓大病补充医保按职工每人每年50元、居民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从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中直接划出一部分建立,委托人保健康经办,为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参保人员提供上不封顶的累进比例补偿,职工和城乡居民享受同样保障待遇。

该项目起付线为1万元,即对病人自付费超过1万元的部分进行补偿,单次住院可报费用超过起付线的,可实时结报;单次住院未超过起付线的,按年度累计可报费用,于结算年度完成后,一次性予以结报。自付1万元以上的费用分段结报,比例为53%-82%,如1万-2万元部分报销53%,3万-4万元报销58%,最高50万元以上可报销82%,不封顶。

玉溪模式。

2010年底,玉溪市政府出台《提高农民基本医疗保障和健康水平的决定》,实施玉溪医改新政。从2011年1月起,为全市176万参合农民人均增资100元,大幅度提高参合农民大病报销比例。

提高的这100元产生了玉溪模式的核心:提高参合农民普通住院报销比例,从2011年开始,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达95%以上,县级医院报销比例达65%以上,省、市医院报销比例达40%以上,实现了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高比例报销;提高普通住院报销封顶线:住院报销年封顶线由3万元/人提高到6万元/人;提高门诊补偿封顶线:每年补助200元/人以上。

在玉溪模式下,农民患者住院补偿年封顶线为16万元,乡镇、县区级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95%-100%、80%-90%。

(三)医改“十二五”规划。

国务院2012年3月印发的《“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指出,要充分发挥全民基本医保的基础性作用,重点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在继续提高基本医保参保率基础上,稳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着力加强管理服务能力,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问题。

规划第三大项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中的第八小项提出: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切实解决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贫问题。在提高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和高额医疗费用支付比例的基础上,统筹协调基本医保和商业健康保险政策,积极探索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或建立补充保险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加强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加大对低收入大病患者的救助力度。

(四)政府工作推进。

最近两个月,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可谓动作频频。8月24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保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各地精心部署,先行先试。

紧接着,9月3日,国务院医改办召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贯彻落实《意见》。9月19日,保监会也专门召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通知》,从大病标准、经营条件、产品开发、风险把控等多方面进行明确规范。最新消息保监会已拟定大病保险实施细则并下发各相关部门、各险企征求意见,如不出意外,将于今年国庆节正式实施。《通知》规定,参与大病保险的保险公司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亿元或近三年内公司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偿付能力满足相关规定,在国内经营健康险业务在五年以上,连续三年未受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重大处罚,并具有相关服务网络建设、专职人员配备、风险管理设定等。《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时应合理设定利润上限,并建立风险调节基金等方式对盈亏情况进行调剂,超出的利润进入基金池。在一个协议期内,双方可根据当年经营情况,调整下年度保费,同时不得以大病保险名义开展其他商业健康险销售活动。保障水平方面,《意见》则要求,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二、政策分析。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采取了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相比而言,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主要具有几个优势:第一,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第二,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第三,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此外,这也有助于促进健康保险业发展,推动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2、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3、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共济的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测算、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4、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鼓励地方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二)筹资机制。

1、(筹资标准。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

2、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3、统筹层次和范围。开展大病保险可以市(地)级统筹,也可以探索全省(区、市)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提高抗风险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三)保障内容。

1、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2、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3、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承办方式。

1、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地方政府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报销范围、最低补偿比例,以及就医、结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过政府招标选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招标主要包括具体补偿比例、盈亏率、配备的承办和管理力量等内容。符合基本准入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自愿参加投标,中标后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承担经营风险,自负盈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保费收入,按现行规定免征营业税。已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障、补充保险等的地区,要逐步完善机制,做好衔接。

2、规范大病保险招标投标与合同管理。各地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招标机制,规范招标程序。商业保险机构要依法投标。招标人应与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签署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建立起以保障水平和参保(合)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为有利于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实际受益水平,可以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各地要不断完善合同内容,探索制定全省(区、市)统一的合同范本。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3、严格商业保险机构基本准入条件。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4、不断提升大病保险管理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资金管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加强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授权,可依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以完善服务流程,简化报销手续。发挥商业保险机构全国网络等优势,为参保(合)人提供异地结算等服务。与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按照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规范医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

商业保险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控制风险,降低管理成本、提升服务效率,加快结算速度,依规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自查情况总结

按照**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5号文件精神,我所认真对照通知要求,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自我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我所辖区范围内有33个村和一个敬老院共计34个参保单位,参保有效总人数为12863人,其中16-59周岁为10213人,市户156人,缴费金额总计26100元,农户10057人,缴费金额总计1428200元;60周岁以上为2650人,市户30人,农户2620人。

截止到6月20日,我所通过逐村入村入户及向村委会了解情况等方式对辖区内60周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人员的领取资格进行查证审核,经认证原有2711名领取人员经审核有2558名符合领取条件继续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另有52人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认证报区农村养老保险中心和区农保科暂停享受养老金待遇,101人因为死亡原因取消养老保险金的领取资格,经审查不存在欺诈冒领等违规问题,对养老金待遇享受人员要求各村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三、制度建设情况。

后半年,豆罗镇劳动保障所在接到**区劳动社会保障局的`通知后,对所辖范围内的各村组进行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摸底征缴工作,经过与豆罗镇镇政府沟通,在上级各部门的领导支持下,我所积极开展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并结合自身实际进行了工作制度的建设:

5、保费征缴的互相监督制度,对参保人员缴纳的保费,由各村协办员统一收齐出具收据,并于当日内存入**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并将存款凭证交回劳动保障所,由劳动保障所向区农保中心换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正式收据,并接受参保人的监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自查情况总结

1、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足额发放率100截止20xx年6月30日,尖草坪区参加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工及遗属人员8032人,其中新增退休人员及遗属493人。当期共发放养老金2201万元,足额发放率100,社会化发放率100。离休干部月人均1901元,建国前老工人1065元,退休人员月人均467元,退职人员月人均300元。

2、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完成3479万元到6月30日止,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321户,共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479万元,完成市下达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目标任务5768万元的60,超额完成了任务的10。较去年同期增长了71。多征收了1008万元,养老保险基金当期节余1300余万元,滚存结余9500万元。

3、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23416人尖草坪区基本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数达到24657人,其中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人数23416人。占到在职参保人数的95,完成市下达任务的28320人的82.7。其中私营企业、个体人员参保人数达到426人,完成市下达任务的1200人的35。

4、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务率95根据太原市关于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实施方案,我区成立了退休人员管理科(退管科),由专人抽调了思想政治作风硬,业务精的职工,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制作了社会化管理的版面,明确了工作制度并配备了一定的办公设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深入到11个街办、乡镇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及部分社区进行了调查、落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收到了一定效果。目前辖区内的离退休人员有30000余人,基本信息录入率达到95。社会化管理服务率95,其中社会管理服务率75。

5、养老保险实地核稽核人数6626人今年由于太原市社会平均工资公布较晚,直到5月底才明确,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年检、养老保险的稽核、新增退休人员的计发都集中在6月份,已稽核参保单位153户,稽核人数18260人,其中实地稽核85户,稽核人数6626人。完成市下达任务的58.5。

6、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保险金资格认证根据市中心的安排,一方面对今年新增统筹的退休人员及遗属493人进行了领取资格认证。其中近200人到市社保中心进行了退休人员指纹采集和指纹微机建档。其它退休人员委托企业利用办理医疗保险等工作契机,和社区、职工举报等多种形式进行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调查;另一方面根据省、市的安排对异地的退休人员进行了资格认证。今年下半年在此基础上配合市社保中心并社险中心退字[20xx]23号文件,关于离退休(含遗属)人员指纹采集认证工作安排,开展领取资格认证的全面展开。

7、完善个人账户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及上报率今年,我们按照省、市关于“金保工程”的安排,一方面完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另一方面对个人账户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信息的不断更新。同时边学习、边请教、边操作,实现了计算机办公,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各种报表及数据信息的上报率达100,并通过企业劳资人员及网上公布了在职参保职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公布率100。

二、主要措施。

一早打算,早安排,在市社保中心未下达任务之前,我们就召开了专题会议,决心要战胜自己,超越自己,实现新的突破,确定了20xx年的工作重点,明确了20xx年的养老保险奋斗目标。

二采取了责任制考核及基本工资与征收清欠挂钩的办法,硬指标量化,软指标细化,做到了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心上有压力。三利用各种机会,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一是征订《社会保险杂志》,做到社保机构工作人员人手一册,并赠阅领导;

二是利用劳动保险信息宣传社保工作中的人和事,共编印劳动保险信息12期;

三是利用职工提前退休和公布个人帐户进行宣传.

三、内部管理。

一精神文明建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政府的窗口单位,公司领导极其重视便民服务设施的建设,制作了宣传社会保险政策的版面,公开了办事程序,设置了便民服务台,并配置座椅,免费提供有关政策宣传资料以及表格,纸笔等用品,设置了意见箱,公示了投诉电话,增强了政策的透明度,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同时每隔一段时间要擦玻璃、彻底清扫办公场所卫生。经常保持窗明几净,地板清洁。

二党风廉政建设.我们根据市、区的安排,认真贯彻标本兼志、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提高社会保险服务质量,确保社保基金安全,维护群众利益。加强了党风廉政建设,本着少花钱,多办事,勤俭办事的原则,能省则省,能压则压,业务招待费较去年同期大大减少。与此同时,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一贯坚持三人审批,共同把关,关口前移,确保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我公司微机操作员在原有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基础上,新建了一套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信息数据库,将各企业报回的《太原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及资格认证基本信息表》全部录入微机,方便,快捷的计算机管理,提高了各社区保障员查询资料的效率和准确度。既提高了工作质量,又树立了经办机构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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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自查报告

截止目前,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人数22.1万人,参保缴费人数:6.4万人,参保率:0.96%。领取人数:8.1万人,发放率100%,基金结余:1108.25万元。

我局结合实际,先后制定了《**县关于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修订了《**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工作职责、内控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制度》、《信息系统建设制度》、《信息变更核定及披露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并做到制度上墙。不光如此,我们还在党政网、政务网上进行公开,有效推进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我局每月按时按质足额发放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并按规定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指纹采集认*,确保基金安全。在每年的3月,对上一年的参保、领取、代缴、死亡注销等信息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做到公开、公正,并接受群众监督。

20xx年,为了方便群众参保缴费,推行了由县信用联社“代扣代缴”业务,并每月与银行对好账,个人缴费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补缴符合规定;做到基金准确无误。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准确无误,及时对参保人员资料录入系统,做到参保人员资料齐全,参保、缴费、*资助缴费人数等与实际申报财政资金的人数一致;没有发生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标准,不存在截留、侵占基金等违法问题。

按照省上要求,我们已建立了网络系统,按照居保局制定的《计算机*作及管理制度》、《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制度》进行*作办理,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没有挤占挪用现象发生,确保基金的安全。

我局在每月25号前,对基金支出项目和支付标准按规定审核领取养老金人员是否符合领取条件后,申报给县财政进行拨付所发基金,由县信用联社代发养老金;认真清查重复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人数1943人,查出重复领取待遇金额150余万元,追回重复领取养老金81万元,有效遏制了虚报冒领养老金待遇行为发生;不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等违法违规问题。

下一步工作: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加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争取居保全覆盖。

城乡居民大病自查报告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保障对象。

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资金来源。

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不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保障标准。

患者以年度计的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断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

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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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容2013年,我国农村医疗保障重点将向大病转移。肺癌、胃癌等20种疾病全部纳入大病保障范畴,大病患者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到90%。

纳入大病保障的20种疾病: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商业机构承办内容。

按照文件规定,大病保险的基金来源于原有的医保基金的结余,而且交给商业保险机构来管理,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

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服务人员;能够实现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等等。

同时,要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并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商业机构承办原因。

能发挥专业特长,同时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近几年,广东湛江、江苏太。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仓、河南洛阳等探索了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创新形式,拿出部分资金,由政府制定基本政策,进行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方式承办,自负盈亏。

国家医改办表示,相比而言,商业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形式承办大病保险,主要具有几个优势:

第一,能够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特点,加大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费用的制约。

第二,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统筹核算的经营特点,间接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抗风险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放大保障效应。

第三,利用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管理优势和市场化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提高基本医保的经办效率。

周子君表示,商业保险的试点效果,还不好完全进行评估,但利用商业保险,最好就是利用他们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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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调研报告

随着老龄化浪潮汹涌而来,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和紧迫。但由于南寨镇镇大人多,要真正把养老保险管理好,将需要下很大功夫。于是,我针对南寨镇养老保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南寨镇位于xx县城以东北方向6公里处,辖20个行政村,6451户,25086人,享有中国刺绣之乡美誉。三合村在20xx年7月份开始实施新农保制度,20xx年其他各村养老保险工作才全面推行。截至目前,全镇参保15312人,综合参保率达到93%,其中缴费11800人,待遇享受3754人,待遇享受率基本达到100%,但是在工作开展中经常出现一些漏报、错报等问题,直接影响工作质量。

入户调研、问卷调研、电话抽查调研。

通过调查问卷、电话抽查、以及入户走访多重方法调研,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归纳:

(一)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有待加强。通过这次走访和调查问卷汇总,我了解到全南寨镇养老保险政策制度知晓率只有95%,还有5%的人对政策不太了解,并对养老保险制度怀有一定的质疑态度。

(二)村级服务工作人员水平有待提高。通过调查了解我镇真正有协管员的只有10个村,其他10个村都有文书代劳,但是文书大多年龄偏大,又不懂电脑,对养老保险的有些工作完成起来有点力不存心。

针对上面这些问题,我进行了针对性调查分析,其中有以下几方面:

中午14:30左右,我在正在大厅办公,县农保中心打来电话说:南寨村一个人,到农保中心去冒领丧葬费。让我查是什么原因?据调查,他父亲已去逝好好几个多了,村上给他通知,可他自作聪明以为不去销户就可以继续领,村上等过了2个月不见他销户就报了死亡。就这小小一件事情,反映出很多问题。说到底还是我们没把政策真正宣传到位引起的。还如,在今年4月份年审过程中发现,全镇50名死亡者,其中有35名在冒领养老金,据了解都是村级管理松散的杰作。

资料2:在20xx年5月21日我依次对邓家塬、南寨、尧头、千塬等4个村的劳动保障协管员工作情况进行入户调查。他们都是专职人员,但参保率一直不高。据我了解他们每年都很努力,真的该做也做的不该做的也做了,参保率就是提不高。到底是宣传力度不够还是村民的参保意识真的很差,这也值得我们深思。我同时对这几个村的未参保人员进行电话抽查,其中抽查的50名当中,有15名政策他们知道,但是自己现在年龄还小离交够15年早着哩,家中也没人享受不愿意参保。其他都说准备今年开始参保,原先他们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有点质疑。这一句句朴实的话,给我一种无形的压力,也给我前进的动力。

这反映的一些列问题,我觉得我们唯一能做的,只能是加强管理,让养老保险这项惠民真正惠及于民。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参保率。新农保工作事关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既是一项民生工程,又是各级政府执政为民理念的集中体现。县乡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都相对比较重视。再加我镇镇大人多,参保率本身也不高,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是不可省略的环节。可经常组织已享受养老保险金群众现身说法,采取集中发放等形式,营造氛围,大造舆论,充分调动未参保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要我保转变为我要保。

(二)强化内部管理,确保运行顺畅。要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要强化考核机制,对村级工作人员进行奖优罚劣,增强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水平。要逐步完善工作流程,确保保费收缴、资料管理、养老金发放各个环节规范有序,运转顺畅。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有关制度。

(三)细化工作措施,提高服务质量。随着农民群众对新农保工作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参保人数的逐步增多,工作量将进一步加大,对服务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服务至上的工作理念,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工作作风,带着感情服务群众。根据工作需要,配齐配好县农保中心领导班子,充实工作力量,开通信息化网络工作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县财政要足额安排县农保管理经办机构业务经费,确保工作正常运转。逐步提高乡村协管员待遇,加强技能培训,造就一支务实创新、廉洁高效的新农保工作队伍。结合我镇实际,因地制宜设立网点,坚持开展经常性服务,尽量方便参保对象。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全心全意为群众搞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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