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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党规规定解读(通用22篇)

时间:2024-02-02 22:55:02 作者:MJ笔神

通过分析范文,我们可以掌握一些写作技巧和规范,提升自己的写作能力。下面是一些备受好评的作文范本,这些作品在内容深度和形式上都有一定的亮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党规解读心得体会

党的纪律是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为了加强党员思想认识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党内常常组织开展党规解读的活动。通过解读党规,可以帮助党员更好地理解党章和党纪,增强政治意识、纪律观念和执行力。在参与党规解读的过程中,我深感这是一次重要的学习机会,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经历,谈谈对党规解读的一些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党规解读培养政治意识的重要性。

党规解读对党员的培养尤为重要。作为共产党员,必须拥有坚定的政治意识,时刻维护党的利益和党的形象。在党规解读的课堂上,我学到了党章的基本原则和核心要求,深刻认识到珍惜党的纪律这一基本准则的重要性。党的纪律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只有守纪律、严纪律,才能维护党的团结和形象,进而推动党员和党组织的发展。

党规解读的过程中,不仅能够加强党员的政治意识,还能够加强纪律观念。在解读党规的课堂上,我了解到纪律的内容和要求,并深入学习了党的一些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深刻认识到违纪会给个人和党组织带来的危害和后果。这让我深切体会到纪律的严肃性和必要性,增强了我自觉遵守党纪党规的决心。

第四段:党规解读强化执行力的重要途径。

党的纪律是对党员的一种约束和要求。党规解读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增强党员的执行力。在参与党规解读的过程中,我明白了执行党纪党规是党员的基本职责。解读党规的过程中,培养了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了我坚守党的纪律的信心和决心。只有时刻牢记党章党规,严格执行党的决策,才能够更好地担当起为人民服务的使命,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党规解读不仅是一种学习方式和方法,更是要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在党组织中,党员要按照党章党规的要求和精神,积极参与各项工作,以实际行动展示共产党员的良好形象。只有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纪律,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推动党组织的健康发展。党的纪律是我们党的根本法规,党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纪律,依法行事,将党的指示和决策转化为具体行动,服务于人民、服务于国家。

总结部分:

通过党规解读,我对党章党规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也更加坚定了共产党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党规解读不仅是一次学习,更是对党的思想和行动的一次洗礼。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一直牢记党章党规的要求,严守党的纪律,发挥党员的表率作用,为党的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个体名称管理规定解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那么如何解读个体户名称?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个体名称管理规定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个体户起不起名都行。

根据这一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但是,如果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且必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才能使用。

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是指,全国各县(市)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但它们也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经营者姓名可用作个体户字号。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

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中国”等文字不能用于个体户名称。

根据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九类内容和文字: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同一名称谁先申请算谁的。

如果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也就是说,谁先申请算谁的。

因此,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名称时,如果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将不予核准登记。

如果个体户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个体名称管理规定解读

一、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

二、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不多于5个字的,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的组合作为简化通用名称,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之间应当插入间隔号(以圆点“•”表示,中实点,半角),按照便于记忆的方式排列。混配制剂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组合后多于5个字的,使用简化通用名称,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见附件1。

三、对卫生用农药,不经稀释直接使用的,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详见附件2);经稀释使用的,按第一、二条的规定使用农药名称。

四、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见附件3。尚未列入名称目录的农药混配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第二、三条的规定,在申请农药登记时向农业部提出简化通用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

假国家规定解读

往常的春节一般都是七天的假期,今年也不例外。2022年春节一共有连续七天的假,其中初一到初三,这三天属于法定节假日,其余四天是调休放假。放假时间安排:2022年1月31日(除夕)至2月6日(正月初六),1月29日和1月30日这两天周末需要补班。

春节拼假攻略。

今年的春节假期之前,要连续上七天的班,然后再放假七天。有些老家比较远,单单来回要花费的时间就需要好几天,七天的假期对他们来说可能不够,这时候如果公司制度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请几天假,拼个春节豪华长假。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建议可以请2月7日至2月11日这五天,再加上2月12日和2月13日这两天周末,一共可以拼出个14天的豪华长假。

春节的习俗。

开门炮仗,春节早晨,开门大吉,先放爆竹,叫做“开门炮仗”。爆竹声后,碎红满地,灿若云锦,称为“满堂红”。这时满街瑞气,喜气洋洋。

聚财,俗传正月初一为扫帚生日,这一天不能动用扫帚,否则会扫走运气、破财,而把“扫帚星”引来,招致霉运。假使非要扫地不可,须从外头扫到里边。这一天也不能往外泼水倒垃圾,怕因此破财。今天许多地方还保存着一习俗,大年夜扫除干净,年初一不出扫帚,不倒垃圾,备一大桶,以盛废水,当日不外泼。

拜年,春节里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到新朋好友家和邻那里祝贺新春,旧称拜年。汉族拜年之风,汉代已有。唐宋之后十分盛行,有些不必亲身前往的,可用名帖投贺。东汉时称为“刺”,故名片又称“名刺”。明代之后,许多人家在门口贴一个红纸袋,专收名帖,叫“门簿”。

春节适合去哪里旅游。

今年我国的控制情况很好,许多人可能想趁着春节外出旅游。下面就推荐几个春节值得一去的旅游城市。北京:赫赫京都千百年,钟灵毓秀萃龙渊。提到北京便想到故宫,长城。厦门:琴声中的海上花园元旦期间让你尽情游玩海上花园城市--厦门和有海上花园之称的鼓浪屿,游客可在这富有欧陆风情的花园小岛自由观光。西安:千年古都历史厚重对于醉心于探寻东方文化和华夏文明源流的游客来说,中原就如同一座浩翰的天然历史博物馆。海南:热带海域温暖如春元旦假期,带家人一起到海南岛内的热带雨林大氧吧呼吸清新沁脾的空气,去舒展久坐僵硬的筋骨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春节旅游注意事项。

春节旅游首先要注意的就是的实时情况,不去中高风险的地区;其次就是要提前规划好,毕竟这个时候外出旅游的人也多,要提前制定路线、定好酒店和旅游景点的门票;然后就是旅行途中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假国家规定解读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哺乳假假期时长。

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

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1、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

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

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2、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3、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5、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哺乳安排。

如果离家比较近,可在将哺乳假一分为二,午休时提前半小时回家喂奶一次,下班提前半小时回家喂宝宝,加上夜间的几次喂奶,基本上就能满足宝宝的需要了。

如果离家远,可以事先将母乳挤出储存好,请家人代喂一到两次,晚上回到家再喂奶。

产假分类:

1、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2、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3、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8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处理。

例如,广东省为15天,上海市为30天。

晚育假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4、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党规解读心得体会

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党规的解读工作在全党范围内展开,目的是帮助党员深入理解党章和党规,切实增强党风政风的建设。此次解读活动不仅对于党员个人的成长和进步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也对于整个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参与党规解读工作,我深感其思想内涵的丰富和操作性的强大,也对党的建设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首先,党规解读让我明白了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党的建设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规解读的重要性,并指出要把党章和党规摆在重要位置,慎独慎微慎始,坚持从严治党。这表明党章和党规不仅仅是一个纸面上的文件,更是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和保证。在解读过程中,我对党的建设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明白了只有我们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严守党章和党规,才能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

其次,通过党规解读,我深刻领悟了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的党章和党规是对党员的行为准则的规定,党员必须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断修正自身的思想,加强自身的素质建设。党规解读中对于党员的要求非常明确,要求我们旗帜鲜明讲政治,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守纪律和道德底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些要求对于党员的过硬素质和高度纪律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也让我深刻认识到只有完善自己,才能为党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

再次,通过党规解读,我对于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性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党规解读中着重强调了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性,指出只有党在政治上更加坚定,思想上更加清醒,纪律上更加严明,才能进一步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党风政风建设决定了党的兴衰成败,影响着我们党能否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因此,党员必须时刻警醒自己,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坚决抵制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不良习气,努力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最后,党规解读让我深感党的建设任务的繁重和艰巨。党规解读中要求党员不断加强党性锻炼,全面提升党员队伍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党的建设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过程,需要党员时刻警醒,自觉践行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党员应始终保持党的意识和党性修养,更加自觉地为党和人民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总之,通过党规解读,我对于党的建设和党员自身的要求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党章和党规是党员的行为准则,是我们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和保证,只有全面贯彻落实,才能不断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在今后的工作学习中,我将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党章和党规,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和修养,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而不懈努力。

个体名称管理规定解读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基金会名称的管理,保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的基金会。

第三条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第四条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应当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使用上述字样。

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以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的,可以同时冠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第五条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第六条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第七条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第八条基金会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为字号,该名人必须是在相关公益领域内有重大贡献、在国际国内享有盛誉的杰出人物。

第九条基金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其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基金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不需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条基金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

(三)有迷信色彩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

(六)其他基金会的名称;。

(七)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一条基金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自撤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

(二)已注销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

(三)已变更名称,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未满1年的基金会的原名称。

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纠正已登记的不适宜的基金会名称。

第十三条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相同的基金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第十四条基金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的基金会名称。

第十五条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基金会名称”、“驻在地名称”、“代表处(或办事处、联络处等)”组成。

“驻在地名称”是指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驻在地的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境外基金会名称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应在其代表机构名称前冠以原始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6月7日起施行。

解读城市规划师新规定

关注建筑业资格证书考试的应该都知道“注册城市规划师”考试,在经历两年的停考之后,于本年,2017年再度恢复考试,在“国务院大批取消资格、水平等考试”的背景下,彷徨的城规考生们,终于松了一口气。考生们可以看到最明显的一个变化,即“注册城市规划师”更名为“注册城乡规划师”。接下来小编带大家看看城市规划师新规定解读。

就在刚过去的5月,人社部、住建部发出了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在总结原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了《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即“新《规定》”、“新《办法》”。

在聊新规之前,我们先回答一下有关“城市”与“城乡”的话题,大家都知道,我国08年实施《城乡规划法》,同时废除《城市规划法》;同年,建设部改革为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随后几年,高校下设专业也陆续经历了“城市规划专业”向“城乡规划专业”转变的过程;当下,“城市规划师”,也更名为“城乡规划师”,与时俱进,响应改革。下面,我们提取新规的一些要点:

第一章,明确城乡规划师队伍建设的意义、城乡规划师从业的方向,以及对城乡规划师管理的部门。

第二章,明确参加城乡规划师考试的条件-城乡规划专业毕业年限如下:

大专 本科(受专业评估、认证) 硕士(受专业评估、认证) 博士

6年 4年(3年) 2年(1年) 1年

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相应学位毕业年限再加1年。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从业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受注册执业管理制度的管理,明确注册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明确城乡规划师的执业范围,以及应具备的能力。

第五章,明确城乡规划师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明确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与现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等同。

三、关于新《办法》的'解读

新《办法》共十三条,我们可以针对变动、重要条款逐一分析。

第四条,明确考试时长,没有变化。重要的是,新规中明确了考试成绩滚动周期,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考生们在4年内通过城规4个科目即可,成绩保留时间增加,有利于考生们充分复习;但也请考生们注意,所谓夜长梦多,新规给了我们更多的复习时间,故也很可能在题目难度上做调整。还是希望各位考生,一气呵成。

第十一条,强调命题与培训的分离,出题人不可做培训,考生们了解即可;

第十二条,保密、防泄密条款,考生们了解即可;

第十三条,违纪、违规要严格处理,考生们要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通过新规、新办法的颁发,我们能看出,城乡规划师考试回到正轨,也请考生们密切关注建设工程教育网,关注教材的更新情况。最后,希望各位考生认真备考,祝愿您能通过2017年城乡规划师考试。

假国家规定解读

哺乳期是指产后产妇用自己的乳汁喂养婴儿的时期,就是开始哺乳到停止哺乳的这段时间,一般长约10个月至1年左右。

《劳动法》规定,哺乳期是指女性生产后至其孩子满周岁期间。

二、哺乳期内享有法定的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是指女职工在生育后正常工作,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用人单位需要保证女职工两次授乳的时间,每次纯授乳时间为30分钟。

这两次也可以合并使用。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并且去哺乳路上的时间也算作工作时间。

女职工的哺乳时间是用人单位必须保证的,哺乳时期为婴儿满一周岁前。

三、哺乳期内的劳动强度及禁忌保护。

《劳动法》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是: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四、用人单位在1年的哺乳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员存在劳动法规定的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五、二胎哺乳假多少天。

随着二胎生育政策的落实,很多妈妈打算生二胎,一般来说,只要是合法生的二胎,妈妈依然享有哺乳假,二胎哺乳假时间为三个月。

但妈妈怀二胎7个月以上,在工作许可的条件下,本人就可以提出哺乳假的申请,单位批准的话,也可以适当延长哺乳假的天数。

根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哺乳期间,由所在单位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5%和工资性补贴。

以上就是劳动法关于哺乳期的规定。

社会要求职业女性像男人一样果断坚强,又希望她们履行女性的天职。

对于她们而言,双重身份的压力不言而喻,但愿每一位母亲都能被温柔对待。

假国家规定解读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第四条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xx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那么如何解读食品标识的管理规定呢?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解读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xx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在现行食品标识标注有关规定及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规定的重申和补充。该规定共五章四十二条,主要从标识内容和标识形式两方面对食品标识进行了规范,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该规定还增加了对食品产地、分装者、警示说明、最小销售单元等标识标注要求,明确规定了食品标识的禁止标注内容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禁止性义务,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

食品标识是生产商向消费者介绍食品成分、特点、厂名、使用方法等的简要说明,是消费者选择、食用食品的依据。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总则第三条的规定: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我国原有食品标识管理主要依据的是1995年6月20日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的规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原规定无论从政策管理的理念上还是法规适用的范围上,都难以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且由于过去体制上存在一些原因,质检、商检、卫生、工商都曾制定过内部标识管理的。

规章制度。

法规的施行上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解读新法规修订的内容。

新法规对原《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的规定》的主要部分进行的类划。除附则外,分为总则(规定了引用法规,适用对象、管理机构),食品标注内容、标识的标注形式、法律责任四个部分。

1.总则。

总则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法律依据部分进行了修改。在维持原规定适用范围的前提下,将食品标识的概念写入法规要求,并规定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及管理职能。

标注内容中修订了对食品标识的规范化要求。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采用自创名称标识的食品标签应按上述两条规定加注类属名称,采用模拟工艺制作的食品,包括动植体相似模拟、人造合成物模拟等应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素”等字样。

我国是食品业生产加工大国,生产加工的门类十分繁杂,为达到宣传目的,食品名称上注以俗称的名、特产品不在少数。对这类产品,一方面国家要加以规范化管理,以免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发生误解;另一方面也要对传统文化及创新工艺进行保护鼓励。类(属)的规定要求即是这一方针的具体化体现。

为增强对食品生产源头的追溯能力,标识内容中还特别规定食品标识应标注食品产地,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还要注明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

标识内容中增加的部分还有对食品安全的要求。在食品中使用的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的甜味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必需标注具体名称、分类代码、用量等信息。食品中含用可能对消费者产生特定或不特定危害,如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等要在标识中以中文标识加以说明。体现了国家管理机构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关注。

食品标识中对企业诚信宣传也进行了规定,要求不得在食品说明中明示或暗示该食品可能具有某种药理作用、保健作用;不得以欺骗或误导的方式描述或介绍其生产的食品;不得变造、伪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冒用其他合法生产加工企业的身份标记或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考虑到通用标识的相关要求,规定还特别指出食品标识中不得出现民族歧视、国家象征或其他法律法规中禁止标注的内容。

随着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在出口食品大幅增长的同时,进境食品的上架率也逐年增加。食品标识规定中对这种情况进行了适时变通,不再单纯规定食品标识只能以汉语或拼音的形式加以说明,增加了可同时使用中文、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的条款,但为方便我国消费者对食品标识的判读,其他非中文形式的标注必须与中文有对应关系,且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

食品标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其包装分离,食品标识的最小单元应是食品销售中所能独立区别的最小单位。这样,食品标注就可以产生与食品一一对应的身份关系,避免了因大包装的分离造成对食品性能判定的误解,尤其对有特殊食品需要的群体和对食品物理、化学、生物安全敏感的老人、儿童适用。

4.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由原规定的六大类9条扩展为14条,增加了《质量法》、《计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三个法规的相关要求。同时对违反上述标注内容、标注形式中新增的事关食品安全及源头追溯体制建设的相关要求的违法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的补充规定。

通观《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是在我国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逐步走向正规化、系统化的前提下出台的一部管理法规,是对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延伸和补充,是国家质检总局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又一重要举措。有利于我国食品标签标注的进一步规范,促进我国食品安全生产管理的提高和完善。

个体名称管理规定解读

解汉林说,新《规定》第一次将学生的权利义务引入学生管理规定之中,为学生在受到学校处分有异议提出申诉提供了法律上的程序依据。这就要求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时要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和程序。

转专业尺度放宽。

新《规定》取消了“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的规定。解汉林说,到目前为止,高校转专业的情况还是学生个人行为,随着形势的发展,一些学校设置的专业将不再符合社会的需要,整个专业学生要集体转专业的情况也会出现。

”停学”取消”休学”变宽。

他说,新《规定》取消了现行《规定》中“停学”的概念,并对学生休学放宽,原则上只要学生提出休学学校就可以批准。同时,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不受现行《规定》“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的限制。但承担研究课题的研究生和特殊专业的学生办理休学要经批准或受到限制。

院系无权改变学生身份。

新《规定》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开除学籍的七种情况,特别是针对作弊、剽窃、抄袭等情节严重的做出了开除学籍的规定。在新《规定》中,取消了“旷课”的概念,对离校两周的情况有具体的处理,特别是对旷课学生不再适用“开除学籍”的处分。解汉林特别强调,新《规定》执行后,关系学生身份改变的处理要经校长会议处理,任何系、院不能对学生做出身份改变的处理。

大学生婚姻不禁止不提倡。

对于广受关注的大学生婚恋问题,解汉林说,高校招生放宽年龄限制及新《婚姻法》的实施,使得限制大学生结婚没有实际意义。但解汉林表示,不禁止大学生结婚,并不代表教育部门提倡大学生结婚。大学期间,学生没有经济基础,还是应该以学业为主,社会上也应全面而不是用有色眼镜来看待这个问题。

因婚怀孕大学生可休产假。

对于近日媒体报道苏州大学允许大学生休产假的报道,解汉林说,不禁止大学生结婚,自然会出现婚后生子的情况。从母婴健康角度考虑,怀孕、哺乳期的女性有些专业可能无法从事,在这样的情况下,学校可以允许怀孕或生产的学生休产假。

回应。

按要求,教育部出台的新《规定》是大纲,各高校可据此出台更详细的制度。我省各高校的讨论稿已经出笼,正在公示征集意见。

校方:管理要求提高了。

郑州航院副书记李庆阳说,航院新规最大的变化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如第一次明确了学生申诉权,这让学校处理违纪学生的程序合法化,也要求学校做出处罚规定时更科学。他说,新规执行中还会遇到很多问题,这将对高校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处处长胡恩立说,轻院新规除体现人文管理的特点外,还重点细化了大学生诚信的管理,针对考试违纪、作弊、恶意欠学费、骗取困难补助、学术信用等出台了有针对性的措施。针对社会关注的大学生婚恋等话题,他们表示,学校要尊重大学生的婚姻自由,新规在这方面都有体现,但是对待这个问题也不能矫枉过正。

他们说,学校在制定新规时,曾到许多班级进行过调研,在校学生对婚姻等问题的讨论并没有社会上想像的那么激烈,多数学生还是能理性对待这个话题。

学生:是权利也是责任。

针对学校出台的新规,郑州大学、河南大学、郑州轻院的同学表达了自己的看法。

河大的郑同学说,不可否认,和以往的学长相比,我们更自由了,可自由和责任是相连的。我认为学校继续细化一些处罚措施还是有必要的。像假冒贫困生借款、考试作弊,对这些行为如不加管理,任由发展,我们将以何种形象走上社会。

由此看来,学校和学生双方对新规的看法都是客观、理性、现实的。

个体名称管理规定解读

为解决农药市场“一药多名”问题,规范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维护农药消费者权益,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农药名称登记核准和管理作出以下规定:

一、自1月8日起停止受理和审批农药商品名称,农药名称按照《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201月8日前批准使用商品名称的农药产品,或者已登记使用的农药名称与《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农药产品,相关企业应当携带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原件、原登记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原件、新设计的标签和说明书样张,到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变更手续。

三、自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解读六项规定心得体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一系列硬性要求,而“解读六项规定”则被视为中央加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措施。六项规定的颁布,使中央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勤政为民,以及对党的忠诚度都得到了更加严格的落实。在过去的几年里,全国各级党组织都在积极解读、深入学习六项规定。本文将着重探讨对六项规定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

在六项规定的精神指引下,中央领导干部对“以人民为中心”的承诺更加严肃。以人民为中心是我们这个党的核心理念,是我们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如果没有以人民为中心,我们就找不到正确的方向,无法找到落实各项政策的逻辑基础。反之,如果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我们就可以不断延展我们的正确思路,逐步创造出更多有益的成果。

第三段:坚决反对“四风”

“四风”是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些现象给我党党风廉政建设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党的六项规定的出台,目的就在于反对“四风”现象的出现。对于党员干部而言,要坚决遵守六项规定,严格执行要求,自觉抵制“四风”。以实际行动践行六项规定,对我们工作的品质和效率以及对群众的服务水平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第四段: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的六项规定需要得到广泛的支持和贯彻。我们作为党员干部,应该始终坚持六项规定带给我们的改变和思考,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积极投入到工作之中。同时,要不断加强自身素质的提升,坚持科学决策、协同配合和高效执行,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为最终目标。

第五段:总结。

党的六项规定是新时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解读六项规定只是开始,对其中的要求进行实践才是更重要的,而对于我们党员干部而言: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坚决反对“四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是践行六项规定的重要方面。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该持续不断地加强对六项规定的学习和实践,以发挥最大的作用,欢迎大家的关注。

解读六项规定心得体会

“六项规定”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的一系列反腐倡廉的政策,旨在纠正党员干部在工作中的不良风气,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六项规定”自发布以来,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赞誉,成为全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指南。本文将探讨“六项规定”的实施,以及对于这一系列政策的理解与感受。

第二段:规定证明了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性。

“六项规定”强调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反腐倡廉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这些规定明确限制了党员干部的个人行为,包括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决策,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和文艺活动的组织,严格限制或禁止使用公车等。这些规定实际上是对党员干部贪污、浪费和享乐主义的一种打压和打击。通过“六项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表达了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支持和承诺。

第三段: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积极影响。

“六项规定”在不断推进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产生了重要的积极影响。它鼓励了党员干部更好地行使职权,注重细节,遵循制度,提高执行民主决策的能力。它还强调了党员干部在公共利益方面的责任感,有利于消除公务人员中的特权、享乐和不公正现象。在这个过程中,对于那些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党员干部,他们也会惊喜地发现,这实际上是一种绝妙的机会,可以增强他们的工作能力和道德水平,使他们成为更有价值的知识分子和公共服务行业的职业人员。

第四段:“六项规定”的实施面临着一些挑战。

虽然“六项规定”得到了普遍好评,但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一些挑战。例如,一些党员干部可能会发现这些规定限制了他们在特定环境下的个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维护公共利益的能力。另外,一些省市和地方政府并未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而是对政府和党员干部设置了更宽松的标准。这些现象将制约党员干部反腐倡廉建设的成果和进展。

第五段:结论。

“六项规定”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实施反腐倡廉的重要行动。该规定的实施有利于缓解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腐败和浪费现象,也有利于加强国家的领导制度和活动。在实施“六项规定”的过程中,必须时刻保持警惕,积极消除各种阻力和挑战,为党员干部和公众筑牢公正、透明、廉洁的政治环境。

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

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五个亮点你知道是什么吗?听专家给你解读《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突出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培养目的。在学生培养目的方面,《规定》第一条明确了“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高校学生管理和培养的根本目的,表明高校承担着管理学生、培养人才的光荣使命和重要任务。高校要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立场坚定、理想远大、积极向上的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强调“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因为《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一切事务中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题中之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对高校学生的基本要求。

二、注重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定》将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作为高校管理学生的根本目的之一和实施学生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规定》将“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为管理和培养学生的基本原则,并在“学生享有的权利”条款中,增加“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权利内容,充分彰显了大学生的主人翁地位。

三、鼓励支持学生创新创业。《规定》明确了“学生享有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将高校作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责任主体。高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此外,《规定》还增设了三项鼓励学生创新创业的具体制度,设置了休学创业复学学生转专业制度。

四、加强对诚信缺失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规定》强调了“诚信”理念,将“恪守学术道德”规定为学生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同时,《规定》要求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可以作出相关处分或处理。

五、完善学生申诉和救济制度。《规定》专门增加“学生申诉”一章,通过完善申诉程序制度、增加申诉处理实体规定,进一步确保了学校对学生处理和处分的公平公正,保障了学生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

新《规定》是一部具有鲜明导向性、生动主体性和时代创新性的行政规章。

一是坚持办学方向,明确把培养目标与促进学生的个人全面发展更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体现了高等教育必须深深扎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的历史使命和时代要求。

二是进一步强调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理念,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法治观念,为新形势下学校加强和改进学生管理提供了制度基础。

总则部分的第五条明确了“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这项条款的增加,既反映了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变迁,体现了学生法律地位的变化,也反映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理念的重要转变。

三是总结了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的成功经验,体现了引领高等学校管理创新的先进理念,反映了我国高等学校管理改革的方向。

新《规定》体现了更开放的管理服务理念。第三条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就是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修改为“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加“服务”二字,既是管理理念的进步,也是对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认识的深化。高校与学生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第一类是管理关系,即不对等的关系,主要分为学籍管理关系和日常管理关系,具有单方的强制性与约束性特征。第二类是契约关系,即平等的民事关系,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和社会化特征。高等教育的育人职责,既体现在课堂教学上,也体现在管理服务等学校工作的各方面。

新《规定》体现了更积极的改革创新理念,体现了尊重高等教育规律、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师生创造性的理念。

新《规定》体现了保障教育公平的理念。强化了高校对学生学籍管理的职责,如第九条关于入学资格审查的规定,一是将“复查”改为“审查”,二是对取消入学资格的规定更加严格,“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在具体内容上,新《规定》尤其注重学生基本权利保护,突出了大学生的主体地位,强化了高校管理育人功能,对进一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提升高校学生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在总则中新增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表述。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相关内容中,突出强调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平等享有相关权利,并将“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纳入学生权利的范畴,新《规定》还注重保护学生参与学校办学的权利,本章专门增加了“学生有权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并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内容,保障学生依法对学校改革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基于此,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课程安排是教学活动的核心内容,课程管理是学生管理的重要环节。《规定》更加注重保障学生自由选择课程的权利。依据《规定》,学生不仅可辅修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还可跨校修读课程。特别是在“考核与成绩记载”中,增加了“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要求学校对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过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在学制方面,《规定》也更加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鼓励学校实施灵活的学习制度,放宽学生学习年限,支持学生休学创业,并简化审批程序,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所获得学分,在学生因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断学业时,其在校学习已获得的学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规定》要求学校应当尊重和积极对待学生合理的转专业要求,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是学生管理的有效场域,是学生开展课堂外学习活动的主要渠道。在“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规定》突出强调“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并从学生角度,强调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强调办学方向、立德树人,坚持以人为本。“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创新创业、论文专利、网络课程都可算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新生入学需要复查,弄虚作假将取消入学资格。“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强调公开、细化救济途径,确保公平的阳光照耀高校。“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新《规定》通过转学、转专业、奖励与表彰、处分申诉等制度完善和细化,确保大学生相关的权益得到公平、公正地保护。在申诉方面,对于处分、处理决定,明确了邮寄、留置、网站、媒体等送达方式,申诉期限要求从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确保学生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

注重学术诚信教育,学术不端可能取消学历。“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深刻认识《规定》的现实意义。一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高等学校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机构,理应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前列。二是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迫切需要。《规定》的实施保护了学生的正当权益,起到了为学生成长成才保驾护航的作用。三是高等学校加强法治建设的基本遵循。《规定》既是对高等学校办学行为的规范和约束,也是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准确把握《规定》的时代特征。一是注重目标导向,界定更加明晰。《规定》对制定目的、适用对象、坚持原则、指导思想和方式方法进行了清晰的界定。立德树人的目标导向明确,界定更加明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四个自信”等富有时代性标志的新内容进行了更新融入和准确表述。二是注重权利保障,更加以生为本。《规定》在明确高等学校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了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厘清了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三是注重联系实际,操作更加可行。

切实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建设。一是树立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理念。通过规定的实施,牢牢把握立德树人根本宗旨,树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学生主体意识,把学生全面发展作为学生管理的基本导向、价值遵循。二是形成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环境。高等学校要从办学理念、办学思想上增强法律意识,形成依法治校的思维,不断完善相关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权力行使的过程,避免权力使用的任意性。学生层面,要促进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加强对学生法治思维形成的教育、管理、引导和服务。三是构建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机制。高等学校应通过完善高校学生管理的规章制度体系、增强高校学生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高校学生管理机构,维护高校学生管理程序正当原则,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建设。

《规定》正式实施后,直接以高等学校为被告的案件,可能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引发的纠纷。由于高校的此类决定直接涉及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的保障问题,需要予以特别的保护,司法也应当介入,以监督并纠正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当然,也应当看到,高校作出的上述处理决定,虽然会对学生的受教育权利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甚至会让其丧失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但却并不具有制裁性、惩性诫,也不属于传统的行政处罚,因此也不受《行政处罚法》调整。

二是作退学处理引发的纠纷。作退学处理,与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类似,也会影响到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且是特别权利关系中的基础关系,因此应当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是开除学籍引发的纠纷。从各地的审判实践来看,已经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是开除学籍的处分,而对于其他纪律处分行为由于不直接影响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仍然通过校内和校外申诉程序予以解决。

四是高等学校违反国家规定不依法发放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引发的纠纷。《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因此,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配国家设立的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是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从事的行为,资金来源于国家公共财政,也是国家为了履行保护特殊学生群体受教育权利的一种重要形式。因此,学生符合国家设立的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申请条件,而高等学校拒绝的,可能侵犯学生财产权和受教育权利,学生可以依法以高等学校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规定》重视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的平衡,不仅保障学生权利,也支持学校合法正当行使管理和处分的权力。

一是进一步明确高校学生管理的自主权,新增若干条款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籍管理事项。

包括: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的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等。

二是为学校行使管理和处分权提供法律依据。

通过立法规定学校的管理和处分权,可以为学校行使相关权力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规定》根据近年来高校学生管理的新形势,增加了若干条款规定,为高校行使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撤销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对学生采取必要措施等权力提供法律依据的支持。《规定》第九条新增关于取消入学资格的规定:“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是进一步规范学校在转专业、转学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权力行使。

《规定》明确了“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的原则,但指出“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对于转学的条件,新增“特别需要”和“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两种情况,同时新增四条不得转学的条件,包括:“毕业前一年”“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等。

第一,这次修订体现了从管理法向控权法转变的思路。不仅在“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之前,加上了“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强调行政法的控权意蕴,还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修改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强调学生的权益,体现了权力与权利平衡的思路。

第二,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更加强调学生权利的保障,也更加全面地保障学生权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第一条立法宗旨上就开宗明义强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体现了立法目的、精神上的变化。其次,在总则部分新增第五条,规定“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再次强调学生权利的保障,并把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作为立法的重要原则。再次,在对学生权利的具体列举上,《规定》也有所完善和拓展,特别是增加了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相关权利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仅有利于学生权利的保障,也反映了推进高校实现民主办学、自主办学的倾向。

第三,新修规章呼应现实需求,在“考核与成绩记载”一节增加“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的规定。《规定》不仅从原则上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还特别规定“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为大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实际支持。

第四,充分重视大学章程在大学治理中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引导学生依照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规定》充分尊重大学章程在大学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在强调依法治校之外还特别强调依照大学章程的治理。

第五,这次修法特别注意回应过去十余年间高等教育行政管理领域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漏洞。如为了应对在招生录取中曾屡次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规定》特别增加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的规定,同时对入学复查的程序进行了更为具体严格的规定。更为完善的学生入学资格审查机制,不仅回应了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也及时弥补了过去高等学校学生管理领域存在的漏洞。

近年来,学生越来越重视维护自身的权利,学生管理领域法律纠纷不断。一方面,学校为维护教学秩序和教育环境,有权对违反校规的受教育者予以处分,学校的办学自治权需要维护。另一方面,师生对学生申诉处理工作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在学校实施处分失实或失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学生的合法权益应当能够得到有效救济。

新的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内容更加详实,对现实更具指导性。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因为与学生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历来都是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对于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进行了较大篇幅的补充,新增了很多内容,修订后的内容更加详实、具体,对现实学生管理工作更具指导性。

程序更加健全,更具操作性。“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通过正当程序可以规范权力运作,防止权力运行的任意性,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法制化的道路。”尽管原《规定》中一再强调“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但因未涉及具体程序的规定,使得各高校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而新《规定》则对学生处理、处分和申诉制度的很多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如对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及送达方式、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学生申诉时的处理方式等均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更加符合学生管理实际,更具操作性。

完善学生告知、申辩和申诉制度,将学生权益保护落在实处。受“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传统影响,高校学生管理制度中程序性规范明显落后于实体性规范,近些年来出现的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也大多指向于程序问题。原《规定》虽然相比之前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和改善,但仍然存在“实体性规范多、程序性规范少”的现象,在实践中难以收到切实保障学生权益的功效。而新《规定》则着眼于对学生权益的切实保护,对于学生处分告知、学生申辩和申诉制定进行了明确和完善,尤其是学生申诉制度,将其专门拆分出来作为一章列入其中,更是凸显了新《规定》力求学生权益保护最大化的目的。

高等教育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输送了一批又一批的人才,如今随着学生生活状况、就业状况、学习状况等的变化,促使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的变化,迎接新的挑战。新时期如何提升高校的学生管理水平,为学生的成长与成才提供良好的氛围,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是引导学生实现自身的完善和发展,其实质就培养先进的社会主体。管理是社会不断进步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学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需求。笔者认为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学生管理队伍的问题

班级辅导员就高校学生管理的核心,在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教育中起着关键作用。但是,随着高校的逐年扩招,学生数量日益增多,出现了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缺乏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很多高校都积极选聘优秀毕业生或者教师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来缓解学生管理队伍人员缺乏的问题。目前,从事学生工作的班级辅导员大多都是身兼数职,既要管理学生工作,又要处理团委、党委等行政部门的工作,致使班级辅导员对自身的工作职责定义模糊,再加上学校奖惩激励等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学生管理队伍流动性较大。同时,还存在着一些班级辅导员责任心不强,急于转向专业课教师,甚至考研、考公务员等问题。班级辅导员队伍的不稳定已经成为影响高校学生工作顺利开展的硬要因素,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2、学生管理观念陈旧

目前,许多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仍然缺乏有效认识,在管理模式上,依旧沿用传统的说教方式,不仅无法深入到学生的内心,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而且还会使学生产生厌烦和抵触情绪,不利于今后学生管理工作的展开。此外,还有少数高校盲目地效仿国外一些综合大学完全开放的管理模式,对学生的行为放任自流,造成学校学习氛围的下降,打架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

3、学生管理方式落后

班级辅导员是学生管理工作的核心,其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学生管理水平。目前高校中的一些班级辅导员对学生管理工作认识较浅,缺乏科学有效的管理方式,大都仍采用简单的教育管理方法,对学生平时的教育知识走过场,没有掌握同学生沟通与交流的方法,无法走进学生的内心,得到学生的信赖和肯定。这样,势必会影响其管理效果。

做好当代大学生的管理工作,必须从以下方面做好教育工作。

1、树立“以人为本”的高校管理理念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学生的主体意识逐步增强。作为高校学生工作的管理者应当认识高校教育管理的重心是学生管理,并自觉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到学生管理工作中,促进高校教育管理目标的实现。

(1)管理者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只有这样,才能在学生的管理工作中,贯彻实施“人本”观念。近两年,我国的教育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各种先进的管理理念也被广泛运用到学生管理工作中,使学生之间、师生之间的关系得到了改善。因此,我们认为,“人”在管理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高校教育管理活动中,要始终树立以学生为中心、服务学生的管理思想,使“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教育管理工作中真正发挥作用。

(2)构建融洽和谐的师生关系

以人为本,不单单指教师管理学生,还包括师生之间的双向管理,所以,构建融洽和谐的师生关系也是践行“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重点。首先,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应对每个学生都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根据学生的个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管理。其次,以教师为主体,通过不断地学习、探索和实践,掌握同学生沟通与交流的方法,改进教育方式,创新教育方法。只有二者充分结合,才能真正实现教育管理的目的。

(3)优化校园文化和环境

首先,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就应从改变校园环境着手,为广大师生提供舒适的校园环境,让学生能够轻松、愉快的学习,从而激发学生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加强高校的凝聚力。其次,校园文化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起着引导作用。学校要重视榜样的作用,积极发现并树立典型,进行宣传,使学生形成积极的、健康的人生观。

2、创新高校学生管理模式

大学生的管理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给予全社会的关注。传统的学生管理工作都将大学生的教育管理归为高校党组织和学生工作系统,显然这种观念是错误的。长期下去,会导致学生的教学工作和思想教育的脱节,形成教育管理的漏洞。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树立全员育人的思想观念,充分利用一切教育资源,构建全面的、长期的、有效的学生教育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关心、参与的学生教育管理的全新局面。

辅导员、学生家长及任课教师是学生教育管理中最有效、最直接的资源。只有三方面的有机结合,才能保证每个方面的教育功能都发挥作用,形成一个目标一致、相辅相成的整体。在辅导员、学生家长、任课教师三位一体的教育管理模式中,辅导员起着主导作用。辅导员在高校学生管理中主要负责学生的日常生活和课业问题,并调动发挥学生家长和任课教师的积极作用,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内部,多与学生进行交流和沟通,了解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困难,及时同学生家长和任课教师进行沟通,有效地解决学生的困难。

3、实行目标管理战略

首先,要确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统一目标。目标的确定要充分考虑高校的实际情况,如学生的现状、发展以及可能出现的变化等,这一目标要包括学生管理的主要领域,并制定相应的考评措施,来促使目标的实现。

其次,将统一目标细分为具体目标。统一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具体目标的实施情况。纵向上,应制定各个系部、各个年级甚至各个班级、各个学生的发展目标。横向上,将统一目标划分为专题性目标。

第三,目标管理的实施。有了具有执行性的目标,就要为目标的实现采取行动。目标负责人要统管全局,协助、指导、帮助目标执行者完成工作。一般来讲,高校目标负责人分别是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系辅导员、班导师。目标负责人要建立合适的载体推动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四,目标的考评与调整。目标管理在实施过程中,目标负责人应定期对自己的目标管理进行考评,并以文字等形式向上级目标负责人进行回报。在考评过程中,发现的不合理情况,应及时做出调整,保证统一目标的实现。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我们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创新学生管理模式,运用科学的管理方式,来综合提高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水平,培养出更多具有创新能力的综合人才。

新房控“国”个税规定解读

201*年3月1日中央政府门户公布了新房控“国六条”,全称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17号】,其中规定:“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此规定公布后,立即引起多家媒体关注,并引起社会公众的热议。

客观地说,上述“国六条”个税规定(以下简称上述规定),只是重申了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而已,并未设定任何新的纳税义务。这是因为,出售自有住房,实际上是一种财产转让行为,依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之规定,原本就应适用百分之二十税率征收个税。

上述规定,之所以引起大家注意,是因为在该规定颁布前,全国不少城市在对二手房交易征收个税时,允许当事人从下列两种征税方式中任选一种:

第一种征税方式:按交易额的1%征税;

第二种征税方式:按转让所得20%征税。

结果不少当事人基于少交个税的考量,选择第一种方式交纳个税。

上述规定出台后,对于那些应纳个税且房屋原值有据可查的售房人来说,将无权再按第一种征税方式缴纳个税。

正确理解和把握上述规定,将有助于售房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并避免因违规受罚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从上述规定本义看,并非所有出售自有住房行为,均按转让所得的20%交纳个税。下列两种例外情况,就不宜适用上述规定:

1.虽出售自有住房但依法可免征个税;

2.虽出售自有住房但无法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查询核实房屋原值。

笔者认为,在解读上述规定时,尤其要注意三条关键语:1.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2.房屋原值;3.转让所得。

下面笔者想简单探讨三个问题:

一、在什么条件下出售自有住房可依法免征个税?

依现行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除此之外,出售自有住房,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方法为: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确定方法为: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二、房屋原值如何确定?

“房屋原值”应按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含县级)()以上入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34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市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三、转让所得如何计算?

如前所述,出售自有住房是一种财产转让行为。依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之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举例说明一下,假如出售的自有住房房屋原值为100万元,依法可扣减的合理费用为10万元,现在销售价格为180万元,那么,转让所得=销售价格180万元-房屋原值100万元-依法可扣减的合理费用10万元=70万元。

保险规定解读心得体会

保险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保障个人和企业风险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对于普通人来说,保险的规定往往十分复杂,令人难以理解。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亲身体验和学习之后,我对保险规定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并从中得出了一些心得和体会。

首先,保险规定需要细致入微的解读。保险合同常常是一份厚厚的文件,充斥着法律术语和专业名词。初次接触者可能会觉得晕头转向,甚至完全看不懂里面的内容。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个细致入微的解读是至关重要的。保险规定中的每一个术语和表述都有其具体的法律含义,了解这些含义可以避免在理赔时出现纠纷。因此,我在学习保险规定时,会对每一个术语进行查阅和对照,以确保自己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一个准确的理解。

其次,保险规定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变化。保险合同中的内容往往是针对特定的情况和环境而设计的,而这些情况和环境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举个例子,某家保险公司的人寿险产品可能规定,在投保时不得有任何慢性病。然而,实际上,很多人在投保时并不会意识到自己是否得过某种慢性病。因此,对于保险规定,我们应该始终与时俱进,及时了解并适应新的变化。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在理赔时因为规定的变化而受到损失。

第三,保险规定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相互配合。在保险事务中,我们常常需要了解并遵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举个例子,如果我们在理赔时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那么理赔的申请就很可能被驳回。因此,了解和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保险规定,并在实际操作中避免由于法律纠纷而导致的损失。同时,保险规定本身也需要考虑到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并在合同中作出相应的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四,保险规定需要注重个性化和差异化。每个人的风险和需求都是不同的,因此,在制定保险规定时应注重个性化和差异化。举个例子,年轻人通常对重大疾病险的保障需求较低,而对于意外险的需求较高;而年长者则通常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需求较高。因此,保险公司应该针对不同人群的需求制定不同的保险规定,以满足各类客户的需求。同时,个人在购买保险时也应仔细研究保险规定,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必要的定制。

最后,对于普通人来说,理解保险规定并不容易。然而,了解和掌握这些规定对于我们的生活和事业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相信,通过持续的学习和实践,我们都能够更好地解读和应用保险规定,为自己的风险管理提供更好的保障。

综上所述,保险规定的解读需要细致入微,考虑到实际变化,与其他法律规定相互配合,注重个性化和差异化。通过对保险规定的深入理解和应用,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降低风险,实现个人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个体名称管理规定解读

一、防护服(工作服)应当发给从事以下作业的工种人员使用:

1、有强烈辐射热的或者有灼伤危险的作业人员;。

2、有刺激、绞辗危险或因钩挂磨损衣服而可能引起外伤的作业人员;。

3、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的或对皮肤有感染的作业人员;。

4、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的或特别肮脏的作业人员。

二、防寒服应当发给在严寒地区冬季经常从事野外、露天作业的人员使用。

三、防护手套(布手套、线手套、刷胶手套、胶手指套)应当发给在操作中易于烧手、烫手、刺手和严重磨手的工种人员使用;绝缘手套应当发给从事带电作业的工作人员使用;胶手套应当发给用手直接接触腐蚀性液体和剧毒物质的工种人员使用。

四、防护用鞋应当发给在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烫、防刺割、防触电、防火或防腐蚀的工种人员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高温、登山鞋、绝缘鞋和防水防腐蚀的胶鞋。

鞋盖,应当发给对足部有火花烧伤危险的或足部经常接触腐蚀性粉尘的工种人员使用。

五、防护帽应当发给在操作中头部需要防物体打击、防烫、防尘、防晒的工种人员使用,并按照需要分别发给安全帽、工作帽和草帽。

六、防护用毛巾应当发给在操作中颈部需要防烧灼以及比较脏和一些重体力劳动的工种人员使用。

七、防护面具应当发给面部有烧灼危险和喷砂伤害的工种人员使用;防毒面具应当发给有吸入毒气危险的工种人员使用;防尘口罩应当从事粉尘作业的工种人员使用;防护眼镜应当发给对眼部有伤害危险的工种人员使用。

八、安全带应当发给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人员使用。

九、雨衣应当发给需要在露天、野外冒雨作业的工种人员使用。

新房控“国”个税规定解读

答:自1月1日起,我们对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所得实行了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持股时间长短予以不同的税收政策待遇,主要内容: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全额、50%和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分别为20%、10%和5%。该差别化税收政策的实施,主要目的是发挥税收政策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此次,经国务院批准,自9月8日起,对上市公司股息红利所得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对持股1年以上的投资者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即持股超过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对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原有政策保持不变,实际税负仍为20%和10%。此次政策调整将有利于进一步鼓励长期投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答:,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48号),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至1年和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负分别为20%、10%和5%。

此次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01号)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即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同步调整,对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以内和1个月至1年的,税负维持原政策不变,仍为20%和10%。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例如,某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100元,如果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如果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元;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股息红利的法定税率20%,得出的20元、10元就是应纳税额。

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个人持股超过1年的,按政策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派息时先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个人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退休年龄规定解读

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政府均不可能也不应当非理性地在短期内大幅度提高退休年龄,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退休年龄最新规定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人社部所长曾建议中国从2019年实行延长退休年龄的政策,并每两年延长1岁退休年龄,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有专家表示,提高退休年龄的目的为缓解劳动力总量减少的速度。

目前,备受关注的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步伐渐行渐明朗。三中全会中央已敲定:延长5岁用2019年。对于延迟退休提出的方案是:

第二,从2020年开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和居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

我国现行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始于上世纪50年代:男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为50周岁,女干部的退休年龄提高至55周岁。但是随着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我国人口平均寿命也随之提高,因而对于劳动者退休年龄的推迟问题摆上了桌面。具体的方案如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早在2019年提交的报告《中国养老保险基金测算与管理》中就建议,国家应尽快确定推迟退休年龄方案。第一步,用五年时间清理和取消提前退休的工种,基本达到严格按法定退休年龄执行;第二步,用五年的时间取消女工人、女干部退休年龄的差别,女职工一律55岁退休;第三步,用十年时间初步将退休年龄推迟至65岁。

第一,。我国退休制度已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我国以前的法定退休年龄是根据建国初期人口的寿命预测制定的,60多年来,我国人均寿命已从上世纪50年代的40岁左右,提高到现在的72岁左右。现行退休制度不能完全与劳动力市场配套,致使大批人力资源的浪费,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偏低的法定退休年龄和较高的人均寿命之间的反差,加剧了我国养老保险金的费用支付压力。

第二,提前退休问题比较突出。许多企业把提前退休制度作为企业的一种激励性政策,通过提高自然减员的速度来提升企业的效率。还有很多非特殊行业也办理“提前退休”,与国家制定“早退”的初衷相悖。提前退休对养老保险来说,意味着缴费人数的减少和领取养老金人数的增加。提前退休的时间越早,对我国的社会养老问题造成的损害越大。

第三,人口老龄化的迫切要求。自从2019年我国老龄人口占总人口的10.6%,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在未来二三十年间,中国老年人所占总人口比例将逐步增加,并且老龄人口中的高龄人口数量不断的增多,老年人增多,高龄比例加大,不仅老龄人口的风险不断加深,养老、医疗保险的压力也不断加大,还会造成劳动力萎缩,进而导致我国国际竞争力严重削弱。

对于推迟退休年龄,更多的人的观点是反对的,尤其是对于一些年轻人。目前我国的劳动力,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来看,明显的是供过于求,随着高校扩招生毕业高峰的来临和原本就存在的隐性失业,再加上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民工走向城市,造成城市劳动力市场的相对过剩。如果提高退休年龄,就占去就业机会的很大比例。这个比例相当惊人。总而言之,路漫漫其远,吾上下而求,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政府均不可能也不应当非理性地在短期内大幅度提高退休年龄,应对未来劳动力供求关系深刻变化需要提前做准备,以保证这一制度在公平、平稳的前提下逐渐过渡。推迟退休必须充分考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坚持以人为本,而不是从某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出发,否则就违反了我国政府所倡导的“科学发展观”和“社会和谐”,从根本上也不利于我国的稳定和发展。

新房控“国”个税规定解读

年,工资扣税(个税)起征点是3500元,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收入。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2017年工资扣税计算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2017年工资扣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2017年实行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税免征额35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具体表格如下: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注:1、表中含税级距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国税发[]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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