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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案件心得体会(汇总17篇)

时间:2024-02-10 01:23:11 作者:梦幻泡

写心得体会不仅是对自己的一次思考,也是对他人学习和借鉴的一次奉献。以下是一些成功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

案件录心得体会

在临近毕业的大学生活中,我们必须面对并完成一系列的社会实践任务,其中之一就是案件录。案件录是对一起特定案件进行调查研究,撰写相关报告的过程。通过这个项目,我们不仅了解了法律知识,还提升了实践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在完成案件录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许多东西。

首先,案件录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在此之前,我对法律只是理论上的了解,没有切身的感受。但通过案件录的实践,我亲自接触到了许多真实的案例和相关的法律程序。我意识到,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础,它维护了人们的权益,保障了社会的稳定。没有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人们的生活将充满混乱和不确定性。因此,作为一名大学生,我们要对法律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其次,案件录增强了我与团队合作意识。案件录是一个团队合作的项目,需要我们相互之间有着协作和沟通的能力。在案件录的过程中,我与队友们紧密合作,共同分工,互相协助,最终完成了一份令人满意的报告。通过这次团队合作,我学会了倾听他人的意见,尊重他人的观点,善于沟通和协调。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团队合作的能力将是非常重要的,而案件录的经历对我来说是宝贵的财富。

第三,案件录使我更加关注社会问题。通过一起起案例的调查和研究,我深入了解了社会中各种不公正现象的存在。有许多人们遭受着各种侵害和伤害,而我们作为年轻的大学生,应该为社会问题负责,并为建立一个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作出努力。案件录不仅是我们了解法律,培养实践能力的机会,也是我们了解社会并积极参与社会改进的机会。

第四,案件录促进了我的自我认知和成长。在案件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思考一系列的问题,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论证。通过这个过程,我不仅了解了案件本身,还对自己的观点和思维方式进行了反思。我发现自己在处理问题时有时候会过于主观,片面看待问题。通过与队友的讨论和交流,我逐渐学会了开放的心态,接受不同的观点,客观地分析问题。这使我意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并努力改进,提升了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最后,案件录让我深刻体会到了作为一名大学生的责任和使命。作为大学生,我们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关注社会问题,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案件录不仅是我们学习法律知识的机会,更是我们了解社会并为社会做出贡献的机会。通过案件录项目,我们可以从多个方面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并为未来的职业生涯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的来说,案件录不仅是大学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更是对我们个人成长和社会责任的一次考验。通过案件录的实践,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团队合作的意义、社会问题的关注、自我认知和成长的重要性以及作为大学生的责任和使命。这一次经历让我受益匪浅,对我的人生道路和职业规划有着深远的影响。我相信,在未来的工作和生活中,这次案件录的经历将成为我宝贵的财富和珍贵的经验。

个人心得体会法律问题

法律问题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时常出现,关系到我们的合法权益与社会秩序。身为普通人,我们常常遇到一些法律的问题,如果不了解法律知识,很容易误判事情的结果或者走入误区。我从自身的经历出发,总结了一些个人的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在面对法律问题时能够提供一些参考。

第二段:深刻理解法律的重要性。

在我看来,深刻理解法律的重要性是首要的。在我经历的案例中,经常出现人们因为不了解法律,而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甚至陷入到被告的境地。因此,我们需要重新认识法律,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常识,以便避免自身的利益受到伤害。

第三段:认真学习合法渠道。

另外,我们需要认真学习合法的渠道。在现代社会,各种合法渠道越来越多,例如通过微信公众号,官网等途径获取东西,避免走私和购买山寨货,防止自己受到连带责任。又如在遇到退款、给付赔偿等情况,我们应当了解有关方面的法律条款,以便通过正常渠道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在追求权益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突破法律法规。

第四段:注意签署合同和诉讼。

另外,同样需要注意的是签署合同和诉讼策略。在签订合同时,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理性的态度,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相信只有对合约加以认真的分析和审查,才能得出正确脱颖而出的决定,避免因为一时冲动或者贪便宜而被别有用心的人坑骗。如果我们受到侵害,首先要考虑通过和解、协商等方式解决纷争,如果情况严重,可采取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在诉讼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了解有关法律制度,选择适当的诉讼方式,并严格予以执行。

第五段:意识到法律责任的重要性。

最后,我们需要意识到法律责任的重要性。在处理各种法律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自身的法律责任。我们所做的每一个行为都可能涉及到法律责任,因此我们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持有正确的态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对我们的行为也需要有清醒的判断力与慎重的态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地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确保自身长期的利益和发展。

总之,法律问题是我们生活中不可避免和必须面对的。只有认识到自身有责任有义务作为一个公民遵守法律法规,我们才能真正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保护社会和谐。因此,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需要深刻认识法律和法律的重要性,在合适的渠道下积极学习各种法律常识,同时,准确把握签署合同和诉讼的策略,注重自身的法律责任,使自己充分了解法律,不被法律所定,从而达到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和维护个人合法权益、防止做出损害自身的错误决策的目的。

个人心得体会法律问题

法律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它无所不在,贯穿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正因为如此,对于每一个人来说,法律问题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部分。本文将从我个人实际经历出发,谈谈我的一些心得和体会,希望对大家能够提起共鸣,引起更多的思考和关注。

第二段:个人经历。

在我的人生中,与法律问题相关的经历并不少。在家庭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方面,都曾让我深刻地认识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尤其是在一次纠纷中,我深刻感受到了不了解法律常识的危害性。由于答辩无法成功,我最终胜诉,但也因此学到了重要的教训。

第三段:对法律的认知。

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和学习,我认识到法律是我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我们每个人都要时刻遵守法律规定,不以个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比如,在保险理赔方面,要了解保险公司的理赔要求,以便更快速地得到保险赔偿。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存在、法律精神和法律规范的认知和感知,是人们对法律掌握和运用能力的重要标志。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有利于个人的权益保护,更具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了解自己在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做到违法必究,依法行事。

第五段:结语。

个人的经历往往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对于法律问题,更是如此。通过亲身体验和学习,我们更能够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以及遵守法律所需的态度和行为。从我们自身做起,用行动守护法律的权威,让社会更加和谐、安定。

案件心得体会

以信合文化建设的大环境为依托推进信合廉政文化建设,党的xx届六中全会指出:党风正则干群和,干群和则社会稳;要教育广大党员做道德表率,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用健康向上的信合廉政文化倡廉、促廉、助廉、树廉,全力打造一支廉洁高效的执法队伍,为建设和谐社会助力,为经济发展护航,是信合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工作所面临的紧迫课题。本文将就如何加强信合廉政文化建设谈点粗浅的认识。

客观上讲,信合廉政文化不是一个新课题,之所以现在把它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新的高度来认识,足见其对信合机关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首先,从文化的属性角度来认识它。文化是一种精神,是一种氛围,它通过特定的形式和载体表现出其内涵;它是宽泛的,但不是虚无缥缈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有机统一,把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为文化建设开拓了广阔天地。廉政文化作为先进的文化形态,反映了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价值取向,是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信合廉政文化可以说是中国先进文化在信合机关的重要行业表现,它与时代精神相统一,体现了信合机关的职业道德风貌。

加强信合廉政文化建设,是构建和谐信合机关的需要。信合廉政文化建设“以廉为荣、以贪为耻”为主题。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道德观念相一致,对构建信合系统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和谐信合机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加强信合廉政文化建设,是提高队伍综合素质的需要。将“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廉政理念,通过雅俗共赏、喜闻乐见的形式,在潜移默化中渗透到每个干部职工的思想和行为之中,能够起到耳濡目染、润物无声、强基固本的作用。

加强信合机关廉政文化建设,可以牢固树立信合机关“为民执法、廉洁执法”的执法理念,从而打造“廉洁、高效”的执法队伍。

加强信合廉政文化建设,是改善信合机关形象,密切群众关系的重要手段。

信合廉政文化建设是加强信合机关廉政教育,开展源头治理,构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长效机制。

以信合整体文化建设的大环境为依托,彰显信合廉政文化的部门本色和浓厚氛围,构建信合廉政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信合廉政文化作为凝聚和激励信合机关广大员工职工的重要精神力量,它涵盖于形象文化、信息(科技)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等方面的文化形态。因此,要把信合廉政文化的内涵转化为部门效能,必须突出其外在表现,找准载体,搭建平台,使每位信合干部职工时时都能感受到廉政文化的熏陶和影响。

案件心得体会

近期,观看了处党委组织的警示教育片后,心情久久不能平静。以韩桂芝、马德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反映了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受不住考验,走上严重违纪违法、腐败堕落的犯罪道路上,不仅严重破坏了党纪党风,损坏了党的形象,而且使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了严重的损害。通过这次警示教育的宣传,将引导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利观、利益观,对全面深入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主要心得体会如下:

一、加强自身的学习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

加强学习,大兴学习之风,是我们党与时俱进,保持旺盛创造力的观念,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迫切需要。因此,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精神追求,要不断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掌握其精神实质和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不断提高学习的能力和水平。

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形势,要不断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支持、法律支持、文化知识的学习,努力拓宽自已的知识面,树立现代意识和超前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领导能力和本领,不断提高执政水平。要不断加强对共产主义理想、社会主义信念及其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学习和认识,在思想上树立坚不可摧的精神支柱,要以党的宗旨为根本准则,在为人民服务、为党的事业奋斗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

二、加强对权利运行的监督。

这一系列典型案件,严重违法违纪,与他们本人不注重学习,放松世界观的改造,滥用手中权力,不接受监督有直接关系。韩桂芝在任黑龙江省委主要领导期间,在重要干部的任免、重要建设项目的安排等问题上,常常个人说了算,把正常的不同意见视为“杂音”。而原绥化市委书记马德滥用手中权力买官卖官,大肆非法敛财,并且涉及的数额巨大,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韩桂芝、马德等案件的发生,从一个方面也说明了监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不到位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要把我党的各种廉政制度坚持下去,就必须加强对领导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特别是自身也要从学习党内监督条例开始,认真执行条例规定的十项制度,严格要求自己,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增强自我接受监督的意识。

三、强化规范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作为入党积极分子,首先要熟识党和国家的各种“规矩”,通过参加这次警示教育活动表明,许多违反原则、违反纪律的事情,甚至有些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都有一些领导干部对相关“规矩”无知有关。因此,必须抓好学习、教育,提高按“规矩”办事的自觉性。所谓“规矩”就是党纪国法,因此,在具体工作中,一要强化法制意识,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至上的特权。二要强化政策和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确保党的方针、路线能够正确实施。三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科学的程序,是正确决策的保证,因此,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科学的程序进行。对不按程序办事,造成重大损失和后果的,将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总之,韩桂芝、马德等系列案件再一次警示我们,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刻不容缓,并且任重而道远。只有通过认真的学习,不断提高完善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勉,才会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顶得住歪风、经得到考验,才能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得好、用得正,才能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个人心得体会法律问题

身处社会,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因此,了解和掌握一些法律知识变得越来越重要。在我接触法律问题的过程中,我从中汲取了许多经验和教训。在此,就我的个人心得体会谈谈关于法律问题的看法。

查明案情,明确法律问题的性质和所属范畴是解决法律问题的第一步。而对于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我们也应该有所了解,如家庭、合同、用工等问题。只有正确地认识了法律问题,才能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

第三段:学会寻求帮助。

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我们首先应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询问当地律师或法律援助中心等机构可以获得一些免费的法律咨询,他们会指导我们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如果条件允许,我们还可以寻求私人律师的帮助。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可以在法律问题的处理上给予更专业的建议。

第四段:注重证据。

在解决法律问题时,强调证据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必须保证我们所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我们的意图和立场,这将为我们的胜利提供有力支持。另外,我们还需要了解一些法律规定,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给予充分的关注和尊重,以充分排除不必要的影响和困扰。

第五段:做好预防措施。

防微杜渐,预防于未然。我们需要在生活和工作中注重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坚守道德底线。我们还应该学会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以防止被恶意侵害。事实上,预防措施的重要性不亚于解决问题的方法。

结尾段:

总之,对于法律问题,我们必须了解它,寻求专业帮助,重视证据,做好预防措施。而在涉及法律问题的状况下,我们不仅需要明确自己的利益诉求,也要学会平等对待他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就是我所体会的解决法律问题的最佳方式。

案件心得体会

作为普通员工,看到《中原油田职工违纪违法案例选编》中一例例触目惊心的典型案例,看到少数党员干部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抵御不住诱惑,走向了犯罪的深渊,以致身陷囹圄,结果令人痛心,我对此感受颇深,启发很大。

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尤为及时,尤为必要,对于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严守党纪国法,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强学习,以案为鉴,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案例》列举的贪官违法犯罪的轨迹中,我们不难看出,他们的不义之财来自权力的“魔棒”,用他们的权力演绎了一场场淋漓尽致的权钱交易之戏。他们无视党纪国法,目无组织纪律,不顾群众利益,弄虚作假,吹牛浮夸,欺上瞒下,独断专行,横行霸道,腐化堕落,不仅严重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了严重损失,把人心搞乱了,把风气搞坏了,把经济搞垮了。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通过对这一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反面典型教材的学习讨论,使我心灵受到极大震动,思想受到深刻洗涤,更是从中得到一些深层次启示和警醒。

二是坚定信念。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党员领导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贪污贿赂类、挪用公款类、盗窃诈骗类等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少数领导干部在金钱、官位、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千里做官为求财”等现象,他们贪污并非生活所困,而是有着多多益善的贪财心理。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只有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立于不败之地。

三是加强自身政治理论学习的同时,深刻反思自己,要防腐拒变,这是每一名员工最基本的行为准绳。党一直教育我们要廉洁奉公、严格自律,因此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经常检查自己的一言一行,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近年来,局纪委、监察处认真贯彻“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惩处”并举、教育先行,充分利用违纪发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案例教育,我深刻认识到反腐倡廉的任务艰巨性,认识到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紧迫性。以案为鉴警钟常鸣,勤奋做事廉洁做人,我们在学习案例的同时,更加廉洁从业,我们要坚持“十不准”原则,耐得住艰苦、管得住小节,挡得住诱惑;要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勤政高效,为物资供应做好本职工作。

案件心得体会

经过一星期紧张的学习,能促使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平时的小事上在心中筑起“防火墙”。

沉重的代价是强烈的警示。发生案件不但会给银行造成重大资金风险和损失,还会严重损害银行的形象;发生案件,不但要严惩银行内部的涉案人员,还要追究相关经办岗位,管理岗位和领导岗位人员的责任;发生案件,还会对一部分员工的家庭亲情造成伤害。无论案件对银行造成的损失,还是对员工造成的伤害,都令人为之惋惜。

付出这么大的代价,这与平时的思想意识、工作习惯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是分不开的,老在一种工作状态下,思想一旦麻痹就让心怀不轨的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我们的规章制度制定的很全面,很细致,但在具体的工作中,在实际执行中就打了折扣,没有了风险防范意识,法制意识更是淡薄,在具体细节上处事的原则性不强,臵制度于脑后,违章操作才付出了如此代价。

俗话说“苍蝇不叮五缝的蛋”。不法分子虽然功于心计,惊心谋划,蓄意欺骗。从内部看,是银行在经营管理上存在着许多漏洞,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书中的每一个案件,在作案的每一个细节中,如果能把规章制度放在首位,在某个细节上就能把漏洞堵上,就不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代价”。

十案十违章,而每个案件的发生都堪称违章大全,一是违规混岗、串岗、会计岗位分工不明,职责不清。严重的混岗、串岗使每个作案人都能浑水摸鱼,使防范严密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对内部人员作案起不到最后把关的作用。虽然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都有,并且印成了本子,也上了墙,但严格执行还不够,更多的时候是学制度、“找制度”、“补”制度,实际上执行时又是另一套,导致制定规章制度和实际操作执行上存在“两张皮”现象。因此,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更重要,要从操作和管理环节,一个制度一个制度的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和学习,切实保障每一位员工都能做到有规必依,按章办事,合规操作。

特别是在平时的学习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员工抵御不良思想的侵袭,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以积极心态投身改革,珍惜自己的人生价值和职业前途,奉公守法,安心本职,勤奋工作。

案件心得体会

近期,我行开展了银行案件防控学习活动,透过观看视频,并结合我平时在工作中实际状况,对案件防控意识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现就此次学习活动总结出几点体会,也是我对此次学习活动的一个理性的认识。

近年来,金融案件频发,发案率仍然居高不下,防案形势十分严峻。纵观金融案件的发生,尽管形式各异,但追究原因主要是由于与以下几方面:

一、是员工法纪意识差,教育乏力。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银行网点众多、面广、线长,绝大多数员工身处最基层,长期以来,规范化、制度化的思想教育开展不够,员工重视实际,视思想教育为形式、为空谈,认为在各自网点内的人低头不见抬头见,思想教育无好处,久而久之,员工思想道德水准、法律法规观念得不到净化和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防腐拒变潜力差,大多凭个人的良知做工作,谈不上高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是防患意识不强,管理乏力。近几年来,大部分银行注重了业务开展,忽视了案件防范,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得不到彻底改观,尤其在基层,任务至上,片面追究几项主要业务指标的考核,不重视内部管理、安全教育和职责意识,有的甚至欺上瞒下或走过场形式学习。

三、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监督乏力。一方面稽核检查力量相对薄弱,对银行网点多、面广、线长和客观上难以全面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稽核检查人员有的职责心差,原则性不强,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有些事情虽然发现了,也下达了整改通知,但对落实状况没做进一步的督促检查,使问题越积越大,最后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案件。从以上几个方面看,本人认为:要做好案防工作,关键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银行内部风险防控。

(一)严格坚持开立个人网银业务,在开立网银业务时务必由客户本人亲自办理。

(二)大堂经理、柜员、复核、授权人都应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活动。

(三)大额储户必须要留有客户的电话,及进和客户进行对账,对客户的账户资金变动进行动态提示。

(四)对网银业务绑定的手机电话号码一客要和客户进行现场确认,确保为客户本人所有并视同要件进行管理。

(五)坚持“四眼制度”复核、授权人员要前移到柜员内,现场复核,确认业务全程无误后再进行复核。

(六)严禁柜员人员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七)加强对员工银行业务基础知识和案防知识的培训,个性是新上岗人员,要重点加强岗位职责流程知识的培训。学习研究监管风险提示,使工及早识别各种外部欺诈企图。

(八)充分发挥录像监控作用。安排有业务经验人实时查看录像。

二、加强自身素质修养、提升合规操作意识。

案件防控的根本在于每位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透过不断的学习相关业务操作和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最终从自身的角度杜绝案件发生的可能。我们每位员工只有不断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结合自身岗位的实际状况,认真地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吸取教训,并对有关金融法规、银行规章制度自我查找旅行岗位职责及遵纪守法方面的差距,明确今后工作努力的方向,才能使我们银行违法违规案件得到遏制。从自身出发,持之以恒,提高防范意识,谨守岗位职责,杜绝各项违规操作,消除案件隐患,才能到达有效地目标。相信我们每位员工都会远离金钱的诱惑,共同创造出一个和谐、合规的工作环境。

同时,案件防控工作关键点在于落实到每一个员工,只要我们每位员工都有案件防控意识、遵章守纪,案件防控就会事半功倍。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自我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把风险防范贯穿于具体工作的始终,牢固树立“违规无小事”、“安全就是效益”、“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自觉的把行业管理和自身的自律有机结合起来,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自我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增强自我思想道德和业务理论水平,构建牢固的思想防线,使遵纪守法意识在思想深处牢牢扎根,变成一种自觉,一种习惯。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8小时以内要管好自我,8小时以外也要管好,坚决抵制种种违规违法不良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业务知识学习。

身为网点一线员工,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潜力,全面加强柜面营销和柜台服务,是我们临柜人员最为实际的工作任务。作为临柜人员,我深知临柜工作的重要性,因为它是顾客直接了解我行窗口,起着沟通顾客与银行的桥梁作用。因此,在临柜工作中,我始终坚持要做一个“有心人”。虚心学习业务,用心锻炼技能,耐心办理业务,热心对待客户。在银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我们都很清楚地意识到:只有更热情、周到、专业、快捷、创新、个性、尊享的优质服务才能为我行争取更多的客户,赢得更好的社会形象。

透过此次的案件防控学习活动,我找到了正确的价值取向与是非标准,找准了工作立足点,增强了合规办理和合规经营意识,透过对相关制度的深入学习,对提高自我的业务素质和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有了更高的要求,为识别和控制业务上的各种风险增强潜力,用心规范操作行为和消除风险隐患。总之,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我,不断提高自我的风险意识,警惕思想,坚定信念,合规办事,杜绝一切违规和风险。

案件录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案件录的重要性和意义(200字)。

案件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它记录了案件的细节和推断,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在案件录工作中经历了艰辛和挑战,但也汲取了宝贵的经验与教训。通过案件录工作,我深刻体会到其意义不仅仅在于记录,更在于提升专业素养和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案件录工作中的体会和心得。

第二段:案件录的准确性和全面性(200字)。

案件录需要准确地记录案件中的事实和各方说明,以便于司法机关理清思路和推断案情。因此,案件录的准确性对司法决策至关重要。在我的工作中,我意识到要做到准确记录,需要全面收集和分析各类证据和信息。在接触案件之前,我会进行充分的调研和准备,了解案情背景和相关法律规定,以保证案件录的准确性。此外,与当事人和相关证人的沟通和交流也非常重要,只有全面了解案情和各方观点,才能做到准确记录。

第三段:案件录的客观性和公正性(200字)。

案件录需要客观中立,反映案件事实及各方观点,而非对案情做出主观评价。这要求我在记录案件细节时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在工作中,我时刻谨记法律的公正性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做出记录。在处理涉及争议的案件时,我努力尊重各方观点和利益,即使我可能不同意某方的主张,也会客观地记录其观点和理由,并保证各方有平等的表述机会。

第四段:案件录的思考与整理能力(200字)。

案件录工作需要对复杂的案情进行梳理和整理,以便于后续的审理和判决。在我的实践中,我逐渐提高了案件信息整合和逻辑推理的能力。我会分类整理案件材料,将相关证据和信息进行归档和索引,以便于随时查阅。同时,我也能够从海量信息中提取重要的细节和线索,并进行分析和归纳。这种思考和整理能力不仅在案件录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也对我在其他法律工作中有着积极的影响。

第五段:案件录的反思与提升(200字)。

通过案件录工作,我不仅学到了理论知识和操作技巧,更深刻认识到自身的不足和待提升之处。我在工作中发现,有时会出现疲劳或情绪波动等因素影响案件录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因此,我在工作中逐渐养成了良好的工作习惯,如准确记录案件细节,及时调整心态等。同时,我也积极参加案件录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我相信,在不断学习和实践中,我将能够更好地完成案件录工作,为司法实践作出更大的贡献。

总结(100字)。

案件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工作,需要准确全面、客观公正地记录案件细节。通过案件录工作,我提升了准确记录、客观公正、思考整理能力等方面的专业素养。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不断反思和提升,努力做到更好地完成案件录工作,为司法实践做出更大的贡献。

案件心得体会

案件是法律的产物,也是社会发展的见证。近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犯罪率明显下降。然而,案件本身所包含的各种因素却使得人们对于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产生了疑虑。本文将从自身参与案件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对案件的心得体会,探讨案件在司法体系中的作用和影响。

第一段:案件是社会进步的见证。

案件是社会进步的见证。它们通过揭示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方式,使人们意识到问题的存在,同时也奠定了社会变革的基础。案件关系到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是社会运行的调节器。作为普通公民,我们不能只关注案件的结果,更应该关注案件的过程和背后的问题。只有通过了解案件,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司法、法治和社会进步的关系。

第二段:案件揭示司法系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尽管司法系统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却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我自身参与的案件中,我发现诉讼成本高、程序繁琐、审判时间过长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案件的胜败往往取决于当事人的财力和资源,无助于贫困和弱势群体的维护。此外,司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情况。这些问题表明司法系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革,以保证人民的权益能够得到公正保护。

第三段:案件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案件对司法机关具有重要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作为案件的参与者,我们有责任对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只有通过公开审判、媒体报道、社会舆论等方式,揭示司法系统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推动司法改革的进行。另外,案件也对法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公正、勤勉、廉洁的法官,应当以案件为导向,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合法和快速的审判。

第四段:案件对社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案件还具有对社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通过案件的处理,人们对于法律和社会规范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于违法犯罪有了更强烈的警惕。案件中所揭示的罪恶行为,使人们认识到犯罪的后果和社会的危害,这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案件还能引发社会大众对于社会问题的思考和讨论,促进公众参与社会治理,共同建设和谐的社会。

第五段:案件对当事人的震慑和警戒。

案件对当事人具有强大的震慑和警戒作用。作为当事人,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律的约束和规范,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案件中的教训应当引起我们的警觉,切实加强自律和法律意识。只有在健康的法治环境下,个人权益才能得到保护,社会才能实现长期稳定,国家才能实现富强和民主法治。

总结:通过案件,我们不仅能够了解司法系统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还能够认识到案件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以及案件对社会和当事人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在案件中,我们应该关注案件的过程和背后的问题,积极参与司法改革,为构建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只有共同努力,才能提高司法系统的效率和公正性,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审理预售商品房案件法律问题的探讨

商品房预售是我国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产物,对于解决开发建设资金的不足起了重要的作用。它与成品房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但是,由于商品房的预售在我国还刚刚起步,现有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在实践中已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预售商品房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与研究。

一、关于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性质。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即预售方将正在建造的尚未建成的商品房卖给预购方,预购方支付部分房款或定金的行为。商品房预售由于其交易方式和标的物的特殊性,即交易时,交易的标的物――房屋尚不存在,正在建造中,交易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在约定的未来一定日期。

何谓商品房预售合同,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又有所不同,因而,理论上对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性质的认识,还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意见。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长。正是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这种特殊性,有的人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房屋的期货买卖合同。作者认为,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期货买卖合同是错误的,是对期货买卖合同的一种误解。所谓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易所为进行期货交易而制订的统一规定商品的等级或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期货买卖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期货买卖的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期货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而确定的;2、期货买卖的标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3、期货买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而不在于获取现实的货物,所以,在期货买卖中,极少有进行实物交割的:4、期货买卖的商品必须具备数量大、价格波动大、便于储存、易于标准化等条件,如粮食、石油、钢材等。但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第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座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期货买卖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也有人认为商品房的预售是商品房的预约交易行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即商品房交易预约合同。在合同法中,合同有预约合同与本合同之分,它们是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来划分的。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简称预约;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二者不能混淆。预经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作者认为,因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座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当然,作者并不否定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能订立预约合同,而只是想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本身不是预约合同。

因此,商品房预售与成品房买卖相比具有特殊的法律性质与特点。1、商品房预售是一种附期限的交易行为。即商品房买卖双方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期限,并把这个期限的到来作为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效力的根据。也就是就,预售的商品房及房屋所有权不是在交易成立时转移的,而是在预售合同约定的将来某个日期。为此,很多人把商品房的预售称为房屋的期货交易,以区别于现房买卖。但是,作者认为,商品房的预售与期货交易是有区别的。在预售商品房中,商品房虽尚未建成,但房屋的数量、规格、质量标准、价格及交付时间都已在预售合同中约定。而期货买卖的价格不是事先约定的,而且也无法约定,它是在期货交易所公开成交时才最终确定的。且按国际惯例,房屋一般不是期货交易的标的物。因此,商品房的预售在性质上不是期货买卖,而应属于远期交易行为或附期限的交易行为。

商品房的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于预性。由于商品房的预售尚不同于房屋的实质性买卖,它购买的仅仅是房地产开发销售部门的一纸承诺,真正的房屋交接尚未形成,对购买者来说,则将冒着商品房能否如期按质按量交付的风险。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售应严格规范,否则,购买者的利益将可能受到侵犯。我国对楼花市场一向持慎重的态度,i9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商品房作了严格的规定。

首先对商品房预售的主体资格作了限定:

2、商品房屋的开发项目已经当地计划管理部门立项,已申领了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的;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4、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

5、预售方已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其次,实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即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还应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预售方不得将已预售的房屋重复出售。未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不受国家法律保护,充分体现了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于预性。

二、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我国《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并未作统一的规定,目前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的预售合同多为标准合同,通常是由预售方单方面拟定的,且由于预售合同的专业性较强,因而购买方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极易导致不公平现象出现。

为此,作者认为;为保护预售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必须通过立法途径将预售合同的内容确立下来,尤其是对合同的价格条款以及质量条款更应具体、明确,以确保预售合同的公平性。房屋预售合同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的名称、国籍、地址,如果是法人组织的,必须由法人代表签名。

2、标的。即预售商品房的位置、编号、平面图纸。

3、数量。预售商品房的数量、面积应以平方米来计算,并明确是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其他面积。因为这些面积和概念所代表的内容是不同的。同时在合同中还应明确房屋面积的误差范围,且规定如果超过一定幅度时,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此外,在合同中应明确房屋的共用部分面积与专用部分面积,对购买的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的比例或范围也需明确。

4、质量。包括预售房屋的地段、楼层朝向、房屋的结掏及功能,装修状况、设备、约定的建材配备等级、保修期限、公共配套设施等。

5、价款即房屋的价金。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附期限的交易合同。因此,价格条款在合同确立时已经确定,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但是,由于房地产经营变化较大,且商品房的实际交付是在将来的某一日期,在这时期内,遇重大情势变更出现房地产开发商依此价格不能完成施工或获暴利而导致开发商与购买者间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时,规定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适当调整价格条款,并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但是,在实践中,有的开发商常以情势变更,显失公平为借口,任意更改价格,因而引发各种纠纷与矛盾。因此,如何界定情事变更导致的显失公平,是法律所必须解决的。此外,价格条款必须具体,应避免出现类似“房价暂定某某元,待房屋竣工后按实核算”等具有弹性的、含糊的概念出现,因为按实际核算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各人的理解是不同的,日后容易产生纠纷。此外对价格不仅应标明单价,如每平方米多少元,还应标明房屋总价。

6、交付方式和期限。既包括预售款的支付方式即在什么时候支付,支付多少,分一次付清还是分期付清,每次付款的数额,也包括房屋交付使用的期限。

7、房屋使用性质。应明确是住宅用房、办公用房还是经营用房或其他。

8、房屋产权转移的方式、期限。由于预售商品房时房屋尚在建造之中,开发公司还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因此,预售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预售方应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并按预售合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房屋交付后,购买人凭(房屋预售合同)及房屋交付凭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交纳有关税费。

9、违约责任。规定一方违约则他方有权请求违约赔偿,直至解除合同。例如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原定日期完成房屋建设,且耽误相当时间的,或落成的房屋实际使用面积与预售合同所列的实用面积相差太远的,或落成后房屋的材料与预售合同相差甚远,则购买方可提出违约赔偿或解除合同。

10、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三、关于商品房预售薪的交付与使用管理。采取预售商品房预先征收部分购房款的形式现已被各城市和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采用。就预交购房款形式本身来讲并无不当,但在实践中目前仍存在许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首先,没有法律程序作保障。虽然《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商品房的条件及程序作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在什么时期征收、预收多少没有统一规定,造成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收取混乱的情况。

有的开发经营单位在工程项目尚未明确批准或规划方案尚未完全确定时就征收预售款,结果造成许多纠纷。其次,对预售款收取的额度缺乏控制,预售的收取往往随心所欲,对预售款比例的确定缺乏科学性。有的开发经营企业在工程设计图纸刚出来时就要求一次性交纳全额购房款。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在其已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土地上拟建造别墅,在设计图刚出来时就在报上刊登山庄设计立体照片预售广告,首批推出的豪华别墅,以8折优惠承诺一次性预收全额购房款,4天之内销售一空。第二轮9折优惠又紧接推出,但购买者到现场一看,还是无任何工程开展。由此可见,商品房的预售款的规范与管理是十分松散的。

而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建设时不得超过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收至60%,到房屋封顶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全部收取。

为对商品房的预售款进行规范,最高院5月6日颁布了司法解释,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解释特别提到,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司法解释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规范了商品房的预售,保护了购买方的利益。

再次,交付商品房的期限缺乏约束性,购房者往往交款后长期得不到商品房。为此应通过法律明确,超过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一定期限的,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售房者除退还购房者购房款本息外,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购房者损失。

如果购房者要求实际履行的,房地产开发公司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仍应承担继绰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最后,预售款的使用管理缺乏监督保障。有的开发经营单位甚至把预售款挪作他用。对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为此,对预售款应明确规定必须存人指定的专门银行,由银行加以监督管理。同时,对预售款的使用情况,审计部门也应加强监督审计,购房者有权就开发公司预售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质询。

四、关于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问题。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即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交付的商品房再行转让,俗称炒搂花。所谓搂花就是建筑的楼宇尚未落成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就将该搂宇的所有权卖给投资大众,在我国称商品房的预售。此时,投资者购买的只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个承诺,当所建楼字交付时,投资者凭此承诺可以得到该楼宇的某个单位的业权。

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售出的这一业权,就叫做搂花。楼花之所以能够买卖,是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售楼花时该楼宇尚未竣工,所以,从购买楼花到该楼宇交付使用之间尚有一段时间,短则几个月,长期则几年,而房地产市场的行情又是变动不居的,这祥购买搂花时的房价与搂宇落成后可能达到的实际房价之间就有了差价,当人们对该项房地产投资看好时,便纷纷购买搂花,于是楼花的价格上涨,反之,则搂花的价格下跌。有些投资者购买楼花真正目的并不是为了得到房地产成品,而是为卖而买,即预测到该搂花的价格会上涨,到时抛出楼花赚取差价牟取利益而已。

例如,某甲以8折优惠价买得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未开工的某山庄豪华别墅多幢,一个月内房地产价格看涨,某甲以8.5折优惠倒手出去,一个月之内每幢赚取0.5折。由于炒楼花助长了投机,往往因此获取巨额利润,且由于炒家囤积,使房地产价格不合理上扬,造成房屋变得更为紧缺。

因此,对能否炒楼花即预售商品房能否再转让问题,在实践中争议较大,很大一部分人对此持否定态度。但是,作者认为,对转让搂花不应持一概否定的态度。楼花转让实质上是预售房屋合同债权的转移,即在不变更债的内容的前提下,改变债的主体,由预购者将原预售房屋权转让给第三者,其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对转让楼花所获取的收益不能一概认为就是牟取了非法利益。

房地产投资具有投资大收益慢风险大的特点。炒家进人房地产市场进行风险投资,既可为房地产开发聚集资金,又可活跃房地产市场。根据风险投资原则,在炒家承担了部分建房资金的风险后,其转让债权所获取的投资收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作者认为所要禁止的只是那些买空卖空,倒卖合同的非法谋利的行为。事实上,炒家介人房地产市场并不可怕,而且已成为成熟房地产市场得以运作的必要环节。从世界各国看,炒卖楼花多为各国房地产业发展的常态,而且政府还从中获益。

因此,只要加强对楼花转让进行法律规范,规定搂花转让必须由转让双方凭经登记的房预售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手续,以转移原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对私下交易或私自办理更名手续的,应确定其行为无效。这样,不仅可保障预售房屋合同中买方的利益,调动买方向房地产业投资的积极性,而且还可使房地产开发公司筹集到建房资金,转移部分房地产投资开发风险,同时也可堵塞逃税的漏洞。

再说转让楼花也并非一概是为了炒卖目的,有的购房人在房屋竣工前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确实需要转让,如果一概禁止,则将限制购买方合法权益的行使。目前在房地产界已有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应准许转让搂花《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商品房的再转让未作出明确的允许或禁止规定,而是采取谨慎的态度规定由国务院规定。这是因为目前我国的楼花市场确实存在着很多问题,实际的运作仍困难重重。我们应借鉴各国行之有效的楼花市场管理规则,建立与完善我国的的预售商品房二级市场机制,使之真正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香港特别行政区为管制楼花投机炒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很值得我们借鉴。

其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买方在签署买卖合同时,须付5%的房价,定金为3%,如果情况有需要,政府有权规定把预付款提高到10%,定金为5%(过去一般的预付款仅为楼价的1.5%)。

2、房地产商须在买方实际选搂前重新编排登记号码,此项规定意在打击那些雇人抢先排队及登记买楼花的投机商,照顾那些真正买楼使用的居民。

3、规定房地产商在出售搂花时限定每一买房人只许登记一次,同时买房人必须亲自登记,委托代理人的授权方式不允许受理。

4、规定每名登记的买房人只可购买一个单元住房。

5、规定房地产商在每一次卖搂花时必须公布出售的房屋总数及预留的房屋数量。此外,预留的房屋须在售房登记及选择房屋单元之前,在房屋所在地及售房处公开展示。

6、买房人必须申报所购房屋的价钱,及向何人购买,以便为政府提供交易信息,作为记录、计算各项税费之用。

7、限制房地产公司内部职员及商业伙伴私下大批认购搂花和转让楼花。

五、关于预售商品房的抵押问题.预售商品房的抵押又称为“搂花按揭”。是由银行、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三方共同参加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一种融资业务活动。楼花按揭源于香港,所谓“按揭”就是“转让物业权益以保证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行为”。实质上就是将预售的商品房(楼花)作为向银行抵押贷款的袒保。对于楼花能否成为抵押的标的,我国立法上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法学理论界对此看法不一。有人认为,房地产抵押权具有特定性。抵押人只能以现存的房地产作抵押,以未来可以取得的房地产权(如预售商品房)作抵押是无效的,与房地产抵押的特定性相矛盾。

作者认为,以未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作抵押,与房地产抵押的特定性并不相矛盾。房地产抵押的特定性是指抵押物是特定的,即房地产抵押必须是以经过了抵押登记的标的物为抵押物,因为只有经过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经过登记的抵押,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不能对抗第三人。

因此,房地产抵押的标的物是经过了抵押登记的特定化了的房地产。楼花抵押虽然是以未来将取得的权益作为抵押物的,但由于我国法律对预售商品房作了严格的规定,这种未来财产的取得是较确定的,且《房地产管理法》规定预售商品房合同必须经过登记与备案。这种未来可以得到的房地产一“搂花”,由于经过登记、备案而已特定化了,因此,它是可以作为抵押物,与房地产抵押的特定性是一致的,并不矛盾。

况且,预售商品房抵押也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英美创设的浮动担保制度,已由不动产抵押发展为不受法律禁止的一切财产的抵押,承认企业将来取得的权利(如债权)都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因此,预售商品房在我国不仅可以作为抵押的标的物,而且,楼花按揭的发展为解决我国房地产开发资金的需要提供了新的出路,同时,也进一步发展了我国抵押权的理论,它是房地产交易市场发育成熟的必然结果和要求,我们应通过立法建立与完善预售商品房的抵押制度。

目前,虽然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商品房的抵押未加以规定,但各地的法规如《广州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均明确规定,依法生效的预售(购)房屋合同可以设定抵押,……预售房屋合同设定抵押的都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房地产(成品房)抵押时,依法应亦理抵押登记,因此,房屋预售合同的抵押登记完成以后,在房屋建成时,须再办理成品房抵押登记手续。这样做是符合我国法理学的基本原则的。

因为房屋尚未建成,无房屋产权证时办理房屋的抵押,这种行为在权利和标的物上都是有缺陷的。但如何对两次抵押合同进行技术上规定,这是一个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我国的做法是将两种抵押只作一种抵押合同,凭这份抵押合同先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阶段的抵押或备案,待房屋竣工后,再凭已登记或备案的这份抵押登记合同和房地产产权证办理成品房的抵押登记手续。

正因为只办一份抵押合同,因此,这份抵押合同的内容包括两个阶段的内容,既应包括房屋预售合同抵押的有关内容,也应包括成品房抵押的有关内容,同时,此抵押合同应确保抵押权人能够实际控制房地产权证书的领取和办理成品房抵押登记手续,为此,抵押合同中应规定房屋预售合同原件应由抵押权人保管,待房屋竣工后由抵押权人代理抵押领取房地产产权证书,并亦办理成品房抵押登记手续。

日前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与合同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楼花按揭有了明确的成文性规范。

案件心得体会

案件,是指一起发生的有争议、有犯罪行为的事件。对于每一个案件,都会有人员介入调查、审理、判决等各个环节。参与案件的人们,不论是当事人还是法庭成员,都会在整个过程中汲取经验,形成各自的心得体会。以下是关于“案件心得体会”主题的连贯的五段式文章。

首先,在许多案件中,我认识到的第一个重要问题是证据的重要性。案件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的收集和使用。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发现在案件中,收集到的有效证据能够有力地支持我的辩护观点。而没有充分的证据,往往会为对方的指控增加说服力。因此,在处理案件时,我始终将证据的收集作为首要任务。同时,我也明白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十分重要,因此勤于查证、保留证据链条也成为了我工作的习惯。

其次,案件的审理过程让我认识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法庭上,法官作为权威的裁判者,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案件进行公正的裁决。通过参与案件审理,我体会到了法官的责任感和专业素养,他们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并依法公正地审理,使我深信法律是公正的,也是为社会维护秩序与正义的工具。

同时,在案件中,我也深入了解到了法律的脆弱性和灵活性。尽管法律在保障社会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社会生活的多样性,法律规定无法穷尽一切案件的特殊性。因此,法律的解释和适用也需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便在审理案件中更好地适应特殊情况。我在案件中的争论中,不时会发现法律的适用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这时候需要我不断学习和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来更好地解决问题。

另外,案件也让我认识到了诚信和道义的重要性。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律师、法官和当事人都需要保持高度的诚信和道义。作为律师,我的职责是以法律为准绳,为当事人提供合法的辩护或代理服务。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也要时刻注意自身的道德底线,避免违反法律规定,为当事人带来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作为法官和当事人,也需要保持真实和正直的态度,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毫无疑问,诚信和道义是案件处理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因素,也是法律体系健康发展的保障。

最后,案件让我深感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基石。通过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我体会到了司法公正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的正面影响。如果司法没有公正、有序地运行,那么社会就会陷入无序,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也将动摇。案件的处理不仅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还能对整个社会形成警示和引导,保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因此,我要时刻提醒自己,做一个忠于职守、充满正义感的律师,在案件中努力维护司法公正的健康发展。

总之,通过我参与案件的经历,我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法律的公正性与权威性、法律的灵活性、诚信和道义的重要性,以及司法公正对社会的重要性。这些心得体会不仅增加了我处理案件的能力,还提高了我对法律的认识和对社会的责任感。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继续不断学习和积累经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审理预售商品房案件法律问题的探讨

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之前进行房屋销售的行为。商品房预售缓解了房地产开发商资金不足的困难,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因此,在房地产开发中被广泛采用。然而,近年来由于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盲目扩大追求规模效应,将预售房款挪作其他项目使用,或者欺诈消费者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进行再抵押后携款而逃,时有出现消费者交清购房款后却不能按期入住或者无法按时办理房产证,甚至买的是无法交付的“烂尾楼盘”的现象。预售楼款监管的无政府状态所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力严重地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严重扰乱了房地产二级市场的秩序,已经成为困扰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本文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选择和资金监管内外部法律关系分析角度出发,试图探讨一条切实可行的监管之路。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该法律条文笼统地规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用途,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监管范围、监管权限、法律责任等。如果开发商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消费者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因此,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制度对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来说意义昭然。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诚实信用义务的非理性的投资行为(例如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将预售资金挪作一级市场投资或者其他项目投资使用),这些行为的后果往往会导致消费者交付了资金却不能取得期待的房产权利。这种监管对象的重点是资质信用不高的开发商,对于资质信用良好的开发商自然没有监管的必要。因此,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应该实行有限监管豁免的原则。笔者建议对于资质信用高的发展商,通过申请并经有关部门许可,可以实行监管豁免,这样可以大大降低监管成本和效率成本。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的关键是监管主体的确定问题。在这里,两个因素必须考虑,一个是专业技术问题;一个是法律责任问题。从专业技术因素上讲,一方面预售资金的监管必须由具有具备建筑工程专业知识的机构进行,做到有效地防止发展商抽逃资金,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另一方面,预售商品房具有一定的融资的性质,对融通的资金的监管应该有具有相应知识能力的金融商业机构参与。对此,2002年8月开始实施的重庆市《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由工程监理机构和开设预售款用账户的商业银行联合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的新制度。这种做法是可以借鉴的。就监管主体而言,前者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上的权威性,能够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进行准确的判断,避免发展商抽逃或挪用预售资金;后者是与商品房预售有直接联系的金融机构,具有金融专业知识。银行本来就通过商品房按揭贷款加入到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或者以其他贷款形式与开发商建立借贷合同关系。那么,银行和购房者一样非常关心着自己的资金的效率与安全,作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银行适宜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主体。由以上两者主体共同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切实保证工程进度,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从法律责任因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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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热点法律问题心得体会

如今,随着社会进步和价值观的多元化,婚姻热点法律问题成为了一个极为热门的话题。婚姻是社会中最基本的单位之一,关系到无数个体的利益和幸福。然而,在婚姻问题中,伴随着离婚率和家庭纠纷的日益增多,涌现出了许多重要的法律问题,例如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子女抚养及监护权、同性婚姻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关系到个体的权益、家庭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公正,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和研究这些婚姻热点法律问题。

离婚后财产分割是婚姻热点法律问题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实践中,我们经常面临着伴侣分手后如何公平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挑战。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需要坚持公平原则和个别原则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财产的归属。公平原则是保证双方婚姻财产的合理、公正分割。而个别原则主要指根据夫妻婚姻中的具体情况,如双方婚前财产的情况、贡献度等因素来确定财产分割比例。此外,适当考虑到离婚后的经济状况和生活能力也是分割财产时需要重视的事项。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更好地实现财产分割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第三段:子女抚养及监护权问题的心得体会(大约250字)。

子女抚养及监护权是婚姻热点法律问题中另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在离婚后,如何合理划分子女的抚养及监护权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必须以子女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确保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合理的生活环境。当然,这需要依法审慎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与子女的亲密关系等因素。同时,法律还需提供强制性的监护权落实机制,以防止一方通过不正当手段占有更多的抚养权。对于未成年子女来说,保证他们的合法权益是法律的职责所在,更是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的基础。

在当今社会,同性婚姻问题也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和关注的婚姻热点法律问题。我认为,无论性取向如何,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因此,我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观点。尊重个体的选择和权益是社会进步和法律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合法化同性婚姻也有助于应对家庭和社会的多样性,并为同性伴侣提供合法保障和公平待遇。当然,法律的发展应该充分考虑到传统观念和社会价值观的因素,以平衡不同利益的关系,并确保合法化同性婚姻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

婚姻热点法律问题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思考的问题。对于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监护权、以及同性婚姻等热点问题,我们应当坚持公平原则和个别原则相结合的原则,推动法律保障财产分割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证子女的最大利益和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合理的生活环境;同时,我们需要尊重每个人的性倾向,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以实现个体的幸福和社会的进步。通过对这些婚姻热点法律问题的深入研究和思考,我们可以为建立更加公正、平等、和谐的婚姻法律体系作出更多的贡献。

案件心得体会

今年,信用社多次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银监有关案件防控的文件精神,结合联社下发的典型案例的通报,用心开展了讨论与学习,参照制度认真查找问题,深入挖掘残留在自身的陈规陋习。透过近段时光的学习教育,本人对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有了更深的认识,现将本年度对案件防控学习的体会通报如下。

近年来,各种金融案件频频发生,发案率仍然高居不下,应对案件事件形势严峻。纵观金融案件的发生,尽管形式各异,但追究原因归结为一点,主要是由于各项内控制度未履行落实到位造成的,主要反映在以下问题:

一、防患意识不强,疏于管理。

近年来,大部分信用社注重了业务开展,忽视了案件防范,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得不到彻底改观,尤其在基层信用社,任务至上,片面追究几项主要业务指标的考核,不重视内部管理、安全教育和职责意识,甚至欺上瞒下或走过场形式学习。

二、员工法纪意识差,疏于教育。

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线长,绝大多数员工身处最基层,长期以来,规范化、制度化的思想教育开展不够,员工重视实际,视思想教育为形式、为空谈,认为在各自网点内的人低头不见抬头见,思想教育无好处,久而久之,员工思想道德水准、法律法规观念得不到净化和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防腐拒变潜力差,大多凭个人的良知做工作,谈不上高尚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稽核检查过于形式,监督不足。

一方面稽核检查力量相对薄弱,对信用社点多、面广、线长和客观上难以全面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稽核检查人员有的职责心差,原则性不强,稽核检查图形式,走过场,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发现的问题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罚,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有些事情虽然发现了,也下达了整改通知,但对落实状况没做进一步的督促检查,使问题越积越大,最后导致发生重大经济案件。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经过学习与思考,本人觉得能够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以提高案件防控的实效性。

一、树立“以人为本”,提高思想教育水平。

信用社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林林总总,不可谓不全,处罚不可谓不严厉,但是好多制度在许多职工看来只是墙上的制度,并没有很好的予以落实,规范自已的行为。究其原因,是大家的思想意识在作怪,是农村信用社长期的员工思想教育工作不到位,岗位安排僵化,老好人意识严重的结果。

案件防控工作教育活动,首要解决的就是一个人的意识问题,就应使大家认识到,制度并不是用来看的,而是用来指导实际工作的。个性是案件专项治理的典型案例,对每一位员工就应是有很强的震憾,模范地遵守内控制度,不仅仅仅是对自身的爱护,也是对他人的负责。在这个方面,农村信用社就应将本项工作深入持久的开展下去,做好人的思想工作,真正使每一位员工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自觉。

二、严肃工作纪律,提高违章违纪的代价。

长期以来,信用社内有章不循现象严重,不能将制定各项内控制度的良好初衷落到实处,是导致各项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了良好的制度,更要有一批模范执行制度的人予以落实,才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各项内控制度落实状况的后续跟踪和监督工作,对于严重违反内控制度的要严厉予以处理,要让每一位违章违纪的员工付出沉重的代价,让其有切身之痛,严重的更应清理出信用社队伍。

三、完善工作机制,防范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各项案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每一件有内部员工参与的案件背后,无不有作案人长期处心积虑的身影,他们正是利用了工作机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精心准备,伺机作案。我们要透过工作机制的转变,来防范道德风险转化为实际风险。比如,在工作机制方面,能够以制度化的形式进行岗位轮换,以制度化的形式做好稽核监察工作,以制度化的形式作好员工的培训工作等等。

四、建立健全好各种规章制度。

加强制度建设,重视员工道德风险防范,严格操作流程,把对员工思想排查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同时对员工“班前看神态、班中看情绪、吃饭看胃口、交流看情绪、下班看快慢、班后看做啥?”透过这“六看”,基本上能够及时发现员工心态是否失常,做到密切关注员工思想动态,将各种诱发案件的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切实加强自身的素质学习。

个性是加强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规章制度的要求,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分析潜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将各项制度落实到业务活动中去。强化职责意识,要求自我爱岗敬业,认真严肃对待自我的职业,忠于自我的事业,勤奋工作,深思慎行,将职责心融化于血液,体现于行动,伴随于身边。

同时,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自我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把风险防范贯穿于具体工作的始终,牢固树立“违规无小事”、“安全就是效益”、“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自觉的把行业管理和自身的自律有机结合起来,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自我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增强自我思想道德和业务理论水平,构建牢固的思想防线,使遵纪守法意识在思想深处牢牢扎根,变成一种自觉,一种习惯。从小事做起、从自我做起,8小时以内要管好自我,8小时以外也要管好,坚决抵制种种违规违法不良行为的发生,做一名优秀的实实在在的农信人。

案件心得体会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由法律案件中获得的心得体会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增长法律知识,还能引导我们正确对待法律问题,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下面我将分享我在一个案件中所得到的心得体会。

在某天的晚上,我正在公交车上回家,突然听到一阵呼救声。我立即转过头去看,只见一名衣衫褴褛的老人被几个年轻人围住,其中一人似乎在恶语相向。我不禁心生怜悯之情,但又担心自己的安全。最终,正义和勇气战胜了我的恐惧,我跳下公交车冲到老人身旁。我冷静地劝说年轻人离开,给予老人一些安抚。当警察赶到时,老人告诉我们这些年轻人在公共场所斗殴,而他不幸成为了他们的受害者。

这起案件让我深刻认识到,不论我们遇到何种情况,都应勇于站出来,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利益。法律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而遵守法律是我们作为社会成员的基本义务。当我决定帮助那位老人时,我清楚地意识到我正在为正义与对公众福祉负责。而事实上,我所做的也正是法律所要求的。

与此同时,我也了解到了案件解决的重要性与影响力。在这个案件中,我不仅对于年轻人斗殴提出了批评,也给了老人以安慰和援助。我的行为对于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公众的眼睛始终盯着我们,我们的行为会对整个社会产生深远影响。

通过这次经历,我还深刻地感受到“以案为鉴”的重要性。法律案例中蕴含着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法律的适用和运作。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的学生,但通过这次亲身经历,我对于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法律问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我认识到,在重大案件中,不仅仅是当事人需要经历,我们身边的每个人都应该从中吸取教训,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

此外,这起案件也让我思考了如何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在公共场所,我们应该更加关注他人的安全,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包括老人、儿童和残疾人。我们可以通过制定更加严格的法律条款,加强公共场所的安全监控,提高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等方式,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同时,我们也应该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以培养更加文明和和谐的社会。

总结起来,通过参与这起案件,我从中获得了许多重要的心得体会。这一次经历不仅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教会了我勇于正义和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通过案件解决问题,我们不仅能够保护自己的权益,还能为社会建设添砖加瓦。所以,我相信,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更加关注法律问题,并积极参与到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共秩序的行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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