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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方法论的论文(实用23篇)

时间:2024-02-20 19:15:05 作者:翰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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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毕业论文哲学毕业论文查重

摘要:在当前高校教育中,无论学生的学习兴趣、专业方向,都在入学支持在学习好基础性文化课程的同时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教育,在大学乃至研究生阶段最为明显,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成为了我们日常学习的必修课.接受马克思主义教育,对于引导青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一环.

关键词:高校、马克思主义、教育。

马克思主义一经问世,就以其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马克思主义强大生命力来源于它的科学性、正义性和实践性,而这些特性归根到底只能建立在马克思主义与人民群众及其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马克思主义与人民群众相结合、与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具有强大生命力、吸引力和凝聚力的根源,这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属性.有了这个结合,马克思主义被赋予了科学性、正义性和实践性,也才具有了与时俱进的品质和自觉发展的不竭动力.离开了这个结合,马克思主义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那么,如何实现两者的结合呢?这关键在于能否找到将两者联系和对接起来的“中介”.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不可能自发地走进人民群众内心,成为人民群众的思想武器,因而,要使马克思主义与人民群众及其社会实践相结合,只能依靠“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即以马克思主义本身为内容向人民群众进行系统的“灌输”,这就是我们所找的“中介”.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高校开展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是马克思主义与大学生群众及其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内在要求.我们要长期不懈地开展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用先进的理论灌输给大学生群众,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广大学生,这不仅是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理论品质的内在要求,也是大学生学习运用这一思想武器加速成长成才的有效途径.

马克思主义思想作为一门较为高深的学问,涵盖哲学、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方面面的知识,同时具有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方法论意义.高校学生正处在人格趋于完善,思想接近成熟的重要时期,能够有正确的思想来指导自己会使得学生的人格塑造更为完善,对于今后的学习、生活、工作等各方面的发展都有重要的影响.

随着社会的开放,大学早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中的象牙塔,经济水平的迅速提高使得很多学生容易在经济大潮中迷失自己,马克思主义思想作为久经检验的真理,尤其在思想指导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学好马克思主义不仅仅是在学习一门学问,更重要的是学会如何吸取其思想精髓来提升改变自己,让自己的眼界更加开阔,社会思维更加敏锐,以便学号知识、技能的同时更好的服务社会,服务国家,做一个德才兼备的人.

一、高校开展马克思主义教育的必要性。

首先,当前社会的发展受到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在思想领域也有了多元化发展的趋势,然而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与更方面的实绩来看,中国在指导思想领域并不适合多元化发展,舶来品的合适与否需要经过历史的检验.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之所以能够被广泛的接受源于其科学性与真理性,并且都是经历过实践与时间检验的,引导中国人民走上了富强自主的道路,从宏观上来看中国适合马克思主义这条道路,利用马克思主义来指导中国人民的实践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胜利.指导思想的多元化必然导致人们实践方式的多元化,然而中国的今天和平稳定,多则生乱,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不动摇是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前提.

其次,高校学生处于理解力与辨别能力突飞猛进的阶段,也是走向工作岗位前的最后一个阶段,什么样的思想指导能被其接受,对于其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的实践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不单单是贡献大小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方向路线的正确.坚持在高校开展马克思主义教育可以有效的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懂得正确的索取与奉献,明晰自己肩膀上的责任,学会向着更崇高的理想而迈进,缓解当今实用主义、拜金主义对学生们思想的不良影响.

最后,高校作为大部分学生的学业终端,是其学习生涯的结束,也是社会角色的开始,不少学生在走向社会前就已经有了形形色色的实践经历,在初次接触这些时很多人会感到迷茫与彷徨,如果没有正确的思想来对其进行指导,一旦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很有可能使其行为方式产生错误,从而影响自身的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而接受马克思主义思想教育后,一旦在其头脑中形成正确的意识,以此科学的方式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就能更好的保证其健康的发展,社会的良性循环.

二、当前高校马克思主义教育的现状。

在高校开展马克思主义教育已有多年历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学生们把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与指导性同学生们的专业知识相结合,形成了一种学与实践的良性循环,使得教育成果不断,教育教学质量不断迈向更高的台阶,能够取得如此辉煌的成就来自于国内教育水平的提高,教学环境的不断优化,指导思想在其中的贡献尤为突出,正是有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教育才有了当前高校和谐稳定的现状,当然在取得丰硕成果的同时还有一些不足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大的形式是好的,小的方面仍然需要我们不断的进行微调整.

(一)一定程度的形式化。

高校所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相当大的部分是卓有成效的,但仍然存在一定的形式主义,存在只灌输知识,不解释原理,只照本宣科,不深挖精髓等等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们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有很多学生从思想上想要学好马克思主义,但由于自身理解力,社会阅历的有限对其深层次的理解难以到位,这就需要我们的高校授课老师予以深层次的讲解,使马克思主义能够为其学、任其用.

(二)理论与实践的相分离。

究,同时重要的还是为了作为指导思想来指导自己的行为.因此,高校在开展马克思教育时要重视理论与时间的同步发展,使得马克思主义能真正为学生们所用.

三、如何更好的在高校开展马克思主义教育。

高校开展马克思主义的具体状况,直接反应到学生对马克思主义的认识上,有效而深入的教学与实践,能够促进马克思主义在高校的开花结果,反之则是一种教育资源的浪费,也是对学生思想进步教育的忽视,认真研究怎样更好的开展马克思主义教育,是对学生的负责,更是对社会的负责.

(一)避免形式化教育,重新认识马克思主义教育的目的,不是知识的灌输而是思想的交流,不以机械化考试为目的对学生进行检验,考试的目的是夯实学生的理论基础以便其进行自学研究,提升自己的思想,完善个人人格.能够避免形式化教育对于马克思主义教育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注重理论教育与实践行为相结合,避免空洞的理论引起学生的迷茫已经学习兴趣的缺失,有效的开展实践活动,哪怕范围小形式简单,只要达到让学生懂得如何利用理论武器来开展实践活动,就已经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更好的发挥马克思主义教育的实际作用.

参考文献:

[1]胡海波.马克思主义哲学课教学存在的问题、深层归因及可能的出路〔j〕.黑龙江高校研究,2007,(02).

[2]汪信砚.关于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教学改革的思考〔j〕哲学动态,2003,(05)。

[3]贾松青.马克思主义永具生命力[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哲学

冥冥运古,当第一股充满活力的气息注入混沌的海洋,生命由此开始。“海纳百川,有容乃大”自此生命有了大胸怀;“巍巍呼高山,汤汤呼流水”,自此生命有了知音;“有了锲而不舍”“抽刀断水水更流,举杯销愁愁更愁”;自此生命有了愁绪“所谓伊有,在水一方”,自此生命有了爱情的朝思暮想,生命,源于水。

苏子贬于黄州,泛舟赤壁,于是他的生命为水所占据,有了水的胸禁,“纵一苇之所如,凌万顷之茫然,浩浩乎如凭虚御风,而不知其所上;飘飘乎如遗世独立,羽化而登仙。”这是水予他的豪迈,“惟江山之情风与山间之明月,耳得之而为声,目遇之而成色,取之无尽,用之不竭……”这是水赋他的胸襟〃情怀,他为水所成就。

“既生瑜,何生亮?何生亮?”秋风送去熊火,胜得赤壁战瑜气煞,羞终命丧黄泉。滚滚长江东逝水,无私,宽广,博大荡漾在江面,周儿你为何不给水一隙之地呢?涤荡你嫉妒的心。生命,为水所成就。

“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水诠释着李白的深情厚谊,“花白飘零水自流,一种相思,两处闲愁”水诠释着李清照的相思之痛;“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一江春水向东流”水诠释着愁的数量,“水何渗澹,山岛竦峙”水诠释着曹操的雄心壮志,生命,为水所诠释。

上善若水,感恩似泉。一树丁香灿烂的纷扬着,香气氤氲。人们吮吸着清香。拾起一片掉落的花瓣,放在鼻间上嗅嗅,感受生命,感受水的存在,树安静的沉睡着,安静的接纳着“从今若许闲来月,拄杖无时夜叩门”。生命,为水所包容。

水的鼻息,你感触到了吗?

水静静的流着,带着它的灵魂,带着它的气息缓缓流动。遗留的脚印上,生命聚其精华开始成长。撷一叶草,苍翠欲滴;拈一片藓,翠色、欲流,生命,无人不充斥着水的鼻息。

生命,为水所成就。

法律方法论文

但与之相匹配的中职学校的法律教育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应的后续教育机制也不够完善,造成了学生的法制观念薄弱,严重影响着中等职业学校的发展,因此加强中职学生法律教育成为当下刻不容缓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中职学生违法犯罪原因的深度剖析,深入探讨了加强中职学生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并根据个人实践经验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的重要使命,而作为中职学校的学生,则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可或缺的主要力量。

目前,我国对于中职院校给予很多政策性的支持,如湖北省在20通过了《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探索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校单独招收优秀中职、高职毕业生,促进中、高职衔接贯通,同时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鉴于中职院校的重要性,对中职学校学生进行法律素质培养,是高素质的建设人才必不可少的条件。

通过对中职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也是新时期、新形势下职业学校德育教育工作的重点,从而当前我国的职业教育改革推进到一个更深的层次。

一、中职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

1.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是孩子走向社会生活的起点,会给他们的个性、人格、德性留下难以磨灭的烙印。

中职学生缺乏法律意识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与西方法哲学的关系论文

摘要:成本在西方经济学与会计学中是非常重要的概念,正确区分西方经济学与会计学中成本不同,有利于学习和应用。本文就成本在西方经济学和会计学中的定义,进行介绍,通过对两种概念相同与不同的比较,明确了二者之间的不同与相同点。在新时代下,更是要注重二者的结合,相互联系,提高成本在企业运营、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成本这个概念在经济领域极为重要,属于经济学中抽象理论的范畴,但是在会计学中它是属于现实行为的规范。西方经济学是研究对稀缺的经济资源如何进行合理配置,并通过资源合理配置实现低成本,高利润的学问。成本对于经济学者和会计学者都非常重要,都是以对利润的关心为动机。不同的是经济学这着重关注点是成本如何计量,确保利益最大化;而会计学者更关心的是计量成本,来确定获取利润的具体数额。人们往往容易将西方经济学成本概念与会计学中的成本概念。本文就西方经济学中成本与会计学成本之间的共同点和差异进行简单分析,同时阐述了二者在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西方经济学与会计学中成本的定义。

到目前为止,在西方经济学中,还没有一个具有普遍适用的对成本的定义。在《西方经济学》(高鸿业)这本教科书中提到:西方经济学家在经济学中提出了机会成本、显性成本、隐性成本的概念,同时指出不能仅仅将成本视为是企业对所购买的生产要素支出的货币。那么有一种说法就是看起来西方经济学中提出的机会成本是广义经济成本的概括,而经济成本等于显性经济成本和隐性经济成本之和。在《西方经济学》这本书中是机会成本的定义是:生产者在生产一单位某商品时所放弃的生产要素在其他生产途径中能获得最大收益。显性成本:是厂商在租用或购买其他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实际支出。隐性成本:厂商自己本身拥有的生产要素并用于企业生产中那么生产要素的总价格。会计学不同于西方经济学,它对成本有明显的定义。《成本与会计管理》认为,成本是在达到某一目的的过程中耗用或者放弃的资源。cca(中国成本协会)发布的《成本管理体系术语》标准中明确规定成本是为过程增值、结果有效已经付出或者应该付出的资源代价。美国会计学会(aaa)认为,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已经发生或未发生的价值牺牲是成本,是可以通过货币单位加以衡量的。从上面这些定义可以看出,会计成本就是厂商在生产经营中各项费用的总支出。

二、西方经济学与会计学成本概念比较。

1.共同点不论是在西方经济学还是在会计学中成本都是各项费用的支出,是获取利润付出的代价,由于经济社会的经济资源稀缺,所以无论是现实还是未来的费用都是必须支付的。而它们又同时认为成本的付出应该有收入加以补偿。西方经济学会将成本和收入相抵,来计算获取的利润,厂商的既定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会计学中也一样,常常将成本推销到收入的不同会计期间做补偿,入不敷出就是亏损。面对成本的计算无论是西方经济学家还是会计师都采取谨慎性的原则,高估成本,做低收入,将可能出现的费用、损失、负债进行充分的预计,以避免风险发生。无论是经济学还是会计学作成本的预估都是为决策做服务的。最终的目的都是通过成本的预估,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尽可能的谋取用最低的付出换取最大的利润。这就是西方经济学与会计学中成本的相同点。2.不同点经济学的成本概念较会计学的概念更为广泛,在上文的定义比较中提到过,经济学的成本既有显性成本又有隐性成本。经济成本的概念中包含会计成本的'概念,同时还包括没有计入会计成本之中的厂商自己拥有的生产要素成本。西方经济学中显性成本包括会计成本,而经济成本等于会计成本与隐性成本之和。上文中提到过西方经济学中经济成本和会计学成本都有被用作决策的作用。事实上经济学成本主要是用于为企业生产和定价提供依据。会计学成本则更多的是用于记录资产消耗。经济学家分析成本更注重机会,会计学家更注重实际消耗的记录。这是二者之间的不同点。

三、西方经济学成本与会计学成本之间的关系。

西方经济学中成本理论的传统理念是研究生产成本、边际成本和以及机会成本,主要是围绕这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研究的。随着企业理论的不断创新,现代的成本理论突破了传统理论的局限性,新增了交易成本理论和代理成本理论的概念。更注重强调企业的所有权的重要性。而由于企业外部联系扩大,内部结构日益复杂,传统的成本理论同样受到挑战。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管理会计,而它的出现为企业更有效的控制规划成本。实际上会计成本更注重的现实的客观反应,西方经济学家不仅仅注重对过去实事的记录更注重着眼于分析经济的活动,更注重与企业的发展方向,这样的眼界更为宽广,目光更长远。21世纪以来,它们之间的联系愈发紧密,会计学能为经济学家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用来检验经济理论。会计学也同样需要经济学为其提供理论依据和指导,会计学的成本计量方法直接受经济学的理论影响。二者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的。

四、结语。

经济学中的成本概念较抽象,会计学中的更为具体。正确区分西方经济学中成本与会计成本学的概念。用联系与发展的眼光看待两种成本概念,正确的应用到企业的生产、运营与决策当中,为资源合理配置,实现利益最大化,为经济迅速发展作出贡献。参考文献:

教育哲学论文

本文对目前大学生的德育水平进行分析,为了警示高校要注重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并且说明提升大学生德育水平的重要性,希望高校结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学生,鼓励他们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使学校的德育工作得到质的飞跃。

马克思主义哲学,高校,德育工作。

大学生是当今社会的特殊群体,是在高等学府接受教育还没有进入社会的人,接受社会最新的信息、技术、思想的教育,但是由于大学生的年龄集中在20岁左右,还没有形成成熟的人生观,又面临在陌生的环境中学习同时大部分学生在大学期间远离亲人,不能及时得到关怀,思想上的波动会比较大。此外,大学是一个微型社会,来自五湖四海的学生聚集在同一所学校,为了能让学生在学校真正学习到今后在社会生存的本领,需要提高对他们的德育水平。

在完善高校德育工作之前,需要对大学生整体的德育水平进行调查研究,在高校这样的大家庭中,学生的德育水平也是良莠不齐。大学生在公共场合的所有行为和举动都是透明的、公开的,现在已经是互联网时代,各种各样的信息通过网络传播的速度之快,在网络上也不难看到部分高校的学生在食堂用餐浪费极大却不以为然,并且就餐后的餐盘也不归位;寝室关系不融洽、卫生习惯不好等现象说明大学生对于环保、节约等方面的态度冷漠。不仅在校园里,在社会中一个学生的举动将会代表大学生这个整体,例如,自我约束能力比较弱的学生,在公共场合吸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主动为老弱病残幼让座等不符合大学生综合素养的行为出现。

(一)端正教学心态。

(二)看待学生运用发展的眼光。

(三)看待问题坚持用联系的相关原理。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联系的相关原理就是指联系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联系的客观性是不以人的意志转移,是事物本身就具有的性质,目前在人们脑海中大学生的德育水平的看法其实就是对联系的客观性的反映,若是反对联系的客观性,就是唯心主义。在学校开展德育工作时,可以借鉴以往的教育经验,但是也要遵循联系的客观性。当然,若没有如今社会对于学生的成绩和能力有高要求,也不会出现这一类问题,而且学校在德育工作中遇到的所有问题都具有时代特色,因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完善。总而言之,世上不可能单一地存在一个事物,必定是有联系的,德育工作应该推陈出新,革故鼎新,不能流于形式。

(四)主观能动性得以发挥。

(五)由量变到质变。

综上所述,马克思主义哲学指导下的新时期高校德育工作,需要遵循客观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对学校的德育工作进行完善,充分调动学生的自我教育能力,通过学校与学生双方共同努力,提升学生的德育水平,协助他们创造更好的未来。

法律方法论文

赵世栋法学100348400316。

摘要:人们很早就重视逻辑在法律领域的运用,对法律领域里的推理与论证的规律和规则也进行了许多研究。法律具有不确定定性,有开放的结构,执法的人在寻找可适用的法律原则或规则的时候,会用到法律的推理。并且法律推理在发现、重构、填补与创制法律,法律解释、漏洞填补和法律续造时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法律逻辑法律推理推理模式方法现实运用。

概述。

在法律分析过程中,法律是具有不确定性的,法律有开放的结构:

上看是一目了然的,人们对其不会发生误解和争议。但是,语言的概念总有不确定性,有些法律条款是笼统,抽象,不具体的,是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确定的。2.法律皱褶:“法律反差”“法律冲突”“恶法”。法律皱褶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虽有明确之文但是法律文字与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有抵牾或者相悖之处,一旦直接适用法律定或规则会造成违背或违反立法本意、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的结果。这种情形称为“法律反差”。其二,或者法律虽有明确规定但存在多个可适用于同一个具体案件的规定或规则,这些法律规定或规则却是彼此矛盾,彼此冲突,相互抵触的,法律条款的通融性、一贯性、匀称性发生了断裂或者扭曲,彼此矛盾、冲突、抵触的规范是不能被履行的。履行其中一个规范,就无法同时履行另一个规范,记者种情形称为“法律冲突”相应的案件称为“冲突案件”。其三,或者法虽有明确第一文库网规定,但一旦直接适用该规定或规则会带来明显有悖于情理的,显失公平争议的结果,因而有些不合理或者不妥当,有正当理由拒绝适用它。3.法律漏洞:“法无明文规定”。对于具体案件而言,法律无规定或者“法无明文规定”,没有提供明示的名直接相关的,可直接适用的规则;实在法不能回答或涵盖具体案件,存在法律的漏洞或空白,存在法律的缺乏或空隙,法律实然不及应然,法律不完备或不圆满,这些情形统统称为“法律未规定”,相应的案件称为“未规定案件”

正因为有法律的不确定性的存在,所以要求相对法律推理的存。

在。

法律推理有以下模式:

社会的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

及社会公平正义观念,探寻法律条文的“确切含义”,对法律。

条文加以明确化、确定化和具体化,界定法律条文的界限、

限定法律的所指、确定法律的具体内容,澄清法律条文的含。

混和疑问。

2.还原推导。所谓还原推导,是指在遇到“法律反差”即法律。

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法律意图或目的、法律精神存在发差。

或相悖时,根据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对法。

律的条文加以限制或除外,重构法律条款,还原法律真实意。

思,消除法律文字与法律真实意思或意图的发差,避免出现。

与立法本意或法律意图不相符的结果。

3.辩证推导。所谓辩证推导,是指遇到“法律冲突”时,根据。

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或目的、法律的价值取向、社。

会习惯或惯例、社会效用或社会利益、社会公共政策以及社。

会公平正义观念,寻求一种选择或者平衡,解决或化解法律。

的内在冲突与抵触。

4.衡平推导。所谓衡平推导,是指在遇到“恶法”,即一旦发现。

对于当前的具体案件,寻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规则,但是,

如果该规定或规则直接适用于此案,就明显有悖于情理,会。

造成显失公平、公正的结果,法官基于对法律历史、社会习。

惯或惯例的考查,法律意图、目的、价值取向的考量,社会。

利益或社会相应的衡量,以及社会公共政策或社会公平正义。

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等,对法律的有关规定或规则制定一。

个例外,或者说为其拒绝适用、背离该规定或规则找一个正。

当理由,回避、淡化该法律规定或规则的缺点和难点,对法。

律规定或规则予以补救,从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对于个边。

案件衡平公正,实现个别公平。

5.演绎与类比推导。所谓的演绎与类比推导,是指在遇到“法。

无明文规定”时,运用演绎法或类推法,从法律的“明确规。

则”或“明示规则”推导出法律的“隐含规则”或“类推规。

则”,发掘其“隐含意思”与“深层含义”,消除其法律“缺。

乏”,填补其法律“漏洞”或“空白”。

1.形式推导:“形式或结构论”的方法。是指通过探寻制定法条。

文语法上的结构与逻辑上的关联并以此为依据来解释与推论。

法律,也称为形式推导。

2.目的推导:“意图或目的论”的方法。是指探寻立法本意、法。

律意图与目的并以此为依据解释与推论法律,也称为目的推。

导。

3.价值推导:“结果或价值论”的方法。是指探寻法律的价值取。

向并以此为依据解读会推导法律,也称为价值推导。

现实运用。

现实应用。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法官在能动性司法方面已经发挥了较为突。

出的作用。法官运用法律推理是司法性质决定的。法律是对社会关系共性的调整,它不能直接适用于具体的人和具体的事。柏拉图在《政治篇》中指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确的规定。人类个性的差异,人们行为的多样性,所有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无论是什么艺术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制定出可以绝对适用于所有问题的规则。

但是,有时候,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在审判实践中极度匮乏,法官。

对法律推理不敢大胆运用。即使本能地法律推理,也只是运用形式推理。

我认为,在当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发展时期,法律推理应当受到。

更高得重视,这样才能更好提高司法水平与公正。

法律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生活却充满了变动性,这种矛盾虽。

变化发展趋势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在维护法律规范权威性的前提下,适当地变通司法,有利于在动态微调中实现社会实质正义的要求。

法律推理具有一般推理的预测功能。例如,律师可以通过对。

各种可能情况的分析推理,预测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能会作出何种判决。并且,法律推理的实际过程可以改变原来的预测结果,使法律决定朝着有利于诉讼某一方的方向转变。法律推理的预测功能来自于各种要素的综合作用,目的标准、操作标准以及评价标准的正当性、公开性、公认性等赋予了法律推理预测性;法律推理的预测功能还来源于逻辑的力量,逻辑的确定性使预测成为可能;此外,法律推理主体的能动性也是预测功能的重要源泉。法律推理作为一种理性思维工具,可以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司法的目的、程序和方法,正确认识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正确评价司法行为的正当性、权威性和效率,弄清法律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思维误区,使自己的法律活动成为符合法治原则、符合科学认识规律的自觉的思维和实践,从而能够更加理性地认识外部法律现象,公正、合理、高效地处理法律案件,成功地指导法律实践。为了尽快提高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法律思维素质,应该对其提出更高的掌握法律推理科学方法的要求。

营销部新员工实习报告。

员工姓名:递交报告日期:实习部门:实习日期:

报告内容:

教育哲学论文

西方哲学流派迭出,理论丰富,要做好历史性的研究就必须根据其演变历程,追根溯源,梳理出脉络。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受教条主义哲学史观的影响,我国的西方哲学史研究一直遵循着这一基本模式,即哲学史也就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斗争的历史。这极大地阻碍了我国西方哲学史研究的发展。实际上,西方哲学的演变进程包括许多哲学要素的发展,常常显现出一定的脉络。这些思想的脉络在历史上相互交织,成为了西方哲学史特定的研究对象。把握西方哲学史的脉络可以有许多维度,只有从不同的维度和视角去透视历史才能从各个侧面去把握西方哲学史的整个图景。这也是追寻西方哲学史线索的意义之所在。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索。

这个维度强调的是“哲学”,而不是“历史学”或其他。例如从哲学家的师承、学派、哲学的概念、问题、体系、方法等视角来把握的脉络就是突出了“哲学”的维度。

首先是以哲学概念、范畴和哲学问题的变化发展为线索。西方哲学史家们在这一方面早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如梯利的《西方哲学史》就是以哲学家们的种种“问题”为基点来展开对各个哲学体系的阐述的。作者叙述哲学家的哲学体系时,大都先讲其“问题”,“探讨的问题”、“注意的问题”、“提出的问题”、“思考的问题”等等。但是梯利只是以问题作为体系的开始,不是始终以它为线。文德尔班的《哲学史教程》则算是一部经典的问题和概念的历史。虽然伽达默尔曾以文德尔班没有针对问题提出新问题为由,判定其哲学史为假问题史,但是从对哲学问题和哲学概念的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性研究上看,我们不能否认《哲学史教程》是一个成功的范例。概念、范畴是哲学的基本元素,研究哲学离不开对概念、范畴的哲学史梳理,而每一个哲学概念、范畴又都与某些哲学问题相关。至于为什么要强调寻找哲学问题的历史脉络,笔者认为有必要说明。的确,哲学史常常令人觉得哲学似乎总是在重复着那些永远也找不到答案的问题,那种无休止的批判和探索在一些人看来根本毫无意义,与其在这里兜圈子,还不如去找些实实在在的事情做做。但是,哲学本身就源于惊奇,没有对世界、对人生的追问,就不会有哲学。为什么从泰勒斯至今这两千多年的西方哲学史中,总有一些问题是哲学家们无法回避的,这就说明哲学问题看起来虽然玄妙,实际上却与人类的生存息息相关,只要有人类,这些问题就会相伴而生,成为永恒的问题。这些根本的问题在思维的历史运动中不断重复出现,随之而来的是谋求解决问题的途径的理论不断更新,这也就使得寻找问题的主要路线成为哲学史研究的必然。

其次是要理出哲学学派、体系及其相互关联和发展的脉络。这不是水獭祭鱼式地按照编年体的模式罗列哲学派别,而是重在西方哲学史理论、体系发展的内在逻辑必然性。黑格尔第一次揭示全部哲学史是必然性的有次序的历史,提出了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但是他夸大了“历史中的理性”因素,为了解决个人思维的偶然性混乱,以自己哲学上先验预设的内在逻辑次序为标准,忽略了历史应该遵循一个基本的时间次序,对历史进行主观剪裁和拼凑。历史本身是经验的事实,历史研究虽然加入了主体的因素,但在某种意义上这毕竟是一个融入“创作”与“写生”的作品,它最终不能脱离经验历史,历史图景的描绘更不能忽视对“生”的还原的努力。黑格尔把对哲学史发展的内在理路的寻求当做一种哲学创造。所以,要批判地吸取黑格尔的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首先就要跳出其唯心主义的桎梏。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否定逻辑的、内在联系的因素在哲学史脉络梳理中的重要性而走向另外一个极端。否则,我们就会像黑格尔所批判的“某些动物”那样,只听见音乐中的音调,但这些音调的一致性与和谐性却没有透进头脑。

有了对理论的内在逻辑必然性的梳理,才能理解一种理论是如何发展的,是什么矛盾使这一理论最终走向困境,同时另一种理论又是如何诞生的。哲学家之间常常产生跨世代的传承和影响关系,如果缺乏对思想内在必然性的认识,缺乏对事物逻辑的自觉,就无法理解西方哲学史上的几次转向,也就不能更深入的了解西方哲学史。从哲学维度来追寻西方哲学史脉络的'价值和意义也就在这里得以凸现。所以,大多数西方哲学史的编写都以哲学学派、体系及其相互关联和发展为脉络。黑格尔的《哲学史讲演录》就是极具代表性的著作。

“做哲学史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历史科学地’做,一种是‘哲学地’做。”〔3〕哲学史虽然定义了其“哲学”的领域,但它终究还是“史”,所以哲学史的研究始终离不开历史学的方法。把哲学史还原为历史而加以考究是必要的。笔者从葛兆光教授的《思想史研究课堂讲录――视野、角度、方法》一书中获得了许多启发。他作为一个历史学家,在书中曾以哲学史研究的困境来反思思想史研究的出路,得出了不少新方法。本文又以此为出发点,回到哲学史研究的层面上去重塑哲学史脉络。

比如葛教授在书中提到思想史要眼光向“下”,要与社会史、文化史、生活史、宗教史等方面携手。这颇类似于他介绍的日本历史学家丸三真男的史学方法。这一方法很值得我们借鉴。丸三真男分别借用了地质学和音乐学的两个概念“古层”和“执拗低音”来说明其历史研究方法。他强调,在古层的上面是儒、佛、自由民主主义等外来思想,但底层也就是日本本身的文化却一直延续着。在近代日本,虽然欧美近代思想居于主旋律的位置,但也常常被低音部也就是日本自身的文化思想所修饰。这种低音有时成为背景存在,有时甚至压倒主旋律,有时又被主旋律掩盖,但它始终存在。所以在历史研究中他强调重视“古层”和“低音”。这一方法如果借用在西方哲学史脉络的重塑上就是要重视每一种哲学思想形成之前的文化积淀。任何一个时代的哲学思想决不仅仅属于哲学家本人,作为时代精神的精华,它虽然处于古层之上或者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主旋律,但那古层之下和低音部分的东西应该值得哲学史家去探究。比如不研究古希腊的神话、诗歌就不可能更好的了解西方哲学的起源,不研究古希腊晚期的民间犹太教等各种宗教的流传、融合以及教义的变迁,也就不能把握中世纪的经院哲学。

文德尔班也认为,内在联系的线在哲学史上经常被打断,所以,还有一条线是值得探索的,那就是“来自文明史的因素”。“因此在哲学史中,除开对于对象的基本特性有经常性的依赖性(内在联系因素)以外,起作用的还有从文化史中或从当代的文化现状中产生的一种必然性,此必然性说明了:为什么思维结构本身的历史存在权利不是持久不变的。”〔4〕这就说明了时代文明背景也限制和影响着哲学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这些观点与哲学观念史派的观点如出一辙。哲学观念史派主张哲学史是文化史、观念史,而不仅仅是哲学范畴、哲学流派的历史。

从这一维度来重塑哲学史脉络,在以往的哲学史研究中曾有过一个范例。罗素在《西方哲学史》中就尝试过“文化史”的写作模式,在时代社会政治的广泛联系中去分析、把握哲学论辩的生成条件。“我的目的是要揭示,哲学乃是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并不是卓越的个人所做出的孤立的思考,而是曾经有各种体系盛行过的各种社会性格的产物与成因”〔5〕可以说,哲学家们思考的问题以及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都来自他的时代,来自当时社会的需求,任何一个时期的哲学发展都离不开当时的社会大背景,如科学发展的程度、社会文化习俗等。哲学家所处的社会文化历史背景甚至是自然条件的改变都有可能造就富有个性的思想。这些改变不但给哲学发展以动力,同时也在引导哲学发展的方向。所以,我们常常可以从某一哲学体系中看到它身后的时代烙印,甚至还能从哲学思想的斗争中看到其他社会矛盾的影子。

又如,葛教授还认为思想史“推陈出新”的模式值得怀疑,它和“道统”的意义一样了,这不能反映历史的全貌。因此他首倡思想史研究不应该只做加法,还要注意那些被历史和历史学家减去的东西。一些东西是历史中渐渐减少的,还有一些则是史家们有意识地渐渐少记了的。而后人只能通过史书来了解历史,这样的历史我们的确不能说真正接近了历史原貌。

从史学的“减法”维度出发去重塑哲学史的脉络有特殊的意义。虽然至今还没有哲学史家从这一维度去开展研究,但是问题却是明摆着的。西方哲学历史之丰富毋庸置疑,所以每一个史家都必须用一个筛子去筛选他需要的东西,如果筛子的漏洞越大,那么历史所剩下的东西就越少。一旦史家们所用的筛子具有了普遍性――就如以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斗争为筛子一样,那么哲学史上的一些思想也许就会人为的消失在后世的史书当中,结果是一些历史被永远的漏掉了,余下的渐渐变得单调。如果史家们选择了形式各异的筛子,别人筛过的我们用不同的筛子重新筛一遍,那么,我们收获的就是另一种思想。一种思想较之另一种思想与米和米糠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别人筛下的米糠也许我们不屑于理会,而如果这些米糠换作一些思想,那么,这些思想对于恢复历史全貌而言,它们的价值就不是米糠所能比拟的了。且把这些形式各异的筛子当作不同维度的西哲史脉络去重塑它们,那么历史原貌保留的可能性就更大。所以,对于那些已经被筛选掉的或者即将被筛选掉的思想,那些在今天看来是过时的、没落的、甚至反动的哲学观念,也许应该引起哲学史研究的注意。

西哲史的脉络除了从以上两个维度去追寻和重塑之外,还可以从更广泛的维度来探索。各种脉络之间并不是对立的,它们可以并行不悖,甚至互相支持,只有这样,研究西方哲学史的意义才不会落空。从不同的维度去寻找脉络使哲学史具有无限的重塑性,哲学史研究的创意空间和意义深度才得以大大开拓。我们研究哲学史,除了原著也就只能从史书到史书,有时候,越是通行越是普及的脉络就越有可能成为我们思想的障碍物。而对西方哲学史脉络进行开放性重塑就要走出传统模式的限制,多视角的诠释西方哲学史,拓宽它的研究视野。历史不能做成万花筒,它再好看也是事先设定好了的,就在一个筒子里,这不是历史。

笔者认为人的维度是一个值得探索的方向。这一点在文德尔班看来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哲学历史进程之所以形形色色,是由于“观念的发展以及一般信仰成为抽象的概念,都只有通过个别人物的思维才能完成;而这些个别人物,虽然他们的思想深深地扎在该历史时期的逻辑联系和流行观念之中,然而他们总用他们自己的个性和生活行为添上某种特殊因素。”〔6〕因而在哲学概念的发展中会打上个体因素的烙印。他还特别强调在哲学史发展中占主导作用的人物的独立特性对他们思想的形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这也是个人因素值得重视的原因。尽管哲学家们的思想受到其所处时代的限制,但他们总有自己的个性,有各自不同的成长历程,这使得他们的哲学思想又独树一帜。哲学史的世界也就是哲学家自己的王国,他们通过思考一些人类无法回避的共同问题来展现自身。没有一种哲学体系能够脱离其哲学家来考察,所有的哲学体系都是个性的创造物。大哲学家们毕竟不等于哲学概念、问题或者哲学体系,他们是思想者,不是思想本身。每一位哲学家都是唯一的,在某一无法定义的点上是不可能被超越的。他们通过自身的展现而与时代紧密相连,形成了永恒的客观形象,他们超越了由他们所塑造的时代精神,他们可以在以后对所有时代都产生影响。

从人的维度来讲其实还不够具体,因为从人的维度还可以有许多取向。不同的取向得出的内容相差很远。在这一问题的探索上,笔者认为有几本书颇值一提。一是杜兰特的《哲学的故事》,以哲学家为线索,并不突出其概念、体系,而是像讲故事一样去阐释他们的思想,描绘他们鲜活的形象,赋予知识以人情味。二是乔斯坦?贾德的《苏菲的世界》,这虽然算不上是一部严谨的西方哲学史,但它却做到了将读者置身于哲学史之中去直接面对哲学家。他像是在讲一个侦探故事,实际上他已经让读者在不知不觉中随着他的脉络去穿越西方哲学史,与众多的哲学家们对话。这是许多哲学史家所没有做到的。三是雅斯贝尔斯的《大哲学家》。在导论里,他很明确地说了,这只是三卷书的第一卷,遗憾的是雅斯贝尔斯生前只完成了他哲学史计划的第一卷。他把历史上众多的哲学家分成许多大组、小组,如思想范式的创造者、思辨的集大成者等等。雅斯贝尔斯从人的维度出发,借用了心理学的方法,承认并尊重每一个个体的无限性,并设法把人的这种无限性从各种理论的践踏中解放出来。另外,雅斯贝尔斯还研究过从其他角度去把握哲学史脉络,比如实用的角度、动力学的角度等。

史无定法,但有成例。真正富有启发性的哲学史并不在于其没有缺点,而是以其独特的视野去理出哲学史的脉络,去诠释和描绘历史。因为任何一部哲学史都有史家的取向,史家们不可能面面俱到,他们只能在众多的线索中进行选择。就如文德尔班的“忍痛割爱”――确定了对哲学的历史发展作纯粹主题的处理,就不能够对哲学家的品格做同他们的真实价值相称的深刻描述,就不得不牺牲赋予哲学史更广泛阐述特殊技巧的艺术魅力;也如罗素的“大刀阔斧的选择原则”――在他所讨论的人物中,他只提到与他们的生平以及社会背景有关的东西,对于那些他认为似乎不值得详尽处理的人物他就完全掠过不提。这也就意味着没有一部哲学史是绝对完美的,也正因如此,对西方哲学史脉络的多维度研究才显得尤为重要。

西方法律思想史与西方法哲学的关系论文

想看《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的想法存在很久了。近期上行政法课程的时候老师经常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自然法和社会法学进行对比分析。由于才疏学浅,一直对各个学派为何而争,各学派的核心观点和代表人物不明就里。关于斯多葛派、托马斯、格劳秀斯、普芬道夫、霍布斯、斯宾若莎、萨维尼、奥斯丁等一系列历史人物实在不了解。听老师在讲堂上侃侃而谈在下面听得实在憋屈,索性把博登海默的《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花了一周左右时间啃下来。终于可以理清老师上课的思路和脉络,不失为一种收获。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全书大抵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的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第三部分的法律的渊源和技术。

第一部分作者从古到今梳理影响法学历史进程的法学流派及其代表人物。作者从古希腊说起,他认为古希腊时期法律和宗教合一,后期诡辩派的出现,他们主张的强权即公理使得自然法和社会法逐渐产生分离。这时期的柏拉图所倡导的社会蓝图是人生而不平等,在《理想国》中,他声称最理想的国度应该要区分清楚统治者、辅助者、农民和手工艺者,让他们各司其职,整个社会才能够运行有序,柏拉图并不特别虔诚相信法律的作用;而在亚里士多德时期,亚里士多德虽然认同柏拉图的主张,但他较为敏锐地意识到权力会导致人性的丧失,提出了要法治不要人治的主张。他认为以正当方式制定出来的法律具有最终的权威性;在此之后出现了斯多葛派,该流派认为世界上有一种遍及宇宙的普世力量,那就是理性,这是正义和法律的基础。西塞罗更是进一步把自然等同于理性,并把理性等同于宇宙中的主宰力量。

到了中世纪时期,政教不分。在此期间诞生了很多为宗教至上提供理论来源和法理支撑的学说,最早期的宗教教义以奥古斯丁的学说最为流传盛行,他认为国家制度起源于人性的腐败,教会对国家拥有绝对的权威。国家只是作为人间和平的工具才是正当的。国家必须捍卫教会,执行教会的命令,并经由实施世俗的法律来维护人与人之间的秩序。而后托马斯认为世上有四法存在,分别是永恒法、自然法、神法、人法。其中永恒法最为主要,自然法是从永恒法中抽出一些规则所组成,神法是上帝发布的一些具体的命令和制定,人法则是人世间订立的法律。其后出现了中世纪唯名论与唯实论的论证。唯名论认为自然界中唯一实在的物质就是人们通过观察而认识的那些单个的事物和对人之感觉的认知。而唯实论则认为外在世界存在与主观意象一一对应的实物。

等到了古典时代,政教开始出现分离,具体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第一阶段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之后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过程。代表人物格劳秀斯、霍布斯、斯宾若莎、普芬道夫和沃尔夫。第二阶段权力分立保护个人天赋权利,代表人物洛克和孟德斯鸠。第三阶段人民的“公意”,代表人物卢梭。格劳秀斯和普芬道夫认为人人平等,任何人不能对他人施加压力,从而使他人能在其诉求中适当地控诉侵犯其平等权利的行为;霍布斯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私自利的,利益是唯一合法的尺度。法律不可能是不正义的,但却可能是邪恶的。要成立君主专制的政府形式。斯宾若莎认为只要人生活在自然统治之下,就会导向争斗和失序;洛克反对霍布斯的专制形式,倡导有限权力政府。分权主要为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最后人民说了算。孟德斯鸠则主张三权分立;到了卢梭时期,卢梭的思想更为激进和浪漫,他认为每个人向全体奉献自己,实际上就是没有向任何人奉献自己。在市民社会,个人不服从个人,只服从“公意”.卢梭的理论很容易导致专制民主制。

在古典时代之后,德国出现了先验的唯心主义思潮。以康德为首的学者认为人是经验现象世界的一部分。他认为存在着两个世界,其中自由与人之理性的世界是真实的世界,物质和因果关系的经验世界是虚幻世界。康德更加倾向于认为外在物质的世界是虚构和无妄的。在康德的基础上,费希特则主张纯粹的唯心主义,他认为所有哲学思想的出发点和核心都是而且必须是智性人的自我。而黑格尔在前人的基础上更进一步发展了唯心主义,他将唯心论由主管唯心主义拓展到客观唯心主义。黑格尔提出进化的新观念,他认为社会生活的种种表现形式,都是一个能动的,进化的过程的产物。历史运动的背后存在一个伟大的理想,即实现自由。黑格尔的这种进化的新观点为历史学派的出现提供了契机。

历史学派在德国的代表人物当属萨维尼,萨维尼认为法律是那些内在地、默默起作用的力量,深深植根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识”;而美国的梅因则认为各民族的法律发展史表明一些进化模式会在不同的社会秩序中和相似的历史情势下不断重复地展现。迄今为止的进步社会运动,乃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斯宾塞则提出了法理进化理论,他认为文明和法律乃是生物的和有机的进化的结果。而生存竞争、自然选择、“适者生存”则是这一进化过程中主要决定因素。文明发展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原始的或军事的社会形态。第二阶段是增加对政府职能的限制,以增进个人自由。马克思集前人思想之大成,开创新的提出了马克思主义思想,他认为法律是不断发展的经济力量的工具。法律是通知阶级用以维护其统治较低阶层的权力的工具。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作为社会控制之工具的法律将会逐渐减少其作用并最终消亡。

除了唯心主义、历史学派、自然法学派外,还有以边沁、穆勒和耶林为代表的功利主义法学派。边沁认为政府得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穆勒认为人具有比动物的欲望更高级的官能。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和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法律是一种实现功利目的的工具,被称为社会功利主义者。

在此之外,奥斯丁、凯尔森则提出了分析实证主义学说。该学说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之内。认为只有实在法才是法律。奥斯丁试图将法理学同伦理学相分离,凯尔森更加激进,他提出纯粹的分析实证主义学说,他希望消除法律科学中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的价值判断,还希望使法律理论摆脱一切外部因素和非法律的价值判断。认为法律是由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等级体系。之后还出现以庞德为首的社会学法学,卡多佐霍姆斯等人的法律现实主义。还出现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

第二部分作者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进行深入的探析。他首先先从秩序入手,从自然界有序模式普遍性的角度、个人生活与社会生活的角度、对秩序的内心需求角度、对比了无政府状态和专制政体的缺点,从而认为法律的普遍性要求之一就是必须维护世界的秩序。秩序成为法律形式上必须落实到位的关键要素;紧接着作者又将视角投射到正义的内涵之中。作者首先界定了正义的目标,即满足个人的合理需求和主张,并与此同时促进生产进步和提高社会内聚性的程度,指出这是维续文明的社会生活所必需的。然而作者对正义的内涵却无从界定,他对比了历史上权威人士对正义的定义,有与理性相挂钩的、有与平等相挂钩的、有与安全、自由等概念相比较。最后,作者一一比较了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福利、理性的区别和联系,最后得出结论认为法律就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并区别开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区别,指出法治的利弊。

第三部分,作者分析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探析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并分析法律的科学方法的范式以及司法过程中的技术。

整本书的脉络清晰明了,内容详实,干货多,读起来带劲。

从这本书中我学到很多。

第一,虽然我学习的专业是法律,但从书的第一部分学习可以看出。所有学科的起源应该都是来自于对宇宙的追问和探讨,对人生意义的探寻。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托马斯等一系列哲学大家所探讨的问题绝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他们追问的是宇宙深处的秘密,人性的深处。人为什么活着,存在的意义是什么。于是有人平等、自由、公正等概念的出现。从而衍生出法律这门学科出来。部门法存在的前提可以由宪法所赋予,这也就是所谓的宪法资源。而宪法存在的前提从哪里去获得?没有。任何问题的追问都会陷入对元问题的探寻,而元问题是没有答案的,这个答案的探寻就落在哲学家身上。以此推演,经济专业、社会学科、甚至是自然学科。所有现存的学科的无穷追问,都会面临一个问不下去的问题。所以任何的学科都需要价值前设。也就是说必须需要一个理论的基础以支撑一门学科的发展。法律的理论基础就是《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二部分的探寻结果:法律是秩序和正义的综合体。法律的最原始的价值前设就是世界上存在秩序和正义,这是让每个人、社会可以很好生活发展的基础。从而确立秩序和价值的无上地位。法律就此沿着这两个价值基础开疆拓土,成为一门繁衍成长的学科。

第二,从第一部分历史上对真理的探寻可以看出,从古至今并不存在绝对的真理,哲学家对不同的学说甚至存在大量的疑义和分歧。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对探寻法律的终极真理报失望态度呢?不是的。世界是变化发展的。任何哲学大师的学说之所在在他所在的时代存活下来并指导当时的时代向前发展,就说明哲学的探寻能出成效。如果我们接受“真理是任何特定时间人民经验的总和”的说法,我们就可能更能够坦然面对不同学说的争鸣和互相挑衅质疑。不同时代学说之间的隔空甚至隔世对话,碰撞、争鸣,才更可能在新时代产生更灿烂夺目的时代成果。世界上有没有永恒不变的真理,不知道。但人们一直在前进。如果失去对未知的好奇和探寻,人将成为一潭死水,波澜不惊,历史终结,时代崩溃瓦解。

第三,单单从知识论的角度来说。我成功梳理了从古至今关于法律的争鸣,知道了何谓自然法学派、斯多葛派、分析实证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功利主义、唯心主义等等,知道了各个领域的大牛。但同时也必须看到,我所接触的学派理论和学说都是博登海默的二次加工,我是对于别人理解的再理解。我吸收的是博登海默的知识而不是各个哲学家最原始新鲜的知识,并且我对于博登海默的知识传授可能都没有吸收一半。如果需要更深入了解和学习,我必须要做的是去找各位大师的著作进行拜读。其次,对于这本书的后半部分,我看的并不是很透彻。这是我自己的看书问题。尽管我开始有意识的培养自己看书写读后感的习惯,但对于书的精读仍然不够,仍需要好好锻炼。

法律方法论文

法律价值论文对对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进行概述,其次界定了法律价值的含义,最后提出完善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关键字:法律价值;观点;思路。

一、概括东西方法律价值的主要观点。

(一)西方法学流派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

1.新康德主义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继承和发展康德法律思想为特征的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主要流行于意大利、德国等国。

他们把法律价值看做是仅凭信仰去把握的领域,界定为法律理想或者是法律理念的境界,其主要内容是要求分配的公平正义性。

在新他们把法律价值界定为法律理念或法律的理想境界,看成是只能凭信仰把握的领域,其内容就是分配正义原则。

在新康德主义法学看来,法律价值是相对的。

2.新自然法学派。

这一学派也是出现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亦可称之为复兴自然法学派。

该学派认为,在自然法的理论体系当中,法律价值既可以指它具有的意义和应发挥的作用;也可以指实在法所赖以生存和得以产生的基础;还可以指对其评价的标准和所用追求的理想境界;而把这三者综合起来就是所谓的自然法。

还指它应追求的理想境界和对其评价的标准;而这些不同方面的统一,自然法。

在这一学派法学家眼里,法律价值所包含的内容很多,是绝对的,但是其最高价值还是正义。

3.社会法学派。

这一学派是19世纪末以来资产阶级法学派别中的一个派别,又可以称之为社会学法学派。

它强调19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

又译社会学法学派。

社会法学派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发展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法对社会能动反作用。

认为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作用,即实现立法目的和对人力社会有积极推进作用的法就是真正的法,反之就不是真正的法。

他们认为法律价值是一个社会评价和制定法律的依据和标准,而这个标准只能是从经验所获得,并通过理性来安排行为和调整关系,使得其在浪费和阻碍最小的情况下,使得整体大局利益得到最大的优化和效果。

(二)东方法学流派主要是我国学者关于法律价值的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法的价值的本质在于满足主体的内在的需要、效益和利益为内容,并且法律的作用、变化和存在于法与主体的统一关系当中。

法与主体的统一是由主体性为主导来决定的。

表现在外在形式上,是指一种法律制度所包含的满足主体需要的程度和它所包含的价值量的大小。

所以,法的价值指的是法的什么作用和以什么样的方式来促进和满足人们所需要的最佳的生活方式。

2.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在主体的有用性和满足其需要的积极的作用。

法律不仅仅是只具有服务性和工具性,它本身也具有其自己的价值,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法的本身的价值,指的是法的保护机制、调整机制和程序机制,还包括各种各样的法律手段所赋予的特殊的文化价值,所以说法律的自身价值是指它能够实现其工具使命所应当具有的素质。

如果离开了其工具性的价值,那么我们讲的法律价值就无从谈起了。

3.第三种观点认为,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与社会当中人的关系的一个范畴,而与人的这个关系又是法律对人的效用、意义和作用和人对于这个作用的评价。

他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一种主客体的关系论。

说的是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机制,是课题的作用、属性和存在等对于社会当中的人的意义和效用,也可以说是这种客体所能满足的主体的需要。

人的关系说,强调价值不能够离开主体也不能够离开客体,而与此同时他们又认为价值不是主体的一种需要和满足,不是客体所具有的属性。

这样一来,对法律价值的概念的解释就模糊化了。

二、法律价值的含义。

(一)法律价值概念不能等于法律的效用,不是一个属性的范畴。

法律的本身所包含的法律的强制性、阶级意志性和发挥的何种作用等等都仅仅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条件和基础。

虽然法律的所具有的客观的属性对理解和解释法律的价值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相比而言,法律价值的内在的尺度和主体才是其主导因素。

武步云先生认为:法律价值应该指的是这样一种将法律满足主体意志、需求和愿望和其本身的作用、功能相结合所形成的“第三种东西”。

这一说法虽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他在后来的阐述中则认为:法律价值总的来说指的是法律对社会的有序性的增进和维护。

这样一来,就使得法律的价值和法律的有用性相混淆,有点狭隘。

(二)法律价值的概念相比于商品价值等等概念更为特殊和复杂。

在商品经济中,商品的价值是指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其客体是劳动产品。

在这一价值关系当中,主体和客体都是确定的。

而法律价值的客体指的是法律,它不仅仅属于一种精神客体和现象,还是一套价值的规范。

由此,人们可以从了两个不同的层次上来研究法律价值:一是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工具,即人们自身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当做是客体而把法律作为价值的规范来研究;一是把法律作为评价的对象,即把法律看作是客体来进行研究法律的价值。

应当说明的是上述两个不同层次来研究都是数以法律价值的必要内容,但是,法律价值是否仅仅就只是包括上述两个层次呢?很多学者不太赞同,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律价值的根本意义在于法律如何来为人们服务,我们所倡导和弘扬的是人的主体性的法律价值。

三、实现法律价值的基本思路。

(一)创新法律制度。

一是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大胆地立、改、废。

适时地进行法律的创新和修正工作是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的体现。

科学合理的立法工作始终是建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认真亚久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之上的,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和精神对现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并且最找法律制度的规律及其程序,大胆地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

二是用法律制度去完善社会的控制机制。

这就要求我们认真的分析我国当前所出现的社会各类的违法和矛盾冲突,健全各种相关法律机制,并在法治的基础之上进行解决和调节,使矛盾和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

(二)更新法律理念。

一是,要明确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的使命。

法律史适应当前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要求而产生的,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由于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一时期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饿立法的重点就是要在为人民安居乐业和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之上,最好能够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公正。

二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制理念。

法律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解决矛盾,协调关系和促进社会和谐。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

(三)落实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是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和建立的助推器,而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得以进行的首要环节。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当中,依法治国在发挥法律价值的作用和满足人们的需要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方针和策略,致力于法律文化的构建和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逐步提高人们的法律素质,从而实现守法的自觉化。

参考文献:

特殊教育高职院校《哲学与人生》课程教学方法的论文

论文摘要:随着计算机的不断普及,学生计算机基础素质也越来越高,为了让学生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学习更深的计算机知识,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决定将计算机应用课程原有的54学时改为36学时。但同时为了保证教学的质量,达到教学目的,必须对课程教学方法进行改革来提高教学的效率。笔者根据自身多年的教学经验,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对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教学方法改革进行研究。

一、引言。

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以工科为主,航海类专业为特色,经、管、文等学科兼容的高等院校,现有全日制在校生近7000人,主要的任务是根据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由于学员学生的学习任务较重,为了让学生能够学习到更多的计算机技能知识,学院决定将介绍计算机基础知识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学时有原来的54学时改为36学时,从而让学生能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学习更加专业的计算机技能知识。从而让完成学校“为社会培养各种实用人才”的任务,让学生能更好的使用日后的工作岗位,让学生有更好的自身可持续性发展。

二、高职院校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内容与要求。

2、熟悉计算机的基本操作;

3、熟悉计算机操作系统以及一些常用软件的使用。localhost。

从教学的目标可以看出,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主要让学生对计算机相关的知识有大致的了解,并且熟悉计算机基本的操作。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一部分学生已经有了一定的计算机基础,对于他们而言54学时的课程有点浪费。因此,学院决定将课程改为36学时,让他们有更多的时间去学习更为专业的计算机知识。但是同时为了让计算机基础知识相对薄弱的学生更好的了解计算机相关的基础知识,学院决定改革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的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保证教学质量。

三、教学方法的改革实践。

为了在课时减少的同时,保证教学的质量,提高教学效率。笔者在教学过程中主要采取如下的方法来进行教学改革:

1、利用多媒体工具直观教学。

在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教学中,特别在对于一些涉及到计算机反馈信息的内容教学时,如果采用传统的教师板书和讲述,学生思考的教学方式,那么尽管教师累的满头大汗,但是学生也往往只是一知半解。如果合理的使用多媒体工具,可以在屏幕显示器上进行相关内容的教学,那么就能增强学生的直观感受,大大提高教学的效率。

2、“解惑”式教学。

目前,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学生或多或少对计算机都有一定的了解。因此,教师应该以教材为基础,引导学生有层次、有重点的学习。让学生直接在计算机上进行操作,并且借助教材来节省对教学内容的理解。笔者在教学过程中,经常在课堂开始时就明确告诉学生课堂教学目标,然后对学生进行适当的引导,让学生在操作、学习过程中发现问题,并且解决问题,当学生碰到无法解决的问题时,及时进行解惑。而不是直接参照教材,面面俱到。

3、注重操作技能的培养。

计算机教育具有非常强的应用好操作需求,是一种能力教育。从前面所分析的高职院校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的目标可以看出,课程应该是在学生对计算机相关理论知识有所理解的基础上,熟悉计算机操作系统以及一些常用软件的操作。因此,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的重点在于“学以致用”,在授课过程中的“用”指的就是让学生在理论教学结束之后,让学生通过实验来验证教学内容中的理论知识,从而领略到理论中的精华。因此,笔者在教学实践中,非常注重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并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4、注重学生自学能力的培养。

计算机技术的发展速度和更新速度都较快,再加上学校教育的`局限性,使得学生所学知识与实际计算机技术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因此,必须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让学生不断的将获取的知识转换成自身的能力。学生自学能力的培养首先必须注意培养学生学习的兴趣,可以在教学过程中不断的引入一些新的技术,从而唤起学生的求职欲望,这对学生思维的启迪有很大的帮助,使其自觉想专业的深度和广度发展;然后在学生自学过程中,教师必须加以鼓励和耐心指导,从而提高学生自学的信息,从而为学生打造良好的自学基础。

四、结束语。

为了在学时减少的情况下,完成教学目标,保证教学质量,只能是对教学的方法进行改革来提高教学的效率。作者根据自身的工作经验以及学校学生的实际情况,提出利用多媒体工具直观教学、“解惑”式教学、注重操作技能的培养、注重学生自学能力的培养等方面来提高教学的效率,重点在于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注重学生的动手能力,让学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解决问题。作者所提出的几种教学方法改革方案在教学实践过程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于智平.提高计算机教学效益的几点体会[j].中国电化教育,2010(3)。

[2]李学农.走进网络时代与教育“新概念”[j].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科版),(1)。

[3]宋亦兵等.实于现代计算机基础教育的新型教育[j].佛山大学学报,2010(2)。

[4]桑新民.当代信息技术向基础教育挑战[j].中国电脑教育报,.4.9。

[5]王国钧.师专计算机基础教育的现状与展望[j].载计算机科学,(5)。

[6]裴娣娜.教育研究方法导论[m].安徽教育出版社,.5。

特殊教育高职院校《哲学与人生》课程教学方法的论文

随着素质教育的提升和全民健身的大环境的影响,在高职院校中,体育教学的地位越来越被突显出来。因此,旧有的一些体育教学方法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高职学校体育的要求,使得体育教学方法必须进行改革创新。因此,高职体育教师要认真探讨创新体育的教学方法,积极从教学理念、教学方法以及手段等多种方式提升教学质量,使高职体育教学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学生的体育能力,并让学生养成终身体育的习惯。

一、创新教育以及体育教学。

创新教育是从心理学的角度出发进行探讨研究的,主要就是研究个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等。创新教育是素质教育发展的成果之一,其主要内涵就是以人为本,在教育的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使学生能够全面发展。体育教学方法到目前来讲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是各个定义都有许多共同点,例如体育教学不是老师单独的讲授而是和学生共同参与的过程。在创新教育理念下体育教学就要求老师生动的讲述体育活动的技巧和方法,并且和学生一起参与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注意要吸引学生的注意并且逐渐培养学生对体育运动的兴趣,使学生能够全面发展。

二、创新思维对体育教育的作用与意义。

创新教育是当今教育的必然发展思路,它不仅培养了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更注重培养学生形成创造性的人格特征。体育教育能提高情趣、陶冶情操,在高职体育教学中渗透德育、开发智力、促进智育,都有很深沉的默化作用。体育教育中,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创新意识、创新品质都能起到其独特的作用,体育教育是一种很独特的艺术教育,具有很强的美感。在研究、探索、改革和创新艺术教育教学方法上,大大提高艺术教育的质量,以美辅德、以美益智、以美健体、以美促劳,积极实现高职体育教育在推进素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体育教学与创新思维的发展。

体育教学的两大重点是技能和体能,由于他们的表现形式不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途径也就不同了。思维起源于某中疑惑,迷乱或怀疑。思维的发生不是依据普遍的原则,而是由某种事物作为诱因而发生。思维可分为动作思维即操作思维、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高职体育教学中学生的思维以动作思维为主要特征,就是指学生在身体练习过程中通过思维决定采取相应的动作。所以创新能力的第一步就是有目的,有计划,深入细致的观察。只有在学会一定技能的基础上才能有可能进行创新。第二步就是尽可能把学过的同类技术技能进行归纳和总结。这一个步也就是“默”的过程,“默”是我国著名京剧艺术家盖叫天先生针对自己的练功实践总结的精练,是我在读《盖叫天传》中受到了启发,形象思维与高职体育教学中的记忆和回忆动作有很多帮助。他解释道:背是记忆,记住了;默是在记的基础上进了一步,也就是创新。盖先生“把形象留在思维中和把思维形象化”这一论述道破了形象思维的过程和形象思维的意义与形象思维的价值。例如:在学习不同套路的健美操、徒手操、武术拳术等,学生就会遇上同一动作名称,而表现形式不同。这就需要他们进行回忆、归纳、总结。发现他们的共同点和差异之处。这样就产生了类似经验,就可能出现新生事物。发挥想象,进行创新当然是第三步。有了类似的经验,就可以发展形象思维和动作思维。

思维活动是从问题开始的,善于发现问题,会提出问题是各种人才必须具备的素质。体育教学有其特殊的一面,它拥有时空特征、身体活动等特征,能促进人的智力发展:运动过程中能激活人的大脑,使人的思维活动处于良性状态。因此,教师在体育教学中要开阔学生的思维,培养学生以最简捷的方法提出,分析和解决问题,告诉学生可以从多个方面和多种角度提出问题进行思考。

在体能方面创新就需要提高身体素质,提高身体素质我们就得做以下几件事情。第一,需要科学的训练方法。第二,需要一定的时间。第三,重复性练习和坚强意志。重复性练习是提高身体素质成绩的重要手段,也是掌握和巩固动作技术技能的重要方法及发展身体,增强体质的必要手段。提高身体素质的成绩不是在短时间内就能达到的,需要练习者长期的坚持锻炼。体能的创新不仅要有锻炼身体的习惯,也要有坚强的意志。从而才能在体育教学中良好的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四、教学方法应随着新课程改革的转变而改变。

新的《体育与健康》课程涉及体能、生理、心理、保健、卫生、环境保护、营养等多学科,充分体现了跨学科与综合性的特点,新课程更利于学生健康意识和健康体育行为习惯的养成。随着新课程的不断改革,必将开设新的体育教学项目,这就要求体育教育工作者随之转变教学方法,掌握新的教学技能,提高教育队伍的师资力量,学习新的教学理论和实践方法,以适应新的专业技能发展的需求。可针对劳动强度和损伤特点加强对应身体肌肉和肢体的训练,开设体育保健教学,如运动处方、疲劳的恢复调整、劳动损伤与预防、体育与休闲等。发展职业技能的身体素质,应有预见地开展职业性运动生理机能补偿与职业病防治教学,使学生逐渐适应并增强职业体能,让体育运动与体育保健伴随学生终身。

参考文献:

学习哲学论文

摘要:中国哲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有着许多高度的契合点。中国哲学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过程中是不可不面对的一部分,中国哲学是理解中国人内在精神的一面镜子;与此同时,马克思主义哲学这种外来文化要植入中国,必须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即在本土文化中找到赖以生根的沃土,所以,二者的关系是值得我们深入研究的。

关键词:中国哲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关系。

根据其产生和存在的地域不同,可以分为中国哲学和西方哲学;根据其学派的不同,可以将马克思主义哲学区别于中国哲学和西方哲学。这三种哲学形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进程中都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尤以中国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突出。与中国哲学相比,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一种外来的文化。随着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哲学的相长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二者有着多方面的高度契合。因此,合理地阐释中国哲学及中国哲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关系是不可或缺的内在环节。

中国哲学的现代转型,给予了中国传统哲学深刻的改造,使得传统的文化因素、哲学因素都注入了充满活力的有机内容。

首先,在中国哲学中,我们所运用的确立本体观念的策略,对于解决“知识形态的形而上学何以是可能的”理由,提供了有益资源。中国哲学在建立哲学本体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是一个直觉与逻辑相统一、知识与境界相统一的策略论原则。掌握了其策略论原则可以适当地防止不可知论、相对主义等的发生。因此,正确地认识确立本体观念的策略和掌握其相应的策略论原则是中国哲学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其次,中国哲学中所阐述的人性论思想对当今我们正确认识与把握人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积极的指向作用。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的东西方人,在对人性论思想上的理解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基于“人性论预设”的差异。

以心作为本体。由此可见,中国哲学的本体论思想实质上是一种心、理、气三位一体的哲学思想。它突显出了中国哲学的本体观念的整体化和系统化的这一特征。这一特质在中国哲学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中国哲学中常常把本体概念视为“虚位”概念;二是将本体理解为是相互包含、相互联系、层层递进的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不同方面的整体实在性。

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已是中国当代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循序渐进地融入中国哲学的体系中,成为了我国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论武器,拥有了能够指导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推动人与自然、社会协调发展的科学真理。

中国哲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都有着相互整合的“整合点”,有着相融和相通之处。具体表现为:

首先,马克思主义唯物论与中国传统朴素唯物论有相通之处,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世界的物质统一性是贯穿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主线,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反作用于物质,要求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而中国传统哲学中的“气一元论”指出,气是物质世界的本源,是永恒运动变化发展的,进一步表明物质的多样性,当然“气一元论”并不完善,但也为朴素唯物论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石。

其次,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与中国传统知行观的契合之处。认识论是关于认识是如何产生的、实践与认识的关系及其策略论等的认识。在中国传统哲学体系中,也同样不间断地传递着“以行验知,以行证知”的理论传统。可见,无论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还是中国古代哲学,认识论都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再次,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中国传统朴素辩证法的相融之处。辩证法的思想具有整体性、普遍性、客观性,在中国、在欧洲、在古代就产生了,一直延续至今为我们所用。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思想中,同样也有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表现在描述自然界的运动变化、人类社会的运动变化、事物的普遍联系、运动变化发展、矛盾规律的总结、质量互变规律的反映,等等,这些辩证法思想都充分展现中国哲学在古代中所呈现的优秀资源。

基于对中国传统哲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经验总结,深刻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是一个长期的动态发展过程,要从中国实际出发,以发展的与时俱进的眼光看待马克思主义哲学,积极吸收中国传统哲学的优秀资源,以进一步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从而有效形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推进中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

[1]王守常,张翼星,陈岸瑛,等。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2]冯友兰。中国现代哲学史[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1999。

哲学论文

人的“生存”与“生活”的矛盾是人类存在的一对根本性矛盾,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类的“生活”方式同动物式的“生存”方式区别开来。文章将从哲学的角度,探讨“生存”与“生活”的基本内涵,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下二者的相互关系以及人的异化活动下的“生存”与“生活”的转变与出路。

生存;生活;马克思主义;异化。

哲学不是超乎于人类世界之外的遐想,它总是深切地关注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古今中外的哲学家们大都对人类社会生活表现出了极大的热忱,他们苦苦探索着人类的存在方式,寻找着人们生活的意义及价值。人类作为万物之灵长,是一种最为矛盾性的存在,人类既与其他物种一样自然而然地生物性地“生存”在这个世界上,又是能够自我意识、自我改造、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具有人类特殊性的区别于其他生物的“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的存在。

一、哲学视域下的“生存”与“生活”的基本内涵。

“生存”,是指动物(包括人)本能地无意识地去适应环境来维持其生存的生命活动,是一种纯粹性的自然反映。古希腊先哲柏拉图曾对其门徒说:“人就是没有羽毛的两条腿动物。”强调了人的动物性与自然属性。近代法国哲学家拉美特里在其名著《人是机器》中提出:“人归根结底却是一些动物和一些在地面上直立着爬行的机器而已。人的身体是一架钟表,不过这是一架巨大的极其精细、极其巧妙的钟表。心脏是什么?心脏是发条,神经是游丝,关节是齿轮,人的欲望、快乐、爱情、痛苦等等都是受到机械规律支配的;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多几个齿轮,多几根弹簧而已。”指出了人的动物性和机械性。我国战国时期思想家荀子也说道:“饥而欲食,寒而欲暖,劳而欲息,好利而恶害”,表明了人与动物一样也具有生理层面的自然反映。动物式的“生存”活动是没有意识的生命适应行为,它们依据与生俱来的本能维持自己的生存,因此动物可以说是一种“自然性”、“自在性”的存在。“生活”,是指人类有意识地认识自我与世界、改造自我与世界以及能动地从事物质生产的生命活动,是一种创造性的超越本能的反映。“生活”是人类特有的生命存在方式,同动物的存在是相区别的,正如马克思所说:“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早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普罗泰戈拉就曾用神话的方式说明了人类之所以不同于动物的根本特征是在于人类拥有技术和智慧,他主张“人是万物的尺度,存在时万物存在,不存在时万物不存在。”该命题虽带有主观唯心主义的因素,但却肯定了人的思维的能动性,有别于动物的本能式反映。古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亚里士多德还用一句简单的话来表明了人类与动物之间的区别,即“人是理性的动物。”动物是没有理性的,它们对世界的认知是出于本能的感性,人类自身虽并不完全排除了本能的感性,但却可以能动地发挥着自己的理性,凭借自己的意识和意志去“生活”。人类特有的“生活”活动是有意识的生命创造行为,人类依据自己的意识与理性从事着社会实践活动,认识与改造着自己和世界,因此人类可以说是一种“自觉性”、“自为性”的存在。人类的生命是“生存”与“生活”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存在方式,是自在自为的双重存在。人类既服从着宇宙的规律、以大自然所赋予的本能去适应自然,又以后天发展起来的意识在实践中去实现着理想、改造着世界、刷新着历史。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视域下的“生存”与“生活”

马克思主义哲学使哲学的主题从宇宙本体转向了人类世界,它寻求着把握人类世界的根据,探索着人类的存在方式。马克思主义哲学开创性地运用了实践的观点去把握人类世界,指出了人类的生命活动是用实践的方式去创造有意义的“生活”活动,而不单纯是动物式的无意义的“生存”活动。近代机械唯物主义代表霍布斯认为人是一种“自然物体”,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自然本性”而生活,这种本性不仅包括本能,也包括“自然情欲”(如自我保存、趋利避害等);以费尔巴哈为典型代表的人本唯物主义流派虽强调人的作用、人的情感、人的意志、人的精神、人的理性,但强调的却是抽象的人、非现实的人。马克思批评这些旧唯物主义只是从纯客观的角度去把握世界,忽视了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是“见物不见人”的、忽视人的主体地位的观点。正如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开篇所说:“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人的感性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摒弃了前人观点中的错误因子,开创性地创立了实践唯物主义,认为人类和人类世界都需要从实践活动中去理解和把握。实践活动使人从自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成为了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主体,把自然对象成为客体,使之成为“属人的自然”;另外,人类还通过实践活动来改变世界以满足自我发展的需要,突破本能的“生存”反映,创造有意识、有目的的“生活”方式。首先,“生存”与“生活”是相互联系的,人类生命活动同样具有“生存”的层面,“生存”是“生活”的基础。我国春秋时期思想家管仲曾提出著名论点:“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强调了本能生存需求对高层次道德意识的基础性作用。无独有偶,马克思主义哲学也认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它东西。”其次,“生存”与“生活”又有着本质的区别,而实践则使人类的生命活动从“生存”上升到了“生活”。动物只是本能地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物种的尺度”来进行生命活动,而人类却能按照双重尺度去改变世界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即“任何物种的尺度”和人的“内在固有的尺度”。因此,动物式的“生存”是适应自然的一代又一代的种族复制,是非历史性的存在,而人类“生活”则是通过自我意识用实践改变世界的历史性的存在。

三、人的异化活动下的“生存”与“生活”

有意识的、能动的生命活动把动物单一化的“生存”模式与人类特有的“生活”方式区分开来,然而伴随着私有制和社会分工的出现,人的能动性却遭到了异己力量的的奴役,使人处于一种被压抑的甚至非人的状态之中。马克思认为,人的异化是人类通过劳动所得的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以及其产品变成异己力量反过来支配人的一种社会现象。而后的法兰克福学派知名哲学家马尔库塞也曾提出一个重要命题――“单向度的人”,认为在当代工业社会的极权下,人们丧失了否定、批判和超越的能力。在当代工业社会尤其是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分工和生存竞争下,人类不同程度的被“扩大了的生产力”所制约,丧失了其区别于动物的自由自觉性,人类的种种能动性与创造性得不到机会激发或生成,其生命活动也逐渐沦为了同动物一般的单一机械式的“生存”。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求分为了五个层次,提出人要在满足了较低层次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等基本要素的基础之上,才能去实现较高层次的社交需求、尊重需求和自我实现需求。我国哲学家冯友兰则把人的精神分为了四个境界,认为人在超越了本能的自然境界、功利境界之后,才能达到道德境界和天地境界。而今,在社会巨大竞争和强制分工的压力下,人类或多或少地遭到了异己力量的控制,许多人的低层次需求和境界尚得不到满足,其创造性和能动性无法被激发出来,陷入了只“生存”、不“生活”的僵局。因此,人类必须消除人的异化状态,摆脱异己力量的奴役,达到马恩设想的物质财富极大丰富、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最终脱离动物界的“|生存”世界,进入人类的“生活”世界。

论文写作方法

写论文是规范性工作,没有太多创新性。四平八稳就可以,不要搞创新。写论文都有模板,知名教授都有模板,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

1.根据题目类型找模版。

前5个我参考的是王竹老师的ppt内容,我觉得就写法学论文而言,概括比较全面了。

(1)问题解决型:论……。

(2)案例评析型:“……案”评析、反思……。以案例来写论文,这个现在比较热。《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最近以专栏形式专门刊登了两次案例方面的论文,大家可以去看看。案例写文章,我想研究生写起来比较好模仿,因为案例文章的谋篇布局大同小异。

(3)条文解析型:《……法》第……条的理解与适用。这种文章法学核心刊物上比较常见,大家自己去找来研究下。

(4)资料整理型:……问题研究。

(5)调查分析型:……问题调查分析。这个最好参照社会学、人口学、农村经济方面的刊物,里面这种文章很多。

(6)对策建议型:……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这些都可以找一些学者代表性的文章或者好刊物的文章来模仿写。

2.根据分析视角找。

(1)社会排斥理论。下面的案例1我根据自己的论文来展示怎么根据分析视角找参照论文。

(2)社会融合理论。

(3)社会支持理论。

(4)法经济学视角。这个现在诉讼、民商、经济法这种写法比较多见的。

(5)制度经济学视角等。

法律是制度的体现,所以用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有关法律问题(例如刑事政策、法院制度、检察制度)应该是研究法律的人应该掌握的。川大图书馆关于制度经济学的书不少,大家有空可以了解下。

以我自身的一个案例来讲讲怎么找参照的论文。

左边是我的论文的结构,右边是我所参照的论文的结构。我的题目原本也是参照右边这篇论文写的,只是后面被编辑改了。左边是框架,主题关于少数民族大学生公平就业的调查,我参考的就是右边的论文,分析理论都是一样的。我这边多了“研究设计”,因为我有实证调查的案例,应该交待下研究的方法。我的第三块和他第四块一样,我以“临时法律措施”提出建议,对方论文以“社会工作”来提出建议。以后你们写论文,最好找分析视角一样的论文,依葫芦画瓢。

再给大家两个小建议:

小建议2:法理学、法律史学专业的同学应多关注社会学、历史学、人口学的写作研究方法,宪法、行政法专业同学应多关注政治学、社会学分析问题的方法,诉讼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专业同学应多关注制度经济学、管理学分析问题的视角和方法,环境法、国际法应多关注公共政策、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学的研究问题的理论和方法。

小建议3:优先参照被人大复印资料及三大文科学术文摘(《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论点摘要、推荐论文篇目的文章,作为论文写作模板。川大认定的《中国法学》、《中外法学》,这些刊物教授都不好发。所以,被转载很好,转载侧重于文章的好坏,每年都有硕士生文章被转载。被转载被摘要是一个文章的学术影响的重要指标,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相当于发了一个b刊。

(二)篇幅字数。

1.合理字符数,控制在6000至8000(大约4到5个版面),0.8到1.2万字则太多。可能是法学核心大多是这个范围,但是硕士生很难发法学核心。

2.篇幅不宜过长的原因。

(1)绝大多数办刊相对规范的刊物要求字数控制在这一范围。大部分刊物,包括很多c刊都是要求这个字数范围的,少的也有要求5000字以内。

(2)刊物一般不会给学生文章过多版面。刊物不会给学生文章太多版面,三到四个版面就是看得起咱们了。写长了会写乱了,不好控制。

(三)注释规范。

1.注释格式参照所投刊物。国内涉及到毕业论文,每个学校都有自己统一的注释规范。如果我们这种发表性的论文,一般投稿前自己大概都有几个意向性的刊物,注释参照所投的刊物就可以了。

2.间接引用转变为直接引用。这是学术道德问题。间接引用,可能引错了。如何间接转直接?找到原文,认真比照核实,发现没有错误,再进行直接引用。这样不存在不规范的问题了。

3.尽量不引用网络文献。网站上的东西很多不规范,尽量不引用,因为首先存在以后这个网页打不开的问题。但是官方性的,政府网站,国家统计局的数据,官方的不会被黑,这个还是可以引用的。

4.网页中转载的报纸文章,通过文章信息找到纸质版的具体信息。哪个报纸第几版的,纸质东西都一直能够存在。

5.引用部分要加“”号,引用部分较多要另起一段。有的文章在句号后面突然来了一个引用注释,我们就不知道到底是注释序号前面一句话,还是两三句话才是引用的。

(三)参考文献。

1.所研究领域内代表学者的学术成果(论文、著作等)。多了解研究领域内的学者,编辑熟悉,会给文章加分。举个例子,假如你写检察制度,龙宗智老师、万毅老师,编辑们都知道他们,比较规范,也比较权威。引用一个不知名人的文章,不熟悉就不知道靠不靠谱。

2.权威刊物或重要刊物发表的文章。各学科领域都有权威刊物和重要刊物。(1)权威刊物(a刊):《法学研究》、《政治学研究》、《国际问题研究》、《民族研究》等22种;(2)重要刊物(b刊):《中国法学》、《法学》、《比较法研究》等(这个每个学校认定的有区别)。

3.产生重大学术及社会影响的文章及著作。可以看他的引用频率(后面给大家讲如何使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4.学术界公认、再版、翻译成多国语言。这个你就需要多向老师请教,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学习,你才能把握好。但是可以多观察嘛,看看那些权威的刊物经常引用的文章和著作,你就能把握好了。

5.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及三大学术文摘摘要的文章。被转载的文章不一定是教授的文章,有的是学生的文章。但是,被转载,肯定文章有它的新意和特色在里面。

6.所投刊物编委的文章、著作。第六个建议比较投机取巧的。编委的文章、著作,同等条件下你的文章更有优势。好的刊物里有编委信息,万一刚好你引用他的文章,他又刚好给你审稿,同样的文章你们想想编委要谁的文章嘛。以上讲的这6个方面都可以通用。这也是我自己和理工科同学交流的体会。以后你们写文章多结合进去。

小建议4:学会使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检索具体某一学者及某一文献的引用率。川大主页进去“核心期刊”,好几个个数据库,这个数据库并不起眼。想知道文章或著作的引用率。

论文写作方法

写作是语文的半边江山,我们都很重视它,也在不断地探讨提升其水平的方法。但就具体操作和实际效果来看,可谓各具千秋、难分伯仲。我也曾想过:语文的写作教学能不能总结出一种实际可运用的模式呢?现实告诉我,那是可能的。写作教学,系统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方能有持久的生命力。

曾经走过的困惑之路。

一、不知该让学生写些什么,临阵随便定一个题目让学生写。

平时总是觉得没有话题可供学生写,因为选个学生感兴趣又能让学生有话可说的话题真的很难,即使选了一个觉得不错的话题给学生写,学生写出来的东西往往又不合己意。快到写作课了,对写作的内容,没有预想的系统的构思,“临上轿了现包脚”,匆忙找几个话题,上网查查,有没有例文范文,有的话就用,没有的话就放弃另找。因为自己也不知道怎么立意怎么写,所以就借助于网络,网络上怎么说的自己也跟着怎么立意、怎么讲评。

二、不知道作文该怎么指导。

大多数情况下是给学生一个话题接着就让学生写,而且因为按照课标要求,高中生45分钟要写600字,高考对作文的要求则是800字左右,所以学生每次正规作文练笔大约要60分钟。我上作文一般是两节连堂,这样带上课间一共是100分钟。全给学生觉得有些浪费,所以就在一开始的半个小时里进行点其他内容,然后再给学生六七十分钟的时间去写作,要求当堂上交。可想而知,当堂上交的往往只有少数。

这样的写作课,让我很疲惫,让学生很厌倦。我觉得对不起学生,也对不起自己。想一想,老师疲于应付的课,学生又怎么会感兴趣呢?我们又有什么资格去要求学生感兴趣呢?于是一直想改变这种写作的窘态。

实际总结出的方法。

一、写作要有系统性。

临时才确定话题的方式,使得学生完全没有规律可循,老师在讲解时也缺少连贯性与层次性,效果可想而知。其实,写作是需要打好基础、逐步提高的。比如我们高一一般会先训练学生写记叙文,那我们不能一开始就让学生写“母亲”、“老师”、“同学”等等,分层次引导,学生水平才能逐步提高。我在实际教学时,在第一阶段会先让学生进行人物外貌的刻画,提前让学生细致全面地观察自己要写的人物,做好准备后再进行课堂限时练笔。这样学生课前有了一定的准备,课堂上也就不会再愁眉苦脸了,而且有了目标性,他们的作文写得也的确不错。接下来,我依次训练语言动作、神态心理等的刻画。学生逐步把握了刻画人物的方法与技巧后,我再统一确定话题,让他们运用学过的所有方法来全方位刻画一个人物。就实际效果来看,比随意给个话题就让学生写要好很多。

二、写作方式多样化,鼓励学生坚持写日记、周记。

新课改后我们语文一周才四节课,我们一般两周(有时还会更久)才上一次两节连堂的大作文课,仅仅依赖于此,作文是很难提高的,我们必须引导学生要坚持随时随地练笔。学生们每天的生活可谓大同小异,可人是一个有情感的主体,每天的所思所想是不同的,而且有些奇思妙想会稍纵即逝,所以我们要引导学生及时地把这些“灵感”写下来。写的多了,思的多了,写作水平必有提高。鉴于学生的时间是有限的,所以我要求他们每周的'周记必须写,而日记则可灵活处理。而且我对他们的这些随笔不做统一要求,字数、体裁都不限。可能有些老师会质疑:字数不限,那学生岂不偷懒,能少写就少写吗?对于这个问题,我是这样想的:发自内心、经过精心润色的一句话,也胜似搜肠刮肚、硬生生地凑起来的一篇文章。在这方面,我要明确一点,那就是学生的日记、周记,老师要定期批阅,并给出贴切的评价与修改意见,这是对学生比较有效的认可鼓励措施。

三、巧借新闻大事,引导学生自由讨论。

语文的课堂是需要激情的,作文课尤其如此。虽然我们的训练是系统性的,但偶尔我们也不妨变换方式,吊吊学生的胃口。现实生活中有利于我们语文学习的媒介其实很多,我们不一定非要局限于课本上的固定内容与要求。学生们每天只能在校园内过着比较封闭单一的生活,他们还渴望了解外面的世界。而外界每天都在发生剧烈的变化,其中的一些有价值的新闻大事,其实是学生们非常感兴趣的。那我们就可以利用这一点,在课堂上拿出点时间组织学生自由讨论发言,学生只有有了说的冲动,才会诉诸笔端,写出更好的文章。记得前段时间日本发生事件时,我便搜集了一些资料,在课堂上展示给学生,让他们就这一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一开始,有些学生还有所顾忌,在几个学生的带领下,大家都放开了胆量,畅所欲言。结果本来准备用时十分钟的,到了二十分钟,学生的情绪依然高涨。于是,我临时调整教学计划,趁热打铁,让学生把自己说过的话写成文字,进一步表达自己的观点,体裁不限,字数不限。大多数学生当堂就把文章写完了,而且写作水平都高于平常的一般练笔。在这方面,也必须明确一点,口头的表达必须与笔头的落实相结合,效果才能显现。

未尽的路。

哲学论文

近段时间以来读了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并写下了这篇读书笔记。这本书对每个学习法律的人很重要,要多重要,读过才会知道。现在看了这后有些收益,记录如下。

首先我来介绍下此书作者。博登海默,1908年出生于德国柏林,在海德堡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33年移民美国后在华盛顿大学研习美国法律并于1937年获得ll.b学位。从1951年开始担任犹他大学和芝加哥大学法律教授,并于1975年成为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荣誉教授,1992年去世。博氏是综合法理学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哲学。主要论著有:《法理学》、《法理学:法律哲学法律方法》、《论正义》、《权力、法律和社会》、《责任哲学》和《英症状法律体系导论》等。然后再介绍一下本书的主要内容。全书的内容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的历史概论中介绍了自古希腊直至20世纪70年代的各派西方法律哲学的概述(包含作者对法律的哲学思考和作用的哲学思考)。第二部分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以及第三部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20世纪的西方法律哲学,一般来说有三大派别:社会学法学、分析法学和新自然法学。作者倾向于所谓“统一法理学”(或“综合法理学”)观点,既主张不以任何单一的、绝对的因素来解释法律;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受社会、经济、心理、历史、文化以及各种价值判断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全书贯穿了这一思想。该书是作者对法律的基本性质以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标和价值进行哲学上的分析。该书的价值不在于面面俱到,而在于它能引起读者认真而严肃的思考。因为时间关系我仅就本书第十一章节中正义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比较细致的阅读,故本读书笔记也仅就此部分中正义的概念及正义与自然法的关系这两个部分展开重点阐述。

本书第十一章第四十九节关于正义的概念部分作者分了四个小部分来进行论述,分别是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契约正义及个人的非正义观。同时作者分别从主观向度和制度的层面进行了分析。而第五十节分析了正义与自然法的联系。以下就此两节内容内容进行介绍。

一、正义的概念范围。

(一)历史上典型的正义概念。

第一种是乌尔庇安和西塞罗的观点。这两人的定义强调的是争议的主观向度。“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据此,作者做出了如下发挥。正义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给予每个人以其应得的东西的意愿。正义要求关注他人,而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上述定义都着重强调了正义的主观向度。故正义被认为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第二种便是圣·托马斯·阿奎拉和埃米尔·布伦纳的观点。作者进一步指出正义不应仅仅局限于精神层面,还要具体化为实际措施和制度性手段。圣·托马斯·阿奎拉和埃米尔·布伦纳这两人就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二)博登海默界定的正义之四重含义。

第一种是分配正义。“分配正义所主要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然后,作者提出了一连串有关正义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通常是由享有立法权力的当局来处理的。博登海默还列举了一些分配正义的表现形式,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家之长发布的令和规定的罚则、采邑的工时、评分制度的公平性和分配奖学金的确当性等等。第二种是矫正正义。习惯法、国际法则、工资水平和矫正正义是指当一条分配正义的规范被某个社会成员所违反时,该社会成员就应承担赔偿、返还不当得利、接受刑罚等责任。矫正正义通常是由法院或其他被赋予了司法或准司法权利的机关执行的。它的主要适用范围乃是合同、侵权和刑事犯罪等领域。

第三种便是契约正义。即在正常情形下,当事人处于自愿而订立的合同是不存在不正义的情形的。但如果一方当事人隐瞒或故意错误表达相关信息,或一方当事人倚其优越的实力地位而将条件强加给对方,或一代表人在毫不考虑他(她)所代表的那些人的利益的情形下就签定集体协议,那么,虽然那些合同在形式上是自愿的,“但它却仍具有不正义的污点”第四种便是个人的非正义观。即“奉公守法的人和公平的人都是正义的”。最后,作者做了一个精辟的总结,认为上述所有有关正义的问题都可以归结为一个论式:“个人应得的归于个人”。

二、正义与自然法的关系。

(一)自然法的概念。

在法理学思想史中正义观念往往与自然法的概念联系在一起。但自然法概念也并非唯一。主要有以下几种:亚里士多德认为一条正义规则“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样的效力”,那么它就是自然的。按照圣·托马斯·阿奎拉的观点,自然法视为“人类普遍的和根深蒂固的品性”。而赫伯特·哈特认为自然法是“任何社会组织为了存在下去而必须拥有的”。这几个人的观点相似。与此对应的特里斯琴·沃尔夫持绝对论的观点,认为自然理性永恒不变;鲁道夫·斯塔姆勒与卡多佐法官都用相对论的方法,认为自然法是相对的、可变的。而第三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有约翰尼斯·梅斯纳,艾尔弗雷德·维德罗斯。作者认为,以上这些自然法哲学家的观点尽管有分歧与异议,但仍存在一致性的要素,即“自然法是由应当得到承认的原则和准则构成的,而不管它们在一个国家或其他共同体的实在法中是否得到了正式表达”。也就是说自然法是高于国家法令的一种更高的正义原则。

(二)自然法随着正义观念的发展而发展。

把以上的正义要求描述完以后,作者指出,应当根据生物学和心理科学中所取得的进展对人们在立法方面的基本需要进行重新思考和修正。由于人的道德情感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所以自然法的宽容标准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在很久以前可能被认为是正当的,而在当代文明社会中则为法律所禁止;在过去,人们对轻微的罪行也适用死刑,但在今天,死刑只被限制适用于少数几种极为重大的罪行;一个现代国家的成员要求的最低限度的安全都比混乱社会所能期望的安全程度高得多。作者在这里再次赞同了自然法的大多数倡导者所提出的“恶法非法”的观点。

(三)自然法是正义的最低层次。

从书中不难看出正义制度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次是自然法,它是正义制。

度的基础;第二层次是“被一特定的政治和社会制度认为是正义的规范和原则”,这些规范和原则可能得到了明文法的承认,也可能没得到其承认;第三层次是最高层次,“它是由一个更完美的和更理想的秩序的蓝图规划构成的,而这一规划则是一个国家的实在法所无力实现的”。据此,正义概念范围极广,不仅关注法律有序化的迫切的、即时的目的,而且关注它的远大的、终极的目的。

综上,是我对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近乎皮毛的理解。博登海默对正义的阐述是理性而精彩的,整本书是深刻而又有创意的。博登海默的正义论值得学者们深究,就算仅仅细致阅读了此书的一两个小节我也不得不为他那抽象、发散而丰富的思想而感叹。正义是法律制度的实质,正义也是法律永恒的主题,而博登海默对正义的这场探讨给法学乃至整个人类文明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值得后人细细品味。

法律方法论文

法律方法的法律解释论文将以案例为研究对象,运用法律方法进行分析研究。

摘要: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共同体运用独特的法律思维与法律知识,在处理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对立的难题时,达到法律判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最终实现法的公平正义。

因此如何运用法律方法,把事实与规范有机联结在一起,才是法律方法论所要研究的基本问题。

案情简介:2月起,原告漆建国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银利来公司的建筑工程,漆建国组建建筑工程队已有几年时间,工程队人员经常保持有十几人以上。

但由于既无营业执照,又未依法登记,属非法用工。

唐国生20正月参加漆建国的工程队,在拆除一栋旧厂棚时不幸从房顶摔下受伤。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唐国生和漆建国建筑务工队的劳动关系,认定唐国生所受之伤为工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

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漆建国一次性赔偿唐国生各种损失共计72455元,在漆建国无能力赔偿时,由银利来公司承担。

漆建国、银利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被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国负责赔偿,原告湖南银利来公司对原告漆建国承担的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被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国负责赔偿,原告湖南银利来公司在47988.75元范围内对唐国生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该案是否构成工伤事故,二,伤者医疗费用等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以及应该怎样承担。

一、该案是否构成工伤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工伤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在劳动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

根据法律方法的的文义解释,本案被告在原告的工程队接受原告的安排,从事其安排的工作,获得相应的报酬,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符合工伤的三大特征。

所以一审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二款“……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都认为漆建国所组建的建筑工程队是未依法登记的单位。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所以被告唐国生应属漆建国建筑工程队的职工。

这些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解释就是当地劳动部门以及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该案应按公司事故处理的原因所在。

但笔者认为像本案原告这样没有资质的工程队在我国农村广泛存在,所谓的工程队其实也就是个人雇佣的形式将周边的农民组建起来的,因此组建者与工人之间应该适用劳动关系调整还是运用雇佣关系调整,值得商榷。

此类民间工程队人员流动性很大,组建者个人财力也非常有限,由组建者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几无可能。

而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案中的工程队不具备法人的条件,不符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所以在发生此类案件时到底应该按照工伤事故处理还是人身损害纠纷处理应由相关部门作出相应的法律解释。

二、法律适用问题。

1、对原告漆建国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依据,该案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原告漆建国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但笔者对此保留意见,认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决更合理,原因不再赘述。

2、对原告银利来公司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判决原告银利来公司对原告漆建国承担的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银利来公司未直接与发生劳动关系,不是唐国生的用工主体,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也未作为当事人参与工伤认定程序,《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也没有赋予银利来公司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工伤认定的过程和结果银利来公司处于完全被动承受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均未规定应由发包方的银利来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判决由银利来公司对漆建国所承担的工伤事故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根据体系解释理论,笔者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本案就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案件,发包方将建设项目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继而发生事故,发包方应与承包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既然认定该案属于工伤事故,那么对伤者造成的损失就应按照工伤事故处理办法的标准予以赔偿,不应该对发包方和承包商采取不同的赔偿计算标准。

此类案件发生之后劳社部出台了发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通知的出台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标准给了同一规定,也支持了笔者的观点深感欣慰。

法律方法中的法律解释对于法律疑难问题的解决有重要作用。

该法律解释应该符合国情符合社情,维护公平正义。

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实务中要运用好法律方法对没有法律规定或者规定模糊的条款作出合理的解释,填补法律漏洞。

此类非法定的解释具备合理性之后,立法者要及时对此解释进行固定,使法律保持稳定性与灵活性。

「摘要」本文从最近学术界的热点话题入手,接着对法律解释做了简单分析,然后分析了陈兴良教授和张明揩教授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看法,再分析了德沃金和波斯纳德法律解释论,并对之做了比较。

在对这个热点问题作了一些梳理后,最后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想法。

「关键词」法律解释,主观解释,客观解释。

第一部分:问题提出。

前天在陈兴良老师所在我们读书小组会上讲了关于拉伦次的法学方法论一书。

陈老师认为,这里所说的方法论是指司法适用的方法论。

并且讲了两种方法论,一种是法学研究方法,一种是法律适用的方法论。

而拉伦次这里的方法论是主要讲法律适用的方法论,所以在这一章里,法律解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分量。

因为法律要适用,从逻辑上讲,必须先对法律本身进行阐释,这是严格遵循自亚里士多德以来逻辑推理的格式,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而在法律是适用中,法律本身和法律的解释就是大前提,而具体的案情就是小前提,然后将大前提套到小前提上,就可以得出结论。

在这次在深圳召开的刑法方法研讨会上,关于“冒充军警”的解释问题争论很厉害,其关注的焦点是对这个“冒充”如何解释?一个问题是当一个真的军警去抢劫时,是不是算抢劫最的这个加重情节?更进一步,当一个真的军警和假的军警一起抢劫时,怎么去看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说到底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

因此我想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这个问题做一个分析。

第二部分:法律解释的简单分析。

解释学一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文中,它的拉丁化拼法是hermeneuein,它的词根是hermes.hermes是在希腊神话中专司向人传递诸神信息的信使。

他不仅向人们宣布神的信息,而且还担任了一个解释者的角色,对神谕加一番注解和阐发,使诸神的意旨变得可知而有意义。

因此,“解释学”一词最初主要是指在阿波罗神庙中对神谕的解说。

由此又衍生出两个基本的意思:(1)使隐藏的东西显现出来;(2)使不清楚的东西变得清楚〔1〕。

法律与解释是不可截然分开的,法律发达史实际上就是法律解释发达史,反之亦然。

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律是在解释中发展的,也只有在解释中才能获得真正的理解与适用。

曾经辉煌过,曾经失落过,但法解释与法同在,这就是法解释的历史命运。

(2)通常的解释方法是文理解释。

在法律解释的理论中,始终存在着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个大的派别。

主观主义的观点认为,法律解释实际上是对立法者原意的考证,因而法律解释就应该去探究立法者原来立法的意思和目的,而不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去改变立法原意。

反之,在客观主义者看来,立法者一旦进行了立法,法律就已经独立于立法而存在了,它具有其自身的意义,因而随着客观实际情况的变化,法律也的含义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所以客观主义者们认为法律解释可以根据客观环境的变化来赋予其与时代并进的含义,而且这是法律解释者们的责任。

在当代法学家眼中,绝对的主观主义和绝对的客观主义都有失偏颇,一般都主张侧重于一边的折衷主义。

有的人可能偏向主观主义,有的人则偏向客观主义。

具体到这个案例中,“冒充军警”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从立法者原意来说,当然是指非军警来冒充军警,立法者也没有想到会出现真的军警抢劫时怎么处理?但事实上就有这种情况发生。

清华大学教授张明揩就认为真的军警也应被视为包括在这个加重条款里,他的理由是这里的“冒充”扩大理解为“作为”。

其实质是认为真的军警抢劫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应当作为犯罪来处理;反之,陈兴良教授主张对此不应当扩大解释,而应严格按照字面意思进行解释这和他一贯主张的形式理性优先于实质理性是一脉相承的。

其理由是在现代刑法理论和实践中,罪行法定的思想深入人心,应该严格遵循形式解释,而不能进行实质解释。

而张明揩则主张倾向于客观主义解释,认为对法律应该依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作出利于司法的解释,实际是主张实质解释。

第三部分:对目前学术界两种观点的解释。

主观解释理论,这种理论认为,法律解释目标在于探讨立法者于制定法律当时事实上的意思,解释结论正确与否的标准就在于是否准确地表达了立法者当时的.意思。

法律的字面含义是重要的,因为要根据字面含义来推测立法者的意思,并且在一般情况下都应该推定,字面含义正是立法者意图的表达。

但字面含义并没有决定性的意义。

论文写作方法

题名又称题目或标题。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

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水平的第一个重要信息,也是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不达意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

论文题目十分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有人描述其重要性,用了下面的一句话:"论文题目是文章的一半"。

对论文题目的要求是:准确得体:简短精炼:外延和内涵恰如其分:醒目。对这四方面的要求分述如下。

1.准确得体。

要求论文题目能准确表达论文内容,恰当反映所研究的范围和深度。

常见毛病是:过于笼统,题不扣文。如:"金属疲劳强度的研究"过于笼统,若改为针对研究的具体对象来命题。效果会好得多,例如"含镍名牌的合金材料疲劳强度的研究",这样的题名就要贴切得多。再如:"35ni-15cr型铁基高温合金中铝和钛含量对高温长期性能和组织稳定性能的影响的研究"这样的论文题目,既长又不准确,题名中的35ni-15cr是何含义,令人费解,是百分含量?是重量比?体积比?金属牌号?或是其它什么,请教不得而知,这就叫题目含混不清,解决的办法就是要站在读者的角度,清晰地点示出论文研究的内容。假如上面的题目中,指的是百分含量,可放在内文中说明,不必写在标题中,标题中只需反映含ni和cr这一事实即可。可参考的修改方案为:"ni、cr合金中al和ti含量对高温性能和组织稳定性的影响"。

关键问题在于题目要紧扣论文内容,或论文内容民论文题目要互相匹配、紧扣,即题要扣文,文也要扣题。这是撰写论文的基本准则。

2.简短精炼。

力求题目的字数要少,用词需要精选。至于多少字算是合乎要求,并无统一的"硬性"规定,一般希望一篇论文题目不要超出20个字,不过,不能由于一味追求字数少而影响题目对内容的恰当反映,在遇到两者确有矛时,宁可多用几个字也要力求表达明确。

常见了繁琐题名如:"关于钢水中所含化学成分的快速分析方法的研究"。在这类题目中,像"关于"、"研究"等词汇如若舍之,并不影响表达。戏是论文,总包含有研究及关于什么方面的研究,所以,上述题目便可精炼为:"钢水化学成分的快速分析法"。这样一改,字数便从原21个安减少为12个字,读起来觉得干净利落、简短明了。

若简短题名不足以显示论文内容或反映出属于系列研究的性质,则可利用正、副标题的方法解决,以加副标题来补充说明特定的实验材料,方法及内容等信息,使标题成为既充实准确又不流于笼统和一般化。如,(主标题)有源位错群的动力学特性--(副标题)用电子计算机模拟有源位错群的滑移特性"。

3.外延和内涵要恰如其分。

"外延"和"内涵"属于形式逻辑中的概念。所谓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反映的每一个对象;而所谓内涵,则是指对每一个概念对象特有属性的反映。

命题时,若不考虑逻辑上有关外延和内涵的恰当运用,则有可能出现谬误,至少是不当。如:"对农村合理的全、畜、机动力组合的设计"这一标题即存在逻辑上的错误。题名中的"人",其外延可能是青壮年,也可以是指婴儿、幼儿或老人,因为后者也?quot;人",然而却不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显然不属于命题所指,所以泛用"人",其外延不当。同理,"畜"可以指牛,但也可以指羊和猪,试问,哪里见到过用羊和猪来犁田拉磨的呢?所以也属于外延不当的错误。其中,由于使用"劳力"与"畜力",就不会分别误解成那些不具有劳动能力和不能使役的对象。

题名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必要时可加副题名,题名要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应以简明、准确的词语反映文章特定内容,并有助于选定关键词。应避免使用非公知公用的缩写词、字符、代号,尽量不出现数学式和化学式。

2.作者署名和工作单位。

作者姓名署于题名下方,团体作者的执笔人也可注于首页页脚或文末,作者署名是文责自负和拥有著作权的标志。对作者应标明其工作单位全称及邮编,工作单位和邮编之间空一个字。

3.摘要。

论文摘要的写作应符合gb6447-86的规定。摘要的内容包括研究的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其中,研究的结果和作者的结论为摘要的核心部分。一般应写成报道性文摘,摘要应简明扼要地提供全文重点信息,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且应是一篇完整的短文,一般在300字左右。摘要一般不分段,不用图表、公式和非公知公用的符号。

4.关键词。

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便于。

作文。

献索引和检索。每篇论文选择关键词3~5个,可从题名、摘要中选出,也可以把重要术语和地区、人物、文献、产品及重要数据名称作为关键词标出。

5.绪论。

绪论又称前言或引言,绪论的序号可以不写,也可以写为“0”,不写序号时“绪论”二字可以省略。绪论应少而精,开门见山,言简意赅,应写明前人相关的研究成果、理论与与实践依据,内容可包括研究的目的、意义、主要方法、范围和背景等。不要与摘要雷同和成为摘要的注释,切勿用“众所周知“、”大家知道“之类的。

开场白。

也不要写什么“才疏学浅”、“不吝赐教”等客套话。

6.正文。

正文是论文的主体,系指引言之后结论之前的部分,应按gb7713--87的规定格式编写。这一部分的形式主要是根据作者意图和文章内容而定。

实验为研究手段的论文或技术报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验原材料及制备方法。主要描述研究材料的可靠性、均衡性及随机性的情况。

(2)实验所用设备、装置和仪器。通用设备应注明规格、型号,如果是自己特制的装置,应提供示意图,并附测试、计量所用仪器的精度,使读者得知实验结果的可信度和准确程度。

(3)实验方法和过程。方法包括测量仪器、测定方法、标本处理、计算方法等,过程如何进行,操作应注意事项。若有技术上的经济性,要正确处理好学术交流与技术保密的关系。

(4)实验结果。结果部分是示出处理后的实验效应,包括各项指标的数据和图像。对结果进行分析,把实验所得的数据和现象加以解释,阐明自己的新发现或新见解。图表的数量应择其要者。

写该部分时要注意:首先是选取数据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其次是描述现象要分清主次,抓住本质,图表设计要精心,使其一目了然;最后是分析问题必须以理论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

撰写理论或解析文章,应注意以下内容:

(1)解析方法。包括前提条件、提出的假设、解析的现象、适用的理论和计算的程序;。

(2)解析的结果。可用图表、公式进行整理。

(3)分析讨论。对结果的可信度、误差的评价。

7.结尾。

结尾是以结果和讨论为前提,评价分析结果的误差,也是结果论点的提炼与概括,同时,提出尚存在的问题和今后解决问题的展望。结论要有条理,应准确、简明、完整。

8.参考文献著录。

凡引用前人的研究方法、论点、重要数据等,均要列出参考文献。著录格式如下:

a.出版物序号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b.论文集序号作者.题名[c].见主编.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c.专著序号作者.书名[m].版本.出版地,出版年份:起止页码。

d.报告序号报告人.题名[r].会议名称,会址,年份。

e.专利序号专利申请者.题名[p].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

9.1题。

层次标题要简短明确,同一层次标题意义相关,语气一致,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不同层次的数字之间用圆点“.”相隔,末位数字后面不加圆点号,如“1”,“2.1”,“3.1.2”等;各层次的序号均左顶格起,后空1个字距接排标题。

9.2图表处理。

在进行各种研究和和试验过程中,会涉及诸多数据和图表。数据获取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既要精确又要准确,还应具有代表性。图表要精心设计,大小适中,线条均匀,尽可能找出规律,图表中的度量单位、符号、术语、单位、文字及插图表达要一致,使其一目了然。表中所有单位相同,应将单位标注在表的右上角,不写“单位”二字,表中不能出现“同上”、“同左”、“下同”来代替相关内容。图应有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的图序和简明的图题(如“图1”、“图2”……)。图序和图题间空1个字距,一般居中排于图的下方。

表一般随文排,先见文字后见表,表应有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的表序(如仅有1个表,表序可定名为“表1”)和简明的表题。表序和表题间空1个字距,居中放在表的上方。

9.3数学式、反应式及数字、字母。

文章提及的数学式、反应式等可另占一行,并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序号。序号加圆括号,顶格排。一行表达一完需用2行或多行来表示时,涉及的各符号要紧靠,最好用一些比较关键的符号断开。各类式子应遵守有关规定,并注意应严格区别容易混淆的各种字母、符号。

凡使用阿拉伯数字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请参照gb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世纪、年代、日期和时刻用阿拉伯数字,年份不能简写,如1998年不能写成98年。日期和时刻可采用全数字式写法,如2019年3月8日写成2019-03-08或20190308;时刻如16时15分30秒写成16:15:30.计量和计数单位前的数字采用阿拉伯数字。多位阿拉伯数不能拆开换行。百分数范围如20%~30%不能写成20~30%,(85±2)%不能成85±2%;偏差范围如(25±1)℃不能写成25±1℃.

应特别注意外文字母的正斜体、大小写和上下标的表示,注意手稿中易混淆的外文字母,直接用电脑写作时应注意字符的全角半角之分。数字、字母、符号后面句号用圆点“.”代替。

9.4量和单位。

量的符号一般为单个拉丁字母和希腊字母,为区别不同情况,可在量符号上附加角标。表达量值时,在公式、图、表和文字叙述中,一律使用单位的国际符号。单位符号与数值间要留适当间隙,不许对单位符号进行修饰。应严格执行gb3100~3102-93规定的量和单位的名称、符号和书写规则。

法律方法论文

摘要:诊所式法律教育在提升法学专业学生法律知识、实务能力的同时,培养了大学生的沟通协调能力,也使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公益服务需求得以实现,提升了学生的律师实务能力及对职业的热爱程度。

但是,目前诊所式法律教育面临着缺乏资金支持、教师精力有限、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学生热情度不够等困境。

针对困境提出了多渠道解决经费问题、鼓励教师参与诊所式教育、严格按照内部规章执行、建立多渠道激励制度激发学生热情的建议。

关键词:诊所式;法律教育;法律诊所;法学专业。

大学生诊所式法律教育又称“临床法学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它作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一种典型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初期起源于美国。

为生活贫困却十分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群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帮助,为其法律问题进行“诊断”,开出“处方”,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加深了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理论的理解。

这种模式的优点体现在能培养法学专业大学生的职业素养和提高职业道德观念方面,特别是针对律师职业技能,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有效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法律诊所的起步较晚,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高校直到才先后在其法学院引进该课程,并将该课程正式命名为“法律诊所”,其影响较为广泛。

目前已有50余所高校开设“法律诊所”,国内著名的法学院和政法院校几乎都在其中,法学教育改革也将该项措施和内容纳入其中[1]。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优势。

诊所式法律教育的主体是法学专业大学生,以法律援助为手段,通过当事人的求助,使学生接触真实案件。

河南科技学院法律诊所成立于12月,3月开设法律诊所实践课程。

在开设法律诊所课程的一年多来,不仅促进了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理解、运用以及再学习,还提高了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拓展了学生的思维能力,提升了学生的实务能力,并且提高了学生的人际交往、协调沟通和组织能力。

(一)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和实务能力。

法学专业大学生要想具备处理、解决法律方面的问题能力,除了平时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的积累外,还需要不断接触、学习法律实务知识。

目前,大学生知识的学习都是按照教学内容进行划分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分课程学习的,缺乏对综合问题的分析能力。

诊所式法律教育促使学生接触实际案件,从而培养其综合分析能力。

在诊所教师的示范和指导下,学生接待当事人。

在接待过程中把当事人关心和疑惑的问题记下来,事后经查阅资料、小组讨论并经过指导教师批阅后,再回复当事人。

在整个过程中由学生发现自身知识方面的欠缺,然后通过再学习完善自己的知识体系,积累实务经验。

长此以往,无形中就提升了学生的法律知识和实务能力。

(二)丰富社会经验,提高人际交往能力。

大学生在没有真正进入社会时,看待问题多停留在书本、学校、教师引导的个人主观方面,不能很好地自我认识到问题的关键所在,或者不能十分明确地表达自己对某件事的看法。

除此之外,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有些学生甚至连基本的接人待物都不知道应该怎么做。

诊所式法律教育依托法律诊所平台,使学生见到了很多求助于诊所的形形色色的当事人,当事人有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和诉求。

在这里,法律不再是停留在课本上的空洞理论,它存在于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中,和日常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样无形当中锻炼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组织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经过这些真实案例的接触,学生见识了社会百态,全方位地增加了社会经验,缓解了与社会严重脱轨的情况。

(三)培养学生“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

诊所式法律教育事实上类似一个律师事务所,是学生亲身经历司法实践的过程,强调“在实践中再学习”,那么就要求学生具备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包括如何处理和当事人之间、律师之间、法官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培养律师技能、职业热情等。

在处理当事人案件的过程中,学生真实亲身经历法律职业技能的运用过程,以此查漏补缺,弥补自身法律知识储备的.不足,同时,这也使学生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得以提升[2]。

(四)培养学生的公益服务意识、奉献精神。

通过代理案件,培养学生的公益心、奉献精神,满足大学生的助人需求和奉献需求。

209月,法律诊所承接了一起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当事人在索要押金无果的情况下求助法律诊所,诊所学生热情接待。

接待过当事人之后,迅速成立讨论小组,对该案件进行分析、收集资料,形成了多项诉讼方案,最后筛选融合成一份最佳方案。

在教师指导之后,学生积极投入开庭准备,由讨论小组组长作为代理人进入诉讼程序。

在开庭完毕之后,小组成员对该案件十分关注,经常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以及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

当得知审理结果令当事人十分满意后,诊所学生十分高兴,因为帮助当事人捍卫了自身权利。

不难看出,诊所学生放弃了自己休息时间处理案件,并且对自己的付出没有物质报酬却没有丝毫怨言的表现,正是满足了学生的公益服务意识[3],深度升华了学生的奉献精神。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法律诊所在实施过程中,虽然得到了学院领导的支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困境,这些困难给法律诊所的日常工作造成了很大障碍,并制约着法律诊所的进一步发展。

(一)资金支持缺乏。

诊所式法律教育依托法律诊所,采用的是在接待真实案件中促进自主学习,也就是学生接待当事人咨询并代理出庭。

由于法律诊所具有非盈利性,所以为了体现公益性,避免市场化收费,诊所承诺不收任何费用。

然而,学生代理案件时,必要的交通费、通信费、午餐费、文印费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方面的经费没有着落,全靠学生的公益精神支撑。

一个案件需要大约100元启动费用,每名学生一年1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同时诊所还需要办公用品及硬件设施等。

目前,河南科技学院给诊所提供了硬件设施及办公用品,其他都是教师和学生自己想办法解决。

(二)教师精力有限。

诊所式法律教育与律师事务所类似,学生作为律师亲身经历司法实践,实现了“在实践中再学习”,但也离不开专业教师的指导。

目前,河南科技学院的诊所指导教师均由本校法学专业教师兼任,因此诊所教师在承担法律诊所教学的同时担任法学专业的教学工作;再者,案件的进度不以教师或者学生的意志决定,指导教师必须随时“待命”、随时指导,使其失去更多的个人休息时间。

这就要求指导教师除了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外,还必须具备强烈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学院提供给教师的仅仅是每学期30个左右课时量,这与指导教师的付出远远不对等。

因此,教师的作用就很难进行下去。

(三)内部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诊所指导教师大都同时担任本校法学专业教师,因此诊所教师不仅承担法律诊所教学工作而且还担任法学专业任职教师,没有过多的时间,不能任何事情都亲力亲为。

学生存在惰性心理,若不按照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易使当事人产生怀疑。

如诊所内部管理制度规定,接待当事人时提出的任何问题不能立刻回答,一律需要小组讨论后,由指导教师指导后才能给当事人答复。

可是学生常常犯这样的错误,第二天发现回复有误,重新电话通知当事人。

人生哲学论文

关于价值,马克思曾指出:“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1](p406),那么,价值总是客体对于主体来讲的。从这种意义上说,顾名思义,人生价值就是作为客体的一个人的人生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但人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其人生的所作所为不可能只满足于自我的需要,同时还应满足社会的需要。因此,主体就有两个,即主体的个体自身和主体的社会,人生价值的涵义就是一个人的人生或人生的所作所为对个体自我需要的满足和主体社会的需要满足。

人生价值就是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个体和社会是主体存在的两种基本形式[2](p287)。“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就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3](p67)。“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3](p67)由此可见,个体总是客观存在,在现实生活中总要体现为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而存在,因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是人的最基本的需要,从而人生的自我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个体追求人生自我价值无可厚非;从本质上说,人生的自我价值就是人的一生对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满足。然而,社会是由个人组成,个体离不开社会,社会的需要与个体的需要总是有着内在联系,社会的需要从本质上看也是人的需要,个体的生存与发展需要在本质上就具有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性质,个体的人生自我价值在本质上就是个体的人生社会价值[2](p287),因此,人生价值是人生的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没有个体的人生自我价值,就没有整个社会的发展,忽视个体的人生自我价值就会失去为社会创造价值的源泉;漠视人生社会价值,整个社会也就无法形成一股奋发向上的凝聚力。

实践是人生自我价值与人生社会价值有机统一的根本路径。马克思曾指出“动物只生产它自己或它的幼仔所直接需要的东西;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4](p273)可见,人是一种有意识的存在,人能在实践中通过创造劳动满足自我的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实现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同时也满足社会的需要,促进社会的发展。换言之,人在实践中既能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又能实现人生的社会价值,并把两者进行有机统一。人生价值的实现就是人在实践活动中,经历着人生的自我成长,满足人和社会的需要,实现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过程。

二、自我评价的两大功能发挥及其对人生价值的意义。

自我评价就是主体对自身的评价活动,可分为个体主体的自我评价活动和群体主体的自我评价活动[5],自我评价是一种重要的评价形式,在自我评价活动中,主体两重化,即主体对作为客体的主体的评价活动。自我评价不仅具有独特的自我功能,而且还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6].

自我评价首先体现在它的自我功能上,它促进人们进行自我验证、自我证实和自我完善,为人的自我发展、自我实现提供动力。根据心理学的有关研究成果,一旦人们有了关于他们自身的想法,他们就会努力证明这些自我的观念;一旦人们对自己形成了相对完整和定型的评价,就会想方设法通过证实自己的能力来减少对这种自我评价有威胁的各种负面影响,人们希望他人对自己的认识、理解与自身的自我认识保持一致[7].也就是说,人们会不断地反思自我,并证实自己的价值;在人们形成自我评价后,当感到自我评价的某方面受到威胁时,人们会加倍地完善自我、提高自我;那么,自我评价的自我功能还表现在有利于主体的自我完善上。因此,自我评价的自我功能对人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意义。其次,自我评价还有它的社会功能。自我评价的社会功能体现在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一个人对待他人的态度,以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心理学和社会学的研究发现,人们的评价决定态度,而不同的态度就必然有不同的行为,从而导致不同的人际关系[8],那么,一个人的自我评价往往能够折射出这个人对于人生自我价值和人生社会价值的态度。正确的自我评价会使主体对自我、他人以及对待社会关系有正确的态度,能够使主体勇于承担社会的责任,具有担当精神,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整个社会充满人生的正气。

自我评价的两大功能对于人生价值的选择和实现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克服自我评价可能的负面影响,充分发挥自我评价的两大功能,合理地利用这些功能来促进个体的自我发展和社会的良性发展,使之为人的发展和社会的发展服务。自我评价的两大功能对人生价值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有助于个体人生价值的选择和实现。自我评价的自我功能促进个体进行自我验证、自我证实,自我审视人生,并不断完善自我,合理地选择自我人生价值并实现它;从自我评价的积极性质上看,自我评价能够成为人发展的一种内在驱动力,使人的主体性得到提高,激发人生奋发进取的精神,从而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并通过创造性的劳动来实现人生的价值,这也是人的本质力量的确证。二是促进良好社会关系的形成,使整个社会充满人生的正气,为个体人生价值的实现提供良好的社会氛围。一个能正确评价自我的人,一般会正确地评价他人;自我评价影响着人的交往方式,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发挥自我评价的社会功能促进良好社会关系的形成,促进人际友善,使社会充满了人间的友爱、蓬勃的生气以及人生的正气,从而为个体人生价值的实现提供良好的条件,同时,也有利于社会成员树立正确、合理的人生观、价值观。三是减少“我”对人生价值的自我评价与社会对“我”的人生社会价值评价的偏差,正确地看待偏差,更好地进行自我评价活动。在自我评价活动中,我对“我”的评价常常会出现偏差,社会对“我”的评价会出现偏差,以及我对“我”的评价与社会对“我”的评价之间也常常会出现偏差或不一致的情况,这是题中应有之义。因此,自我评价的自我功能和社会功能的有效发挥,在良好的社会关系和正确的自我评价下,从某种意义上说,能减少“我”对人生价值的自我评价与社会对“我”的人生社会价值评价的偏差,并使个体正确地看待偏差所产生的原因,以便能更好地进行自我评价活动,更好地实现人生的价值。

三、自我评价论视域下人生价值实现的思考。

人生价值的实现是个人主观努力和社会客观条件的共同结果。在当今社会,对人生价值的自我否定而导致人生意义失落以致采取自杀行为的人毕竟是少数,而存在不同程度的人生无意义感的人则很多。那么,如何由人生的自我否定转化为人生的自我肯定,如何对产生人生无意义感的社会因素进行改造,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现实问题。从自我评价论视域来思考,人生价值的实现既需要个体的自我人生忧患意识,也需要社会对自身予以反思。

1.个体:在人生的忧患意识中自觉地进行人生塑造。

忧患意识与安乐意识相对应,即不满足于现状的意识,往往通过理性反思总结经验教训,或通过积极批评揭露错误,或从对事物的肯定中发现潜伏的矛盾,期冀推动社会更加健康地向前发展。从内涵上看,忧患意识是一种责任意识和局安思危意识,凸显了社会主体的精神自觉,是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对社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个人具有自我人生的忧患意识则体现了个体对自我人生责任感的自觉意识。一个具有忧患意识的人,必定是一个自强不息、勇于拼搏的人,对自己的人生、对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的深切担忧和关切。

哲学论文

绪论。

本文虽然在心灵哲学的视角下研究命题态度的相关问题,但从渊源上来说,对命题态度这一概念的研究来自于语言哲学,因此必须澄清本文的研究与语言哲学视角下的研究究竟有何不同。

将命题态度纳入哲学中来,其源头来自于著名的弗雷格疑难,即态度语境下同一性替换问题。

对弗雷格及罗素关于此问题解决方法的评析促进了情境语义学(situationsemantics)的产生。

情境语义学注重研究命题态度的关系,即个体对命题的态度,比如“相信”、“期待”等,这些具有意向性的状态能够表达一个个体的态度。

该研究将命题态度形式化,即一个逻辑系统如何表示命题态度的关系,以及这个系统是如何构造的。

总体来说,语言学或者逻辑学对于命题态度的研究更偏重于形式化,从命题态度的结构入手来探讨有关语义的问题。

其结构要素包括命题态度主体(propositionalattitudesubject)、命题态度谓词(propositionalattitudepredicate)及命题内容。

其中命题内容指的是命题态度谓词指向(directat)或关于(about)的内容。

第1章命题态度的含义。

1.1命题态度与心理意向性。

也就是说,患有这种疾病的人虽然能够感知一侧事物,但并不能意识到这一点,即“无意识的心理状态”。

除了上述情况,还有些无意识状态比如惯性。

我们会发现,当一个人10年不变在同一个地方居住、并且在同一个区域上班,那么每当他上下班时,即使在路上不费力寻找路标甚至走神,他依然能到达期望的地点。

或者一个人惯用手写,提起钢笔就会自发地寻找纸张进行书写,那么当有人手持文件等待其签字,惯用手写之人可能在找到钢笔后由于走神而忘掉待签字文件,进而继续翻找纸张。

这些无意识的状态是否具有意向性?我们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无论主体有没有对当下状况的意识,他都在心理意向的驱使下完成了某项工作。

例如某人顺应心中对家的期待而在不故意的情况下抵达住所,或者能够遵循对书写的渴望而寻找纸张。

关于意识与意向性关系的进一步讨论我们将在下一节完成。

而这种无意识的意向能否称为命题态度?显然不能。

这种无意识的心理意向并没有指向一个命题表达出来的内容,换言之,潜在的心理意向性并非命题态度。

1.2意识与意向性。

与上述分离主义不同,意向性基本论认为,意识与意向性是不可分离的,但是它们的联系体现在,意向性在二者中更为重要、是基本的,意识可以用意向性来解释。

表征主义是其中一种代表性理论。

表征主义认为,所有心理状态都是意向状态,意向内容可以由心理状态对事物或性质进行表征而得来,换言之,本应理解为由意识得来的内容,其实可以由意向(表征)得来。

其解释有赖于德雷斯克的“移位感知”(displacedperception)理论。

人的经验有一种透明性,“经验的透明性指的是这样一种现象,例如,当我们注视一棵树,并且将注意力转向自己的视觉经验,我们能发现的性质只是所呈现出来的树的性质。

这表明,经验恰如眼镜的镜片一样,可以让我们投过它知觉到外部事物的性质。

在此意义上,我们说经验是透明的。

3.1自然主义视角下的分析————命题态度如何解释行为........17。

3.2监视机制理论——命题态度的自我归属.............21。

结论.......................24。

第3章命题态度的归属过程。

3.1自然主义视角下的分析————命题态度如何解释行为。

也有例外。

比如当这个人害怕火焰,但假设他是一个冷血的人,在看到几百米外的一座房子失火时,由于他同时相信这个火焰不会伤害到自己,那么他将不会感到害怕,也不会如前所述,惊叫甚至避开。

还有一种例外是,当一个人拥有两种不同的信念,信念q的影响力远大于信念p的影响力,那么他会呈现出与我们假设不同的行为倾向,也可能与其他相信p的人表现不同。

例如,一个人虽然害怕火,但是当他独自迷失在森林中,此时如果不取火,他相信自己将被冻死;或者相信,他手边的猎物如果不用火烤就无法食用,而他将被饿死,那么此时他会抛开对火的'害怕而选择生存。

当然如果他相信只要点火他就会害怕到死掉,或者相信生肉也可食用、总比面对火好,结果将不相同。

另外一种情况是,在一个危险的水边,主体a相信靠近水可能会丧失生命,那么他将远离水岸,而同样一个拥有该信念的主体b,由于他寻求刺激,或者有轻生念头,那么他反而会靠近水岸。

如此种种。

3.2监视机制理论——命题态度的自我归属。

在上一章提到的fp三种理论中,理论论和模仿论最为流行,但无论是理论论主张的人们对命题态度的归属能力由先天或学习得来,还是模仿论所说的人们虚拟他人视角来理解或预言他人心理状态,都将研究集中在命题态度归属能力的第三人称方面,因此,对第一人称问题进行考虑,mm理论就成了一个好的选择。

此外,对于解释自闭症人群能否理解自身的心理状态,该理论也提供了解答。

然而,尽管mm理论作为前两种fp理论的补充有着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其中不乏值得考虑的问题。

例如,该理论的提出者并没能明确解释监视机制在什么情况下完成表达任务,同时,该理论关于信念的上升程式中的问题也没能给予良好的解答。

所谓信念的上升程式是指,当人们思考类似“是否相信p”的问题时,实际上在心中考虑的是“是否p”,这就将思考一种心理状态转化为思考一个事实。

对于这种现象,mm理论并没给出合理的解释。

结论。

关于命题态度归属的过程,我们从两方面进行了讨论,一是研究命题态度在解释行为时的表现,二是研究命题态度的自我归属,即人如何认知命题态度对行为的影响。

这个部分的分析主要利用信念这一命题态度。

对于命题态度的解释过程,我们除了沿用理论论及模仿论,即利用理论或者模仿他人的视角来进行解释或预测行为以外,还参考了自然主义视角下的分析,在行为维度,我们知道命题态度对行为解释的表现为,同一命题态度引发的行为不唯一,且受所持命题态度的程度及硬度的影响;通过对神经生理维度分析,我们得出结论:命题态度的解释方式是对每一个行动方面的解释而非行动整体;在社会历史维度,命题态度对行为的解释则受社会、历史、语言的影响。

命题态度的自我归属则主要参考mm理论,即我们通过认知建构中的监视模块来完成自我认知,对于该理论不详尽之处,我们也尝试给出了解决方案。

哲学论文

哲学是对自然科学的总结,同时也对其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有意识利用哲学思想指导生物教学,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分析理由、解决理由的能力,还能培养文理兼长的后备人才。

哲学思想指导高中生物教学。

哲学是对自然科学的总结,同时也对其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有意识利用学生们在政治课上学到的哲学思想指导生物教学,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分析理由、解决理由的能力,还能培养文理兼长的后备人才。

现将如何利用哲学思想指导高中生物教学的策略总结如下:

1.利用一般与特殊关系的哲学思想指导高中生物教学。

哲学中讲到:一般,指矛盾的普遍性;特殊,指矛盾的特殊性。二者对立统一、相互依存、相互转化、互为存在的前提条件。

高中生物教学中要注意一般与特殊关系的处理。引导学生认识到生物学科中所讲的规律一般都是一般规律,任何一般规律都是对事物的共性的总结,事物还存在其个性与特殊之处,共性和特性相互依存。

例如高中生物必修1在介绍细胞统一性时讲到:生物一般是由细胞组成的,但病毒是非细胞生物;一般光合作用的'场所是叶绿体,但原核生物蓝藻光合作用是光合片层;一般情况下叶绿体是绿色植物应有的细胞器,但植物的根尖细胞、叶表皮细胞不含有叶绿体;一般的细胞都含有一个细胞核,但双小核草履虫,胚乳细胞含有两个细胞核,哺乳动物成熟的红细胞没有细胞核;一般细菌的代谢类型为异养型,但硝化细菌为自养型:一般真核生物的体细胞增加的方式为有丝分裂,但蛙的红细胞为无丝分裂;植物体一般组织的无氧呼吸的产物为酒精与二氧化碳,但马铃薯块茎、甜菜块根、玉米胚细胞等无氧呼吸的产物为乳酸。高中生物必修2讲到:生物的遗传物质一般是dna,但有些病毒的遗传物质是rna。高中生物必修3讲到:一般生产者是绿色植物,但能进行化能合成作用的硝化细菌也是生产者,原核生物蓝藻也是生产者;一般消费者是动物,但猪笼草这样的植物也可充当消费者,病毒、营寄生生活的细菌也是消费者。

2.利用整体与局部关系的哲学思想指导高中生物教学。

哲学中认为,一切事物都是由各个局部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整体与局部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整体由部分构成,整体功能的形成离不开部分原有功能;部分是整体中的部分,部分离开整体就不再有部分功能。

在生物学教学中要从整体着眼,寻求最优目标;搞好局部,使整体功能得到最大发挥。这种学习策略在高三全面复习时显得尤为重要。

例如在复习“动物和人体生命活动的调节”时,要引导学生认识个体层次生命系统的整体性,只有生物体各器官、系统之间的协调统一,才能使内环境维持稳态,换句话说只有神经调节、体液调节、免疫调节共同配合使各器官、系统之间协调统一,保证内环境的稳态,生物体才能正常完成生命活动;另外,从高中生物教学的整体教学来说:第一,在高中生物教学中,要注意各个章节各本书内容的连贯性、整体性。

教学过程中,我们如果只注重各个部分内容的讲解,而不从整体角度出发就可能使学生的理解过于片面,那么很多理由很多知识就可能让学生无法联系,很难构成知识网络,造成学生理解上的空缺和漏洞。高中生物课本的每一章节主要是对生物局部活动进行研究,如果教师能每节课的导课或小节时都站在整体角度对学生进行引导,也就是简短的几句话,就可以引导学生在生物学习完成之后,就可以建立生物体的整体结构和功能(以及植物、动物、微生物的生活规律等)的知识框架,如果建立的这个框架或网络很致密,牵一发而动全身,那么以前的一些不解和疑惑,也会在整体框架构建之后融会贯通,迎刃而解。

3.利用宏观与微观关系的哲学思想指导高中生物教学。

哲学讲到的宏观是指从大的方面去观察,微观是指从小的方面去观察。在自然科学中,微观世界通常是指分子、原子等粒子层面的物质世界,而除微观世界以外的物质世界被称为宏观世界。在高中生物教学中要引导学生在生物的微观世界与宏观世界中穿梭自如,“微”则进入细胞中了解原子与分子是如何完成细胞代谢的;“宏”则能跳出来了解生态系统、生物圈是如何维持稳态的其实高中生物就是从微观入手的,从组成生物的化学元素到组成生物的化合物,再到组成生物的细胞;到了必修3又从个体水平认识生命活动的调节,从生态系统的水平认识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这就要求学生不仅对生物微观知识的认识,还必须注重宏观角度的理解。

4.利用对立统一的哲学思想指导高中生物教学。

哲学中的“对立”,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属性。哲学中的“统一”,是指矛盾双方相互吸引、相互联结的属性。它有两种情形:其一,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依存,一方的存在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其二,矛盾双方依据一定的条件相互转化。

例如必修1讲到的细胞代谢的方式涉及到的同化作用与异化作用,同化是把消化后的营养重新组合,形成有机物和贮存能量的过程。异化是生物的分解代谢,生物体在新陈代谢过程中,将体内的大分子转化为小分子,自身的组成物质发生分解,同时放出能量。从细胞到生物体,包含了细胞的分裂、分化与生长等一系列生命活动,在这些生命活动中,需要不断的进行能量代谢和物质代谢,整个代谢过程始终发生着同化作用和异化作用。一般认为,当同化作用大于异化作用时,有机物才能积累,生物才能表现出生长现象。

5.利用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的哲学思想指导高中生物教学。

哲学中的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内因是变化的依据。学生利用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的原理可以很好的理解酶催化作用一例。酶是催化生物化学反应的内在因素,但要使酶发挥其催化作用,外界环境条件比如说温度、ph值显得至关重要。生物的细胞发生癌变是包括物理、化学和生物致癌因子等外因作用于原癌基因和抑癌基因的内因而发生的变化。学生在分析光合作用时得意识到影响光合作用的内因有叶绿体色素的含量、酶的种类及含量,外因有光照、温度和二氧化碳的浓度,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这样,学生做关于光合作用的题就显得不那么难了。此外,高中生物学中的细胞核与细胞质的相互关系、生物进化的过程、群落的演替、生态平衡。

法律方法论文

摘要法律方法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最终要依据的根本,本文从法律方法的具体内容,法律方法的重要性,法律方法的实际应用等方面对法律方法进行了简要的论述。

法律人的天生本职是解决纠纷,而解决纠纷就得有方法,就法律方法而言,它是法律人最终要依据的根本。

以下试就法律方法及其在实际中的运用等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在法学理论上,审判依据的寻找、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解决、法律漏洞的填补和法律解释等基本都被包括到法律方法或法学方法之列。

但是就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而言,它们的中心点又不一样。

法律方法研究的是法律的应用,是研究如何把法律用好,是法律人在法律运用过程中运用法律、处理法律问题的手段、技能、规则等的总和,其更多的关注于实践,侧重于法律适用的技术手段,这些特殊的、仅于法律领域内适用的方法,关于这些方法的学说理论是法律方法论。

独特的法律方法有助于保证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有效实现,适用法律方法的目的在于解决法律上的事端,为法官解决疑难案件提供法方法工具,通过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公正。

而法学方法是围绕法律这样一个中心,其目的在于解释法律,探究法学的真理,是认识法学的工具,但是其实践能力较低,它不能直接转化为改造法律世界的手段,有关法学方法的学说是法学方法论。

简单比喻就是,法学方法是大学法学教授及研究院所的法学科研人员,不做案子只研究,法律方法是律师,主要做案子。

法学方法更侧重于作为法学家研究法律现象的手段,不同法学流派使用的法学方法各有自身的特色,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使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经济法学派使用经济分析的方法。

一般而言,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渊源识别方法、判例识别方法、法律注释方法、法律解释方法、利益衡量方法、法律推理方法、法律漏洞补救方法、法律说理方法;而法学方法则以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和社会分析方法为主。

关于法律方法的内容,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总的看来,法律方法可以划分为四类:第一类,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第二类,法律漏洞补充方法;第三类,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第四类,利益衡量。

(1)文义解释,就是按照法律规范通常的字面含义和通常使用的方式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

(2)扩张解释,就是根据立法精神,结合社会的现实需要,将法律条文的含义按照扩大范围的解释。

(3)限缩解释,这一解释方法与扩张解释正好相反,是指法律条文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表面文义进行解释,其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于是缩窄其文义的范围,从而达到立法者的本意。

(4)体系解释,是法律的解释方法之一,也称逻辑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这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5)当然解释,是指某个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适用于某个案件事实,但从该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来看,该案件事实更应该适用该法律条文。

(6)目的解释,是指从立法目的来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一般我国的法律基本上都会在第一条明文规定立法目的。

(7)立法解释,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规范具体条文的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所作的说明。

(8)合宪解释,是指用宪法及阶位较高的法律规范解释阶位较低的法律规范。

(9)社会学解释,就是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例如,社会预测、社会调查、市场调查等方法)解释法律规定。

(10)比较法解释,就是用国外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的判例来对比解释本国的法律条文。

法律漏洞,是指整个法律内部是不完整的,出现了需要填补的空白,具体来说就是法律条文存在法律应规定却未规定的情况。

对于出现法律漏洞的案件,法院的审判法官不能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拒绝审理,而只能依据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创设规则。

法律漏洞补充方法具体包括:一是依据以往的习惯进行补充;二是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补充;三是目的性限缩补充;四是目的性扩张补充;五是类推适用对法律漏洞进行补充。

3.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

不确定概念的价值补充,是指有的时候有些情况虽然有法律规定,但是法律规定不充分具体、没有明确的构成要件,因此适用范围不确定,在适用此法律规定用于裁判案件前,必须结合具体案件事实情况,对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加以确定。

4.利益衡量。

所谓利益衡量,指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在案件事实查清后,不是马上去寻找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规则,而是综合分析案件的实质,并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当地当时的社会环境及其人们的价值观念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对比权衡,从而作出案件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

在此基础上,再看应该适用的法律条文,以此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法律方法最近一些年以来逐渐引起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主要原因就在于其对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方法能够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解释,法治从其根本上说,主要是为了防止人的任意专断,但我国法治的现实情况却不是这样,由于不重视法律方法的研究与探索,我国已经规定的大量的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第二,法律方法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通过法律方法的适用指引法律人沿着正确的方法司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

法律方法还可以使法律问题的解决体现正当性和合法性,为法律结论提供使人信服的理由。

只有独特的方法才可以使法律人形成一个稳定的法学共同体,形成特定的法律职业阶层。

独特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具有专业性,使之得以与未经训练的其他人相互分开,未经专业训练者无法从事法律置业,从而保障了法律的自治。

第四,法律方法的完善可以推动法律理论发展和完善。

第五,法律方法还可以保障法治的实现和法律文化的传承。

由上可知,法律秩序的构建、法治的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法律研究人员和从事司法实务工作的人员在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中关注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的运用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单一式,这是法律方法最简单的运用形式,即将一种方法作为解释结论的唯一理由,而无须其它方法,一般而言即是指文义解释方法;二是复合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同时使用两种以上解释方法。

在这类情况下,又可以大致区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不同的解释方法均指向同一个结论,这种情形比较简单,可直接适用该结论;另一种是不同的解释方法支持不同的结论,形成比较复杂的冲突局面,要妥善解决这种冲突,并不是简单的事情。

适用法律方法致使解释结论的差异性,区分不同情况,可以以不同的方法加以处理:一是如果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被证明不具备所需要的条件,那么这种解释方法就不能适用,这种情况很简单;二是如果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的解释条件虽然能够得到满足,但是,另一种或另一些解释方法却使前述的解释方法的初始效力或证明力完全归于无效;三是一种或者一些解释方法虽然能够适用,但是经过分析,另外有一种或一些解释方法在当时情况下被认为更具有重要性或影响力,则适用另一种或另一些解释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审理判决案件要经过以下程序:先就案件的事实作出判断,之后在这个基础上,再根据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正义感进行法理分析得出分析结论,从而对案件有一个大概的初步判断。

在此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选择并解释拟适用的法律,而后判案法官将法律基于事实认定和法理分析,适用于案件,作出判决结果。

作为一个案件结束的最后标志是,法官审理每一个案件,最后都要制作裁判文书。

但是,目前有些裁判文书在适用法律与认定案件事实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关系,形成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相脱离的现象。

究其主要原因,我们发现我国现阶段大部分法官对法律方法知道的很少,能熟练使用法律方法的法官就更少。

法律方法一方面可以帮助法官对法律文本进行正确的理解,另一方面还有助于为某种具体的司法做法提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并使人信服的法律理由。

因此,应大力提高法官应用法律方法的能力,要培养一支现代化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目前,法律方法在我国开始受到学界和实践的重视,表明我国司法开始更多注重司法技术及相关的理论问题,关注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总之,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对法律方法进行必要充分的研究具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大学出版社..

[3]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陈金钊.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法制与社会发展..

[5]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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