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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人员修心(精选17篇)

时间:2024-02-23 00:21:03 作者:书香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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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人员保证书范文

本人因xx(罪行)经xx(市)人民法院判决,以xx(罪名)被判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期间,本人思过悔过,充分认识到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因自身的法制观念、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本人的行为,已对造成了社会不好的影响、对自己的家庭带来沉重压力和精神负担。现在我要在思想上进行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在这个月的缓刑期间里,我居住在xx,主要从事服务工作以及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帮助社区做了部份绿化浇水剪花等公益事务。改造期间没有做出违法违纪事情。我还认真回想自已之前的'所做所为,认为以前我的所做所为触犯了法律,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对的。这段时间里。民警在工作很忙的情况下多次找我谈心。对我做思想教育。让我永远不要忘了这次血的教训。抢劫罪。不但伤害了他人。也伤害自己。从我们谈话以后。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做了这样的事。我对国家和社会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自已之因为犯法,是缺少学习,对公益事业不够积极,个人私心杂念太大,法律意识淡漠,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现在的我一定会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切工作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做公益,多做善事,我认为法律对我的判决是公平的,我在缓刑改造期间一定会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争取早日取得自由。。

当然,在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首先,在思想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深入领会,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以更加积极的精神面貌,开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思想政治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的思想理论水平。不断加强对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其次,在业务知识上,与自己本职工作要求还存在有一定的差距,通过工作实践,使我深刻的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业务知识的不熟悉,将会直接影响工作的开展,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

从今以后我要认真学习国家法律和党的思想政策。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经历过这样的事,我悔而再悔。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让我的心头。永远悬挂着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再也不会一时冲动。让自己犯下大错。不管前方的道路多么艰难,我都会顽强的走下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管理、服从监督,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及组织纪律性。力争早日成为一名合格的公民。

汇报人:

20xx—01—11。

缓刑人员保证书范文

尊敬的xx公安局:

我叫xx,今年xx岁。因为xxx(罪名),被xx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x年,宣告缓刑x年。我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我所犯的罪行,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是我有信心也有决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我一直在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和其他文化知识,不断地扩展自己的知识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服从监督,不断地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

通过这半年的学习,跟民警对我的帮助教育,使我体会到了自己曾经是多么的幼稚,所做的事情是多么的荒唐.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同时也给社会,给他人带来了影响跟伤害.为了能更好的改善自己,这个月,我去了西安工作,希望能从工作中学习到一些东西,通过这一个月的工作,让我看到了这个社会的和谐,同时也明白了每一分钱都来之不易。

工作闲暇时,我经常想起自己从前做的事,是多么的荒唐,通过在外面的学习,跟民警的教育,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也认识到曾经自己的法制概念是多么薄弱.从而导致了犯罪。

如今才发现自己真的很后悔,如今我只能努力的改造自己,在工作闲暇时学习法律知识,让自己多了解法律,一般自己以后不会再做违法的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的法律,.我会永远不让自己再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学会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如今我牢记国家的法律在心中,让它时刻提醒我,做事要三思后行,切莫冲动犯下大错,而后悔一辈子,所以今后违法的事情,我绝对保证不再做.现在,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所犯之罪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革面。

汇报人:

缓刑人员保证书

罪犯:

你因罪,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于年月日生效。现告知你必须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看守所释放之日起七日内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刑监督;

(二)按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的建议,人民法院将作出裁定撤销缓刑: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

罪犯签字:

联系电话:

鞍山市人民法院。

缓刑人员心得体会

缓刑是指法院对刑事犯罪分子根据特定条件给予暂缓执行刑罚的一种刑事制度。缓刑旨在激励犯罪分子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同时通过监管和教育引导他们反省自身错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作为一名缓刑人员,我在这段时间里有了许多感悟和体会。

首段:缓刑的意义与重要性。

缓刑的实施可以给犯罪分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再教育和监管,以帮助他们悔过自新。缓刑的执行不仅减轻了监狱的负担,也给罪犯挽回了一条回归社会的机会。对于个体而言,缓刑可以让犯罪者在保持身心健康的同时进行心理上的准备和改变,以便更好地融入社会。缓刑的意义和重要性在于,它鼓励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重新定位自己的人生做出努力。

在缓刑期间,我认真思考了自己的过错,并深刻认识到了犯罪行为对自己和社会造成的伤害。我反省自己的过去,思考我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以及什么样的环境因素导致了我的错误选择。通过这段时间的反省,我意识到了自己需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三段:缓刑教育与心理辅导的效果。

在缓刑期间,我参与了许多的教育和心理辅导活动。这些教育和辅导帮助我认真挖掘了自身的潜能,从而更好地了解自己,规划自己的未来。我了解到,改变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但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努力,我相信我能够改变自己,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第四段:社会对缓刑人员的关注和支持。

在缓刑期间,我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有许多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为我提供帮助,鼓励我努力改变自己。这些支持和关注让我感到温暖和鼓舞,也让我更加坚定了要好好利用这给予我的机会改过自新,回报社会的决心。

第五段:缓刑之后的人生规划和展望。

缓刑的结束并不代表一切都结束了,对我而言,它意味着重新开始。我将继续坚持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工作,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我希望将来可以成为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人,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我相信,只要我不断努力,缓刑的过程一定会成为我人生中的转折点。

结束语:

缓刑人员的心得体会格式主要围绕着缓刑的意义与重要性、缓刑人员的自我反省与体会、缓刑教育与心理辅导的效果、社会对缓刑人员的关注和支持以及缓刑之后的人生规划与展望展开。通过这样的文章结构,可以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认识缓刑制度的价值,并了解缓刑人员在过程中的成长和改变。

缓刑人员保证书范文

尊敬的xx:。

我叫xx,今年xx岁。因为xxx(罪名),被xx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x年,宣告缓刑x年。我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我所犯的罪行,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但是我有信心也有决心改变自己,使自己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我一直在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和其他文化知识,不断地扩展自己的知识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服从监督,不断地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

通过这半年的学习,跟民警对我的帮助教育,使我体会到了自己曾经是多么的幼稚,所做的事情是多么的荒唐。给自己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同时也给社会,给他人带来了影响跟伤害。为了能更好的改善自己,这个月,我去了西安工作,希望能从工作中学习到一些东西,通过这一个月的工作,让我看到了这个社会的和谐,同时也明白了每一分钱都来之不易。

工作闲暇时,我经常想起自己从前做的事,是多么的荒唐,通过在外面的学习,跟民警的'教育,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也认识到曾经自己的法制概念是多么薄弱。从而导致了犯罪。

如今才发现自己真的很后悔,如今我只能努力的改造自己,在工作闲暇时学习法律知识,让自己多了解法律,一般自己以后不会再做违法的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的法律,。我会永远不让自己再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学会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如今我牢记国家的法律在心中,让它时刻提醒我,做事要三思后行,切莫冲动犯下大错,而后悔一辈子,所以今后违法的事情,我绝对保证不再做。现在,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己犯了罪。我所犯之罪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革面。

缓刑人员保证书范文

最近,我县多地山区遭遇暴雨袭击,暴雨所引发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

尤其是发生于20xx年xx月xx日7:20的大桥坍塌事故,造成了八名群众不幸落水。事件发生后,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调派驻大桥附近的官兵参与营救群众工作。经过了昼夜搜救,终于救出了其中三名落水群众,打捞出三具尸体,另外有两名群众下落不明。

这起事件的发生,给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是一次非常惨痛的教训,我们深感痛心和自责。为此,市委,市政府作出了深刻检查。虽然此次灾难事件发生在夏秋暴雨频繁季节,属于不可抗拒的自然天灾因素,但也充分暴露出我们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不到位,工作不深入,不扎实,不具体,不细致等问题。我们将深刻地反省这一事件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执行力建设,要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教训,树立扎实的工作作风,在各个领域的落实好工作。

当前,我们要全力落实市里要求:

第一,尽一切努力开展搜救工作,尽一切努力营救失踪人员。

第二,积极做好对遇难者和失踪人员家属的善后工作。

第三,救灾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抓好,确保受灾群众生活安定,思想稳定,确保社会稳定。

第四,迅速动员全县上下对各种潜在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于煤矿,水库,桥梁,河流,松动山体进一步开展实地调查,明确区域安全责任,强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不发生类似事件。

第五,组织力量日夜修复受损设施设备,尽一切努力确保通信、交通、供水、电力等其他基础设施顺利运行,在最短的时间恢复本地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此致

敬礼

保证书。

20xx年xx月xx日。

缓刑人员思想汇报字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尊敬的2020公安局:

我叫2020,今年2020岁。因为2020x(罪名),被2020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x年,宣告缓刑x年。我此刻已经充分认识到我所犯的罪行,对自我的行为后悔不已,但是我有信心也有决心改变自我,使自我成为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我一向在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和其他文化知识,不断地扩展自我的知识面。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服从监督,不断地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

透过这半年的学习,跟民警对我的帮忙教育,使我体会到了自我以前是多么的幼稚,所做的事情是多么的荒唐。给自我带来了很大的伤害,同时也给社会,给他人带来了影响跟伤害。为了能更好的改善自我,这个月,我去了西安工作,期望能从工作中学习到一些东西,透过这一个月的工作,让我看到了这个社会的和谐,同时也明白了每一分钱都来之不易。

工作闲暇时,我经常想起自我从前做的事,是多么的荒唐,透过在外面的学习,跟民警的教育,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也认识到以前自我的法制概念是多么薄弱。从而导致了犯罪。

如今才发现自我真的很后悔,如今我只能努力的改造自我,在工作闲暇时学习法律知识,让自我多了解法律,一般自我以后不会再做违法的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的法律,我会永远不让自我再走上犯罪的道路。

我学会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如今我牢记国家的法律在心中,让它时刻提醒我,做事要三思后行,切莫冲动犯下大错,而后悔一辈子,所以今后违法的事情,我绝对保证不再做。此刻,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我犯了罪。我所犯之罪对国家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革面。

汇报人:

202020年2020月2020日。

在这个月的缓刑期间里,我居住在县里,主要从事服务工作以及做些力所能及的家务事,帮忙社区做了部份绿化浇水剪花等公益事务。

于8月17日还参加社区组织的文体活动,这段时间的改造期间没有做出违法违纪事情。我还认真回想自已之前的所做所为,认为以前我的所做所为触犯了法律,法院对我的判决是对的。这段时间里。民警在工作很忙的状况下多次找我谈心,对我做思想教育,让我永远不要忘了这次血的教训。抢劫罪,不但伤害了他人,也伤害自我。从我们谈话以后,我深刻的认识到了自我的错误,做了这样的事,我对国家和社会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觉得自已之因为犯法,是缺少学习,对公益事业不够用心,个人私心杂念太大,法律意识淡漠,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我此刻很珍惜自已原先的工作岗位,如果能有回头工作的机会,我必须会真正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切工作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多做公益,多做善事,我认为法律对我的判决是公平的,我在缓刑改造期间必须会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争取早日取得自由。

此刻,我真正认识到了懂法、守法的重要性。此刻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单薄,从而导致了自我犯罪,我要在思想上,继续深刻的反思,再次加强我的法制观念,这件事对我来说,就是一件血一样的教训。

从今以后我要认真学习国家法律和党的思想政策,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经历过这样的事,我悔而再悔。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会让我的心头。永远悬挂着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再也不会一时冲动。让自我犯下大错。不管前方的道路多么艰难,我都会顽强的走下去!

困顿中,请相信我还能振翅飞翔!

我叫2020,202020年8月6日因为抢劫罪被x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3年缓刑5年。本想没有想那么多,但是此刻不但触犯了法律,同时也给家里、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压力,负债累累!我此刻已经充分认识到我所犯的罪刑,对自我的行为后悔不已,但是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我,使自我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这件事对于我来讲是我人生中的一次重要的选取和转变。我也相信自我能够以一个较好的精神状态来迎接我的另一段人生经历。

透过民警在这些月的对我不断的帮忙教育,使我真正对自我所犯罪行有了深刻的认识,同时给我自我也带来了无法挽回的痛苦和损失,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在这段时间里,派出所民警在工作很忙的状况下,抽出大里的时间针对我所犯的罪行进行了不厌其烦的,耐心细致的教育下。让我我会永远不让这种坏思想的东西侵蚀自我的灵魂。真正认识到懂法守法的重要性。

此刻使我从思想上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认识到了我的法制观念确实很淡薄,从而导致自我犯了罪。我悔而在悔。我要从新做人,洗心命面。

这几个月我一向在家学习法律知识,力求增强自我的法制观念。也没有做违法犯罪事情。今后我要做到遵守国家法律。同时用心同违法行为做斗争,并且用心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今后,我会永远不让龌龊的东西侵蚀自我的灵魂,真正认识到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在我的心头悬有一把法律之剑,做事三思而行,切莫因一时冲动犯下大错而悔恨终身,所以,今后不该做的事情,我绝对不要做!

我有勇气和信心改变自我,使自我成为一位对社会有用的人。

汇报人:

缓刑人员思想汇报总结

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我深知自己需要具备自律管理和自我约束的能力。我将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遵守法律法规,并树立自己的底线意识和价值观念,以此迎接未来的挑战。

二、锤炼能力,拓展视野。

我将更加积极地学习各种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并开阔自己的视野,增强跨领域布局的能力。我相信,只有拥有更多的能力,才能让自己在未来的职场中占据更好的位置。

三、心怀感恩,成就未来。

在未来的日子里,我将时刻心怀感恩,回报社会、回馈家庭,用实际行动表达对生命的珍视和对他人的关爱。同时,我还将勇敢地搏击生活的每一次挑战,探索并成就自己的未来。

作为缓刑人员心得体会

作为缓刑人员,我深感自己走过了一段艰难而又有意义的道路。在这段经历中,我体验到了自己的改变和成长,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下面,我将分享一些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反思与悔过。

缓刑期间,我深刻地反思了自己犯罪行为带来的后果,意识到自己对社会的伤害和家庭的痛苦。这个过程中的内疚和悔过心情让我意识到生活的宝贵和责任的重大。我开始对自己的人生进行重新规划,修复我犯下的错误并尝试重新做一个合格的社会成员。

第三段:积极主动的改变。

在缓刑期间,我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自我提升的活动。我参加了心理咨询,倾听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我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我也参加了各种技能培训和社会实践,提高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通过这些努力,我不断改善自己的形象和能力,为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第四段:家庭和社会的支持。

在这段艰难的过程中,我感受到了家庭和社会给予我的支持与鼓励。家人的爱和宽容让我感受到了被理解和被接纳的温暖。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让我感受到自己有机会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价值的人。这些支持帮助我坚持下来,直到我逐渐回到正轨。

第五段:展望未来。

缓刑让我有机会从容地思考自己的未来。通过这段经历,我深刻明白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明白了自己的价值和目标。我决心以一种积极向上的态度面对生活,为自己、为家人、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我希望用自己的行动证明自己的变化,为社会做出正面的影响,并在未来的道路上重建一个更美好的人生。

结尾:

无论是在缓刑期间还是之后,我都明白自己是“犯错者”,但我也始终相信自己是“改变者”。缓刑期间,我反思悔过,积极改变自己,感受到家庭和社会的支持,展望着一个积极向上的未来。我深知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要为自己的行动负责,并通过自己的改变为社会做出正面的贡献。我坚信,在未来的道路上,我会努力重建一个更美好的人生。

缓刑人员体会心得体会

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缓刑制度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缓刑人员在经历过法律的惩罚后,重新获得了自由和机会。这一过程中,他们经历了许多心理和生活上的变化。本文将从缓刑人员所面临的挑战、法律知识的重要性、改变自己的决心、重建人际关系以及新的起点出发,通过连贯的五段式展开论述。

首先,缓刑人员面临着生活中的各种挑战。在释放后的生活中,他们需要重新适应社会的规则和生活方式。不久前还在监狱中被严格限制的他们,突然间获得了自由,这种转变对于他们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他们需要在生活中建立新的支持系统,找到自己的定位和角色。此外,与之前的生活相比,缓刑人员常常会面临社会的歧视和排斥。这些挑战都需要他们有足够的勇气和坚韧去面对和应对。

其次,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缓刑人员通过参与法律知识的学习,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所犯下的错误以及应对新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情况。通过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他们可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在与他人的交往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法律知识的学习也能够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社会规则,避免再次犯错,重新融入社会。

第三,改变自己的决心是缓刑人员走向成功的重要一步。缓刑期间,他们必须有足够的决心去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只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追求积极的改变,他们才能够顺利地重建自己的生活。这种决心是他们走向成功的关键,也是战胜困难、摆脱过去的能力源泉。

第四,重建人际关系是缓刑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环节。在缓刑期间,他们需要与家人、朋友以及社会其他成员之间建立积极和谐的关系。通过加强与家人的沟通和理解,缓刑人员可以得到支持和鼓励,更好地应对可能遇到的挑战。与此同时,积极主动地与社会中的其他人进行互动,缓刑人员可以拓展社交圈子,培养新的友谊,从而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变化。

最后,释放后,缓刑人员面临的新起点标志着他们重新获得了重新开始的机会。通过经历监狱的生活和缓刑期的挑战,他们对自己的人生有了更为清晰的规划和展望。在新的起点上,他们能够更加珍惜生活,更加注重自身的素质修养和专业能力的提升,为自己创造更好的未来。同时,他们还要继续牢记过去的错误和教训,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约束,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总之,缓刑人员在经历了法律的惩罚后,需要面对许多挑战和困难。然而,通过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改变自己的决心,重建人际关系以及积极面对新的起点,他们可以重新获得自由,重返社会,并为自己的未来创造美好。

缓刑人员怎么管理的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缓刑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如果遵守一定条件,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违反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缓刑制度是近代发展起来的,现已被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广泛采用。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暂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随着经济增长,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2003年判决的各类刑事案件数比2000年增长了的68.9%,2015年比2003年增长了40.8%,判决人数也相应增长了68.9%、73.8%。作为基层法院,在受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盗窃(数额较大)、交通肇事、轻伤害以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占到60%以上。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人数占总判决人数的70.34%.相应的符合缓刑条件的人数也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年判决的缓刑人数比2000年增长了8.1%,2015年比2003年增长了4.9%。2000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判处缓刑的人数占总判决人数的34%,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数的48.9%,平均每年有80余名被告人被判处了缓刑。

二、缓刑人员管理中的缺陷

我国现行缓刑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管。目前尚没有对考察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统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督机关设置不合理,监管考察没有衡量标准,监管考察程序无章可循,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对缓刑犯的监管流于形式,甚至监管失控。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实施监管考察;监管考察工作在业务上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并无实质联系,公安干警及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人员缺乏专业监管考察素质。表现为:

1、监管机关的工作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由于在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后,有的执行通知书不能及时送达执行机关,有的缓刑犯属异地公安机关管辖,执行通知书则送达当地公安机关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脱节。

2、监管组织设置不合理、不规范。公安机关大都没有设置专职的监管人员,单位或基层组织多数也是由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所组成的帮教监管组织只表现在纸面上,监管考察人员缺乏专业经验和责任心,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不严、监督不力、考察监督松懈,有的还处于失控状态。监管考察人员随意组合,也没有组织任何培训,缺乏应有的素质,无法对缓刑犯实施有效的监督考察。

3、监管措施不健全,目前尚未有规范的、可操作的规定,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

4、监督机关对缓刑犯监管考察的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机关难以及时掌握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根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七十二条有关条款之规定,各地审判机关对管制、缓刑人员纷纷做出附带“禁止令”判决。“禁止令”制度的`实施,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最受关注的应该是“禁止令”的执行落实,因为只有执行才是这一制度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根本落脚点。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1年4月28日出台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禁止令的做出和执行等有关问题进行了原则性明确。但从各地反映出来的情况看,“禁止令”个体针对性强、涉及内容广、涉及对象作为非监禁社区矫正人员自由度高、流动性大,加上我国对“禁止令”这一新兴制度缺乏执行经验,执行机制也不十分完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又相对原则化,因此如何执行“禁止令”仍充满了挑战,许多难题仍待破解。

(一)“禁止令”个体针对性强。“禁止令”用一个形象的词语表达就是“量身定做”,即每一份“禁止令”都是由审判机关为个体案件的个体罪犯“量身定做”。这种量身定做的禁止令,只有随着区域范围的不断扩大,同类情形才会越多,但就某一县而言,都基本属于个案。当基层执行机关在执行时,一个“禁止令”就很有可能要建立一套单独的执行体系。比如对一个禁止进入网吧的社区矫正人员执行禁止令,就有可能要建立一套网吧的巡查制度,对区域内的网吧进行巡查,或者对该对象建立一套人盯人的跟踪机制。否则,就只有被动地等待群众举报了。

(二)“禁止令”内容宽广。《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的类型为三大类:1、禁止从事特定活动;2、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3、禁止接触特定人。其中又分为十四个小类(禁止从事特定活动5小类、禁止进入特定区域、场所4小类、禁止接触特定人5小类),而这十四个小类又可以结合不同实情,作出各种完全不同内容的禁止判决。从目前已出现的“禁止令”看,内容可谓五花八门,比如:禁止进入网吧、禁止进入ktv等娱乐场所、禁止饮酒、禁止未经批准在外过夜、禁止与同案犯交往、禁止与有犯罪前科的人交往、禁止接触毒品及涉毒人员、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驾驶机动车、禁止透支使用信用卡、禁止从事保健按摩以及休闲会所经营活动、禁止从事承包建筑工程、禁止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中从事经济管理及与财会相关的职务活动等等。要执行内容如此广泛的禁止令,单靠社区矫正机关现有的薄弱工作队伍,明显难以完全执行实施,难免落入选择性执行、被动执行的窠臼。

(三)社区矫正人员流动性大。由于实施社区矫正的管制和缓刑类罪犯都属于非监禁执罚,自由度很高,流动性很大,其管理难度比监禁人员管理大得多。因为人员流动,而导致的失控、脱管或者管理流于形式的情况是困扰社区矫正部门的最大难题。对普通社区矫正人员而言,只要报了道、通了话、听了课基本就算在管状态了,如果他再次违法犯罪,自然会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理,社区矫正部门也只需做到按部就班,依法启动处罚程序就算尽到了职责。但是对“禁止令”在身的社区矫正人员,如果“社区矫正”部门管理不到位,仍按普通社区矫正对象管理,那么禁止令根本落不到实处,因为脱离社区矫正这一“禁止令”执行体系,他们违反禁止令的行为会被其他单位、其他人认为是和常人一样的合法行为,不容易被发现。比如一个被禁止进入网吧的社区矫正人员,从所在的甲地到乙地的网吧去上网,如果社区矫正部门不提前告知网吧老板情况,网吧老板绝不会认为该人上网是在违法。

(四)“禁止令”的社会责任没有明确。要落实“禁止令”,那么“禁止令”涉及的社会行业、组织、人群都是责任相对人。对于这些责任相对人,必须要明确以下四点:一是他们怎样才能甄别对方是普通社会人还是“禁止令”对象;二是面对这些“禁止令”对象,他们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三是如果纵容了“禁止令”对象违禁,怎样确定这些责任相对人是有意还是无意;如果是有意纵容“禁止令”对象违禁,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就目前的状况而言,这些都还有待在“禁止令”执行配套体系中明确。

(五)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还相对薄弱,不利于禁止令的执行。《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的活动实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纠正。”纵观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的现实情况,确实让人担心“禁止令”的执行力度。因为尽管经过多年的社区矫正试点,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基本成型,但仍然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一是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的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的法律权力没有明确,工作权和执法权分散在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导致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权责不一,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大打折扣。比如针对现在的“禁止令”执行,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具有侦查权?是否具有对“禁止令”涉及的特定区域、场所的巡查权?是否具有对“禁止令”对象违禁从事特定活动的其他参与人、违禁接触的特定人进行询问的权利?如果这些基本权利都不具有,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只能是姜子牙钓鱼,愿者自来。二是司法行政机关保障薄弱。在经济发达和欠发达地区,社区矫正机构完善、办公经费、办公场所、人员、装备存在着较大差异,与公、检、法机关相比,差距很大。在一些地区,社区矫正机构不健全、保障不足,工作停留在名字、数字阶段,常规的报道、谈话、教育、义务劳动无法开展的情况仍然存在。基于基层社区矫正机构的现状,要真正做好“禁止令”执行这个费人、费力、费钱的工作,其现有的保障情况、人员安排、制度规范,还远远不够的。

(六)社区矫正的社区环境建设不足。社区矫正制度的社会知晓率低、志愿者队伍缺、社区法制环境建设投入少等问题,都是制约社区矫正落实、制约“禁止令”执行的重要因素。

(一)明确执行“禁止令”的社会责任。“禁止令”的执行除了依靠专门执行机关外,更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特别是“禁止令”涉及的相对社会组织、群体、个人,如特定区域、场所管理者、经营者,特定活动活动的审批机关、关联者等等。只有这些社会组织、群体、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积极主动地落实“禁止令”,不为被禁对象提供违禁条件,那么“禁止令”的执行才能够守住第一道关口。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出台相关规定,明确执行“禁止令”的社会责任,即权利和义务。比如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国家行政审批机关,如工商、税务、劳动等部门再核准经营和就业时,应承担相关“禁止令”过滤任务;2、明确特定区域、场所管理者、经营者有权利拒绝被禁对象进入相关区域、场所,有义务防止被禁对象进入;3、明确被禁对象亲友、社会群众有劝止、阻止、举报被禁对象做出违禁行为的权利和义务;4、明确故意纵容被禁人违禁的社会责任;5、明确引诱被禁人违禁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禁止令”执行数据库和公共查询平台。“禁止令”对象作为非监禁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对象,自由度较高,其执行工作依托的是社区,是一个社会性系统工程,因此非常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和公共查询平台,以便于有关部门和社会群众实施有效监督和防范。“禁止令”的专门执行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依托现有的网络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建立从区域到全国的、实时的“禁止令”执行信息平台,向专门机关、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社会群众公布“禁止令”执行的实时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居住地、禁止令实现、监管部门及联系方式等),提供查询口径,以方便社会联防和异地协作,从源头控制被禁人员违反禁令情况出现。比如,工商部门审批经营申请时,可以根据姓名和身份证号,查询被审批人有无经营禁止;用人单位用人时,可以查询被用人有无职业禁止;网吧管理者在登记上网人员时,可以查询相关人有无禁入限制;同时也可以方便群众对违反禁止令的人员进行举报等等。

(三)建立社区矫正机构与公安机关的协作执行机制。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管理、流动人口管理、特种行业、重点区域场所管理、预防犯罪方面具有较为规范的工作体系和丰富的监管资源,因此,社区矫正机构在执行“禁止令”时,必须建立与公安机关的协作,依靠公安机关的工作体系和监管资源来落实执行工作。1、明确公安机关在对重点区域、场所治安巡查、流动人口管理以及案件侦查过程中有对“禁止令”对象进行甄别并向社区矫正机构通报信息的责任;2、建立公安机关为主,社区矫正机构参与,针对“禁止令”对象可能违禁的重点区域、场所(如网吧、娱乐场所、治安敏感地域等)的联合巡查制度;3、建立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对可能拉拢、利诱“禁止令”对象违禁并重新违法犯罪的有关人员的联合调查制度,以利于有针对性地防范“禁止令”对象违禁和再次违法犯罪。4、以政法系统共建共享信息系统为平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借助公安机关的天网系统及其他侦控手段,及时掌握、管控“禁止令”对象的行为,收集违禁证据,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及时教育、处罚,维护“禁止令”的严肃性。5、针对应该被治安处罚的违禁行为,及时完善社区矫正机构与公安机关的衔接制度。6、公安机关应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有针对性地打击引诱社区矫正人员再次违法犯罪的相关人员,净化社区矫正人员社会更新的环境。

(四)针对社区矫正人员定向流动,完善社区矫正人员特别是“禁止令”对象的异地托管机制。社区矫正人员异地流动的情况比较普遍,要保证合法流动但不脱管、不违禁,就必须建立异地托管机制。异地托管,即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报告的去向,由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与前往地社区矫正机构建立工作委托关系的制度。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逐步建立了异地托管机制,但还不够完善、也没有上升为法定制度,其执行效果也参差不齐,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特别是当前,社区矫正机构面对执行“禁止令”的新任务、新挑战和被禁人员异地违禁可能性较大的新形势,更有必要从全国一盘棋的全局高度,建立和完善异地托管制度,才能让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做到有章可循、责任明确、管理有力,确保“禁止令”有效执行,预防社区矫正人员再次违法犯罪。

(五)针对社区矫正人员非定向流动,建立异地协作与通报制度。短期、非定向流动也是社区矫正人员流动的一种重要类型,基于这种流动时间短、定向性差的特点和不便于实施异地托管的情况,应该建立异地协作与通报制度的制度,即异地社区矫正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在巡查和管理中查获的违禁人员,应该及时向其主管社区矫正部门通报,并移交资料,由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启动处罚程序。

(六)加强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禁止令”执行能力。一是尽快落实社区矫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工作权利,即及时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对“禁止令”涉及的特定区域、场所的巡查权,对“禁止令”对象的监控权,对违禁行为的侦查权。二是加强工作保障,即切实完善基层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加强经费保障、人员保障,做到人员、经费、制度三落实。三是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即及时采取培训现有人员、选调专业人员、加强管理制度建设的方式,切实提高社区矫正专门队伍的工作水平和执法能力。四是加强工作信息化建设、加强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落实对“禁止令”对象的管控,及时制止违禁行为,及时收集和保存违禁证据,以便依法处理违禁人员。五是不断探索工作创新,针对不同类型的“禁止令”对象设置科学的个性化管理措施,从入矫教育就开始着手,可以通过谈心、利害权衡、走访亲友、落实社区协助人员、加强向其周围关联人员联系、严格定期见面、谈话制度等措施,对量身定做的“禁止令”做到量身定做的执行。

7、加强社区矫正实施的社区环境建设。鉴于社区矫正机构人力、物力和科学性的考虑,社区矫正机构不可能对所有“禁止令”对象进行24小时管科控,因此社区就必然成为社区矫正和“禁止令”执行的重要阵地。发动群众力量、依靠群众是我们诸多工作获得成功的法宝,落实社区矫正工作,执行“禁止令”也要发动和依靠社区群众,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必须深刻认识加强社区矫正实施的社区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社区环境建设。一是要加大社区矫正制度和“禁止令”制度的社会宣传,提高社会、社区知晓率;二是要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积极分子队伍建设,落实激励措施;三是加强社区法制环境建设,即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加强法制环境共建共享意识的宣传教育、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意识教育。四是设立网络、电话、信箱、举报箱、接待窗口等联系平台,就社区矫正工作,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方便群众反映问题、举报违规违法行为。五是密切与社区矫正人员,特别是“禁止令”对象有关亲友联系,通过法制宣传和政策宣传,让他们明白得与失的轻重关系,从而自觉地站在帮助亲人改过自新、避免再次违规、违法、犯罪的角度出发,有效控制、阻止社区矫正人员的非法行为。

给缓刑人员写的担保书

我是拟提请缓刑人员_____的担保人xxx_,现年xx岁,家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情况)。xx缓刑回来后,决心做到以下几点:

1:我决心按照社区矫正机关、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把对xxx的管教时刻放在心上,注意观察其言行,随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心里活动。切实做好他的规劝疏导工作。

2:缓刑之后让他与xxx一起生活居住,保证他有饭吃,有地方住,有人照顾,有人监管。

3:坚持对xxx经常进行法纪、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养其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热爱劳动的自觉性,督促其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关组织的公益劳动,使之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

4:我一定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xxx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其定时向社区矫正机关汇报思想,定时参加社区矫正机关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坚持日管理,月汇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特别是对我xxx从常住地向外流动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详细地址,从事职业及一切活动及时向社区矫正机关汇报,做到不漏管、不失控。

为保证证xxx在缓刑期间能遵纪守法,不重新违法犯罪,我特此提供担保,如xxx在缓刑旗舰作奸犯科,重新犯罪,我愿为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担保人:

时间

3:坚持对xx-x经常进行法纪、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养其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热爱劳动的自觉性,督促其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关组织的公益劳动,使之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

担保人: 

时间

禾山司法所:

我作为的社区矫正监管人,我保证其在请假期间遵纪守法服从禾山司法所的管理,不超假及时回司法所报到并销假。

担保人:

身份证:

电话:

缓刑人员管理条例

近几年作为经济增长、社会进步的副产品,刑事犯罪也不断增加,其中被判处缓刑的人员数量也呈上升趋势。缓刑人员的增加对社会经济和治安秩序的影响也在不断增强,管理不好极易发生重新犯罪。预防和减少缓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关键不是少判或不判缓刑,而是如何有效地对缓刑人员进行管理。笔者结合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 院对缓刑人员管理的实际情况,期望与您共同探讨对缓刑人员管理方面好的办法。

一、缓刑的概念、特征及适用缓刑的情况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缓刑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如果遵守一定条件,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违反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缓刑制度是近代发展起来的,现已被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广泛采用。我国刑法 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暂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随着经济增长,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2003年判决的各类刑事案件数比2000年增长了的68.9%,2015年比2003年增长了40.8%,判决人数也相应增长了68.9%、73.8%。作为基层法院,在受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盗窃(数额较大)、交通肇事、轻伤害以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占到60%以上。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人数占总判决人数的70.34%.相应的符合缓刑条件的人数也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年判决的缓刑人数比2000年增长了8.1%,2015年比2003年增长了4.9%。2000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判处缓刑的人数占总判决人数的34%,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数的48.9%,平均每年有80余名被告人被判处了缓刑。

二、缓刑人员管理中的缺陷

我国现行缓刑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管。目前尚没有对考察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统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督机关设置不合理,监管考察没有衡量标准,监管考察程序无章可循,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对缓刑犯的监管流于形式,甚至监管失控。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实施监管考察;监管考察工作在业务上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并无实质联系,公安干警及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人员缺乏专业监管考察素质。表现为:

1、监管机关的工作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由于在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后,有的执行通知书不能及时送达执行机关,有的缓刑犯属异地公安机关管辖,执行通知书则送达当地公安机关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脱节。

2、监管组织设置不合理、不规范。公安机关大都没有设置专职的监管人员,单位或基层组织多数也是由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所组成的帮教监管组织只表现在纸面上,监管考察人员缺乏专业经验和责任心,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不严、监督不力、考察监督松懈,有的还处于失控状态。监管考察人员随意组合,也没有组织任何培训,缺乏应有的素质,无法对缓刑犯实施有效的监督考察。

3、监管措施不健全,目前尚未有规范的、可操作的规定,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

4、监督机关对缓刑犯监管考察的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机关难以及时掌握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三、我院管理缓刑人员的做法及取得的成绩

针对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缓刑人员只有形式上的管理,而无实质内容上的帮教,河口法院不是一判了之,而是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托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于1997年成立了以帮助、教育和挽救缓刑人员为工作重点的育新学校,切实落实了最高法院提出的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指导思想,目前该校已有学员158人。通过不懈努力,现育新学校学员无一重新犯罪,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效果。

三举措,规范育新学校管理

为加强对被判处缓刑、管制及暂予监外执行等外执人员的管理,控制和减少其重新犯罪情况的发生,我院在育新学校管理工作中先后实施了三项举措。一是向缓刑人员发放《缓刑人员须知》,《须知》中明确告知缓刑人员在考验期限内应如何去做,以及违反相关规定将被采取怎样的制裁措施。二是与缓刑人员所在单位或居住的居委会、村委会签订《缓刑人员管理双向责任书》,并每半年到该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考察缓刑人员的改造情况。三是为每名缓刑人员建立档案。档案内除包括上述材料外,还包括缓刑人员的考勤情况、学习笔记、思想汇报、考察材料,促使其经常反思自己的行为,使其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通过上述三项措施,法院可以及时了解每名缓刑人员的思想动态,有效地对其实行帮教,基本杜绝了缓刑人员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二办法,敦促学员改过自新

由于缓刑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即若被缓刑人在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这就很容易使广大群众产生一种错觉,认为缓刑就是有罪不罚,与无罪释放没什么区别,更严重的是一些缓刑人员也有此种错误认识,为敦促其时刻提醒自己系“戴罪之身”,应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并且通过实际行动体现出其改恶从善的决心,我院对缓刑人员实施两项具体措施:一是实行缓刑负担制度,即使被缓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担一定的制裁性义务。这无疑成为完善缓刑实施的一场及时雨,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缓刑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冲突,消除了司法机关和公众对缓刑的抵触情绪,也为执行人员考察被缓刑人员是否真诚悔罪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手段,并为被缓刑人提供了弥补自己犯罪行为的机会,从而取得了一箭三雕的良好效果。为此我院与社区、居委会、敬老院等单位联系,并先后3次组织育新学校学员去义务劳动,为缓刑人员履行“缓刑负担”提供条件,上述活动的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法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在育新学校的课堂上开展互动教学。我院规定育新学校每年开课四次,时间定在每个季度的15号。在育新学校的课堂上,我院除安排刑事法官向学员传授刑事法律知识 或以案讲-法、以案释法外,还聘请交-警讲授-交通安全法、民事法官讲授民事立案、应诉及证据采集、司法所调解员讲授如何正确处理邻里纠纷。同时创新授课方式,采取互动教学的模式,由文化程度较高且改造积极、表现较为突出的学员自己担任授课人员现身说法,通过剖析犯罪原因,反思犯罪危害,促使每个学员深挖思想根源,树立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

四、加强对缓刑人员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面对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缓刑大军,预防和杜绝其重新犯罪单凭公安机关、法院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设立拟判缓人员判前调查制度,确保正确适用缓刑。由于审判实践中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结合该院开展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由聘请的有调查经验的社会调查员针对被告人日常生活中的表现情况及适用缓刑后监管、帮教组织的情况进行调查,使之判之有据,并确保改造效果。

(二)建立缓刑执行的体制。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具有非凡的组织能力,在组织群众方面具有一贯优势。只要领导重视,落实监督组织完全可以做得到的。在有缓刑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监督小组并不困难,在街道、社区建立同样的组织也易如反掌。街道、社区内的离、退休干部、退休职工,是一支庞大的队伍,辅之以政法院、系的大学生志愿者或者其他志愿者协助,完全可以建立起新时期监督机构。运用他们参加此项工作,还可以达到事办功倍的效果。

(三)执行机关应制定缓刑的实施细则和奖惩措施。“实施细则”是指对缓刑犯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如何具体操作;规定监督小组的职权;如果有违法律法规 的,有无教育、惩罚措施;凡遵守很好的,可否报申请、减刑等等。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监督的质量,使缓刑的执行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得到良性发展。在缓刑执行过程中,确定存在着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以及不接受监督改造的情况,执行机关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考核标准,比如对上述人员在其被扣分达到一定程度时依法撤销缓刑。

(四)对外来人员的缓刑执行问题。因不能确保外来人员的缓刑执行效果,我院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外来人员一般也不判处缓刑,但这样做有违公正。因此笔者认为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主动为其办理暂住手续,同时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对无暂住手续的外来人员分别采取补办暂住手续以及其他相关处罚措施。外来人员居有定所后,其缓刑执行则由相应公安机关执行及村委会、居委会协助执行,而法院则可以将其纳入帮教范围,以上措施的开展将杜绝外来人员由于管理不善引发的重新犯罪。

(五)解除缓刑人员的后顾之忧。缓刑人员比其他公民可能更懂得自由的可贵,更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造机会,但往往由于生活、就业、居住、子女上学等多方面原因,诱使其重新犯罪。比如一些国家机关、企业职工,在缓刑改造期间被原单位开除,同时又因为是在缓刑改造期间不能享受失业待遇及参加社会招工,使其日常生活陷入困境,遇到合适的诱因极易重新犯罪,同时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其受教育、就业难问题也非常突出,因此各级党、政组织应及早将上述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并妥善解决。

缓刑人员心得体会个字

在我童年的时候,因为不好好学习和参加一些不良的活动,我常常被老师和家长批评。尤其是在那个年龄,我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我以为错误只是一时的犯错,不会对我未来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然而,一个冲动的决定改变了我的命运。

第二段:犯罪与后悔。

那一天,我出于好奇心和贪小便宜的心理,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我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将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怎样的痛苦。当我被捕并被判有期徒刑时,我深深地感到了后悔和自责。在监狱里度过的那段时间,我认识到我犯下的错误对我和我的家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从此以后,我下定决心要改变自己的人生。

第三段:缓刑与机会。

在我的刑期即将结束时,我被法院判处缓刑。这是一个对我的警告和机会。我明白,如果我不能利用这个机会重新开始,那我将毫无价值地度过我的余生。我开始积极地参加一些社会活动,并主动要求接受一些培训和教育。通过这段时间的努力,我逐渐建立起了一个正常的生活。我重新找到了工作,有了稳定的收入,并且注意保持自己的行为。

第四段:改变与自律。

在缓刑期间,我学到了许多有关自律和自律的重要性。我发现,监督和约束可以让我更好地控制自己。我设立了自己的目标,并尽一切努力去实现它们。每天早上我都起床,准时上班,精力充沛地完成我的工作。我还参加一些培训和社交活动,以丰富自己的知识和锻炼社交能力。通过这些努力,我感受到了改变和成功的满足感。

第五段:感恩与未来。

在缓刑期间,我学到了感恩的重要性。感谢法院给了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感谢我的家人和朋友一直以来对我的支持和鼓励。通过这段时间的努力和反思,我已经意识到每个人都有错误和缺点,关键是是否能够从错误中吸取教训并改变自己。我决心将来继续保持积极的心态和自律的生活方式,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总结:

通过我的亲身经历,我明白了一个人的错误不应该成为他终身的标签,每个人都应该有改过自新的机会。作为缓刑人员,我非常感激法院给了我这个机会,以帮助我改正错误并重新开始。我深深体会到自律和改变的重要性,将继续努力实现自己的目标,并通过自己的努力为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缓刑人员每月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00字)。

缓刑是一种司法判决措施,在犯罪人员服刑期满之前,他们被暂缓执行刑罚,并根据一定规定开展改造,以期能重新融入社会。缓刑人员每月心得体会,是他们对改造过程中所经历、所感受的总结和反思。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他们改变的过程以及对自己和社会的思考,这也为我们提供了积极的参考。

第二段:认识到自己的错误(200字)。

在改造的这些月中,缓刑人员经历了内心的挣扎和思考,逐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和自己造成的伤害。他们反思自己的错误,深感懊悔和自责。他们意识到只有积极面对,承担责任,并改变自己的行为,才能真正走上善良正直的道路。通过专门的心理辅导和教育训练,缓刑人员渐渐明白了自己需要怎样的心态和行为来弥补过去的错误。

第三段:重建社会关系(300字)。

改造缓刑人员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帮助他们重建社会关系。在改造过程中,缓刑人员会参加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课程,以提升自我素质和能力。他们通过学习,逐渐获得了一技之长,并找到了新的就业机会。在工作中,他们意识到团队合作的价值,学会与他人和谐相处,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他们懂得了互相尊重和关心社会他们所居住的环境,与社区居民一起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稳定。

第四段:提高自我认识(300字)。

通过参与改造项目,缓刑人员每天都接受着价值观和心灵理念的洗礼。他们通过读书、写作、艺术创作等方式表达内心感受,从而提高自我认识。他们逐渐明确了自己的人生目标和价值观,并积极主动地去追寻自己的梦想。通过参与公益活动,他们体验到帮助别人的快乐和成就感,重新找到了人生的意义。他们深深体会到只有注重内心的成长和修炼,才能真正改变自己和周围的社会。

第五段:展望未来(200字)。

缓刑人员每月心得体会的总结和反思,为他们走向更好的未来奠定了基础。通过此过程,他们逐渐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并付诸实践。他们学会了从失败中汲取教训,从而更好地面对未来的困难和挑战。他们相信只要继续努力,坚持下去,就能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一员。同时,缓刑人员也懂得了自己在社会中的责任和义务,在重返社会后,他们将以正面的行为和积极的思想示范给周围的人,并影响更多的人积极向上地生活。

结尾(100字)。

通过看到缓刑人员每月心得体会,我们可以看到改造的力量。他们经过反思和改变,逐渐建立起健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为自己的人生找到了新的方向。同时,他们的改变也影响着身边的人,呼吁社会对他们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缓刑人员是我们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他们有权获得改变的机会,重返社会并发挥自己的能力。只有给予他们更多的机会和温暖,才能真正铺就改造之路,建设更加和谐美好的社会。

怎样管理缓刑人员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缓刑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如果遵守一定条件,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违反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缓刑制度是近代发展起来的,现已被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广泛采用。我国刑法 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暂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随着经济增长,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2003年判决的各类刑事案件数比2000年增长了的68.9%,2015年比2003年增长了40.8%,判决人数也相应增长了68.9%、73.8%。作为基层法院,在受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盗窃(数额较大)、交通肇事、轻伤害以及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占到60%以上。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人数占总判决人数的70.34%.相应的符合缓刑条件的人数也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年判决的缓刑人数比2000年增长了8.1%,2015年比2003年增长了4.9%。2000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判处缓刑的人数占总判决人数的34%,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人数的48.9%,平均每年有80余名被告人被判处了缓刑。

我国现行缓刑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管。目前尚没有对考察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统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督机关设置不合理,监管考察没有衡量标准,监管考察程序无章可循,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对缓刑犯的监管流于形式,甚至监管失控。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实施监管考察;监管考察工作在业务上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并无实质联系,公安干警及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人员缺乏专业监管考察素质。表现为:

1、监管机关的工作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由于在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后,有的执行通知书不能及时送达执行机关,有的缓刑犯属异地公安机关管辖,执行通知书则送达当地公安机关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脱节。

2、监管组织设置不合理、不规范。公安机关大都没有设置专职的监管人员,单位或基层组织多数也是由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所组成的帮教监管组织只表现在纸面上,监管考察人员缺乏专业经验和责任心,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不严、监督不力、考察监督松懈,有的还处于失控状态。监管考察人员随意组合,也没有组织任何培训,缺乏应有的素质,无法对缓刑犯实施有效的监督考察。

3、监管措施不健全,目前尚未有规范的、可操作的规定,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

4、监督机关对缓刑犯监管考察的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机关难以及时掌握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针对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缓刑人员只有形式上的管理,而无实质内容上的帮教,河口法院不是一判了之,而是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托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于1997年成立了以帮助、教育和挽救缓刑人员为工作重点的育新学校,切实落实了最高法院提出的打击与预防相结合的指导思想,目前该校已有学员158人。通过不懈努力,现育新学校学员无一重新犯罪,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效果。

三举措,规范育新学校管理

为加强对被判处缓刑、管制及暂予监外执行等外执人员的管理,控制和减少其重新犯罪情况的发生,我院在育新学校管理工作中先后实施了三项举措。一是向缓刑人员发放《缓刑人员须知》,《须知》中明确告知缓刑人员在考验期限内应如何去做,以及违反相关规定将被采取怎样的制裁措施。二是与缓刑人员所在单位或居住的居委会、村委会签订《缓刑人员管理双向责任书》,并每半年到该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考察缓刑人员的改造情况。三是为每名缓刑人员建立档案。档案内除包括上述材料外,还包括缓刑人员的考勤情况、学习笔记、思想汇报、考察材料,促使其经常反思自己的行为,使其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通过上述三项措施,法院可以及时了解每名缓刑人员的思想动态,有效地对其实行帮教,基本杜绝了缓刑人员违法犯罪情况的发生。

二办法,敦促学员改过自新

由于缓刑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即若被缓刑人在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这就很容易使广大群众产生一种错觉,认为缓刑就是有罪不罚,与无罪释放没什么区别,更严重的是一些缓刑人员也有此种错误认识,为敦促其时刻提醒自己系“戴罪之身”,应严格要求自己的一言一行,并且通过实际行动体现出其改恶从善的决心,我院对缓刑人员实施两项具体措施:一是实行缓刑负担制度,即使被缓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担一定的制裁性义务。这无疑成为完善缓刑实施的一场及时雨,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缓刑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冲突,消除了司法机关和公众对缓刑的抵触情绪,也为执行人员考察被缓刑人员是否真诚悔罪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手段,并为被缓刑人提供了弥补自己犯罪行为的机会,从而取得了一箭三雕的良好效果。为此我院与社区、居委会、敬老院等单位联系,并先后3次组织育新学校学员去义务劳动,为缓刑人员履行“缓刑负担”提供条件,上述活动的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法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在育新学校的课堂上开展互动教学。我院规定育新学校每年开课四次,时间定在每个季度的15号。在育新学校的课堂上,我院除安排刑事法官向学员传授刑事法律知识 或以案讲-法、以案释法外,还聘请交-警讲授-交通安全法、民事法官讲授民事立案、应诉及证据采集、司法所调解员讲授如何正确处理邻里纠纷。同时创新授课方式,采取互动教学的模式,由文化程度较高且改造积极、表现较为突出的学员自己担任授课人员现身说法,通过剖析犯罪原因,反思犯罪危害,促使每个学员深挖思想根源,树立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决心。

面对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缓刑大军,预防和杜绝其重新犯罪单凭公安机关、法院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设立拟判缓人员判前调查制度,确保正确适用缓刑。由于审判实践中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赃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结合该院开展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由聘请的有调查经验的社会调查员针对被告人日常生活中的表现情况及适用缓刑后监管、帮教组织的情况进行调查,使之判之有据,并确保改造效果。

(二)建立缓刑执行的体制。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具有非凡的组织能力,在组织群众方面具有一贯优势。只要领导重视,落实监督组织完全可以做得到的。在有缓刑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监督小组并不困难,在街道、社区建立同样的组织也易如反掌。街道、社区内的离、退休干部、退休职工,是一支庞大的队伍,辅之以政法院、系的大学生志愿者或者其他志愿者协助,完全可以建立起新时期监督机构。运用他们参加此项工作,还可以达到事办功倍的效果。

(三)执行机关应制定缓刑的实施细则和奖惩措施。“实施细则”是指对缓刑犯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 如何具体操作;规定监督小组的职权;如果有违法律法规 的,有无教育、惩罚措施;凡遵守很好的,可否报申请、减刑等等。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监督的质量,使缓刑的执行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得到良性发展。在缓刑执行过程中,确定存在着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以及不接受监督改造的情况,执行机关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考核标准,比如对上述人员在其被扣分达到一定程度时依法撤销缓刑。

(四)对外来人员的缓刑执行问题。因不能确保外来人员的缓刑执行效果,我院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外来人员一般也不判处缓刑,但这样做有违公正。因此笔者认为公安部门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主动为其办理暂住手续,同时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对无暂住手续的外来人员分别采取补办暂住手续以及其他相关处罚措施。外来人员居有定所后,其缓刑执行则由相应公安机关执行及村委会、居委会协助执行,而法院则可以将其纳入帮教范围,以上措施的开展将杜绝外来人员由于管理不善引发的重新犯罪。

(五)解除缓刑人员的后顾之忧。缓刑人员比其他公民可能更懂得自由的可贵,更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造机会,但往往由于生活、就业、居住、子女上学等多方面原因,诱使其重新犯罪。比如一些国家机关、企业职工,在缓刑改造期间被原单位开除,同时又因为是在缓刑改造期间不能享受失业待遇及参加社会招工,使其日常生活陷入困境,遇到合适的诱因极易重新犯罪,同时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人其受教育、就业难问题也非常突出,因此各级党、政组织应及早将上述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并妥善解决。

关于被判处缓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e#

各市、县(区)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以来,我们陆续接到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以下简称“缓刑”)的工作人员如何处理等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含公务员法施行前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一)2015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前被判处缓刑期满、仍安排在公务员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经考核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登记为公务员,待遇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不符合公务员条件的,予以调整到事业单位工作。

(二)2015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前被判处缓刑、公务员法施行后缓刑期满的人员,以及2015年1月1日公务员法施行后至2015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前被判处缓刑的人员,没有开除公职且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调整到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如调整安排或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按缓刑前降低两个以上原任职务等次,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如调整安排或聘用到工勤岗位的,按本文第三条所确定的原则处理。

(三)2015年6月1日《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后被判处缓刑的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二、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一)2015年6月1日前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在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其中:

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聘用双方协商一致,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与原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原来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再聘岗位要低于缓刑前两个以上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原来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再聘岗位要低于缓刑前1个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共5个级别)或3个专业技术岗位内部等级(1级至13级,共13个级别),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

未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原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按缓刑前降低两个以上原职务等级,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聘任对应的管理职务;原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按降低1个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聘任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接收单位也可以不按判缓人员判缓前的岗位(职务)类别、等级,参照同类岗位降级降薪标准,就近就低聘用或安排不同类别的岗位(职务)。

(二)2015年6月1日后,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根据《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15〕150号),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对非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可不作开除处分,处理办法按照上(一)点的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被判处缓刑,在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继续安排在原单位工作,其技术等级确定及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现岗位与原从事的岗位相同的人员,参加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共课程考试成绩合格的,予以核发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现岗位与原从事的岗位不同的,应参加现岗位的初级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考试合格后核发给岗位初级岗位证书。取得证书后,如所在单位已开展评聘分开工作,可申请聘任初级工岗位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满五年后,对于表现良好的,可申报原所在等级的技术岗位考核,考试合格的,核发相应的等级岗位证书并可申请聘任。如所在单位未开展评聘分开工作,应按初级工岗位同时降低薪级工资三级的标准兑现工资。满五年后,对于表现良好的,可申报参加原所在等级的技术岗位考核,考试合格的,核发相应的等级岗位证书并兑现工资。

机关工勤人员被判处缓刑的,参照上述意见处理。

四、上述三类人员中,无职务或岗位等级可降的,其薪级工资应再降低两级。根据规定可以收回安排工作的人员,缓刑期满超过6个月无单位接收的,予以辞退。

五、在缓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人事部人核发〔1989〕2号文件规定,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缓刑期满后,符合政策规定且单位同意收回的,按本文上述条款原则精神先确定其相应职级及工资待遇,之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处理意见办理。

缓刑人员思想心得体会

缓刑是指法院判决犯罪分子有期徒刑,但依法暂缓执行,对其进行一定的改造和教育。这是一项人性化的刑罚政策,旨在帮助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缓刑人员常常经历了法律的惩罚,也尝到了错误行为的苦果,他们的思想心得体会具有一定的积极价值,值得探讨和总结。

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通过参加心理辅导、法律教育和职业培训等活动,得到了改造和教育的机会。通过这些过程,他们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行为对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巨大伤害,开始反思自己的思想意识、人生观和价值观,对自己的社会责任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他们也学会了珍惜自由和家庭,懂得了合理约束自己的行为,提高了对法律的敬畏和遵守。

在缓刑过程中,很多缓刑人员意识到自己在家庭中的重要性,对家庭的作用有了新的认识。一些人承认自己对家庭的责任有所忽视,缓刑期间开始重新关注和照顾家庭,并主动参加家庭生活。在社会生活中,他们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或者其他公益事业,逐渐树立了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实践的过程中,他们不断吸取经验教训,学会了尊重他人、积极主动和合作互助,逐渐改变了自己的行为和习惯。

缓刑人员思想心得体会对个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更为重要的是,这些体会对整个社会的正向发展也有一定的意义。通过个案的宣传和分享,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到刑罚的可怕,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从而注重自身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此外,缓刑人员的思想心得也对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具有启发和借鉴之处,对于改善刑罚体制、培养更多的帮教人员等方面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缓刑人员的思想心得体会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和经验,我们应该积极地开展这方面的研究和宣传。希望相关的学者、心理专家、法律工作者等能够关注和支持这一工作,推动有关的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希望整个社会能够给予缓刑人员更多的理解和关爱,营造一个更加宽容和包容的环境,让他们能够真正改过自新,为社会作出更多的贡献。

总结:缓刑人员思想心得体会是宝贵的资源和经验,通过反思、实践和改变,他们获得了自我意识和社会责任的提升。这些心得不仅对缓刑人员自身具有重要价值,也对整个社会的正向发展和刑罚改革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对于缓刑人员的思想心得,我们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让这些经验成为改造和教育犯罪分子的重要工具和借鉴,为社会的和谐与进步作出更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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