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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参考(优质17篇)

时间:2024-02-24 16:48:03 作者:雨中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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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艾滋病防治工作总结模板

为了巩固艾滋病防治成效,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切实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我镇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认真落实艾滋病防治工作,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扎实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遏制了艾滋病的发生发展,取得了显著效果。现将上半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明确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认识,迅速成立了镇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由镇长曹世城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张晓桦、卫生院长高见任副组长,卫生院防疫医生及各村卫生所所长任成员的领导小组。

根据艾滋病防治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结合本镇特点和实际,制订了《关于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方案》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计划》,从而更好地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我镇各部门、单位,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并通过广播、宣传栏、黑板报、召开座谈会和学习会议等形式,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活动,共发宣传资料800余份。

(一)加大宣传,提高知晓率。今年是第24个“世界艾滋病日”,在食品安全宣传工作的同时,号召全镇各村以“遏制艾滋,履行承诺”为主题,大力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效果良好,受到群众好评。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活动,15-49岁的在家群众对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知晓率达75%以上。

(二)强化培训。艾滋病防治宣教进入单位、村、组,组织成立了多支志愿者宣传教育服务队,为青少年进行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培训和宣传。

为确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没有发现一例艾滋病病人。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将其拿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1、各村的村主任为所辖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控、宣传教育和管理。

2、各村卫生站的负责人为辖区内艾滋病防治工作卫生协管员,负责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监测和报告工作。

3、镇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认真按照计划全面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工作,对对全镇、重点场所的监控、宣传教育工作。

4、镇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负责全镇的艾滋病防治日常工作、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督查监管、各种资料的搜集和报送。

1、在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工作中,我们发现有少数群众的文化素质低,自我保护意识淡薄,防范意识低。

2、亟待解决专业人员少、经费紧张跟不上的问题,才有利益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

艾滋病防治发言稿

老师们、同学们:

早上好!

1988年1月世界卫生组织在伦敦召开了有100多个国家卫生部长参加的高级会议,把每年12月1日作为全世界宣传防治艾滋病的日子,称之为“世界艾滋病日”,把每年的12月1日都被作为“世界艾滋病日”,以号召全世界人民行动起来,充分发挥全社会的作用,战胜艾滋病。本周三是第xx个“世界艾滋病日”。今年世界艾滋病日的主题仍然是“遏制艾滋、履行承诺”,强调“权益、责任、落实”。

艾滋病的医学全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又称艾滋病病毒)引起。通俗地讲,艾滋病就是人体的免疫系统被艾滋病病毒破坏,使人体对威胁生命的各种病原体丧失了抵抗能力,从而发生多种感染或肿瘤,最后导致死亡的一种严重传染病。

这种病毒终生传染,破坏人的免疫系统,使人体丧失抵抗各种疾病的能力。当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免疫功能受到病毒的严重破坏、以至不能维持最低的抗病能力时,感染者便发展为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在人体内的潜伏期平均为12年至13年。在发展成艾滋病病人以前外表看上去正常,他们可以没有任何症状地生活和工作很多年,便能够将病毒传染给其他人。艾滋病目前仍是不治之症,至今还没有药物可以医治,更没有疫苗可以预防,是当前医学界最关注的一种传染病。因此,它有“世界瘟疫”之称;又因损害性严重,被称为“超级癌症”。

虽然如此,艾滋病仍是可以预防的。艾滋病病毒对外界环境的抵抗力较弱,离开人体后,常温下只可生存数小时至数天。100℃20分钟可将其完全灭活、干燥以及常用消毒药品都可以杀灭这种病毒。一旦皮肤被划破并有接触病毒的危险,最简单有效的方法是把伤口表面的血液挤出来,然后用消毒剂清洗,如果没有消毒剂,用肥皂或大量的清水冲洗也可降低被感染的可能性。艾滋病毒主要是通过血液和母婴转染的,因此,洁身自好,不与多个同性或异性发生性关系,不使用不经消毒的注射用具等预防措施就显得非常重要。因此,预防艾滋病的重点在于普及防护的基本知识,采取防护措施、控制流行、制止蔓延,这已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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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艾滋病防治工作总结模板

xx镇在县委、县政府及县防艾办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广西艾滋病防治五年攻坚工程及国家艾滋病性病防治主要措施落实质量考核指标要求,扎实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各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现将我镇20xx年以来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汇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治艾滋病工作机构。我镇充分认识到了防治艾滋病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人民安康,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镇党委政府增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年初制定了防治艾滋病工作计划,调整了xx镇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并进一步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协调各方面力量,狠抓落实,做到领导到位、投入到位、保障到位、措施到位,扎扎实实地开展艾滋病预防工作。

(二)开展多形式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艾滋病预防知识的知晓率。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防治艾滋病重要性的认识,我镇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教育。一是在卫生院、计生站各诊室、输液室及收费大厅放置艾滋病宣传资料,以方便群众取阅。二、卫生院、计生站内明显位置有艾滋病防治固定宣传栏,在主通道墙壁张贴宣传画,门诊及住院部有防艾固定宣传标语,每个村委制作有一条固定的宣传标语。三、积极参与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进万家活动,近年来,在我镇街上及各村村委,利用“三八妇女节”、“三月三歌圩”活动,以卫生院为组织单位,积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了艾滋病防治知识及政策倡导宣传,为群众提供艾滋病如何预防、传播途径、健康行为等有关方面知识的咨询,共宣传村次8次,参与的群众人数达5600人,发放艾滋病宣传资料1500余份、艾滋病宣传手册100余册,安全套260只,公众受益人群5600余人,并免费测血压250余人。

(三)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扩大艾滋病疫情监测面,阳性反应标本执行实名制送检,孕产妇、婚前检查者、性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筛查,全年共筛查520人次。

(四)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要求,继续在镇卫生院设立的艾滋病检测点,积极完善各项要求要求。

在我镇防治艾滋病工作中,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一)部分群众防治艾滋病意识淡薄。总认为艾滋病离自己较远,与自己无关,不用专门防治,多数村干不懂艾滋病知识,无法胜任宣传工作。

(二)工作经费不足。乡镇工作本身任务重,工作量大,经费紧,无法满足艾滋病防治知识需要人财物,使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活动带来一定的困难。

(三)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多数村医缺乏必要的医学专业知识,影响基层开展艾滋病宣传咨询服务的质量。

(一)高度重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以政府部门为主导,以卫生、计生部门为主要防艾机构,以村委为常驻宣战阵地,加强有关部门的联动与协作,动员全社会,齐抓共管,同心协力,共同健全、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防控机制。

(二)发挥基层宣传网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

进一步明确宣传教育的重点,对广大群众主要宣传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流行特点、防护知识;对各单位和全社会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艾滋病防治的政策。

艾滋病防治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20xx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下文是艾滋病防治条例,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捐赠,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艾滋病预防、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提高艾滋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和支持开展传统医药以及传统医药与现代医药相结合防治艾滋病的临床治疗与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医务人员在开展艾滋病、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中学应当组织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对进城务工人员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出入境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指导。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将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纳入妇女儿童工作内容,提高妇女预防艾滋病的意识和能力,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会志愿者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咨询、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公益宣传。

第二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支持本单位从业人员参与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开通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电话,向公众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艾滋病监测网络。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监测计划和。

工作方案。

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艾滋病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需要,可以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和艾滋病流行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承担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的流行情况,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帮助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改变行为。

有关组织和个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行为干预措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和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与禁毒工作的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针对吸毒人群的艾滋病防治措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配合,根据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和吸毒者的情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和在监狱中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止艾滋病传播。

对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第三十二条对卫生技术人员和在执行公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和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

第三十五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不得向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在原料血浆投料生产前对每一份血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浆,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医疗机构应当对因应急用血而临时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对未经艾滋病检测、核查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三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时,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第四章治疗与救助。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

第四十二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方案的规定,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和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治疗、产后访视、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艾滋病防治关怀、救助措施:

(一)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三)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四)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第四十五条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生活困难并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给予生活救助。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和工作。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和完善艾滋病预防、检测、控制、治疗和救助服务网络的建设,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将艾滋病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的职责,负责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全国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宣传、培训、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治、应急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项目。中央财政对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的实施经费。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储备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检测试剂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措施,对有关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便利条件。有关组织和个人参与艾滋病防治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未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其他有关失职、渎职行为。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宣传教育、预防控制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七条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献血法和《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血站、单采血浆站的执业许可证:

(二)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条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卫生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艾滋病,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艾滋病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批准开办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吸毒成瘾者进行维持治疗,以减轻对毒品的依赖,减少注射吸毒引起艾滋病病毒的感染和扩散,减少毒品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犯罪。

标准防护原则,是指医务人员将所有病人的血液、其他体液以及被血液、其他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的病原物质,医务人员在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是指有卖淫、嫖娼、多性伴、男性同性性行为、注射吸毒等危险行为的人群。

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14日由卫生部、外交部、公安部、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原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艾滋病作为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因为目前没有任何防治艾滋病的有效疫苗,因此对艾滋病的预防极其重要。

预防艾滋病需要针对导致其患病的高危行为来进行。

首先,不安全的性行为是主要的传播途径,比如卖淫嫖娼、乱交等等。针对这几点我们应坚持洁身自爱,不卖淫、不嫖娼,避免任何无安全保障性行为。

正常性生活中使用安全套可以有效预防艾滋病。

吸毒是导致艾滋病交叉传染的另一途径。吸毒者经常会共用不洁针具进行静脉注射,为了毒品卖血,加上自身抵抗力差导致比较容易感染艾滋病。

所以我们要远离毒品,不与他人共用注射器更不能去卖血。

输血及被污染的血制品也是危险源之一。输血可能将大量艾滋病病毒直接输到被输血者血液中,导致感染的危险性极大。

所以不要擅自输血和使用血制品,要在确保无污染的情况下经医生的指导使用。

直接与艾滋病患者的血液、精液、乳汁和尿液接触也可能导致传染,另外被感染的文身器材和刺针也能传播艾滋病。

日常生活中不要借用他人牙刷、剃须刀、穿耳针等私人用品,也尽量不要去纹身,防患于未然。

另外感染艾滋病毒的孕妇在分娩过程中也可能导致交叉感染。

医院接产人员应对操作行为进行规范管理,防止污染源外泄。

最后,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关心、帮助和不歧视艾滋病患者。

凝聚全社会力量遏制艾滋,从你我开始。

[参考]艾滋病防治工作总结模板

今年,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卫生局、防艾办的支持指导下,平福乡按照年初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持续抓好宣传培训工作,加强重点位置、重点人群的监测和行为干预措施,确保全乡防治艾滋病工作正常开展。现将我乡开展防治艾滋病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乡人民政府按照“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同9个村委会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认真贯彻学习《艾滋病防治条例》,围绕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防治艾滋病工作的领导。成立了禁毒和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了一名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各村委会统一设置村计生宣传员兼职防艾宣传员,开展防艾宣传教育。乡卫生院落实9个村级卫生所人员防艾工作目标任务。集中开展了两次禁毒防艾宣传主题宣传活动。同时充分利用各种会议和培训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防艾知识和防艾政策宣传,力求把每名干部都培养成为艾滋病防治义务宣传员,并通过党员、干部进一步辐射带动广大农村群众开展健康知识教育,促进农村群策群力共防艾滋病氛围的形成。

坚持“宣教为主,预防为先”的原则,结合农村实际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了以禁毒防艾为主题的宣传、义务咨询活动。各村委会张贴标语、宣传图画,展开入户宣传,召开户长会进行宣传教育。组织中小学开展健康教育进课堂活动,进行防艾知识讲座。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提供防艾知识学习资料,组织学生把宣传资料带回家给家长学习。在主题宣传活动中,共发放宣传资料3000多份,展出墙报、图片、橱窗3个,为400多名群众提供义务咨询。

一是结合党员素质教育提升工作和农函大培训工作,深入对农村党员干部进行防艾及健康知识综合培训。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学历教育、党课教育、观看电教片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效果。在培训时间上,每个农村党员、基层干部每年接受培训时间达到5天以上。二是加强对重点人群的培训和教育。侧重对服务对象及在校学生展开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主要开展了“不让艾滋病进我家”、“青春红丝带”、“小手拉大手”、校园健康教育进课堂等活动。中心学校积极开展校园红丝带活动,促进了妇女和青少年儿童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对艾滋病认识水平和防范能力的提高,并对农村家庭的和谐、健康起到了推动作用。积极开展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通过黑板报、宣传手册、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使农民工预防艾滋病知识知晓率达到了90%以上。通过教育,使一般人群艾滋病防治知晓率达到90%以上,高危人群达到了96%,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家庭成员知晓率达到了95%以上。

根据市爱卫办《关于开展秋季统一灭鼠活动的通知》(成爱卫办〔20xx〕19号)有关要求及新都爱卫〔20xx〕9号文件的通知,我镇领导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围绕全区下半年实施“六项整治”、抓好“五个延伸”、防止“六个反弹”,以治理环境卫生,清除鼠类栖息地为重点,组织开展秋季统一灭鼠活动,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为确保灭鼠防病工作顺利开展,我镇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要求在农贸市场、中小餐饮店、居民院落、园林绿地、食品加工企业、建筑及拆迁工地、城乡结合部、垃圾收集点、市政下水道、城中村等重点公共场所集中开展工作。

为推动秋季灭鼠防病活动工作的开展,我镇采取多措并举的方式加强宣传,积极组织志愿者、文明劝导员进行强势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会议等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灭鼠的意义、内容、方法,期间发放宣传资料20xx余份,为此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安全措施、灭鼠技术是尤为重要的。因此,我们加大对灭鼠人员的岗前工作培训及指导,使其掌握灭鼠工作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方法,促使20xx年我镇灭鼠工作得以扎实有效安全地开展。

灭鼠工作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投药、统一清理掩埋火焚烧死鼠。同时,清除内外环境杂物、堆放物,封堵了房前、屋后、垃圾道周围、上下水井周围的鼠洞,场镇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杜绝老鼠的食源、水源。农贸市场、中小餐饮店、居民院落、园林绿地、食品加工企业、建筑及拆迁工地、城乡结合部、垃圾收集点、市政下水道、城中村等,加大投药和预防力度,专人、定时、定量进行药物投放,加强防护措施,防治污染环境及药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期间共投放灭鼠药125千克。通过有效治理,辖区内的的老鼠明显减少。

20xx年上半年,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在区委、区政府及区重传办的领导下,根据20xx年度艾滋病防治目标管理责任书》及《20xx年艾滋病防治工作计划》(攀西重传办[20xx]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广泛深入开展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加强特殊人群艾滋病预防管理,重点开展以宣传教育为重点的服务工作,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现将我办20xx年上半年艾滋病防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治艾滋病工作机构。

防治艾滋病工作关系到社会稳定和谐、人民安康,关系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我办充分认识到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了防治艾滋病工作计划,成立了由街道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卫生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社区书记、主任为成员的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社区各设置了一名艾滋病防治宣传员,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协调各方面力量,狠抓落实,做到领导到位、投入到位、保障到位、措施到位,扎扎实实地开展艾滋病预防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艾滋病预防知识的知晓率。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防治艾滋病重要性的认识,我办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教育。一是健全社区计划生育宣传阵地建设,有针对性地对已婚育龄群众开展艾滋病预防知识教育,印发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各种生殖健康、艾滋病预防小册子,送到社区、进家庭,使群众方便、快捷地获得所需要的生殖健康和艾滋病预防知识。二是积极邀请有关部门到社区举办艾滋病防治知识讲座,对全办干部职工、社区干部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三是以国际禁毒日、世界艾滋病日、国际献血日、《献血法》纪念日等活动为契机,组织健康教育、计生、团委、妇联等部门上街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宣传栏等方式,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艾滋病防治知识,广泛开展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半年来,我办共组织开展防治艾滋病知识、预防毒品知识及无偿献血知识等专题宣传教育活动一次,举办专题讲座1场次,发放各种宣传资料近200份,,接受群众咨询20人次,受教育群众达50多人次。

(三)优化服务环境,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生殖健康服务。

我办加大了对服务网络建设的力度,改善服务环境,全力推进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生殖健康服务。一是积极开展育龄妇女的“三查一服务”。根据育龄人群的不同需求,定期组织生殖健康检查,为所有已婚育龄妇女建立生殖保健档案,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保健咨询和妇女常见病普查普治服务。二是结合开展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宣传安全套避孕和预防艾滋病的双重作用,积极推广安全套的使用,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四)重点关注特殊人群艾滋病预防,实行分类管理。

为进一步控制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我办大力创新工作机制,对特殊人群进行分类管理。一是组织人员深入辖区企业、学校等场所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二是加强对戒毒人员的帮教工作。关心戒毒人员的生产生活,切实为其解决实际困难,做好戒毒者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戒毒提高效果,降低复吸率。

在我办防治艾滋病工作中,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1.部分群众防治艾滋病意识淡薄,总认为这件事情是政府和职能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

2.工作经费不足。

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而街道、社区工作本身任务重,工作量大,经费紧,为后续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活动带来一定的困难。

3.工作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社区居委会缺乏开展艾滋病宣传咨询活动的专业人员,计生宣传员人员少,工作繁重,社区干部缺乏必要的医学专业知识,影响基层开展艾滋病宣传咨询服务的质量。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度重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有关部门的联动与协作,动员全社会,齐抓共管,同心协力,共同健全和完善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防控机制。

(二)发挥基层宣传网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

进一步明确宣传教育的重点,对广大群众主要宣传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流行特点、防护知识;对各单位和全社会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艾滋病防治的`政策。充分发挥社区基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的作用,利用黑板报等贴近居民群众的有效宣传形式以及组织青年志愿者深入社区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宣传。街道结合计生继续开展以安全套使用为主的预防艾滋病性传播宣传工作。

街道将通过各种宣传,使辖区居民更多的了解艾滋病的防治知识,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艾滋病防治口号

认识艾滋病,预防艾滋病。关于艾滋病防治。

口号。

你们想了解吗?那么本站小编整理了艾滋病防治口号,供大家分享!

1.艾滋病经性接触血液母婴三条途径传播。

2.外出找钱不容易预防艾滋要牢记。

3.票子健康带回家,娃儿才喊好爸爸。

4.致富十年功乱搞一场空。

6.务工经商千辛万苦,预防艾滋全家幸福。

7.工地戴好安全帽“性福”不忘安全套。

9.离开家乡来打工预防艾滋别放松。

10.正确使用安全套。

11.认识艾滋病,幸福你我他!

13.艾滋病可经血经性经母婴传播!

1.支持关心感染艾滋病的人们,他们是疾病的受害者!

2.责任权利落实。

3.关心青少年艾滋病健康教育。

4.遏制艾滋,信守承诺。

5.预防艾滋病,推广%的安全套。

6.蚊虫叮咬不会传染艾滋病!

8.关爱艾滋病感染者,就是关爱自己!

10.得了性病,到正规医院治疗!

1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仍可以正常生活生产。

12.出门不沾黄和毒,以免把病带回家。

13.预防艾滋病,不共用牙刷,不共用针筒!

14.预防艾滋保健康,妻儿老小心欢畅。

15.戴好安全套你好他(她)好大家好。

16.预防艾滋保健康,全家和睦心欢畅。

17.进城打工求致富预防艾滋多防护。

19.切莫恐惧艾滋病疾控中心去咨询。

20.防治艾滋有政策疾控免费做检测。

1.找个婆娘不容易,得了性病谁跟你。

2.外出打工致富忙预防艾滋不能忘。

3.预防艾滋病,人人有责任。

4.农民朋友去务工预防艾滋记心中。

5.奉献爱心携手同行共抗艾滋。

6.不安全性行为和共用注射器吸毒是促使艾滋病病毒传播的高危行为。

7.咱个传播艾滋病血液母婴性途径。

9.怀疑染上艾滋病疾控保密做鉴定。

10.花心乱晃压力大疾控咨询来减压。

11.健康牵系你我他预防艾滋靠大家。

12.青少年是预防艾滋病的主力军!

13.全民动员遏制艾滋。

14.禁毒,禁娼,预防艾滋病!

15.共用工具不会传染艾滋病!

艾滋病防治新闻稿

今年12月1日是第34个“世界艾滋病日”,为了进一步增强社区广大居民预防艾滋病的意识,普及艾滋病基本防治知识,遏制艾滋病的流行和传播,形成人人关注,人人参与宣传防艾知识的氛围。近日半山街道云锦社区在辖区开展了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共有35名居民参加艾滋病防治宣传讲座。

此次活动邀请易加医门诊部许医生通过知识讲座的形式为大家讲解艾滋病防治知识。许医生从艾滋病的来源、艾滋病的传播途径、艾滋病的症状表现等专业角度为群众科普艾滋病,随后,重点为大家介绍艾滋病的预防措施、耐心回答群众提出的问题,让居民真正的了解艾滋病对人类的危害性,增强了居民对艾滋病的防范意识。

社区妇联工作人员向居民发放预防手册和安全用具,多形式向群众科普艾滋病的.主要症状、传播途径、预防措施等,提高群众对艾滋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

此次宣传活动有效消除居民对艾滋病的恐慌心理,倡导大家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为艾滋病防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艾滋病防治工作总结模板

一年来,团市委结合实际,积极配合,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预防艾滋病、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完成防治艾滋病工作目标任务,现将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如下:

团市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组织全市各级团组织积极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以学校宣传为主要阵地,积极创新工作形式和宣传方法。

一是组织志愿者开展防艾宣传工作。依托县(市)区和各高校志愿者队伍,组织青年志愿者通过宣传资料发放和设点义务讲解等方式,在我市各县(市)区、乡镇和各高校进行防艾宣传,对预防艾滋病的相关知识进行细致讲解,对居民、学生提出的疑问进行耐心解答,呼吁大家积极参与到关爱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活动中来,确保宣传取得实效。

二是联合高校开展专题教育讲座。团市委积极与各高校进行共同协调,指导全市各高校积极开展艾滋病和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活动,通过专门授课或举行讲座等形式,做好预防艾滋病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

三是依托高校阵地营造宣传氛围。团市委组织高校志愿者,有效依托高校阵地,将有关预防艾滋病知识的宣传画册,在学校宣传栏、卫生室、卫生间及其他学生活动集中处张贴,起到墙壁文化的宣传作用;通过校报、手抄报、黑板报等丰富多彩的文化形式进行宣传教育,起到书本文化的宣传作用。进一步营造了艾滋病防治知识良好的宣传氛围。

四是进一步扩大防艾宣传队伍。团市委组织各级团委在教育青少年学习知识、明白道理、自持自律的基础上,科学地宣传艾滋病的危害、流行途径、预防措施等知识,让广大青少年了解科学知识,从而让青少年作为新的宣传者给家庭提供积极的教育影响,使广大的家长树立责任意识,建设幸福家庭,进而形成全社会的健康生活理念。

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团市委高度重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宣传工作,成立了预防艾滋病宣传工作小组,专题讨论防艾宣传工作,并制定了宣传方案,有计划、有目标地开展防艾宣传工作;二是建设队伍。各高校建立志愿者宣传队伍,开展各类防艾宣传活动,确保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宣传的各项工作顺利实施;三是形成工作机制。形成防艾宣传机制,建立信息宣传员制度,确定2名工作人员为联络员,负责与各成员单位和高校志愿者进行联络,确保防艾工作的顺利开展,形成工作长效机制。

对偏远地区群众和进城务工青年的防艾宣传教育工作不够。

(一)积极探索防艾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思路,创新宣传载体,进一步提高防艾宣传教育质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加大防艾宣传教育力度,结合团委工作实际,多层面、多渠道地在全市青年中广泛开展防艾宣传教育工作。

[参考]艾滋病防治工作总结模板

20xx年,**区广播影视中心防治艾滋病工作在区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搞好艾滋病防治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实效,现20xx年度防治艾滋病工作总结如下。

1、加强领导,成立艾滋病防治工作机构。为确保防治艾滋病工作取得实效,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以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防治艾滋病工作。

2、结合部门工作,狠抓防治艾滋病工作。一是认真落实艾滋病防治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明确规定主要领导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落实艾滋病防治工作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二是认真抓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宣传工作,落实宣传人员,以悬挂布标、张贴标语张贴等形式,宣传艾滋病防治工作,组织进行宣传培训1次。组织召开了培训会议,进行防艾宣传,担起责任,共同营造“平安**,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在娱乐场所粘贴防艾宣传标语、挂图,发放宣传单,要求歌舞娱乐场所在电视屏幕上插播防艾字幕,向广大消费者宣传防艾知识。三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抓好防艾工作。积极协助和配合卫生部门落实监测检测指标,积极协助计生部门落实行为干预指标,积极参与成员单位牵头检查防艾工作。四是每季度召开一次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总结回顾上一季度工作,安排部署下一季度工作。总之,通过加强领导,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通过认真抓好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使全体职工和文化娱乐场所业主进一步提高了对防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了解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使广大职工对“远离艾滋,关爱生命”的深刻意义有了全新的认识。

一是还需加大宣传力度和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对“远离艾滋、关爱生命”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依法防治、科学防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统筹协调,落实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本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

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和考核。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人民政府有关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职责分工,做好艾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宣传教育。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计划和措施,根据本地特点、不同人群以及民族习惯,组织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材料,广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全社会艾滋病防治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各种贴近农村居民的宣传形式,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督促和检查有关媒体的具体执行情况。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免费播放、刊登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

鼓励电影经营单位在放映影片前播放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并组织医务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业务培训。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履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的责任,设置艾滋病防治宣传栏。医务人员在艾滋病、性病的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对就诊者进行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并规定教学课时。

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应当落实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课时;学校图书馆、阅览室应当有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读物,校园宣传栏应当开设艾滋病防治知识园地。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口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应当同时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劳务输出职业培训的内容。各类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服务工作中,应当通过设置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流动人口务工人员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

用人单位招聘流动人口从业人员的,应当将艾滋病防治知识纳入岗前培训教育的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公共汽车停靠站(点)等显著位置设置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公益广告;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公共汽车停靠站(点)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支持本单位人员参与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从事住宿、娱乐、休闲保健、美容美发等服务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内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完善艾滋病防控体系,制定并组织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

第十八条公安部门在依法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中,应当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查处的卖淫、嫖娼、吸毒等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实施宣传教育、咨询检测等行为干预措施。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司法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加强对吸毒人员的艾滋病监测,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等相衔接的治疗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使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治疗。

第二十条开展孕产期保健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免费艾滋病筛查检测;为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在其自愿的情况下提供终止妊娠服务或者提供免费母婴传播阻断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经批准采集、使用人体器官或者角膜、细胞、骨髓等人体组织的,采集、使用前,应当对供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采供血机构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血液安全管理规定,不得采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和血液成分,不得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医疗机构应当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进行核查,禁止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二十三条艾滋病病毒毒种及其样本的采集、保藏、使用、运输、对外交流等,按照国家菌(毒)种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艾滋病检测单位应当防止实验室感染和艾滋病病毒扩散,对被艾滋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弃物应当就地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对介入人体和可能造成皮肤、粘膜破损的医疗器具应当清洗消毒合格后再使用,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防止发生艾滋病医源性感染。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推广使用安全套,加强艾滋病预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加强推广使用安全套等预防艾滋病传播的措施,组织实施安全套自动售套机的设置、维护和安全套社会营销工作,向已婚育龄人群免费发放安全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及其他需要采取行为干预措施的人群,免费发放安全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套产品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安全套质量。

提供住宿、娱乐、休闲保健服务等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自动售套机。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行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相关科研机构应当制定本部门或者单位的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预案,并对执行公务或者技术服务中可能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员进行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培训,提供防护用品,对已发生艾滋病职业暴露的人员应当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救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满足艾滋病职业暴露预防性用药需要的药品储备库,确保职业暴露后的预防性抗病毒药物供应。

第二十七条从事住宿、娱乐、休闲保健、美容美发等服务业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每年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包括艾滋病检测项目的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并配合卫生行政、公安部门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的检测和干预管理。

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健康合格证明,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和医学指导;。

(二)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五)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

(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威胁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第四章监测与检测。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监测和专题调查,掌握艾滋病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艾滋病监测、网络信息系统病例报告的核查、流行病学调查和预防、控制技术的指导工作。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检测网络建设。自治区、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设区的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艾滋病检测确证、筛查实验室的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艾滋病咨询检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地址和联系方式,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提供免费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提供预防艾滋病医学咨询,并免费进行艾滋病检测。

第三十二条艾滋病检测实行确证实名制。受检测者应当主动向检测机构提供本人真实信息,检测机构应当为受检测者保守信息秘密。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并进行医学指导;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当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公安部门应当对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拘留所等监管场所内的被监管人员进行艾滋病监测检测,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医疗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治疗工作予以技术支持和配合。

被羁押或者监管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依法获准离开监管场所时,监管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数据库,实行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的数据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数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疫情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艾滋病疫情信息。

艾滋病疫情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

第五章治疗与救助。

第三十七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当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并配备经培训合格的医务人员,疫情严重的乡镇可以设置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点。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医学随访。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辖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学随访的管理,指导辖区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医学随访。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学随访。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艾滋病治疗专家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治疗的技术指导。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医疗救治纳入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体系,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采取下列关怀、救助措施:

(一)为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三)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和治疗;。

(六)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增加经费投入。

自治区财政对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和贫困地区实施的艾滋病防治重大项目给予补助。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艾滋病流行趋势,确定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项目,并保障项目实施经费。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的建设,培养、培训防治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工作条件,不断提高防治专业队伍的工作水平。

第四十三条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补助、抚恤的范围和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支持有关组织和个人在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艾滋病防治的组织、领导、保障、监督和管理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应当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器官或者人体组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四十八条从事住宿、娱乐、休闲保健、美容美发等服务业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配合卫生行政或者公安部门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艾滋病检测和干预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或者公安部门责令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以患艾滋病为由寻衅滋事、威胁他人、妨碍公务或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12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同时废止。

艾滋病防治责任状

一、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辖区、部门负责制,纳入每年年下: 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上级开展防治艾滋病工作。

三、加强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组织落实各项宣传教育工作措施。

(一)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农村居民达70%以上,流动人口达到85%以上,校内青少年在达到95%以上,校外青少年达到80%以上,高危行为人群达到95%以上。

(二)各村(居)设立1个以上宣传栏和永久性宣传标语2条以上。

四、组织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开展防治艾滋病工作。

五、加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干预。当年新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流调率达9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干预比例达95%;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cd4检测达75%;艾滋病阳性配偶或固定性伴的艾滋病抗体检测率达75%。

六、配合上级部门落实辖区内能随访到感染者及其家庭开展“四免一关怀”救助措施。

七、本责任状一式两份,镇人民政府和各村(居)、镇直有关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 签状人:

乙方: 签状人: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琼府〔2004〕44号)精神,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防治体系,在全社会普及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减缓艾滋病在吸毒人群中传播,遏制性接触传播,阻断母婴传播,杜绝医源性传播和采供血途径传播,积极救治感染者和患者,有效救助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实现艾滋病疫情的有效控制。现由省政府与各市、县政府签2015-2015年度艾滋病防治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内容

(一)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目标管理机制

1. 将艾滋病防治工作列入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考核;政府与各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

2. 成立市、县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组建市、县人民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队,每年至少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艾滋病防治措施进行一次督导。

3. 每年至少召开1次有关部门及重点乡镇政府参与的'防治艾滋病工作会议或协调会议(国家级、省级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至少召开2次)。

4. 市、县的防治艾滋病工作协调办公室(简称“防艾办”),下发宣传贯彻艾滋病防治知识及相关国家政策精神的文件,并组织开展相关活动。

(二)经费保障机制

1. 市、县两级分别按辖区总人口人均至少0.1元安排防治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发达地区的市、县根据防治任务的情况增加防治工作经费。

2. 中央财政、省财政投入地方的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要建立专账,并做到专款专用。

(三)大众宣传教育

1. 市、县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制订艾滋病防治、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工作计划,开设宣传栏目,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周至少1次在黄金时间无偿播出艾滋病防治及其相关知识的节目和公益广告,报刊每周至少无偿刊登1次每个乡镇广播站每周广播防治知识1次以上(国家级、省级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每周至少刊播2次)。

2. 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15岁以上人群知晓率城市达80%、农村达50%,有高危行为的被羁押、劳教、治安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人员的知晓率达90%,娱乐场所工作人员的知晓率达80%。初中以上学校及当地干部行政学院艾滋病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开课率达90%以上。

3. 各市、县做到市、县主要街道至少有一幅大型醒目的公益广告(国家级、省级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要有2幅)、每乡至少有一套音像制品,农村地区每行政村有一套宣传挂图。

4. 医疗卫生机构、车站、码头、机场、公共娱乐场所(宾馆、歌舞厅)要张贴宣传画、摆放宣传材料。

(四)安全注射和无偿献血

1. 无偿献血率达100%;组织开展血液管理和血液制品专项治理活动,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行为。

2. 乡(镇)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计生服务站的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和输血器使用率达100%。

(五)母婴阻断

市、县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开展孕妇艾滋病病毒抗体免费咨询检测,免费检测率达60%。

(六)免费自愿咨询检测和主动监测

1. 市、县级至少1家医疗妇幼卫生机构建立艾滋病初筛实验室;乡镇卫生院及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艾滋病免费咨询服务。

2. 市、县卫生防疫机构对当地的吸毒人员、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劳教人员、流动人口进行监测。

(七)高危行为干预

1. 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套的覆盖率达100%。

2. 针具交换试点的市、县对吸毒人员开展针具交换工作。

3. 当地妇联组织开展妇女“面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4. 当地计生部门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对育龄妇女进行艾滋病知识宣传,提倡妇女使用安全套。

5. 当地团委组织大中学生开展“青春红丝带”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八)其它相关工作

1. 属于国家艾滋病综合示范区的市、县(文昌、儋州、澄迈、万宁等4市、县)工作考核合格率达80%以上,确保国家示范区不被撤消。

2. 对符合救助政策的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家庭的救助政策落实率达100%,艾滋病患者子女、艾滋孤儿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学杂费及课本费免费率达100%。

3. 完成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协调办公室交付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二、考评办法

考评方法以随机抽查与属地卫生部门评议相结合,平时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逐项评分,得分标化成100分。平时检查占总分的40%;年终考核占总分的60%,考评工作由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协调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奖惩规定

(二)检查结果由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协调办公室依据得分情况进行排名,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全省。对整改单位由省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协调办公室下达整改通知。

(三)本责任书确定的各项工作目标由市、县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主管部门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负间接责任。具体工作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并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为认真落实县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乡艾滋病防治防控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防保站与各行政村卫生所签订2011年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主要工作目标

1、明确职责、确定任务、细化指标、团结协作、分工到人,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氛围。

2、抓好工作的协调运转,进一步完善制度,建立规范。

3、有工作计划和执行措施,月有工作安排,阶段工作和专项工作有总结,半年、全年各总结一次,并按时上报。

4、继续推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半年接受防保站的考核一次,并对各行政村主要工作指标进行一次考评。

5、做好文件的备份工作并做好督导工作。

6、做好行政村的绩效考核工作。

7、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8、完成防保站临时指令性工作任务。

10、为基层举办培训班不少于1期。

11、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切实抓好每月一次的业务学习,记录完整,岗位技能培训率达100%。

12、严格遵守各项工作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不发生技术差错事故。

(二)业务工作目标

1、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强化艾滋病防制的规范管理,抓好各项防制措施的落实,努力控制疫情。

2、认真抓好艾滋病的日常监测、报告和管理工作,监测完成率达70%。

3、实施惠民医疗卫生服务工程,对艾滋病实行检查治疗费用减免政策。

4、大力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艾滋病高危人群检测知晓率达50%以上;加强艾滋病预防和监测工作,开展hiv等血液感染因子的监测;强化疫情报告和管理,切实落实专业人员培训和防治能力建设。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指导开展艾滋病防控综合示范区和行为干预点工作,对特定人群安全套使用情况、艾滋病病毒感染情况等进行调查分析。

核,根据考核情况兑现奖惩。

6、做好艾滋病病人的管理工作,积极开展病人的服药督导工作、阳性育龄妇女的随访工作和单方阳性配偶的检测工作。

7、做好艾滋病防治物品的管理工作,做到发放物品有登记、账物相符。

三、本责任书一式两份,防保站、各行政村卫生所各持一份。

卫生院防保站: 行政村卫生所负责人:

2011年3月10日 2011年3月10日

防治艾滋病的简报

为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宣传,使更多的人了解艾滋病,关注艾滋病,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切实把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落到实处,在世界艾滋病日来临之际,嘉德社区联合泰前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了预防艾滋病宣传活动。

社区工作人员及卫生服务中心的党员志愿者为辖区居民发放了如何正确了解艾滋病,预防性病,以及艾滋病的传染途径和相关的预防知识的宣传资料,使居民更方便及时了解预防艾滋病的知识。

此次活动让艾滋病相关知识在广大居民中得到普及,提高了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对居民的家庭和睦、社区的和谐发展与推进社区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取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文档为doc格式。

艾滋病防治简报

今年12月1日是第xx个“世界艾滋病日”,当天晚上,惠东县在南湖公园开展了一系列“知艾防艾”宣传活动,讲解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倡导群众养成健康生活方式。

“健康牵系你我他,预防艾滋靠大家”。在活动现场,工作人员用有奖问答、游戏互动等方式,向市民群众宣传艾滋病的危害,重点讲解艾滋病的主要传播途径、症状表现、预防措施等知识,引导群众养成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活动现场还设有体检车辆,为市民提供免费的身体检测。采访中不少市民表示,这样的活动很有意义,可以增强大家的防艾知识。

除了宣传咨询外,活动现场还进行了形式多样的公益汇演,营造全民防艾、全民健康的良好社会氛围。

艾滋病防治条例

为了响应阎良区教育局防治艾滋病的通知要求,围绕今年“世界艾滋病日”的宣传主题“预防艾滋病,你我同参与”、“爱心呵护生命,行动抵御艾滋”、“珍爱生命,预防艾滋”,向同学们宣传艾滋病的危害及其传播途径等相关知识,我校红十字会在12月1日前后开展了一系列主题为“预防艾滋,共建美好校园——红丝带妆点校园”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活动,现作以下的总结。

一、召开班主任会议和团委学生会会议,在同学中宣传我区预防艾滋病知识竞赛活动。

二、预防艾滋同伴教育活动的开展。

同伴教育作为宣传艾滋知识的生力军,我校对此十分重视。成立了“青春教育同伴协会”,培养了24多名防艾宣传志愿者,并在11月20日前后以班为单位,作“面对面”的同伴宣传教育活动,保证了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成效,至今,我校学生基本上接受了宣传教育。

三、组织师生收看中央电视台专题晚会和全国大学生防艾宣传志愿者演讲决赛活动。

结合我校情况,动员同学们通过电视直播收看中央电视台专题晚会和全国防艾宣传志愿者演讲决赛。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1)学制作各色各样的宣传板报、宣传画、宣传艾滋病基本知识。

(2)广播与电视:为了使大家有深刻的认识,组织放映有关录象、片子有拒绝毒品、珍爱生命》等。

(3)积极宣传艾滋病防治工作信息和防治知识,以突出科普知识教育为主。充分利用校园广播、国旗下演讲、手抄报、黑板报、健康教育宣传栏、让学生写心得体会、预防“艾滋病”知识测试等形式,大力开展预防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

五、存在问题。

1、禁毒与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必须长抓不懈,但苦于环境条件的影响和财力、设施的不足,工作中尚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现象。

2、地方毒情和艾滋病病毒的感染情况无法有一个准确的了解和把握(公布的统计数字与实情并不相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总体教育的发展。

五、今后的工作计划。

禁毒与预防艾滋病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存在复杂的社会问题,有很多工作要做,需要政府重视,需要全社会人的全力支持、共同努力、共同关心,才能真正做到有效控制,有效预防。呼吁全社会人都来关心、支持预防艾滋病保健工作。

只有坚持预防为主,坚持不懈的加强宣传,普及艾滋病的知识,提高人们的自我防护能力,才是预防流行的主要途径。在近期无特殊治疗及预防疫苗情况下,开展以学校健康教育为中心的全民宣教,是预防艾滋病在我国蔓延的最有效手段,健康教育形式很多,其中采用参与性教法,生活技能培训,同伴教育等在青少年开展预防艾滋病的健康教育活动中,是健康教育的重要形式,也是预防艾滋病的重要方法。艾滋病的宣传教育是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使学校师生能准确了解和掌握预防艾滋病的有关知识,提高广大师生艾滋病知识知晓率,增强师生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增强预防艾滋病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构建和谐校园、平安校园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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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艾滋病的简报

20xx年12月1日是第34个“世界艾滋病日”,为全面普及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让幼儿了解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培养幼儿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万福幼儿园组织开展了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活动中,各班老师通过谈话、图片、观看视频等多种方式让幼儿了解了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增强了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

虽然孩子们年龄尚小,对艾滋病的概念很模糊,但通过此次活动的开展,使幼儿初步了解了艾滋病的相关知识及防艾知识,清楚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有血液传播、共用针具、母婴传播等,也让幼儿知道艾滋病病毒非常脆弱,一般的接触并不能传染艾滋病,如共同进餐、握手等都不会传染艾滋病。同时,幼儿们还明白了我们与艾滋病患者生活在同一个世界里,要相互关爱,相互尊重,真正了解艾滋病,消除不必要的恐惧,真正向‘零’艾滋迈进。

艾滋病防治知识

艾滋病是世界各国普遍高度关注的全球性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在我国,自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来,目前已经进入快速增长阶段。

艾滋病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健康利益,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回避的一个话题,已经引起了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目前,艾滋病还是一种可防不可治愈的疾病,我们不必谈“艾”色变,更不能漠然视之。关注艾滋病、了解艾滋病、防治艾滋病,应该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我们要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一道对抗艾魔侵袭,一道和谐工作,一道享受生活的阳光。

辖区目前艾滋病疫情仍呈现增长趋势,以性接触传播为主要传播途径,年龄分布主要集中在20-49岁年龄段。2013年,武昌区报告hiv人数较去年同期增加10.1%。

武昌区疾控中心针对各种高危人群,尤其是对于有高危的男男同性性行为或者异性性行为(一般为未正确使用安全套)的人群开展免费的检测咨询服务,同时在辖区内设置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武汉市第三医院、武汉市亚心七医院、武昌区妇幼保健所、武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五个艾滋病vct点,如果有过或者曾经有过此类不洁性行为的人群,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任意一家医疗机构进行免费的hiv咨询和检测。

目前,艾滋病还未能治愈,但若尽早的开始规范的抗病毒治疗,降低机体病毒含量水平,提高身体的免疫力,可以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和寿命几十年,也可以降低传染性,hiv感染者或者病人,可以凭本人的确认报告、身份证、户口本、暂住证等有效证明去所在疾控中心或者定点医院申请免费抗病毒治疗。

艾滋病防治口号艾滋病防治口号八个字

1.艾滋病经性接触血液母婴三条途径传播。

2.外出找钱不容易预防艾滋要牢记。

3.票子健康带回家,娃儿才喊好爸爸。

4.致富十年功乱搞一场空。

6.务工经商千辛万苦,预防艾滋全家幸福。

7.工地戴好安全帽“性福”不忘安全套。

9.离开家乡来打工预防艾滋别放松。

10.正确使用安全套。

11.认识艾滋病,幸福你我他!

13.艾滋病可经血经性经母婴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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