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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制度要点(精选12篇)

时间:2024-03-08 19:59:06 作者:梦幻泡

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和各方的意见,既要具有可操作性又要公平合理。规章制度的参考范文涵盖了各个行业、各个层级的相关规定。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20xx年)》和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各流域机构受水利部的委托负责本流域由流域机构管辖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第七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加强管理,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提高工程质量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各单位要加强质量法制教育,增强质量法制观念,把提高劳动者的素质作为提高质量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条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

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设立,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方可承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质量法规、规范情况的检查,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十二条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流域机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以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统一规划管理和资质审查。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和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根据需要,质量监督机构可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单位,对水利工程有关部位以及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抽样检测。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是全国水利系统的最终检测。

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检测数据是本行政区域内水利系统的最高检测。

第三章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招标选择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在合同文件中,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图纸、资料、工程、材料、设备等的质量标准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第四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必须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上岗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章设计单位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勘测设计任务,并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

(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对大中型工程,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设计代表机构或派驻设计代表。

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第六章施工单位质量管理。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分包必须经过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认可。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四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竣工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工程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并应向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试验成果及有关资料。

第七章建筑材料、设备采购的质量管理和工程保修。

第三十六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由采购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

第三十七条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单位具有按合同规定自主采购的权利,其它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第三十八条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四)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在合同中规定。

工程质量出现永久性缺陷的,承担责任的期限不受以上保修期限制。

第四十条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严肃处理。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或收缴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责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损方经济赔偿。

第四十三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它纪律处理。

(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四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规定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

(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

第四十五条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因伪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换负责人或撤销授权并进行机构改组。

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者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颁布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为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我省水利水电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乡镇供水、城市防洪、滩涂围垦、堤塘建设(以下统称水利工程)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不受其投资来源的限制,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水利水电工程在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必须以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利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省、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两级设置:

(一)省级设置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简称中心站)。

(二)市(地)级、省钱塘江管理局设置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省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和市(地)重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组,由省、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组建,其人员由省、市(地)站选派、委聘。

第八条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宜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并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其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专、兼职质量监督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不得委聘从事该工程监理、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作为该工程的质量监督站(组)人员。

第十二条中心站负责全省各市(地)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的考核、认证工作;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员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三条中心站负责向各市(地)站颁发由水利部统一印制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三章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省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以及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等。

(二)归口管理并指导各市(地)质量监督机构和省、市(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工作。

(三)对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配合由部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参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审查、招投标工作;参与水利水电工程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

(五)参与水利工程质量大检查工作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仲裁有关水利工程质量争端。

(六)参加受监工程的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七)掌握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总站报告,并抄送流域分站;组织培训质量管理人员,总结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水平。

第十五条市(地)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厅有关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执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以及总站、中心站制定的有关质量监督的规定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管理市(地)范围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及所属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工作。

(三)负责本市(地)除流域分站、中心站受监以外及中心站委托的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

(四)参与重要的小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查、招投标工作;参与市(地)、县级水利水电工程优秀设计、优质工程评审。

(五)参与水利工程质量检查和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仲裁受监工程的有关质量争端。

(六)参与受监工程的阶段(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提出质量评定报告。

(七)掌握市(地)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中心站汇报;组织培训质量管理人员,学习交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及管理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权限: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发现越级承包工程任务、能力明显不足、质量管理混乱的单位,应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伪造现场施工记录、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记录、隐瞒工程质量事故真相的施工单位,应视其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监理)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五)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质量监督员证”进行施工现场质量都督,检查施工质量,有权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质量评定记录和施工记录等。

(六)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七)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组,或进行巡回监督检查。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每年的质监活动不少于四次。巡回监督检查次数应视工程建设总进度确定。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招标或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2、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3、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从工程招标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

第十九条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和人员。

第二十条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1、施工准备阶段。

(1)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2)对主体工程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施工单位检测试验室的资质、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

2、施工阶段。

(1)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3)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的划分进行核定,对单元工作的质量评定进行抽查,并检查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准确、完整情况。

(4)监督检查重点施工工序、隐蔽工程,参加阶段(中间)验收并提出质量评定报告。

(5)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6)对中间产品及成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3、工程竣工阶段。

(1)参与审查竣工报告及竣工验收资料;。

(2)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评定,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报告。

第五章质量检测。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试验室的资质、人员素质、装备、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方案。

(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六章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事业性收费。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92)浙价费联51号、(1992)财农134号、浙水政(92)第60号文件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收费标准按水利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0.15%~0.25%收取,并按水利工程所在地域确定。原则上,大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15%,中等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20%,小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25%收取。城区以外的水利工程可比照小城市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大中型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根据总工期确定按年缴纳计划,年初一次结清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费。小型水利工程在输质量监督手续时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的50%,余额由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收取。

水利工程在工程竣工前必须缴清全部工程质量监督费,若概算调整,质量监督费应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质量监督费应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支,支款专用,财务收支必须进行统一管理和统一核算,其具体使用和开支范围如下:

(一)自收自支质量监督机构的事业性费用;。

(二)聘任质量监督员及差旅费的费用;。

(三)检测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使用费用;。

(四)委托抽样检测、试验费用;。

(五)工程质量监督会议及资料费用;。

(六)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费用;。

(七)用于奖励优秀质量监督机构、优秀质量监督员的费用;。

(八)其他用于质量监督方面的费用。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予以通报批评或建议其主管部门按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九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建议有关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经济处理按合同办理,触犯法律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一)无证或超越次质等级承接任务的;。

(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施工图设计满足不了的工程质量、进度要求的;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不到位的;。

(七)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要加固或拆除的。

第三十条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建设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收缴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质量监督机构,建议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撤换负责人并进行机构改组,或由上一级水利工程质量都督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授权。

质量监督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浙江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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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党建工作和经营管理活动,使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发布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规章制度,包括公司党群、行政管理范围内与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各类管理制度、规定、条例、办法、细则、程序、守则、管理手册等。

第三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必须符合公司管理实际,适应公司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不得违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等上级机关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级规章制度:以公司名义制定并发行,在全公司范围内具有效力的规章制度;

(二)部门级规章制度:以部门名义制定并由部门自行发行,只在本部门内部或本部门特定的管理范围、区域内具有效力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为规范制度名称使用的表现形式,对制度名称定义如下:

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

规定是指预先制定的规则,以作为行为的标准(多用于合同、条约、契约、法律中),主要用于对专门问题提出带有约束性的要求和规范。

条例是指针对较多的工作内容或一种业务的多种情形,制定具体的规范,多为允许和禁止的规定。

办法是指办事或处理问题的方法。主要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业务活动,制定具体运行规范和规范处理流程。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指为有效地实施上级单位及公司的规定、办法等作出的权威性解释说明、明细的标准和措施等的具体详细要求。

第六条公司规章制度按制定形式和用途,可划分为以下类别:

(四)为健全完善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所制定的质量手册、程序性文件等;

(六)为健全完善公司能源管理体系所制定的能源管理手册、程序性文件等;

(七)为规范各专业管理工作所制定的专业管理或操作规程、守则、手册等。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党委书记、董事长按照职责权限分工负责公司规章制度审批。

第八条xxx为公司规章制度的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修订的组织工作和对行政管理范围内具体规章制度的审核、审定,以及规章制度贯彻实施中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九条xxx为党群工作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党群机关各部门制定、修订党群工作制度,并负责具体规章制度的审核、审定,以及贯彻实施考核工作。

第十条公司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制定、修订时,由xxx负责编制计划,按计划组织统一进行制定、修订。其他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临时制修订规章制度时由责任部门发起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规章制度制定、修订,一般由相应职能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有关管理人员负责起草文稿,归口部门领导审核;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公司可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负责文稿的起草,工作班子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二条专业类管理体系涵盖的制度由相应的职能管理部门安排并对文稿进行审定。涉及部门职责范围和部门间职能业务切割划分的,须提交xxx审核会签,文稿审定后应报业务分管副总经理审批,需要总经理或董事长签发的须分别报送审批,批准后由相应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行文下发,需报董事会或集团等上级机关审批的,按程序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各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制修订的部门级规章制度,由本部门自行安排组织制修订,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内部下发施行,同时报xxx备案;各部门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与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相抵触,对与有专业归口的制度,在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前,须经专业部门审阅后再履行审批下发程序。对于在特定的管理范围、区域内下发的部门级规章制度,在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下发前,须经xxx审阅。

第十四条对于修订完善的制度下发后,原制度即自动废止;对于失去实效需要废止的制度,制度归口部门须请示公司主管领导后,需要公司会议决策的按第十九条规定的分级审批原则,提交相应公司会议审批后,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制度废止通知;不需要公司会议决策的,经党委书记、董事长审批后,以公司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制度废止通知,废止通知内容要详细描述废止制度原名称、制度编号、原制度下发时间及文号,同时报xxx备案。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时,起草文稿部门应确定业务主管领导专项负责,并吸收懂相应业务和管理、有一定文字能力的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文稿,必须明确目的和要求,对所要规范的事项做周密的调查研究,对所涉及的部门和人员要全面征求意见。所规范的事项必须体现全局观念,反映整体利益,不能站在本部门角度“借法争权”“借法推责”或向其他部门强行提出不合理、做不到的要求。

第十七条规章制度文稿,必须文体符合规范,名称简明,结构严密,条文清晰,用词恰当,语法正确,逻辑性强,行为规则明确,规定的责任清楚,不能使用模棱两可、似是而非的语言,不能写议论性和号召性内容。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文稿,不能照搬照抄国家或上级部门的法规、规章条文或有关理论指导书籍的内容,必须针对公司实际,具有实质性管理内容和可操作的运作程序。

第十九条规章制度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各类规章制度间要保持关联性,不同层次的规章制度要保持从属性。规章制度所规范、调整的对象,必须是较长时期内重复出现的事项。偶发性的管理事项,不宜采用制定规章制度办法。

第二十条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制修订的规章制度,经批准后由相应归口部门归集成册直接印制下发施行。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自行制定、修订的规章制度,如有与公司规章制度相抵触的内容或条款,应立即废止或修改,执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本部门认定困难的,可报xxx或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审定。

第二十二条对不够成熟而又必须以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的事项,可制定“暂行”或“试行”规章制度,其效力不受影响。

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为了配合业务快速发展,采用部份兼职业务人员的方式扩大业务范围而降低人力固定成本,但为了提升服务质量,增强联动机制,提高团队作战能力,创建高效、协作的团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兼职业务员的标准:

1、认同健康产业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保健养生意识。

2、愿意资源共享,增加收入。

3、时间宽裕,且愿意从事兼职工作。

满足以上几点且愿意接受我公司管理以及培训的人员。二、兼职业务员的基本管理规定:

1.?在进入工作前,须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培训,经主管确认合格后,才能开展业务工作。

2.积极宣传公司,言行举止注意公司及个人形象;严格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做好自律。

3.正确处理客户异议,注意工作方式,树立个人形象,打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4.积极参与公司的培训工作以及公司组织的活动。

总结。

交流会议。

业文化。2.确认客户对公司产品和服务感兴趣后,与公司相对应主管的大客户经理。

四、薪酬的体系:1、兼职业务人员的直接业务提成是业务总金额的30%。

2、兼职业务员拓展提成为。

5%。

五、兼职业务人员面对客户时须一站式解决问题。

当用户找到业务人员,不管是何种事项,兼职业务人员能自已解决的要自。

时反馈。

六、兼职工作人员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1?.以公司名义考察、谈判、签约;

2?.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证明;

3?.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体发表言论;

七、兼职业务人员有违反公司规定的,可以予以取消公司兼职的职位,被取消。

职位的人员不得以本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工作。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八、公司对兼职业务人员一年进行审查一次,对不符合公司要求的业务人员给于取消兼职,被取消职位的人员不得以本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工作。

规章制度的管理制度

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总经理主持,董事长和总经理均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副总经理主持。

二、参加会议人员。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及有关领导。必要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与会人员要准时参加会议,不能参加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会议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主管单位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意见;。

(二)传达公司董事会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董事会重大决定的意见;。

(三)研究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需向董事会会议提出的重大议题;。

(五)研究和布置近期的重点工作;。

(六)讨论须研究的其它事项。

四、会议组织。

(一)重大会议议题由办公室负责向公司领导、各部门收集,有关会议材料报送主持人审定后印发给与会人员。各部室需在坐班领导工作会议上通报、研定的重要事项,须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形式提交办公室。

(二)会议召集、记录由办公室负责;重要会议需要整理的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呈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根据有关规定印发、存档。与会人员须在重要会议记录、纪要上签名。

(三)与会人员必须严守会议纪律。

五、会议事项的落实。

(一)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及时制定《公司一周重点工作安排表》送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到公司领导、本部各部门。

(二)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办公室负责跟踪了解、收集整理,必要时在下次公司坐班工作会议上通报。

六、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周一上午召开。如有紧急重大事项可临时安排。

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总经理主持,董事长和总经理均不能出席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副总经理主持。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及有关领导。必要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与会人员要准时参加会议,不能参加的,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一)传达贯彻上级主管单位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意见;。

(二)传达公司董事会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董事会重大决定的意见;。

(三)研究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需向董事会会议提出的重大议题;。

(五)研究和布置近期的重点工作;。

(六)讨论须研究的其它事项。

(一)重大会议议题由办公室负责向公司领导、各部门收集,有关会议材料报送主持人审定后印发给与会人员。各部室需在坐班领导工作会议上通报、研定的重要事项,须提前2个工作日书面形式提交办公室。

(二)会议召集、记录由办公室负责;重要会议需要整理的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呈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根据有关规定印发、存档。与会人员须在重要会议记录、纪要上签名。

(三)与会人员必须严守会议纪律。

(一)办公室根据会议内容,及时制定《公司一周重点工作安排表》送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印发到公司领导、本部各部门。

(二)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办公室负责跟踪了解、收集整理,必要时在下次公司坐班工作会议上通报。

原则上每周一上午召开。如有紧急重大事项可临时安排。

保洁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承担辖区各类各条道路的清扫保洁工作。具体任务是:

1、负责辖区道路的清扫和保洁工作;。

2、负责道路果皮箱的清掏和维护;。

3、负责辖区道路沿街两侧“野广告”的清理;。

二、工作标准。

1、道路清扫保洁。全区一、二类道路“两扫全保”,即早7时前、晚7时后各普扫一次;三类道路“一扫全保”,即早7时前普扫一次,各类道路均实行全天候不间断巡回保洁,到达路面见本色,无脱扫,无漏保,无杂物,无死角。

2、果皮箱管护。果皮箱随满随掏,垃圾无爆满落地;每日擦拭,每周清洗,箱体干净整洁;加强管护,及时检修增补,完好率到达90%以上。

3、“野广告”清理。对道路两侧的“野广告”,发现一处,清理一处,对小张贴及时铲除,对乱写乱画及时覆盖,且与底色相一致。

三、定员定岗。

1、定员。保洁员配备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二类道路按两班制作业,每3300平方米配备一名保洁员;三类道路按一班制作业,每4800平方米配备一名保洁员。

2、定岗。对每名保洁员划线定位,实行实名标段,明确工作范围和时段,落实工作职责。

四、业务管理。

(一)规范作业程序。按照“五步工作法”开展清扫保洁工作。

1、早普扫。5点开始作业,7时前结束,及时倾倒清扫垃圾,清除道路抛撒。

2、补扫。普扫结束后即对道沿、隔离堆、树坑、下水井口等重点区域,用小扫把进行细扫,消除卫生死角。

3、日常保洁。普扫、补扫结束后即转入全天保洁,实行“必须、二转、三巡查”保洁工作制,即保洁员按照定岗地段,及时清理道路杂物,清掏并擦拭果皮箱,清理野广告;组长、队长开始不间断巡检,随时拣拾发现的杂物;督查室人员及副处长在辖区道路巡查,及时处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个性是安排好上下班、饭口等时段的保洁工作。

4、晚普扫。一、二类道路晚7时开始普扫,不留死角。

5、晚保洁。晚8时后重点加强人口密集区域及重点地段的保洁工作,及时清掏果皮箱及沿街门点小袋垃圾。

(二)严格安全作业。保洁员着标志服上岗,保洁三轮车涂刷反光漆,配备足够的警示墩和警示灯;普扫作业时尽量实行分组作业,在作业区域50米外设置警示作业标志;环卫处采取有效的防暑降温、冬季御寒措施,防止中暑或冻伤发生。

(三)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队伍,加强对道路抛洒、积冰积雪、秋季落叶的快速反应;建立晚间保洁队伍,负责主要道路和区域的垃圾杂物处理和道路抛洒的清除,做到发现问题但是夜。

五、人员管理。

1、保洁员实行择优上岗,定期考核,末位淘汰和奖惩相结合的管理办法;保洁员务必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工作安排,坚守工作岗位,规范作业,尽职尽责,不断提高工作标准和保洁质量,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2、街道办事处负责环卫处负责人的选聘、考核和管理,环卫处负责保洁员的招聘、管理、培训和考核。

3、清扫保洁人员务必按定员人数足额配备,按标准按时发放工资,为清扫保洁员购买“三险”。

4、采取岗位培训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组织保洁员轮训,学习业务知识,开展岗位练兵,进行精神礼貌和交通安全教育,熟知市情、区情,在本职工作争先创优的同时,努力争当创卫工作的宣传员、环境卫生的监督员、精神礼貌的示范员,外地游客的咨询员、凤山形象的展示员,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5、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用心创造条件建设保洁员工作环境,适时组织慰问活动,丰富保洁员的文化生活,为他们排忧解难。

六、考勤考核。

1、上班时间:单班保洁员上班时间夏天为上午4:30到11:30,下午2:30至6:30;冬天为上午5:00至11:30,下午1:30至5:30。双班保洁员实行轮班制,上班时间为夏天为上午4:30,冬天为5:00,上午11:00、下午3:00倒班。

2、清扫保洁:保洁员务必上、下午对各自职责区清扫一次,并将垃圾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上午8:30,下午3:00前清运完毕。然后到自己的职责区保洁,持续职责区24小时都清洁。

3、着装、签到、签退:保洁员在上班时间务必穿统一服装,按时到指定地点签到、签退,签到时间为上午8:00,下午3:00(冬季2:30;签退时间为上午11:40,下午6:30(冬季5:30。签到、签退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严格认真,不徇私情,因公或个人原因不能到场签到、签退时,本人提出请假,因公请假不做扣罚,因个人原因临时请假每月累计不超过3次,并且每次不超过1小时,超出3次视为一小时。

4、考核:上下班迟到早退每次扣罚5元,脱岗每次扣工资15元,旷工每一天按30d100元扣罚。未经批准提前10分钟下班的,视为早退;擅自不在岗位超出30分钟的视为旷工;上岗中途不在岗位不超30分钟的视为脱岗。在处及各单位组织的有关会议过程中发生迟到、早退、脱岗、无故不到的参照本制度进行处罚。保洁员一个月的罚款最多不超过50元。

5、考核考勤表统一填报,送副处长审阅核对后,留存办公室备案,月底严格兑现。

七、评比奖惩。

(一)评比奖励。

1、环卫处每月结合日常检查和记分检查,按比例推选6至8名优秀保洁员,从罚款中确定适当数额进行奖励。

2、每年度结合年终总结,评选年度优秀保洁员,在街道党委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

(二)惩处。

1、凡多次出现问题或指出问题整改不力、不及时的,组长予以训诫谈话,职责人予以经济处罚。

2、凡同一路段重复出现问题两次以上造成影响的,组长予以请辞,对具体职责人进行批评和经济处罚。

3、凡在市级检查评比中,丢分或出现较大问题的,以及罚款超过50远的,对组长予以免职,具体职责人予以惩处直至辞退。

八、礼貌上岗。

1、清扫保洁员要树立为居民、为社会服务的品德,做到不怕苦、不怕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2、清扫保洁员要语言礼貌,以理服人,不准辱骂过往行人和经营者。发现有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扔杂物等现象,做到礼貌劝导,主动清扫,对蛮不讲理者,及时报告领导,进行妥善处理,以免发生意外状况。

业务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普遍认为,500人以内的企业属于中型企业,200—300人以内的企业属于中小型企业,100人以内的企业属于小型企业,10人以内属于微型企业,这类企业的共同特点:管理相对薄弱,实施正规化管理成本高,人员配置不齐全,很难专业化,职业化,因此需要一套简单、易于理解、便于操作的人力资源运用策略。薪酬政策在中小企业中是人力资源开发管理策略最重要的实施基础。

中小型企业普遍存在生命周期短暂的问题,在美国每年新成立的小公司约50万户,其中3/4在当年就倒闭破产,只有约20%的成功率,日本公司的成功率只有12%。这种状况,对中小型公司来说,其挑战是巨大的,自始至终变化是其最重要的特征。创业期,发展成长期,衰退期的变化迅速。

企业运营所拥有的资源包括:资本资源、人力资源、技术设备资源、信息资源和自然资源等。在企业所有可调配的资源中,人力资源的运用是最重要体现,制定企业竞争策略,反映企业文化,实施价值创造,形成商业模式,组成组织架构,执行目标追求。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更难以像大型企业一样,配置专业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因此人力资源管理就是中小企业管理的关键点,而薪酬政策和策略理所当然成为中小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和首要考虑的问题,从而薪酬策略成为中小企业实施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工具。绝大多数中小企业在成立之初,都普遍缺少相应的专业管理知识和技能。其实,可操作的薪酬策略主要是适合和能够适时调整。

二、薪酬的三个组成部分。

薪酬涵盖了员工由于为某一组织工作而获得的所有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收入,其中包括薪资、奖金、津贴、养老金以及其他各种福利收入。换言之,所谓薪酬,就是指员工因为雇佣关系而从雇主那里获得的所有各种形式的经济收入和服务、福利。薪酬可以划分为基本薪酬、可变薪酬以及间接薪酬(福利与服务)三个部分。

(一)基本薪酬。

它是指一个组织根据员工所承担或完成的工作本身或者是员工所具备的完成工作的技能而向员工支付的稳定性报酬。一般情况下,企业是根据员工所承担的工作本身的重要性、难度以及对企业的价值来确定员工的基本薪酬的,这就是职位薪资制。此外,企业对于组织中的一些特殊人员采用技能薪资制或能力薪资制。

基本薪酬是一位员工从企业那里获得的较为稳定的经济报酬,因此,这一薪酬组成部分对于员工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不仅为员工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而且是可变薪酬确定的一个主要依据。如前所述,员工基本薪酬的确定依据通常是员工所从事的工作本身或员工所具备的完成工作的技能,基本薪酬的变动主要取决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总体生活费用的变化和通货膨胀的程度;二是其他雇主支付给同类劳动者的基本薪酬的变化;三是员工本人所拥有的知识、经验、技能的变化以及由此而导致的员工绩效的变化。

此外,企业所处的行业、地区以及企业所在产品市场的竞争程度等等,都会对员工的基本薪酬水平构成影响。在员工基本薪酬的变化中,最重要的一种基本薪酬增长方式是绩效加薪的做法。

门店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为了创造一支以公司利益至高无上准则,建立高素质、高水平的团队,更好地服务于每一位客户,公司制定了以下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

一、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不得早退;不得旷工;

二、工作期间保持微笑,不可因私人情绪影响工作;

三、上班第一时间打扫档口卫生,整理着装,必须做到整洁干净;员工需画淡妆,精力充沛!

四、上班时不得嬉笑打闹、赌博喝酒、睡觉而影响本公司形象;

五、员工本着互尊互爱、齐心协力、吃苦耐劳、诚实本分的精神尊重上级、有何正确的建议或想法用书写文字报告交于上级部门,公司将做出合理的回复!

六、服从分配服从管理、不得损毁公司形象、透露公司机密;

七、工作时不得接听私人电话,手机应调为静音或震动。

十四、员工离职、辞退后在两年内不得向外透露本公司商业机密,如对本公司造成不良后果责任将由对方负责,并向有关单位提起诉讼!

公司宗旨:敏锐观察和自我创新,以时尚品质、潮流为产品风格,以信誉、创新、完美经营为理念,以包装精美、质量上乘、价格合理、服务优质、信誉良好为追求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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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制度

第一条石油成品油库(以下简称油库)是接卸、储存、供应石油成品油的基地。为了提高油库的科学管理水平,做好成品油的供应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石油成品油(以下简称油品)具有易燃爆、易挥发、易渗漏、易于集聚静电荷的特性。油库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

第三条油库要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油库现代化技术水平。

第四条油库必须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管理水平。

第五条油库必须贯彻执行勤俭办企业的方针,改善经营管理,减少油品损耗,降低流通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油库必须根据设计规范,制定布局总体规划。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批准后,作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依据。新建、改建油库时,油库管理部门要参与方案论证、设计审查、竣工验收。油库及其主要设备拆迁,要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七条油库必须认真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遵章守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油库必须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建立起从油库主任到每个岗位职工分工具体、职责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到严格考核,保证贯彻执行。

酒店管理制度规章制度

为保证经营烟酒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酒安全法》(以下简称《烟酒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酒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烟酒安全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制度及国家烟酒安全标准,制定本制度。

一、对经营的烟酒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学习烟酒安全相关法律知识,建立健全烟酒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烟酒餐饮安全,依照国家烟酒安全法律、法规和烟酒安全标准从事烟酒经营活动。服从社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持之以恒做好烟酒安全工作。

二、从事烟酒经营,保证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按法定条件取得烟酒流通许可证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烟酒经营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烟酒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烟酒经营,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三、经营烟酒,保证仅在烟酒流通许可部门核准的许可范围。

范围内从事烟酒经营活动;保证符合《烟酒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要求,保证不经营《烟酒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所禁止经营的烟酒。

四、采购烟酒,坚持每批次查验供货者的烟酒流通(批发)许可证(烟酒生产商直供还须查验其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烟酒合格的证明文件,保证不从无上述许可证照及证明文件的供货商处购进烟酒经营。

五、贮存或销售预包装烟酒,保证按照烟酒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

贮存或销售散装烟酒,在贮存位置或销售散装烟酒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烟酒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经营生熟烟酒,应当符合烟酒安全所需要的温度,安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烟酒贮存、销售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烟酒安全所需的温度要求等特殊要求。

六、烟酒经营,保证建立执行并遵守国家法定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烟酒经营,体检健康证明随身携带,以备检查。患有《烟酒安全法》、《烟酒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烟酒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烟酒的工作。

2、烟酒退市制度。烟酒经营中发现经营的烟酒不符合烟酒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对贮存、销售的烟酒定期进行检查,查验烟酒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烟酒安全标准的烟酒,并做好记录。

七、销售烟酒,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烟酒安全标准的烟酒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八、发生烟酒安全事故时,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烟酒安全事故的烟酒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各部门备用金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效控制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制度。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专人专账管理,不得挪用和贪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范围。

是各部门人员用作日常办公用品开支、项目管理及实施、差旅费、搬运、货运、临时网费及日常性费用之类的借用款项。

三、职责。

1、由财务中心门负责备用金的审核、发放和收回;

2、由各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备用金发放的初审及协助备用金的收回;

3、由总经理负责备用金的审批。

四、备用金分类。

为保证日常临零支付而单独储备的现金。备用金分定额备用金、临时备用金、出纳备用金三种:

1、定额备用金是指因支出频繁等原因而需要周转的现金,具有时间长、比较固定的特点;

2、临时备用金是指因公司业务需要而暂时借支的现金,具有一次性、时间较短的特点;

3、出纳备用金是指因结算需要而准备的库存现金,具有金额较大、流转快的特点,一般不超过规定限额。

五、管理要求:

4、定额备用金每年为一次周转期,即年底收回备用金,备用金归还后如需要继续借用,其借款审批手续需重新办理。

六、备用金的使用程序:

1、定额备用金和临时备用金的使用:

4)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应及时冲账,对无故拖延者,备用金专管员发出催办通知后还不办理者,备用金专管员可通知财务中心将从下月起直接从借款人工资中抵扣。

2、出纳备用金的使用:

1)出纳填写《备用金申请表》——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核——执行董事审批,填写基本户银行支票(或网上银行转帐提现)——会计根据相关票据记帐。

2)出纳备用金必须注意安全第一原则,有专用保险柜存放现金,并且存放地点符合公安、公司安全管理原则。

3)保险柜隔夜存放现金额不得超过控制金额,特殊情况下的大额存放,必须及时向财务经理报告,以便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出纳备用金必须日清月结,每天核对帐实数据。

5)出纳备用金的直接责任人为当事现金出纳员,财务中心经理负管理责任。

3、因人员调动或离职等原因造成定额备用金责任人更换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方法采用借还两条线,即原责任人办理还款,新责任人办理借款。

5、上年度备用金帐户没有结清的,不能申请下年度的备用金。

七、其他相关规定:

3、使用备用金人员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公司将不定期地对备用金私用现象进行检查,促使备用金处于正常状态。

八、惩罚。

5、若借款人拒不归还(超过归还时间一个星期),由出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告知人力行政中心相关人员在工资奖金中扣收借款额和逾期利息。如人力行政中心未作扣款处理,每次处罚100元,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九、附则。

1、本管理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归人力行政中心。

2、本管理制度自20__年10月0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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