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是企业的宝贵资源,他们的工作表现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和成就。为了更好地关心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些关于职工待遇的信息。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级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二条企业在招聘职工、职工培训、晋级、晋升时,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
第三条企业坚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四条企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五条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第二章女职工保护实施条款。
第六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1、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
2、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1、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职务,降低工资;
2、企业不得延长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并相应减少工作量。
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八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含)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3、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2、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条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对女职工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报销办法。)。
第十一条对不属于参加《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女职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企业负担。
1、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一·范·文网)整理,。】。
2、产假期间,产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且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县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每年出资为女职工做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十三条其他特殊保护。
·集体合同的意义·什么是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集体合同的期限。
1、三八妇女节,如在工作时间,女职工放假半天。如因单位原因必须上班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2、企业为女职工提供更衣室、浴室和卫生间,并确保环境干净卫生。
第三章女职工保护与工会女职工组织。
第十四条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意见。
第十五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
第十六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当前,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非公企业的迅速发展,女职工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日益突出。为了更好地维权女职工的合法利益和特殊利益,推动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开展,**市女职工委员会选择了60家企业采取调查问卷,听、看、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对全市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
**市有基层工会组织4465家,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女职工组织2116家,职工432651人,女职工159620人。20xx—20xx年我们在全市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全市共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1605份,覆盖女职工59874人。其中签订区域性合同33家,共覆盖378个单位。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非公企业的迅速发展,女职工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日显突出。全总和省总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为女职工维权工作指明了方向,各级女职工组织要充分认识到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新时期女职工工作的一项特色工作,是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女职工、帮助女职工、服务女职工、联系女职工、落实女职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有效载体。榜样是推行这项工作的有效动力。女职工的权益保护要从各行各业的龙头企业抓起,抓好一个,辐射一片;成功一个,带动一批。对于已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和执行得好的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介典型企业的成功经验以及签订此合同给企业带来的良好效益,改变部分非公企业老板的偏执、极端思想,让他们充分认识到这是一项企业和女职工双赢的工作。我们认为通过广泛宣传力度,既有利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广大女职工维权自觉性的提高,还有利于维权资源的整合,维权力度的加大,从而增强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影响力,使女职工权益保护能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人性化的轨道。
专项合同的推行虽然有一段时间了,但由于种种原因,专项合同的签订长期以来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很多企业的合同形同虚设,缺乏严肃性,真正能够依据法律维权的企业不是很多。指导是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航标。建议各级女工组织依据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企业,培训工会女干部,规范合同样本,使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当然履约更是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关键。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由于企业的性质不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是否履约成为关键。如烟草、电信、电力、邮政等部门吃的“专家”饭,所以,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能如实履行。而大多数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的女职工,由于种种特定的原因,不能如实履约。如何使这项工作在今后发挥其作用,我们必须争取有关部门的重视,逐步建立起一支由执法部门参与的长效监督机制。各级女职工组织要积极争取人大及劳动、公安、安全、环保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通过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查处劳动用工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督促企业老板履行法定义务。
(3)加大职业培训,加强素质教育,确保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全面推行
进一步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必须要加强女职工对合同的关切度和参与度,加强女职工特别是非公企业女职工的素质教育。非公企业的女职工大多来自农村,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和加强素质教育就成了各级女工组织的工作重心。一是要加强女职工法制教育,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二是要加强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教育,不断学习新技术,学习新知识,不断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三是要积极与劳动部门联合开展一些适合女职工就业的技能培训,提高她们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四是要加强女职工的思想素质教育。要帮助她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自强自立,人人争做知识型女职工,争当企业创新能手,成为合格的时代新女性。
当前,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越演越烈,我国经济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要进一步创新工作理念,在落实上下功夫,在精细上做文章,积极探讨建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长效机制的有效途径,团结和发动广大女职工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发扬坚韧、隐忍、吃苦耐劳的精神,主动与企业共克时艰,共谋发展,实现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企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工作目标。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在是三八妇女节,首先,我代表供电公司领导班子及全体员工,向广大女职工表示节日的问候,同时对市总工会及兄弟单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我们感到非常荣幸。在此,对市总工会及兄弟单位多年来给予我们的关怀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年年初,我公司行政方代表、工会方代表和女职工代表经过平等协商和集体讨论,正式签订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这表明了公司对女职工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保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的鲜明态度。此项工作虽然在我地区首开先河,但也是刚刚起步,谈不上什么经验,谨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汇报一下我们的思想认识和工作的开展情况。
我公司共有女职工1724名,占员工总数的27.40%,由于企业性质和女工特点所决定,我公司女工在营销和经营管理岗位占有很大比例,在生产岗位也占有一定比例,无论在哪个岗位,她们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的甚至是男职工无法替代的。生产岗位的女工发挥了细腻、缜密的特点,为安全生产奉献了聪明才智;营销岗位的女工在加强营销管理、堵塞营业漏洞方面发挥了专长,尤其是营业窗口的女工,她们以真诚的服务让广大客户高兴而来、满意而去,为了企业赢得信誉,树立了形象;经营管理岗位的女工当家理财,为企业依法经营做出了贡献。因此说,女职工是我们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我们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认识到,我公司的工作性质是产供销一条龙生产服务性企业,生产任务的繁重,工作压力的增大,给女职工特殊利益的维护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虽然公司的集体合同已对女职工保护列出专章,公司对女职工保护已经按国家规定做到位了,但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滞后于形势发展,在政策解答和解决问题方面显得软弱,许多女职工应该享受和保护的权力无法做到政策和制度的延续性;现有的集体合同中涉及女职工特殊保护方面的内容有些空泛笼统,加之受中国封建观念的影响,有关方面对保障女职工特殊利益重视程度不够,使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工作受到一定影响,女职工的特殊利益难以得到更好的保护。
新形势下如何有效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我们认为,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是党和国家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利,保障女职工在劳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女职工的一种特殊保护,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网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那么,推进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运用集体合同制度,有针对性地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载体。
推进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企业的需要,是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具体措施,是提升女职工组织维权能力的需要,也是广大女职工的迫切要求。有利于提升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以法律机制的形式约束各级行政领导,使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契约化、法律化,增强针对性、连续性,不致因企业形势变化和领导者的更迭,使女职工权益保护受到影响。从而达到有利于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双赢目的。因此,作为企业领导,我们有义务、有责任把这项工作开展好,这是企业责无旁贷的一项重要任务。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对于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作为集体合同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既具有集体合同的共性,又具有其特殊性。
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我们首先组织相关领导和人员认真学习研究了《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集体合同规定》,从法律法规方面确立了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理论依据。
其次,责成工会女工组织对全公司女职工生产劳动情况、权益保护现状。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发挥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事)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于**(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企(事)业简称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单位内所有在职的女性职工。
本合同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章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第四条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五条 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 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 由于正常工作调动,女职工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八条 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与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 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 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 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整个孕期检查次数约为8次,高危孕妇检查次数由医生掌握)。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对待。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者,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满24岁晚育年龄,享受晚育假的,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5天。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十五条 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含七个月),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在一周岁之前,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哺乳期内请长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延长请假期,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十八个月。经批准在哺乳期休假的女职工,其工资由所在单位按其标准工资的75%左右发给,若发给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生活费的,按最低生活费发给。
第十七条 经批准照顾生育二胎的女职工,除享受产假90天外,不再休双保假。怀孕七个月后由所在部门安排,不再上夜班。
第十八条 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或折发人民币*元),此项开支,企业在职工福利经费或企业留利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女职工怀孕、分娩时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的由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 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有条件的企业,可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女职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第四章 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 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事)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讨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检查结果。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五条 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的。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本合同期满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 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 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安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由甲方(企业或事业)和乙方(企业女职工代表或事业女职工代表)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甲方代表(企业或事业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与乙方代表(工会主席)签订,由甲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作为本单位集体合同的附件,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乙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以厂报、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至年月 日为止。
甲方: 乙方:
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主席(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根据《劳动法》、《工会法》、《教师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单位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教育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条 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工会委员会中至少必须有一名女职工代表,单位一些重大决策、制度等的讨论制定必须有女职工代表参加。教代会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第三条 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教育教学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教育教学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四条 单位在组织职工进修、外出考察学习、岗位培训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第五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爱岗敬业,钻研教材、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单位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教育声誉。
第六条 单位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七条 单位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对在产期的女职工由女工委代表给予看望,以表关怀。
第八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九条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十条 根据单位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
第十一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单位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9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加发5元奖励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产假期满上班,给予 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照发。
第十四条单位应积极参加,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按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怀孕,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 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十六条 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条件允许应每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 3月8日“三八 ”妇女节,可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为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十八条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接送孩子上学的时间。
第十九条 单位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并将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甲方(企业方):x公司(行业、区域)乙方(职工方):x公司(行业、区域)工会。
首席代表:xxx首席代表:xxx。
代表人数:人代表人数:人。
提示: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每方人数应不少于3人,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担任,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行业(区域)协商企业方首席代表应推举产生。协商双方也可委托本单位以外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1、x年度工资调整幅度。
根据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参照本市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确定年度除经营者以外的职工平均工资在上年万元的基础上,增长幅度为%。(或者增幅在%——%之间)。
生产服务等一线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为%。
提示:年度工资调整幅度应当作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双方可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销售额、利润等年度经济效益指标或经营目标等,参照本市工资增长指导线,协商确定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应当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同步,经济效益下降的,职工平均工资可维持原水平或适当下浮。企业应根据所在行业和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界定生产服务等一线岗位范围,生产服务一线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
行业(区域)可协商产生行业(区域)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最低增长幅度,各个企业在最低工资增长幅度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经营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2、工资分配制度。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本企业实行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
提示:企业应当制定覆盖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的基本工资制度,包括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结合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和性质,对不同岗位实行不同形式的工资制度,如管理岗位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销售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等。
3、工资分配形式。
根据岗位特点,采用不同的工资分配形式。岗位采用工资形式;。
提示:企业可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采用不同的工资分配形式。如管理岗位采用计时工资、生产服务岗位采用计件工资、销售人员采用提成工资、技术岗位采用项目工资等。对于实行计件工资的岗位,可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一般应使同岗位9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实行提成工资的岗位,可通过协商确定提成比例。
4、工资分配结构。
基本工资从月起提高元/月(或%)。基本工资占全部工资的比例不低于%。
提示:工资结构一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各类津补贴等组成,企业应当以确立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为基础,合理制定相应的薪酬管理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可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要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基本工资水平和所占比例。
5、最低工资。
企业的最低工资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有所提高,提高的幅度为(或不少于)%。基本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的人数占全部劳动者的比例不超过%。
提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收入应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企业可以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本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协商确定不同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基本工资为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人数应控制在一定的比例内。
行业(区域)可协商确定本行业(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同类工种岗位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也可协商确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本工资的劳动者人数的比例。
6、工资支付。
工资结算周期为自然月,工资支付日为每月___日。加班工资按___结算,在次月___日发放。
提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做好各项必要的台帐记录,并向劳动者提供本人的工资单。工资一般应通过银行发放,并按时足额存入劳动者个人银行帐户。加班工资一般应按月结算,并在次月发放;执行综合计时工时制度的,按批准的周期进行结算。
7、津贴补贴。
(1)企业的中夜班津贴标准为(或不低于):。
提示:中班为工作至22点以后下班,夜班包括工作至24点以后下班或夜间连续工作12个小时两种情况,早班为凌晨5点以前上班。
行业(区域)可协商确定本行业(区域)的最低中夜班津贴标准。
(2)高温季节津贴适用的岗位是、、。
提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高温季节津贴的发放对象。
(3)工作餐补贴标准为(或不低于):元/餐。
提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提供免费工作餐或者发放工作餐补贴。
行业(区域)可协商确定本行业(区域)的最低工作餐标准或补贴标准。
(4)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标准为(或不低于):元/月。
提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职工上下班提供班车或者发放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行业(区域)可协商确定本行业(区域)的最低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标准。
8、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设立、保险福利项目。
提示: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加除法定社会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项目,如企业年金、补充住房公积金、补充医疗保险、市总工会的各项保障计划、商业保险等。以及设立体检、疗休养、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项目,并协商确定相关福利项目的费用标准。
行业(区域)可协商设定本行业(本区域)的保险福利项目,以及相应的最低费用标准。
9、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正式签字,并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生效。
提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由协商代表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行业(区域)协商应列明覆盖的企业以及覆盖的劳动者人数。
10、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有不可抗力或者企业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11、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未规定的事项,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12、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式三份,企业方和职工方各执一份,审查部门存档一份。
提示:行业(区域)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所覆盖的企业和工会都应持有本合同文本。
提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原则上应适用于企业的全体劳动者。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可以纳入用工单位的工资集体协商范围,建立劳务派遣员工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实行内部统一的薪酬分配制度,落实同工同酬。
14、本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合同终止前3个月内,双方可提出次年的工资集体协商方案。
提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涉及职工年度工资调整方案,并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经营状况密切相关,有效期一般应为一年。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企业盖章)(工会盖章)。
____年__月__日____年__月__日。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
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条件,而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一般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全体工人、职员,也有的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成员。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女职工专项集体。
用人单位:。
工会(职工代表):。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
用人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
法定代码:
邮政编码:
注册地址:
用人单位工会(职工一方)名称: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法定代表人。
姓名:(签章)性别:族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表人:(签章)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会(职工一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职工代表一方)。
姓名:(签名)性别:族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表人:(签章)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集体合同协商双方代表名单。
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维护新形势下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于(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用人单位。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女性职工。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个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五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章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
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用人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八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妇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以妇女婚否、怀孕、哺乳等借口拒绝招收女职工或提高录用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企业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的,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企业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十二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三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为女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并按规定按时交纳社会保险费,确保女职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同时,单位依法代扣缴女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按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单位按照有关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本单位党政工的领导和支持下,围绕企业生产发展,组织女职工开展各种形式的素质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七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月经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八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予以减轻或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视为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在产前检查期间不能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女职工产假保护。
(一)正常生育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可休产假15天;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可休产假30天;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可休产假42天;满7个月(含7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对待。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有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用人单位对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二)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三)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疗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女职工更年期保护。
经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应给予照顾,可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四章女职工民主管理。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积极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职工(女会员)代表应占适当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单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本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全过程,并有权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同双方每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职工(代表)工会报告检查情况。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或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七条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继续履行的。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对合同文本有关条款提出修改和改动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补充、变更,经变更、补充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末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修改、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三十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末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的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相关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在七日内将签订的合同文本及全部附件一式四份,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工会(职工代表)应当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本合同生后,用人单位应在15日内公告本单位全体职工。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也可作为《集体合同》附件,一并报送审查。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以内网、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于年月日终止,履行期为年。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工会负责解释。
单位名称(公章)工会(职工代表)(章)。
用人单位首席代表:工会(职工代表)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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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本单位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稳定,由企业代表(以下简称甲方)与以公司工会为代表的公司全体员工(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经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企业的劳动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企业支持工会贯彻执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设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会小组设立劳动保护检查员。
第二条本单位参加全国总工会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开展的“安康杯”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基层工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纳入企业的主要议程,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
第四条企业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向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第五条企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六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七条企业工会委员会协助企业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教育,对新工人和调岗工人的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第八条发生工伤死亡事故,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第九条本单位成立由行政、工会代表组成的集体合同条款检查小组,定期检查条款的履行情况。
第十条履行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xx年。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一份,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各一份备案。
甲方:××××公司。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工会。
工会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级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二条 企业在招聘职工、职工培训、晋级、晋升时,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
第三条 企业坚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四条 企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五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第二章 女职工保护实施条款
第六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1、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
2、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1、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职务,降低工资;
2、企业不得延长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并相应减少工作量。
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八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含)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3、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
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2、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条 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对女职工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报销办法。)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参加《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女职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企业负担。
1、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2、产假期间,产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且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县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每年出资为女职工做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十三条 其他特殊保护。
·集体合同的意义 ·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集体合同的期限
1、三八妇女节,如在工作时间,女职工放假半天。如因单位原因必须上班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2、企业为女职工提供更衣室、浴室和卫生间,并确保环境干净卫生。
第三章 女职工保护与工会女职工组织
第十四条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意见。
第十五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发挥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事)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于(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企(事)业简称。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单位内所有在职的女性职工。
本合同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章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第四条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五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由于正常工作调动,女职工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八条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与女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九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整个孕期检查次数约为8次,高危孕妇检查次数由医生掌握)。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对待。
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者,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满24岁晚育年龄,享受晚育假的,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十五条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含七个月),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在一周岁之前,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哺乳期内请长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延长请假期,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十八个月。经批准在哺乳期休假的女职工,其工资由所在单位按其标准工资的75%左右发给,若发给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生活费的,按最低生活费发给。
第十七条经批准照顾生育二胎的女职工,除享受产假90天外,不再休双保假。怀孕七个月后由所在部门安排,不再上夜班。
第十八条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或折发人民币*元),此项开支,企业在职工福利经费或企业留利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女职工怀孕、分娩时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的由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有条件的企业,可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女职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第四章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事)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讨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三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检查结果。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五条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的。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本合同期满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安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合同由甲方(企业或事业)和乙方(企业女职工代表或事业女职工代表)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甲方代表(企业或事业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与乙方代表(工会主席)签订,由甲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作为本单位集体合同的附件,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乙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以厂报、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止。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章)工会名称(章)。
法人代表(签字)工会主席(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 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级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二条 企业在招聘职工、职工培训、晋级、晋升时,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
第三条 企业坚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四条 企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五条 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第二章 女职工保护实施条款。
第六条 女职工经期保护。
1、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
2、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2、企业不得延长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并相应减少工作量。
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八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含)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3、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
第九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2、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条 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对女职工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定统一的报销办法。)。
第十一条 对不属于参加《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女职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企业负担。
1、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2、产假期间,产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且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县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每年出资为女职工做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十三条 其他特殊保护。
1、三八妇女节,如在工作时间,女职工放假半天。如因单位原因必须上班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2、企业为女职工提供更衣室、浴室和卫生间,并确保环境干净卫生。
第三章 女职工保护与工会女职工组织。
第十四条 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
规章制度。
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意见。
第十五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
第十六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湖北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标题][企业类型][企业地址]。
[职工人数][女职工人数]。
集体协商的双方代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代表:
企业协商代表人数:职工协商代表人数:首席代表:首席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首席代表职务: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双方开始协商日期:年月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日期: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第三章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第四章女职工生育待遇。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六章合同的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充分调动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及国家有关行政法规、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企业工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并提交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工会代表本企业女职工和企业行政方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对企业和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女职工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是双方必须依法遵守的共同准则。
第四条本合同所称女职工指单位内所有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女性职工。
第五条本合同有关照顾女职工孕、产、哺乳期的条款,适用于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六条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第八条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由于正常工作调动或女职工因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调整到新的适合其从事的劳动工作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十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一条女职工在月经期不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怀孕、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影响女职工及胎儿、婴儿健康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十四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同正常劳动。
第十五条女职工怀孕后流产的,企业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怀孕三个月不满四个月的,产假30天;怀孕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的,产假42天;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处理。第十六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规定,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报销。
第四章女职工生育待遇。
第十七条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第十八条难产、施行剖腹产、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子瘤、产后出血(多于500毫升)的,由医务部门出具证明,按难产对待。
第十九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二十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在一周岁之内每班有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婴儿身体较弱或单位没有托幼设施、上班路程较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一年。哺乳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第二十二条正常生产和流产的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假、哺乳假、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二十三条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有两周的时间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恢复期按全额发给工资。
第二十四条在计件工资岗位工作的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及哺乳假时,参照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中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至少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对从事有毒作业的女职工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
(一)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劳动标准和条件已修改和废止的: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三)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七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第二十八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执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九条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三十条本合同期满前1个月,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新的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合同的监督检查及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检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代表、公司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组成。每年至少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将检查情况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必要时双方可随时就合同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协商。
第三十二条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及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第三十三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企业行政方与工会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国家劳动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的仲裁程序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由企业方和工会方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方首席代表(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工会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签字,并由企业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即行生效,工会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即向全体职工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止。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
第三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四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定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八条 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
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
第十四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企业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6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加发5元奖励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产假期满上班,给予 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七条 企业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按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怀孕,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 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十九条 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条件允许应每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条 3月8日“三八 ”妇女节,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为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二十一条 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并将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_____ 工会法人代表(签字):_____
安徽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权益不受侵害,实现男女同工同酬,推进企业人性化管理,充分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平等协商原则,签订本合同。(注:本合同所涉及的相关条款内容来源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时,所涉及条款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
第二条本合同的主体是企业和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全体女职工。企业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全体女职工由工会主席代表,由企业工会方与企业行政方平等协商后签订。在本合同有效期间,企业法人的更换和工会组织的换届,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第三条本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双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女职工特殊权益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按本合同标准执行。
第五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
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参与企业改革和劳动用工、工资分配、保险福利等政策的制定,参与涉及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六条企业在公开岗位竞聘时,除国家为保障妇女安全和健康而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企业进行改制时,对能胜任本职生产和工作的原单位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和聘用。
第七条企业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职工参加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和各种文化活动,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八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如果占用工作(生产)时间,在不影响工作(生产)的前提下,企业行政应予以保证,提供方便。
第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影响参加本单位工资调整和应享受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自动延长至哺乳期满。
禁止安排已婚未育的女职工和在怀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铅、苯、汞、镉、二硫化碳等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和超过国家卫生防护标准限量的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对从事接触锰、铬、铍、砷、磷及其化合物作业的女职工,在其怀孕期、哺乳期,应调换岗位,安排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女职工月经期间,企业应予以适当照顾,对其从事低温、冷水、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给予休假2-3天,并相应减少劳动定额,不影响各种奖励和评比。企业应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费,折合人民币元。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经县以上(含县,下同)医务部门证明,应予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作业。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班应给一小时的休息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坚持工作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提前休假。提前休假期间的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安排其工作时,应予适当照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应扣减劳动定额。
第十三条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剖腹、侧切、三度会阴破裂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经本单位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属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怀孕两个月以内(含两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满七个月流产分娩的,按正常产假对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婴儿满1周岁后,经妇幼保健部门证明婴儿确属体弱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哺乳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夜班劳动,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企业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2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纯哺乳时间为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2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企业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按生育保险待遇执行。如企业暂未能参加生育保险,应按照《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第十七条经市级医疗单位证明,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给予照顾,暂时调做其他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十八条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和乳腺病的健康体检,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单位应积极组织女职工参加女性特殊疾病保险,保险费用可由单位出资,也可由女职工个人出资,或由单位和女职工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女职工参加本专项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和签订的全过程,并有权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同双方每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职代会报告。
第二十条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外,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或终止。
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签订后由企业方代表将本合同文本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自报送之日起15日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期限为3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每年必须修订的条款,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修订。
本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内,双方应平等协商续签新的合同。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双方各执1份,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1份,报上级工会1份。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_____工会主席(签字):_________。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指
第一条 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单位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教育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条 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工会委员会中至少必须有一名女职工代表,单位一些重大决策、制度等的讨论制定必须有女职工代表参加。教代会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第三条 单位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教育教学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教育教学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四条 单位在组织职工进修、外出考察学习、岗位培训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
第五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活动,爱岗敬业,钻研教材、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单位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教育声誉。
第六条 单位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七条 单位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对在产期的女职工由女工委代表给予看望,以表关怀。
第八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单位要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九条 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十条 根据单位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
第十一条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
第十二条 女职工产期保护。
(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单位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9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加发5元奖励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产假期满上班,给予 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照发。
第十四条单位应积极参加,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按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怀孕,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 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十六条 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条件允许应每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七条 3月8日“三八 ”妇女节,可结合单位实际情况,为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十八条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接送孩子上学的时间。
第十九条 单位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并将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单位名称(章) 工会名称(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工会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湖北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考核目标。
第二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
第三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四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定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八条。
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
企业在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
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
第十四条。
(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条。
(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企业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6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加发5元奖励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产假期满上班,给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3多不超过三个月。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七条。
企业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按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怀孕,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
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十九条。
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条件允许应每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条。
3月8日“三八”妇女节,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为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二十一条。
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并将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单位名称(章)。
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
工会名称(章)。
工会法人代表(签字):
日
福建省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福建省企业女职工_____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单位行政与单位工会经充分的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共同签订单位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是双方促进单位发展,提高科学管理,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共同准则。
第二条单位应考虑自身的特点,根据工作需要执收和使用女职工。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阅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单位进行改组、改制时,对能胜任原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
第三条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第四条单位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单位应有计划地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
第五条单位应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应与女职工所占的比例相适宜;单位的董事会、监事会中应有女职工代表。
第六条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人负责女职工_____工作。
第七条单位应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女职工组织应配合单位行政,宣传女职工卫生保健及妇科防治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八条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应逐步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设立女职工建立哺乳室、卫生室、孕妇休息等保护设施,对在职女职工每月发放_____元的卫生费或卫生用品。
第九条单位按规定一至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常见疾病检查。费用由单位负担,检查时间视这劳动时间。
第十条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国家规定的第_____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其他劳动。
第十一条从事连续四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单位视具体情况安排其他适当的工间休息。
第十二条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哺乳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_____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人事的劳动。对正在从事的,应当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下同)或者在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每天应当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二十分钟),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第十四条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五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135天至180天,男方在本单位照顾假为七至十天。
第十六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从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90天。
第十七条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或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或哺乳假(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女职工休产前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由单位按不低于生育津贴百分之六十的标准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_____,并按规定对生育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及支付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第十九条有人单位尚未办理生育_____的,应当按照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其法定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患有严重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单位可给予照顾,暂时调做其它适当的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履行,合同双方应成立人数对等的监督小组,至少每半年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职代会通报。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______年。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双方签字后十日内,将本合同一式三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单位:_____________单位工会:_________。
首席代表(签字盖章)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年____月___日。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要怎样写才能保证双方利益?以下由文书帮小编提供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阅读参考。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定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根据企业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
女职工孕期保护
(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百分之八十。
(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企业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6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加发5元奖励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产假期满上班,给予 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湖北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企业名称:工会委员会名称:。
经济性质:女职工人数:。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工会主席:。
协商首席代表:工会首席代表:(工会主席)。
代表人数:女职工代表人数:。
根据《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集体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
第二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代表中女代表人数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与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监事会、劳调会中要有女性代表参加。
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五条企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不得终止或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订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约,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第八条企业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规定和企业实际设立女工卫生室等女职工保护设施,每月发放女职工卫生用品或补贴,标准为:第九条企业按规定每年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每一年对女职工普查一次妇女病,普查妇女病按公假处理。做好女职工防治妇女病工作。
第十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要配合协助企业行政,通过讲座、黑板报、广播等形式,宣传妇女病防治以及女职工保健等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广大女职工应积极参与,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企业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并按规定落实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女职工有义务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
第十三条对已婚未孕、怀孕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应将其暂时调离有毒有害工种。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对其暂时调整安排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第十四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二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第十五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单位不按病、事假、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七条女职工达到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婚假增加到13天。女职工生育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女职工产假增加四个月(含产前假)。
第十八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市及所辖市、区级医疗单位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一个月。第十九条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女职工按规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作为出勤,不影响其晋升工资。
第二十条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证明,给予二十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四十二天;七个月以上,产假九十天。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一至二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工作量。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术后一周内不作重体力劳动。第二十一条企业集体合同检查监督小组有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对协议履行情况每一年进行检查和监督,每年至少一次将协议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争议,首先由协议书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求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协调,如协调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第二十四条本协议为企业集体合同附件,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工会首席代表签名:(工会主席)。
企业盖章:工会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本站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合同。
签订、管理、和履行,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贯彻党的大会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增强维护女职工权益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签订、履约、检查等,都要纳入集体合同的工作范围,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必须作为职工方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合同签订和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四、以《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政治参与、经济利益、素质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特殊保护等方面着眼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五、专项集体合同应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男女同工同酬,福利待遇均等。
六、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内容,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四期”保护,妇科病普查普治等。
七、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教育培训,包括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为女职工开展特色活动提供条件等。
九、要发挥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工会、职代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行政提出,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情况向职代会报告。
福建省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
第三条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定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八条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
第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十三条根据企业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
(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百分之八十。
(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企业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6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加发5元奖励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产假期满上班,给予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第十七条企业应积极参加生育保险,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按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费用。没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怀孕,在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单位报销,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证明不能胜任现劳动的,单位应减轻其劳动量或暂时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
第十九条单位应切实做好女职工卫生保健工作。对女职工(含离退休女职工)至少每两年普查一次妇女病,条件允许应每年普查一次妇女病。在劳动时间内进行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
第二十条3月8日“三八”妇女节,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为女职工放假半天。
第二十一条企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要有女职工委员会的代表参加,对本合同履行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监督,并将履行情况与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同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按劳动争议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如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报县以上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审批、备案后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单位名称(章)工会名称(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_____工会法人代表(签字):_____。
福建省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在工会领导下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并将女职工工作纳入企业年度考核目标。
第二条 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全过程、工会女职委的代表参加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监事会、(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董事会中有女代表。
第三条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工会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围绕企业发展、提高女职工队伍素质,开展各种形式、丰富多彩的素质教育和自我达标活动,组织女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充分发挥半边天作用。
第四条 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必须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五条 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六条 企业在组织职工进修、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出国考察、挂职锻炼时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女职工参加。凡经企业培养(进修、培训、出国考察)的女职工须与企业签定培训、出国的相关协议,必须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广大女职工要积极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厂如家,钻研技术、力求创新、遵纪守法,自觉执行企业规章制度,树立良好形象,维护企业声誉。
第八条 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增强保健意识,不断提高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和身心健康水平。
第九条 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对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条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承包、租赁、转让、兼并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女职工,不得无故拒绝使用或聘用,不得转为待聘或富余人员。
第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因生理特点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劳动。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第十二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实际,可为女职工设立卫生室等保护设施,定期为女职工发放卫生用品或补贴。
(一)不得安排从事生产和使用危害生理机能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和超过卫生防护要求的放射性作业以及经常攀高、弯腰、抬举、下蹲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劳动量或安排其他适宜的工作。
(二)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
(三)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提前休产前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百分之八十。
(一)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二)企业积极宣传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鼓励女职工晚婚晚育、少生优育。符合《条例》晚育规定的女职工增加产假60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每月加发5元奖励费,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三)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四)产假期满上班,给予 1至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不能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为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应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女职工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如正值夏季的,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1至3个月;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时间,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
(二)女职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单位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六个月的哺乳假。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生产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发挥广大女职工在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发展”的原则,结合企(事)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单位工会与行政经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
第三条本合同适用于(单位名称),合同中统称为企(事)业简称。
本合同所称女职工包括:单位内所有在职的女性职工。
本合同有关照顾孕妇、产妇的条款,不适用于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女职工。
第二章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
第四条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第五条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安全保健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及特殊利益方面的政策法规,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减少职业危害。
第六条女职工与男职工同工同酬,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七条由于正常工作调动,女职工到新的适合女性从事的劳动岗位时,任何车间、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接收。
第八条不得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与女职工解除、终止。
劳动合同。
第九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女职工。
第十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三章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保护。
第十一条女职工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怀孕的女职工,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整个孕期检查次数约为8次,高危孕妇检查次数由医生掌握)。
第十二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十三条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应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满七个月分娩,按正常产假对待。
第十四条女职工正常生育者,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十五天(产假期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满24岁晚育年龄,享受晚育假的,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福利待遇和参加晋级、评奖。
第十五条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含七个月),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其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婴儿在一周岁之前,其所在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在哺乳期内请长假,直至婴儿满一周岁;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延长请假期,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十八个月。经批准在哺乳期休假的女职工,其工资由所在单位按其标准工资的75%左右发给,若发给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生活费的,按最低生活费发给。
第十七条经批准照顾生育二胎的女职工,除享受产假90天外,不再休双保假。怀孕七个月后由所在部门安排,不再上夜班。
第十八条按月发给女职工卫生用品(或折发人民币*元),此项开支,企业在职工福利经费或企业留利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女职工怀孕、分娩时所用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参加的由单位支付。
第二十条每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有条件的企业,可为女职工购买特种疾病保险(《女职工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第四章合作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单位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在工会代表大会、职代会中,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会员(或女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参加单位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为实施对单位和女职工的有效维护,单位与工会实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或座谈会议,就企(事)业女职工权益保护情况相互通报和协商,共同探讨新形势下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
第二十三条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双方成立对等人数的监督小组,每半年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并向联席会议通报检查结果。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本合同:
(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完善和变更部分条款的。
第二十五条在企业发生关、停、并、转等情况时,本合同内容不适应时,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终止本合同:
(一)合同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合同难以履行的。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在执行中,双方都有权提出修改合同文本,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双方的首席代表发生变更,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本合同期满六个月,经双方协商拟定新的集体合同,新合同未签订生效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六章合同的争议及处理。
第二十八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九条签约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诸项条款,因一方的过错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安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合同由甲方(企业或事业)和乙方(企业女职工代表或事业女职工代表)协商达成一致,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甲方代表(企业或事业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与乙方代表(工会主席)签订,由甲方将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作为本单位集体合同的附件,报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乙方将生效的合同文本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以厂报、公开栏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止。
甲方:乙方:
单位名称(章)工会名称(章)。
法人代表(签字)工会主席(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第一条企业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各级政府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
第二条企业在招聘职工、职工培训、晋级、晋升时,坚持男女职工机会平等;。
第三条企业坚持男女职工同工同酬;。
第四条企业把女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保护纳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同步实施;。
第五条企业严格执行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第二章女职工保护实施条款。
第六条女职工经期保护。
1、对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企业应暂时减少工作量或调整适合工作。
2、患有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在月经期间,可以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孕期保护。
1、对怀孕的女职工,企业不得以怀孕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降低职务,降低工资;。
2、企业不得延长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给予适当工间休息,并相应减少工作量。
3、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计算在工作时间内,有定额的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第八条女职工产期保护。
1、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0天(含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以内(含)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3、产假期满,企业应恢复女职工原岗位工作。
5、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生育期间的经济待遇;。
第九条女职工哺乳期保护。
1.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减相应的工作量。
2、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乳母,不得安排其上夜班、加班加点及从事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十条企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女职工由于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后,企业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
企业在收到拨付的生育津贴及相关保险费用后,及时按规定发给职工。(对女职工超出生育保险拨付的费用,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制第十一条对不属于参加《职工生育保险》范围的女职工,其生育期间费用由企业负担。定统一的报销办法。)。
1、不属于参保范围的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2、产假期间,产假工资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约定,且产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县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企业每年出资为女职工做一次妇科体检;并确定专人负责,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十三条其他特殊保护。
1、三八妇女节,如在工作时间,女职工放假半天。如因单位原因必须上班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2、企业为女职工提供更衣室、浴室和卫生间,并确保环境干净卫生。
第三章女职工保护与工会女职工组织。
第十四条企业制定和修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
规章制度。
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意见。
第十五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结合女职工需求开展素质教育流动课堂活动;。
第十六条企业支持工会女职工组织参与民主管理,职代会女职工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当,女职工代表参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的全过程。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委员会中有女职工代表。
甲方首席代表:乙方首席代表。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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