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是指为个人、家庭和企业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以下是一些金融监管方面的典型案例,希望能够帮助大家了解相关规定。
金融合同
甲方:。
乙方。
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甲方出资金乙方负责技术投资和资金管理,甲方按照乙方的要求取出赢利资金,按照协议所签的收益比例分配,立即给予乙方,不得故意拖延时间。
二:乙方为了避免在操盘中,由于甲方随意打开帐户,给乙方操盘带来影响,所以乙方要求独立掌握操盘密码的权力,甲乙双方都不得将帐户和密码,告诉第三人,如果谁泄露,造成的损失,由谁自己个人承担.
三:具体合作模式分5种风险模式。
1甲乙双方各负责投资本金风险50%,利润甲方分70%,乙方分30%。
2甲承担本金60%风险,赢利后甲方分80%乙方分20%。
3甲方负责本金70%风险,分赢利的85%乙方分15%。
5客户零风险,年收益为固定收益10%。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200年月日200年月日。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促进发展、实现双赢的原则,就银企双方金融业务的合作进行了广泛协商,同意并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原则。
甲乙双方承诺在合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为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和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建立综合金融业务合作关系。甲方将乙方列为重点服务的优质客户,并在公司金融业务及个人金融业务方面提供综合服务;乙方将甲方作为公司金融和个人金融业务的主办银行。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应向乙方宣传、介绍各项金融产品的功能和使用方法,使乙方在熟悉、了解的基础上自主运用甲方提供的各类金融产品。
(二)甲方为乙方量身订作建筑业项目经理个人贷款品种,可以给乙方项目经理个人不高于项目总额0%及乙方在甲方年日均存款0倍0的贷款授信总额0,但必须在符合甲方有关信贷管理制度,贷款手续合法、合规、还款来源充足可靠的前提下,方可给予办理贷款,贷款资金必须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涉及保证贷款的,必须按规定由保证方交足保证金后,方可办理贷款。贷款应符合监管部门关于单户贷款比例及集团客户贷款比例规定。因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建筑、房地产开发行业及贷款规模限制,甲方可随时终止对乙方的授信业务。。
(三)甲方承诺在乙方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办理信贷业务,并提供现金管理、票据贴现、资金结算等综合的公司金融业务。
(四)甲方将乙方的股东、高管、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等关联方作为。
(五)甲方综合考虑乙方公司及个人金融业务产生的综合贡献度大。
(六)乙方出资成立的担保公司,即000有限公司与甲方合作(但要符合甲方规定的准入条件),专门为乙方的项目经理个人办理贷款作担保,但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或经甲方推荐的其他企业或个人贷款担保除外。如甲乙双方签订担保业务合作协议,乙方须将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全额先存入在甲方开设的存款账户,并作为监管账户,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七)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乙方生产经营和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有权收集甲方的股东、高管、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等关联方的个人金融产品使用信息;有权根据甲乙双方合作深度和效果,来决定对甲方的信贷政策。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办理金融业务的综合贡献度,享受甲方给予的优惠贷款利率或相关业务的手续费率。
(二)乙方获得贷款后,应优先通过在甲方的账户回笼资金,且通过甲方回笼的销售货款的占比应不低于在乙方的融资比例。
(四)受甲方贷款支持的建设项目所涉及到的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保险全部由甲方代理。
(五)积极配合甲方在多个业务领域深化银企合作,在取得甲方贷款后1个月之内,委托甲方办理代发工资业务(含年终奖金、分红款代发业务)、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财务转账pos等集团金融业务。乙方要积极鼓励和协助股东、高管、员工及其配偶子女等关联方在甲方及其分支机构办理金农卡、储蓄等个人金融业务。
(六)乙方应动员上下游客户通过甲方进行资金结算,并争取账户多留资金。乙方向上下游客户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在甲方直接办理的贴现额应不低于其上下游客户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总和的50%。
(七)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真实的财务数据,并积极协助甲方开展信贷调查和金融产品使用信息收集等工作,主动与甲方沟通信息,及时通报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调整计划。
第四条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作为指导双方合作的框架性文件,在每一项具体业务合作过程中,需签署具体合作协议的,双方权利义务以具体协议的约定为准,但其内容应与本协议规定的精神一致,并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作为甲方签批乙方申请授信时必须的附件材料。
(三)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并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四)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相关义务,或遇甲方上级政策调整,不能兑现部分优惠承诺时,甲乙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提前通知对方。
(五)如果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之内,未将其基本账户。
(六)甲方可以在本协议生效后,与0000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但必须在乙方将基本账户转入甲方之日起,方可办理合作业务。
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五条附则。
(一)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但在未续签新协议之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合同
双方同意相互协助履行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职责,加强金融领域广泛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一)金融监督管理。
双方同意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就两岸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保险业分别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确保对互设机构实施有效监管。
双方银行业、证券及期货业、保险业等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得依行业惯例,就合作事宜作出具体安排。
(二)货币管理。
双方同意先由商业银行等适当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办理现钞兑换、供应及回流业务,并在现钞防伪技术等方面开展合作。逐步建立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加强两岸货币管理合作。
(三)其他合作事项。
双方同意就两岸金融机构准入及开展业务等事宜进行磋商。
双方同意为维护金融稳定,相互提供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资讯。对于可能影响金融机构健全经营或金融市场安定的重大事项,双方尽速提供。
提供资讯的方式与范围由双方商定。
保密义务。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后,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考量互惠原则、市场特性及竞争秩序,尽快推动双方商业性金融机构互设机构。
有关金融机构赴对方设立机构或参股的资格条件以及在对方经营业务的范围,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
双方同意对于金融机构赴对方设立机构或参股的申请,相互征求意见。
检查方式。
双方同意依行业惯例与特性,采取多种方式对互设金融机构实施检查。检查方式由双方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商定。
业务交流。
双方同意通过人员互访、培训、技术合作及会议等方式,加强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合作。
文书格式。
双方资讯交换、征询意见等业务联系,使用双方商定的文书格式。
联系主体。
(一)本协议议定事项,由双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货币管理机构指定的联络人相互联系实施。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联系。
双方应遵守协议。
协议变更,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争议解决。
因执行本协议所生争议,双方应尽速协商解决。
十一、未尽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得以适当方式另行商定。
十二、签署生效。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各自完成相关准备后生效,最迟不超过六十日。
本协议于四月二十六日签署,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诈骗罪
金融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法定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进行集资、贷款、金融票据、金融凭证、信用卡保险、有价证券诈骗,数额较大或者进行信用证诈骗的行为。金融诈骗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
(1)主观方面,二者都是故意,而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二者在客观方面,都采用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
(3)从刑事责任方面看,两者都分三个不同档次,规定轻重严厉程度不同的法定刑。
但二者也存在一些差异:
(2)客体不同,合同诈骗罪侵犯了合同交易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而金融诈骗罪则侵犯了私有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扰乱了金融秩序。
合同的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是爱汇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合同的诈骗罪,供大家阅读!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一种诈骗行为,便可构成本罪。
其次,诈骗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数额较大的。所谓数额较大,根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勾当
行骗者为了便于实施诈骗的目的,专门持伪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证件,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然后,以公司名义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由员工进行诈骗,整个诈骗过程,真正的幕后策划人始终不露面。因此,合同诈骗案件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业务员或一般员工,而隐藏在合法公司后面的策划人因为极少直接与受骗者接触,从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以合法公司名义行骗,可以减少行骗的风险,增加行骗手段的隐蔽性。更有甚者,公司连自己招聘的员工都骗,情节十分恶劣。
二、重操旧业者多屡骗不爽
行骗者多数是具有多次行骗劣迹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识破,便马上闻风而逃。当他们认为风声不紧的时候,就会重操旧业。因为他们对于行骗手段十分熟悉,所以在很短时间内他们便可以迅速成立诈骗组织,实施诈骗行为,而且,为逃避法律惩罚,他们会吸取教训,得手后立即销声匿迹,给有关部门查办造成困难。
三、运用见证手法骗取信任
合同诈骗公证和律师见证的形式,是较为流行的法律见证形式。正是由于这两种形式社会效果好,也为老百姓所熟知,行骗者容易抓住这种心理,从而体现其合作项目和合同的真实性。受骗者此时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项目和合同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若对方违约,通过法律程序可以保障自己的权利。这也使得受骗者心里如吃了定心丸一样,完全相信行骗者,从而被行骗者多次骗走财物,有时甚至连续被骗还毫无察觉。值得一提的是,这种方法,通常在受骗者尚且犹豫不决时,行骗者只要使用这种办法,受骗者都会信以为真从而受骗上当的。
四、冒用他人名义实施诈骗
犯罪分子身份证、单位证明等证件均为伪造,并非常善于伪装,虚张声势甚至假借他人资产以显示其实力,投其所好甚至对受害单位方主管人员进行行贿,以骗取其信任。
五、伪造担保票据非法获取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此类票据,足以乱真,或以非法手段获取,不易被察觉。
金融合同
拆借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拆入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拆出方:_____银行_____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章 总则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外汇资金拆借事项,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章 拆借金额和币种
第1条 拆借外汇资金金额为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币种为_________。
第2条 拆借外汇资金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弥补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第3条 乙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将拆借外汇资金划入甲方题述帐户。
第4条 拆借利息自拆借外汇资金划入甲方题述帐户之日起计算。
第5条 甲方应于拆借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归还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利随本清。
第三章 拆借期限
第6条 本合同项下的外汇资金拆借自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__月/天。
第四章 拆借利率
第7条 本合同项下拆借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最高限内由双方协商确定为_________。按季结息,未结利息计收复利,每季月末20日为结息日。利息由乙方自甲方帐户上直接扣划。
第五章 担保
第8条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________(连带责任保证/动产抵押/房地产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第9条 乙方与担保人就具体的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六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10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0.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的规定提取和使用拆借外汇资金;
10.3 甲方应按本合同之规定主动清偿本合同项下之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及利息;
10.6甲方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第11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1.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此拆借项目相关的资料;
11.3 乙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期向甲方划付拆借外汇资金;
11.4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有关本拆借项目的资料和情况保密,但依法查询者除外。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12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 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偿还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及利息的,乙方有权限期追回拆借外汇资金,并对逾期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利息、复利根据逾期天数按每日_________计收罚息。
第14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或情况,或者拒绝接受乙方对其使用拆借外汇资金情况监督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拆借外汇资金。
第15条 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拆借外汇资金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拆借外汇资金,并对甲方违约使用的拆借外汇资金根据违约使用天数按每日_________计收罚息。
第16条 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或者不履行其在担保合同中所应履行的任何一项义务,而使乙方的债权的实现受到威胁,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拆借外汇资金,停止支付甲方尚未提取使用的拆借外汇资金,并有权根据合同的规定采取其他相应措施。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17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章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18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拆借外汇资金本金、利息、复利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失效。
第19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章 附则
第20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_________各执_________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第21条 本合同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于_________签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合同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出生时间: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参加工作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入行时间: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合同工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到甲方从事储蓄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______年。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本合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一、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储蓄岗位工作。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工作进行相应调整。
二、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制度和工时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制。
二、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婚丧等假期待遇。
第四条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及劳保用品,建立健全工作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并负责对乙方进行有关培训。
第五条劳动报酬。
一、甲方根据乙方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劳动报酬。
二、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在乙方按时、足额完成甲方规定工作任务的情况下,甲方保证支付数额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二、乙方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假。
三、乙方因工负伤、死亡,其有关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及福利待遇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劳动纪律。
乙方应在合同期内遵守以下纪律:
一、主动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二、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产。
三、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四、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服从甲方对工作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五、保守甲方的秘密。
六、乙方如有违纪、违章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本单位规定,给予处分、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一)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二)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乙方参加甲方出资的学习、培训或享受乙方提供的特殊待遇的;。
(四)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其他情况。
二、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乙方达到法定退休、退职条件的;。
(三)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消失的;。
(四)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四、劳动合同期满,乙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至该情形结束:
(一)女储蓄合同工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二)停工医疗期间医疗期未满的。
五、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泄露甲方秘密或为竞争对手服务的;。
(四)违反劳动合同,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有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盗窃,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的;。
(六)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优化劳动组合未上岗的;。
(二)持证上岗考试、综合考试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或两次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储蓄工作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八、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或依法撤并机构,确需裁减人员的,甲方可依照法律程序裁员。
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八条7、8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因工负伤并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储蓄合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该情形结束之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
(二)经司法、行政机关决定和批准正在接受审查或为尚未结案的案件当事人的。
第九条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
一、劳动合同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由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甲乙双方对赔偿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劳动法》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保密事项的;。
(三)未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或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的;。
(四)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违反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一)甲方为其支付的学习、培训费用;。
(二)对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条经济补偿。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解除合同前本人12个月平均收入的1个月收入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由甲方一次性发给: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储蓄工作,或综合考核不合格,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解除合同前本人12个月平均收入的1个月收入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一次性发给:
(二)甲方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三、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储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收入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当发给不低于6个月收入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储蓄合同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储蓄合同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四、乙方月收入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自发生争议之日起30日内,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自发生争议之日起60日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其他。
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生效前后,甲方依法制订并执行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乙双方应遵照执行。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若本合同与今后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如下:
甲方:
××××(以下简称甲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甲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以下简称乙1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2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以下简称乙3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第三条合资企业的名称为××××,英文名称为××××(以下称“合资公司”),
法定地址:××。
第二章经营目的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合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2,直接从国内、外购买经营前述租赁业务所需要的技术租赁物,
3,租赁业务的介绍、担保和咨询,
第三章出资。
第九条。
2,合资各方出资比例和以现金支付的金额如下:
甲1方:×%××元,其中××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甲2方:×%××元,其中××元以与其等值的人民币支付,
乙1方:×%××元。
乙2方:×%××元。
乙3方:×%××元。
5,在合资期间,合资公司不能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条。
第四章合资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合资各方发挥各自具有的特点和长处,为支持合资公司的建立和业务开展,承担下述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负责为建立合资公司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领取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
(2)协助租借办公用房和购买办公用品,
(3)介绍和推荐租赁用户和项目,
(4)提供国内金融和租赁市场信息,
(5)协助合资公司在中国国内成立分支机构,
(6)向合资公司推荐优秀的经营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7)协助为合资公司中的外籍人员办理入境签证、长期居留证、旅行证等手续,
(8)协助筹措外汇及人民币资金,
2,乙方的责任。
(2)介绍和推荐世界各国生产的技术先进、价格合理的租赁物件,
(3)协助合资公司向国外出租设备,以及承租人产品的出口,
(4)提供国际金融市场、租赁业务的信息以及开展租赁业务所需的各种合同文本,
(5)协助对国外用户进行资信调查,
(6)在合资公司所在地或××对公司职员进行业务培训,
(7)协助合资公司使用注册资本在外国购买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办公用具,
(8)协助合资公司以优惠条件在国外筹措资金,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会。
第十二条董事的派出。
1,合资公司的董事共×名,其中甲方派出×名,乙方派出×名,
第十三条董事的职责。
1,合资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提出方案,对于需要审查、批准的议案,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董事长、副董事长。
2,董事长为合资公司的法定代表,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
4,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期与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条董事会的召集。
1,合资公司的董事会由合资各方派遣的全体董事组成,董事分别具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的职责。
2,董事会职责如下:
(1)修改合资公司章程,
(2)决定延长合资期限、提前终止和解散合资公司等事项,
(3)决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其他有关资本的事项,
(4)任免合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成员以及聘请总会计师等,
(6)国内、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国外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7)批准财务决算、决定合资公司三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办法,
(8)确定经营方针,决定各年度业务计划和财务预算,
(9)决定会计处理规则和资金筹措方针,
(11)决定驻勤董事和高级职员的待遇,
(12)审查、批准总经理和经营委员会提出的业务报告,
(13)审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议案,
(14)决定合资公司有关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资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2,合资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的职责是:
(1)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资公司,
(2)根据董事会和经营委员会的决定,安排领导合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业务,
(3)作为经营委员会的主任,召集主持经营委员会会议,
(4)决定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租赁议案,提供信用议案以及资金筹措,
3,副总经理辅佐总经理对合资公司全面业务的管理,并可兼任部门经理,
第十八条经营委员会。
第十九条经营委员会的职责为。
1,拟定上报董事会会议讨论的议案,
2,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租赁项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过总经理权限的资金筹措,
4,国内业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5,执行董事会会议决定事项,
6,合资公司规则、制度的具体制定,
7,任免部门经理以下的管理人员,
9,决定职工的培训计划,
10,向董事会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定期业务报告,
第七章劳动管理。
第八章税务、财务、会计、审计。
第二十二条合资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缴纳税金,
第九章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乙方分得的净利润,在按照中国的税法规定的纳税后,可向国外汇出,
第十章合资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的期限为:自合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年,
第三十六条合资公司如发生下列事态之一,经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后,可宣布解散:
1,合资公司合资期限届满,
2,合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失去了继续经营的能力,
3,合资公司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合资公司章程的规定,致使合资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4,由于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资公司蒙受重大损失,难以维持经营,
5,公司不能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可能,
第三十七条。
清算费用以及清算委员会委员的报酬,从合资公司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三十八条。
1,合资公司在合资期限终了或解散时,以其总资产对债务负担责任,
2,资产进行转让或处理时,外汇资产要取得等价外汇以清算外汇债务,
5,分配给乙方的剩余财产中的外汇部分,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后,可以向国外汇出,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二条。
2,因合资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最终决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4,仲裁时使用语言为英语,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十二章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用中文和×文书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1,本合同在签字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未规定的事项,根据《合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由合资各方协商决定,
第四十七条向合资各方发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条所记载的各方的法定地址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合资各方的授权代表,在中国××签字,
中方签名:
外方签名:
金融合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钟亲元。
对a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向贵会申诉之我公司员工a,与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一、不服从我公司的薪资调整(不同意薪资调整,不愿意重新签订合同)。
二、20__年4月2日及20__年7月21日各记大过一次,同时20__年08月28日值班时睡觉,造成恶劣影响。见证据目录1、2。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我公司完全可以直接通知其解除合同,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现已经提前三十天,我公司已经仁义尽至了。
根据《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做出的决定合法合理,有根有据。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加班费,我公司在招聘该员工a时就已经说明并征得申诉人a的同意:其所得的待遇就是按照每天上班12小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条件相对应的待遇。因此其每个月获得的劳动报酬已经包括了该加班费,也即我公司已经支付了平时和周末的加班费;因此不必另行支付。见证据目录5。
4。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我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总之,一句话,敬请仲裁委员会充分考虑我公司之答辩,驳回申诉人提出的所有申诉要求。
此致
__________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就是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答辩书的具体格式和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写好答辩书有利于被诉人充分阐述自己观点和主张,从而增加获胜的机会,也有利于仲裁机关更好地掌握案情,作出公正裁决。相信您对“劳动合同争议仲裁答辩书应该怎么写”已经有所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您可以咨询廊坊律师。
金融合同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企业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融资
第二条鉴于乙方拥有良好的融资渠道,能够为甲方的融资提供服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第三条融资活动成功后,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中介费。
中介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介费用=贷款总额×百分之三
第四条甲方与资金方正式签定借款合同(或其他性质融资合同),视同乙方的义务已经完成,融资活动获得成功。甲方有义务提供一份加盖公章的融资合同复印件给乙方。作为中介人,乙方有权要求参与整个融资活动全部过程,甲方不得回避﹑阻扰﹑或拒绝;否则甲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甲方与资金方进行接触,乙方必须在场,甲方不得与资金方私下接触;否则甲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第五条甲方应在获得借款的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转账方式支付乙方中介费。逾期付款,每日按照中介费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甲方支付给乙方中介费而产生的税费,乙方概不承担。乙方不提供发票。如甲方坚持要发票,则自行承担占发票金额8%的税费。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自合同约定各项义务履行完毕始失效。
第八条甲方必须根据乙方融资工作的需要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和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甲乙双方对于本合同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对外泄露。否则,泄露方应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乙方承诺融资贷款的年综合成本为33%;借款合同签订后,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或不再实际使用借款,则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元。甲方法定代表人对于本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条款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合同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固定电话:固定电话:
手机:手机:
通信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e-mail:e-mail: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进行有偿代理操作在_____________证券公司开立的;户名为_______;帐号为_______________;起初资金为__________________投资帐户。经过双方协商约定在___年___月___日到___年___月___日期间按照以下条款规定对以上帐户进行有偿代客理财。
一、开户:
1、甲方可以是个人、企业、投资机构,自由选择信誉好、交易及行情通道相对畅通证券公司开立帐户,要求必须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2、初始资金量要求不得少于20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合法由甲方保证。
3、乙方拥有独立的下单操作权,但没有资金调拨权;甲方拥有资金调拨权,即只有甲方可以取出资金。
4、甲方有义务对自已的资金调拨密码保密,帐户的资金安全由甲方开户所在的证券经纪公司负责。
二、交易:
1、开户后甲方把帐户的交易帐号和交易密码告知乙方(不含资金调拨密码),由乙方进行交易。
2、本协议执行期间除给乙方可能的利润分成外,甲方不得出金。
三、利润的分配::
乙方坚持持续稳健获利的资金管理原则,所以甲方的资金可能有时候会保持不变,有时候会获得较大的收益,当然也不排除亏损的可能。利润分配的具体事项如下:
1、乙方操盘。合约到期日如果有盈利则乙方获取利润的30%;其他部分都归甲方所有。
2、甲方的追加投资入金单独计算。
四、亏损及责任:
1、乙方不承担亏损责任但乙方承诺在亏损达到全年初始资金的30%(甲方可根据自己风险承受力自行制定)时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执行。
五、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期满后自动终止。
2、在合约未到期时甲方单方面提前停止委托则甲方违约。因本协议终止由甲方单方面引起,盈利部分按35%分配给乙方,若出现亏损,不论亏损比例是多少,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3、若出现乙方单方面违约,则本协议须终止。在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有权不进行对当期利润的分配,若出现亏损,不论亏损比例是多少,由乙方承担结算期出现的全部亏损。
六、双方配合:
乙方希望甲方完全信任乙方,并且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不得干预乙方任何操作,以免干扰乙方的投资策略及交易计划。甲方只需要随时查看并监控自己的资金情况即可。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司法考试刑法高频考点:合同诈骗罪
导语: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1.本罪客体是社会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欺诈手段是指下列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即可成立本罪。
3.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存在于签订合同时,也可以存在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但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后并未实施诈骗行为的,不能成立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第4项规定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仪限于行为人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前便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而且对方之所以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是由于行为人的诈骗行为所致。行为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但仅仅是逃匿,而没有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对方免除其债务的,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1.正确区分本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界限。二者之间为罪与非罪的区别,但容易混淆,尤其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了一定欺诈手段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欲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而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只是通过合同进行正常经济活动从而取得经济利益。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诈手段的,原则上均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次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包括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拘各种情节。例如,对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收到对方货款后,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组织货源,而是用于冒险投资的;等等。所应注意的是,刑法规定合伺诈骗罪的行为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因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反之,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放弃非法占有目的,积极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2.正确区分本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限。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时,不能简单地以有无合同为标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但就合同内容而言,宜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的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这是由本罪性质决定的。基于同样的理由,至少对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否则也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例如,甲得知自己的朋友乙(一般公民)有大量存款,便产生诈骗故意。甲声称,自己有一笔绝对赚钱的生意,投资50万元后.3个月内可以赚100万元,但自己一时没有50万元,希望乙投资30万元,3个月后返还乙60万元。甲按上述内容起草了一份书面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后,乙交付30万元给甲。甲获得乙的30万元后逃匿。对于甲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应认定为普通的诈骗罪。
3.正确处理本罪与金融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关系。刑法规定的各种金融诈骗罪,大多也会利用经济合同的形式,如保险诈骗罪事实上利用了保险合同,贷款诈骗罪事实上利用了贷款合同。但由于刑法对金融诈骗罪作了特别规定,所以,对于符合金融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的,原则上以金融诈骗罪论处。如利用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但是,金融诈骗罪中也有一些不需要利用合同的,如票据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不发生法条竞合问题。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收到他人货款后,提供伪劣商品的,一般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不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24条与第231条的规定处罚。量刑时,既要考虑诈骗数额,也要考虑其他情节。
借款合同诈骗罪上诉状
报案人: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
被报案人: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_______。
报案请求:请求以涉嫌诈骗罪对被报案人立案侦查。
__________年_____月,被报案人称__________厂有一批旧房屋需要拆迁,可由被报案人转包给报案人拆迁,并于_____月_____日签订协议(协议附后)。报案人分别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和_____日向被报案人两次共支付了押金__________万元。协议签订后,报案人迟迟不能进场开工。经了解,根本上就没有该工程,完全是虚构的项目,且多次催讨,被报案人拒不返还押金。
报案人认为:被报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报案人巨额现金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特征,因此特向贵所报案,请贵所依法立案侦查。
此致
__________公安分局__________派出所。
报案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诈骗罪追诉期是多久
作者:谢德伟许冬梅。
来源:《新农村》2010年第01期。
主要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1970年9月9日出生,系黑龙江省林甸县红旗镇先进村1屯农民,住该屯。2007年11月下旬,被告人刘某产生利用空车配货进行诈骗的想法,刘某为了实施诈骗制作了名为张某某的假身份证、假行车执照、车牌号为黑b66757的假牌照,刘某又在林甸县先进村2屯林某处租用了一辆大货车。2007年12月7日,刘某将黑b66757的假牌照挂到租来的大货车上并将车开到讷河市后,刘某又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自治旗劳动力市场雇来一男一女冒充其朋友和妻子。一切准备工作就绪,2007年12月10日,刘某来到讷河市畅通配货站联系配往大连的货物,讷河市畅通配货站业主李某将被害人兰某的33吨白芸豆(价值人民币166,300.00元)配货给刘某,双方签订了配货协议书,刘某将33吨白芸豆骗走后卖给姜某和魏某。刘某销赃得款134,600.00元。刘某得款后用该笔赃款在何某处购买一辆自卸货车(价值人民币119,500.00元)。案发后该车追还被害人。
分歧意见。
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刘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取了“制作假身份证、假行车执照、假货车牌照,并租用了大货车,雇佣两名人员等”的一系列手段,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得讷河市畅通配货站业主及货主的信任,将价值十六万余元的白芸豆骗走卖掉,诈骗数额巨大。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理由是:刘某的诈骗行为是利用与配货站签定空车配货协议来完成的。刘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前者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市场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仅限于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前者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达到目的,后者则以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或经营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将公私财物交出。
笔者从诈骗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对本案加以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本案中刘某以空车配货的名义将被害人的白芸豆骗走后卖掉,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另外,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失。本案中被告人刘某采用了积极的手段,虚构事实,为了实施诈骗制作了名为张某某的假身份证、假行车执照、号牌为黑b66757的假牌照,在林甸县先进村2屯林某处租了一辆大货车,又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自治旗劳动力市场雇来一男一女冒充其朋友和妻子。之后,刘某将挂着假牌照且租来的大货车开到讷河市畅通配货站,联系配往大连的货物。刘某的这些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取得了讷河市畅通配货站业主李某及被害人的信任,自愿将货物交给刘某,使其诈骗行为得逞。至于刘某与畅通配货站签定的配货协议只是他实施诈骗的一个环节,而不能凭借签定了配货协议就认定是合同诈骗。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构成诈骗罪。本案被告人刘某38岁,无精神疾病,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诈骗罪有自己独特的行为过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首先,本案被告人刘某主观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而正是在这种主观意识的支配下,制造了各种假证件后将被害人的货物骗出卖掉,赃款据为己有。
处理结果。
讷河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没有提出抗诉。
(作者单位:讷河市人民法院)。
借款合同诈骗罪上诉状
鉴于:
2、甲方的过错行为,已经给乙方造成了身体上的创伤及财产损失,对此,甲方深表歉意并决心悔改。
有鉴于此,现甲方与乙方就本案的赔偿等相关事宜,经过诚恳、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信守履行:
1、甲方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给乙方造成的损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诚恳的道歉,请求乙方予以宽恕。
2、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合计人民币______万元(大写:______整)。
5、乙方本着化解矛盾的态度,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并同意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作调解处理,不再请求公安机关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
区公安局存档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金融合同
甲方:
乙方:
双方代表经认真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1、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按时支付相应费用。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1、银行贷款利息(详见甲方与贷款银行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2、其他费用:
3、居间服务费为,甲方须在银行贷款成功到达甲方帐户的次日前一次性将此费用支付给乙方。
1、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银行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额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银行贷款条件造成银行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5、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金融诈骗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理由是朱某变造了虚假的银行存单,扰乱了国家金融机构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构成,应以变造金融票证罪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由是朱某填写、涂改银行的存单是为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从张某处骗取10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对其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理由是: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系手段,其从张某处以吸储为名骗取张某10万元的行为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量刑。
本案中,朱某实施了两个行为,一是变造了银行的存单,二是以高息吸储为名,使用该变造的存单从张某处得款10万元。粗略地看,其行为涉及到了数个条文和罪名:一是变造金融票证罪,二是金融凭证诈骗罪,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是诈骗罪。这里面既涉及法条竞合犯问题,又涉及牵连犯问题,极为复杂。要对朱某的行为准确的定性,必须对朱某的行为性质、各行为之间的关系、所涉及的各罪名的犯罪构成以及各罪名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才能正确地对朱某定罪量刑。
一、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一)犯罪主体方面。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主体,朱某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二)犯罪客体方面。该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影响了金融票证应有的信誉,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符合该罪的犯罪客体。(三)犯罪的主观方面。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从朱某私自留存空白的、加盖好印章的存单到将存单涂改、填写成面额10万元的五年定期存单,其所有行为都证明了其主观上是故意的。(四)犯罪的客观方面。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朱某对该空白存单通过涂改、填写等行为,非法加以改变,系变造的行为。故朱某变造银行存单的行为符合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犯罪构成。
二、朱某以高息吸储为名,使用该变造的存单从张某处得款10万元的行为。
该行为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出了规定,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就本案朱某的行为而言,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尽管朱某从张某处取得10万元是以吸储为名,但其行为并未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标准,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显然,朱某仅向张某“吸储”,其行为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朱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朱某的该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朱某符合主体条件;(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有关金融凭证的管理制度,同时又对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造成损害。本案中朱某的行为,既侵害了国家的金融凭证管理制度,也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所有权;(三)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对所使用的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必须表现出明知。本案中,张某所使用的变造的银行存单是其本人所变造的,其主观上显然出于故意。(四)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朱某使用了该变造的存单,且对张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了张某10万元的欠款,数额达到了较大的标准。从以上一系列分析可知,朱某的行为符合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这里需要提到的是,有些观点认为金融凭证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朱某的行为看不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朱某不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笔者认为,犯罪目的是犯罪的选择要件,它不是所有犯罪都要具备的条件,只是某些犯罪具备的要件。根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刑法》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构成要件的,非法占有目的就是该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否则,不能人为地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某种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从《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来看,并未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此,非法占有目的不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必备构成要件,行为人朱某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不影响其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构成。
三、对朱某行为的定罪。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认定朱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他的三罪即变造金融票证罪、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罪如何对朱某适用呢?首先,金融凭证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金融凭证进行诈骗属于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法条竞合适用的原则,即特殊优先适用原则,应排斥适用诈骗罪条款,而应依特别法条即金融凭证诈骗罪定罪量刑。其次,朱某变造银行存单后又用于骗取财物,属于牵连行为,即变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其中变造金融票证罪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手段行为。对于牵连犯,适用的规则是择一重罪处罚,两罪中金融凭证诈骗罪较重,所以对本案行为人朱某应以金融凭证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