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上辩护,我代表于欢提出正当防卫。在第一时间报警之前,于欢面临了严重的威胁和暴力攻击。他用手中的刀反击,致使对方受伤。这是他在当时紧急情况下自卫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受到不法侵害,进行的紧急防卫行为,是没有罪的。”
首先,根据证人证言及调查结果,我们可以确认于欢受到了不法侵害。据目击证人描述,于欢遭到了三名持刀威胁的恶势力的袭击。三人威胁于欢必须将手中的财物交出,否则将对其实施暴力。由此我们可以证实于欢遭到的是有预谋的、非法的侵害行为。
其次,于欢的反击行为也符合紧急防卫的条件。一下子面对三人的威胁,于欢不能等待。他只有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自卫行动,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而他所持有的武器只是为了自我防卫,而非为了进攻。
最后,对于于欢的反击行为所导致的对方受伤问题。其实也是合法的。当时,对方威胁于欢,并准备进一步实施暴力,这是有威胁性的。因此于欢认为自己受到不当侵害,以及对方威胁他人身安全,就采取了反击行动。庭上对方对于其伤情作出的鉴定结果,也表明其伤势并不严重。
总的来说,于欢案件的辩护方向主要是强调其在当时自卫的紧急情况。因此,由于其行为符合《刑法》的规定,应该被认定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而对于对方轻伤的问题,则需要依法合理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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