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
我是于欢的辩护律师。在此,我为于欢辩护,声明他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原则,应该被免于法律惩罚。
事实是这样的:在某晚,于欢回家途中,遇到了一群拿着械具的恶人,他们直接朝他头部砸去。受到不公正的攻击,于欢在极度恐惧和愤怒的情况下采取了自卫措施,使用了手里持有的棍子将攻击者一一打倒。
本案中,由于反击的手段较为严厉,警方依据刑法对于于欢展开调查。但是,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华法要求保护自己、保护他人及公共财产安全,不得过度防卫。棍子作为于欢的自卫工具之一,不属于专门致使人死亡的凶器,他的反击只是权益受到侵害的正当自卫。
在证人的陈述下,事发现场存在攻击者试图猥亵于欢的妻子的情况。于欢在反击中带有制止猥亵的动机,符合道德和法律的要求,与该行为并不是为了自以为是、挑起冲突、居心叵测,达成了应有的考虑、平衡利益的正当防卫理念。
综上所述,于欢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原则,反击的方式是适度的,符合刑事责任的立场。我们认为,于欢本人无罪,请求法庭做出裁决,对于于欢免于法律的惩罚。
谨代表于欢向法庭及尊敬的法官表达认真、明智、合法的意见。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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