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官,今天我作为于欢的辩护律师,为大家提供有关于本案的防卫事宜的论述。
本案的事实十分清楚,于欢先生只是在维护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是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
首先,我们从法律层面进行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紧急避险情形下抗拒不法侵害,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是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通过这一法律条款,我们可以得出于欢先生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不应该受到惩罚。
其次,我们从本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论述。在事件发生时,于欢先生所处的环境相当凶险,他不得不采取措施来自保。当时,于欢在回家的路上,被一群持刀砍人的暴徒袭击,由于于欢身手矫健,躲过了第一轮攻击并成功逃脱。随后,于欢被追赶,并被追兵中的一名人员试图一刀杀死,对方刀势凶狠且目标直指于欢的要害。于欢为了自保,不得不使用搏击术反击,并在抵抗过程中将对方击倒致死,纯属正当防卫。
本案发生时,于欢先生处在紧急状态之下,他的行为是出于对自己和他人的保护,根本没有任何的故意伤害。因此,要求于欢先生承担过错,显然不合理,并且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
最后,我想请贵庭切实考虑这一案件的合理性和背景。根据上述论述,我们可以得出于欢先生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非故意伤害,应该从良心角度和法律层面来决定这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同时,我也希望我们的司法程序能够体现出公正,以保障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尊严。
谢谢贵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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