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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摄像实训相机操作心得体会(通用5篇)

时间:2023-06-27 08:16:09 作者:曹czj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所经历的事件、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和反思。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摄影摄像实训相机操作心得体会篇一

第一条 为了推动和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是决定企业工资分配的基本形式。

企业方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职工方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

职工应当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管理,合法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方和职工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工资集体合同。

第五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诚信的原则,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利益,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的组织、指导,采取措施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指导、协调,对工资集体合同依法进行审查,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行业工会依法组织、指导、协调企业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企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方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选的代表与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行业协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指导企业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通过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八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推荐,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通过,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确认。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全体职工过半数同意。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书面指定。

双方协商代表缺额的,应当依法及时进行补充并通知对方。

第九条 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在本方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企业工会主席是职工方协商代表的,首席代表可以由工会主席担任。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指定的协商代表担任。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担任。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

第十条 双方协商代表人数每方为三至九人,且不得相互兼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女职工、残疾职工人数分别达到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职工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残疾职工代表。

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协商代表;企业负责人、出资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职工方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协商双方可以从熟悉劳动工资、经济、法律、财务等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为职工方或者企业方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协商双方可以书面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聘请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产生后,应当于三日内在本企业公布。

第十四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二)参加工资集体协商,提出协商意见;

(三)及时向本方人员通报协商情况,听取本方人员的意见建议,回答本方人员的询问;

(四)代表本方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协商代表的任期自协商代表产生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期满之日止。协商代表在担任代表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经协商代表同意,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协商之日。

协商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更换本方的协商代表。协商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的协商代表产生程序,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为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工资和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终止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或者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企业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意见;涉及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企业应当与本人协商一致。

第十七条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第三章 协商内容

第十八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应当就本企业下列多项或者某项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一)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分配形式;

(二)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三)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四)津贴、补贴项目、标准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计时工资、计件单价、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和劳动定额标准;

(六)奖金和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七)试用期、病事假、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及各种带薪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八)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九)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以及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十)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

(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协商双方协商确定的劳动定额标准,应当是本企业相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能够完成的工作量。

第二十条 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企业的人工成本;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

(三)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四)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五)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六)企业长远发展的需求;

(七)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企业利润增长或者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职工方可以提出增加工资的协商要求。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利润降低或者亏损时,可以向职工方提出不增加工资或者降低工资的协商要求。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三条 职工方和企业方均可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自收到要求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并在答复后十日内进行协商。

要求和答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协商时间、地点、内容、本方协商代表,并对本方主张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企业已经建立工会的,职工方根据下列规定向企业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一)企业工会在听取本企业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确有必要协商的事项可以组织提出;

(二)大中型企业五分之一以上的职工、小微型企业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工会应当组织提出。

企业工会应当组织而未组织提出协商要求的,由上级工会责令改正。

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可以在上级工会的组织、指导下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企业其他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向职工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在工资集体协商首次会议召开五日前,协商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与协商方案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企业方应当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包括工资集体协商所需要的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采用协商会议的形式。协商会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首次会议由协商要求提出方首席代表主持,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

(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三)双方就协商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

(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第二十八条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应当由协商双方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记录员。记录员应当如实、客观记录,不得泄露协商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会议记录由全体与会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期限为六十日,自协商一方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至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之日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协商期限,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工资集体协商期间遇不可抗力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协商中止,待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继续协商。中止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

第三十条 工资集体协商自首次会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双方均可书面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协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争议进行协调,或者组织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有关单位共同协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协调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协调。协调期间不计入工资集体协商期限。

第三十一条 协商双方就协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企业方在七日内制作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经全体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获得通过的工资集体合同,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自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闭会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协商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并再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企业方应当在工资集体合同订立之日起五日内,将下列资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一)要求书、答复书;

(二)工资集体合同;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双方协商代表名单以及代表资格证明;

(五)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协商双方;协商双方应当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修改,并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日内重新报送审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四条 企业方应当自工资集体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企业全体职工公布工资集体合同;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方首席代表应当及时将工资集体合同文本报送上级工会。

第三十五条 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由双方协商确定。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协商订立或者续订工资集体合同。

在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内,除第二十二条以及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方和职工方不得再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

第三十六条 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权和注册资本增减等事项,不影响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条 企业方和职工方应当按照工资集体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将合同履行情况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集体合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企业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工资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条件出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方提出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集体合同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工资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规定的工资集体协商程序。

第四十条 企业方或者职工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采用平和、理性的方式,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

(二)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四)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企图迫使对方接受其要求;

(五)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五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第四十一条 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

第四十二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内容应当包括本行业或者本区域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支付时间等相关事项。

第四十三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首席代表由行业、区域工会主席担任。尚未建立行业、区域工会组织的,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由行业或者区域内的企业职工民主推荐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首席代表从职工方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区域内的企业代表组织选派,或者由行业、区域内企业经民主推举、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第四十四条 已建立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未建立行业、区域职工代表大会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征求本行业、本区域职工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经协商一致依法订立的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应当向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和职工公布,对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行业、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工资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职工工资标准,应当不低于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六条 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程序,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协商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劳动合同解除期间应得的劳动报酬;职工方协商代表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由企业依法支付赔偿金。

企业因职工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而扣发、降低其工资、福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扣发、降低的工资、福利;企业逾期不支付的,责令企业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将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一)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

(二)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

(四)有其他阻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的。

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企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奖励和扶持政策;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三年内不受理其在经营方面的评优评先申请,不授予其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企业经营者三年内不得参加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评优评先。

第五十条 职工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

第五十一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在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撤销其协商代表资格。

第五十二条 企业方或者职工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阻挠上级工会指导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企图迫使对方接受其要求,或者有其他可能激化矛盾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协商代表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协调或者工资集体合同审查、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企业分支机构经企业授权同意,与分支机构的职工方就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工资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七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

摄影摄像实训相机操作心得体会篇二

本协议由xx(以下简称公司)与xx工会(以下简称工会)通过集体协商制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公司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以便最终促进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及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法规,经公司与工会集体协商,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分配原则

1、本公司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既照顾到劳动者在劳动数量、劳动时间、劳动质量、劳动成果所应该获得的工资报酬,又考虑到全体股东以资本参与分配的积极性,经磨合后找到一个最优经济量化点。

2、坚持公司职工的工资增长水平与公司的经济发展速度及经济效益相适应的原则,同步增长,同步提高,既不能在公司效益不明显的情况下盲目追求公司职工的工资增长比例,又不能在公司经济效益取得良好业绩的情况下,忽视对职工工资增长的关心。

3、坚持公开——集体协商;

坚持公平——兼顾上下左右的经济利益;

坚持公正——承认经营者与劳动者收入有差距,但差距不宜拉得过大。

4、在强调注意工资分配原则的同时,也要注意精神鼓励、精神荣誉、精神刺激的原则。

第三条 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

公司工会就公司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及年增长幅度及其他与履行协议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双方协商的内容。

第四条 分配制度和分配方式

1、公司职工的基本工资包括标准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2、公司为使公司职工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在正常上班和完成生产任务的情况下,对职工执行不低于义乌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制度,但上不封顶,并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确定各自奖金金额。

3、公司设立工龄工资,公司职工在公司每工作一年,公司给予职工xx元的工龄工资。

4、非职工原因造成生产不能正常进行,职工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向职工支付生活费xx元;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向职工支付的月工资不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最低保障工资。

5、职工工资以货币形式并按月发放,发薪日为每月xx日,如遇节假日提前发放。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工会或公司职工的同意后,可以短期延迟支付职工工资,但最长不超过xx15xx天。

第五条 公司因工作生产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 职工工资扣除规定

1、职工工资不得随便克扣和无故拖欠发放。

2、因职工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按劳动合同约定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由职工赔偿经济损失,在职工工资中予以扣除,若扣除后职工工资低于义乌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七条 经济补偿规定

1、公司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按职工本人履行正常劳动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执行。工作未达十二个月的,按所有工作月的平均工资执行。

2、职工本人主动提出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不发经济补偿金。

第八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工资待遇,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九条 职工工资增长的考虑因素

第十条 内部分配及工资增长协商组织

1、公司与工会双方成立内部分配及工资增长协商小组:

公司方:

公司方首席代表:

工会方:

工会方首席代表:

第十一条 协议的时间和履行

1、本协议有效期为xx年,即从xx年xx月xx日起到xx年xx月xx日止。

2、有效期内,每两年确定一次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基数。

3、协商、测算结果和增资基数,由协商小组公司方首席代表向职工大会报告。

4、协议到期前30天内,双方应协商做好修订、重订工作。如双方未提出修订、重订和终止意见,此协议今后xx年仍然有效,视为按本协议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终止本协议:

1、因不可抗力致使协议不能履行的;

3、协议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解除、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在履行本协议发生的权利、义务、争议,按《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职工的劳保、福利、社会保险等规定按《集体合同》约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本协议不再重订。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公司与工会各执一份,报市总工会、市劳动局和镇(街道)工委各一份。

第十六条本协议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公司(盖章):xx工会(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xx工会主席签名:

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摄影摄像实训相机操作心得体会篇三

第三十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区域性或者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本区域、行业工会直接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首席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主席担任。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代表由本区域、行业内企业经民主推举、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或者由企业代表组织直接选派。首席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经协商一致依法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对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范围内的企业和本企业职工方单独进行工资协商的,其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工资集体协商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方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向争议双方书面说明延期理由。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工资集体协商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工资集体合同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其记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档案纳入政务公开的范围,可以对企业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企业恢复职工方代表的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工资;本人不愿恢复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职工方代表支付赔偿金。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企业补发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或者其他职工应得的工资等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会对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企业予以改正,企业应当在十五日内改正并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改正的,工会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工会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或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

摄影摄像实训相机操作心得体会篇四

每一次课程设计度让我学到了在平时课堂不可能学到的东西。所以我对每一次课程设计的机会都非常珍惜。不一定我的课程设计能够完成得有多么完美,但是我总是很投入的去研究去学习。所以在这两周的课设中,熬了2个通宵,生物钟也严重错乱了。但是每完成一个任务我都兴奋不已。一开始任务是任务,到后面任务就成了自己的作品了。总体而言我的课设算是达到了老师的基本要求。总结一下有以下体会。

1、网络真的很强大,用在学习上将是一个非常高效的助手。几乎所有的资料都能够在网上找到。从linux虚拟机的安装,到linux的各种基本命令操作,再到gtk的图形函数,最后到文件系统的详细解析。这些都能在网上找到。也因为这样,整个课程设计下来,我浏览的相关网页已经超过了100个(不完全统计)。当然网上的东西很乱很杂,自己要能够学会筛选。

不能决定对或错的,有个很简单的方法就是去尝试。就拿第二个实验来说,编译内核有很多项小操作,这些小操作错了一项就可能会导致编译的失败,而这又是非常要花时间的,我用的虚拟机,编译一次接近3小时。所以要非常的谨慎,尽量少出差错,节省时间。多找个几个参照资料,相互比较,慢慢研究,最后才能事半功倍。

2、同学间的讨论,这是很重要的。老师毕竟比较忙。对于课程设计最大的讨论伴侣应该是同学了。能和学长学姐讨论当然再好不过了,没有这个机会的话,和自己班上同学讨论也是能够受益匪浅的。大家都在研究同样的问题,讨论起来,更能够把思路理清楚,相互帮助,可以大大提高效率。

3、敢于攻坚,越是难的问题,越是要有挑战的心理。这样就能够达到废寝忘食的境界。当然这也是不提倡熬夜的,毕竟有了精力才能够打持久战。但是做课设一定要有状态,能够在吃饭,睡觉,上厕所都想着要解决的问题,这样你不成功都难。

4、最好在做课设的过程中能够有记录的习惯,这样在写实验报告时能够比较完整的回忆起中间遇到的各种问题。比如当时我遇到我以前从未遇到的段错误的问题,让我都不知道从何下手。在经过大量的资料查阅之后,我对段错误有了一定的了解,并且能够用相应的办法来解决。

在编程中以下几类做法容易导致段错误,基本是是错误地使用指针引起的

2)内存越界(数组越界,变量类型不一致等) 访问到不属于你的内存区域

3)其他

例如:

1定义了指针后记得初始化,在使用的时候记得判断是否为null

3在变量处理的时候变量的格式控制是否合理等

解决方法

1.利用gdb逐步查找段错误:

2.分析core文件

3.段错误时启动调试:

4.利用backtrace和objdump进行分析:

总而言之,对待课设要像对待自己的作品一样,不要当作任务来完成。

摄影摄像实训相机操作心得体会篇五

  根据自己的教育教学理念,两位老师分别精心设计了两堂教学课程——诗歌教学和小说教学,并进行教学展示。

  会后与同行老师讨论得出z老师的诗歌教学环节如下:

  1、整体感知(自读熟悉文本,抽读正音、指导把握节奏、停顿、重音)

  2、细读赏析(品味词语与朗读指导相结合)

  3、主体探究(齐读把握情感,朗读品味词语,由物到人探究主题)

  4、回读品味

  z老师的《二十年后》则将长文短教、短文长教相结合,以吉米的故事和欧亨利的故事为切入点,联系上下文,品味语言,感受欧亨利的故事有名的原因(添加了哪些内容),最终达成通过关注作者特意关注的语言、通过伏笔来分析人物心理的教学目标。

  这次的学习让我受益匪浅,会后反思自己的教学行为,让我明白了我们在进行教学设计之前自己要有自己的理念、掌握一定的方法,多观摩前沿教育理论,构建并充实自己的理念,最终运用于自己的教学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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