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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方案(通用5篇)

时间:2023-08-23 22:42:57 作者:储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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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篇一

根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全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实施方案》部署要求,结合我县交通运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推进“两个绝对安全”见行见效,落细落实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统筹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强化年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强化治理、清仓见底,强化攻坚、重点突破,强化基础、举一反三,强化担当、履职尽责,实现安全发展理念明显提升,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管控重大风险能力、治理突出问题能力、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增强,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整治一批顽瘴痼疾,最大限度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交通运输环境。

(一)强化理论武装

1、落实“两个绝对安全”。组织专题学习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特别是“两个绝对安全”重要指示精神。系统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各自分管领域守土尽责,以重特大事故就在眼前的危机感和紧迫感,把安全发展和“两个至上”理念落实到交通运输发展各领域、各环节,坚决做到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二)强化履职尽责

2、扛牢党组安全生产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加强党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解决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强化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和执法力量建设,注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督查和结果运用,推动上级决策部署在交通运输行业落地落实。

3、推动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协调解决三无船舶、非法码头、乡镇渡口渡船、农村道路交通、非法营运等安全生产问题以及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推动建立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抓好水上交通事故问题整改,强化船舶船籍港安全监管。

4、履行部门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依法依规编制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并组织落实。贯彻落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的意见》,完善港航、道路水路运输、公路、公路水运工程建设4个专项工作组常态化运行机制,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到交通运输业务工作全过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加强安全生产举报核查、约谈、挂牌督办、公开曝光等措施运用。

5、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等法定职责,督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责、恪尽职守。督促航运企业严格落实水上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所属船舶特别是异地经营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发挥各级企业表率作用,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和考核奖惩。

6、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推动各运输企业将劳务派遣等人员与本企业员工在安全责任上统一纳入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关键岗位按规定持证上岗。强化公交、客运交通工具等驾驶人员实操技能培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强从业人员关心关怀关爱,保障其合法权益。

7、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巩固深化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成果,认真执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既寓执法于服务,又防止执法检查“宽松软”。强化精准执法,确定各部门管辖企业名单,明确重点检查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对典型事故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强化专业执法,领导带队参与执法过程。强化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一线安全监管执法队伍能力,培养执法骨干力量。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提高执法保障水平。

(三)强化风险隐患排查

8、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认真落实《颍上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确保排查对象、内容和环节全覆盖,特别是对易发生群死群伤领域和环节要一查到底、立行立改、动态清零。严格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落实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确保清仓见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

9、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认真落实《市局关于深化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重大风险工作的意见》,按照《颍上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部署要求,组织摸排本单位管辖区域重大安全风险点,建立重大风险基础信息清单、责任分工清单、防控措施清单、监测监控清单和应急处置清单等五个清单,实施风险“图斑化”管理,完善安全风险“一图、一册、一表”,明确管控责任人,推进风险可视化、精准化、动态化管控。

10、精心组织“打非治违”行动。组织对大客车非法营运、公路运输“百吨王”、危险货物非法运输、码头违规存储装卸货物、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工程转包等典型违法行为实施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公路水运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对顶风作案、屡犯不改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惩处,加大曝光力度,切实起到威慑警示作用。

(四)强化重点领域治理

11、深化重点领域专项治理。狠抓《2022年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2022年全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要点》各项任务落实,统筹推进道路运输、路网运行、水上交通、港口营运、公共交通、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治理,持续推动燃气安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两个集中治理以及商渔船防碰撞、农村公路安全隐患、重型自卸货车非法改装、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等专项治理行动。

(五)强化重点时段管控

12、突出重大活动和重大节假日安全管控。制定重大活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项方案,对人流量密集的客运场站、渡口、码头等重点场所中最不放心、最不托底的场所实施驻场监管。开展重大节假日客流趋势研判和安全风险会商,统筹安全生产、消防、反恐等工作,制定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13、加强季节性安全风险管控。提升安全生产季节性风险认知、研判、决策和支撑能力,全力抓好汛期、开工复工密集期、农忙时节、冬季等季节性安全风险管控工作。

(六)强化事故教训汲取

14、深化事故警示和严肃责任追究。坚持以防风险、遏事故为根本导向,完善较大事故、多发事故警示提示和事故年度、季度、月度分析机制,建立事故险情技术原因深度调查分析和教训汲取制度。按照规定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对较大以上事故或具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责问责情况及时在全系统通报警示,举一反三、以案为鉴消除监管盲区。完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办法,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对较大等级水上交通事故同步开展技术调查和管理调查,查清领导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依规依纪追究直接监管责任,并提出追究属地责任的建议。

(七)强化研判预警

15、加强安全生产形势研判。跟踪行业安全生产热点焦点问题,及时汇总分析基层一线安全动态、经济社会环境变化、极端天气预警预报等信息,开展安全生产形势会商研判,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握安全生产规律特点,及时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16、加强安全生产预警调度。建立安全生产定期调度制度,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企业安全生产预警调度,做到见事早、出手准。特殊时段,要深入一线,靠前协调调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团队等在岗履职,将重大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八)强化应急处置

17、强化应急值班值守。严格执行县委《关于进一步健全我县灾害事故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落实领导带班和值班员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实施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安全生产事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畅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渠道,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和质量,坚决杜绝谎报、瞒报、漏报、迟报现象。

18、提高应急管理能力。认真贯彻市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做好应急队伍、机械设备、储备物资准备,强化应急演练和处置评估,进一步落实推动水上救援队伍建设,完善水上联合救援机制。提升大客流踩踏、雨水倒灌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19、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保持疫情防控指挥体系高效运转,统筹抓好道路水路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交通管控和运输保障专班作用,全力做好应急物资运输、疫苗运输等服务保障,保持货运物流畅通。坚决落实水运码头等重点领域防控措施,严格落实交通运输场站和工具消毒、通风等措施,推进行业重点人群疫苗接种和序贯加强免疫接种,坚决避免疫情通过道路水路运输环节传播扩散。

自2022年4月至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30日前,制定县局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时间进度和责任措施。系统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迅速制定细化落实举措,做好宣传发动和工作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至10月,系统各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全面调动各方力量,强力推进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三)总结提升阶段。12月底前,系统各单位认真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形成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工作总结报局安全办。同时,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进一步健全安全治理长效机制,推动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实施全过程,系统各单位要将工作内容纳入本单位谋划推进,统筹做好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难点难题,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注重统筹推进。要注重一体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强化年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整合优势资源,保障工作人力、物力和财力所需,及时提供和调配资源确保各项任务顺利推进。

(三)抓好跟踪督导。要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实施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范畴,加大跟踪督导力度,强化过程管理,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强化协调配合,确保各项任务有效落实。

(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工作推进成效,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强宣传引导,曝光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营造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系统各单位于12月10日前将本单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工作总结报送至局安全办。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篇二

20x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市局党委的正确下,本人兢兢业业,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全年的各项目标任务,现将本人今年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已经十七大为指导,注重学习、勤于思考,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理论水平。

我作为市交警大队的副大队长,始终坚持认真学习深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十七大会议精神,把自身的学习和带领全队学习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副职的参谋助手作用,在抓警风、转作风、促行风中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引导大局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与时俱进、团结一心向前看,使我队工作朝着务实、清廉、高效的方向发展。通过始终如一地抓好理论学习,进一步增强了自己的政治敏锐力和鉴别力,增强了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决策部署的自觉性,增强了用理论指导实践,为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奠定了基础。

(二)认真开展执法为民教育活动,思想认识和综合素质进一步提高。

今年以来,根据上级党委和公安业务部门的安排要求,在开展执法为民教育活动中,我和支部其他成员一道,严格按照上级的安排和部署,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各个阶段的任务,在学习动员阶段,我在集中学习的基础上,利用休息时间认真进行自学,并按照规定的篇目撰写了,做到了学习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四落实。与此同时,我还参加了市局统一安排的专题活动,观看了党风廉政警示教育片《祸起特权思想》;并在支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了交流发言。

在分析评议阶段,我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情况和思想状况,撰写了剖析,同时针对党组织和民警对我提出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针对制定的整改措施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建立了整改工作长效机制,将整改措施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使整改措施真正落到了实处,通过执法为民教育活动的深入开展,使我的思想认识和综合素质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将学习成果转化到实际工作中,推动了业务工作的开展。

(三)勤奋敬业,开拓进取,不断加强自身执政能力建设。

作为副大队长,我始终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以坚定的理想信念,始终如一地坚持勤奋敬业、不畏艰难,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较高的政治素养、较强的服务意识,从工作大局出发,全心全意做好本职工作,并在工作中感受到成功的乐趣,在奉献中体现认识价值,做到吃苦不叫苦,受气不赌气,以一个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上级的决定,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身执政能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四)从我做起,以身作则,严肃工作纪律

一年来,本人能够自觉遵守考勤制度,经常早出晚归,加班加点,在工作中坚持高标准,生活上低标准,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只讲奉献,不求回报,能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劳动等,全年出勤情况良好。

一年来,本人能够率先垂范,坚决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部署、要求,认真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原则》等文件,作为一名大队领导,时刻将自己置身于民警和群众的监督下,时刻提醒自己要运用好手中的权力,要摆正自己的位置,自己的权力的人民赋予的,我只有加倍努力工作,才能回报组织和民警对我的信任,对待来办事的群众,我能做到一视同仁,尽我所能为群众解决困难,对违法原则的事情,不管是亲戚还是朋友,我坚决不办,除此之外,民警生病我和大队领导都要去看望,增强了全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从而更好的推动工作的开展。

回顾全年的工作,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存在着不足之处,本人的政治理论学习还要进一步提高,对全市的交通秩序管理还要进一步加大研究整治力度,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认真经验,发扬成绩,弥补不足,力争取得更好的成绩!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篇三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刻汲取近年来国内外特别是今年发生的典型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深化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紧紧围绕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十五条硬措施,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严防死守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12月31日

(一)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

1.政治站位。是否存在学习不透领会不深,对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对安全生产不研究、不部署、不督办、风险隐患不清、监督管理不力,思想麻痹、畏难侥幸,在抓落实上存在差距的问题。

2.履职尽责。在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工作中,是否存在责任担当意识不强,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措施不力,负责人安全责任不清、意识淡薄,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安全投入、预防预控、日常检查、安全培训等环节不重视、不部署、不保障、不认真、不负责,甚至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行为。

3.担当作为。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是否存在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全面不规范,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隐患治理走形式、走过场,问题整改和风险管控不问不盯不闭环,特别是隐患治理没有形成有效闭环机制。放松对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落空、思想不稳、作风不严,工作失职缺位,对企业负责人安全教育不到位,开展执法检查不严不实不深入,对违法违规企业不敢动真碰硬,该罚不罚、该停不停、该关不关,放任违法企业一路“整改”、一路“绿灯”,或者简化一刀切,一关了之,影响合法合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现象。

(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企业是否无资质或经营资质失效、不全、超范围非法违规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两类人员”是否安排部署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全覆盖”;装车台人员是否未按操作规程作业;是否存在“打非治违”工作盲区。

5.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无资质或经营资质失效、超范围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营运车辆《营运证》逾期未审验;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备案审核不严,包车客运车辆长期异地经营、未持有有效客运包车标志牌、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事项运行、超许可事项经营等违规行为;企业未执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企业未按要求实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旅游客运、长途客运、城乡客运车辆违规经营行为闭环处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打非治违”工作查处不力;安全教育培训率未达到100%。

6.城市公共交通。公交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建立城市公交运营单位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规定安装驾驶员安全仓。

7.水路运输。运营船舶不满足安全技术条件、证书不齐、配员不足、超载超航区航行、长期脱管、非客运船舶违法载人载客,旅客实名制管理制度未落实;“打非治违”工作查处不力;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未取得有效的符合证明并保证其有效执行,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落实不到位以及违反规定强行渡运等问题。

8.港口运营安全。港口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及落实管控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开展安全考核;港口危险货物是否存在违规储存装卸、违规动火作业,是否存在“打非治违”工作盲区。

9.公路治超。是否存在治超责任落实不够,治超执法经费、装备等保障不足,治超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和推诿扯皮现象。是否存在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依法监管、源头管控”的原则不力,交通路政运政、公安交管、货运源头企业主管部门联合巡查机制是否健全,以及货运企业治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是否存在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执行不力和“打非治违”工作查处不力的情况,是否建立健全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检测、处罚信息抄送机制,“一超四罚”是否有效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是否不够等现象。

10.公路运营安全。重点检查临水临边、急弯陡坡、连续长下坡等路段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情况;上跨下穿铁路、燃气管道、航道的公路基础设施及其附属空间和安全保护区违建、非法侵入占用是否得到有效整治;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和危桥改造项目是否符合“三同时”要求。

1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是否未依法单列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监管施工企业落实,未督促施工企业按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控方案;是否存在“打非治违”工作查处不力;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人员是否不具备相应资质(格)或挂靠资质、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及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是否未按要求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是否存在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和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防火、防中毒窒息工作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临边临水、交叉施工、复杂地质条件下桥梁等风险较大的工程作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现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存在未按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等违反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行为。

12.消防安全。紧盯车站、港口、码头、工地、车船、机关办公大楼、生活区、内部食堂和出租屋(门面)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整检查电源火源管理、易燃材料装饰装修、消防器材配备、安全疏散等问题。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将消防安全工作与行业安全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是否强化重点时段消防安全防控,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培训、演练。

全市综合交通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从4月20日至12月30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整治阶段(4月20日至4月30日)。制定印发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明确任务,细化责任措施,对本行业领域和重点单位场所、关键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督促企业按照《省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中涉及企业方面8项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建立问题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逐一销号、闭环管理。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逐级挂牌督办,对重大安全隐患,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

(二)集中攻坚阶段(5月1日至11月30日)。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各单位要加强会商研判,精准施策,加大安全隐患整改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专委会办公室围绕大排查大整治以及年度工作要点开展不少于4次的专项督查,对难点问题,坚持盯住不放,一督到底。

(三)巩固提升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总结全市综合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健全长效机制。推广成功经验,强化安全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综合交通安委会统筹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的组织领导,安委办负责协调、督办工作,各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指导交通运输企业有序推进各领域相关工作。各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强化工作保障,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统筹协调。各单位要将大检查活动与“三年行动”“五一”安全生产保障和安全生产月等重点工作有机结合,确保各项工作不断不乱、相互融合促进,取得预期效果。要加强与其他行业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畅通信息传递和共享渠道,深化协作联动和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集中整治良好工作氛围。

(三)强化督导问责。将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和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贯穿大检查全过程。加强跟踪指导,及时掌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科学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严厉处罚,并依法依规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管理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程序会同应急管理部门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严格督促企业整改到位。要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曝光等手段加强督导问责,对领导责任不落实、工作推动不力、部门监管走形式、执法查处宽松软等问题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本次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篇四

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楚雄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人民战争实施方案》和《楚雄州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实施,围绕党的二十大交通安保维稳工作,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履职、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根本性问题。通过全面落实固本强基、标本兼治、强化保障等工作措施,不断消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严查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深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努力提升农村地区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严防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和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县安委会统筹全县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工作;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统筹安排、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县贯彻落实工作;县级有关部门按职能职责推进本行业领域贯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加强管理力量建设

1.加强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专门力量建设。统筹协调城乡警队警力分布,进一步充实农村警力,加强乡镇交警中队规范化建设,根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科学调整工作重心,优化勤务部署,结合实际将工作重心向农村地区倾斜,派出执法小分队加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巡查管控。落实农村派出所履行交通管理职责,建立“一村一辅警”参与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充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业力量。(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完成时限:按计划推进)

2.深化农村地区群防群治工作格局。深化警保合作农村“两站两员”建设应用,建立完善经费保障和监督考核机制,做精做强警保合作劝导站、劝导员,推动劝导工作规范化、实效化。要推动乡镇政府统筹劝导员与农村护路员、农机服务员、乡村振兴工作队员等社会力量的融合发展,组织加强交通安全劝导和管理,实现专群结合、群防群治,构建综合治理格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完成时限:按计划推进)

3.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以全面落实《姚安县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6项制度》为抓手,推动乡镇党委政府指导村委会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发动村支部书记、乡村党员加强表率引领、开展志愿活动,推动将交通安全文明出行纳入村规民约,引导农村群众强化自律自治。(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完成时限:按计划推进)

(二)严格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控

4.加强农村地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整治。结合农村地区不同季节、不同时段交通出行特别是务农务工出行特征,认真分析研判交通事故规律特点和易肇事肇祸的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坚持常态管控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突出面包车、6座以上客车、校车以及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电动三(四)轮车等重点车辆,聚焦违法超员、违法载人、酒驾醉驾、无证驾驶以及危险化学品车辆违规运输等重点违法行为,强化针对性整治。深化“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引导农村地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佩戴头盔、汽车驾乘人员自觉使用安全带。公安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查处变型拖拉机道路交通突出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按计划推进)

5.加强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推动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向农村延伸,以事故多发路段、平交路口等部位为重点,加大农村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建设联网,深化农村地区“雪亮工程”监控设施共享联网,推广集成指挥平台智能化升级和实战应用,创新应用智能巡查技术手段,强化逾期未检验、未报废以及布控的涉嫌违法超员、违法载人等重点车辆的针对性执法检查,切实提升路面管控效能。(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按计划推进)

6.着力提升农村地区公路精细化管理水平。准确把握城乡一体化发展现状及趋势,针对农村地区私家车、农机“井喷式”增长势头,推动城市交通管理理念向乡村地区延伸,将“治乱”与“治堵”有机结合,优化农村道路流量大的路口路段交通组织,规范设施设置和停车管理,着力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按计划推进)

(三)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条件

7.推动全面落实农村公路“路长制”。通过开展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回头看”,推动全面落实农村公路“路长制”,统筹县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整治等工作,不断充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力量,科学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xx年10月底)

8.严格落实农村公路“三同时”制度。通过开展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项目抽查,推动严格落实新建、改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严禁设计、施工过程中擅自取消安全设施或降低标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

9.加强农村地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作建设。按照计划完成农村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隐患排查整治和危旧桥梁改造,推进“十四五”期间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以村道为重点按照轻重缓急制定分步治理规划,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村道以及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优先实施,完成任务情况实行抽查验收。(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阶段完成)

10.按计划推进农村地区事故隐患点、段专项整治工作。20xx年实施完成险要路段“三必上”(路侧险要路段完善警告标志、减速带、路侧护栏)和交通事故易发多发的平交路口“五必上”(平交路口完善警告标志、交通标线、减速带、警示桩、信号灯)安全改造。(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完成时限:20xx年12月底阶段完成)

(四)统筹做好农村地区客运服务供给保障

11.进一步优化农村公路客运组织。督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优化农村公路客运组织,针对秋收、赶集赶场等重点时段农村群众出行特点优化运力配置,合理调整发车时间、发车间隔等,积极探索季节性客运班线、预约响应等模式,构建供需匹配、组织灵活、模式多样的农村客运供给体系,最大程度满足农村群众群体性、潮汐性出行需求。(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完成时限:20xx年10底)

12.加强农村地区学生安全出行整治工作。根据实时掌握的农村学校布局、管理方式以及在校学生规模、放假开学和日常出行需求等基础信息,加大农村地区校车服务供给,通过因地制宜发展专用校车、定制公交等方式,切实满足农村地区学生上下学、寄宿制学校集中返家返校等用车需求。落实公安部《中小学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组织优化与设计导则(试行)》,各乡镇年内推出一批试点,优化学校周边交通组织、完善交通设施,加强学校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着力提升学生出行安全保障。(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教育体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完成时限:20xx年10月底)

13.落实农村地区道路客运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客运服务安全保障水平,督促农村地区道路客运经营者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安全技术检验,强化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在农村客运车辆上推广应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等,逐步提升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控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完成时限:20xx年10月底)

14.严格落实农村客运线路安全评估制度。健全完善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制度,全面开展农村客运线路安全评估,对不满足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要求的,在道路隐患整改到位前要及时采取调整通行线路、更换适合车型等措施,确保车辆安全通行。(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完成时限:20xx年10月底)

(五)深化重点车辆及驾驶人源头治理

15.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安全技术不达标重点车辆专项治理,严格查处农村地区超标低速电动三(四)轮车辆、“大吨小标”货车、农用机械违规销售等行为;严厉打击车辆生产、维修企业对低速载货汽车、轻型货车、面包车、农机等重点车辆非法改装行为;严禁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车辆和农业机械登记上牌。(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工业信息化商务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完成时限:20xx年10月底)

16.加强农机管理,深入推进“十四五”平安农机创建,夯实农机安全工作基础。突出强化农机安全,推进实施拖拉机“亮尾工程”,严把拖拉机运输机组注册登记和安全检验关,严把驾驶证考试关;对超过禁用报废年限标准和有效期届满连续3年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拖拉机牌证公告作废,办理注销登记;建立手扶变型运输机等只有运输功能、无农田作业功能的拖拉机退出机制,20xx年底前落实停止注册登记的规定要求;从严制定存量变型拖拉机清零进度表,严格做到期满强制报废;严厉查处变型拖拉机假牌、套牌、非法上路行驶、无牌无证等行为,发现非法销售的及时将有关信息抄送市场监管等部门,确保20xx年底变型拖拉机全部清零。(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完成时限:按计划推进)

17.积极推进车驾管前置服务,以行政村为单位梳理排查重点机动车及驾驶人,定期推送到基层管理人员进村入户开展宣传教育和督促整改;持续深化农村派出所办理车驾管业务,推进农村地区摩托车注册登记、驾驶证便捷化办理;农机管理部门要发挥农机网格化监管模式,加强农机安全源头管理,严格农机手的培训考试和驾驶证年审,严把农机的上牌和年检;不断提高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办牌办证率,确保农村地区面包车、摩托车、农机等重点车辆检验率、报废率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完成时限:按计划推进)

18.强化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加强农村地区“一栏一标语”等宣传阵地规范化建设;聚焦春秋农忙、红白喜事等重点时段,深入农场田园、劳务市场、用工企业对务农务工群体、雇主、驾驶人加强“点对点”警示;加大违法典型案例宣传警示力度,通过电视、广播和微信微博、手机短信等途径广泛传播,加大警示曝光力度,特别要组织深入开展“身边人”“身边事”交通安全案例警示行动,形成有力震慑;深入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行动计划,着力培育农村交通安全文化,增强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规则意识和法治意识。(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责任部门: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完成时限:按计划推进)

(一)强化组织领导,构建完善责任体系。各乡镇、县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研究制定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或方案,明确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特别要细化县级职能部门、县乡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任务。参照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模式,各乡镇要成立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分析研判、定期报告、事故现场指导处置、通报督办、约谈提醒、包保责任、挂牌整治、追责问责等制度体系,切实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组织推进。

(二)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经费保障。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地方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要定期研究解决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推动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所需必要经费按规定列入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确保年度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任务、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任务如期完成,推动专职劝导员队伍劝导工作正常运转。

(三)强化典型引领,持续推进四个十百千工程。坚持典型引领,持续推进实施四个“十百千”工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十百千”工程、“美丽乡村行”交通安全巡回宣传“十百千”工程、道路交通安全示范单位建设“十百千”工程、道路交通安全示范路创建“十百千”工程)。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清单,列出时间表、线路图,严格对标对表,压茬推进落实,实施挂图作战,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四)强化专项工作推进,确保取得明显成效。要认真对照《姚安县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人民战争实施方案》各项工作措施和目标任务,紧盯农村地区“人、车、路、企、环”五个重点,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保障、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及隐患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联勤联动、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监管责任、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协作、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服务救援、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事故责任倒查九项机制,压实各行业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形成“党委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格局,确保党的二十大安保期间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零发生,实现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人民群众满意的目标。

(五)强化工作责任,严格考核。要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比重,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将四个“十百千”工程实施情况列为县、乡两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实施考核。要严格落实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制度,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典型责任事故,深入开展责任倒查,严格溯本追源,倒逼领导干部和企业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于8月20日前报送(实施意见)工作方案,10月25日前、12月27日前分别报送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及年度工作总结。县安委办将定期通报各乡镇、县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开展情况。

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机动车登记、机动车号牌发放、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财政、经济、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教育、卫生、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规定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非机动车登记

第四条 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登记:

(一)电动自行车;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人力三轮车;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非机动车。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控制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登记的总量。

第五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登记工作。

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持有关证明到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非机动车登记。未按本规定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非机动车登记证、号牌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

第六条 申请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购买凭证等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申请办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车辆所有人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证明。

第七条 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包括:

(一)非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所有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名称和号码以及联系电话;

(二)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品牌、型号和出厂日期;

(三)车辆的主要技术参数。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事项,还应当包括出具车辆所有人符合下肢残疾条件证明的残疾人联合会名称以及出具证明的日期。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准予登记的,应当发给车辆登记证和号牌;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九条 已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受让人应当提供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

第十条 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不予登记,但在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购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购买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可以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遵守机动车通行有关规定。本规定施行后购买的,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道路行驶。

临时通行标志的有效期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但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年。临时通行标志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车辆临时通行标志和非机动车的号牌、登记证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二条 省公安机关应当将非机动车以及需要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的登记事项向社会公布。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非机动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管。

第十三条 车辆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办理中发生的车辆标准争议,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对车辆进行检测或者鉴定。

前款所指的条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规定。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登记和临时通行标志办理的收费,由省财政、价格部门核定。

第三章 机动车号牌发放

第十五条 机动车号牌采取计算机选号的方式发放。通过计算机选取的机动车号牌不得收取选号费用。

小型客车号牌可以采取公开竞价的方式发放。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竞价的号牌数量不得超过小型客车号牌总量的10%。公开竞价一般每月举行一次,用于公开竞价的号牌应当提前10日公告。

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所得资金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的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所得资金的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制定。

公开竞价发放小型客车号牌,应当接受同级政府行政监察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七条 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的小型客车号牌和通过计算机选号方式取得的机动车号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机动车号牌的规定管理。

第四章 交通安全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实行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建立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和交通安全信息卡,为机动车驾驶人提供高效的信息服务,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化、科学化、系统化。

交通安全信息卡应当记载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和交通事故处理以及涉及驾驶安全的其他信息,并逐步实现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免费查询以及缴款、服务等综合功能。

第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实现全省联网管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场所办理交通安全信息卡。

交通安全信息卡应当注明查询方式和查询地址,方便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安全信息卡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询相关监控记录资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其查询并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建成运营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与驾驶证同时使用。交通警-察在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信息卡。

第二十二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等交通安全监控设备。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嫌疑的,交通警-察应当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嫌疑的,应当接受符合检测条件的医疗机构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前款所指的检测条件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医疗机构检测,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酒含量临界值的,检测费用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饮酒含量临界值的',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先行垫付,检测结束后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费用。

第二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准予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30元罚款:

(一)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的;

(四)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儿童不使用安全座椅的。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后,第十条所指车辆的所有人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建成运营后,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的,予以警告;全省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管理网络建成运营后,机动车驾驶人未随车携带交通安全信息卡的,处以50元罚款。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农业(农机)部门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提高公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中小学校应当对中小学生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和其他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道路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 道路的规划、建设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并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禁止客运机动车在不具备通行安全条件的乡道、村道通行。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道、居民住宅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建停车场和公共交通始发、换乘站(点)。

第六条 道路出现损毁影响交通安全的,交通、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组织维修。 树木、线杆、架空线、广告牌、标志牌和其他设施出现倾斜、断裂或者倒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及时排除影响。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对城市道路溜泥井、下水道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合理、不齐全或者被破坏需要改变、补建、修复或者需要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增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属公路上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属城市道路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摆摊、设点、洗车、堆放物品和垃圾、设置障碍或者擅自进行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损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负责赔偿。

第九条 在道路和道路两侧从事下列活动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一)在道路上架设或者维修线路、幔帐;

(三)在国道、省道、县道和城市道路设置车辆停靠站(点);

(五)在城市道路两侧开辟通道或者设置台阶、门坡等附属设施。

第十条 在道路上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施工完毕后恢复路面和道路设施,清除现场遗留物。

第三章 机动车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 新购置的机动车,必须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和行驶证,方可在道路上行驶。 已取得号牌和行驶证的机动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期限,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明,方可继续在道路上行驶。

禁止无号牌、无行驶证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二条 机动车使用年限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国家规定限度应当予以报废的,必须送国家指定的报废车辆回收部门销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号牌和行驶证。禁止应当报废的机动车继续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 禁止拼装车辆。禁止擅自对客运机动车进行改型或者将非客运机动车改为客运机动车。 禁止货运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

第十四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乘车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参加有关保险。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将投保标志张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下角。

第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的人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实行交通违章记分管理。交通违章记分管理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申请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从事大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必须持有a类驾驶证,有跟随大型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学习驾驶1年以上经历。

(二)申请从事小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必须持有a或者b或者c类驾驶证。其中持有c类驾驶证的,必须有安全驾驶非客运机动车3年以上经历。

(三)申请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前1年内被依法吊扣驾驶证5个月以上的,不得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

(四)获准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后1年内被吊扣驾驶证3个月以上的,必须重新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验合格,方可继续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期限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机动车驾驶活动。

第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驾驶员不得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员或者过度疲劳、饮酒后的驾驶员驾驶。

机动车驾驶员连续驾驶过度疲劳的,必须停车休息,待疲劳状态消失后方可继续驾驶。

第四章 通行安全

第十九条 行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民-警和信号灯指挥。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

(二)不得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四)驾驶小型客运机动车时使用安全带;

(六)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载物或者载客。

第二十一条 领取驾驶证未满1年的机动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牵引故障车;

(二)拖带搅拌机、发电机等专用机械;

(三)驾驶修理后的试车车辆;

(四)单独从事客运机动车驾驶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客运机动车售票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车未停稳时开启车门;

(二)不得超过载客数量售票;

(三)提醒乘客注意安全。

第二十三条 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规定乘坐货运机动车或者乘坐禁止从事旅客运输的机动车;

(二)不得乘坐明知载客已经超过限额的长途客运机动车;

(三)不得乘坐明知无驾驶证或者饮酒后的人驾驶的机动车;

(四)待车停稳后按顺序先下车、后上车;

(五)不得催促驾驶员快速行驶;

(六)不得向车外投掷物品或者将身体探出车外;

(七)不得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剧毒性等危险物品;

(八)乘坐小型客运机动车的前排乘客应当使用安全带;

(九)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佩戴头盔。

第二十四条 客运机动车装载人员超过行驶证核定人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驾驶员、售票员将超载乘客就地交由其他客运机动车转运。转运费用由超载机动车驾驶员、售票员承担。 货运机动车载物,其长度、宽度、高度、重量和押运人数应当符合行驶证核定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客运机动车不得边行驶边上、下乘客,不得开着车门行驶。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客运机动车,不得在候车站(点)外上、下乘客。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高时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应当减速行驶:

(一)机动车通过路滑的道路、反向弯路、傍山险路、漫水路(桥)或者出入口时;

(二)遇有人员横道或者通过行人密集的路段、施工路段或者有障碍的路段;

(三)通过交叉路口;

(四)其他应当减速行驶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带挂车的货运机动车、大型平板车、大型客车、农用运输车、电瓶车或者装有化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牵引车辆。

第二十八条 在下列情形下,驾驶员必须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无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应当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一)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

(二)在夜间和雾天等能见度不高的环境下临时停车;

(三)牵引车辆或者被车辆牵引;

(四)发生交通事故时。

第五章 事故救助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驾驶员、售票员或者乘车人、当地群众应当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禁止驾驶员、售票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伤员,调查事故原因,疏导交通。

第三十条 道路交通事故施救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

禁止借道路交通事故在道路上设卡拦截、扣押车辆或者敲诈过往人员财物。

禁止妨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事故。

第三十一条 已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保险机构应当在保额范围内先行预付受伤者的部分紧急救助费、医疗费和死者的丧葬费。

第三十二条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驾驶员、售票员、乘车人和行人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因公安、交通、市政工程等部门不履行职责导致道路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和有关单位、组织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发生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事故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号牌或者行驶证、检验合格证明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先行扣留车辆,责令补办手续后放行,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拼装车辆、擅自对客运机动车进行改型或者将非客运机动车改为客运机动车,或者货运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必须报废的机动车继续在道路上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强制销毁,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借道路交通事故拦截、扣押车辆或者敲诈过往人员财物,或者妨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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