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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教育广播稿篇一
近年来,随着世界局势的不断变化和国家安全形势的日益严峻,国防教育在我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在参与国防教育的过程中收获了许多宝贵的心得体会。从国家安全意识的觉醒到军事知识的充实,从爱国精神的培养到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这些体会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国防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我深刻意识到国家安全意识的觉醒是国防教育的核心。在参与国防教育的过程中,我通过学习国防政策、国防法规以及国家安全形势等相关知识,深刻认识到了国家安全对于每个公民的重要性。国家安全是国家繁荣稳定的根本保障,每个公民都有责任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只有真正认识到了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才能有效地参与到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中,才能够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其次,国防教育充实了我的军事知识。在国防教育的过程中,我学到了很多关于军事的基础知识,如中国军队的组织结构、军事力量的发展与国防科技的进步等。这些知识让我了解到了军队的基本运作原理和军队在国家安全中的作用。军事知识的充实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好奇心,更重要的是能够在国家危机或意外情况中发挥作用,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军事知识的掌握不仅可以保护自己,还可以传播给他人,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然后,国防教育培养了我坚定的爱国精神。作为中国公民,应当时刻牢记“家国天下”为己任的责任,牢记国家的尊严和利益高于一切个人的利益。国防教育的核心之一就是培养公民的爱国情感和民族自豪感。通过学习国家的历史和文化,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作为中国人的自豪感和责任感。我深知,只有热爱祖国、关心国家大事,才能够主动关心国家是如何防御外部威胁,才能够从自己的角度出发,为国家的发展和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最后,国防教育让我充分认识到了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国家安全是每个公民的共同责任,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我们每个人都要有一种对国家安全的责任感,主动参与国家的安全建设。国防教育通过培养公民的国防观念和国防纪律,使我们认识到维护国家安全是一种责任而非负担。只有每个公民都认真履行保卫祖国的义务,国家的安全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参与国防教育让我深刻认识到了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国防教育,我意识到了国家安全意识的觉醒、军事知识的充实、爱国精神的培养和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等重要方面。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国防素质,才能够更好地履行公民的职责和责任,为国家的发展和安全做出贡献。国防教育是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努力的重要方向,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石。
国防教育广播稿篇二
在我的心中,国防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防事业是每个中国人都应引以为高尚的事业,而从事国防事业的人是世界上最高尚与伟大的人。
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在不断发展,人类在不断进步,社会也变得更加文明。国家、种族的界限日益缩小,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好,素质也越来越高,和平与发展成了当今社会的主题。在许多人的印象中,国防只有在战争年代才值得重视,在这个和平的年代里显得多余了。
我们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美好愿望和宏伟蓝图,可是罪恶的子弹还在威胁着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威胁到全世界的和平。人民军队担负着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任。没有他们,就不会有和平稳定的发展局面,就不能与霸权主义斗争到底;没有他们,人民的生命财产就无法保障。
曾几何时,过去旧社会的中国任人欺凌,祖辈被人欺悔。当我想到这些时,我的心中就有一种说不出的愤怒。”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国不可一日无防”,屈辱的历史让我们永世难忘。有人说:“抵御外敌,捍卫疆土的英雄是‘一夫当关,万夫莫开’的万里长城!”而我却要说:“我们拥有比万里长城更坚固无比的东西,那就是我们中华儿女的坚定信念!”我们的信念就是国家安定,团结!这个信念是坚不可摧的,是任凭什么现代武器都不能攻破的!如今,我作为一名学生,有这样一个梦;长大后穿着绿色的军装,站立在祖国的边防,做一名捍卫疆土的士兵。或者梦不一定能实现,但我那热爱祖国国土的心是真诚、火热的。
我们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和保卫者。十年以后,我们都将走上建设祖国、保护祖国的岗位,肩负起建设和保卫祖国的重任。小学时期,是一个人打好基础的关键时期,为了使我们能热爱国防事业,自觉为国防事业献身,现在就必须打好热爱国防、献身国防的思想基础,就必须接受国防教育,接受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的教育。我们要在学好科学知识的基础上,有意识的训练自己的.各种技能,为将来建设祖国、保卫祖国奠定良好的基础。我们可以尽自己的力量去宣传国防知识,激励人们去为祖国争取更大的成就。在社会中谱写人生壮丽的篇章,绘制人生的宏伟蓝图,实现自己人生伟大的理想!让我们继承无数革命先辈的光荣传统,脚踏坚定的步伐,在党的英明领导下把中国建设成文明主义现代化的军事强国,让五星红旗永远高高飘扬在世界的东方。
国防,你是我们中国人骄傲的资本,你是我们中国人美好未来的保证。国防,你永远在我心中!
国防教育广播稿篇三
国防教育是培养全体公民对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并提高国家安全意识、国防观念,具备必要的军事素质和能力的教育过程。通过参加国防教育活动,我深刻认识到国防教育对于培养爱国主义精神、加强国家安全意识的重要性。下面是我个人对关国防教育的心得体会。
首先,国防教育是培养爱国主义精神的重要途径。作为一个公民,我从国防教育中了解到了国家安全对于国家发展的重要意义,感受到了祖国无限深情。通过了解国家的军事历史和壮丽的红色史诗,我不仅对我国的传统文化和丰富历史感到自豪,也深刻认识到了保家卫国的责任和使命。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每个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而国防教育恰恰为我们的爱国主义精神提供了土壤。
其次,国防教育是提高国家安全意识的重要途径。国家安全是国家稳定和繁荣的重要保障。参加国防教育活动,我深刻认识到了国家面临的安全威胁和挑战,对当前的国际形势、国家安全政策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而这些对我个人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帮助我更加关注国家安全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注重保护个人信息、维护社会稳定。国安意识不仅是履行公民义务的一种表现,也是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力量。
再次,国防教育是加强国民军事素质的重要途径。军事素质不仅是军人的基本素质,也是每个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参加国防教育活动,我学到了许多与军事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例如急救、灭火、航空常识等。同时,我也深入了解到了我国军队的建设情况以及军人的艰辛付出,对军人充满了敬意。通过国防教育,我更加理解了军队和人民的关系,增强了对军人的关心和支持。
此外,国防教育能够增强国家安全稳定意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参加国防教育活动,不仅是对自身的提升,也是为了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做出贡献。通过国防教育的影响,我认识到每个公民都是国家安全的一部分,每个公民的行为都会对国家的安全和稳定产生影响。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更加注重从自身做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综上所述,国防教育对于培养爱国主义精神、提高国家安全意识、加强国家军事素质,以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参加国防教育活动,我深刻认识到国家安全对国家和个人的重要性,增强了对国家的热爱和责任感。国防教育是我们每个人必不可少的一课,我们要时刻保持敬畏之心、提高自身素质,为国家的繁荣和发展做出贡献。
国防教育广播稿篇四
国防教育是提高国民安全意识、增强国家安全防范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国防教育,加强国民的国防意识培养。近期我参与了国防教育活动,深感国防意识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文将从了解国家形势、了解国家安全、提高应变能力、强化国防观念和积极参与国防建设等方面进行阐述,分享我关国防教育的心得体会。
一、了解国家形势
国家形势是指国家所处的外部环境和内部发展趋势。通过国防教育,我深刻地认识到了国家形势的复杂性。我了解到,当前国际局势动荡不安,各种非常态问题层出不穷,仍有一些国家企图通过军事手段侵占他国领土或干预他国内政,危害地区和世界和平。我们国家面临的威胁形势虽然不断变化,但国际安全问题的挑战丝毫不减。只有对国家形势有清晰的认识,才能够更好地提高个人的国防意识。
二、了解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是国防教育的核心内容之一。了解国家安全能够让个人更加深入地认识到国家的安全形势,提醒个人在面对各种威胁时保持高度警觉。通过国防教育,我明白了国家安全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政治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是国家发展的保障。了解国家安全,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家园。
三、提高应变能力
在国防教育中,提高个人的应变能力十分重要。面对复杂的国际形势和不断变化的安全威胁,只有具备一定的应变能力,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种危机。国防教育中的实践活动让我学会了如何应对灾害和突发事件,培养了我的应变能力。我认识到,在国防教育中提高应变能力不仅有助于个人自身的安全,也能为家园的安宁和国家的安全做出贡献。
四、强化国防观念
国防观念是国防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在国防教育中,我深入体会到,国防观念不仅是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也是个人安全意识的反映。通过国防教育,我理解到个人的安全离不开国家的安全,只有国家安全得到保障,个人的生活才能更加稳定和安宁。强化国防观念让我更加坚定地支持国家的安全战略,将对国家的贡献融入到个人的日常行动之中。
五、积极参与国防建设
国防教育的目的是要培养广大群众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激发大家参与到国防建设中来。而作为国民的一员,积极参与国防建设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国防教育,我懂得了打造坚强有力的国防需要每个人的共同努力。积极参与国防建设,不仅能够为国家安全做出贡献,也是提高自身综合能力的一种方式。只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才能够进一步增强国家的安全力量。
综上所述,通过参与国防教育活动,我了解了国家形势和国家安全情况,提高了自己的应变能力,强化了国防观念,并积极参与国防建设工作。国防教育对于培养国防意识,增强国家安全防范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普通的国民,我将继续努力,践行国防观念,积极参与国防建设,为自己的家园和国家的安全做出更多的贡献。
国防教育广播稿篇五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防教育广播稿篇六
起点
“不要这么懒散,两脚分开六十度,腰打直……”教官在我们到操场不到半小时便这么要求。
现在时值中午,太阳毫不留情地炙烤着操场,包括操场上的我们,仔细看远处,还会瞅到腾腾热浪飞扬,没有鸣蝉长吟,没有蜻蜓飞舞,一切都打着蔫,――除了操场上强撑的我们。
两脚分开、腰背挺直、不能闭眼……我不知道我的同学们有没有这样训练过,反正我是没有。短短五分钟站得何其煎熬,汗一滴一滴地打在地面;热,累,是我此时此刻唯一的感想。
奔跑
这时的我们,已经逐渐习惯了国防教育生活。迎着初升如蛋黄般的太阳,如拔地而起的一棵棵小树,我们挺立着。偶有人动弹,便惩罚性地加站立时间――倒也没人抱怨,站得久了也就麻木了,我们全然没了时间性的限制,放开来说,跳出时间这个框框,即是站立的永恒。
“解散!”教官一声令下。
顷刻间,方才训练时紧张的气氛便也没了,喝水的喝水,玩闹的玩闹,一派轻快的调调;那满地的“躺尸”更是引人注目,横七竖八地或仰或趴,女生便再也不注意什么形象了,在眼下这种特殊时期,必然也是以舒服为主的。
“集合!”又是一声令下。
这下子,无论坐还是躺着到人,一跃身都起来了,呈现出空前井然秩序,回想初到之时,解散倒干净利落,集合时却都拖拖拉拉,这么一比,倒使我心中又有了些感触:这样看来,国防教育也不只是训练人的体能,还能改掉一些坏习惯,挺不错嘛!
终点
操场还是操场,炎阳还是炎阳,我们还是我们,我们却又不再是我们。
是因为国防教育这个过程吧。
我对此有一个特殊的感悟,而它也许便是我们改变的原因,因为长时间的军姿站立,我们在炎阳下流汗,学会了忍耐,学会了坚持;因为长时间反复训练,我们在寻找不足,会学了发现不足及时改正;因为要及时集合,我们以自己的最快速度归队,学会了不拖拖沓沓,行动快速且小声……。
国防教育马上就要结束了,大家心中有开心、不舍,以及满脑的新知识、心得和体会。
一切的一切都告诉我们,做任何事,起点和终点只是次要的,过程和心里的感受,才是最重要的。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