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一
考试即将来临,随着紧张的进入了冲刺阶段,在这时间里,大家可不要忘记了巩固好知识。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合同的效力,想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考试网!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对当事人以外的第畏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法》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分别规定了合同不同的生效时间。
下列情形下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一)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涉及第获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下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
(二)后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后履行抗辩权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衡时阻止了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
(三)不安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一)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干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撤销权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士日。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臼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二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三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
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
(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
(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1)“溢短装条款”允许卖方按一定的机动幅度多交或少交一定数量的货物;
(2)货物的数量上规定一个约数,约依惯例一般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合同中通常还规定对超过合同的数量按什么价格支付的条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规定,一般对于超过合同数量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支付货款。
(2)关于商检机构:国家设立,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厂商或产品使用部门设立。
(3)关于商检的期限;
(4)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
6.装运条款
7.保险条款
8.支付条款
9.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若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2)构成不可抗力的条件:意外事故在合同签订后发生;意外事故是当事人不能预见、避免和控制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战争、封锁、政府禁令;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不可抗力与当事人过失同存时,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义务
一般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当卖方的`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则交货地点是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
卖方应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或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
(3)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
(4)在包装上的要求(通用要求,若没有则应为足以保存货物)
(1)所有权担保: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2)知识产权担保:卖方交付的货物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要求。
(3)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卖方而怠于通知。
付款时间和地点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如合同中未作约定,则依据公约的规定:在卖方的营业地,或在凭移交货物或凭单据付款时,则交货物或单据的时间或地点。
接收不等于接受,如货物不合格,买方也应接收货物,然后索赔。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四
合同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合同的担保的知识,欢迎阅读。
合同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1.保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1.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一般保证二
(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ll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3.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2.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仟承担。
3.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保证责任
4.其他情形下的保证责任。
5.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保证责任的免除。
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按照约定执行。末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牛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侦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共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人只能以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提供担保;法律规定不可以抵押的财产,抵押人不得用于提供担保。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是指抵押人用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必须是能够转让的财产,且具备法定条件的财产。
1.可以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2.不得设立抵押权的财产。
1.登记是抵押权的设立条件二
2.登记为对抗第花人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抵押权对抵押物所生拿息及已存在租赁权的效力。
2.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
3.抵押权转移及消灭的从属性。
4.抵押财产价值减少或毁损的处理。
5.其他情况卜的抵押权效力。
1.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方式和程序。
2.抵押权的顺位及确定抵押权次序的规则。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人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1.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及变更。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
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以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该设押财产可以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种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不得对杭止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抵押人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一r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仆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共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质押合同
2.动产质押的效力。
3.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和责任。
4.质权的实现。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r}i有债务人的动产,是一种合同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是指侦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侦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与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即定金)作为债权的扣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企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信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定金的数额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篇五
备考中级会计职称之路注定不是轻松的,你只有足够的坚持,足够的努力,才会有回报。再远的路,一步一步也能走完;再近的路,不迈开双脚也无法到达。下面小编整理了中级经济法第五章内容:租赁合同,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对 、错)
正确答案: 对
承租人以出租人将房屋卖与第三人时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主张出租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 、错)
正确答案: 错
答案解析 :
承租人以出租人将房屋卖与第三人时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主张出租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租赁合同是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出租人也只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转让其所有权;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租赁物。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买卖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租赁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转移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之间存在着对价关系,交付租金是获取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对价,而获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财产的目的。
3.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当事人只要依法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